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创 新 科技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 :富 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 中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富国 创 新科 技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重 要提 示
1、 富国创新科技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739 号) 。 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推
荐或者保证。
2、 本基 金的基 金类型 是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运 作方式 是契约 型开放
式。
3、 本基 金的销 售机构 包括直销 机构和 代销机 构。其中 直销机 构是指 富国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 以下简 称 “ 本 公司 ” ) ,包 括直销中心 , 代销 机 构是指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 有
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 基金募集期: 本基金自 2016 年 5 月 19 日至 2016 年 6 月 13 日 止 (周六、
周日部分代销 机构对个人照常办理业务) 通过 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
5、 本基 金发售 对象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可 投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6、 客户 欲 认购 本基金 ,需开立 本公司 基金账 户。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一
个客户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 户的投资者到
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 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 可凭富国基金账号到非原开
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
7、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投资者通 过销售 机构( 不含直销 网点) 认购本 基金,
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 )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
金时,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
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
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 (含认购费 ) 。 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
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
币 100 元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
费) 。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8、 销售机构 (指代销 机构和/ 或直销机构)对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
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 的确认应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 (本基金的 登记机构 由本公司担任) 的确认登记为准。
客户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
9、本公 告仅对 “富国 创新科技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发售的 有关事 项和规
定予以说明。 客户欲了解 “ 富国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详细情况, 请详
细阅读刊登在 2016 年 5 月 16 日 《中国证券报》 和 《上海证券报》 上 的 《 富国创
新科技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 和同时发布
在本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上的 《 富国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10、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以及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网站。
客户亦可通过本公司网址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1 、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
询 。
12 、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机构客户,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95105686 、4008880688 咨询购买事宜。
13、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
14、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15、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在通常情况下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
资品种。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 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
做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可能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以及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
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 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
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 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
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
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 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
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
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
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6、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一 、本 次募集 基本 情况
1、 基金 名称
富国 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 简称和 代码
基金简称: 富国 创新科技混合
基金代码:002692
3、 基金 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基金 的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5、 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6、 基金 份额面 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7、 发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
资者 。
8、 销售 机构与 销售 地点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 直销中心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网址(www.fullgoal.com.cn )
(2 )代销机构:
本公司的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 述 销售 机构 或网 点的联 系 方式 见本 公告 第九部 分 “ 本 次 募集 当事 人或 中 介
机构 ”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增减上述基金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9、 募集 时间安 排与 基金 合同 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6 年 5 月 19 日至 2016 年 6 月 13 日, 期间面向个
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同时发售。 募集期满, 若本 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
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 但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此期限 。 若未达
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 3 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 3 个月的募集期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
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
10、 基金 认购方 式与 费率
(1 )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 者 认购 基金份 额采用全 额缴款 的认购 方式。 投 资者 认 购前, 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投资 者 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已经正 式受理 的认购 申请不
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规定, 投 资者认购本基金时, 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认 购费) 。投资 者通过销 售机构 认购本 基金时, 除需满 足基金 管理人最低
认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
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50,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 (含认购
费) 。已 在直销 网点有 认购过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记 录的投 资者不受首
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
调整;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 ) ,追加认
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 。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 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1)认购费率
①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万元 1.20%
100万元≤M <500万元 0.80%
M≥500 万元 1000元/ 笔
注: 上述认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
他投资者。
②特定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万元 0.36%
100万元≤M <500万元 0.24%
M≥500 万元 1000元/ 笔
注: 上述特定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
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 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则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 1.20%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10,000/ (1+1.20%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 +5.50)/1.00 =9,886.92 份
即:该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886.92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 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则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 0.24%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2,000,000/ (1+0.24% )=1,995,211.49 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95,211.49=4,788.51 元
认购份额= (1,995,211.49 +1,100.00)/1.00 =1,996,311.49 份
即:该 投资者投资 2,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996,311.49 份基金份
额。 (4 )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 +2 日到 网点查
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 二 、募 集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 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客户同期发售 。
2、 本公司直销网点接受首次单笔认购金额在 50,000 元以上 (含 50,000 元)、
追加认购金额在 20,000 元以上(含 20,000 元 )的客户(不分机构和个人)的认
购申请。 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 投资者不受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
情调整 。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3、 代销机构可接受客户(不分机构和个人)首次单笔认购金额在 100 元以
上 (含 100 元) 的认购申请。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4、 在本 基金的 直销机 构以及 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广 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等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时, 本基金代码为 002692。
5、 募集期客户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 三 、个 人客户 的开 户与认 购程 序
( 一) 直销网点
1、 个人客户认购金额在 50,000 元 (含 50,000 元) 以上, 可以选择到本公司
直销中心办理。
2、已在 直销中 心开立 基金账户 的个人 投资人 ,可直接 办理认 购。未 在直销
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人, 应先办理开户后, 方可办理认购。 个人客户在直销
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的表单, 可登录富国基金官网 ww w .fullg oa l. c om.cn→ 客
户服务→下载中心→个人客户。
3、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0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
理)。
4、 个人客户办理开户 申请时,应亲赴直销网点,并 提供下列资料 :
(1 )客户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军官证、中国护照等) 原件及复印件;
(2 )指定银行账户的 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填 妥的 《 个人投 资者风险 承受能 力评估 问卷》和 《富国 基金 账 户业务
申请表 (个人版) 》 。
注: “ 指 定银行 账户 ” 是指:在 本直销 网点认 购基金的 客户需 指定一 银行账
户作为客户赎回、 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账户 , 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 。 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 借记卡
等。
5、认购 基金汇款账户信息 :
富国直销 汇款账户信息
一、中 国工商 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投 资理财中 心
账 号 1001 2029 1902 5735 568
开 户 行 中国工商 银行上 海市分 行 营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102290020294
二、中 国建设 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投 资理财中 心
账号 3100 1550 4000 5001 0860
开户行 中国建设 银行上 海市分 行 营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105290036005
三、交 通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投 资理财中 心
账号 3100 6672 6018 1500 1132 5
开户行 交通银行 上海分 行第一 支 行
支付系统行号 301290050037
四、招 商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投 资理财中 心
账号 2160 8921 4310 006
开户行 招商银行 上海市 分行营 业 部
支付系统行号 308290003020
五、中 国农业 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账号 0341 6900 0400 4007 8
开户行 中国农业 银行上 海水清 南 路支行
支付系统行号 103290003270
6、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 填妥的 《个人投资 者产品风险确认单》 和 《富国基金交易业务 申请表》。
( 二) 本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 , 在 与 本 公 司 达 成 网
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
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在 2016 年 5 月 19 日至 2016 年 6 月 13 日 15:00 前受理
客户 对本基金的 认购申请 。
( 三 ) 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5: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事先办妥符合要求的借记卡或者单位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资金。
(2 )出示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
(3 )首次办理业务须提供填妥的开户申请及风险测评问卷。
(4 )提供填妥的认购业务申请。 3、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要求,以 各代销银行的说明为准。
( 四 ) 证券公 司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本基金的代销券商适用,并仅供投资者参考,
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30 -11 :30 和 13:00-15:00(周六、
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
2、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 )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 )到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 手续:
1)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资金账户卡;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
(3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 )个 人投资 者在各 个代销券 商代销 网点开 立资金账 户和开 放式基 金账户
的具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
点的相关工作人员;
(2 )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 互联网、
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3 )个 人投资 者在代 销券商代 销网点 查询认 购确认情 况的方 式可能 有所区
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 )个 人投资 者若委 托他人办 理开户 和认购 事宜,须 按照代 销券商 代销网
点的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5 )其 他有关 在代销 券商代销 网点认 购本基 金的程序 ,若有 其它方 面的要
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 五 ) 其他销售 机构
个人客户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四 、机 构客户 的开 户与认 购程 序
( 一) 直销网点
1、 如果机构客户认购金额在 50,000 元 (含 50,000 元) 以上, 可以选择到本
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2、未在 直销中 心开立 基金账户 的机构 投资人 ,应先办 理开户 ,开户 流程详
见富国基金官网 ww w .fullg oa l.com. c n→ 客 户 服 务 → 下 载 中 心 → 机 构 客 户 → 富 国
基金机构业务办理指南。
3、已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认购。
4 、 机 构 投 资 人 办 理 认 购 的 业 务 表 单 , 可 登 录 富 国 基 金 官 网
ww w .fullg oa l. c om.cn→ 客户服务→下载中心→机构客户→机构业务表单下载。
5、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0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
理)。
6、认购 基金汇 款账户 信息,同 个人投 资,请 见“三、 个人客 户的开 户与认
购程序/5、认购基金汇款账户信息” 。
7、机构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填妥的 《富国基金交易业务 申请表》, 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 二) 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5: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事先办妥符合要求的借记卡或者单位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资金。
(2 )出示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
(3 )首次办理业务须提供填妥的开户申请及风险测评问卷。
(4 )提供填妥的认购业务申请。
3、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 要求,以 各代销银行的说明为准。
( 三) 证券公 司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本基金的代销券商适用,并仅供投资者参考,
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30 -11:30 和 13:00 —15:00 (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
2、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 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如果没有,
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1)机构 证件原 件和加 盖公章的 复印件 :营业 执照副本 原件和 加盖公 章的复
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 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
人签字加盖公章) ;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加盖机构公章) 。
(2 )如果已有资金账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 ) 有效 法人 营 业执 照(副本) 或其 他主 管部 门颁 发 的注 册登 记 证书,上述文件
需同时提供复印件( 加盖机构公章) ;
3)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开户授权委托书( 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加盖机构公章) ;
6)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卡。
(3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 )机 构投资 者在代 销券商代 销网点 开立资 金账户和 开放式 基金账 户的具
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
相关工作人员;
(2 )机 构投资 者需由 授权的业 务经办 人本人 到代销机 构指定 的代销 网点办
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 )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 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 互联网、
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 )机 构投资 者在代 销券商代 销网点 查询认 购确认情 况的方 式可能 有所区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5 )其 他有关 在代销 券商代销 网点认 购本基 金的程序 ,若有 其它方 面的要
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 四) 其他销售 机构
机构客户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五 、清 算与交 割
1、 本基 金合同 生效前 ,全部认 购资金 将被冻 结在本公 司的本 基金的 募集专
户中,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
2、 本基 金权益 登记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 富国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在募 集期结
束后完成 。 六 、退 款
1、 个人及机构客户认购失败 (指客户的认购申请未得到过户登记人的确认)
时,其认 购资金 将于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 内向客 户指定 银行账户划
出。
2、在募 集期结 束后, 如果本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本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七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募集 期截止 后,由 银行出具 各基金 募集专 户存款证 明,由 基金管 理人委
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2、销售 机构根 据登记 机构确认 数据将 该基金 的有效认 购资金 和认购 资金在
认购期所生利息扣除认购费用后一并划入该基金存款账户。 由该基金存款账户开
户行出具基金存款证明后, 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基金资
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 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3、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费 用处 理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从认购费中
列支,不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 九 、本 次募集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直销 网点:直销 中心
直销 中心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传真:021- 80126257 、80126253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 )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 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 )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3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4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人代表: 王继康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传真电话: 020-22389014
联系人员: 黎超雄
客服电话: 020-961111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 5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6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 )66568292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7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8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9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电话: 023-637862121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10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11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12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变更或增减上述基金销售机构, 或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四) 登记机构 :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和 1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和 16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23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 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