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南方原油(501018)

南方原油: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南 方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国工商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招募 说明书 1 目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风险揭 示 ........................................................................................................................... 9 四、 基金的 投资 ..................................................................................................................... 13 五、 基金管 理人 ..................................................................................................................... 22 六、 境外投 资顾 问 ................................................................................................................. 30 七、 基金的 募集 ..................................................................................................................... 31 八、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35 九、 基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6 十、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7 十一、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46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 49 十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50 十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55 十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7 十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8 十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64 十八、 基金托 管人 ................................................................................................................. 66 十九、 境外托 管人 ................................................................................................................. 71 二十、 相关服 务机 构 ............................................................................................................. 72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4 二十二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88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99 二十四 、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02 二十五 、 备查文 件 .................................................................................................................. 103




















































































































招募 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16 年3月22 日 证监 许可[2016]581号文 注册 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境 外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境外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投资者 应全 面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场 , 对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获 得基 金投资 收益 , 亦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 的各 类风险 。 作为 境 外投 资产 品, 投 资本 基金 可能 遇到 的境外 投资 风险 包括 投 资标 的风 险 、 汇率 风险和 政治 风险 等; 作为 上市基 金特 有的 运作 风险 , 可 能遇 到的 风 险 包括 折溢 价风 险等 ; 作为 开放 式基 金风 险, 可能 遇到的 风险 包括 利率 风险 、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 管理 风 险 、 会 计 核算风 险 、 税 务风 险 、 交 易 结算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衍 生品风 险等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全 球范 围内跟 踪 原 油价 格 的 公募 基金 以 及公 司股 票 , 基 金净 值会因 为石 油 、 天然气 等能 源价 格波 动、 行业及 公司 的经 营风 险和 财务风 险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上述 因素 的波 动和变 化可 能会 使基 金资 产面临 潜在 风险 。 本 基金 风险揭 示 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风 险揭 示” 章 节等 。 本基金 为 基 金中 基金 ,具 有较高 预期 风险 、较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 全 面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并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理性 判断市 场 , 谨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 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及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价格波 动引 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责 。




















































































































招募 说明书 3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 《合 格境 内 机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试 行办 法》 ( 以下 简称 《试 行办 法》 ) 、 《 关于 实施< 合 格境 内机 构 投 资者 境 外证 券投 资 管理 试 行办 法> 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 (以 下简 称 《通 知》等 有 关法 律 法 规以及 《 南 方原 油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 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4 二、 释义 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 或简 称 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南方原油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境外 托管人 :指符 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 条件, 根据 基金托管 人与 其签订 的合 同,为 本 基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 管服 务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5 、境外 投资顾 问:指 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 ,根 据基金管 理人 与其签 订的 合同, 为 本基金 境外 证券 投资 提供 证券买 卖建 议或 投资 组合 管理等 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6 、基金 合同: 指《南方 原油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合 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 补充 7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方 原油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8 、招 募说 明书 :指 《南方原油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9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南方 原油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10 、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1 、 《 基金 法》 : 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 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12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 的修 订

















































































































招募 说明书 5 15 、 《 试行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 、 自 同年7 月5 日 起实施 的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6 、 《通 知》 : 指 中国 证 监会 于 2007 年6 月18 日 公布、 自 同 年 7 月5 日 起 实施的 《 关 于实施<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 者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7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9 、外 管局 :指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或其 授权 的代 表机 构 20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1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2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3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 资 者 24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 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运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 金进行 中国境 内证券 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5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7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 投 等业 务 28 、 销 售机 构: 指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 以 及可通 过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会 员单 位。 其中 , 可 通过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办 理本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必须 是具 有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 并经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认可 的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 29 、 场外 : 指 通过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外 的销 售机 构进 行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等 业务 的场所 。 通 过该 等场 所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 赎回 也称 为场 外认 购、 场外申 购、 场外

















































































































招募 说明书 6 赎回 30、 场内 : 指通 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内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的会 员单 位通 过上 海证券 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进行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以 及上 市交易 的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 所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内认 购、场 内申 购、 场内 赎回 31 、 登记 业务 : 指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相 关业务 规则 定义 的基 金份 额的登 记、 存管、 结算 及相 关业 务, 及其不 时修 订和 补充 32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33、 登 记结算 系 统: 指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系 统。 投 资 人通过 场外 基金 销售 机构 认购、 申购 所得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本 系统 下 34、 证 券登 记系 统: 指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系 统。 投资人 通 过场内 会员 单位 认购 、申 购或买 入所 得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本系 统下 35 、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指投 资人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 册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用 于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3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基金 业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7、 上海 证券 账户 : 指投 资 人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开 立的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 即A 股 账户 )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38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9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4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4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4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n 为自 然数 4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招募 说明书 7 4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7 、 《 业务 规则》 : 指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及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及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48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9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51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2、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 的行 为 53 、 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和证 券 登记 系 统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54 、 定 投计 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5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6 、元 :指 人民 币元 57 、 基金 利润 : 指基 金 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58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 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9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1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份

















































































































招募 说明书 8 额净值 值的 过程 62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媒介 63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募 说明书 9 三、 风险揭示 本基金 属于 基金 中 基 金, 其 长期 平均 风险 与预期 收 益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与货 币市场 基金 。 本 基金 为基 金中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 全 球范围 内跟 踪 原 油价 格 的 公募基 金 以 及公 司股票 , 基金 净值会 因为 石油 、 天 然气 等能源 价格 波动 、 行 业及 公司的 经营 风险和 财务 风 险 等因素 产生 波动 。 本基金将 主要 面临以 下风 险,其中 部分 或全部 风险 因素可能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收益率 、 和/或 实现 投资 目标 的能 力造成 影响 。 一、境 外投 资产 品风 险 1 、海外 市 场风 险 境外证 券市 场整 体表 现受 到经济 运行 情况 、货 币/ 财 政政策 、产 业政 策、 税法 、汇率 、 交易规 则 、 结 算、 托管 以 及其他 运作 风险 等多 种因 素的影 响 , 上 述因素 的波 动和变 化可 能会 使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风险 。 此外 , 投 资境外 市 场的 成本、 波动 性也 可能 高于 国内市 场, 存在 一定的 市场 风险 。 2 、投 资标 的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全 球范 围内跟 踪 原 油价 格 的 公募 基金 以 及公 司股 票 , 以 分享 原油行业 长期增 值的 收益 。 原油 行 业属于 周期 性行 业, 与国 内国际 经济 波动 相关 性较 强, 因此 行业 周 期性波 动风 险是 本基 金的 主要风 险之 一。 另外, 原 油 价格走 势是 影响 本基 金投 资标的 的另 一 主要风 险因 素。 由于 本基 金主要 投资 于指 数化 投资 工具 ( 包括ETF) 以及 主动 管理基 金和 上 市公司 股票 ,因 此, 本基 金将面 临被 动型 和主 动型 投资工 具的 特有 风险 。 3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以人 民币 募集 和计 价, 当汇 率发 生变 动时 , 将 会影响 到人 民币 计价 的净 资产价 值, 从而导 致基 金资 产面 临潜 在风险 。 汇 率的 波动 也可 能加大 基金 净值 的波 动, 从而对 基金 业绩 产生影 响 。 此 外, 由于 基 金运作 中的 汇率 取自 汇率 发布机 构 , 如 果汇率 发布 机构出 现汇 率发 布时间 延迟 或是 汇率 数据 错误等 情况 ,可 能会 对基 金运作 或者 投资 者的 决策 产生不 利影响 。 4 、政 治风 险 国家或 地区 的 财 政政 策、 货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宏 观政 策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也会 产 生风 险 , 称之 为政治 风险 。 例 如, 境外 市场的 政府 可能 会鉴于 政治 上的 优先 考虑 , 改 变支 付政 策。 本基 金 以 境外 市场 为主 要投 资地 区, 因此 境外 市 场 的政 治、 社会 或经 济情 势的变 动( 包括 天然 灾害、 战争、 暴动 或罢 工等) , 都 可能对 本基 金 造成直 接或 者是 间接 的负 面冲击 。 本 基金 将在 内部 及外部 研究 机构 的支 持下 , 密切 关注 各国 政治、 经济 和产 业政 策的 变化, 适时 调整 投资 策略 以应对 政治 风险 的变 化。

















































































































招募 说明书 10 5 、法 律及 政治 管制 风险 由于各 个国 家/ 地区 适用 不 同法律 法规 的原 因, 可能 导致本 基金 的某 些投 资行 为在部 分 国家/ 地区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 不能正 常执 行, 从而 使得 基金资 产面 临损 失的 可能 性。 6 、税 务风 险 在投资 各国 或地 区市 场时 ,因各 国、 地区 税务 法律 法规的 不同 ,可 能会 就股 息、利息 、 资本利 得等 收益 向各 国、 地区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包括预 扣税 , 该行为 可能 会使得 资产 回 报 受到一 定影 响。 各国 、地 区的税 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可能变 化, 或者 加以 具有 追溯力 的修订 , 所以可 能须 向该 等国 家或 地区缴 纳本 基金 销售 、 估值 或者出 售投 资当 日并 未预 计的额 外 税 项 。 本基金 在投 资海 外市 场时 会事先 了解 清楚 各地 区的 税务法 律法 规, 同时, 在境 外托管 人 的协助 下, 完成 投资 所在 国家或 地区 的税 务扣 缴工 作。 7 、会 计核 算风 险 由于各 个国 家/ 地区 对上 市 公司日 常经 营活 动的 会计 处 理、 财务 报表 披露 等会 计核算 标 准的规 定存 在一 定差 异, 可能导 致基 金经 理对 公司 盈利能 力 、 投 资价值 的判 断产生 偏差 , 从 而给本 基金 投资 带来 潜在 风险。 8 、证 券借 贷/正 回购/逆 回 购风险 证券借 贷/ 正回 购/逆 回购 风险的 主要 风险 在于 交易 对手风 险, 具体 讲, 对于 证券借贷 , 交易期 满时 借方 未如 约偿 还所借 证券 , 或在 交易 期间 未如约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 生的所 有股 息 、 利息和 分红 ; 对于正 回购 , 交 易期 满时 买方未 如约 卖回已 买入 证券 , 或 在交 易期间 未如 约 支 付售出 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 红; 对于 逆 回购 , 交 易期 满时卖 方未 如约买 回已 售出 证券。 二、本 基金 运作 特有 风险 1 、停牌 或 终止 上市 的风 险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且 本 基金符 合上 市交 易条 件后 , 本 基金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上市 交易 。 由 于上 市期间 可能 因信息 披露 导致 基金 停牌 , 投 资者 在停 牌期间 不能 买卖基 金 , 产 生 风险; 同时 ,可 能因 上市 后交易 对手 不足 导致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 2 、基 金份 额折 溢价 的风 险 基金份额 上 市交 易后 , 基金 份额的 交易 价格 与其 基金 份额净值 之 间可 能发 生偏 离并出 现 折溢价 交易 风险 。 基 金份 额的交 易价 格将 受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 市 场供求 情况 、 投 资人 心理 预 期等多种 因 素的 影响 , 造 成交易 价格 出现 折价 或溢 价的情 况, 存在 投资 人不 能按照 基金 份额 净值买 入或 卖出 基金 份额 的风险 。 三 、开 放式 基金 风险 1 、利 率风 险

















































































































招募 说明书 11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 利 率风 险是 债券投 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率 、 期 限和 到期收 益率 水平都 将影 响债 券的 利率 风险水 平 。 国 家 或地区 的利 率变 动还 将影 响该地 区的 经济 与汇 率等 。 2、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国债的 信用风 险可 以视为 零,而 其它债 券的 信用风 险可按 专业机 构的 信用评 级确定 , 信用等 级的变 化或市 场对 某一信 用等级 水平下 债券 率的变 化都会 迅速的 改变 债券的 价格, 从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 投资 标的可 能因 财务 结构 恶化 或整体 产业 衰退 , 致 使专 业评等 机构 调降 该投资 标的 债信 , 进 而使 得该投 资标 的产 生潜 在资 本损失 的风 险。 衍生 品有 一定的 交易 对手 信用风 险, 可通 过严 格筛 选交易 对手 来控 制。 3、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金融 资产 不能迅 速变 现, 而可 能遭 受折价 损失 的 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将主 要表现 在以下 几 个方 面: 基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 变现 成本很 高 ; 不能应 付可 能出 现的投 资 人 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证 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 股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这些 风险的 主要 形成 原因是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相 对不足 或者 证券 市场 中流 动性不 均匀 ,存 在个 股流 动性风 险。 4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 信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5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 算风 险主 要是 指由 于会计 核算 及会 计管 理上 违规操 作形 成的 风险,如 经 常性的 串 户, 帐 务记重 , 透支 、 过 失付款, 资金 汇划 系统 款 项错划, 日终 轧帐 假平, 会计备 份数 据丢 失, 利息 计算 错误等 。 通 过双会 计制 以及 基金 会计 核算 、 托 管方 会计复 核的 方法可 以有 效控 制会计 核算 风险 。 6 、税 务风 险 在 境外 投资 时, 因境外 税 务法律 法规 的不 同, 可能 会就股 息、 利息 、 资 本利 得等收 益向 当地 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包括预 扣税 , 该行为 可能 会使得 资产 回报 受到 一定 影响 。 境 外市 场 的 税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可 能变化 , 或 者加 以具 有追 溯力的 修订 , 所 以可 能须 向 投资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缴纳 本基 金销 售、 估值或 者出 售投 资当 日并 未预计 的额 外税 项。 7 、交 易结 算风 险 结算风 险是 一种 特殊 形式 的信用 风险 。 当双 方在 同一 天进行 交换 时 , 就 会产 生结 算风险 。 在一方 已经 进行 了支 付后 , 如 果另 一方 发生违 约 , 就会产 生结 算风 险。 本基 金将通 过国 际性 的专业 清算 公司 统一 进行 交易结 算, 规避 结算 风险 。 8 、法 律风 险

















































































































招募 说明书 12 由于交易 合 约在 法律 上无 效、 合约 内容 不符合 法律 的规定 , 或者 由于税 制 、 破产制 度的 改变等 法律 上的 原因 , 给 交易者 带来 损失 的可 能性 。 法律 风险 主要 发生 在OTC (也称 为柜 台 市场) 的交 易中 。 法 律风 险主要 来自 两个 方面 : 一 是合约 的不 可实 施性 , 包 括合约 潜在 的非 法性, 对手 缺乏 进行 该项 交易的 合法 资格 , 以 及现 行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更而 使 该合 约失 去法 律效力 等 ; 二 是交 易对 手因 经营不 善等 原因 失去 清偿 能力或 不能 依照 法律 规定 对其为 清偿 合 约进行 平仓 交易 。 对 于法 律风险 , 本 基金 将本 着审 慎的原 则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选择 交易 对手 , 并 借助 于本基 金聘 请的海 外律 师严 格合 约的 各项条 款与 内容 , 同 时 , 关注相 应国 家或 地区法 律环 境的 变化 ,有 效规避 法律 风险 。 9 、衍 生品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的 目的 是为了 基金 的有 效管 理和 避险, 而不 是投 机, 基 金管 理人将 通 过控制 规模 、计 算合 约理 论价值 、风 险敞 口、 及时 移仓等 手段 来有 效控 制风 险。 四、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五、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包 括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机构和 其他销 售机构)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对本基 金进 行风险 评价, 不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法律 文件中 风险 收 益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险 承受 能 力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招募 说明书 13 四、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有效 分散 风险 的基 础上 ,力争 获得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相似 的回 报。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下列 金融 产品或 工具 : 在 已与 中国 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 的国家 或地区 证券监 管机 构登记 注册的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公募基 金” , 包 含交易 型开 放式 基金 ETF ) ;普通 股、 优先 股、 全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房地 产信 托 凭证; 政府 债券 、 公 司债 券、 可 转换 债券 、 住 房按 揭支持 证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及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国 际金融 组织 发行的 证券; 银行存 款、 可转让 存单、 银行承 兑汇 票、银 行票据 、 商业票 据、 回购 协议 、 短 期政府 债券 等货 币市 场工 具; 金 融衍 生产 品 ( 远期 合约、 互换 及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境 外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权证 、期 权、期 货等金 融衍生 产品 ) 、结构 性投资 产品( 与 固定 收益 、 股 权 、 信用 、 商 品指 数、 基金 等 标的物 挂钩 的结 构性 产品) 以及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 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相 应将 其纳 入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为基 金中 的基 金(FOF ) ,投资于 公募 基金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本 基 金以原油主题投资为主,投资于原油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 的 80%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就 基 金合 同 而 言 , 原 油基 金是 指全球 范围 内跟 踪原 油价 格的公 募基 金( 包 含 ETF )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宏 观及 商品 分析进 行资 产配 置, 并通 过全球 范围 内精 选基 金构 建组合 , 以 达到预 期的 风险 收益 水平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的 方法 分析 宏观 经济 和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 评估 市场的 系 统性风 险和 各类 资产 的预 期收益 与风 险, 据此 合理 制定和 调整 各类 资产 的比 例, 在 保持 总体 风险水 平相 对稳 定的 基础 上, 力争 投资 组合的 稳定 增值 。 此 外, 本基 金将 持 续地进 行定 期与 不定期 的资 产配 置风 险监 控,适 时地 做出 相应 的调 整。 2 、ETF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主 要以 风险 为主 要考量 ,通 过以 下流 程筛 选 ETF 。 (1) ETF 流 动性 筛选 ETF 的 流动 性是 最重 要的 筛选准 则之 一, 本基 金将 考察以 下方 面 对 ETF 进 行 筛选:

















































































































招募 说明书 14 a)ETF 规模 , 规 模过 小可 能存在 提前 清算 或变 现成 本过大 的问 题; 辅以 观察 日均成 交量 及换手 率等 指标 ; b)ETF 的做 市活 跃程 度, 主要观 察买 卖价 差(bid-ask spread )是 否合 理; c)ETF 的折 溢价 水平 ,折 溢价水 平直 接决 定了 ETF 的交易 风险 ,而 ETF 标的 资产的 波 动率则 决定 了折 溢价 水平 的合理 区间 。 本基金 亦会 根据 不同 资金 规模假 设对 标的 ETF 进行 市场冲 击检 验, 把握 ETF 买卖的 显 性成本 和隐 性成 本。 (2) 积极风 险最 小化 投资 ETF 的 目标 一般 以获 取其该 ETF 所追 踪资 产的 收益, 因此 ,ETF 净 值与 其标的 资 产价格之 间的 差异愈 小愈 好,即追 求积 极风险 最小 化。本基 金主 要考 察 ETF 的跟踪误 差及 跟踪偏 离度 来考 核其 积极 风险。 (3) 总费用 率控 制 本基金 还将 比较 并尽 量选 择总费 用率 (Total Expense Ratio ) 较 具竞 争力 的ETF 品种 , 包括其 购买 及持 有成 本, 例如管 理费 、托 管费 及前 端收费 等。 (4) 对手方 风险 控制 对于合 成ETF , 本 基金 不仅 将重点 评估 单个 发行 人的 违约风 险, 并引 鉴国 际评 级等其 他 第三方 评估 报告 ,还 将通 过分散 投资 的方 式降 低集 中化的 对手 方风 险。 3 、非 上市 基金 投资 策略 非上市 基金 的投 资主 要有 两类目 的 : 一 是 在ETF 投 资品种 缺失 或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投资于 跟踪 原油 价格 或原 油指数 的指 数基 金 ; 二 是意 在间接 获取 管理 业绩 优良 的主动 型公 募 基金的 超额 收益 。 4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个 股投 资仅 在确 定性较 高的 情况 下进 行增 强性投 资 , 通 过投 资原 油行 业的大 市 值股票 来获 取行 业的 整体 平均表 现。 5 、固 定收 益资 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固 定收 益产品 投 资将综 合考 虑收 益、 风险 和流动 性 等 指标 , 在 深入 分析宏 观经 济发展 、货 币政 策以 及市 场结构 的基 础上 ,灵 活运 用积极 和消 极的 固定 收益 投资策 略。 消极固定收益投资策 略的 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 理需 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 产提 供稳定的 收益。 本基 金主 要通 过利 率免疫 策略 来进 行消 极债 券投资 。 积 极固 定收 益投 资策略 的目 标是 利用市 场定 价的 短暂 无效 率来获 得低 风险 甚至 是无 风险的 超额 收益 ; 本基 金的 积极债 券投 资 主要基 于对 利率 期限 结构 的研究 。 本基 金也 将从 债券 市场的 结构 变化 中寻 求积 极投资 的 机 会 。 6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金 融衍 生品 的投 资中主 要遵 循避 险和 有效 管理两 项策 略和 原则 : (1) 避险。 主要 用于 市场 风险 大幅累 计时 的避 险操 作, 减小基 金投 资组 合因 市场 下

















































































































招募 说明书 15 跌而遭 受的 市场 风险 ; (2) 有效管 理 。 利 用 金融 衍生 品流动 性好 , 交易成 本低 等特点 , 通过 金融衍 生 品 对 投资组 合的 仓位 进行 及时 调整, 提高 投资 组合 的运 作效率 。 此外,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并且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还 将进 行证券 借贷 交易、 回购 交易 等投 资, 以增加 收益 ,保 障投 资 人 的利益 。 未来, 随着 全球 证券 市场 投资工 具的 丰富 ,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和更 新相 关投 资策略 , 并 及时进 行公 告。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80% 以 上的 基 金资产 投资 于 公 募基 金 ; 投资于 原油 基金 的比 例不 低于本 基 金非现 金资 产 的 80% ; (2)基 金持有 同一家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在基金 托管 账户的 存 款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本款 所称银 行应 当是 中资 商业 银行在 境外 设立 的分 行或 在最近 一个 会 计年度 达到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银 行。 (3)基 金持有 同一机 构( 政府、国 际金 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 证券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 值的10% 。 (4)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5)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不 得持 有同一 机构 10%以上 具有投 票权 的证券 发行总 量。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6)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7) 每只 境外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投 资境 外伞 型基 金 的, 该 伞 型基金 应当 视为 一只 基金 。 (8)同 一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任何 一只 境外基金 ,不 得超过 该境 外基金 总 份额 的20% 。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 用合 理的 商业措 施

















































































































招募 说明书 16 减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中 国证 监会根 据证 券市 场发展 情况 或基 金具 体个 案,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比 例限制 。 2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2)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2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3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3 、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 级机构 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3 )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 )现 金; 2 )存 款证 明; 3 )商 业票 据; 4 )政 府债 券; 5 )中资 商业银 行或由 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 评级 的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 候终止证 券借 贷交易 并在 正常市场 惯例 的合理 期限 内要求 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4 、 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 购交易 ,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 规定:

















































































































招募 说明书 17 (1)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 的对手方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应 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 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 当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 对卖 出收益进 行调 整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 已售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一旦买方 违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和 有关 法律有 权保 留或处置 卖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3)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售出证券 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 和 分红。 (4)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入 证券 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 整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低 于支 付现金 的 102% 。一旦 卖方 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有 权保留或 处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 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 应责任 。 (6)基 金参与 证券借 贷交 易、正回 购交 易,所 有已 借出而未 归还 证券总 市值 或所有 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的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5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基金: (1) 其他 基金 中基 金; (2) 联接 基金 ; (3) 投资 于前 述两 项基 金的伞 型基 金子 基金 。 6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该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承销 证券 ; (9)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10)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11)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招募 说明书 18 (12)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 (13)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4)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5)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 、 行政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 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7、若法 律、 行政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发 生 修改或 变更, 致使 现行 法 律法规 的 投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被 修改 或取 消 , 本 基金相 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限 制 规 定 。 8、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五、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决策 程序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 。依 法决策 是本 基金 进行 投资 的前提 。 (2) 宏 观经 济发 展态 势、微观 经济 运行 环境 和证券 市场 走势 。这 是本 基金投 资决 策的 基 础。 (3) 投 资对 象收 益和 风险的配 比关 系。 在充 分权衡 投资 对象 的收 益和 风险的 前提 下作 出 投资决 策, 是本 基金 维护 投资者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2 、决 策程 序 (1) 决 定主 要投 资原 则: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是 公司投 资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决定 基金 的主 要 投资原 则, 确立 基金 的投 资方针 及投 资方 向, 审定 基金的 资产 及行 业配 置方 案。 (2) 提 出投 资建 议: 投资研究 团队 依据 对宏 观经济 、股 票市 场运 行趋 势的判 断, 结合 基 金合同 、投 资制 度向 基金 经理提 出股 票资 产的 投资 建议。 (3) 制 定投 资决 策: 基金经理 在遵 守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制 定的 投资 原则 前提下 ,根 据研 究 员提供 的投 资建 议以 及自 己的分 析判 断, 做出 具体 的投资 决策 。 (4) 进 行风 险评 估: 风险管理 部门 对公 司旗 下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进 行监测 和评 估, 并 出具风 险监 控报 告 。

















































































































招募 说明书 19 (5) 评 估和 调整 决策 程序: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环 境的 变化 和实 际的 需要调 整决 策的 程 序。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60%WTI 原油 价格 收益 率 + 40%BRENT 原油价 格收 益 率。 其中 WTI 原油 是指 美国 西 德州中 级原 油 (West Texas Intermediate), BRENT 原 油是指 北大西 洋北海 布 伦特 原油 。 上述 两种 原油 价格 均能 较好的 代表 国际 基准 原油 价格, 因此 本基 金采用 上述 两种 原油 价格 的收益 率的 加权 作为 业绩 比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标的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按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无 需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如果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所 参照 的标 的在 未来 不再发 布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关 手续 后 , 依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选取 相似 的或可 替代 的标 的作 为业 绩比较 基准 的 参照,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七、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基 金中 基金 , 主 要 投资 于全 球范 围内 的原 油基金 (包 括 ETF ) 及公 司股票 , 在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较高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的基 金品种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境 外 市 场,需 承担 汇率 风险 以及 境外市 场的 风险 。 八、未 来条 件许 可情 况下 的基金 模式 转换 若未来 上海 国际 能源 交易 中心 推 出原 油期 货 , 且 基金 管理人 对应 推出 投资 该原 油期货 的 原油 ETF ,本基金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可相 应调 整为 对应原 油 ETF 的联接基 金 模式并 对投 资 运作等 相关 内容 进行 调整 。 九、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 债 权人 、所投 资基 金的份 额 持有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十、代 理投 票 1 、基金 管理人 作为基 金投 资者的代 理人 ,将行 使证券 的代理 投票 权。在 代理 投票时 ,

















































































































招募 说明书 20 公司将 本着 投资 者利 益最 大化的 原则 提出 代理 投票 的建议 。 2 、代 理投 票权 的决 定将 由 基金经 理做 出。 公司 将保 留代理 投票 的文 件至 少三 年以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委托 境外 投资顾问 或境 外托管 人进 行代理投 票。 基金投 资于 注册地 在 中国以 外的 公司 发行 的和 没有在 中国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有 投票 权的 证券 , 境外 公司治 理标 准 、 法律或 监管 要求 和披 露实 务操作 与中 国的 相关 规定 存在差 异 。 当 委托 投票 权与 非中国 证券 相 关时, 受托 机构 将考 虑在 相关外 国市 场上 适用 的不 同的法 律法 规, 提出 决定 如何行 使表 决权 的建议 。 4 、在某 些中国 以外的 法域 中,就基 金组 合内公 司的 股份行使 投票 权的股 东可 能被限 制 在股东 大会 召开 日期 前后 的一段 时间 内对 股票 进行 交易 。 由 于此 类交 易限 制会 妨碍组 合管 理 且可能 导致 基金 的流 动性 受损, 如果 存在 此类 限制, 管理人 在一 般情 况下 将不 行使代 理投 票 权。 此外 , 某 些中 国以 外 的法域 要求 投票 的股 东就 不同的 基金 披露 当前 的持 股情况 , 如果 存 在此类 披露 要求 ,管 理人 在一般 情况 下将 不行 使委 托投票 权, 以保 护基 金持 有信息 。 5 、基 金将 保留 委托 投票 权 的记录 ,至 少保 存 3 年以 上。其 中包 括: (1) 基金 作为 证券 持有 人 收到的 有报 告义 务的 发行 人的证 券持 有人 会议 相关 的材料 ; (2) 发行 人的 名称 ; (3) 组合 证券 的交 易所 代 码; (4) 会议 日期 ; (5) 会议 上需 投票 的事 项 的简要 描述 ; (6) 需投 票的 事项 是否 由 发行人 、其 管理 层或 其他 人或公 司提 出; (7) 基金 是否 对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8) 基金 如何 就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9) 基金 的投 票是 赞成 还 是反对 发行 人的 管理 层的 提议。 6 、管理人也可聘请 ISS (专业从事代理投票顾问服 务的公司 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 )等第三方提供代理投票服务,协助进行代 理投票的决定。第三方代 理投票服务机 构将提 供代 理投 票的 分析 、 提出 投票 建议, 并将 管理 人提出 的投 票决 定形 成指 令通知 发给 统 计投票 机构 ,按 月出 具持 有股票 的报 告、 投票 的季 度和年 度总 结。 十一、 证券 交易 1 、券商 的交易 执行能 力、 研究实力 和提 供的研 究服 务 等,这 是选 择券商 以及 分配交 易 量最主 要的 原则 和标 准, 包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交易执 行能 力。 主要 指券 商是否 对投 资指 令进 行了 有效的 执行 、 能 否取 得较 高质量 的成 交结果 以及 成交 以后 的清 算完成 情况 。 衡量交 易执 行能力 的指 标主 要有 : 是 否完成 交易 、 成 交的及 时 性 、成 交价 格、 对市场 的影 响、 清算 系统 的能力 与清 算时 效性 等; 研究机 构的 实力 和水 平。 主要是 指券 商能 否提 供 高 质量的 宏观 经济 研究 、 行 业研究 及市

















































































































招募 说明书 21 场走向 、个 股分 析报 告和 专题研究 报 告, 报告 内容 是否详 实, 投资 建议 是否 准确; 提供研 究服 务的 质量 。 主 要指券 商承 接调 研课 题的 态度 、 协 助安 排上市 公司 调研 、 以 及 就有关 专题 提供 研究 报告 和讲座 。 其他有 利于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 2 、管理 人 根据 上述标 准对 境外券商 进行 遴选, 拟定 交易量分 仓比 例,并 每季 度 进行 调 整, 考 核内 容包 括服 务质 量、证 券推 荐的 成功 率、 交易的 执行 力等 因素 。 3 、对于 在券商 选择和 分仓 中存在或 潜在 的利益 冲突 ,管理人 应该 本着维 护持 有人的 利 益出发 进行 妥善 处理 ,并 及时进 行披 露。 4 、交易 佣金的 返还。 交易 佣金如有 折扣 或返还 ,应 归入基金 资产 ,或者 使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受 益。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本基金 在业 绩披 露中 将采 用全球 投资 表现 标准 (GIPS )。GIPS 是 一套 确保 公 司表现 得 到公平 报告 和充 分披 露的 投资表 现报 告道 德标 准。 1 、在 业绩 表述 中采 用统 一 的货币 ; 2 、按 照GIPS 的相 关规 定和 标准进 行计 算; 3 、 如果GIPS 的标 准与 国内 现行要 求不 符时 , 同时 公 布不同 标准 下的 计算 结果 , 并 说明 其差异 ; 4 、对 外披 露时 ,需 要注 明 业绩计 算标 准是 符 合 GIPS 要求的 。




















































































































招募 说明书 22 五、 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2005 年 ,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资 扩 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币 。2013 年, 注册 资本 金由1.5 亿 元人民 币增 至 3 亿元 人民 币。 目前 股权 结构 : 华 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5% 、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 30% 、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 15%及 兴业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10% 。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 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高 级经济 师, 中 国籍。 历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江苏 省分 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南京 市分行 江宁 支行 科员 ; 华 泰证券 证券 发行 部副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江苏省 证券 登记 处总 经理 ; 华泰 证券 副总 经理 、 总 裁、 董 事长 兼党 委副书 记。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河海 大学 技术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博士 学位, 中国 籍。1994 年 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历任 总裁 秘书 、投 资银行 一部 业务 经理 、上 海总部 投资 银 行业务 部副总 经理、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总裁助 理兼 董事会 办公室 主任、 副总 裁、党 委 委员 。 现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 党 委委员 ; 华 泰长城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华泰 金融 控 股(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南京 林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 中国 籍。1994 年12 月加 入华 泰 证券并 一直 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 任人 事处 职员、 人 事处培 训教 育 科科长 、 投资 银行总 部股 票事务 部副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一 部副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一 部高 级 经

















































































































招募 说明书 23 理、投 资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发 行部经 理、资 产管 理总部 总经理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总监 、 总裁助 理、副 总裁、 董事 会秘书 等职务 。现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的 副总 裁、党 委委员 、 董事会 秘书 ; 华泰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华 泰紫金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 苏股 权 交易中 心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华泰 瑞通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江苏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证 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夏桂英女 士, 董事, 中共 党员,高 级经 济师,26 年 法律公司 管理 经济工 作从 业经历 。 毕业于 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律 专业 , 获 法学 硕士学 位 , 中国籍 。 曾先 后担任 中国 政法大 学中 国法 制研究 所教师 、深圳 市人 大法工 委办公 室主任 科员 、深圳 市光通 发展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任 、 深圳市 投资管 理公司 总法 律顾问 、深圳 市对外 劳动 服务有 限公司 党总支 书记 、董事 长等职 。 2004 年10 月加 入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历任 法律事 务部 部长 、 企 业一 部部长 职务 。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深 圳市 通产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 城市 建设开 发 ( 集团 ) 公 司董 事、 深 圳市 中小 企业 信用 融资担 保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 项建国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 中国 籍。 曾在 江西 财 经大学 任教 并担 任审 计教 研室副 主任 , 其后在 深圳 蛇口信 德会 计师 事务所 、 深圳 市商贸 投资 控股公 司 、 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限 公司 任职 , 历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 有 限公司 投资部 部长、 投资 发展 部 部长、 企业一 部部 长、战 略发展 部部长 ,长 期从事 投融资 、 股权管 理 、 股 东事务 等工 作。 现任 深圳 市投控 产业 园区开 发运 营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国 深圳 对 外贸易 ( 集团 ) 有限 公司 董 事、 深圳 市高 新投 集团 有 限公司 监事 、 华润 五丰 肉 类食品 ( 深圳 )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建 筑设计 研究 总院 有限 公司 董事。 李自成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中国籍 。 历 任厦 门大 学哲 学系团 总支 副书记 、厦门 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 办公室 主任、 营业 部经理 、计财 部经理 、公 司总经 理助理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厦门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工 会主席 、 党总 支 副书记 。 现 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中国 籍。 历 任兴 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总 经理 助理、 负责 人, 证券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现 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兴 证( 香港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总裁, 中共 党员, 经济学 硕士, 注册 会计师, 中国 籍。 历 任德 勤国际 会 计 师行会 计专 业翻 译, 光大 银行证 券部 职员 ,美 国 NASDAQ 实 习职 员, 证监 会处 长、副 主任 。 2012 年加 入南 方基 金, 担 任督察 长 , 现 任南 方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总 裁、 党委副 书记 。 姚景源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硕士 , 中 国籍 。 历 任国家 经委 副处 长、 商业 部政策 研究 室副处 长、 国际 合作 司处 长、 副 司长 、 中 国国 际贸 易促进 会商 业行 业分 会副 会长、 常务 副会 长、 国 内贸 易部 商业 发展 中 心主任 、 中 国商 业联 合会 副 会长、 秘书 长、 安 徽省 政府 副秘书 长、 安徽省 阜阳 市政 府市 长 、 安 徽省统 计局 局长 、 党组 书记 、 国 家统 计局 总经 济师 兼新 闻发言 人。

















































































































招募 说明书 24 现任国 务院 参事 室特 约研 究员, 中国 经 济50 人论 坛 成员, 中国 统计 学会 副会 长。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教育 部全国 金融硕 士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员 会委员 ,中 国籍 。 历任东 南大学 经济 管理学 院助教 、 讲师、 副教 授、 教授, 现 任南京 大学 工程 管理 学院 院长、 金融 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南京 大学 创业投 资研 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主 任、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江苏 省省 委决 策咨 询专家 、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司 治理 委员 会委 员、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 国 信 证券等 单位 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中 国金 融学年 会常 务理事 、 国家 留学基 金会 评审专 家 、 江 苏 省资本 市场 研究 会会 长、 江苏省 科技 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周锦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香港 证券 及投资 学会 高级 资深 会员 , 中国 香港 籍。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 商 业罪案 调查 科) , 香 港证 券 及期货 专员 办事 处, 及香 港证券 及期 货 事务监 察委 员会 , 退 休前 为该会 的法 规执 行部 总监 。 其后 曾任 该会 法规 执行 部顾问 及香 港汇 业集团 控股 有限 公司 独立 非执行 董事 。现 任香 港金 融管理 局顾 问。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20 年以上 证券 从业经 历, 中国籍 。 毕业于 财政 部科 研所 , 曾 任职于 北京 市财 政局 、 深 圳蛇口 中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 京 都会 计师 事 务所等 机构 , 先 后担 任干 部、 经 理、 副主 任等 工作 。 现担 任致 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董 事合 伙人 ,中 国证 监会上 市公 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询 委员 会委 员职 务。 周蕊女 士, 独 立董 事,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 中 国籍。 曾工作 于北 京市 万商 天勤 (深圳) 律 师事务 所、 北京 市中 伦 (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 北 京 市信利 (深 圳) 律 师事 务 所, 现 任北 京市 金杜 ( 深圳 ) 律 师事 务所 华南区 管理 合伙 人, 全联 并购公 会广 东分 会副 会长 、 广东 省律 师协 会女律 师委 员会 副主 任、 深圳市 中小 企业 改制 专家 服务团 专家 、 深 圳市 中小 企业公 共服 务联 盟副主 席、 深圳 市易 尚展 示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5 年 的证券行 业从 业经历 。毕 业于杭州 电子 工业学 院会 计专业 , 获学士 学位 , 中国 籍 。 曾 任职于 熊猫 电子 集团 公司 , 担 任财 务处 处长 工作 。1998 年10 月加 入华泰 证券 , 历 任计 划资 金 部副总 经理 、 稽 查监 察部 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 计划 财务 部总经 理。 现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务 负责 人、 计划 财务 部总经 理;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 华 泰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华泰 紫金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华泰 瑞通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专业, 中国籍 。曾在 浙江 兰溪马 涧米厂 、浙江 兰溪 纺织机 械厂、 深圳市 建筑 机械动 力公司 、 深圳市建 设集 团、深 圳市 建设投资 控股 公司工 作,2004 年 深圳市 投资 控 股有 限公司成 立至 今,历 任公司 计划财 务部 副经理 、经理 ,财务 预算 部副部 长,长 期从事 财务 管理、 投融资 、 股权管 理 、 股 东事务 等工 作, 现任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考 核分 配部 部长 , 深 圳经 济特 区 房地产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深 圳市 建安 (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深圳市 国际 招

















































































































招募 说明书 25 标有限 公司 董事 、深 圳市 深投物 业发 展有 限公 司董 事。 苏荣坚先 生, 监事, 中共 党员,学 士学 位,高 级经 济师,中 国籍 。历任 三明 市财政局 、 财委, 厦门 信达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 厦 门国 际信 托投资 公司 财务 部业 务主 办、 副 经理 , 自 营业务 部经 理; 现任 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 财 务部 总经 理。 林红珍 女士,监 事, 投资 经 济管理 专业 学士 学位,后 参 加人民 大学 金融 学院 研究 生进修 班, 中国籍 。 曾任 厦门对 外供 应总公 司会 计 、 厦门 中友 贸易联 合公 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门 外供 房 地产开发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1994 年进 入兴业 证券, 先后担任 计财 部财务 综合 组负责人 、直 属营业 部财务 部经理 、财 务会计 部计划 财务部 经理 、风险 控制部 总经理 助理 兼审计 部经理 、 风险管 理部副 总监、 稽核 审计部 副总监 、风险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兴业 证券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兴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经 理、 兴业 创新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 博 士研究 生, 工程 师, 中国 籍。 历 任安 徽国 投深 圳证 券营业 部电 脑工程 师 , 华 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电 脑部 经理 助理 ,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副 总监 、 市场服 务部 总监 、电 子商 务部总 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张德伦 先生, 职工 监事, 中共党 员, 硕 士学 历, 中 国籍。 历 任北 京邮 电大 学 副教授、 华 为技术 有限 公司 处长 、 汉 唐证券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 力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 询 公司副 总经 理 、 首 席顾 问 ,2010 年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人 力 资源部 总监 。 徐超先 生, 职工 监事 , 工 商管理 硕士 , 中 国 籍 。 曾 担任建 设银 行深 圳分 行科 技部开 发中 心副经 理 ,2000 年 10 月 加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信息 技术 部主 管 、 总 监助 理 、 副 总监、 执行 总监 ,现 任运 作保障 部总 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 工监 事,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中 国籍 。 先后 担任 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券 业务 部实习 律师 、 浦 东发 展银 行深圳 分行 资产 保全 部职 员、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法 务主管 、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12 月 加入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监察 稽核 部经 理、高 级经 理、 总监 助理 、副总 监, 现任 监察 稽核 部执行 总监 。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万善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 先生, 副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商 管理 硕士, 经济师, 中国 籍 。 历 任江 苏省投 资 公 司业务 经理 、 江苏国 际招 商公司 部门 经理 、 江 苏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江 苏国信高 科技 创业投 资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总经 理。2003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 现 任南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 总 裁、 党委 委员、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 工 商管理 硕士 , 中 国籍 。 曾 任职于 湖北 省荆 州市 农业 银行 、 南方 证券公司 、国 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 南方基 金,历任 国债 投资经 理、 专户理财 部副 总监 、 南 方避 险增值 基金 基金经 理 、 总 经理助 理兼 养老金 业务 部总 监,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 有

















































































































招募 说明书 26 限公司 副总 裁。 朱运东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经 济学 学士 , 中 国籍 。 曾任 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算 司及 办公厅 、 中国 经济开 发信 托投资公 司 ,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历 任北京 分公 司总经理 、产 品开发 部总 监、 总裁 助理、 首席市 场执 行官 , 现 任南 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党委委 员。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中国籍 。 历 任南 京汽 车制 造厂经 营计 划处科 员 , 华 泰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营 业部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兼 基金 部总 经理 、 投 资银 行总 部 副总经理 兼债 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曾任督察 长兼 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纪 委委 员。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 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 中国 籍 。 历任 财政 部中华 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师, 南 方证 券有限公 司投 行部及 计划 财务部总 经理 助理,1998 年加入南 方基 金, 历 任 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司 监事 、 财 务负 责人 、 总经 理助 理 ,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 共党员,EMBA 工商 管理 硕士,中国籍。历任中国 农业银行 副处级 秘书 , 南 方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业务 部总 经理、 沈阳 分公 司总 经理 、 总裁 助理 , 联 合证券(现 为华泰 联合证 券)董事会 秘书、 合规总 监等职务;2011 年加 入南 方基金,任 职 董事会 秘书 、 纪 委书 记,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董事 会秘 书、 纪委书 记、 南方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海鹏 先生 , 副总 裁, 工 商管理 硕士 , 中国 籍。 曾 任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高 级分析师 ,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高级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基 金经 理、 全 国社 保及 国际 业务 部执行 总监 、 全 国社 保业 务部总 监、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总 经理 助理 兼固定 收益投 资总监 ,现 任南方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裁 、首席 投资官 (固 定收益) 、南 方 东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香港) 董事 。 4 、基 金经 理 黄亮,北 京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具 有基 金从业 资格 。曾任职 于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 天华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 2005 年 加入 南方 基金 国际 业务部 , 负 责 QDII 产品设计及国 际业 务 开拓工 作,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5 月 ,担 任南 方全 球基金 经理 助理 ;2014 年 12 月至 今, 担任国 际业 务部 副总 监; 2015 年 9 月 至今, 任国 际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2009 年 6 月 至今 , 担任南 方全 球基 金经 理;2010 年 12 月至 今, 任南 方 金砖基 金经 理;2011 年 9 月至 2015 年 5 月, 任南 方中 国中 小盘 基金经 理;2015 年 5 月 至 今,任 南方 中国 香港 优选 基金基 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首席 投资 官 李 海鹏先 生 , 总裁 助理 兼权 益首席 投资 官 史博 先生 ,国 际业 务部 副总监 黄亮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招募 说明书 27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 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职责 。 四、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法 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遵 守《 基金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 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 从 事 下列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 者职务 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五、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为 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招募 说明书 28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六、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 勤 勉尽责 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的 人 谋 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理 制度 包括内 部会 计控制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投资 管理 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招募 说明书 29 执行。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职责 ,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机构设 置 、 风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 制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 制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制度 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火 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制 度等 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 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 察 稽核 制度 包括 内部 稽核 管 理办 法、 内部 稽核 工作 准 则等 。通 过这 些制 度的 建立, 检查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和人 员遵守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规章的 情况 ; 检 查公 司各 业务部 门和 人员 执行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各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 规章 的情况 。




















































































































招募 说明书 30 六、 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 目前 不设 境外 投资 顾问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选择 、 聘 任、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投 资顾问 , 并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公 告。




















































































































招募 说明书 31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2016 年3 月 22 日 证监 许可[2016]581 号文 注册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一、募 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具 体发 售时 间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二、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币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三、发 售方 式和 销售 渠道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 场内 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场外 将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的销 售 网 点 发售 或 按 基 金 管理 人 、 场外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公 开 发售 (具体 名单详 见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或相 关业务 公告 ) 。场内 将通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内 具有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格 并 经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和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认 可的 会 员 单 位发 售(具 体名单 详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或 相关业 务公 告) 。 本 基金募 集期 结束前 获得基 金销售 业务资 格的 证券 公司 也可 以代理 场内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尚 未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 但 属于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的其 他机构 , 可 在本 基金 份额 上市后 , 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通过场 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系统 投资 人的 上 海证 券账 户 下 。 通 过 场外认 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登 记结算 系统 投资 人的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其中, 上海 证券 账户 是 指投 资 人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 开立 的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人 民币 普 通 股 票账 户或者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本基金 认购 的申 请方 式为 书面申 请或 基金 管理 人公 布的其 他方 式。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按面 值发 售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若 资金 未全 额到账 则认 购不 成立 , 基 金管理 人将 认购不 成立 或无 效的 款项 退回。





基 金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多 次认 购, 认购 一经 确认不 得撤 销。





当 日(T 日 )在 规定 时间内 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人通常 应在 T+2 日到 网点 查询交 易情 况,

















































































































招募 说明书 32 在募集 截止 日 后 3 个 工作 日内到 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 书。





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已经接 收到 认 购申请 。 认购 的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四、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 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 ( 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 , 对基金 发售 规模 进行 限制 。具体 规模 限制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 告 中 规定。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的 资产规 模不 受上 述限 制,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 境 外投资 额度 控制基 金申 购规 模并 暂停 基金的 申购 。 五、认 购开 户 1 、 投资 人办 理场 外认 购时 , 需具有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 其中: 已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办理 过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注册或 注册 确认 手续 的投 资人, 可直 接办 理本基 金场 外认 购业 务; 已有上海 证 券账 户的 投资 人, 可 通过 场外 销售 机构 以其上海 证 券账 户申请 注册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尚无 上海 证券账 户的 投资人 , 可直 接申请 账户 开户 ,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将 为其配 发上海 证 券投 资基 金账户 , 同时 将该 账户 注册 为开放 式基 金 账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 应提 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 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 各其他销 售机构 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 2 、投资 人办理 场 内认 购时 ,需具有 上海 人民币 普通 股票账户 或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以 下简称 “ 上海证券账户” ) 。 已有 上海 证券账户的投资 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 基金。尚无 上 海 证 券 账 户 的投 资 者 可 通过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 的 开户 代 理 机 构开 立账户 。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 应提 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 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 各其他销 售机构 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 六、认 购费 用


1 、 本 基金 场外 和场 内 认 购 费率最 高不 高 于 1.0% , 且 随认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 如 下表 所示: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1.0% 100 万≤M <300 万 0.6%

















































































































招募 说明书 33 300 万≤M <500 万 0.3%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他基 金销 售机构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情 形 下, 对 认购 费用 实行 一定 的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 相关 规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他基 金销 售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或通 知。 七 、认 购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 资人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不得 动用 。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其中 , 利息 折算 基金份 额的 处 理方式 以登 记机 构的 规则 为准, 利息 转份 额的 数额 以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八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一) 场外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1 、基金 场外认 购采用 “金 额认购、 份额 确认” 的方 式。基金 的认 购金额 包括 认购费 用 和净认 购金 额。 计算公 式为 :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面值+ 认购 利息/ 基 金份额 面值 例:某 投资 者投资 1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该 笔认 购产 生利息 5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认 购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 用 =100,000 -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额 = 99,009.90/1.00 +50.50/1.00 =99,060.40 份 2 、场外 认购金 额、份 额 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保留 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部分舍 去,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二) 场内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1 、基 金场 内认 购采 用“ 金 额认购 、份 额确 认” 的方 式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与场 外认购 相同 。 例: 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认 购本基 金 100,000.00 份, 且认购 期利 息 为 50.50 元 , 则其可 得

















































































































招募 说明书 34 到的认 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 用 =100,000 -99,009.90 =990.10 元 场内认 购份 额=99,009.90/1.00=99,009 份 场内认 购利 息折 算的 基 金 份额=50.50/1.00=50 份 退还投 资人 的金 额=0.90*1.00=0.90 元 场内认 购份 额总 额=99,009+50=99059 份 2 、场内 认购份 额的计 算中 ,投资者 认购 所得场 内份 额先按四 舍五 入原则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两位 , 再按 截位法 保留 到整数 位 , 小 数部分 对应 的金额 退还 投资 人。 场内 认购利 息折 算 的 基金份 额按 截位 法保 留到 整数位 ,小 数部 分舍 去归 基金资 产。 九 、基 金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1 、 场外 认购: 本基 金场 外 销售机 构首 次认 购和 追加 认购最 低金 额均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具体认 购金 额以 各基 金销 售机构 的公 告为 准 。 本 基金 直销机 构最 低认 购金 额由 基金管 理人 制 定和调 整。 2 、场 内认 购: 本基 金场 内 认购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000 元, 且须为 1 元的 整 数倍。 十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和持 有限额 基金管 理人 不对 募集 期间 的单个 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进 行限 制。 基金投资 人在 基金募 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 购基金 份额 。认购费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计算 。 认购一 经确认 不 得撤 销。




















































































































招募 说明书 35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 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 人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并 提出 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招募 说明书 36 九、 基金份额的 上 市交 易 一、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规定 的上 市条 件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 可 申请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二、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三、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基金合 同生效后 3 个 月内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和上 海证 券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的情况 下 , 本基金 可 申 请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份 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四、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本基金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循 《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等 有关 规定 及其 不时 修订和 补充 。 五、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有关 规定办 理。 六、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和 终止上 市





上 市基 金份 额的 停复 牌和终 止上 市按 照 《 基金 法》 相 关规 定和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的相 关规 定执行 。具 体情 况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相关 公告 。 七、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及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定 进 行调整 的 ,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相应 予以 修改 ,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并 在 本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增加 了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新功能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的程 序后 增加 相应 功能 。




















































































































招募 说明书 37 十、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与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的 直 销 网点 及 其 他 基 金 场外 销 售 机构 的 销 售 网点 , 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 经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和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认 可的 会员 单位 , 具体的 销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 说明书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境外 主要 投资 市场 的共 同交易 日 。 本基金 境外 主要 投资 市场 包括香 港、 伦敦 和纽 约。 基 金管理 人 在 开放 日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和赎回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购 、 赎回时 除外 。 开 放日 的 具 体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调整 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招募 说明书 38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在当 日的 开放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4 、本基 金 场外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 则,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 场外销 售机 构赎回 基 金 份额 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场外 认购 、申 购确认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5 、本基 金 场内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按照 上海证 券交 易所、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会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或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申购 、赎回 业务 等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按新 规定 执行 ; 6 、本基 金申购 、赎回 的币 种为人民 币,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情 况 下, 接 受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 赎回 , 并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 信 息披 露等 相关 约定 进行相 应调 整并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 理规 则等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 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 否 则所 提 交的 申 购申 请不成 立。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 购生 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10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 发生

















































































































招募 说明书 39 巨额赎 回 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的 情形 时 ,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基金合 同 有 关条 款处 理。 如遇 基 金投 资所 处的 主要 市场或 外汇 市场 正常 或非 正常停 市、 外管 局相关 规定或 本基金 所投 资市场 的交易 清算规 则变 更,或 证券/期货 交 易所或 交易市 场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 非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 的 因素影 响了 业务 流程 ,则 赎回款 项划 付时 间相 应顺 延。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2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T+3 日后(包 括该 日)及时 到销 售机构 柜台 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 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 人任何 损失 由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业务办 理规 则进 行调 整 , 并在调 整实 施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 本基 金场 外首 次申 购和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均 为 10 元 , 各基 金销 售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以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本 基金 场内 申购 单笔 最低申 购金 额 为 1,000 元, 且须为 1 元的 整数倍 ; 本基金 场外 单笔 赎回 申请 不低 于 1 份 , 投 资人 全额 赎回时 不受 上述 限制 。 各 销售机 构在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前提 下, 可根据 情况 调高 单笔 最低 赎回份 额要 求, 具体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为 准, 投资 人需 遵循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 场内 单笔 赎回申 请不 低 于 1 份 , 同 时赎回 份额 必 须 是整数 份额, 按照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规 则执行 , 各销售 机构 在符 合上 述规 定 的前 提下 , 可 根据 情况 调高单 笔最 低赎 回份 额要 求, 具 体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为准 ,投 资人 需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最低 申购 金额及 最低 赎回 份额 由基 金管理 人制 定和 调整 ;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规定 本 基金的 总规模 限额 、当 日 申购金 额限制 ,具 体规 定 请参见 相 关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金额和 赎

















































































































招募 说明书 40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 六 、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 本基 金场外 和 场内 申购 费率最 高不 高 于1.2%, 且 随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 如下 表 所示: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2% 100 万 ≤M <300 万 0.8% 300 万 ≤M <500 万 0.4%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算。 销售机 构可 参考 上述 标准 对申购 费用 实施 优惠 。 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2 、 本基金 场外与场内 赎回费率最高不高 于 0.5%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 具体如 下表 所示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180 天 0.5% 180 天 ≤N <365 天 0.25% N ≥365 天 0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计 算方 法/ 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招募 说明书 41 计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1) 场外 申购 举例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10 万 元 申购基金 份额, 对 应费 率 为 1.2% , 假设申 购当 日 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160 元 , 若投资 人选 择场 外申 购,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 = 98,814.23/1.0160 = 97,258.10 份 (2) 场内 申购 举例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10 万 元 申购基金 份额, 对 应费 率 为 1.2% , 假设申 购当 日 本 基金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160 元 , 若投资 人选 择场 内 申 购,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及 返还余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 = 98,814.23/1.0160 = 97,258.10=97,258 份 退还投 资人 的金 额=0.10*1.0160=0.10 元 因 场内申购 份额计 算结果采 用截位法 保留到 整数位, 故投资人 申购所 得份额为 97,258 份,小 数部 分对 应的 申购 资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 持 有 179 天 赎回 10 万 份 , 赎 回费 率为 0.5% , 假 设 赎回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0× 0.5% =508.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0 -508.00 =101,092.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T+1 日计 算, 并在 T+2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场外申 购涉 及金额 、 份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 后

















































































































招募 说明书 42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场内申 购涉 及金 额的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场内 申购 涉 及份额 的计 算结 果按 四舍 五入的 原则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再 按截 位法 保留 到整数 位, 小数 部分对 应的 剩余 金额 由场 内证券 经营 机构 退还 投资 人。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 计算 并扣除相 应的费 用 ,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八 、申 购和 赎回 的登 记 投资者 场外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2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 T+3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者 场外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2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记 手 续。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 按照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理 。 本基金 的登 记机 构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述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并 最迟 于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 本 基金 投资 所处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或外 汇市 场正 常或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或者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 4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因技 术故 障或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结 算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登 记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6 、当一 笔新的 申购申 请被 确认成功 ,使 本基金 总规 模超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本基金 总 规模上 限时 ; 或 使本 基金 当日申 购金 额超 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或 该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过 单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上限 时 ; 或 该投 资者 当日 申购金 额超 过

















































































































招募 说明书 43 单个投 资者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7 、基金 投资的 主要证 券市 场或外汇 市场 休市时 或本 基金的资 产组 合中的 重要 部分发 生 暂停交 易或 其他 重大 事件 ,继续 接受 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8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9 、基金 资产规 模或者 份额 数量达到 了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上限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外 管 局的审 批及 市场 情况 进行 调整) 。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除 第 8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十、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本 基金 投资 所处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或外 汇市 场正 常或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或者 无法 办理 赎回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 、基金 投资的 证券市 场或 外汇市场 休市 时或本 基金 的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暂 停 交易或 其他 重大 事件 ,继 续接受 赎回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 条 款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出现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时 , 场内 赎回 申请 按照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业 务规 则办理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招募 说明书 44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巨 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方 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 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的有关规 定办理 。 4 、 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个开 放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 本基 金 的 赎 回申 请 ; 已 经 接受 的 赎 回 申请 可 以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5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括 但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件 或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 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三、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招募 说明书 45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基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转托 管 、非 交易 过户 、冻 结和解 冻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 转 托管 、 非 交易 过户 、 冻 结和 解 冻等相 关业 务规 则按 照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相关业 务规 则执行 。若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 转 托管 、 非 交易 过户 、 冻结和 解冻 业务 等规 则有 新的规 定, 按新 规定 执行 。 十六、 定投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投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 定。 投资人 在办 理定投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定 投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中 国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所 或 者 其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基 金 份 额 转让 的 申 请 并 由登 记 机 构 办理 基 金 份 额的 过户登 记 。 基 金管理 人拟 受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 将 提前 公告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应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公 告的 业务 规则 办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 务。 十八、 其他 业务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质 押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招募 说明书 46 十一、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上 市费 用及 年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审计 费、 诉讼 费 和 仲裁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 基金 的证 券/期货 交 易费 用 、 所 投资 基金 的交 易费 用 和管理 费用 及在 境外 市场 的开户 、 交易、 清算 、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10 、基 金进 行外 汇兑 换交 易的相 关费 用; 11 、 基金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应当缴 纳的 , 购 买或 处置 证 券有关 的任 何税 收、 征费 、 关税、 印花税 及预 扣提 税( 以及 与前述 各项 有关 的任 何利 息及费 用) (简 称 “税收 ” ) ; 12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更换 境外 托管人 及 基金 资产由 原基 金托管人 、 更换境 外托 管人 转移 新托 管人 、 更换 境外 托管 人 所 引起的 费用 , 但 因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境 外托 管人 自身 原因导 致被 更换 的情 形除 外; 13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招募 说明书 47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8%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的具 体使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支配 ; 如 果委托 境外 投资 顾问 , 基 金的管 理费 可以部 分作 为境 外投 资顾 问的费 用 , 具 体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境 外投 资顾 问在 有关协 议中 进 行约定 。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的具 体使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支配 ; 如 果委托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其中可 以部 分作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的费 用, 具体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与境外 资产 托管 人在 有关 协议中 进行 约 定。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13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一 致的 原则 , 结 合产 品特 点和 投资 人 的需 求 设置基 金管 理费 率 、 托管 费率 的 结构 和水 平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除根 据法律 法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以外 ,

















































































































招募 说明书 48 提高上 述费 率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根 据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 说明书 49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管 人、 基金 销售机 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 托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 基金托 管人 和/ 或其 委托的 境外托 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人 、 基金 登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金 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 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相 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外托管 人根 据基 金财 产所 在地法 律法 规、 证券 交易 所规则 、 市 场惯 例及 其与 基金托 管签 订的主 次托 管协 议持 有并 保管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人在已 根据 《试 行办 法》 的要求 谨慎 、 尽 职的原 则选 择 、 委任 和监 督境外 托管 人 , 且境 外托 管人已 按照 当地 法律 法规 、 本 合同 及托 管 协议的 要求保 管托管 资产 的前提 下,资 产托管 人对 境外 托 管人破 产产生 的损 失不承 担责任 。 但基金 托管 人根 据资 产管 理人的 指令 采取 措施 进行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配合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追 偿。除 非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境外托 管人 存在过 失、疏 忽、欺 诈或 故意不 当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对境 外托 管人 依据 当地 法律法 规 、 证 券交易 所规 则、 市场 惯例 的 作为或 不作 为承 担责 任 。




















































































































招募 说明书 50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 金的 开放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 露 基 金净 值 的 非 开放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基金、 股 指期 货 、 债券 、 衍生 工 具 和其 它投 资等 持续 以公 允价值 计 量的金 融 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有 价证 券估 值方 法 (1) 已上 市流 通 的 有价 证 券的估 值 上市流 通的 有价 证券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股票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 或 未挂牌 转让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基 金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 通的基 金按 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的收 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非上 市流 通基 金以 估 值截止 时点 能够 取得 的最 新基金 份额 净值 进行 估值 。 3、债 券估 值方 法 (1)对 于上 市流通 的债 券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交 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证券 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 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所 含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 利息后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招募 说明书 51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4、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 通衍生 品按 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的收 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非 上市 衍生品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在两个或者两个 以上的 交易场所交易的同 一证券 ,一般采用该证券 主要交 易市场的 收盘价 或报 价; 根据 不同 交易市 场的 发行 量之 比确 定该证 券的 主要 交易 市场 。 个别 市场 有特 殊交易 结算 规则 的, 根据 该市场 规则 处理 。 6、汇 率 (1)本 基金 外币资 产价 值 计算中 ,涉及 港币 、 美 元 、英镑 、欧元 、日 元等 主 要货币 对 人民币 汇率 的, 应 当以 基金 估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 币汇 率中间 价 为 准 。 (2)涉 及到 其它币 种与 人 民币之 间的汇 率, 参照 数 据服务 商提供 的当 日各 种 货币兑 美 元折算 率采 用套 算的 方法 进行折 算。 若本基 金现 行估 值汇 率不 再发布 或发 生重 大变 更 , 或市场 上出 现更 为公 允 、 更适合 本基 金的估 值汇 率时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根 据实 际情 况调 整本 基金的 估值 汇 率,并 及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 外托管 人所 提供 的合 理公 开外汇 市 场交易 价格 为准 。 7、税 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 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8、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原有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 反映 上 述资产 或负 债 公 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法 估值 。 9、相关 法律 法规 、 监管 部 门 及自 律规则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 项,按 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招募 说明书 52 四、估 值程 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 个 估值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招募 说明书 53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 错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 值错误 发生 的 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市 场 或 相关 交 易所、 外汇市 场 遇 法定 节 假日或 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 4、如果 出现 基金管 理人 认 为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 况,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 5、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招募 说明书 54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估值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 定 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期 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招募 说明书 55 十四、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每 份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金 收 益 分 配比 例 不 得 低 于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 每 份基 金 份 额 可供 分 配 利 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登 记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 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 动转 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人 不选 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登 记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上海 证 券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 只 能选 择现金 分红 的方 式, 具体 权益分 配程 序等 有关事 项遵 循上海 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按照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对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进行调 整,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招募 说明书 56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现金 分 红及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方 法 等 有 关事 项 遵 循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及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相 关规定 。




















































































































招募 说明书 57 十五、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募 说明书 58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披 露内 容、 登载 媒介、 报备 方式 等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 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 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招募 说明书 59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 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 3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 的 2 个 工作 日内 , 通过 其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 。

















































































































招募 说明书 6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 2 个工 作日内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申购 、赎 回价格 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资 料。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在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 八) 临时 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招募 说明书 61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境 外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 受 到监 管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基金 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招募 说明书 62 26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或者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招募 说明书 63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 露: 1 、不 可抗 力; 2 、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 故障、通 讯故 障、电 力故 障、计算 机病 毒攻击 及其 它非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故意 或过失 的情 形。 3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监 管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招募 说明书 64 十七、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招募 说明书 65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有利 的清 算方 法, 本基 金财产 的清 算可 按该 方法 进行 , 并 及时 公告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要 求办理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 说明书 66 十八、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二、主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5 年12 月末 , 中 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共有 员 工 194 人,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况








作 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先 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管 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 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中 最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内 率 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 化 的托管 服务 。 截 至2015 年12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券 投资 基 金496 只。 自 2003 年以 来,本 行连续 十一年 获得 香港《 亚洲货 币》 、 英国《 全球托 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等 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49 项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泛 好评 。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的内容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履行 下列 职责:




















































































































招募 说明书 67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按 照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和 期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6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7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8 、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 对 价的 现 金部分 ;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1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职 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年五次 顺利通 过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 SAS70 (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审 阅后, 2012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第六 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 控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方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 也 证明 中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托 管银 行 接轨 ,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年 度化 、 常规 化的 内 控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 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 监管 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个 运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 结构





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务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由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部 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部 门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招募 说明书 68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 内控制 度应当 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管 业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完 整性原 则。 托管业 务的各 项经营 管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的 规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监 督制约 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盖 所有 的部 门、 岗位 和人员 。 (3)及 时性原 则。 托管业 务经营 活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性 原则 。各项 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审 慎经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他委 托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有 效性原 则。 内控制 度应根 据国家 政策、 法 律 及经营 管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并保 证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 设立专 门履行 托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须相 对独立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的 检查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 实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 度。资 产托管 业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 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良 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 人员 独立 、 业 务制 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高 层检查 。主 管行领 导与部 门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管 理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 检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 施,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 进。 (3)人 事控制 。资 产托管 部严格 落实岗 位责任 制, 建立“ 自控防 线” 、 “ 互控 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道控 制防 线,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 内控 文化, 增 强员 工 的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的 业务与 职业 道 德 培训、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 产托管 部通过 制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处理 各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 资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 的。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 业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制定 并实 施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 险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的冗 余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 应。资 产托管 业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用、

















































































































招募 说明书 69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的 完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组 织员 工定期 演练 。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近实 战, 资产托 管部不 断提高 演练 标准, 从最初 的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在 的“ 随机演 练” 。 从 演练结 果看 ,资 产托 管部 完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 险控制 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 核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领 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 健康、 稳定 地 发 展。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 险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共 同参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制制 度和措 施才会 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 实施 全员风 险管理 ,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 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 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 制度。 资产托 管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和控 制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 制 度建 设和工 作流 程中 。 经 过多 年努力 , 资 产托管 部已 经建 立了一 整 套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 的相 互制约 机 制 。 (4)内 部风险 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 工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业务 是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直 将建 立一 个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业 务的 快速 发展 , 新 问题 、 新 情况 不 断出现 , 资产 托管部 始终 将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 展同等 重要 的位 置,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 象、 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 为、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上 述监督 内容 的约定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时 限应符 合法 规允 许的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规 定 时间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招募 说明书 70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能 在通 知 期 限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招募 说明书 71 十九、 境外托管人 北美信 托银行 : (一) 基本 情况 北美信 托集 团是 一家 在美 国纳斯 达克 交易 所上 市的 金融控 股公 司 , 北 美信 托银 行是北 美 信托集 团的 主要 子公 司。 北美信 托在 全球 范围 为公 司、 机 构及 个人 客户 提供 全球托 管和 资产 管理服 务, 北美 信托 的主 要业务 均通 过北 美信 托银 行开展 。 北美信 托由 拜伦 史密 斯先 生于 1889 年 创立 ,拥 有 126 年的 历史 。北 美信 托自 创立起 就 开始提 供信 托和 托管 服务 。当美 国职 工退 休收 入安 全法案 在 1974 年 推出 后, 北美信 托将 托 管业务 确立 为主 营业 务。 从 1981 年 开始 , 北 美信 托 开始提 供全 球托 管业 务, 并于1985 年在 伦敦建 立了 全球 托管 运营 中心以 支持 全球 业务 的发 展。 北美信 托是 全球 具有 领先 地位的 , 为企 业、 机构 和 富有个 人提 供投 资服 务、 资产和 基金 管理, 以及 信托 和银 行服 务方案 的金 融机 构。 随着 不断增 长, 北美 信托 已在 全球 22 国家 和 地区拥 有服 务机 构。 截至2015 年12 月 31 日 , 北美信 托托 管资 产达 到 6.1 万亿 , 管 理资 产达 到8750 亿。 托 管资产和 管理 资产水 平逐 年提高, 标普 长期信 用评 级为 AA -。我 行具 有雄厚 的财务实 力, 资本充 足率 达14.2 %, 核 心资本 充足 率 达 12.5%。 (二) 托管 业务 介绍 通过公 司与 机构 服务 部和 财富管 理部 , 北 美信 托重 点服务 两类 客户 : 公 司与 机构服 务部 负责为 公司 和机 构客 户提 供全球 托管 和资 产管 理服 务; 财富 管理 部负 责为 个人 客户提 供个 人 信托、 托管 和理 财服 务。 这 些业务 均由 运营 与信 息技 术部和 北美 信托 环球 投资 管理部 提供 支 持。 运营 与信 息技 术部 提供 让北美 信托 保持 全球 领先 地位所 必备 的持 续可 靠的 全球基 础设 施 。 北美信 托环 球投 资管 理部 提供各 种资 产类 型的 投资 管理。 北美信 托在 美国 拥有 众多 分行网 络, 并在 北美 、欧 洲和亚 太地 区的 22 个 国家 和地区 设 有分支 机构 。北 美信 托银 行的客 户遍 及全 球 47 个国 家,并 在全 球 105 个 市场 拥有一 个完 整 的托管 网络 。 北 美信 托在 阿布扎 比、 阿姆 斯特 丹、 班加罗 尔、 北京、 芝加 哥 、 都柏 林、 格 恩 西岛、 香港、 泽西 岛、 利 默里克 、 伦 敦、 卢 森堡、 纽约、 墨尔 本、 新 加坡、 东京、 韩国、 马 来西亚 、 菲律 宾、 斯德 哥 尔摩和 多伦 多等 地都 设有 服务和 产品 中心 , 为 世界 各地的 客户 提供 资产服 务和 资产 管理 。 北美信 托 于2005 年 在北 京 设立代 表处 , 并 于 2010 年 将代表 处升 格为 分行 。 北 京分行 目前 主 要为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赴海 外投资 提供 全球 托管 服务 , 包 括会 计核 算、 绩效 评 估、 投资 指引 合 规监察 和证 券借 贷等 。




















































































































招募 说明书 72 二十、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 张 锐珊 2、代 销机 构: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陈 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人 :黎 明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招募 说明书 73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丹 联系人 :陈 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熹 、 薛竞




















































































































招募 说明书 74 二十一、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 , 若委托 其 他机构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 应对委 托的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的 行为 进行 监督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 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及转融 通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会 计师 事务所 、证 券/期货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 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 转换 、 定投 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务 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定 和调 整基 金的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托 管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

















































































































招募 说明书 75 (17) 在遵 守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规定 , 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 为支 付本 基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款 项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代表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在必 要限 度内 以基 金资产 作为 质押 进行 融资 ; (18) 选择 、增 加、 更换 或撤销 境外 投资 顾问 ; (19)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 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4)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招募 说明书 76 (15)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6)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7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1)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2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3)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招募 说明书 77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 人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 资 金账户 及证券 账户 、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等 交易 资 金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 外托管 人; (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议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审 计、 法律 等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的 除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招募 说明书 78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受 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 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 基金托 管人 可授 权境 外托 管人代 为履 行其 承担 的受 托人职 责。 境外托 管人 依据 基金 财产 投资地 法律 法规 、 监 管要 求、 证券 交易 所规则 、 市 场惯例 以及 其与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主 次托 管协议 持有 、 保管基 金财 产, 并履 行资 金清算 等职 责。 境外 托管 人 在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因本 身过错 、 疏忽 等原因 而导 致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承 担 相应责 任 ; 在 决定境 外托 管人是 否存 在过 错、 疏忽 等不当 行为 ,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与境 外 托 管人之 间的 协议 适用 法律 及当地 的法 律法 规、 证券 市场规 则与 惯例 决定 ; (23)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按 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 实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报告 ;


(24)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人 将境 外公 司行 为信 息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按照当 地市 场规则 和市 场惯 例收 取应 得收入 ; (25 ) 每 月结 束 后7 个 工作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26) 基金 托管 人应 办理 基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 的有关 结汇 、 售 汇、 收汇、 付汇和 人 民币资 金结 算业 务; (27)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 的资金 汇出 、 汇 入、 兑换 、 收汇 、 付 汇、资 金往 来、 委托 及成 交记录 等相 关资 料, 其保 存的时 间应 当不 少 于20 年;

















































































































招募 说明书 79 (2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招募 说明书 80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但 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 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本 基金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3)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4)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 赎回费 率 或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 (4)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以 及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 调 整有 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则 ; (5)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以 及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 增 加 、 减 少 或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或基金 销售 币种 及对 基金 份额分 类办 法、 规则进 行调 整; (6)因 相应 的法律 法规 、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或 登记 机 构的相 关业务 规则 发生 变 动而应 当 对《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改 ; (7) 对 《基 金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招募 说明书 81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 委 托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招募 说明书 82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 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召 开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关 允 许的其 他 方 式召 开 ,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 人 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 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 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 召集 人 通知的 非 现场方 式 在 表决 截 止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或系 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 召 集人通 知的 非 现场 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

















































































































招募 说明书 83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 接出具 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在不 与法 律法规 冲突 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可 通过网 络、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在不 与法 律法规 冲突 的 前提下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授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 表决的 ,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持 人按 照下 列 第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招募 说明书 84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 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 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招募 说明书 85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 议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 对 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招募 说明书 86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有利 的清 算方 法, 本基 金财产 的清 算可 按该 方法 进行 , 并 及时 公告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要 求办理 。

















































































































招募 说明书 87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规定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 受中 国 ( 为 本协议 之目 的 , 不 包括 香 港、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 湾地区 ) 法 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 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募 说明书 88 二十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 3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渊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招募 说明书 89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 业拆 借业 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票 据 承兑、 贴现、 转 贴现、 各类汇 兑业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销 售业 务;代 理发行 、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 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下列 金融 产品或 工具 : 在已 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 的国家 或地 区证 券监 管机 构登记 注册 的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公募基 金” ,包 含交易 型开 放式 基 金 ETF ) ;普通 股、 优先 股、 全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房地 产信 托 凭证; 政府 债券 、 公 司债 券、 可 转换 债券 、 住 房按 揭支持 证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及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国际 金融 组织 发行的 证券 ;银 行存 款、 可转让 存单 、银 行承 兑汇 票、银 行票据 、 商业票 据、 回购 协 议 、 短 期政府 债券 等货 币市 场工 具; 金 融衍 生产 品 ( 远期 合约、 互换 及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境 外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期 权、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产品 ) 、结构 性投 资 产品( 与固 定收 益、 股权 、信用 、商 品指 数、 基金 等标的 物挂 钩 的 结构 性产 品)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的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相应 将其 纳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配 置比例 为: 本基金 为 基金中 的基 金(FOF ) ,投资于公 募基 金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以原 油主 题 投资为主,投资于原油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 的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就 本 基金合 同而 言 , 原 油基 金 是指全 球范 围

















































































































招募 说明书 90 内跟踪 原油 价格 的公 募基 金 (包 含 ETF)。。 基金 管 理人将 提供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主体 名单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名 单进 行监 督。 3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 制: 组合限 制: (1 ) 本 基金 80% 以 上的 基 金资产 投资 于 公 募基 金 ; 投资于 原油 基金 的比 例不 低于本 基 金非现 金资 产 的 80% ; (2)基 金持有 同一家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在基金 托管 账户的 存 款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本款 所称银 行应 当是 中资 商业 银行在 境外 设立 的分 行或 在最近 一个 会 计年度 达到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银 行。 (3)基 金持有 同一机 构( 政府、国 际金 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 证券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 值的10% 。 (4)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5)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 不 得持 有同一 机构 10%以上 具有投 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6)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7) 每只 境外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投 资境 外伞 型基 金 的, 该 伞 型基金 应当 视为 一只 基金 。 (8)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持 有任 何一只 境外 基金, 不 得超过 该境 外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 用合 理的 商业措 施 减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中 国证 监会根 据证 券市 场发展 情况 或基 金具 体个 案,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比 例限制 。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严 格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2)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招募 说明书 91 (3)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基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所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对 手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 级机构 信用 评级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基 金: (1) 其他 基金 中基 金; (2) 联接 基金 ; (3) 投资 于前 述两 项基 金的伞 型基 金子 基金 。 禁止行 为 :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该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 二) 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对 于承 诺监 督的 事 项,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授权 境外 投资 顾问的 投 资运作 和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面 或电 话或双 方认 可的 其他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进 行核 对 确认并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如 基金 管理 人未予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监管 部门 。

















































































































招募 说明书 92 对 于承 诺监 督的 事项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或 其授 权投 资机 构有 重大违 法违 规 行为, 应立 即报 告有 关监 管机构 ,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有 关监 管机 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基金 管理 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 合规投 资责 任方 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 的合规 监管 系统 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受 限于 基金 管理 人、 经纪 人及 其他 中介 机构 提供用 于该 系 统的数 据和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对 这些 机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不 作任 何 担保、 暗示 或表 示, 并对 这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所 引起 的损 失不 负任何 责任 。 (五) 无投 资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应 理 解, 基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的交 易监 督服 务 是 一种 加工应用 信息 的服务,而 非 投资服 务 。 除下列 第4.6 项 及法 律法 规明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将不 会因 为提 供 交 易监督 服务 而承 担任 何 因 基金管 理人 违规 投资 所产 生的 责 任 , 也 没 有义务 采取 任何 手段 回应 任何与 合规 分析 服务 有关 的信息 和报 道 , 除 非接 到 基 金管理 人或其 授权 境 外投 资顾 问要 求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针对某 个信 息和 报道 作回 应的书 面 指示 。 4.6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应本 着诚 实尽 责的 原则, 采 取合 理 的 手段、 方 法和实 施工 具, 来提高 交易 监督 服务 的质 量, 除 非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托 管人 因疏 忽、 过失 或故意 而未 能尽 职尽责 , 造成 交易监 督结 果不准 确 , 并 进而给 基金 资产或 基金 管理 人造 成损 失, 否则 基金 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不应 就交易 监督 服务 承担 任何 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在本 协议 有效 期内 ,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原 则, 以 及不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的接 受基 金管理 人监 督与 检查 与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相 冲突 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 情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与检 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 户和 期货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 金财 产、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 基金 管理 人须向 基金托 管人作 出书 面提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3 托管人 在接 到提 示后 , 应 及时对 提示 内容 予以 确认 , 如 无异 议, 应在 基金 管 理人给 定的 合理 期限内 改进 ,如 有异 议, 应作出 书面 解释 。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 基金 管理 人须 尽其 最 大努力 保证 其对 基 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不 影响 基金 托管人 的 正常营 业活 动。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 证券账 户 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境 外托 管人 根据 基金财 产所 在地 法律 法规 、 证券 交易 所规 则、 市 场惯 例以 及其 与基 金托管 人签 订的 主次 托管 协议为 本基 金在 境外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账 户。 3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4 、境外 托管人 根据基 金财 产所在地 法律 法规、 证券 交易所规 则、 市场惯 例及 其与基 金 托管签 订的 主次 托管 协议 持有并 保管 基金 财产 。 基 金托管 人 在 已根 据 《 试行 办法 》 的 要求 谨 慎、 尽 职的 原则 选择 、 委 任和监 督境 外托 管人 , 且 境外托 管人 已按 照当 地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保管 托管资 产的 前提 下 , 基 金托 管人对 境外 托管 人破 产产 生的损 失不 承 担责任 。 但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 采 取措施 进行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配 合基 金托 管人进 行追 偿。 除非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 存在 过失 、 疏 忽、 欺 诈或 故意 不当行 为,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不 对境外 托管 人依据 当地法 律法规 、证 券交易 所规则 、 市场惯 例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承担责 任。 5 、基金 托管人 自身, 并尽 商业上的 合理 努力确 保境 外托管人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托管 证券 。 6 、除非 根据基 金管理 人书 面同意, 基金 托管人 自身 ,并应尽 商业 上的合 理努 力确保 境 外托管 人不 得在 任何 基金 资产上 设立 任何 担保 权利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抵押 、 质 押、 留 置等 , 但 根据 基 金财 产所 在地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而产 生的 担保 权利除 外 。 7 、对于 因为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本协议 项下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如因基 金持有 的资产 所产 生的应 收资产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作为 资产 持有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到 账日 没有 到达 托管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二)募集资金的验 资与 划转

















































































































招募 说明书 94 1 、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2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募集 的 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 金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 基金托 管人 自基 金财 产划 入资产 托管 专户 之日 起履 行本协 议项 下 托管职 责。 (三)资产保管内容 和约 定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现 金账 户 中的现 金将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或 其 境外托 管人 的银 行身 份持 有。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按指 令程 序发送 的指 令另 有规 定 , 否则 ,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境 外托管 人应 在收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后,按下 述方 式收付 现金 、或收付 证券 :(a) 按照交 易发生的 司法 管辖区或 市场 的有关 惯常 和既定惯 例和 程序作 出; 或(b)就 通过证 券系 统进行 的买卖而 言, 按照管 辖该 系统 运营 的规 则、 条 例和 条件 作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 境外 托管 人应 不时将 该等 有 关惯例 、程 序、 规则 、条 例和条 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清盘 或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终止清 算 时, 不得 将基 金财产 归入 其清算 财产 。 基金托 管人 应自身 , 并尽 商业上 的 合 理努力 确保 其 境 外托管 人建 立安 全的 数据 管理机 制 , 安 全完 整地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财 产相 关的业 务数 据 和信息 。 (四)基金资金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以基 金或 者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联名 的形式在 其营 业机构 或其 境外托 管 人处开 立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的营 业机构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基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相关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五)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按照投 资地 法律法规 要求 或行业 惯例 需要,在 基金 所投资 市场 或证券 交 易 所 适 用 的 登记 结 算 机 构为 基 金 开 立 以本 基 金 名 义或 基 金 托 管 人名 义 或 境 外托 管 人 名 义或 境外托 管人 的代 理人 名义 , 或以 上任 何一 方与 本基 金联名 名义 的证 券账 户。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负 责办 理与 开立证 券账 户有 关的 手续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所 有必 要协助 。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以及 境外 托管 人均 不得出 借或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双 方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书 95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相关 证明文 件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 、基金 管理人 投资于 合法 合规、符 合基 金合同 的其 他 非交易 所市 场 的投 资品 种时, 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根据投 资所 在市 场以 及国 家或地 区的 相关 规定 , 开立 进行基 金的 投 资活动 所需 要的 各类 证券 和结算 账户 ,并 协助 办理 与各类 证券 和结 算账 户相 关的投 资资格 。 5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六)其他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投 资市场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供所 有必要 协 助 。 2 、 投 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办 理。 (七)证券登记 1 、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2 、基金 托管人 应确保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始终是 以所 有证券 的 实益所 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 式持 有基 金财 产 中的所 有证 券。 3 、基金 托管人 应该:(a) 在其账目 和记 录中单 独列 记属于本 基金 的证券 ,并 且(b)要求 和 尽 商 业 上 的合 理 努 力 确保 其 境 外 托 管人 在 其 账 目和 记 录 中 单 独清 楚 列 记 证券 不 属 于 境外 托管人 , 不 论证 券以 何人 的名义 登记 。 而 且, 若证 券由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以 无记 名方 式实际 持有 , 要 求和 尽商 业上的 合理 努力 确保 其境 外托管 人将 这些 证券 和基 金托管 人、 其境 外托管 人自 有资 产分 别独 立存放 。 4 、除非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人 存在 过失、 疏忽 、欺诈或 故意 不当行 为, 基金托 管 人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合法 性或 真实性 (包 括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5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 管人应 指示 存放 在证 券系 统的证 券为 基金 的实 益所 有人持 有, 但须遵 守管 辖该 系统 运营 的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 6 、 由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 托管人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持 有的证 券( 无记 名证 券和 在 证券系 统 持有的 证券除 外)应 按本协 议约定 登记, 投资当 地市 场的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市 场惯例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7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应就 其为 基金利 益而 持有证券 的市 场有关 证券 登记方 式 的重大 改变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若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改 变本协 议约 定的 证券 登记 方式,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应 就此 予以充 分配 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 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 管库 或其他机

















































































































招募 说明书 96 构。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 或其 授权 的境 外投资 顾问 )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此 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 财产 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 的副 本或相关 证明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门 , 保 存时 间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净值 计算 (1)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份额 净值 是指 资产 净值 除以份 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 到0.0001 人民 币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日为每 一基金 开放 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露 基 金净值 的非 开放 日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集 净值计 算日 估值 价格 截止 时点所 估值 证 券的最 近市 场价 格后 , 按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协商 确定 的估 值方 法和 处理原 则对 各 类估值 对象 进行 估值 , 如 监管有 相关 规定 的, 按相 关规定 进行 估值 , 计 算出 基金资 产净 值 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二) 会计 核算 1、会 计核 算和 估值 的处 理 原则 (1)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 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对本基 金的资产 净 值计算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进行本 基金 的净 值计 算复 核和本 基金 进 行信息 披露 所需 要的 相关 信息 。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据与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协商 确定 的 会计原 则和 会计 准则 进行 会计处 理。 (2)基金托管人应按国家 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 对 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账户 和 现金账户 进行帐 实核 对。


(3)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 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 计 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 第 三方独立 机构所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认可 的第 三方 独立 机构 所计算 的资 产 净值进 行复 核。

















































































































招募 说明书 97 2、基 金托 管人 的会 计核 算 处理 (1)在 遵守相 关会计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基金 托管 人应按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确定 的会 计核 算方 法和 处理原 则进 行会 计核 算, 并对基 金单 独建 账、 独立 核算 , 并 应指 定 专门人 员负 责会 计核 算与 会计资 料保 管。 属于 基金 财产的 收益 应全 额计 入会 计账簿 , 不 得与 其他托 管资 产的 收益 相混 淆。 (2 )托 管资产 核算 的内容 包括但 不限于 :证 券买卖 业务的 核算、 持有 资产的 付息、 兑 付、 分 红等 业务 的核 算、 证券发 行认 购业 务的 核算 、 货币 市场 产品 买卖 业务 的核算 、 银 行存 款计息 、存 款账 户间 的资 金划付 业务 的核 算、 支付 费用的 核算 、汇 兑损 益的 核算等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 至 少应包 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 保 管期 限为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期 限。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负 有保密义 务。 除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和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其 中的 任 何信息 以任 何方 式向 任何 第三方 披露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及 其中的 信息 限制 在为 履行 《 基金合 同 》 和 本协 议之 目的 而需要 了解 该等 信息 的人 员范围 之内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能妥 善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造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毁 损 、 灭失, 或向 第三 方泄 露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信息 的,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对此 承担 法律 责任, 赔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理人 )遭 受的 全部 直接 损失。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招募 说明书 98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托管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依 照其 解释 。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本协议 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商 可以解 决的 , 均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在北 京仲 裁 , 按照申 请仲 裁时 该会 现行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双 方均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规定 ,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当任何 争议 发生 或任 何争 议正在 进行 仲裁 时, 除争 议事项 外, 双方 仍有 权行 使本协 议项 下的 其它权 利并 应履 行本 协议 项下的 其它 义务 。




















































































































招募 说明书 99 二十三、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 第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及发送服务 (一) 场外 投资 人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 资人 可在 T+3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 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 资 料 (含 姓名 及地 址等 ) 不详 的除 外。 投 资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 线 (400-889-8899 转 人工)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 及 在线 客服 等途 径申 请/ 取 消对账 单服 务。 3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理 人提 供月度 、季 度、年度 电子 邮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度 手机短 信对 账单服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制 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 热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二) 场内 投资 人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场 内 投 资人可在T+3 个工 作日 后到 交易网 点进 行确 认单 的查 询或打 印 , 注册登 记机构 和基金 管理 人不提 供场内 投资人 的对 账单服 务(含 纸质及 电子 对账单) 。投资 人 可到 交易 网点 打印 或通 过交易 网点 提供 的自 助、 电话、 网上 服务 等渠 道查 询。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人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场外投资人 通 过 基 金账 号、 身 份 证 号 等 开 户 证件 号码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

















































































































招募 说明书 100 “南方 e 站通 ” ,可 享有 基 金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定期 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务 场外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 南方e 站通” 办 理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 购/ 申 购、 定 投、 赎回及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 有 关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 销 具 体业务 规则 请 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网站 相关 公告 和 业务 规则 。场内 投 资人 可 通过 交易 网点 提供 的网站 进行 网上 交易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场外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 在 线客服”, 根据 提示 操作 并 输 入要 咨询 问题的 关 键词, 便可 自助 进行 相关 问题的 搜索 及解 答。 5 、网 上人工 服务 场外投 资人 可登录基 金管理人网 站通过“在线 客服” 获得 投资顾问、 服 务定制/ 取消 、 账户查 询 等 专项 服务 。 6 、专用 客 户端 下载 场外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下 载专 用客 户端 , 如IOS 版 和安 卓版 等 , 通 过专用 客 户端获 得基 金净 值查 询、 账户查 询、 理财 资讯 、 及 相关客 户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电子 直销 投资 人还可 通过 专用 客户 端 进 行基金 交易 。 (二) 投资 人通 过 关 注基 金 管理人 微信 公众 号 ( 可 搜 索 “南方 基金 ” 或“ NF4008898899 ” ), 可查阅 基金 净值、 基金 动 态及 活 动、 服 务资 讯 等, 也可通 过 “微 客服” 获得 投资顾 问、 服 务 定制/ 取消 、账户查询等专项服务 。 如绑定个人账户,还可享 有基金交易(仅限基金管 理人 电子直 销投 资人 ) 、 账户 查 询、 基 金交 易查 询等 服务 。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场外投资人 可以通过 基金 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 ) 、客户服务中心提 交 信息定制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电 子邮件 或手 机短 信定 期发 送所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 的内容 如下 :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各类 短信 资讯 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招募 说明书 101 (一) 场外 投资 人 为便于投 资人 及时得 到基 金管理人 提供 的各项 服务 ,请 投资 人 及 时更新 服务 联系信息 。 投资人 可通过 以下4 种方式 进行服务 联系 信息( 包括 联系地 址、手 机号码 、固 定电话 、电子 邮箱等 ) 的变 更 。 基金 管 理人 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请 遵照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相关 规 定办 理 : 1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南方e 站通 ”自 助修 改联 系 信息。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转 人工 修改。 3 、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或基 金管 理人 微信公 众号 “微 客服 ” 在 线提交 修 改申请 。 (二) 场内 投资 人 场内投 资人 账户 资料 变更 请到交 易网 点办 理。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人工 服务: 提供每 周七 天,每日 不少 于8小时 的人 工服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场外 投资人 可以通 过该热 线获 得 投资 顾问、 业务咨 询、 信息查 询、服 务投诉 及建 议、信 息定制 、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3 、电话 交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 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则 。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场外投资 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管理人客 户服 务中心 人工 热线、在 线客 服、书 信、 电子邮件 、 短信 、 传 真及 各销 售机 构网 点柜台 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 投诉或 提出 建议 。




















































































































招募 说明书 102 二十四、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销售 机构 住所 , 投 资人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招募 说明书 103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 费查阅 。 1 、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南方 原 油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南 方原 油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 3 、 《南 方原 油证 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协议 》 ; 4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 8 、登 记结 算协 议。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