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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双债(164814)

工银双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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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 提示 工银瑞 信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经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2013年3 月7 日《关 于 核准工银 瑞 信双债增 强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募 集的批复》 ( 证监许 可〔2013 〕220 号文) 核准公开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9 月25 日正 式生效, 自该日起 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工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下 称“本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 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包括: 市场风 险、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再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 本基金 产品特定 风 险及其他 风 险等等( 详 见本招募 说 明书“风 险 揭示”章 节) 。 本基金 为 债券型基 金, 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另外, 本基金可转债 (含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和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 可转 债 (含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30% , 所以 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 风险水平高于普通债券型基金。 由于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封闭运作, 投资者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能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赎回基金, 只能够在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 而由于 受二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存在差异。 本基金初始募 集面值 1 元 。 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 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 出现亏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 (含三年) 为基金封闭期, 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 回本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 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封闭期届 满后的下 一 个工作日 转 为上市开 放 式基金(LOF), 并自转 型 为上市开 放 式基金(LOF)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旦本基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模式持续运作。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日 为2016 年3 月24日,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数 据截 止日 为2015 年12 月31 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 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6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15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16 六 、 基 金的募 集 ............................................................. 32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 32 八 、 基 金份额 的 上 市交易 ..................................................... 33 九 、 基 金转型 后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 34 十 、 基 金的投 资 ............................................................. 43 十 一 、 基金的 业 绩 ........................................................... 54 十 二 、 基金的 财 产 ........................................................... 55 十 三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 56 十 四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 59 十 五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61 十 六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62 十 七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 63 十 八 、 风险揭 示 ............................................................. 67 十 九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 算 ................................. 68 二 十 、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 70 二 十 一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 70 二 十 二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 70 二 十 三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 71 二 十 四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 73 二 十 五 、备查 文 件 ........................................................... 73 附 件 一 :基金 合 同 的内容 摘 要 ................................................. 74 附 件 二 :托管 协 议 摘要 ....................................................... 86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工银 瑞信 双债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以 下简称 “ 本 招募说 明书 ”或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 《 工 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述 了工 银瑞信 双债 增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投 资目 标、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 《 工 银 瑞 信 双 债 增 强 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工 银 瑞 信 双 债 增强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指 《 工 银 瑞 信 双 债 增 强 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书: 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工 银 瑞 信 双 债 增 强 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的, 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投资人: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 投 资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 申 购 和 场 内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需 持 有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超过 3 个月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实 施 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及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实 施 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及 销 售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等 相 关 业 务 规 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场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只 限 于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三 、 基金 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 5 号8 层甲 5 号801 、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 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 ; 瑞士信 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沈立强 先生 ,董事 长 , 硕士, 高级 会计师 。1976 年参加工 作,先 后在 中国人 民银 行杭 州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 河北分行、 上海分行工作。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营 业部副主任、 杭州分行营业部主任、 浙江分行会计出纳处副处长、 储蓄处副处长、 储蓄处处 长、人事 处 处长、党 委 组织部部 长 、营业部 总 经理(兼) 、 浙江分行 行 长助理、 副 行长、党 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河北分行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兼任上海市银行同业 公会会长 、 上海市城 市 金融学会 会 长、上海 市 支付清算 协 会会长、 上 海市金融 学 会副会长、 上海国际商会副会长、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副会长、 中国城 市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上海市 宏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社会科学院陆家嘴研究基地理事会理事、 上海财经大学校董会 董事,上海市人大代表。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执行董事,常驻香港。瑞士信贷银行香港和大中华 区首席执行官,负责私人银行、财富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同时,Neil Harvey 先 生还是资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产管理亚太地区副主席、亚太区运营委员会成员。Neil Harvey 先生在投 资银行和资产管理 领域有三十年的工作经历, 对新兴市场和亚太地区有着深刻的了解, 在亚太地区也有十七年 的工作经历。Neil Harvey 先生在瑞士 信贷工作十五年,担任过很多职务,目前他是资产管 理亚太和 新 兴市场负 责 人。此前 , 他担任亚 洲 (除日本 ) 投资银行 和 固定收益 业 务负责人。 另外, 他在 瑞士信贷和其他公司都担过要职, 负责澳大利亚、 非洲、 日本、 拉美 、 中东、 土 耳其和俄罗斯地区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 董事, 博士 , 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长, 工银瑞信 资产管理 (国际) 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家族财富 ( 上 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 资金计划部副处长, 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 董事, 高级 经济师 , 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专 职董事。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 (公司业务二部、 营业部) 副总经理 ; 中国工商银 行 营业部 历任 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 董事, 高级会计师 , 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 专职 派出董事, 于2004 年11 月 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 册内部审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 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 算处负责人、 副处长, 中 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 处长, 中国 工商银 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 美国德州 A&M 大学经济 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教 授。 首批中组部 “千人计划” 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 首批人文社会科学 长江学者讲座教授, 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 决策咨 询专 家,中 国留 美经济 学会 会长(1991-1992)。 2006 年被《华 尔街电 讯》 列为中国 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 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 激励机制设计、 中国经 济等。


孙祁祥女士,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享 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金融学 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常务理事, 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 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专业教 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 人,美国 C.V.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 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 美国印第安纳大学、 美国哈佛大 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100 多篇,主持过 20 多项 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立董 事 , 香港大 学艺 术系博 士 , 历任银 行家 信托公 司(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 董事总经理、 所罗门· 古 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 香港政府 委任的 展览 馆委员 会成 员、香 港西 九龙文 娱艺 术馆咨 询小 组政府 委任 委员。2003 年至今担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 年至今担任 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 、监事会成 员 吴敏敏女士: 监事, 经济学硕士。1996 年入职中国 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2007 年调入中 国工商银 行 总行。历 任 中国工商 银 行深圳分 行 计划财务 部 副总经理 、 财务会计 部 副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制改革办公室战略引资与上市处副处长、 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战略发 展与合作处副处长、处长,现任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专家。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 2006 年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 信贷集团) , 先后担任 全 球投资银 行 战略部助 理 副总裁、 亚 太区投资 银 行战略部 副 总裁、中 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现任 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张舒冰女士: 监事, 硕士。2003 年4 月至2005 年 4 月, 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 担任主 任科员。2005 年 7 月加入 工银瑞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 综 合,2007 年至 2012 年担 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2012 年至 2014 年 9 月任职 于机构客户部, 担任机构客户部副总监及总监职务;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7 月, 担任机构产品部总监。 2014 年 11 月至今 , 担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5 年 7 月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 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 审计 员;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生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察 稽核 总部业 务主 管;2009 年 6 月加入 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法律合规部副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 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 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 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3 、高级管理 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 硕士, 国际 注册内部审计师, 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 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1997 年-1999 年中国华融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 2000 年-2005 年中国华融 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江明波先生: 硕士, 现任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00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任 职于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2001 年 12 月至 2006 年 12 月, 任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普天债券基金经理、 社保债券 组合、 社保 回购组 合基 金经理 、机 构理财 部总 监助理 、固 定收益 小组 负责人 。2006 年加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 硕士, 现任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 有限公司董事。1997 年7 月至 2002 年 9 月 , 任 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 年 10 月至 2003 年 5 月, 任职于宝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 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 博士, 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 任职 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 从事国际业务;1994 年6 月至 2002 年 4 月 , 任职 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历任综合科科长、 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 年 5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 理、清算部副 总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李敏先生,9 年证券从业经验; 先后在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担任投资经理, 在中诚信国际 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师, 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高级业务总监;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 10 日至今, 担任工银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30 日 至今, 担任工银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 自 2016 年2 月19 日起 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26 日起至 今,担任工银双债增强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起至今, 担任 工银保本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张洋先生,4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2 年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 2015 年 8 月 1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1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佳女士,2013 年9 月25 日至2015 年 6 月8 日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简历同上。 何江旭先生,19年证券 从业经验; 曾担任国泰基金金鑫、 基金金鼎、 金马稳健回报、 金 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2009 年加入 工 银 瑞 信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2010 年4 月12 日至2014 年7 月30 日, 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4 月21日至2014年7 月30日 , 担任工银消费服务 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12年证券 从业经验; 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 年加 入工银 瑞信,现 任 权 益投资 总 监兼研究 部 总监。2012 年2 月14日至 今,担任 工 银瑞信添 颐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 月18 日至今, 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 月28 日至2014 年12 月5 日, 担 任工银瑞信60 天理财债券 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 月20 日至 今, 担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任工银 红利 基金基 金经 理;2014年1 月20日至今 ,担任 工银 核心价 值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年 10月23日至 今, 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1 月18 日至今 , 担任工 银瑞信医 疗 保健行业 股 票型基金 基 金经理;2015年2 月16日至今,担 任 工银瑞信 战 略转型主 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4年证券 从业经验; 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 加入工 银瑞信, 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2010 年8 月16 日至 今, 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 2011 年12月27 日至今担任 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2 月7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型 发 起式基金 基 金经理( 自2016年2 月19日起变更为 工 银瑞信优 质 精选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6 月26日起至今担 任 工银瑞信 保 本3 号混合 型 基金基金 经 理, 2013 年7 月4 日 起至今担 任 工银信用 纯 债两年定 期 开放基金 基 金经理,2014年9 月19日起至今担 任 工银瑞信 新财富灵 活 配置混合 型 基金基金 经 理,2015年5 月26日起至 今担任工 银 丰盈回报 灵 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3年证券 从业经验; 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 国信证券 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 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 研究员;2010年加入工 银瑞信, 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 2011 年11月23日至 今, 担任工银主题策略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9 月23 日至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精选平 衡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年10 月22日至今 , 担任工 银高端制 造 行业股票 型 基金基金 经 理;2015年4 月28日至今 ,担任工 银 新材料新 能 源行业股 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 月29 日至 今, 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3年证券 从业经验; 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 高级 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 瑞信, 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任专户投资部总监, 专户投资部投 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职责 1 、依法募 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 1 、本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 列明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 管 理人不 从事 违反《 证券 法》的 行为 ,并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 管 理人不 从事 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 ,并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其它法 律法规以及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禁止的行为。 4 、为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5 、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7 )泄露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 金管理 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6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 利益。 (2 )不利 用 职务之 便为 自己、 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 人或任 何其 他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3 )不泄 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以及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 金财务和 公 司财务以 及 其他信息 真 实、准确 、 完整, 从而 最 大程度地 保 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利益, 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 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它 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和内控措施等内容。 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档案 管理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危机 处 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 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 )风 险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由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管理的措施、 风险管理的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管理的具体制 度主要包 括 投资风险 管 理制度、 交 易风险管 理 制度、财 务 风险管理 制 度以及岗 位 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 管理制度。





(2 )投 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 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与执行、 投资的风险 控制与绩效评估、 投资授权制度、 股票池管理、 投资指令审核、 投资指令实时监控、 投资 限 制管理、投资禁止行为等方面内容, 适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 )监 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组织、 指导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 对 董事会负责,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 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 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 监察稽核工作内容、 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 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 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 原则。 基金 管理人 各机 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基金 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 益原则 。基 金管理 人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 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 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治 理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负责 对公司 治理 结构进 行定 期的评 估、 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 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 规性控制, 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与薪酬委员会, 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 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独立董事资格进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 负责公司 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的重要决策, 执行委员会下设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 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 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 估 a )董事会下 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 部风险进行评估; b )执行委 员 会下属 的风 险管理 委员 会负责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重 大突 发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 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 )各级部门 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 )控制活 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 职责分离、 监察稽核、 实物控制、 业绩评价、 严格授权、 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自我 控制以 各岗 位的目 标责 任制为 基础 ,是内 部控 制的第 一道 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授权制度、 资产分 离制度等, 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 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 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 合规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 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 )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 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 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 度, 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 )内部监 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4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1 ) 基金管 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金 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 、 境 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 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 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5 年12 月 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418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390 只, QDII 基金 28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 主流内 控审 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 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 有关规定 ,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 定 的, 应当及 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并 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


称: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 甲5 号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7 层甲5 号701 、 甲 5 号8 层甲 5 号801 、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66583110 联系人:王秋雅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 、场内 代销 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 3 、场外代销 机构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侯燕鹏


传真:010 -66594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5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6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7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8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010 —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9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 通证券大厦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1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邮 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维琳、钱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12)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811958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 —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1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 -28451861


传真:022 -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1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 江苏省南 京 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深 圳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25 -84457777


传真:025 -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1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1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 -63080985


传真:010 -63080978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1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2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2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 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03、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22)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816


传真:0592-5161102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http://www.xmzq.cn


(23)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电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汪尚斌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户咨询电话:40088-11177


(2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表人:常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2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3 、5 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58568235 联系传真:010-58568062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2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2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二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9)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联系电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玲 联系电话:021-38602750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3)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霞湾巷 239 号8 号楼 4 楼4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 EAC 欧美中心 A 座 D 区8 层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3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 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3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3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 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 邓洁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http://8.jrj.com.cn/ (37)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 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 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苏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8)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冯立 联系电话:021-80133535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9)泛华 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16 号喜年广场 A 座1502 室 联系人:付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40)汉口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话:96558 (武汉 )4006096558 (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41)华龙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0931 —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42)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唐家墩路 32 号 国资大厦 B 座 4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电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82 联系人:刘鑫


客服电话: (027 )87618889


公司网址:http://www.tfzq.com (43)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 -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44)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5)中国 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 厦 2 座2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 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罗春蓉


武明 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46)太平 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 号 D 座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唐昌田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47) 上海陆 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48) 北京乐 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 张 婷婷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49) 上海联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0)上海 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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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 刘勇 电话: 0755-83999907-813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52) 北京创 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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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 赵 海峰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53) 中证金 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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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联系人: 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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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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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5ifund.com (55)东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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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林培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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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56)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二 ) 基金注 册 登 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 三 ) 律师事 务 所 及经办 律 师 名


称:上 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所:上 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 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话 : (021 )51150298





真 :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及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


称:安 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住


所:北 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执行事务人: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民,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 )58152145


传真:(010 )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 、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业 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7 日证监许可〔2013 〕220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 一) 基金 类别 债券型 ( 二 ) 基金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 含 三年) 为本基 金的封闭期, 封闭期间 投 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投资者可通过 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三 ) 存续期 间 不定期 七 、 基金 合 同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9 月25 日生效。 ( 二 ) 基金存 续 期 内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数 量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八 、 基金 份 额的 上 市交 易 ( 一 ) 上市交 易 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 ) 上市交 易 的 时间 本基金 2013 年 12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三 ) 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自 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5 、本基金适 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 四 ) 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五 ) 上市交 易 的 行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六 ) 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七 ) 暂停上 市 的 情形和 处 理 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不再具备 本条“ (一) 基金的上市”中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即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 八 ) 恢复上 市 的 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 九 ) 终止上 市 的 情形和 处 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 十 ) 上市交 易 规 则的调 整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行调 整且与基金合同内容存在冲突的,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十 一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 功 能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在 履 行适当 的 程 序后增 加 相 应功能 。 九 、 基金 转 型后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 含三年) 为本基金的封闭期, 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 赎回 基金份额 , 但可在本 基 金上市交 易 后通过证 券 交易所转 让 基金份额 。 本基金在 封 闭期届满 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投资者可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 一 ) 申购与 赎 回 的场所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具体名 单 见基金份 额 发售公告 或 相关业务 公 告 ) ,场内 申 购和赎回 场 所为深圳 证 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 应 业务资格 的 会员单位 ( 具体名单 见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或 相 关业务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与 赎 回 办理的 开 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的价 格。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份 额 的 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 按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回;


5 、投资人 通 过场外 申购 、赎回 应使 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的 深圳 开放 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6 、本基金 的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功。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 赎 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五 )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 制 1 、基金申购 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的单笔申购本 基金的最低金额 (含申购费) 为 1,000 元; 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 含 申购费) ;通 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 币,已在直销中心 有认/ 申购本 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 100 万元的限 制, 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为 1,000 人民币。实 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 2 、基金赎回 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 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实际操作中, 以各代销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 3 、基金管 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4 、对于场 内 申购、 赎回 及持有 场内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 、如果法律 法规对单笔申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六 ) 申购和 赎 回 的费用 及 其 用途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 申购 采用金 额申 购方式 ,申 购费率 如下 表。投 资者 在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申购,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 M ( 含申购费) 场外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30 0 万 0.5% 300 万≤M<50 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在场外实行专门针对养老金客户的直销柜台申购。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 户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 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金额 M (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32% 100 万≤M<30 0 万 0.15% 300 万≤M<50 0 万 0.06%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0.1%。 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 从场外赎回 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连 续持有 时间(N ) 场 外赎回 费率 N <1 年 0.1% 1 年 ≤N <2 年 0.05% N ≥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2年为730 天,依 此类推)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的 25% 归基金资 产所有。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 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 个工作日 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申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方 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 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 投资者资金账户。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注: 对于 500 万 (含) 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 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 0.8% , 假 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94,482.2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94,482 份 ,其余 0.24 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4,482 ×1.050=99,206.10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9,206.10 -793.65=0.25 元 例二: 某投资人 (养老金客户) 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投资 100 万元申购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15%,假 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15% )=998,502.25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8,502.25=1497.75 元


申购份额=998,502.25/1.050=950,954.52 份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2 、赎回金 额 的计算 方式 :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乘以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T 日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三: 某投资人在场外赎回 1 万份 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200 天, 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10% , 假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 ×1.050×0.10% =10.50 元


赎回金额=10,000 ×1.050-10.50 =10,489.5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 额, 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200 天, 则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0,489.50 元。


例四: 某投资人在场外赎回 1 万份 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800 天, 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 ×1.150 ×0% =0 元


赎回金额=10,000 ×1.150-0 =11,500.00 元


即: 投资人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 份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800 天 , 则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1,500.00 元。 ( 八 ) 申购与 赎 回 的注册 登 记 1 、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资者T 日 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 +2 日起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 投资者T 日 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九 ) 巨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3 )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 十 ) 拒绝或 暂 停 申购、 暂 停 赎回的 情 形 及处理 1 、发生下列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 理人认为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 、 (2 ) 、 (3 ) 、 (5 ) 、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4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 应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一 )基金 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 十二)基金 的 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三)基金 的 转 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 务规则。 1 、基金份额 的登记 (1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 以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不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也不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2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3 、跨系统转 登记 (1 )跨系统 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 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 十四)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五)基金 的 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 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 十 、 基金 的 投资 ( 一 ) 投资目 标 在锁定投资组合下方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可转债、 信用债投资管理, 追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含 中 小 板 、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 融资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资 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中期票据、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股票和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 并可持有由可转债转股获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派发以 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 而产生的权证。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其中, 可转债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和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其中信 用债是指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次级债、资产支持 证券、 中期票据等企业机构发行的非国家信用债券; 可转债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30%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本基 金在3 年封闭 期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 三 )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在资产配置策略的基础上, 通过构建债券组合以获取相对稳定的基础收益, 同 时, 通过重点投资可转债和信用债以及灵活把握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机会来提高基金资产的收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益水平。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进行组合资产配置。 研究与跟踪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资 本市场变动特征, 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考虑经济环境、 政策取向、 资 金 供求、 信用风险、 各类资产相对估值等因素, 研判各类固定收益类资产与权益类资产投资的 风险收益预期,以确定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 2 、固定收益 类资产投资策略 (1 )债券组 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GDP 、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 行的可能情景, 并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 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预测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趋势。 在定性分析的基 础上, 本产品还应用货币分析模型、 长短债估值模型等定量分析工具进行辅助分析, 以确定 组合的久期及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1 )久期策略 基于利率预期理论,分析未来较长一段时间( 比 如未来1 年) 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如果 预期市场利率将上升,导致中长期债券持有期收益低于短期 债 券 或 者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收 益 时 , 则将债券组合久期降至较低水平; 而在预期利率水平稳定或者下降, 导致中长期债券持有收 益高于短期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时,则将债券组合久期上调至较高水平。 2 )期限结构 管理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本基金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 变 化 确 定 合 理 的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 包括采用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 整。 一 般而言,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本基金将采用子弹策略;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将 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2 )固定收 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 )可转债投 资策略 可转债是指, 发行公司依法发行、 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 债券。 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 证券的特性, 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债的理论价值应该等 于其作为普通公司债的基础价值加上所附带的转股期权价值。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 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债进行投 资。 在深入分析公司基本面、 发行条款的基础上, 选择预期申购收益较高的可转债积极参与 可转债的一级市场申购, 待可转债上市后, 根据具体品种做出继续持有或卖出的决策; 在二 级市场上, 本基金将充分挖掘可转债的投资价值, 灵活运用各种可转债投资策略进行投资操 作,为基金资产增加收益。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① 可转债选择策略。本基金将对可转债相应的基础股票进行深入研究,采用市盈率、 市净率、 市现率、 市销率等相对估值指标, 结合公司治理结构、 竞争优势、 行业地位和财 务 状况等基本面因素综合评估股票价值, 同时考虑当时证券市场情况, 选择估值合理的相应可 转债进行投资。 ② 可转债条款投资策略。 可转债通常具有提前回售条款、 提前赎回条款、 修正转股价 条款等。 提前回售条款是指投资者可以在可转债未到期前将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 回售价格 则成为可转债的价值底线; 提前赎回条款是指发行人可以在可转债未到期前将可转债从投资 者手中提前赎回, 如果发行人放弃提前赎回, 则相当于可转债的期权期限延长, 从而提升可 转债的期权价值;修正转股价条款是指在基础股票的价格持续低于转股价达到一定水平时, 发行人可以发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 也就是降低 了可转债的期权的执行价格, 从而提升可转 债的期权价值。 本基金将根据具体券种的不同条款, 分析不同条款的可能变化, 把握相应的 投资机会。 ③ 可转债转股投资策略。可转债在转股期内,可以按约定条款转换为相应基础股票。 本基金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前提,以是否增加基金资产的收益来决定是否进行转股。 通常包括以下转股情况:a. 当可转 债转为基础股票并卖出后所得收益大于直接卖出可转债 时, 我们将积极把握转股卖出的超额收益机会, 并根据该可转债的价值评估, 重新决定是否 买入该可转债;b.当可 转债交易不够活跃, 流动性无法满足本基金投资操作, 则本基金将通 过部分转股来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c.通过 转股能够增加基金资产收益的其他情况; 2 )分离交易 的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是一种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 可 分 离 为 认 股 权 和 纯 债 两 部 分 , 并分开上市交易, 赋予了上市公司一次发行两次融资的机会。 分离交易 的可转换债券是债券 和股票的混合融资品种,它与普通 可转债 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券与期权可分离交易 。


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同样可以运用上述可转债类似的投资策略。 另外, 通 过调整纯债和 认 股权证或标的股票之间的比例可以组合构造成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类可转债产品, 满足不同 的市场环境下的投资需求。 本基金运用量化模型分析纯债和认股权证或标的股票之间的比例, 并不断进行动态优化。 3 )企业(公 司)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研究市场整体信用风险趋势, 结合企业机构类债券的供需情况以及替代资产 相对吸引力, 研判信用利差趋势, 并结合利率风险, 以确定组合的企业机构类债券的投资比 例。 ① 企业(公司)债投资策略 在企业机构类债投资比例确定之后进行个券选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是影响个券 相对价值的主要因素。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 期阶段, 分析企业 (公司) 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 业发展前景、 发展状况、 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 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 结合其信用等级、 期限、 流动性、 票息率、 选择权条 款、 税赋特点等因素, 确定其相对投资价值, 选择具有相对价值且信用风险较低的企业 (公 司)债券进行投资。 ②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 。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 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 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3) 封闭期内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 含三年) 为本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在封闭期的不 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固定收益投资策略:1 )在封 闭期前期,本基金将适当提高组合资产的平 均久期, 重点配置流动性较低但收益水平较高的可转换债券和信用类债券, 并运用多种积极 的投资策略以扩大收益;2 )在封闭 期后期,本基金将逐步较少长久期的资产 ,增配与剩余 期限相匹配且流动性更强的短期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3 ) 在封闭期届满时,本 基金将持有大量现金及货币市场工具等高流动性的资产, 从而降低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 后的流动性风险。 3 、权益类资 产投资策略 (1 )股票投 资 在资产配置策略的基础上, 本基金可直接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对于二级市场股票投 资将采取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运行情况、 国内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政策取向, 深入分 析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发展现状及政策影响, 并结合行业景气分析, 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特别 是国家重点扶植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2 )个股精选 策略 上市公司持续的现金收益和盈利的稳定增长前景是股价上涨的长期内在推动力。 本基金 在个股选择中将坚持价值投资理念, 理性地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和运行规律, 用产业投 资眼光, 采用长期投资战略, 辅以金融工程技术, 发掘出价值被市场低估的, 具有长期增长 能力的公司的股票, 买入并长期持有, 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程度 地转化为投资者 的长期稳定收益。 (2 )权证投 资策略 为实现基金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还将在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 范围内并基于谨慎原则适度进行权证投资。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其 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 四 ) 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 ” 管理模式, 建立了严谨、 科学的 投资管理流程, 具体包括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等全过程,如图1 所示。 图 1


固 定收益 证 券 投资管 理 程 序 1 、投资研究 及投资策略制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 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 由 基金经理与研究员组成专业小组, 进行宏观经济及政策、 产业结构、 金融市场、 单个证券等 领域的深入研究, 分别从利率、 债券信用风险、 相对价值等角度, 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 经固定收 益 投资团队 讨 论,并经 投 资决策委 员 会批准后 形 成固定收 益 证券指导 性 投资策略。 该投资策略是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对该领域的风险和收益的判断, 对公司旗下管理的所有基 金或组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具有指导作用。 各个专业领域的投资策略专业小组每季度定期举行策略分析研讨会议, 提出下一阶段投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小组 研究小组 久期配置/ 期 限结构配置 类属配置 个券选择 组合构建 绩效评估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中央交易室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委员会 宏 观 策 略 研 究 信 用 、 转 债 个 券 研 究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资策略, 每周定期举行策略评估会议, 回顾本周的各项经济数据和重大事项, 分析其对季度 投资策略的影响,检讨投资策略的有效性,必要的时候进行调整。 2 、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 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 投 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是 基金 投资的 最高 决策机 构, 决定基 金总 体投资 策略 及资产 配置 方案, 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提供指导性意见, 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3 、投资组合 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在权限范围内, 评估债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 证 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 、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5 、风险管理 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 报风险管理委员会, 抄 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 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 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 五 ) 业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天相可转债指数收益率×40%+中 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60%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 且以可转债、 信用债为主要投资方向。 为使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与本 基金投资风格匹配, 本基金选择具有较高权威性的天 相可转债指数和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 作为基础构建业绩比较基准。 其中, 天相可转债指数是国内较早编制的可转债指数, 编制原 则具有严肃性, 能够较好的反映可转债市场变化。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分别反映国内企业债市场总体走势的指数。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 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 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六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另外, 由于本基金可转债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和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 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 ,可转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30% 。而可转债和信用债的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通常高于普通债券,所以本基金的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普通债券型基金。 ( 七 ) 投资禁止 行 为与限 制 1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 持有的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低于 80% ,其中, 可 转 债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和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 可转 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30% ; (2 )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3 ) 本基金 在 3 年封闭 期满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9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0)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在本基金封闭期最后 30 日及 3 年封 闭期满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的前 30 日, 本基金投资比例不受上述第(1 )条 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为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3 、债券信用 级别确定 本基金 持有 的债券 其信 用级别 不低 于投资 级。 投资级 债券 信用级 别为 BBB 级以上 (含 BBB 级) , 具有很高的 或 者良好的 信 用质量, 债 券发行人 具 有足够的 履 行债券发 行 承诺的能 力, 出现不能支付债券本金及利息的违约风险很小。 本基金将债券投资范围限定于投资级债 券,有利于控制基金资产的信用风险。 因为不同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体系不一致, 而导致对债券信用评级结果不相同时, 本基金 将考察信用评级机构的权威性及其市场认可程度, 参照评级机构的实质评级标准, 遵循谨慎 的原则进行投资。 ( 八 ) 基金管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相关 权 利 的处理 原 则 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相 关权 利,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九 )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报 告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本报告期为 2015 年10 月1 日起至12 月 31 日止(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8,788,096.75 3.17 其中:股票


18,788,096.75 3.1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54,818,833.59 93.59 其中:债券


554,818,833.59 93.5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2,042,232.53 2.03 8 其他资产


7,185,262.17 1.21 9 合计





592,834,425.04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782,786.75 1.99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3,857,060.00 0.87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2,463,450.00 0.56 K 房地产业 1,228,800.00 0.2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456,000.00 0.56 S 综合 - - 合计 18,788,096.75 4.25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 报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241 歌尔声学 50,000 1,730,000.00 0.39 2 600271 航天信息 29,925 1,673,106.75 0.38 3 002292 奥飞动漫 28,000 1,447,880.00 0.33 4 601117 中国化学 198,000 1,364,220.00 0.31 5 000625 长安汽车 80,000 1,357,600.00 0.31 6 300146 汤臣倍健 35,000 1,347,500.00 0.30 7 601166 兴业银行 75,000 1,280,250.00 0.29 8 601668 中国建筑 200,000 1,268,000.00 0.29 9 300027 华谊兄弟 30,000 1,244,400.00 0.28 10 600340 华夏幸福 40,000 1,228,800.00 0.28 4 报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954,000.00 7.0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954,000.00 7.00 4 企业债券 351,993,863.99 79.6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40,362,000.00 31.75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1,508,969.60 7.1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54,818,833.59 125.51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5 报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26018 08 江铜债 1,668,980 164,945,293.40 37.31 2 140201 14 国开 01 300,000 30,954,000.00 7.00 3 011598143 15 渝水务 SCP005 200,000 20,004,000.00 4.53 4 112155 12 正邦债 136,297 13,571,092.29 3.07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5 132005 15 国资 EB 113,840 13,084,769.60 2.96 6 报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权 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国 债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9.1 本 期国 债期 货 投 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9.2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国 债 期货持 仓 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9.3 本 期国 债期 货 投 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 附 注 10.1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前十名 证 券 的发行 主 体 本期未 出 现 被监管 部 门 立案调 查 , 或在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内受 到 公 开谴责 、 处 罚的情 形 。 10.2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前十名 股 票 未超出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备选股 票 库 。 10.3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1,591.4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083,670.7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185,262.17 10.4 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 告 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0271 航天信息 1,673,106.75 0.38 重大事项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10.6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注的 其 他 文字描 述 部 分 无。 十 一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 本基金合 同生效日为2013年9 月25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截至2015年12月31 日 ) 的 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工银双债债券 阶段 净值增长率 (1 )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 (1) -(3) (2) -(4) 2013.9.25-2013.12.31 0.50% 0.07% -3.99% 0.19% 4.49% -0.12% 2014.1.1-2014.12.31 21.80% 0.24% 24.10% 0.44% -2.30% -0.20% 2015.1.1-2015.12.31 14.53% 0.34% -7.83% 1.22% 22.36% -0.88%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40.20% 0.28% 9.82% 0.87% 30.38% -0.59% 2 、本基金合 同生效以来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2013 年 9 月 25 日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注:1 、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9 月 25 日生效 ,


2 、根据基金 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 。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其中, 可 转债(含 分 离交易的 可 转换债券 ) 和信用债 合 计投资比 例 不低于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 其 中信用债是指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商业银行金融债、 次 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等企业机构发行的非国家信用债券; 可转债 (含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 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30% ; 股 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十 二 、基 金 的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 证 券 账户 以 及 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 三 、基 金 资产 的 估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 三 )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 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化,按最 近 交易日债 券 收盘价减 去 债券收盘 价 中所含的 债 券应收利 息 得到的净 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 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 定或者未 能 充分维护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时 , 应立即通 知 对方,共 同 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 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三位以内( 含第 三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 遭 受损失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 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 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 家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 四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 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 益 分 配原则 1 、 本基金在封闭期间,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本基金转 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基金收益 分 配方式分 为 现金分红 与 红利再投 资 ,投资人 可 选择获取 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 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 、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每 季 度 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分 配 收 益 超 过 0.01 元时 , 至少分配1 次, 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 每次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60%。并 且, 在封闭期间本基金每年度的收益分配比例不得 低于基金该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指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 、 公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 基金收 益 分 配中发 生 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转型为上 市开放式 基 金(LOF)后,当投资 者 的现金红 利 小于一定 金 额,不足 于 支付银行 转 账或其他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五 、基 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7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金管 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 六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 人每月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会 计师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七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 二 )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承诺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不 得 有 下列行 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 两 种文本 的 内 容一致 。 两 种文本 发 生 歧义的 , 以 中文文 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 所在地的 中 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报 送 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 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 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7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11、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七 ) 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十 八 、风 险 揭示 本基金 投资 过程中 面临 的主要 风险 有:市 场风 险 、利 率风 险 、信 用风 险、 再 投资 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 、 本基金产品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险。 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 的市场 风险、 利率风险 、 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 而操作风 险可以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以管理。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波动也可 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 而产生风险。在利率波动时,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3 、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信用风险。 4 、再投资风 险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 以 及 回 购 到 期 后 可 能 由 于 市 场 利 率 的 下 降 面 临 资 金 再 投 资 的 收 益 率 低 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5 、流动性风 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6 、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7 、本基金产 品特定风险 信用债违约风险: 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 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另外, 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 将给基金净值带 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股价波 动性 风险 : 可转 债 基础 股票 价格的 波动 会影响 可转 债 认股 权价 值、赎 回权 价值、 回售权价 值 、转股价 格 重置权价 值 等 可转债 内 含期权的 价 值,进而 影 响 可转债 的 市场价格 , 导致投资 收 益的不确 定 性;转股 风 险 :指在 转 股期内, 可 转债 的基 础 股票价格 低 于转股价, 导致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所带来的风险。 交易价格波动风险: 投资者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能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赎回基金, 只能够 在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 而由于受二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 额净值存在差异。 基金合 同提 前终止 风险 :本基 金转 型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LOF)后,当 出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将于出现该情形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提前终止, 且不需要召开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 (1 )连续 1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5000 万元; (2 )连续 10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8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 九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 一 ) 《 基金合 同 》 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 合同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 同 》 的终止 事 由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将于出现该情形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提前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 (1 )连续 1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5000 万元; (2 )连续 10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 十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详见附件一 二 十 一、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 要 详见附件二 二 十 二、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 : (一)客户服 务 热 线电话 1 、自助服务 :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天24 小时的自动 语音服务。 投资人可自助进行账户信息、 基金份额、 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查询等操作。 2 、人工服务 :


本公司提供每天24 小时 的人工服务。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为400-811-9999 (免长途 费) 。 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 二 ) 资讯服 务 公司为定制资讯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形式的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在 服 务 定 制 栏 目 中 定 制 此 项 服 务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 三 ) 在线客 户 服 务 本公司 网站 设置了 “在 线客服” 、 网 站论坛 、信 箱留言 等栏 目,投 资人 可以通 过在 线服 务 渠 道 开 展 相 关 咨 询 , 在 线 客 服 服 务 时 间 为 每 天24 小 时 。 客 户 服 务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为 :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四 ) 关于网 站 服 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 产品信息查询、 产品净值查询、 公告信息查询、 基金资 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状态查询、微博/ 微信/ 网站活动参 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 五 ) 客户意 见 、 建议或 投 诉 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 热 线。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 十 三、 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如下: 1.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七次分红公告,2015-10-21 ;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 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0-22 ;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0-26 ;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2015-10-28 ;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0-29 ;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2015-11-02 ;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乐融多源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 告 ,2015-11-11 ; 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17 ; 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 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23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1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2015-11-27 ; 1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利得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 告 ,2015-11-27 ; 1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的公告,2015-11-30 ; 1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 售机构的公告,2015-12-01 ; 1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 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2-03 ; 1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亚正行费率调整的公告,2015-12-17 ; 1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2015-12-21 ; 17. 关于增加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 告,2015-12-31 ; 1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调整开放时间的提示性 公告,2015-12-31 ; 1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 1 月 4 日 指数熔断情况下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开放时间的公告,2016-01-04 ; 2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场内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的提示性公告,2016-01-06 ; 2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 1 月 7 日 指数熔断情况下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开放时间的公告,2016-01-07 ; 22.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八次分红公告,2016-01-13 ; 2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01-29 ; 2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金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01-29 ; 2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2016-01-30 ; 2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 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02-03 ; 2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关于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2016-03-15 ; 28. 关于增加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公告,2016-03-22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二 十 四、 招 募说 明 书的 存 放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基 金管理 的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所 ,并 刊登在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上。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得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或复制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 五、 备 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以上第 1 至5 项备查文件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第 6 项文 件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附 件 一: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 摘要 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权 利 、义 务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全部募集 费 用,将已 募 集资金并 加 计银行同 期 存款利息 在 基金募集 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 不 同的基金 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 同 基金之间 在 账户设置、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 金商业秘 密 ,除《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权利包括 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义务包括 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 一 )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但依据本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约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终 止的情形除外;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但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基 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11)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 )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二 ) 会议召 集 人 及召集 方 式 1 、除法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三 )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通 知 时 间、通 知 内 容、通 知 方 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日 ,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出 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以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 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 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 托人的代 理 投票授权 委 托证明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亦可 采用 网络、 电话 等其他 非现 场方 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或通讯开会。 ( 五 ) 议事内 容 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止《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 托 管人、与 其 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 议 的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和基 金 托管人授 权 代表均未 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 以上(含 1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 证 明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 权 的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 名(或单 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 会 议主持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 生效与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三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 基金合 同 》 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 合同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 同 》 的终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将于出现该情形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提前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 (1 )连续 1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5000 万元; (2 )连续 10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 的处 理 和 适 用的 法 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附 件 二: 托 管协 议 摘要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1 、 基金 管 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 5 号8 层甲 5 号801 、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成立时间: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 基金 托 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投资 于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含中 小板、 创业板以 及 其他经中 国 证监会核 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货 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资 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 融资券、 地 方政府债 、 金融债、 次 级债、可 转 债(含分 离 交易的可 转 换债券) 、 资 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中期票据、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股票和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 并可持有由可转债转股获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派发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 而产生的权证。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 持有的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低于 80% ,其中, 可 转 债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和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 可转 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30% ; (2 )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3 ) 本基金 在 3 年封闭 期满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9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0)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在本基金封闭期最后 30 日及 3 年封 闭期满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的前 30 日, 本基金投资比例不受上述第(1 )条 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3 、为对基 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 4 、基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库 ,交易 对手 库由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 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 状况进行评估,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如 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 《 基金合同 》 及本协议 的 约定,应 及 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 期 纠正,基 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约定 的 ,应当立 即 通知基金 管 理人,并 依 照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一)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 正当理由 未 执行或延 迟 执行基金 管 理人资金 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投 资 信息等违 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 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户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规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在 基金 托管人 处为 本基金 开立 的基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 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金 的银 行账户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 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 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 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的 ,涉 及相 关账户的 开 设、使用 的 ,若无相 关 规定,则 基 金托管人 应 当比照并 遵 守上述关 于 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5 、因业务 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 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实 物证 券、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妥善 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 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和 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 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 理 人应 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财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 额净值,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相 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 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 、当基金 资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三位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 容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 6 、除本协 议 和《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的 任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 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 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 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 行分配。 7 、 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存 在差异 ,且 双方经 协商 未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 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以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 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 日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以及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登记日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妥善 保存持 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 适 用 法律 与 争 议 解决 方 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本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