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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现金货币(000677)

工银现金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现 金快 线 货币 市 场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兴 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4 年5 月27 日证监 许可 【2014 】530号文 注册 。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于2014 年9 月23 日起生 效, 自该 日起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份 额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者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 认 购 ( 或申 购) 基 金的意 愿 、 时 机、 数量 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 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工具, 包括现 金、通知 存款、一 年以内 (含一年 ) 的银行定 期存款和 大额存 单、剩余 期限(或 回售期 限)在397 天以 内(含397 天)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中 期票 据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 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短 期融资 券 ,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民 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未来 若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同 业存 单 的, 在不 改变 基金 投资 目 标、 不改 变基 金风 险收 益 特征的 条件 下 , 本 基金 可 参与同 业存 单的 投资 , 不 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具体 投资 比 例限制 按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投 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效 法律 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投资者 购买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基 金 管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人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 应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产 品特 性 , 理 性判 断 市场 ,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括 : 市场风 险 、 利 率 风险 、 信用 风险 、 再 投资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 其他 风险 及本 基金 特有风险 等等 。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在所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 是风险 相对 较低 的基 金产 品。 在一 般 情况下 ,其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均低 于一 般债 券型 基金 ,也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与股 票型基 金。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 不 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日为2016 年3 月22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数 据截止 日 为2015 年12 月31 日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本 招募 说 明书已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重要提 示 ........................................................................................................................................... 2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6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25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6 九、基 金的 投资 ............................................................................................................................. 32 十、基 金的 业绩 ............................................................................................................................. 44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5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6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9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1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3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5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9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1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61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61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63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64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64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摘要 ..................................................................................................................... 65 附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摘要 ............................................................................................................. 79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一、 绪言 《工银 瑞信 现金 快线 货币 市场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以 下简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或 “招 募 说明书 ”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货 币市 场基 金 监督管 理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编报 规则 第 5 号< 货币 市场基 金信 息披 露特 别规 定>》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工银 瑞信 现金 快线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现 金快 线货 币市 场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 险、费 率 等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工银 瑞信现 金快 线货 币市 场基 金 2 、 基金 管理 人: 指 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 基金 托管 人: 指 兴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 指《 工 银瑞信 现 金 快 线货 币 市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对 基金 合 同的 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 管协 议 : 指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就本 基 金签 订 之 《 工银 瑞 信现 金 快线 货 币 市场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 招 募说 明 书 或本 招 募说明 书 :指《 工 银 瑞信 现 金快 线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工银 瑞信 现金 快线 货币 市场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 指中 国 现行有 效 并 公 布实 施 的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文 件 、司 法 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 工银 瑞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 登记 机构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 工 银瑞 信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或接 受 工 银瑞 信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持有 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 则》 : 指 《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规则》,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赎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41 、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债 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 平均 摊销 ,每 日计提 损益 47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 指按 照相 关法 规计 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48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 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49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 基金财 产中 扣除 ,属 于 基 金的营 运费 用 50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 、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过 程 54 、 指定 媒体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55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 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的 80% ;瑞 士信 贷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 会成 员 沈立强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 。1976 年 参加工 作 , 先 后在 中国 人 民银行 杭 州分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浙 江分行 、河 北分 行、 上海 分行工 作。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杭 州分 行 营业部 副主 任、 杭州 分行 营业部 主任 、浙 江分 行会 计出纳 处副 处长 、储 蓄处 副处长 、储 蓄 处处长 、人 事处 处长 、党 委组织 部部 长、 营业 部总 经理( 兼) 、浙 江分 行行 长助理 、副 行 长、党 委副 书记 ;中 国工 商银行 河北 分行 行长 ;中 国工商 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兼任 上海 市 银行同 业公 会会 长、 上海 市城市 金融 学会 会长 、上 海市支 付清 算协 会会 长、 上海市 金融 学 会副会 长、 上海 国际 商会 副会长 、上 海世 界贸 易中 心协会 副会 长、 中国 城 市 金融学 会常 务 理事、 上海 市宏 观经 济学 会常务 理事 、中 国社 会科 学院陆 家嘴 研究 基地 理事 会理事 、上 海 财经大 学校 董会 董事 ,上 海市人 大代 表。 Neil Harvey 先生 , 董事 , 瑞 士信 贷执 行董 事 , 常 驻香港 。 瑞士 信贷 银行 香 港和大 中 华区首 席执 行官 ,负 责私 人银行 、财 富管 理和 投资 银行业 务。 同时 ,Neil Harvey 先生 还 是资产 管理 亚太 地区 副主 席、亚 太区 运营 委员 会成 员。Neil Harvey 先 生在 投资银 行和 资 产管理 领域 有三 十年 的工 作经历 ,对 新兴 市场 和亚 太地区 有着 深刻 的了 解, 在亚太 地区 也 有十七 年的 工作 经历 。Neil Harvey 先生 在瑞 士信 贷 工作十 五年 ,担 任过 很多 职务, 目前 他是资 产管 理亚 太和 新兴 市场负 责人 。此 前, 他担 任亚洲 (除 日本 )投 资银 行和固 定收 益 业务负 责人 。另 外, 他在 瑞士信 贷和 其他 公司 都担 过要职 ,负 责澳 大利 亚、 非洲、 日本 、 拉美、 中东 、土 耳其 和俄 罗斯地 区的 业务 。 郭特华 女士 ,董事 , 博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长,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工银 家族 财 富(上 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董事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计 划部 副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 托 管部 处长 、副 总经 理。 王一心 女士 ,董事 , 高级 经济师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专 项融 资部 (公 司业 务二部 、营 业部 )副 总经 理;中 国工 商 银行营 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改 造信 贷部 经理 。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王莹女 士 ,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 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 册内部 审计 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 证书。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中国 工商银 行清 算 中心外 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副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 督局外 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工 商银 行内 部审 计局 境外机 构审 计处 处长 ,工 行悉尼 分行 内部 审计 师、 风险专 家。 田国强 先生 ,独 立董 事 , 经济学 博士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上 海财 经大学 高 等研究 院院 长, 美国 德州A&M 大 学经 济系Alfred F. Chalk 讲席 教授 。首 批中 组部 “ 千人 计划 ” 入选 者及 其国 家特 聘专家 ,首 批人 文社 会科 学长江 学者 讲座 教授 ,曾 任上海 市人 民 政府特 聘决 策咨 询专 家, 中国留 美经 济学 会会 长 (1991-1992)。2006 年被 《 华尔街 电讯 》 列为中 国大 陆十 大最 具影 响力的 经济 学家 之一 。主 要研究 领域 包括 经济 理论 、激励 机制 设 计、中 国经 济等 。


孙祁祥 女士 ,独 立董 事 , 经济学 博士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 融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 常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 副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 经济学 类学 科 专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国 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员 、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 C.V.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 亚太 风险 与保险 学会 主席 、美 国国 家经济 研究 局、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 美 国哈佛 大学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者 。在 《经 济研 究》 等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篇 ,主 持 过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和 国 际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 至 今担 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 库总 裁。 2、监 事会 成员 吴敏敏 女士:监 事, 经济 学 硕士。1996 年入 职中 国工 商银行 深圳 市分 行,2007 年调入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财务 会计部 副总 经 理、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制 改革办 公室 战略 引资 与上 市处副 处长 、战 略管 理与 投资者 关系 部 战略发 展与 合作 处副 处长 、处长 ,现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战略 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专家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 团) , 先后 担任 全球 投资银 行战 略部 助理 副总 裁、 亚太 区投 资银 行战 略 部副总 裁 、 中 国区执 行首 席运 营官 ,资 产管理 大中 国区 首席 运营 官,现 任资 产管 理中 国区 负 责人。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张舒冰 女士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担 任 主任科 员。 2005 年7 月加 入工银 瑞信 , 2005 年7 月至 2006 年12 月 担任 综合 管理部 翻译 兼 综合, 2007 年至2012 年 担 任战略 发展 部副 总监 , 2012 年至2014 年9 月 任职 于机 构客户 部, 担任机 构客 户部 副总 监及 总监职 务;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7 月 ,担 任机构 产 品部总 监。 2014 年11 月至 今, 担任 工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2015 年7 月 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洪波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会 计 师事务 所高级 审计 员;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总部 业务 主管;2009 年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法 律合 规部 副总监 。 倪莹女 士 : 监事 , 硕士 。2000 年至 2009 年 任职 于中 国人民 大学 , 历 任副 科长 、 科 长,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副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任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1997 年-1999 年中 国华 融信 托投 资公 司证券 总部 经 理,2000 年-2005 年中 国 华融资 产管 理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 部高 级副 经理。 江明波 先生 :硕 士, 现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 理(国 际)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工银 瑞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2000 年 7 月 至2001 年11 月 , 任 职于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担任研 究员 ;2001 年 12 月至 2006 年 12 月 ,任 职于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 普 天债 券基金 经理 、 社保债 券组 合、 社保 回购 组合基 金经 理、 机构 理财 部总监 助理 、 固 定收 益小 组负责 人。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杜海涛 先生 :硕 士, 现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 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 董事 。1997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 , 任 职于 长城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历任职 员 、 债 券 (金 融工 程) 研究 员 ;2002 年10 月至 2003 年 5 月 , 任 职 于宝盈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3 年6 月至 2006 年3 月 , 任 职 于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2006 年 加 入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赵紫英 女士 : 博 士,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海淀 支行 ,从 事国 际业 务;1994 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 ,任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职于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国 际业 务部 ,历 任综 合科科 长、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2002 年5 月至 2005 年 6 月 , 任 职于中 国工 商银 行牡 丹卡 中心 , 历 任市 场营 销部 副 总经理 、 清算 部副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魏欣女 士,11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2005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 副总 监;2011 年4 月20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8 月22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 7 天理 财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2012 年 10 月 26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 14 天 理 财债券 型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4 年 9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现金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10 月22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添 益快 线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5 月26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新财 富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 银双利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 29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丰盈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6 月 19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 财富快 线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王朔先 生,5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2010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曾 任研 究部 研究 员、 固定收 益 部研究 员 , 现 任固 定收 益 部基金 经理 兼宏 观货 币市 场研究 员 。2013 年11 月 11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 1 月 27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薪金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 经理;2015 年 7 月 1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添益 快线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7 月1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现金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杜海涛 先生 ,简 历同 上。 何江旭 先生 ,19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2010 年 4 月12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担任 工银 核 心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7 月 30 日, 担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宋炳珅 先生 ,12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信 建投 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总 监兼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添 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3 年1 月28 日至2014 年12 月5 日 , 担 任工 银瑞 信60 天 理财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4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年1 月20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红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1 月 20 日 至今 , 担 任 工银核 心价 值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瑞信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4 年 11 月 18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 瑞 信医 疗保 健行 业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2 月 16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 战略转 型主 题股 票型 基金 基金经 理。 欧阳凯 先生 ,14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1 年12 月 2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保本 混合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2 月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保本2 号 混合 型发起 式基 金基 金经 理(自2016 年2 月19 日起 变更 为 工银瑞 信优 质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6 月26 日起 至今担 任工 银瑞 信保 本 3 号混合 型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信用 纯债两 年定 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9 月19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 银瑞信 新财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5 月26 日 起至今 担任 工银 丰盈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黄安乐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后 在天 相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 国 信证 券经济 研究 所担 任资 深分 析师 , 国 信证 券资 产管 理 总部担 任投 资经 理 、 研 究 员;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任 权益 投 资部总 监 。2011 年11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主题 策 略混合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 精选平 衡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高端 制造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4 月28 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新材 料新 能源 行业 股票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 李剑峰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业务 经理 、 高 级副经 理 ;2008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 曾任 固定 收益 研 究员 , 现 任专 户投 资部 总 监, 专户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日 年化 收益 率;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证券 法》的行 为,并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合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的 规定 , 并 履行 披 露义务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 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 责对 公司 治理结 构进 行定 期的 评估、 检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险 管理 和 合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 查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事 会下 设 资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格 、高 级管 理人 员资 格、独 立董 事 资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励 政策 ,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会 批 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责 公司 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 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 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a)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执行委 员会下属 的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责对 公司经 营管理中 的重大突 发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动 包括自 我控制 、 职责分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绩评 价、严 格 授权、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 以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是内 部控 制的 第一 道 防线。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立 双向的 信息交 流 途径, 形 成了自 上而下 的 信息传播 渠道和 自下而 上 的信息呈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报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控 由公司 治理 与 风 险控制 委 员会、 督察长 、 风险管理 委员会 和法律 合 规部等部 门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务 部门 的法 律合 规 部 ,其中 监察 稽 核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提出 改进 意 见,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效 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 公司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兴 业银 行” )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90.5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李 峰


电话:021-52629999-212050 传真:021-62159217 (二 )发 展概 况及 财务 状 况 兴业银 行成 立于 1988 年 8 月, 是经 国务 院、 中国 人民银 行批 准成 立的 首批 股份制 商 业银行 之一, 总行 设在 福建 省福州 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 股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票代码 :601166 ) ,注 册资 本 190.52 亿 元。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兴 业银 行始终 坚持 “真 诚服 务, 相伴成 长” 的经 营理 念, 致力于 为 客户提 供全 面、 优质 、 高 效 的金融 服务 。 根据 2015 年 业绩快 报 ,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银 行资 产总 额 达 5.30 万亿元 , 实 现营 业收 入 1544.99 亿 元, 全 年实 现归 属 于母公 司股 东的净 利 润 502.57 亿 元 。 在 2015 年英 国 《银 行家 》 杂志全 球银 行 1000 强 排名 中, 兴业 银 行按一 级资 本排 名列 第 36 位;在 2015 年 《福 布斯 》 全球上 市企 业 2000 强排 名 中,兴 业 银行位 居 第 73 位; 在 2015 年 《 财富 》 世 界 500 强 中, 兴业 银行 排名 第 271 位, 稳居 全球 银行 50 强 、全 球上市 企 业 100 强 、世 界企 业 500 强。 (三) 托管 业务 部的 部门 设置及 员工 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下 设综 合管理 处、 市场 处、 委托 资产管 理 处、科 技支 持处 、稽 核监 察处、 运营 管理 处、 期货 业务管 理处 、期 货存 管结 算处、 养老 金 管理中 心等 处室 ,共 有员 工 110 人, 平均 年龄 32 岁,100% 员工 拥有 大学 本 科以上 学历 , 业务岗 位人 员均 具有 基金 从业资 格。 (四)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 得基 金托管 资格 。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准 文 号:证 监基 金字[2005]74 号。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兴 业银 行已 托管 开放 式基金 82 只, 托管基 金财 产规 模 2824.63 亿 元。 (五)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 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2 、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审计 部、 资产 托管 部内设 稽 核监察 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处 室共 同组 成。 总行 审计部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指 导和监 督;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独立 、专 职的 稽核 监察 处,配 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负 责托 管 业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工作 职权和 能力 。各 业务 处室 在各自 职责 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 、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风险 控制 必 须覆 盖基 金托 管部 的所 有 处室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 务过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程和业 务环 节; 风险 控制 责任应 落实 到每 一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职 责范围 内的 风险 负责 。 (2) 独立 性原 则: 资产 托管 部 设立 独立 的稽 核监 察处 , 该处 室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 和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各 处室 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 计上 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 制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则 :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 理指 标 体系 ,使 风险 管理 更具 客 观性 和操作 性。 (5) 防火 墙原 则: 托管 部自 身 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 管业 务日 常操 作部 门 与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6)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体 系同 所处 的环 境相 适应 , 以合 理的 成本 实现 内控 目 标, 内部制 度的 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性 ,并 应当 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进 行相应 修改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应 当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不受 内部控 制约 束 的权力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纠 正; (7) 审慎 性原 则。 内控 与风 险 管理 必须 以防 范风 险, 审 慎经 营,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 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 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控 优先 ” 的原则,在新设机构 或新增业务 时,做 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设 ; (8) 责任 追究 原则 。各 业务 环 节都 应有 明确 的责 任人 , 并按 规定 对违 反制 度的 直 接责 任人以 及对 负有 领导 责任 的主管 领导 进行 问责 。 (六)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1 、 制 度建 设: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 、 建立 健全 的组 织管 理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 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 稽 核 监察处 指导 业务 处室 进行 风险识 别、 评估, 制定 并 实施风 险 控制措 施。 4 、 相对 独立 的业 务操 作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 人 员管 理: 进行 定期 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 应急 预案: 制定 完备 的 《应急 预案 》 , 并组 织员工 定期演 练; 建立 异地 灾备 中心,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对 象和 范围 、 投 资组 合比例 、 投 资 限制、 费用 的计 提和 支付 方式、 基金 会计 核算 、基 金资产 估值 和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收益 分 配、申 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金 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 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甲 5 号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7 层甲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35 联系人 : 王 秋雅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howbuy.com/ (3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 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 华远 企业 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唐 昌田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4 )成 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武侯区 科华 中路8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交子 大道177 号中 海 国际中 心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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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 : 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5 )华 瑞保 险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嘉 定区 南翔镇 众仁 路 399 号运 通 星财富 广 场 1 号楼 B 座 13 、14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8 号金茂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路昊


联系人 : 茆勇 强 电话:021-61058785


传真: 021-616420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1058785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和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 求的销 售机 构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甲 5 号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7 层甲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348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 事 务所 住 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 话: (021 )31358666 传 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楼16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民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六 、基金 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募 集。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2014 年5 月27 日 证监 许可 【2014 】


530 号文 注册 。 (二) 基金 类型 货币市 场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 按初始 面值 发售 。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七 、基金 合同的 生 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 9 月 23 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销 售机 构。 销售 机构 名单和 联 系方式 见上 述第 五章 第( 一)条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 告。若 基金 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上 述方式 进行 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销售 机构 另行公 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4 年 10 月 13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确认接 受 的 ,视 为下 一开 放日的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 定价” 原则 , 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的基 准进 行 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本 基金的 总规 模限 额 , 但 应 最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若投资 人全 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其当 日收 益将 立即 结清, 并随 赎回 款项 一起 支付给 投 资人; 若当 日收 益为 负值 ,将自 动按 比例 结转 当前 未付收 益, 再进 行赎 回款 项结算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遇交 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回 款在 该等 故障 消除 后及时 划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银 行账 户。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 关 条款 处 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者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应及时 查询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购时 , 投 资者 通过 销 售网点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金 额 为 0.01 元 ; 实 际 操作中 ,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投资 人将 当期 分配 的基金 收益 再投 资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 额的限 制。 2、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最低 申购金 额 为 0.01 元 , 追加 申购每 笔最 低金 额 为 0.01 元; 每 次赎回 基金 份额 不得 低 于0.01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网点 保留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0.01 份 的,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保持为 人民 币1.00 元。 2、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与赎回 费用 。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 金额申 购 ” 方式 ,申 购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计算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元 申购份 额 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T 日申 购 金额为10,000.00 元 ,则 投 资者可 获得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4、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 份额赎 回 ” 方式 ,赎 回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T 日 赎回 1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则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如 下:赎 回 金额=10,000.00×1.00=10,000.00 元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有 关规 定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在 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1、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 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加 权益并 办理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2、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 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除 权益并 办理 相应 的登 记手 续。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最迟 于 开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 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本基 金出 现当 日净 收益 小于零 的情 形 , 为 保护 持 有人的 利益 , 基金 管理 人 将暂停 本 基金的 申购 。 5、当 日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的总 规模 限额 。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7、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4、7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本基 金出 现当 日净 收益 小于零 的情 形 , 为 保护 持 有人的 利益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暂 停 本基金 的赎 回。 6、 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受 赎回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 应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 后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 赎回金 额。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 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金 的 赎回 申 请; 已 经 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 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一)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 确定公 告增 加次 数, 并根 据《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刊 登公 告。 (十二)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四)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六)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十七 )未 来条 件许 可情 况下的 基金 模式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条 件成 熟时,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情况下 , 按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方式 进行 转让 ,或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质押 等相关 业务 , 届时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但 须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并 提前 公告。 九、 基金 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控制 风险 并 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 力争 实现 超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工具 , 包 括现 金、 通 知存 款、 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限 ) 在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认 可的 其 他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工 具。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同业存 单的 ,在 不改 变基 金投资 目 标、不 改变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条件 下, 本基 金可 参与同 业存 单的 投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具体 投资 比例限 制按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取利 率策 略、 信用策 略、 相对 价值 策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 的前提 下, 发掘 和利 用市 场失衡 提供 的投 资机 会, 实现组 合增 值。 1、利 率策 略 通过全 面研 究 GDP 、 物价 、就业 以及 国际 收支 等主要 经济 变量 ,分 析宏 观经 济运行 的 可能情 景, 并预 测财 政政 策、货 币政 策等 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供 求状 况 变化趋 势及 结构 。在 此基 础上 , 预测 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变 动趋 势, 以及 金融 市场收 益率 曲 线斜度 变化 趋势 。 2、信 用策 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分 析债券 发 行人 所处 行业发 展前 景 、 发展 状况 、市场 地 位 、财 务状 况 、 管理 水平 和债务 水平 等因 素, 评价 债券发 行人 的信 用风 险 。 跟踪债 券发 行 人和债 券工 具自 身的 信用 质量变 化, 并结 合外 部权 威评级 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结 果,确 定基 金 资产对 相应 债券 的投 资决 策。 3、类 属配 置策 略


研究国 民经 济运 行状 况, 货币市 场及 资本 市场 资金 供求关 系, 以及 不同 时期 市场投 资 热点, 分析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券 等不 同债 券种 类的利 差水 平, 评定 不同 债券类 属的 相 对投资 价值 ,确 定组 合资 产在不 同债 券类 属之 间配 置比例 。 4、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认为 普通 债券 的估 值,主 要基 于收 益率 曲线 的拟合 。在 正确 拟合 收益 率曲线 的 基础上 ,及 时发 现偏 离市 场收益 率的 债券 ,并 找出 因投资 者偏 好、 供求 、流 动性、 信用 利 差等导 致债 券价 格偏 离的 原因; 同时 ,基 于收 益率 曲线判 断出 定价 偏高 或偏 低的期 限段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从而指 导相 对价 值投 资, 选择出 估值 较低 的债 券品 种。 对于含 回售 条款 的债 券, 本基金 将仅 买入 距回 售日 不超过397 天以 内的 债券 ,并在 回 售日前 进行 回售 或者 卖出 。 5、相 对价 值策 略 本基金 认为 市场 普遍 存在 着失效 的现 象, 短期 因素 的影响 被过 分夸 大。 债券 市场的 参 与者众 多, 投资 行为 、风 险偏好 、财 务与 税收 处理 等各 不 相同 ,发 掘存 在于 这些不 同因 素 之间的 相对 价值 ,也 是本 基金发 现投 资机 会的 重要 方面。 本基 金密 切关 注国 家法律 法规 、 制度的 变动 ,通 过深 入分 析市场 参与 者的 立场 和观 点,充 分利 用因 市场 分割 、市场 投资 者 不同风 险偏 好或 者税 收待 遇等因 素导 致的 市场 失衡 机会, 形成 相对 价值 投资 策略, 运用 回 购、远 期交 易合 同等 交易 工具进 行不 同期 限、 不同 品种或 不同 市场 之间 的套 利交易 ,为 本 基金的 投资 带来 增加 价值 。 6、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当前国 内资 产支 持证 券主 要为以 银行 贷款 资产 、住 房抵押 贷款 等作 为基 础资 产的信 贷 资产证 券化 产品 ,本 基金 侧重于 对基 础资 产质 量及 未来现 金流 的分 析, 采用 基本面 分析 和 数量化 模型 相结 合, 对个 券进行 风险 分析 和价 值评 估后进 行投 资。 本基 金将 严格控 制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信 用等级 并密 切跟 踪评 级变 化,采 用分 散投 资方 式以 降低流 动性 风 险。 (四)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七 天通知 存款 税后 利率 。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支 取时 需提 前通 知银 行,约 定支 取日 期和 金额 方能支 取 的存款 ,具 有存 期灵 活、 存取方 便的 特征 ,同 时可 获得高 于活 期存 款利 息的 收益。 如果今 后 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或者 更科 学客 观的业 绩 比较基 准 适 用于 本基 金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根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五)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在所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是风险 相对 较低 的基 金产 品。在 一 般情况 下, 其风 险与 预期 收益均 低于 一般 债券 型基 金,也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与 股票型 基 金 。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 ”管 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科 学 的投资 管理 流程 ,具 体包 括投资 研究 、投 资决 策、 组合构 建、 交易 执行 和风 险管理 及绩 效 评估等 全过 程, 如 图 1 所 示。 图 1


固定收 益证 券投资 管理 程序 1、投 资研 究及 投资 策略 制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固定 收益 证券投 资与 研究 方面 ,实 行投资 策略 研究 专业 化分 工制度 , 由基金 经理 与研 究员 组成 专业小 组, 进行 宏观 经济 及政策 、产 业结 构、 金融 市场、 单个 证 券等领 域的 深入 研究 ,分 别从利 率、 债券 信用 风险 、相对 价值 等角 度, 提出 独立的 投资 策 略建议 ,经 固定 收益 投资 团队讨 论, 并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批准 后形 成固 定收 益证券 指导 性 投资策 略。 该投 资策 略是 公司未 来一 段时 间内 对该 领域的 风险 和收 益的 判断 ,对公 司旗 下 管理的 所有 基金 或组 合的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投资 具有 指导作 用。 各个专 业领 域的 投资 策略 专业小 组每 季度 定期 举行 策略分 析研 讨会 议, 提出 下一阶 段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小 组 研究小 组 久期配 置/ 期 限结构 配置 类属配 置 个券选 择 组合构 建 绩效评 估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中央交 易室 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宏 观 策 略 研 究 信 用 、 转 债 个 券 研 究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投资策 略, 每周 定期 举行 策略评 估会 议, 回顾 本周 的各项 经济 数据 和重 大事 项,分 析其 对 季度投 资策 略的 影响 ,检 讨投资 策略 的有 效性 ,必 要的时 候进 行调 整。 2、投 资决 策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固定 收益 证券总 体投 资策 略的 指导 下,根 据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目标 、 投资范 围及 投资 限制 等规 定,制 定相 应的 投资 计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决 定基 金总体 投资 策略 及资 产配 置方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提供 指导 性意 见, 并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 管理的 重大 问 题。 3、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在 权限 范围 内,评 估债 券的 投资 价值 ,选择 证 券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合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常管 理。 4、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5、风 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监 及基 金经 理, 并就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 管理建 议。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并 对投资 过程 中存 在的 风险 隐患向 基 金经理 、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及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进 行风 险提 示。 (七)投 资限 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评级 在 AAA 级以下 的企 业债 券;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 市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 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应符 合 以下规 定: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外,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正 回购的 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因 发生 巨额赎 回致 使货 币市 场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20% 的 ,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4) 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应 当是具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人资 格、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业 务 资格或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5)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6 ) 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 不包 括有 存款 期限 , 但 根据协 议可 以提 前 支 取且 没有利 息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7 )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过 397 天;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金 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AAA 以上( 含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短期 企业 债券 及短期 融资 券的 比例 ,合 计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1)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 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以 下标 准: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国 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例如 ,若中 国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主权评 级 为A- 级, 则低 于 中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本 基金 持有 短期 融资 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2)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变 更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 准,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除上述 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的计算 (1) 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 Σ 投 资 于金 融 工 具产 生的 资 产 × 剩余 期 限- Σ 投 资于 金 融 工 具产 生 的 负债 ×剩 余 期 限+债 券正 回购 ×剩 余期 限 )/(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资产-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 生的负 债+ 债券正 回购 )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 含银 行 存款 、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 证金、 证券清 算款 、买 断式 回购 履约金 ) 、 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额存 单、 债券 、逆 回购 、央行 票据 、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 期限的 确定 1)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算 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 为 0 天; 证券 清算 款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买 断式回 购履 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2)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3)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以 下情 况除外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允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允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回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4) 回购 (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 回购 ) 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 5)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的 实 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6)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返 售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 8)短 期融 资券 的剩 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 期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 对其 它金 融工 具 ,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基于 审慎 原则 , 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 定、或 参照 行业 公认 的方 法计算 其剩 余期 限。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对剩 余期 限计 算方 法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4、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十)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债 权人 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十二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报告 期 为2015 年10 月1 日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389,863,632.19 36.98 其中: 债券 1,349,863,632.19 35.92 资产支 持证 券 40,000,000.00


1.06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50,496,935.74 17.31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53,540,668.80 44.00 4 其他资 产 64,119,844.53 1.71 5 合计 3,758,021,081.26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 告期债 券回 购融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7.1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37,999,450.00 9.8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融 资余 额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 资余额 占资 产 余额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说 明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本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没 有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20% 的情 况。 3 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剩余 期限 3.1 投 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0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96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情况 说明 本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没有超 过 120 天 的情 况。


3.2 报 告 期末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29.67


9.89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3.5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22.8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32.4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19.6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合计 108.08 9.89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9,876,801.04 1.1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40,171,444.83 4.1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40,171,444.83 4.1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69,959,192.86 28.38 6 中期票 据 100,624,786.80 2.94 7 同业存 单 99,231,406.66 2.90 8 其他 - - 9 合计 1,349,863,632.19 39.50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 - - 注:上 表中 ,债 券的 成本 包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 5 报 告期末 按摊 余成本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511327 15 平安 CD327 1,000,000 99,231,406.66 2.90 2 101355002 13 陕 有色MTN001 500,000 50,584,031.39 1.48 3 1182005 11 豫 煤化MTN1 500,000 50,040,755.41 1.46 4 130306 13 进出 06 500,000 50,038,798.93 1.46 5 130211 13 国开 11 400,000 40,020,760.57 1.17 6 011599800 15 山钢 SCP007 400,000 39,990,776.65 1.17 7 011515009 15 中 铝业SCP009 400,000 39,966,202.01 1.17 8 020078 15 贴债 04 400,000 39,876,801.04 1.17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9 150307 15 进出 07 300,000 30,068,229.03 0.88 10 041561022 15 阳泉 CP003 300,000 30,032,218.13 0.88 注:上 表中 ,债 券的 成本 包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


6 “ 影 子定价” 与“ 摊 余成本 法” 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694%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808%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168%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份) 期末市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589207 15 京诚 1A1(总价) 200,000 20,072,000.00 0.59 2 123723 福能 融02( 总价) 100,000 10,036,000.00 0.29 3 119299 广交 投A1 100,000 10,003,000.00 0.29 8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8.1 本 基 金 采用固 定份额 净值 ,基金 账面 份额净 值始 终保持 为人 民币 1.00 元。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摊 余成本 法,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按票面 利率 或商 定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 日计 提收益 或损 失。 8.2 本 报 告期 内 , 本基金 持有 的剩余 期限 小于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 的 浮动 利率债 券的 摊余成 本总 计在每 个交 易日均 未超 过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20%。 8.3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十名 证 券 的发 行 主体 本 期未 出 现 被监 管 部门 立 案调 查 ,或 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8.4 其 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31,160,413.81 4 应收申 购款 32,959,430.72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4,119,844.53 8.5 投 资 组合 报告 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无。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 年9 月23 日,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的 投资业 绩及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1 )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4 ) (1) -(3) (2) -(4) 2014.9.23-2014.12.31 0.8805% 0.0025% 0.3736% 0.0000% 0.5069% 0.0025% 2015.1.1-2015.12.31 3.9754% 0.0068% 1.3500% 0.0000% 2.6254% 0.006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4.8908% 0.0062% 1.7199% 0.0000% 3.1709% 0.0062%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收益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比较


(2014 年 9 月 23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9 月23 日 生效 。


2、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建仓 期 为6 个 月。 截至 报告期 末 ,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及 投资限 制的 规定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工 具, 包 括现金 、通 知存 款、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定 期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剩余 期限( 或回 售 期限) 在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中期 票据;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资 的其 他货 币市 场工 具。 十 一、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 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十 二、基 金 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 余 成本法 ”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本基 金 不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2、 为了 避免 采用 “ 摊余 成 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即 “影 子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定价” 。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偏离 达 到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风 险控 制的 需要调 整组 合, 其中 ,对 于偏离 程度 达 到或超 过0.5% 的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参考 成交 价 、 市 场利 率等 信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更 能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3、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 值程 序 1、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第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截 尾的 方式 舍去。 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是按日 结转 份 额的,7 日年 化收 益率 是 以最近 7 日(含 节假 日) 收 益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精确 到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3 位,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估值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点 后4 位或7 日 年化收 益率 百 分号内 小数 点 后3 位 以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 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资产 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资产 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 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 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 减轻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十 三、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年 费率计 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0.3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于次 月前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5%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0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于次 月前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25% , 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计 算公 式具 体如 下: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 性支付 给注 册登 记机 构, 由注册 登记 机构 代付 给销 售机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针对 全部 或部分 份额 类别 ,调 整基 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调 低前述 费率 的,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按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公 告并办 理 备 案手 续。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四、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损 益后 的余 额。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 日分 配、 按日 支付” 。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基 金收 益情况 , 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为基准 ,为 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每日 结转。 投资 人当 日收 益分 配的计 算保 留 到小数 点后2 位 ,小 数点 后第 3 位按 截尾 原则 处理 ,因截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 再次分 配, 直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到分完 为止 ;


4、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收益 情 况, 将 当日 收益 全部 分配 , 若当 日已 实现 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零时 ,当 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5、本 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 算并分 配时 ,每 日收 益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利 转 基金 份额)方 式, 投 资人 可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收 益; 若投资 人在 当日 收益支 付时 , 其当日 净收 益为 正值 ,则 为投资 人增 加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其当 日净 收益 为负 值,则 缩减 投 资人基 金份 额; 其当 日净 收益为 零, 则保 持投 资人 基金份 额不 变; 6、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有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 当 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8、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调 整基 金收益 的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每个 工作 日公 告前 一个 开放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披 露节 假日期 间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节 假日最 后一 日的7 日 年化 收益率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放 日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 遇节假 日顺延) ,每 日例 行 的收益 结转不 再另 行公 告。 (五)本 基金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见 基金 合同 第十 八部 分 。 十 五、基 金的会 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 六、基 金的信 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 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等 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 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4、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告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 基 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已 实现 收益/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截尾 的方 式保 留至 小数 点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 益率采 用 四舍五 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点 后 第3 位。 (2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工 作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然 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媒 体 上。 5、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6、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业务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但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 变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当“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影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情 形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 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 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十 七、基 金的风 险 揭示 本基金投 资过程中 面临的 主要风险 有:市场 风险 、 利率风险 、信用风 险、 再 投资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 操作 风险 、 其 他 风险 及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 与投资 组合 管理 直接 相关 的市场 风险 、 利率风 险 、 信 用风 险及 流 动性风 险 等 可以 使用 数量 化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 制 , 而操作 风险 可以 建立有 效的 内控 体系 加以 管理。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市场 价格 的波动 。 2、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其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 另 外, 由于交 易对 手违 约造 成的 损失也 属于 信用 风险 。 4、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率 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流 动性 风险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6、操 作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7、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基金 托管 人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8、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始终 保持 为1.00 元 , 每 日分 配收 益 。 但 投资 者 购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 基 金每 日 分配的 收益 将 根据市 场情 况上 下波 动, 在极端 情况 下可 能为 负值 ,存在 亏损 的可 能。 十 八、基 金合同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报 中国 证监 会 完 成备 案手续 后 方可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 个月 , 但 因本基 金所 持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基 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 、基 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一、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 人 (或称 “公司” ) 承诺为 本基金 的 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 理 人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 有 关情 况 , 增加 或修改 ) 。 具体 内容 如下 : (一) 关于 基金 账户 确认 公司向首 次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 送《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公司 将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基 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 关于 对账 单服 务 1 、 公司 的网 站、 热线 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 额持有 人可登 录公 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 我的账 户”栏 目,输 入 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自 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的 对账 单。 (2 ) 份额 持有 人用 带有 传 真机的 电话 , 拨打 公司 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 入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 公 司将 按照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求 , 提 供纸 质、 电 子 邮件、 短信 对账 单。 上 述 对账单 需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 件 、短 信等 向公 司主 动定 制。其 中: (1 )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公 司为定 制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月 度、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电子 对账 单在每 月、 季、 年 度结 束 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 有人指 定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2 ) 手机 短信 对账 单: 公 司为定 制手 机短信 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发 送交 易发 生时间 段 的季度 手机 短信 账单 。 手 机 短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年度结 束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有 人 指 定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 纸质 对账 单: 公司 为 定制纸 制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寄 送交 易发 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 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 。 3 、 提示: 由于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不 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 关于 收益 分配 方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 利再投 资 , 投 资人 可通 过 本公司 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 心或销 售机 构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 关于 定期 定额 投资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 款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 定 期 定额投 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制 , 具体 实施 时间 和 业务规 则将 以相 关公告 为准 。 (五) 关于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子 版) 。如 需通过手 机或电子 邮件获得 上述资 讯,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公 司网站或 热 线 电话定 制。 (六) 关于 联络 方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 、 热线 电话 :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 ) 人工服 务 :我 公司为 客户提供 每天24 小时人 工 服务,内 容包括 :账 户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 ) 自助电 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 自动语 音 服务,客 户可通 过热 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金 份额 、 基金 净值 、 基 金对 账单 、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及 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 、 在线 客户 服务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目 ,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击 “在 线 客服 ” 图 标通 过网 络在 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 在 线客 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24 小 时 , 内容包 括 : 基 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3 、 电子 邮件 和电 话留 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线 电话 (按 “6 ” )发 送邮 件或 留言 , 投资人 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个 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 关于 电子 化交 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 时服 务)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务, 包 括: 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撤单 、 分 红方 式变 更及查 询等 业务 。 电 子化 交易方 式 有 :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 使用 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 过网 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 基金 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手机APP 客 户端: 操作 简单 、应用 灵活 ,客户 可随 时 随地通 过手 机客户 端办 理 业务。 下 载方式 : 客户 可以 通过 在 本公司 官 网 下载 , 也可 以 通过App Store 、91 助手 、 安卓网 等应 用市 场搜索 下载 。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 关于 网站 服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 查 询、 基金 资 讯、投资 策略报 告、交易 状态查询 、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 定额计 算器专 业理财工 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 电 话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二十 二、 其他应 披 露事项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公告 如下 : 1 、 关 于 工 银 瑞 信 现 金 快 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015 年 国 庆 节 假 期 暂 停 申 购 的 公 告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2015-09-24 ; 2 、 关 于增 加 成 都农 村 商业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为 工 银瑞 信 现 金 快线 货 币市 场 基金 销 售 机构的 公告 ,2016-01-26 ; 3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副 总经 理变 更的 公告 ,2016-01-30 ; 4 、 关 于工 银瑞 信现 金快 线 货币市 场基 金 2016 年 春节 假期暂 停申 购的 公告 , 2016-02-01 ; 5 、 关 于增 加 华 瑞保 险 销售有 限 公 司 为工 银 瑞信 现 金快 线 货 币 市场 基 金销 售 机构 的 公 告,2016-03-16 ; 6 、 关 于增 加 太 平洋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为 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旗下 部 分基 金 销 售机构 的公 告,2016-03-22 。 二十 三、 招募说 明 书存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四、 备查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工 银瑞信 现金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募 集注册 的 文件 (二) 《工 银瑞 信现 金快 线 货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 同》 (三) 《工 银瑞 信现 金快 线 货币市 场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以上第 (一) 至 ( 五 ) 、 ( 七) 项 备查 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办 公场 所、 营业 场所, 第 ( 六) 项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办 公场 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工银瑞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五月六日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的 权利、义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4)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 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 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 收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 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 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和销 售服务 费 (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低基 金的销 售服 务费 率或 在对 现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变更 收费 方式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 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的其 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 50%)。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 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六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含 三分 之一 )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但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 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完 成备 案手 续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 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改 导致 相 关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 终 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报 中国 证监 会 完 成备 案手续 后 方可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 个月 , 但 因本基 金所 持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 一)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 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时 间: 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经营范 围: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注册资 本:190.52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有价 证券 ;买 卖、 代理 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资产 托管 业 务;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 汇、 售汇业 务;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 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财务 顾问 、资信 调查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咨询、 见证 业务 ;经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 金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的 工具 , 包 括现 金、 通知存 款、 一年 以内 ( 含 一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 余期 限 (或 回售 期限 )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认 可的 其 他具有 良好 流 动 性的 货币 市场工 具。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同业存 单的 ,在 不改 变基 金投资 目 标、 不改 变基 金风 险收 益 特征的 条件 下 , 本基 金可 参与同 业存 单的 投资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具体 投资 比例限 制按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 票、 权证 ;


(2 )可 转换 债券 ;


(3 )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4 )信 用等 级评 级在 AAA 级以 下的 企业 债券 ;


(5 ) 以定 期 存 款利 率 为基准 利 率 的 浮动 利 率债 券 ,但 市 场 条 件发 生 变化 后 另有 规 定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1 的,从 其规 定;


(6 )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遵 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 平均剩 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不 得超 过 120 天; (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 除发 生 巨 额赎 回 的情形 外 , 本 基金 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 正回 购 的 资金余 额在 每个 交易 日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因发 生巨额 赎回 致使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20% 的, 管理 人应 当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4 ) 本基 金 的 存款 银 行应当 是 具 有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人 资 格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 业 务资格 或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托 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5 ) 存 放在 具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6 ) 本基 金 投 资于 定 期存款 ( 不 包 括有 存 款期 限 ,但 根 据 协 议可 以 提前 支 取且 没 有 利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债券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过 397 天;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本 基金应 投资 于 信用级 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本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 公司发 行的 短期 企业 债券 及短期 融资 券的 比例 , 合 计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1 )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以 下标 准: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2 1 )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 根 据有 关 规 定予 以 豁免信 用 评 级 的短 期 融资 券 ,其 发 行 人 最近 三 年的 信 用评 级 和 跟踪评 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 国 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 A- 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3 ) 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 本 基金 持 有 短期 融 资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应 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20 个交 易日内 予以 全部 减持 。 (12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变 更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 准,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除上述 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进 行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的 ,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 说明理 由 ,并 在与 交易 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与基 金托 管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3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 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 法律责 任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仍 未承 担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相关 交易 对手 追偿 ,基 金托管 人应 予 以必要 的协 助与 配合 。 基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相应 损失 和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 产 净值 计算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7 日年化 收益 率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 核查。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 与 存款 银 行建 立 定期 对 账 机 制, 确 保基 金 银行 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有 关法规 规定 , 与 基金 托管 人、 存 款机 构签 订相 关书 面协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相 关法规 及协 议对 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进 行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 复核相 关协 议、 账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 实书 等有关 文件 ,切 实履 行托 管职责 。 3 、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在 开 展基 金 存款 业 务 时, 应 严 格遵 守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4 、 基 金投 资 银 行存 款 的,基 金 管 理 人应 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定 期存 款提前 支取 的 损失由 其承 担。 (七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的 监督 1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基 金在投 资中 期票 据前 ,基 金管理 人须 根据 法律 、法 规、 监管 部门的 规定 ,制 定严 格的 关于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并 书 面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协商 一致,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上 述文件 对基 金 管理人 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额 度和比 例进 行监 督。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4 2 、 如未 来 有 关监 管 部门发 布 的 法 律法 规 对证 券 投资 基 金 投 资中 期 票据 另 有规 定 的 , 从其规 定。 3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情 况 , 有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完 善情 况, 有 关额 度 、 比 例限 制的 执行情 况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协 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时 发出 回函 ,并 及时 改正。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违规 事项 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切 实履行 监督 职 责,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八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书 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 并改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相 应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5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 不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 基 金托 管 人 对所 托 管的不 同 基 金 财产 分 别设 置 账户 , 与 基 金托 管 人的 其 他业 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基 金托 管 人 按照 基 金合同 和 本 协 议的 约 定保 管 基金 财 产 , 如有 特 殊情 况 双方 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内 交易 交 收、托 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6 6 、 对 于因 为 基 金投 资 产生的 应 收 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与有 关 当事 人 确定 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 人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与 配合 , 但 对此 不承 担相应 责 任 。 7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 期 满或 基 金停止 募 集 时 ,募 集 的基 金 份额 总 额 、 基金 募 集金 额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 若 基金 募 集 期限 届 满,未 能 达 到 基金 合 同生 效 的条 件 , 由 基金 管 理人 按 规 定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 名 义 开设 资 产托 管 专户 , 保 管 基金 财 产的 银 行存 款 。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同时 也是 基金托 管人 在法 人集 中清 算模式 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包括本 基金 财 产在内 的所 有托 管资 产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户 。该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的 资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2 、 基 金银 行 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 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 在 符合 法 律 法规 规 定的条 件 下 ,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通 过 基 金 银行 账 户办 理 基金 资 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 人 在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公 司 为本 基 金 开立基 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的 证券 账户 。 2 、 基 金证 券 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 仅 限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7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 金证 券 账 户的 开 立和证 券 账 户 卡的 保 管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 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 基 金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 名 义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 结算 备 付 金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结 算互 保基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 若 中国 证 监 会或 其 他监管 机 构 在 本托 管 协议 订 立日 之 后 允 许基 金 从事 其 他投 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五) 定期 存款 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在 存款机 构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包括 实体 或虚 拟账 户, 其预留 印 鉴经各 方商 议后 预留 。本 着便于 本基 金的 安全 保管 和日常 监督 核查 的原 则, 存款行 应尽 量 选择基 金托 管人 经办 行所 在地的 分支 机构 。对 于任 何的定 期存 款投 资, 基金 管理人 都必 须 和存款 机构 签订 定期 存款 协议, 约定 双方 的 权 利和 义务, 该协 议作 为划 款指 令附件 。该 协 议中必 须有 如下 明确 条款 : “ 存 款证 实书 不得 被质 押 或以任 何方 式被 抵押 , 并 不得用 于转 让 和背书 ; 本 息到 期归 还或 提 前支取 的所 有款 项必 须划 至资产 托管 专户 (明 确户 名 、 开 户行、 账号等) , 不得划入 其他任 何账户 ” 。 如定期 存款协议 中未体现前 述条款 ,基金 托管人有 权 拒绝定 期存 款投 资的 划款 指令。 在取 得存 款证 实书 后,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实 书正本 或者 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该在 合理的 时间 内进 行定 期存 款的投 资和 支取 事宜 ,若 基金管 理人 提 前支取 或部 分提 前支 取定 期存款 ,若 产生 息差 (即 本基金 已计 提的 资金 利息 和提前 支取 时 收到的 资金 利息 差额 ) , 该 息差的 处理 方法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协 商解决 。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 《 人民 币银 行账 户结算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实 施细 则》 、 《人 民币 利率管 理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法 》以 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向 人民 银行 进行 报备, 并在 备案 通过 后根 据中国 人 民银行 、银 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和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 账户 和资金 结算 账 户,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配合 托管 人提 供备案 及开 户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8 的相关 资料 ,并 申请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进 行交 易,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中国 外 汇交易 中心 开设 同业 拆借 市场交 易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签 订全 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 业务 发 展 需要 而 开立的 其 他 账 户, 可 以根 据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基 金管 理人 、资 产托 管 人根据 与期 货公 司三 方签 定的《 金融 期货 投资 操作 备忘录 》 约定开 立相 关期 货账 户。` 3 、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 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 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年 度 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 以 加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合同 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一致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9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按规 定公 告。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估 值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按相 关法 规 承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0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 其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