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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利A(150034)

泰达聚利:基金合同(2016年5月修订)查看PDF公告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目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 的基本 情况 .......................................................................................................................... 8 四、基金 份额的 分级 .......................................................................................................................... 9 五、基金 份额的 发售与 认购 ............................................................................................................ 14 六、基金 的备案 ................................................................................................................................ 16 七、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 17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 19 九、基金 的非交 易 过户 、基 金份额的 登记、 系统内 转托 管与跨系 统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 29 十、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其权 利义务 ................................................................................................ 30 十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37 十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更 换条件 和程序 .................................................................... 45 十三、基 金的托 管 ............................................................................................................................ 47 十四、基 金的销 售 ............................................................................................................................ 47 十五、基 金份额 的注册 登记 ............................................................................................................ 48 十六、基 金的投 资 ............................................................................................................................ 49 十七、基 金的财 产 ............................................................................................................................ 55 十八、基 金财产 的估值 .................................................................................................................... 56 十九、基 金费用 与税收 .................................................................................................................... 59 二十、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61 二十一、 封闭期 届满与 基金 份额转换 ............................................................................................ 63 二十二、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65 二十三、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65 二十四、 基金 的业务 规则 .............................................................................................................. 70 二十五、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 70 二十六、 违约责 任 ............................................................................................................................ 73 二十七、 争议的 处理 ........................................................................................................................ 74 二十八、 基金合 同的效 力 ................................................................................................................ 74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一、前言 ( 一)订 立《 泰达宏 利聚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合 同” )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 则 1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是 明确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义 务 、 规 范 泰 达宏 利聚利 分级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的 运作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民 法通 则》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和《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有 关 规 定 。 3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是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 (二)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基 金法》 、 本 基金 合同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募 集,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 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由于 证 券投资 具有 一定 的风 险, 因此不 保证 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低收益 。 (三) 本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基 本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其他与 本基 金相关 的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何 文件 或表 述 , 如 与本 基金合 同有 冲 突, 均以 本基 金合同 为准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本 基金合 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本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 人按照 《基 金法 》、 本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四) 本基 金合 同应 当适 用 《基 金法 》 及 相应 法律 法规之 规定 , 若 因法 律法 规的修 改或 更新导 致本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存在 与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不一 致之 处 , 应 当以届 时有 效 的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为 准, 及时作 出相 应得 变更 和调 整,同 时就 该等 变更 或调 整进行 公告 。 二、释义 本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泰达 宏利 聚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泰 达宏利 聚利分级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泰 达宏利 聚利分级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指《 泰 达宏利 聚利分级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 泰 达宏利 聚利分级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及 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5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上市 规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泰达 宏利 聚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聚利 A 和 聚利 B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泰达 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 第十 一 部分之 规定召集、召开 并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行 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调整日 : 指聚 利A 份 额约 定基 准收 益率进 行调 整的 工作 日;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份额 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为; 场外: 指不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而通过自身的 柜台或者 其 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的基金销 售 机构和 场所 场内: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的 会员 单位和深 圳 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上 市 交易业 务的 场所 基金转 换: 本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按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条 件,申请 将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某一 开放式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 由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 记的 其他开放式 基金的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定期定 额投 资: 指投资 者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 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 者 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 式;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所持有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一 个 销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 机构的 行为 ;


系统内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 销 售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 位 ( 交 易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跨系统 转托管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 系统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管理基 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资 金 划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财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财 产净 值: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分 离: 指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 通过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规 则 的不同 分 配安排 ,将基金份额分 成预期收 益和风险不同的 两个类别 , 即优先 类基 金份 额( 聚 利A) 和 进取 类基 金份 额( 聚利 B) , 两类 份 额类别分别设置 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 及参考 净值 ; 聚利A : 本基金 份额按基金合同 约定规则 所分离的与国债 收益率挂 钩 的基金 份额 ; 聚利B : 本基金 份额按基金合同 约定规则 所分离的与信用 利差及其 它 风险因 素挂 钩的 基金 份额 ; 聚利A 的本 金: 除非基 金合 同文 义另 有所 指,每份 聚利 A 的本 金 为1.00 元; 聚利A 约定 基准 收益 率: 指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为每 份聚 利 A 所设 定的 每年 应 获得的 收 益率, 聚 利 A 约定 年化 收 益率 为 1.3 倍的 五 年期 国 债到期 收 益率 ; 聚利A 约定 应得 收益 : 指聚利 A 在封 闭期 内应 获 得的约 定基 准收 益。 但基 金管理 人 并不承 诺或 保证 封闭 期满 时聚利 A 持有 人的 该等 收 益,如 在 封闭期 内本 基金 资产 出现 极端损 失情 况下 ,聚利 A 的持有 人 可能面 临无 法取 得约 定收 益的风 险 乃 至损 失本 金的 风险; 聚利B 应得 资产 及收 益 : 在封闭 期末 ,本 基金 净资 产优先 分配 予聚利 A 的 本 金及约 定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应得收 益后 的剩 余净 资产 ; 封闭期 : 指自基 金合同生效起之 日至五年 后对应日止,如 该对应日 为 非工作 日, 则封 闭期 到期 日顺延 到下 一个 工作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以计 算日基金财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指在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的基 础上 ,采 用 “ 虚拟 清算 ” 原 则,即 假 定 T 日为 本基 金 在封闭 期内 的提 前终 止日 ,本基 金 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 基 金份额的 净值计算 规则进 行资产分 配 从而计 算得 到 T 日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所 分离 的两 类基 金份额 的 估算价 值。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是 对两类基金份额 价值的一 个 估算, 并不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获 得的 实际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 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泰达宏 利聚利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封闭 期届 满后, 本基 金名 称变更 为 “泰达 宏利 聚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二) 基金 的类 别 债券型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 本 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五 年内 封闭 运作 , 不开 放申 购、 赎回, 在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封闭 期结 束后转 为上 市开 放 式 基金 (LOF )。 (四) 基金 的封 闭期 限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本基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封闭期为 五年 (含五 年) , 封闭期届 满后 转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本 基金 封闭 期自 基金合 同生 效起 之日 至五 年后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 则封闭 期到 期日 顺延 到下 一个工 作日 。 ( 五) 基金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 证券 , 在合 理控 制信 用风 险的基 础上 , 通过 积极 主动 的管理 , 力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六)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基金份 额 的 初始 面值 为 人 民币1.00 元 ( 七) 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和 最低 募集 金额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八)基 金份 额分 离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封闭 期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总 认 购份 额自 动按 照 7:3 的 比例分 离为 预期 收益 与风 险不同 的两 种份 额类 别, 即 优先 类基 金份 额 ( 基金 份额简 称 “聚 利 A”) 和 进 取类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简 称 “聚 利 B”) , 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 产合并 运作 。 ( 九)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3 个月 内, 在符 合基 金 上市交 易条 件下 , 聚利A 和聚 利 B 两 类基金 份额 同时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分 别上 市和 交易 , 交易 代码 不同。 初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二级市 场投 资者 可在 场内 单独交 易聚 利A 或者 聚 利B 份额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5 年期 届 满,本 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LOF )后 ,本 基 金将继 续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 十)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基金份额的分级





( 一) 基金 份额 结构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0 封闭期 内, 投资 者认 购的 场内 和场 外 基 金份 额 均 自动 分离为 泰达 宏利 聚利 分级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A 级份 额( 以下 简称 “聚利A” )与 泰达 宏利聚利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之B 级 份额 (以下 简 称“ 聚利B ” ) 。其 中, 聚利A与 聚利B 的份额 配比 为7 ∶3 。 (二) 封闭 期基 金份 额的 分离规 则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初始 有效 认购 的基金 总份 额按 照7 : 3 的比 例 分离 为 预 期收 益与 预期 风险 不同 的两种 份额 类别 , 即 优先 类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简 称 “聚 利A”) 和 进取类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简称 “聚 利B”) 。 根 据本 基金 初始 基金 总份 额的比例 分 离规 则 , 聚利A 在场内 和场 外的 基金 初始 总份额 中 的份额 占比 均为70% ,聚利B在场 内 和 场外 的 基 金初 始 总份额 中的 份额 占比 均为30%,且 两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合并 运作。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规则 本基金 份额 所分 离的 两类 基金份 额聚利A 和聚利B具 有不同 净值 计算 规则,即 聚利A和 聚利 B的风 险和 收益 特性 不同 。 在封闭 期末 , 本 基金 净资 产优先 分配 聚利A的 本金 及 约定应 得收 益, 聚利A 为低 风险且 预 期收益 相对 稳定 的基 金份 额。在 封闭 期末 ,本 基金 在优先 分配 聚利A的 本金 及 约定应 得收 益 后的剩 余净 资产 分配 予聚利B, 聚利B 为高 风险 且预 期收益 波动 相对 较大 的基 金份额 。 1 、聚利 A 的净 值计 算规 则 (1) 约定 基准 收益 率 聚利A 根据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获取 约定 应得 收益 , 其 约定 基准 收益率 将于 每季度 初 进 行调整 并公 告。 计算 公式 为: 聚 利A 的约 定基 准 收 益率 (单利 )=1.3 ×5年期 国 债到期 收益 率 聚利A 的约 定应 得收 益采 用 单利计 算。 其中,5 年期 国 债到期 收益 率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编 制的 中国 固 定利 率国 债收 益率 曲线 上对应 的5 年期 国债 到期 收 益率, 从中 国 债券信 息网(www.chinabond.com.cn) 上获 取该 数据 , 该取值 保留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小数 点后 第5位 四舍 五入 。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当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编 制的 中国固 定利 率国 债收 益率 曲线上 对应 的合 同生 效日 上一季 度末 最后5个 交易 日 的5年 期国 债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1 到期收 益率 的算 术平 均值 乘以1.3 , 设 定封 闭期 内聚 利A的 首个 约定 基准 收益 率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封 闭期 内聚 利A的 约 定基准 收益 率取 参考 净值 公布日 的上 季度 末最 后5 个 交易日 的五 年 期国债 到期 收益 率的 算术 平均值 乘以1.3 。 (2) 约定 应得 收益 约定应 得收 益指 聚利A在 封 闭期的 应获 得的 约定 基准 收益。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承 诺或保 证 封闭期 满时 聚利A持 有人 的 约定应 得收益, 即 如在 封闭 期 末本 基金 资产 出现 极端 损失情 况下 , 聚利A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可能会 面临 无法 取得 约定 应得 收 益甚 至损 失本 金的 风险 。 (3) 约定 基准 收益 率的 调 整及 调 整日 聚利A 的约 定基 准收 益率 每季度 调整 一次 , 调 整日 为公历 年每 季度 初的 第一个 自然 日。 聚利A 每个 季度 初调 整约 定基准 收益 率 , 调 整方 法为 取 上季 度末 最 后5 个 工作 日的五 年期 国 债到期 收益 率的 算术 平均 值乘 以 1.3 。 2 、聚利B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在封闭 期末 , 本基 金净 资产 优先分 配予 聚利A基 金份 额 的本金 及聚利A 约定 应得 收 益后的 剩余净 资产 分配 予聚利B 基 金份额 。 3 、在 封闭 期末 ,如 本基 金 净资产 等于 或低于 聚利A 份额 的本 金及 聚利A约 定应 得 收益的 总额, 则本 基金 净资 产全 部分配 予聚利A 份额 后, 仍 存在 额 外未 弥补 的聚利A 份额 本金 及约 定 收益总 额的 差额 ,则 不再 进行弥 补。 对投资 者认 购或 通过 二级 市场购 买并 持有 到期 的每 一份聚利A 和聚利B , 本 基金 在 封闭 期 届满后 ,按 照基 金合 同 所 约定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值计 算 规定 分别 计算 封闭 期末 聚利A 和聚利B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以各 自的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 转换 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份额 ( 基金 份 额转换 规则 详见 本基 金合 同第二 十一 部分 ) , 以实 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分 配。 (四)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及 封闭 期届满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 (LOF ) 基金 后, 均依 据以 下 公式计 算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NAV):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2 本基金 作为 分 级 基金 ,封 闭期内T日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的总数 为聚利A 和聚利B的 份额数 之 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下 一日 内公告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五) 聚利A和 聚利B 在封 闭期末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按照本 基金 份额 的净 值计 算 规则 , 在封 闭期 末对 聚利A和聚利B单 独进 行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并 按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进 行资 产分 配及 份额 转换。 假设NAV 为本基 金在 封闭 期截 止当日T基 金份 额净 值, A NAV 聚 利 为 封闭期 截至 当日T 的 聚利A基 金份 额 净 值, B NAV 聚 利 为 封闭期 截止 当日T 的 聚利B 基金份 额 净 值。 封闭期 截止 当日T的 聚利A 与聚利B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 算 公式如 下: 1 、 当NAV >0.7× (1+ 1 n i i E ? ? )时 , 聚利A 与聚利B截 至封 闭期 末当日T基 金份 额净 值 : 1 1 n i A i NAV E ? ?? ? 聚 利 A ( 0.7) / 0.3 NAV NAV NAV ? ? ? 聚 利B 聚 利





其 中,n=1 ,2, …,20;





i E 为封闭 期内 第i 季度 聚利A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 i is y R ET T ?? , 0 0 E ? , s T 为封闭 期内 第i 季度 基金 份 额应该 计算 收益 的实 际天 数, y T 为对应 自然 年度 的实 际 天 数, i R 为封闭 期内 第i 季度 聚利A的 约定 基准 收益 率 。





2 、当NAV ≤0.7× (1+ 1 n i i E ? ? ) 时, 聚利A与 聚利B 截至 封 闭期末 当日T基 金份 额净 值 : A / 0.7 NAV NAV ? 聚 利 B 0 NAV ? 聚 利 其中,n=1 ,2……,20; 在封闭 期末 计算 聚利A和 聚利B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时, 各 自保留 小数 点后8位, 小数 点后第9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计算误 差归 入基 金资 产, 并由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对 账 务进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3 行调整 。 (六) 聚利A和 聚利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的基 础上 ,采 用“ 虚拟清 算” 原则 计算 并公 告 聚利A和 聚利B 参考 净值 。封 闭期 间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 两类基 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 估算, 并不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获得 的实际 价值 。 聚利A 和聚利B参 考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下 一日内 与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一 同公告 。 如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设第i 季度 中的 第T日 为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日,NAV 为本 基金封 闭期 内第i 季度 中第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RNAV 聚 利A 为本 基金 封 闭期内 第i 季 度中 第T 日聚利A 参考 净值 ,RNAV 聚 利B 为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第i 季 度中 第T 日聚利B 参考 净值 ; 封闭期 内第i季 度第T 日, 聚利A 和聚利B参 考净 值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1 、 当NAV >0.7 × ( 1 1 1/ n ii y i E T T R ? ? ? ? ? ? )时, 则聚利A与聚利B在 封闭 期内 第i 季度中 第T 日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1 1 1 n i i i y T RNAV E R T ? ? ? ? ? ? ? 聚 利A B =( -0.7 )/0.3 RNAV NAV RNAV ? 聚 利 聚 利A 其中,n=1 ,2, …,20; T为第i 季度 初至T日 的运 作 天数 ; Ei 为封 闭期 内 第i季度 聚利A的约定 应 得收 益, i is y R ET T ?? , 0 0 E ? , s T 为封闭 期内 第i 季度 基金 份 额应该 计算 收益 的实 际天 数, y T 为对应 自然 年度 的实 际天数 , i R 为封闭 期内 第i 季 度聚利A的 约定 基准 收益 率 。 2 、 当NAV ≤0.7 × ( 1 1 1/ n ii y i E T T R ? ? ? ? ? ? ) 时, 聚利A 与 聚利B 在封 闭期 内第i 季度 中第T 日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0.7 RNAV NAV ? 聚 利A





0 RNAV ? 聚 利B 聚利A 和聚利B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的 计算 , 均 保留 到小数 点后3位, 小数 点后 第4位 四舍 五入。 (七) 聚利A和 聚利B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转换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4 本基金 封闭 期届 满 , 本 基金 所分离 的两 类基 金份 额将 按约定 的 基 金份 额的 净值 计算规则 进行净 值计 算, 并以 各自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份额 ,并 办理 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 有关基 金份 额转 换及 申购 、 赎回规 则及 实施 办法 见 本 基金合 同第 二十 一部 分和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相应 部分 。有 关基 金份额 转换 及申 购、 赎回 开始时 间见 本基 金管 理人 届时的 公告 。 五、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与认 购 (一) 发售 时间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 具体 发售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确定 ,并 在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中披 露。 (二) 发售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和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场 外将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场 外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发 售 ( 具体 名单 见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 场内 将通 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位 发售 ( 具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相关 业务公 告 ) 。 尚 未取得 相应 业务 资格 , 但 属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的其他 机构 , 可在本 基金 上市后 , 代理 投 资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参 与本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 份额 及其分离的基金份额 登 记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持 有 人 证券 账户 下, 在本基 金封 闭期 内不 得赎 回, 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本 基金 聚利 A 和 聚利 B 在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后 ,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交易聚利 A 和 聚利 B 。通 过场外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及 其分离 的基 金份 额 登 记在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注 册 登记 系 统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基 金 账 户 下 ,在 本 基 金 封闭 期 内 不 得赎 回, 但可 以通 过 跨系 统转 托管转至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其 中, 证 券 账 户 是 指 投资 者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开 立 的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人 民币普 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 管业 务实 现 基金份 额在 两个 登记 系统 之间的 转换 。 基金发 售机 构认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5 (三) 发售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者 (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禁止 购买 者除外 )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四) 基金 认购 费用 本基金认 购费 率不高 于认 购金额 的 5%, 实际 执行费 率在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 认购费 用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 不列 入 基金 财产 。 ( 五) 认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 1、场外 认购 基金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包 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额 。 计 算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用)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额 ;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2 、场 内认 购金 额和 利息 折 算的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方 法, 计算 公式 为: 认购金 额= 挂牌 价格 ×(1+认购费 用) × 认 购份 额 认购费 用= 挂牌 价格 ×认 购 份额 × 认购 费率 净认购 金额=挂 牌价 格 × 认 购份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利息/挂 牌价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折 算的 份 额 其中, 挂牌 价格 为基 金份 额 初始 面值 。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场 外认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认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场内认 购时 , 认购方 式为 份额认 购 , 认 购的份 额为 整数 。 利 息折 算的份 额保 留至整 数 位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 整数 位以后 部分 采取 截位 法, 余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场内 认购金 额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将 按照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的规 定, 参 照 行业 惯例 , 结合 市场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6 实际情 况收 取。 具体 费率 详见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3 、聚利 A 和聚利 B 的计 算 本基金 在发 售结 束后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初 始有 效认 购的总 份额 按 7 :3 的 比例 分离成预 期收益 与风 险不 同的 两个 份额类 别, 即 聚利 A 和 聚利 B,则 聚利A 和 聚利B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聚利A 认购 份额=认 购份 额 总额×0.7 聚利B 认购 份额=认购 份 额 总额- 聚利A 级 认购 份额 其中 , 聚利 A 的认购 份额 计算结 果采 取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 场内 保 留到整 数位 , 场 外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 六) 募集 期间 认购 资金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的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利息 的具 体金 额, 以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记 录 为 准。 (七) 基金 认购 的具 体规 定 投资者 认购 原则 、 认 购限 额、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 认购应 提交 的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等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确 定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中披 露。 (八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募 集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六、基金的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具 备下列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 验资 和基金 备案 手续: 1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本基金 在募 集期 限内 符合 上述条 件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提 前结 束募 集。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7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集 结束 ,具备 上述 基金备案 条件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自募 集期限 届满 之日起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验 资报 告,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合同 存续 期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财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一) 基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本 基 金符合 法律 法规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的情况 下,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基金 份额所 分离 的聚 利A 和聚 利 B 两 类基 金份 额同 时申 请上市 交易 。 在本基 金封 闭期 届满 ,聚利 A 和聚利 B 份额 分 别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8 规则转换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基金 份额 ,转换 后的基金 份额 继续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 二)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和地 点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3 个 月内 ,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在确定 上市交易的时 间后,基金 管理人应依据 法律法规规 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 份 额上市 公告 书。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是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本基金 份额 ( 封闭 期内 聚 利 A 与聚利 B) 上市 后,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金 份 额可直 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通过 办理 跨 系统 转 托管 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至 证券登 记结 算 系 统后 ,方 可上市 交易 。


( 三)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1 、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所 分离 的聚利 A 与聚利 B 两类 基金份 额 , 以 不同 的交 易 代码上 市 交易, 两类 基金 份额 上市 首日的 开盘 参考 价为 前一 交易日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参 考 净值 ; 2 、本 基金 封闭 期届 满, 聚利 A 与聚利 B 份额 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基 金份额 后, 按 照法 律法 规、 合同 约定和 交易 所相 关规 则及 时办理 上市 交易 ;


3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 为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4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5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6 、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相 关业 务规 则及规 定。 ( 四)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 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 五)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基金 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 易,交易行情 通过行情发 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 统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9 同时揭 示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 六)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 与 暂停、 终止 上市 本基金 (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5 年 内, 指聚 利 A 和聚利 B) 的 停复 牌 与 暂停、 终 止上市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 相 关规 定执 行。


( 七)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基金 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 相关规定 内容进 行调 整的 ,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相 应予 以修 改 , 且 此修改 无须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在本基 金的 封闭 期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包 括聚利 A 与 聚利 B, 均不 接受 投 资者的 申 购与赎 回。 基金封 闭期结束后,本 基金 份额 所分离的 聚利A与 聚利B将自动按转换规 则 转为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的 基金份 额 ,并开 放 申 购与赎 回。 投资者可 以通 过上市 交易 、在场内 及场 外申购 和赎 回, 实现 基金 份额的 日常 交易 。 申 购、 赎回规 则与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申 购、 赎回规 则相 同, 具体 如下 :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基金投 资者 可以 使用 基金 账户,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场外代 销机 构系 统办 理场 外的申 购 和赎回 业务 。 基金 投资 者也 可使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场 内申 购 和赎回 业务 ,场 内代 销机 构为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基金 管理 人和 场内 、场 外代销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本基 金场 内 、 场外代 销机 构名 单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自封 闭 期满并 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开始办理 申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0 人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体 日期 前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 媒 体公 告。 基金投 资者 在开 放日 申请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场内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工 作日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场外 申购 赎回的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日,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为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的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若出现 新 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视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申请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 的 价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本 基金 封闭 期 届满并 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之日 起不 超 过 30 天开 始办理 申购 、赎 回 业 务,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相关 公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于 应 在开 始办 理申 购赎回 的 具体日 期 前2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者 转换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 三)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 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场内申 购与 赎回 等基 金业 务的时 间 , 即 开放 日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工 作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为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1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 额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申 购和 赎 回申报 单位 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规定 为准 ;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可以 在当 日交 易结 束时间 前撤 销, 在当 日的 交易时 间结 束 后不得 撤销 ;





(4)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 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权益 的情况 下调 整 上述原 则, 但最 迟应 于新 原则实 施前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3 、申 购和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 请方式





基 金投 资者 需遵 循深 圳证券 交所 场内 申购 赎回 相关业 务规 则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 。 投 资者在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按 基金管 理人 和场 内代 销机 构 规定 的方 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 应 确保 账户内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赎 回 申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的 确认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以 交易时 间结 束前 收到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赎 回申 请 日(T 日) ,并 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者 应 在T+2 日 后(包 括该 日 ) 到场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 办理 单位或 以其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及时 查询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情 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购 、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 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效 ,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由 此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 定将 在T+7 日 (包 括该日 ) 内 支付赎 回款 项。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本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处 理。





4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 限制 (1)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者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以及 单笔 赎回的 最 低份额 。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者 单个 交易 账户 最低 基金份 额余 额。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2 (3) 基金 管理 人、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可 以根 据市场 情 况, 在 不违 反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 调 整上 述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调整 上述限 制, 最迟 应于调 整日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额保 留到 整数 位, 计 算所得 整数 位后 小数 部分 的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至 投资者 资 金账户 ,返 还资 金的 计算 公式及 方法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2)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赎回总 金额 、 净赎 回金 额 按四舍 五入 的原 则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 产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T +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 基 金份 额净值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4)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公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发行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净 值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舍 五入 。 (5) 本基 金的 场内 申购 费 用由基 金申 购 人 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6) 本基 金的 场内 赎回 费 用由赎 回人 承担 , 赎 回费 总额的25% 归基 金财 产, 其 余用于 支 付注册 登记 费、 销售 手续 费等各 项费 用。 具体 费率 及收费 方式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等相 关 公 告 。 (7)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5%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 过基 金份 额赎回 总 金额的5%。 (8)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回费 率和 收费 方式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确 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前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予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3 以公告 。 (9)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 在 与基 金托管 人 和相关 代销 机构 协商 一致 后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式(如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在 基金 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6、申 购与 赎回 的登 记结 算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 按 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理 。 7、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场内 申 购、赎 回业 务应 遵守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购 、赎 回业 务规 则有 新的规 定, 按新 规定 执行 。 (四)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场外 申购与 赎回 等基 金业 务的 时间, 即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日 。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办 理时 间详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销售 机构发 布的 公 告或通 知。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 视 情况 对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当 日开 放时 间结 束前撤 销, 在当 日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4)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本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 在 不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权益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 于新 原 则实 施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3、申 购和 赎回 的程 序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的申请 。 投 资者申 购本 基金 时,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者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以 交易 时间结 束前 收到 申购 、 转 换或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 转 换 或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 并 在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 投 资者 应 在T+2 日后 ( 包 括该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及时 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购 、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 赎 回 款项应 在自 受理 投资 者有 效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 超过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 划往 投 资者银 行账 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本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业务 办 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但基 金管理 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最 迟须于 受理 申购 、 赎回 申请 之日起3 个 工作日 内, 对申 请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4、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由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并 在招募 说明 书及 其他 相关 公告中 列 示,包 括但 不限 于: (1)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者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和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每次 申请 赎回的 最低 份额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每个 交易 账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限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事 先 设定基 金规 模, 当本 基金 规模超 过事 先设 定的 规模 时,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暂停 申购 。 (6)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权益 的情况 下可 以根 据市 场情 况对以 上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5 限制进 行调 整, 最迟 于调 整前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予以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5、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按 四舍五 入的 原则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费 用 赎回总 金额 、 净赎 回金 额 按四舍 五入 的原 则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 产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T +1 日 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 况, 基金 份额净 值可 以 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公式 T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T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净 值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舍 五入 。 (5) 本基 金的 场外 申购 费 用由基 金申 购人 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资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6) 本基 金的 场外 赎回 费 用由赎 回人 承担 , 赎 回费 总额的25% 归基 金财 产, 其 余用于 支 付注册 登记 费、 销售 手续 费等各 项费 用。 具体 费率 及收费 方式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等相 关 公 告 。 (7)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5%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 过基 金份 额赎回 总 金额的5%。 (8)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回费 率和 收费 方式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确 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前2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 媒体上 予以 公告 。 (9)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6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 ( 五)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 对 场外 赎回申 请 接受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 基 金财 产 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予 以 上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会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方 式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7 巨额赎 回业 务的 场内 处理 ,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 关规定 办理 。 ( 六)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本基 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申购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故 障或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请 时,应 当依 法公告( 上述第(7) 种 情形 除外)。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 2 、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8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故 障或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或 暂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申 请 或 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当 按单个 赎回 申请人 已被 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 后续开 放日 予 以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法 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依法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 ,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七) 基金 转换 本基金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况 下提 供本 基金 与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 服 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9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 统内 转托管 与跨系统转托 管 、 冻结与质押 (一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理 继承 、 捐赠 、 司 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 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二 个月 内办理 ; 申请 人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 ( 二)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1)本 基金的 份额采 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 则。场 外认 购或申购 的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登 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内 认购、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或上 市交 易 买入的 聚 利A、 聚利B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证 券账 户下 。 (2)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中的 基金 份额在 本基 金 封闭期 内只 可以在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上市交 易, 不可申 请场 内赎回; 在本 基金 转 换成 上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 既可 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也 可以 直接 申请场 内 赎 回 。 (3)登 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 在本基 金封 闭期内, 不可 申请场 外赎 回,可 在 办 理 跨 系 统 转托 管 后 , 通过 跨 系 统 转 托管 转 至 证 券登 记 结 算 系 统在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交 易; 在本 基金 转换成 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 后, 登 记在注册 登记 系统中 的基 金份额 可 以直 接申请 场外 赎回 。 (三) 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0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 销售机构 (网点 ) 之间 或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或 交易 单元 ) 之 间 进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 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 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 场内赎回 的会员 单位 (席 位或 交易 单元)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2) 跨系 统转 托管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本基金 跨系 统转 托管 的具 体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办 理 。 ( 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冻 结 与 解冻。


(四 )如 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基金 份额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基 金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其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泰达 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南楼 三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惠文 成立日 期:2002 年6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1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37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 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购 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其 他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 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同 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2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4)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 申请 并 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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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33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 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4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 零 玖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 保 险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 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 算; 同 业 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 汇、 售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 自 营外 汇买卖 ; 代 营外汇 买卖 ; 外汇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行 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组 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 际贵 金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与 当地 法律 许可 的一 切银行 业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5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以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建立 并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6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除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连带 责任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 投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金 合 同 上 书 面签 章 为 必 要条 件 。 每 份 基金 份 额 具 有同 等 的 合 法权 益 ,但 在本 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前 , 聚利 A 和聚利 B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 的每一 份基 金份 额按 基金 合同约 定仅 在其 份额 类别 内拥有 同等 的权 益 , 且 相同 类别基 金份 额 的同等 权益 不因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方 式 ( 场内 认购 、 场 外认 购 或上市 交易 ) 而 有所差 异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7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 人 组 成。 1 、在 封闭 期内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 项应 分别由 聚利 A 和 聚利 B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独立 进行 表决 。 聚利 A 和 聚利 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份 基金 份额在 其份 额类 别内拥 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 且 相同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同等 投票权 不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取得 基金 份 额的方 式( 场内 认购 、场 外认购 或上 市交 易) 而有 所差异 。 2 、本基 金封闭 期届满 ,满 足基金合 同约 定的存 续条 件,本基 金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自动 转换为 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按其所 持上 市开放式 基金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相应 的投票 权。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8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但 本基金 封闭 期到 期后 转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除外 ; 3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 程 序;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本基 金终止 上市交 易, 但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依 据法 律法规和 《上 市规则 》终 止本基 金 上市交 易的 除外 10 、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1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变更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降低 赎 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9 6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以 上” 含 本 数 , 下 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在 封闭期 内, 指单 独或 合计 持有聚利 A 、聚利 B 各 自 的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在封 闭期 内, 指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聚利A、 聚利 B 各自 的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单独 或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封闭 期内, 指单 独或合 计 持有聚利 A 、聚利 B 各 自 的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就同 一事 项 书 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而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下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封闭 期内 ,指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聚 利 A 、 聚利 B 各自 的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 自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0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6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 还应载明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 决 意见 的 提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 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在封 闭期 内, 全 部 有效凭 证所 代表 的聚利 A、 聚利B 的 基金 份 额 分别 占权 益登 记 日 聚利A 、 聚利 B 各 自基 金总 份 额50%以上 )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1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在 封闭 期内,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聚利 A 、 聚利 B 的基 金份 额分 别占权 益登 记 日聚利 A、 聚利B 各 自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 4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 述第(二 )款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封 闭期 内, 指单 独或 合计持 有聚利 A 、聚利 B 各自的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2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10% , 下 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在封闭 期 内,指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聚利 A 、 聚利 B 各自 的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若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 以 所持 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封闭 期内 ,指 出席 大会 的聚利 A 、聚利 B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聚利A 和 聚利 B 各自类 别内 的表 决 权50% 以上 )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 2 个工作 日 内 在监督 人的监督 和 大 会聘请 的公 证机关 的 公证 下 统计 全部 有效表决 并形 成决议 ,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不影 响在 公 证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的效力 。 (八) 表决 1 、在 封闭 期内 ,聚利 A 和 聚利 B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份基 金份 额在 其份额 类 别内拥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本基金封 闭期 届满并 自动 转换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LOF )后, 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3 份额持 有人 将按 其所 持上 市开放 式基 金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相 应的 投票 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 封 闭期内 召开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于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 会的聚利 A 、 聚利B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聚利 A 和聚利 B 各自 类别 内的表 决权 三 分之二 以上 通过 。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封闭期 内 召开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大 会的 聚利 A、 聚利 B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聚利 A 和聚利 B 各 自类 别内 的表 决权 50% 以 上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 的 授权 代表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指定) 共同担 任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4 有人自 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 在计 票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为监 督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基金管 理人 为 监 督人 ) 派 出的 授权代 表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 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基金 法》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表 决通 过的事 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5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 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1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1)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管 理 资格 ; (2)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 ;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管理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需 在6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管 理人 。 在新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前, 中国 证监 会可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1)提 名:新 任基金 管理 人由基金 托管 人或 单 独或 合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封闭 期内 ,指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聚利A、聚利 B 各 自的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6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形成有 效决 议。 (3) 核准 并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由 大会 召 集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并应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后2 日 内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5)审 计并公 告:基 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6)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本基 金应 替换或删 除基 金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 理人有 关的 名称 或商 号字 样。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托管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六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托 管人 。 在新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前, 中国 证监 会可指 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1)提 名:新 任基金 托管 人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单 独或 合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封闭 期内 ,指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聚利A、聚利 B 各 自的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形成有 效决 议。 (3) 核准 并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由 大会 召 集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并应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后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5)审 计并公 告: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审 计, 并将审 计结 果予 以公 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同时 更换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7 (1)提 名: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由 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在封闭 期内 , 指 单独 或合 计 持有 聚利 A、 聚利B 各 自 的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公 告: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 在 更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获 得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后 2 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联合 公告 。 4 、新基 金管理 人接受 基金 管理或新 基金 托管人 接受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前,原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 并保证 不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害。 原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在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期 间, 仍有 权按照 本合 同的 规定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或基 金托 管费 。 十 三、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 财产 由基 金托 管人 依法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法》 、 本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订立 《 泰 达宏 利聚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登 记、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基 金财 产的管 理和 运作 、 信 息披 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权 利 、 义 务及职 责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十 四、基金的销售 (一)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指接受 投资 者申 请为 其办 理的本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客 户服 务等业 务。 (二)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由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办 理 。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业 务的 , 应与代 理机 构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 以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和代销 机构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事 宜中的 权利 和义 务,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销售机 构应 严 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 的销售 业务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8 十 五、基金份额的注 册登 记 (一)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交收业 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 资者 基金 或证券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 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二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办 理。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 应 与 注 册登 记 机 构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 以 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 或证 券 账 户管 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事 宜中的 权利 和义 务,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如下职 责: 1 、建 立和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开 户资 料、 交易 资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3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4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5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记 录 15 年 以上 ; 6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账 户信息负 有保 密义务 ,因 违反该保 密义 务对投 资者 或基金 带 来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 赔偿责 任, 但按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披 露的 情形 除外; 7 、按本 基金合 同及招 募说 明书、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的规 定, 为投资 者办 理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提 供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 其 他必 要的服 务; 8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对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最 迟于开 始 实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9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职 责。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上述职 责后 ,有 权取 得注 册登记 费。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9 十 六、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固 定收 益证券 , 在合 理控 制信 用风 险的基 础上 , 通过 积极 主动 的管理 , 力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 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 国家债 券、 金融 债券、 次 级债券 、 中 央银 行票 据、 企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短 期融资 券、 资产 证券化 产品 、 可 转换 债券、 可分离 债券 和回 购等 金融 工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证 券品种 。 (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也可 投资 于非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 不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股 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 但可以 参 与A 股股 票 (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及 其它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 票 ) 的新 股申 购或增 发新 股, 并可 持有 因可转 债转 股所形 成的 股票 、 因 所持 股票所 派发 的 权 证以及 因投 资可 分离 债券 而产生 的权 证等 ,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其 他非 固 定收益 类品 种 ( 但需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间 , 投 资 于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其 中投 资于 信用债 券的 资产 占基 金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 80% ,投 资于非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比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 在开 放期 间, 投 资于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投资 于非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20%,其 中,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是指 企业债 券 、 公 司债 券、 短 期融资 券 、 商 业银 行金 融 债券 、 次级 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可转 换债券 、 可 分离 债券 等非 国家信 用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上 述相关 规 定。 (三) 投资 理念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0 从利率 、 信 用等 角度 深入 挖掘信 用债 市场 投资 机会 , 在有 效控 制流 动性 风险 及信用 风 险 等风险 的前 提下 ,力 争创 造 稳健 收益 。 (四)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以债 券投 资为 主, 最低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 中, 投 资于 信用 债券的 资 产占基 金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 80% ,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投 资比 例最高 为 20% 。 本基 金 5 年封 闭期 满转 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 将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 整体 资产 配置 策略 对包括 利率 水平 、 通货 膨 胀率 、GDP 增 长率 、 货 币供 应量 、 就 业率 水平 等在 内 的宏观 经 济指标 进行 分析 , 综 合证 券市场 走势 、 信用风 险情 况、 风险 预算 和有 关 法律 法规等 因素 的 情 况分析 ,在 整体 资产 之间 进行动 态配 置, 确定 资产 的最优 配置 比例 和相 应的 风险水 平。 (2)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整体 资产 配置 策略 的指 导下, 根据 资产 的收 益率 水 平、 利 息支 付方 式、 利 息税 务处理 、 附加选 择权 价值 、 类 属资 产收益 差异 、 市场偏 好 、 流动性 等因 素及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决定 不同 类属资 产的 目标 配置 比例 ,并定 期对 投资 组合 类属 资产进 行最 优化 配置 和调 整。 (3) 明细 资产 配置 策略 首先根 据明 细资 产的 剩余 期限、 资产 信用 等级 、流 动性指 标决 定是 否纳 入组 合;其 次 , 根据 个 别债 券的 收益 率与 剩余期 限的 配比 决定 是否 纳入组 合; 最后, 根据 个别 债券的 流动 性 指标决 定投 资总 量。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将采 取 信 用债券 类金 融工 具类 属配 置策略 、 久 期调 整策 略、 收 益率曲 线 策略、 信用 利差 曲线 配置 策略、 信用 债券 精选 策略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实 现风 险和 收益的 最佳 配比 。 (1) 信用 债券 类金 融工 具 类属配 置策 略 类属配 置是 指对 各市 场及 各种类 的信 用债 券类 金融 工具之 间的 比例 进行 适时 、 动态的 分 配和调 整, 确定 最能 符合 本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资 产组合 。 具 体包 括市 场配 置和品 种选 择两 个层面 。


? 信用 等级配置: 本基金将基于 各品种信用 债券类金融工 具信用利差 水平的变化 特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1 征、 宏观经济预 测分析以及税 收因素的影 响,综合考虑 流动性、收 益性等因素 , 采取 定量分析和 定性分析结合 的方法,在 各种信用债券 类金融工具 之间进行优 化 配置。 ? 市场配 置 : 本基 金将 在控 制市场 风险 与流 动性 风险 的前提 下, 根据 交易 所市 场和银 行间 市场 等市场 信用债券类金 融工具到期 收益率变化、 流动性变化 和市场规模 等 情况, 相机 调整 不同 市场 中信用 债券 类金 融工 具所 占投资 比例 。





(2) 久期 调整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影响 债券 投资的 宏观 经济 状况 和货 币政策 等因 素的 分析 判断 , 形成对 未 来市场 利率 变动 方向 的预 期, 进 而主 动调 整所 持有 的债券 资产 组合 的久 期 值 , 达到 增加 收益 或减少 损失 的目 的。 ? 当预期 市场 总体 利率 水平 降低时 , 本 基金 将延 长所 持有的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值 , 从而 可以在 市场 利率 实际 下降 时获得 债券 价格 上升 收益 ;


? 当预期 市场 总体 利率 水平 上升时 , 则 缩短 组合 久期, 以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带 来的资 本损 失, 获得 较高 的再投 资收 益。





(3)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 策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察收 益率 曲线 , 通 过预 期收 益率 曲线 形态变 化走 势来 调整 投资 组合的 头 寸。 在 考察 收益 率曲 线的 基础上 , 本 基金 将确 定采 用子弹 策略 、 哑 铃策 略或 梯形策 略等 , 以 便 从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变和 不同期 限信 用债 券的 相对 价格变 化中 获利 。


? 子弹策 略 : 当预 期收 益率 曲线变 陡时 ,将 采用 集中 策略;


? 哑铃策 略 : 当预 期收 益率 曲线变 平时 ,将 采用 哑铃 策略;


? 梯形策 略: 在预 期收 益率 曲线不 变或 平行 移动 时, 则采用 梯形 策略 。


(4) 信用 利差 曲线 配置 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察信 用利 差曲线 ,通 过预 期信 用利 差曲线 走势 来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头 寸 , 即通过 研究 影响 信用 利差 曲线的 经济 周期 、 市 场供 求关系 和流 动性 变化 等因 素, 确 定信 用债 券的行 业配 置和 各信 用级 别信用 债券 配置 。 (5) 信用 债券 精选 策略 借助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股票 市场中 专业 的研 究能 力 , 对 发债企 业进 行深 入的 信用 及财务 分 析,分 析内 容及 指标 包括 : ? 短期偿 债能 力分 析: 流动 比率、 速动 比率 、现 金比 率、利 息保 证倍 数等 。 ? 长期偿 债能 力分 析: 有形 资产负 债率 等。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2 ? 盈利能 力分 析: 主营 业务 利润率 、营 业利 润率 等。 ? 营运能 力分 析: 应收 帐款 周转率 、存 货周 转率 、应 付帐款 周转 率等 。 ? 现金流 量分 析: 短期 债务 偿还比 率、 长期 债务 偿还 比率、 现金 流量 资产 利润 率、 现 金流量 利润 率、 经营 指数 等。 根据对 债券 发行 人的 基本 面研究 并 综 合考 虑信 用等 级、 期 限、 流动 性、 市 场分 割、 息 票 率、 税赋 特点 、 提 前偿 还 和赎回 等因 素 , 建立 不同 品种的 收益 率曲 线预 测模 型和信 用利 差曲 线预 测 模型 , 并通过 这些 模型进 行估 值 , 重点 选择 具备以 下特 征的 信用 债券 : 较 高到 期收 益 率、 较 高当 期收 入、 价值 被低估 、 预 期信 用质 量将 改善、 属于 创新 品种 而价 值尚未 被市 场充 分发现 。 3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可 转换 公司债 券的 股性 特征 、 债 性特征 、 流动 性、 摊薄 率 等因素 的基 础上, 采 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 价模 型和 二叉 树期 权定价 模型 等数 量化 估值 工具评 定其 投 资价值 , 选 择其 中安 全边 际较高 、 发 行条 款相 对优 惠、 流 动性 良好 , 并 且基 础股票 基本 面优 良、 具 有较 强盈 利能 力、 成长前 景好 、 股 性活 跃并 具有较 高上 涨潜 力的 品种 , 以 合 理价 格买 入并持 有, 根据 内含 收益 率、 折 溢价 比率、 久期 、 凸 性等因 素构 建可 转换 公司 债券投 资组 合, 获取稳 健的 投资 回报 。 此 外, 本 基金 将通 过分 析不 同市场 环境 下可 转换 公司 债券股 性和 债性 的相对 价值 ,通 过对 标的 转债股 性与 债性 的合 理定 价,力 求选 择被 市场 低估 的品种 。 4 、新 股申 购策 略 本基金 将研 究首 次发 行 (IPO ) 股票 及增 发新 股的 上 市公司 基本 面, 根据 股票 市场整 体 估值水 平 , 发 行定价 水平 及一级 市场 资金 供求 及资 金成本 关系 , 谨慎参 与A 股股票 ( 包含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它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的 新股 申购 , 获 取股 票 一级市 场与 二级 市场的 差 价 收益 。对 于通 过新股 申购 获得 的股 票, 将在其 可上 市交 易后 30 个 交易日 内全 部 卖出。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债企 业债 总全 价指 数收 益率 ×90%+ 中债 国债 总全 价指数 收益 率 ×10% 本基金 集中 投资 于 高 收益 信用债 及国 债 , 因 此选 取了 中债企 业债 总全 价指 数和 中债国 债 总全价 指数 作为 基准 。 上述 两个指 数分 别反 映我 国企 业债市 场和 国债 市场 整体 价格和 投资 回 报情况 , 其 样本 与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具有 较高 一致 性, 能 够比 较贴 切的 体现 本基金 的投 资目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3 标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 金根据 在信 用市 场处 于中 性情况 下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 赋予 复合 基准 中两个 指数 以90% 和10% 的 权重, 可以 较为 公允 的衡 量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管理 能力。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 数和 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 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编制 并发布 。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公司是 财政 部唯 一授 权主 持建立 、 运营 全国 国债 托管 系统的 机构 , 是中国 人民 银行 指定 的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登 记、 托 管、 结 算机 构和 商业 银行柜 台记 账 式国债 交易 的一 级托 管人 ,作为 指数 发布 主体 具有 绝对权 威性 。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 数和 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 的 构成 品 种 完 全 覆 盖 了 本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 反映 债券 全市场 的整 体价格 和投 资回 报情 况; 同时 , 这 两个 指数在 市场 上具有 较高 的 知 名度, 被广 大投 资者 所认 同, 适 合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此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或有更 加适 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据 市 场 发 展状 况 及 本 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和 投 资 策 略 ,调 整 本 基 金的 业 绩 比 较基 准。 业绩 基准 的变 更须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市场 中的 较低 风险 品种, 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股 票型 基金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4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 、基 金投 资 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财产净值的 10% ; (2)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5) 封闭 期后 现金 或到 期 日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6)本 基金投 资权证 ,在 任何交易 日买 入的总 金额 ,不超 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10%。 投资 于其他 权证 的投 资比 例 , 遵从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本 基 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 投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信用 级别评 级应 为BBB 以 上( 含 BBB )。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 出 。 (9)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限 制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5 3 、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 ,致 使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七、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金 资产 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 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6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 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十 八、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以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 计 算。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 估值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 值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 按估值 日在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7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 票的估 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4)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3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3)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 值办法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3)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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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58 3 、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 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 存款和 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息 。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采 用上 述 1-5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 行估值 ,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9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 人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 结束 后 计 算 当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聚利 A 和聚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和 参考 净值 计 算结 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 参考 净值 的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十 九、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0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基 金的证 券交易 或结 算而产生 的费 用(包 括但 不限于经 手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及开 户费 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0.2% ÷当 年天 数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1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 3 、 本条 第 ( 一) 款 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其 他收 入以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扣除 相关费 用 后的余 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 部 分 的孰低 数。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收 益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 则: (1)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包括 聚利 A 和 聚利 B )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2 (2)在 本 基金 封 闭期 届满 并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后 , 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基金 份额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单独 计算出 聚利A 级 与聚利B 各 自的份 额净 值并 转换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份 额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通 过赎 回基 金份 额实现 应得 收益 ; (3) 场内 、场 外认 购的 本 基金份 额在 认购 期及 封闭 期内不 能进 行分 红方 式变 更; (4)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 本 基金 封闭期 满并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列 原 则: (1)场外 认购 或申购 并 登 记在注册 登记 系统的 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 方式分 为两 种:现 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 但 场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事先 选择将 所获 分配 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 按 除息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自 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 进 行 再投 资 ; 若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事 先 未 做 出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2)场 内认购 、申购 或 上 市交易 并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 的基 金份额 的分 红方式 只 能为现 金分 红,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不能 选择 其他 的分 红方式 , 具 体权 益分 配程 序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的 相关规 定; (3)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4)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即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截 止日 ; (5)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基金 收益 分配每 年至 多 4 次 ;每 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的20% 。 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比 例以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为 基 准计算 ,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以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资 产负 债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 现收益 的孰 低数 为准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满 三个 月, 收益可 不分 配; (6)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7)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 分红再 投资 形成 的基 金份 额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小 数 点2 位 后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金 资产 ;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3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二十一、 封闭期届满 与基 金份额转换 (一) 封闭期 届满 后基 金的 存续 形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五 年后 封 闭期 届满 , 满 足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存 续条 件, 本基金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自动 转换 成契 约型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 基 金 名称变更 为 “泰 达宏利 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聚利 A 、聚 利 B 的基 金份 额将 以 各自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转 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 , 并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本基金份 额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基金 (LOF )份 额后, 基金份额 仍将 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 市交易 。 ( 二)封 闭期 届满 后的 份额 转换规 则 1. 份额 转换 基准 日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5 年期届 满日 ,即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5 年后 的对应 日 , 如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2. 份额 转换 方式 在份额 转 换 基 准 日 , 本 基 金 转 换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000 元。 在份额 转换 基准 日日 终, 以份额 转换 后 1.000 元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 聚 利 A、 聚利 B 按照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换 成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份 额。 份额转 换计 算公 式: 聚 利 A 份 额 (或 聚利B 份 额) 的 转换 比率 =份 额转 换基准 日 聚 利A (或 聚利B ) 的基 金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4 份额净 值/1.000 聚 利A (或 聚利B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 后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份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 前 聚 利A (或 聚 利B) 的份 额数 × 聚 利A 份额 ( 或聚 利B 份额) 的转 换 比率 在进行 份额 转换 时, 聚利 A、聚 利 B 的场 外份 额将 转换成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场 外 份额,且 均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下 ; 聚 利 A、 聚利 B 的场内 份额 将转换 成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场 内份 额, 仍登 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下。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转换 时, 聚利 A 份 额 (或 聚利B 份 额) 的 转换 比率、 聚利 A (或 聚 利 B)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转 换后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份额的 具体 计算见 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3 、 份额转 换后 的基 金运 作 聚利A 、聚 利B的 份额 全部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份 额之 日起30日 内, 本基金 将 上市交 易 , 并 接受场 外与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 份 额转 换后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 开 始办理 申购 与 赎 回的具 体日 期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4、份 额转 换的 公告 (1)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后5 年 期届 满时 ,本 基金 将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就 本基 金进 行基金 转换 的相 关事 宜进 行公告 ,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5 年期 届满 日前30 个 工作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就 本基金 进 行基金 转换 的相 关事 宜进 行提示 性公 告。 (3) 聚利A、 聚 利B 进行 份 额转换 结束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2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三) 封闭 期届 满后 基金 的 投资管 理





封 闭期届 满, 如本基 金继续存 续并 转换为 普通 上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则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投 资理念 、投 资范 围 、 投资 限制、 投资 管理 程序 等将 保持不变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5 二十 二、基金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 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 通报 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 内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二十 三、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 以下简 称 “ 指定 报刊”) 和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 站”)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6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上市 日前 至 少3 个工 作 日,将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1) 在本 基金 封闭 期间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聚利A 和聚利B两 类份 额开 始上 市 交易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 聚利A与 聚利B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在 聚利A和 聚利B 两类 份额 上市交 易 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交易 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露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以及 聚利A 和 聚利B 对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以 及聚利 A 和 聚利 B 各 自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以及 聚利 A 和聚利 B 各 自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和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7 (2) 在本 基金 封闭 期届 满 并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 , 本基 金封 闭期满 并转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后 , 基 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销售 网点 查询 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资 料。 ( 七)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8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 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9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本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 回;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聚利 A 、聚利 B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 或终 止上 市; 2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九)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0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二十 四、 基金的业务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遵 守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代理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相 关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二十 五、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但本基 金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5 年期 届满 时转 换 为上市 开 放式基 金(LOF )除 外;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1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 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2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 配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3 若在封 闭期 届满 前基 金合 同终止 , 则 本基 金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金 财产 清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根据 前述 “ 虚拟 清算 ” 的原 则计 算并 确定聚 利 A 和 聚 利 B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分别 应得 的剩 余资产 比例 , 并据此 比例 对 聚 利 A 和 聚 利 B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 行剩余 基金 资产 的分 配。


若在封 闭期 届满 , 即本 基 金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基金 合同 终止 , 则 本基金 依 据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计 ,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以上。 二十 六、违约责任 ( 一) 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约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赔 偿责 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 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 二 )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违反 本基金 合同 , 给基 金财 产 或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 应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 三)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当事人 可以 免责 :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的作为 或 不作为 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2 、在无 过错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由 于按 照本基 金合 同规定的 投资 原则进 行的 投资所 造 成的损 失等 ; 3 、不可 抗力。 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因不可 抗力 不能履行 本合同 的, 可根 据不可 抗 力的影 响部 分或 全部 免除 责任, 但法 律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任何 一方 迟延 履行 后发生 不可 抗力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4 的,不 能免 除责 任。 ( 四 ) 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当 事人违 约的 情况 下 , 基 金合 同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 ( 五)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一方违 约后 , 基 金合 同 其 他当事 人应 当采 取适 当措 施防止 损失 的扩大 ; 没有 采取适 当措 施致使 损失 扩大 的, 不得 就扩大 的损 失要 求赔 偿。 守约方 因防 止 损 失扩大 而支 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约 方承 担。 二十 七、争议的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其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 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二十 八、基金合同的 效力 (一) 本基 金合 同是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签字 人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 基 金合 同于投 资者 缴纳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的款 项 时成立 ,自 基金 募集 结束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获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本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之 日止 。 (三)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 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5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以下 无正 文)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6 (本页 为签 署页 ,无 正文 ) 基金管理人: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签字人:


签订日:2011 年 3 月30 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