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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100(164508)

国富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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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年第1号) 
 
 
 
 
 
 
 
 
 
 
 
 



基 金管 理 人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 重要提示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证100 指 数 增 强 型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12]426 号文核准, 机 构 部 函[2015]248 号文确认, 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3月26日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是 股 票 指 数 增 强 型 基 金 , 属 于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的 证 券 投 资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从 本基金所分离出来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 相对稳定的特征;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均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1.00 元 发 售 ,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 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资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 操 作 和 技 术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 如 指 数 化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替 代 风 险 、 跟 踪 偏 离 风 险 、 杠 杆 机 制 风 险 、 折/ 溢 价 交 易 风 险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及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等 业 务 办 理 过 程 中 的 特 有 风 险 等 ) 和 投 资 股 指 期货的 风 险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开 放 日 本 基金 份 额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上 一 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包 括 国 富 中 证100 份 额 、 国 富 中 证100 A 份额和国富 中证100 B 份 额 ) 的10% 时, 投 资 者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国 富 中 证100 份额。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 投资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6 年3 月26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 13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 管人 .............................................................................................................. 26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分 级 运 作期内 基 金 份额的 分 类 与净值 计 算 规则 ................................................... 43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发 售....................................................................................................... 48 第八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生 效....................................................................................................... 49 第九部分


国富中证100 A 份 额 和国富 中 证 100 B 份额 的 上市交 易 .................................. 50 第十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 53 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配 对 转 换............................................................................................... 70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73 第 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88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89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财 产估 值 ...................................................................................................... 90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与 分 配 ................................................................................................ 98 第 十 七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 收 ................................................................................................ 100 第 十 八 部分 分 级 运 作期内 基 金 份额折 算 ................................................................................. 104 第 十 九 部分


分 级运 作期 届 满 与基金 份 额 转换 ..................................................................... 117 第 二 十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与 审 计 .............................................................................................. 120 第 二 十 一部分


基 金的信 息 披 露............................................................................................. 121 第 二 十 二部分


风 险揭示 ........................................................................................................ 127 第 二 十 三部分


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清 算 ..................................................... 135 第 二 十 四部分


基 金合同 摘 要................................................................................................. 139 第 二 十 五部分


托 管协议 摘 要................................................................................................. 159 第 二 十 六部分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服 务 ............................................................................. 171 第 二 十 七部分


其 他应披 露 事 项............................................................................................. 173 第 二 十 八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 存放及 查 阅 方式 ..................................................................... 175 第 二 十 九部分


备 查文件 ........................................................................................................ 176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富兰 克 林 国 海 中证100 指数 增 强 型 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 包 括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形 成 的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 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 结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办 理 非 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二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 议; 基金募集期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期 限 ,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募 集 金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法 》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后 , 中 国 证 监 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告的日期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业务规则》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实 施 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实 施 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及 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照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的 规 定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指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 包 括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和 系 统 内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标的指数 中证 100 指数; 指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场外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自 身 的 柜 台 或 者 其 他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业务的场所; 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本 基 金 的 基 础 份 额 。 投 资 者 在 场 外 认 购、申购 的 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或 基 金 份 额 分 拆 ;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认 购 的 国富中证 100 份 额 将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的 自 动 分 离 ;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申 购 的 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 , 可 选 择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拆 , 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国富中证 100 份额分级运作期内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国富中证 100 份额分级运作期内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的 本金 除 非 基 金 合 同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 对 于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额而言,指 1.00 元 ; 巨额赎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分 级 运 作 期内 包括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注册登记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 算 系 统 ,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认 购 、 申 购 或 买 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上市交易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方式买卖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的行为 及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结 束 后 买 卖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行 为;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以及《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系统内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自动分离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国富 中证 100 份额在发 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 1 份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行为; 配对转换 指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国富中证 100 份 额 与 国 富 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 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基金份额折算日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所 规 定 的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 包 括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和 不 定 期 份额折算)确定 ; 分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 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 1 份国富 中证 100 B 份额的行为;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 合并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1 份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额与 1 份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申 请转换成 2 份国富 中 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分级运作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五 年 后 对 应 日( 分 级 运 作 期 到期日) 止 , 如 果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分 级 运 作 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约 定年收益率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 额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为 “ 同 期 银 行 人 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 ”, 同期银 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是指 当 年 1 月 1 日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年 度 的 同期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 每 份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 额 年 基 准 收 益 均 以 1.00 元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承 诺 或 保 证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该 等 收 益,如在 分 级 运 作 期 某 一 会 计 年 度 内 本 基 金 资 产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情 况 下 ,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会 面 临 无 法 取 得 约 定 收 益 的 风 险 甚 至 损失本金的风险;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约 定收益 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 依 据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及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应 得资产及收益 分级运作 期 届 满 后 的 份 额转换 基金份额转换日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的本金 及约定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本基金在五年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份额转换规则,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 和 国 富 中 证 100 B 份额以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为基础,按照国 富中证 1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NAV ) 转 换 为 同 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的份 额。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的转换日 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 , 即 分 级 运 作期到期日同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 到下一 工作日。 指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直销机构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 托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本基金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投 资 者 开 设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帐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帐 户 ;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 申 购 和 场 内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需 持 有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业务 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 数 ; 指 投 资 者 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申请的开放日;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已 实 现 的 合 法 收 入 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合 法 收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 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项以及以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 计 算 、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 任 何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 免 的 事 件 和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疫 情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 公 众 通 讯 设 备 或 互 联 网 络 故 障 以 及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等。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3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南 宁 市 总 部 路1 号 中 国 - 东 盟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基 地 一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 权 结 构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有51% 股 权 , 邓普 顿 国 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有49%股权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 事 长 麦 敬 恩 (Gregory E. McGowan ) 先 生 , 硕 士 学 位 以 及 法 学 博 士 学 位 。 在 加 入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集 团 之 前 , 麦 敬 恩 先 生 是 美 国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的 资 深 律 师 。 现 任 邓 普 顿 国 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副 总 裁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代 表 、 董 事 长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同时担任多个富兰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其中包括: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 ,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 卢 森 堡 ) ,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 亚 洲 )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 , 邓 普 顿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新 加 坡 ) ,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 ( 毛 里 求 斯 ) , 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 ( 爱 尔 兰 ) 。 麦 敬 恩 先 生 于1986 年 加 入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集 团 , 并 担 任Templeton Global Advisors Limited (巴 哈马)执行副总裁。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4 副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金 融 管 理 处 主 任 科 员 , 广 西 证 券 交 易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全 面 工 作 ) , 广 西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总 经 理 , 广 西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董 事 长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现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兼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代 为 履 行 总 经 理 职 责 , 同 时 兼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投 资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第 五 秘 书 处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广 西 开 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融 资 部 副 经 理 、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总 经 理 , 广 西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办 公 室 主 任 ,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金 融 工 作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党 组 成 员 、 机 关 党 委 书 记 , 广 西 北 部 湾 股 权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现 任 广 西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裁 、 党 委 书 记 , 国 海 良 时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国 海 创 新 资 本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国 海 富 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 事 阮 博 文 (William Y. Yun )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CFA 。 阮 先 生 担 任 Franklin Resources, Inc. 的 管 理 人 员 , 亦 是 该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和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 他 也 是Fiduciary Trust Company International( 「Fiduciary Trust 」) 的董事会成员,于1992 年加入Fiduciary Trust 担任基金经理8 年,之 后 成 为 执 行 副 总 裁 , 负 责Fiduciary Trust 的 全 球 权 益 类 部 门 , 并 在2000 年至 2005 年 期 间 担 任Fiduciary Trust 的 总 裁 。 他 于2002 年 又 担 任Franklin Templeton Institutional 的总裁,负责富兰 克林邓普顿 全球业务发 展团队的机 构 业 务 , 其 职 责 还 包 括 负 责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养 老 金 固 定 收 益 计 划 和 投 资 固 定 缴 款 业 务 , 以 及 负 责Franklin Templeton Portfolio Advisors 通 过 投 资 顾 问 和 咨 询人员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专户管理。在2008 年,他开始担任目前于富兰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集 团 的 职 务 。 现 任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集 团 执 行 副 总 裁 , 并 负 责 特 定 和 另 类 投 资 团 队 , 同 时 兼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和 国 海 富 兰 克 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5 董事胡德忠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经济师。历任广西区人民银行 计 划 处 科 员 , 广 西 证 券 公 司 国 债 交 易 部 办 事 员 , 广 西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深 南 中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出 市 代 表 、 清 算 部 经 理 、 交 易 部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广 西 证 券(2011 年 10 月 增 资扩 股 并 更 名为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经 纪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兼 经 纪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凯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纪 业 务 事 业 总 部 总 经 理 、 常 务 副 总 裁 , 广 西 北 部 湾 股 权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国 海 创 新 资 本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现 任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裁 兼 资 产 管 理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广 西 北 部 湾 股 权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董事,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燕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人 力 资 源 部 职 员 、 资 产 管 理 部 职 员 , 上 海 浦 东 科 创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经 理 , 民 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机 构 客 户 部 总 经 理 ,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并 先 后 兼 任 总 裁 办 公 室 主 任 和 资 产 管 理 部 、 资 本 市 场 部 、 北 京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 副 总 裁 兼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兼 资 本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兼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 任 , 香 港 上 海 汇 丰 银 行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银 行 家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 英 国 ) 联 席 董 事 , 德 意 志 信 托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德 意 志 银 行 ( 香 港 ) 副 总 裁。2000 年7 月 加 入 富兰 克 林 邓 普顿 投 资 , 先后 担 任 机 构业 务 拓 展 董事 、香港区 销 售 及 市 场 业 务 拓 展 主 管 、 香 港 区 总 监 。 现 任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 亚 洲 ) 有 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张忠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广 西 柳 州 地 区 财 政 局 副 局 长 , 广 西 鹿 寨 县 人 民 政 府 副 县 长 , 柳 州 地 区 行 署 副 秘 书 长 、 财 办 主 任 , 广 西 财 政 厅 预 算 处 处 长 , 广 西 财 政 厅 总 会 计 师 、 副 厅 长 ( 享 受 正厅级待遇),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6 独 立 董 事 洪 荣 光 先 生 ,MBA 商 学 硕 士 。 历 任 台 湾 亚 洲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及第一大股东(后与元大京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H&Q (Hambrecht & Quist Group ) 汉 茂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董 事 , 越 南 国 家 投 资 基 金 公 司 董 事 , 邓 普 顿 新 兴 市 场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邓 普 顿 开 发 中 国 投 资 信 托 基 金 ( 卢 森 堡 ) 董 事 , 台 股 指 数 基 金 公 司 ( 英 国 ) 董 事 , 菲 律 宾 信 安 银 行 董 事 ,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国 际 基 金 董 事 ,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兴 亚 置 业 集 团 ( 中 国 ) 董 事 长 , 亚 洲 环 球 证 券 公 司 ( 香 港 ) 董 事 长 , 菲 律 宾 信 安 银 行 独 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 任 深 圳 特 区 证 券 公 司 交 易 部 经 理 、 办 公 室 主 任 、 深 圳 上 证 总 经 理 , 国 泰 证 券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北 京 证 券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华 远 集 团 总 经 济 师 , 国 都 证 券 公 司 总 经 济 师 。 现 任 三 亚 财 经 论 坛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 立 董 事 刘 戎 戎 女 士 ,MBA 商 学 硕 士 。 历 任 麦 肯 锡 公 司 商 业 分 析 员 , 昆 仲 亚 洲 基 金 合 伙 人 ,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 董 事 总 经 理 , 博 信 资 本 业 务 合 伙 人 。 现 任 得 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及 副 总 经 理 , 联 新 国 际 医 疗 集 团投资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管理层董事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律师(非执业),英国伦敦大学亚非 学 院 法 律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物 资 贸 易 中 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 投 资 经 营 部 副 总经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 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先 后 担 任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 高 级 法 律 顾 问 、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自2006 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 高 级 法 律 顾 问 、 管 理 层 董 事,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 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 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 区 项 目 经 理 , 英 国 保 诚 资 产 管 理 ( 新 加 坡 )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区 战 略 及 产 品 发 展 部 副 董 事 , 瑞 士 信 贷 资 产 管 理 ( 新 加 坡 )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区 产 品 发 展 部 总 监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专 户 投 资 部 产 品 负 责 人 。 现 任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资 本 控 股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7 有 限 公 司 (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集 团 全 资 子 公 司 ) 亚 洲 区 产 品 策 略 部 董 事 , 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 事 刘 俊 红 女 士 , 博士研 究 生 , 律 师 ( 非 执 业 ) 。 历 任 太 原 师 范 学 校 教 师, 太 原 市 人 民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律 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广 西 分 行 营 业 部 法 律 顾 问 , 中 国 证 监 会 南 宁 特 派 办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处 主 任 科 员 ,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任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合 规 总 监 , 国 海 良 时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兼 任 )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总裁、 合 规 总 监 , 国 海 良 时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现 任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广 西 北 部 湾 股 权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监事。 职 工 监 事 张志 强 先 生 ,CFA ,纽约州 立 大 学 (布 法 罗 ) 计算 机 科 学 硕士 ,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大 学 数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美 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 件 工 程 师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高 级 研 究 员 , 友 邦 华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数 量 分 析 师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数 量 分 析 师 、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 理 、 业 务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与 指 数 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 指数增强基金和国富中证100 指数 增强分级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职 工 监 事 赵 晓 东 先 生 , 香 港 大 学MBA 。 历 任 淄 博 矿 业 集 团 项 目 经 理 , 浙 江 证券分析 员 , 上 海 交 大 高 新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高 级 研 究 员 、 国 富 弹 性 市 值混 合 基 金 和国 富 潜 力 组合 混 合 基 金的 基 金 经 理助 理 , 国 富沪 深300 指 数 增 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 QDII 投 资 总 监 、 国 富 中 小 盘 股 票 基 金 、 国 富 焦 点 驱 动 混 合 基 金 和 国 富 弹 性 市 值 混合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金 融 管 理 处 主 任 科 员 , 广 西 证 券 交 易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全 面 工 作 ) , 广 西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总 经 理 , 广 西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8 督 察 长 、 董 事 长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现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兼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代 为 履 行 总 经 理 职 责 , 同 时 兼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投 资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副总经理徐荔蓉先生,CFA ,CPA ( 非 执 业 ) , 律 师 ( 非 执 业 )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技 术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金 融 部 副 总 经 理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申 万 巴 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 申 万 菱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 基 金 经 理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顾 问 、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 研 究 分 析 部 总 经 理 , 国 富 中 国 收 益 混 合 基 金 、 国 富 潜 力 组 合 混合 基 金 和 国 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副 总 经 理 胡 昕 彦 女 士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会 计 科 科 员,汇丰数据处理(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基金部高级专员,2004 年加入国海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事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行 政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行 政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律师(非执业),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 法 律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物 资 贸 易 中 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 投 资 经 营 部 副 总 经 理 , 李 宁 体 育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2005 年 加 入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先 后 担 任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 高 级 法 律 顾 问 、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 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自 2006 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 高 级 法 律 顾 问 、 管 理 层 董 事 , 同 时 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 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张 志 强 先 生,CFA , 纽约 州 立 大 学( 布 法 罗 )计 算 机 科 学硕 士 , 中 国科 学 技 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件工程师,海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高 级 研 究 员 , 友 邦 华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数 量 分 析 师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数 量 分 析 师 、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 理 、 业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9 务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 现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与 指 数 投 资 总 监 、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职工监事、国富沪深300 指数增强基金及国富中证100 指数 增强分级基金的基金经理。 (六)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吴显玲女士(总经理 ) ; 徐 荔 蓉 先 生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 研 究 分 析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 ; ; 张 志 强 先 生 ( 量 化 与 指 数 投 资 总 监 、 金 融 工 程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 储 丽 莉 女 士 ( 督 察长 ) ; 赵 晓东 先 生 ( 权益 投 资 总 监 、QDII 投资 总 监 、 基金 经 理 、职 工监事)。 (七)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集 基 金 , 办理 或 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案 , 及 时 向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承 诺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0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 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关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 本着 谨 慎 的 原则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职 务 之 便 为自 己 、 代 理人 、 代 表 人、 受 雇 人 或任 何 其 他 第三 人 牟 取不当利益; 3 、 不 泄 漏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风 险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制 度 (一)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 包括以下内容: 1 、 建 立 风险 管 理 环 境。 具 体 包 括制 定 风 险 管理 战 略 、 目标 , 设 置 相应 的 组 织 机 构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技 术 系 统 , 设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 围等内容。 2 、 识 别 风险 。 辨 识 组织 系 统 与 业务 流 程 中 存在 的 风 险 以及 风 险 存 在和 发 生 的原因。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1 3 、 分 析 风险 。 检 查 存在 的 控 制 措施 , 分 析 风险 发 生 的 可能 性 及 其 引起 的 后 果。 4 、 度 量 风险 。 评 估 风险 水 平 的 高低 , 既 有 定性 的 度 量 手段 , 也 有 定量 的 度 量 手 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定 的 风 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 处 理 风险 。 将 风 险水 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 相 对比 , 对 级 别较 低 的 风 险加 以 监 控 , 对 较 为 严 重 的 风 险 实 施 一 定 的 管 理 计 划 , 对 于 后 果 极 其 严 重 的 风 险 , 则 及 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 监 视 与检 查 。 对 已有 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 要 监视 及 评 价 其管 理 绩 效 ,在 必 要 时加以改变。 7 、 报 告 与咨 询 。 建 立风 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 统 ,使 公 司 股 东、 公 司 董 事会 、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监 管 部 门 及 时 了 解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 并 向 其 寻 求 咨 询 意 见。 (二)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性 原 则 。 内部 控 制 制 度覆 盖 公 司 的各 项 业 务 、各 个 部 门 和各 级 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 立性 原 则 。 基金 管 理 人 设立 独 立 的 督察 长 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并 使 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 相 互制 约 原 则 。公 司 部 门 和岗 位 的 设 置权 责 分 明 、相 互 牵 制 ,并 通 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重 要性 原 则 。 公司 的 发 展 必须 建 立 在 风险 控 制 完 善和 稳 固 的 基础 上 ,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 )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 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2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 责 分 工 , 实 行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保 证 各 项 业 务 的 有 效 性 和 可 靠 性 , 同 时 加 强 内 部 牵 制 , 防 止 错 误 及 舞 弊 行 为 发 生 ; 制 定 基 金 销 售 的 标 准 化 流 程 , 选 用 先 进 的 电 子 销 售 系 统 , 以 不 断 提 高 基 金 销 售 的 服 务 质 量 和 避 免 差 错 事 故 的 发 生 ; 制 定 统 一 的 客 户 资 料 和 销 售 资 料 管 理 制 度 , 妥 善 保 管 各 类 资 料 ; 实 施 对 客 户 的 审 查 制 度 , 对 客 户 情 况 及 资 金 情 况 进 行 严 格 的 审 查 , 事 先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防 范 新 的 电 子 交 易 方 式 下 的 各 种 风 险 ; 本 公 司 制 作 基 金 的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应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监 管 事 项 的 补 充 规 定 》 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评 价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公 司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 事 先 均 需 经 公 司 的 督 察 长 检 查 , 出 具 合 规 意 见 书 , 公 司 负 责 基 金 营 销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也 应 当 对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复 核 并 出 具复核意见,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指 导 意 见 》 的 要 求 , 公 司 及 基金代销 机 构 在 销 售 基 金 和 相 关 产 品 的 过 程 中 , 将 注 重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销 售 不 同 风 险 等 级 的 产 品 , 把 合 适 的 产 品 卖 给 合 适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 为 此 公 司 已 建 立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管 理 制 度 , 对 基 金 产 品 进行风险 评价 并 定 期 更 新 , 对 基 金 投 资 人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 同 时 做 好 销 售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 工 作 , 加 强 对 基 金 销 售 行 为 的 管 理 , 加 大 对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提 示 , 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 究 工 作 业 务 流 程 , 形 成 科 学 、 有 效 的 研 究 方 法 ; 建 立 了 投 资 对 象 备 选 库 制 度 , 研 究 部 门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要 求 ,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和 维 护 备 选 库 ; 建 立 了 投 资 分 析 例 会 制 度 , 沟 通 信 息 , 交 流 经 验 , 研 究 对 策 , 提 高 投 资 决 策 的 准 确 性 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 资 决 策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投 资 决 策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组 合 和 投 资 限 制 等 要 求 ; 明 确 界 定 投 资 权 限 , 严 格 遵 守 投 资 限 制 , 防 止 越 权 决 策 ; 建 立 了 投资决策审批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 不 直 接 向 交 易 员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或 者 直 接 进 行 交 易 ; 制 定 了 基 金 投 资 交 易 业 务 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3 标 准 化 流 程 并 注 意 流 程 在 各 部 门 之 间 的 衔 接 和 监 控 , 并 有 书 面 凭 证 ; 建 立 了 完 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 )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自 有 资 金 与 基 金 资 金 分 开 并 互 为 封 闭 , 不 混 合 使 用 ; 坚 持 了 资 金 营 运 安 全 性 、 流 动 性 和 效 益 性 相 统 一 的 经 营 原 则 。 资 金 的 筹 措 和 使 用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并 统 一 管 理 , 以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并 注 意 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 )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 会 计 报 告 的 处 理 程 序 , 以 确 保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计 核 算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转 。 具 体 内 容 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 凭 证 管 理 制 度 , 确 保 正 确 记 载 经 济 业 务 , 明 确 经 济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账 务 组 织 和 账 务 处 理 体 系 , 正 确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 有 效 控 制 会 计 记 账 程 序 ; 基 金 管 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 了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了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可 稽 性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投 入 运 行 前 , 已 经 过 业 务 、 运 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及 其 配 套 的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和 编 报 规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能 够 保 证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包 括 :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定 期 报 告 、 临 时 报 告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应 予 披 露 的 其 他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严 格 执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作 业 流 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 )监察稽核控制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4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督 察 长 的 任 命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任 职 条 件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督 察 长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任 期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章 程 规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对 于 在 稽 核 监 察 中 所 掌 握 的 信 息 资 料 负 有 保 密 责 任 。 督 察 长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 董 事 会 对 督 察 长 的 报 告 进 行 审 议 ; 督 察 长 独 立 出 具 监 察 季 报 、 年 报 及 其 他 报 告 , 直 接 报 送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抄 送 总 经 理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7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 确 定 员 工 报 酬 水 平 。 过 低 的 报 酬 会 影 响 人 力 资 源 的 质 量 和 运 行 效 益 , 而 过 高 的 报 酬 会 损 害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利 益 , 所 以 确 定 工 资 制 度 时 坚 持 了 效 益 优 先 , 兼 顾 公 平 的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管 理 人 员 的 选 聘 和 培 养 制 度 。 制 定 科 学 的 管 理 人 员 选 聘 政 策 和 方 法 , 使 优 秀 人 才 脱 颖 而 出 ; 制 定 管 理 人 员 培 养 制 度 , 不 断 提 高 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 要 求 员 工 严 格 遵 守 ; 完 善 电 脑 监 控 系 统 , 在 线 实 时 监 控 基 金 的 投 资 、 交 易 活 动 , 防 止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对 敲 作 价 等 操 纵 市 场 的 行 为 , 尤 其 注 意 观 察 大 额 买 卖 股 票 的 现 象 ; 设 置 投 资 限 制 表 。 按 关联 交 易 的 明 确 规 定 限 制 买 卖 的 股 票 , 对 限 制 表 中 的 股 票 严 禁 购 买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根 据 限 制 表 监 控 基 金 投 资 ; 对 员 工 行 为 进 行 监 察 , 防 止 出 现 与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操 守 不 符 的 行 为 , 以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实 行 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易 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 公司 确 知 建 立、 实 施 和 维持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本 公司 董 事 会 及管 理 层 的责任;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5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6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 管人 一 、 基 本 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 基 金 托管 部 门 及 主要 人 员 情 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 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情 况 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1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390 只,QDII 基金2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7 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 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 托 管 业务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 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 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 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中国 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 全。 五 、 托 管 人对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8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机 构 一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 西 壮 族 自治 区 南 宁 市总 部 路1 号中 国 - 东 盟科 技 企 业 孵化 基 地 一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联系人: 王蓉婕 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二)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0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5316 公司网址:www.cfzq.com (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1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 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357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1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2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152 联系人:李景平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站:www.jjm.com.cn (1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3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162212 联系人:黄英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4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3207 室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2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5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联系人:徐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全国)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6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2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8113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2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7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3893286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徐松梅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加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9)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海平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021-68777877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3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8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洪诚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3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9 (3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 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3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0 (3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3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魏亚斐 电话:021-20835776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38)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1 (3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40)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 www.fundhaiyin.com (41)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孙先帅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2 二 、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人: 陈文祥 联系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 、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 层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联系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四 、 审 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赵钰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3 第六部分


分 级 运 作期 内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类 与净 值 计 算 规则 一 、 基 金 份额 结 构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包 括 富 兰 克 林 国海 中证 100 指 数 增 强型 分 级 证 券投 资 基 金之基础份额(即“国富中证 100 份额”)、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 型 分 级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之稳 健 收 益 类份 额 ( 即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 额” ) 与富兰 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 增 强 型 分级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之 积 极收 益 类 份 额( 即 “ 国 富 中证 100 B 份额”)。其中,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 例 不变。 二 、 基 金 份额 的 自 动 分离 与 分 拆 规则 基金发售结 束 后 , 本 基金 将 投 资 者在 场 内 认 购的 全 部 国 富中 证 100 份 额 按 照 1:1 的 比 例 自 动 分 离 为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不 同 的 两 种 份 额 类 别 , 即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根据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国富中 证 100 A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 在 场 内 基 金 初 始 总 份 额 中 的 份 额 占 比 为 50% , 且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合 并运作。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国 富中 证 100 份 额 设 置 单独 的 基 金 代码 , 只 可 以进 行 场 内 与 场 外 的申 购 和 赎 回, 但 不 上 市交 易 。 国 富 中证 100 A 份 额 和 国富 中 证 100 B 份 额 交 易 代 码 不 同 , 只 可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不 可 单 独 进 行 申 购 或 赎回。








投资者可选择在场 外或场内申 购和赎回国 富中证 100 份 额 , 场外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可 将 其持 有 的 场 外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 跨系 统 转 托 管至 场 内 。 投资 者 可 选 择 将其场内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 中证 100 B 份额,也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 证 100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国富中证 100 份额后赎回。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4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 本 招 募 说 明书 “ 第 十 七部 分 、 基 金份 额 折 算 ”) , 其 所 产生 的 国 富 中证 100 份 额 不 进 行 自动 分 离 。 投资 者 可 选 择将 上 述 折 算产 生 的 国 富中 证 100 份额按 1 : 1 的比例分拆为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三 、 基 金 的分 级 运 作 期 本 基 金 的 分 级 运 作 期 为 五 年 ( 含 五 年 )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五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果 该 对 应 日 ( 分 级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分 级 运 作 期 到 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分 级 运 作 期 满 后 ,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以各自的份额净值 为基础,按照国富中证 100 份 额的份额净值(NAV)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 金 名 称 为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 证 1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四、 国 富 中证 100 A 份 额 和 国 富中 证 100 B 份额的参考 净 值 计 算规 则


根据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 算规则如下:


1.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一年期 定 期 存 款 利率 ( 税 后 )+3.5% ” ,同 期 中 国 人民 银 行 人 民币 一 年 期 定期 存 款 利 率 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 准 ,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年 度 的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以 基金 合同生效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为 准。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约定年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 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 对 国 富 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的参考净值分别进行计算,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5 为 低 风 险 且 预 期 收 益 相 对 稳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净 资 产 优 先 分 配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额的本金及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约定收益;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为 高 风 险 且 预期 收 益 相 对较 高 的 基 金份 额 , 本 基金 在 优 先 确保 国 富 中证 100 A 份 额 的 本 金 及约 定 收 益 后, 将 剩 余 净资 产 分 配 予国 富 中 证 100 B 份 额。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 额约 定 收 益 按依 据 国 富 中证 100 A 份额约 定 年收 益 率 计 算的 每 日 收 益 率和截至计算日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确定; 3.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 内 , 若 未 发生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不 定期 份 额 折 算, 则 国 富 中证 100 A 份 额 在 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 约 定 收 益 的 天 数 按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计 算 日 或 该 会 计 年 度 年 初 至 计 算 日 的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 若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则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 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4.每 2 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 和;


5.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 定 收 益 , 如本 基 金 资 产出 现 极 端 损失 , 国 富 中证 100 A 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五 、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在 五 年 分级 运 作 期 内, 场 内 的 国富 中 证 100 A 份 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六 、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按照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 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 公告 T 日国 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参考净值 。分级运作期结 束后本基金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的净 值计算公式与国富中证100 份额相同。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6 1. 国富中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国富中证 1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T 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分级运 作 期内 ,T 日 本基 金 基 金 份额 的 总 数 为国 富 中 证 100 份额、国富中 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 当年实际天数 国富中证 t NAV ? ? ? R 1 100A 0.5 * 0.5 - 100A 100 100B 国富中证 国富中证 国富中证 NAV NAV NAV ? 设 T 日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日 , T=1,2,3 ??N ;N 为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 t=min{自年初至 T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 折算日至 T 日}; 100 国富中证 NAV 为T日每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A 国富中证 NAV 为 T 日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00B 国富中证 NAV 为 T 日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R 为国富 中证 100 A 份额 约 定年收益率。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7 T 日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在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 公 告。 如 遇 特 殊情 况 , 经 中国 证 监 会 同意 , 可 以 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 国 富 中证 100 A 份 额 与 国 富中 证 100 B 份额的提前 终止运作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前 ,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 额 与 国 富中 证 100 B 份 额 可 申请 提前 终 止运 作 。 该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须 经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以 特 别 决 议 的 形 式 表 决 通 过 , 即 须 经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 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 中证100 B 份额表决权的2/3 以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8 第 七 部 分


基金份额 的 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5 年 3 月 2 日至 2015


年 3 月 20 日,本次募集的净销 售额为 675,295,672.74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159,895.68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5,912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人民币计 算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募 集 的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为 675,295,672.74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份额为 159,895.68 份 , 两 项 合计 共 675,455,568.42 份 基 金 份 额, 已 全 部 计入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核 准 , 本 基 金 的 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3 月 26 日生效。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9 第 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生 效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3 月 26 日正式 生效。 二、 基 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 和 资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0 第九部分


国富中证100 A 份 额和 国 富 中证 100 B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一 、 上 市 交易 的 基 金 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五年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 请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分别按照 基 金 合 同 约定 及 深 圳 交易 所 规 则 转换 为 国 富 中证 100 份额 , 本 基 金转 型 为 富兰 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二 、 上 市 交易 的 地 点 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的地 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分 级 运 作 期届 满 后 , 本基 金 转 型 为 富 兰 克 林 国海 中证 100 指 数 增 强型 证 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三 、 上 市 交易 的 时 间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三个月内开 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 级 运 作 期届 满 后 , 本基 金 转 型 的富 兰 克 林 国海 中证 100 指 数 增 强型 证 券 投资基金(LOF ) 份额 将 在 分 级 运作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在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 、 上 市 交易 的 规 则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1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所分离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 和国 富中证 100 B 份 额 以不 同 的 交 易代 码 上 市 交易 , 两 类 基金 份 额 上 市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 易 日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参考净 值 ;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转 型 的 富兰 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 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 转 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 , 上 市 首 日 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分级运作期届满 后转型的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证 1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也 实 行 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 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 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 买 入 申报 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 富兰克林国海 中证 1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 额 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5 、 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 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 申 报 价格 最 小 变 动 单位 为 0.001 元 人 民 币; 分 级 运 作期 届 满 后 转型 的 富 兰 克林 国 海 中证 1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申 报 价 格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001 元 人 民 币; 6 、 分级运作期内,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及 分 级运 作 期 届 满 后 转 型 的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 证 1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的 上 市 交 易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 、 上 市 交易 的 费 用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2 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与分级运作期 届 满 后 转 型 的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证 1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上 市 交 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 、 上 市 交易 的 行 情 揭示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在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 揭 示 基 金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参考净值。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转 型 的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证 1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 揭 示 基 金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 七 、 上 市 交易 的 停 复 牌、 暂 停 上 市、 恢 复 上 市和 终 止 上 市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停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转 型 的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证 1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LOF )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3 第十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本基金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不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 与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场 内 或 场 外 两种方式对国富中证100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除 特 别 说 明外 , 在 分 级运 作 期 结 束后 , 富 兰 克林 国 海 中 证 1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申购赎回规则与本部分约定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相 同。 一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场 所 投 资 者 办 理国 富 中 证 100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 回业务的场 所为具有基 金代销 业 务 资 格 且 具 有 场 内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投 资 者 需 使 用 深 圳 证券 账 户 , 通过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系 统 办 理 国富 中 证 100 份 额 场 内 申购、赎回业务。 投 资 者 办 理国 富 中 证 100 份额场外申购和赎 回业务的场 所为基金管 理人直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 投 资 者 需 使 用 基 金 账 户 办 理 国 富 中 证100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在 本 招募说明书 、 发 售 公 告 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者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 与赎 回 办 理 的开 放 日 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4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 工 作日 为 国 富 中证 100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场 内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交 易 时 间 , 场 外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 开 始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规 定 期 限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视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申 请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未知价”原则,即国富中证 100 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国富中证100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和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5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国富中证 100 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 出 的 原 则 , 即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时 , 份 额 登 记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份 额 登 记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 经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同意 , 当 日 的申 购 与 赎 回申 请 可 以 在基 金 管 理 人规 定 的 时间结束前撤销; 5、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基 金 运 作 的实 际 情 况 并在 不 损 害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但 最 迟 应 在 新 的 原 则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申 购国 富 中 证 100 份额,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交付 申购款 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 情 况 下,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对 投 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6 者在 T 日开 放 时 间 结束 前 提 交 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的 有 效性 进 行 确 认。T 日提交 的 有 效 申 请, 投 资 者 可在 T+2 日后 ( 含 该 日) 及 时 到 销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所 受 理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与 否 以 注 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者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通过 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 人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处理。 五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数 额限 制 1 、 分 级 运作 期 内 , 在本 基 金 代 销机 构 的 代 销网 点 、 直 销网 上 交 易 以及 直 销 电 话 交 易 进 行 场 外 申 购 时 , 投 资 者 以 金 额 申 请 , 首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民币 5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含申购费)。 直 销柜台基金 投 资 者 首 次申 购 本 基 金的 最 低 金 额为 100,000 元 ( 含 申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500 元 ( 含申 购 费 ) ,已 在 直 销 柜台 有 该 基 金认 购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代 销 网 点 的 基金投 资 者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的 规 定 高 于 此 限 额 的 , 以 其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7 分级运作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申购时,每笔 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50,000 元(含申购 费) , 同 时 申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整 数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 直 销 电 话 交 易 进 行 场 外 申 购 时 , 每 笔 申 购 的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500 元 ( 含 申 购 费)。直 销 柜 台 投 资 者 首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00 元(含申购 费 ) , 追 加申 购 的 最 低金 额 为 500 元 ( 含 申购 费 ) , 已在 直 销 柜 台有 该 基 金 认 购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代 销 网 点 的 投 资 者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基金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及 交 易级差的规定高于此限额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办 理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 证 1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份额申购 时 , 每 笔 申购 的 金 额 不得 低 于 500 元 ( 含 申购 费 ) , 同时 申 购 金 额必 须 是 整 数 金额。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场 外 赎 回 国富中证 100 份额或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 证 100 指 数 增强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 分 级运 作 期 满 后) , 每 笔 赎回 申 请 的 最 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场内赎回国富中证 100 份 额或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级运作期满后),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单笔交易类业务(如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 转 托 管 等 ) 导 致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500 份 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8 3 、 投资者 将 场 外 申 购 的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 证 1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分 级 运 作 期满 后 ) 当 期分 配 的 基 金收 益 转 为 基金 份 额 时 ,不 受 最 低 申 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 或富兰克林国海中 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级运作期满后) 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 整 上 述 规 定数量或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申 购 和赎 回 的 费 用及 其 用 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 笔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应 按 照 场 外 申 购 费 率 设 定 投 资 者 的 场 内 申 购 费 率。 2、赎回费率 本 基 金 的 场外 赎 回 费 率不 高 于 0.5% , 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期限 的 增 加 而递 减 ; 本 基 金 的 场内 赎 回 费 率为 固 定 赎 回费 率 0.5%, 不 按 份 额持 有 时 间 分段 设 置 赎 回 费率。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赎回费 持有时间 (年 )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5% 1 年(含1 年)至 2 年














0.25% 2 年(含2 年)以上

















0 场内赎回费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 率。 注:1 年指365 天,2 年指 730 天。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9 3 、 本 基 金申 购 费 在 投资 者 申 购 基金 份 额 时 收取 。 本 基 金的 赎 回 费 在 投资者 赎 回 金 额 份 额 时 收 取 。 投资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计算。 4 、 本 基 金的 申 购 费 用由 投 资 者 承担 , 主 要 用于 本 基 金 的市 场 推 广 、销 售 、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其 中 25% 的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范 围 内 调整 申 购 费 率和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调 整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 、 对 特 定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电 话 交 易等 )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按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采 用 低 于 柜 台 交 易 方 式 的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费率。 7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不 违 背 法 律法 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情 况 下与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与 相 应 的 销 售 机 构 协 商 一 致 并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可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率,并另行公告。 8 、 对 于 短期 交 易 的 投资 者 , 在 不提 高 现 有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适 用 的 费率 的 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1 ) 对 于持 续 持 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 不 低 于赎 回 金 额 1.5% 的赎 回费; (2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 0.75%的 赎回费。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0 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开始收取短期赎回费时,基 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 七 、 申 购 份额 与 赎 回 金额 的 计 算 方式 1、本基金国富中证100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国富中证100 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 足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 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地费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承担。 例一: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其对应的场内申 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1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22=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60=46,610 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从场内申购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国 富中证100 份额净值为1.060 元,则其可得到 46,610 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 例二: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国富中证 100 份 额,其对应的场外申 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 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060=4,661.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从场外申购国富中证 100 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国 富中证100 份额净值为1.060 元,则其可得到 4,661.05 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 2、本基金国富中证10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国富中证 100 份额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2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两 位 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 五入 , 由 此 误差 产 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 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国富中证10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 某 投资者 从 深 交 所 场 内 赎 回 国 富 中 证 100 份额 10,000 份 , 赎 回 费 率 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57.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11,422.60 元 即: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国富中证 100 份额 10,000 份,假设赎回当日 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例四:国富中证100 份额赎回金 额的计算——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 某投资者赎回国富中证 100 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某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国富中证 100 份 额一年三个月后从场 外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国富中证 100 份 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3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为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八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注 册登 记 1 、 经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同意 , 投 资 者提 出 的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在 基 金 管理 人 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在 法律 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 注 册登 记 办 理 时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5、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申购和 赎回的注册 与过户登记 业务,按照 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 、 巨 额 赎回 的 认 定 及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超 过 上 一 日全 部 基 金 份额 ( 分 级 运作 期 内 包 括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 、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4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接 受全 额 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有 能力 兑 付 投 资者 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延 期 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兑 付投 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 或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分 级 运 作 期 内包括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国富中证 100 份 额 的价 格 。 转 入下 一 开 放 日的 赎 回 申 请不 享 有 赎 回优 先 权 , 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相 应 规 则 进 行 处 理 ;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并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招 募 说 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国富中证 100 份 额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含本 数 ) 发 生 巨额 赎 回 , 如基 金 管 理 人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受 国 富 中证 100 份额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延 缓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5 十 、 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暂 停 赎 回 的情 形 及 处 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 证 券交 易 场 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 导致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 计 算当 日 基 金财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 构 或注 册 登 记 机构 的 技 术 保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发 生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5 )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接 受 某 笔 或某 些 申 购 申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现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 基 金财 产 规 模 过大 , 使 基 金管 理 人 无 法找 到 合 适 的投 资 品 种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 发 生 上述 第 (5 )项 情 形 的 除外 ) 。 如 果投 资 者 的 申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时 ,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依 法 公 告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 、 在 以 下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暂 停 接 受投 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6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 券交 易 场 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 导致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 计 算当 日 基 金财产净值; (3 ) 基 金连 续 两 个 或两 个 以 上 开放 日 发 生 巨额 赎 回 , 根据 基 金 合 同规 定 ,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第 3 项 所述 情 形 , 按基 金 合 同 的相 关 条 款 处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国富中证 100 份额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 应 依 法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备案。 十一 、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 下 提 供 国富 中 证 100 份 额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服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 、 基 金转 托 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7 (1 ) 本 基金 的 份 额 采用 分 系 统 登记 的 原 则 。 分 级 运 作 期内 , 场 外 认购 或 申 购 的 国 富 中证 100 份额 登 记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注 册 登 记系 统 中 的 基金 账 户 下 ; 场内认购、申购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登 记 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在 证 券 登 记结 算 系 统 中的 深 圳 证 券 账户下; 分级 运 作 期 届满 后 , 场 外申 购 的 富 兰克 林 国 海 中证 100 指数 增 强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 份额 登 记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注 册 登 记系 统 中 的 基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 证 1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 (2)分级运作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国富中证 100 份 额可以直 接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但 不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 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后再申请场 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既可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 可 在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后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转 至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经 过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 例分拆为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 统内 转 托 管 是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在 注 册 登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 理 本 基 金 分级 运 作 期 内的 国 富 中证 100 份额 赎 回 业 务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 时 , 须 办 理 已 持 有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场内赎回或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 富中证 100 B 份 额 上市 交 易 的 会员 单 位 ( 交易 单 元 ) 时, 须 办 理 已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8 (2 ) 分 级运 作 期 届 满后 , 基 金 份额 登 记 在 注册 登 记 系 统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变更办理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富 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 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在分级运作期内持有的国富 中证 100 份额或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 份额 在 注 册 登记 系 统 和 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 统 之 间 进行 转 托 管 的 行为。


(2 ) 本 基金 跨 系 统 转托 管 的 具 体业 务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 、 非 交易 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资者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资者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的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 。 注 册 登 记机构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分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上 述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 理 该 项 业 务 。 对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9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注 册 登 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 基 金的 解 冻 与 冻结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 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如 无 法 律 明 确 规 定 或 有 权 机 关 的 明 确 指 示 , 被 冻 结 的 基 金 份 额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 十五 、 基 金的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 、 基 金份 额 质 押 及其 他 基 金 业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0 第十一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配 对 转 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国富中证100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 拆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持 有 的每 两 份 国 富中 证 100 份 额 的 场 内份 额 申 请转换成一份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一份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 并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持 有 的每 一 份 国 富中 证 100 A 份 额 和 每一 份 国 富中证100 B 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 超过 6 个月 的 时 间 内开 始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开 始 办理 份 额 配 对转 换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上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1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时 除 外 ) , 具 体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国富中 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国富中证 100 份额 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国富中证 100 份 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托管为国富 中证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 出 调 整 , 并 在 正 式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 份额 配 对 转 换业 务 办 理 机构 因 异 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2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 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 办 理 份 额配 对 转 换 业务 时 , 份 额配 对 转 换 业务 办 理 机 构可 酌 情 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3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 资 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通过量化风险管理方法,控制基金投资组 合 与 标 的 指 数 构 成 的 偏 差 , 同 时 采 取 适 当 的 增 强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跟 踪 误 差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力 争 获 得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收 益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增 值 。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基金 力 争 使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 二、 投 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90%-95% , 其 中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90% , 投资 于 中 证 100 指 数 成份 股 和 备 选成 份 股 的 资产 不 低 于 股 票资产净值的 80% ;债券、现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 基 金 资 产的 比 例 为 5%-1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 股指 期 货 合 约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三、 投 资 策略 本基金基于被动复制的指数化投资方法,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 上 , 适 度 运 用 资 产 配 置 调 整 、 行 业 配 置 调 整 、 指 数 成 份 股 权 重 优 化 等 主 动 增 强 策略,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4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指数增强策略。为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风险,本基金的资产配 置 将 保 持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基 本 一 致 , 只 在 股 票 、 债 券 ( 主 要 是 国 债 ) 、 现 金 等 各 大 类 资 产 间 进 行 小 幅 度 的 主 动 调 整 , 追 求 适 度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收 益 目 标。 本基金在投资范围内进行资产配置小幅主动调整的主要投资决策依据是对 于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财 政 货 币 政 策 、 资 产 估 值 水 平 、 市 场 投 资 者 情 绪 等 因 素 及 其 对 于 股 票 市 场 、 债 券 市 场 的 影 响 的 分 析 和 判 断 。 此 外 , 在 实 际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 由 于 受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市 场 流 动 性 限 制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也 可 能 发 生 小 幅 波 动 , 基 金 经 理 将 对 此 进 行 密 切 监 控,必要时进行及时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为严格控制跟踪误差风险,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被动复制跟踪标的指数为 主,辅以适度的增强策略。 (1)指数复制策略 ① 定期调整 本 基 金 将 根据 中 证 100 指 数 成 份股 及 其 权 重的 定 期 调 整, 及 时 对 股票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以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与 标 的 指 数 构 成 的 偏 离 , 从 而 实 现 对 跟 踪 误差风险的控制。 ② 不定期调整


根 据 指 数 编制 规 则 , 当中 证 100 指 数 成 份 股因 增 发 、 送配 等 股 权 变动 而 需 进 行 成 份 股 权 重 调 整 时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的 临 时 调 整 方 案 , 及 时 对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以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与 标 的 指 数 构 成 的 偏 离,从而实现对跟踪误差风险的控制。 ③ 特殊情形下的调整 如有标的指数成份股由于停牌、市场流动性、法律法规等原因的限制,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依 照 标 的 指 数 权 重 买 入 该 成 份 股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从 上 市 公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5 司 的 行 业 归 属 、 上 市 公 司 的 基 本 面 特 征 、 股 票 风 格 特 征 、 股 票 价 格 收 益 率 的 相 关 性 、 市 场 流 动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 寻 找 合 适 的 替 代 股 票 进 行 投 资 。 选 择 替代股票将遵循以下原则: ? 替 代 股 票 优 先 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中 挑 选 , 如 不 能 在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中 挑 选 出 较 合 适 的 替 代 股 票 , 再 考 虑 从 非 指 数 成 份股中选择; ? 替 代 股 票 的 上 市 公 司 应 与 被 替 代 股 票 上 市 公 司 属 于 同 一 行 业 , 经 营 业 务 相似度较高; ? 替代股票应与被替代股票的市值规模等风格特征差异较小; ? 替 代 股 票 或 股 票 组 合 与 被 替 代 股 票 在 考 察 期 内 收 益 率 序 列 的 相 关 度 较 高,二者表现出类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替代股票应具有较好的市场流动性; ? 进 行 股 票 替 代 后 , 被 替 代 成 份 股 所 在 行 业 在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组 合 中 的 权 重 应与标的指数中该行业权重基本一致; ? 如 在 同 行 业 中 无 法 找 到 替 代 股 票 或 者 同 行 业 的 替 代 股 票 无 法 配 置 到 应 有 权 重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优 化 方 法 选 择 其 他 替 代 股 票 或 股 票 组 合 , 以 控 制 股 票组合的跟踪偏离和跟踪误 差风险。 (2)增强策略 本基金在指数化投资的基础上进行适度增强的主要依据是国内股票市场的 非 完 全 有 效 性 和 指 数 编 制 及 其 调 整 方 法 的 局 限 性 。 本 基 金 将 在 严 格 控 制 跟 踪 误 差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采 取 调 整 股 票 仓 位 、 行 业 配 置 、 个 股 权 重 等 方 法 力 求 获 取 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① 股票仓位调整 当结合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资产估值水平、市场投资者 情 绪 等 因 素 的 综 合 分 析 , 比 较 明 确 地 判 断 市 场 将 经 历 一 段 较 长 时 间 的 下 跌 过 程 时, 本基金 将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投资 范 围 内 下调 股 票 投 资仓 位 , 以 适度 规 避 股 票 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② 行业配置调整 通过比较不同行业的景气周期、盈利增长、相对估值和市场价格变化特 征 , 在 严 格 控 制 基 金 组 合 跟 踪 偏 离 和 跟 踪 误 差 的 基 础 上 , 适 度 超 配 具 有 较 高 投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6 资 价 值 的 行 业 , 低 配 投 资 吸 引 力 较 低 的 行 业 , 以 获 取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收益。 ③ 个股权重调整 本基金基于对个股的深入研究,结合量化风险管理方法,在严格控制投资 组 合 跟 踪 偏 离 和 跟 踪 误 差 的 基 础 上 , 适 度 调 整 个 股 在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中 的 配 置 比 例。 通 过 比 较 同 一 行 业 内 不 同 上 市 公 司 的 行 业 地 位 、 核 心 竞 争 力 、 成 长 性 、 估 值 水 平 、 市 场 价 格 变 化 特 征 等 因 素 , 判 断 个 股 的 投 资 价 值 , 适 度 超 配 投 资 价 值 较 高 的 个 股 、 低 配 投 资 价 值 较 低 的 个 股 ,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的 收 益 风 险 特 征 , 力 求 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剔除或者低配具备以下特征的标的指数成份股: ? 上市公司基本面恶化,经营业绩严重下滑; ? 股价涨幅已严重透支其现有业绩或未来成长性的股票; ? 本 基 金 将 定 期 评 估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市 场 流 动 性 , 剔 除 或 者 低 配 流 动 性 较差的个股; ? 存 在 其 他 严 重 负 面 因 素 的 成 份 股 。 例 如 发 生 严 重 生 产 事 故 的 上 市 公 司 个 股 、 面 临 重 大 不 利 行 政 处 罚 或 司 法 诉 讼 的 上 市 公 司 个 股 、 市 场 价 格 被 操纵的个股等。 ④ 其它辅助增强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和跟踪误差风险的前提下,适 度 运 用 其 它 增 强 策 略,力求获取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 ? 分 析 指 数 调 整 期 间 的 调 入 调 出 个 股 的 市 场 价 格 特 征 , 在 控 制 跟 踪 误 差 风 险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选择基金组合调整时机,以获取超额收益; ? 选 择 替 代 股 票 时 , 考 查 替 代 股 票 的 投 资 价 值 。 在 满 足 作 为 替 代 股 票 的 标 准的前提下,选择具备较高投资价值 的个股; ? 适 当 参 与 新 股 发 行 、 增 发 或 配 股 在 内 的 具 有 良 好 投 资 机 会 的 股 票 , 增 强 基金的投资收益; ?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等 工 具 管 理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股 票 仓 位 和 现 金 头 寸 , 避 免 由 于应对频繁申购赎回产生交易费用,降低基金 的管理成本。 3、债券投资策略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7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 资 产 的 投 资 收 益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信 用 等 级 高 、 流 动 性 好 的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企业债等。 本基金在进行债券组合管理中,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国 家 财 政 货 币 政 策 动 向 、 市 场 资 金 流 动 性 等 方 面 的 分 析 , 对 利 率 、 信 用 利 差 变 化 的 趋 势 进 行 判 断 , 综 合 考 察 债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和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 构 建 和 调 整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 ,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本 着 谨 慎 原 则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 以 提 高 投 资 管 理 效率,降低跟踪误差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将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合约,以高效调 整 股 票 仓 位 。 此 外 , 在 预 期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 大 额 分 红 等 情 形 发 生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进 行 有 效 的 现 金 头 寸 管 理 , 同 时 达 到 有 效 跟 踪 标 的 指 数的目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将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 本 基 金 管 理人制定的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事 前 将 交 易 方 案 提 交 本 基 金 管 理人的股 指 期 货 投 资 决 策 小 组 审 核 通 过 ,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决 策 小 组 核 定 的 范 围 内进行。 四 、 业 绩 比较 基 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100 指数。 中证 100 指 数 是 从 沪深 300 指 数 样 本 股 中挑 选 规 模 最大 的 100 只股票组 成 样 本 股 , 以 综 合 反 映 沪 深 证 券 市 场 中 最 具 市 场 影 响 力 的 一 批 大 市 值 公 司 的 整 体 状 况 。 中证 100 指数 具 有 市 场代 表 性 好 、历 史 业 绩 表现 突 出 、 编制 规 则 透 明 度高、流动性强、市场认知程度高、指数运作体系完备等综合优势。 如果中证 100 指 数 被 停 止 编 制 及 发 布 , 或 中 证 100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单 纯 更 名除 外 ) , 或由 于 指 数 编制 方 法 等 重大 变 更 导 致中 证 100 指数不宜继 续 作 为 标 的 指 数 , 或 证 券 市 场 上 出 现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合 适 投 资 的 指 数 作 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8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审 慎 性 原 则 , 在 充 分 考 虑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更 换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和 投 资 对 象 ; 并 依 据 市 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需履行适当程序,并在正 式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 1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股 票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与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同 意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 前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 、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证券 投 资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从本基金所分离出来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 基 金 收 益 分配 的 安 排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 额将 表 现 出 低风 险 、 收 益相 对 稳 定 的 特征;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六 、 投 资 禁止 行 为 与 限制 1 、 为 维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合 法权 益 , 基 金财 产 不 得 用于 下 列 投 资或 者 活 动:


① 承销证券;


②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9 ⑤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⑥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的证券;


⑦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①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③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④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净 值 的 8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⑤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⑥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回购)等;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0 ⑦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 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⑧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⑨ 本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 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七 、 投 资 组合 比 例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八 、 基 金 的融 资 、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其 他 权 利 的处 理 原 则 及方 法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1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债 权 人 权 利 及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其 他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 基 金 的投 资 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1 月 1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15 年12 月31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 1. 报 告 期末 基 金 资 产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05,097,781.02 94.11 其中:股票 105,097,781.02 94.11 2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 贵金属投资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2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6,398,967.95 5.73 7 其他资产 179,053.90 0.16 8 合计 111,675,802.87 100.00 注:本基 金 未 通过沪 港 通交易机 制 投资港股 。 2.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2.1 报 告期末 ( 指 数 投资 ) 按 行 业分 类 的 股 票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323,097.00 2.99 C 制造业 27,524,977.73 24.7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4,095,361.96 3.69 E 建筑业 5,041,872.20 4.54 F 批发和零售业 1,044,876.70 0.9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833,016.00 2.5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3,416,221.00 3.07 J 金融业 52,308,610.11 47.08 K 房地产业 4,745,868.32 4.2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20,960.00 0.4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3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40,000.00 0.22 S 综合 - - 合计 105,094,861.02 94.59 2.2 报 告期末 ( 积 极 投资 ) 按 行 业分 类 的 股 票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920.00 0.0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920.00 0.00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4 3.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股 票投 资 明 细 3.1 期 末指数 投 资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 大 小 排序 的 前 十 名股 票 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190,600 6,861,600.00 6.18 2 600016 民生银行 520,300 5,015,692.00 4.51 3 601166 兴业银行 234,800 4,008,036.00 3.61 4 600036 招商银行 181,570 3,266,444.30 2.94 5 000002 万


科A 127,400 3,112,382.00 2.80 6 600000 浦发银行 164,200 2,999,934.00 2.70 7 600030 中信证券 147,601 2,856,079.35 2.57 8 601328 交通银行 414,600 2,670,024.00 2.40 9 600837 海通证券 151,600 2,398,312.00 2.16 10 601288 农业银行 673,100 2,174,113.00 1.96 3.2 积 极投资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股 票投 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785 万里石 500 2,920.00 0.00 4. 报 告 期末 按 券 种 品种 分 类 的 债券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债 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5 7.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贵 金 属投 资 明 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权 证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交 易 情 况 说明 本基金本 报 告期末未 持 有股指期 货 。 10. 报 告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 资组合 报 告 附 注 11.1 本基金 本 期 投 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 中 , 报 告期 内 发 行 主体 被 监 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告 编 制 日 前一 年 内 受 到证 监 会 、 证券 交 易 所 公开 谴 责 、 处罚 的 情 况 说明如下: 中信证券于2015年1月19日公告显示,中信证券存在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 期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为6个月),公司被中国证监 会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此,公司已采 取以下整改措施:


1、暂停新开立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


2、自2015年1月16日起,公司将不允许新增任何新的合约逾期,距合约到 期两周前将反复提醒客户及时了结合约,对于到期未了结的合约将强制平仓。


3、在监管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完成旧的逾期合约。


4、将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开户条件由客户资产满人民币30 万元提高到客户资 产满人民币50万元。 中信证券于2015年11月29 日公告显示,2015年11月26日,中信证券收到中 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21号)。因中信证券涉嫌违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信证券进行立案调 查。本次调查重点针对中信证券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嫌违反《证券 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对中信证券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究,认为 上述事件仅对中信证券短期经营有一定影响,不改变长期投资价值。同时由于 我们看好证券行业整体的发展前景,行业杠杆度的提升带来盈利能力的上升, 因此买入中信证券。本基金管理人对该股的投资决策遵循公司的投资决策制 度。 海通证券于1月20日公告显示,2015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开通报2014年 第四季度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海通证券因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 融券合约展期问题,受到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 施。经查,海通证券存在为少数融资融券六个月到期并提出逾期负债暂缓平仓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6 申请的客户,在维持担保比例处于150%以上的前提下暂缓平仓的行为,这部分 客户数占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的总客户数不到1%。 目前海通证券已经采取了以下 整改措施:一是暂停新开立客户信用账户三个月;二是不允许有任何新的合约 逾期,合约到期前将按合同规定提醒 客户及时了结合约,到期未了结将会执行 强制平仓;三是按监管要求限定的期限内完成违规逾期合约的清理;四是认真 整改融资融券业务,确保业务的合规经营。 海通证券于2015年9月11日公告显示,海通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海通证券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海通证券上海建国西路营业部和杭州解放路营业部对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 务有限责任公司HOMS系统开放专线接入,其中第一条专线于2014 年3月由零售与 网络金融部、信息技术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平行审核后接入上线。第 二条专线于2015年2月由零售与网络金融部 、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信息技术管 理部平行审核后接入上线。对于上述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海通证 券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 况缺乏了解。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清洁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 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1、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653,000 元,并处以 85,959,000 元罚款; 2、对丁学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3、对邹二海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4、对高宏杰给予警告, 并处以10万元罚款; 5、对汪峥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6、对方贤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7、对沈云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8、对宋世浩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海通证券于2015年11月29 日公告显示,2015年11月26日海通证券收到中国 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22号)。因海通证券涉嫌违反《证 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进行立案调查。本次调查重点针对海通证券在 融资融券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 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规定与客 户签订业务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对海通证券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究,认为 上述事件仅对海通证券短期经营有一定影响,不改变长期投资价值。同时由于我 们看好证券行业整体的发展前景,行业杠杆度的提升带来盈利能力的上升,因 此买入海通证券。本基金管理人对该股的投资决策遵循公司的投资决策制度。 11.2 本基金 投 资 的 前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投 资于 超 出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备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股 票。 11.3 其他资 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6,548.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06.88 5 应收申购款 1,098.68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9,053.90 11.4 报告期 末 持 有 的处 于 转 股 期的 可 转 换 债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间的可转债。 11.5 报告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 说 明 11.5.1 期末 指 数 投 资前 十 名 股 票中 存 在 流 通受 限 情 况 的说 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000002 万科A 3,112,382.00 2.80 重大资产重组 停牌 11.5.2 期末 积 极 投 资前 五 名 股 票中 存 在 流 通受 限 情 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8 第 十 三部分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 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5 年 3 月 26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1.70% 2.49% -5.06% 2.44% -6.64% 0.05%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9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 资产 总 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 财产 净 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及处 分 1 、 本 基 金财 产 独 立 于基 金 管 理 人及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固 有 财产 , 并 由 基金 托 管 人保管。 2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因 基金 财 产 的 管理 、 运 用 或者 其 他 情 形而 取 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注册 登 记 机 构和 代 销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4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因 依法 解 散 、 被依 法 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0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财产 估值 一、 估 值 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 允 价 值 。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应 按 基 金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 日。 三、 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 估 值 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 估 值 日 在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1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且 处 于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 证 券交 易 所 市 场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 收 盘净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净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证 券交 易 所 市 场未 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 日 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有 交 易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所 采 用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未 上市 债 券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计 量 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在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 债券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等 固定 收 益 品 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交 易所 以 大 宗 交易 方 式 转 让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2 (6 ) 同 一债 券 同 时 在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易 的 , 按 债券 所 处 的 市场 分 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 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 持 有 确 认日 起 到 卖 出日 或 行 权 日止 , 上 市 交易 的 认 沽/ 认 购 权 证 按估 值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未 上 市 交易 的 认 沽/认 购 权 证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回 购以 成 本 列 示, 按 合 同 利率 在 回 购 期间 内 逐 日 计提 应 收 或应付利息。 6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银 行存 款 和 备 付金 余 额 以 本金 列 示 , 按相 应 利 率 逐日 计 提 利息。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充 足 的 理 由 认 为 按 上 述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3 人 可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的 基 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 、 估 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形 式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并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行。 六 、 暂 停 估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场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价 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 它情形。 七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按照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 参考净值计 算 规 则 依 据下 列 公 式 分别 计 算 并 公告 国 富 中证 100 份额 净值、国富 中证100 A 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4 1. 国富中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分 级 运 作 期 结 束 后 本 基金转为LOF 的净值计算公式与下述国富中证 100 份额相同: T 日国富中证 1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国富中证 100 份 额净 值 在 当 天 收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1 日 公 告 。 如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监 会 同 意 ,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分 级 运 作 期内 ,T 日 本基 金 基 金 份额 的 总 数 为国 富 中 证 100 份额、国富中 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的计算 当年实际天数 国富中证 t NAV ? ? ? R 1 100A 0.5 * 0.5 - 100A 100 100B 国富中证 国富中证 国富中证 NAV NAV NAV ? 设 T 日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日 , T=1,2,3 ??N ;N 为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 t=min{自年初至 T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 折算日至 T 日} ; 100 国富中证 NAV 为T日每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100A 国富中证 NAV 为 T 日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考净值; 100B 国富中证 NAV 为 T 日国 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国富 100 中证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5 T 日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 公 告。 如 遇 特 殊情 况 , 经 中国 证 监 会 同意 , 可 以 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财 产的 估 值 导 致基 金 份 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错 误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时 ,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值 错 误 而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负有 及 时 返 还不 当 得 利 的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6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 的当 事 人 , 并根 据 估 值 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方 法 对 因 估值 错 误 造 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 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方 法 由 估 值错 误 的 责 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金 登 记 机 构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出 现 错 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当 错误 偏 差 达 到或 超 过 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当错 误 偏 差 达到 或 超 过 份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 、 特 殊 情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 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7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8 第 十六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 五 年 分级 运 作 期 内的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原 则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 、 分 级 运作 期 届 满 ,本 基 金 转 型为 富 兰 克 林国 海 中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后的 收 益 分 配原 则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2 ) 对 于 登 记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份 额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对 于 登 记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深圳证券账户下的份额,其分红方式仅为现金红利一种。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9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四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 公 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五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中 发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0 第 十 七 部分


基 金 费用 与 税 收 一、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 因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或 结 算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经 手 费 、 印 花 税 、 证 管 费 、 过 户 费 、 手 续 费 、 券 商 佣 金 、 权 证 交 易 的 结 算 费 及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8、基金所用证券账户的开户费用及银行账户的维护费;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 基 金 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分 级 运 作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基金 管 理 费 按基 金 财 产 净值 的 1.0% 年 费 率 计提。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调 整 为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85%年费率计提。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1 在 通 常 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财 产净 值 的 1.0% 年 费 率 计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 一 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 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 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的 0.22% 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分 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托管费调整为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 费 率 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 一 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 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 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 定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分 为 许 可 使 用 固 定 费 和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是 许 可 使 用 固 定 费 , 是 为 获 取 使 用 指 数 开 发 基 金 的 权 利 而 支 付 的 费 用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2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是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 计 费 时 间 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开 始 计 算 。 基 金 设 立 当 年 , 不 足 一 个 季 度 的 , 按 照 一 个 季 度 收 费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点 费 的 收 取 下 限 为 每 季 人 民 币 伍 万 元 (5 万元)(即不足人民币 5 万 元时按照人民币 5 万 元收取)。 指数许可使用 基 点 费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16% 的 年 费 率 每 日 计 提,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度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照双方确 认的金额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 的 方 法 或 费 率 计 算 指 数 使 用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 除 管 理费 、 托 管 费和 标 的 指 数许 可 使 用 费之 外 的 基 金费 用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因 未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 务导 致 的 费 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3 4 、 其 他 根据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的 有关 规 定 不 得列 入 基 金 费用 的 项 目。 四 、 基 金 管理 费 和 基 金托 管 费 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4 第十八部分 分 级 运 作期 内 基 金 份额 折 算 一、 定 期 份 额 折算 在 分级运作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 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 额 、 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 。 国 富 中证 100 B 份 额 不 参 与定 期 折 算 ,除 非 定 期 折算 期 间 时 同时 满 足 不 定 期折算的条件。 (三)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分 类 与 净 值 计算 规 则 ” 进行 净 值 计 算, 对 国 富 中证 100 A 份 额 的 应 得收 益 进 行 定 期份额折算,每 2 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将按 1 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获得约定 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的份额配比保持1:1 的比例。 对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期末的约定收益,即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国 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国富 中证 100 份额分配给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 2 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将按 1 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获得新增国富中证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5 100 份 额 的分 配 。 持 有场 外 国 富 中证 1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将按 前 述 折 算 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按 前 述折 算 方 式 获得 新 增 场 内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 的分 配 。 经 过 上述份额计算,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 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计算。 每 个 会 计 年度 的 第 一 个工 作 日 进 行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 额 上 一 年 度 应得 收 益 额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折算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1.000 元。 前 国 富 中 证 前 国 富 中 证 后 国 富 中 证 ) 值 份 额 上 年 度 期 末 资 产 净 ( 每 份 国 富 中 证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国 富 中 证 100 100 100 NUM NUM 000 . 1 100A 5 . 0 - 100 ? ? ? ? NAV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 后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100 100A 100A ) 000 . 1 ( NAV NAV NUM ? ? 其中: 后 国富中证100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 前 国富中证100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A 100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2、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折算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6 每 个 会 计 年度 的 定 期 份额 折 算 不 改变 国 富 中 证 100 B 份额的参考 净值及其 份额数。 3、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折算 前 国 富 中 证 前 国 富 中 证 后 国 富 中 证 ) 值 份 额 上 年 度 期 末 资 产 净 ( 每 份 国 富 中 证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国 富 中 证 100 100 100 NUM NUM 000 . 1 100A 5 . 0 - 100 ? ? ? ? NAV 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 = 后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国富中证 100 100 000 . 1 100A 2 NAV NUM ? ? 其中: 后 国富中证100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 前 国富中证100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持有人 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国富中证 100 份 额的份额 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 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持有人新 增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数。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 折算后的份 额数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 位,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 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 的场 内 份 额 经折 算 后 的 份额 数 保 留 至整 数 位 ( 最小 单 位 为 1 份), 不 足 1 份 的零 碎 份 , 按各 个 零 碎 份从 大 到 小 排序 , 依 次 向相 应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计增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在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时 ,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二 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360 元。当天场外国富中证 100 份额、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7 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 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基金份额 的份额数分别为 20 亿 份、5 亿份、10 亿份、10 亿份。前一个 会计年度末每份国 富中证 100 A 份额资产净值为 1.068 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 定 期 份 额 折算 的 对 象 为基 准 日 登 记在 册 的 国 富中 证 100 A 份额和 国富中证 100 份额,即 10 亿份和 25 亿份。 (2) 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 持 有 人 折 算 后 持 有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额 =





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10 亿份





? 后 国富中证100 NAV ) 000 . 1 - (NAV 0.5 - 100A 100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 NAV =1.360-0.5 ? (1.068-1.000)=1.326 元 新增的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后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100 100A 100A ) 000 . 1 ( NAV NAV NUM ? ? =1,000,000,000 ?(1.068-1)/1.326=51,282,051.28 份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新增份额折算成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 算(最小单位为 1 份),新增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为 51,282,051 份;持有的国富 中证 100 A 份额为 10 亿份。 (3) 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持有人 场外新增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后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100 100A 100 000 . 1 2 NAV NAV NUM ? ? =2,000,000,000/2 ?(1.068-1)/1.326=51,282,051.28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国富 中证 1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场 外 新 增 的 国 富 中 证 100 份额 =2,000,000,000+51,282,051.28=2,051,282,051.28 份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8 场内新增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 = 后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100 100A 100 000 . 1 2 NAV NAV NUM ? ? =500,000,000/2 ? (1.068- 1.000)/1.326=12,820,512.82,取整后为 12,820,512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国富 中证 1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场 内 新 增 的 国 富 中 证 100 份额 =500,000,000+12,820,512=512,820,512 份 (五)基金份额折算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 等相 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本 着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选 择 按 照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规 则 或 者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规 则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二、 不 定 期 份 额折 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还将在发生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的 任 一 种 情况 时 进 行 份额 折 算 , 即: 当 国 富 中证 100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大于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9 或等于 2.000 元 ; 当 国 富 中 证 10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考净值 小 于 或 等 于 0.250 元。 (一)当 国 富中证 100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大 于或 等 于 2.000 元 时 ,本 基 金 将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大于或等于 2.000 元 时,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和国富中证10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富中证 1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 元时,本基金将在 基金份额折算日分别对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份 额 进行 份 额 折 算, 份 额 折 算后 本 基 金 将确 保 国 富 中证 100 A 份 额 和 国 富 中证 100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将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 以及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额、 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均折算为国富中证 100 份 额分别分配给国富中证 100 份 额、国 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持有人。 当国富中证 100 份 额的份额净值 大于或等于 2.000 元时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 份额折算: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0 (1)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 额 持 有 人 份 额 折 算 后 获 得 新 增 的 份 额 数 , 即 超 出 1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前 国富中证 后 国富中证 A 100 A 100 NUM NUM ? 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国 富 中 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 000 . 1 000 . 1 A 100 A 100 ) (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 ? NAV NUM 其中: 前 国富中证 A 100 NUM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国富中证 A 100 N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A 100 NAV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2)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折算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 与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与新增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后 国富中证 后 国富中证 A 100 B 100 NUM NUM ?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 000 . 1 000 . 1 B 100 B 100 ) (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 ? NAV NUM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1 其中: 后 国富中证 B 100 N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国富中证 A 100 N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B 100 NUM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B 100 NAV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参考净值 (3)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折算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国富中证 100 份 额 , 场 内 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 持 有 人 份 额 折 算 后 获 得 新 增 场 内 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 000 . 1 100 100 100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后 国富中证 NUM NAV NUM ? ? 其中: 后 国富中证100 N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100 NAV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 前 国富中证100 NUM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 折算后的份 额数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 位,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 国 富 中证 100 份 额 的场 内 份 额 经折 算 后 的 份额 数 保 留 至整 数 位 ( 最小 单 位 为 1 份), 不 足 1 份 的零 碎 份 , 按各 个 零 碎 份从 大 到 小 排序 , 依 次 向相 应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计增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在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时 ,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净值,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2 (4)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 10,000 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如 下表所示,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 国富中证 100 份额 2.02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200 份国富中证 100 份 额 国 富 中证 100 A 份 额 1.05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新增 500 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国 富 中证 100 B 份 额 3.01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新增 20,100 份国富 中证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 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当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本基 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3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国富中证10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后,本基 金将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分别对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和国 富中证 100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以及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 国 富 中 证 10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 均 调 整 为 1.000 元。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 份额数将得到相应的缩减。 (1)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折算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000 . 1 B 100 B 100 B 100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后 国富中证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国富中证 B 100 N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4 前 国富中证 B 100 NUM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B 100 NAV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参考净值 (2)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折算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 保持 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新增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后 国富中证 后 国富中证 B 100 A 100 NUM NUM ? 000 . 1 000 . 1 A 100 A 100 A 100 100 ? ? ? ? 后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场内 国富中证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国富中证 A 100 N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国富中证 B 100 N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 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 国富中证100 NUM : 份 额 折 算 前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份 额 折 算 后 所 持 有的新增的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A 100 NUM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A 100 NAV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3)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折算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份额 的资产净值相等。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5 000 . 1 100 100 100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后 国富中证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国富中证100 N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100 NUM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100 NAV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 折算后的份 额数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 位,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 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 的场 内 份 额 经折 算 后 的 份额 数 保 留 至整 数 位 ( 最小 单 位 为 1 份), 不 足 1 份 的零 碎 份 , 按各 个 零 碎 份 从 大 到 小 排序 , 依 次 向相 应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计增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在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时 ,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参考 净值、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参考 净值等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 10,000 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 下表所示,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 国富中证 100 份额 0.627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270 份国富中证100 份额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额 1.03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180 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 新增 8,180 份 国 富 中 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6 国 富 中 证 100 B 份额 0.21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180 份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 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7 第 十九部分


分 级运 作 期 届 满与 基 金 份 额转 换 一 、 分 级 运作 期 届 满 后基 金 的 存 续形 式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满 五 年 后 , 满 足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自 动 转 型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基 金 名 称改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和 国 富 中证 100 B 份 额 将 以 各自 的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为 基 础 转 换 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份 额 后 , 基 金 份 额 仍 将 在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 分 级 运作 期 届 满 后的 份 额 转 换规 则





1、分级运作期末转换日的确定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分级运作期末转换日为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五 年 的 对 应 日 , 即 为 分 级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分 级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到 下 一 工 作 日 。 转 换 日 确 定 日 期 , 届 时 见 基 金 管 理人公告。 2、分级运作期届满时份额转换方式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末的转换日日终,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 按 届时 各 自 份 额参 考 净 值 与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 净值 之 比 折 算为 国 富 中 证 100 基 金 份额 。 无 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单 独 持 有或 同 时 持 有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额 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 用。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转换后的国富中证 100 基金份额数= (转换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数×T 日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T 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净 值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转换后的国富中证 100 基金份额数= (转换前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数×T 日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参考净值)/T 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净 值 其中,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转换后的国富中证 100 基 金 份 额 数 , 场 内 份额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最 小 单 位 为 1 份 ) , 不足 1 份 的 零 碎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8 份 , 按 各 个零 碎 份 从 大到 小 排 序 ,依 次 向 相 应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计增 1 份 ,直 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


3、基金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全部转换为场内国富中证 100 基 金 份 额 后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 证 1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本 基 金 将 在转 换 期 间 暂停 申 购 、 赎回 。 份 额 转换 日及后续 本基金开放 份额申购、赎回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在转换日后,基金份额净值将在转换日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上变动,投资者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将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转 换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的具体操作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三 、 分 级 运作 期 届 满 的公 告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 基金 继续存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 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 基金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终止运 作日前 2 日,就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级运 作期届满及份额转换事宜,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在分级运作期届满份额转换 结 束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2 日 内在 至 少 一 家指 定 媒 体 和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 分 级 运作 期 届 满 后基 金 的 投 资管 理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理 念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限 制 、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等 将 保 持 不 变。 五 、 分 级 运作 期 届 满 后基 金 的 费 率 本 基 金 分 级运 作 期 届 满转 换 为 上 市开 放 式 基 金(LOF ) 后, 基 金 的 申购 、 赎 回费率不变,管理费率调整为 0.85% ,托管费率调整为0.15% 。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9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0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 会计 政 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保 留完 整 的 会 计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 常的 会 计 核 算,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 基 金 的审 计 1 、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相 独 立 的、 具 有 从 事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等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行审计; 2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有充 足 理 由 更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1 第 二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 通 过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信息资料。 一 、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 将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 、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 、 《 上 市交 易 公 告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3 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2 五 、 基 金 财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公 告 、 基 金份 额 累 计 净值 公 告 (一)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 本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在开 始 办 理 国富 中 证 100 份 额 的 申购 或 者 赎 回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至 少 每 周公 告 一 次 基金 财 产 净 值和 国 富 中证 100 份额 净 值 、 国 富 中证100 A 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参考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国 富 中 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国 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 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国 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参 考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述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 国 富 中证 1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及 基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 、 国 富中 证 100 A 份 额 和 国 富中 证 100 B 份 额 各 自的 基 金 份 额参 考 净 值 及基 金 份 额 累计 参 考 净 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二)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 、 定 期 报告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3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 合 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 股 指 期货 投 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八 、 临 时 报告 与 公 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4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注册地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国富中证100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 30、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 止上市; 31、分级运作期届满时依据本基金合同应予公告的事项; 3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 公 开澄 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6 ( 十 ) 信 息披 露 文 件 的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 的注册地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注册地 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7 第 二十二 部分


风 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 基金、混合 型 基金、债券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 , 投 资 者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者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式。但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者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 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 值跌破 1.00 元 , 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 、 投 资 于本 基 金 的 风险 本 基 金 主 要投 资 于 中 证 100 指 数 成 份 股 及其 备 选 成 份股 , 并 采 取适 度 增 强 的投资策略 , 同 时 适 度 参 与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风 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险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8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发生变化, 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则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随 着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本 基 金 能 所 投 资 的 股 票 和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而相应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 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 研 发 、 竞 争 加 剧 等 风 险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或 发 展 前 景 产 生 变 化 , 可 能 导 致 其 股 价 的 下 跌 , 或 者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降 低 , 使 基 金 预 期 收 益 产 生 波 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 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之 前 较 低 的 收 益 率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二)信用风险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9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 另 外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对 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1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如 果 基 金 持 有 的 某 些 投 资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不 佳 、 交 易 量 不 足 , 将 会 导 致 证 券 交 易 的 执 行 难 度 提 高 , 例 如 该 投 资 品 种 的 买 入 成 本 提 高 , 或 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 、 本 基 金的 运 作 方 式为 契 约 型 开放 式 , 基 金规 模 将 随 着基 金 投资者 对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而 不 断 波 动 。 若 由 于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或 被 迫 在 不 适 当 的 价 格 大 量 抛 售 证 券 , 将 会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受 到不利影响。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决策等 主 观 因 素 会 影 响 其 对 相 关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进 而 影 响 基金 收 益 水 平。 因 此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对 经 济形 势 和 证 券市 场 判 断 不 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完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30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 基 金 为 股票 型 指 数 基金 , 投 资 标的 为 中 证 100 指数,在基金的投 资运作 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标的指数下跌风险


本基金不低于 80% 的 股票资产净值将用于跟踪标的指数,业绩表现将会随 着 标 的 指 数 的 波 动 而 波 动 ; 同 时 本 基 金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将 维 持 较 高 的 股 票 仓 位 , 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 指数增强效果不佳的风险 本基金的指数增强策略可能出现阶段性失效甚至整体失当,导致指数增强 组合的累计收益率低于标的指数的累计收益率。 (3)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本 基 金 可 能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随 之 调 整 , 基 金 的 收 益 风 险 特 征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 投 资 者 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 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 率: ① 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 这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 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 益 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 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 导 致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 编 制 方 法 时 ,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 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31 ④ 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 指 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 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 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 指 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 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⑥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 金 投 资 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 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特有风险 (1) 上市交易风险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 于 上 市 期 间 可 能 因 信 息 披 露 导 致 基 金 停 牌 , 投资者在 停 牌 期 间 不 能 买 卖 国 富 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 对手不足导致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 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 本 基 金 所分 离 的 两 类基 金 份 额 来看 , 国 富 中证 100 A 份 额 具 有 低风 险 、 收 益 相对稳定的特征;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净值 的变动幅度将大于国富中证 100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净值 的变动幅度, 即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 折/溢价交易风险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32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 求 关 系 的 影响 , 基 金 份额 的 交 易 价格 与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可 能出 现 偏 离 并出 现 折/ 溢 价 风 险 。 尽管 份 额 配 对转 换 套 利 机制 的 设 计 已将 国 富 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 证 100 B 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 存在。 (4)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 时 后,本基金 在 分 级 运 作期 内 将进 行不 定 期 份 额折 算 。 原 国富 中 证 100 B 份 额 持 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国富中证 100 份 额,因此原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 时 , 本 基金 将 进 行 份额 不 定 期 份额 折 算 。 原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 额持 有 人 将 会 获得一定比例的国富中证 100 份 额,因此,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 于 对 国 富中 证 100 A 份 额 在 会计 年 度 初 ,把 约 定 收 益折 算 为 场 内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的设计,使原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将获得一定比例的国富中 证 100 份 额,因此,原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 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 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 增 份 额 可能 面 临 无 法赎 回 的 风 险是 指 在 场 内购 买 国 富 中证 100 A 份 额 或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的 一部分 投资 者 可 能 面临 的 风 险 。由 于 在 二 级市 场 可 以 做 交 易 的 证 券 公 司 并 不 全 部 具 备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发 的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 而 只 有 具 备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才 可 以 允 许 投资者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因 此 , 如 果 投资者 通 过 不 具 备 基金 代 销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购 买 国 富 中证 100 A 份 额 或 国 富中 证 100 B 份 额 , 在 其参 与 份 额 折算 后 , 则 折算 新 增 的 国富 中 证 100 份 额 并 不能 被 赎 回 。 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或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国富中证 100 份 额通过转托管 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产生的风险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33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 理国富中证 100 份 额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之间的份额 配对转换。 一 方 面 , 份额 配 对 转 换的 办 理 可 能改 变 国 富 中证 100 A 份 额 和 国 富 中证 100 B 份 额 的 市场 供 求 关 系, 从 而 可 能影 响 其 交 易价 格 ; 另 一方 面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可 能 出 现 暂 停 办 理 的 情 形 , 投 资 者 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申 请 也 可 能 存 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 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 分级运作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的 第 一 个 工 作日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根 据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 本 基金 国 富 中证 100 份额 和 国 富 中证 100 A 份 额 实 施 定期 份 额 折 算。 基 金 份 额折 算 后 , 如果 出 现 新 增 份 额的情形,投资者可 通 过 卖 出 或 赎 回 折 算 后 新 增 份 额 的 方 式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 但 是,投资者 通 过 变 现 折 算 后 的 新 增 份 额 以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的 方 式 并 不 等 同 于 基 金 收益分配,投资者不 仅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交 易 成 本 , 还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卖 出 或 赎 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八)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 股 指 期货 交 易 采取 保 证 金 交 易方 式 , 潜 在损 失 可 能 成倍 放 大 , 具有 杠 杆 性风险。 2 、 股 指 期货 合 约 到 期时 , 基 金 账户 仍 持 有 未平 仓 合 约 ,交 易 所 将 按照 交 割 结 算 价 将 账 户 持 有 的 合 约 进 行 现 金 交 割 , 因 此 无 法 继 续 持 有 到 期 合 约 , 具 有 到 期日风险。 3 、 持 仓 组合 品 种 变 现时 , 由 于 市场 流 动 性 严重 不 足 或 头寸 持 有 集 中度 过 大 导致未在合理价位成交,存在变现损失风险。 4 、 股 指 期 货 设 置 了 涨 跌 停 板 限 制 , 基 金 账 户 中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可 能 无 法 平 仓,存在流动性风险。 5 、 交 易 所设 置 了 持 仓限 制 , 基 金账 户 中 股 指期 货 持 仓 超过 限 制 比 例, 会 被 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存在强行平仓风险。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34 6 、 交 易 所设 置 了 强 制减 仓 限 制 ,基 金 账 户 中股 指 期 货 持仓 符 合 交 易所 强 制 减仓范围的,存在强制减仓的风险。 7 、 基 金 托管 人 调 拨 资金 不 及 时 ,无 法 向 期 货公 司 缴 足 交易 保 证 金 ,会 被 期 货公司强行平仓,存在资金流动性风险。 (九)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 但 是 , 基 金 资 产 并 不 是 代 销 机 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 也 没 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 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35 第 二十三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金 合 同 涉 及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本 合 同约 定 应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 变 更 基金 合 同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应 报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或备 案 ,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 但 如 因相 应 的 法 律法 规 发 生 变动 并 属 于 基金 合 同 必 须遵 照 进 行 修改 的 情 形 ,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 金 合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职 责终 止 , 在 六个 月 内 没 有新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行 使 请 求 给 付 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 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1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的 情形 发 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规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36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 基金 合 同 终 止情 形 发 生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由基 金 管 理 人组 织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成 员 由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负 责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37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 金 财 产 未按 前 款 (1)、(2 )、 (3 ) 项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如基金合同于分级运作期内终止,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务后,分别计算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 各 自 的 应 计 分 配 比 例 , 并 据 此 由 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 、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 额 、 国 富 中证 100 B 份 额 各 自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根 据 其所 持 的 基 金份 额 比 例 进 行分配。 如 基 金 合 同于 分 级 运 作期 结 束 本 基金 转 为 LOF 后 终 止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38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39 第 二十四 部分


基 金合 同 摘 要 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权 利 、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根据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独 立 运 用并管 理 基 金财产; (3 ) 依照基 金 合 同收取 基 金 管理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 金 合 同及有 关 法 律规定 监 督 基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40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基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 信 用、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理的 基 金 财产和 基 金 管理人 的 财 产相互 独 立,对所 管 理 的不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41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42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43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44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金 财 务 会计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和年 度 基 金报告 出 具 意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措施; (11 ) 保 存基 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录 、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基 金 管 理人的 指 令 或有关 规 定 向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45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参与 基 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 价、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法被 撤 销 或者被 依 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导 致 基 金财产 损 失 时,应 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赔偿 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定 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按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履 行 自 己的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1 、 投 资者购 买 本 基金基 金 份 额的行 为 即 视为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 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分 级运作期内, 国富中证 100 份 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仅 在 其 份 额 类 别 内 拥 有 同 等 的 权 益 ; 分 级运作 期 结 束后, 每 一 份 富兰 克 林 国海中 证 100 指 数 增 强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份额拥有同等的权益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46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金 合 同 终止的 有 限 责任;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47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本基金合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分 级运作期内 ,国富中证 100 份 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仅 在 其 份 额 类 别 内 拥 有 同 等 的 权 益 ; 分 级运作 期 结 束后, 每 一 份 富兰 克 林 国海中 证 100 指 数 增 强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份额拥有同等的权益。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 有 本 基 金份额 ( 分 级运作 期 内 指单独 或 合 计持有 国 富 中证 100 份额 、 国 富中 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提 议 时 , 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 提 高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准, 但 根 据法律 法 规 的要求 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48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 对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权 利 、 义务产 生 重 大影响 ,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 在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范 围 内 变更本 基 金 的申购 费 率 、调低 赎 回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 、 除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合 同 规 定应当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以 外的其 他 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定 外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由 基金管 理 人 召集。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49 2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自行召集。 3 、 单 独或合 计 持 有 本基 金 份 额(分 级 运 作期内 指 单 独或合 计 持 有国富 中 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指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国富中证 100 份 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仍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单 独或合 计 持 有 本基 金 份 额(分 级 运 作期内 指 单 独或合 计 持 有国富 中 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指 单 独 或 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 自 份额)10%以上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有 权 自 行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5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依法 自 行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50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开会方式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5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以及法律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出席 会 议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和受托 出 席 会议者 出 具 的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 、 经 核对, 汇 总 到会者 出 示 的在权 益 登 记日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显示 , 有 效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指 单 独 或合计持有国富 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 自份额均不少于各自类别总份额的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召 集人按 基 金 合同规 定 公 布会议 通 知 后,在 两 个 工作日 内 连 续公布 相 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 本 人直接 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具 书 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所持有的 本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均不少于各自类别总份额的 50%); 4 、 直 接出具 书 面 意见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受托 代 表 他人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其 他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52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 至 少 应 在 25 个 工 作 日 后) ,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事内 容 限 为本条 前 述 第(二 ) 款 规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召 开 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 )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单 独 或 合计持 有 本 基金份 额 ( 分级运 作 期 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 各自份 额 )10%以 上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 在 大会召 集 人 发出会 议 通 知 前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 对于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交的提 案 , 大会召 集 人 应当按 照 以 下原则 对 提 案进行审核: a 、 关 联性。 大 会 召集人 对 于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提 案 涉 及事项 与 基 金有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53 b 、 程 序性。 大 会 召集人 可 以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提 案涉及 的 程 序性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 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 单独或 合 计 持有 本 基 金 份额( 分 级 运作期 内 指 单独或 合 计 持有国 富 中 证 100 份额 、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由 大 会 聘 请 的 公 证 机 关 的 公 证 员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分级运作期内需经参加大会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54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分级运作期内需经参加大会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 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50%以上通过) 。 除上述(1)所 规 定 的须以 特 别 决议通 过 事 项以外 的 其 他事项 均 以 一般决 议 的 方式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持人 为 召 集人授 权 出 席大会 的 代 表,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权的 一 名 监督员( 如 果基金 管 理 人为召 集 人 ,则监 督 员 由基金 托 管 人 担 任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监 督 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指定) 共 同 担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 由 单独或 合 计 持有 本 基 金 份额( 分 级 运 作 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 、 国 富 中 证 100 B 份 额各 自 份 额)10% 以 上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自 行召集 或 大 会虽然 由 基 金 管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55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大 会 主 持人对 于 提 交的表 决 结 果有异 议 , 可以对 所 投 票数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持有人应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在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人担 任 召 集人的 情 形 下,如 果 在 计票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配 合 的 , 则 参 加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若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监督 人 为 托 管 人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监 督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监督 , 则 大会召 集 人 可自行 授 权 3 名 监 票 人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十)生效与公告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按 照 《 基 金 法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 召 集人应 当 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准或 者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56 2 、 生 效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对 全 体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应当自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或出具 无 异 议意见 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式进 行 表 决,在 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时, 必 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基 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止 的 事 由 、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职责终 止 , 在六个 月 内 没有新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行 使 请 求 给 付 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合同 终 止 的情形 发 生 后,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按 法律法 规 和 本基金 合 同 的有关规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基金 合 同 终止情 形 发 生之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由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57 (2 ) 基金财 产 清 算组成 员 由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 清 算组负 责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 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 金 财 产未按 前 款 (1)、(2)、(3 )项规 定 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58 如基金合同于分级运作期内终止,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务后,分别计算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 、 国 富中证 100 B 份 额 各 自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根 据其所 持 的 基金份 额 比 例 进 行分配。 如 基 金 合 同于 分 级 运 作期 结 束 本 基金 转 为 LOF 后 终 止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7、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议解决 方 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五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注册地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合 同 条 款 及 内 容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本为准。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59 第二十五 部分


托 管协 议 摘 要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址 :广 西 壮族 自治 区 南宁 市总 部 路 1 号 中 国- 东盟 科 技企 业孵 化 基 地一期 C-6 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成立时间:2004 年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 管理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5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60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 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 对 基金的 投 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进 行 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应 将 拟 投资的 股 票 库 、 债 券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月 将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库 以 及 中 证 100 指 数 成 分 股 和 备 选 成 分 股 的 股 票 库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对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上 述 投 资 范 围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进 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61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本 基 金所持 有 的 股票市值 和 买入、卖 出 股指期货 合 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90% -95%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90% ,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 票资产净值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买入股 指 期 货合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买入期 货 合 约价值 和 有 价证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6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卖出期 货 合 约价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和时限向交 易 所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 、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内 (不包 括 平 仓)的 股 指 期货合 约 的 成交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行就股指期货清算、 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62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不 再 受 相 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3 、 为 对基金 禁 止 从事的 关 联 交易进 行 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 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4 、 基 金管理 人 向 基金托 管 人 提供其 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交易的 交 易 对手库 , 交 易 对 手 库 由 银 行 间 交 易 会 员 中 财 务 状 况 较 好 、 实 力 雄 厚 、 信 用 等 级 高 的 交 易 对 手 组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及 时 对 交 易 对 手 库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应 符 合 交 易 对 手 库 的 范 围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 行 评 估 ,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确 定 与 各 类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在 具 体 的 交 易 中 , 应 尽 力 争 取 对 基 金 有 利 的 交 易 方 式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 基 金 如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事 先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名 单 进 行 监督。 7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63 (1 )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应遵 守 《 关于规 范 基 金投资 非 公 开发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 限 证 券,包 括 由 《上市 公 司 证券发 行 管 理办法 》 规 范的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首次 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 券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制定 相 关 投资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格 和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 相 关 制 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 避 免 基 金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8、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 理 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约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64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1 、 在 本协议 的 有 效期内 , 在 不违反 公 平 、合理 原 则 以及不 妨 碍 基金托 管 人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管理 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擅自 挪 用 基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 财 产实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基 金托管 人 应 积极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 的 核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 限 于: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65 2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安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 理 人的合 法 合 规指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托管 人 对 所 托管 的 不 同基金 财 产 分别设 置 账 户,确 保 基 金财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 金募集 期 满 或基金 管 理 人宣布 停 止 募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 份 额总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 上 (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属于 本 基 金财产 的 全 部资金 划 入 在基金 托 管 人处为 本 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托管 人 以 本基金 的 名 义开设 本 基 金的银 行 账 户。本 基 金 的银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行。 3 、 本 基金银 行 账 户的开 立 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开 展 本 基金业 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6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 并 负 责 该 账 户 的 日 常 管 理 以 及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派 专 人 协 助 办 理 开 户 事 宜 。 在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和 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开 户 或 账 户 变 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代表 本 基 金,以 基 金 托管人 和 本 基金联 名 的 方式在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 基金证 券 账 户的开 立 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开 展 本 基金业 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托管 人 以 自身法 人 名 义在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在 本托管 协 议 生效日 之 后 ,本基 金 被 允许从 事 其 他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 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 因 业务发 展 需 要而开 立 的 其他账 户 , 可以根 据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 定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议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 、 法 律法规 等 有 关规定 对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和管 理 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办 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和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67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有 关 重 大 合 同 后 应 在 收 到 合 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和 复核 1 、 基 金资产 净 值 是指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 去 负债后 的 价 值。基 金 份 额净值 是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 总数后的价值。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每个 开 放 日对基 金 财 产进行 估 值 。估值 原 则 应符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 值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传 真 后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 相关法 律 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估值 方 法 不能客 观 反 映基金 财 产 公 允 价 值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发现基 金 估 值违反 《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68 达到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 到 份 额 净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在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的 同时并 及 时 进 行 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 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 由 于基金 管 理 人对外 公 布 的任何 基 金 净值数 据 错 误,导 致 该 基金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也 不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也 应 承 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各 自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承 担 的 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如 果基金 托 管 人的复 核 结 果与基 金 管 理人的 计 算 结果存 在 差 异,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登记和 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69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 年 度 结束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定期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供 。对于 基 金 募集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相 关 的 名 册 生 成 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并 代 为 履 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并 按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 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70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71 第二十六 部分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 、 资 料 寄送


1 、每次申购交易结束后,基金投资者应 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 、每次认购交易结束后,基金投资者应 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询交易情况,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3 、 本 公司默 认 的 对账单 方 式 为月度 电 子 邮件形 式 对 账单, 基 金 投资 者 也可 选择月 度短信 对 账 单 。我 司 将 在每期 结 束 后的 5 个 工作 日 内 向 基金 投 资 者发送 基 金 账 户 对 账 单 。 本 公 司 提 示 , 凡 无 法 接 收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基金 投 资 者 , 须 在 开 户 成 功 后 与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联 系 (4007004518 ( 免 长 途 费 ) 、 95105680 ( 免 长 途 费 )和 021-38789555 ),我们在核对 基金 投 资 者联 系 方 式 完 整无误后,可为基金投资者 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


二 、 定 期 定额 投 资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采 用 定 期 定 额 的 方 式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定 期 定 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三 、 资 讯 服务


1、手机短信提醒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可预留手机号码,由此可获得本公司 手 机 短 信 提 醒 服 务 。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新 产 品 、 基 金 新 服 务 、 基 金 资 讯 信 息 及 交 易 确认情况等。 2、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开信息。 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72 四 、 客 户 服务 中 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 余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 流的平台。注册登录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 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以修改个人账户资 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


五 、 客 户 投诉 处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 语 音 留 言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还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的 服 务 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六 、 服 务 渠道


1 、 咨 询 电 话 :4007004518 ( 免 长 途 费 ) 、95105680 ( 免 长 途 费 ) 和 021- 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


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 5、其他,如邮寄等。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73 第二十七 部分


其 他应 披 露 事 项 1、2015 年 9 月 29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关于中国农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暂 停办理业务的配合性公告; 2、2015 年 10 月 26 日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3、2015 年 11 月 6 日,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2015 年第 1 号); 4、2015 年 11 月 28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2015 年 12 月 5 日,关于增加泰诚财富为国海富兰克 林 基 金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2015 年 12 月 12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7、2015 年 12 月 15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深圳众禄 金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2015 年 12 月 21 日,国海富兰克林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 加好买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2015 年 12 月 29 日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办 理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业 务 期 间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转 托 管 和 配 对 转换业务的公告; 10、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公告; 11、2015 年 12 月 31 日,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旗下基金相关业务规 则说明的公告; 12、2015 年 12 月 31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 基 金 参 加 农 业 银 行 网 上 银行、手机银行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2015 年 12 月 31 日,国海富兰克林金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诺亚正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2015 年 12 月 31 日,关于增加诺亚正行为国海富 兰 克 林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74 15、2016 年 1 月 5 日 ,关于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 增 强 型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办理份额折算业务期间国富中证 100A 份额停复牌的公告; 16、2016 年 1 月 5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 于 因 交 易 所 发 生 指 数熔断至收市调整旗下部分基金交易申请时间的公告; 17、2016 年 1 月 6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场 内 基 金 在 指数熔断期间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18、2016 年 1 月 6 日 ,关于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 增 强 型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19、2016 年 1 月 6 日 ,关于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 增 强 型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国富中证 100A 份额办理定期份额折算次日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20、2016 年 1 月 8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 于 因 交 易 所 发 生 指 数熔断至收市调整旗下部分基金交易申请时间的公告; 21、2016 年 1 月 9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公 告(1)和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 22、2016 年 1 月 20 日,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 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23、2016 年 1 月 27 日-1 月 30 日、2 月 2 日、2 月 4 日、2 月 16 日、2 月 26 日、3 月 1 日,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 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75 第二十八 部分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的 注册地址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注 册 地 址 、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网 点 , 供 公 众 查 阅 。 基金投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基金投资 者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76 第二十九 部分


备 查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 富 兰 克 林 国海 中 证 100 指 数 增 强型 分 级 证 券投 资 基 金募集的文件 (二)《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 关 于申 请 募 集 富兰 克 林 国 海 中证 100 指 数 增 强 型分 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5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