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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217015)

招商全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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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








招 商 全球 资源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一六年 第 一 号) 基金管理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一六 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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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 重要提示 招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 员会2009 年12月31 日 《 关 于核准 招商 全球 资源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字 〔2009 〕1500 号 文 )核 准公 开募 集。 本基 金 的基金 合同 于2010 年3 月25日正式 生 效。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商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 以下称 “ 本基 金管 理人 ” 或“ 管理 人” )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表 明 其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收 益 作出 实 质 性 判断 或 保证 , 也不 表 明 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 场 ,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所投 资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并 且,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中 包含 原油 、金 属、 农产品 等大 宗商 品相 关行 业中的 上 市公司 股票 ,这 些行 业受 全球经 济发 展状 况和 市场 变化的 影响 较大 ,具 有较 强的周 期 性,体 现为 商品 价格 的大 幅波动 ,致 使相 关上 市公 司的股 价经 常会 随着 公 司 盈利的 变 化而出 现较 大幅 度的 波动 ,进而 影响 基金 净值 的表 现。投 资者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面临 的 风险包 括: 一是 全球 投资 风险, 包括 海外 市场 风险 、新兴 市场 投资 风险 、政 府管制 风 险、 汇率 风险 、政 治和 法 律风险 、 会计 核算 风险 、 税务风 险等 ; 二是 本基 金 投资风 险, 包括投 资标 的风 险 、利 率 风险 、衍 生品 风险 、信 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交 易 结算风 险、 金融模 型风 险等 ;三 是管 理风险 、操 作和 技术 风险 以及不 可抗 力风 险 。 本基 金属于 具 有较高 风险 和较 高收 益预 期的证 券投 资基 金品 种,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请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 并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 谨 慎做出 投资 决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一 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当 投 资人 赎 回 时 ,所 得 或会 高 于或 低 于 投 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 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 见。 投 资 有 风 险 ,过 往 业 绩 并不 预 示 其 未 来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的 其 它 基 金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对 本 基金 业 绩表 现 的 保 证。 投 资人 在 认购 ( 或 申 购) 本 基金 时 应认 真 阅 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6 年3 月25 日 ,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 据截 止日为2015 年12 月31 日, 财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于2016 年4 月20 日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的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和基 金业绩 中的 数据 进行 了复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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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风 险揭 示 ................................................................. 6 四、基 金的 投资 ............................................................... 9 五、基 金管 理人 .............................................................. 24 六、境 外投 资顾 问 ............................................................ 36 七、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6 九、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46 十、基 金的 业绩 .............................................................. 48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8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9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54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55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6 十六、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1 十七、 基金 托管 人 ............................................................ 63 十八、 境外 托管 人 ............................................................ 68 十九、 相关 服务 机构 .......................................................... 69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8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3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8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0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22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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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合 格境 内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理 试行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试行 办 法 》 ” ) 等 相 关 法律 法 规和 《 招 商全 球 资源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 料 申请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金 合同 所募 集的 招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 章 及规范 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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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试行 办法 》














指《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通知 》

















《关 于实施<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 者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招募说 明书














指 《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即供 基金投 资者 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出 基金 认购 或申 购 申 请的 要 约邀请 文件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基金合 同


指《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其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招商 全球 资源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指《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业务规 则 指《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 机 构 外管局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及 其授 权的代 表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境外托 管人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根 据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签订 的 合同, 为本 基金 提供 境外 资产托 管服 务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境外投 资顾 问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与其 签订 的 合同, 为本 基金 境外 证券 投资提 供证 券买 卖建 议或 投资 组 合管理 等服 务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 运作情 况选择 、 更换 或撤 销 境外 投资 顾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及 相关 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 的 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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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 业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部门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 认、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办 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境内


























是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不包括 香港 、澳 门、 台湾 地区 境外


























是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外的 任 何国 家与 地区,包 括但不 限 于香港 、澳 门、 台湾 地区 等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 国合法 注册 登记 并存 续 或 经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 国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购买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合同 备案 手续 ,获 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基金中 的基 金














指投资 对象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 其投 资组 合由 各种 基 金组成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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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n 指 自然 数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者 根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基金 管 理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 定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卖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 基金 的 日常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 办 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 日本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的情形 基金账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给投 资者开 立的 用于 记录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份 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各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 转托 管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 同一 基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从 某一 交 易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务 基金转 换 指投资 者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申请 将其 所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任一 开放 式基 金( 转出基 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何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 转入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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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 资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 投资方 式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指截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 基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银行 存款 、可 转让 存单 、银行 承兑 汇票 、银 行票 据、 商 业票据 、回 购协 议、 短期 政府债 券等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具 公司行 为信 息 指证券 发行 人所 公告 的会 或将会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的 价值 及 权益的 任何 未完 成或 已完 成的行 动, 及其 他与 本基 金持 仓 证券所 投资 的发 行公 司有 关的重 大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权 益派发 、配 股、 提前 赎回 等信息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 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 件或因 素,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 争、疫 情、 骚乱 、火 灾、 政府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传 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 券交易 场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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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 三、风险揭示 本 基 金 为 主 动管 理 的 全球配 置 型 股 票 基金, 主 要 投资方 向 为 能 源 和材 料 等 资源相 关 行业, 属于 具有 较高 风险 和较高 收益 预期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品种 ,本 基金 力争 在严格 控 制 风险的 前提 下为 投资 人谋 求资本 的长 期增 值。 投资 者投资 本基 金 可 能面 临的 风险 包括: (一) 全球 投资 风险 1、海 外 市 场风 险 海外投 资受 到各 个国 家/ 地 区宏观 经济 运行 情况 、货 币政策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 税法、 汇率 、 交 易规 则、 结 算、 托 管以 及其 他运 作风 险等多 种因 素的 影响, 上 述 因素的 波 动和变 化可 能会 使基 金资 产面临 潜在 风险 。此 外, 海外投 资的 成本 、海外 市 场的波 动 性 也可能 高于 国 内A 股 市场, 存在一 定的 市场 风险 。 2、政 府管 制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全 球不 同国 家的市 场, 各国 对市 场的 管制程 度和 具体 措施 不同 ,可能 通 过该国 该地 区的 财政 、货 币、产 业等 方面 的政 策进 行管制 ,由 此导 致市 场波 动而影 响 基 金收益 。 3、政 治风 险 基金所 投资 的国 家/ 地区 因 政治局 势变 化( 如罢 工、 暴 动、战 争等)或 法令 的变 动,可能 导致市 场的 较大 波动,从 而 给本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造成 直接或 间接 的影 响。 此外, 基金所 投 资的国 家/ 地区 可能 会不 时 采取某 些管 制措 施, 如资 本 或外汇 管制 、对 公司 或行 业的国 有 化以及 征收 高额 税收 等, 从 而对基 金收 益以 及基 金资 产带来 不利 影响 。 4、法 律和 政治 风险 由于各 个国 家/ 地区 适用 不 同法律 法规 的原 因, 可能 导 致本基 金的 某些 投资 行为 在部 分国家/地 区受 到限 制或 合 同不能 正常 执行, 从 而使 得 基金资 产面 临损 失的 可能 。 5、新 兴市 场投 资风 险 与成熟 市场 相比,新 兴市 场 往往具 有市 场规 模较 小 、 发展不 完善 、 制度 不健 全 、 流动 性较差 、波 动性 较高 等特 点,投 资于 新兴 市场 的风 险 可能高 于成 熟市 场, 使得 基 金资产 面 临更大 的波 动性 和潜 在风 险。此 外, 新兴 市场 的经 济 环境、 政治 环境 往往 更不 稳定, 进一 步加大 了新 兴市 场的 潜在 投资风 险。 6、汇率 及 外汇 管制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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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 本基金 以人 民币 募集 和计 价,经 过换 汇后 投资 于全 球 市场以 多种 外币 计价 的金 融工 具。 外币 相对 于人 民币 的汇 率变化 将会 影响 本基 金以 人民币 计价 的基 金资 产价 值,从而导 致基金 资产 面临 潜 在 风险 。此外,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全 球成熟 市场 和新 兴市 场, 部 分新兴 市 场国家/地 区可 能对 外汇 实 施管制, 从 而带 来一 定的 货 币汇兑 风险 。 7、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 算风 险主 要是 指由 于会计 核算 及会 计管 理上 违规操 作形 成的 风险 或错 误 。 由 于各个 国家/地 区对 上市 公 司日常 经营 活动 的会 计处 理、 财务 报表 披露 等会 计核 算标准 的 规定存 在一 定差 异, 可能 导 致基金 经理 对公 司盈 利能 力、投 资价 值的 判断 产生 偏差, 从而 给本基 金投 资带 来潜 在风 险。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计 算、 整理 、 制 证 、 填 单、 登 账、 编表、 保管及 其相 关业 务处 理中, 可能由 于客 观原 因与 非主 观故意 造成 行为 过失, 从 而 对基金 收 益造成 影响 。 8、税 务风 险 由于各 个国 家/ 地区 在税 务 方面的 法律 法规 存在 一定 差异, 当投 资某 个国 家/地 区市 场时, 该国 家/地 区可 能会 要求基 金就 股息 、利 息、 资本利 得等 收益 向当 地税 务机构 缴 纳 税金, 该行 为会 使基 金收 益 受到一 定影 响 。 此 外, 各个 国家/ 地区 的税 收规 定可 能 发生变 化, 或者实 施具 有追 溯力 的修 订,从 而导 致基 金向 该国 家/地区 缴纳 在基 金销 售、 估 值或者 出 售投资 当日 并未 预计 的额 外税项 。 (二) 基金 投资 风险 1、投 资标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中 包含 原油、 金属 、农 产品 等大 宗商品 相关 行业 中的 上市 公司 股 票,这 些行 业受 全球 经济 发展状 况和 市场 变化 的影 响较大 ,具 有较 强的 周期 性,体 现 为 商品价 格的 大幅 波动 ,致 使相关 上市 公司 的股 价经 常会随 着公 司盈 利的 变化 而出现 较 大 幅度的 波动 ,进 而影 响基 金净值 的表 现。 2、流 动性 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 由于全 球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较大, 在市 场下 跌时 经常 出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况,如 果 在 这时出 现较 大数 额赎 回申 请, 则基 金资 产仓 位调 整 和/或 变现 困难 , 或成 本很 高, 基金 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可能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同时,由 于 本基金 涉及 跨境 交易, 其 赎 回到帐 期 通常需 要比 现有 开 放 式基 金更长 的时 间。 3、衍 生品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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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 由于金 融衍 生产 品具 有杠 杆效应,价 格波 动较 为剧 烈,在市 场面 临突 发事 件时, 可能 会导致 投资 亏损 高于 初始 投资金 额,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 带来不 利影 响。 此外, 衍 生 品的交 易 可能不 够活 跃, 在市 场变 化 时,可 能因 无法 及时 找到 交 易对手 或交 易对 手方 压低 报价,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额 外损 失。 4、金 融模 型风 险 投资管 理人 在有 时会 使用 金融模 型来 进行 资产 定价 、趋势 判断 、风 险评 估等 辅助 其 做出投 资决 策 。 但 是金 融模 型通常 是建 立在 一系 列的 学术假 设之 上的,投 资实 践 和学术 假 设之间 存在 一定 的差 距; 而且金 融模 型结 论的 准确 性往往 受 制 于模 型使 用的 数据的 精 确 性。 因此,投 资者 在使 用金 融模型 时, 面临 出现 错误 结 论的可 能性,从 而承 担投 资 损失的 风 险。





5 、证 券借 贷风险





作 为证 券借 出方,如 果 交易对 手方( 即 证券 借入 方)违约, 则基 金可 能面 临到 期无法 获 得证券 借贷 收入 甚至 借出 证券无 法归 还的 风险,从 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发 生损 失。





6 、正 回购/ 逆回 购风险





在 回购 交易 中, 交易 对 手方可 能因 财务 状况 或其 它原因 不能 履行 付款 或结 算的义 务, 从而对 基金 资产 价值 造成 不利影 响。 7、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基 金在 交易 过程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者 基 金所投 资债 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都 可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和 收益变 化 。 一 般认 为 : 国 债 的信用 风 险较低,而 其它 债券 的信 用 风险可 按专 业机 构的 信用 评级确 定, 信用 等级 的变 化 或市场 对 某一信 用等 级水 平下 债券 率的变 化都 会迅 速的 改变 债券的 价格,从 而影 响到 基 金资产 。 通 常来讲,低 信用 级别 机构 所 发行的 债券 会提 供高 于其 他优质 信用 级别 债券 的回 报,但 也会 伴随着 更大 的损 失的 风险 。 8、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息 票利 率、 期限 和到 期 收益率 水平 都将 影响 债券 的利率 风险 水平,企 业的 融 资成本 和利 润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和 债 券回购,其 收益 水平 可能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和 货币 市场 供求状 况的 影响 。 9、大 宗交 易风 险 大宗交 易的 成交 价格 并非 完全由 市场 供需 关系 形成 ,可能 与市 场价 格存 在差 异, 从 而导致 大宗 交易 参与 者的 非正常 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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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 10、交 易结 算风 险 在基金 的投 资交 易中,因 交 易的对 手方 无法 履行 对一 位或多 位的 交易 对手 的支 付义 务而使 得基 金在 投资 交易 中蒙受 损失 的可 能性 。 (三) 其他 风险 1、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经 验、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 对 相关信 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本基 金将通 过 对 市场走 势的 正确 判断 实现 较高的 绝对 回报 ,但 并不 保证基 金投 资收 益为 正。 管理人 可 能 因信息 不全 等原 因导 致判 断失误 , 使 得基 金投 资目 标无法 完成 , 甚 至造 成基 金资产 损 失 。 2、操 作风 险和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能 引致 风险,例如,越 权违规 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交 易 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基 金 管 理人、 境外 投 资 顾问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登 记结 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 交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等 。 3、不 可抗 力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 响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机 构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金 在全 球范 围内 精选 优质的 资源 类公 司进 行投 资,通 过积 极主 动的 资产 配置 和 组合管 理, 追求 有效 风险 控制下 的长 期资 本增 值。 (二)投 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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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 全球资 源的 稀缺 与需 求 持 续增长 的矛 盾凸 显资 源行 业的长 期投 资价 值 。 把 握 全球资 源行业 的投 资机 会, 精 选 持续为 股东 创造 价值 的优 质公司 进行 积极 投资, 可 以创造 超额 收益。 (三)投 资方向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场 中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 普 通股 、优 先 股、存 托凭 证 等 权益 类证 券;银 行存 款、 可转 让存 单、回 购协 议、 短期 政府 债券等 货 币 市场工 具; 政府 债券 、公 司债券 、可 转换 债券 等 固 定收益 类证 券; 以及 基金 、金融 衍 生 品和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等 权益 类证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60 %。 在正常 的市 场状 况下 ,本 基金 将 会投 资于 多元 化的 全球股 权资 产组 合, 投资 于成 熟 市场和 新兴 市场 国家 发行 的资源 类股 票 。 本 基金 至 少将股 票等 权益 类证 券资 产的 80 %投 资于全 球资 源类 相关 产业 的上市 公司 , 主 要包 括 (1 ) 能源, 如石 油和 天然 气 的开采 、 加 工、销 售及 运输 等; 能源 设备及 服务 ; (2 )材 料, 如金属 非金 属及 采矿 、化 工、建 材 、 林产品 及造 纸、 容器 及包 装等; (3) 新能 源及 替代 能源, 如风 能、 太阳 能、 其他环 保 能 源及可 再生 能源 ; (4 )公 用事业 ,如 电力 、燃 气、 水务等 ; (5 )农 产品 等行 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在保证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现金 头寸 可存 放于 境内, 满足 基金 赎回 、支 付管 理 费、托 管费 、手 续费 等需 要,并 可以 投资 货币 市场 工具。 (四)投 资策略 我们认 为股 东价 值的 创造 将推动 公司 股价 的上 涨, 因此本 基金 致力 于寻 找那 些能 为 股东带 来回 报, 创造 股东 价值的 资源 类上 市公 司股 票,并 且其 创造 股东 价值 的潜力 尚 未 反映在 其股 价上 。本 基金 将投资 分为 两类 :核 心投 资和机 会投 资。 其中 ,核 心投资 指 投 资于股 东价 值呈 现持 续增 长趋势 的上 市公 司; 机会 投资指 投资 于未 来具 有股 东价值 改 善 潜力的 上市 公司 ,且 这些 公司未 来股 东价 值提 升空 间较大 。 本基金 通过 “自 下而 上” 和“自 上而 下” 的分 析方 法以及 数量 测算 的综 合运 用, 筛 选出那 些股 东价 值或 股东 价值增 长潜 力被 错误 判断 ,且这 种误 判反 映于 股价 的股票 。 根 据境外 投资 顾问 丰富 的全 球投资 经验 ,使 用本 策略 构建由 优质 资源 类股 票组 成的分 散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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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 的投资 组合 ,可 以在 全球 资源类 投资 环境 中产 生较 高的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为 投资人 创 造 较高的 当期 收益 和长 期资 本增值 。 1、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如下 表所 示。 资产类 别 资产配 置低 限 资产配 置高 限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 60% 100% 现金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0% 40% 本基金 至少 将股 票等 权益 类证券 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 全球资 源类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主 要包括 (1) 能 源, 如 石油 和天然 气的 开采、 加工、 销 售及运 输等; 能源 设备 及 服务; (2) 材料, 如金 属非 金属 及采 矿、化 工、 建材 、林 产品 及造纸 、容 器及 包装 等; (3)新 能源 及替代 能源 ,如 风能 、太 阳能 、 其他 环保 能源 及可 再生能 源; (4) 公用 事业 ,如电 力 、 燃气、 水务 等; (5 ) 农产 品等行 业。 本基金 投资 团队 在 研 究全 球资本 市场 和资 源市 场状 况的前 提下 , 确 定资 产配 置 比例, 如国家 或地 区配 置、 行业 配置等 。ING 战术 资源 配置 委员会 将在 决策 过程 中提 供建议 。 资 产配置 策略 主要 包含 宏观 经济趋 势分 析、 资本 市场 状况分 析、 主要 驱动 因素 分析和 行 业 配置目 标四 个环 节:


(1) 宏 观经 济趋 势分 析。 采用 “ 自上 而下” 分析 方 法, 目 标是 捕捉 那些 影响 股票表 现的宏 观经 济因 素, 以有 效评估 单个 国家 和行 业的 宏观经 济环 境和 政治 环境 ,对基 金 资 产在不 同国 家之 间的 配置 比例做 出投 资建 议。 我们 将利用ING 开发 的国 家/ 地 区分析 模 型 CRS(Country Research Summary )进 行“ 自上 而下 ”分析 ,该 模型 综合 考虑 了GDP 增长 率、CPI 、 利 率、 失业 率 、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 货币 前 景、 金融 流动 性、 市场 收 益修正 和估 值等分 析 确 定资 产在 不同 国家和 地区 之间 的配 置; (2) 资 本市 场状 况分 析。 对不同 国家 或地 区的 资本 市场状 况进 行回 顾和 预测 , 判断 在投资 期间 资本 市场 是否 会发生 有利 或不 利变 化, 进而影 响在 该市 场交 易的 资源类 股 票 的市场 表现 ; (3) 主要 驱动 因素 分析。 主要分 析影 响投 资范 围内 各行业 景气 程 度 和商 品价 格涨 跌 的驱动 因素 ,进 而分 析该 驱动因 素对 各个 相关 行业 、相关 商品 以及 相关 上市 公司带 来 的 影响, 包括 收益 率、 收益 增长率 、市 场的 未来 发展 状况等 ,分 析投 资于 某种 资源类 商 品 相关上 市公 司的 相对 价值 ,确定 基金 资产 在不 同行 业内的 配置 ; (4) 行 业配 置目 标。 在上 述分析 的基 础上 , 使 用 “ 细分行 业筛 选方 法” 确定 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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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 业在组 合中 的权 重( 超配 或低配 )。 该方 法有 效结 合了基 础分 析和 数量 分析 ,由策 略 分 析师辨 识重 要因 子, 数量 分析师 利用 “细 分行 业筛 选方法 ”输 入因 子并 获取 风险调 整 后 收益的 最佳 组合 。 2、股票 投资 策略 股票投 资策 略使 用“ 自下 而 上” 分析 法选 择个 股, 以发现 最具 投资 吸引 力的 个股 , 创造超 额收 益。 主要 包括 : (1) 股票 初选 本基金 利用 多因 子筛 选模 型选取 成长 因子 、价 值因 子、市 场因 子等 定量 指标 ,对 备 选股票 按流 动性 、成 长性 、投资 价值 等进 行评 分排 序。当 某只 股票 的投 资吸 引力增 加 或 降低时 ,模 型将 实时 提示 ,并给 出导 致变 化的 具体 原因。 成长因 子 价值因 子 市场因 子 其他因 素 ? 净利润 增长 率 ? 市盈率 ? 流动性 ? 净资产 收益 率 ? 调整后 的净 利润 增长 率 ? 股利收 益率 ? 价格趋 势


(2) 研究 分析 本基金 在股 票选 择上 采取 “自下 而上 ”的 流程 和分 析方法 。 a. 基 本面 分析 对于初 选股 票, 行业 研究 员通过 公司 经营 状况 分析 和公司 财务 指标 分析 来评 估公 司 未来发 展潜 力, 同时 借鉴ING 分 布在 全球 不同 市场 的行业 研究 员和 投资 经理 提供的 公 司 分析和 投资 建议 进行 分析 和决策 : ? 对 公 司 经营 状 况 进行 定 性分 析 。 主要 是 了 解上 市 公司 经 营 管理 状 况 ,从 行业 与 经 济 相关 度 、 公司 商 品或 服 务 的市 场 地 位、 资 源储 量 、 产量 增 长 、产 品供 需 状 况 、生 产 成 本和 管 理层 经 营 能力 等 多 方面 进 行综 合 分 析和 对 比 ,对 公司 层面各 种因 素做 出整 体判 断,筛 选投 资机 会。 ? 对 公 司 财务 状 况 、盈 利 能力 等 进 行定 量 分 析。 通 过对 公 司 财务 指 标 的分 析了 解 上 市 公司 资 产 负债 表 、 现 金 流 、盈 利 增 长情 况 等行 为 , 结合 行 业 特性 和同 业 平 均 水平 , 对 上市 公 司资 产 状 况、 盈 利 能力 、 偿债 能 力 、流 动 性 、增 长速 度 等 指 标进 行 分 析和 同 业比 较 , 从微 观 上 把握 公 司经 营 状 况。 主 要 分析 指标 包括 EPS 增长 率、 主营 收 入增长 率、 净利 润增 长率 、资本 回报 率、 每股 自由 现金流 、NPV 、EV/EBIT 、EV/EBITDA 、EV/Sales 等。 对公司 基本 面分 析所 得出 的数据 将被 输 入 SRS 股票 评级工 作表 ,供 基金 经理 参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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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3 b 定价 分析 在基本 面分 析的 基础 上利 用各种 定价 方法 确定 公司 合理股 价。 一般 而言 ,研 究员 利 用P/CF 、P/E 、P/B 、P/资 源储量 、 自由 现金 流折 现 模型 、 股 利折 现模 型等 指 标对上 市公 司进行 估值 。 研 究员 在综 合考虑 个股 和行 业驱 动因 素后, 确认 一个 可供 参照 的估值 标准 , 然后使 用合 适的 估值 方法 计算出 股票 的合 理价 格, 综合比 较股 票价 格和 合理 价值之 间 的 差异来 确定 股票 是高 估还 是低估 。定 价分 析有 利于 发掘“ 估值 洼地 ”或 剔除 股价已 提 前 反映公 司未 来增 长的 股票 。 c. 研 究员 建议 研究员 根据 对公 司基 本面 的定性 研究 和定 量分 析, 根据上 市公 司及 相关 机构 的拜 访 结果, 做出 对公 司经 营状 况和盈 利能 力的 评价 意见 ,研究 员建 议反 映研 究员 基于个 股 的 投资建 议 , 列 明股 票的 正 面和负 面因 素 、 投 资风 险 因素 、 退 出标 准和 最近 重 大变动 情况 。 (3) 组合 构建 本基金 使用ING 开发 的一 系列投 资工 具来 构建 组合 并及时 修正 投资 策略 。基 金经 理 将结合 市场 情况 、 行业 和 其他宏 观因 素 , 综 合考 量 组合的 矩阵 输出 结果 , 构 建投资 组合 。 (4) 组合 回顾 和调 整 本基金 运用ING 的成 熟模 型对组 合进 行持 续的 风险 控制和 组合 调整 ,风 险度 量除 了 常用的 夏普 比例 、信 息比 例等指 标外 ,本 公司 主要 运用跟 踪误 差指 标进 行风 险评估 和 控 制。风 险分 析主 要专 注于 分析市 场的 流动 性、 组合 的集中 度、 跟踪 误差 情况 、货币 的 风 险暴露 、风 格的 一致 性、 授权的 执行 情况 等等 。 3、货币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取主 动管 理的 方式进 行货 币管 理, 其目 的是为 了在 组合 中保 留合 理的 外 币币种 ,在 一定 程度 上避 免因为 汇率 变化 而产 生的 损失。 (1) 货币 管理 决策 分析 本基金 认为 货币 管理 主要 决定于 全球 宏观 经济 因素 、 估值 因素 和心 理因 素, 因此 分 别采用 宏观 经济 分析 方法 、数量 模型 以及 定性 分析 方法来 确定 货币 管理 策略 。 a. 宏 观经 济分 析方 法。 首 先利用 经济 基本 面分 析, 判断 利 率, 经 济增 长, 政 治稳 定 性、财 政前 景和 其他 一些 宏观经 济因 素对 货币 长期 价值的 影响 ;在 此基 础上 利用技 术 分 析作为 时间 选择 辅助 工具 ,在定 价周 期中 的不 同的 时间和 水平 下 更 好的 预测 价格行 为 ; 同时对 资金 流动 来源 进行 监控, 分析 货币 市场 参与 者的结 构和 行为 ,辨 识市 场趋势 及 持 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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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4 b. 数 量模 型分 析。 基金 管 理人自 主开 发的 一系 列货 币 模型 将提 供数 量化 支持 , 包 括 四个核 心数 量化 货币 模型 及其他 模型 。这 些模 型主 要从宏 观经 济基 本面 、技 术分析 、 资 金流动 分析 、价 格行 为、 关键事 件等 方面 进行 考量 。四个 核心 数量 货币 模型 ,包括 : 回 归模型 、购 买力 平价 模型 、市场 趋势 模型 和舆 论预 测模型 ,将 提供 对战 略性 和战术 性 货 币管理 的评 估。 c. 定 性分 析。 主 要确 认不 同时间 哪些 基本 面因 素应 超越其 他基 本面 因素 , 以 及不 同 条件下 哪些 技术 分析 更适 用等等 。 (2) 货币 头寸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管理人 利用“ 市场 量表” 系统确 定货币 的资 产配置 比例, 再从战 略性 和战 术 性角度 对货 币头 寸进 行配 置。 a. 战 略性 头寸 配置 战略性 头寸 配置 反映 了对 货币长 期变 动趋 势的 预期 , 经济 基本 面将 最终 决定 某一 货 币的相 对价 值和 对应 的权 重配置 。 长期 货币 配置 结果 将由资 产配 置委 员会 每月 进行回 顾 , 以确保 决策 流程 的有 力性 、与分 析结 论及 其他 资产 配置的 一致 性。 b. 战 术性 头寸 配置 可自由 兑换 货币 市场 的发 展经验 显示 , 货 币变 动的 长期趋 势是 明显 的, 但并 非直 线 变动, 因此 可以 利用 短期 市场错 误定 价的 投资 机会 使收益 最大 化。 货币 短期 变动主 要 取 决于价 格、 交易 量和 投资 者心理 ,而 非长 期基 本面 。技术 分析 可以 观察 和衡 量短期 市 场 压力及 买卖 方心 理, 决定 交易时 机和 目标 ,有 助于 提高投 资收 益。 货币头 寸管 理可 使用 远期 货币协 议、 互换 、外 汇期 货和期 权等 金融 衍生 工具 。 (五)投 资程序 1、决策 依据 (1 ) 国 家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依 法决 策是 本基 金进 行 投资的 前提; (2) 全球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 势、区 域经 济发 展情 况, 各 国微观 经济 运行 环境 和证 券市 场走势 等因 素是 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的基 础; (3) 投 资对 象收 益和 风险 的配比 关系 。 在 充分 权 衡 投资对 象的 收益 和风 险的 前提 下 作出投 资决 策, 是本 基金 维 护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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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5 (4) 团队 投资 方式 。本 基 金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境外 投 资顾 问组成 投资 团队,通 过投 资 团队的 共同 努力 与分 工协 作,由 基金 经理 具体 执行 投 资计划, 争取良 好投 资业 绩。 2、决策 程序 本基金 的投 资决 策采 取投 资决策 委员 会集 体决 策和 基金经 理授 权决 策相 结合 的投 资 决策模 式。 1、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定 资 产配置 策略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召开 一次会 议或 根据 市场 及突 发状况 不定 期召 开。 会议 根据 境 外投资 顾问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团 队提 供的 投资 策略报 告 、 上期 投资 绩效 检讨报 告 及 投资风 险管 理团 队提 供的 风险评 价与 绩效 评估 报告 等资料 ,在 充分 讨论 的基 础上, 制 定 未来一 至三 个月 内海 外投 资投资 策略 及重 大事 项。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基 金的资 产配 置比 例范 围。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境外 投资顾 问的 建议 ,参 考境 外证券 服务 机构 、境 外经 纪商 提 供的相 关研 究报 告, 形成 对海外 市场 宏观 经济 的看 法,并 据此 确定 大类 资产 配置比 例 、 不同证 券市 场资 产配 置比 例、不 同行 业的 配置 比例 等。 3、股 票/固 定收 益分 析周 会讨论 ,投 研团 队构 建股 票/固 定收 益模 拟组 合。 股票/ 固定 收益 分析 周会 定 期召开 或根 据市 场状 况不 定期 召 开, 投研 团队 在周 会 讨论 结果以 及境 外投 资顾 问提 供的海 外市 场投 资组 合建 议的基 础上 ,确 定本 基金 的模拟 投 资 组合。 4、 基 金经 理在 参考 境外 投 资顾问 建议 的基 础上 , 制 定基金 实际 的投 资组 合及 执行方 案,并 负责 组织 投资 方案 的执行 。 5、基金经 理向交易部发送交易指令,交易部审核投资指令后通过海外投资交易 系 统执行 基金 经理 的交 易指 令。 6、投 资方 案执 行完 成后 , 由数量 分析 人员 进行 事后 的分析 和评 价。 (1) 由数 量分 析人 员定 期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 监控 和绩效 评估 ;


(2) 基金 经理 在数 量分 析 人员分 析结 果的 基础 上对 当期投 资情 况进 行总 结和 检讨 。


7、投资团 队根据境外投资顾问的咨询建议,每月对宏观经济情况、基金或委托 资 产风险 监控 、 业 绩评 估、 绩 效检讨 等内 容进 行汇 总和 分析, 形成 下一 阶段 投资 策略建 议, 并以投 资策 略报 告的 形式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交, 以供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使用 。 投资过 程进 入下 一循 环周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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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6 (六)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投 资基 准为 :25% ×摩根 斯坦 利世 界能 源指 数(MSCI World Energy Index ) +75% ×摩 根斯 坦利 世界 材 料指数 (MSCI World Material Index ) (七)风 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主 动管 理 的 全球配 置 型 股 票 基金, 主 要 投资方 向 为 能 源 和材 料 等 资源相 关 行业, 属于 具有 较高 风险 和较高 收益 预期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品种 ,本 基金 力争 在严格 控 制 风险的 前提 下为 投资 人谋 求资本 的长 期增 值。 (八)投 资限制 下列 投资限制 (包括禁 止行为 、投资组 合限制、 投资境 外基金的 限制、金 融 衍生品 投资限 制、 证券 借贷 交易 限制、 回购 交易 限制 等) 为引用 当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部门 的有 关限 制性 规定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下 列限 制性 或禁 止性 规定, 本 基 金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1、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购买 不动 产 。 (5)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6)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购买 实物 商品 。 (8)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9)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10)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 (11)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3)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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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7 股票或 债券 。 (14)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16)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2、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在 基金 托管 账 户的 存款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2)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 政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 发行 的证 券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10% 。 (3 ) 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 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其 中持 有任一 国 家 或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4) 基 金不 得购 买证 券 用 于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同一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同 一机 构10% 以 上具 有 投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同 时应 当一 并计 算 全球存 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所 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设 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 换 。 (5)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前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资 产。 (6)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持有 货币 市 场基 金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7)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不得 超过 该境 外基 金总 份 额的20 %。 (8 ) 为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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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8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1) — (8)项 投 资比 例限 制, 应 当 在超过 比例 后 30 个 工作 日 内采 用合理 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3、金融 衍生 品投资


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限 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 不 得用 于投 机或 放大交 易 , 同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本 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 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2)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初始 保证 金 、 投 资期 权 支付或 收取 的期 权费 、 投 资柜台 交易衍 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总 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3)本 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①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有 不低 于中 国证 监会 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② 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 公允价 值终 止交 易。 ③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 括衍生 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报 告。 4、本基 金可 以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下 列规定 : (1 )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2 ) 应 当 采 取市 值 计 价制度 进 行 调 整 以确 保 担 保物市 值 不 低 于 已借 出 证 券市值 的 102%。 (3)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和 分 红。 一 旦借 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和 处置 担保 物以 满足 索赔 需 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 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① 现 金; ② 存 款证 明; ③ 商 业票 据; ④ 政 府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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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9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 低 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金融 机构( 作为 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联 方的 除外 )出 具的 不可撤 销信 用证 。 (5)本 基金 有权 在任 何时 候终止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在 正常市 场惯 例的 合理 期限 内要 求 归还任 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6)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7 ) 基 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 , 所 有已 借 出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 所有 已售出 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不 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的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 不得计 入基 金总 资产 。 5 、 基 金 可 以 根据 正 常 市场惯 例 参 与 正 回购 交 易 、逆回 购 交 易 , 并且 应 当 遵守下 列 规定: (1 ) 所 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对手 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 除外 )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 会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应 当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对卖 出收益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现 金不 低 于已售 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一 旦买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 处 置卖出 收益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买 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期内 及时 向 本 基金 支付 售出证 券 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 和分红 。 (4) 参 与逆 回购 交易 , 应 当对购 入证 券采 取市 值计 价制度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已 购入 证 券市值 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保 留 或处置 已购 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需 要。 (5)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参与 证券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购 交易 中发 生的 任何 损失 负 相应责 任。 6 、 基 金 参 与 证券 借 贷 交易、 正 回 购 交 易, 所 有 已借出 而 未 归 还 证券 总 市 值或所 有 已售出 而未回 购证 券总市 值均不 得超过 基金 总资产 的50%。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 不得计 入基 金总 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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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0 (九)代 理投票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作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代理 人, 行使 所投资 股票 的投 票权 。基 金管 理 人将本 着维 护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勤 勉尽 职地 代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在 履 行 代理投 票职 责过 程中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操作 需要 ,委托 境外 投资 顾问 、境 外资产 托 管 人或其 他专 业机 构提 供代 理投票 的建 议、 协助 完成 代理投 票的 程序 等, 基金 管理人 应 对 代理机 构的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并 承担 相应 责任 。 (十)证 券交易 基金管 理人 有严 密的 券商 选择、 评价 及交 易量 分配 管理制 度。 1、经 纪商 选择 的标 准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根据 经纪 商的研 究质 量和 服务 质量 来对经 纪商 进行 评分 , 并 据评 分 排名选 择经 纪商 。 其中研 究质 量评 分标 准包 含: (1 ) 综 合实 力: 包括 产品的 全面 性、 核心 研究 员的 人 数、上 市公 司的 覆盖 面; (2)准 确性 :盈 利预 测、 推 荐评级 ; (3 )及 时性 :第 一时间 进 行沟通 研究 成果 。 服务质 量评 分标 准包 含: (1 )推 介服 务: 电话 沟通 、 研讨会 议、 电子 邮件 、上 门推 荐、联 合调 研; (2 )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的额 外项 目的能 力, 等等 。 2、交 易量 的分 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对经 纪商 进行 综合 考察 ,选取 研究 和服 务评 分排 名靠前 的 经 纪商进 行合 作, 并据 此各 个经纪 商的 交易 量。 基金 管理人 将遵 循最 有利 于基 金持有 人 利 益的基 本准 则, 尽可 能降 低交易 成本 。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 商 全 球 资 源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来源 于《 招商 全球 资源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第4 季度报 告》 。 1、 报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31,254,068.68 80.27 其中: 普通 股 23,173,140.63 59.52 优先股 - - 存托凭 证 8,080,928.05 2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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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1 房地产 信托 凭证 - 0.00 2 基金投 资 1,395,216.38 3.58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181,802.63 15.88 8 其他资 产 102,783.58 0.26 9 合计 38,933,871.27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2、 报告期 末在各 个国 家(地 区)证 券市场 的股 票及存 托凭证 投资分 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国 21,173,863.99 55.13 英国 3,236,988.87 8.43 德国 3,006,910.28 7.83 法国 992,078.18 2.58 瑞士 958,672.72 2.50 日本 891,227.19 2.32 荷兰 623,625.51 1.62 澳大利 亚 285,332.15 0.74 香港 85,369.79 0.22 合计 31,254,068.68 81.37


3、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及存 托凭证 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必需消 费品 - - 非必需 消费 品





7,086,711.58 18.45 材料 16,957,629.91 44.15 工业 -








-





保健 -








-





公用事 业 -








-





电信服 务 -








-





金融 - - 能源 6,713,915.57








17.48





信息技 术 495,811.62 1.29 合计 31,254,068.68 81.37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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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2 4、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资 明 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公司名 称(中 文) 证 券 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元 )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JD.COM INC


- JD US 纳斯达 克全球 精选市 场 美国 13,000 2,723,708.05 7.09 2 THE DOW CHEMICAL CO - DOW US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6,420 2,146,145.19 5.59 3 DU PONT (E.I.) DE NEMOURS - DD US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4,850 2,097,497.74 5.46 4 TAL EDUCATION GROUP - XRS US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6,000 1,810,545.55 4.71 5 CTRIP.COM INTERNATI ONAL - CTRP US 纳斯达 克全球 精选市 场 美国 6,000 1,805,090.93 4.70 6 BASF SE - BAS GR 德国证 券交易 所 德国 2,850 1,430,051.75 3.72 7 LYONDELLB ASELL INDU - LYB US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2,000 1,128,587.68 2.94 8 ROYAL DUTCH SHELL PLC - RDSA LN 伦敦证 券交易 所 英国 7,030 1,031,572.60 2.69 9 EXXON MOBIL CORP - XOM US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2,000 1,012,352.24 2.64 10 AIR LIQUIDE SA - AI FP 法国巴 黎证券 交易所 法国 1,349 992,078.18 2.58 注:本 基金 对以 上证 券代 码采用 当地 市场 代码 。


5、报告 期末 按债券 信用 等 级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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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3 7、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五 名金融 衍生 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基金 投资 明细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金 类型 运作 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 人 民币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1 NOMURA ETF - NIKKEI 225 ETF 交易 型开 放式 Nomura Asset Manag emt Co.,Ltd. 1,051,640.00 2.74 2 ISHARES U.S. OIL & GAS EXPLO ETF 交易 型开 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 isors 343,576.38 0.89 10、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0.1 本 基金 本期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中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不存 在报告 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证 券。


10.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中 ,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的股 票。 10.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82,981.84 4 应收利 息 360.36 5 应收申 购款 19,441.3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2,783.58


10.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0.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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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4 五、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李浩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文批准 设立, 是中 国第 一 家中外 合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司由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 兰投资 ) 、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司 、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任 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同 投资 组建 。经 公司 股东会 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公 司的注 册资 本金 已经 由人 民币一 亿元 (RMB100 ,000 ,000 元) 增加 为人 民 币二亿 一千 万元(RMB210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受让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及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分别 持有的 公司 10 %、10 %、10%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 外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 受 让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的 股权。 上述 股权 转让 完成 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商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持 有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意 ,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将其持 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1.6% 股 权转 让给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11.7% 股权 转让给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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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5 述股权 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权 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55 %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有全部 股权 的 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 总 行设 在深 圳, 业 务 以中国 市场 为主 。招 商银 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股票代 码 : 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 商银 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上市 (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已 成为 拥 有证券 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代 码600999 )。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专业 、协 作、 成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 价 值”为 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产 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竞 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资 产 管 理公司 。 (二)目 前所管理基金的基本情 况 本基金 管理 公司 目前 管理 六十九 只共 同基 金, 包括 :招商 安泰 系列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含招 商安 泰偏 股混 合基金 、招 商安 泰平 衡型 基金、 招商 安泰 债券 基金 )、招 商 现 金增值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商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优质 成长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 招商安 本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核 心价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招 商大 盘蓝 筹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心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商 行 业 领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商 中小 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全球 资源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QDII )、 招商深 证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LOF ) 、 上 证消 费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上证 消费8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招商 安瑞进 取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商深 证电 子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联 接基金 、招 商安 达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优势企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股 票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招 商信用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商安 盈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理财 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央视财 经 5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商 双债 增强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安润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保证 金快 线货 币市 场基 金、招 商 沪 深300 高贝 塔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商瑞 丰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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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6 招商标 普高 收益 红利 贵族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商 丰盛 稳定 增长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招钱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商招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招商 可转债 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商行 业精 选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商招 利 1 个月期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商中 证全 指证 券公司 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沪深 300 地 产等 权重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医药健 康 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丰 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移动 互联网 主 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国企 改革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商丰 泽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中 证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商中 证白 酒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商 国证 生物 医药 指数 分级证 券 投 资基金 、招 商安 益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丰庆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 资 基金、 招商 体育 文化 休闲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商 制造 业转 型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商丰 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商丰 裕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招 商丰 融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境 远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招商招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弘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 康泰养 老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德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商 安 元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商 招瑞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量化精 选 股 票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商 睿逸 稳健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 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李浩, 男, 工商 管理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1997 年 5 月加入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任行 长助 理、 上海 分行 行长、 副行 长, 现任 执行 董事、 党委 副书 记、 常务 副行长 兼 财 务负责 人。 现任 公司 董事 长。 邓晓力 , 女 , 毕 业于 美国 纽约州 立大 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 位。 2001 年 加入 招 商证券 , 期间 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参 与 南方证 券的 清算 ;在 加入 招商证 券前 ,曾 在美 国纽 约花旗 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现 任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分管 风险 管理 、公 司财务 、清 算 及 培训 工作 ;中国 证 券 业协会 财务 与风 险控 制委 员会副 主任 。现 任公 司副 董事长 。 金旭, 女,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 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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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7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总 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 梅隆 全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表 。 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总经 理 。2015 年 1 月 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 董 事 兼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李俊江,男,经济学博士 ,教授,博士生导师。历 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 长、德 国不莱 梅大 学客 座教 授、 美国印 第安 纳大 学经 济系 高级访 问学 者。 现任 吉林 大学经 济 学 院院长 、金 融学 院院 长、 社会科 学学 部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美国 研究 所所 长。 兼任中 国 世 界经济 学会 副秘 书长 、中 国美国 经济 学会 副秘 书长 、教育 部经 济学 专业 教学 指导委 员 会 委员、 中共 吉林 省委 决策 咨询委 员会 委员 、吉 林省 政府决 策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等。现 任 公 司独立 董事 。 王莉,女,高级经济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 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 解放军 昆明军 区三 局战 士、 助理 研究员 ;国 务院 科技 干 部 局二处 干部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国 际 金 融处干 部、 银行 部资 金处 副处长 ; 中 信银 行( 原中 信 实业银 行) 资本 市场 部总 经理、 行长 助理 、 副 行长 等职 。 现 任中 国证券 市场 研究 设计 中心( 联办) 常 务干 事兼 基金 部总 经理; 联 办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等。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蔡廷基,男,毕业于香港 理工学院(现为香港理工 大学)会计系。历任香港 毕马威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部 副经 理、经 理,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上海 办事 处执 行合 伙人, 毕 马 威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上海 首席合 伙人 ,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事 务所 华东 华西 区首 席合伙 人 。 现为香 港会 计师 公会 资深 会员、 上海 市静 安区 政 协 委员、 上海 市静 安区 归国 华侨联 合 会 名誉副 主席 。兼 任中 国石 化上海 石油 化工 股份 有限 公司等 三家 香港 上市 公司 的非执 行 独 立董事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 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 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复 旦 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 商 管理硕 士 和经济 学博 士学 位。 曾任 新加坡 南洋 理工 大学 商学 院副教 授、 厦门 大学 任财 务管理 与 会 计研究 院院 长及 特聘 教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 级访 问金融 专家 。现 任复 旦大 学管理 学 院 特聘教 授和 财务 金融 系主 任。兼 任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和 上海期 货 交 易所博 士后 工作 站导 师 , 科 技部复 旦科 技园 中小 型科 技企业 创新 型融 资平 台项 目负责 人 。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张卫华 , 女,1981 年 07 月至 1988 年 8 月, 曾在 江苏 省连云 港市 汽车 运输 公司 财 务 部门任 职; 1983 年 11 月至 1988 年 08 月 , 任 中国 银行连 云港 分行 外汇 会计 部主任 ;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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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8 年 08 月至 1994 年 11 月 , 历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 会 计部 主任 、 证券 业务 部 总经理 助 理;1994 年 11 月至 2006 年 02 月 ,历 任招 银证 券、 国通证 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总裁助 理兼 稽 核 审计 部总 经理;2006 年 03 月至 2009 年 04 月, 任招 商证券 股 份有限 公 司稽核 监察 总审 计师 ;2009 年 04 月至 2016 年 1 月 任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合规总 监 ; 2016 年 1 月起 任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高 级顾 问。 现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 ,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 历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招商 银行 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务 部 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作 ) 。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业务 总监 兼总 行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4 年 6 月 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业务 总监 兼总 行资 产负债 管理 部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同 业金 融总部 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2016 年 1 月 起任招 商 银 行总行 投行 与金 融市 场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 女,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投 资银 行部 , 先后担 任项 目经 理、 高级 经理、 业务 董事 ;2002 年 起参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 备 , 公司成 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产 品研 发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现 任 产品运 营官 兼市 场推 广部 总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 , 女 ,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加 入 美的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任 Oracle ERP 系 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惠 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顾 问 ; 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 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任 咨询 总监 ;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 任倍 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限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力 资 源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兼任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李扬 , 男 , 中 央财 经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加 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 金核算 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总 监, 现任 产品 研发 一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钟文岳 ,男 ,厦 门大 学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于中 国 农村 发 展信托 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集团)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江 营业 部总 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 厦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 深圳 二十 一世 纪风 险投资 公 司 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 新江 南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08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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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9 至 2015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2015 年 6 月加 入 招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副总 经理兼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沙骎, 男, 中国 国籍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院 EMBA , 曾任职 于南 京熊 猫电 子集 团, 任 设计师 ;1998 年 3 月加 入 原君安 证券 南京 营业 部交 易部, 任经 理助 理;1999 年 11 月加 入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金运 营中 心基金 投资 部, 从事 交易 及证券 研 究 工作;2000 年 11 月加 入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投资 部, 任交 易主 管;2008 年 2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量化 投资 事业 部 , 任 投 资总监 、 部门 总经 理;2015 年加 入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招 商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欧志明 , 男 , 华中 科技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投资经 济硕 士;2002 年 加 入广 发 证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 机构 客户经 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券 总 部任风 险 控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法 律合规 部 高 级经理 、副 总监 、总 监、 督察长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董 事会 秘书 ,兼 任招 商财富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潘西里 , 男, 硕士 , 1998 年 加入大 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法律 部 , 负 责法 务工 作; 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深圳 监管 局, 历任 副主 任科 员 、 主 任科员 、 副处 长及 处长 ;2015 年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督 察长 。 2、本基 金基 金经理 介绍 邓栋 , 男 , 中国 国籍 , 工 学硕士 。2008 年加 入毕 马 威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 从 事审计 工作 ,2010 年1 月 加入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固定 收益 投资 部研 究员 , 现 任固 定 收益投 资部 副总 监、 招商 安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3 年3 月9 日 至今 ) 、 招商 安润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3 年 4 月19 日至今 ) 、 招 商瑞 丰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 :2015 年2 月12 日至 今) 、 招商 信用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5 年4 月1 日至今 ) 、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 4 月17 日至 今) 、招商 丰 泽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 时 间:2015 年 6 月11 日至 今) 、招 商全 球资源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7 月 3 日至 今) 、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5 年 7 月3 日至 今、 招商 标普 高 收益红 利贵 族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 2015 年 7 月 3 日 至今 ) 、 招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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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0 年7 月23 日至 今 ) 及 招商 丰融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 时间 :2015 年11 月17 日至 今) ,兼 招 商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章 宜 斌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 2010 年 3 月 25 日至 2010 年 12 月 14 日; 张国 天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 2010 年 6 月 3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8 日;牛 若磊 先生, 管理 时间 为 2010 年6 月3 日至 2015 年 7 月3 日 。 3、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副 总经 理沙 骎、 总经 理助 理 及投资 管理 二部 负责 人杨 渺、总 经理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四部 负责 人王 忠波 、总 经理助 理 兼 全球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人吴 武泽、 总经 理助 理裴 晓辉 、交易 部总 监路 明、 国际 业务部 总 监 白海峰 。 4、上述 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四)基 金管理人 职责





根 据《 基金 法》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收 益 ;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价 格;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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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1 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得 从事违 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为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证 券 , 但是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活动。 上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 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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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2 4、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律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 托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的 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 挠或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 职权;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 金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 或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内部 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 从 决策层 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面 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监事会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 管 理层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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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3 (2) 董事会 合规 与审 计委 员会 :合规 与审 计委 员会 作为 董事会 下设 的专 门委 员 会 之一, 负责 决定 公司 各项 重要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合 法性 、合 理性 和 有 效性, 负 责 决定 公司 风险 管理战 略和 政策 并检 查其 执行情 况, 审查 公司 关 联 交易和 检查 公司 的内 部审 计和业 务稽 查情 况等 。 (3) 督察长 :督 察长 隶属 于董 事会合 规审 计委 员会 ,对 董事会 负责 。负 责对 公 司 的日常 经营 管理 活动 进行 合规性 监督 和检 查, 直接 向公司 董事 长、 副董 事 长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总经 理下 设的 风险控 制部 门, 主要 负 责 对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 重大 问题和 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 评估并 作出 决策 ,并 针 对 公司经 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情 况, 实施 危机 处 理 机制。 (5) 监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 部门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和 风 险 管理 政策 的 执 行情况 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向 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总 经理 报告 。 (6) 各业务 部门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各 部门 的 主 管在权 限范 围内 ,对 其负 责的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控 制。 员工 根据 国 家 法律法 规、 公司 规章 制度、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 3、 内 部控制 制度 概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 部 门 管理办 法和 业务 管理 办法 组成 。 公司内 控大 纲包 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和《 法规 遵循 政策( 风险 管理 制度 ) 》 , 它们 是 各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 和总揽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制 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和 危 机 处理制 度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公 司基 本制 度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设 置 、 岗位责 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理 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操 作进 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 政 策、岗 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制 度、 标准 化作 业流 程制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限管 理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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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4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是 依 据国家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在 所赋 予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序和 适 当 的方法 对监 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包括 调查 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的 健 全 性、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检 查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进行日 常 风 险控制 的监 控工 作、 执行 公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计 、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案 件 等 。 4、 内 部控制 的五 个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 控 。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营 造 一个浓 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围 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时 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管 理 层 的经营 思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并 自觉 遵循 ,使 风险 意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 位 和各个 业务 环节 。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 分 类,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并 对风险 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引 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采取 定 性 定量的 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落实 责任人 ,并 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险 防 范 措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各 部门 的操作 相 互 独立、 相互 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报 告系 统, 形成 了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 线 : a. 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责明 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明 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对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设置 , 使 不同的 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检 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 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 险 。 b. 各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 部门、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续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位 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c. 以 督察 长 、 监 察稽 核部 对各岗 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 监 督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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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5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业 务、 岗位 和空 间 隔离制 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保 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保 全 制 度、客 户投 诉处 理 制 度等 ,控制 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险 。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公 司会 计核 算 与基金 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人 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行 严格 区分 。公 司对 所管理 的 不 同基金 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账 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每 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整 和 独 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 道,保 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及 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 制 度按照 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不 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a.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 经理报 告;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公 司员工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稽 核部 门报 告, 监察 稽核 部 门向总 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c.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报 送董 事会 合规 与审 计委员 会、 董事 长、 副董 事长 和 中国证 监会 ;如 发现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向 董事 长、副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 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促 使公司 员工 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 部 控制制 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施 。公 司监 事会 、董 事会合 规与 审计 委员 会、 督察长 、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监察 稽核 部门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持续 地进行 检验 ,检 验其 是否 符合规 定 要 求并加 以充 实和 改善 ,及 时反映 政策 法规 、市 场环 境、技 术等 因素 的变 化趋 势,保 证 内 控制度 的有 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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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6 六、境外投资顾 问 本基金 自成 立起 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 ,聘 请 ING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澳洲 ) 为境 外投资 顾问 。 根据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本 基金 的实 际情 况, 经与ING 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澳 洲) 协商 一致 , 双方 决定 自2011 年11 月30 日起 解 除投资 顾问 协议 , 自该 日 起 ING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澳洲 )不 再担任 本基 金 的 投资 顾问 。 具体 情况 请参 见本 公司 2011 年 12 月 1 日 发 布 的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解 除 招 商 全 球 资 源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 )投 资顾 问协 议的 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 业务 规则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及 《 基 金合同 》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证监 许可 〔2009 〕1500 号文核 准公 开募 集。 募集 期从2010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3 月19 日止, 公开 发售, 共 募集552,973,176.41 份 基 金份额 ,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6,739 户。 (二)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0 年3 月 25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八、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 (一)申 购、赎回的场所 1 、 办 理本 基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的 销售 机 构为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委托 的代销 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及规 章规 定, 酌情 增加或 减少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 销售本 基金 。新 增加 的代 销机构 将另 行公 告。 销售机 构可 以酌 情 增 加或 减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 业场所 。 2、 投资 者应 当通 过销 售机 构指定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 如 传真、 电话或 网上 交易 等形 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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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7 (二)申 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 办理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不 超 过 3 个 月开始 办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开 始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 体日 期前2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时 除外 ), 投资 者应 当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基 金 管 理人与 代销 机构 约定 ,每 交易日 交易 时间 以后 提交 的申请 ,按 下一 交易 日的 业务申 请 处 理。如 遇下 列情 况基 金管 理人可 决定 是否 顺延 至下 一开放 日:


1、国 内的 节假 日 ; 2、中 国外 汇市 场暂 停交 易 日 ; 3、境 内商 业银 行暂 停对 公 业务 。 一般情 况下 ,如 基金 投资 所处一 个或 多个 市场 遇节 假日休 市或 暂停 交易 ,致 使本 基 金接近 或超 过资 产净 值 40% 的资 产无 法交 易或 估值 , 本基金 将决 定是 否暂 停申 购或赎 回。 资产净 值比 例以 本基 金在 决定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前一 个估值 日的 投资 组合 为基 础。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 申购、 赎回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 施前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投资人 在 开 放日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 (三)申 购、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折 算为 人民币 )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先进 先出 原则 , 即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 基金 管理 人对 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赎回 处理时 ,认 购、 申购 确认 日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认 购 、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5、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 前提下 调整 上述 原则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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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8 关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四)申 购、赎回的有关限制 1、 基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平 台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 的 最低金 额均 为10 元;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申 购,首 次 最 低申 购金 额为50 万元 人民 币,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10 元人 民币 。实 际操 作中,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规 定 的 前提下 , 可 根据 情况 调高 首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 具 体以 销售 机构 公布的 为准 , 投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金赎 回的 限制 原则上 ,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 网点赎 回的 , 每次 赎回 基 金份额 不得 低 于1000 份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0 份 的 , 在 赎回 时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 易平 台赎 回, 每次赎 回份 额 不 得低 于 1000 份。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 基 金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 申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在调 整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4、本 基金 开放 转换 业务 的 具体日 期及 实施 细则 以转 换业务 开通 公告 为准 。 (五)申 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它方 式。 2、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本 基金 的申请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 金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帐户 中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请 无 效 而不予 成交 。 3、 申购、 赎回的 确认 与通 知 :T日在 交易 时间 结束 之前 提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 本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在T+2 日内 为投 资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 资 者通常 可 在T+3 日后 (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或 通过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情况 。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到申 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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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9 4、 申购 、 赎回 款项 支付 : 基金份 额投 资人 申购 时 , 采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 资 金未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无效 ,申 购无 效的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 投资者T 日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 售机 构在 T +10 日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如 基金 投资所 处的 主要 市场 休市 时,基 金 管 理人将 通过 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相 关基 金销 售机 构最 迟不超 过 T +13 日内 将赎 回款项 划 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在 发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 条款处 理。 5、发 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的 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申 购、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进行 分档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费率 如下: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6%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1.0%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5% M≥100 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在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时从申 购金 额中 扣除 ,由 基金 管 理人及 代销 机构 收取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按持 有时 间的增 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连续持 有时间 (N) 赎回费 率 N<1年* 0.5% 1年≤N <2 年* 0.3% N≥2年* 0 注:1 年指365天,2 年为730 天, 依此 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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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0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 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的75% 作 为 注册登 记费及 其他 相关 手续 费, 剩余25% 归 基金 资产 所有 。 3、本 公司 网上 平台 交易 包括www.cmfchina.com 网 上交易 和400-887-9555 的 电话交 易, 其详 细费 率标 准 或 费率标 准的 调整 请查 阅公 司网站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申 购、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并最迟 将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开始 实施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特 定地域 范围 、特 定行 业、 特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交 易 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 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促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者 调整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如 因 此或其 他原 因导 致上 述费 率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 于新 费率 实施 日 2 个工作 日 前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如 养老 金客 户等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届 时将 提 前公告 。 (七)申 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 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3、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公式 仅适 用于 前端收 费及 销售 服务 费模 式的情 况, 若 未来 本基 金或/ 及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开通 后端 收费 , 则 本基 金可以 在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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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1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许 可的 情况下 ,对 基金 申购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进 行调整 , 并 在调整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4、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T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T+1 日计算 , 并在T+2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本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第3位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资 产。 5、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第2 位, 小数点 后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 分 归基金 财产 。 6、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 用,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第 2 位, 小数 点后 第3 位开 始舍 去 ,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财 产 。 (八)申 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2 日 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 T+3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2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 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公 告。 (九)基 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投资者 可以 依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有 关规 定选 择在 本基 金和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进行 基金 转换 。基 金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等 具 体 规定可 以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另行 规定 并公 告。 (十)基 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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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2 布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确 定。 (十一) 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 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和处 理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本 基金 进行 交易 的主 要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本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证 券交易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的 公众节 假日 , 并 可能 影响 本基 金 正常估 值时 ; (4 ) 因 基金 收益 分配 或基 金投资 组合 内某 个或 某些 证券发 生重 大事 项可 能导 致净 值 的较大 波动 等原 因, 使基 金管理 人认 为继 续接 受申 购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的 ; (5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注 册登记 机构 因技 术保 障或 人员伤 亡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6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 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7) 基 金资 产规 模或 者份 额数量 达到 了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上限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外管局 的审 批及 市场 情况 进行调 整) ; (8)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9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时;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第 (1 )- (8 ) 条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 办 理。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申购 款项 退回 至投 资者 账 户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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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3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和处 理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本 基金 进行 交易 的主 要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3) 本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证 券交易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的 公众节 假日 , 并 可能 影响 本基 金 正常估 值时 ; (4)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 暂停 交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 继 续接 受赎 回 可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注 册登记 机构 因技 术保 障或 人员伤 亡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6) 因 市场 剧烈 波 动 或其 他原因 导致 本基 金连 续2 个开放 日以 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 据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可 以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7)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可延 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项 , 按 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处 理办 法 在 20 个工 作 日内予 以 支付。 同时, 在出 现上 述第 (6 ) 款的情 形时 ,对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最长不 超过 支付 时 间 20 个 工作日 ,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 停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依照 有关 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3、 基金 暂停 申购 、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暂 停期 间结 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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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4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新 开 放 申购、 赎回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 回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 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总份 额加 上基金 转出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 额及基 金转 入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超过 本基 金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时 , 即 认为本 基 金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 决 定全 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 的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予以办 理 。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 额 占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 定 该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 份额 ;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除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 办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延迟 至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 的 价格 。 依 照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并以 此 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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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5 (3)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邮 寄 、 传真或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2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若 本基 金连续 两 个开放 日以 上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 接受 本基金 赎回 申请;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 超过 正常支付 时 间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指 定媒体 上 进行公告 。 (十三) 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投 资者 可将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交易 账 户转入 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易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以及 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 发 布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确 定。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 中, “ 继承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 “ 捐赠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 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无论 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持有 本基金 份 额 的投资 者的 条件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 他销售 机构 不得 办理 该项 业 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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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6 登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 益 按照我 国法 律法 规、 监管 规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在 国家有 权 机 关作出 决定 之前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先行 一并 冻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与 收 益 分配与 支付 。 九、基金的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列示: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含 境外投 资顾 问收 取的 费用 )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含 境外资 产托 管人 收取 的费 用) ; (3)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税务顾 问费 等; (7) 基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因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 而产生 的费 用 (包 括但 不 限于经 手费 、 印花 税 、 证 管费、 过户 费、 手续 费、 券商佣 金、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及 其他 类似 性质 的 费用等 ) ; (9) 基金进 行外 汇兑 换 交 易的 相关费 用; (10) 与基金 缴纳 税收 有关 的手 续费、 汇款 费等 ; (11) 代表基 金投 票或 其他 与基 金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费 用; (12)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 他 费 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费 基金的 管理 费包 含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费和 境外 投资 顾问的 投资 顾问 费两 部分 ,其 中 境外投 资顾 问的 投资 顾问 费在境 外投 资顾 问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的《 顾问 协议 》中进 行 约 定。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1.80 % , 即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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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7 1.8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1.80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托 管费 本基金 的基 金托 管费 年费 率为0.35% , 即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35 %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35%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前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 一 次性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三 ) 上 述 (一 ) 中 3 到 11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它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四) 下列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 息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 商酌 情调 低 基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 的 费率实 施日 前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六)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的 各纳 税主 体, 其纳 税义务 按各 个国 家税 收法 律、 法 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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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8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 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投 资 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 绩比 较 基准 收 益率 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03.25-2010.12.31 21.90% 0.72% 14.23% 1.44% 7.67% -0.72% 2011.01.01-2011.12.31 -19.85% 1.27% -20.71% 1.79% 0.86% -0.52% 2012.01.01-2012.12.31 -2.87% 0.98% 6.34% 1.15% -9.21% -0.17% 2013.01.01-2013.12.31 1.79% 0.70% 1.50% 0.83% 0.29% -0.13% 2014.01.01-2014.12.31 -8.59% 0.72% -8.32% 0.77% -0.27% -0.05% 2015.01.01-2015.12.31 -3.28% 1.07% -14.10% 1.29% 10.82% -0.22% 基金成 立起 至2015.12.31 -14.60% 0.94% -23.00% 1.26% 8.40% -0.32% 十一、基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购 买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 购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基 金投 资及 收益 以及 估 值调整 ; 7、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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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9 8、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 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开立基 金资 金账 户以 及证 券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 境外 投资 顾问、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基 金注册 登 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 财 产的管 理、 运用 或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其 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 依 法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 财 产。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 消;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 并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本基 金事 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 十二、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金 资 产估值 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而 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价 格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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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0 基础。 (二)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境 内证 券交易 所的 工作 日且 同时 为其主 要投 资市 场的 交易 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 (四)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增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②首次 发行 且未 上市 的股 票,按 成本 价估 值; 首次 发行且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价 估值 。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对 于上 市流 通的 债券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证 券交易 所 市 场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 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所含 的最 近交易 日 债 券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 其中成 熟市 场的 债券 按估 值日的 最近 买价 估值 ;新 兴市场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的 最近买 价 和 卖价的 均值 估值 。 3、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衍生 品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最近 交 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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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1 (2 ) 未 上市 衍生 品按 成本 价估值 , 如成 本价 不能 反 映公允 价值 , 则采 用估 值 模型确 定公允 价值 。 4、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基 金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的基 金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其他 基金 按公 布的 最 近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6、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易的 证券 估值 方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流 通 受限 、 或 暂停 交易 的证 券 , 应参照 上述 估值 原则 进行 估值。 如果上 述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基 金 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上 述 第 1-6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8、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10、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1) 估 值计 算中 涉及 美元 、 港币、 日元、 欧元 、 英 镑 等 五种 主要 货币 对人 民币 汇 率 的,将 以估 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的 人民 币与 主要 货币汇 率为 基准 。





(2) 其他 货币 采用 美 元作为 中间 货币 进行 换算 。若无 法取 得上 述汇 率价 格信息 时 , 以托管 银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或境外 托管 人所 提供 的合 理公开 外汇 市 场 价格 为准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将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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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2 值结果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核 ,复 核无 误后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在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 允许的情 况下, 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可以各 自 委托第 三方机 构进 行基 金资 产估 值,但 不改 变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各 自 承 担的责 任。 (六)暂 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主 要证券 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 原 因休 市或 暂停 交 易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 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 或 无法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 5、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 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基 金估 值 出现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 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 估 值错 误 偏差达 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公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 管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人 、或 代理 销 售机构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 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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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3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 水 平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当 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 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 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 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 三 方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且 依据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 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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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4 差错被 发现 后 , 有关 的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处 理,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 失 ;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人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人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特 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 误处理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致 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相 应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 响 。 十三、基金的收 益 分配 (一)基 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是 指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二)收 益分配原则 1、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方式 或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自行 选择 收 益分配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 金可 供分 配的 收益 为 正的情 况下 ,方 可进 行收 益分配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 于面值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即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截 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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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5 5、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12 次 ;每 份基 金份 额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20% ; 6、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 小 数 点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分 归基 金资 产;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及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四)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日 内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十四、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 方式确 认; 8、基 金管 理人 在会 计年 度 结束后60 个 工作 日内 向证 监会提 交包 括衍 生品 头寸 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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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6 险分析 年度 报告 。 (二) 基金审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立 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 人网站 公告 。 十五、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 )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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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7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 发 生歧 义 的, 以 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 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 ,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 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 说明。 (2 )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 义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 的 法律文 件。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 等活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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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8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 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每 个估 值日 后 2 个工 作日 内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 1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2 个工 作日内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 额 净值和 基 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 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个 工作 日内 向 证监 会提 交包 括衍 生品 头寸 及 风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和 书 面 报告 两种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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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9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 影响的 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 更换或 撤销 境外 投资 顾问 ; (5) 对基 金投 资可 能产 生 重大影 响的 境外 投资 顾问 主要负 责人 员发 生变 更; (6)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或 境外 投资顾 问的 法定 名称 、 住 所发 生 变更; (7)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8)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9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0)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 分之三 十; (12)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或境 外 投资顾 问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4)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5)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6)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7)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8)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9)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20)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1)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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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0 (22)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3)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4)本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5)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 (28)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 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 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召 集 人应当 至少 提 前40 日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 间、 会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 披露事 务。 基金信 息 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 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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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1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本基金 的交 易管 理、 佣金 返还安 排、 代理 投票 政策 、流程 、记 录等 文档 ,应 当置 备 于基金 管理 人住 所, 以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十六、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金 合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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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2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2 、 关 于 基 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经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生 效 后方 可执 行,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基 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将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的清算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应当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 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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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3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 算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比例 进 行 分配。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金合 同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9、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七、基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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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4 设立日 期:1984 年1 月1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 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电话: (010 )66105799 联系人 :洪渊 (二)主 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 年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205人 , 平 均 年 龄30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称。 (三)基 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5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96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质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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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5 (四)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 行业的 优势 地位 。这 些成 绩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一 手抓内 控 建 设”的 做法 是分 不开 的。 资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在积 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 时, 把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完善 风 险 控制机 制,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 过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做 。 继2005、 2007 、 2009 、 2010、 2011、 2012 年六 次顺 利通 过评估 组 织内 部控 制和安 全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威 的SAS70 (审 计标准 第70号 ) 审阅后 , 2013年中 国工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第 七次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 明独 立 第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管 理、 内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险 控 制 能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 托管 银行接 轨, 达到 国际 先进 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经 成 为 年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格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化 的 内 控体系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保 障 资 产托管 业务 安全 、有 效、 稳健运 行。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控 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制 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处 室 共 同组成 。总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责 制定 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工 作 进 行指导 、监 督。 资产 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 监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处,配 备 专 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 总经 理的直 接领 导下 ,依 照有 关法律 规章 ,对 业务 的运 行独立 行 使 稽核监 察职 权。 各业 务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 穿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始 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 制约; 监督 制约 应渗 透到 托管业 务的 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的部 门、岗 位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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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6 人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 控优先 ”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新 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到 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4 ) 审 慎性 原则。 各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 善,并 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及 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 员必须 相对 独立 ,适 当分 离;内 控制 度的 检查 、评 价部门 必须 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制 定 和 执行部 门。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 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 位职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员 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制 度 , 并采取 了良 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度 ,能 够确 保资 产独 立、环 境独 立、 人员 独立 、业务 制 度 和管理 独立 、网 络独 立。 (2) 高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 定者和 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及 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特 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管 部 在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根 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部 控制 措施 ,督 促职 能管理 部 门 改进。 (3) 人事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自控 防线 ”、 “互 控防 线”、 “监 控防 线” 三道 控制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励 机制 ,树 立“ 以人 为本” 的 内 控文化 ,增 强员 工的 责任 心和荣 誉感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 训、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 树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 动、 处 理各 项事 务, 从 而有 效地控 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 达到 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目 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 理,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作 状况 进行 检查 、监 控,指 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别 、 评 估,制 定并 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查 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 线路的 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运 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数 据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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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7 (7 )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定 了基 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 境四 个层 面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使演 练 更 加接近 实战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按 照预 订时 间演 练发 展到现 在 的 “随机 演练 ”。 从演 练结 果看,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小 时 内 恢复业 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 的直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规 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监 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业 务 健 康、稳 定地 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 员工的 共同 参与 ,只 有这 样,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全 面、 有效 。资 产托 管部实 施 全 员风险 管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 职 责范围 内的 风险 负责 ,通 过建立 纵向 双人 制、 横向 多部门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 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相互 制衡 的组织 结构 。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岗 位职 责、 制度 建设 和工作 流程 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 产 托管部 已经 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稽 核 监 察制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业 务 环 节之间 的相 互制 约机 制。 (4)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业务 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业 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之 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作 ,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 高效 的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作 重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变 化 和 托管业 务的 快速 发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 险管 理放在 与 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 置, 视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 (五)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证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 基金 的 投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基 金 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赎 回 资 金的划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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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8 券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十八、境外托管 人 (一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渣 打 银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 法定代 表人 : 陈 秀梅 女士/Ms.May Tan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成立时 间: 渣打 银行 ( 香港 )


有 限公 司于 2004 年7 月1 日 完成 在香 港本 地注 册的 手续。 办 公 地 址: 香 港 九 龙 官 塘 道 388 号 渣 打 中 心 十 五 楼 15/F., Standard Chartered Tower, 388 Kwun Tong Road, Kowloon, Hong Kong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德辅 道 中 四 至 四 A 渣打银行大厦三十二楼 32/F.,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Building, 4-4A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已发行 及缴 足股 本: HKD20,256,000,000.00 截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渣打银 行 在1853 年 获得 英 国皇家 特许 状注 册成 立, 至今已 有超 过150 年 的历 史。 渣 打集团 的业 务遍 及全 球增 长最快 的市 场, 拥有 超过 1700 个 经营 网点 ( 包括 子公 司、 关 联 公司和 合资 公司 ) , 涉 及 亚太地 区 、 南 亚、 中东 、 非洲 、 英 国和 美国 等70 多 个国家 。 渣 打银行 现有 超 过88,000 名 雇员, 来 自115 个国 家, 遍布 70 个 市场 。 渣打银 行( 香港 )有 限公 司的证 券资 产托 管规 模截 至2015 年12 月31 日维 持在2,817 亿美元 以上 。 (二 ) 托 管 业 务 及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渣打银 行证 券托 管业 务是 渣打银 行的 核心 业务 之一 ,主要 提供 托管 和投 资组 合会 计 服务, 机构 客户 群广 泛分 布在北 美, 欧洲 及亚 洲。 渣打银 行在 香港 有超 过五 十年的 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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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9 托管经 验, 是亚 洲区 具备 较强实 力的 托管 银行 之一 ,也是 全球 笫一 家拿 到 ISO 国际 认证 的托管 银行 。证 券托 管服 务业务 不仅 是渣 打银 行的 核心业 务之 一, 该部 门也 是债打 银 行 主要的 利润 来源 部门 。渣 打银行 集团 董事 会对 证券 托管业 务提 供了 巨大 支持 ,为证 券 托 管业务 发展 提供 相应 的财 务支持 。


渣打银 行( 香港 )有 限公 司作为 渣打 银行 的地 区托 管运作 中心 ,支 持该 行在 美洲 、 欧洲、 澳洲 、非 洲、 中东 和亚洲 的托 管业 务。 渣打 银行也 在亚 洲, 非洲 和中 东40个国家 和地区 通过 本地 分行 提供 托管服 务。 (三)境 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委 托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计 算 境 外 基 金 资 产 的 资 产 净 值 ; 3. 按 照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资 产 的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4. 按 照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和 所 适 用 国 家 、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开 设 基 金 资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 5.按 照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 提 供 与 基 金 资 产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会 计 记 录 、 交 易 信 息 ; 6. 保 存 基 金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7. 其 他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其 履 行 的 职 责 。 十九、相关服务 机 构 (一)销 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 官网 交易 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 战略 客户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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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0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40


联系人 :刘超 招商基 金 机构 理财 部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6 号 中国 保险 大厦 1601 室 电话: (021 )68889916-116


联系人 : 秦向 东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83064741


联系人 :张鹤 招商基 金直销 交易 服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层 招商基 金 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贺 军莉


2. 代销机 构: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菲


3. 代销机 构: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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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1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 构: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张伟 5.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6. 代销机 构:中 国光 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157 联系人 :朱红 7. 代销机 构: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8. 代销机 构: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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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2 联系人 :穆婷 9. 代销机 构: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 张 宏革 10. 代销机 构:包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 张 建鑫 11. 代销机 构: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12. 代销机 构: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13. 代销机 构: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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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3 联系 人 :黄 岚 14. 代销机 构: 申 万宏 源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15. 代销机 构: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吴 琼 16. 代销机 构: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17. 代销机 构: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齐 晓燕 18. 代销机 构: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21-20655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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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4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 :郭 相兴 19. 代销机 构: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3290978 传真: (025 )84579763 联系人 :陈 志军 20. 代销机 构:大 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 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区 会展 路129 号 大连 国际金 融中 心 A 座- 大连 期 货大 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红光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4 联系人 : 谢 立军


21. 代销机 构:华 宝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 环 球金融 中 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 :刘 闻川


22. 代销机 构: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23. 代销机 构: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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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5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24.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 :宋 明 25. 代销机 构: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26. 代销机 构 : 华融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 李 慧灵 27. 代销机 构: 中 泰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原 齐 鲁证 券 ) 注册 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 七 路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28. 代销机 构:国 元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安徽 省合 肥市梅 山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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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6 联系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 —62207773 29. 代销机 构:西 藏同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 -36533016 传真:021 -36533017 联系人 : 汪 尚斌 30. 代销机 构:山 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31. 代销机 构:东 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 汤漫 川 32. 代销机 构:华 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33. 代销机 构:东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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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7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 :王 一彦 34. 代销机 构:华 龙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 邓 鹏怡 35. 代销机 构:恒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36. 代销机 构: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37. 代销机 构:民 生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38. 代销机 构:中 山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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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8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 :罗 艺琳 39. 代销机 构: 广 州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40. 代销机 构:万 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 路49 号 通信 广场 二楼 法定代 表人 : 朱 治理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 :黎 元春 41. 代销机 构: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42. 代销机 构:五 矿证 券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经贸 中心 48 楼法 定代 表人 : 赵 立功 电话:0755- 83219194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 : 王 鹏宇 43. 代销机 构:中 信证 券(浙 江)有 限责任 公司 (原中 信金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711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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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9 传真:0571-85713771 联系人 :王 霈霈 44. 代销机 构:中 国中 投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45. 代销机 构: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 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46. 代销机 构: 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 :黄 静 47. 代销机 构:浙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 :李 凌芳 48. 代销机 构: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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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0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49. 代销机 构:英 大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电话 :0755-83007159 联系人 传真 :0755-83007034 联系人 :吴 尔晖 50. 代销机 构: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51. 代销机 构: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52. 代销机 构:新 时代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 田 芳芳 53. 代销机 构:中 国民 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院5 号楼





法 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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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1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54. 代销机 构:中 国国 际金融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55. 代销机 构: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115 号投 行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3838751 56. 代销机 构:九州 证 券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联系人 :聂 晗 57. 代销机 构:万 联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联系人 : 王鑫 58. 代销机 构: 太 平洋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 青年 路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长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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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2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 谢兰 59. 代销机 构:大 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联系人 :薛 津 60. 代销机 构:中 信证 券(山 东)有 限责任 公司 (原中 信万通 证券)











注 册地 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际 金融 广 场1 号楼 20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 话: (0532 )85022326














传 真: (0532 )85022605











联 系人 :吴 忠超 61. 代销机 构:联 讯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 :彭 莲 62. 代销机 构:中 信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63. 代销机 构: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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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3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64. 代销机 构: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755 )33227950 传真: (0755 )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65. 代销机 构: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传真: (0571 )26698533 联系人 : 韩 松志 66. 代销机 构:北 京展 恒基金 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 (010 )62020088 传真: (010 )62020088-8802 联系人 : 周 文婕 67. 代销机 构:诺 亚正 行(上 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张裕 68. 代销机 构: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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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4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69. 代销机 构: 中 期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1 幢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 :朱 剑林 70. 代销机 构: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71. 代销机 构: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 :吴 阿婷 72. 代销机 构: 浙江同 花顺 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宁 73. 代销机 构: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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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5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74. 代销机 构:北 京唐 鼎耀华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鑫 电话:010-5357057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 :刘 美薇 75. 代销机 构: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76. 代销机 构:北 京乐 融多源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77. 代销机 构: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78. 代销机 构:深 圳富 济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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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6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 勇军 79. 代销机 构:嘉 实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 永健 网址:www.harvestwm.cn


80. 代销机 构:珠 海盈 米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 文红 网址:www.yingmi.cn


81. 代销机 构:上 海汇 付金融 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82. 上海利 得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东方 路989 号 中达 广 场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电话:400-067-6266 联系人: 王 淼晶 网址:www.lead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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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7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 本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 (二)注 册登记机构 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 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2 号 南银 大 厦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王 明涛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 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曾 顺福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坚 、 吴凌志 联系人:陶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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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8 二十、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和 义 务 A、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 产 ;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 理 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 金 合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委托 、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 并获得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业 务规 则》 , 决定 和 调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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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9 (16)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外部 机构 ;


(17) 选择 、更 换 或 撤销 境外投 资顾 问 ; (1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B、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和 登 记事宜;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 构违反 基金 合同 、 基金 销 售与服 务 代理协 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财 产 和基 金 管理 人 的 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 分别 管 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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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0 (13) 按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19) 面临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 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但 因第 三方责 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而 基 金管理 人首 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第 三方 追偿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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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1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与 义 务 A、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依 基 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 托 管 费 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 管 部门 批 准 的其他 收 入;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中 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选择 、更 换 或 撤销 境 外托管 人; (5)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6)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 他 权利 。 B、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 独 立;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 在 名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得 利 用 基 金财 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 定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根据 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 守 基 金 商业 秘 密, 除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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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2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确保基 金份 额净 值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复 核 、 审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 益和赎 回 款 项;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承 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 人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 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 基金托 管人 可授 权境 外托 管人代 为履 行其 承担 的职 责。 境 外托管 人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因 本身 过错 、疏 忽原 因而导 致的 基金 财产 受损 的,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责 任; (23)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按 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 况 实施监 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资 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应 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外 管 局 报告; (24) 安全 保护 基金 财产 ,准时 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确保 基金 及时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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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3 取所有 应得 收入 ; (25) 每月 结束 后 7 个工 作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局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 情况, 并按 相关 规定 进行 国际收 支申 报; (26)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本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售汇、 收汇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 金 结算业 务。 (27)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本 基金 的资 金汇 出、 汇入、 兑换 、收 汇、 付汇 、资 金 往来、 委托 及成 交记 录等 相关资 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不 少 于 20 年; (2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以 及 中 国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根 据审 慎监 管 原则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职 责。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与 义务 A、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法 权益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B、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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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4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 机构处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A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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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5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B


会议 召集 人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 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或 在规 定 时 间内 未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 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出 书面 答复 ,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面 答 复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 少提 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 记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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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6 C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 知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 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表决 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 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结果 。 D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授 权委 派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 派 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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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7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含50%) 。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表决 意见 以书 面形 式 或会议 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的 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 或 会议通 知等 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其 他形 式 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会议 召集 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取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含 50% ) ;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 接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 决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并且 委托 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如果 出现 任何 不符 合上 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条件 的情 况, 则对 同一 议题 可 履行再 次开 会程 序。 再次 开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40 天,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应发 生变 化 。 再 次开 会仍然 必须 达到 上述 所有 相关条 件 , 才能视 为有 效。 E


议事 内容 与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含10% )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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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8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 交召 集人 并 由召集 人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合条 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 告 。 大 会召 集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 审 核: (1 ) 关 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 对于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 于不符 合 上 述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 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2 ) 程 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决 定 。 如 将提 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序 进 行 审议。 单独或 合 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 应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 ( 含 50% )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 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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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9 位名称 )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址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 位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按照 前述 约定 公布提 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 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内 在 公证 机 关 监 督下 由 召 集人 统计 全 部 有 效表 决 并 统计 全部 有 效 表 决,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须经 参 加 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 的 50%以 上 ( 含50% ) 通过 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 第2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 议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表 决符合 法律 法 规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表决 。 G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 票 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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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0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果 。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H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 束力。 (三)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 基金财产的清算 A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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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1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内调整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2 、 关 于 基 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经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生 效 后方可 执 行,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B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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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2 C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 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 算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 行 分配。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金合 同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9、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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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3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 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 败 诉方承 担。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以 本 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一、基金托 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它 业务 。 存续期 间: 五十 年或 股东 一致同 意延 长的 其他 期限 电话: (0755 )83199596 联系人 : 赖 思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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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4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联系人 :洪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批 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银 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能 的 决定》 (国 发[1983]146 号)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场 中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 普 通股 、优 先 股、存 托凭 证 等 权益 类证 券;银 行存 款、 可转 让存 单、回 购协 议、 短期 政府 债券等 货 币 市场工 具; 政府 债券 、公 司债券 、可 转换 债券 等 固 定收益 类证 券; 以及 基金 、金融 衍 生 品和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在保证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现金 头寸 可存 放于 境内, 满足 基金 赎回 、支 付管 理 费、托 管费 、手 续费 等需 要,并 可以 投资 货币 市场 工具。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禁 止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等 权益 类证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60 %。 在正常 的市 场状 况下 ,本 基金将 会投 资于 多元 化的 全球股 权资 产组 合, 投资 于成 熟 市场和 新兴 市场 国家 发行 的资源 类股 票 。 本 基金 至 少将股 票 等 权益 类证 券资 产的 80 %投 资于全 球资 源类 相关 产业 的上市 公司 , 主 要包 括 (1 ) 能源, 如石 油和 天然 气 的开采 、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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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5 工、销 售及 运输 等; 能源 设备及 服务 ; (2 )材 料, 如金属 非金 属及 采矿 、化 工、建 材 、 林产品 及造 纸、 容器 及包 装等; (3) 新能 源及 替代 能源, 如风 能、 太阳 能、 其他环 保 能 源及可 再生 能源 ; (4 )公 用事业 ,如 电力 、燃 气、 水务等 ; (5 )农 产品 等行 业。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合 理的期 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 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 可 以 将其 纳 入投 资 范围 , 并 可 依据 届 时有 效 的法 律 法 规 适时 合 理地 调 整投 资 范 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下列投 资限 制( 包括 投资 组合限 制、 投资 境外 基金 的限制 、金 融 衍 生品 投资 限制 、 证券借 贷交 易限 制、 回购 交易限 制等 )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 有 关规定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下列 限制 性规 定,本 基金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 下 述规定 的限 制 。 1)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在 基金 托管 账 户 的存 款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2)本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政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发行 的证 券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 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其中 持有任 一 国 家或地 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4)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不 得持 有同 一机 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 证券 发 行总 量。 上述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同 时应 当一 并计 算 全球存 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所 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设 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 换 。 5)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上述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资 产。 6) 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持 有货 币市 场 基金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7)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任 何一 只境 外基 金, 不 得超 过该 境外 基金 总份额 的20 %。 8) 为 应付 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9)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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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6 若基金 超 过 上述 1)-8 )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在 超过比 例后30 个 工作 日内 采用 合 理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10)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限 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 交易, 同时 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规 定: A.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B.本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保 证金 、投 资期 权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资 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C.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a.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有 不低 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 b.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 允 价值终 止交 易 ; c.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 11)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A.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 级机构 评级 。 B.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C.借方 应当 在交 易期 内及 时向 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 利 息和 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D.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现金 ; b.存款 证明 ; c.商业 票据 ; d.政府 债券 ; e.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或 由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作为 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的 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信 用证 。 E.本基 金有 权在 任何 时候 终止证 券借 贷交 易并 在正 常市场 惯例 的合 理期 限内 要求 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F. 基 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 正回 购交 易, 所 有已 借 出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 所有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的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 不得计 入基 金总 资产 。 12)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购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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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7 A.所有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B.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 于 已售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或 处 置 卖出收 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C.买方 应当 在正 回购 交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 分红。 D.参与 逆回 购交 易, 应当 对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 券 市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 处置已 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13)基 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正 回购 交易 ,所 有已 借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或所 有 已售出 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不 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的50%。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 不得计 入基 金总 资产 。 14)相 关法 律、 法 规 或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开始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下列投 资禁 止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下列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下列规 定的限 制。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a) 承销证 券; b)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c)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d) 购买不 动产 ; e) 购买房 地产 抵 押 按揭 ; f) 购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重 金属的 凭证 ; g) 购买实 物商 品 ; h) 除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i) 利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 资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j) 参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 空交易 ; k) 购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 发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l) 直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生 品; m)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 股 票或债 券; n)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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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8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o)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 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p)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 限制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 其 更新, 加盖 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 确保 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 面性 。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 管真 实、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送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回函 确 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仍违 规 进 行关联 交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 金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止 该 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托 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交 易所 场内 已成 交的 违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进 行结 算, 同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 的 支付 能 力等涉 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的 风险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 其基 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供 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进 行 监 督。本 基金 投资 除提 供的 存款银 行名 单 以 外的 银行 存款出 现由 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险 而 造 成的损 失时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监 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对 于 存 款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和投 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或 电话或 双方 认可 的其 他方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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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9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进 行核 对确 认并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 有 权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如基金 管理 人未 予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监 管部 门。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授权 投资 机构 有重 大违法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有 关监管 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有 关 机 监管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托管 人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 需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 等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警 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的合 规监 管系 统的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受 限于 基金 管理 人、 经纪人 及其 他中 介机 构提 供用于 该系 统的 数据 和信 息,合 规 投 资责任 方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和 完 整 性不作 任何 担保 、暗 示或 表示, 并 对 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损 失 不 负任何 责任 。 (五) 无投 资责 任 :


基金管理人 应 理解, 托管 人对于基金 管理人的 交易 监督服务 是 一种加工 应用 信息的 服务,而 非 投资 服务 。 除 下列第 (六 )项 外, 基金 托管人 、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将不会 因 为 提供交 易监 督服 务 而 承担 任何 因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投 资所产 生的 有关 责任 , , 也 没有义 务 去 采取任 何手 段回 应任 何与 合规分 析 服 务有 关的 信息 和报道 ,除 非接 到 基 金管 理人或其授 权机构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 针 对某 个信 息和报 道作 回应 的书 面指示 。 (六)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应 本着 诚实 尽责 的原则 ,采 取 合 理的 手段 、方 法 和实施 工具 ,来 提高 交易 监督服 务的 质量 ,除 非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因疏忽 、 过 失或故 意而 未能 尽职 尽责 ,造成 交易 监督 结果 不准 确,并 进而 给基 金管 理人 造成损 失 , 否则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人 不应 就交 易监 督服 务承担 任何 责任 。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1、 在 本协 议有 效期 内, 在 不违反 公平 、 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的 接受 基 金管理 人监 督与 检查 与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相 冲突 的基 础上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与检查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 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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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0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须向 基金 托管 人作 出书 面提示 ; 基 金托管 人在 接到 提示 后, 应立即 对提 示内 容予 以确 认,如 无异 议, 应在 基金 管理人 给 定 的合理 期限 内改 进, 如有 异议, 应作 出书 面解 释。 3、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 正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 证券账 户 ;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 除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本协 议约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 外 托管 人不 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或第 三方 谋取利 益, 违反 此义 务所 得利益 归于 基金 财产 ,由 此造成 的 直 接损失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该等 责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基 金财 产的 原状 、承 担因此 所 引 起的直 接损 失的 赔偿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自身 ,并 尽商 业上的 一切 努力 确保 境外 托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 配托管 证券 ; 除非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同意, 基金 托管 人和 境外 托管人 不得 在任 何托 管资 产上 设 立任何 担保 权利 ,包 括但 不限于 抵押 、质 押、 留置 等; 对于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本协议 项下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到账日 没有 到达 托管 账户 的,基 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并配 合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 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1)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 合《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效 。 (2) 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 为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3 ) 若基 金募 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 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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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1 办理退 款事 宜。 3、资 产保 管内 容和 约定 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同意,现 金账 户中的现金 将由基金 托管 人或其境外 托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的银 行身 份持有 。 除非授权人 士按指令 程序 发送的指令 另有规定 ,否 则,基金托 管人和其 境外 托管人 应在收 到授 权人 士的 指令 后, 按 下述 方式 支付 现金、 售出或 交付 证券 :(a) 按照 交易发 生 的司法 管辖 区或 市场 的有 关惯常 和既 定惯 例和 程序 作出; 或(b) 就通 过证 券系 统进行 的买 卖而言 ,按 照管 辖该 系统 运营的 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作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境 外托管 人 应 不时将 该等 有关 惯例 、程 序、规 则、 条例 和条 件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在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清盘或 破产等原 因进 行终止 清算时 ,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其 清算 财产 ,境 外托 管人所 在地 法律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 的除外 。 基金托管人 应自身, 并确 保其境外托 管人尽商 业的 合理努力建 立安全的 数据 管理机 制,安 全完 整地 保存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财 产相 关的 业务数 据和 信息 。 4、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或其 境 外托管 人开 立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基 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的营 业机构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 行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地 区相 关监 管机 构的 有关 规 定。 5、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所 投资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适 用的登 记结 算机 构为 基金 开立 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名义或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的 证券 账户 。由 基金 托管人 或 其 境外托 管人 负责 办理 与开 立证券 账户 有关 的手 续。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以及 各自 境外 托管人 均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双方同 意 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相关 证明 文件 的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 账 户 资产的 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 (4)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于 合 法合规 、 符 合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非交 易所 市场 的投 资品 种时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根 据投资 所在 市场 以及 国家 或地区 的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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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2 关规定 ,开 立进 行基 金的 投资活 动所 需要 的各 类证 券和结 算账 户。 (5)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投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负责 开立 。 (2 ) 投 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区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证 券登 记 (1) 境外 证券 的注 册登 记 方式应 符合 投资 当地 市场 的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市场 惯 例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确 保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始终 是所 有证 券 的实益 所有 人(beneficial owner) 的 方式 持有 基金 财 产中的 所有 证券 。 (3 ) 基 金托 管人 应该 :(a) 在其帐 目和 记录 中单 独列 记属于 本基 金的 证券 , 并 且(b) 要求和 尽商 业上 的合 理努 力确保 其境 外托 管人 在其 各自帐 目和 记录 中单 独清 楚列记 证 券 不属于 境外 托管 人, 不论 证券以 何人 的名 义登 记。 而且, 若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境 外 托 管人以 无记 名方 式实 际持 有,要 求 和 确保 其境 外托 管人将 这些 证券 和基 金托 管人、 其 境 外托管 人自 有的 资产 、任 何其他 人的 资产 分别 独立 存放。 (4) 除非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 境外托 管人 存在 过失 、 疏 忽、 欺 诈或 故意 不当 行为 , 基金 托管人 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管 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证 券的 所有 权、 合法 性或真 实 性 (包括 是否 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5 ) 存 放在 证券 系统 的证 券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 的指 示为 基金 的实 益 所有人 持有 ,但 须遵 守管 辖该系 统运 营的 规则 、条 例和条 件。 (6)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 外托管 人为 基金 的利 益而 持有的 证券(无 记名 证券 和 在证 券系统 持有 的证 券除 外) 应 按本协 议约 定登 记。 (7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委托 应就其 为基 金管 理人 利益 而持有 证券 的市 场有 关证 券登 记 方式的 重大 改变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应基 金管 理人 要求将 这些 市场 发生 的事 件或惯 例 变 化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若基 金管理 人要 求改 变本 协议 约定的 证券 登记 方式 ,基 金托管 人 及 其委托 应就 此予 以充 分配 合。 8、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的 保 管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办 理。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托 管 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 间 的损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及 其 境 外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9、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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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3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涉及 基金 财产 投资运 作的 书面 协议 的副 本。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 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合 同原 件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 保 存 时间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 规要求 。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 核算 1、基金 资产 估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理 (1) 会计 核算 和估 值的 处 理原则 ① 基 金资 产的 会计 责任 主 体为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 人应根 据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定的会 计原 则和 核算 方法 进行会 计处 理。 监管 部门 或行业 组织 另有 约定 的从 其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与基 金管 理人协 商确 定的 会计 原则 和核算 方法 对本 基金 进行 会计处 理 、 对资产 净值 计算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本基金 的 净 值计算 复核 和本 基金 进行 信息披 露所 需要 的相 关信 息。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据与 基金托 管 人 协商确 定的 会计 原则 和会 计准则 进行 会计 处理 。监 管部门 或行 业组 织另 有约 定的, 从 其 约定。 基金托 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应按国 家规 定和 基金 管理 人要求 对基 金资 产中 的证 券账 户 和现金 账户 进行 帐实 核对 。 ②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委托 第 三方独 立机 构进 行会 计核 算, 并 认可 其委 托的 第三 方 独立 机构所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认 可的 第三 方独 立机 构所计 算 的 资产净 值进 行复 核。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会计 核 算处理 ① 在 遵守 相关 会计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定 的会 计核 算方 法和 处理原 则进 行会 计核 算, 并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资产 的划分 , 分 别对基 金财 产单 独建 账、 独立核 算, 并应 指定 专门 人员负 责会 计核 算与 会计 资料保 管 。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收益 应全 额计入 会计 账簿 ,不 得与 其他托 管资 产的 收益 相混 淆。 ② 基 金资 产核 算的 内容 包 括但不 限于 : 证 券买 卖业 务的核 算、 持有 资产 的付 息、 兑 付、分 红等 业务 的核 算、 证券发 行认 购业 务的 核算 、货币 市场 工具 买卖 业务 的核算 、 银 行存款 计息 、 存 款账 户间 的资金 划付 业务 的核 算、 支付费 用的 核算 、 汇 兑损 益的核 算等 。 (3) 净值 计算 ①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 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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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4 除以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人民 币,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②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日 为每一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收集 净值 计算 日估值 价格 截止 时点 所估 值证券 的最 近市 场价 格后 ,对各 类估 值资 产进 行估 值,计 算 出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基 金估 值 出现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 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 估 值错 误 偏差达 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公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 管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 理 销售机 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错 造成 差错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的责 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 水 平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 并不能 克服 的客 观情 况, 按下列 有关 不可 抗力 的约 定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当 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①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 生 的差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并 且 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 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②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③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 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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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5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方 。 ④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⑤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 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 造 成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⑥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 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⑦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①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 责 任方; ②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③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④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⑤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 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暂停 估值 的情形 (1 )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主要证 券交 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休市 或暂 停 交易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 的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 或无法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5)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特殊 情况 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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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6 (1)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估值 方法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于 各家 数据 服务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5、基金 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账册 ,对 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 的 安全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 原 因并纠 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 相符 。 6、基金 定期 报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1) 基金 托管 人法 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需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监管 机构 报告相 关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 下内容 : ①自开 设境 外结 算账 户之 日起 5 日内 ,将 有关 账户 的详情 报告 外管 局; ②每月 结束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告 基金 境外 投资 情况 ,并 按 相关监 管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③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指 令或资 金汇 出违 法、 违规 的,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或 外管 局 报告;


④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管 局规定 的其 他报 告事 项; 上述报 告应 同时 抄送 基金 管理人 ,对 于基 金托 管人 提供上 述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 以支持 和配 合。 (1) 定期 信息 和报 告 ①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本协 议及时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与基金 财产 托管 业务 相关 的信 息 报告, 包括 但不 限于 定期 报告的 基金 财产 账户 的相 关评估 报告 、会 计报 表、 估值报 告 、 监管报 告; ②应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基 金托管 人及 境外 托管 人可 以就有 关法 律规 定和 市场 惯例 等 事项向 咨询 机构 进行 咨询 ,但应 谨慎 处理 该等 咨询 事项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报告 有关 结 果 。 7、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 会 计制度 和准 则执 行。 8、基金 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基 金托 管人 对本 基金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进行 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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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7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基金托 管 人 应向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本基 金的 净值 计算复 核和 本基 金进 行信 息披露 所 需 要的相 关信 息。 9、基金 财务 报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 符 时,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同 查出 原 因 ,进 行调 整,直 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①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 审 计。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 告 。 ②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 复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 每年6 月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管 方式可 以采 用 电 子或 文档 的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期限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十 个 工 作日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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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8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管期限 为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期限。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 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按 有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七)争 议的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 商可以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 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二十二、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同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投 资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以 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整 。 (一)网 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 料的寄送服 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 情况 , 提 供纸质 、 电子 邮件 或短 信 方式对 账单。 客户 可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或者 网站 进行账 单服 务定 制或 更改 。服务 费 用 由本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需 额外 承担 费用 。 2、 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的通 讯地 址及 联系 方式 ,并及 时进 行更 新。 本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资料 邮寄 服务原 则 上 采用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并不对 邮寄 资料 的送 达做 出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邮寄资 料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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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9 现遗漏 、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任 。 3、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经互 联 网传送 , 可 能 因邮 件服 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内容 ,也 无法 完全 保证 其安全 性与 及时 性。 因此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不 对电 子邮件 或 短 信息电 子化 账单 的送 达做 出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互联网 或通 讯等 原因 造成 的信息 不 完 整、泄 露等 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4、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提 供如 资产 证明 书等其 它形 式的 账户 信息 资 料 。 (三)信 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 户服务 热线 提交 信息 定制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E-MAIL 方 式发 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的 信 息 包括: 基金 净值、 投 研观 点 、公 司最 新公 告提 示等 ,基金 公司 还将 根据 业务 发展的 实 际 需要, 适时 调整 定制 信息 的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持 有人 定制 的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司 也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预留 手机 号 码及EMAIL 地址 的基 金持 有 人发送 基金 分红 、 节 日问 候、 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如基 金持有 人 不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 息, 可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 (四) 网 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账号/ 开户 证件 号码 及登录密码登 录招 商基 金网 站, 可 享有 账户查 询、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 、理 财刊 物查 阅等 多项在 线服 务。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 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 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进行基 金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信 息的查 询。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7 小时 的人 工 咨询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通 过该 热线 享受 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投 诉建 议、信 息 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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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0 (六)客 户投诉 受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热 线 、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销 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基 金 公司将 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理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投 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当 日 进 行处理 。 二十三、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 、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利 得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3/14 2 、 招 商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 相关 基 金增 加 中信 期 货 有 限公 司 为代 销 机构 的 公告 2016/3/1 3、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平 安证券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 告2016/1/29 4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降 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限 制 的 公 告 2016/1/29 5、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2015 年第 4 季 度报 告2016/1/22 6 、 招 商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包 商 银 行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1/20 7、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汇 付金 融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2016/1/20 8 、 关 于 暂 停 招 商 全 球 资 源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业 务 的 公 告 2016/1/14 9、关 于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2016 年境 外主要 市场 节假 日暂 停申 购(含 定 投)和 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2016/1/13 10、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盈米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8 11、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1 月7 日 指数 熔断 触发旗 下公 募基 金开 放时 间调整 的 公 告2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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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1 12、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在指 数熔 断实 施期 间调整 旗下 交易 所场 内基 金开放 时 间 的公 告2016/1/4 13、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1 月4 日 指数 熔断 触发旗 下公 募基 金开 放时 间调整 的 公 告2016/1/4 14、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指数 熔断 机制 实施 后对旗 下基 金开 放时 间进 行调整 的 公 告2015/12/31 15、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平安 银行基 金定 投及 申购 费率 优惠推 广 活 动的公 告2015/12/31 16、招 商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 中国 农业 银行 公募基 金组 合、 定投 产品 费率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2015/12/31 17、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国工 商银 行—— “2016 倾心回 馈 ” 基金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2015/12/29 18、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嘉实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 告2015/12/16 19、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新兰 德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2015/12/7 20、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富济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2/7 21、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养老 金账 户通 过直 销中心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旗 下部分 基 金 产品费 率优 惠的 公 告 2015/11/26 22、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积 木 基金 费率 优惠的 公 告 2015/11/11 23、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诺亚 正行 费率 优惠的 公 告 2015/11/9 24、 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五 年第 二号) 2015/11/7 25 、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二零一五年第二号) 2015/11/7 26、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相关 基金 参加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费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 告2015/11/2 27、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3 季度报 告2015/10/24 28、招 商基 金旗 下 部 分基 金增加 乐融 多源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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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2 29、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华宝证 券手 机、 网上 委托 等非现 场 交 易方式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0/19 30、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中信 证券 (山 东)为 招商 全球 资源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 告 2015/10/16 31、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相关 基金 增加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 的 公告2015/10/16 32、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好买 基金 费率 优惠的 公 告 2015/10/13 二十四、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 的 住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 印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五、备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 请 查阅以 下文 件: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全 球资源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协 议》 5、 《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协 议》 6、 《律 师事 务所 法律 意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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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3 7、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业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和公司 章程 8、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业 务资 格批 件和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