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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日添利A(001175)

山西证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查看PDF公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 五 年 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山 西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5 月13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 中心三楼召开。 国浩律 师 (上海) 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 所” ) 接受 公司的委托 , 指派 方祥勇 律师、 雷丹丹律师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出席见证, 并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 、 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 (以下简称 “ 《规则》 ” ) 和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 《 公 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的合法有 效性、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 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 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 召集 、 召 开 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 日以 前即 2016 年 4 月 22 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巨潮资 讯 网 刊 登了《 山 西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关于召 开 2015 年度 股 东 大会的 通知》 , 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5 月 10 日 刊登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的 提 示 性公告 》 。 公司发 布 的 该等通知公告 载明 了 召 集人、 会 议 召开的 时 间 、 地 点及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 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 提示了参 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 日刊登了会议通知; 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 方式及通知 内容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 会 召开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 出 席 会议 人 员 资 格和 召 集 人 资格 的 合 法 有效 性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持股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并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共 32 名,代表股份 1,557,239,550 股, 占公司总股 本的 55.05093% ;其中,参加现 场会议的股 东及授权委 托代表共 17 名,代表股份 1,488,339,8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615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 共 15 名, 代表股份 68,899,717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43572% ; 通过现场和网 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以 外 的 其 他 股 东 ,下同)共 28 人,占公司总股份的 4.69700% 。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 的股东、 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 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通过网 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 还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 该等人员均具备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 、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 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 表决 程 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 就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 《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关联交易的 议案回避表决。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 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照 《规则》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方式 符合法律、 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 本 次 股东 大 会 表 决结 果 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束后, 公司 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 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审议通过 ; 涉及关联交易的,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 、 结 论 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 格 和 召 集 人 资 格 均 合 法 有 效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表 决 程 序 和 表 决 结 果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 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方祥勇


律师











负责人:





黄宁宁


律师












































雷丹丹


律师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