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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量化对冲(002804)

华泰柏瑞量化对冲: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 泰 柏瑞 量 化对 冲 稳健 收 益 定 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录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1 二、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原 则和 解释 ................................................................................... 3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4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7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8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0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2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5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18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19 十一、 基金 费用 ............................................................................................................................. 21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2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3 十四、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的更 换 ..................................................................................... 24 十五、 禁止 行为 ............................................................................................................................. 25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26 十七、 违约 责任 和责 任划 分 ......................................................................................................... 27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 29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0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 ................................................................................................................. 31 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鉴于华泰柏瑞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依 照 中国 法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续 的有 限 责 任 公司,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华泰柏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拟担任 华 泰 柏瑞 量化 对 冲 稳 健 收 益 定 期开 放混 合 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管理人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拟 担任 华泰 柏瑞 量化 对冲稳 健收 益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 为明确华泰柏瑞量 化对 冲稳 健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混合 型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权 利义 务关系 ,特 制订 本协 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华泰柏 瑞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浦 东新 区民 生 路 1199 弄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亮 成立时 间:


2004 年11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 】17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捌 佰肆 拾捌 万壹 仟玖 佰叁拾 捌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 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 的、原则和解释 (一)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与 《 华泰 柏瑞 量 化对 冲稳 健收 益 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合 同》 ” ) 订立 。 (二) 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 明确 华泰柏瑞量 化 对 冲 稳健 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华 泰 柏瑞 量 化 对 冲 稳健 收 益 定 期开 放 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之 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 资运 作、 净值 计算、 收益分 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相 关 事宜中 的权 利、 义务 及职 责,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议 。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若有 不同的 ,以 《基 金合 同》 为准, 并依 其条 款解 释。 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股 票库 、债券 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及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股 指期货 ,权 证,债 券(国 债、金 融债、 企业/公 司债 、次级 债、可 转换债 券(含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期 票据 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货 币市 场工具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如期 权等,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金 权益 类空 头头 寸的 价值占 本基 金权 益类 多头 头寸的 价 值的比例 范围 为 80%-120% ,其中, 权益 类空头 头寸 的价值是 指融 券卖出 的股 票市值、 卖出 股指期 货的 合约 价值 及卖 出其他 权益 类衍 生工 具的 合约价 值的 合计 值 ; 权 益类 多头头 寸的 价 值是指 买入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 买入 股指 期货 的合 约价 值及买 入其 他权 益类 衍生 工具的 合约 价 值的合 计值 。 开放期 内的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和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封闭 期内的 每个 交易 日 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和有价 证券 市 值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开放期 内,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 本基金 不受 证监 会 2010 年 4 月 21 日发 布的 证监 会 公告【2010 】13 号 《证 券 投资基 金 参与股 指期 货交 易指 引》 第五条 第 (一) 项、 第 ( 三 ) 项、 第 ( 五) 项 及第 (七 ) 项的限 制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空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占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多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80%-120% , 其 中, 权益 类 空头头 寸的 价值 是指 融券 卖出的 股票 市值 、 卖 出股 指期货 的合 约价 值及卖 出其 他权 益类 衍生 工具的 合约 价值 的合 计值 ; 权益类 多头 头寸 的价 值是 指买入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 买入 股指 期货 的合约 价值 及买 入其 他权 益类衍 生工 具的 合约 价值 的合计 值; (2)开 放期内 的每个 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 和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封闭 期内 的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和有 价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3)开 放期内 ,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在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5% 的限 制; (4 ) 本 基金 不受 证监 会 2010 年4 月21 日发 布的 证 监会公 告 【2010 】13 号 《 证券投 资 基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指 引》 第 五条 第 (一) 项、 第 (三) 项、 第 ( 五) 项 及第 ( 七) 项 的 限制; (5)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 ;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4)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5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6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7)开 放期 内,本 基金 的总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的 140% ;封闭 期内, 本基金 的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比例 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金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且 适用于 本基 金 ,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适当 手续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但须 提前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 , 并履 行披 露义务 。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 应当 视 情况暂 缓或 拒绝执 行 , 同时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 期货 结算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对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提交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户 和期 货结算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 理人宣布 停止 募集时 , 发 起资金的 认购 金额、 发起 资金提 供 方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 限内 聘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 上 (含2 名 ) 中国 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且 会计 师事务 所提 交的验 资报 告需 对发起 资金 的持 有人 及其 持有份 额进 行专 门说 明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 合理 协助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理 以及 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和 账户 相 关信息 变更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相 关资料 。 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 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两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 复印 件 ,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金 管理人 应当事 先向 基金托管 人发 出书面 通知 (以下称 “授 权通知” ) , 载明基 金 管理人 有权发 送指令 的人 员名单 (以下 称“指 令发 送人员” )及各 个人 员的权 限范围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指令 发送 人员 的人 名印 鉴的预 留印 鉴样 本和 签字 样本。 2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出的 授权 通知应 加盖 公章并由 法定 代表人 或其 授权签 字 人签署 , 若由 授权签 字人 签署 , 还 应附 上法定 代表 人的授 权书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授权 通 知 后以电 话确 认。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权 通知 及其更 改负 有保密义 务, 其内容 不得 向指令 发 送人员 及相 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任 何人 披露 、 泄露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或有 权机 关要求 的除 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作 基金财 产时 ,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投资 指令。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通 知视 为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1 、指令 由“授 权通知 ”确 定的指令 发送 人员代 表基 金管理人 用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其 他 双方确 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对于 指令 发送 人员发 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撤 销或 更改 对指 令发 送人员 的授 权, 并且 基金 托管人 已收 到该 通知 , 则 对于 此后该 指令 发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 指令 , 或 超权 限发 送的指 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责任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 并 依据相 关业 务规则 发送 指令 。 指 令发 出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3 、基金 托管人 在接受 指令 时,应对 指令 的要素 是否 齐全、印 鉴是 否与授 权通 知相符 等 进行表 面真 实性 的检 查, 对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不合 理 延误。 如有 疑问 ,应 当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4 、基金 管理人 应在交 易结 束后将银 行间 同业市 场债 券 交易成 交单 经有权 人员 签字并 加 盖印章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在 发送 指令 时,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执 行指 令留出 执行 指令 时所 必需 的时间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造成 的 指令 传输 不及 时未 能留 出足够 的执 行时 间 , 致 使指 令未能 及时 执 行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应 尽力执 行, 但不 承担 指令 未能及 时执 行所 造成的 损失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主要 包括 : 指 令要 素错误 、 无投 资行为 的指 令、 预留 印 鉴错误 等情 形。 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错 误时 , 应 当视 情况暂 缓或 拒绝 执行 , 并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对基 金管 理人更 正并 重新 发送 后的 指令经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确 认后方 能执行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者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应当不 予 执行, 并立 即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要 求其 变更 或撤 销相关 指令 , 若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发出上 述通 知后 仍未 变更 或撤销 相关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拒绝 执行 ,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下达指令 时, 应确保 基金 的银行存 款账 户有足 够的 资金余额 , 确保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有足 够的证 券余 额。 对超 头寸 的指令 , 以 及超 过证 券账 户证券 余额 的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正确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致 使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的利 益 受到损 害,基 金托管 人 在 发现后 及时采 取措施 予以 补救, 并 应承 担相应 的责 任。除 此之外 , 基金托 管人 对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对基 金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七) 被授 权人 员及 授权 权限的 变更


基金管理 人若 对授权 通知 的内容进 行修 改(包 括但 不限于指 令发 送人员 的名 单的修改 , 及/或 权限 的修 改) , 应当 至少提 前 1 个工 作日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修 改授 权通 知的文 件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加 盖公 章并 由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签 字人 签署, 若由 授权 签字 人签 署, 还 应附 上法 定代表 人的 授权 书 。 基 金管 理人对 授权 通知 的修 改应 当以加 密传 真的 形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同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变 更通 知后应 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 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对授 权通 知的 内容 的修 改自基 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 后于通 知载 明的 生效 时间 起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在 此 后3 个 工作 日内 将对授 权通 知修 改的 文件 原件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 1 、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 准: (1) 资金 雄厚 ,信 誉良 好 。 (2)财 务状况 良好, 经营 行为规范 ,最 近一年 未因 重大违规 行为 而受到 有关 管理机 关 的处罚 。 (3)内 部管理 规范、 严格 ,具备健 全的 内控制 度, 并能满足 本基 金运作 高度 保密的 要 求。 (4)具 备基金 运作所 需的 高效、安 全的 通讯条 件, 交易设施 符合 代理基 金进 行证券 交 易的需 要, 并能 为基 金提 供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5)研 究实力 较强, 有固 定的研究 机构 和专门 研究 人员,能 及时 、定期 、全 面地为 基 金提供 宏观 经济 、 行 业情 况、 市 场走 向、 股票 分析 的研究 报告 及周 到的 信息 服务, 并能 根据 基金投 资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题 研究 报告 。 2 、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基金 管理 人与 被选择 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 订委 托协 议, 并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委 托协议 (或 交易 单元 租用 协议) 的原 件及 时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3 、相 关信 息的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交易单 元 的 号码 、 券 商名 称、 佣 金费 率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 及变 更情况 ,其 中 交 易单 元 租 用应至 少在 首次 进行 交易 的 10 个 工作 日 前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交易 单元 退 租应 在次 日内 通知 到基金 托管 人。 (二) 基金 清算 交收 1 、因本 基金投 资于证 券发 生的所有 场内 、场外 交易 的清算交 收,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根 据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结 算规则 办理 。 2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 因导 致基金 资金 透支、超 买或 超卖等 情形 的,由 责 任方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基 金管理 人同 意在 发生 以上 情形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 并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3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 因导 致 基金 无法 按时支付 清算 款时, 责任 方应对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承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在 交 收日(T+1 日)12:00 前 基金银 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用于 交 易所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如基金 的资 金头 寸不 足则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并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5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 托管人在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发送的划 款指 令时, 基金 银行账 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基 金管 理人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 由 此 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划 款指 令 时 应充分 考虑 基金 托管 人的 划款处 理时 间 。 对 于要 求当 天到 账 的指 令 , 应 在当 天15:00 前发 送; 对于要 求当 天某 一时 点到 账,则 指令 需提 前 2 个 工 作小时 发送 ,并 相关 付款 条件已 经具 备。 对于新 股申 购网 下公 开发 行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网下申 购缴 款日(T 日)的 前一日 下班 前将 新股申 购指 令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指 令发 送时 间最 迟不应 晚 于T 日上午 10 :00 时。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行权 日 15:00 前将 需要 交付的 行 权金额 及费 用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在16:00 前支 付至 登记 结算 公司指 定 账户 。 对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实 行 T+0 非 担保交 收的业务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交易 日 14 :00 将 划款 指令 发送 至 基金托 管人 。 因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 致 使资 金未 能及 时划 入中登 公司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包括 赔偿 在深 圳市场 引起 其他 托管 客户 交易失 败、 赔偿 因占 用中 登深圳 公司 最低 备付金 带来 的利 息损 失。 在基金资 金头 寸充足 的情 况下,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 的指 令不 得 不 合理 拖延或 拒绝 执行 。 (三) 资金 、证 券账 目和 交易记 录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对本 基金 的资 金、 证券 账目及 交易 记录 进行 核对 。 (四) 申购 、赎 回和 基金 转换的 资金 清算 1 、T 日 ,投资 者进行 基金 申购、赎 回和 转换申 请,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分别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并进 行核 对; 基 金管 理人 将双 方盖 章 确认 的或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采用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以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的形 式传 真至 相关 信息 披露媒介 。 2 、T+1 日 ,登 记机 构根 据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申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及转 换份额 ,更 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据库 ; 并 将确 认的 申购 、 赎 回 及转换 数据 向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传 送。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确 认数 据进 行账 务处理 。 3 、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基 金 清算账 户” 间实 行 T+3 日 清算 , 赎回 T+3 日交收 。 4 、基金 托管账 户与“ 基金 清算账户 ”间 的资金 清算 遵循“净 额清 算、净 额交 收”的 原 则, 即 按照 托管 账户 当日 应 收资金 (包 括申 购资 金及 基 金转换 转入 款) 与托 管账 户 应付额 (含 赎回资 金 、 赎 回费 、 基 金转 换转出 款及 转换 费 ) 的 差额 来确定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 额 或净应 付额 , 以此确 定资 金交 收额 。 当 存在托 管账 户净 应收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将 托管 账户净 应收 额在 T+3 日16:00 前 从 “基 金 清算账 户 ” 划 到基 金托 管 账户 ; 当 存在 托管 账户 净 应付额 时 , 基 金 托管行 按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将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 在T+3 日16:00 前 划到 “基 金清算 账户 ” 。 5 、基金 管理人 未能按 上款 约定将托 管账 户净应 收额 全额、及 时汇 至基金 托管 账户,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按上 款约 定将 托管 账户 净应付 额全 额 、 及时汇 至“ 基金 清算 账户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6 、基金 管理人 应将每 个开 放日的申 购、 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 金的 数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时 划付 赎回 款项 。 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 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以 计算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 交易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同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交易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以约 定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对 净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且 无误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当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 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财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含 第 4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 及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实 际损 失 ,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 基金 托 管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不当 得 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 如 果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 额,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7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 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非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 必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依 据 1 、基金 收益分 配是指 将基 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 供分 配利润根 据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数量 按 比例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分配 。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分 配利 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孰 低数 。 2 、收 益分 配应 该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收 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制 定。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2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收 益分 配日之前 将其 制定的 收益 分配方案 提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于收 到收 益分 配方案 后完 成对 收益 分配 方案的 复核 , 并将 复核 意见 书面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复核 通过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将 收益 分配 方案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收 益 分配日 之前 就收 益分 配方 案达成 一致 ,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将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相 关情况 的说 明 提交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在 上述 文件提 交完 毕之 日起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利 对外公 告其 拟订 的收 益分 配方案 , 且基 金 托 管人 有义 务协助 基金 管理 人实 施该 收益分 配方 案 , 但有证 据证 明该 方案 违反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的除外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可采 用现 金红利的 方式 ,或者 将现 金红利按 除权 除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的方 式 (下称 “ 再 投资方 式” ) , 投资者 可以 选择两 种方 式中 的一种 ;如 果投 资者 没有 明示选 择, 则视 为选 择现 金红利 的方 式处 理。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收 益分 配方案 和提 供的现金 红利 金额的 数据 ,在红 利 发放日 将分 红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指 定账 户。 如果 投资者 选择 再投 资方 式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则 应当 进行 红利 再投资 的账 务处 理。 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除为履行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规定 的义 务所必 要 之外 , 不 得为 其他目 的使 用、 利用 其所 知悉的 基金 的信息 , 并且 应当将 基金 的信息 限制 在 为 履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 该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 内。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 务: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为遵守 和服 从法院 判决 、仲裁裁 决或 中国证 监会 等监管 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信息披 露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 配合、 互相 督促 、 彼 此监 督, 保 证其 履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2 、本基 金信息 披露的 所有 文件,包 括《 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 规定 的定期 报告 、临时 报 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及 其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3 、基金 年度报 告中的 财务 会计报告 必须 经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 4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 通过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报刊 (以 下简称 “指 定报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 称“网 站” )等 媒介 进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其 他公 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定 报刊 和 网站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应 当一 致。 5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将招 募说 明书、 定 期报告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并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查 询和 复制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文本 存放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查 询有 关文 件提供 必要 的场 所和其 他便 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6 、对于 因不可 抗力等 原因 导致基金 信息 的暂停 或延 迟披露的 (如 暂停披 露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采 取补救 措施。 不可 抗力 等情 形消 失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恢 复办 理信 息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于每个 上半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 每 个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在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及年 度报 告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中分别 出具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0%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1.5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 首日 起5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 费的收 款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如 需要 变更此 账户 , 应 提前10 个 工作日 向托 管人 出具 书面 的收款 账户 变更 通知。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 金托 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规 模等 因素协 商一 致, 酌情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率或基 金托 管费 率,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提高 上述 费率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 但法 律法 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或费 率的除 外 。 (四)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费之 外的 其他基 金费 用,应 当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执 行。 (五) 对于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 、 本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包 括基 金费 用的计 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支 付方 式等) 的基 金费 用, 不得 从任何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 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 管 费给 予补 偿。 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基 金管 理人应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 基金托管 人应 保存基 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保存期限 为 15 年。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本 协议 第十 条的 约定对 各自 保存 的文 件和 档案履 行 保密义 务。 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的更换


(一 ) 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 并与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及 时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 金托 管人 应给 予积 极配合 , 并 与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二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并 与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应 给予积 极配 合, 并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十五、禁止行为 (一) 《基 金法 》第 二十 一 条、第 三十 九 条 禁止 的行 为。 (二) 《基 金法 》第 七十 四 条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除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或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 得 动用或 处分 基金 财产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五)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限 制的 ,本 基金 从其 规定。 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 任划 分 (一) 本协 议当 事人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因本 协议 当事 人违 约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失的赔 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投资 或不 投资 造成的 损失 等 ; 4 、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 故障、通 讯故 障、电 力故 障、计算 机病 毒攻击 及其 它非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过错 造成的 意外 事故 。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反本 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 对 损失 的赔偿 ,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 (四 ) 因 不可 抗力不 能履 行本协 议的 , 根据不 可抗 力的影 响 , 违 约方部 分或 全部免 除 责 任,但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当 事人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可 抗力 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五 ) 当 事人 一方违 约 , 另一方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力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六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协 议能 够继续 履行 的, 在最 大限 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 议。 (七 ) 为 明确 责任 , 在 不 影响本 协议 本条 其他 规定 的普遍 适用 性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于 如下 行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承 担问题 ,明 确如 下: 1 、由 于 基 金管 理人 下达 违 法、违 规的 指令 所导 致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2 、基金 管理人 指令下 达人 员在授权 通知 载明的 权限 范围内下 达的 指令所 导致 的责任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即使 该人员 下达 指令 并没 有获 得基金 管理 人的 实际 授权 (例如 基金 管理 人在撤 销或 变更 授权 权限 后未能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3 、 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指令 上 签名和 印鉴 与预 留签 字样 本和预 留印 鉴进 行表 面真 实性审 核, 导致基 金托 管 人 执行 了应 当无效 的指 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各自 过错程 度承 担 责任 ; 4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下 的基 金财产 (包 括实物证 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 、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 对其 应收取的 管理 费数额 计算 错误的责 任。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后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相应 责任 ; 6 、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 对基 金托管人 应收 取的托 管费 数额计算 错误 的责任 。如 果基金 托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管人复 核后 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相应 责任; 7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 因导 致本基 金不 能依据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的 业务 规则 及时 清算 的, 由 责任 方承 担由 此给 基金财 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受 损害 方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 若 由于 双方 原因导 致本 基金 不能 依据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业 务 规则及 时清 算的 ,双 方应 按照各 自的 过错 程度 对造 成的直 接损 失合 理分 担责 任; 8 、在资 金交收 日,基 金资 金账户资 金首 先用于 除新 股申购以 外的 其他资 金交 收义务 , 交收完 成后 资金 余额 方可 用于新 股申 购 。 如 果因 此资 金不足 造成 新股 申购 失败 或者新 股申 购 不足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因 此提 出赔 偿要 求, 相关法 律责 任 和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以上责 任划 分仅 指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的责 任划 分, 并不 影响承 担 责任一 方向 其他 责任 方追 索的权 利。 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 议解 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和律 师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三)除 争议 所涉的 内容 之外, 争 议处 理期间 , 本 协议的当 事人 仍应 恪 守各 自的职责 ,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的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签字 人签 字并加 盖公 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报中 国证监 会注册 的 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二 ) 本 协议 自 双方 签署 之日起 成立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议 的有效 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双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四 ) 本 协议 正本 一式 陆份 , 协 议双 方各 执贰 份, 上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各壹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 订 见签署 页。 (以下 无正 文)华泰柏瑞量化 对冲稳健收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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