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万家颐达保本(519197)

万家颐达保本:保证合同查看PDF公告

 
 
合同编号:






























































万 家 颐 和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保证合同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深 圳 市 高 新 投 集团 有 限 公 司


1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8 层(名义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 方一天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08





邮编:200122





担保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 层、23 层 法定代表人:陶军 电话:0755-82852588








传真:0755-82852555











邮编:518040 鉴于: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义务 (见 《基 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 。 为落实保本 机制, 维护 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 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 万 家颐和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保证合同》 ) 。 担保 人就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 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同》 的 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同 意。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担保, 在保本周期内通过申购、 转换转入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不作为本合同的当事人。


2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所 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 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 、保 证的范 围和 最高限 额 1、 担保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以下简称“认购保本金额”)。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以下简 称 “可赎回金额” )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以下简称 “保本赔付差额” ) 。 3、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担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 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最高限额不超 过按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 每三年为一个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 日止;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届时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 之日起至 三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 到或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15 个工作日当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 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 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超过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 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其中,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 “触发收益率” 为21% , 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 相关公告中披露,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 基 3 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 —1)/1 ×100%。 二 、保 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 、保 证的方 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 、除 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 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合 同》条 款,可能 加重担 保人保 证责任 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 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4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 、责 任分担 及清 偿程序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 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 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 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第 1 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 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3、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 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 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20 个工作日) 内将根据本条第1、2、3 款规定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条第 1、2、3、4 款中 约定的保本 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根据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约定, 直接向基金 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 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 5 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 偿权、 追偿 程序和 还款 方式 1、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 利率为 每日万分之五)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 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 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额支 付的实际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利率为 每日万分之五) 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 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 诉讼 费、 保全费、 评估费、 拍卖费、 公 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 的处置费等)。 七 、保 证费的 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2、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 本条第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担保人收到款项后 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认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 的基金资产净值×0.20%÷当年日历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 任之日或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 、适 用法律 及争 议解决 方式


6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 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地 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 、送 达地址 甲方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8 层(名义楼层9 层) ; 乙方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为: 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 层、23 层。 各方确认以上送达地址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如发生变动, 应立即书面告知 合同各方, 未书面告知的视为诉讼送达地址未做变更, 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违 约方自行承担 十 、其 他条款 1、 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 人、 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或加盖人名章) 并加盖公 司公 章后成立,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 3、自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双方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签订的 有关本基金的其他保证合同自动失效。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 的义务, 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 《基金合同》 项下的义务的, 本合同终止。 5、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 人另行签署合同。


6、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二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 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日 签署地点: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