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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安心保本七号(002585)

建信安心保本七号: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建 信 基金管 理 有限责 任 公司 
 
 
建信安心 保本 七 号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建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信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六年 五月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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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3 月 10 日证监许可[2016]486 号 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 投资 者投资于保本 基金并不等于将基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 基金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 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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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7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0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 ......................................................................................................... 22 第七部 分


基金 备案 ..................................................................................................................... 26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7 第九部 分


保本 和保 本保 障机制 ................................................................................................. 37 第十部 分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 ......................................................................................................... 42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6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9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0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5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67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9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0 第十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 76 第十九 部分


保 本周 期到 期 ......................................................................................................... 81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6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 88 第二十 二部 分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89 第二十 三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90 第二十 四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93 第二十 五部 分


其他 事项 ............................................................................................................. 94 第二十 六部 分


备查 文件 ............................................................................................................. 95 附件一 : 《 基金 合同 》内 容 摘要 ................................................................................................... 96 附件二 : 《 托管 协议 》内 容 摘要 ................................................................................................. 111 附件三 :保 证合 同 ....................................................................................................................... 132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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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建信安 心 保本 七号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以下 简称“ 招募说 明书” 、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关于保本 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 《指导意见》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建 信安心 保本七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 《基 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安心 保本七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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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建信安心保本七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建信 安心保 本七号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建信安心 保本 七号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建信安心 保本七 号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建信 安心 保本七 号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 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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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4、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或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为 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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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建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或转换转出 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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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3、 保证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 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54、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 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或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 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具体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 进行相关公告 55、保本周期 或保本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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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如无特别指明即指当期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 2 年为一个周期。 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止;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后的 各保本 周期自 本基金 届时 公告 的 该 保 本周期起 始之日 起至 2 年后对应 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 ,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并确定下一个保本 周期的起始时间 。 本基金设置了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在达到相应条件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该保本周期将提前到期 56、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其后 各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57、 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 的目标收益率, 在保本周期内, 如本 基金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5 个工作 日达到或超过 预设目标收益率,则 基金管理人将在 前述第 5 个工作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公告本基金 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58、 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 指保本周期届满日, 即保本周期起始日的 2 年后对应日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 , 保本周期到期 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 在保 本周期内, 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 连续 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 保本周期目 标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 目标收益率的第 5 个工作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 当期保本周期 提前到期。 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 保本周期到期日为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 期日, 但不得晚于 该 保本周期起始日起 2 年后的对应日 (如为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 年不存在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9、 保本金额: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净值 60、 保本: 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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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即保本赔付差额) 61、保本 赔付差 额:指 根据《基 金合同 》 ,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 金额的差额 62、 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 一直持有其所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 63、 保证: 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 指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 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而言, 由 基金管理人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 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64、 保证合同: 指保证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 《建信安心保本七号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65、 到期操作期间: 指保本周期到期日 (含该日) 及之后 4 个工作日 (含第 4 个工作日) 的期间, 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不开放申购和转 换转入业务 66、 过渡期: 指到期操作期间 截止日次一工作日 (含该日) 起 至下一保本周 期 开始日 前一工作日(含该日) 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 本基金在过渡期 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67、 过渡期申购: 指投 资者在过渡期内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 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68、 份额折算日 或基金份额折算日: 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 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69、 基金份额折算: 指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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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将 基金份额净值 变更登记为 1.00 元,同时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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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 立。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 ; 美国 信安金融服 务公司,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 理 结构完善,经营运作 规 范,能够切实维护基 金 投资 者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由全体 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 机 构,对股东会负责, 并 向股东会汇报。公司 董 事会 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行使 《公 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 董事长。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出任中国建设 银行批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 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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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 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 个人银行部副总 经理, 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委员 会副主任, 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 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 者,曾荣 获中国 建设银 行突出贡 献奖、 河南省 五一劳动 奖章等 奖项。1983 年辽 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 董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兼建信资本管理 公司董事 长 1985 年获 东北财经 大学 经济学 学 士学位,2006 年 获得 长江商 学院 EMBA 。 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 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 事,现 任 中国建设 银行 个人存 款 与投资部 副总 经理。1990 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 理、 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 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 生, 董事, 现 任信安国 际北 亚副总 裁 。1990 年毕 业于 伦敦 政治经 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 学 位,2012 年获得华 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 理学硕士。 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 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 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 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产 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 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 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席执 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 生, 董事, 现 任信安国 际有 限公司 大 中华区首 席营 运官。1981 年 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 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 加拿大丰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 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 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库, 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 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 红 军 先 生 ,董 事 , 现任 中 国 华 电 融资 租 赁 有限 公 司 董 事 长兼 总 经 理。1 998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 获硕士学位。 历 任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制改革处处长、 政 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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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大学 财政金融 学院,1988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银行 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 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 , 独立董事 , 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 中银保诚 退休金信 托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 英国 保诚保 险有限公 司首席 行政员 ,美国国际 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 , 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 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 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 , 独立董事 ,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 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 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王雪玲女士,监事会 主 席。毕业于清华大学 经 济管理学院高级工商 管 理人 员工商管理专业,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职员; 中国 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计划处、 信贷处、 风险处和人力部等副处长、 处长、 行长助 理、 副行长;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2015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 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 英国保诚集团 新 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 副 总 裁 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 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 监事, 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 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 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 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 副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 中国华电集 团财务有 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灵玲女士, 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 经理 兼综 合管 理部总 经 理 。1996 年 毕业 于中 国人民大 学经 济信息 管 理系;2001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任科员、 高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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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助 理、副总监、总监。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1995 年毕业 于北京 工 业大学计 算机应 用专业 ,获得学 士学位 。曾任 中国建设 银 行北京分行科技部科员、 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主任科员、 项目经理。 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 副总监; 信息技术部 副总监、总监。 刘颖女士, 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 ) 资深会员。 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 系,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 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张威威先生, 副总裁。1997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 获学士学位;2003 年 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筹资处科员、 主任科员;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 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 信基金 管理公 司,历任 市场营 销部副 总监(主 持工作 ) 、总 监、公司首 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曲寅军先生, 副总裁。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学士学位;1999 年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科员、 副主任 科员; 团委主任科员; 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投资管 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公司首席战略官。2013 年 8 月至今,任我公司 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并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起 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1992 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获学士学位; 1999 年毕业于财政部 财政科学研究所,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先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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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后在营业部、 金融机构部、 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 曾任科员、 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 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2015 年 8 月 6 日起 任建信基金 管理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菁 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 7 月,北 京大学 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毕业, 同年进入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 工作, 从 事基金托管业务,任主任科员。2005 年 9 月进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先后任债券研究员和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7 年 11 月 1 日至 2012 年 2 月 17 日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6 月 2 日起任建信收 益增强基金基 金经理;2011 年 6 月 16 日起任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 4 日起任建信 安心保本七号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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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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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 独立性原则。 公 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 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 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 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 相关部 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 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 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 内 部控制体系。本公司 在 董事 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 法性、 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 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 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 领 导下,认真执行董事 会 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 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 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 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另外, 在公司 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 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 察 与稽核工作,对公司 和 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 期 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 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 目 标产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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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 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 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 设 计方面,体现部门之 间 职责有分工,但部门 之 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 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 岗 位分工合理、职责明 确 ,形成相互检查、相 互 制约 的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 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 理 、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 自 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 汇 报体系,通过建立有 效 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 各 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 部 ,履行监督、稽核职 能 ,检 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 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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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 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 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中信银行作为国内资 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在中国经济发展的浪潮中快速成长, 已经成为具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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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2013 年 7 月, 中信银行在英国 《银行家》 世界 1000 家银行排名中,一级资本排名第 47 位,总资产排名第 57 位,位居中 国商业银行前列。2013 年 11 月,中信银行 在《21 世纪经济报道》 “中国上市企 业 TOP10 ”评选中,获得“中 国十大上市企业最佳治理公司”称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 1996 年 8 月进入本行工作, 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 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 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5 年 12 月,中 信银行已托管 68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 资产,托管 总规模突破 4.6 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 控制目 标。强 化内部管 理,确 保有关 法律法规 及规章 在基金 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 控制组 织结构 。中信银 行总行 建立了 风险管理 委员会 ,负责 全行的 风险 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 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 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 客观、 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部 控制制 度。中 信银行严 格按照 《基金 法》以及 其他法 律法规 及规章 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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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 控制措 施。建 立了各项 规章制 度、操 作流程、 岗位职 责、行 为规范 等, 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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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 )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 )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定 期投资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 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 管理人 网址:www.ccbfund.cn 。 2、 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其他 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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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 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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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 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3 月 10 日证监许可[2016]486 号文 注册。 二、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 募集期限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果在 该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 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 销售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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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 时间: 本基金 向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同 时发售,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 人认购 应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的 手续: 详见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 原则和 认购限 额:认购 以金额 申请。 其他销售 机构 每 个基金 账户每 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 单笔追加认 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最低 认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募集期内, 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限制, 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确 认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 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6%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 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十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 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 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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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固 定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若适用固定费用,认购费用= 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0% )=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 (9900.99+5 )/1.00=9905.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 5 元,可得到 9905.99 份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 准。 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 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不收取认购费用,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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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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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第 七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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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其 他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者增减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 机构可 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 投资人提出的申购、 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 (目前为下午 3:00) 之前,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 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 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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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赎 回 基 金份 额 时, 基 金管 理 人 按 “ 后 进 先出 ” 的原 则 ,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认购、 申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但若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 “ 建信兴利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理人按 “ 先进先出 ” 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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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 申购 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其他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 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 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设置最低限额。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 收取申购费用 ,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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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而递减; 投资人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 费用 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 率,以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若保本周 期到期 后,本 基金不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 转型为 “建信 兴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具体费 率以届时公告 为准。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 ) 费率 N≤1 年 2.0%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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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转出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应按基金合同 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确定并支付赎回费。 若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本基金进 入过渡期, 对于认购或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但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人收取 1.5% 的赎 回费,对于认购或过渡 期申购基金份额并持有 到期但持续 持有期 长于 7 日(含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 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认购或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但持续 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 的赎回费,并将 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认购或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但 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含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 的赎回费, 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认购或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并持有到 期但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含 6 个月)的投资人不收赎回费。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 ,投 资人的 申购金 额包括申 购费用 和净申 购金额。 本基金 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 式如下: (1 )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 均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2% )=49407.11 元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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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150=42962.7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50 元, 则其可得到 42962.71 份基金份额, 需缴纳的申购费用为 592.89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赎回总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1 年,赎回适 用费率为 2.0% ,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2.0% =229.6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229.60=11250.4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1 年,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250.4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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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如在过渡期内发生暂停申购,过渡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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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5、 某笔 或某些 赎回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 内视情况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发生暂停赎回, 到期 操作 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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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 介 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 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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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 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份 额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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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第 九部分


保 本 和保 本保 障机 制 一、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下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 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 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 保本义 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 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 2 年为一个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止;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届 时公告的 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2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 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 ,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 保本周期 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本基金设置了保 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在达到相应条件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该保本周期将提前到期。 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 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 期日, 但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 2 年后的对应 日 (如为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 年不存在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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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 如本 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累计收益率 连续 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 预设目标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 前述第 5 个工作日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 期保本 周期提前到期,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 (含该日) 起至下 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 的 期 间 为过渡期, 过渡期 最 长 不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本 基金 在过渡期 内只可 进行过 渡期申购 和转换 转入业 务,不开放 赎回、 转换转出业务, 在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 1.000 元。 过渡期结束后 的下一日起 , 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 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或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 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期 并持有 到期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 还是继 续持有 本基金 转型后 的“ 建信兴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 都同 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或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或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 但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3、未经 保证人 或保本 义务人 书 面同意 提供保 证责任或 保本偿 付责任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 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发生《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 5、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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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 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 日)基 金份额发 生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 减少; 7、 未经 保证人 或保本 义务人 书 面同意 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 加重保 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相应 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 使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9、 因不 可抗力 事件直 接导致保 证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无法 履行 保 证责任 或保本 偿付责任 的; 10、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二、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 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 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作为保证人, 为基金管 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 机制 ,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 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 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全文。 保证人或保 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担任保本义务人的, 与基金管理 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 制, 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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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 情 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三、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增加或更换 或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保本周期内,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 保证责任能力或偿付 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提出处理办法。 (一) 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 破产或其他 足以影响 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 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 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 定在原有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之外增加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 况、 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并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 理人与新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 断合同。 (二) 除上述第 (一) 款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 外,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或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新 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与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 在中国证监会 完成备案手续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 介上 公告更换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有 关 事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保 证 人 签 订 的 保 证合同或者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 (三) 新增或更换的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担任基金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 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四)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 基金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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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 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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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第 十部 分


基 金 保本 的保 证 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由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作为保证人。 一、保证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 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法定代表人:马力 成立日期:1997 年 12 月 5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2308 亿元 净资产:


24.22 亿元 经营范围 : 融资性担保业务: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 债券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诉讼 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 预付款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 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 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 除传统担保业务外, 公司金融产品部以直接融资和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业 务为主, 以中小微创新融资为特色, 并根据不同企业多样性需求, 为其提供一揽 子金融解决方案及全方位增值服务。具体业务包括: 1、直接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首创担保作为最早进入资 本市场的国有专业担保公司, 拥有丰富的资本市场 担保经验 及资本 市场 AA+ 长 期主体 信用评 级 ,可为各 类大中 型企业 、政府基础 设施项目等提供全面的债务融资方案, 具体担保产品包括: 企业债、 公司债、 短 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PPN 、 信托计划、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子 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等。 2、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保本基金、 货币基金、 专户保本 (如上市公司 定增、 协议存款等) 、 ( 类) 信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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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贷资产证 券化、 账户结 算(如远 期结售 汇等) 、合同履 约、要 约收购 等金融产品 担保。 3、中小微特色金融产品担保 1)中小 企业创 新融资 。首创担 保成功 担保发 行全 国第 一单中 小企业 集合票 据、全国第一只文化创意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全国首单农业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有丰富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担保经验。 2)微贷创新:针对 100 万以下微贷客户(包括经营类、消费类贷款和信用 卡等) , 采用集 合增信 、统一风 控方式 ,提供 打包担保 服务, 达到与 合作金融机 构共同控制贷款风险并快速核销不良的目的。 3)中小 微(类 )信贷 资产证券 化:与 银行、 小贷公司 等(类 )金融 机构合 作,为其中小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服务。 4)P2P/P2B :借助互联 网金融平台,直接对接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 5)工程 保证担 保 :为 工程建设 甲乙方 提供业 主支付担 保、投 标担保 、履约 担保、预付款担保、质保金担保等。 6)一揽 子解决 方案。 针对具有 多样性 需求的 成长性企 业,充 分利用 银行、 信托、 证券、 融资租赁 、 小贷、 典当等资源优 势, 以信用增进为服务 手段, 为企 业提供间接融资类 (包括银行、 信托、 小贷、 典当等) 、 债券类 (如 短融、 中票、 中小企业集合债、集 合 票据、PPN 、中 小 私 募债 等 ) 、 贸 易 融 资 类(包 括 承 兑 汇 票、信用 证及押 汇等) 、融资租 赁等融 资担保 服务,以 及保函 类(包 括投标、履 约、 预付款等) 、 结算类 (包括远期结售汇) 、 资产转让等非融资担保的一揽子解 决方案。 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 规模为 224 亿元, 不超过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人民币 26.6 亿元) 的 25 倍; 保本基金在保余额 43 亿元,不超过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倍。 二、 保证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建信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保证 合同》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视为同意 该保证 合同的 约定。本基 金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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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51 亿元。 三、 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 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保证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保证人发 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 额、 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保证人应 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 《履行 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 基金管理人将该金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 保证人将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 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 一进行清偿。 四、 除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所指的 “更换保证人的, 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 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 ” 以及下列除外责任外, 保 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保 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 在 本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但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前(不 包括该 日)赎 回或转 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3、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供保 证,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保本 周期内 申购或 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5、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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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7、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合 同》条 款,可能 加重保 证人保 证责任 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 使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10、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五、 保本周期届满时, 保证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 他机构同意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 要求的,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 的, 双方另行签署合同。 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保本基金 存 续 要 求 的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基 金 “ 建信兴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保证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六、保证费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 保证费收取方式: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 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 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 保证费 计 提 日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0.2%÷ 当年日历 天数。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保证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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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 在严格控制 风险和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债券、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 融工具) 、资产 支持证 券、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货币 市场工 具 、权 证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安全资产 即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各类债 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等) 和 风险资产 即权益类资产 (股票、 权证等) 的 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 40%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包括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 本基金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 一 层为基金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两大类资产上的配置策略; 另一层为安全资产的 投资策略和风险资产的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CPPI ) 来 实 现 保 本 和 增 值 的 目 标 。 恒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不 仅 能 从 投 资 组 合资产配置的水平上基本消除投资到期时基金净值低于本金的可能性, 降低投资 风险,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基金分享股市整体性上涨带来的收益。 CPPI 是国际通行的一 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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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市场波动等因素调整放大倍数, 并相应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 以 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 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从而达到 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1 )CPPI (恒定比例 组合保险)投资策略 CPPI 的投资步骤可分 为三步: 第一步, 根据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 安全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底线的数额,该数值即为安全垫; 第三步, 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 (放大倍数) 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 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2 )放大倍数的确定和调整 本基金放大倍数的确定是在本基金管理人研究部数量分析小组定量、 定性分 析的基础上通过定量定性综合分析的结果。 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分析方法 确定放大倍数以达到最优效果。 其中, 定量分析手段包括: 为本基金设计的波动 监测工具, 包括当前的、 隐含的和历史的波动率; 为减小构造成本而确定的放大 倍数波动范围; 定性的分析手段包括: 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利率水平、 基金管理 人对风险资产风险-收益水平的预测等。 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研究部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 风险收益水平进行定量分析, 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利率水平等因素 , 制订下 月的放大倍数区间, 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 然后, 基金经理根据放大 倍数区间, 综合考虑股票市场环境、 已有安全垫额度、 基金净值、 距离保本周期 到期时间等因素, 对放大倍数进行调整。 在特殊情况下, 例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 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时,本基金也将对放大倍数进行及时调整。 2、安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的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 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 债、 可转换债券、 短期 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 债券回购 等) 、货 币市场 工具等 。其中, 债券资 产投资 策略主要 包括债 券投资 组合策略和 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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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本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到期期限匹配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并依据风险收 益配比最优、 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持有 相当数量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近的国债、 金融债, 其中一部分严格遵循持有到 期原则, 首要考虑收益性, 另一部分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 这部分投资可以保证 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尽可能地控制住利率、收益率曲线、再投资等风险。 在债券组合的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 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信 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 收益率曲线估值、 信用等级分析、 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水平。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 其对应的基础 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 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4)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 支持 证券(ABS ) 、住房抵 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在 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并辅助采 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风险相对较高的投资品种。 1)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通过优选具有 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A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角度对行业进行考察, 并据此进行股票投 资的 行业配置。 在定性分析方面, 以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周期监测为基础, 利用经济周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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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期、 行业的市场容量和增长空间、 行业发展政策、 行业结构变化趋势、 行业自身 景气周期等多个指标把握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化情况和业绩增长趋势。 本基金重 点关注如下几类行业: 行业景气度高或处于拐点的行业; 受益于技术升级或消费 升级因素的行业;长期增长前景看好的行业。 定量分析指标主要包括:行业相对估值水平、行业相对利润增长率、行业 PEG 等。 B 、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奉行 “ 价值与成长相结合 ” 的选股原则, 即选择具备价值性和成长性的 股票进行投资。 基金管 理人通过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 对股票的内在价值进行判 断, 并与当前股价进行比较, 对股票的价值做出判断。 在价值维度, 主要考察股 票账面价值与市场价格的比率和预期每股收益与股票市场价格的比率等; 在成长 维度,主要考察公司未来 12 个月每股收益相 对于目前每股收益的预期增长率、 可持续增长率和主营业务增长率等指标。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 杠杆策略、 价值挖 掘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 价差策略、 双向权证 策略、 卖空保护性的认 购权证策略、 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2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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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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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 如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前) 。 本基金是保本基金, 保本周期为 2 年。以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 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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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而无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中低风险品种。 七、变更后的 “ 建信兴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自上而下积极、 动态地配置大类资产, 同时通过合理的证券选择, 在 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地方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 债券 ( 含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可交换债 券、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 , 现金、债 券、 货币市 场 工具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三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5%+ 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 指数 收益率× 35% 。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主要包括 A 股、债券类资 产、货 币市场投资品种以及现金等金融工具。 各类资产长期平均投资比例为: 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5% ; 债券及其他金融 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5% 。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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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 从上海和深圳股票市场中选取 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 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为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 性、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 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 该指数旨在综合 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 场, 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 有债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本 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 环境变化趋势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同时将严谨、 规范化的选 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个股、 个券投资策略,在大类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两个层面上实现投资组合的双重优 化。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 政策形势等因素对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影响 以及核心股票资产的估值水平,综合分析证券市场的走势,主动判断市场时机, 通过稳健的资产配置, 合理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 比例,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同时提高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精选个股进行投资。 A 、行业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研究部行业研究员运用定性、定量的方法分析各行业竞争状态、 行业壁垒、行业生命周期及所处阶段、国家产业政策扶植程度、行业赢利能力、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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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行业集中度、 行业估值水平等, 并综合考虑政策影响 和市场认同度等因素, 对分 管行业做出投资评级。 本基金以行业研究员对行业基本面的评级为基础, 通过资 产配置模型作出行业配置决策, 并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 同时, 运用行业偏离 度等指标对行业配置风险进行控制。 B 、股票精选策略 本基金坚持 “ 自下而上 ” 的个股选择策略, 通过广泛选择投资标的, 多维度认 可标的价值, 重点研究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 未来成长空间大、 持续经营能力强 的上市公司,同时结合定量分析和多种价值评估方法进行多角度投资价值分析。 (1 )定性选取具备竞争力优势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定性分析的因素包括: a 、 公司所处的产 业链 地位; b、 公司创新能力; c 、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美誉度;d、公司的治理结构;e 、公司财务状况等。 (2 )定量分析 本基金对按上述步骤定性筛选出来的股票, 进一步进行定量分析。 本基金采 取的指标包括: 市值排名、 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与市值比率 (B/P ) 、 每股盈利 / 每股市价 (E/P ) 、 年现 金流/ 市值 (C/P ) 、 销 售收入/ 市值 (S/P ) 、 过 去 2 年主营 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过去 2 年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等。 (3 )股票价值评估 针对股票所属产业特点的不同, 本基金将采取不同的股票估值模型, 在综合 考虑股票历史的、 国内的、 国际相对的 估值水平的基础上, 对企业进行相对价值 评估。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 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 同时根据 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积极管理策略: (1 )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提高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 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 价格下跌的风险。 (2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 采用子弹型策略、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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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从长、 中、 短期 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类属债券之 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 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类属债券, 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 的类属债券, 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其中,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 基金将加强对公 司债、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新品种的投资, 主要通过信用风险、 内含选 择权的价值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 金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选择流动性好、 交 易活跃的股 指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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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现金、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后,将遵守下述比例限制: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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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16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7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建信安心保本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转型为 “建信 兴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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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 如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 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和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 守以下原则: 1、不谋 求对上 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 所投资 上市公司 或发债 公司的 经营管 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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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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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 债券 、 股指期货合 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收益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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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 本 基金 转 型为 “ 建信 兴利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后 ,本 基金 投 资 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 估 值。 9、存在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相关规范 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合同约 定进行复核。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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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 基金份额 登记机 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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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 份额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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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易所 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发送的数 据错误 等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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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 (1) 保本周期内: 仅采 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 本基金转型为 “ 建信兴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后: 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 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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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 金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 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 转 型 为 “ 建信 兴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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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的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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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 建信兴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 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同上。 到期操作期间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 管费。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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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 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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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的 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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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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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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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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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附件, 随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一同公告。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转型为 “ 建信兴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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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它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方法出 现重大变 化,而 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会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 评估基 金资产 的紧急 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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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第十 八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投资人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 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 人按 1.000 元面值购买 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0 元,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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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 同时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 上述变化 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 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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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 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动性 影响。 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六、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人才流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十、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采用恒定比例组合 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 于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 该机制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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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 连续调整。 但在实际投资中, 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或 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 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此外,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 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 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并提前公 告。 投资人在该期间存在无法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另外, 本基金 在过渡期内将 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 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 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 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 1、保证风险 本基金引入保证人机制, 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本周期到期而不能偿付 本金, 产生保证风险。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更换基金管理 人, 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履行保本义务, 同时保证人也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在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因经营 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保证人的资产状况、 财务 状况以及偿付能力 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2、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 保本期 到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或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 保本金额; (2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一 保本周 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期 , 但在保本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未 经保证 人书面 同意提供 保证责 任,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本基金 保本期 内申购或转换转 入的基金份额; (4 ) 在保本期内发生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发生 《基金合同》 终止的情形; (5 )在 保本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 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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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减少; (7 )未 经保证 人书面 同意修改 《基金 合同》 条款,可 能加重 保证人 保证责 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本 基金投 资亏损 ;或因不 可抗力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 )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10 )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3、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 到期操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 到期操作。 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之间, 基金资产净值 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十一、其他风险 1、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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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第 十九 部分


保 本 周 期到 期 一、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其他机构 同意 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 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本 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本基金 由第一个保本周期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保证人 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将转型为非保本基 金 “ 建信兴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投资、 基金费率 、 分红方式等 相关内容也将 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做相应修改,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 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二、 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式 保本周期 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期间 、 过渡期 及 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含到期日)及之后 4 个工作 日(含第 4 个工作日) 。 2、在本 基金的 到期操 作期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将 持有的 部分基 金份额 或全部基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 )赎回基金份额; (2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可转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3 )继 续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额 。 保本 周期到 期后,转 入下一 保本周 期或转 型为 “ 建信兴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进行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 4、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如基金份 额持有 人没有 作出到期 选择, 且 本基 金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保本周期到期 后,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没有作 出到 期选 择, 且 本基金 转型 为非 保本 基 金 “ 建信兴 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 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默认方式为 继续 持有“ 建信 兴利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默 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进行 到期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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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操作的日期 截止到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为了 保障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基金 管理人 可在当 期保本 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并提前公告。 6、在本 基金的 到期操 作期间, 本基金 接受赎 回、转换 转出申 请,不 接受申 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7 、 基 金赎 回 或转 换 转出 采 取 “ 未知 价 ” 原 则,即 赎 回 价格 或 转换 转 出的 价 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8、 基金管理人应使保本周期到期日日终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至少 50% 保持为 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的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 三、 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含 该日 )之后 ,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还是 继续持 有 本 基金 转型 后的 “ 建信 兴利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基金份额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在第 一个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与保本周期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该部分基金份额本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 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 基 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差额的, 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 管理人发 出的《 履行保 证责任通 知书》 (应当 载明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保证人清 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金额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 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 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二十一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基金合同 “ 争 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法律 ” 章节的相关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请求解决。 3、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的下一日 至其实 际操作 日(含该 日)的 净值波 动风险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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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 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到期操作期间 截止日次 一工作日 (含该日) 起 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 作日 (含该日) 的期间 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 过渡期申购 ” 。 在过 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 )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保证人 提供的 下一保 本周期保 证额度 或保本 偿付额 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 ) 过渡 期 申购 采 取 “未知价” 原则 , 即过 渡期 申 购 价格 以 申请 当 日收 市 后 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 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费用。 (5 )过 渡期申 购的日 期、时间 、场所 、方式 和程序等 事宜由 基金管 理人确 定并提前公告。 (6 )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7 ) 过渡期内, 基金管 理人应使基金 资产净值的至少 50% 保持为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 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将基金份额净值 变更登记 为 1.00 元,同时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六、 下一保本周期 折算日的下一日为下一保本周期 起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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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 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后, 本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 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七、 下一保本周期资产的形成 从当期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 额在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 八、 转型后的“ 建信兴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资产的形成 1、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型为 “ 建信兴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 、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 “ 建信兴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金管理人将开 放申购, 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 、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 “ 建信兴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对 于投 资者 在本 基金募 集期 内认 购的 基 金份额 、 保 本周 期内 申 购(包 括转 换转入 )的 基 金 份额 、 过渡期 申购 份额 ,选 择 或默认 选择 转为 转型 后 的 “ 建信兴 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基 金份 额的 ,转入 金额 等于 选择 或 默认选 择转 为 “ 建信兴利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基金份额在本基 金 转型 为 “ 建信 兴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九、 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业务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到期的上述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方式的有关业务规则、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 为 “ 建信兴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的有关法律文件、申购赎回安排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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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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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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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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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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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第 二十 二部分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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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第 二十 三部 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 “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 的经营宗旨, 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 系。 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 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 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 话费用)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 上午 9: 00~11 : 30, 下午 13 : 00~17: 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账户确认书寄送服务 对于准确完整地预留了地址及邮编的投资人,本公司将于投资人开户确认 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信件等方式订制对 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人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向每位预留 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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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的账单形式。 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 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 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 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预 留了准确邮寄 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 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人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四、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 查询: 客户可 通过网站 查询基 金净值 、产品信 息、建 信资讯 、公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 查询: 投资人 可通过网 上“账 户查询 ”服务查 询账户 信息, 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 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 同时投资人还可通过 “账户查询修改” 、 “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 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 问题: 汇集了 客户经常 咨询的 一些热 点问题, 帮助客 户更好 地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 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 言服务 ,可将 投资人的 疑问、 建议及 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 准确完 整地预 留了手机 号码( 小灵通 用户除外 ) ,可 获得免 费手机 短信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 基金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留手机号码的 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六、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 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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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信息, 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 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 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 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 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 内给予回复 。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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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机构的 住 所 ,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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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第 二十 五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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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第 二十 六部分


备 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安心 保本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建信安心 保本七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建信安心 保本七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安心 保本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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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附 件一 :《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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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 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份额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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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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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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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及其他 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 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及其 他投资 所需账 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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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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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或转 换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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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在 保本周 期到期 后在基 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 建信兴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并按基金合 同约定的 “ 建信兴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计 提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 建信兴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 建信兴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投资目标、 范 围或策 略执行的以 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保 本周期 内,更 换保证人 或保本 义务人 或保本保 障机制 ,但因 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 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 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 况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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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4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并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 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 )保 本周期 内,基 金管理人 增加新 的保证 人或保本 义务人 的;保 本周期 内,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 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 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 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4 )某 一保本 周期到 期后,变 更下一 个保本 周期的保 本保障 机制, 变更下 一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5 )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 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 建信兴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 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在 不损害 已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情 况下增加 、取消 或调整 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9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经 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管理 人、 销 售 机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0 ) 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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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12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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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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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五)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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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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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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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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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附 件二 :《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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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1.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债券、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 融工具) 、资产 支持证 券、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货币 市场工 具 、权 证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投资组合保 险机制对安全资产 即 固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包 括 各类 债 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等) 和风险资产 即权益类资产 (股票、 权证等) 的 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 40%;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转型为“建信兴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 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地方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 债、次级 债、 可 转换债 券(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可交 换债 券 、中期 票据、短期 融资券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股指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0%-3%, 现金、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5% , 其中,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本基 金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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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2 )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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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定,与基金托管人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6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本基金转型为 “建信兴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投资比例如下: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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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后,将遵守下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16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7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建信安心保本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 “建信兴利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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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1.3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1.4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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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2 )基金托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 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 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 必要的监督与复核义务 后不承担责 任。 (3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 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 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2.1.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遵守《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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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流通受限证券指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2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 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 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 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1.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 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 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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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 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 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 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 法律法 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若基金 管理人 的确违规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正 。如果 基金管 理人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1.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 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 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 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 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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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的 监 督 应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 有权拒绝执行。 该名单如有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 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2.2.1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2.2.2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及其他运 作违 反《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2.2.3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2.4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2.2.5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2.6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2.7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2.8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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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3 若基金托管人不履行、 怠于履行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与核 查义务, 由此给基金财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则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 偿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3.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3.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权 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因此所 遭受的损失。 3.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4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3.5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4.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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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4.1.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4.1.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的指令外,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4.1.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1.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4.1.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4.1.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资产,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4.2 募集资金的验资 4.2.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或在其他银行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4.2.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 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同时, 基金管理 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4.2.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协助。 4.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3.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 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4.3.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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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3.3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4.4.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4.4.2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4.4.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5.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4.5.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4.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4.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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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4.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 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 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5.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5.1.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5.1.2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 《证 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算办 法》及 其他法 律、法规 的规定 。用于 基金信息披 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1.3 根据《 基金 法》 ,基金管 理人 计算并 公 告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主责任方是基 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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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5.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5.2.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 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 5.2.2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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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本基 金转型 为“建 信兴利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后,本 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9、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 约定进行复核。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5.3 估值差错处理 5.3.1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5.3.2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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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3.3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 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5.3.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3.5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 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5.4 基金账册的建立 5.4.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5.4.2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 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 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5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5.1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5.5.2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 说明书进行更新,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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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 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5.5.3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 在收到报 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5.5.4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5.5.5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 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 示。 5.5.6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6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7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 本基金 投资有 关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场 所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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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于 紧急 事 故的情 况,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6.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6.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6.3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6.4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7.1 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为本 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法律) ,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7.2 凡因本协议 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甲乙双方均应协商解决; 协 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7.3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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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8.1.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8.1.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8.2 基金财产的清算 8.2.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8.2.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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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8.2.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2.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2.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2.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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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附 件三 : 保 证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建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住 所地 : 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 定代 表人: 许会斌 电 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邮编:100033 基 金担 保人: 北京 首创融 资担 保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担保 人” ) 住 所地 :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公 司地 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法 定代 表人: 马力 电 话:010-58528777








传真 :010-58528448





邮 编: 100031 鉴 于: 《建信安心保本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 基金合 同》 ” ) 约定了基金管 理人的保本义务 (见 《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保本和保 本保障机制”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 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 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 建信 安心保本七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 《保证 合同》 ” ) 。 担保人就 本基金的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承担保本义务 (补足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 额的义务 ) 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 证合同》 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同》 的当 事人, 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同意。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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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 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 、保 证的范 围和 最高限 额 1、本基 金为认 购本基 金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的 认购保 本金额 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 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人民币( 不含募集期 利息)。担保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51 亿元人民币。 2、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金额 即保证 范围为 : 在第一 个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即为保 本差额) 。 3、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最高 限额不 超过按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确认的 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 4、保本 周期到 期日是 指本基金 保本周 期(如 无特别指 明,保 本周期 即为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届满日或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 金的保本周期最长为 2 年,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在保本周期内, 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5 个工作日达到或 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 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的第 5 个工作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本基金当期保 本周期提前到期。 如果保本周 期提前到期的, 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 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 但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 2 年后的对应日 (如为 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18%。 二 、保 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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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三 、保 证的方 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 、除 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或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或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3、未经 保证人 或保本 义务人书 面同意 提供保 证责任或 保本偿 付责任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发生《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 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 日)基 金份额发 生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 减少; 7、未经 保证人 或保本 义务人书 面同意 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 加重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相应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 可抗力 事件直 接导致保 证人或 保本义 务人无法 履行保 证责任 或保本 偿付责任的; 10、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五 、责 任分担 及清 偿程序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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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1、在发 生保本 赔付( 如果保本 周期到 期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的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 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担 保人发 出书面《 履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应当 载明基 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 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托管账 户信息)并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 人赔付 款到账日 期。担 保人收 到基金管理 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需代偿的款项划入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中。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完成了保本义务,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 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 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 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 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第 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 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 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 偿权 、追偿 程序 和还 款方式 1、担保 人履行 了保证 责任后, 即有权 要求基 金管理人 归还担 保人履 行保证 责任支付的全部款 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 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 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的 相应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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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 诉讼费、 保全费、 评估费、 拍卖费、 公证 费、 差旅费、 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 管理人 应自担 保人履行 保证责 任之日 起一个月 ,向担 保人提 交担保 人认可的还款计 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 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如有) 。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 可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 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 保 证费 的 支付 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 保证费。 2、 保证 费 支付 方式: 保证费由 基金管 理人从 基金管理 费收入 中列支 ,按本 条第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月 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 保证费。 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 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 保证费 计算公 式=保证 费 计提 日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2‰×1/当年 日历天数。 保证费 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 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 、适 用法律 及争 议解决 方式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 、其 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建信 安心保本 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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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2、本《 保证合 同》自 基金管理 人、担 保人双 方加盖公 司公章 或由基 金管理 人、 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或加盖人名章) 并加盖公 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 金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基金管 理人、 担保人双 方全面 履行了 本合同 规定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 《基金合同》 项下的义务的, 本合同终 止。 4、担保 人承诺 继续对 下一保本 周期提 供担保 或保本保 障的, 基金管 理人、 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5、 本 《保证合同》 一 式 五份, 《保证合同》 双方各持二份, 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