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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祥利定开(002782)

富国祥利定开: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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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祥利 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 :富 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 交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2 富国 祥利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重 要提 示 1 、 富国 祥利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 称 “ 本 基金 ” ) 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936 号)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 金的基 金类型 是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本基金 是契约 型,以 定期 开放 方式运作 。 3、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为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是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 本公 司 ” ) ,包 括 直销 中心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选 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基金募集期: 本基金自 2016 年 5 月 16 日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止 通过销 售机构公开发售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 并及时公告 。 5、 本基 金发售 对象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可 投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 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提供方 是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 6、 客户 欲 认购 本基金 ,需开立 本公司 基金账 户。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一 个客户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3 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 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 可凭富国基金账号到非原开 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 7、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 (含 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认购费) 。已在直销网点有 认购过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8、 基金 销售机构 对认购 申请的 受理并 不表示 对该申请 的成功 确认,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 (本 基金的 登记机构 由本公司担任) 的确认登记为准。 客户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 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 9、本公 告仅对 “富国 祥利定期 开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售的有 关事项 和规 定予 以说 明 。客户 欲了 解 “富国 祥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6 年 5 月 11 日《中国证 券报》和 《证 券 日报》 上的《 富国祥利 定期开 放债券 型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和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上的 《 富国祥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10 、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 www.fullgoal.com.cn )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站 (www.bankcomm.com ) 。 客户亦可通过本公司网址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1 、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机构客户,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95105686 、4008880688 咨询购买事宜。 12、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 13、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14、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 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4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 购 (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 申) 购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 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以及证券 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等。 本基金每六 个月开放一次, 每次开放期 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月 份 在 后 续 每 六 个 日 历 月 中 的 最 后 一 个日历月 的第一个工作日 。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非开放期内不能赎回基金 份额的风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 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 或获得赎回款 的风险。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 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 基金,在基金募集时,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且持有期限 将不少于 3 年。发起资金提供方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 发起资金提供方 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时, 发起资金 提供方 有可 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另外, 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 在每个开放期 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 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金额, 扣除有 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 于 5000 万元或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 元 的,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5、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5 一 、本 次募集 基本 情况 1、 基金 名称 富国 祥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 简称和 代码 基金简称: 富国 祥利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 基金代码:002782 3、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4、 基金 的运作 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以定期 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 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 期 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不含该 日) 之间的期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每 六个月开放一次, 每次开放期 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且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 每个 开放期 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六个日 历月中 的 最后一个日历月 的第一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等业务的,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 等 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假设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5 月 25 日。 则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 续每六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 即为 2016 年 11 月、2017 年 5 月、2017 年 11 月、2018 年 5 月、 等等 (以此类推) 。 若 2016 年 11 月 1 日为工作日, 则本基金 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 2016 年 11 月 1 日。 每个开放期 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即 2016 年 10 月 29 日) 进行公告。 以此类推。 6 5、 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6、 基金 份额面 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7、 发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 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 销售 机构与 销售 地点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 直销中心 上 述 销售 机构 或网 点的联 系 方式 见本 公告 第九部 分 “ 本 次 募集 当事 人或 中 介 机构 ”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增减上述基金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9、 募集 时间安 排与 基金 合同 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6 年 5 月 16 日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 期间面向个 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同时发售 。 募集期满, 若本 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 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但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此期限 。 若未达 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 3 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 3 个月的募集期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 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 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 10、 基金 认购方 式与 费率 (1 )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 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 者 认购 基金份 额采用全 额缴款 的认购 方式。 投 资者 认 购前, 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7 3) 投资 者 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已经正 式受理 的认购 申请不 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规定, 投 资者认购本基金时, 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认 购费) 。投资 者通过销 售机构 认购本 基金时, 除需满 足基金 管理人最低 认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 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50,000 元 (含认购 费) ,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 (含认购 费) 。已 在直销 网点有 认购过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记 录的投 资者不受首 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 调整。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 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提 供前端 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该费用按认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A、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前端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 上述认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 他投资者。 B、特定认购费率 8 认购金额(M) 前端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18%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12%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 上述特定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 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9 例一: 某投资者 (非养 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则对 应的认 购费率为 0.6%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100,000/(1+0.6%)=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55.00)/1.00 =99,458.58 份


即: 该投资者 (非养老 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假定募 集期产 生的利息为55.00 元,可得到99,458.58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养老 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则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0.12%,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 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2,000,000/(1+0.12% )=1,997,602.88 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97,602.88 =2,397.12 元


认购份额=(1,997,602.88+1,100.00 )/1.00=1,998,702.88 份


即 : 该 投 资 者 投 资 2,0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1,100.00 元,可得到 1,998,702.88 份基金份额。 (4 )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 +2 日到 网点查 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 10 二 、募 集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 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客户同期发售 。 2、 本公司直销网点接受首次单笔认购金 额在 50,000 元以上 (含 50,000 元)、 追加认购金额在 20,000 元以上(含 20,000 元 )的客户(不分机构和个人)的认 购申请。 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 投资者不受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 情调整 。 3、 在本基金的直销机构购买本基金时, 本基金代码为 002782 。 4、 募集期客户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 11 三 、个 人客户 的开 户与认 购程 序 ( 一) 直销网点 1、 个人客户认购金额在 50,000 元 (含 50,000 元) 以上, 可以选择到本公司 直销中心办理 。 2、已在 直销中 心开立 基金账户 的个人 投资人 ,可直接 办理认 购。未 在直销 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人, 应先办理开户后, 方可办理认购。 个人客户在直销 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的表单, 可登录富国基金官网 ww w .f ull g oa l. c om.cn→ 客 户服务→下载中心→个人客户。 3、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00-15:00(周六、周日 、节假日不受 理)。 4、 个人客户办理开户 申请时,应亲赴直销网点,并 提供下列资料 : (1 )客户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军官证、中国护照等) 原件及复印件; (2 )指定银行账户的 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填 妥的 《 个人投 资者风险 承受能 力评估 问卷》和 《富国 基金账 户业务 申请表 (个人版) 》 。 注: “ 指 定银行 账户 ” 是指:在 本直销 网点认 购基金的 客户需 指定一 银行账 户作为客户赎回、 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账户 , 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 。 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 借记卡 等。 5、认购 基金汇款账户信息 : 富国直销 汇款账户信息 一、中 国工商 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投 资理财中 心 账 号 1001 2029 1902 5735 568 开 户 行 中国工商 银行上 海市分 行 营 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102290020294 二、中 国建设 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投 资理财中 心 账号 3100 1550 4000 5001 0860 开户行 中国建设 银行上 海市分 行 营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105290036005 12 三、交 通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投 资理财中 心 账号 3100 6672 6018 1500 1132 5 开户行 交通银行 上海分 行第一 支 行 支付系统行号 301290050037 四、招 商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投 资理 财中 心 账号 2160 8921 4310 006 开户行 招商银行 上海市 分行营 业 部 支付系统行号 308290003020 五、中 国农业 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账号 0341 6900 0400 4007 8 开户行 中国农业 银行上 海水清 南 路支行 支付系统行号 103290003270 6、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 填妥的 《个人投资 者产品风险确认单》 和 《富国基金交易业务 申请表》。 ( 二 ) 其他销售 机构 个人客户在其他销售机构的 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13 四 、机 构客户 的开 户与认 购程 序 ( 一) 直销网点 1、 如果机构客户认购金额在 50,000 元 (含 50,000 元) 以上, 可以选择到本 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2、未在 直销中 心开立 基金账户 的机构 投资人 ,应先办 理开户 ,开户 流程详 见富国基金官网 ww w .f ull g oa l.com. c n→ 客 户 服 务 → 下 载 中 心 → 机 构 客 户 → 富 国 基金机构业务办理指南。 3、已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认购。 4 、 机 构 投 资 人 办 理 认 购 的 业 务 表 单 , 可 登 录 富 国 基 金 官 网 www.fullgoal.com.c n→ 客户服务→下载中心→机构客户→机构业务表单下载。 5、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00-15:00(周六、周日 、节假日不受 理)。 6、认购 基金汇 款账户 信息,同 个人投 资,请 见“三、 个人客 户的开 户与认 购程序/3、认购基金汇款账户信息” 。 7、机构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填妥的 《富国基金交易业务 申请表》, 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 二) 其他销售 机构 机构客户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14 五 、清 算与交 割 1、 本基 金合同 生效前 ,全部认 购资金 将被冻 结在本公 司的本 基金的 募集专 户中 ,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 2、 本基 金权益 登记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 富国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在募 集期结 束后完成 。 15 六 、退 款 1、 个人及机构客户认购失败 (指客户的认购申请未得到过户登记人的确认) 时,其认 购资金 将于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 内向客 户指定 银行账户划 出。 2、在募 集期结 束后, 如果本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本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 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16 七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募集 期截止 后,由 银行出具 各基金 募集专 户存款证 明,由 基金管 理人委 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2、销售 机构根 据登记 机构确认 数据将 该基金 的有效认 购资金 和认购 资金在 认购期所生利息扣除认购费用后一并划入该基金存款账户。 由该基金存款账户开 户行出具基金存款证明后, 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基金资 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 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3、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17 八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费 用处 理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从认购费中 列支,不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 18 九 、本 次募集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汤嵩彦 电话:95559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直销 网点:直销 中心 直销 中心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 费) 传真:021-80126257 、80126253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变更或增减上述基金销售机构, 或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19 (四) 登记机构 :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 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 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