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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健康民生(000547)

建信健康民生: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光大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六 年五 月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14 年1 月29日证监许可[2014]179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 年3月2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募 集 的 注册,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 投 资 本 基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基 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
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 金 的特 定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属于 混
合型基金,其风险 与 预期 收 益 水平高 于 货 币 市场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低于 股
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 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投资 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3月20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3月31 日(财务数据未 经审 计 )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已 经 基
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8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 一部 分


绪言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法 》 ”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 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以及 《建信 健康民 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人 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律 文 件 。 基 金 投资人 依据 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指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建信 健康 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接 受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 观事件。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 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人的 利 益 。 股 东 会为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 由 全体 股 东 组 成 , 决 定 公 司的 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 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 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尽职情况。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 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 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 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 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 人、总经理,个人银行 业务 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 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 金融部总经理。许先生 是高 级经济师, 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 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 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 学本科毕业。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 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 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6 年 获得长 江商学院 EMBA 。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 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 银行 业 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 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 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 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 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 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 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 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 存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 董事, 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 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 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 际有 限公司业务发 展 总 监 ,信 诚 基 金 公 司 首 席 运 营官 和 代 总 经 理 , 英 国 保诚 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 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 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 利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 董事, 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 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 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 拿大 丰业银行资本市场部高 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 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 置地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 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 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 区首 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 董事, 现 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8 年毕业于首都 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 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 咨询 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制改 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 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 股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 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 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 国际 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 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 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 ,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 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 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 邦保险( 加拿大) 有 限 公司 总 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 士学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 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 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中国国际 金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王雪玲女士,监事会主 席。毕业于清华大学经 济管理学院高级工商管 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 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计 划处 职员;中国建设银行新 疆区分行计划处、信贷 处、风险处和人力部等 副处 长、处长、行长助理、 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 理。 2015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 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 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 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拥有新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 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 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 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1992 年获北京 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 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 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 划财 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 股(华电财务公司)计 划财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 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 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 理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 理系;2001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 源部主任科员、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曾任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 科技部科员、中国建设 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主 任科 员、项目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 助理、副总监;信息技 术部副总监、总监。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 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 )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 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 2010 年毕业于 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 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监察稽核部。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张威威先生, 副总裁。 1997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 获学士学位; 2003 年毕业于大 连 理 工 大 学, 获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辽 宁 省 分 行筹 资 处科员、主任科员;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 行业务部主任科员、高 级副 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工作) 、 总监、 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副总裁。 曲寅军先生, 副总裁。 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学士学位; 1999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科员、 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 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 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 室高 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 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 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 部总监和公司首席战略 官。 2013 年 8 月至今,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并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 督察长。1992 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 获学士学 位;1999 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 1999 年 7 月加入中 国建设 银行总行,先后在营业 部、金融机构部、机构 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 证券 业务,曾任科员 、 副 主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机构 业 务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等职 。 2006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姜锋先生, 硕士。2007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 从事行业研究, 任研究员。 2011 年 7 月 11 日至 2013 年 3 月 18 日任封闭式 基金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该基金于 2013 年 3 月 19 日起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建 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姜 锋继续担任该基金基金经理 ; 2014 年 3 月 21 日起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3 月 21 日起任建信健康 民生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22 日 起任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基金基 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 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 金业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 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 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 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 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 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 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 风 险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应 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 内 部 控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部 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 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 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 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 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第 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8 月1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联系人:张建春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 主任 (主持工作)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 中国人民银 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 党组副书记,中国人民 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 员兼 沈阳市分行行长、党组 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信 贷管理司司长,中国人 民银 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 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 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 主席。现任中国光大集 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中国 光大银行董事长、党委 书记,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 大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行长赵欢先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部业务管理处副处长、处长、 公司业务部综合管 理 处处 长 , 公 司 业 务 部 副 总经 理 , 厦 门 市 分 行 副 行长 , 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上海市分行行 长,中国建设银行副行 长、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党委委员。现 任 中 国 光大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党 委 委员 , 兼 任 中 国 光 大 银 行执 行 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 分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5 年6 月30 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 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 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 瑞银 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 鑫 资源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 场基金、建信恒稳价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 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 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添 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 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 行策 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 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国 金 通 用 国 鑫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核心增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兴业商业 模式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 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建信健康 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 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 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金、东方 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信 息产 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 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鼎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中融新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红塔红土盛金新动 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产业整合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共 42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881.83 亿元。同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 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 、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 行理财、保 险 债 权 投 资计 划 等 资 产 的 托 管 及 信托 公 司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产 业 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 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 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 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 业务 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 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 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 稳健 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性原则。 树 立 “预防为主” 的管理 理念,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 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性原则。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 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性原则。 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 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 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 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 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 类业 务的风险和内控 进 行 监督 、 管 理 和 协 调 , 建 立横 向 的 内 控 管 理 制 约 体制 。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 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 制约 体制。 投资托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 有风险管理处, 通 过 “全 员全程”风险控制体系,加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 4.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严 格 遵 照 《 基 金 法 》 、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商 业 银 行 法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运 作办 法 》等 法 律、法规的要求,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四十余 项 规 章 制度 和 实施细则,逐年重检,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 个工作环节。中国光 大银 行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托 管部 以 控 制 和 防 范 基 金 托管 业 务 风 险 为 主 线 , 在重 要 岗位(基金清算、基金 核算、交易监 督 ) 还 建立 了 安 全 保 密 区 , 安 装了 录 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 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 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 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 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 式方 法,对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 监督;同时,对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 金收益分配、基金费 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 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 的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 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 询。 本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公司网址:www.lhzq.com


(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7)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 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 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0层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9)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2)天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1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 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14)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20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16)国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边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0771—5539038 网址:www.ghzq.com.cn (1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20)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25)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26)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2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29)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3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31)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 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陈熹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第 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14]179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4 年 2 月 24 日至 2014 年 3 月 19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 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 期限 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 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 长或 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3 月21 日正式生效。 八、募集对象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 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 基金 份额。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 代销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 金额 不得低于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 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 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 示: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投资人 可以 多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 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 申请 单独计算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 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 额计入投资人的 账 户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基 金份 额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5 )/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基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基金 份 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 2014 年 3 月 19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924,978,718.18 元。本次募集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358,722.62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4,59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 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募 集 资 金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925,337,440.80 份, 已 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本 次募集 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 国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开 立 的建信健康民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第 七部 分


《 基 金合 同 》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交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 为 基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应 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 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四、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3 月21 日正式生效。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第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 规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时 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 确 认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购 、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 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 份额 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 基金账户首次 、 单 笔 申购 最 低金额均 为10 元 人 民 币;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 申购本基金时,申 购 、定投 最低金额均为10 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 金份额。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基 金 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 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 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 ,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增加而递减;投资人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用按 每 日 累 计 申购 金 额确定申购费率,以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200 万元 1.2%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注: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全额归入 基金财 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 费用 75%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 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 月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投资人的 申 购 金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 方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 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42835.7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15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3 个月,赎回适用 费率为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 =11422.6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 四 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人 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人 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的 情 形。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 以 及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 要 求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 的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份额 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基金份额 登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冻。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第九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有利于提升居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国计民生的行业及 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 A 股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合 计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合计市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权证 投资合计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将不低 于 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 投资 于有利于提升居民健康水平和 促进国计民生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资产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方面,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 济发展变动趋势,判断 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 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 测。 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流 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 ,综合股市和债市的估 值及 风险分析进行灵活的大 类资产配置。此外,本 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 与不 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1、对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的判断 宏观研究员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如国内生产总值、产出缺口、 通货膨胀率、利率水平 、货币信贷数据等因素 判断当前宏观经济所处 的周 期,并根据具体情况推 荐适合投资的资产类别 。一般来说,在经济复 苏阶 段,投资股票类资产可 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在 经济过热阶段,适当降 低股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票投资比例可以降低系 统性风险;在滞涨阶段 ,最佳的资产配置策略 应当 是降低股票仓位持有现 金;在经济萧条阶段, 债券类资产是优先选择 的投 资品种。本基金凭借实 力雄厚的宏观经济研究 团队,对宏观经济发展 变动 趋势做出判断,从而指导基金投资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2、对流动性和资金流向的分析 资产价格的长期变化是由社会发展和经济变动的内在规律决定的,但 是资产价格的短期变化 受流动性和资金流向的 影响。这一点在股票市 场上 体现得尤其明显。此外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 规律的深入研究以及对 估值 的客观分析能判断大类 资产价格变动趋势,却 无法得知资产价格变动 的节 奏,但资金流向分析可 以弥补这一缺点。基于 以上判断,本基金将对 流动 性和资金的流向进行监控, 充分利用目前可得的信息, 着重从货币供应量、 银行信贷、储蓄存款余 额、股市成交量和成交 额、银行回购利率走势 等方 面进行判断。 3、对股市及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 本基金采用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相结合的方法衡量股市的估值水 平及风险。 其中, 相对 估值法主要是通过将A 股当前估值水平与历史估值水 平, 以及与同一时期H 股和国际股市的估值水平进行比较, 再结合对A 股合 理溢价波动区间的分析, 判断当前A 股市场估值水平是否合理; 绝对估值法 则主要采用FED 模型、DCF 模型和DDM 模型 计算A 股市场的合理估值水平, 并与当前市场估值进行比较,从而判断市场的估值风险。 本基金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债券市场估值和风险:一方面,通过对利率 走势、利率期限结构等 因素的分析,预测债券 的投资收益和风险;另 一方 面,对宏观经济、行业 前景以及公司财务进行 严谨的分析 , 考 察 其 对企 业 信用利差的影响,从而进行信用类债券的估值和风险分析。 具体来说,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具体流程如下: ① 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 判断当前所 处的经济周期; ② 进行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 ,确定中、短期的市场变化方向; ③ 计算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估值水平 及风险分析, 评价不同市场的估 值优势;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④ 对不同调整方案的风险、收益进行模拟,确定最终资产配置方案。 (二)股票投资策略 (1)健康民生 主题相关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包含健康和民生这两大主题。 健康对应的是有利于 公 众建立健康体质和生活 的行业 或 公 司 , 如 医 疗及 服 务 、 健 康 食 品 、 文体 产 业、户外运动服装及器 械等。民生对应的是符 合公众消费趋势,关系 国计 民生的行业和公司,如 家电、商贸零售、旅游 、航空、消费电子等。 本基 金将不低于 80%的 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 有利于提升居民健康水平和 促进 国计民生的公司 。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在申银万国 28 个一级行业中, 与 健康民生主题相关的行 业包括餐饮旅游、家用 电器、医药生物、房地 产、 纺织服装、 交通运输、 农林牧渔、 食品饮料、 国防军工、 汽车、 商业 贸易、 轻工制造、 通信 、 传媒、 计算机、 建筑材料 、 建筑装饰、 银行、 非银金融、 电子、化工、机械设备 、电气设备和公用事业 ,这些行业内的上市公 司将 作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 方向。对于以上行业之 外的其他行业,如果其 中某 些细分行业对提升居民 健康水平和对促进国计 民生具有积极的作用, 符合 健康民生的投资主题,本基金也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积极投资。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和产业升级, 居民的需求也会发生变化, 从而 导致满足本主题投资的 行业范围发生变化。本 基金将通过对居民需求 变化 和行业发展趋势的跟踪 研究,适时调整健康民 生主题所覆盖的行业范 围。 此外,本基金将对申银 万国行业分类标准进行 密切跟踪,若日后该标 准有 所调整或出现更为科学 的行业分类标准,本基 金将在审慎研究的基础 上, 采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并重新界定健康民生主题所覆盖的行业范围。 (2)行业配置策略 由于健康民生 主题覆盖众多子行业, 我们将从行业生命周期、 行业景气 度、行业竞争格局等多角度,综合评估各个行业的投资价值。 1)行业景气度分析 行业的景气度受到宏观经济形势、 国家产业政策、 行业自身基本面等多 因素的共同影响,本基 金将分析经济周期的不 同阶段对各行业的影响 ,并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 、消费者需求变化、行 业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 ,判 断各个行业的景气度。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景气 良好或长期增长前景看 好的 行业。 2)行业生命周期分析 本基金将分析各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 重 点配置处于成长期与成熟 期的行业,对处于幼稚 期的行业保持积极跟踪 ,对处于衰退期的行业 则予 以回避。部分行业从大 类行业看处于衰退期, 但其中某些细分行业通 过创 新转型获得新的成长动力,本基金也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投资。 3)行业竞争格局 主要分析行业的产品研发能力和行业进入壁垒, 重点关注具有较强技 术 研发能力和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的行业。 (3)个股精选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 “自下而上” 的研究方法, 充分发挥投研团队的主 动选股能力,紧密围绕 健康民生投 资 主 题 , 精选 优 质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具体分以下三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首先,本基金采用主题筛选法,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进行分析,评 估其产品和服务在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与 促进国计民生 方面的贡献,对在同 行业中表现突出的公司予以重点关注。 其次, 本基金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有机结合, 对上市公司基本面 进行深入分析,从公司 行业地位、发展战略、 核心竞争力、公司治理 结构 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投 资价值进行评估,挖掘 具有较高竞争优势的上 市公 司。 最后,本基金将运用不同的股票估值方法对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 分析,筛选出具有估值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1)主题筛选 本基金对能够准确把握居民消费趋势,积极提供或致力于开发能满足 居民对于高层次生活需求的产品或服务的公司予以关注。在评价一个公司 时,本基金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 公司产品和服务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或益处; ? 公司的业务构成, 其中 有多大比例的产品或服务能够满足居民高层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次生活需求,及其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贡献程度; ? 公司对上述业务的投入及发展规划。 2)基本面筛选 ? 行业地位评估 通过对公司在细分行业中的市场占有率、 竞争优势、 盈利能力综合指标 等方面的分析, 重 点 关注 在 细 分 行 业 中 的 龙 头企 业 以 及 预 期 经 过 快 速成 长 即将成为细分行业龙头的企业。 ? 清晰合理的发展战略 公司的战略目标及产业布局若能符合产业的发展方向和国家产业政策, 可以支持公司的持续高 速成长。本基金将重点 关注公司发展战略符合 居民 需求变化趋势、产业发展方向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上市公司。 ? 持续领先的核心竞争优势 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 技术创新、 盈利模式等方面的深入研究, 评 估上市公司在行业内是 否具有难以超越的竞争 优势,本基金将重点关 注具 有强大的产品研发能力 和品牌运营能力以及积 极进取的渠道拓展能力 的上 市公司。 ?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分析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管理层素质及其经营决策能力、 投资效率等 方面, 判断公司是否具备保持长期竞争优势的能力。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够顺利体现为股东的收益。 3)估值优化 为了避免投资于估值过高的公司股票,本基金将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 业、业务模式等特征, 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 法,可供选择的估值方 法包 括市盈率法 (P/E ) 、 市净率法 (P/B) 、 市 盈率-长期成长法 (PEG)、企 业价值/ 销售收入(EV/SALES) 、企业价值/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法 (EV/EBITDA) 、 自由现 金 流贴现模型 (FCFF,FCFE ) 或股利贴现模型 (DDM) 等。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期限配置策 略、类属配置管理、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 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 “ 自 上 而 下 ”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财 政 与 货 币 政 策 以 及 债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等 因 素 的 分 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 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 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 收益 资产组合的平 均 久 期 。当 预 测 利 率 和 收 益 率 水平 上 升 时 , 建 立 较 短 平均 久 期或缩短现有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当预 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下降时, 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本基金建立的分析框架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分析金融 市 场 中 各 种 关 联 因 素 的 变 化 , 从 而 判 断 债 券 市 场 趋 势 。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有 GDP 、CPI/PPI 、固定 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 量 M1/2 、新增贷款、新增存款、超额准备金率。 2、期限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 进行合理配置。 具体 来说, 本基金在确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 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 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 或者 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 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并进行动态调整。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资产间的配置策略主要依靠信用利差管理 和信用风险管理来实现 。在信用利差管理策略 方面,本基金一方面分 析经 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 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另一方面将分析信用 债市 场容量、结构、流动性 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 曲线的影响,最后综合 各种 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 线整体及各类型信用债 信用利差走势,确定各 类 债 券的投资比例。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经济运行周期,分析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信用债 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状 况、行业景气度、市场 地位,并结合发行人的 财务 状况、债务水平、管理 能力等因素,评价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债 券的 信用级别,对各类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有效地管理。 4、套利策略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在市场低效或无效状况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 类套利以及优化策略对收益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 捕捉交易 机会, 以获取超额收益。 A 、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的 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 间的套利进行相对低风 险套 利操作等,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B 、跨市场套利 本基金将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主要是银行间市场 与交易所市场)的交易 价格差进行套利,从而 提高收益资产组合的投 资收 益。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 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 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 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 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 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 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 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 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资 产 合 计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50%-95% ; (2) 本基金持有的 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合计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例为 0-50% , 本基 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 股 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签署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根 据 补充协议相关约定 进行投资; (16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7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0%× 中债 综 合全价(总值)指数 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为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范围主要包括 A 股、 债券类资产、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货币市场投资品种以及 现金等金融工具。其中 投资于股票的基金资产 占基 金资产比例为 50%-95% ,在实际投资运作中,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均值约 为 70% ,故本基金采 取 70% 作为复合业绩比 较基准中衡量股票投资部分业 绩表现的权重,相应将 30% 作为衡量债券投资部分业绩表现的权重。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从上海和深圳股票市场中选 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 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 市场七成左右的流通市 值和超过四分之三的总 市值,是具有良好的市 场代 表性、能够反映 A 股 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沪深 300 指数中的很多 成份股 本身即为业绩优良的蓝 筹品种,以其为标的的 指数期货也已经推出, 从而 会为本基金带来新的投 资机会和风险管理手段 。因此,基金管理人选 择沪 深 300 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旨 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 整体价格和投资回 报 情况 。 该 指 数 涵 盖 了 银 行间 市 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 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 券 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 上市 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 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 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 市场 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 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由此可见,上述两个指数的发布主体在证券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市场代 表性、权威性和中立性,适合作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风险 与 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 期收 益的品种。 七、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部、交易部等部门的 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 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 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 序、 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 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 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 险控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 ;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 。投资部 门 及 基 金 经 理根 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构建投资组合、并负 责组织实施、跟踪 和 调整 ,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 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 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 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 产的日 常 交 易 , 对 交 易情 况 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 资管理流程包括四个步骤 。 (1)研究分析 研究部及投资 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内、 外部的研究成果, 走访 拟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 ,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 研究,了解国家宏观经 济政 策及行业发展状况,挖 掘有投资价值的拟投资 上市公司,同时,建立 相关 研究模型。研究部撰写 宏观策略报告、行业策 略报告和拟投资上市公 司投 资价值分析等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研究部和投资部 门 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 济、行业、拟投资上市公司及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 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 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 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 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 与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 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 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 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 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 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 导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 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 并及时 通 知 基 金 经 理 或相 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 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 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策的参考。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4 月18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的财务资 料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2,736,733.43 64.92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其中: 股票


72,736,733.43 64.9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24,995.89 0.56 其中: 债券


624,995.89 0.5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8,219,628.65 34.11 7 其他资 产


453,637.64 0.40 8 合计





112,034,995.6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4,514,370.00 4.1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4,949,507.61 40.78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6,855,354.00 6.22 E 建筑业 2,169,831.82 1.9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839,724.00 3.4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 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8,084,422.00 7.34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323,524.00 2.11 S 综合 - - 合计 72,736,733.43 66.00 注:以 上行 业分 类 以 2016 年3 月 31 日的 证监 会行 业 分类标 准为 依据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 股票代 股 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号 码 产净值 比 例(% ) 1 601199 江南水 务 384,700 6,855,354.00 6.22 2 601012 隆基股 份 401,643 5,080,783.95 4.61 3 300322 硕贝德 312,100 4,662,774.00 4.23 4 600749 西藏旅 游 229,300 4,634,153.00 4.20 5 000998 隆平高 科 249,000 4,514,370.00 4.10 6 002675 东诚药 业 103,200 4,423,152.00 4.01 7 000920 南方汇 通 238,500 4,405,095.00 4.00 8 002366 台海核 电 84,482 4,235,082.66 3.84 9 600075 新疆天 业 396,100 4,202,621.00 3.81 10 002099 海翔药 业 377,800 3,883,784.00 3.5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624,995.89 0.57 8 其他 - - 9 合计 -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3010 江南转 债 6,250 624,995.89 0.5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贵金属。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90,279.1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820.44 5 应收申 购款 256,538.0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3,637.6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0749 西藏旅 游 4,634,153.00 4.20 重大资 产重 组 2 002675 东诚药 业 4,423,152.00 4.01 拟筹划 资产 收 购事项 3 000920 南方汇 通 4,405,095.00 4.00 资产重 组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第 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至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 阶 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2014 年12 月31日 23.60% 0.84% 47.08% 0.85% -23.48% -0.01% 2015年1月1 日 -2015年12月31 日 78.80% 2.59% 6.87% 1.74% 71.93% 0.85% 2016年1月1 日 -2016年3 月31 日 -12.17% 2.60% -9.41% 1.70% -2.76% 0.9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2016 年3 月31日 94.10% 2.09% 42.39% 1.45% 51.71% 0.64%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 金 份额 登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以 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金 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 规 定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 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法、 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 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份额 登 记 机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 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基金份额 登 记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基 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 体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联 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 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 体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 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 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 行储 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 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 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 来的 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 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 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 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 回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按 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 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股票债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利率 风险 , 购买力风险等因素。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 生的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 产生变动,同时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 况,以及拟投资上市公 司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汇 率风 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 其 他风 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二、 非系统 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 风险、财务风险及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等。 拟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 状况 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层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能力、 技术更新、研究开发、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上 市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经 营 不 善 , 将 导 致 其 股票 价 格 下 跌 或 股 息 、 红利 减 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基金可以通过 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 非系 统性风险。 1 、 基金管 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管理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 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 价格 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 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 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 益水 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 要业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的 依 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2) 交 易风 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 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 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 行交 易指令,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 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


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 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 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 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 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 多所 导致的收益下降风 险。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4) 运 营风 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 基金的申购、赎回、注 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 令而 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 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 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 生的 操作风险。 (5) 道 德风 险 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 程序中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2 、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 混合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50% 的股票 投 资比例,因此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 此外, 本 基 金 属 于 主 题 投 资 混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部 分 重 点 投 资 于 健 康 民 生 类主题上市公司,因 此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 能面临目标主题股票所 具有 的特定风险,或者目标 主题股票的业绩表现不 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 平的 风险。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第十 八 部分


《 基 金 合同 》 的变 更 、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 备 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1) 《基金合同》 终 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第十 九 部分


《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 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 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 在不影响现有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四)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 通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运 作 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与 其他基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五)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六)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 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基金份额 登 记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基 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 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 支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产 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有利于提升居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国计民生的行业及 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A 股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合 计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合计市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权证 投资合计市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将不低 于 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 投资 于有利于提升居民健康水平和 促进国计民生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资产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合计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50%-95% ; (2) 本基金持有的 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合计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例为 0-50% , 本基 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与 基 金 托 管人 签署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根 据 补充协议相关约定进行投资; (16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 日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了重大变化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备 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第 二十 部分


《 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成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8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4.347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 金 字【2002】75 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A 股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合 计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合计市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权证 投资合计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将不低 于 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 投资 于有利于提升居民健 康水平和促进国计民生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资产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资 产 合 计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50%-95% ; (2) 本基金持有的 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合计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例为 0-50% , 本基 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行 股 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签署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根 据 补充协议相关约定 进行投资; (16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 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 律法规有关基金 从 事 关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 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 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 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如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阻止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事后 监 督基 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 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 对手 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等规章 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 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 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 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 人还 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 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 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 不限 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锁定期、基 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 款账 号、划款金额、划款时 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 管 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 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 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 人是 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 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 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 况进 行监督等内容。 6.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所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账 面 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7.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 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 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出现 风 险 的, 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 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 进行 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 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 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 正。基金托 管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 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 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立、使用的,若无相 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 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负责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 托管 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和 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托 管人 委 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 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 后 及 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 总数后的价值。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权 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 的 有 价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5)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 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 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公告;当发生 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 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实际损 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 界 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进行 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获得不 当 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3.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 的 措 施后 仍不 能发 现该错 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错 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 失, 以及 由此 造成以 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顺延错 误 而引 起的 投资 者或基 金 的损 失, 由提 供错误 信 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 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当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 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 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 达成 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 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赔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 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 符 时 , 应 及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直 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托管 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 项 规 定 清 偿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时 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 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 需求 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 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 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 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 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 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 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 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 电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发 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 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预留了 准 确 邮 寄 地 址并 成 功 订 制 纸 质 对 账 单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寄 送 纸 质对 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者 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 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 投资 者还可通过“账户查询 修改”、“查询密码修 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 及查 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 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言服务, 可将投资者的疑问、 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 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 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 示、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添 加 后 定 制 此 项 服 务。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可 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 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 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 打客 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 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 务。投资者可在微信、 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 ”或 者“ccbfund ”添加关注 。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 息、理财资讯等内容。 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 投资者, 将 微 信 、 易 信账 号 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 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 2015 年 9 月 21 日至 2016 年 3 月 20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建 信 健 康 民 生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停大额申购(转换 转入)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2-16 2 关 于 新 增 中 信 期 货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2-05 3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产 品 参 加 “ 京东全场 基金 0 折购” 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12-02 投资者可通过 《 中 国 证券 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 所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 其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 致。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 注册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本页无正文,为《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签 章页。

































































建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二 〇一 六年 五月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