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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元和保本A(002681)

金鹰元和保本: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金 鹰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11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5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7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8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7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35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44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47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8 第十二 部分


保 本、 保本 的保证 和保 本周 期到 期 ..................................................................... 50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67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80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81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86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89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91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92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9 第二十 一部 分


违约 责任 ........................................................................................................... 101 第二十 二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102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103 第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事项 ........................................................................................................... 104 第二十 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105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 投资 者 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关 于保 本基 金的指 导意 见》 (以 下 简称" 《指导 意见》"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者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 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 自依本基 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 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三、 金鹰 元和保 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基 金 管理人依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募 集,并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2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 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担保人: 亦称 保证人,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和 《保证合同》 的约定, 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深圳市高新投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或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增 加 或 更换 的其他机构 5、保本 义务人 :指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 风险买 断合同, 为本基 金的某 保本周 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金鹰 元和 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 说明书 :指《 金鹰 元和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9、保证 合同: 指基金 管理人和 保证人 签订的 《金鹰元 和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保证合同》 10、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金鹰 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1、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2、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4 13、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5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 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 务规则 》 :指 《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 投资者 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6 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 每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每类基金份额总 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 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 54、C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 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 保本基金: 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 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 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56、 保本周期: 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 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 别指明即为当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7 期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一般每 2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止;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2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57 、 对应日: 指某一 日期之后一段时间的对应日期。如 2016 年 1 月 4 日在 2 年 后的对应日为 2018 年 1 月 4 日。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如 2016 年 2 月 29 日在 两年后的对应日为 2018 年 3 月 1 日 58、 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 的目标收益率, 在运作期间, 如本基金 A 类份额某日 当期累计净值收益率达到或 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公告本基金 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前到期日为到期操作期间前一个工作日, 距离满足条 件之日起不超过30 个工作日) ,并进入到期操作期 59、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其后 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60、 保本周期到期 日: 指保本周期 (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 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 2 年,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至2 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 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保本周期内, 如果 基金 A 类份额某日当期累计净值收 益率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公 告本 基金当前 保本周 期提前 到期。如 果保本 周期提 前到期的, 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 但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 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 61、 保本: 在第一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 保本 金额 (低出的部分即为 “保本赔付差额” ) ,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 (含该第 20 个工作日) 将该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8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 及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 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由 当 期 有 效 的 《 基 金 合 同 》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将该 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2、 保证: 指担保人为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担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 个月止;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 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 并由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63、 持有到期: 在第一 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 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64、 保本金额: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 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 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 额 65、 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 期申购费用之和 66、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的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9 的资产净值 67、 保本赔付差额: 指 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 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 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及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 及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 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赔付差额 68、 到期操作期间: 指基 金管理人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 在此期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至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 行赎回、 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如本基金 满足保 本基金 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 本基金 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含)及之后 3 个工作 日 ( 含 第 3 个工作日) 69、 过渡期: 指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 (含该日) 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 之前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的一段期间 ,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 保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70、 过渡期申购: 指依 据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过渡期内, 投资者 转换 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71、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 人或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 《保证合同》 或 《 风险买断合 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0 72、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 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3、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 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否则, 本基金将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变更为 非保本的 “金鹰 元和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如果本 基金不 符合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 , 该 基金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74、保 本周期到选择: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 选择赎回本基 金基金份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 转入下 一保本周 期,或 转为变 更后的非 保本“ 金鹰 元和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75、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一直持有到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过渡期申 购 及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 保本周期)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 76、 折算日: 指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 日 77、 基金份额折算: 指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 (包括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 份额、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 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78、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79、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1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金鹰 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通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 产的动态配置, 为投资者提供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 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 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募集金额上限 20 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募 集期利息) , 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本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 的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2 九、基金保本周期及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 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最长为2 年,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2 个公 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该对应日 ,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在保本期间, 如本基 金A 类份额的 当期累计净值收益率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 率, 则管理人将 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保本周期 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 提前到期日为到期操作期 前一 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30 个 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2 个公历年后无该 对应日, 则顺延 至下一 个工作日 ) 。 若 本基金 在披露下 一保本 周期的 处理规则或 转型为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告后 触发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 将按照已公告的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执行, 不适用基金合同有关保本周期提前 到期的规 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为 16%, 此后每个 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在本 《基金合同》 中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期限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 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中将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 十、 担保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十一、基金的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 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相应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差额部 分即为 保本赔 付差额) ,基金 管理人 应补足该 差额, 并在保 本周期到期 日后20 个工作日内 (含该第 20 个工作日)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本 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额、 可赎回金额及保本赔付差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3 额 ; 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及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 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 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期有效的 《基 金合同》 或基金管理人与保本义务人签署的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的 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 转出的基金份额 ,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提供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 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或因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 自动转 为的基金份额, 或者发生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二 、基金保本的保证 担保人为 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保本 义务的 履行提 供不可撤 销的连 带责任 担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 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低于保本金额 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 额、可赎回金额及保本赔付差额 ,保本期间为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日起 6 个月止。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且无论任何情况都不超过 21 亿元人民 币。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 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三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 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经基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4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 保本保障 ,并与 本基金 管理人签 订《保 证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 同》 ,同时本基 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 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 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变 更为“ 金鹰 元和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同 时,基金的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 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 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 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 止。 十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 认购/ 申购基 金份额时 可自行 选择基 金份额 类 别。本 基金不 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增加本基金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5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 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 资者 。 4、募集规模上限 20 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本基金募集期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 申请的确认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6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者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投资 者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认购费 按每笔 认购申 请单独 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7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8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 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9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除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遵 循“后 进先出” 原则, 即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 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先赎回; 5、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变 更为非 保本基 金,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优先" 原则, 发生申 购、赎回 损害持 有人利 益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 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 申请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 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 赎回 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若遇证券、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 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20 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 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 成交情况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投资者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投资者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 投 资者 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21 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 赎回 金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 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4、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 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具体约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6、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 、 过渡期赎回费的特殊规则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 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 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22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 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技 术保障 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7、8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如在过渡期内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 过渡期按暂停申购的期 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 ; 5、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23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技 术 故障 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如在 到期操作期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 该赎回开放日应相应顺延, 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 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对 于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24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消 除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公 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在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当期 保本周 期到期 前公告 处理规则, 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的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 请购买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 值和过渡期申购的费用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周期的保本条 款。 2、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25 将根据担保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 周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 制的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的处理规则。 3、过渡 期结束 后,本 基金转入 下一保 本周期 起始日或 变更为 非保本 混合型 基金起始日起, 本基金可以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等日常开放业务, 时间不超过 3 个月,恢复的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 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26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 、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27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东路28 号越秀金融 大厦30 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设立日期: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18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28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 与债权人权利, 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 期货 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 理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 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29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30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 《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履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邮 政编码:100032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邮政编码: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 】3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31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账 户 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交 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32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33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的每 份基金 份 额具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产分配 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转让、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 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34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35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 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或销售 服务费 率 ,但 在保本 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 “金鹰 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 基金合同约定的 “金鹰 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 更基金类别, 但在保本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金 鹰 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在 保本到期 后在《 基金合 同》规 定范围内 变更为 “金鹰 元和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并 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金鹰 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36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 或保本保障机制, 但因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或 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 或 保本义务人 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 (13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 和其 他 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方式; (5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 )保 本周期 内,因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歇 业、停业 、被吊 销企业 法人营 业执照、 宣告破 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在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在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的情 况下转 入下一 保本周 期, 并维持或变更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并修改 《基金合同》 相关 条款 ; (8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在不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的 情况下 转型为 “金鹰 元和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并按基 金合同约 定的“ 金鹰 元和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和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执行; (9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37 (10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1 )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 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2 )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 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3)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相应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14)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5) 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6) 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 付能力的情形, 并且基金管理人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的, 而在 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 (17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38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39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40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本基 金亦可 采用其 他非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 场方式与 非现场 方式相 结合的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41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 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42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43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 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44 第 九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金 管 理人由基 金托 管人或 由 单独或合 计持 有 10%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 管理 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 人 在更换基 金 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45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金 托 管人由基 金管 理人或 由 单独或合 计持 有 10%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 值 ;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46 3、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47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基金 托管事宜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基金托管协议为准。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48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确 基金管 理人和代 理机构 在投资 者基金账 户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 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49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50 第十 二 部分


保本、 保本 的保 证 和 保本 周期 到期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名称: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23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23 楼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陶军 成立日期:1994 年 12 月 29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755-82852588 传真:0755-82852555 注册资本:3,538,703,245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从事担保业务; 投资开发, 信息咨询; 贷款担保; 自有物业租赁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 )成立于 1994 年 12 月, 是深圳市政府为解决中 小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设立的担保机构, 也是国内最早 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 集团注册资本 35.38703245 亿元, 股东为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深圳远 致富海三 号投资 企业( 有限合伙 ) 、深 圳市财 政金融服务 中心、 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能达投资有 限公司、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 高新投核心业务为: 融资与金融产品担保、 保 证担保、资产管理。 融资与金融产品担保方面, 主要业务品种有: 银行贷款担保、 债券担保、 政 府资金担保、 基金产品担保等金融产品担保业务。 高新投成立二十多年来, 始终 坚持为中小科技企 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宗旨, 通过管理文化创新、 经营模式创新和 业务手段创新, 在培育和扶持小微型科技企业成长的同时, 与被服务企业共同发 展。 高新投支持的华为、 比亚迪、 大族激光已经成为国内乃至国际知名企业, 沃 尔核材、 兴森科技、 欧菲光、 海能达等高科技企业已成为行业内领先企业, 扶持 的 113 家境内外上市企业被媒体称作资本市场的“高新投系” 。 保证担保方面, 高新投是国内率先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自国家推 行工程担保制度以来, 高新投全面推进工程领域的投标保函、 履约保函、 预付款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51 保函、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以及诉讼保全担保等保证担保 业务品种。 目前, 高 新投与国家级建设施工企业及各省、 市的大型施工企业建立了密切的业务合作关 系, 构建了辐射全国的市场网络, 服务客户遍及全国各地, 已成为全国最大的工 程保证担保机构。 资产管理方面, 主要业务品种有: 结合担保的股权及期权投资、 直接投资 (含 VC 、PE 、 定向增发) 、 创投基金管理、 小额贷款、 典当借款。 高新投 结合融资担 保业务, 通过创业投资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 成功开创了以 “投保联动” 为 特色的支持小微科技企业发展的服务模式, 打造了从 “企业初创期到 IPO ” 完整 的融资服 务链条 ,被誉 为“创新 型科技 企业孵 化器” 、 “没 有 围墙的科 技园” 。高 新投还通过输出人才等方式与常州市政府、 佛山市顺德区政府、 东莞松山湖控股 开展融资担保和股权投资方面的合作, 在当地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受托管理创 投基金等。 高新投现有员工 350 人左右, 多为高学历、 产业 兼管理复合知识结构型人才; 其中,硕士及博士员工占 91% ,拥有复合知识结构员工占 66% 。目前,高新投 已构建了 全国范 围内的 市场化布 局,在 北京、 成都、广 州、杭 州、天 津、湖南、 西安设有 7 家分公司; 在重庆、昆明、上海、南京、武汉、长春、合肥、太原、 厦门等地建有 25 个办事处。 近年来, 高新投集团业务综合收入 按年均 50% 以上的增长率飞速发展, 净资 产收益率近五年来保持 10% 以上并于 2014 年达到 14.7% ;连续六年获得行业的 AAA 信用评级,具备资本市场 AA+ 等级; 是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副会长单位, 并获得“ 第二十 届国家 级企业管 理现代 化创新 成果一等 奖” 、 “2014 年中国金融 机构金牌榜金龙奖之 “年度最佳小微服务融资担保公司” 称号” 、 “最佳品牌创投 机构” 、 “年度创业投资社会贡献奖” 等荣誉称号, 是全国同行业最具知名度和品 牌影响力的机构之一。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止 2015 年 9 月,高 新投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 439.89 亿元。截 至 2015 年 9 月, 高新投为 4 只基金提供担保, 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 43.69 亿元人 民币。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52 三、保证合同 详见附件。 四、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 障机制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1、更换担保人


(1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 本基金的保本提 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 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 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 人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 国证监会报备。 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 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应 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2 )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 由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 此项担保人更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53 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 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 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 )保 本周期 内变更 保本义务 人的, 保本义 务人的选 举及公 告程序 参照上 述方式进行。


(2 )当 期保本 周期结 束后,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更换下一 个保本 周期的 保本义 务人, 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 此项保本义务 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 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 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 行审议并 形成决 议。相 关程序应 遵循基 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表 决通过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与新 保本义务 人签署 风险买 断合同或 与新 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在新 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 务。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54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当 期保本 周期结 束后,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更换下一 个保本 周期的 保本保 障机制, 并另行确 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关资质 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五、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 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在 接到通 知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应将 上述情况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提出处 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 监 督、 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更换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等。 六、 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 费支付 方式: 担保费从 基金管 理人收 取的本基 金管理 费中列 支,按 本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相应税费由担保人 自行承担。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 、 每 日担 保 费计 算 公式=( 担 保 费 计提 日 前一日 认 购 期认 购 并持 有 的份 额 所 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值) ×2‰×1/ 当年日历天数。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 起始日及终止 日均应计入期间。 七、 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或清偿责任的情形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与 保本周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55 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 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 3、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5、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合 同》条 款,可能 加重担 保人保 证责任 的,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 《基金合同》 约定进行修改的除外 (修改应书面通知 担保人) ;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但在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前 (不包 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8、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供保 证,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保本 周期内 申购或 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9、因投 资人的 现金红 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 额; 10、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八、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周期 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为 2 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对应日止。 如 果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 个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56 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 ,同 时本基 金满足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存 续要求 ,本基金继 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仍为 2 年, 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当期 累计净值收益率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则管理人将在 满足条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 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 提前到期日为 到期操 作期 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且不 得晚于《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2 个公历 年后无该 对应日 ,则顺 延至下一 个工作 日) 。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 首个保本周 期目标收益率为16%。 若本基金在披露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或转型为金鹰元 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告后 触发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将按照已公告 的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执行,不 适用基金合同有关保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的 规 定 。 (二)保本条款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相应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差额部 分即为 保本赔 付差额) ,基金 管理人 应补足该 差额, 并在保 本周期到期 日后20 个工作日内 (含该第 20 个工作日)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本 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额、 可赎回金额及保本赔付差 额 ; 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 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及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 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 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期有效的 《基 金合同》 或基金管理人与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的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 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57 1、对于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周期 而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额; 2、对于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周期 后的保 本周期 而言,对 于 过渡 期申购 及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 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均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 一个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 其保本金额;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 渡 期申购 及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 保 本 周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及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 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及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 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5、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合 同》条 款,且可 能加重 担保人 保证责 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 因投 资人的 现金红 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 额 ; 8、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或过 渡期申 购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58 9、 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供保 证,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保本 周期内 申购或 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10、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九、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 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 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为基金管 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 的额度,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 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 合同, 披露各 保本周期 的保证 合同或 风险买断 合同的 主要内 容及全文。 保证人或 保本义 务人承 诺继续对 下一个 保本周 期提供担 保或担 任保本 义务人的, 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新 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 应当另行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59 十、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增加或更换 保本周期内,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 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提出处理办法。 (一) 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 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保证人或保 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 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 务人; 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在原有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之外增加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将涉及 新保本 义务人或 保证人 的有关 资质情况、 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并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 金管理人与新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 险买断合同。 (二) 除上述第 (一) 款或其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 保本周期内更 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新任保证人或保本 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与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 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基 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 (三) 新增或更换的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担任基金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 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四)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更换后,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 基金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 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60 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 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十一 、保本周期到期 (一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前提下, 若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与本基 金管理 人签订 《保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合同 》 、为 本基金 下一保本周 期提供保本保障, 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继续以保本基 金的 形式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 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 “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 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 无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但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 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 )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 第 3 个工 作日) 。 基金管 理人将 在当期保 本周期 到期前 公告到期 操作期 间的具 体起止时间 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2、 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就 其 持有的 部分或 全部基 金份额 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1 )赎回基金份额; (2 )将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已开通基 金转换 业务的 其他开 放式基金份额; (3 )在 本基金 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的情况 下,将基 金份额 转入下 一保本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61 周期; (4 )在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金 存续条 件的情 况下,继 续持有 转型后 的“金 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 转换转出、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 金份额。 4、 无论 持有人 采取何 种方式 作 出到期 选择, 均无需就 其认购 、或过 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 操作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 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下同) 等交易费用。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 为 “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其他费用, 适用其所转入基金 的费用、费率体系。 5、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如基金份 额持有 人没有 作出到期 选择, 本基金 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保本周期到期后, 如本基金 转型为 非保本 基金“ 金 鹰元和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则基金 份额持有 人默认 方式为 转型为“ 金鹰元 和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 6、 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本基金 接受赎 回和转 换转出申 请,不 接受申 购和转 换转入申请。 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7、 为了 保障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基金 管理人 可在保 本周期 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并 提前公 告。 8、 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 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 财产外, 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销售机构免收该期间的 销售服务费 。 (三 )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对于认 购并持 有到期 、过渡期 申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62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 换转出、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 “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2、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与保本 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 当期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 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 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应当 载明基 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的本基 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 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3、担 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 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 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 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20 个工作日) 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 当期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 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根据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 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 保人追偿的, 仅可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担保人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请求直接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保本赔付差额的, 应当先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享 受保本条款的资格以及可获得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63 4、 无论 采取何 种方式 作出到期 选择, 持有人 将自行承 担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四 )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1、 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 (含该日) 至下一 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 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2、 过渡期申购 (1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 据担保人 或者保 本义务 人提供的 下一保 本周期 保证额 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 以 及 规 模 控 制 的 方 法 。 (2 )过 渡期申 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 渡期申购 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对 于过渡 期申购 的基金份 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 自行承 担过渡 期申购 之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4 )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具体费率在届时的 《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 渡期申购 的投资 者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主 要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 广、销售 、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过 渡期申 购的日 期、时间 、场所 、方式 和程序等 事宜由 基金管 理人确 定并提前公告。 (6 )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操作期间 截止日 ,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选择或 默认选 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不低于本基金担保人或者 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上限, 则本基金不设立 过渡期申购。 (7 )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8 )过 渡期内 , 除暂 时无法变 现的基 金财产 外,基金 管理人 应使基 金财产 保持为现金形式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 ,销售机构免收该期间的 销售服务费。 (五) 基金份额折算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64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折 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 申购的基金份额 及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在其所 代表的 资产净值 总额保 持不变 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 调整。 (六) 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 周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 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 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 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 本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 回、 定期定额投资、 基金转换等业务。 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投资者在下 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 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 (七) 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 周期的, 按其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 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2、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 代表的资产净值确 认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并 适 用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条款。 (八 ) 转为变更后的 “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资产 的形成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65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变更为 “金鹰元和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与保本 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 认购保本 金额( 差额部 分即为保 本赔付 差额) ,基金管 理人应 补足该 差额并以现 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 对于 投资者 在本基 金募集期 内认购 的基金 份额、保 本周期 内申购 或转换 转入的基金份额,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 更后的 “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 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 “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在 “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 变更 后的“ 金鹰元 和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申购 的具体 操作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九 )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到期的上述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方式的有关业务规则、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 为“ 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有关法律文件、 申购赎回安排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十 )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 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 A 类基金份额和/或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 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 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 A 类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 与 C 类基金 份额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 付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 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 A 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66 和/或 C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该类份额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 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 账户信 息)并 同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赔 付款到账 日期。 担保人 收到基金管 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 项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2、 保本 赔付资 金到账 后,基金 管理人 应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进 行分配 和支付。 3、 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67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严格控制投资 风险, 通过安全资产与 风险资 产的动态配置 , 为投资者提供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 , 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含国 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及分离 交易可转 债等) 、同业 存单、债 券回购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资产 支持证券、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 产。其中 ,本基 金投资 的安全资 产为国 内依法 公开发行 交易的 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债券回购、 银 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 整。 其中, 股票、 权证 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其中,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采取主动投资方法, 通过数量化方法严格控制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68 风险,并 通过有 效的资 产配置策 略,动 态调整 安全资产 和风险 资产的 投资比例, 以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1、保本策略 本基金采 用固 定比例 组 合保险策 略(CPPI ) , 该策略是 国际 通行的 一 种投资 组合保险策略。 其基本原理是将基金资产按一定比例划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 其中安全资产遵循保本要求将投资于各类债券及银行存款, 以保证投 资本金的安 全性,进 而起到 到期保 本的效果 ;而除 安全资 产外的风 险资产 主要投 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提升基金投资者的收益。具体的比例确认方式如下: (1 )根 据基金 资产的 期末最低 保本 金 额和根 据安全资 产平均 到期收 益率确 定的合理贴现率计算当前基金资产的价值底线; (2 )根据价值底线计算基金资产的安全垫,即最大止损额; (3 )按 照优选 的风险 乘数将安 全垫放 大,将 该部分投 资于风 险资产 ,其余 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2、资产配置策略 (1 )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进行投资, 其中风险乘数对于确定风险资 产和安全资产的配置额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风险资产主要以权益类资产为代表, 安全资产主要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代表。 故本基金以风险乘数的设定作为大类资 产配置的关键变量。 本基金综合考虑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 资本市场运行状况、 固定收益类与权 益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净资产和价值底线等因素, 结合资产配置研究结果 和市场运行状态, 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力争在确保本金安 全的前提下,稳健获取投资收益。 (2 )安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大类资产配 置、 类属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自上而下进 行稳健资产的投资管理,力求在实现保本目标的基础上适 当 捕 捉 稳 定 收 益 机 会 。


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财政货币政策和利率走势的判断确 定安全资产在利率类、 信用类和货币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同时也对银行间市 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选择性配置。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69 类属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分析债券市场、 品种间相对价值变化、 债券供求关系 变化和信用环境等进行具体券种的选择。 此外, 本基金还将在综合考虑风险和收 益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的投资。


1 )可转债投资策 略


可转债同时具有债券、 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 兼具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 债券的相对安全、 收益固定的优势, 有利于分散投资的利率风险及提高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 重点从 可转债 的内在债 券价值 、保护 条款、期 权价值 、基础 股票价值、 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 充分发掘投资价值, 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 会,以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2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高票息、 高信用风险、 流动性差等特点。 本基金将通过 独立评估, 分析其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和回收率等指标。 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 风险处理机制,进行审慎性投资。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市 场无效套利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风控的基础上,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3 )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综合运用 “自上而下” 和 “自下 而上” 的投资方法进行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 在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 行业景气 状况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估的基础上, 优选重点行业 中基本 面较好、 具有估值优势、 成长性良好、 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 以谋求超 额收益。


2 )股票指数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 (或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70 拟投资) 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 其次, 本基金将在综 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 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 资品种选择, 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 3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 杠杆策略、 价值挖 掘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 价差策略、 双向权证策略、 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 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 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持有的风险 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2 )持有 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71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5 )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40%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6 )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 券可上市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 新保本周期开始起六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72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上述“2 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利率 (税后 ) ”指 当期保本 周期起 始日( 若为第 一个保本周期,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 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 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 则本基金自调整生效之 日起使用新的利率。 本基金选择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主要理由 为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为投资者投资于定期存款实际可获得的收益率, 将其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有助于本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理性地判断本基金的风险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73 收益特性,准确地理解本基金本金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推出更具权威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市场出现 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时, 本基金将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保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属 于证券 投资基金 当中的 低风险 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二、变更后的“金鹰 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对股票 、 固 定收益 和现金类等资产的积极灵活配置, 力争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超额收益与长期资 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含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含中小企 业私募债 ) 、中 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 组合 中股票 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0-95%。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权证、 股 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74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变更为 “金鹰 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在大类资产配 置比例上将不再遵守保本周期内适用的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面、 政策面、 基本面和资金面四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 主动 判断市场时机,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 合理 确定基金在股票类资产、 固定收益类资产、 现 金类资产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 比例,最大限度的提高收益。 2、 股票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以下四个方面因素, 进行股票资产在各细分行业间的配置。


1)行业 潜在空 间:判 断行业未 来发展 规模是 否巨大。 本基金 将重点 配置具 有巨大潜在增长空间的细分行业。 2)行业 竞争结 构:由 于各细分 子行业 内部的 竞争格局 不同, 行业利 润率存 在较大差异。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利润率 稳定或保持增长的行业股票。


3)行业 周期: 判断行 业爆发时 点以及 成长可 持续性。 行业增 长时点 以及行 业成长的持续性将对基金资产收益有较大影响。 对基金投资而言, 选 择成长持续 性久以及在行业高速增长前期提前布局则可以获取良好的投资收益。


4)行业 的潜在 风险: 辨别行业 发展的 不确定 性;本基 金将重 点选择 行业发 展趋势良好稳定,潜在风险低的行业。 (2 )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采取 “自下而上” 的方式, 依靠定量与定性相 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精选。 基金经理将结合定量指标以及定性指标的基本结论选 择具有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 力的股票, 组建并动态调整本基金股票库。 基金 经理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 审慎精选, 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 根据市场 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1)行业 地位分 析:行 业地位是 公司在 行业中 的影响力 和竞争 优势的 体现。 行业地位分析主要包括公司在行业中的市场占有率, 公司产品定价在行业中是否 具有影响力, 公司在规模、 成本、 资源、 品牌 等方面在行业中是否具有优势, 公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75 司在产品和技术方面是否引领行业标准和发展趋势等。 2)公司 核心竞 争力分 析:本基 金主要 从生产 能力、营 销能力 、财务 能力、 组织管理能力等方面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进行 综合分析。 3)估值 分析: 估值分 析主要是 对公司 的投资 价值进行 评估, 判断股 票估值 是否合理。 本基金将针对不同行业特点采用相应的估值方法, 如市盈率、 市净率 等; 本基金通过对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行业估值水平、 主要竞争对手估值水平的 比较,筛选出具有合理估值的公司。 3、 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优先的原则, 在保证投资低风险的基础上谨慎投资债 券市场, 力图获得良好的收益。 本基金以经济基本面变化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 货币、 财政宏观政策, 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 素, 判断利率和债券市场走势; 运用久期 调整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债券 类属配置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 深入研究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 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4、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 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 行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 深入研究债券发行 人基本面信息, 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财务风险评估; 利 用历史数据、 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 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 约损失率并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 综合上述分析结果, 确定信用 利差的合 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确定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 5、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 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 权证 等金融衍生品。 本基金利用金融衍生品合约流动性 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0-95% ;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76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77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投资证 券衍生 品种的 ,应当根 据风险 管理的 原则,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 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变更为 “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78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 他有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 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数 由中证 指数公司 编制 并发布 , 指数样本 覆盖 了沪深 两 地 大部 分流通市值, 成分股均为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且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 能够 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 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 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基准的债券指数时, 本基金将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 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 )风险收益特征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79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收益、 较高预 期风险的品种,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 场基金。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80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81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合约、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不 含权和 含权固定 收益品 种按估 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3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82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 金投资 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股指 期货的 结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为准。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8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 该 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根据 《基金合同》 给定的计 算公式得到的基金各类份额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 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84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 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85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 出现基 金管理 人认为属 于紧急 事故的 任何情况 ,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 布。 八、特 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86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及结算费用 ;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 证券、期货账户等 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2%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 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87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 0.6% 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 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金鹰 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 份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88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89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 ) 保本周期内: 仅采 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 本基金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若 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由 此获得的基金份额, 视同申购,不适用于保本条款 ; (2 )转 型后: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 金各基 金份额 类别在费 用收取 上不同 ,其对应 的可供 分配利 润可能 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90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转型为 “金鹰 元和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后,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红 利再投 资的计算 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91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双方约定的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92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保证合同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93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保证合同作为本基金合同的附件,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94 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 告方式。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95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6、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7、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 、本基金保本周期即将到期或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本基金转为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96 “金鹰 元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0、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本 基金投 资 每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后两 个交易日 内,在 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 (2 )基 金应当 在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和招 募说明 书(更新)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97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98 众查阅、复制。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99 第 二 十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 后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四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二)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00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应清理、 估价。 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 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01 第 二十 一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中国 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 有欺诈 或过失 的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照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情形。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 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 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02 第 二十 二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根据 该会当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 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03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一) 《 基金合 同》经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双方盖 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 签 章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 《 基金合 同》的 有效期自 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财 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三) 《 基金合 同》自 生效之日 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 基金合 同》正 本一式六 份,除 上报有 关监管机 构一式 二份外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 《 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册 ,供投 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04 第 二十 四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05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 与债权人权利, 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 期货 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06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 理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07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 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08 (27 ) 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 《保证合 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履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09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交 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10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的每 份基金 份 额具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 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转让、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 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11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 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或销售 服务费 率 ,但 在保本 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 “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 基金合同约定的 “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 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 ) 变更基金类别, 但在保本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金 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12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在 保本到期 后在《 基金合 同》规 定范围内 变更为 “金鹰 元和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并 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 或保本保障机制, 但因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或 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 或 保本义务人 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13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 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方式; (5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 )保 本周期 内,因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歇 业、停业 、被吊 销企业 法人营 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在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13 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在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的情 况下转 入下一 保本周 期, 并维持或变更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并修改 《基金合同》 相关 条款 ; (8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在不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的 情况下 转型为 “金鹰 元和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并按 基 金合同约 定的“ 金鹰元 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执行; (9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0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1 )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 投资、收益 分配等业务规则; (12 )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3)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相应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14)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5) 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6) 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 付能力的情形, 并 且基金管理人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的, 而在 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7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14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15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16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17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本基 金亦可 采用其 他非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 场方式与 非现场 方式相 结合的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18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19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 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20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 ) 保本周期内: 仅采 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 红利再投资 。 本基金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若 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由此获得的基金份额, 视同申购,不适用于保本条款 ; (2 )转 型后: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 金各基 金份额 类别在费 用收取 上不同 ,其对应 的可供 分配利 润可能 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的提取支付方式比例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21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和 诉 讼 费 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及结算费用 ;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 证券、期货账户等 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2%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 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 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2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 0.6% 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 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 份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23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限制 保本周期内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通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 产的动态配置, 为投资者提供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 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 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含国 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及分离 交易可转 债等) 、同业 存单、债 券回购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资产 支持证券、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 产。其中 ,本基 金投资 的安全资 产为国 内依法 公开发行 交易的 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债券回购、 银 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 整。 其中, 股票、 权证 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其中,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24 (三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 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持有的风险 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2 )持有 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25 (14 )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5 )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6 )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 券可上市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 新保本周期开始起六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26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变更后的“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对股票、 固 定收益 和现金类等资产的积极灵活配置, 力争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超额收益与长期资 本增值。 (二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含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含中小企 业私募债 ) 、中 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货 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 组合 中股票 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0-95%。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权证、 股 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 )投资限制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27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0-95% ;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28 (15)本基金的基金资 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投资证 券衍生 品种的 ,应当根 据风险 管理的 原则,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 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变更为 “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29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 他有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不 含权和 含权固定 收益品 种按估 值日第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30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3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 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 金投资 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股指 期货的 结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31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为准。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公告方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 该 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根据 《基金合同》 给定的计 算公式得到的基金各类份额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32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 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33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应清理、 估价。 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 变现和分配, 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根据 该会当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 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金鹰 元和 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34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的方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同》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 表 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 金管 理人: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签署人 : 签 订日 :


签 订地 :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签署人:


签 订日 : 签 订地 :


合同编号 : 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 人:金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担保 人: 深 圳市高新 投集团 有限公司


基 金管 理人: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基金 管理人 ”) 住 所地 : 广东 省广 州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28 号越 秀金 融大厦 30 层 公 司地 址: 广 东省 广州市 天河 区珠江 东路 28 号 越秀 金融大 厦 30 层 法 定代 表人: 凌富 华 电 话:020-83282403








传真:020-83282856








邮编:510620 基 金担 保人: 深圳 市高新 投集 团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担保人 ”)


住 所地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7028 号 时代 科技大厦 22 层、23 层 公 司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7028 号时 代科技大 厦 22 层、23 层 法 定代 表人: 陶军 电 话:0755-82852588








传真:0755-82852555





邮编 : 518000 鉴 于: 《金鹰元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约定了基 金管理 人的保 本义务( 见《基 金合同 》 ) 。为 保护基 金投资者 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 担保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 金鹰元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 “ 本 合同 ” 或“ 《 保证合 同》 ” ) 。担保 人就本基 金的 第一个保 本周期 ( 本合 同中,如无 特别指明, 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本合同中, 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 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 金份额部分) 所 对应的净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及募集期利息之和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同》 的当 事人, 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 受和同意。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 、保 证的范 围 和 最高限 额 1 、本基金为认购本基 金 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的认 购保 本 金额 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 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 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币(不 含募集期利息) 。担保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21 亿元人民币。 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金额即保证范 围为 :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 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 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 付差额)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 可赎回金额及保本赔付 差额 。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保 本周期内申购或转 换入 ,以及在保本周期 到期 日前赎 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4 、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 届满 的最后一日。本基 金的 保本周 期为 2 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 2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该对应日 ,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保本期间, 如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累计净值收益率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 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为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30 个工作 日, 且不得晚于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或 2 个公历年 后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为 16%。 二 、保 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 、保 证的方 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 、除 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 发生 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保本周期到期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 保本周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 金 额 ; 2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 或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5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 意修改《基金合同 》条 款,可能加重担保 人保 证责任 的, 但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和 《基金合同》 约定进行修改的除外 (修改应书面通知 担保人) ; 6 、 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但在基金保本 周期 到期日前(不包括 该日 )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8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 意提供保证,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保本周 期内 申购或 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9 、 因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 额; 10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五 、责 任分担 及清 偿程序 1 、如果 保本周期到期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 与保本 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 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 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 人应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 的本基金保 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 2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 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 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 款 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 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如果 保本周期到期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 与保本 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 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 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 日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 根据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 “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 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 追偿的, 仅 可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担保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请求直接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保本赔付差额的, 应当先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享受保 本条款的资格以及可获得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 六 、追 偿权 、追偿 程序 和还 款方式 1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 责任后,即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人归还担保 人履 行保证 责任支付的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额支 付的实际代偿款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向 担 保 人 要 求 代 偿 的 金 额 及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责任支 付的其 他金额 ,前述款 项重叠 部分不 重复计算 ) ,但 担保人 在支付前因 未经 基金管理人 认可而导致基金管理人重复支付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该支付给 担保人 在 担保人代偿款项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2 、基金管理人应自担 保人履行保证责任 之日 起五个工作日内, 向担 保人提 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 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 的 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直接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本 条 约 定 提 交 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 直接损失。 七 、担 保费的 支付 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 、担保费支付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 人收 取的本基金管理费 中列 支,按 本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 相应税费由担保人 自行承担 。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十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 、每日 担保 费计算 公 式=( 担保 费计 提日 前一 日认购 期认 购并持 有的 份额所 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 ‰× 1/ 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 起始日及终止日 均应计入期间。 八 、适 用法律 及争 议解决 方式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 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 地点为 深圳 , 且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 等解决争 议的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九 、其 他条款 1 、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2 、本《保证合同》自 基金管理人、担保 人双 方加盖公司公章或 由基 金管理 人、 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或加盖人名章) 并加盖公 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基金管理 人、 担保人双方全面履 行了 本合同 规定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 《基金合同》 项下的义务的, 本合同终 止。 4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 下一保本周期提供 担保 的,基金管理人、 担保 人另行 签署 相关 书面合同。 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担保人知道本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中包含股指期货, 并了解股指期货的相关 风险,因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造成的本金损失风险不影响 担 保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 6 、 本 《保证合同 》 一 式六份, 《保证合同》 双方各持二份, 托管行一份, 报 证监会备案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本页无正文,为保证合同的签署页) 签署日期:























日 签署地点:


基金管理人: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 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