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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产业债A(000045)

工银产业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 信 产业 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3 年 2月4日证监 许可 【2013 】117 号文 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3 月29日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份 额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者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 认 购 ( 或申 购) 基 金的意 愿 、 时 机、 数量 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与 股 票型基 金; 因为 本基 金可 以配置 二级 市场 股票 ,所 以预期 收益 和风 险水 平高 于投资 范围 不 含二级 市场 股票 的债 券型 基金。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企业 债、 公司 债、 短期融 资 券、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与次 级债、 混合 资本 债、 可转 债、可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的 纯债 部 分、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中 期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银行 存 款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以及 股票( 包括 创业 板股 票、 中小板 股票 以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上市的 股票 )等 权益 类资 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产业债 具体 包括 公司 债、 企业 债 、 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据 、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与次级 债、 混合资 本债 、可 分离 交易 的可转 换债 券的 纯债 部分 等除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及政策 性金 融 债之外 、非 国家 信用 的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但不 包括城 投债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其中 产业 债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80% ;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不 超 过 20 % , 现 金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低 于 5% 。 本基金 初始 面值1 元 。在 市场波 动因 素影 响下 ,本 基金净 值可 能低 于初 始面 值,本 基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金投资 者有 可 能 出现 亏损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 不 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6 年3 月28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5 年12 月31 日(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本 招募 说 明书已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 要提 示 ........................................................................................................................................... 1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3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0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0 九、基 金的 投资 ............................................................................................................................. 50


十、基 金的 业绩 ............................................................................................................................. 62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4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5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9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1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2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7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8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0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0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0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3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4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84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86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100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工银 瑞信 产业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 简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或 “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以 及《 工银 瑞信 产业 债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产 业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 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工 银 瑞信产 业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 工 银瑞 信产业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同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工银 瑞信 产业 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 工 银瑞信 产业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工银 瑞信 产业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 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并 经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6 月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人 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 内 依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19、投 资人 、投 资者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0、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 22、销 售机 构: 指 工 银瑞 信 基金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或接 受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5、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交 易日 :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指 《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资人共 同遵 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0、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的业 务规则 进 行的本 基金 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由 同一 注册 登记人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金 份额 间 的转换 行为 41、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申购 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3、 巨额 赎回 : 指 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0、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1、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2、 产业 债: 指公 司债 、 企业债 、 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据 、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 与次级 债、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混合资 本债 、可 分离 交易 的可转 换债 券的 纯债 部分 等除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及政策 性金 融 债之外 、非 国家 信用 的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但不 包括城 投债 53、A 类份 额 : 指在 投资 人认购/申 购基 金时 收取 认 购/申 购费 用, 并不 再从 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54、B 类份 额 : 指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但不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 用的基 金份额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 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 7 层甲5 号 701 、 甲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的 80% ;瑞 士信 贷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沈立强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1976 年 参加工 作 , 先 后在 中国 人 民银行 杭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州分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浙 江分行 、河 北分 行、 上海 分行工 作。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杭 州分 行 营业部 副主 任、 杭州 分行 营业部 主任 、浙 江分 行会 计出纳 处副 处长 、储 蓄处 副处长 、储 蓄 处处长 、人 事处 处长 、党 委组织 部部 长、 营业 部总 经理( 兼) 、浙 江分 行行 长助理 、副 行 长、党 委副 书记 ;中 国工 商银行 河北 分行 行长 ;中 国工商 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兼任 上海 市 银行同 业公 会会 长、 上海 市城市 金融 学会 会长 、上 海市支 付清 算协 会会 长、 上海市 金融 学 会副会 长、 上海 国际 商会 副会长 、上 海世 界贸 易中 心协会 副会 长、 中国 城市 金融学 会常 务 理事、 上海 市宏 观经 济学 会常务 理事 、中 国社 会科 学院陆 家嘴 研究 基地 理事 会理事 、上 海 财经大 学校 董会 董事 ,上 海市人 大代 表。 Neil Harvey 先生 , 董事 ,瑞士 信贷 执行 董事 ,常 驻香港 。瑞 士信 贷银 行香 港和大 中 华区首 席执 行官 ,负 责私 人银行 、财 富管 理和 投资 银行业 务。 同时 ,Neil Harvey 先生 还 是资产 管理 亚太 地区 副主 席、亚 太区 运营 委员 会成 员。Neil Harvey 先 生在 投资银 行和 资 产管理 领域 有三 十年 的工 作经历 ,对 新兴 市场 和亚 太地区 有着 深刻 的了 解, 在亚太 地区 也 有十七 年的 工作 经历 。Neil Harvey 先生 在瑞 士信 贷 工作十 五年 ,担 任过 很多 职务, 目前 他是资 产管 理亚 太和 新兴 市场负 责人 。此 前, 他担 任亚洲 (除 日本 )投 资银 行和固 定收 益 业务负 责人 。另 外, 他在 瑞士信 贷和 其他 公司 都担 过要职 ,负 责澳 大利 亚、 非洲、 日本 、 拉美、 中东 、土 耳其 和俄 罗斯地 区的 业务 。 郭特华 女士 ,董事 , 博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长,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工银 家族 财 富(上 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董事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计 划部 副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托 管部 处长 、副 总经 理。 王一心 女士 ,董事 , 高级 经济师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专 项融 资部 (公 司业 务二部 、营 业部 )副 总经 理;中 国工 商 银行营 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改 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 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 册内部 审计 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 证书。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中国 工商银 行清 算 中心外 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 副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 核监督 局外 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长 、 处长 , 中国工 商银 行内 部审 计局 境外机 构审 计处 处长 ,工 行悉尼 分行 内部 审计 师、 风险专 家。 田国强 先生 ,独 立董 事 , 经济学 博士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上 海财 经大学 高 等研究 院院 长, 美国 德州A&M 大 学经 济系Alfred F. Chalk 讲席 教授 。首 批中 组部 “ 千人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计划 ” 入选 者及 其国 家特 聘专家 ,首 批人 文社 会科 学长江 学者 讲座 教授 ,曾 任上海 市人 民 政府特 聘决 策咨 询专 家 , 中国留 美经 济学 会会 长 (1991-1992)。2006 年 被 《 华尔街 电讯 》 列为中 国大 陆十 大最 具影 响力的 经济 学家 之一 。主 要研究 领域 包括 经济 理论 、激励 机制 设 计、中 国经 济等 。


孙祁祥 女士 ,独 立董 事 , 经济学 博士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 融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 常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 副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 经济学 类学 科 专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国 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员 、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 C.V.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 亚太 风险 与保险 学会 主席 、美 国国 家经济 研究 局、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 美 国哈佛 大学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者 。在 《经 济研 究》 等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篇 ,主 持 过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和 国 际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库 总 裁 。 2、监 事会 成员 吴敏敏 女士:监 事, 经济 学 硕士。1996 年入 职中 国工 商银行 深圳 市分 行,2007 年调入 中 国工商 银行 总行 。历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深圳 分行 计划 财务部 副总 经理 、财 务会 计部副 总经 理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制 改革 办公室 战略 引资 与上 市处 副处长 、 战 略管 理与 投资 者 关系部 战略 发 展与合 作处 副处 长、 处长 ,现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战略 管理与 投资 者关 系部 专家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2006 年 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 贷集团), 先后担 任全球投 资银行战 略部助理 副总裁 、亚太区 投资银行 战略部 副总裁、 中 国 区执行 首席 运营 官, 资产 管理大 中国 区首 席运 营官, 现任资 产管 理中 国区 负责 人。 张 舒 冰女 士 :监 事, 硕 士。2003年4 月至2005 年4 月, 任 职于 中 国工 商银 行 ,担 任主任 科员 。2005 年7 月加 入工 银 瑞信 ,2005 年7 月至2006 年12月担 任综 合管 理部 翻译 兼综合 ,2007 年至2012 年担任 战略发展 部副总监,2012 年至2014 年9月任职 于机构客 户部, 担任机构客 户 部副总 监及 总监 职务 ;2014 年9月至2015 年7月 , 担 任 机构产 品部 总监 。2014 年11 月至 今, 担 任工银瑞 信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监事 。2015 年7月至 今 担任工银 瑞信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 理。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士 。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年至2008 年任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务 所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高级审计员 ;2008 年至2009 年任民生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监察稽核 总部业 务主管 ;2009年6 月 加入工 银瑞 信法 律合 规部 ,现任 法律 合规 部副 总监 。 倪 莹女士 :监事 ,硕 士。2000年至2009 年任 职于中 国人 民大学 ,历任 副科 长、科 长, 校团委 副书 记 。2009年至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 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 副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任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1997 年-1999 年中 国华 融信 托投 资公 司证券 总部 经 理,2000 年-2005 年中 国 华融资 产管 理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 部高 级副 经理。 江明波 先生 :硕 士, 现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 理(国 际)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工银 瑞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2000 年 7 月 至2001 年11 月 , 任 职于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担任研 究员 ;2001 年 12 月至 2006 年 12 月 ,任 职于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普 天债 券基金 经理 、 社保债 券组 合、 社保 回购 组合基 金经 理、 机构 理财 部总 监 助理 、 固 定收 益小 组负责 人。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杜海涛 先生 :硕 士, 现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 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 董事 。1997 年 7 月至2002 年9 月 , 任 职于 长城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历任职 员 、 债 券 (金 融工 程) 研究 员 ;2002 年10 月至 2003 年 5 月 , 任 职 于宝盈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3 年6 月至 2006 年3 月 , 任 职 于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2006 年 加 入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赵紫英 女士 : 博 士,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海淀 支行 ,从 事国 际业 务;1994 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 ,任 职于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国 际业 务部 ,历 任综 合科科 长、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2002 年5 月至 2005 年 6 月 , 任 职于中 国工 商银 行牡 丹卡 中心 , 历 任市 场营 销部 副 总经理 、 清算 部副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何秀红 女士 ,9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债券 研究 员;2009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副 总监 ;2011 年 2 月 1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四 季收益 债券 型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1 年12 月27 日至2015 年1 月 19 日, 担 任工 银保 本混 合基 金 基金经 理;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2012 年11 月14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信 用纯 债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3 月29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产 业债 债券 基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5 月 22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信 用纯债 一年 定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6 月 24 日 起至 今, 担任工 银信 用纯 债两 年定 期开放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5 年 10 月27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丰收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基金经 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 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杜海涛 先生 ,简 历同 上。 何江旭 先生 ,19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2010 年4月12日至2014 年7 月30日 ,担 任工 银核 心价 值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4 月21日至2014 年7月30 日 , 担任工 银消 费服务 行业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宋炳珅 先生 ,12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 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 现任 权益 投资 总 监兼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2 月14日 至今 , 担任 工银 瑞 信添颐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1 月18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双 利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1 月28日至2014 年12月5日 , 担任工 银瑞 信60 天理 财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1月20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1月20 日 至 今,担 任工 银核 心价 值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4 年10月23日 至今 , 担 任工银 瑞信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11 月18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医 疗保 健行 业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2 月16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瑞 信战 略 转型主 题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欧阳凯 先生 ,14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 现 任固 定收 益 投资总 监 。2010 年8月16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 型基金 基金 经 理,2011 年12月27日 至今 担任工 银保 本混 合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2月7 日至 今担任 工银 瑞 信保本2 号混 合 型发 起 式基金 基 金 经理( 自2016 年2月19 日 起 变 更为 工 银瑞 信 优质精 选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6月26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保本3号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 经理, 2013 年7月4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信用纯 债两 年定 期开 放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4 年9 月19 日起至 今担 任 工银瑞 信新 财富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5 年5月26 日 起至 今担 任工 银 丰盈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黄安乐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天相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国信 证 券经济 研究 所担 任资 深分 析师, 国信 证券 资产 管理 总部担 任投 资经 理、 研究 员;2010年加 入工银 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部总 监。2011 年11 月23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主 题策 略混合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3 年9月23 日 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精 选平 衡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10 月22日至 今, 担任工 银高 端制 造行 业股 票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4月28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新材料 新能 源 行业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1月29日 至今 , 担 任工银 瑞信 国家 战略 主题 股票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李剑峰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业务 经理、 高 级副经 理;2008 年加 入工 银瑞信 ,曾 任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现任 专户 投资 部总 监,专 户投 资 部投资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 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按 照招 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 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9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不 当利益 。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以及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 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 检 验,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险 管理 和 合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 查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事 会下 设 资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格 、高 级管 理人 员资 格、独 立董 事 资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事 、 监事 、 高 级管 理人 员薪 酬和激 励政 策, 报股 东会 或董事 会批 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责 公司 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 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a)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行 委员 会下 属的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中的 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 和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 评估 ; c)各 级部 门 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息 呈 报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控 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 规部等 部 门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务 部门 的法 律合 规部 ,其中 监察 稽 核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提出 改进 意 见,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效 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 信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 结 汇、 售 汇业 务 ; 代理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 办理黄 金业 务; 黄金进 出口 ;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 保险资 金、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托管 业 务 ; 经 国务 院 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 机 构批 准 的 其他 业 务; 保 险 兼业 代 理 业务 ( 有效 期 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依 法须 经批准 的项 目, 经相 关部 门批准 后依 批准 的 内 容开 展经营 活动 。 ) 中信银 行 (601998.SH 、0998.HK ) 成立 于 1987 年 , 原名中 信实 业银 行 , 是 中 国改革 开 放中最 早成 立的 新兴 商业 银行之 一, 是中 国最 早参 与国内 外金 融市 场融 资的 商业银 行, 并 以屡创 中国 现代 金融 史上 多个第 一而 蜚声 海内 外。 伴随中 国经 济的 快速 发展 ,中信 实业 银 行在中 国金 融市 场改 革的 大潮中 逐渐 成长 壮大 , 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 更名 “ 中信银 行” 。 2006 年 12 月, 以中 国中 信集团 和中 信国 际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为股 东, 正式 成立中 信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同年 , 成 功引进 战略 投资 者, 与欧 洲领先 的西 班牙 对外 银行 (BBVA ) 建 立 了优势 互补 的战 略合 作关 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银 行在 上海 交易 所和 香港联 合交 易 所成功 同步 上市 。2009 年 , 中信 银行 成功 收购 中信 国际金 融控 股有 限公 司 ( 简称: 中信 国 金)70.32% 股 权。 经过 近 三十年 的发 展,中 信银 行 已成为 国内 资本实 力最 雄 厚的商 业银 行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之一, 是一 家快 速增 长并 具有强 大综 合竞 争力 的全 国性商 业银 行。 2009 年, 中 信银 行通 过了 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订 并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订报 告,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中 信银 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程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的 健全 有 效性全 面认 可。 2 、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 庆萍 ,行 长, 高级 经济师 。1984 年 8 月至 2007 年 1 月, 任中 国农 业银 行总行 国际 业务部 干部 、 副处 长 、 处 长、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 任中 国农 业银行 广西 分行 党委 书记 、行长 。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 任中 国农 业银 行零售 业 务 总监兼 个人 业务 部、 个人 信贷业 务部 总经 理。2009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 任中国 农业 银 行总行 零售 业务 总监 兼个 人金融 部总 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 任中 国中信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4 年 7 月, 任中 国中 信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信 银行行 长。 杨毓先生, 中信 银行 副行 长,分 管托 管业 务。1962 年 12 月生 ,2011 年 4 月 起担任 中 国建设 银行 江苏 省分 行行 长,党 委书 记;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 担任 中国 建设银 行河 北省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7 月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南 省分行 工作 , 历任计 划财 务处 科员 ,副 处长, 信阳 地区 中心 支行 副行长 ,党 组成 员, 计划 处处长 ,中 介 处处长 , 郑 州市 铁路 专业 支行行 长, 党组 书记, 郑 州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金水支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 河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刘 泽云 先生 , 现 任中 信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经 济 学博 士。1996 年 8 月进入 本行 工作 ,历 任总 行行长 秘书 室科 长、 总行 投资银 行部 处经 理、 总行 资产保 全部 主 管、总 行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副 总经 理、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3 、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 银行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委 员会批 准,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中 信银 行本 着“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 切实 履 行托管 人职 责。 截至 2015 年末, 中信 银行 已托 管 72 只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以 及证 券公 司资 产管理 产品、 信托 产品 、企 业年 金、股 权基 金、QDII 等其 他托管 资产 , 托 管总 规模 突破 4.8 万亿 元人民 币。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 强化 内 部管理 , 确保 有关 法律 法 规及规 章在 基金 托管 业务 中得到 全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面严格 的贯 彻执 行 ; 建 立 完善的 规章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 保证 基金 托管 业务 持 续、 稳健 发展 ; 加强稽 核监 察, 建立 高效 的风险 监控 体系 ,及 时有 效地发 现、 分析 、控 制和 避免风 险, 确 保基金 财产 安全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信银 行总 行建 立了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的 风险控 制 和风险 防范 工作 ;托 管部 内设内 控合 规岗 ,专 门负 责托管 部内 部风 险控 制, 对基金 托管 业 务的各 个工 作环 节和 业务 流程进 行独 立、 客观 、公 正的稽 核监 察。 3、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中 信银 行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以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以 控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为 主线 ,制 定了 《中 信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中 信 银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控 制管理 办法 》和 《中 信银 行托管 业务 内控 检查 实施 细则》 等一 整 套规章 制度 ,涵 盖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各 个环 节,保 证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合法 、 合规、 持续 、稳 健发 展。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 建 立了 各项规 章制 度 、 操 作流 程 、 岗 位职 责、 行为 规范 等 , 从 制度 上、人 员上 保证 基金 托管 业务稳 健发 展; 建立 了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的物 质条 件,对 业务 运 行场所 实行 封闭 管理 , 在 要害部 门和 岗位 设立 了安 全保密 区 , 安 装了 录像 、 录 音监控 系统 , 保证基 金信 息的 安全 ;建 立严密 的内 部控 制防 线和 业务授 权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所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独立 运行 ;营 造良 好的内 部控 制环 境, 开展 多种形 式的 持续 培训 ,加 强职业 道德 教 育。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 材料中 登载 的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为 , 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在 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或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将以 书面 形式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35 联系人 :王 秋雅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销 售机 构 (1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联系人 :丰靖 传真:010 -6555082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 东银 大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于 慧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2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3 ) 北京农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 街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 :王 薇娜 电话:010 —63229475 传真:010 —63229478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4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 张 宏革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电话:021-38676666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888-666 / 95521 网址:www.gtja.com (6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 —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 )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 —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9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0 )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表 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1 ) 中信证 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2)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13)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14)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6)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1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18)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239 号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19)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20)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21)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22)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23)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24)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 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邓洁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http:// 8.jrj.com.cn/ (25)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 程刚 联系电 话: 010-85892781 客服电 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26) 上海 通华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金桥 路 28 号 新金 桥大 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盛


联系人 :金 昌明 联系电 话:021-61766938


客服电 话:5156 转 6 或 400-66-95156 转 6


传真:021-61766901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27 ) 一 路财 富( 北京 )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苏 昊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8 ) 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65807399 客服电 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 29)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 中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 30) 中天 嘉华 基金 销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曙 光大 厦 C 座 1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俊辉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网址:www.sinowel.com (31)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十 一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杨 涛 联系人 :周 君 联系电 话:010-53570568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32 )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皓 联系电 话:13521165454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33 )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 人 :刘 惠 联系人 :冯 立 联系电 话:021-80133535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4 )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付 江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电 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 话:020-20219931 网址:https:// 8.gw.com.cn/ (35 )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36 ) 泛华 普益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成华 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 成都 市 锦江区 下东 大 街 216 号 喜 年广 场 A 座 1502 室 联系人 :付 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37 )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8 )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 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李 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 话:96558 (武 汉)4006096558 ( 全国 ) 网址:www.hkbchina.com (39 )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联系人 :杨 瑞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40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41 )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 -28451861 传真:022 -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http://www.bhzq.com (42 )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 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 连期货 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 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 连期货 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永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43 )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 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 -8888088 传真:0931 -4890515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 —4890619/ 4890618 / 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44 ) 天相 投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邮 编: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 —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45 )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 国资 大厦 B 座 4 楼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82 联系人 :刘 鑫


客服电 话: (027 )87618889


公司网 址:http://www.tfzq.com (46 )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7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5679238 / 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48 )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 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 华远 企业 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唐 昌田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www.tpyzq.com


(49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25 -84457777


传真:025 -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50) 北京 乐融 多 源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 张婷 婷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51)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 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2 )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15 层 办公楼 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 心办公 楼一 座 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魏 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 65231189


客服电 话:400-066-9355


网址:www.kstreasure.com (53 )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 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54 )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 梁洪 军 联系人 : 季长 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55 )深 圳富 济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刘勇 电话: 0755-83999907-813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56)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 赵海 峰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57 )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 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联系人 : 孙雯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1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58 )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心怡 路西 广场 路南 升龙 广场 2 号楼 701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心怡 路西 广场 路南 升龙 广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 裴小 龙 电话: 0371-55213196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59 )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盛 海娟


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60 )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林 培珊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61 ) 齐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 道 10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 道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郭 媛媛 电话: 0533-2178888-9535 传真:0533-2163766 客服电 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62 ) 德州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玉芝 联系人 :王 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0533-2297327 客服电 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63 )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路 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人 :刘 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 话: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 (64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路 70 0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路 70 0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和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 求的机 构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甲 5 号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7 层甲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348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称 :上 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话 : (021 )51150298





真 :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 兰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人 :吴 港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民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法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募 集。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2 月4 日证 监 许可 【2013 】 117 号 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基 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已 于 2013 年3 月29 日生 效。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说 明出 现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销 售机 构 。 销 售机 构 名单和 联 系方式 见上 述第 五章 第( 一)条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 告。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投 资者 在开 放日 申请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的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 2013 年 6 月 28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换。 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 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 开放 日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 转 换的价 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A 类和B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申 购 或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基金 投资者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而 不予 成 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 人。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申 请及申 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使 合法 权利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 售机构 将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付的申 购款 项 本金退 还给 投资 者, 由此 产生的 利息 等损 失由 基金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包 括该 日)内 将赎 回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 本基 金 合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金 合同 有 关条款 处理 。 遇证券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因 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时 ,则 赎回款 项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划 出 并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银行 账 户。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进行 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根据我 公司 于2014 年11 月1 日 刊登 在三 大报 、公 司网站 上的 《 关 于工 银瑞 信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调整 申购 、赎 回、 定投及 单个 账户 最低 保留 份额限 制等 业 务规则 的公 告》,自 2014 年 11 月 5 日起 ,本 基金 的 申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调 整如下 : 1 、 申购 时, 投资 者通 过销 售网点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金 额 为 10 元; 通过 本 基金管 理人电 子自 助交 易系 统申 购, 每 个基 金账 户 单 笔申 购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 直销中 心申 购, 首次 最低 申购金 额 为100 万元 人民 币,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 申 购本公 司旗 下 基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10 元 人民币 。 实 际 操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 低于 1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网 点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部 赎回 。 实际 操作 中 ,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低于 10 份。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 据市场 情 况 ,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述 规 定申 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申 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最 高申购 费率 不超 过 5% , 投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申 购 费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本基 金B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申 购费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 类 A 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 0% 100 万≤M <300 万 0.5% 300 万≤M <500 万 0.3%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养老金 特定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32% 100 万≤M <300 万 0.15% 300 万≤M <500 万 0.06%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1 、M 为申购金额


2 、 实 施 特定 申 购 费率 的 养老 金 客 户 包括 : 全 国社 会 保 障基 金 、 可 以投 资 基 金的 地 方 社会 保 障 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 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 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养老金客户须通过我公 司直销柜台申购。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本基金 的最高 赎回 费 率不 超过 赎 回金 额 的 5% 。赎 回费率 随投 资人 持有 基金 份额期 限 的增加 而递 减。 根据 2013 年7 月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 关于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旗下五 只基 金调 整赎 回费 率的公 告》 ,自2013 年 8 月1 日 起将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调整 如 下 : 。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费用种 类 A 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Y<7 天 1.5%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1 年 0.1% 1 年≤Y<2 年 0.05% Y≥30 天 0% Y≥ 2 年 0% 注:Y 为持有期限 ,1 年 指 365 天。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不 低 于A 类基 金份 额 赎 回费 总 额的25% 归 入基 金财 产 , 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续 费 , 根据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费 用管 理规 定》 ,B 类 基金份 额赎 回费 全额 归入 基金财 产 。 3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在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范 围 内 调整 申购 费 率 和 调低 赎 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规 定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在 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A 类 基金 份额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申 购 A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5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8%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 =47,241.11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5 元 ,则 其可 得到47241.11 份 基金 份额 。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2)B 类 基金 份额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申 购 B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B 类基 金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 B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5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B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B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5 元 ,则 其可 得到47619.05 份 基金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A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赎 回 金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1 万份A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间 为 两 年六 个月 ,对 应的赎 回 费率 为0% ,假 设赎 回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25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10,00 0×1 .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 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A 类基 金份 额 , 持 有 期限为 两年 六个 月 , 假 设 赎回当 日 A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25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2,500 元。 (2)B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 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赎 回 金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1 万份B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两 年六 个月 ,假 设赎回 当 日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 0×1 .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 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B 类基 金份 额 , 持 有 期限为 两年 六个 月 , 假 设 赎回当 日 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25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2,50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 金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在 外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数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基金 份 额 余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 三位,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次日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 适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 自 T+2 日 ( 含该日 )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2.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 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 、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本金 将退 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述第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顺延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基金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2 个开 放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 过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2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一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告 最近 一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 关机构 。 (十四)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 照规 定标 准 代为收 取过 户费 用并 按基 金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六)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 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权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 规、 监管规 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要 求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在国 家有 权 机关作 出决 定之 前,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先 行一 并冻结 ,但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资 产长 期稳 健增值 的基 础上 ,通 过对 产业债 券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力 争创造 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资 收益 。 (二)投 资理 念 本基金 在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前提下 ,综 合分 析宏 观经 济周期 、利 率水 平 变 化、 通胀水 平 以及企 业的 自主 经营 及利 润获取 能力 ,持 续投 资于 产业债 券并 不断 优化 投资 组合, 以实 现 基金资 产长 期稳 定地 保值 增值。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 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企业 债、 公司 债、 短期融 资 券、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与次 级债、 混合 资本 债、 可转 债、可 分离 交 易 的可 转换 债券的 纯债部 分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中 期票 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银行 存 款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以及 股票( 包括 创业 板股 票、 中小板 股票 以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上市的 股票 )等 权益 类资 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产业债 具体 包括 公司 债、 企业债 、 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据 、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与次级 债、 混合资 本债 、可 分离 交 易 的可转 换债 券的 纯 债 部分 等除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及政策 性金 融 债之外 、非 国家 信用 的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但不 包括城 投债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其中 产业 债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80% ;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不 超 过20 % , 现 金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低 于 5%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依据 经济 周期 与金 融市场 的相 互关 系, 以固 定收益 类品 种构 筑资 产组 合的平 稳 收益, 以积 极的 权益 类资 产投资 追求 资产 组合 的增 强回报 。 通 过对 股票 资产 与债券 资产 进 行 相对 稳定 的 战 略性 配置 , 实现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目 标 。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运用 国际 化的 视野 审视中 国经 济 的 发展 周期 和资本 市场 发展 趋势 ,分 别从经济 周期变 化 、 通货 膨胀 水平 及利率 变化 趋势 ,对 各类 资产风 险收 益预 期进 行深 入分析 ,在 股 票与债 券资 产 配 置范 围内 , 进行 适度 策略 资产 配置 ,优化 基金 资产 组合 。 2 、 固定 收益 品种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取利 率策 略、 期限结 构策 略、 信用 策略 、 债券 选择 策略 等积 极投 资策略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发掘 和利 用市 场失 衡提 供的投 资机 会, 以实 现组 合增值 的目 标 。 (1 )利 率策 略 通过全 面研 究 GDP 增 长率 、 物价水平 、 就业以及 国 际收支 等主要 经济 变量 , 分析宏 观 经济运 行的 发展 趋势 ,并 预测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等宏观 经济 政策 取向 ,分 析金融 市场 资 金供求 状况 变化 趋势 及结 构 。在 此基 础上 ,预 测金 融市场 利率 水平 变动 趋势 ,以及 金融 市 场收益 率曲 线斜 度变 化趋 势。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 本基 金将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 的预期 , 制定出 组合 的目 标久 期 : 预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 上升 时,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预 期市场 利率 将 下降时 ,提 高组 合的 久期 。 (2 )期 限结 构策 略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 主 要影响 因素 是宏 观经 济基 本面以 及货 币政 策, 而投 资者的 期 限偏好 以及 各期 限的 债券 供给分 布对 收益 率形 状 有 一定 影 响。 对收 益率 曲线 的分析 采取 定 性和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法。 定性方 法为 :在 对经 济周 期和货 币政 策分 析下 ,对 收益率 曲线 形 状可能 变化 给予 一个 方向 判断; 定量 方法 为 : 参考 收益率 曲线 的历 史趋 势, 同时结 合未 来 的各期 限的 供给 分布 以及 投资者 的期 限偏 好, 对未 来收益 率曲 线形 状做出 判断 。 在对于 收益 率曲 线形 状变 化 和变 动幅 度做 出判 断的 基础上 ,结 合情 景分 析结 果,提 出 可能的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包括 :子 弹型 策略 、哑 铃型策 略、 梯形 策略 等。 (3 )信用 策略 根据宏观 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分析 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券等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 展前景 、 业务 发 展状 况 、 市场 竞争 地位、 财务 状况 、管 理水 平 和债 务水 平等 因素 ,评 价债券 发行 人 的信用 风险 ,并 根据 特定 债券的 发行 契约 ,评 价债 券的信 用级 别, 确定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 券 的信 用风 险利 差。 债券信 用风 险评 定需 要重 点分析 企业 财务 结构 、偿 债能力 、经 营效 益等 财务 信息, 同 时需要 考虑 企业 的 经 营环 境等 外 部因 素, 着重 分析 企业未 来的 偿债 能力 ,评估 其违 约风 险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水平。


(4 )债 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中 以产 业债投 资为 主, 产业 债相 对于城 投债 而言 ,具 有主 营业务 收 入, 盈利 能力 及现 金流 生 产能力 强 , 对 地方 政府 财力 及政 策依 赖性 较弱 的特 点 。 相对 而言 , 产业债 券风 险收 益受 宏观 经济发 展阶 段、 通货 膨胀 水平以 及利 率变 化趋 势影 响更为 明显 。 本基金 将在 经济 发展 趋缓 ,利率 水平 趋于 下降 时加 大产业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 产业债 的投 资 债券的 信用 风险 ,本 基金 将充分 利用 工银 瑞信 拥有 一套成 熟有 效的 产业 债券 评估和 内控 体 系,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的评 分筛选 ,选 出信 用风 险 可 控的产 业债 作为 投资 标的 。 对于筛 选出 来的 产业 债, 我们采 用基 于信 用利 差曲 线变化 的投 资策 略。 信用 债收 益 率 是在基 准收 益率 基础 上加 上反映 信用 风险 的信 用利 差。基 准收 益率 受宏 观经 济 周期 发展 阶 段、通 胀水 平、 利率 水平 及货币 政策 影响 ;信 用利 差收益 率主 要受 该信 用债 对应信 用水 平 的市场 信用 利差 曲线 以及 该信用 债本 身的 信用 变化 的影响 。基 于这 两方 面的 因素, 我们 分 别采用 以下 的分 析策 略: 一是分 析经 济周 期 商 业周 期 和金融 市 场变 化对 信用 利差曲 线的 影响 ,若 宏观 经济经 济 向好, 企业 盈利 能力 增强 ,经营 现金 流改 善, 则信 用利差 可能 收窄 ;二 是分 析信用 债市 场 容量、 信用 债券 结构 、流 动性等 变化 趋势 对信 用利 差曲线 的影 响, 比如 信用 债发行 利率 提 高,相 对 于贷款 的成 本优 势减 弱, 则企业 债的 发行 可能 减少 ;同时 政策 的变 化影 响可 投资信 用 债 券 的投资 主体 对信 用债 的需 求变化 ,这 些因 素都 影响 信用债 的供 求关 系。 本基 金将综 合 各 种 因素, 分析 信用 利差 曲线 整体及 分行 业走 势, 确定 信用债 券总 的投 资比 例及 分行业 的投 资 比例。 对产业 债的 筛选 是一 个动 态过程 ,债 券发 行人 自身 素质的 变化 ,包 括公 司产 权状况 、 法人治 理结 构、 管理 水平 、经营 状况 、财 务质 量、 抗风险 能力 等的 变化 都将 对产业 债的 投 资价值 产生 影响 。基 金管 理 人需 要对 发行 人发 生变 化后的 情况 进行 及时 跟踪 ,重新 评估 发 行人是 否符 合投 资的 标准 和要求 。 我们 主要 依靠 内部 评级系 统分 析信 用债 的相 对信用 水平 、 违约风 险及 理论 信用 利差 。 3 、 股票 投资 策略 (1) 股票 选择 在资产 配置 策略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 可 进行 股票 投资 。 本基 金 将 专注 于基 本面 研究, 精 选治理 结构 完善 、 经营 稳 健、 业绩 优良 、 具有 核心 竞 争优势 且定 价合 理的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本基金 在选 择股 票时 ,将 考虑股 票所 属行 业特 性、 公司治 理水 平、 竞争 优势 、财务 、价 值 因素等 多种 因素 ,对 股票 的投资 吸引 力进 行综 合评 估,同 时, 针对 本基 金养 老理财 的投 资 特点, 更 加 重视 上市 公司 为投资 者提 供回 报的 因素 ,更多 地选 择股 息率 较高 、具备 稳定 分 红历史 、定 价合 理且 具有 足够安 全边 际的 蓝筹 股票 ,努力 做到 稳健 投资 。 (2) 投资 价值 评估 本基金 将采 用市 盈率 、市 净率、 市现 率、 市销 率等 相对估 值指 标, 净资 产收 益率、 销 售收入 增长 率等 盈利 指标 、增长 性指 标以 及股 息率 等其他 指标 对公 司进 行多 方面的 综合 评 估。在 综合 评估 的基 础上 ,确定 本基 金的 重点 备选 投资对 象。 对每 一只 备选 投资股 票, 采 用现金 流折 现模 型 (DCF 模 型、DDM 模 型等 ) 等 方法 评 估公司 股票 的合 理内 在价值 ,同 时结 合股票 的市 场价 格, 选择 安全边 际高 、股 息率 较 高 且具备 持续 稳定 分红 历史 的股票 构建 投 资组合 。 (3 )股 票 申 购策 略 本基金 将研 究首 次发 行股 票及增 发 股 票的 上市 公司 基本面 因素 ,根 据股 票市 场整体 定 价水平 ,估 计 股 票上 市交 易的合 理价 格, 并参 考 市 场资金 供求 关系 ,从 而制 定相应 的股票 申购策 略。 本基 金对 于通 过参与 申购 所获 得的 股票 ,将根 据其 市场 价格 相对 于其合 理内 在 价值的 高低 ,确 定继 续持 有或者 卖出 。 (4) 组合 构建 及优 化 基于基 金组 合中 单个 证券 的预期 收益 及风 险特 性, 对组合 进行 优化 ,在 合理 风险水 平 下追求 基金 收益 最大 化, 同时监 控组 合中 证券 的估 值水平 ,在 证券 价格 明显 高于其 内在 合 理价值 时适 时卖 出证 券。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 ”管 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 科 学的 投资管 理流 程, 具体 包括 投资研 究、 投资 决策 、组 合构建 、交 易执 行和 风险 管理及 绩效 评 估等全 过程 ,如 图1 所示 。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图1


固定 收益 证券 投资 管理程 序 1、投 资研 究及 投资 策略 制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固定 收益 证券投 资与 研究 方面 ,实 行投资 策略 研究 专业 化分 工制度 , 由基金 经理 与研 究员 组成 专业小 组, 进行 宏观 经济 及政策 、产 业结 构、 金融 市场、 单个 证 券等领 域的 深入 研 究 ,分 别从利 率、 债券 信用 风险 、相对 价值 等角 度, 提出 独立的 投资 策 略建议 ,经 固定 收益 投资 团队讨 论, 并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批准 后形 成固 定收 益证券 指导 性 投资策 略。 该投 资策 略是 公司未 来一 段时 间内 对该 领域的 风险 和收 益的 判断 ,对公 司旗 下 管理的 所有 基金 或组 合的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投资 具有 指导作 用。 各个专 业领 域的 投资 策略 专业小 组每 季度 定期 举行 策略分 析研 讨会 议, 提出 下一阶 段 投资策 略, 每周 定期 举行 策略评 估会 议, 回顾 本周 的各项 经济 数据 和重 大事 项,分 析其 对 季度投 资策 略的 影响 ,检 讨投资 策略 的有 效性 ,必 要的时 候进 行调 整。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小 组 研究小 组 久期配 置/ 期 限结构 配置 类属配 置 个券选 择 组合构 建 绩效评 估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中央交 易室 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宏 观 策 略 研 究 信 用 、 转 债 个 券 研 究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2、投 资决 策 基金经 理 在 公司 固定 收益 证券总 体投 资策 略的 指导 下,根 据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目标 、 投资范 围及 投资 限制 等规 定,制 定相 应的 投资 计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决 定基 金总体 投资 策略 及资 产配 置方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提供 指导 性意 见, 并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 管理的 重大 问 题。 3、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在 权限 范围 内,评 估债 券的 投资 价值 ,选择 证 券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合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常管 理。 4、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5、风 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监 及基 金经 理, 并就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 管理建 议。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并 对投资 过程 中存 在的 风险 隐患向 基 金经理 、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及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进 行风 险提 示。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三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1.00% 。 在本基 金成 立当 年, 上述 “三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当日 中国 人民银 行 公布并 执行 的三 年期 “ 金 融机构 人民 币存 款基 准利 率”。 其后 的每 个自 然年 ,“三 年期 定 期存款 利率 ”指 当年 第一 个工作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执 行的 三年 期“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存 款基准 利率 ”。


如果今 后 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或者 更科 学客 观的业 绩 比较基 准适 用于 本基 金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根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 前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以 公 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预 期收 益 和风 险水 平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与 股 票型基 金; 因为 本基 金可 以配置 二级 市场 股票 ,所 以预期 收益 和风 险水 平高 于投资 范围 不 含二级 市场 股票 的债 券型 基金。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其 中产业 债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 8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等 权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 的 2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9)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在履行 相关 手续 后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须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 债 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 雇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报告 期 为2015 年10 月1 日起 至 12 月 31 日止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1.报 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7,808,914.55 6.28 其中: 股票


77,808,914.55 6.2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974,087,203.47 78.66 其中: 债券


974,087,203.47 78.6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4,983,679.54 13.32 8 其他资 产


21,451,700.96 1.73 9 合计





1,238,331,498.52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报 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986,000.00 0.22 C 制造业 36,929,733.51 4.1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2,730,000.00 0.3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020,800.00 0.4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973,030.00 0.11 J 金融业 11,515,200.00 1.30 K 房地产 业 3,476,000.00 0.3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970,451.04 0.4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7,710,500.00 0.8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779,300.00 0.43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S 综合 717,900.00 0.08 合计 77,808,914.55 8.78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3.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690 美亚光 电 80,000 3,228,000.00 0.36 2 600109 国金证 券 200,000 3,224,000.00 0.36 3 002664 信质电 机 89,973 2,858,442.21 0.32 4 600498 烽火通 信 100,000 2,851,000.00 0.32 5 600168 武汉控 股 250,000 2,730,000.00 0.31 6 300070 碧水源 50,000 2,588,500.00 0.29 7 601166 兴业银 行 150,000 2,560,500.00 0.29 8 600703 三安光 电 100,000 2,428,000.00 0.27 9 300124 汇川技 术 50,000 2,360,000.00 0.27 10 002701 奥瑞金 80,000 2,260,800.00 0.26


4.报 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75,984,906.80 8.5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62,271,000.00 7.0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2,271,000.00 7.02 4 企业债 券 432,071,117.27 48.7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385,246,000.00 43.46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8,514,179.40 2.09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74,087,203.47 109.89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5.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382152 13 魏 桥铝 MTN1 600,000 61,812,000.00 6.97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2 101453009 14 铁道 MTN001 500,000 54,515,000.00 6.15 3 019515 15 国债 15 400,000 40,072,000.00 4.52 4 101455004 14 浙 能源 MTN001 300,000 32,760,000.00 3.70 5 150213 15 国开 13 300,000 31,263,000.00 3.53 6.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本 期 国债 期货 投资政 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9.2 报 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 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9.3 本 期 国债 期货 投资评 价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10. 投 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0.1 本 基 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 或 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10.2 本 基 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10.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16,958.7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0,011,392.45 5 应收申 购款 1,223,349.7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451,700.96


10.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0.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664 信质电 机 2,858,442.21 0.32 重大事 项 2 600168 武汉控 股 2,730,000.00 0.31 重大事 项 10.6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无。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 本 基金 合 同 生效 日 为2013 年3 月29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 以 来 (截 至2015 年12 月31日) 的投资 业绩 及同 期 基 准的 比较如 下表 所示 : 工银产 业债券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4) (1)-(3) (2)-(4) 2013.3.29-2013.12.31 -3.00% 0.10% 4.00% 0.02% -7.00% 0.08% 2014 年 22.06% 0.26% 5.25% 0.02% 16.81% 0.24% 2015 年 15.71% 0.41% 5.00% 0.01% 10.71% 0.4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37.00% 0.30% 14.25% 0.02% 22.75% 0.28% 工银产业 债券B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4) (1)-(3) (2)-(4) 2013.3.29-2013.12.31 -3.40% 0.10% 4.00% 0.02% -7.40% 0.08% 2014 年 21.64% 0.26% 5.25% 0.02% 16.39% 0.24% 2015 年 14.98% 0.41% 5.00% 0.01% 9.98% 0.4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35.10% 0.30% 14.25% 0.02% 20.85% 0.28% 2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2013 年 3 月 2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注:1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于 2013 年3 月29 日 生效 。


2、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建仓 期为 六个 月。 截至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及 投资限 制的 规定 :本 基金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 例不低 于80 %; 其中 产业 债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 80% ; 股票 等权益 类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超 过 20%;现 金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低 于 5% 。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十 二、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金融 资产 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交易 所 上 市实 行 净价交 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3 ) 交易 所 上 市未 实 行净价 交 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 交易 所 上 市不 存 在活跃 市 场 的 有价 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交 易 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 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和 公 开 增 发的 新 股, 按 估值 日 在 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 的同 一 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次 公 开 发行 未 上市的 股 票 、 债券 和 权证 ,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次 公 开 发行 有 明确锁 定 期 的 股票 , 同一 股 票在 交 易 所 上市 后 ,按 交 易所 上 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全 国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持 证 券等 固 定 收 益品 种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 如 有确 凿 证 据表 明 按上述 方 法 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5 、 因 持有 股 票 而享 有 的配股 权 ,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 相 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 有 强 制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国 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 金份 额 净 值是 按 照每个 工 作 日 闭市 后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当 日 基金 份 额的 余 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 人 应每 个 工作日 对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但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本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本基 金 A 类或 B 类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值 错 误 已 发 生 ,但尚 未 给 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 时,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 调 各 方,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 任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 承担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 估值 错 误 的责 任 方对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损 失 负责 , 不 对 间接 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对估值 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估 值 错 误而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负有 及 时返 还 不 当 得利 的 义务 。 但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 9、本 基金 从B 类基 金份 额 基金的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 H=E×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一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 的年费 率 计 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方 法 如 下: H=E×0.2% ÷当 年天 数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B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基 金 年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B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40% ÷ 当年 天数 H 为B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费 E 为B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基金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第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划出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代 收, 注册登 记机 构 收到后 按相 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8、10 项 费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 率、B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B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费 率,须 召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托 管 费 率或B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率 等费 率,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规定 在至 少一种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的孰 低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3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 是现金 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 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规 则执 行 。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 发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同 》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 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应当最 大 限 度 地披 露 影响 基 金投 资 者 决 策的 全 部事 项 ,说 明 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3 ) 基金 托 管 协议 是 界定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 金 财 产保 管 及基 金 运作 监 督 等活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法 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基 金备 案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登 载《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个工 作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 误达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 事务所 ;


(19 )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 构;


(20 )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


(21 )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 申购、 赎回 ;


(22 ) 本基 金申 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4 )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5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6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事项 。 8、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 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 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4、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市 场风 险 、 利率风 险 、 信用 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 其 他 风险 及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 与投资 组合 管理 直接 相关 的市场 风险 、 利率风 险 、 信 用风 险及 流 动性风 险 等 可以 使用 数量 化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 制 , 而操作 风险 可以 建立有 效的 内控 体系 加以 管理。 1 、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 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市场 价格 的波动 。 2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波动 也 可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 破面 值。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银 行存款 类产 品, 其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 变化的 影响 , 从而 产生 风 险。 在利 率波 动时 , 本基 金 的净值 波动 一般 会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3 、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 另 外, 由于交 易对 手违 约造 成的 损失也 属于 信用 风险 。 4 、 再投 资风 险 债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率 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 、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6、操 作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7 、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8 、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根 据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的 规 定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其中 产业 债 占 基金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80 %。 本基 金无 法完 全规避 发债 主 体 特别是 公司 债 、 企 业债 的 发债主 体的 信用 质量 变化 造成的 信用 风险 ; 另外 , 如果持 有的 信用 债出现 信用 违约 风险 ,将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较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波 动。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 工 作日低 于3000 万元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 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 关于 基金 账户 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 送《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公司 将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送 《基 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 关于 对账 单服 务 1 、 公司 的网 站、 热线 电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 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公 司网站 (http://www.icbccs.com.cn ) 进入 “我 的账户 ” 栏目, 输入 开 户证 件 号 码或 基金 账号, 自助 查询 或下 载任 意时段 的对 账单 。 (2 )份 额 持有 人 用带 有 传真 机 的 电话 ,拨 打 公司 热线 电 话 (4008119999 ) ,按1 中文 服务后 , 按1 选择 自助 服务 , 再 按 “3 ” 后, 输入 需要 下载的 对账 单日 期 , 进 行 对账单 自助 传 真。 2 、 公司 将 按照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求 , 提 供纸 质、 电 子 邮件、 短信 对账 单。 上 述 对账单 需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 件、短 信等 向公 司主 动定 制。其 中: (1 )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 月 度、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电子 对账 单在每 月、 季、 年 度结 束 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 有人指 定 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 ) 手机 短信 对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发 送交 易发 生时间 段 的季度 手机 短信 账单 。 手 机短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年度结 束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有 人 指 定 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 纸质 对账 单 : 公司 为 定制纸 制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寄 送 交 易发 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 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 。 3 、 提示: 由于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不 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 本公 司客 服中 心 办 理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 关于 收益 分配 方式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 金分 红 ,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 关于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服 务 , 即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金 额限 制以 销售 机构 规定及 相关 公告 为准 。 。 (五) 关于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 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子 版) 。如 需通过手 机或电子 邮件获得 上述资 讯,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公 司网站或 热 线 电话定 制。 (六) 关于 联络 方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 、 热线 电话 :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 ) 人工服 务 :我 公司为 客户提供 每天24 小时人 工 服务,内 容包括 :账 户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 ) 自助电 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 自动语 音 服务,客 户可通 过热 线电 话进行 账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户信息 、 基金 份额 、 基金 净值 、 基 金对 账单 、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及 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 、 在线 客户 服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目 ,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击 “在 线 客服 ” 图 标通 过网 络 在 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 在 线客 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24 小 时 , 内容包 括 : 基 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3 、 电子 邮件 和电 话留 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子 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线 电话 (按 “6 ” )发 送邮 件或 留言 ,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七) 关于 电子 化交 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 时服 务)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务, 包 括: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 撤 单 、 分 红方 式变 更及查 询等 业务 。 电子 化 交易方 式 有 : 网上交 易: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手机APP 客 户端: 操作 简单 、应用 灵活 ,客户 可随 时 随地通 过手 机客户 端办 理 业务。 下 载方式 : 客户 可以 通过 在 本公司 官 网 下载 , 也可 以 通过App Store 、91 助手 、 安 卓网 等应 用市 场搜索 下载 。 微信交 易: 客户 可通 过关 注 “工 银微 财富 ” 的 微信 服务号 , 使 用开 户身 份证 号绑定 账 户 即可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 关于 网站 服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 查 询、 基金 资 讯、投资 策略报 告、交易 状态查询 、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 定额计 算器专 业理财工 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 电 话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公告 如下 : 1 、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增加上海 联泰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为 旗下基 金销售机 构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0-22 ; 2 、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增加东莞 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为 旗 下基金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5-10-26 ; 3 、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增加齐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为旗下 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2015-10-28 ; 4 、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增加北京 君德汇 富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为旗 下基金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5-10-29 ; 5 、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参加上海 长量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11-02 ; 6 、工银瑞信官 网及电子自 助交易系统工银货 币基金 与部分债券型基金 转换费 率优惠的 公告,2015-11-06 ; 7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参 加乐 融多 源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5-11-11 ; 8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参 加嘉 实财 富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5-11-12 ; 9 、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增加上海 凯石财 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 下基金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5-11-17 ; 10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北 京微 动利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 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11-23 ; 11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德 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 旗 下基 金销 售机 构 的 公告,2015-11-27 ; 12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 上海 利得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27 ; 13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威 海市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 售 机构的 公告 ,2015-12-01 ; 14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深 圳富 济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 售 机 构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2-03 ; 15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在北 京京 东世 纪贸易 有限 公司 “京 东金 融” 平 台 实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12-04 ; 16 、 关于工银瑞信 产业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恢复 大额申购、转换转 入、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 的公 告,2015-12-08 ; 17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诺亚 正行 费率 调整的 公告 ,2015-12-17 ; 18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宁 波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公 告,2015-12-21 ; 19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在 指数 熔断期 间调 整开 放时 间的 提示 性 公 告,2015-12-31 ; 20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北 京创 金启 富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 销 售机构 并 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6-01-29 ;


21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中证 金牛 (北京 )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旗 下 基 金销售 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公 告,2016-01-29 ; 22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告 ,2016-01-30 ; 23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和 耕传 承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 售 机 构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02-03 ; 24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调 整 的 公 告 , 2016-02-24 ; 25 、 关于 增加 华泰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为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公 告,2016-03-18 ; 26 、 关于 增加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为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销 售 机构的 公告 ,2016-03-22 。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产业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工 银瑞 信 产 业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三) 《工 银瑞 信 产 业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至 ( 五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营 业场 所, 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业 时间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五月 十二 日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2 ) 自《 基 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 起 , 根据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运 用 并管 理 基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金财产 ; (3 ) 依照 《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 金 管 理费 以 及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 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的 其 他 费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6 ) 依据 《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 律 规定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 如 认为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转 换和 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 集 基金 , 办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基 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 起 , 以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 的 原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 产; (4 ) 配备 足 够 的具 有 专业资 格 的 人 员进 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 决 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 营 方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立 健 全 内部 风 险控制 、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得 利 用基 金 财 产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采取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使 计 算 基 金份 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 门 的基 金 托管部 门 , 具 有符 合 要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 的 熟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立 健 全 内部 风 险控制 、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 确保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得 利 用基 金 财 产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除 《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 理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 的 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 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 提高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的报 酬 标准 , 但根 据 法 律 法规 要 求提 高 该等 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8 ) 变更 基 金 投资 目 标、范 围 或 策 略 , 但 法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另 有规 定 或《 基 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10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应 当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范 围内 调 整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类 别 设置 、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 性 不利 影 响或 修 改不 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 按照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 规定 不 需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以 外的 其 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 法 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 同 》 另有 约 定外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 人 召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 有 必要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 应 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 取通 讯 开 会方 式 并进行 表 决 的 情况 下 ,由 会 议召 集 人 决 定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 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 还 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 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 席 会议 者 持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 汇总 到 会者出 示 的 在 权益 登 记日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显示 , 有效 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2 、 通 讯开 会 。 通讯 开 会系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 对表 决 事 项 的投 票 以书 面 形式 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 ) 召集 人 按 基金 合 同 约定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 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为 基 金 管理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在不与 法律法规 冲突的 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 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2 、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形成 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 别决 议 , 特别 决 议应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 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如大 会 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 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选 举三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 效力。 (2 ) 监票 人 应 当在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表决 后 立即 进 行清 点 并 由 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 布 计 票结果 。 (3 ) 如果 会 议 主持 人 或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代理 人 对于 提 交 的 表决 结 果有 怀 疑, 可 以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有规定的,或法律法规 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 定发 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 工 作日低 于3000 万元 ; 4、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 律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取 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 金合同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内 容应 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元 人民币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债券; 从事 同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 项;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 基金 将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企业 债、 公司 债、 短期融 资 券、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与次 级债、 混合 资本 债、 可转 债、可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的 纯债 部 分、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中 期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银行 存 款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以及 股票( 包括 创业 板股 票、 中小板 股票 以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上市的 股票 )等 权益 类资 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产业债 具体 包括 公司 债、 企业债 、 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据 、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与次级 债、 混合资 本债 、可 分离 交易 的可转 换债 券的 纯债 部分 等除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及政策 性金 融 债之外 、非 国家 信用 的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但不 包括城 投债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其中 产业 债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80% ;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不 超 过20 % , 现 金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低 于 5%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其 中产业 债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8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5)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等 权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 的 2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9)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本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 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在履行 相关 手续 后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须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 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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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 向 他人 贷 款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债 券;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对上述 事项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 限制进 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加 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名单 的真 实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名单变 更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名 单的 变 更。名 单变 更时 间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回 函确认 的时 间为 准。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在 运作中 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交易 ,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止 基金 从事 的交 易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交 易的 发生 ,若 基金 托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该交 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和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对于 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规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相 关法 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结 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 的损失 和责 任。 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1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金 管 理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单 中增 加 或减少 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交 易对手 时须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 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认 调整 的 名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 照双方 原定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时 ,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定 的该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 事先约 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制 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 人与交 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责任 。 (3)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按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进 行 交易, 并负 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内仍 未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 偿。 基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进 行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 损失和 责任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流通 受限 证券 指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 行 股 票 网下 配 售部 分 等在发 行 时 明确 一 定期 限 锁定期 的 可 交易 证 券,不 包 括由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证券。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3)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必 要书 面信 息。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行 投资 指 令前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4 )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 投 资决 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 制度情 况进行 监督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 基金出 现风 险的 ,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就该 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 施 进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令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1)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基 金 在投 资中 期票 据前 , 基 金管理 人须 根据 法律 、 法 规、 监 管 部门的 规定 ,制 定严 格的 关于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并 书 面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额度 和比 例 进行监 督。 (2) 如未 来有 关监 管部 门 发布的 法律 法规 对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约 定。 (3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监 督基 金 管 理 人在 相 关 基金 投资 中 期 票 据时 的 法 律法 规遵 守 情 况,有 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完善情 况, 有关 额度 、比 例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的 规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和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托 管协 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人 及时 发出 回函 ,并 及时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违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切实 履行 监 督职责 ,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基 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任 。 8.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款 银行建 立 定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 银行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关 规定, 就 本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 行 签订书面 协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署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 、 账目核 对、 到期 兑付 、文 件保管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 的 开立、 传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权 利 、 义务和 职责 ,以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核 相关协 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金 存款业 务 时,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 规 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 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 符合条 件的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执行 , 如 基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该 名单 之 外的存 款银 行 , 有 权拒 绝 执行 。 该 名单 如有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启用 新名 单前提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新名 单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 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进 行解 释 或举证 。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担 相应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A 类 基金 份 额和 B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 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或未 在合 理期 限内 确认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除 依据 法律 法 规规定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约 定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外,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资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的营 业机 构或 在其 他银行 开 立的 “ 基金 募集 专户 ” , 该 账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注册登 记机 构开 立并 管理 。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为本 基金 开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资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 国注 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 款事 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1、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刻 制、 保管和 使 用 。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有关 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券 的 后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生 效之 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托管 人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 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 证 券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管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托 管人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 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灭 失,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原 件,以 便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30 个工作 日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 方式 将合 同 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合 同应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对 于 无法 取 得二 份以 上 的正 本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加盖 授权业 务 章 的合同 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由基金 管理 人 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 将分别 计算 基金 份 额 净值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 计核算 办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A 类 基金 份 额和 B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 A 类 基金 份 额和 B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认 可的 方 式发 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金融 资产 和 金融负 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 证券 的估 值 ①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③ 交 易 所 上市 未 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 日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④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②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一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人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人或 基金 的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人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 实际向 投资 人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了 必要 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 现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造 成投 资人 或基 金的损 失, 以 及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投资人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或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方应 本 着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 算核对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成一 致,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为准对 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偿 责 任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 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自 的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 并纠正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进 行更新 , 并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 度半年 终了 后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后90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 告 编制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在收到 报告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复 核;在 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7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的复 核; 在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20 日 内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复 核; 在 收到 报 告之日 起 3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国 家有关 规定 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业务 印鉴 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 业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报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需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 复核 确认 书,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审 核时 提示 。 基金定 期 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情 况,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金 资 产时; 5、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采用 电子 或 文 档的形 式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 保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本托 管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后 生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之 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 工作人 员。 (3)在基 金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根 据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基 金份 额应计 分配 比例 , 在此 基 础上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该 类别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的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律 师费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