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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日添利A(001175)

山西证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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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票简称: 山西证券








股 票代码:002500


编 号: 临2016-029 山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关于第 三届董 事会第 十三次 会议决 议的公 告 一 、 董 事 会 会 议 召 开 情 况 公 司于 2016 年 5 月 6 日以电 子邮件结 合电话提 示的方式 ,向 公 司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发 出 了 召 开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的 通 知 及 议 案 等 资 料。2016 年 5 月 12 日, 本次会议 在山西省 太原市召 开。 会 议 由 公 司 董 事 长 侯 巍 先 生 主 持 ,10 名 董 事 全 部 出 席 ( 其 中 , 因 工 作 原 因 , 柴 宏 杰 董 事 书 面 委 托 樊 廷 让 董 事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行 使 表 决 权 ) 。 公 司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列 席 本 次 会议。 会 议 召 开 及 表 决 程 序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和 《 公 司 章 程 》 的 有 关 规 定 , 会 议 合 法 有 效 。 二 、 董 事 会 会 议 审 议 情 况 本 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 了以下事 项: ( 一 ) 审 议 通 过 《 关 于 公 司 符 合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条 件 的 议 案 》 , 并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公 司 董 事 会 充 分 了 解 了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 以 及 关 于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条 件 、 程 序 等 的 要 求 ,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经 营 发 展 情 况 , 经 过 审 慎 分 析 、 自 查 , 认 为 公 司 符 合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各 项 条 件 , 同 意 将 本 议 案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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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逐 项 审 议 通 过 《 关 于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方 案 的 议 案 》 , 并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进 行 逐 项 表 决 。 为 拓宽公司 融资渠道、 优化公 司融资结 构, 公司 拟公开发 行公 司 债 券,对具 体方案情 况如下: 1 、发 行规 模及票面 金额 本 次债券面 值为 100 元, 票面 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 30 亿 (含 30 亿 元 ) , 最 终 发 行 规 模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 并 由 董 事 会 转 授 权 公 司 经营管理 层根据公 司资金需 求和发行 时市场情 况, 在上 述范围内 确 定。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2 、发 行对 象及向公 司原有股 东 配售的 安排 本 次债券拟 面向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合 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 不 向 公 司原有股 东优先配 售。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3 、发 行方 式 本 次债券采 用面向合 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 的方式发 行。 本次 债券 在 获 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 可以 一次发行 或分期发 行。 自中 国证监会 核 准 发行之日 起, 公司 于十二个 月内完成 首期发行, 剩余数 量于二十 四 个 月内发行 完毕。 具 体发行期 数及各期 发行规模 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 董 事 会, 并转 授权公司 经营管理 层根据公 司资金需 求和发行 时市场情 况 确 定。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4 、发 行期 限 本 次债券的 期限为不 超过 5 年 ( 含 5 年 ) , 可 以为 单一期限 品种 , 也 可以为多 种期限的 混合品种。 具体存 续期限提 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 事 会, 并转授 权公司经 营管理层 公司资金 需求和发 行时市场 情况, 在 上 述 范围内确 定。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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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 行价 格、债券 利率及确 定方式 本 次债券按 面值平价 发行, 票 面利率为 固定利率, 具体由 公司 与 主 承销商根 据市场情 况询价协 商确定。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6 、募 集资 金用途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 拟 用 于 补 充 营 运 资 金 和 调 整 债 务 结 构。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 反 对、0 票 弃权。 7 、拟 上市 交易场所 公 司在本次 债券发行 结束后, 在 满足上 市条件的 前提下, 将 向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提出关 于本次债 券上市交 易的申请 。经监管 部门批 准 , 本 次债券亦 可在法律 允许的其 他交易场 所上市交 易。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8 、承 销方 式 本 次债券由 主承销商 组织的承 销团以余 额包销的 方式承销 。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9 、担 保安 排 本 次债券为 无担保债 券。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10、本决议 的有效期 本 次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决 议 的 有 效 期 为 本 议 案 自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过 之 日起至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 本次债券 发行届满 24 个月 之 日 止。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11、偿债保 障措施 提 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 并转授 权公司经 营管理层 在本 次 债 券 出 现 预 计 不 能 按 期 偿 付 债 券 本 息 或 者 到 期 未 能 按 期 偿 付 债 券 本 4


息 情况时, 将至少采 取如下保 障措施: (1 ) 不向 股东分配 利润; (2 ) 暂缓 重大对外 投资、收 购兼并等 资本性支 出项目的 实施; (3 ) 调减 或停发董 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的工资和 奖金; (4 ) 与公 司债券相 关的公司 主要责任 人不得调 离。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12、本次发 行的授权 事项 根 据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安 排 , 为 了 加 快 推 进 发 债 工 作 进 度 , 确保高 效、 有序 地完成本 次公开发 行公司债 券发行相 关工作, 董 事 会提请股 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 并转授 权公司经 营管理层 依照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 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法》 和 《公司 债券发行 与 交 易管理办 法》 等法 律法规、 规范 性文 件及 《公 司章程》 的有 关规 定 及 届时的市 场条件, 从 维护公 司利益最 大化的原 则出发, 全 权办理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有 关 的 发 行 及 上 市 事 宜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决议, 根 据公司 和债券市 场的实际 情况, 制 定及调整 本次公开 发 行 公司债券 的具体发 行方案以 及修订、 调 整本次 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 的 发 行条款和 其他事宜 , 包括但 不限于具 体发行规 模、 债券 期限、 债 券 利 率或其确 定方式、 发行 时机 、 发 行对 象、 发行 方式 、 发 行期数、 品 种 及各期发 行规模、 是 否设置 回售条款 和赎回条 款、 担保 安排及偿 债 保 障措施、 还本付息 的期限和 方式、 债 券募集资 金用途、 网上网下 发 行 比例 、 信 用评级安 排、 上市 安排 、 具 体申购办 法、 确定 承销安排 等 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申 报 和 发 行 等 与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宜。 (2 ) 决 定聘 请参与本 次公开发 行的中介 机构及债 券受托管 理人 , 并 签署债券 受托管理 协议以及 制定债券 持有人会 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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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具 体 办 理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申 报 事 宜 , 以 及 在 本 次 发 行完成后, 办理本 次发行的 公司债券 的上市事 宜 (包括 但不限于 制 定 、 授 权、 签署 、 执 行、 修改 、 完 成与 本次公开 发行及上 市相关的 所 有 必要的文 件、 合同 、 协 议、 合约 等法 律文件及 根据法律 、 法 规及 其 他 规范性文 件进行相 关的信息 披露 ) 。 (4 ) 如 监 管 部 门 对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或 市 场 条 件 发 生 变化, 除 涉及有关 法律、 法 规及本公 司章程规 定须由股 东大会重 新 表 决的事项 之外 , 可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 《 公司 章程 》 的 规定 、 监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对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具 体 发 行 方 案 等 相 关 事 项 做 适 当调整。 (5 ) 在 市 场 环 境 或 政 策 法 规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是否继续 开展本次 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 发行工作 。 (6 ) 办 理与 本次公开 发行公司 债券发行 及上市相 关的其他 事项 。 (7 ) 本 授 权 有 效 期 自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至 上 述 授 权 事 项 办 理完毕之 日止。 在 上述授权 基础上, 公 司董事 会同意转 授权由公 司经营管 理层 具 体 决定、办 理与本次 发行有关 的一切事 宜。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 三 ) 审 议 通 过 《 关 于 公 司 符 合 发 行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条 件 的 议 案 》 , 并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公 司董事会 充分了解 了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 、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证券法 》 、 《公司 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 理办法》 、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非 公 开发行公 司债券业 务管理暂 行办法》 等 法律法 规、 规范 性文件的 规 定 , 以及关 于发行短 期公司债 券的条件 、 程序等 的要求, 结合公司 实 际 经营发展 情况, 经 过审慎分 析、 自查 , 认为公 司符合发 行短期公 司 债 券的各项 条件,同 意将本议 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 会审议。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 四 ) 逐 项 审 议 通 过 《 关 于 公 司 发 行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方 案 的 议 案 》 , 6


并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进 行 逐 项 表 决 。 为 拓宽公司 融资渠道、 优化公 司融资结 构, 公司 拟发行短 期公 司 债 券,具体 方案如下 : 1 、发 行规 模 本 次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发 行 额 度 拟 不 超 过 净 资 本 60%, , 最 终 发 行 规 模提请股 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 并转授 权公司经 营管理层 根据公司 资 金 需求和发 行时市场 情况,在 上述范围 内确定。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2 、发 行对 象及向公 司原有股 东配售的 安排 本 次 债 券 拟 面 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行,每 期投资者 不得超过 200 人, 不向公司 原有股东 优先配 售 。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3 、发 行方 式 本 次债券采 用非公开 发行的方 式发行。 本 次债券 在获得交 易所 无 异 议函后, 可以 一次 发行或分 期发行。 自中 国证 监会核准 发行之日 起 , 公 司 于 十 二 个 月 内 完 成 首 期 发 行 , 剩 余 数 量 于 二 十 四 个 月 内 发 行 完 毕。 具体发 行期数及 各期发行 规模提请 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 会, 并转 授 权 公司经营 管理层根 据公司资 金需求和 发行时市 场情况确 定。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4 、发 行期 限 本 次债券的 期限为不 超过 1 年 ( 含 1 年 ) , 可 以为 单一期限 品种 , 也 可以为多 种期限的 混合品种。 具体存 续期限提 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 事 会 ,并转授 权公司经 营管理层 根据公司 资金需求 和 发行时 市场情 况 , 在 上述范围 内确定。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5 、债 券利 率及确定 方式 本 次债券的 票面利率 为固定利 率, 具体 由公司与 主承销商 根据 市 7


场 情况询价 协商确定 。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6 、募 集资 金用途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 拟 用 于 补 充 营 运 资 金 和 调 整 债 务 结 构。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7 、拟 上市 交易场所 公 司在本次 债券发行 结束后, 在 满足上 市条件的 前提下, 将 向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提出关 于本次短 期公司债 券上市交 易的申请。 经监管 部 门 批准,本 次债券亦 可在法律 允 许的其 他交易场 所上市交 易。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8 、承 销方 式 本 次债券由 主承销商 以余额包 销的方式 承销。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9 、担 保安 排 本 次债券为 无担保债 券。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10、本决议 的有效期 本 次 发 行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决 议 的 有 效 期 为 本 议 案 自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之日起 24 个月 内。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11、偿债保 障措施 提 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 并转授 权公司经 营管理层 在本 次 债 券 出 现 预 计 不 能 按 期 偿 付 债 券 本 息 或 者 到 期 未 能 按 期 偿 付 债 券 本 息 情况时, 将至少采 取如下保 障措施: (1 ) 不向 股东分配 利润; (2 ) 暂缓 重大对外 投资、收 购兼并等 资本性支 出项目的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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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调减 或停发董 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的工资和 奖金; (4 ) 与本 次债券相 关的公司 主要责任 人不得调 离。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12、本次发 行的授权 事项 根 据 公 司 发 行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安 排 , 为 了 加 快 推 进 发 债 工 作 进 度 , 确保高 效、 有序 地完成本 次发行短 期公司债 券发行相 关工作, 董 事 会提请股 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 并转授 权公司经 营管理层 依照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 公司法》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法》 和 《公司 债券发行 与 交 易管理办 法》 、 《深 圳证券交 易所非公 开发行公 司债券业 务管理暂 行 办 法》 等法 律法规、 规范 性文 件及 《公 司章程》 的有 关规 定及届时 的 市 场条件, 从 维护公 司利益最 大化的原 则出发, 全 权办理 本次发行 短 期 公司债券 有关的发 行及挂牌 转让事宜 ,具体内 容包括但 不限于: (1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决议, 根 据公司 和债券市 场的实际 情况, 制 定及调整 本次发行 短 期 公司债券 的具体发 行方案以 及修订、 调 整本次 发行短期 公司债券 的 发 行条款和 其他事宜 , 包括但 不限于具 体发行规 模、 债券 期限、 债 券 利 率或其确 定方式、 发行时机 、 一次或 分期发行 、 发行期 数及各期 发 行 规模、 合 格投资者 、 是否设 置回售条 款和赎回 条款、 担 保安排及 偿 债 保障措施 、 评级安 排、 还本 付息的期 限和方式 、 债券募 集资金用 途 、 具 体申购办 法、 具体 配售安排、 确定承 销方式等 与本次发 行短期公 司 债 券申报和 发行等与 本次债券 发行有关 的一切事 宜。 (2 ) 决 定 聘 请 参 与 本 次 发 行 的 中 介 机 构 及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 并 签 署债券受 托管理协 议以及制 定债券持 有人会议 规则。 (3 ) 具 体 办 理 本 次 发 行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申 报 事 宜 , 以 及 在 本 次 发 行完成后, 办理本 次发行的 短期公司 债券的挂 牌转让事 宜 (包括 但 不 限于制定 、 授 权、 签署 、 执 行、 修改 、 完 成与 本次发行 及挂牌转 让 相 关的所有 必要的文 件、合同 、协议、 合约等法 律文件及 根据法 律 、 9


法 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 件进行相 关的信息 披露 ) 。 (4 ) 如 监 管 部 门 对 发 行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或 市 场 条 件 发生变化, 除涉及 有关法律、 法规及 本公司章 程规定须 由股东大 会 重 新表决的 事项之外, 可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 规定、 监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对 本 次 发 行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具 体 发 行 方 案 等 相 关 事 项 做 适 当调整。 (5 ) 在 市 场 环 境 或 政 策 法 规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是否继续 开展本次 短期公司 债券的发 行工作。 (6 ) 办 理与 本次短期 公司债券 发行及挂 牌转让相 关的其他 事项 。 (7 ) 本 授 权 有 效 期 自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至 上 述 授 权 事 项 办 理完毕之 日止。 在 上述授权 基础上, 公 司董事 会同意转 授权由公 司经营管 理层 具 体 决定、办 理与本次 发行有关 的一切事 宜。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 五 ) 审 议 通 过 《 关 于 公 司 符 合 发 行 短 期 融 资 券 条 件 的 议 案 》 , 并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公 司董事会 充分了解 了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 、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证券法 》 、 《证券 公司短期 融资券管 理办法》 、 《 关于证 券公司发 行 短 期融资券 相关问题 的通知》 等法律法 规、 规范 性文件的 规定, 以 及 关 于发行短 期融资券 的条件、 程 序等的 要求, 结 合公司实 际经营发 展 情 况, 经过 审慎分析 、 自查, 认为公司 符合发行 短期融资 券的各项 条 件 ,同意将 本议案提 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 议。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 六 ) 逐 项 审 议 通 过 《 关 于 公 司 发 行 短 期 融 资 券 方 案 的 议 案 》 , 并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进 行 逐 项 表 决 。 根 据公司业 务发展需 要, 为拓 宽公司融 资渠道、 优化 公司 融资 结 构 ,公司拟 发行短期 融资券, 具体方案 如下: 1 、发 行规 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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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拟按监 管规定向 主管机关 申请发行 短期融资 券, 待偿 还 短 期 融 资 券 余 额 由 主 管 机 关 批 准 ( 待 偿 还 余 额 不 超 过 净 资 本 的 60%) 。 具 体 发行时, 将 根据实 际资金需 求, 在批 文有效期 内分期滚 动循环择 机 发 行。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2 、债 券期 限 每 期短期融 资券的期 限为不超 过 91 天。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3 、发 行利 率或价格 根 据发行时 市场资金 需求状况 来确定。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4 、募 集资 金用途 本 次发行的 募集资金 拟用于补 充流动资 金。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5 、本 次发 行短期融 资券决议 的有效期 关 于 本 次 短 融 发 行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有 效 期 为 自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过之日 起 24 个 月内有效 。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6 、发 行场 所 本 次发行的 短期融资 券在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发 行。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7 、本 次发 行的授权 事项 根 据公司发 行短期融 资券的安 排,为了 加快推进 发债工作 进 度 , 确 保高效、 有 序地完 成本次发 行短期融 资券发行 相关工作, 董事会 提 请 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 会, 并转 授权公司 经营管理 层依照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公司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 和 《证 券公司短 期融资券 管 理 办法 》 、 《关 于证券 公司发行 短期融资 券相关问 题的通知》 等 法律 法 11


规 、 规 范性 文件及 《 公司 章程 》 的 有关 规定及届 时的市场 条件 , 从 维 护 公司利益 最大化的 原则出发, 全权办 理本次发 行短期融 资券有关 的 发 行及上市 事宜,具 体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 大 会 的决议, 根 据公司 和债券市 场的实际 情况, 制 定及调整 本次发行 短 期 融资券的 具体发行 方案以及 修订、 调 整本次发 行短期融 资券的发 行 条 款和其他 事宜, 包 括但不限 于具体发 行规模、 债券期限 、 债券利 率 或 其确定方 式、 发行 时机等发 行要素, 并对短期 融资券的 发行、 偿 付 情 况进行监 督。 (2 )决定聘请中介机构,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短 期 融 资 券 发 行 相 关 的 所 有 协 议 和 文 件 以 及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的 相 关 信息披露 (3 )具体办理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申报事宜,以及在本次 发 行 完成后, 办 理本次 发行的短 期融资券 的上市事 宜 (包括 但不限于 制 定 、 授 权、 签署 、 执 行、 修改 、 完 成与 本次发行 及上市相 关的所有 必 要 的文件、 合同 、 协 议、 合约 及根据法 律、 法规 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 进 行 相关的信 息披露) 。 (4 )如监管部门对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 件 发 生变化, 除 涉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及本 公司章程 规定须由 股东大会 重 新 表决的事 项之外, 可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 章程 的规 定、 监管 部 门 的 意 见 对 本 次 发 行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具 体 发 行 方 案 等 相 关 事 项 做 适 当 调 整。 (5 )在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 决 定 是否继续 开展本次 短期融资 券的发行 工作。 (6 ) 办理 与本次短 期融资券 发行及上 市相关的 其他事项 。 (7 )本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 项 办 理完毕之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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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上述授权 基础上, 公 司董事 会同意转 授权由公 司经营管 理 层 具 体 决定、办 理与本次 发行有关 的一切事 宜。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 七 ) 审 议 通 过 《 关 于 召 开 公 司 2016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议 案 》 。 公司 2016 年 第一次 临时股东 大会将以 现场会议 方式召开 ,召 开 时 间为 2016 年 5 月 30 日 15:00 ,召 开地点为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 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三楼 。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 关于召开 公司 2016 年第 一次 临时股东 大会 的通 知》 与本 决议 同 日公告。 特 此公告 山 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