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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产业(580008)

东吴产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号)查看PDF公告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东 吴 新产 业 精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4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5 九、基 金的 投资 ............................................................................................................... 53 十、基 金的 业绩 ............................................................................................................... 66 十一、 基金 财产 ............................................................................................................... 67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8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3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4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5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6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81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6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0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2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3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6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6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根据 【2011】 年【6 】月【27】 日中国 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关 于同 意 东吴新 产 业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可【2011】【 1021 】号 )的 核 准进行 募集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11 年 9 月 28 日正 式生 效 。 本 基金于 2015 年 8 月 7 日更 名为东 吴新 产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东 吴新产 业精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明书 》 ” ) 的内 容真实 、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 成新 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本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基 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 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 在投 资 本基 金前 ,需 充分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个 别证 券特 有 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由 于基金 投资 人连 续 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 特定风 险, 基金 运作风 险 , 等等。 此外, 本基金 以 1 元 初始 面值 进 行募集 ,在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的影 响下 ,存 在单 位份 额净值 跌 破 1 元初始 面值 的风 险。 投 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进行 投 资决 策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 金合同 》 。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 基金 投资 者有 可能 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 也 有可 能 损失本 金。 投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 招募 说明 书》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和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 市 场, 对认 购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6 年 3 月 28 日, 有关 财 务 数据 和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本《招 募说明 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其 他有 关规定 及 《东 吴新 产业 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 简称“ 本基 金合 同 ” 或“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 《 招募 说明 书》 阐述 了东 吴 新产 业精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 险、 费 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 本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招募 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 金根 据本 《招 募说 明书 》 所载 明资 料募 集。 本《 招 募说 明书 》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对未在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 作出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基金 合同 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人 之 间权 利 、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投 资者 取得 依基 金合同 所发 售的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东吴 新产业 精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 东吴 新产 业精 选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东 吴新 产业 精选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 : 指 《 东吴 新 产业精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东吴 新产 业精 选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 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2 月 17 日 修订通 过 ,2013 年 3 月 15 日公 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 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 注 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 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东 吴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 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 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清 算和结 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27.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东吴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 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业务规则》 : 指《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范 基金管理 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人 共同 遵 守 4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 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46.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 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 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 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怖 袭击 、传染 病传 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件 、证 券交 易 所非正 常 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 深路 279 号(200135) 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4.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5. 设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2 日 6.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 【2004 】132 号 7.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内 合资 ) 8.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9. 联系人 :钱巍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10. 电话: (021 )50509888 11. 传真: (021 )50509884 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免 长途 话费 ) 、021 -50509666 13. 公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14. 股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00 70% 上海兰 生( 集团 )有 限公 司 3000 30% 合


计 10,000 100% 15 、简 要情 况介 绍: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立 固定 收益 部 、 绝 对收 益 部、 权益 投资 部、 专户 业 务事业 部、 研 究策 划部 、集 中交 易室、 营销 管理 部、 北京 营销中 心、 上海 营销 中心 、广州 营销 中心 、 苏 州分 公司 、产 品策 略部、 总经 理办 公室 (下 设二个 二级 部门 ,分 别为 综合管 理部 与 行政 事务部 ) 、 人力 资源 部、 基 金事务 部、 信息 技术 部、 北京办 事处 、 财 务管 理部 和监察 稽核 部、 风险管 理部 等 20 个 职能 部 门。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范 力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中 共党 员。 历 任苏 州团 市委 常委 、办 公 室主 任 兼事 业部 部长 ,苏 州证券 公司 投资 部副 经理 、办公 室主 任、 人事 部总 经理; 东吴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助理 、董事 会秘 书、 经纪 分公 司总经 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副 总裁 ;东 吴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副书 记、 常务 副总 裁、 副董事 长。 现任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党 委 书记、 董事 长、 总裁 。 陈 辉 峰先 生, 副董 事长 ,大 学 学历 ,高 级国 际商 务师 , 中共 党员 。历 任上 海轻 工 国际 ( 集团 )有 限公 司五 金分公 司总 经理 、上 海轻 工国际 发展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上海 兰生 股 份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上海 兰生 (集团 )有 限公 司营 运管 理部总 经理 。现 任 上海东 浩兰 生国 际服 务贸 易(集 团) 有限 公司 投资 发展部 总经 理。 王 炯 先生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 、经 济师 ,中 共党 员。 历 任苏 州市 统计 局综 合平 衡 处科 员 ,东 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主 任、 机构 客户 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常 务副总 经理 。现 任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冯 恂 女士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 ,经 济师 ,中 共党 员。 历 任东 吴 证 券研 究所 研究 员 ,国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联 证券 研究 所所 长、 总裁助 理兼 经管 总部 总经 理、副 总裁 ,东 吴证 券总 规划师 兼研 究所 所 长,现 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规 划师 兼资 产管 理总部 总经 理。 冯 玉 泉先 生, 董事 ,硕 士研 究 生, 经济 师, 中共 党员 。 历任 东吴 证券 苏州 石路 营 业部 总 经理 、东 吴证 券客 户资产 存管 中心 总经 理、 风险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合 规副总 监兼 风险 合 规总部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总监 兼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全 卓 伟女 士, 董事 ,硕 士研 究 生, 历任 上海 市国 有资 产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综 合处 、 规划 发 展处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科 员, 企业 改革 处副 处长。 现任 上海 东 浩 兰生 国际服 务贸 易( 集 团)有 限公 司资 本运 营部 副总经 理、 上海 东浩 资产 经营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贝 政 新先 生, 独立 董事 ,大 学 ,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历 任苏 州大 学商 学院 财经 学 院讲 师、副 教授 。现 任苏 州大 学商学 院财 经学 院教 授。 袁 勇 志先 生, 独立 董事 ,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历 任苏 州 大学 管理 学院 教师 、苏 州 大学 人文社 科处 处长 、苏 州大 学党委 研究 生工 作部 部长 ,现任 苏州 大学 出版 社副 总编。 陈 如 奇先 生, 独立 董事 ,大 专 学历 ,中 共党 员, 高级 经 济师 。历 任新 疆人 民银 行 巴州 中 心支 行科 员, 新疆 农业银 行巴 州及 自治 区分 行科长 、处 长, 交通 银行 上海分 行处 长、 副 行 长, 交通 银行 广州 分行 行长, 交通 银行 香港 分行 总经理 等职 。 2、监 事会 成员 顾 锡 康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硕 士学 位, 高级 工程 师、 经 济师 ,中 共党 员。 历任 苏 州电 子 计算 机厂 工程 师、 室主任 ,苏 州人 民银 行科 技科硬 件组 组长 ,苏 州证 券电脑 中心 经理 、 技 术总 监, 东吴 证券 技术总 监兼 信息 技术 总部 总经理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合规 总监 、 监事会 主席 。 王 菁 女士 ,监 事, 本科 学士 学 位, 会计 师, 中共 党员 。 历任 东吴 证券 经纪 分公 司 财务 经理 、 东 吴证 券财 务部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经 理, 现 任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总经 理。 沈 清 韵, 员工 监事 ,本 科, 学 士学 位, 中共 党 员 。历 任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 所高 级 审计 员,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副总经 理, 现任 监察 稽核 部总经 理兼 风险 管 理部总 经理 。 3、高 管人 员 范 力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中 共党 员。 历 任苏 州团 市委 常委 、办 公 室主 任 兼事 业部 部长 ,苏 州证券 公司 投资 部副 经理 、办公 室主 任、 人事 部总 经理; 东吴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助理 、董事 会秘 书、 经纪 分公 司总经 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副 总裁 ;东 吴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副书 记、 常务 副总 裁、 副董事 长。 现任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党 委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书记、 董事 长、 总裁 。 王 炯 先生 ,总 经理 ,硕 士研 究 生、 经济 师, 中共 党员 。 历任 苏州 市统 计局 综合 平 衡处 科 员, 东吴 证券 总裁 办公室 主任 、机 构客 户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常务副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徐 军 女士 ,督 察长 ,大 学, 会 计师 、审 计师 ,中 共党 员 。历 任苏 州市 审计 局财 政 、金 融 审计 处科 员、 副处 长,东 吴证 券财 务部 总经 理,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财务 负责 人、 公 司总裁 助理 等职 务, 现任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4、基 金经 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戴斌先 生,1982 年 生, 博 士, 中国人 民大 学金 融学 专业毕 业。 自 2007 年 1 月 起加入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一直 从事证 券投 资研 究工 作 , 曾任研 究部 宏观 经济 、 金 融工程 研究 员、 产品策 划部 产品 设计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 现任 权益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其 中自 2013 年 12 月 24 日担 任东 吴新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 8 月 19 日 起担任 东吴 配 置优化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4 年 12 月 12 日 起担 任东 吴价 值 成长双 动力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自 2015 年 5 月 27 日 起担任 东吴 移动 互联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 起担 任东 吴新 趋势 价值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金 经 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任壮,2011 年 9 月 28 日至 2013 年 06 月 05 日。 刘元海 ,2011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5 年 5 月 29 日。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王炯


公司 总经 理; 杨庆定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 陈宪





研 究策 划部 总经 理; 戴斌





权 益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王立立


权 益投 资部 副总 经理兼 研究 策划 部副 总经 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按照 招募 说 明书列 明的 投资 目标 、 理 念、 策略 及 限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2.基金 管理 人严 格遵 守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 法》 ,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 止 以下 《基 金法 》 及 有关 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承销证 券; (6)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7)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8)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向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10) 买卖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2)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限制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3.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 则,利 用对 敲、 对倒 、对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9)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中故 意含 有 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 (10)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 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风险 管理 的理 念


(1) 风险管 理是 业务 发展 的保 障;


(2) 最高管 理层 负最 终责 任;


(3) 分工明 确、 相互 牵制 的组 织结构 是前 提;


(4) 制度建 设是 基础 ;


(5) 制度执 行监 督是 保障 ;


2.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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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4 (1) 健全性原则:风险控制必 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 渗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风险 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各风险控制机 构和 人员具有并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监 察和稽 核;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约,同时 强化 监察稽 核部 对各 部门 的监 察稽核 职能 ; (5) 防火墙 原则:公司基金投 资业务和公司自有资金投 资业务应在空间上和制度 上适 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 清算应严格分离。对因业 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员, 应对其 相应 行为 制定 严格 的审批 程序 和过 失处 罚措 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 性,并且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 经营方针、经营管理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 的改变 而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和 完善 。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 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风险 管理 和内 部风 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 司 的风 险管 理体 系结 构是 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 牵制 的 组织 结构 ,由 最高 管理 层 对风 险 管理 负最 终责 任, 各个业 务部 门负 责本 部门 的风险 评估 和监 控, 监察 部负责 监察 公司 的 风险管 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言 ,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风 险管理 负完 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2)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 为总裁 领导 下的 专门 委员 会之一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负责协 助 经 营管 理层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公司 内控制 度适 应业 务发 展的 需要, 制定 公司 的 业 务风 险管 理政 策, 主持重 大业 务的 可行 性论 证,协 助经 营管 理层 处理 其他有 关内 部控 制 方面的 重大 事项 。


(3) 督 察长: 独立 行使 督 察权利 ; 直 接对 董事会 负 责; 按 季向 风险 控制委 员 会提交 独 立的风 险管 理报 告和 风险 管理建 议。


(4)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 稽 核部负 责公 司内 控机 制与 制度的 建立 、监 察、 评估 和建 议 。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5) 业务 部门 : 风 险管 理 是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 首要 的责任 。 部门 经理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 负 全部 责任 ,负 责履 行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程 序, 负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的开 发、 执行 和 维护, 用于 识别 、监 控和 降低风 险。


4.风险 管理 和内 部风 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 内控 结构 , 完善 内控制 度 : 公 司建 立、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 高 管人 员 关于内 控 有 明确 的分 工, 确保 各项业 务活 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授 权, 确保 监察 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 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并 定期 更新 。


(2) 建立 相互 分离 、 相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 建立 、 健全了 各项 制度 , 做到 基 金经理 分 开 ,投 资决 策分 开, 基金交 易集 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 减少和 防范 风险 。


(3) 建立 、 健全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健 全了 岗位 责 任制 , 使 每个 员工 都明 确 自己的 任 务、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 报,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别 、 评估 、 报 告、 提示 程序 ; 建立 了评 估风 险的 委 员 会, 使 用 适 合的 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 公司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公 司建 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险 报告 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 汇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 及时掌 握风 险状 况, 从而 以最快 速度 作出 决 策。


(5)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系统; 建 立了 足够、 有效 的内部 监控 系统, 如电 脑 预警系 统、 投资监 控系 统, 能对 可能 出现的 各种 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时 的监 控。


(6) 使 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采 取数 量化、 技 术化的 风险 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模型 , 用以 提 示指数 趋势 、 行业 及个 股 的风险 , 以便 公司 及时 采 取有效 的措 施, 对风险 进行 分散 、控 制和 规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7)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 定了完 整的 培训 计划 ,为 所有员 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训 , 使员工 明确 其职 责所 在, 控制风 险。


5.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月 ,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 国 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 商业银 行, 总部设 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 年10 月 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939),于 2007年9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年6月末 ,本集团 资产 总额182,192 亿元, 较上年 末增 长8.81% ;客户贷 款和 垫款总 额101,571 亿元, 增长7.20% ; 客户 存款 总额136,970 亿元, 增长6.19% 。 净 利润1,322 亿元, 同 比增长0.97% ;营业收入3,110 亿 元 ,同 比 增 长8.34% , 其 中 , 利 息净 收 入 同 比增 长6.31% , 手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 同比 增长5.76% 。 成本 收入 比23.23% , 同比 下降0.94 个 百 分点。 资本 充 足率14.70% ,处 于同 业领 先地位 。 物 理 与电 子渠 道协 同发 展。 总 行成 立了 渠道 与运 营管 理 部, 全面 推进 渠道 整合 ; 营业 网点“ 三综 合” 建设 取得 新进展 ,综 合性 网点 达到1.44 万 个, 综合 营销 团队达到19,934个、 综合柜 员占 比达 到84% , 客户可 在转 型网 点享 受便 捷舒适 的 “ 一站 式” 服务 。 加快 打造 电子 银 行的 主渠 道建 设, 有力支 持物 理渠 道的 综合 化转型 ,电 子银 行和 自助 渠道账 务性 交易 量 占比达94.32% , 较上 年末 提高6.29 个 百分 点; 个人 网 上银行 客户 、 企 业网 上银 行客户 、 手 机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银行客 户分 别增 长8.19% 、10.78% 和11.47% ; 善 融商 务推出 精品 移动 平台 , 个 人商城 手机 客 户端“ 建行 善融 商城 ”正 式上线 。 转 型 重 点业 务 快速 发展 。2015 年6 月末 , 累计 承销 非金 融 企 业债 务融 资 工具2,374.76 亿 元 ,承 销金 额继 续保 持同业 第一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只数 和新 发基 金托 管只数 均列 市场 第 一 ,成 为首 批香 港基 金内地 销售 代理 人中 唯一 一家银 行代 理人 ;多 模式 现金池 、票 据池 、 银 联单 位结 算卡 等战 略性产 品市 场份 额不 断扩 大,现 金管 理品 牌“ 禹道 ”的市 场影 响力 持 续 提升 ;代 理中 央财 政授权 支付 业务 、代 理中 央非税 收入 收缴 业务 客户 数保持 同业 第一 , 在同业 中首 家按 照财 政部 要求实 现中 央非 税收 入收 缴电子 化上 线试 点。 “鑫 存 管” 证券 客户 保证金 第三 方存 管客 户数3,076 万 户, 管理 资金 总额7,417.41 亿元 ,均 为行 业第 一。 2015 年上 半年 , 本集 团各方 面 良好 表现 , 得到 市场与 业 界广 泛认 可 ,先 后荣获 国 内外 知 名 机构 授予 的40 多项 重要 奖 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 志2015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继 续 位列全 球第2; 在 美国 《 福 布斯》 杂志2015 年全球 上 市公司2000 强 排名中 继续 位列 第2 ;在 美 国《财 富》 杂志2015 年世 界500 强排 名第29 位 ,较 上 年上升9位; 荣 获 美国 《环 球金 融》 杂志 颁 发的 “2015年 中国 最佳 银 行” 奖项 ;荣 获中 国银 行 业协 会授 予的 “ 年度 最具 社会责 任 金融机 构奖 ” 和 “ 年度 社 会责任 最佳 民生 金融 奖” 两个综 合大 奖。 中 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设投 资托 管 业务 部, 下设 综合 处、 基 金市 场处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 处、 理财 信托 股权 市场 处 、QFII 托管处、养 老金 托 管处 、清 算处 、核 算处 、 监督稽 核处 等9 个职能 处室 , 在 上海设 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 有员 工210 余人。 自2007年 起, 托 管 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部 控制 审计 ,并 已经 成为常 规化 的内 控 工作手 段。 2.主要 人员 情况 赵 观 甫,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 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 行郑 州市 分行 、总 行信 贷 部、 总 行信 贷二 部、 行长 办公室 工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河北 省分 行营 业部 、总行 个人 银行 业 务 部、 总行 审计 部担 任领导 职务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个 人银 行业 务和 内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张 军 红,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 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 青岛 分行 、中 国建 设 银行 总 行零 售业 务部 、个 人银行 业务 部、 行长 办公 室,长 期从 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存 款业 务管 理 等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张 力 铮,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 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 总行 建筑 经济 部、 信 贷二 部 、信 贷部 、信 贷管 理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司 业务部 ,并 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和 中国 建设 银 行 北京 市分 行担 任领 导职务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 秀 莲, 投资 托管 业 务 部副 总 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长期 从 事托 管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3.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国内 首批 开办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商业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 以客 户 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不 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各 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 高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 多年稳 步发 展,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 种不断 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社 保 基 金、 保 险资 金 、基本 养 老 个人 账 户、QFII 、 企 业 年 金等 产 品在 内 的托管 业 务 体系 ,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 截至2015 年 末 , 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管556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国建设 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了 业内 的高 度 认 同 。中 国建 设银 行自2009 年 至今 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威 杂 志《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建设 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 业务 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 管规 章 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严 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健 运行 ,保 证 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 信 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 建设 银行 设有 风险 与内 控 管理 委员 会, 负责 全行 风 险管 理与 内部 控制 工作 , 对托 管 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检 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业务部 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 资 托管 业务 部具 备系 统、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建 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 岗位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顺 利进 行 ; 业 务人 员 具备从 业资 格;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 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 方法 依 照 《基 金法 》及 其配 套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监 督 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利用 自行开 发的 “ 托管 业务 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 规以及 基金 合 同 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的投 资 比 例、 投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行 监督 ,并 定 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报 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在 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 算 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 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异 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发 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及 交易对 手 等 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 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联系人 :钱巍 直销电 话: (021 )50509880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免 长途 话费 ) 、 (021 )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2) 网上 交易 个人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 等业 务, 具体交 易 细 则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 网上交 易网 址:www.s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峰 电话: (010 )85108226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杨 菲 传真: (010 )66105662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李 慧 电话: (010 )85238670 传真: (010 )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郭 伟 电话:010-6555704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http://bank.ecitic.com (8)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杨 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9)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宁波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免长途 费)0755-961202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11 )温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 话:0577-96699 公司网 址: www.wzbank.cn (12)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公司网 址:www.yantaibank.net (13)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东吴北 路 143 号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项 喻楠 电话:0512-69868389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 线:96067 公司网 址:www.suzhoubank.com (14)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洪武 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夏平 联系人 : 张洪 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038 客服热 线:96098,4008696098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15)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1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021-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英文名 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330 亿元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19) 申万 宏源 (西 部) 证券有 限公 司 英文名 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Western) Co., Ltd.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区 ( 新市 区 )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 邮 编:830002 )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 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 :李 巍 (2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1)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3)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24)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400 888 5288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2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 网址:www.gtja.com (26)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址:www.jyzq.com.cn (27)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0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28)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3290523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 :肖 亦玲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29)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 :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30)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周晖 联系人 :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公司网 址: www.cfzq.com (31)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 95548 公司网 址: www.citicssd.com (3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33)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34)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F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40F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马 瑾 电话: (021 )203287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3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36)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37)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东风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鞠 瑾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 向东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38)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水 晨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20066 客服电 话:400-828-5888 公司网 址: www.njzq.com.cn (39)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梁 旭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0)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15、16、18、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 刘毅 电话:0755-8202 3442 传真:0755-8202 6539 客服热 线:400 600 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41)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龙云 联系人 :戴 莉丽


电话:021-32229888-25122 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4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新街 口外 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 :100088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43)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44)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 -22621866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服热 线:95511-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4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46)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层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 话:0591 -96326 ( 福建省 外请 先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7)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8)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0551-96518 或者 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49)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1915 传真:021-33303353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公司网 址:www.shzq.com (50)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 林洁 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51)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 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系人 : 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热 线:0592-5163588 公司网 址:www.xmzq.com.cn (5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热 线: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3)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4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 赖君 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热 线: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54) 九州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聂 晗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热 线:4006543218 公司网 址:www.tyzq.com.cn (55)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联系人 :倪 丹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服热 线:68777877 公司网 址:www.cf-clsa.com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56)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 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 线: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57)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8)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孔 泉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热 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59)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热 线: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60)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 刘婧 漪、 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热 线: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61)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西湖区 文二 西 路 1 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 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转 8565 传真:0571 —86800423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 5ifund.com


(62)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0735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 线: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63)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64)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余杭 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 线:4000 766 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65)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http://licaike.hexun.com/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66)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有 限公 司 代销机 构: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67)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68)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323830 客服热 线:4008202819 公司网 址:http://www.chinapnr.com/ (69)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徐黎 云 联系人 : 来舒 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热 线:400-068-0058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70)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邮箱 :NINGBOYU657@pinga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1)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燕斌 联系人 :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 线:4000-466-788 公司网 址:http://www.66zichan.com (72)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联系人 : 朱真 卿 电话:18616752315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热 线:021-22267943 公司网 址:http://www.dtfortune.com/ (73)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一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 李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010-68292744 客服热 线:400-600-0030 公司网 址:http://www.bzfunds.com/ (74)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盛 海娟 电话:1531148431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 线:4008936885 公司网 址:www.qianjing.com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 规定,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履 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联系人 :钱巍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免 长途 话费 ) 、021 -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 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天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106 号 万达 广场 商务 楼 B 座(14 幢)20 楼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106 号 万达 广场 商务 楼 B 座(14 幢)20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瑞玉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谈 建忠 魏娜 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16883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 本 基金 募集 申 请已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11 】1021 号 文核 准。 于 2011 年 8 月 29 日起 向 社会公 开募 集。 截止 到 2011 年 9 月 23 日, 基金 募 集工作 已顺 利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结束。 (二)基金类型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不 定 期。 (三)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 销售 网点 (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具体 名 单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公开 发售。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合 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六)募集情况





经 江苏 公证 天业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验 资 , 本次募 集的 净认 购金 额 为 281,575,123.15 元人民 币, 认购 金额 在募 集 期间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 计 18,983.22 元人 民币。 上述 资 金已 于 2011 年 9 月 27 日划 入本 基金 在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立的 基金 托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3538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初始 发售 面值 1.00 元人 民币计 算, 本息 合计 募集 基金 份 额总额 为 281,575,123.15 份基金 份额 , 已全 部计 入 投资者 账户 , 归 投资者 所有 。 其 中,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从业 人员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9,999,200.00 份(含 募集 期利 息结 转的 份额) ,占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比例 为 3.55%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及其 配套法 规和《 东吴 新产业 精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的 募集情 况已 符合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本 基 金于 2011 年 9 月 28 日 得 到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合 同自 该 日起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 会 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否 则《 基金合 同》 不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在收 到中 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 效事 宜予以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基 金募 集期 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时, 认购 款项在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 所 有 。 ( 二) 基金合同无法按期满 足生效条件的处理 如果《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责 任: 1.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如果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及 代销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构 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费 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 监会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 从 其规定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申 购 与赎 回应 当在 本基 金的 销 售机 构办 理。 本基 金的 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或授 权的 销售 代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实际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 金销售 代理 人, 并予以 公告 。销 售机 构名 单和联 系方 式见 本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投 资 人应 该在 销售 机构 指定 的 营业 场所 按照 指定 的方 式 和程 序办 理申 购赎 回等 业 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 述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告 。 (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 时 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本 基 金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交 易日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时 间。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 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若 出现 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 特殊 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 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不超 过90 天开 始办 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在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不超 过90 天开 始办 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在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 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 时 间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的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2.“ 金 额申 购、份 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 实际 情况 依法 对上 述原 则 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 者每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00 元( 含申 购费) 。


2.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 销售机 构 赎回 时, 每 次赎 回申请 不 得低 于1,000 份 基 金份额 。 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 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在赎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 和 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五)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 资 人必 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投 资 人在 提交 申购 申请 时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 申购 资金 ,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以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理 申 购和 赎 回 申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购 或 赎 回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 人可在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 售 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 式 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 申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 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若 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 若 申购 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申 购款 项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T +7日( 包 括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六)申购费与赎回 费


1、本 基金 申购 费由 申购 人 承担, 用于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结 算等 各项 费用 。 2、具 体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100万 元以 下 1.5%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100万 元以 上( 含)-200 万 元以下 1.2%


200万 元以 上( 含)-500 万 元以下 0.8%


500万 元以 上( 含)


1000元/ 笔 3、赎 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含 1 年)


0.5%


1 年- 2 年(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0 注:1 年指365 天


4、 本基 金赎 回费 由赎 回人 承担, 在投 资者 赎回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其 中, 须 依 法扣除 所 收取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归 入基 金 资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记 结算 费、 销售 手续 费等各 项 费 用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约定 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 金 管理人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 前 2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 告。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 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 行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 份数 的计 算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 份数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或收 益归 入 基金 资产。


例二: 假定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100 元 , 四笔 申购 金额分 别为5,000 元、 150 万 元、 350 万元和1,000 万 元, 则各 笔 申购负 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 额(元,A) 5,000.00 1,500,000.00 3,5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1.50% 1.20% 0.80% 固定费 用1000 元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净申购 金额(C=A/(1+B)) 4926.11


1482213.44


3472222.22


9,999,000.00 申购费(D=A-C) 73.89


17,786.56


27,777.78


1,000.00 申购份 额(=C/1.100) 4478.28


1347466.76


3156565.66


9,090,000.00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在先进 先出 的原 则下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费用


例 三:(1 ) 假定某投 资者在 持有本 基金不 超过一 年时 间内的T 日赎 回20,000.00 份 ,其 赎回费 率为0.5% ,现 假定 该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250 元,则 其获 得的 净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20,000.00×1.250=25,000.00 元 赎回费 用=25,000.00×0.5%=125.00 元 净赎回 金额=25,000.00-125.00=24,875.00 元 (2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在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超 过 一 年 、 但 不 超 过 两 年 时 间 内 的 T 日 赎 回 20,000.00 份, 其 赎回 费率 为 0.25% , 现 假定 该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550 元, 则 其获得 的净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20,000.00×1.550=31,000.00 元 赎回费 用=31,000.00×0.25%=775.00 元 净赎回 金额=31,000.00-775.00=30,225.00 元 (3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在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超 过 一 年 、 但 不 超 过 两 年 时 间 内 的 T 日 赎 回 10,000.00 份, 其 赎回 费率 为 0 % , 现假 定该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300 元 , 则 其 获得的 净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1.300=13,000.00 元 赎回费 用=13,000.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3,000.00-0=13,000.00 元 3.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位 , 小数 点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申购 份额 、 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5.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 回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 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6.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7.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不低 于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其 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 费和 其他必要的 手 续费。 8.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 额 的 1.5% ,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赎 回 金 额 的 0.5%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并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述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若 连续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延 期支 付最 长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投 资人 在申 请赎回 时 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 分 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 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 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 理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 2 个交 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十一)申购和赎回 暂停 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 上连续 刊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取 一 定 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制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 的非 交 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 赠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 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 金销 售 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 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 发布 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约 定每 期扣 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所规 定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 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九 、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标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本 基 金为 混合 型 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新兴 产业 相关 上市 公 司, 分享 中国 新兴 产业 成 长的 成果, 追求 超越 市场 的收 益。 (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含 创 业板 、中 小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权 证、 资 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 , 投 资组合 中股 票类 资产 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其 中, 投资于新兴 产业类上 市公 司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 股票 资产的 80% ,权证投 资比 例不高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固 定收益 类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0-35% ,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期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 依托 行业 研究 和金 融工程 团队 , 采用 “ 自上 而 下 ” 资 产配 置和 “ 自下 而上 ” 精选个 股 相 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和 市场走 势进 行研 判, 结合 考虑相 关类 别资 产 的 收益 风险 特征 ,采 用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 的方 法动态 的调 整股 票、 债券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 的配置 。 1 、资产配置策略 对 于 大类 资产 的配 置, 本基 金 主要 由投 资研 究团 队根 据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态 势、 宏 观经 济 政策 变化 、证 券市 场运行 状况 、国 际市 场变 化情况 等因 素的 深入 研究 ,判断 证券 市场 的 发 展趋 势 和 风险 收益 水平; 在各 大类 资产 投资 比例限 制前 提下 ,根 据大 类资产 风险 收益 分 析 结果 ,并 结合 本基 金风险 收益 目标 ,最 终确 定、调 整基 金资 产中 股票 、债券 和现 金的 配 置比例 。 2 、 选股策略 1 ) 新兴产业类上市公司 选股 策略 首 先按照 基金投 资范 围构建 基金初 选股票 池, 本基金 新兴产 业类上 市公 司投资 范围 包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括 “ 十二五 ” 规划 公 布 的七大 战 略 性 新兴 产 业类 上 市公 司 和 未 列入 七 大战 略 性新 兴 产 业 范围 的其它 新兴 产业 类的 上市 公司; 然 后, 本基 金采 用 自上而 下与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选 股策 略, 精选其 中具 有成 长、 估值 优势和 竞争 优势 的上 市公 司股票 作为 投资 对象 。 A. 基金初选股票池构建 首先按 照两 大类 对新 兴产 业类上 市公 司进 行识 别, 分别为 战略 性七 大新 兴产 业类上 市 公 司和其 它新 兴产 业类 上市 公司, 形成 新兴 产业 类上 市公司 基金 初选 股票 池。 (1) 战略性七大新兴产业 初选 股票池构建 战 略 性新 兴产 业是 以重 大技 术 突破 和重 大发 展需 求为 基 础, 对经 济社 会全 局和 长 远发 展 具有 重大 引领 带动 作用, 知识 技术 密集 、物 质资源 消耗 少、 成长 潜力 大、综 合效 益好 的 产业。 根据 2010 年 10 月 18 日 发 布的 《中 共中 央关 于制 定 国民经 济和 社会 发展 第十 二个五 年 规 划的 建议 》中 战略 性新兴 产业 的排 序和 《决 定》中 对战 略性 七大 新兴 产业的 详细 说明 , 本基 金 对战 略性 新兴 产业及 其细 分进 行了 以下 梳理, 并将 归属 于以 下细 分行业 的上 市公 司 纳入新 兴产 业类 上市 公司 基金初 选股 票池 。 图 1 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2) 其它新兴产业类上市 公司 初选股票池构建 本 基金所 投资 的 未 列 入战略 性 新 兴产 业 范 围的 新 产业 是 指 ,以 一 定 的重 要 技术 突 破 和 重 要发 展需 求为 基础 ,对经 济社 会发 展具 有重 要带动 作用 ,知 识技 术较 为密集 、物 质资 源 消耗较少、成长潜力 较大 、经济效益较好的产 业。 新兴产 业本 身是 一个 动态 更新的 概念 ,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持 续跟 踪新 科 研 成果 、 新 技术、 新 工艺 、新 商业 模式 、新目 标市 场和 相关 政策 的变化 所导 致的 最新 产业 形态和 相关 上市 公 新一代信息技术 节能环保 新能源 生物 高 端装备制造 新材料 新能源汽车 信 息 网 络 基础设 备 、 新 一 代 移 动 通 信 、 下 一 代 互 联 网 核心设备 三网融 合 、 物 联 网 、 云 计 算 集成电 路 、 新 型 显 示 、 高 端 软 件 和 服务器 数字虚 拟 、 文 化 创意 高效节 能技术 装备及 产品 资源循 环利用 先进环 保技术 装备及 产品 废旧商 品回收 利用 煤炭清 洁利用 海水综 合利用 核能 太阳 能光 伏 风电 及设 备 智能 电网 生物 智能 生物技 术药物 新型疫 苗、诊 断试剂 化学药 物、现 代中药 生物医 学工程 生物育 种、生 物制造 海洋生 物 航空 装备 空间 基础 设施 卫星 及其 应用 轨道 交通 装备 海洋 工程 装备 智能 制造 装 备 新型 功能 材料 先进 结构 材料 高性 能纤 维及 复合 材料 共性 基础 材料 动力 电池 驱动 电机 电子 控制 插电 式混 合动 力汽 车 纯电 动汽 车 燃料 电池 汽车 战 略 性 新 兴产 业 业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司 的变 化。 一方 面, 将那些 运用 更先 进的 技术 和更新 商业 模式 等的 行业 纳入新 兴产 业的 投 资 范围 ;另 一方 面, 对于随 着原 有的 新技 术和 新商业 模式 等的 推广 而发 展的行 业, 如果 仍 然 具有 的较 高发 展速 度和利 润水 平, 也会 被纳 入到新 兴产 业的 范围 ;最 后,对 于随 着相 关 技 术成 熟, 商业 模式 普及, 行业 竞争 加剧 ,利 润增速 下降 等而 逐渐 进入 平稳运 行期 的原 新 兴产业 相关 行业 ,本 基金 将其剔 除出 新兴 产业 的投 资范围 。 B . 基金备选股票池的构 建 在 初 选股 票池 的基 础上 ,本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成长 性、 价 值性 指标 对上 市公 司进 行 进一 步筛选 形成 基金 备选 股票 池, 再根 据 “ 东 吴基 金企 业 竞争优 势评 价体 系 ” , 精 选 出具有 竞争 优 势的上 市公 司股 票作 为基 金股票 池。 (1) 根据投资组合成长性 的定 量分析,形成基金备 选股 票池 ① 成长性定量指标 本 基 金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的方 法来 确定 描述 成长 性 的指 标, 定性 的方 法主 要 是研 究 国内 外主 要投 资机 构选择 的成 长性 定量 指标 ,结合 国内 的实 际情 况进 行归纳 总结 ,在 此 基 础上 ,运 用单 因素 分析, 对各 因素 在国 内市 场的效 果进 行分 析, 找出 最有效 的指 标。 以 下七个 指标 是本 基金 选取 的衡量 上市 公司 成长 性的 指标。 表 1 :成长模块衡量 成长 性定量指标 EG 净利润 增长 率 REG 预期净 利润 增长 率 RG 营业收 入增 长率 ROE 净资产 收益 率 EROE 预期净 资产 收益 率 ROA 资产收 益率 NAV 净资产 增长 率 ② 根据成长性综合分值 ,形 成基金备选股票池 按 照 以上 七个 成长 性定 量指 标 ,对 初步 基金 股票 池中 股 票组 合的 过去 三年 ,共 三 十六 个 月的 历史 数据 进行 分析。 搜集 组合 中个 股过 去三十 六个 月的 成长 性指 标数据 ,取 各个 成 长性指 标的 数学 平均 值 , 将各项 指标 按等 权重 加权 并相加 汇总 , 得到 个股 成 长性综 合分 值 。 成长性综合指标(GI)=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EG REG RG ROE EROE ROA NAV EG w REG w RG w ROE w EROE w ROA w NAV w ? ? ? ? ? ? ? ? ? ? ? ? ?





注: EG W 、 REG W 、 RG W 、 ROE W 、 EROE W 、 ROA W 、 NAV W 分别代表各个指 标的权重 , 在本基 金选 股时 ,以 上七 个指标 的权 重相 等。 得到股 票成 长性 指标(GI) 分值之 后, 对 GI 分值进 行 排序, 选择 前 80% 的 股票 进入下 一 步筛选 ,其 余股 票剔 除, 形成基 金备 选股 票池 。 (2) 根据投资组合价值性 的定 量分析,形成基金备 选股 票池 在 上 述使 用价 值性 指标 筛选 出 的股 票后 ,对 这些 股票 进 行价 值评 估, 筛选 过程 的 计算 方 法和 步骤 同价 值性 指标一 样, 也是 分为 两个 部分: 分别 是确 定描 述价 值的定 量指 标和 计 算股票 价值 分值 。 ① 价值性定量指标 同 成 长性 指标 研究 方法 一样 , 本基 金仍 然通 过定 性和 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法来 确定 描 述价 值性的 指标 ,最 终, 以下 五个指 标是 本基 金选 取的 衡量上 市公 司价 值的 指标 。 表 2 : 价值模块衡量 股票 价值定量指标 PE 市盈率 PB 市净率 PS 市销率 PCF 市现率 EV/EBITDA 企业价 值倍 数 ② 根据价值性综合分值 ,形 成基金备选股票池 按 照 以上 五个 价值 性定 量指 标 ,对 初步 基金 股票 池中 股 票组 合的 过去 三年 ,共 三 十六 个 月的 历史 数据 进行 分析。 搜集 组合 中个 股过 去三十 六个 月的 价值 性指 标数据 ,取 各个 价 值性指 标的 数学 平均 值 , 将各项 指标 按等 权重 加权 并相加 汇总 , 得到 个股 价 值性综 合分 值。 价值性综合指标(VI)= / / PE PB PS PCF EV EBITDA PE w PB w PS w PCF w EV EBITDA w ? ? ? ? ? ? ? ? ? 注: PE PB PS PCF EV/EBITDA w w w w w 、 、 、 、 分别代 表各 个指 标的 权重, 在本 基金 选股 时, 以上五 个指 标的 权重 相等 。 得到股 票价 值性 指标(VI) 分值之 后, 对 VI 分值进 行 排序, 选择 前 80% 的 股票 进入下 一 步筛选 ,其 余股 票剔 除, 形成基 金备 选股 票池 。 (3) 东吴基金企业竞争优 势评 价体系 形成基 金备 选股 票池 之后 , 本 基金 将根 据 “ 东 吴基 金 企业竞 争优 势评 价体 系 ” , 计算备 选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股票池 中上 市公 司的 竞争 优势综 合分 值, 评价 新兴 产业上 市公 司的 投资 价值 ,精选 出竞 争 优势综 合分 值排 名靠 前 50%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作 为基 金股票 池。 2 ) 非新兴产业类上市公 司选 股策略 非新兴产业 类 上市公 司的 可投资比例 占股票资 产的 20% ,对于这 一投资比 例 范围内的 股票池 构建 适用 东吴 嘉禾 基金的 股票 池。 2 、 股票池调整法则 原则上 ,本 基金 根据 上市 公司发 布定 期报 告对 股票 池进行 相应 调整 。在 宏观 经济环 境 、 行 业基 本面 和市 场指 数发生 重大 变化 情况 下, 可进行 临时 调整 。同 时, 可根据 行业 研究 员 调 研情 况和 研究 成果 ,综合 考虑 上市 公司 的行 业趋势 、公 司基 本面 、估 值水平 等方 面的 情 况对本 基金 股票 池内 股票 进行个 别调 进或 调出 。 3 、 债券投资组合 本 基 金将 根据 利率 变化 的大 周 期、 市场 运行 的小 周期 和 中国 债券 市场 的扩 张特 征 ,制 定相应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 以获取 利 息 收益 为主 、资 本利得 为辅 。 1 ) 积极的 流动 性管 理 本基金会紧密关注央行对 于流动性的调节以及市 场 的资金松紧,本基金的 申 购/ 赎回现 金 流情 况、 季节 性资 金流动 、日 历效 应等 ,建 立组合 流动 性管 理框 架, 实现对 基金 资产 的 结构化 管理 ,以 确保 基金 资产的 整体 变现 能力 。 2 ) 基于收 益率 预期 的期 限配 置和类 别配 置 在预期 基准 利率 下降 时 , 适当增 加组 合久 期 , 以 较 多地获 得债 券价 格上 升带 来的收 益, 同 时获 得比 较高 的利 息收入 ;在 预期 基准 利率 上升时 ,缩 短组 合久 期, 以规避 债券 价格 下 降的风 险。 3 ) 基于收 益率 曲线 变形 的调 整策略 在 确 定组 合久 期的 情况 下, 预 期收 益曲 线 的 变形 调整 债 券组 合的 基本 配置 。当 我 们预 期 收益 率曲 线变 陡时 ,我们 将可 能采 用子 弹策 略;而 当预 期收 益率 曲线 变平时 ,我 们将 可 能 采用 杠铃 策略 ,总 体而言 ,就 是在 仔细 评估 收益曲 线变 形情 况下 ,分 别在子 弹组 合、 梯 式组合 和杠 铃组 合中 弹性 选择。 4 ) 基于相 对利 差分 析调 整信 用产品 配置 观察金 融债/ 国债, 短期 融 资券/ 央 票的 相对 利差 调整 组合的 信用 产品 , 在稳 定 的信用 产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品 风险 情况 下, 可在 利差扩 大时 ,适 当增 加信 用产品 比重 ;在 利差 缩小 时,适 当减 持信 用 产品。 4 、 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权 证投 资将 以价 值分 析 为基 础, 在采 用数 量化 模 型分 析其 合理 定价 的基 础 上, 把 握市 场的 短期 波动 ,进行 积极 操作 ,追 求在 风险可 控的 前提 下实 现稳 健的超 额收 益。 具 体投资 方法 如下 : 考 量 标的 股票 合理 价值 、标 的 股票 价格 、行 权价 格、 行 权时 间、 行权 方式 、股 价 历史 与预期 波动 率和 无风 险收 益率等 要素 ,估 计权 证合 理价值 。 根 据 权证 合理 价值 与其 市场 价 格间 的差 幅以 及权 证合 理 价值 对定 价参 数的 敏感 性 ,结 合标的 股票 合理 价值 考量 ,决策 买入 、持 有或 沽出 权证。 ( 四) 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75%* 中证新 兴产 业指 数 + 25%* 中国债 券综 合全 价指 数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 60%-95% ,债券 投资 比例为 0-35%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期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定 义, 本基 金为 混合型 基金 。 因此,本基 金总体业 绩比 较基准中, 股票资产 业绩 比较基准给 予了 75% 的权 重,而债券 资 产业绩比较 基准给予 了 25% 的权重。本基 金选择 中 证新兴产业 指数作为 股票 资产业绩比 较 基 准, 中证 新兴 产业 指数由 中证 指数 公司 正式 发布, 是目 前市 场上 唯一 一支以 新兴 产业 为 主 题并 横跨 跨沪 深两 市的指 数, 并且 该指 数采 用等权 重方 式加 权计 算, 综合反 映沪 深市 场 中 新兴 科技 和新 兴产 业深度 融合 的战 略性 新兴 产业在 证券 市场 的发 展变 化。因 此, 本基 金 股票资 产业 绩比 较 基 准选 择中证 新兴 产业 指数 。 中 国 债券 综合 全价 指数 是由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编制 ,样 本债 券涵 盖 的范 围更加 全面 , 具有 广泛 的 市场代 表性 , 涵盖 主要 交 易市场 ( 银行 间市 场、 交 易所市 场等 ) 、 不 同发 行主 体( 政府 、企业 等) 和期 限( 长期 、中期 、短 期等 ), 能够 很好地 反映 中国 债 券 市场 总体 价格 水平 和变动 趋势 。中 债综 合指 数各项 指标 值的 时间 序列 更加完 整, 有利 于 更 加深 入地 研究 和分 析市场 。在 综合 考虑 了指 数的权 威性 和代 表性 、指 数的编 制方 法和 本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理念 ,本 基金 选择 市场 认同度 较高 的中 国债 券综 合全价 指数 作为 业 绩比较 基准 。 如果上述 基准 指数 停止 计算 编 制或 更改 名称 ,或 者今 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又 或 者市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场 推出 更具 权威 、且 更能够 表征 本基 金风 险收 益特征 的指 数, 则本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经 与本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同意 后调整 本基 金的 业绩 评价 基准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及时 公 告 。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是 一只 进行 主动 投资 的 混合 型 基 金, 其风 险和 预 期收 益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和债 券 型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于 风险 较高 、预 期收 益也较 高的 基金 产 品。 (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在 投资 策略 上兼 顾投 资 原则 以及 开放 式基 金的 固 有特 点,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 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6) 本基 金股 票类 资产 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其 中 , 投 资于 新兴 产业 类上市 公司股 票的 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 80% ,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0-35% ; (7)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5) 本 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 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与基 金 托 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中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根 据比 例进行 投资 。基 金 管 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 操作 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其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 制。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七)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东吴新 产业 精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会及董 事 保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漏,并 对其 内容 的 真实性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复 核了本 报 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 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未经审 计) 。 1、报 告期 末 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 人 民币 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178,720,506.68





90.55


其中: 股票


178,720,506.68





90.5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 -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728,779.40








6.9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4,930,115.81








2.50


8 合计


197,379,401.89





100.00


2、报 告期 末 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 单 位 : 人 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7,056,877.27





45.94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7,296,180.68





9.1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969,789.00





0.5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 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26,600,891.48





14.0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9,776,692.27





10.4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043,455.00





1.6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2,004,281.88





1.06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1,972,339.10





11.60


S 综合


-


-


合计





178,720,506.68





94.32








3 、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300299 富春通 信


366,364.00





17,244,753.48





9.10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2 002329 皇氏集 团


585,558.00





16,337,068.20





8.62


3 603601 再升科 技


393,112.00





15,999,658.40





8.44


4 000002 万


科A


527,080.00





12,876,564.40





6.80


5 600892 宝诚股 份


126,101.00





11,001,051.24





5.81


6 600556 慧球科 技


352,791.00





9,550,052.37





5.04


7 300031 宝通科 技


264,813.00





8,315,128.20





4.39


8 300073 当升科 技


186,780.00





7,252,667.40





3.83


9 603108 润达医 疗





61,368.00





6,295,129.44





3.32


10 002739 万达院 线





47,800.00





5,736,000.00





3.03






















































































金 额单 位: 人 民币元 4、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 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 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 期 货。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 期 货。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 期 货。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 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在报 告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

























































































单 位: 人 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262,800.6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499,281.4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164.95


5 应收申 购款





163,868.7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930,115.81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000002 万


科A


12,876,564.40








6.80


重大事 项停 牌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1) 东吴新 产业 精选 基金 历史 时间段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时间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1.09.28-2011.12.31 -5.30% 0.56% -10.99% 1.24% 5.69% -0.68%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2012.01.01-2012.12.31 -3.38% 1.32% -0.96% 1.11% -2.42% 0.21% 2013.01.01-2013.12.31 -5.30% 0.56% -10.99% 1.24% 5.69% -0.68% 2014.01.01-2014.12.31 28.35% 1.39% 23.89% 0.91% 4.46% 0.48% 2015.01.01-2015.12.31 60.31% 3.36% 27.52% 2.14% 32.79% 1.22% 2011.09.28-2015.12.31 150.40% 2.03% 61.43% 1.40% 88.97% 0.63% 注:基金业绩比较基准=75%*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 + 25%* 中 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数据截止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基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图 (2011年09 月28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 )





注:东吴新产业精选基金于 2011 年 9 月 28 日成立。 十 一、 基金财 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 以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财 产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 算资 金 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 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 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 固有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 及 其 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固 有财 产。 基 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得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 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 人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 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非因基 金财 产 本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 业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 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 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代 销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 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 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人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 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差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应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差错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 对 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 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 托 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基 金 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程 中产 生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直接 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给 基金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并发 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 计政 策 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人 的现金 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投资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权后 的单 位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3.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八次 ,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 配利润 的 10% ;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 投资 人可 选择现 金红利 或 将 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单位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以及 该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 收益分 配方 案公 布 后,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具 体方案 的规 定就 支付 的现 金红利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 内参照公允的 市场价 格确 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 划 付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 付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所 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 托管费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 用 本 基 金申 购费 、赎 回费 的费 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 收取 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 招 募说 明书“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中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转换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 ( 七) 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关 规定编 制 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 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 认 。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金 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后 可以更 换。就 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 ,基金 管理人应当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事项 在规 定时 间 内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 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的 最 后 1 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将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管 理人将 至 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上 述 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及 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发生 如下 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 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 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 澄清公告 在 本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 对基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 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招募 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 季 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公 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基 金 托管 人所 在地 ,供 公众查 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也 可在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 的网 站上 进行 查阅 。本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是 一只 进行 主动 投资 的 混合 型 基 金, 其风 险和 预 期收 益 高 于货 币型 基金 和 债券 型基金 ,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 于 风险较 高 、 预 期收 益也 较 高的基 金产 品。 (一)市场风险 金 融 市场 价格 受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 风险 货 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 策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等 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 场产 生一定 的影 响, 可能 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 2.利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 利率 波动 会导 致股 票 市场 及利 息收 益的 价格 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同 时直 接 影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3.信用 风险 指 基 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 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 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 或 者上 市公 司 信息披 露不 真实 、 不完 整 , 都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 失和收 益变 化。 4.通货 膨胀 风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风 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 固定 收益 证券 和回 购等 利 息收 入再 投资 收益 的影 响 。当 利 率下 降时 ,基 金从 投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和回 购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时 ,将 获得 比 以前少 的收 益率 。 6.法律 风险 由 于 法律 法规 方面 的原 因,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或 合 同不 能正 常执 行, 导致 了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风险 。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对 信 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因 此, 本基 金 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影 响基 金 收益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大额 赎回 风险 本 基 金是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 规 模将 随着 投资 者对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而 不断 变 化, 若 是由 于投 资者 的连 续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被 迫抛 售持 有投 资品 种以应 付基 金赎 回 的现金 需要 ,则 可能 使基 金资产 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2.顺延 或暂 停赎 回风 险 因 为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 而连 续出 现巨 额赎 回, 并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 付出 现困难 ,基 金投 资者 在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分 顺延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风 险。 (四)策略风险 本 基 金存 在投 资策 略风 险, 即 本基 金的 业绩 表现 不一 定 领先 于市 场平 均水 平。 另 外 , 在 精选 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限于 知识 、技 术、 经验 等因素 而影 响其 对 相 关信 息、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其精选 出的 个股 的业 绩表 现不一 定持 续优 于 其他股 票。 (五)本基金特有风 险 本基金 作为 混合 型 基 金, 在投资 管理 中会 至少 维持60%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 具 有 对股票 市 场的系 统性 风险 ,不 能完 全规避 市场 下跌 的风 险和 个股风 险, 在市 场大 幅上 涨时也 不能 保 证基金 净值 能够 完全 跟随 或超越 市场 上涨 幅度 。 本基金 属于 主题 投资 型股 票基金 ,存 在主 题轮 动风 险,即 集中 投资 于目 标主 题股票 的 业绩表 现不 一定 领先 于市 场平均 水平 。 (六)其它风险 1.技术 风险


计 算 机、 通讯 系统 、交 易网 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 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 能导 致 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法 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注册登 记系 统瘫 痪、 核算 系统无 法按 正常 时 限显示 产生 净值 、基 金的 投资交 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风 险。


2.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金资产 的损 失。


3.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违 约 、 托 管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受损 。 (七)声明


1. 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 资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2.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过 中国 农业 银行 等代 销机 构代理 销售, 但是, 基金 并 不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 担 保或者 背书 , 代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本 金安 全。 3.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 成 新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及 赎回费率。 但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 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但 出 现下 列情 况 时, 可不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议 ,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变更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基 金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 合同 终止 , 应当 按法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 的有关 规 定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清算 。 基 金财产 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进 行基 金 财产 清算过 程 中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 会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 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 金 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基 金份 额; (4) 依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合有 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 回、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 务的规 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 金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率 及赎 回费 率之 外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7)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担任 或选择、更换注册登 记机构,获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 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2.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不得泄 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 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4.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中期和 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金 管理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 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7.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 权利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 依据 , 不 因基 金财 产账 户名 称而 有 所改变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 具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2.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经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 下同) 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法律 法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的,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 在指 定 媒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会议 形式 ;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票的授 权委托书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2)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对 到会 者在 权 益登 记日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统计 显示, 全 部有 效凭 证 所对 应的基 金 份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额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② 到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身 份 证明 及持 有 基金 份额的 凭 证、 代理 人 身份 证明、 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委 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会者 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注 册登 记 资料相 符。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 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 集人 在监 督 人和 公证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 照会 议通知 规 定的 方式 收 取和 统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经 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④ 本 人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见和 授 权他 人代 表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所代 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⑤ 直 接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 受托 代表他 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理人 提 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 定 , 并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6.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大会 召 集人 对于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案 涉及事 项 与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并 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 不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程 序 性。 大会 召 集人 可以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提案涉 及 的程 序性 问 题做 出决定 。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 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开 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 大会 主持 人 按照 规定程 序 宣布 会议 议 事程 序及注 意 事 项,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 , 经合法 执业 的 律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 由召 集人 授 权代 表主持 。 基金 管理 人 为召 集人的 , 其授 权代 表 未能 主持大 会 的 情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以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 上多 数 选举 产 生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持有 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 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证 机 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 形成 决 议。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 般 决议 须经 出 席会 议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通 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2) 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 以 公告。 (4) 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或 相互 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总 数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提 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自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但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主 持人 可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自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 通 讯方 式开 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集 人 授权 的两 名 监票 人在监 督 人 派出的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监督 人经 通 知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 则 大 会召集 人可 自行 授 权 3 名 监票人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 者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关于 本章 第 2 条 所 规定的 第 1)- 8) 项召 开事 由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关于 本章 第 2 条 所规 定 的第 9) 、10)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 可 执 行 。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构 、 公 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 应 召 开基金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 适用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 出 现下 列情 况 时, 可不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议 ,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应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 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 体公告 。 2.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 金 合同 终止 , 应当 按法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 的有关 规 定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清算 。 基 金财产 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 行基 金 财产 清算过 程 中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4)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 会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 基 金 财产 清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 因基 金合 同的 订立 、内 容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金 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 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不 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邮政编 码: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4]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内 合资 ) 注册资 本: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长 期贷 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 理 票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 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 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 基 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 核查。 本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含 创业板 、 中小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 , 投 资组合 中股 票类 资产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其中, 投资于新兴 产业类上 市公 司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 股票 资产的 80% ,权证投 资比 例不高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固 定收益 类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0-35% ,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期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4) 本基 金股 票类 资产 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其 中 , 投 资于 新兴 产业 类上市 公司股 票的 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 80% ,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0-35% ; (5)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 票的 总量 ; (10)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证 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如 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 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 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禁 止 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 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确 保关 联交 易 名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 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 止 基金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已成 交的 关联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事 前无 法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 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行 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选 择交 易对 手。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 协议进 行结 算。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 资信 控制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 负 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行 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 法 律责 任及 损失 。若 未履约 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间 前仍 未承 担 违 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责 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 关 交易 对手 追偿 。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进 行监 督。 如 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相关 规定 ,明 确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制 订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法 律风 险 和 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 券须为 经中 国证 监 会 批准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 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布 重大 消息 或 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 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限于 可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 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应保 证 登记 存管 在本 基金 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 的落 实 和协 调, 并确 保基 金托管 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证 券登 记存 管 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及 因受 限证券 存管 直接 影 响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 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限 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解 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失 调、 基金 流 动 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应 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异 常情 况的 处置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首 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案 。 基 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 证券 的流 动性 风险 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 有效 的 措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性 问题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回 或市 场发 生 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金 确保 基金 的 支 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连带 赔偿 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偿 基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 少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托管 人 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并保 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有 关资 料真 实、 准确 、完整 。有 关资 料 如有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提 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书 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媒体 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数 量、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总 成本 和账 面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锁 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 及时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管 理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 入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7.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 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 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对 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9.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 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 管人安 全 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 作等行 为。 2.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3.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按照基 金 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 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 追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金 募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款 等事 宜。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可以基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立 基金的银 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4.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金 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助 。结 算备 付金 、结 算互保 基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的 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 的 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比 照上 述关 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的 有 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 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 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 证 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 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签署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 加 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会计核算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 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按规 定公告 。 2.复核 程序 基 金 管理 人每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至 少应 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所 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 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过 协 商、 调解 解决 ,协 商、 调 解不 能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双 方当 事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 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 继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 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按 法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修 改这些 服务 项目 。以 下是 主要的 服务 内容 : (一)持有人注册登 记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委 托注 册登 记人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注 册 登记 服务 。基 金注 册登 记 人配 备 安全 、完 善的 电脑 系统及 通讯 系统 ,准 确、 及时地 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账 户、 基金 份 额 的登 记、 管理 、托 管与转 托管 ,股 东名 册的 管理, 权益 分配 时红 利 的 登记、 派发 ,基 金 交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 金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二)持有人交易记 录查 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2、定 期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客户 服务 部门 。 每 季度 结束 后 20 个 工作日 内 , 客 户服 务部 门 将向所 有 选 择此 项服 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送达 该持 有人 最近一 季度 基金 季度 交易 对账单 ,记 录该 持 有 人最 近一 季度 内所 有申购 、赎 回、 非交 易过 户等交 易发 生的 时间 、金 额、数 量、 价格 以 及当前 账户 的余 额等 。 每 年度结 束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 , 客 户服 务部 门也 将向 选 择此项 服务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送达 账户 状况对 账单 。 (三)红利再投资服 务 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红利 再 投资 形式 进行 基金 收益 分 配,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配 所 得基 金 收益 将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收 取任 何申购 费用 。若 基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选择 此项 服务, 本基 金将 按照 默认 的现金 分红 方式 对红 利予 以发放 。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 技 术条 件成 熟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代 理 销售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 期定 额 投资 的服 务。 通过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 份额, 具体 方法 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 客服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时基 金交 易情 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 等信息 查询 。


客服中 心人 工坐 席在 每个 工作日 提供 不少 于 8 小 时 的坐席 服务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拨 打 热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 资 料修 改、 疑 难解 答、 客户 投诉/ 意见/ 建 议处 理、 信函补 寄、 基金 信息 的定 制等专 项服 务。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免 长途 话费 ) 、021 -50509666


(六)网络服务





公司 网站 可为 为客 户提 供 下列 服务 :信 息定 制、 在 线账 户查 询、 信息 下载 、 专家 在线 咨询、 举办 网上 活动 等。 客户还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直 接进行 网上 交易 ,享 受一 站式服 务。 公司网 站:www.scfund.com.cn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 ) 2015 年 10 月 08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 公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金 定投 申 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 2 ) 2015 年 10 月 20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参加 平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 3 ) 2015 年 10 月 26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 公告了 《东 吴新 产业 精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 4 ) 2015 年 11 月 05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 5 ) 2015 年 11 月 11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 公告了 《东 吴新 产业 精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及摘 要》 ; ( 6 ) 2015 年 12 月 09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新增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理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推出 定期 定额业 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7 ) 2015 年 12 月 09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在浙 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 申购费 率及 定投 申购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 ( 8 )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新增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公 告》 ; ( 9 )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费率 优 惠的公 告》 ; ( 10) 2015 年 12 月 28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 证 券日 报 、 公司 网站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金 关于 参加 浙江 金观 诚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 11)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 证 券日 报 、 公司 网站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指数熔 断 情 况下 旗下 基金 调整开 放时 间 的公告 》; ( 12)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 证 券日 报 、 公司 网站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定投 产品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 13) 2016 年 01 月 04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基 金代 销 业务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14) 2016 年 01 月 04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公司 网站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参 加苏 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申购 及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 15) 2016 年 01 月 04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公司 网站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管理 的基 金 2015 年 年度 资产 净 值公告 》; ( 16) 2016 年 01 月 06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公司 网站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证 券投 资基 金估 值方 法变更 的公 告》;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 17) 2016 年 01 月 07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公司 网站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证 券投 资基 金估 值方 法变更 的公 告》; ( 18) 2016 年 01 月 16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公司 网站、 深交 所( 巨潮 资讯 网)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公司董 事长 变 更的公 告》 ; ( 19) 2016 年 01 月 16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公司 网站、 深交 所( 巨潮 资讯 网)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公司总 经理 变 更的公 告》 ; ( 20) 2016 年 01 月 20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吴 新产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 21) 2016 年 01 月 21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公司 网站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新 增大 泰金 石投 资管理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推出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 ( 22) 2016 年 01 月 21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公司 网站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大 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费率 优 惠的公 告》 ; ( 23) 2016 年 01 月 21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公司 网站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新 增上 海联 泰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推出 定期 定额业 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4) 2016 年 01 月 21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公司 网站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费率 优 惠的公 告》 ; ( 25) 2016 年 01 月 25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证 券投 资基金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 26) 2016 年 02 月 03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公司 网站、 深交 所( 巨潮 资讯 网)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公司法 定代 表 人变更 公告 》; ( 27) 2016 年 02 月 04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证 券投 资基金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 28) 2016 年 02 月 19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公司 网站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新 增中 经北 证(北 京)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推 出定 期定 额业 务及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 29) 2016 年 02 月 19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公司 网站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于 参加中 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 30) 2016 年 03 月 01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证 券投 资基金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 31) 2016 年 03 月 22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公司 网站、 深交 所( 巨潮 资讯 网)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新 增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推出 定期定 额业 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 ( 32) 2016 年 03 月 22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公司 网站、 深交 所( 巨潮 资讯 网)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北 京钱 景 财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 ( 33) 2016 年 03 月 25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公司 网站、 深交 所( 巨潮 资讯 网)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新 增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推出 定期 定额业 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34) 2016 年 03 月 25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日 报、 公司 网站、 深交 所( 巨潮 资讯 网)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珠 海盈 米 财富管 理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 ( 35) 2016 年 03 月 26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吴 新产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年度 报告 以及 摘要 》 。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代 理人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办 公 场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 ;按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本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东 吴新 产 业精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募 集的 文件 ( 二) 《东吴 新产 业精 选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东吴 新产 业精 选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 四) 法律意 见书 (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七)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六 年 五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