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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 货币 市 场 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基 金 管理 人 :中 科 沃土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广 州 农村 商 业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 年 五 月
中科 沃土 货 币市场 基金基金 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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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科沃土 货币市 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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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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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各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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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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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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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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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基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
规则;
(6)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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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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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
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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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 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意 见 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 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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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
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 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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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 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 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 ,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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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 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 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收入、其他收入及因运 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
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 “每日分配、 按日支 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 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进行支付。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
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 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 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 收益大于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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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 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 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 利再投资( 即红
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
付时,其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 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 益等于零,则保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相 应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6 、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 收益分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
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 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 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 日 例 行 的 收
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见本基金
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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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0.08%÷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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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
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A 类升级为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
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 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 基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
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 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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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 金融工具,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 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
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 ;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1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30% 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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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20%;
(9)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10 )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五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30%;
(11 )本基金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 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 行持续信用评
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本基金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 (9) 项外, 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 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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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外;
(6)流通受限证券;
(7)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 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 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六 、基 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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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 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
子定价”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在 5 个交易日内调整组
合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使用风险准备金或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 基
金管理人应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3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
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 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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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资产 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 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含第 4 位)
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 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 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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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 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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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 或相关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七 、基 金合同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
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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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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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广州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