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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票息A(人民币)(002426)

华安票息: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华安 全 球 美元 票 息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华 安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六年 五 月 华安全球美元 票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6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8 第二十 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8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2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以下简称“ 《试行 办法》 ” ) 、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华安 全球美 元票息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申请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 市 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 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 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 险。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 托管人 : 指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 ,根据基 金托管 人与其 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 《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 基金签 订之《 华安全 球美元 票息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招募 说明书 :指《 华安全球 美元票 息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8、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华安 全球 美元票 息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试行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5 日实施 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 《通知》 : 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 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 的 《 关 于 实 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9、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投资人或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以人民币、 美元)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相应币种 份额)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27、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交 收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 指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 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8、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 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41、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 基准货币: 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49、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0、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1、 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 , 而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 类;不收取前 后端认购/ 申 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在 A 类份额 内, 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 份额和美元份额 53、 汇率: 如无特指, 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 54、 基金收益: 本基金 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得出的 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数 ; 本基金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计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 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60、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1、 中国、 境内 : 指中 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2、 境外: 指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在内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土 之外的国家、地区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安 全球美元票息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谨信用分析的基础上, 通过分析来自全球各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 济状况以及各发债 主体的微观基本面, 寻求各类债券的投资机会。 力争在 严格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同时追求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 金额 本基金 以人民币和美元发售, 最低募集金额 为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 其 中美元份额的募集金额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并与人民币份 额的金额相加,以确定募集是否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 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美元额度需折 算为人民币) 设定基金募集上限, 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中约定。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 金人民币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美元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 人民币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价折算的美元金额,具体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金份额类别及销售币种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 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 认购/ 申购费,而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 类;不收取 前后端认购/ 申购费,而从该 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在 A 类份额内,根据认购 、申购、赎 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 份额和美元份额 。 本基金对 A 类人民币份额、 A 类美元现钞份额、 A 类美元现汇份额、 C 类份 额 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及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投资者在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 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 或者增加新的销售币种、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设置、 或者停止现有币 种的销售等,调整 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以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同时向 投资者公开发售。 以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 以美元现钞认购 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现钞份额, 以美元现汇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现汇份 额 。 各类基金份额 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以人民币、 美元)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相应类别份额) 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和 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美元额度需折 算为人民 币) , 对基金 募集规模 进行限 制,具 体规模限 制可在 招募说 明书或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 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 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境 外证券投资额度 等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 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 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具体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投资 者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募集资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以确定募集是否 达到最 低募集金额要求 )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 相应币 种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汇率折算为人 民币) 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 直接终止本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 币 份额和美元份额。人 民 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 并 进行 申购、 赎回; 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 利 影 响 的情 况下, 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 赎回。 以其他 外币种类进行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 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 具体详见招募说明 书。 二、申 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申购、 赎回的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对 应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本基 金份额 分为多 个类别, 适用不 同的申 购费率或 销售服 务费率 , 各类 别 基金份额可采用多币种销售 ;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6、 “分币种申购、 赎回” 原则, 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份额, 赎回人民 币份额获得人 民币, 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份额, 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 其他外 币份额依此类推 ; 7、 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0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 项。 如遇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 本基金所投资市场或外汇市场暂停交易 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 付时间可相应 调整。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3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 销售机构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1、 本基金各类别基金 份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 并 在 T+2 日 内公告。 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数, 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计 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折算的美元金额 ,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美元,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遇特殊情况, 根据 基金合同约定或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未来, 若市场情 况发生变化, 或实际情况需要,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 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 至少 10 个工作日 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 以人 民币申购 的基金 份额确 认为 人 民币份额, 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 美元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 本基 金 人民 币份额赎 回金额 单位为 元,美 元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处理方式详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费用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具体约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某一类币种份额或多 类币种份额 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3、 基金 投资的 主要市 场正常或 非正常 停市 ,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 ; 5、本基 金投资 的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或 外汇市 场的公众 节假日 ,并可 能影响 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 6、本基 金的资 产组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 生暂停 交易或其 他重大 事件, 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7、基金 资产规 模或者 份额数量 达到了 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上限 ,或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境外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达到 外 管 局 核定的本基金管理人境外证 券投资额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8、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9、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10 、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4、5、6、7、9、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某一类币种份额或多 类币 种 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3、本基 金投资 的主要 市场正常 或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 ;


5、本基 金投资 的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或 外汇市 场的公众 节假日 ,并可 能影响 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 6、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7、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计算单个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赎回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时, 美 元份额所代表的部分依据当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若出现上述第 6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该币种 基金份 额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该 币种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该币种 基金 份额的 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该币种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该 币种基金份额数占当日该类 币种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总份额数的比例 , 确定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该 币种基金份额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币种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 估值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 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 、 收益分配、 开通 人民币、 美 元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 赎回 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 、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之外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委 托境外 证券服 务机构代 理买卖 证券的 ,应当严 格履行 受信责 任,并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 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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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4 (6 )与 境外证 券服务 机构之间 的证券 交易和 研究服务 安排, 应当严 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7 )进 行境外 证券投 资,应当 遵守当 地监管 机构、交 易所的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8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 (11 )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4)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5)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6)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7)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20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7)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14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 可以保管的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在基金 托管 人、境 外托管人 处 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 在 基金 托 管人、境 外托管 人处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基金托管人 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12) 第(11 ) 项所述 资料外,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3 )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管人 可以委托符合 《试行办法》 规定条件 的境外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 境 外 托 管 人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地 法 律 法 规、 监管要求、 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 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 ; (24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 违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5)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 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 境外托管人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 或基金托管人 , 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7 )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 付汇 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8)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外管局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币种内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 担的费 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在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 (4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变更收 费方式;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变化; (7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转托管、 基金 交易、 非交易过户、 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规则 , 或增设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类别 、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 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币种的销售等 ; (8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 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 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 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联合公告 。 (四 )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 约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本基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 《试行办法》 规定条件的境 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 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 监 管要求、 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 有、 保管基金财产, 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 本身过错、 疏忽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 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 疏忽等不当行为时,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 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 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 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 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 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谨信用分析的基础上, 通过分析来自全球各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 济状况以及各发债主体的微观基本面, 寻求各类债券的投资机会。 力争在 严格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同时追求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内投资,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具体包括: 股票 (包含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依 法上市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公 司)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央行票 据、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 、 现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境内金融工具。 针对境外投资,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 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 证和美国存 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 证; 银行存款、 可转让 存单、 商业票据、 回购 协议、 短期 政府 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 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法律法规允 许的、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 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 与固定收 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 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 远期合约、 互换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 期权、 期 货等 金融衍 生产品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境外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美元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 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 制。 三、投资策略 1、 国家/ 地区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全球市场经济发展的判断,以及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宏观经 济 、 财政和货币政策、 证券市场走势、 金融市场环境的分析, 确定基金资产在不 同国家和地区的配置比例。 2、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经济周期及其变化趋势等特征的研究和判断, 根据对政府债 券、 信用债、 可转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 确定不同经济周 期阶段下的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并根据经济周期阶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从而有 效把握经济不同发展阶段的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不同经济周期下, 本基金调整投资的投资等级债券和高收益债券的比例。 投 资等级债券是指经国际主要评等机构 (如标准普尔、 穆迪及惠誉等) 评 为投资等 级的政府债券、 公司债以及其他固定收益品种 (如房地产抵押债券、 金融抵押债 券等) ; 高收益 债券是 指经国际 主要评 等机构 评为非投 资等级 公司债 ,如未达到 S&P 评级 BBB- 级的债 券, 或未达到 Moody ’ s 评级 Baa3 级, 或未达 到 Fitch 评 级 BBB- 级的债券。 3、 利率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利率品种的投资, 是在对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 运用数 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 深入 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 同时结合基金的现金流预测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 期。 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 后, 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 运用统计和数 量分析技术, 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综合 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具体的利率品种投资策略如下: (1 )目标久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 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 结合基金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 则 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 相反, 如果预 测未来利率 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 期,调整 组合期 限结构 策略(主 要包括 子弹式 策略、两 极策略 和梯式 策略) ,在 短期、 中期、 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从短、 中、 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 收益。 其中, 子弹式策 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 点; 两极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极; 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 期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3 )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 持有一定时间后,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基金可获 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4 )利差套利策略


利差套利策略主要是指利用负债和资产之间收益率水平之间利差, 实行滚动 套利的策略。 只要收益率曲线处于正常形态下, 长期利率总要高于短期利率。 由 于基金所持有的债券资产期限通常要长于回购负债的期限, 因此可以采用长期债 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 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 在制度允 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对回购进行滚动操作,较长期的维持回购放大的负债杠杆, 持续获得利差收益。 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根据市场利率水平、 收益率曲线的形态 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进行调整, 保持利差水平维持 在合理的范围, 并控制 杠杆放大的风险。 4、 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信用债,主要在信用分析的基础上采用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 略,并综合期限机构、互换等债券投资策略。 (1 )信用分析策略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2 )买入持有策略 买入期限适中的债券, 并持有到期, 或者是持有回售期与预期期限相匹配的 债券, 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 同时, 根据所持债券信用状况变化, 进行必要的动 态调整; 此外, 本基金通过正回购, 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 获得 杠杆放大收益;同时,本基金也坚持控制单只债券资产占组合净值的比例上限, 以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3 )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以及分析信用债 市场容量、 结构、 流动 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最后综合各种因素, 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4 )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 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 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 现金流风险、 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依靠内部 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 论信用利差; 此外, 也利用 阶段性信用事件造成的整体信用风险溢价上升,寻找错杀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5、 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基金投资主要对象为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基金。 封闭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由于份额固定, 可直接体现投资管理人的持续管理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能力。本基金对封闭式基金的选择要素: (1)考察封闭式基金的投资管理能力, 选择持续投资管理能力卓越的基金, 享受因其净值变化而导致价格变化所带来的 收益; (2) 考察基金折价率的变动, 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 选择折价率高的 基金,享受基金折价率向市场平均水平方向变动带来的收益。 开放式基 金: 对债券型基金考察其久期配置和信用配置能力, 利用模型精确 刻画基金投资行为, 根据各指标贡献度综合基金排名, 精选成立历史较长, 规模 大, 品牌好的基金公司, 资产管理能力优异的基金作为投资的对象, 以争取获得 长期、稳定且丰厚的投资回报。 6、 汇率避险策略 紧密跟踪汇率动向,通过对各国/ 地区的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市场环 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汇率走势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并结合相关外汇研究机构的 成果, 判研主要汇率走势, 并适度进行外汇远期、 期货、 期权等汇率 衍生品投资, 以降低外汇风险。 7、 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 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 围内, 本着谨慎原则, 适度参与衍生品投资; 可能使用到的衍生产品包含货币远 期/ 期货/ 互换、利率互 换、信用违约互换及 相 关指数等可以进行宏 观 和微观风险 对冲的工具。 衍生品投资的策略包括利用指数衍生品, 降低基金的市场整体风险 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品, 当 这些交易所没有本基金需要的衍生产品时, 在严格风险控制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 采用场外交易市场(OTC )买卖衍生产品。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 美 元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本 基金保 留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3 )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 (a )本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其市值 ( 同一 家公 司在 境内和 境外 同时上市的 , 持股比例 合并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同一 家公司在境 内和 境外 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 合并计算) ; (b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c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d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e )本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f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g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h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i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 )基金财产参与境内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k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l )本基金的其他境内投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金合同约定 进行限制; (4 )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a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境 外投资中, 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 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 (b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 (同一 家公司 在 境内 和 境外 同时上市的 , 持股比例 合并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同一 家公司在境 内和 境外 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 合并计算) ; (c )本 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 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 谅解 备忘 录国 家或地 区 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d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 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 (e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f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 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 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g )为 应付赎 回、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 途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h )本 基金不 得购买 证券用于 控制或 影响发 行该证券 的机构 或其管 理层。 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 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 同一机构 10% 以 上 具有 投 票 权 的 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 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针对境内投资部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从其规定。针对境外投资部 分,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境内投资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当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境外投资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 投资于境外金 融衍生品的,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 )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初始 保证金 、投资 期权支付 或收取 的期权 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基 金投资 于远期 合约、互 换等柜 台交易 金融衍生 品,应 当符合 以下要 求: 1)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中 资商业 银行除 外)应当 具有不 低于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 作日对 交易进 行估值, 并且基 金可在 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3)任一交易对手方 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 本基金可以参与 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应 当具有 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应 当采取 市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整 以确保 担保物市 值不低 于已借 出证券 市值的 102%。 (3 )借 方应当 在交易 期内及时 向本基 金支付 已借出证 券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 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候终 止证券 借贷交 易并在正 常市场 惯例的 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基金参 与证券 借贷交 易中发生 的任何 损失负 相应责 任。 5、 基金 可以根 据正常 市场惯例 参与 境外 正回 购交易、 逆回购 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应 当具有 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当采 取市值 计价制 度对卖出 收益进 行调整 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3 )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易期 内及时 向本基 金支付售 出证券 产生的 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 )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当对 购入证 券采取 市值计价 制度进 行调整 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基金参 与证券 正回购 交易、逆 回购交 易中发 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 基金 参与境外 证券 借贷交易 、正回 购交易 ,所有已 借出而 未归还 证券总 市值或所 有已售 出而未 回购证券 总市值 均不得 超过基金 总资产 的 50 %。前项比 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95% × 巴 克 莱 资 本 美 国 综 合 债 券 指 数 收 益 率 +5% × 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由于本基金以全球各国家和地区的 美元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此选择本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95% × 巴 克 莱 资 本 美 国 综 合 债 券 指 数 收 益 率 +5% ×商业 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 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 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都要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和中等收益的 品种。 本基金 可投资于境外证券 ,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 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 证 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 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和/ 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托管账户时 即构 成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 该等现金归入 其清算财产并不视为 基金 托管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 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 规定该等现金不 得 归于其 清算财产。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 证券 、 期货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并保管基金财产。 除非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 证券 、 期货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 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 本基 金如果投资境外非上市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有关非上市 证券托管等相关事宜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约定。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T+1 日完成 T 日估值,T+2 日内披露 。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它资产。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 权 益类 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 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债券估值方法 : (1 )对 于上市 流通的 债券,证 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2 )对 于非上 市债券 ,参照主 要做市 商或其 他权威价 格提供 机构的 报价进 行估值; 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 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 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衍生品估值方法 : (1 )上 市流通 衍生品 按估值日 其所在 证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 )未 上市衍 生品按 成本价估 值,如 成本价 不能反映 公允价 值,则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若衍生 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 参照最近一个交易 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 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 基金估值方法 : (1 )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值日 其所在 证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 )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 (3 )若 基金价 格无法 通过公开 信息取 得,参 照最近一 个交易 日可取 得的主 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7、 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 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 或流通受限、 或暂停交易的证券, 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 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 )人 民币对 主要外 汇的汇率 应当以 中国人 民银行或 其授权 机构最 新公布 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 (2 )其 他货币 与人民 币的汇率 则以估 值日伦 敦时间下 午四点 (或能 够取到 的 离 下 午 四 点 最 近 时 点 ) 由 彭 博 信 息(Bloomberg) 提 供 的 其 他 币 种 与 美 元 的 中 间 价套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 以 本基金 托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或境外托 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9、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 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 税务的申报、 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基金管理人 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 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10、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 1-9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款第 1-7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2、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13、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人民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当美元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处理; 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相关交易 市场、外 汇市 场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延迟估 值有利 于 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 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 人民币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 美元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 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 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计算前一工作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2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对于 因税收 规定调 整或其他 原因导 致基金 实际交纳 税金与 基金按 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3、全球 投资涉 及不同 市场及时 区 ,由 于时差 、通讯或 其他非 可控的 客观原 因, 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 导致 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相关交 易所 、 外汇市场 及登记 结算公 司 、数 据服务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 ;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 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 9、 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 10、 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 11、 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 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3、为 保障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 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90%÷ 当年天数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 ,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 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 令,经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划 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上述 除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 售服务费率 。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 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 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 汇 兑 损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 在符合有关基金 收益分配 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6 次, 各类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对某一类别基金 份额,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该类别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 则某一币种的份额相应的以该币种进行现金 分红; 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 则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该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 对于外币份额, 由于汇率因素影响, 存 在收益分配后外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 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以其认购或申购时的币种计价, 每类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类别/ 币种的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 基 金合同的规定、且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 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 金 收 益 分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2、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 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 制度执 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 并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参 考国际 会计准则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 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 美元份额以美元 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 人民币份额的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美元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在未来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和美元以外的币种计算并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 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 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 并保持一 致性。 如果出现改变, 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 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2 个工作 日 内,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 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若投资境外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 作日内 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 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 开通多币种申购、赎回业务 ; 28、 选择或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 29、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十) 本基金若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相关交易 所、外 汇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延迟估 值有利 于 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 (如暂停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九、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60 个工作日少于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 (美元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 于 5000 万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 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 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投资 或不投 资造成 的 直接 损失 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免 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 并对各 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第 二十 四部 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第 一部 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 收益 分配、 开通 人民币、 美 元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 赎回等方面 的业务规则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委 托境外 证券服 务机构代 理买卖 证券的 ,应当严 格履行 受信责 任,并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6 )与 境外证 券服务 机构之间 的证券 交易和 研究服务 安排, 应当严 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7 )进 行境外 证券投 资,应当 遵守当 地监管 机构、交 易所的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8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11 )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4)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5)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6)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7)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20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25)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7)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 可以保管的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在基 金 托管 人、境 外托管人 处 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 在 基金托 管人、境 外托管 人处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 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基金托管人 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12) 第(11 ) 项所述 资料外,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3 )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管人 可以委托符合 《试行办法》 规定条件 的境外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 境 外 托 管 人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地 法 律 法 规、 监管要求、 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 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 ; (24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 违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5)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 境外托管人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 或基金托管人 , 确保基金及时 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7 )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 付汇 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8)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外管局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 务。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第 二部 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在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 (4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变更收 费方式;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 转换、 转托管、 基金 交易、 非交易过户、 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规则, 或增设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类别 、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 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币种的销售等 ; (8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 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 止《基 金合同》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 三部 分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 汇 兑 损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 在符合有关基金 收益分配 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6 次, 各类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对某一类别基金 份额,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该类别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 则某一 币种的份额相应的以该币种进行现金 分红; 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 则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该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 对于外币份额, 由于汇率因素影响, 存 在收益分配后外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 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以其认购或申购时的币种计价, 每类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类别/ 币种的每份基金份额 享 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 基 金合同的规定、且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 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 金 收 益 分配方案确 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基金 收益分 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用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四部 分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 ;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 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 9、 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 10、 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 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 11 、 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 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3、为保障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 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 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9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 ,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 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 令,经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划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上述 除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 售服务费率 。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 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 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 五部 分


基 金财 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内投资,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 股票 (包含中 小板、创 业板 及 其他依 法上市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公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司)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央行票 据、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 、 现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境内金融工具。 针对境外投资,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 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 证和美国存 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 证; 银行存款、 可转让 存单、 商业票据、 回购 协议、 短期 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 、 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 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法律法规允 许的、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 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 与固定收 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 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 远期合约、 互换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 期权、 期 货等 金融衍 生产品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境外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 美元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非 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 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 制。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 美 元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本 基金保 留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3 )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a )本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其市值 ( 同一 家公 司在 境内和 境外 同时上市的 , 持股比例 合并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同一 家公司在境 内和 境外 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 合并计算) ; (b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c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d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e )本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f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g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h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i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 )基金财产参与境内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k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l )本基金的其他境内投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 进行限制; (4 )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a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境 外投资中, 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 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 (b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 (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 和 境外 同时上市的 , 持股比例 合并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同一 家公司在境 内和 境外 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 合并计算) ; (c )本 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 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 谅解 备忘 录国 家或地 区 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d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 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 (e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f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 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 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g )为 应付赎 回、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 途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h )本 基金不 得购买 证券用于 控制或 影响发 行该证券 的机构 或其管 理层。 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 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 同一机构 10% 以 上 具有 投 票 权 的 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 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4 的约定。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针对境内投资部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从其规定。针对境外投资部分,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境内投资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当 时有效 的法 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境外投资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5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 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 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0%。 (2 )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初始 保证金 、投资 期权支付 或收取 的期权 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基 金投资 于远期 合约、互 换等柜 台交易 金融衍生 品,应 当符合 以下要 求: 1)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中 资商业 银行除 外)应当 具有不 低于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 作日对 交易进 行估值, 并且基 金可在 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6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 本基金可以参与 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应 当具有 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应 当采取 市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整 以确保 担保物市 值不低 于已借 出证券 市值的 102%。 (3 )借 方应当 在交易 期内及时 向本基 金支付 已借出证 券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 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候终 止证券 借贷交 易并在正 常市场 惯例的 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基金参 与证券 借贷交 易中发生 的任何 损失负 相应责 任。 5、 基金 可以根 据正常 市场惯例 参与 境外 正回 购交易、 逆回购 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应 当具有 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当采 取市值 计价制 度对卖出 收益进 行调整 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易期 内及时 向本基 金支付售 出证券 产生的 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7 (4 )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当对 购入证 券采取 市值计价 制度进 行调整 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基金参 与证券 正回购 交易、逆 回购交 易中发 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 基金 参与境外 证券 借贷交易 、正回 购交易 ,所有已 借出而 未归还 证券总 市值或所 有已售 出而未 回购证券 总市值 均不得 超过基金 总资产 的 50 %。前项比 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第 六部 分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式 一、 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 披露不同 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 人民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 美元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 别精确到 0.0001 美元, 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 。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 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2 个工作 日 内,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8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60 个工作日少于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 ( 美元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 币)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 于 5000 万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9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八部 分


争 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 并对各 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0 第 九部 分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人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 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