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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祥利定开(002782)

富国祥利定开: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富国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富国祥利 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富 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交通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零 一 六 年 五月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71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3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74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5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 投资 者 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者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富国祥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申请的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收 益 和市场前景等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五、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 更新等导 致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祥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富国 祥利定 期开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富国祥利 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富国祥利 定期开 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富国 祥利 定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 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 封闭期: 本基金的 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 首日 (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5、 开放期: 指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 六个月开放一 次,每次开放期 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且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每个开放 期 的首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月 份 在 后 续 每 六 个 日 历 月 中 的 最 后 一 个 日 历 月 的第一个工作日,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等业务的, 或依据基金合 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 等业务 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6、 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则 》 :指 《 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 投资者 共同遵守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39、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0、 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 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于三年 41、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等人员 42、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 开放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 元:指人民币元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50、 基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6、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 祥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以定期 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 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 期 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封闭期及开放期的具体 约定详见 本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 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 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 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 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 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 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 起不少于 3 年。 期间份额不能赎回。 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六、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不定期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根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分设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值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类 别设置 (如有 ) ,详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 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者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 告。 4、 投资 者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认购费 用按每 笔认购 申请单 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四、发起资金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 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孰 晚 日 起 不 少 于 3 年。 期间份额不能赎回。 认购 本基金 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公告。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 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 基金 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 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 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 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 在 每个 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 日日终, 若基金 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 , 扣除有效赎回 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本基 金应当按照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本基金 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第 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不含该 日) 之间的期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每 六个月开放一次, 每次开放期 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且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 每个 开放期 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六个日 历月中 的 最后一个日历月 的第一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等业务的,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 等 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第 七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本基金每个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 前 2 日进行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 不可抗力, 或者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期及 开放日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 具体申购、 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 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业务办理时 间 之外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在开放期最后一 个开放日, 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 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为 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者 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5、 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需 提交的 文件和需 适用的 办理手 续、办 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 除须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外, 还须遵守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 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 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 销售 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 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投资者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投资者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 投 资者 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说明书》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 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 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 或相关公告 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 销售费率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4、 本基 金的资 产组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 生暂停 交易或其 他重大 事件, 继续接 受申购 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4 、6、7、8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 资者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 期相应顺延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 金的资 产组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 生暂停 交易或其 他重大 事件,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相应顺延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 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 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 暂停 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则。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第 八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1999】 1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 或转换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 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 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约定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第 九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监管 机构或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机 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范围 内调整或 修改《 业务规 则》 ,包 括但不 限于有 关基金认 购 、申 购、赎 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 )当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变 更时,本 基金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 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须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 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统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第 十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更换基 金管理 人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 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 基金 合同的规定收 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及规则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4、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 金合同 及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投 资者办 理非交易 过户业 务、提 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 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 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 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 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 债券 、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 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 券、 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 、资产 支持证 券、可转 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换债 券) 、 可交换债券 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 本基金同时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权证 等权益 类品种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 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 每个开放期的前 1 个月和后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 制 ;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 限制, 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 照自 上而下 的方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 动态的整 体资 产配置 和 类属资 产配置。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过程中突出主动性的投资管理, 在对宏观经济以及债 券市场中长期发展趋势进行客观判断的基础上, 通过合理配置收益率相对较高的 企业债、 公司债、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风险收益特征优异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可 分离 交易可转 债、 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品种, 加以对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中央银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行票据以及 质押及买断式 回购等高流动性品种的投资,灵活运用组合久期调整、 收益率曲线调整、 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等策略, 在保证基金流动性的前提 下, 积 极把握固定收益证券市场中投资机会,获取各类债券的超额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1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 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 通过对国内外宏 观经济状况、 市场利率走势、 市场资金供求情况, 以及证券市场走势、 信用风险 情况、 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预测各类资产在长、 中、 短 期收益率的变化情况, 进而在固定收益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以及货币资产之间进 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 差异, 有必要将债券资 产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 以寻求收益性、 流动 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 本基金根据 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 利息税务处理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 将市场细 分为普通债券(含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 附权债券 (含可转 换公司 债 券 、 各类附权 债券等)、资 产证券化 产品、 金融创 新 产品( 各类 金融衍生 工具等)四个 子市场, 采取积 极投资 策略,定 期对投 资组合 类属资产进 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 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 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 资产信用等级、 流动性 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其次, 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 票面利率、 利息支付 方式、 利息税 务处理) 与剩余 期限的 配比,对 照基金 的收益 要求决定是 否纳入组合; 最后, 根 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 流通量、 上市时间), 决定投资总量。 2、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策略 (1 )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 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 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 久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信 用风险控制、 跨市 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 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相机而动、 积 极调整。 ①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 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②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 组合期限结构, 包括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 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③信用风险控制是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 根据发债主体 的经营状 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 据。 ④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 构建和调整债券 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⑤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2 )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 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 从 而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 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不 同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 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 力。 当前附权债券的主要种 类有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 等。 ①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公司)债券, 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 转股和回售的权利, 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 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 是一种既具有债性, 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 具有 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大的优点在于, 可以用较小的本金损失, 博取股票上涨时 的巨大收益。 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 布, 买 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 并持有的投资策略, 只 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协议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票, 因此在日常交易 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 本基金持有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 基金管理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 会密切关注 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②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利率模型, 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 的债券的期权 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 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 该种产品中 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 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 而上市 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 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 获得的认股权证自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 内全部卖出。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 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3 )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 通过一定的结构化安 排, 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 益进行分离组合, 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 流通, 并带有 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 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进行分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 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4 )回购套利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发现债券市场明显投资机会的情况下, 或债券市场存在套利机 会时,通过回购等融资融券手段,应用 适量的杠杆获取超额收益。 3、 动态收益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 , 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 , 采取 多种灵活的策略 , 获取超额收益。主要包括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息差策略等。 (1 )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 ,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 线陡峭处的债券 ,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 随着债券期限剩余期限 缩短 , 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 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 , 获 得资本利得收益。 (2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持续买入债券的操作 , 只要回购资金成 本低于债券收益率 ,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 , 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 , 谨慎地实 施息差策略 ,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4、 股票投资策略 当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市场出现明显的趋势性投资机会时, 本基金可以直接参 与股票市场投资, 努力获取超额收益。 在股市场投资过程中,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 下而上的投资策略, 利用数量化投资技术与基本面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对 以 下三类上市公司 进行投资 : ①现金流充沛 、 行业竞争优势明显、 具有良好的现金分红 记录或现金分红潜 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 ②投资价 值明显被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③未来盈利水平具有明显增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5、权证投资策略 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一致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适度进行谨慎 的权证投资。 基金对权证投资的目标首先是控制并降低组合风险, 其次是令基金 资产增值。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包括: (1 )采 用市场 认可的 多种期权 定价模 型 并根 据 研究人 员对公 司基本 面等因 素的分析 ,形成合理的对权证的定价; (2 )对 标的股 票进行 价值判断 ,结合 权证市 场发展的 具体情 况,决 策权证 的买入、持有或沽出操作; (3 ) 本基金权证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 易策略、 看跌保护组合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 。


四、投资限制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每个开放期 的前 1 个月和后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 (2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3 )本 基金在 封闭期 内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 )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6 )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开放期 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0%+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10% 。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 的债券市场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 由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 表性强、 流动性高、 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本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上市的 非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债 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 去可转 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1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确因 基金管理人造成的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托管人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者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遗漏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证券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 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刊 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同一类别内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 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 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1、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 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 本基金份额 的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 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 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三年内 ,在 每个 开放 期的最后 一 个开 放 日日 终,若 基金资产净 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 , 扣除有效 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本基金应当 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 4、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 元,本 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第 二十 一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 失。 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 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 当对 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投资 或不投 资造成 的直接 损失等 。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 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 投资者 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第 二十 二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 , 仲裁地点为 上 海市,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 合同 经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双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 签章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 合同 的 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 合同 自 生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成 册,供投 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 协商解决。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 或转换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 露, 因审计、 法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约定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监管 机构或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 费率; 或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机 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范围 内调整或 修改《 业务规 则》 ,包 括但不 限于有 关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 )当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变 更时,本 基金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统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 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 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 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同一类别内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 基金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作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证券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 -9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刊 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投 资限 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 债券 、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 据、 企业债券 、 公司债 券、 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 、资产 支持证 券、可转 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换债 券) 、 可交换债券 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 本基金同时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权证 等权益 类品种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 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 每个开放期的前 1 个月和后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 制 ;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 限制, 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二)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每个开放期 的前 1 个月和后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 的限制 ; (2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3 )本 基金在 封闭期 内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占基金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6 )封闭期内,本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开放期 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三年内 ,在 每个 开放 期的最后 一 个开 放 日日 终,若 基金资产净 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 , 扣除有效 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本基金应当 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 4、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 规模低于 2 亿 元,本 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 , 仲裁地点为 上海 市,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富国祥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本页无正文, 为 《富 国祥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签 字页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盖 章及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签 字 或 盖章 、 签订 地、签 订日 基 金管 理人: 富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基 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或盖 章 ) 签 订地 点:中 国上海 签 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