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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安鑫宝1(001155)

中海安鑫宝1: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 海 安 鑫 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要(2016 年 第1 号)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 年4 月3 日 生 效 。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5 年3 月13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 〕 391 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 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 本 基 金 为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其 长 期 平 均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指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转 让 , 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的 公 司 债 券 , 其 发 行 人 是 非 上 市 中 小 微 企 业 , 发 行 方 式 为 面 向 特 定 对 象 的 私 募 发 行 。 因 此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较 传 统 企 业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更 大 , 从 而 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视 为 同 意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的 约 定。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 的风险包括因政策、 经济周期、 利 率 、 通 货 膨 胀 和 信 用 等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 市 场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过 5-1 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4 月3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截止日为2016 年3 月31 日(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 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 亿 肆 仟 陆 佰 陆 拾 陆 万 陆 仟 柒 佰 元 人 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嵘


5-2 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黄 晓 峰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 历任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助教, 国家海 洋局管理司主任科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项目处、经济评价处干部、 保险处保险主管,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税收保险岗、 代理融资岗位经理、 资金 部副总监、代理总监、总监,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庞 建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油总公司资金部总经理。 历任渤海石油公司对外合作部计划财务部外事会 计 , 渤 海13/03合 作 区 联 管 会 财 务 专 业 代 表 ,10/15、11/19 、06/17 合作区联 管会财务专业代表,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审计部干部, 中海会计审计公司第 三 业 务 处 干 部 、 审 计 业 务 三 部 经 理 ( 副 处 级 )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审 计 部 审 计 三 处 处 长 、 项 目 审 计 经 理 、 审 计 监 察 部 投 资 项 目 审 计 调 查 经 理 、 内 审 岗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审 计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审 计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副总经理。





黄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旦大学硕士。 现 任 中 海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总经理 兼 中海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 海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委员,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 彭 焰 宝 先 生 , 董 事 。 清 华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5-3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无锡证券) 交易员、 投资经理、 投资部副 总 经 理 ,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期 间 曾 兼 任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风控总监,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总裁 兼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上海海伦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员、 证券投资部投资主管、 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无锡县前 东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无锡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财富管理中心总 经 理 、 无 锡 华 夏 南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 TAY SOO MENG ( 郑 树 明 ) 先 生 , 董 事 。 新 加 坡 国 籍 。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产管理 ( 香港) 有限公司市 场 行 销 总 监 。 历 任 新 加坡Coopers & Lybrand 审 计 师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行 政 及 财 务 部 门 主 管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营 运 总 监( 亚 太 区, 日 本 除 外)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法 国 兴 业 资 产管理新 加 坡 执 行 长 ,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硕 士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 中 关 村 证 券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WEIDONG WA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任美国德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历 任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 加 哥 总 部 律 师 , 北 京 大 学 国 家 发 展 研 究 院 国 际MBA 项 目 访 问 教 授 , 北 京 德 恒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中 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复旦大学 “当代中国经济”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复旦 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2 、监事会成员 张悦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士 , 高级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纪 委副书 记 、 总 稽 核 兼 合规总监、 信 托 事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北 京 石 油 交 易所交 易 部 副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东 海 公 司 计 财 部 会 计 、 企 管 部 企 业 管 理 岗 , 5-4 中海石油总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 财部岗位经理,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会 计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稽核审计部经理 。 Denis LEFRANC ( 陆 云 飞 ) 先 生 , 监 事 。 法 国 国 籍 。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洛希尔资产管理 ( 香港) 有限公司执 行 总 监 。 历 任 法 国 期 货 市 场 监 管 委 员 会审计师,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法务部门副主管, 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问,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 务 副 总 裁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亚 太 区 执 行 长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北亚区副执行长 ,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区 副执行总监 。 康 铁 祥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博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控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山 东 省 招 远 市 绣 品 厂 财 务 科 科 员 , 上 海 浦 发 银 行 外 汇 业 务 部 科 员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助 理 风 控 经 理 、 风 控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总经理助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 张 奇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沈 阳 联 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部 经 理 , 北 京 致 达 赛 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网 络 部 经 理 , 上 海 致 达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支 持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信息技术部副总经 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黄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 委员。2007 年 10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营 销 中心总经理,2011 年 10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总 经 理 ,2013 年 2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董事,2013 年 7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宋 宇 先 生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锡市统计局秘书,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发行调研部副经 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4 年 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本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期间 2011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5-5 理总经理,2014 年 5 月至 2014 年 10 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 ,2015 年 4 月至今任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王 莉 女 士 , 督 察 长 。 华 东 政 法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法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部 翻 译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助 理 。2006 年 9 月进入本公司工作, 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 监察稽核部部门负责人、 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兼信息披露负责人。2015 年 5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督察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4 、基金经理 刘俊先生,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历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 限公司策略研究部策略分析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与并购部高 级项目经理。2007 年 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产 品 开 发 总 监 。2010 年 3 月 至 2015 年 8 月 任 中 海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2 年 6 月 至今任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至 今任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5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积 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安 鑫 宝 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12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顺 鑫 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 年4 月3 日 生 效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刘俊 2015 年4 月3 日-至今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夏 春 晖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研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 首 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 许 定 晴 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副 5-6 总监、基金经理。 江 小 震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 建 一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 贷 、 结 算 、 汇 兑 业 务 ; 人 民 币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各 项 信 托 业 务 ; 经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发 行 或 买 卖 人 民 币 有 价 证 券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外 汇 存 款 、 汇 款 ; 境 内 境 外 借 款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在 境 内 境 外 发 行 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 买 卖 ; 贸 易 、 非 贸 易 结 算 ; 办 理 国 内 结 算 ; 国 际 结 算 ; 外 币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贷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保 险 兼 业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收 付 5-7 款 项 ; 黄 金 进 口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外 币 兑 换 ; 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 他 业 务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股票简称:平安银行,股 票代码:000001 ) 是 由 原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吸 收 合 并 原 平 安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完成两行整合并更名而来, 是中国内地首家向公众发行 股票并公开上市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于深圳。 中国平安保险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计 持 有 平 安 银 行 59%的 股 份 , 为 平 安 银 行 的 控股股东。 截至 2015 年 末 , 平 安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25,071.49 亿 元 , 较 年 初 增 长 14.67%。存款余额 17,339.21 亿 元 , 较 年 初 增 加 13.09%。 各 项 贷 款 ( 含 贴 现)12,161.38 亿 元 , 较 年 初 增 幅 18.68% 。 营业收入 961.63 亿 元 , 同 比 增 长 31.00%;净利润 218.65 亿元,同比增长 10.42%;资本充足率 10.94% , 一级资本充足率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9.03% , 满 足 监 管 标 准 。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室、创新发展室、估 值核算室、资金清算室、规划发展室、IT 系统支持室、督察合规室、外包 业务中心8 个 处 室 , 现 有 员 工 57 人。 三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额 发 售 机 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机 构 1 、直销网点 (1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5-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 洋 大 厦 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司网址 :www.zhfund.com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公司网址 :www.z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5-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 系 电 话 :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会计师:薛竞、赵钰 四 、 基 金 的 名 称 中海安鑫宝 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五 、 基 金 的 类 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0 六 、 基 金 的 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放期 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开 放 期 申 购 保 本 金 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基 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 理人或保本义务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对于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多 次 认 购 或 申 购 、 赎 回 的 情 况 , 以 后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保本周期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保 本 的 期 限 。 本 基 金 每2 年为一个保本周 期 。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2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的 , 则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自 本 基 金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起至2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不 存 在 对 应 日 的 ,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


5-11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1 、 对 于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而 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金份额。 2 、 对 于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的 保 本 周 期 而 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基金开放期内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本 基 金 上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入当期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 指 折 算 后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 但 按 照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第 二 条 第 3 项 的 约 定 未 获 得 可 享 受 保 本 条 款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除 外 。 (四)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或 开 放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认 购 、 或 开 放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或 开放期申 购 保 本 金 额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金额; 2 、发生《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情 形 ;


3 、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 保证人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偿 付 责 任 ;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值减少; 5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情形 ; 6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本 基 金 上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入当 期 保本周期的 基 金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资产净值总额超过保证人 提 供 的 当 期 保本 周期担保额度或保 本 义 务 人 提供的当期 保 本 周 期 保本额度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第 二 条 第 3 项 的 约 定 确 认 的 可 享 受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之 5-12 外的其他部分基金份额 ; 7 、 未经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可 能 加 重 保证人保证责任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偿 付 责 任 的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外; 8、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七 、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通过采用保本投资策略,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在保本周期内 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八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证、 债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固定收益资产 和 风 险 资 产 , 其 中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工具及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属于固 定 收 益 资 产 , 股 票 、 权 证 等 属 于 风 险 资 产 。 债 券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中小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 债 券 回 购 、 短 期 融 资 券 以 及 经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 票 、 权 证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 其 中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债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的 前 3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的 后 3 个 月 不 受 前 述 投 资 组合比例的限制 。 在 开 放 期 间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5-13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除 外 ) , 本 基 金 不 受 该 比 例 的 限 制 。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以 CPPI 策 略 为 主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和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 通过 CPPI 策 略动态调整固定收益资产与风险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 以确保本 基 金 在 一 段 时 间 以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 从 而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保本前提 及获取组合的上行收益。 1 、CPPI 策 略 与 资 产 配 置 本基金以 CPPI 策 略 为 主 , 通 过 设 置 安 全 垫 , 对 固定收益资产 与 风 险 资 产的投资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以 确 保 基 金 在 一 段 时 间 以 后 其 价 值 不 低 于 事 先 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确保到期保本。 CPPI 策 略 的 原 理 可 以 用 下 面 的 公式 加 以 说 明 : t t t A D E ?? () t t t t E M A V ? ? ? 1 t t t V F X ? ? ? ( ) 其中,At 表示 t 时 刻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Dt 表示 t 时刻的固 定 收 益 资 产 净值,Et 表示 t 时 刻 风 险 资 产 净值; M 为 风 险 乘 数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状 况 等 因 素 动 态 调 整 ; Vt 表示 t 时刻的动态保本金额,称为价值 底 线 ; (At-Vt ) 称 为 安 全 垫 , 是指基金资产净值与价值底线之 间 的 差 额 ; Ft 表示 t 时 刻 的 最 低 保 本 金 额 , 称 为 保 本 底 线 ; Xt 为 在 保 本 底 线 基 础 上 上 浮 的 比 例 。


该策略的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 (1 ) 确 定 保 本 底 线 Ft : 根 据 本 基 金 2 年保本 周 期 到 期 时 的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 投 资 金 额 ) 和 合 理 的 折 现 率 设 定 当 前 应 持 有 的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的 数 量 , 使 5-14 得这部分资产到期后本利之和等于期末目标价值;此现值即为保本底线; (2 ) 确 定 价 值 底 线 Vt:根据保本底线的值上浮一定比例 Xt 作 为 动 态 保 本 金 额 , 即 确 定 价 值 底 线 。 价 值 底 线 的 设 立 是 为 更 好 的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下 跌 风 险 , 力 争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高 于 价 值 底 线 水 平 , 从 而 更 好 的 实 现 保 本 的 目 标 。 上 浮 比 例 Xt 采取动态调整和定期调整相结合的策略 , 主 要 考 虑 基 金单位净值增长、 风险资产与固定收益资产的投资比例及市场状况等因素决 定。 价值 底 线 的 调 整 贯 彻 只 升 不 降 的 原 则 , 其实际运作中的效应为: 当市场 处于阶段性上涨的时候,逐渐加大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获 取 更 高 的 收 益 , 当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达到上限的时候, 由于价值 底 线 的提升 , 可以保证风 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 40%的上限。 在 风 险 资 产 市 场 表 现 从 顶 部 开 始 回 落 的 时 候 , 组 合 中 风 险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迅 速 下 降 , 达 到 了 避 险 的 目 标 , 但 由 于 价值底 线 的自动提 升 ,从而锁定了前期 已 实现的收益 ; (3 )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超 过 价值 底 线 的 数 值 , 该 数 值 即 为 安 全 垫At-Vt ;


(4 ) 确 定 风险乘数 M : 风险乘 数 主 要 通 过 考 察 以 下 几 方 面 因 素 进 行 选 取并由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通 过 数 量 化 研 究 进 行 定 期 的 重 新 评 估 与 调 整 : a 、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情 况 ; b 、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情 况 ; c 、国内外政治经济情况。 M 值的取值范围为 0-5 之间。 (5 ) 确 定 风 险 资 产 及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的 投资比例: 将 相 当 于 安 全 垫 与 风 险乘数的乘积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 (如股票等) 以谋求本基金高于目 标 价 值 的 收 益 , 除 风 险 资 产 外 剩 余 资 金 投 资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以保证基金 资产到期保本;


(6 ) 动 态 调 整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作情况 计 算 新 的 安 全 垫 , 就 风险 资产和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的 比例 进 行 动 态 微 调 。 2 、 债券投资策略 (1 ) 久 期 配 置 : 基 于 宏 观 经 济 趋 势 性 变 化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 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 主要是中长期的变 5-15 化 趋 势 , 由 此 确 定 利 率 变 动 的 方 向 和 趋 势 。 根 据 不 同 大 类 资 产 在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的 属 性 , 即 货 币 市 场 顺 周 期 、 债 券 市 场 逆 周 期 的 特 点 , 确 定 债 券 资 产 配 置 的基本方向和特征。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 根据收益率模型为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 最终确定投资组 合的久期配置。 (2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基 于 数 量 化 模 型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 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 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 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 进 行 分 析 。 通 过 优 化 资 产 配 置 模 型 选 择 预 期 收 益 率 最 高 的 期 限 段 进 行 配 比 组 合 , 从 而 在 子 弹 组 合 、 杠 铃 组 合 和 梯 形 组 合 中 选 择 风 险 收 益 比 最 佳 的 配 置 方 案。 子弹组合,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集 中 分 布 ; 杠铃组合,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呈 两 极 分 布 ; 梯形组合,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在 投 资 期 内 尽 可 能 平 均 分 布 。 (3 ) 债 券 类 别 配 置/ 个 券 选 择 : 主 要 依 据 信 用 利 差 分 析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 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 数 量 分 析 为 依 据 , 同 时 兼 顾 特 定 类 别 收 益 品 种 的 基 本 面 分 析 , 综 合 分 析 各 个 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 资 券 、 可 分 离 可 转 债 等 信 用 债 券 ,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 低 时 持 有 国 债 等 利 率 债 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 对 价 值 原 则 : 同 等 风 险 中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品 种 , 同 等 收 益 率 风 险 较 低 的 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4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 在此基础 上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首先, 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5-16 研究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行 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 险的行业;其次,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财务 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 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 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3 、 股票投资策略 在 股 票 投 资 中 , 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选择其 中 经营稳健、 具有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的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 其 间 , 本 基 金 也 将 积 极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1 ) 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 财务指标和估 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 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 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 盈 率 、 市 盈 率/ 净 利 增 长 率 。 (2 ) 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 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 经 营 情 况 ,重点 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 在 行 业 中 具 备 比 较 优 势 、 经 营 稳 健 的 公司, 并坚决 规避那些公 司 治 理 混 乱 、 管理效 率 低 下 的 公 司 , 以 确 保 最 大 程 度 地 规 避 投 资 风险。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 的 质 量 和 构 成 、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等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全 方 面 分 析 , 评 估 其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并 作 出 相 应 的 投 资 决 策 , 力 求 在 控 制 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5 、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有利 5-17 于 基 金 资 产 增 值 。 本 基 金 将 运 用 期 权 估 值 模 型 , 根 据 隐 含 波 动 率 、 剩 余 期 限 、 正股价格走势,并结合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1 、 依 据 投 资 研 究 人 员 对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 政 策 、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的 综 合 分析研究进行决策; 2 、 依 据 对 国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表 现 、 活 跃 程 度 和 发 展 趋 势 的 判 断 进 行 决策; 3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决策; 4 、风险控制贯穿投资过程各环节。 十 一 、 基 金 的投资决策流程 为明确投资各环节的业务职责, 防范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规范的 投资流程。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确 定 股 票/ 债券资产投资比例, 形成基 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 、 研 究 部 和 金 融 工 程 部 等 提 出 个 股 、 行 业 选 择 、 数 量 化 投 资 方 案 , 为 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在 研 究 部 和 金 融 工 程 部 等 提 出的方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4 、 交 易 部 依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指 令 , 执 行 交 易 , 交 易 进 行 过 程 中 , 交 易 员 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5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进 行 跟 踪 、 评 估 、 控 制 , 对 投 资 组合的绩 效 进 行 分 析 。 十 二 、 基 金 的 投 资 限 制 1、组合限制


5-18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股 票 、 权 证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例不低于 60%;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的 前 3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的 后 3 个 月 不 受 前 述 投 资 组合比例的限制; (2 ) 在 开 放 期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除 外 ) , 本 基 金 不 受 该 比例的限制;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5-19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1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5-20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十 三 、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2 年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税 后 )+2% 。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 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该日适用的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 利 率 ( 税 后 ) ; 并 随 着2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准利率的 调整而动态调整。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 保本周期为 2 年 , 保 本 但 不 保 证 收 益 。 目 前 , 银行定期存款类似于保本定息产品。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保本期限和目 标 客 户 等 特 点 , 以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2%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能 够 使 本 基 金 保 本 受 益 人 理 性 判 断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合 理 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 无 需 5-2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十 四 、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其 长 期 平 均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 十 五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未经审计。 1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16 年 3 月 31 日 , 中 海 安 鑫 宝 1 号 保 本 混 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为242,183,864.43 元 ,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1.015 元 , 累 计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15 元。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3,198,265.20 1.31 其中:股票


3,198,265.20 1.31 2 固定收益投资


108,322,583.00 44.53


5-22 其中:债券


108,322,583.00 44.53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0,000,130.00 37.00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768,937.57 4.02 7 其他资产 31,942,162.58 13.13 8 合计 243,232,078.3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3,198,265.20 1.32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5-2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198,265.20 1.32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663 普邦园林 480,220 3,198,265.20 1.32 4 、报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7,481,583.00 7.2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0,445,000.00 37.35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396,000.00 0.1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8,322,583.00 44.73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5-24 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41553031 15 沪豫园 CP001 100,000 10,068,000.00 4.16 2 041562062 15 宁中北 CP001 100,000 10,060,000.00 4.15 3 041559075 15 福州城 投 CP002 100,000 10,059,000.00 4.15 4 011599567 15 奇瑞 SCP004 100,000 10,055,000.00 4.15 5 041559076 15 武国资 CP003 100,000 10,052,000.00 4.15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5-25 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3 )截至2016 年 3 月 31 日 ,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资 产 项 目 构 成 如 下 :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0,429.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0,005,416.6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86,316.4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942,162.58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26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六 、 基 金 的 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基金本期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4.3-2015.12.31 1.90% 0.18% 3.39% 0.01% -1.49% 0.17% 2016.1.1-2016.3.31 -0.39% 0.09% 0.99% 0.02% -1.38% 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 1.50% 0.16% 4.41% 0.01% -2.91% 0.15% 十 七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27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基 金 的 开 户 费 用 、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0、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 管 人 双 方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 月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休假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 管 人 双 方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 月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5-28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0% 年 费 率 计 提 。 销售服 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0.3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售服务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 托 管 人 双 方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于次月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支付给销售机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4 、 开 放 期 内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除 外 ) 本 基 金 不 计 提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销售服务费。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10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5-29 规执行。 十 八 、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部 分 的 说 明 (一)在“基金管理人”部分进行了更新。 (二)对 “ 基 金 托 管 人 ” 部 分 进 行 了 更 新 。 (三) 在 “ 基 金 的 投 资 ” 部 分 , 对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按 最 新 资 料 进 行了更新。 ( 四 ) 对 “ 基 金 业 绩 ” 按 最 新 资 料 进 行 了 更 新 。 ( 五 ) 在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部 分 , 披 露 了 本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公 告 信 息 。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