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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天天B(002234)

泰信天天: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泰信天天收益 货币市场基 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泰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一 六 年 五 月 1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3
四、基金资产保管 ---------------------------------------------------- 7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9
六、交易安排 ------------------------------------------------------- 11
七、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 --------------------------------- 13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3
九、基金收益分配 --------------------------------------------------- 15
十、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15
十一、信息披露 ----------------------------------------------------- 16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17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 17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17
十五、基金费用 ----------------------------------------------------- 19
十六、禁止行为 ----------------------------------------------------- 21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21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 2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 23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24
二十一、其他事项 --------------------------------------------------- 24
 2 
 
鉴于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拟发起设立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鉴于中国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银行拟担任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3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小林 
注册资本: 2 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注册资本 : 人 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 肆仟柒 佰贰拾贰 万叁仟 壹佰玖 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 : 吸 收人民 币存款; 发放短 期、中 期和长期 贷款; 办理结 算;办
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
供保险箱服务; 居民储蓄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汇款;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 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3 
 
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构经
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
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 订 立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与《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制订(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
记、 基金资产的保管、 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 基金的申购、 赎回及相互监督等
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 签
订本协议。 
三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 资于 法律法 规 及监管机 构允 许投资 的 金融工具 ,包括 现金 、 通知
存款、 短期融资券(包含超级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和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剩余 期限在 3974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中
期票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货币 市场基 金 投资的其 他产品 ,基 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 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 (不包括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5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 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 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 信用 评级机 构 评定的低 于中 国主权 评 级一个级 别的信 用级 别 (例 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 3)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 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投 资于 同一公 司 发行的短 期融 资券及 短 期企业债 券的比 例, 合 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以 变 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行 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 理、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 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 管理人 定期对 基金托管 人保管 的基金 资产进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 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的行为 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7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3、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本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并有 义务行使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或本 托管协 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 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 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监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资 产保 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 托管人 将遵守 《信托法 》 、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 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当设 立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 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包 括硬件和 软件) ,并对 设备和设 施进行 维修、 维护和更 换,以 保持设 备和设施的 正常运行。 4、 除依据 《信托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 利用基8 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 5、基金 财产应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固有 财产。 基金托 管人必 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 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 分开; 基金托管人应当为本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 建立独立的账簿,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 除依据 《信托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另 有约定的除外。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设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 。本基 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 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托 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 式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本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9 4、基金 证券账 户和资 金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可 以根据当 时市场 的通行 做法办 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四)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 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五)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 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成立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以基 金的名 义申请并 取得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债券 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同 时代表 基金签 订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回 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五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 (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 及各个人员 的权限范围,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 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 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10 2、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的授 权通知 应加盖公 章并由 法定代 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由授权代表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回函确认。 基金管理人发出指令后, 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收到指令后, 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以电话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做出确认。 3、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授权通 知及其 更改负有 保密义 务,其 内容不 得向交易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 泄露, 法 律法规或有 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指令, 包括付款指令 (含赎回、 分红付款指令) 以及其它资金划拨指令等。 相关 登记机构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本基金资金应付净额数据, 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 由"授 权通知" 确定的交 易指令 发送人 员代表基 金管理 人用加 密传真 的方式或 其它甲 乙双方 确认的方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 管人依 照"授权通 知"规定 的方法 确认指 令有效后 ,方可 执行指 令。对于 交易指 令发送 人员发出的 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 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确认已经收到变更通知,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 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 管理人 应按照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交易指令发送人员应按 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 违规的, 不予执行,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对 于要求当 天到账 的划款 指令,基 金管理 人发送 划款指令 的截止 时间 为 15:00; 对于所有有明确到账时点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在要求到账时点前2 个工作 小时发送。 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 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 3、基金 托管人 因故意 或过失错 误执行 指令或 未及时执 行指令 ,致使 本基金 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对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 (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 单的修改, 及/或权限的修改) , 应当至少提前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修改 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 由授权代表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 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 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之时起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 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传真件与后期发 送的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六、交 易安 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 务状况 良好, 经营行为 规范, 最近一 年未因重 大违规 行为而 受到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 部管理 规范、 严格,具 备健全 的内控 制度,并 能满足 本基金 运作高 度保密的要求。 (4)具 备本基 金运作 所需的高 效、安 全的通 讯条件, 交易设 施符合 代理本 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 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1)对 于基金 管理人 的在合理 期限内 发出的 资金划拨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在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12 法、 违规的, 基金托管 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 销相关指令, 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 令, 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超头寸交易, 基 金托管人不予垫款,有关责任及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兑、 汇票、 支票、 本票、 基 金托管人网上银行、 托管业务 系统等(限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 。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执行后 ,因本 基金投 资于证券 发生的 所有场 内、场 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2)本 基金证 券投资 的清算交 割,由 基金托 管人根据 相关登 记结算 公司的 结算规则办理。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基金证券结算资金透支、债券卖空、 债券回购业务中基金标准券总量小于其未到期的债券回购量等情事所导致的任 何不利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保留为自身利益或为基金利益对基金 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利。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 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对基金的资金、 证券账目, 由 双方每日对账一次, 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对实物券账目, 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目 核对。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业务安排 1、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从基金成 立日 后不超 过 30 个工 作日 的时间 起开始办 理。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在基金 申购、 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 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五)基金持有人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办理资金清算,13 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机构办理过户和登记。 七 、基 金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资金 清算 (一)T 日, 投资者进 行基金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计算基 金收益, 并进行核对; 核对无误后, 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基金收益公告 传真至相关媒介。 (二)T+1 日, 注册与登记过户机构根据T 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 赎回金额,更新基金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数据向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传送。管理人、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三) T+1 日, 基金管理人按划款指令将申购资金净额划到基金的托管账户, 托管人进行相应账务管理。 (四)T+1 日, 托管人按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净额划向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 户。托管人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八 、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 基金维持基金单位净值为一元人民币, 每日分配基金收益, 每月固定日期将基金 累计收益转为基金份额,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最近7 天平均收益折算的年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及最近7 天平均收益折算的年收益率,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 核,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按 照其对 各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及最 近 7 天平均 收益折算的年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14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在 本基金 成立后 ,应按照 双方约 定的同 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 应每日 核对账 目,如发 现双方 的账目 存在不符 的,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 财务报 表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每月分别 独立编 制。月 度报表 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投资组合公告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季 度公告一次,在该等期间届满后 15 个工作日 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在本基金成立 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后1 个月内公告。 年中报告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 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在月度 报表完成 当日, 将报表 盖章后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年中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复 核,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进行。 3、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 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15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 收益分 配,是 指将本基 金的净 收益根 据持有基 金单位 的数量 按比例 向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 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 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同一 类别每 份基金 单位享有 同等分 配权; 基金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以人 民币元方式簿记: 当日已实现收益>0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当日已实现收益<0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当日已实现收益=0 ,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2、每月累计收益自动转换为基金单位,每月固定日期分配到账; 3、基金 托管人 应于收 到收益分 配方案 后完成 对收益分 配方案 的审核 ,并将 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审核通过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予以公告; 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 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上述文件 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 且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 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法、 违规 的除外。 十、基 金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 为基 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 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16 十 一、 信息 披露 (一)保密义务 1、除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中 国证监 会关于 基金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 应恪守保密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 不得在其公开 披露之前, 先行对双方和基金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 组织和个人泄露。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 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 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 因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原因导 致保密信 息被披 露、泄 露或公 开;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为遵守 和服从 法院判决 、仲裁 裁决或 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是本基金信息披露责任人。 2、本基 金信息 披露的 所有文件 ,包括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规定的 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报,经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4、对于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本 基金需披 露的信 息,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5、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 必须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 券时报》之一种报纸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 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介发布。 17 十 二、 基金 有关 文件 和档 案的 保存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 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 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为 15 年。 (二) 有关基金的全部合同的正本,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管理人有权保留其作为合同签署方而应持有的合同正本。 (三)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 收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于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独立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年度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同》 的 情况, 是基金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 四、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被裁定 进入破产 清算程 序或者 由接管 人接管其资产的;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5) 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 在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 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18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决 议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净值。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被裁定 进入破产 清算程 序或者 由接管 人接管其资产的;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5) 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辞任的, 在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 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19 (4)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金管 理人的决 议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妥 善保管 基金管 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十 五、 基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 管理费 每日计 提,逐日 累计至 每个月 月末,按 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降 低基金管 理费率 ,或在 中国证监 会允许 的条件 下依据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 其他的基金管理费收费方式。 如降低基金管理费率或推出新的收费方式,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告。 20 (二)基金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 托管费 每日计 提,逐日 累计至 每个月 月末,按 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可 根据基 金规模 等因素协 商酌情 调低基 金托管 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如降低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告。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本基 金可以 对不同 份额类别 设定不 同的基 金销售服 务费率 并在招 募说明 书中列示。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R÷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 销售服 务费每 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 个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 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可 根据基 金规模 等因素协 商酌情 调低基 金销售21 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 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 规模应时可变, 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 市场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五) 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 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对于任何 《基金合同》 中没有载明、 未经公告的基金费用, 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十 六、 禁止 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基金法》规定禁止的任一行为; (二) 除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不得对他人泄露,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以及审 计要求的除外; (四) 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另有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五)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 财务上互相独立, 其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六) 《基金合同》中规定的禁止投资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 违约 责任 和责 任划 分 (一) 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 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22 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 投资或 不投资 造成的 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 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 任。 (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违约方部分或 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 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六)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 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 下达人 员在授 权通知载 明的权 限范围 内下达的 指令所 导致的 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 (例 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


3、基金 托管人 未对指 令上签名 和印鉴 与预留 签字样本 和预留 印鉴进 行表面 真实性审核,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4、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 基金财 产(包括 实物证 券)在 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 对其应收 取的管 理费数 额计算错 误的责 任。如 果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23 6、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 对基金托 管人应 收取的 托管费数 额计算 错误的 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 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7、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原 因导致 本基金 不能依据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 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 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 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8、在资 金交收 日,基 金资金账 户资金 首先用 于除新股 申购以 外的其 他资金 交收义务, 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 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 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不足,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 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 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 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和 文本 (一)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 立,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列第二十条第 (二)款所述之情形发生时止。 (二)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 其中上报有关监管机关一式两份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4 二 十、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一)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 、其 他事 项 (一)本 协议未 尽事宜 ,当事人 依据《 基金合 同》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规定 协商办理。 (二) 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定义之外, 词语在本协议中使用时具有与在 《泰 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中使用时相同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