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1 号]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五月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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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原名: 金 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 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2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会下发的 《关于 同意金 元比联丰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的 批复 》 ( 证监许可
[2009] 101 号) 的核准 , 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09 年 3 月 23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为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变更预核准 , 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更名 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本基金基金名称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相应变更 为 “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上述变更事项
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完
成备案手续。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变更预核准 , 于
2015 年 3 月 6 日更名 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基金名称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相应变更 为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上述变更事项
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完
成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 准确、 完整 。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
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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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22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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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九、基金的投资 ............................................................................................................................. 45
十、基金的财产 ............................................................................................................................. 5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六、风险揭示 ............................................................................................................................. 7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1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 13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35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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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 金 元 顺 安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 以 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 》 ( 以下简 称“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 容与 格
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金元顺安丰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金 元顺安丰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
本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 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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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金元 顺安丰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金
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金 元顺安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金 元 比联 丰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法律 法规 :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司法 解释 、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施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 信息披露办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及 颁 布 机 构 对 其 作 出 的 不 时 修 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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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作出的不时修订
13、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 ,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资者 :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的认购 、 申购、 赎 回 、 转换、 非交易过户 、 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金
元 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金 元 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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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 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 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
40、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指在基金存 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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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销售服务费: 指本 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 属
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 股息、 债券利息 、 买卖证券价 差 、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 :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6、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 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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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经营范围: 募集基金、 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行政
许可的凭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4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葛雪莹
联系电话:021-68881801
股权结构: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51% , 惠理基金管 理香港
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49%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 并向股东会汇报 。 公司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 , 董事会 履行 《公司
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 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 由 4 名监事组成, 其中包括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 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 经营管 理由总 经理负责 。公司 根据经 营运作需 要设置 基金投 资部 、
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及量化部、 研究部 、 产品开发部、 市场营销部、 专户理财
部、北京 分公司 (筹) 、 华东营 销中心 、 华南 营销中心 、信息 技术部 、基金事务
部、交易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监察稽核部等 16 个职能部门 。 此外,公司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核委员会、 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管理委员会, 公
司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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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开宇先生, 董事长, 博士学位。 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 新华证
券有限公司监事长,金元证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 。2008 年至今,任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010 年 7 月出任金元惠 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2010 年
9 月出任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史克新先生, 董事, 学士学位。 曾任 珠海会计师事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审计师、 北大方正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兴安证券东莞营业部
总经理和深圳丽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7 年至今 ,任金元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经纪服务总部总经理、副监事长。
王焱东先生, 董事, 硕士学位, 具有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发的
基金从业资格。 王先生于 2003 年 3 月加盟惠 理集团 , 为惠理集团高级基金经理,
参与公司的投资过程及运作,亦包括组合投资管理 。王焱东先生拥有 16 年的金
融行业工作经验, 曾于麦格里银行任职经理 , 主要负责中国房地产投资业务发展
项目。
李宪英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学位。 曾任大庆市第一医院医师、 大庆市中胜
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张屹山先生, 独立董事。 曾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 ,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任副教授, 日本关西学 院大学客座教授 , 天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1992
年 5 月,出任吉林大学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
梁 宝 吉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学 士 学 位 。 曾 任 新 加 坡 财 务 顾 问 公 司 Octagon
Advisors Pte. Ltd 董事 总经理 ,DBS Securities HongKong Limited 执行董事及
DBS Securities Holding Pte Ltd. 董事 ,信和 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DBS Asia
Capital Limited 总裁及 星展银行香港分行执行总经理 , 大华银行中国区总管及大
总华区企业银行部主管;2005 年出任中国玉柴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
张嘉宾先生, 董事, 公司总经理, 兼任子公司董事长 ,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
深业美国公司 (新泽西 ) 副总裁, 瑞银华宝 ( 纽约) 业务经理, 富国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助 理 、市 场总监 ,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首 席市场官 ,
中国光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首席运营官 ,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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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
张津伟先 生 ,董 事 ,现 任惠理基 金管理 公司企 业拓展总 监 ,工 商管理 硕士 。
2011 年 8 月加盟惠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集团在大中华市场的业务。曾于
摩根斯坦利国际资本新加坡有限公司工作 ,2005 年 1 月至 2011 年 7 月,在德
勤企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工作,任副总监 。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吴毓锋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学位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
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 , 历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部业务主管、 助理总经理、 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 现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
毛 俊 华 先 生 , 监 事 , 学 士 学 位 , 为 执 业 会 计 师 及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会 员 。 于
2012 年 7 月加盟惠理 集团 ,为惠理首席运营总监办公室董事 ,负责管理集团后
勤办公室的营运事宜, 亦负责提升集团内部组织程序及基础设施的建设 , 并执行
战略性计划及项目。 曾于汇丰银行任职客户服务主管 , 处理汇丰银行在香港另类
基金服务业务, 管理的团队包括提供基金管理 、 托管及对冲相关服务的行政人员 、
基金会计师以及亚太区营运的另类基金经理 。 毛先生还曾于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计部门负责投资管理工作。
陈渝鹏先生, 员工监事, 兼任子公司监事会主席 , 硕士学位, 金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曾任银通证券信息部主管 , 金元证券电脑总部助
理主管工程师。
洪婷女士, 员工监事, 专科学历,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助
理。曾任职于昆山组合服饰有限公司出纳及华尔街英语金 茂 培 训 中 心 财 务 会 计 。
3、管理层人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凌有法先 生 ,督 察长 , 兼任子公 司分管 合规和 风控的副 总经理 ,硕士 学位 。
曾任华宝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 债券业务部高级经理, 联合证券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 金元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首席研究员 , 首都机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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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
符刃先生, 副总经理, 兼任子公司分管运营的副总经理 , 硕士学位。 曾任海
南国信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香港海信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 历任金元证券
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负责人,公司督察长 。
邝晓星先生, 财务总监, 兼任子公司财务总监 , 学士学位。 曾任海南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 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经理助理 , 历任金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李杰先生,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上 海交通 大学理 学硕士 。 曾任国 联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数量策 略分析员 、
固定收益高级研究员。2012 年 4 月加入金元 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年证券、
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2)历任基金经理:
何旻先生:200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2 月;
李飞先生:2009 年 6 月至 2012 年 4 月;
谷伟先生:2012 年 3 月至 2013 年 4 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杰先生,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闵杭先生,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成长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技术经济专业本科毕业。 曾任湘财证券
上海自营分公司总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总部
投资总监、 交易总监、 交易部经理、 交易部经理助理和研究部研究员 。2015 年 8
月 4 日加入本公司任投资总监。22 年证券 、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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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斌女士, 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金元顺安宝石
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价
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 曾任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10 年 6 月加入本公司,历任高级行业研究
员, 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和金元顺安核
心动力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助 理等职 位 。13 年 基金等 金融 行业从业经
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 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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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 ,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 。内 部控制应 当包括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 效性原 则 。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 ,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 立性原 则 。公 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 。 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 相互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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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 严
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 层树立 内控优 先的风险 管理理 念 ,培 养全体员 工的风 险防范 意识 ,
建立风险控制优先、 风险控制人人有责、 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 , 保
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
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 决策科 学 、运 营规范 、 管理高 效的运 行机制 , 确保公 司各项 决策 、
决议的执行中,“ 四眼” 原则贯穿全程。 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 工作职
责和业务流程, 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 , 实现相关部门 、 相关岗位之
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法律法规培训、
制度教育、 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 , 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
规与监管部门规定, 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 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 , 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的业务风险 、 人员风险、 法律风
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 通过科学的风险
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 通过收集与投
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 建立一个投资 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
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 会 提 交 风 险 测 评 报 告 。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 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 , 防止超
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
操作层面上,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 ,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
道内控防线, 以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 , 以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委员会、 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 、 各部门 、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 , 并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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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按照分级管理、 规范操作、 有限授权 、 业务跟踪的原则, 制定公司授权管
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 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
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 公司确 知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3)本 公司承 诺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变 化及公 司的发展 不断 完 善内部 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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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国务院 批准 , 中国农 业银行整 体改制 为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 负债、 业务、 机构 网点和员工 。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 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 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 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 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 品牌声誉
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
“最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 荣获 《 首 席财务官 》杂志 颁发的 “最佳资产
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 营运中心、 委托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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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 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21 只。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负 责托管 业务的 内控监督 工作, 独立行 使监督稽 核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立 了管理 制度 、控 制制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 设置 , 封闭管 理,实施 音像监 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 息披露 人负责, 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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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法 》 、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 ,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 警示 。 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 超标 、 资金头寸 不足等 问题 ,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 报告 。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其 他涉嫌 违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 试验区 花园石 桥 路 33 号 花旗集 团大 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葛雪莹
客户服务专线:400-666-0666,021-68882815
公司网址:www.jyvpfund.com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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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林葛
电话:010- 85108227
传真:010-68121816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杨菲
电话: (010)66107909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 (010)67596219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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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张作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于菲
电话: (0755)83161095
传真: (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刘军祥
电话: (010)85238820
传真: (010)85238419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姚磊
电话: (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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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王继伟
电话: (010)57092623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王媛
电话: (010)89937322
传真: (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夏雪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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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 (0755)22168073
传真: (0755)82080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1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1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址: www.e5618.com
1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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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黄素青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4008888788 、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 (021)33388211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国际互联网网址:www.swhysc.com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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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联系人:柯延超
电话:0591-38507950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60167
联系人:黄蝉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盛宗龄
电话: (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962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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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2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36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陈琳琳
电话: (0551)62257012
传真: (0551)6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或 400-888-8777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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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侯艳红
联系电话:010-60838995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2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82305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2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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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和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热线:4008-000-562
公司网址:http://www.hysec.com/
3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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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联系人:尹伶
电话: (010)66045152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http://jijin.txsec.com
3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 (021)2061 3638
传真: (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郭轶凡
电话:0571-60897840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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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英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0806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25158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3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唐诗洋
联系电话:021-2069194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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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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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近田东路 )195 号 3C 楼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86 6019 5148
客服热线: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39、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客服热线: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4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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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810330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4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250 号 2 幢三层 B36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F
法定代表人:刘世谨
联系人:徐烨琳
电话:021-80133828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4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www.jrj.com.cn
4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 )38676767
传真: (021 )38670666
服务热线:4008888666
联系人:朱雅葳
公司网址:www.gtja.com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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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4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曾鸣
电话: (8621)52629999-218906
客服热线:95561
公司网址:http://www.cib.com.cn
4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汪林林
电话:0571-88911818-865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http://fund.10jqka.com.cn/
4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李栋
电话:8621-33323999-8048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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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客服热线: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4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电话:021-20662010
客服热线:4008 6666 18
公司网址:https://www.lu.com/
4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6493
客服热线:(+86-10) 6505 7590
公司网址:http://www.cicc.com/index_cn.xhtml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先生
电话: (021)68881801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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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68881875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2131358666
传真:2131356000
联系人:秦悦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人代表:葛明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汤骏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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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 销售办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2 月
5 日 《关于同意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 ( 证监许可 [2009]
101 号)的核准。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情况
经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务 所验资 ,本 次募 集的净 认购金 额为 1,474,689,552.25
元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16,929.26 元人
民币。 上述资金已于 2009 年 3 月 20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开立的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
为 34,707 户,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 民币计算 ,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
额 1,474,689,552.25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116,929.26 份 , 两 项 合 计 共
1,474,806,481.51 份基 金份额 ,已全 部计 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账户 ,归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本公司前身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3 月 17
日运用固有资金通过代销渠道认购本基金 20,000,400.0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
的份额, 根据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 认购费为 0.00 元) ,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1.36% ;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 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0000.40 份 (含
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为 0.0007% 。按照 有关法律规
定,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 信 息 披 露 费 等 费 用 由 管 理 人
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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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3 月 23 日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部
分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开始办 理申购赎 回的具 体日期 前 2 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 投资 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 购和赎 回申请 。 开放日 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此 项 调 整 应 在 实 施 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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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本 基 金 的申 购 、赎 回 价格 以 受 理申 请 当日 收 市后 计 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 出” 原 则 , 即按 照 基金 投资 者 认 购 、 申 购的 先 后次 序 进
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5、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 同 》 的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代销机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 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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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机构投
资 者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 万 元 , 追 加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申购 ,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对以 上限制 进行调整 ,最迟 在调整 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3%
1 年< 持有期≤2 年 0.2%
持有期> 2 年 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 赎回费中 25% 归入基金资
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相关 规定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 ,基
金管理人 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实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举 例 说 明 : 假 定 某 投 资者 申 购 本 基 金 100,000 元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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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元,则该笔申购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
申购份数=100,000/ 1.200=83,333.33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本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假定 T 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赎回份数为 10,000 份,
各时期赎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持有期≤1 年 0.3% 12,000 36 11,964
1 年< 持有期≤2 年 0.2% 12,000 24 11,976
持有期>2 年 0.0% 12,000 0 12,000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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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 对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构 或注册登 记机构 的技术 保障或
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 ,或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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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 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基金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基金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回的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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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如基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并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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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
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
则。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 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 、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
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 ,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冻。基 金账户 或基金 份额被冻 结的 , 被冻结 基金份额 所产生 的权益 一并冻结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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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注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和
总回报。
(二)投资理念
秉承价值投资理念, 宏观与微观、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 进行主动式投资管理,
从市场失衡中把握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国
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 信用等级为 BBB+ 及 以上的企业 (公司) 债 、 可转换债
券(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 资产 支持证 券和债 券回购等 ,以及 股票等 权益类品种
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对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对固定收
益类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此外, 本基金在对新股的定价因素和预期因素进行综合考察的前提下 , 积极
参与一级市场申购, 获得较为安全的新股申购收益 ; 本基金保留在股票市场系统
性 风 险 较 低 而 且 整 体 动 态 估 值 水 平 合 理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股 票 二 级 市 场 投 资 的 选 择
权。
(四)投资策略
基于“ 自上而下” 的原则 , 本基金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 并本着
风险收益配比最优、 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 经过对
历史数据的统计分析发现, 债券市场收益率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和债券市场供需两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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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不同程度的影响, 因此本基金在债券投资过程中 , 将采用若干定量模型来对
宏观和市场两方面数据进行分析,并运用适当的策略来构建债券组合 。
1、债券投资主要定量模型
(1)宏 观经济 多因素 回归模型 ,通过 回归分 析建立宏 观经济 指标与 债券收
益率之间的数量关系。 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消费物价指数 、 固定资产投资、 工
业品价格指数、工业增加值、货币供应量 、本外币信贷、进出口额和汇率等;
(2)利率期限结构模型;
(3)组合构建模型;
(4)利差模型;以及
(5)信用风险评估体系。
2、债券投资主要策略
在债券资 产配置 方面 , 本基金采 用类属 配置 、 久期管理 、收益 率曲线 配置 、
相对价值配置等方法决定不同券种之间和不同期限券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 制定债
券资产配置方案。
(1)类 属配置 就是通 过对债券 基准收 益率的 研究以及 各类属 债券之 间利差
的历史变化特征进行分析, 寻找当前的市场投资机会 。 具体来说 , 在中国债券市
场, 根据发行人的不同, 一般可以分为国债 、 金融债、 央行票据和企业债。 当金
融债和国债之间的信用利差扩大到历史水平上限时 , 买入金融债 , 卖出国债; 当
金融债和 国债之 间的信 用利差缩 小到历 史水 平 下限时 , 买入国 债 ,卖 出金融债 。
对于央票 和企业 债的策 略也采取 相同策 略 。本 基金通过 对上述 两个变 量的分析 ,
来确定这四类券种在债券组合中最优的配置比例 。
(2) 久期管理就是债券分析员通过对 GDP 增长速度、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的变化、 通货膨胀的变动趋势分析, 运用数量模型判断未来利率走势 , 提出债券
投资组合的久期的建议。 当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将上升时 , 降低组合久期; 当预测
未来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 久期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久期的主动管理来
增加债券部分的投资收益率。
(3)收 益率曲 线配置 是指通过 对央行 政策 、 经济增长 率 、通 货膨 胀 率和货
币供应量等多种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 , 从而通过子弹形、
哑铃形和梯形等配置方法, 在短、 中、 长期债 券间确定比例 。 收益率曲线反映了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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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的期限与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它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改变 。 本基金通过预测收
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 调整整个债券投资组合中长短期品种的比例以获得投资收
益。 当收益率曲线发生陡峭化变形的时候 , 减少长期债券比重 , 增加短期债券比
重;当收益率曲线发生平坦化变形的时候 ,则增加短期债券,减少长期债券。
(4)相 对价值 配置是 指在市场 中寻找 其他各 个指标相 同而某 一指标 相对更
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 并进行投资。 在此策略中 , 本基金主要衡量这样几方面的
指标: 流动性、 信用度、 收益率等。 举例来说 , 当某一组债券具有相同流动性和
收益率时, 则选取其中信用度更高的债券 ; 当某一组债券具有相同信用度和收益
率时, 则选取其中流动性更好的债券。 或者 , 衡量债券与市场公允收益率之间的
差距。 当某组债券偏离市场公允价值时, 则抛出其中高估的 , 买入其中低估的债
券;
(5)在 企业债 券投资 方面 ,本 基金注 重单个 债券品种 信用风 险的控 制 ,并
且结合流动性选择优质债券。 鉴于公司基本面分析是企业债 (包括可转债) 的投
资决策的 重要决 定因素 ,本基金 将对发 行 债券 公司的财 务经营 状况 、 运营能力、
管理层信用度、 所处行业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 准确评价债券的信用程
度。
3、债券选择
本基金的债券选择通过如下三个环节 : 数量小组初步筛选、 债券分析员研究
和集体讨论。
本基金在选择单个企业债券时, 将注重信用风险的分析 。 信用风险是发行人
对其发行的债券到期时不予兑付的风险。 债券都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 根据不同
的信用风险, 债券有不同的风险溢价。 一般来看 , 国债的信用风险最低, 金融债
和市政债券的信用风险略高。 企业债的信用风险由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 而国
内目前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尚待完善。 目前 , 在 AA 级以上的企业债 券中 , 信用
风险也参差不齐。 因此在个券选择时 , 仍需要对发行人的基本面进行系统的调研
与分析, 重点是企业现金流与资产负债比率等指标 。 即使是今后有了完善的信用
评级体系, 采取独立的内部信用分析 , 仍能更准确地对相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加以
细分。
4、现金管理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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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金管理上, 本基金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 , 及时满
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
本基金选择中债综合指数的原因如下 :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 , 该指数涵盖了在沪深证券交易
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央行票据及企业短期融资券。 基
于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和债券投资市场 , 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 客观
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业绩评价基准自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审核一次 , 如所用基
准不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 将对其进行调整, 新基准将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在更具代表性的新债券市场指数推出 、 债券市场发生重大变动等情况下, 本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 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业 绩比较 基准实 施前 2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其风险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 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投资决策主要依据如下: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
2、国际 国内的 宏观经 济形势 , 主要指 标有消 费物价指 数 、固 定资产 投资 、
工业品价格指数、进出口额和汇率等;
3、债券市场各主要收益率曲线到期收益率数据 ;
4、国内外权威专业机构的企业信用评级 ;
5、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
6、国内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数据。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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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流程如下所述:
1、债券分析员每月撰写债券市场研究报告 ,对上月央行资金回笼情况、债
券票据发行情况、 债券市场走势等做出分析 , 对今后半年内收益率曲线的变化做
出预测,对当月的债券组合久期提出建议 ,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做出决策 ;
2、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决定 的久期 来构建债 券组合 ,根据 市场利
差情况决定债券组合中的类属配置;
3、债券分析员通过对流动性和信用的分析向债券池中加入企业债券 ;
4、基金经理从债券池中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构建组合 ;
5、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发出的交易指令 ;
6、稽核 部负责 每日对 债券组合 的久期 进行监 控 ,允许 组合久 期在投 资决策
委员会规定久期的一定范围内有所偏离。
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债券投资业务的发展
情况,对此流程做出相应的修改。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4)本 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6)本 基金投 资权证 ,在任何 交易日 买入的 总金额 ,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5% ,基 金 持有 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 不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投资于
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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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8)本 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合同 中有关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 投资比 例的规
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 (1 )- (3 ) 项 以 及 (5 )- (8 )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 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 《基金合
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 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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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 员 、 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根据 本 基金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800,656.00 1.85
其中:股票 800,656.00 1.85
2
固定收益投资 39,482,736.60 91.01
其中:债券 39,482,736.60 91.01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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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19,414.39 2.58
7
其他各项资产 1,981,520.80 4.57
8
合计 43,384,327.79 100.00
2.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00,656.00 1.95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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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00,656.00 1.95
3.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0276 恒瑞医药 16,300 800,656.00 1.95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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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期 末按 券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14,884,223.40 36.1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2,572,400.00 54.8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63,879.20 0.16
8
其他 1,962,234.00 4.77
9
合计 39,482,736.60 95.95
5.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22718 12渝南债 60,000 6,751,200.00 16.41
2 122393 15恒大03 59,000 6,490,000.00 15.77
3 019311 13国债11 60,000 6,225,000.00 15.13
4 122392 15恒大02 60,000 6,186,000.00 15.03
5 019508 15国债08 40,000 4,326,000.00 10.51
6.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所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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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贵金属。
8.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权证投资。
9.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 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有 未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证券。
(2)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股票 中 , 没 有投资 于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备 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660.3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74,714.6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74,145.76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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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收申购款 4,00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81,520.80
(4)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0031 航信转债 16,879.20 0.04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
(十四)基金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份额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④
①
-
③
②-
④
2009-3-23至
2009-12-31
0.97
%
0.25%
0.20
%
0.05% 0.77% 0.20%
2010-1-1 至
2010-12-31
3.19
%
0.29%
2.00
%
0.07% 1.19% 0.22%
2011-1-1 至
2011-12-31
-11.5
7%
0.32%
3.79
%
0.06% -15.36% 0.26%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5 月)
57
2012-1-1 至
2012-12-31
3.55
%
0.21%
4.03
%
0.04% -0.48% 0.17%
2013-1-1 至
2013-12-31
-0.54
%
0.28%
1.78
%
0.05% -2.32% 0.23%
2014-1-1 至
2014-12-31
19.81
%
0.38%
9.41
%
0.16% 10.40% 0.22%
2015-1-1 至
2015-12-31
11.68
%
0.14%
5.36
%
0.07% 6.32% 0.07%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今
26.98
%
0.28%
29.47
%
0.08% -2.49% 0.20%
重要提示:
(1) 上述 基金 业绩 指 标不包 括持 有人 认购 或 交易基 金的 各项 费用 , 计入费
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 本基金在 2015 年 11 月 27 日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 “中信标普全债指
数”更改为“中债综合指数” ;
(3)业绩比较基准日期为 2009 年 3 月 22 日 ,即以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
收盘价格为计算基数;
(4)数据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金累 计份额 净值增 长率变动 及其与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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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中各项资产的投资比例均符合各项法规约定 。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 并由基金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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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基金财产 的债权 ,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固有 财产的 债务相 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1)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 值日有 市价的 , 应采用 市价确 定公允
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
2)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 值日无 市价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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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 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 资品种 不再存 在活跃市 场 , 且 其潜在 估值调整 对前一 估值日 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2)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4)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股 票 ,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正常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 但是, 有充足理由表
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公司应
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银行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如 果估值 日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的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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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 以上 市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7) 在正常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6)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 但是, 有充足理由表
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
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有 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 , 从 配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确 认日止 ,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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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估值为零。
(4) 在正常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3)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 但是, 有充足理由表明
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 估值由 基金管 理人进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 完成估 值后 ,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 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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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错处理原则
(1)差 错已发 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 而未更正 ,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 则受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 , 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的行为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 ,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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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 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 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 基金托
管人承担 50% ;
3)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以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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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封 闭式基 金为每 周五 ) 。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 方法的
第 (7) 项、 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 (4) 项进行 估值时 ,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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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 计算方法
如下:H=E×0.7%/ 当年 天数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7% , 其中,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 计算方法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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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如下:H=E×0.2%/ 当年 天数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 其中,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 0.4% 的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
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计算方法如下:H
=E×0.4%/ 当年天数 ,H 为本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本基金份
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中 4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的 费用等 不列入 基金费用 。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 基
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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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 ,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6、 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 12 次, 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次基金可分配收
益的 8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7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 分配原则 、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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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由基金托 管人核 实后确 定 ,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2、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转账 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承 担 ;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 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分 别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
2、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时 ,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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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的 2 日内公告 。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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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1)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事 项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品特性 、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2)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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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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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7)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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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等 事 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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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 个券选择风险、 信用风险、 资产配置风
险、流动性风险等。
(一)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基金收益水平受市场利率变化影响的风险 。 利率上涨, 基金持
有债券价格回落, 导致基金净值变动; 利率下降 , 基金持有债券及回购所得的利
息收入, 或债券 到期的 本息收入 ,进行 再投资 的收益率 会受到 不利影 响 。同时,
利率波动也会影响上市公司融资成本、 利息收益及利润水平 , 导致股票价格变动。
(二)个券选择风险
个 券 选 择 风 险 是 指 当 利 率 的 波 动 或 是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的 变 化 导 致 不 同 债 券 品
种利差发生变化时,基金在配置不同比例的资金购买不同债券而隐含的风险 。
(三)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 交易过 程发生 交收违约 ,或者 基金所 投资债券 之发行 人出现 违 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 不完整 ,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四)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但除债券外也可能投资股票等其他资产 。 该风险是基
金在不同资产, 如股票 、 债券和现金中配置不同比例的资产的决策所隐含的风险 。
(五)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在市场变现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风险 。 本基金管理人
在面临持有人赎回压力时, 如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价格将其投资组合变现 ,
将引起资产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
(六)其他风险
本基金除债券外还配置有一定比率的股票资产 , 并参与新股申购, 存 在与股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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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投资相关的各层面风险。 金融市场危机 、 代销机构违约 、 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战 争 、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因素 的出现 ,将会严 重影响 证券市 场的运行 ,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 涉及到 基金合 同内容变 更的事 项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并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
(2)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
(3)因 为当事 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 表人变 更 ,当事 人分立 、合并 等原因
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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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 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4、基金合并;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 金清算 小组 , 基金清算 小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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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注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和
总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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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时间: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4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4)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前 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 决定基 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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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或选 择 、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并对 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8)选 择 、更 换代销 机构 ,并 依据销 售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 办理或者 委托经 由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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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4)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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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7) 依照法律法 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金:260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 于基金 管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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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 ,配 备足够 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 半 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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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 应承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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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份额 代销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缴 纳基金 认购 、 申购款项 及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费用;
(3)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 ,自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 不因基金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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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2、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 基金销 售服务费 以及其 他应由 基金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基金 的赎回 费率或 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以上含本数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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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 以下 简 称“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
(6)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 、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 由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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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托书 委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通 讯方式 开会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以通 讯的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
1)经核 对 、汇 总 ,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2)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凭证 和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等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知的规定。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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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4)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 事内容 为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事由所 涉及的
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
(2)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 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涉及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 关系 ,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 应提交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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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 如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 身 份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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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 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 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 (2)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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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 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 ,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对投票 数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 宣布的 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有 权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 即要求 重新清点 ,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 方
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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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 ,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6、 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 12 次, 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次基金可分配收
益的 8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7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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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 分配原则 、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由基金托 管人核 实后确 定 ,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2、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转账 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承 担 ;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 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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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 计算方法
如下:H=E×0.7%/ 当年 天数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7% , 其中,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 计算方法
如下:H=E×0.2%/ 当年 天数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 其中,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 0.4% 的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0.4%/ 当年天数,H 为本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本基金份
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4、上述(一)中 4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的 费用等 不列入 基金费用 。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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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 基
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六、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注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和
总回报。
(二)投资理念
秉承价值投资理念, 宏观与微观、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 进行主动式投资管理,
从市场失衡中把握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国
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 信用等级为 BBB+ 及 以上的企业 (公司) 债 、 可转换债
券(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 资产 支持证 券和债 券回购等 ,以及 股票等 权益类品种
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对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对固定收
益类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此外, 本基金在对新股的定价因素和预期因素进行综合考察的前提下 , 积极
参与一级市场申购, 获得较为安全的新股申购收益 ; 本基金保留在股票市场系统
性 风 险 较 低 而 且 整 体 动 态 估 值 水 平 合 理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股 票 二 级 市 场 投 资 的 选 择
权。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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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策略
基于“ 自上而下” 的原则 , 本基金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 并本着
风险收益配比最优、 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 经过对
历史数据的统计分析发现, 债券市场收益率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和债券市场供需两
方面不同程度的影响, 因此本基金在债券投资过程中 , 将采用若干定量模型来对
宏观和市场两方面数据进行分析,并运用适当的策略来构建债券组合 。
1、债券投资主要定量模型
(1)宏 观经济 多因素 回归模型 ,通过 回归分 析建立宏 观经济 指标与 债券收
益率之间的数量关系。 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消费物价指数 、 固定资产投资、 工
业品价格指数、工业增加值、货币供应量 、本外币信贷、进出口额和汇率等;
(2)利率期限结构模型;
(3)组合构建模型;
(4)利差模型;以及
(5)信用风险评估体系。
2、债券投资主要策略
在债券资 产配置 方面 , 本基金采 用类属 配置 、 久期管理 、收益 率曲线 配置 、
相对价值配置等方法决定不同券种之间和不同期限券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 制定债
券资产配置方案。
(1)类 属配置 就是通 过对债券 基准收 益率的 研究以及 各类属 债券之 间利差
的历史变化特征进行分析, 寻找当前的市场投资机会 。 具体来说 , 在中国债券市
场, 根据发行人的不同, 一般可以分为国债 、 金融债、 央行票据和企业债。 当金
融债和国债之间的信用利差扩大到历史水平上限时 , 买入金融债 , 卖出国债; 当
金融债和 国债之 间的信 用利差缩 小到历 史水平 下限时 , 买入国 债 ,卖 出金融 债。
对于央票 和企业 债的策 略也采取 相同策 略 。本 基金通过 对上述 两个变 量的分析 ,
来确定这四类券种在债券组合中最优的配置比例 。
(2) 久期管理就是债券分析员通过对 GDP 增长速度、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的变化、 通货膨胀的变动趋势分析, 运用数量模型判断未来利率走势 , 提出债券
投资组合的久期的建议。 当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将上升时 , 降低组合久期; 当预测
未来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 久期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久期的主动管理来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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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债券部分的投资收益率。
(3)收 益率曲 线配置 是指通过 对央行 政策 、 经济增长 率 、通 货膨胀 率和货
币供应量等多种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 , 从而通过子弹形、
哑铃形和梯形等配置方法, 在短、 中、 长期债 券间确定比例 。 收益率曲线反映了
债券的期限与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它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改变 。 本基金通过预测收
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 调整整个债券投资组合中长短期品种的比例以获得投资收
益。 当收益率曲线发生陡峭化变形的时候 , 减少长期债券比重 , 增加短期债券比
重;当收益率曲线发生平坦化变形的时候 ,则增加短期债券,减少长期债券。
(4)相 对价值 配置是 指在市场 中寻找 其他各 个指标相 同而某 一指标 相对更
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 并进行投资。 在此策略中 , 本基金主要衡量这样几方面的
指标: 流动性、 信用度、 收益率等。 举例来说 , 当某一组债券具有相同流动性和
收益率时, 则选取其中信用度更高的债券 ; 当某一组债券具有相同信用度和收益
率时, 则选取其中流动性更好的债券。 或者 , 衡量债券与市场公允收益率之间的
差距。 当某组债券偏离市场公允价值时, 则抛出其中高估的 , 买入其中低估的债
券;
(5)在 企业债 券投资 方面 ,本 基金注 重单个 债券品种 信用风 险的控 制 ,并
且结合流动性选择优质债券。 鉴于公司基本面分析是企业债 (包括可转债) 的投
资决策的 重要决 定因素 ,本基金 将对发 行债券 公司的财 务经营 状况 、 运营能力、
管理层信用度、 所处行业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 准确评价债券的信用程
度。
3、债券选择
本基金的债券选择通过如下三个环节 : 数量小组初步筛选、 债券分析员研究
和集体讨论。
本基金在选择单个企业债券时, 将注重信用风险的分析 。 信用风险是发行人
对其发行的债券到期时不予兑付的风险。 债券都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 根据不同
的信用风险, 债券有不同的风险溢价。 一般来看 , 国债的信用风险最低, 金融债
和市政债券的信用风险略高。 企业债的信用风险由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 而国
内目前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尚待完善。 目前 , 在 AA 级以上的企业债 券中 , 信用
风险也参差不齐。 因此在个券选择时 , 仍需要对发行人的基本面进行系统的调研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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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分析, 重点是企业现金流与资产负债比率等指标 。 即使是今后有了完善的信用
评级体系, 采取独立的内部信用分析 , 仍能更准确地对相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加以
细分。
4、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理上, 本基金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 , 及时满
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
本基金选择中债综合指数的原因如下 :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 , 该指数涵盖了在沪深证券交易
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央行票据及企业短期融资券。 基
于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和债券投资市场 , 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 客观
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业绩评价基准自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审核一次 , 如所用基
准不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 将对其进行调整, 新基准将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在更具代表性的新债券市场指数推出 、 债券市场发生重大变动等情况下, 本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 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业 绩比较 基准实 施前 2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其风险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 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投资决策主要依据如下: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
2、国际 国内的 宏观经 济形势 , 主要指 标有消 费物价指 数 、固 定资产 投资 、
工业品价格指数、进出口额和汇率等;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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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市场各主要收益率曲线到期收益率数据 ;
4、国内外权威专业机构的企业信用评级 ;
5、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
6、国内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数据。
(八)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流程如下所述: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债券分析员的分析报告和基金经理的投资计划 , 对今后
一段时期债券投资组合的参数 (久期、 收益率曲线配置 、 类属配置等) 做出决议。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从债券池中挑选债券构建组合 , 发出指令由
交易室执行。稽核部对此进行监控。
详细步骤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
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债券投资业务的发展
情况,对此流程做出相应的修改。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4)本 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6)本 基金投 资权证 ,在任何 交易日 买入的 总金额 ,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5% ,基 金 持有 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 不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投资于
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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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8)本 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合同 中有关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 投资比 例的规
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 (1 )- (3 ) 项 以 及 (5 )- (8 )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 《基金合
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 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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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 员 、 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七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1)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 值日有 市价的 , 应采用 市价确 定公允
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 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
2)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 值日无 市价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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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 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 资品种 不再存 在活跃市 场 , 且 其潜在 估值调整 对前一 估值日 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2)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4)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股 票 ,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正常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 但是, 有充足理由表
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公司应
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银行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如 果估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的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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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7) 在正常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6)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 但是, 有充足理由表
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
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有 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 , 从 配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确 认日止 ,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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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估值为零。
(4) 在正常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3)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 但是, 有充足理由表明
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 估值由 基金管 理人进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 完成估 值后 ,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 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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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错处理原则
(1)差 错已发 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 而未更正 ,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 则受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 , 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的行为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 ,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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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 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 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 基金托
管人承担 50% ;
3)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以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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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封 闭式基 金为每 周五 ) 。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 方法的
第 (7) 项、 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 (4) 项进行 估值时 ,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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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 涉及到 基金合 同内容变 更的事 项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并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
(2)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
(3)因 为当事 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 表人变 更 ,当事 人分立 、合并 等原因
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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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4、基金合并;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 金清算 小组 , 基金清算 小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 清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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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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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在基金募集结束 ,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 并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
(二)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三)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4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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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 代理兑付 、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 外汇存款 ;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 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代 理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券 ;
外汇票据 承兑和 贴现 ; 自营、代 客外汇 买卖 ; 外币兑换 ;外汇 担保 ;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 电话银行、 手机
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国
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 信用等级为 BBB+ 及 以上的企业 (公司) 债 、 可转换债
券(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 资产 支持证 券和债 券回购等 ,以及 股票等 权益类品种
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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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此外, 本基金在对新股的定价因素和预期因素进行综合考察的前提下 , 积极
参与一级市场申购, 获得较为安全的新股申购收益 ; 本基金保留在股票市场系统
性 风 险 较 低 而 且 整 体 动 态 估 值 水 平 合 理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股 票 二 级 市 场 投 资 的 选 择
权。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对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对固定收
益类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 基金
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 日内做出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与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4、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的 债券回 购融入 的资金余 额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
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过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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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8、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 、 投资比例的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3 项以及 5-8 项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 《基金合
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 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 并负责及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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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 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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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 关于规 范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 》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制定相 关投资 决策流 程 、风
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
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
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
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
4、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前 两个交 易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 的销售 协议复 印件 、缴 款通知 书 、基 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基金 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 过程中 ,如认 为因市
场出现剧 烈变化 导致基 金管理人 的具体 投资行 为可能对 基金财 产造成 较大风险 ,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登 记存管在 本基金 名下 , 并确保
证基金托 管人能 够正常 查询 。因 基金管 理人原 因产生的 受限证 券登记 存管问题 ,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 由基金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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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承担。
7、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按照本协 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人 报送相 关数据 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 , 导致
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包括但不
限 于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能 遭 受 的 监 管 部 门 罚 款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承担的赔偿。 因投资流动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 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之外 ,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上述损失。 如因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 、 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的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 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正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 律 、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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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基 金份额 总数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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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1)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 值日有 市价的 , 应采用 市价确 定公允
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
2)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 值日无 市价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 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 资品种 不再存 在活跃市 场 , 且 其潜在 估值调整 对前一 估值日 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2)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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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股 票 ,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正常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 但是, 有充足理由表
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公司应
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银行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如 果估值 日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7) 在正常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6)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 但是, 有充足理由表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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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
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有 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 , 从 配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确 认日止 ,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
则估值为零。
(4) 在正常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3)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 但是, 有充足理由表明
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方 法的第 (3)项 、债券 估值方 法的第
(7) 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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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 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 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 基金托
管人承担 50% 。
3)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
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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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若当日核对不符 ,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毕并于 每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2、报表复核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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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45 日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 核对无误后 ,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五、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0.7%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0.7%/ 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 提 。计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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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 0.4% 的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0.4%/ 当年天数,H 为本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本基金份
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四) 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会计
师费、 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 列入当期基金
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 期间的 律师费 、会计师 费和信 息披露 费用不得 从基金 财产中 列支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
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七)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 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托管 费和销 售服务 费等 ,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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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 新任基金管 理人产生之前 ,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4)交 接 :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 并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 计 :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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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在获得 中国证 监会核 准后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 金名称 变更 : 基金管理 人退任 后 ,应 原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 本基金
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核准: 新任基金托 管人产生之前 ,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4)交 接 :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 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5)审 计 :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 应当按 照规 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6)公 告 :基 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在获得 中国证 监会核 准后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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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 名 :如 果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时更换 , 由单独 或合计 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
(3)公 告 :新 任基金 管理人和 新任基 金托管 人应在更 换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七、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 依 法被撤销 、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 依法被撤 销 、 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后 ,成立基 金清算 小组 , 基金清算 小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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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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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 管协议 自基金 合同成立 之日起 成立 ,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生效 。
托 管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该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并
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四) 本协议一式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 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 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 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电子版资料寄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 , 基金管理人将负责
寄送以下资料: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根据投资人的定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寄送基金交易对账单 。 基金交
易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 月 度对账单在每月结束后
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当月有交易的投资者 发送月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
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投资者寄出季度对账单 ,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
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 日内向所有该年度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出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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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为投资人寄送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
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基金周刊等 。
(二)基金投资类服务
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通过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浦发银行 、 平安银行、 华夏
银行、民 生银行 、上海 银行 、中 信银行 、招商 银行 、中 信建投 证券 、 招商证券、
广发证券、 银河证券、 海通证券、 申银万国证 券 、 华福证券 、 光大证 券 、 华泰证
券、 信达证券、 天相投顾 、 诺亚正行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具体业务
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 人通过 本公司 网站为投 资者提 供基金 账户开立 、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回等各项业务。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
准。
(三)查询及修改服务
1、信息查询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 、 基金
产品信息、市场资讯信息、投资人基金账户信息等 ,并可 以 索 取 各 种 业 务 表 格 。
2、信息修改
投资人可 以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站 、客户 服务中 心人工坐 席对其 帐户的 地址 、
邮编、电话、邮件地址和寄送状态信息进行修改 。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交信息定制
申请并确定已预留了正确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 ,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电子邮
件、 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为投资人发送其所定制的信息 。 信息定制的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 基金分红提示信息 、 定期基金报告和临
时公告等。
(五)客户投诉处理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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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 信函、 电子邮件、 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 。 对于投资人的投诉处理, 基金管理
人将秉承及时处理, 及时回复的原则, 对于无法及时回复的投诉 , 基金管理人也
承诺将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信息反馈。
(六)服务联络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提供全天候 7×24 小时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在每个交易日 9:00-17:30 为投资人提供人工坐席服务 。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0666,021-6160189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865
1、网上客户服务
公司网址:www.jyvpfund.com
客户服务邮件地址:service@jyvpfund.com
投诉专用邮件地址:tousu@jyvpfund.com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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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1、2015 年 10 月 8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 公 布 金 元顺 安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调整 旗 下开 放 式 基 金
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2015 年 10 月 27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第 3 季度报
告;
3、2015 年 11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 公 布 金 元顺 安 丰利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 摘
要[2015 年 2 号] ;
4、2015 年 11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 公 布 金 元 顺 安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 2 号] ;
5、2015 年 11 月 25 日 , 在 《中国证券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和
www.jyvpfund.com 上 公 布 金 元顺 安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开 放 式 基 金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
6、2015 年 12 月 31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和
www.jyvpfund.com 上 公 布 金 元顺 安 丰利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原 金元 惠 理 丰 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净值公告;
7、2015 年 12 月 31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和
www.jyvpfund.com 上 公 布 金 元顺 安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实施 指 数熔 断 调 整 旗
下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8、2016 年 1 月 21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第 4 季度报
告。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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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 明书存 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基金销 售网点 的营业 场所 ,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
(二)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四)关于募集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