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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盛世成长(630002)

华商盛世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零一 六年 五月


华 商 盛世 成 长 混合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重要 提示】 华商盛 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于 2008 年 5 月 16 日经 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08 】705 号 文核准募 集,本 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08 年 9 月 23 日 正式生效 。 基金管 理人保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 、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审核同 意, 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 并 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 基金财 产,基 金管 理人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未来表现。 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市场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 生波动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 应全面了解本 基金的 产品特 性, 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 , 理性判断市场 , 对认购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 获得基 金投资收 益, 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 投资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 的特定 风险,等等。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进行 投资决策前 , 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 《招 募说明 书》 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23 日, 有 关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4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47 九、基金的投资 ............................................................................................................................ 55 十、基金的财产 ............................................................................................................................ 6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6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7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7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75 十六、风险揭示 ............................................................................................................................ 8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8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9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10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 项........................................................................................................... 10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14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4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其他有关规定及 《华商盛世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述 了华 商盛世 成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存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商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商盛世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 发售公告 指 《华商盛世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华 商盛世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 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 金 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 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 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法 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合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 理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 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元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人民币元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 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 基金管理 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收到 其 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 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 投 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投 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 中 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 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直销机构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 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 务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 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780 8.联系人:周亚红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46%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 (免长途费) 11. 管理基金情况: 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盛世成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商收 益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华商 动态 阿尔法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商产 业升 级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华 商稳健双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商 策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商稳 定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商价 值精 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华 商主题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商 现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华商 价值 共享 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红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商优 势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华商 双债 丰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商创新 成长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商 新量化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商新锐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 产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华商 未来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商 稳固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华商 健康 生活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商量 化进取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商新 趋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华 商双 翼平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华 商新 动力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华商 新常 态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华 商双驱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华 商智能生 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晓安:董事长。男, 清华大学 EMBA 。现任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党 委书记 ;历 任天 水市信 托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总经理 、党 委书 记 ,天水 市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田洪宝 :董 事。男 ,经 济学专 业研 究生学 历, 曾就职 临沂 电业局 ,任 用电 所副主 任、副 局长 、党 委委员 ;潍坊 电业 局, 任副局 长;山 东潍 坊发 电厂,任 工会主席、 党委委员、 副厂长; 北京第二热电厂, 任厂长、 党委委员 ; 华电 (北 京)热 电有限 公司 ,任 总经理 、党委 委员 ;中 国华电 集团公 司, 任计 划发展部 副主任 、规划 发展 部副 主任, 期间兼 任浙 江华 电三门 发电厂 筹建 处主 任;华电 陕西能 源有限 公司 ,任 执行董 事、总 经理 、党 组副书 记。现 任中 国华 电集团资 本控股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总 经理、 党组 成员 ,兼任 陕西华 电安 康发 电有限 公 司董事长。 张俊芳 :董 事。男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教 授级 高级政 工师 。现任 济钢 集团 有限公 司党委 副书 记、 纪委书 记、董 事; 曾就 职于山 东省广 饶县 第六 中学、济 南钢铁总厂职工大学、 济南钢铁总厂; 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党办、 公司办主任,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 韩鹏: 董事 。男, 工商 管理硕 士。 现任华 龙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曾 就职于 甘肃经 济管 理干 部学院 、兰州 信托 上海 武昌路 营业部 、闽 发证 券公司, 历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 徐国兴: 董事。 男, 工 商管理硕士。 现任华龙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就职 于招商 银行 兰州 分行、 甘肃省 国税 局、 中国化 工集团 ,历 任华 龙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刘晖: 董事 。男, 大专 学历, 经济 师。现 任中 国华电 集团 资本控 股有 限公 司副总经理、 党组成员; 曾就职于黑龙江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 历任团委干事、 团委副 书记、 宣传 副部 长、办 公室副 主任 、党 总支书 记;黑 龙江 电力 股份有限 公司, 任金融 产业 部经 理;黑 龙江龙 电典 当公 司,任 总经理 ;华 信保 险经纪有 限公司,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梁永强 :董 事。男 ,经 济学博 士。 现任华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曾就 职于 华龙 证券有 限公司 ,历 任华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管理部 副总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曲飞: 独立 董事。 男, 硕士研 究生 学历、 高级 工程师 。现 任北京 亿路 特通 新材料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北京 亿阳汇 智通 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南京长 江第三 大桥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亿阳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副 总裁 ;曾就职 于江苏盐城悦达集团、 亿阳集团经贸公司; 亿阳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任副总裁、 总裁;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裁。 马光远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现 任北 京中视 旭晨 文化传 媒有 限公 司法律 合规高 级战 略顾 问,中 央电视 台财 经评 论员。 曾就职 于浙 江省 嘉兴市乡 镇企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戚向东 :独 立董事 。男 ,本科 学历 ,研究 员、 高级会 计师 。现已 退休 ,曾 就职于 河北省 宣化 钢铁 公司, 任管理 干部 ;河 北省冶 金工业 厅, 任经 济研究室 主任; 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 任副司长; 国 家冶金局体改法规司, 任副司长;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任常务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2.监事会成员 苏金奎 :监 事。男 ,本 科学历 ,会 计师。 现任 华 龙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总会 计师; 曾就职 于金 昌市 农业银 行、化 工部 化工 机械研 究院、 上海 恒科 科技有限 公司; 历任华 龙证 券有 限公司 投资银 行部 职员 、计划 财务部 会计 、副 总经理、 总经理。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 李亦军 :监 事。女 ,会 计专业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现 任中 国华电 资本 控股 有限公 司机构 与风 险管 理部部 门经理 ;曾 就职 于北京 北奥有 限公 司、 中进会计 师事务所 (后并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 中瑞华恒会计师事务所; 历任华电 集团财 务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部 部门经 理, 华电 集团资 本控股 有限 公司 企业融资 部部门经理。 徐亮天 :监 事。男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高 级会 计师。 现任 济钢集 团有 限公 司财务处处长, 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物价科科员、 成本科科员、 科长、 财务处副处长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梁永强: 董事、 总经理 。 男, 经济学博士。2004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 公司筹 备组, 公司 成立 后历任 投资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量化投 资部 总经 理、公司 副总经 理,现 任华 商动 态阿尔 法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华商 主题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商 新锐产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商 未来主 题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曾就 职于华龙 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担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 周亚红: 督察长。 女, 经济学博士。2011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曾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TA 主管、 产品设 计师、 渠道 主管 、市场 部副总 经理 ,国 金通用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筹)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陆涛: 副总经理。 男,2006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运营 保障部 总经理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运 营总 监。 曾任裕 翔科技 有限 责任 公司系统 管理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系统管理员。 刘宏:副总经理。男,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2002 年 7 月至 2007 年 2 月, 就职于中国移动通信集 团公司, 任项目经理; 2007 年 2 月至 2008 年 3 月, 就职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担任高级分析员;2008 年 4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任 华商 动态阿 尔法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华商产 业升级 混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投资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现任华 商价 值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商 盛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商创 新成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管 理部总经理。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 4.基金经理 刘 宏 先生 : 男, 管 理学硕 士 ,特 许 金融 分 析师(CFA ) , 中国 籍 ,具有 基 金从业资格; 2002 年 7 月至 2007 年 2 月 , 就 职于 中国移 动通 信集 团公 司 , 任项目 经理 ; 2007 年 2 月至 2008 年 3 月,就 职于 云南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 担任 高级 分析 员;2008 年 4 月加入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09 年 11 月至 2011 年 5 月, 担任 华商 动态 阿 尔法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2011 年 5 月 31 日至 今,担 任华 商价 值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2 年 4 月 24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0 日, 担任 华商 产业 升级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 2 月 1 日至今 ,担 任华 商盛 世成 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 3 月 18 日起 至今, 担 任 华商创 新成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历 任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 副 总经 理、 投资管 理部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 员。 高兵先 生, 男, 软 件工 程 硕士, 中国 籍, 具 有基 金 从业资 格;2007 年 8 月至 2010 年 2 月就职 于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事 务所 , 任 高级 审计 师;2010 年 2 月 加入 华商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行业 研究 员及 基金经 理助 理。2013 年 8 月 5 日至 2015 年 4 月 7 日 担任华 商 盛 世成长 混合 型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 2015 年 4 月 8 日 起担 任华 商盛世 成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 担任华 商乐 享互 联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1 月 18 日起 但任 华商 产 业升级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赵媛媛 女士 , 女 , 经 济学 硕士 , 中 国籍 , 具有 基金 从业资 格 ;2006 年 12 月至 2008 年 2 月 就职 于中 宏保 险,任 投资经 理;2008 年 3 月至 2009 年 4 月 就职 于联 合证 券,任 宏 观 策略研 究员 ;2009 年 4 月至 2010 年 4 月 就职 于国 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任宏观 策略 研究员 ; 2010 年 4 月至 2011 年 3 月就 职于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宏 观策 路 研研究 员; 2011 年 3 月至 2014 年 8 月就职 于财 通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宏 观、 机械 研究员 ,基 金 经理,2014 年 9 月加 入华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 年 9 月 1 日至 2015 年 7 月 5 日 担任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 2015 年 7 月 6 日 起至 今担 任 华商 盛世 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孙建波,男,自 2009 年 11 月 12 日起至 2013 年 2 月 1 日止,担任 本基金 基金经理。 梁永强, 男, 经济学博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自 2008 年 9 月 23 日至 2012 年 4 月 24 日止,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 庄涛,男,自 2008 年 9 月 23 日起 至 2011 年 9 月 24 日止担任本基 金基金 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梁永强 :华 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华商 动态 阿尔法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华商 主题 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华商新 锐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华商 未来 主题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 刘宏: 华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华 商盛 世成 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价值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梁伟泓 : 华 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华 商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华 商双债 丰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商 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蔡建军 :华 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发展 部副 总经理 ,华 商健康 生活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鹏飞 :华 商优势 行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商 红利 优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华商新 常态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 部副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2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3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 23.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任何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 券法》) 的 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积极 防 止 此 类 行为的发生。 2.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 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 混合或者债券; (6)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 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有 价 证 券 ; (8)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4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 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其他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敬 业 、 诚 信 和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不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5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环境控 制包括管理思想、 经营 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 讨论、 检讨内控制度, 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 行,牢 固树 立诚 实信用 和内控 优先 的思 想,自 觉形成 风险 管理 观念;通 过营造 公司内 控文 化氛 围,增 进员工 风险 防范 意识, 使其贯 穿于 公司 各部分、 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 会负 责公司 内部 控制基 本制 度的制 定和 内控工 作的 评估审 查, 对公 司建立 有效的 内部 控制 系统承 担最终 责任 ;同 时,通 过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和 监 事会的 监督职 能, 避免 不正当 关联交 易、 利益 输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 决策 科学、 运营 规范、 管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包括 民主透 明的 决策 程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以 及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和 反馈系统。 ⑤建立 科学 的聘用 、培 训、轮 岗、 考评、 晋升 、淘汰 等人 事管理 制度 ,严 格制定 单位业 绩和 个人 工作表 现挂钩 的薪 酬制 度,确 保公司 职员 具备 和保持正 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内部稽 核人 员定期 评估 公司风 险状 况,范 围包 括所有 可能 对经营 目标 产生 负面影 响的内 部和 外部 因素, 评估这 些因 素对 公司总 体经营 目标 产生 影响的程 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董事 会层 面设立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对公 司规 章制度 、经 营管理 、基 金运 作、固 有资金 投资 等方 面的合 法、合 规性 进行 全面的 分析检 查, 对各 种风险预 测报告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6 公司设 督察 长。督 察长 作为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的 执行机 构,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 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二层 次风 险控制 是指 公司经 营层 层面的 风险 控制, 具体 为在风 险管 理小 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 理小 组对公 司在 经营管 理和 基金运 作中 的风险 进行 全面的 研究 、分 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研 究并 制定基 金资 产的投 资策 略,对 基金 的总体 投资 情况 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 核部 独立于 公司 各业务 部门 和各分 支机 构,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 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 次风 险控制 是指 公司各 部门 对自身 业务 工作中 的风 险进行 的自 我检 查和控制。 公司各 部门 根据经 营计 划、业 务规 则及本 部门 具体情 况制 定本部 门的 工作 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 控制 制度包 括内 部控制 大纲 、业务 控制 制度、 基金 会计制 度、 信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 管理 控制制 度包 括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力 资源及 业绩 考核制 度、 行政 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 控制 制度包 括投 资管理 制度 、基金 销售 管理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 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 部办 公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报 体系 ,通过 建立 有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管 理人员 可以 充分 了解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保证 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7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 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 披露真实、准确; (3)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 联合交易 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601939) 。 2015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2,192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8.81% ;客 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1,571 亿元, 增长 7.20% ; 客户存款总额 136,970 亿元, 增 长 6.19% 。净利润 1,322 亿元,同比增长 0.97% ;营业收入 3,110 亿 元,同比增 长 8.34% ,其中,利息 净收入同比增长 6.31%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 5.76% 。 成本收入比 23.23% , 同比下降 0.94 个百分点。 资本充足率 14.70%,处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8 于同业领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 全面推进渠道整 合;营业网点 “ 三综合 ” 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1.44万个,综合营销团 队达到19,934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4% , 客 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 “ 一 站式 ” 服务。 加快打造电 子银行的主渠道建设, 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 转型,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 性 交 易 量 占 比 达94.32%,较上年末提高6.29个百分点; 个人网上银行客户、 企业网上银行客户、 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8.19% 、10.78% 和11.47% ;善融商务推 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 “ 建行善融商城 ” 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年6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374.76 亿元,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金 托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 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理 人;多模式现金池、票据池、银联单位结算卡 等战略 性 产 品 市 场 份 额 不 断 扩 大 , 现金管理品牌 “ 禹道 ” 的 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 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代理 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 在同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现 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 “ 鑫存管 ” 证券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数 3,076 万户,管理资金总额7,417.41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年上半年, 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 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多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 年“ 世界 银行1000强排名”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 在美国 《 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2015年世 界500强排名第29位,较上年上升9位;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颁发的 “ 2015 年中国最佳银行 ” 奖项; 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 奖 ” 和“ 年度社会责任最 佳民生金融奖 ” 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 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 处、监 督稽核 处等9 个 职能处 室,在 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210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 部连续 聘请 外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9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总经 理, 曾先后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郑州市 分行 、总 行信贷 部、总 行信 贷二 部、行 长办公 室工 作, 并在中 国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营 业部、 总行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职 务,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青岛 分行 、中 国建设 银行总 行零 售业 务部、 个人银 行 业 务部 、行长 办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建筑 经济 部、信 贷二部 、信 贷部 、信贷 管理部 、信 贷经 营部、 公司业 务部 ,并 在总行集 团客户 部和中 国建 设银 行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长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集团 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办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 以 客 户为 中 心 ” 的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强 风险 管 理 和 内部 控 制, 严格 履 行 托 管人的 各项职 责, 切实 维护资 产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质量 的托管 服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中 国建 设银 行托管 资产规 模不 断扩 大,托管 业务品 种不断 增加 ,已 形成包 括证券 投资 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基本养 老 个 人账 户 、QFII 、 企 业 年 金等 产 品在 内的 托管 业 务体 系 ,是 目前 国内 托 管 业 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5 年 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 管 55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中国 建设 银行专 业高效 的 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务 水平 ,赢 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 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 人》评为 “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监 管规章 和本 行内 有关管 理规定 ,守 法经 营、规 范运作 、严 格监 察,确保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 业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有 风险 与内控 管理 委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行 检查 指导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专门 设置了监 督稽核 处,配 备了 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建 立了 管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流 程,可 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业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务 管理严 格实 行复 核、审 核、检 查制 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 中控制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像 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 法》及 其配 套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 利 用自 行 开 发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系 统 —— 基 金 监 督子 系 统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并 定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报 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在 日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算 服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例行 监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异 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人 发出 书面 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1 3.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投资 运作的 合法 合规 性、投 资独立 性和 风格 显著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 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 市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 市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洪渊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2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滕涛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3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4 (10)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11)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339号商行科技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联系人:何佳 客服电话: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 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传真:010-85238680 电话:010-85237284 联系人:王广国 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5 (14)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刘晔 服务热线: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5)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客服电话:浙江省内96699,上海地区962699 公司网址:www.wzbank.com.cn (1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客服电话:95527 网站:www.czbank.com (1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18)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6 电话:0571-87117616 联系人:邵利兵 客服电话:4008096527


(0571)96527 (1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热线: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2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 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 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传真:0571-86078823 联系人 : 李珊 客服热线:0571 -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7 (2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1955 联系人:胡岩 客服热线:4006-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朱雅崴 客服电话:400-8888-666 、95521 网址:www.gtja.com (25)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8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钱达琛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9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9)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开放式基金清算传真: (010)65183880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A 座 21 层 (266061)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A 座 21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uzc@zxwt.com.cn (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 citic.com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0 (32)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 、1103、 1601-1615、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 、1103、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章力彬 联系电话:0571-8782510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3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15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李景平 客服电话: (010 )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183-187号 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 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 、41 、42、 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1 (3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石静武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3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服电话:全国:400-8888-777?安徽地区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3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2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 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3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841150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宗锐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4 (4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46)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人: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 (021)68778790 传真: (021)68777992 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电话:025-84457777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5 联系人:庞晓芸 服务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站:www.95579.com


(50)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00155 服务热线: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1) 国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 层(100031)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服务热线:010-83991716 网址:www.rxzq.com.cn (5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层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53) 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 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 (5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55)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王勇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7 公司网址:www.xmzq.com.cn (56)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电话:0755-83007339 传真:0755-83007040 联系人:刘晓章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57)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电话:0791-86289667 传真:0791-8628148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5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5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8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0)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联系人:丁宁 客服电话:400-8888-929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6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 96518 (安徽省内)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www.hazq.com


(62)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6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9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联系人:王逍 客服电话:4001099918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6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6)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0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梁微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6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高翔路 526 弄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 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法 兰桥 创意 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9)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 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1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81147394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7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 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 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7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7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杨树浦路 340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2 联系人:徐诚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3)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网址:www.cifcofund.com (7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7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7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马林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7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黄妮娟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8)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联系人:付少帅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7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4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0)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王巨明 客服电话:400 6099 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1)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2)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人代表: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电话:010-59200855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5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www.tdy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19-9868 (83)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58573572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马砚峰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


梁丽金 联系人:梁丽金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6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王灵 联系人:傅琛慧 六、基 金的募集 华 商 盛 世 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08]705 号文 核准募集,经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基金部函[2008]327 号文确认, 自 2008 年 8 月 18 日至 2008 年 9 月 19 日向全社会公开 募集。截止至 2008 年 9 月 19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846 户。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 民币计 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384,936,572.19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 基金份额为 109,164.43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385,045,736.62 份基 金份额。 其中,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979,260.75 份(含募 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占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253709%。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 符合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 件。本 基金于2008 年9 月23日 得到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 基金备 案手续 办理 完毕 ,基金 合同自 该日 起正 式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 满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7 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200人, 或连 续20个 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值 低于 人民币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进行。 2.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 经 本基金 管理人 委托 ,具 有销售 开放式 基金 资格 的商业 银行或 其他 机构 的营业网 点即代 销机构 销售 网点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增 减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以 公告。 3.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或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按 照 规 定 的 方 式 进 行 申 购或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8 2.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 具体的申购开始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 告。 3.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 具体的赎回开始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 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 则 , 即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和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请;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 即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时 , 申( 认)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申( 认)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以 确 定 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交 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9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 并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无 效 。 若申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确认后,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T +7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投资人缴纳申购费用时,按单次认购金额采用比例 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 1.2% 2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0.8%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 理人对 部分 基金 持有人 费用的 减免 不构 成对其 他投资 人的 同等 义务。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 产, 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 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0 1 年以内 0.5% 1 年(含)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含)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 率 , 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中列示。 费率如 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超过 部分 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超过 1,000 元的部 分不设 最低级 差限 制; 已在直 销机构 销售 网点 有认购 基金记 录的 基金 投资人不 受首次 申购 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但受追 加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制 ;在 代销 机构销售 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超过 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 限制; 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超过 1,000 元的部分 不设最低级 差限制;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500 份;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 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 3 个工作日 内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有 效份 额单位 为份。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并 扣除 相应的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单 位为元 。上 述计 算结果均 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1 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其对应 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7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 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25 %=26.25 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73.75 元。 4.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2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转。 (2)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 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1)-(5) 项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并按 规定 公告 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当日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3 接受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将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支付 的, 可支 付部分按 每个赎 回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赎 回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况 制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 款的 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 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 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公 告。投 资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 赎 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量 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赎 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 该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额 。如 投资 人在提交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4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并 顺延 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但 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 费,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5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为 基金投 资人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服务, 具体 实施 方法以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布的 业务规则为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合格 的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关 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自 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人 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 账户或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一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把握中 国经 济增长 的主 线,寻 找具 有持续 成长 潜质的 、估 值合理 的企 业; 在严格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保持基金资产持续稳健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权证 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0%-3%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5%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不低于 80% 的非现金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成长类上市公司。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 认为 在未来 相当 长的时 间内 ,中国 经济 会继续 保持 持续、 稳定 、高 速的增 长。在 此过 程中 ,具有 竞争优 势、 能够 在未来 保持持 续成 长的 企业会从 经济增长中受益更多、 增长更快。 结合对宏观 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分析, 通过对 企业合 理的 估值 分析, 选择投 资那 些具 有估值 优势和 持续 成长 能力的上 市公司 股票, 在严 格管 理投资 风险的 前提 下, 可以充 分分享 中国 经济 长期高速 增长过程中投资持续成长企业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 与 “ 自下而上 ” 相 结 合 的 主 动 投 资 管 理 方 法 , 通 过 定 性和定量研究,对股票、债券及现金进行灵活配置。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在资 产配置 中采 用自上 而下 的策略 ,通 过对宏 观经 济运行 周期 、财 政及货 币政策 、资 金供 需情况 、证券 市场 估值 水平等 方面问 题的 深入 研究,分 析股票 市场、 债券 市场 、货币 市场三 大类 资产 的预期 风险和 收益 ,并 应用量化 模型进 行优化 计算 ,根 据计算 结果和 风险 的评 估、建 议适时 、动 态地 调整基金 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股 票投资 中采 用自上 而下 与自下 而上 相结合 的策 略、定 性与 定量 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判 断不同行业、 行业中不 同企业在经济增长中的受益情况, 找出具有持续增长能力且估值有吸引力的企业进行投资。 本基金 股票 的选择 分为 三个层 次: 首先, 针对 企业历 史财 务指标 ,应 用数 量模型 筛选股 票, 连同 研究员 实地调 研推 荐的 部分股 票,建 立备 选股 票库;其 次,对 备选股 票库 的股 票应用 估值模 型进 行价 值评估 ;最后 ,应 用华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的持续成长上市公司评价模型选择股票投资组合。 (1) 备选股票库的建立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7 按照 Wind 行业分类标准将沪深股票市场全部 A 股细分到第四级;按照近 三年主 营业务 利润 增长 率由高 到低排 序, 每个 细分行 业内截 取排 名靠 前的三分 之二数 量上市 公司 作为 第一次 筛选结 果; 在此 基础上 ,按照 近三 年主 营业务收 入增长 率由高 到低 排序 ,每个 细分行 业内 截取 排名靠 前的三 分之 二数 量上市公 司作为 第二次 筛选 结果 ;在此 基础上 ,按 照公 司过去 三年经 营活 动现 金流量净 额增长 率与主 营收 入增 长率之 差由高 到低 排序 ,每个 细分行 业内 截取 排名靠前 的三分之二数量上市公司作为第三次筛选结果; 最后, 按照公司近三 年 ROE 增 长率指 标由高 到低 排序 ,每个 细分行 业内 截取 排名靠 前的三 分之 二数 量上市公 司 进 入 我 们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这 一 方 法 选 出 的 公 司 占 备 选 股 票 库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作为上述方法的补充, 通过研究员深入的调查分析, 对于因重大技术 革新、 资产重 组、管 理革 新等 因素, 发展轨 迹会 发生 根本变 化,将 进入 一个 可以预见 的、 持续增长的轨道的企业, 在经过审慎研究后, 也可进入我们的备选股票库。 这一途径进入备选股票库的公司占比不超过 20% 。 (2) 估值方法 结合券商的研究和公司内部研究, 采用 PEG 、 市盈率 (P/E ) 、 市净率 (P/B)、 市销率 (P/S ) 、 企业价值与息税、 折旧、 摊销 前利润之比 (EV/EBITDA ) 等相 对 估 值方 法 以及 贴现 自由 现 金流 (DCF )等 绝对 估 值方 法对 备 选股 票库 的 股 票 进行价 值评估 ,并 根据 股票市 场价格 ,判 断并 选择价 格低于 价值 的股 票构建股 票投资组合。 (3) 股票投资组合的建立 在建立 股票 投资组 合的 过程中 ,通 过华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成 长企 业评 价体系,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备选投资对象做进一步研究分析。 第一, 持续 成长的 外部 环境分 析。 利用自 上而 下与自 下而 上相结 合的 研究 策略、 定性分 析与 定量 分析相 结合的 研究 方法 ,通过 分析行 业的 背景 、行业的 基本特 点等, 判断 行业 发展所 处的周 期阶 段, 明确影 响行业 发展 的关 键因素, 从而寻找 那些在这些关键因素作用下,具有持续增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第二, 持续 成长的 内在 动力分 析。 通过对 上市 公司生 产、 技术、 市场 、治 理结构 、资本 运作 等方 面的深 入研究 ,评 估上 市公司 是否在 行业 内具 有竞争优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8 势,是 否能够 在未 来一 段时期 内保持 原有 的竞 争优势 ,进而 保持 原有 的持续成 长的轨 迹,或 者是 否能 够在竞 争中不 断建 立和 强化竞 争的优 势, 建立 新的、持 续成长的轨迹。 第三, 持续 成长的 财务 保障分 析。 由于持 续成 长型企 业经 营规模 以较 快的 速度增 长,财 务方 面的 安全性 受到一 定操 作。 因而, 通过财 务报 表分 析和实地 走访上 市公司 ,重 点分 析企业 的现金 流量 指标 和偿债 能力指 标, 对公 司财务健 康情况综合评价,是判断一个上市公司成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的重要环节。 经过上述定量和定性分析,最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 图


华商基金管理公司成长型企业评估体系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综 合考 虑收益 性、 风险性 、流 动性, 在深 入分析 宏观 经济 走势、 财政与 货币 政策 变动方 向,判 断债 券市 场的未 来变化 趋势 的基 础上,灵 活采取 被动持 有与 积极 操作相 结合的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行中 的价格 指数与 中央 银行 的货币 供给与 利率 政策 研判, 重点关 注未 来的 利率变化 趋势, 从而为 债券 资产 配置提 供具有 前瞻 性的 决策依 据。本 基金 将根 据对利率 期限结 构的深 入研 究来 选择国 债投资 品种 ;对 于金融 债和企 业债 投资 ,本基金 管理人 重点分 析市 场风 险和信 用风险 以及 与国 债收益 率之差 的变 化情 况来选择 具 有 持 续 成 长 能 力的企 业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9 具体投资品种。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 300 成长指数*75%+ 中信国债指数*25%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为 60-95% , 因此在业绩比较 基准中股票投资部分为 75%, 其余为债券投资部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成长型 企业的股票,因此中信标普 300 成长指数作为 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更 具有代 表性, 同时 ,选 取中信 国债指 数作 为债 券投资 部分的 比较 基准 。如果今 后市场 出现更 适用 于本 基金的 指数, 本基 金可 以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预期风险和中高 预期收益产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略 上兼 顾投资 原则 以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 特点, 通过 分散 投资降 低基金 财产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保持 基金 组合良 好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股票资产 60%-95%,权证投资 0%-3% 、 债券 0%-35%,并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0 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14)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1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 基金 份额拆 分、 大比例 分红 等集中 持续 营销活 动引 起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 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 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 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除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 外,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比 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1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及中 国证监 会的其 他规 定中 关于 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 7,297,284,621.71 元,份 额净值为 3.6080 元,累 计份额净值为 5.2630 元。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2 其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486,027,496.28 87.91 其中: 股票


6,486,027,496.28 87.9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40,787,901.64 11.40 8 其他资 产


51,454,261.93 0.70 9 合计





7,378,269,659.8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393,743,868.40 32.80 D 电力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16,443,807.00 0.2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96,023,831.46 2.69 G 交通运 输 、仓 储和 邮政 业 71,492,597.00 0.9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6,616,494.00 0.09 I 信息传 输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服 务业 882,159,719.49 12.09 J 金融业 - -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3 K 房地产 业 737,361,268.20 10.1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657,875,671.11 9.0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理业 11,848.00 0.00 O 居民服 务 、修 理和 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2,963.52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524,295,428.10 20.89 S 综合 - - 合计 6,486,027,496.28 88.88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739 万达院 线 5,645,538 677,464,560.00 9.28 2 002707 众信旅 游 12,481,041 657,875,671.11 9.02 3 002292 奥飞动 漫 11,389,142 588,932,532.82 8.07 4 000555 神州信 息 11,837,951 497,772,599.22 6.82 5 000150 宜华健 康 11,900,082 453,393,124.20 6.21 6 300291 华录百 纳 12,000,000 427,200,000.00 5.85 7 300144 宋城演 艺 14,240,563 403,007,932.90 5.52 8 300316 晶盛机 电 18,222,103 266,953,808.95 3.66 9 002276 万马股 份 8,437,181 253,959,148.10 3.48 10 300003 乐普医 疗 6,515,891 251,513,392.60 3.4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4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未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 且在 本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未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84,704.8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3,124,815.10 3 应收股 利 -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5 4 应收利 息 165,612.35 5 应收申 购款 16,379,129.6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1,454,261.9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707 众信旅 游 657,875,671.11 9.02 重大事 项停 牌 2 000555 神州信 息 34,293,909.72 0.47 非公开 发行 注: 本基 金本 报告期 末同 时持有 神州 信息(000555) 流 通股和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该股票 的 公允价 值合 计占 期末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6.82% ,其 中非公 开发 行部 分占 期末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为 0.47% 。基 金还 可作为 特定 投资 者, 认购 由中国 证监 会《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所认 购的 股票 自发 行结束 之日 起 12 个 月内 不 得转让 。 (6)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基金成 立日 至 2008/12/31 1.25% 0.56% -12.34% 2.43% 13.59% -1.87% 2009/01/01 至 2009/12/31 106.80% 1.82% 77.32% 1.83% 29.48% -0.01%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6 2010/01/01 至 2010/12/31 37.77% 1.38% -5.60% 1.36% 43.37% 0.02% 2011/01/01 至 2011/12/31 -29.10% 1.16% -22.67% 1.09% -6.43% 0.07% 2012/01/01 至 2012/12/31 -4.51% 1.17% 2.60% 1.08% -7.11% 0.09% 2013/01/01 至 2013/12/31 29.06% 1.28% -6.32% 1.06% 35.38% 0.22% 2014/01/01 至 2014/12/31 22.05% 1.34% 31.95% 0.89% -9.90% 0.45% 2015/01/01 至 2015/06/30 105.13% 2.20% 27.54% 1.91% 77.59% 0.29% 2015/07/01 至 2015/09/30 -29.81% 3.92% -25.18% 3.00% -4.63% 0.92% 2015/10/01 至 2015/12/31 28.26% 2.43% 15.66% 1.66% 12.60% 0.77%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7 注: ①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08 年 9 月 23 日。





② 根据 《华 商盛 世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 例为: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60% -95% , 权 证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 0%-3% , 债券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 0%-35% ,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根 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基金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需 符合基 金合 同 要求。 本基 金在 建仓 期结 束时, 各项 资产 配置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有 关投 资比 例的约 定。 十、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基 金应 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金 名义 开立银 行存 款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立 证券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8 交易清 算资金 的结 算备 付金账 户,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基金 证券账 户,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 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资产是 否保 值、增 值, 依据 经基金 资产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而 计算 出的基 金份额 的净 值, 是计算基 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9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 配 股 权 证 ,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若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则 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 低 于 配 股 价 , 则 估 值 为 零 ; (4)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 -(3)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 -(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 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 价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4)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认 为 按 本 项 第(1) -(4)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综合考 虑市场 成交 价、 市场报 价、流 动性 、收 益率曲线 等多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的估值方法: (1)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 证, 可应用 B-S 模型等估值技术并与行业协会协商 确定其公允价值,并以之估值; (2) 上市流通的权证,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0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4.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五)估值程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开 放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1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并以 加密 传真等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 后以 双方 确认的 方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按 股票 估 值 方法 的第(4) 项 或 债 券估 值 方法 的 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本基金 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本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2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 国家 有关规 定可 以在基 金收 益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人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金 登记结 算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现 金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 90%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 利 按除息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自 动 转为基 金份额 进 行再投 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 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及时 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3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 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4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 (一) 中 3-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 集期 间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息 披露 费用不 得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托 管费 率, 无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本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 年度; 3.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5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师对 本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金 投 资 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6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本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人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人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份额 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次日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效公告。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7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基 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如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本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8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 (2) 终止本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 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9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信 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上述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中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根 据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 共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报 刊和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招募说 明书 或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季 度报 告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制 完成 后,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0 投资人 也可 在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网 站上进 行查 阅。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 场价 格受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投 资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产业政 策和 证券市 场监 管政策 等国 家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利息 收益 的价格 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同 时直接 影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水 平。 基金 投资于 股票和 债券 ,收 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 本息 ,或 者上市 公司信 息披 露不 真实、 不完整 ,都 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 券和 回购等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 的影响 。当利 率下 降时 ,基金 从投资 的固 定收 益证券 和回购 所得 的利 息收入进 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面 的原 因,某 些市 场行为 受到 限制或 合同 不能正 常执 行,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1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和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 基金 可能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术 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基 金, 基金规 模将 随着投 资者 对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而 不断变 化,若 是由 于投 资者的 连续大 量赎 回而 导致基 金管理 人被 迫抛 售持有投 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连 续出现 巨额 赎回, 并导 致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支 付出现 困难 ,基 金投资 者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可能会 遇到 部分 顺延赎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四)投资策略风险 本基金 存在 投资策 略风 险,即 本基 金的业 绩表 现不一 定领 先于市 场平 均水 平。另 外,在 精选 个股 的实际 操作过 程中 ,基 金管理 人可能 限于 知识 、技术、 经验等 因素而 影响 其对 相关信 息、经 济形 势和 证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其精选出 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 讯系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障 系统 或信息 网络 支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 能导致 基金 日常 的申购 赎回无 法按 正常 时限完 成、注 册登 记系 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 按正 常时 限显示 产生净 值、 基金 的投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输等 风险。 2.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机 构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受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2 损。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 须 遵 照 进 行 变 更 的 情 形 ; (2)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的 ; (3) 因为当事人名称、 注 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 5 日内公告;基金合 同的变更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3 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托 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4.基金合并、撤销;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 须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 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 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金 清算 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 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请律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4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清 算小组 公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决定 和调 整基 金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 反了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5 本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应及 时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 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 据销售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 择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 券经 纪商或 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6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得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7 (26)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对 基金 资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8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失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20)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9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 不 因 基 金 财 产 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0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②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③变更基金类别; ④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⑤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⑥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⑦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律 法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⑧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⑨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⑩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②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变更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方式;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按照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1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自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 间、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 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⑥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2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 席或 通过 授权委 托书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出 席, 如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通讯 方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④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确 定, 但决定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基 金管 理人 更换或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的 事宜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①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3 B 、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明、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授权 委托 代理手 续完备 ,到 会者 出具的相 关文件 符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②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B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 为 “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 、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见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经 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E 、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授 权委 托 书 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 内容 为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事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在 大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通 知前就 召开 事由 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大会 召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应提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4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 案人不同 意变更 的,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通过 ,就 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开 会议 的通知 后, 如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规定程 序宣 布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意 事项,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基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的 ,其 授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 会,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5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 决并形 成决 议。 如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②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提 前终止 基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必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 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视为 有效 的表 决,表决 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矛盾 的 视 为 弃权 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 额持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6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理 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但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未出 席,则 大会主 持人 可自 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点 ,由 大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 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大会 主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的 情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督 人派出 的授 权代 表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 的第 ①- ⑧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执行,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⑨、⑩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7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②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⑤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8 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 计; ⑦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⑧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⑨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⑩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 与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调解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9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 在地, 供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网 站上进 行查 阅。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邮政编码:100035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0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4)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60%-95% ;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5%-40% , 其中基金保 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1 5%;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1)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法律法规如有变更, 从其变更。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2 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 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3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7)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资 指令 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8)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4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5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托管人 的营 业机构 开立的 “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停 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基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 的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资金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条件 下,基 金托 管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出 借或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证券 账户卡 的保 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6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 其他监 管机 构在本 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 而开立 的其 他账户 ,可 以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7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见 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8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如 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基金管理人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 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成功定制的对账单形式, 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发 送对账 单,但 由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未 详实 填写 或更新 客户资 料( 含姓 名、地 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发送,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定制或 主动取消发送的除外。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9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如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其所获 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管理 人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服 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在线客服 基金管 理人 利用自 己的 网站为 基金 投资人 提供 在线留 言与 咨询服 务。 本基 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 管理 公司通 过手 机短信 (因 相关方 技术 系统原 因, 小灵通 用户 暂不 享有短信服务) 、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 每笔交易 确认信 息、每 周基 金净 值信息 、分红 提示 信息 、最新 产品及 公司 公告 信息、生 日祝福信息等。 (六)资讯服务 1.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了 解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8880(免长途费) ,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80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在本 基金存 续期 内,本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机构 设置 、职能 划分 可能 会发生 变化, 职能 也会 相应地 做出调 整, 但不 会影响 本基金 的投 资理 念、投资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0 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遵 守《 华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等有 关规定 (包括 本基 金管 理人对 上述规 则的 任何 修订和补 充) 。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 性地修 改了本 基金 合同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达成 决议。 本基金 托管 人不 受《华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的限 定。 (三) 本招 募说明 书将 按中国 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定期进 行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解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0-27 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平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0-27 3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平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0-27 4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新 增深 圳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0-30 5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深 圳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0-30 6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修改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0-30 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新 增北 京乐 融多 源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转换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1-4 8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北 京乐 融多 源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转换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的公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1-4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1 告 9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1-6 10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摘 要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1-6 1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数 米基 金申 (认)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1-10 1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上 海长 量基 金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申 (认 )购、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2-1 13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新 增大 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换 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2-14 14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大 泰金 石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认)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2-14 15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新 增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转换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2-15 16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上 海凯 石财 富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认) 申购 、定期 定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2-15 1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深 圳众 禄金 融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2-30 18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新 增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换 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2-30 19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上 海联 泰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2-30 20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新 增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大 连)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基金转 换、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的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2-30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2 公告 2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参 加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大 连)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基金转 换、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2-30 2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新 增浙 江泰 隆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转换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2-30 23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浙 江泰 隆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2-30 24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2-31 25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平 安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2-31 26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新 增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2-31 2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中 国邮 政储 蓄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网 上银 行、 手机银 行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2-31 28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珠 海盈 米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2-31 29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浙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2-31 30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指 数熔断 实施 期间 调整 旗下 部分基 金开放 时间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2-31 3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度 最后一 日资 产净 值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12-31 3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 2016 年 1 月 4 日指 数熔 断 实施期 间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放 时间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6-1-4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3 33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 2016 年 1 月 7 日指 数熔 断 实施期 间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放 时间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6-1-7 34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上 海天 天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6-1-15 35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新 增中 证金 牛( 北京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基金转 换、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6-1-18 36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中 证金 牛( 北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6-1-18 3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展 直销平 台基 金转 换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6-1-20 38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6-1-21 39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新 增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6-1-29 40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上 海汇 付金 融服务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6-1-29 4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新 增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6-1-29 4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上 海利 得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6-1-29 43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新 增和 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6-2-1 44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和 耕传 承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6-2-1 45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新 增徽 商期 货有 限责任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换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6-3-16 华商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4 业务的 公告 46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徽 商期 货有 限责任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换 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6-3-16 4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浙 江同 花顺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6-3-17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商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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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