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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精选(519688)

交银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一六年 三 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 【 重要 提示 】 交 银 施 罗 德 精 选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称 “ 本 基 金 ” )由 交 银施 罗 德 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 2005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基金字【2005 】140 号文核准募集。其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9 月 29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核同 意 , 但中国 证 监 会 对交 银 施 罗德精 选 股 票 证券 投 资 基金作 出 的 任 何 决 定 , 均 不表 明 其 对本基 金 的 价 值和 收 益 作出实 质 性 判 断或 保 证 ,也不 表 明 投 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资 本 基 金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最 低 收益;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投资有 风 险 , 投资 人 在认 购 ( 或 申 购 )本 基 金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 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代表 将 来 业 绩。 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 的业绩 并 不 构 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2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 目 录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5 三 、基 金管理 人 .................................................... 11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 构 ................................................... 22 六 、基 金的募 集 .................................................... 55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57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58 九 、基 金的转 换 .................................................... 71 十 、基 金的投 资 .................................................... 79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 90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 92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94 十 四、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100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102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105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106 十 八、 风险揭 示 ................................................... 111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114 二 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116 二 十一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31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42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44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48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 149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 一 、绪 言 《 交 银 施 罗 德精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 ( 以 下简称 “ 本 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 法》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和 其他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以及 《 交 银 施罗 德 精 选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 投 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 金 由 交 银 施 罗 德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而来 基金合同 指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根据 《运作办法》 变更为混合型基金 前的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交银施罗 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地 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 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 上海证交所《业务规则》


指 2005 年 7 月 14 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5 年 7 月 14 日起施 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规则 (试 行) 》 业务规则 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有 关 条 件 并 与 基 金 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 务业务的机构, 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 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基 金 代 销 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直 销 网 点 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 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由 其 委 托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 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总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销售服务费 也称持续销售和服务费用, 主要用于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本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确认之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开始办理 场外或柜台 指 不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 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 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 所 转托管 指 投 资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在 场 外 不 同 销 售 网 点之间, 上证所场内不同会员之间、 或在上证 所 场 内 系 统 和 场 外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份 额 转 移 的 业务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资 金 划 拨 及 实 物 券 调 拨 等 指令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人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 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 销 售 机 构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资 金 账 户 内 自 动 扣 款 并 于 每 期 约 定 申 购 日 提 交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债券利息、 票据投 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益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 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何万金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 (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使 用全 称或 其简 称 “ 交通 银行 ” ) 65% 施罗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30% 中国国 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5%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通 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雷贤达先生, 副董事长, 学士学位, 加拿大证券学院 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 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 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 审委员会委员。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 陶文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徐州分行副行长、行长,交通银行南京 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海南分行行长。 孙培基先生,董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财会部副处长,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高 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孟方德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历 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施罗德投资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施罗德投资管理(卢森堡) 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日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 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资 讯 科 技 部 主 管 、 中 国 事 务 联 席 董 事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丽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部总 经理,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基金会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 销管理部 总经理。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 渠道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 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 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 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 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4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 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 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曹文俊先生, 基金经理, 本科学历、 硕士学位。11 年证券基金行业经验。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8 月 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助理分析师,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6 月在原申万 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10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行业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8 月 8 日起 担任交银 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至今, 2014 年 10 月 22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张鸿羽女士,2012 年 4 月 20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1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管华雨先生,2012 年 3 月 13 日至 2013 年 4 月 25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立先生,2007 年 4 月 25 日至 2012 年 5 月 7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枫先生,2005 年 9 月 29 日至 2008 年 1 月 27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29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5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 理人 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6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7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 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 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 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 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务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 益,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 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8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 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 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 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9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 债 、 业 务、 机 构 网点和 员 工 。 中国 农 业 银行网 点 遍 布 中国 城 乡 ,成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辐 射 范 围最广 , 服 务 领域 最 广 ,服务 对 象 最 多, 业 务 功能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行 之 一 。在海 外 , 中 国农 业 银 行同样 通 过 自 己的 努 力 赢得了 良 好 的 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 齐 备 的 大型 国 有 商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 行一贯 秉 承 以 客户 为 中 心的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健 经 营 、可持 续 发 展 ,立 足 县 域和城 市 两 大 市场 , 实 施差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造 “ 伴 你成长 ” 服 务 品牌 , 依 托覆盖 全 国 的 分支 机 构 、庞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化 的 金 融产品 , 致 力 为广 大 客 户提供 优 质 的 金融 服 务 ,与广 大 客 户 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中 国 第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务 的 国内 商 业 银 行 , 经验 丰 富, 服 务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0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 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 报 告 , 表明 了 独 立公正 第 三 方 对中 国 农 业银行 托 管 服 务运 作 流 程的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健 全 有 效性的 全 面 认 可。 中 国 农业银 行 着 力 加强 能 力 建设, 品 牌 声 誉 进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 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营 运 中 心 、委 托 资 产托管 处 、 保 险资 产 托 管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处、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综合 管 理 处、风 险 管 理 处, 拥 有 先进的 安 全 防 范设 施 和 基金托 管 业 务 系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 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 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5 年12 月31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321 只。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理 和 内 部控制 工 作 进 行监 督 和 评价。 托 管 业 务部 专 门 设置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 备 了专 职 内 控监督 人 员 负 责托 管 业务 的内 控 监 督 工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 稽 核 职 权。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1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的 制 度控 制 体 系 , 建 立了 管 理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证 托 管 业 务的 规 范 操作和 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员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实 行 严格的 复 核 、 审核 、 检 查制度 , 授 权 工作 实 行 集中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保 管 、 存放、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 格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置 , 封 闭管理, 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 息 由 专职 信 息披 露人 负 责, 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 定 的 投 资 比例 和 禁 止投资 品 种 输 入监 控 系 统,每 日 登 录 监控 系 统 监督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并 通 过基金 资 金 账 户、 基 金 管理人 的 投 资 指令 等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 的 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交 易 行为 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行 以 下方 式 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 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2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 : 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易 平 台办 理 开 户 、 本 基金 的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定 期 定 额投资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则 请 参 阅 本公 司 网 站。网 上 直 销 交 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 2. 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 人:李建红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4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5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6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2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孔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0755)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14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7038 联系人:田春慧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7 客户服务电话:96098 ,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5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电话:(0571)85108195 、85120696 传真:(0571)86475527 联系人:严峻、夏帆 客户服务电话:96523 网址 :www.hzbank.com.cn (17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0512 )52909128 传真:(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8 (18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22866254 传真:(0769)22866282 联系人:林培珊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9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姣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20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9 网址:www.ebscn.com (21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2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3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4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5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 安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1 网址:www.newone.com.cn (27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8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9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2 网址:www.sywg.com (30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 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1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2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 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3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3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4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5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79037 传真:(0471)4961259 联系人:王 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0762,(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36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4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7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8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9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5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0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2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6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3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5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7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6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7 )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 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8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8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9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50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1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9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2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 :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53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4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5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10)68546765 传真:(010)68546792 联系人:徐锦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6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7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1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8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9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60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2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0931)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61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62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63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3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4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5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66 )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4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67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6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5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0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1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6 (72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4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7 (7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7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8 网址:www.niuji.net (7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7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0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81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8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83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0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 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8 传真:(010)670009888-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86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9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2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802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om (9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1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陈 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92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010)5658066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张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93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9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徐鹏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admin.leadfund.com.cn (95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4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5)68206846 传真:(021)22268089 联系人:何庭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是指 由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具 有 开放 式 基 金 代 销 资格 , 并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以下 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617 传真:(010)50918907 联系人:周莉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5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伯卿 电话: (021)61418888 传真: (021)63350177 联系人:陶坚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吴凌志 六、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交 银 施 罗 德 精 选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交 银 施罗 德 精 选 股 票 证券 投 资基 金 变 更 而 来 , 交银 施 罗 德精选 股 票 证 券投 资 基 金由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销 售 办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 并经 中 国 证监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40 号文批准 募集发售。


交 银 施 罗 德 精 选股 票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为 契约 型 开放 式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存 续 期 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05 年 8 月 26 日至 2005 年 9 月 26 日进行发售。 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4,874,882,643.01 份 基 金 份 额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114,637 户。 根 据 《 中 国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法》 、《 关于实 施<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有关 问题的规 定》 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经 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一 致 , 报 中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6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并 公 告,本 基 金 类 型变 更 为 混合型 基 金 , 相应 变 更 基金名 称 并 对 应 修改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本基金正 式变更为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 罗 德 精 选 股票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 合同 》 修 订而成 的 《 交 银施 罗 德 精选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7 七、 基 金的 存续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不 满 两 百 人 或 者基 金 资产 净 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8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 购和 赎回 的场所 1 直 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 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本基金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请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 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3 、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目 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收费基金申购。具 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申 购和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9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代 销 网 点 在开 放 日 的具体 业 务 办 理时 间 为 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交 易 日的交易时间。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时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间 提 出申 购 、 赎 回 申 请的 , 其基 金 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5 年 10 月 19 日起开放场外申购业务,于 2005 年 11 月 29 日 起开放场内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5 年 11 月29 日起开放场内、场外赎回业务。 ( 三) 申 购和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后, 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 (申)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损 害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益 的 情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原 则 。在 变 更 上述原则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和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0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 费)。 如果代 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 以代销机构的 规定为准。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000 元人民币 (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人民币 ;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 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如果其他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 定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场内赎回时,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 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份 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申 购 的 金 额 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 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申 购和 赎回的 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 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1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赎回款项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从托管账户将赎回 款 项 划 出 ,经 销 售 机构划 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银行 账 户 。 在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 款 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理 时 间进 行 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基 金的 申购费 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和销售。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 持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前端 )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申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含) 至200 万元 0.8% 200 万元 (含) 至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2 申购费率(后端) 持有 期限 (年 ) 后 端申 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1 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 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前端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本 养 老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 老基金 等 , 具 体包 括 全 国社会 保 障 基 金、 可 以 投资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金 、 企 业年金 单 一 计 划以 及 集 合计划 。 如 将 来出 现 经 养老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的 养 老 基金类 型 , 本 公司 将 发 布临时 公 告 将 其纳 入 养 老金客 户 范 围 ,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柜 台 申购 本 基 金 前 端 基金 份 额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特定 申 购费 率 如 下表: 特定申购 费率 (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特 定申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0%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48%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32%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注:有关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具体规定以及活动时间如有变化,敬 请投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 %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 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3 赎回费 率 持 有期 限 (年 ) 赎 回费 率 1 年以内(含 1 年) 0.5% 1 年到 2 年(含 2 年) 0.2% 超过2 年 0% 3、网上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 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以下简称“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 )办理开户和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 务。本公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后端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通过转托管转入网上 直销账户的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 理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前端申 购费 率优惠,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基金转换,从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的零申购 费率的基金转换入非零申购费率的基金,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补差费率将享 受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10 元(含) ,单笔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 ,单笔转换 份额不得低于1 份,投资者可 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 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 并依据相关法规 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最 新 的 申 购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在 更 新的 招 募 说明书 中 列 示 。费 率 如 发生变 更 , 基 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4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 在 扣 除 相应的 费 用 后 ,以 申 请 当日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准计算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四 舍 五 入部 分 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 金所 有 ; 场内申 购 时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额 为 按 实际确 认 的 申 购金 额 在 扣除相 应 的 费 用后 , 以 申请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非整数份额部分对应金额返回投资人; (2) 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并扣除 相 应 的 费用 , 四 舍五入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四 舍 五 入 部分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 外 申 购 可 以 采取 前 端收 费 模 式 和 后 端收 费 模式 , 场 内 申 购 目前 只 支持 前 端 收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 份额=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T -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如 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其余 0.14 份对应 金额返回 给投资人。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5 申购份额=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总金额 T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二: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4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4 万元 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可得到38,461.54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 扣 除相 应 的 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 ,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


(1) 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10,000 ×1.0160×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0-50.8 = 10,109.2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2) 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申) 购费用=赎回份额×认 (申) 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 (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6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 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8%, 申购时的基金净 值为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100×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27.40 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九) 暂 停赎 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7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当 日 立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 告 备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 人 将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 不 能 支付 的 , 可支付 部 分 按 每 个赎回 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 回 申 请量 占 已 接受赎 回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分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付 部 分 由基金 管 理 人 按照 发 生 的情况 制 定 相 应的 处 理 办法在 后 续 开 放 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项的情形 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 的 媒 体 上 公告 。 投 资人在 申 请 赎 回时 可 事 先选择 将 当 日 可能 未 获 受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至 少 一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 的 媒体 上 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 十)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额 ( 该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份 额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总 份额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总 份额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总 份 额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据 本 基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 付 投 资 人的 赎 回 申请可 能 会 对 基金 的 资 产净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 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 回申请 , 应 当 按单 个 账 户赎回 申 请 量 占赎 回 申 请总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理 的 赎 回份额 , 未 受 理部 分 可 延迟至 下 一 开 放日 办 理 。依照 上 述 规 定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8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的赎回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并将 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准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刊登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 接 受 赎 回申 请 ; 已经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可 以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 但不得 超 过 正 常 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十一 )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第 二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媒 体 上 刊 登基 金 重 新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一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时 间 超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周 ,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提 前 一 个工作 日 在 至 少一 种 中 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媒 体 上 刊登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公 告 ,并在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日 公 告 最 近一 个 工 作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时 间 超过 两 周 , 暂 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每 两 周重 复 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 媒 体 上连 续 刊 登基金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公 告 并 在 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 转 托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份 额 托管 的 交 易 制 度 。投 资 人可 将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在 场 外 不同销售网 点 之 间 ,上证 所 场 内 不同 会 员 之间、 或 在 上 证所 场 内 系统和 场 外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份额 转 移 。在上 证 所 场 内不 同 会 员营业 部 之 间 进行 转 指 定,也 可 以 在 上 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托管。 进 行 份 额 转 托 管时 , 投资 人 可 以 将 其 某个 交 易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额 全 部或 部 分 转 托 管 。 办理 转 托 管业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需在 转 出 方 办理 基 金 份额转 出 手 续 , 在 转 入 方 办理 基 金 账户注 册 手 续 。对 于 有 效的转 托 管 申 请, 转 出 的基金 份 额 将 在 投资人申请转托管转出手续后次一工作日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9 ( 十三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是 基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一种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向 相 关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约 定 每期申 购 日 、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 式 , 由指 定 的 销售机 构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资 金账 户 内 自动扣 款 并 于 每期 约 定 的申购 日 提 交 基金 的 申 购申请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并 不 构 成对基 金 日 常 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 的 影 响, 投 资 人在办 理 相 关 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 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本 基金 2006 年 2 月20 日刊登公告自 2006 年2 月23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体开通 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 十四 ) 定 时不 定额投 资计 划 自 2009 年 2 月 26 日 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智 定投”办理本 基金的定时不定额投资业务。 基 智 定 投 业 务 是中 国 工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普通 基 金 定 投 业 务的 升 级业 务 , 基智定投分为定时不定额和定时定额两种投资方式。 投资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基智定投业 务 , 相 关 流程 和 业 务规则 遵 循 中 国工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的 有 关 规定。 详 情 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工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的 代 销 网点或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客 户 服务电话(95588)。 ( 十五 ) 定 期定 额赎回 业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中国 农 业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申 请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定期 定 额赎 回 业 务 。 定 期 定额 赎 回 业务是 指 投 资 人可 以 委 托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每 月 固 定 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本基金 2007 年 1 月 18 日 刊 登 公 告 自即 日 起 在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下 属 各 代销 网 点 开通定 期 定 额 赎 回业务。 投 资 人 通 过 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办 理 本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赎 回 业务 , 相 关 流 程 和 业务 规 则 遵循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的 有 关规 定 。 详情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的 代 销网 点 或 中国农 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客 户 服 务 热 线(95599 )。 ( 十六 )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受理 继 承 、 捐 赠 、司 法 强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登 记 机构 认 可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0 的 其 他 情 况下 的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 述 何种情 况 下 , 接受 划 转 的主体 必 须 是 合 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受 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将 其 合法 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 捐 赠给 福 利 性质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行 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 据生效 司 法 文 书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强 制 划 转给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过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要求提 供 的 相 关资 料 , 按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的 规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七 ) 基 金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基金份 额冻结与解冻。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1 九 、基 金的 转换 ( 一) 基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放 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或 全 部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另 一 只开 放 式 基金份 额 。 基 金转 换 只 能在同 一 销 售 机 构进行。 ( 二) 转换业 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 2006 年 2 月 20 日刊登公告自 2006 年 2 月 23 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办 理 基 金 间 转 换的 时 间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易 市 场 或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更 改 或其它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将视 情 况 进 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开 放 日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与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理 时 间 相同。 由 于 各 销售 机 构 的系统 差 异 以 及业 务 安 排等原 因 , 开 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 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 三) 基金转 换的 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 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 +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 +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 投资 人 可 向销售 机 构 查 询基 金 转 换的成 交 情 况 ,并 有 权 转换或 赎 回 该 部 分基金份额。 ( 四) 基金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为 单 位进 行 申 请 , 申 请转 换 份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2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 金持有人 可 将 其 全 部或 部 分 基金份 额 转 换 成其 它 基 金,单 笔 转 换 申请 不 受 转入基 金 最 低 申 购限额限制。 基 于 各 基 金 关 于投 资 人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最 低 保留 余 额 的 规 定 ,每 个 工作 日 投 资 人 在 单 个交 易 账 户保留 的 某 基 金基 金 份 额余额 少 于 该 基金 的 最 低保留 余 额 时 ,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 等) 被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因此, 如 果 某 笔 转换 申 请 确认后 转 出 基 金的 单 个 交易账 户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少于 转 出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余 额 , 则转出 基 金 在 该账 户 剩 余的基 金 份 额 将被 全 部 赎回。 如 果 某 笔 转 换 申 请 确认 后 转 入基金 的 单 个 交易 账 户 的基金 份 额 余 额少 于 转 入基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且 该账 户 当 日有转 入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被确 认 , 则转入 基 金 在 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 五) 基金转 换费 用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 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费 用 按照 各 基 金 最 新 的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 及 相 关公 告 规定 的 赎 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 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前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前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 从前 端 申 购费用 高 的 基 金向 前 端 申购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 取申 购 费 用的基 金 转 换 ,不 收 取 前端申 购 补 差 费用 。 申 购补差 费 用 原 则 上 按 照 转 出确 认 金 额对应 分 档 的 转入 基 金 前端申 购 费 率 减去 转 出 基金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差 额 进 行补 差 , 转出与 转 入 基 金的 申 购 补差费 率 按 照 转出 确 认 金额分 档 , 并 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后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3 转 换 , 不 收取 后 端 申购补 差 费 用 ,但 转 入 的基金 份 额 赎 回的 时 候 需全额 收 取 转 入 基 金 的 后 端申 购 费 ;从后 端 申 购 费用 高 的 基金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 低 的基金 或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基 金 转 换,收 取 后 端 申购 补 差 费用, 且 转 入 的基 金 份 额赎回 的 时 候 需 全 额 收 取 转入 基 金 的后端 申 购 费 。后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按 照转 出 份 额持有 时 间 对 应 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 更 好 服 务 投 资者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通 基 金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 网上 直 销 交易平 台 ” 办 理基 金 转 换业务 , 其 中 部分 转 换 业务可 享 受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优 惠 费 率只适 用 于 转 出与 转 入 基金申 购 补 差 费用 , 转 出基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无 优 惠 。可 通 过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办 理 的转换 业 务 范 围及 转 换 费率优 惠 的 具 体 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转换费率水平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列示的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 调 整 , 并应 于 调 整后的 收 费 方 式和 费 率 在实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基金转 换份 额的 计 算公 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1+ 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补 差 费 用的 , 转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申 购 补差 费 =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4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半 年,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若该投 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 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 (1+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 持有期一年半, 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若该 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0.5%/ (1+0.5%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 若该 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 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非网 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 (1+1.5% )=1,847.29 元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5 转入 基金确认份额= (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 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确认的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 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 (1+0.8% )=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793.65+61.52)/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2.2700 元。若 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 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 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6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 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三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 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7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 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 七) 业务规 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 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 理 的 同 一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 在同 一 注 册登记 机 构 处 注册 登 记 的基金 。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时,转 出 方 的 基金 必 须 处于可 赎 回 状 态, 转 入 方的基 金 必 须 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 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只 能 转 换 到前 端 收 费模式 的 其 他 基金 , 后 端收费 模 式 的 基金 只 能 转换到 后 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00 元) 。 4、 投资人申请转出其 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 机构将自 动 结 转 该 转出 份 额 对应的 待 支 付 收益 , 该 收益将 一 并 计 入转 出 金 额并折 算 为 转 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转换后, 转入基金 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 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 换 入 的 基金 份 额 ,以及 在 基 金 保本 周 期 到期日 前 ( 不 包括 该 日 )赎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基 金 份 额不 适 用 保本条 款 , 其 赎回 或 转 换价格 以 赎 回 或转 换 申 请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八) 暂停基 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转 出 基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基 金 的申 购 , 因 此 有 关转 出 基金 和 转 入 基 金 关 于暂 停 或 拒绝申 购 、 暂 停赎 回 的 情形和 公 告 的 有关 规 定 一般也 适 用 于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具 体 暂停或 恢 复 基 金转 换 的 相关业 务 请 详 见届 时 本 基金管 理 人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8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额 ( 该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份 额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总 份额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总 份额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总 份 额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 , 基 金 转出 与 基 金赎回 具 有 相 同的 优 先 级,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额 转 出 或部分 转 出 , 并且 对 于 基金转 出 和 基 金赎 回 , 将采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但在 转 出 申请得 到 部 分 确认 的 情 况下, 未 确 认 部分 的 转 出申请 将 自 动 予 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9 十 、基 金的 投资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是 在 坚 持 交 银 施 罗 德 价 值 投 资 理 念 前 提 下,针对中国证券市场当前状况及未来发展前景,为满足投资人不断增长的投资理 财需求而设计的一个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 利用施罗德集团的全球投 资研究网络和分析方法,深入分析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与资本市场的无限商机,充 分发挥专业研究与管理能力,适度配置资产,精选证券,在防御型股票、成长型股 票和固定收益证券上作适度的配置。在有效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 一) 投资理 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积 极挖掘非完全有效市场中的投 资机会。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 、 证 券 市 场 不 是 完 全 有 效 , 通 过 专 业 研 究 可 以 获 得 信 息 优 势 , 识 别 未 被 合 理 定价的投资品种。 2、内在价值是判断买卖时机的重要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分析将注重证券的长期内在价值, 并以此为依据来识别未 被合理定价的证券的投资机会,寻找合理的买卖时机。 3 、 根 据 经 济 周 期 的 变 化 适 度 配 置 资 产 , 精 选 证 券 , 在 防 御 型 股 票 、 成 长 型 股 票和固定收益证券上作适度的配置,是抵御市场风险的最有效手段。 ( 二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将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专 业 研 究 与 管 理 能 力,自上而下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有效控制风险,分享中国经济与资本 市场的高速成长的成果,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 三 ) 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重点为经过严格品质筛选和价值评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这些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0 公司具备良好的产业前景、明确的发展策略、完善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本基金也将投资于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组合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 , 其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 管理人将根据中 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 市场工具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限制如下表所示。 表一: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资产类别 资产配置范围 股票 60-95%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证券品种 5-40% ( 四 ) 业绩比 较标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75%×沪深 300 指数+2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基金可以在经过适当 的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 五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六) 投资策 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为:自上而下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有效控制下行 风险。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1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形成对不同市场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财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 市场工具等 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股票 资产、 债券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 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 提高基金收益率。


2、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对经济周期、 产业环境、 产业政 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测, 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 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 值与投资时机,并据此对基金股票投资资产的行业分布进行动态调整。 3、股票选择 本基金综合运用施 罗 德 集 团 的 股 票 研 究 分 析 方 法 和 其 它 投 资 分 析 工 具 精 选 股 票构建成份股。具体分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1)品质筛 选 通过净资产收益率、 自由现金流量等选定的财务指标筛选出在财务及管理品质 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 (2)公司质量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了解并评估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 所处 行业的竞争动力、公司的财务特点,以 决定股票的合理估值中应该考虑的折价 或溢价水平。在调研基础上,分析员依据公司成长性、盈利能力可预见性、盈利质 量、 管理层素质、 流通 股东受关注程度五大质量排名标准给每个目标公司进行评分。 (3)多元化价值评估 在质量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运用多元化的 股票估值指 标,对股票进行合理估值,并评定投资级别。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 选择价值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股票组合的风格配置策略: 在股票组合中,防 御型股票和增长型股票做适度均 衡的配置,并在经济周期减速与衰退期,加大防御型股票的投资比重;在经济扩张 期则加大增长型股票的投资比重。通过不同经济周期下采取相应的阶段性投资策 略,追求更稳定的投资回报和 更低的波动性。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2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 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 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 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 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 七)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7) 本基金投资于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3 (10 ) 同 一 基 金管 理 公司 管 理 的 全 部 证券 投 资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 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 ) 本 基 金 不得 违 反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投 资 范围 、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比例 的 规 定; (1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1) —(11)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出 资 或 者买 卖 其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与 其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控股 关 系 的 股 东或 者 与 其基 金 管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有其他 重 大 利 害关 系 的 公司发 行 的 证 券或 者 承 销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 八) 投资组 合比 例调整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4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因证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资 不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投 资 比 例规 定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九)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混合 型 基金 , 其 风 险 和 预期 收 益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和 货 币市 场 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十)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 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 现和 投 资 组合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核内 容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期为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所载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师审计。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5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449,612,609.52 84.14 其中:股票 2,449,612,609.52 84.14 2 固定收益投资 130,536,000.00 4.48 其中:债券 130,536,000.00 4.4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000,270.00 3.43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4,251,088.55 7.70 7 其他资产 7,083,794.08 0.24 8 合计 2,911,483,762.15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233,349,865.56 43.11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85,825,199.06 6.50 F 批发和零售业 126,529,913.14 4.42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282,543,609.29 9.8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52,799,630.40 1.8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62,317,130.21 5.6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06,247,261.86 14.2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49,612,609.52 85.63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300347 泰格医药 6,847,802 210,501,433.48 7.36 2 600763 通策医疗 3,992,180 195,696,663.60 6.84 3 002717 岭南园林 3,000,000 131,700,000.00 4.60 4 002475 立讯精密 4,000,000 127,800,000.00 4.47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7 5 002020 京新药业 3,696,889 124,030,625.95 4.34 6 300011 鼎汉技术 4,009,745 119,490,401.00 4.18 7 002368 太极股份 1,499,895 100,642,954.50 3.52 8 600276 恒瑞医药 2,000,000 98,240,000.00 3.43 9 002727 一心堂 1,247,705 72,154,780.15 2.52 10 600054 黄山旅游 3,007,604 71,009,530.44 2.48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30,536,000.00 4.5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30,536,000.00 4.5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0,536,000.00 4.56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8 产净值比 例(%) 1 150416 15 农发 16 1,000,000 100,230,000.00 3.50 2 110412 11 农发 12 300,000 30,306,000.00 1.06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 公开谴责和处罚。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9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 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 ) 其他资产构成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2020 京新药业 124,030,625.95 4.34 重大事项 2 300011 鼎汉技术 119,490,401.00 4.18 重大事项 (6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802,573.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52,512.92 5 应收申购款 328,707.8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083,794.08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0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28.80% 2.00% 12.98% 1.25% 15.82% 0.75% 2015 年度 61.03% 2.79% 7.24% 1.87% 53.79% 0.92% 2014 年度 1.85% 1.15% 40.22% 0.92% -38.37 % 0.23% 2013 年度 8.28% 1.25% -4.97% 1.05% 13.25% 0.20% 2012 年度 8.13% 1.06% 7.06% 0.96% 1.07% 0.10% 2011 年度 -27.14% 1.05% -18.35% 0.98% -8.79% 0.07% 2010 年度 -14.24% 1.44% -8.57% 1.19% -5.67% 0.25% 2009 年度 78.17% 1.87% 67.87% 1.54% 10.30% 0.33% 2008 年度 -48.87% 1.89% -53.36% 2.28% 4.49% -0.39% 2007 年度 115.97% 1.77% 107.77% 1.73% 8.20% 0.04% 2006 年度 135.29% 1.23% 82.87% 1.05% 52.42% 0.18% 2005 年度 (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2.15% 0.19%


1.77% 0.64% 0.38% -0.45%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由“75% ×沪深 300 指数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1 +25% ×中信全债指数” 变更为 “75% ×沪深 300 指数+25% ×中证综合 债券指数” , 下图同。 详情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发布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公告》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5 年 9 月 2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注: 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 ,本基金各 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2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 金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价 值 、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和基 金 应 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算 账 户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基 金 的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以 基 金 托管人 和 “ 交 银施 罗 德 精选混 合 型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基 金 证 券账户 、 以 “ 交银 施 罗 德精选 混 合 型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 金 ” 的 名 义 开 立 银行 间 债 券托管 账 户 并 报中 国 人 民银行 备 案 。 开立 的 基 金专用 账 户 与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代 销机 构 和 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自 有 的财产 账 户 以 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3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固 有 财 产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管 理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形 而 取得 的 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 收 取 管 理 费、 托 管费 及 其 他费用。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4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映 基 金财 产 是 否 保 值 、增 值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确 定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而 计 算出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是计算 基 金 申 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相 关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正 常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 值 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2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并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商 定后, 按 最 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5 (1)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5)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5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在 综 合考 虑 市 场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 流动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因 素 基 础上形 成 的 债 券估 值 ,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况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该权 证 的 收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权证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 在 任 何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如采 用 本 项第 (1 ) 小 项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 采 用 了适 当 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 托 管人商 定 后 , 按最 能 反 映公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6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 者 未能 充 分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开 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票 、 债券 、 票 据 、 股 息红 利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利 息 和银 行 存 款本息、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完 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估 值方法 、 时 间 、程 序 进 行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无误 后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给 基 金 管理人 ; 月 末 、年 中 和 年末估 值 复 核 与基 金 会 计账目 的 核 对 同 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基 金 估 值 出 现影 响 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 错误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立 即 纠 正,并 采 取 合 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及 时 通知基 金 托 管 人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 错 误偏 差 达 到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给 投 资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担 的 责 任,有 权 向 过 错人 追 偿 。本合 同 的 当 事人 应 将 按照以 下 约 定 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机 构 、 或投资 人 自 身 的过 错 造 成差错 , 导 致 其他 当 事 人遭受 损 失 的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7 过 错 的 责 任人 应 当 对由于 该 差 错 遭受 损 失 的当事 人 (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 差 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预 见 、 不 能避 免 、 不能克 服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未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 更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 事 人进行 确 认 , 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错 责 任 方应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 金 额 的范 围 内 对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享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权 利 ; 如果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人已 经 将 此 部分 不 当 得利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方 应 当 将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上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 总 和 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为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除基 金 管 理 人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8 和 托 管 人 之外 的 第 三方造 成 基 金 资产 的 损 失,并 拒 绝 进 行赔 偿 时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向出 现 过 错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有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 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按 股 票估 值 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 券 估值 方 法 的 第(6 ) 项或 权 证 估值方 法 的 第 (2 ) 项进 行估 值 时 , 所造 成 的误 差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净 值错误处理;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9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 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的 措 施 消 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0 十 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基 金 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息 、 债券 利 息 、 票 据 投资 收 益、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银 行 存 款利息 以 及 其 他收 入 。 因运用 基 金 财 产带 来 的 成本或 费 用 的 节 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金 收 益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定 可 以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除 的 费用 后 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年 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 已实现收益的50%;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 按除息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自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 进 行再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本 基 金默认 的 收 益 分配 方 式 是现金 分 红 ; 分红 方 式 最终以 注 册 登 记 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 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但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基 金 收 益 的范 围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金 收 益分 配 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1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由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在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 资 人 可 至 销 售机 构 办理 收 益 分 配 方 式的 修 改, 投 资 人 对 不 同的 交 易账 户 可 设 置 不 同 的收 益 分 配方式 。 投 资 者同 一 日 多次申 报 分 红 方式 变 更 的,按 照 《 业 务 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分红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2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


7、 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销 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有关公告中载明。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 金 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等,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3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的种类中 3-6、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 一章。 (2)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 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4)销售服务费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中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规 定 从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销 售 服务 费 , 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信 息 披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律 师费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 从基 金 财 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展 情 况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率 或 基金 托 管 费 率 。 调 高基 金 管 理费率 或 基 金 托管 费 率 ,须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 ; 调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4 低 基 金 管 理费 率 或 基金托 管 费 率 ,无 须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管 理 人 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5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募 集所在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理人 ) 同 意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更 换 会 计师事 务 所 在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6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 应 符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全 国 性 报刊 ( 以 下简称 “ 指 定 报刊 ” ) 和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互 联 网网站 ( 以 下 简称 “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证基 金 投 资 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7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报 刊 和 网 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 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金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金投 资 人 重 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上 述市 场 交 易日的 次 日 , 将基 金 资 产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8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明 基 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 算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人 能够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本 基 金 管理 人 主 要办公 场 所 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9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 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 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事 项 不依法 履 行 信 息披 露 义 务的, 召 集 人 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上海证交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报 刊 和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外 , 还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体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公共 媒 体 不 得早 于 指 定报刊 和 网 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 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供 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1 十 八、 风险 揭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 ) 是一 种 长期 投 资 工 具 , 其主 要 功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低 投 资 单一证 券 所 带 来的 个 别 风险。 基 金 不 同于 银 行 储蓄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收 益 预 期的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人 购买基 金 , 既 可能 按 其 持有份 额 分 享 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当 单 个 交易日 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扣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金 总 份 额的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人将可 能 无 法 及时 赎 回 持有的 全 部 基 金 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金 、 货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同 类 型,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类 型 的 基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期, 也 将 承 担不 同 程 度的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明 书 》 等 基 金 法律 文 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收 益 特 征,并 根 据 自 身的 投 资 目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验、 资 产 状 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分 红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份 额 净值 变 化 , 不 会 改变 基 金的 风 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 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 附 近 , 在市 场 波 动等因 素 的 影 响下 , 基 金投资 仍 有 可 能出 现 亏 损或基 金 净 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2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以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的 业 绩 不构 成 对 本 基 金业 绩 表 现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提醒投 资 人 基 金投 资 的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金净 值 变 化 引致 的 投 资风险 , 由 投 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 因受 到 经济 因 素 、 政 治 因素 、 投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 的影响 而引起的波动 , 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 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 变 化 。 基金 投 资 于国债 与 上 市 公司 的 股 票,收 益 水 平 也会 随 之 变化, 从 而 产 生 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国 债 的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企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基 金 投 资 于 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 状况 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 景、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的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 资 收 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 可 以 通过 投 资 多样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本 基 金 的收益 水 平 与 基金 管 理 人的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和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性较大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3 (三)流 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式 基 金, 在 基 金 的 所 有开 放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都有 义 务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和 赎 回 。由于 开 放 式 基金 在 国 内发展 历 史 不 长, 应 对 基金赎 回 的 经 验 不 足 , 加 之中 国 股 票市场 波 动 性 较大 , 在 市场下 跌 时 经 常出 现 交 易量急 剧 减 少 的 情 况 , 如 果在 这 时 出现较 大 数 额 的基 金 赎 回申请 , 则 使 基金 资 产 变现困 难 , 基 金 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型 基 金, 将 维 持 较 高 的股 票 持仓 比 例 。 如 果 股票 市 场出 现 整 体 下 跌 , 本基 金 的 净值表 现 将 受 到影 响 。 基金虽 然 采 用 防御 型 和 增长型 股 票 配 置 的 组 合 构 建策 略 , 但并不 能 完 全 抵御 下 跌 的风险 , 在 股 市大 幅 上 涨时也 不 能 完 全 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大盘走势。





(五)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4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清算财产小组 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清算小 组 可 以 聘 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 接 管基 金 资 产 后 , 负责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5 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前款 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 不进行对下一顺序权利人的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将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6 二 十、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权 利包 括 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 根 据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 理 基 金财产; (3 ) 依 照基 金 合 同收取 基 金 认 购 费、 申 购 费和 基 金 赎 回 手续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基 金 合 同及有 关 法 律 规 定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 , 如 认为 基 金 托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同 及 国 家有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中国 证 监 会 和其 他 监 管部门 , 并 采 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 代 销 机构 , 对 代销 机 构 的 相 关行 为 进 行监 督 和 处 理 。 如 认为 基 金 代销机 构 违 反 本基 金 合 同、代 销 协 议 及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 应 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9)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 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 式基金业 务 规 则 , 决定 和 调 整基金 的 除 调 高托 管 费 率和管 理 费 率 之外 的 相 关费率 结 构 和 收 费方式; (12 )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7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的 义 务包 括 但 不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 ) 配 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 的 人员 进 行 基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 建 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 算 基金 份 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 注 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律 文 件 的 规定 , 按 有关规 定 计 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产 净 值 ,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8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得 向 他人泄露; (13 )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7 ) 确保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 和方式 , 随 时 查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 公 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并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 财 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在 募集 期 内 产生的 利 息 在 募 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 券 所 产生 的 权 利,不 谋 求 对 上市 公 司 的控股 和 直 接 管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9 理; (27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权 利包 括 但 不限于: (1 ) 自 本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2 ) 依 基金 合 同 约定获 得 基 金 托 管费 以 及 法律 法 规 规 定 或监 管 部 门批 准 的 其他收入; (3 ) 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运 作 ,如 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违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行为 , 应 呈 报中 国 证 监会,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 (4 ) 以 基金 托 管 人和基 金 联 名 的 方式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义 务包 括 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 门 的 资产托 管 部 , 具 有符 合 要 求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产 的 安 全,保 证 其 托 管的 基 金 财产与 基 金 托 管人 自 有 财 产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互 独 立 ;对不 同 的 基 金分 别 设 置账户 , 独 立 核算 , 分 账管理 , 保 证 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0 (4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 不得 利 用 基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 户 ,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照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进 行;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行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说明 基 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11 ) 按有关规定,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1 (20 )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 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发 售 机 构 损 害其 合 法 权益 的 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 在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范 围 内 , 承担 基 金 亏损 或 者 基 金 合同 终 止 的有 限 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返 还在 基 金 交易过 程 中 因 任 何原 因 , 自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2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各方 的 权利 和 义 务 以 基 金合 同 为依 据 , 不 因 基 金财 产 账户 名 称 的改变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 授 权代 表 共 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3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不 召 集 , 基金 托 管 人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由 基 金 托 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应 当 向基 金 管 理人提 出 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 提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4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 表 决 方 式, 并 在 会议通 知 中 说 明本 次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所 采 取的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公 证 机 关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寄 交的截 止 时 间 和 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由 会 议召 集 人 确 定 , 但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必 须 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 出 席 , 现 场开 会 时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 拒 不 派代 表 列 席的,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现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委托 人 出 具 的代 理 投 票授权 委 托 书 符合 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 利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 证 机 关的 监 督 下按照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方式收 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基金管 理 人 经 通知 拒 不 参加收 取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不 影 响 表 决 效力; (3 ) 本 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为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5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 上 述 第(3 ) 项中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具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出具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及 委 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限 于部 分 第一 款 规 定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由 范 围内 的 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对于涉 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职 权 范 围的提 案 , 大 会召 集 人 应将提 案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于 不 符 合上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提 案 提 交大 会 表 决,应 当 在 该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 进 行 分 拆 或合 并 表 决,需 征 得 原 提案 人 同 意;原 提 案 人 不同 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序 性 问 题提请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做 出 决 定 ,并 按 照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 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或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表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通过, 就 同 一 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议事程序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6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出席 或 主 持大会 , 则 由 出席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拒 不 出席 或 主 持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应 当 同时 公 布 提 案 , 在所 通 知的 表 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 (含50% )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二) 通 过 方 可为 有 效 。转换 基 金 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 金 管 理 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提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规 定 的 确认投 资 者 身 份文 件 的 表决视 为 有 效 出席 的 投 资者,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见 视 为 有 效表 决 , 表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7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两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 集 人 授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任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大 会 虽 然由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代 表 担任 监 票 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 即对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新清 点 。 监 票人 应 当 进行重 新 清 点 ,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托 管人拒 不 派 代 表 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证 监 会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具 无 异议 意 见 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两 日 内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 媒体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须 将 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8 大会的决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 除非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 对基 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 基 金合同 变 更 的 内容 应 经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通过 ,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3、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同 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 除依本基金合同和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同的变 更须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通过 和 须 报 中国 证 监 会核准 以 外 的 情形 , 经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9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 、 变 现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可 以依法 以 基 金 的名 义 进 行必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能 解 决 的,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该会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的 地 点 在上 海 分 会,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性 的并对 各 方 当 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 自 生 效之 日 起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0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式 六 份, 除 上 报 有 关 监管 机 构一 式 二 份 外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成 册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销 机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业 场 所 查阅; 投 资 人 也可 按 工 本费购 买 基 金 合同 复 制 件或复 印 件 , 但 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1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 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2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 借 ; 买卖、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结汇、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理收 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 险业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代 理 资 金清算 ; 各 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 加 银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借 款 ; 发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代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 外币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 卖;外 币 兑 换 ;外 汇 担 保;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证 券 公 司 客户 交 易 结算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企 业年 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 行 、 网 上银 行 业 务; 金 融 衍 生 产品 交 易 业务; 经 国 务 院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 对象、 基 金 财 产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 基 金财 产 的 核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基 金 管理人 报 酬 的 计提 和 支 付、基 金 费 用 的支 付 、 基金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资 金 的 划付、 基 金 收 益分 配 、 基金的 融 资 条 件等 行 为 的合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和 核 查 ,其中 对 基 金 的投 资 比 例的监 督 和 检 查自 本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违 反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或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规定 的 行 为,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对 基金托 管 人 发 出回 函 确 认。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对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根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 基 金 托 管 人是 否 及 时执行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划 款指令 、 是 否 擅自 动 用 基金财 产 、 是 否 按 时 将 分 配给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 收益 划 入 分红派 息 账 户 等事 项 , 对基金 托 管 人 进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3 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对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金 财 产进 行 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未对 基 金 财产实 行 分 账 管理 、 擅 自挪用 基 金 财 产、 因 基 金托管 人 的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财产 灭 失 、减损 或 处 于 危险 状 态 的,基 金 管 理 人应 立 即 以书面 的 方 式 要 求 基 金 托 管人 予 以 纠正并 采 取 必 要的 补 救 措施。 基 金 管 理人 有 义 务要求 基 金 托 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的 行 为 违 反《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法 规 的 规定,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核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对 基金管 理 人 发 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 管 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 监 督 、 核查 。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无正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段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 重 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所 托管的基 金 财 产 分 别设 置 账 户,与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 他 基金 的 托 管业务 实 行 严 格 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对于因基金投资、 基金申 (认) 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 负 责 与 有关 当 事 人确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托管人 , 到 账 日基 金 财 产没有 到 达 托 管 人 处 的 , 托管 人 应 及时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措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基金 造 成 损 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4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从 事 证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 国 注 册 会 计师 签 字 方为 有 效 。 验 资完 成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将募 集 到 的全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为 基 金 开立的 基 金 托 管专 户 中 ,基金 托 管 人 在收 到 资 金当日 出 具 基 金 财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 机 构开 设 基 金 托 管 专户 , 保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 基 金托管 专 户 是 指基 金 托 管人在 集 中 托 管模 式 下 ,代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进 行一级 结 算 的 专用 账 户 。该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金 托 管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 一 切 货币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基金 托 管 人 的 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假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他任 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得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利 率 管 理的有 关 规 定 》、 《 关 于大额 现 金 支 付管 理 的 通知》 、 《 支 付 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出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转让 本 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立 日 之后 , 本 基 金 被 允许 从 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 资 业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使 用 的 , 除非 法 规 另有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比 照 并 遵 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5 (五)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 同 业 拆 借市 场 的 交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 进行交 易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在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开 设同 业 拆 借市场 交 易 账 户, 由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 以基 金 的 名义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开 设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债券 托 管 自 营账 户 , 并由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债 券 的 后台匹 配 及 资 金的 清 算 。在上 述 手 续 办理 完 毕 之后, 由 基 金 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 外汇交易 中 心 和 中 央国 债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有关规 定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补 充 协议 , 进 行使用 和 管 理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一 起负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银 行 间 国债市 场 回 购 主协 议 , 正本由 基 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 理 人 保 存副本。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托 管 人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的 保 管库 ; 也 可 存 入 中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的 代 保 管库。 保 管 凭 证由 基 金 托管人 持 有 。 实物 证 券 的购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办 理 。托管 人 对 托 管人 以 外 机构实 际 有 效 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期 间 的损 坏 、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别 由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表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一 方 持 有两份 以 上 的 正本 , 以 便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 。 如上述 合 同 只 有一 份 正 本先由 基 金 管 理人 取 得 ,则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五、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6 1、 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会 计核算 办 法 》 及其 他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 。用 于 基 金信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工 作 日 交易结 束 后 计 算当 日 的 基金份 额 资 产 净值 并 以 加密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对 净值 计 算 结果复 核 后 , 签名 、 盖 章并以 加 密 传 真 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3、估值对象


本 基 金 依 法 持 有的 股 票、 债 券 、 票 据 、股 息 红利 、 债 券 利 息 、票 据 利息 和 银 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4、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b)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进行估值; d)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2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并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商 定后, 按 最 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7 b.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5)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5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在 综 合考 虑 市 场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 流动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因 素 基 础上形 成 的 债 券估 值 ,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况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权证估值 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该权 证 的 收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权证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 在 任 何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如采 用 本 项第 (1 ) 小 项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 采 用 了适 当 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 托 管人商 定 后 , 按最 能 反 映公允 价 值 的 价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8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d.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e. 如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估 值 违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 者 未能 充 分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6) 项或权证的估值方法第 (2)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 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 关的会 计 问 题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基金管 理 人 有 权按 照 其 对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 予 以 公 布。 6、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净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给 投 资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理 人 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公 告 的, 由 此 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 实 际 向 投资 者 或 基金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 按照差 错 发 生 的具 体 情 况,由 基 金 管 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提 供 的信 息 错 误 , 另 一方 当 事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合 理 的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该 错 误 ,进而 导 致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错 误 造 成投 资 者 或基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成 以 后 交易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顺延 错 误 而 引起 的 投 资者或 基 金 的 损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9 失 , 由 提 供错 误 信 息的 当 事 人 一 方负 责 赔 偿。由 于 证 券 交易 所 及 其登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错 误 , 或由于 其 他 不 可抗 力 原 因,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可以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 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 定执行; 如 果 行 业 有通 行 做 法,在 不 违 背 法律 法 规 且不损 害 投 资 者利 益 的 前提下 , 相 关 各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金 托 管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一 致 时,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勤 勉 尽 责的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 对 ,如果 最 后 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算 结 果 为准对 外 公 布 ,如 基 金 管理人 净 值 计 算错 误 造 成的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顺 延 错误 而 引 起的损 失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但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约 定 的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计 处 理 原则, 分 别 独 立地 设 置 、登录 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 监 督,以 保 证 基 金财 产 的 安全。 若 双 方 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各 方 的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必须 及 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 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 日核对不符, 暂 时 无 法 查找 到 错 账的原 因 而 影 响到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计 算和 公 告 的,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每 月分 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表 的 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 会计年度结束 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40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 对 报表 盖 章后 , 以 加 密 传 真方 式 或双 方 商 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2 日 内立即进行复 核 , 并 将 复核 结 果 及时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管 理 人在 季 度 报告完 成 当 日 ,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 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 核 结 果 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半年 报 完 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 提 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人在 年 度 报 告完 成 当 日,将 有 关 报 告提 供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在 复 核 过程 中 , 发现相 关 各 方 的报 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因 , 进 行调整 , 调 整 以相 关 各 方认可 的 账 务 处理 方 式 为准。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以 基 金 管理人 的 账 务 处理 为 准 。核对 无 误 后 ,基 金 托 管人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告 上 加 盖公章 或 者 出 具加 盖 托 管业务 部 门 公 章的 复 核 意见书 , 相 关 各 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财 务 会计 报 告 、 半 年 报告 或 年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后 , 需盖 章 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当 在 公开 披 露 的 第 二 个工 作 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包 括 基 金 设 立 募集 期 结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记 日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登 记日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每 月 最后一 个 交 易 日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负责编制和保管 。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的 或 与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以 解 决 的,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提交争 议 时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进行 仲 裁 , 仲裁 的 地 点在上 海 , 仲 裁裁 决 是 终局性 的 并 对 相 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按仲裁裁决决定。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 基 金 合同 》 和 托管协 议 规 定 的义 务 ,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41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 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 议 , 其 内 容不 得 与 《基金 合 同 》 的规 定 有 任何冲 突 。 修 改后 的 新 协议向 中 国 证 监 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托管人;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42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供 一 系列 的 服 务 。 本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需要和 市 场 的 变化 , 有 权增加 或 变 更 服务 项 目 。主要 服 务 内 容 如下:


(一)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公 司 网 站 的 网 上 直销 交 易 平台办 理 开 户 和本 基 金 前端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 定 期 定 额 投资和转换等业务。 本 公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后端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 通过 转 托 管 转 入网 上 直 销账户 的 后 端 收费 模 式 的基金 份 额 只 能办 理 赎 回业务 。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交 易平 台 办 理本基 金 前 端 基金 份 额 申购和 定 期 定 额投 资 业 务的个 人 投 资 者 将 享 受 前 端申 购 费 率优惠 , 通 过 网上 直 销 交易平 台 进 行 基金 转 换 ,从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的 零 申 购费率 的 基 金 转换 入 非 零申购 费 率 的 基金 , 转 出与转 入 基 金 的 前 端 申 购 补差 费 率 将享受 优 惠 , 其他 费 率 标准不 变 。 具 体优 惠 费 率请参 见 公 司 网 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直 销 业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卡 及 各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限 额 请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直 销 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调整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的银行卡种类, 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 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查询 申 购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 、 基金 账 户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5000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43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投 资 人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 投 资 人 通过 客 户 服务电 话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下的账 户 和 交 易信 息 。 投资人 请 在 其 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 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红利再投日 (即除息日) 除息后 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费用。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转换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44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 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 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 任何处分。 3、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0-22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投资者场外投资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保留余 额限制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0-23 3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0-27 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 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1-06 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1-13 6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5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1-13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1-24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45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 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 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1-24 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1-26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1-27 1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 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04 1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上 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 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07 1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 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07 1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 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14 1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 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25 1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25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46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 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28 1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延期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31 1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及基金组合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31 2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 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31 2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01-05 2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调整开放时间的补 充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01-06 2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 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 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01-06 2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 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01-11 2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 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01-15 26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01-21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47 2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01-22 2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 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 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01-23 2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02-26 3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投资者场外投资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低 赎回份额限制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03-25 31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03-29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48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办 公 场 所 , 投 资人 可 在办 公 时 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 资 人 按此 种 方 式所获 得 的 文 件及 其 复 印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保 证 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49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募集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