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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增益债A(002342)

融通增益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融通 增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 中国证 监会 2015 年 2 月 16 日证 监 许可[2015]280 号文 准予注册 募集 。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 明 书的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 益做出实 质 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 有风险 。 中国证监 会不对 基金的 投 资价值及 市 场前景等 作出实 质性判 断 或者保证 。 投资有风 险,投 资者认 购 (或申购 )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 其未来表 现 , 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业绩 不 构成对 本基金业 绩表现 的保证 。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 事 人之间权 利、 义 务的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资 者 依基 金 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 成为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和本 基金合 同 的当事人 , 其持 有基金 份 额的行为 本 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基 金 合同。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 基金净值 会因为 证券市 场 波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者根 据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享 受 基金收益 , 同时 承担相 应 的投资风 险。 投 资本基 金 可能遇到 的 风险包括: 因整体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对 证券市场 价格产 生影响 而 形成的系 统 性风险, 个 别证券 特有的 非系统性 风险, 利 率风险 , 本基金持 有的信 用类固 定收益 品种 违约带来 的信用 风险, 债 券投资出 现亏损 的风险; 基金运作 风险, 包 括由于 基金投资 人 连续大量 赎回基 金产生 的 流动性风 险, 基 金管理 人 在基金管 理实施 过程中 产 生的基金 管 理风险, 本基金 的特定 风 险 等。 本基金是 债券型 基金, 其 预期风险 和预期 收益高 于 货币市场 基金, 低于混 合 型基 金、 股票型基 金。 本基 金主要 投资于固 定收益 品种, 投 资者在投 资本基 金前, 需 充分了解 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并承 担 基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 风 险。 本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 债券,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是 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由非 上 市中小 企业采用 非公开 方式发 行 的债券。 由于不 能公开 交 易, 一般 情况下 , 交易 不 活跃, 潜 在 较大流动 性风险。 当发债 主体信用 质量恶 化时, 受 市场流动 性所限, 本基金 可能无法 卖 出所持有 的中小 企业私 募 债,由此 可能给 基金净 值 带来更大 的负面 影响和 损 失。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 除上述风 险外, 本基金 的 封闭期为 自《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包 括《基 金 合同》 生效之日) 三年的 期间 , 本基金封 闭期结 束后转 为 开放式运 作。 本基 金封闭 期内不办 理 申购与赎 回业务, 也不上 市交易 。 投 资者需 在开放 期提出申 购赎回 申请 , 在 非开放期 间 将无法按 照基金 份额净 值 进行申购 和赎回 。份额 持 有人 面临 封闭期 内无法 赎 回的风险 。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细 阅 读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 全面认 识本基 金的风 险收益特 征和产 品特性, 并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 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 场,谨 慎做出 投 资决策。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 管理人................................................................................................. 9 四


基金 托管人............................................................................................... 17 五


相关 服务机构........................................................................................... 21 六


基金 的募集............................................................................................... 24 七


基金 合同的生效....................................................................................... 29 八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1 九


基金 的投资............................................................................................... 43 十


基金 的财产............................................................................................... 49 十一


基 金资产的估值................................................................................... 50 十二


基 金的收益分配................................................................................... 55 十三


基 金费用与税收................................................................................... 57 十四


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十五


基 金的信息披露................................................................................... 61 十六


风 险揭示............................................................................................... 67 十七


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十八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3 十九


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0 二十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0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2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 122 二十三


备查文件......................................................................................... 12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 一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融通 增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融通增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融 通增 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融通增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融通 增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月28 日 经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 年6月1日起实施 , 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 月15日颁布、 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 月7日颁布、 同年8月8日实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三年的期间 , 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若三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 的,相应顺延。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2、开放期:指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的期间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6、 开放日: 指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期间, 为投资人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业务规 则》 :指 《 融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3 、基金份额类别:指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费 用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 人 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 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称为A 类基金份额 ; 在投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 资 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后端 申购费用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 费用的, 称为B 类基金 份额 ; 在投资 人申购不 时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 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 称为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内仅开通A 类基金份额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5、不 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 三


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3、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4、法定代表人: 高峰 5、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7、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字[2001]8 号 9、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10、电话:0755-26948070 11、联系人:刘宏 12、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 13、 股权结构: 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60% 、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高峰先生, 金融学博士, 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大 鹏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 业务董事, 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 北京远略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7 月至今, 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历 任 电力 部第 一工 程局一 处 主管 会计 ,吉 林大学 教 师、 讲师 、教 授。2011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 金融学博士后、 执业律师, 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 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副教授、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 年 1 月至今, 任公司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 法学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院副院长、 博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名誉董事长。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 主任, 金银管理司司长,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 行长,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2007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黄庆华先生, 工科学士, 现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 理部总经理。 历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 新时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经纪事业部综合管理处主管。2015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David Semaya (薛 迈雅) 先生, 教育学硕士, 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长, 三井住友信托银行有限公司顾问。 历任日本美林副总, 纽约美林 总监,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代表董事和副总、代表董事和主席, 巴克莱全球投资者日本信托银行有限公司总裁及首席执行官, 巴克莱全球投资者 ( 英国) 首席执行官,巴 克莱集团、财富管理( 英国) 董事及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 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Allen Yan (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历任富达投资公司 (美国 波士顿)分析员 、富达投资公司( 日本东京) 经 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 2015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孟朝霞女士, 经济学硕士, 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历任新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 金融学硕士、 计算机科学硕士, 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员、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 年 8 月起至今任 公司监事。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1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简历同上。 总经理孟朝霞女士, 经济学硕士。 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 管理中心总经理,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14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 (Allen Yan) 先生, 工商 管理硕士。 历任美国富达投资 公司财务分析员, 日本富达投资公司财务经理,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企划 与分析部部长。2011 年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刘晓玲女士, 金融学学士。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 渠道总监,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监。2015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 法学硕士。 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原国务院法制局) 财 金司公务员, 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 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 师。2011 年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 4、本基金拟任 基金经理 王超先生,金融工程硕士,经济学、数学双学士,9 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现 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 历任深圳 发展银行 (现更名为平安银行) 债券 自营交易盘投资与理财投资管理经理。2012 年 8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13 年 12 月 27 日起至今任“ 融通标普中 国可转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7 日起至今任“融通 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 14 日起至今任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 ” 、 “融通岁 岁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23 日起至今任 “融通通瑞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孙海忠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张一格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 基金经理王超 先生,基金交易部副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马洪元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2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 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 下违 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3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4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泄露 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 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5 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 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 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核算业务指引》 、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 风险控制点 建 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 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 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6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 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 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 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 规章的有关 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管理 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7 四


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7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 -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发行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 负债、 机构、 业务和人员, 依法承担 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 以及相应的债权 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 “三农 ” 、服 务 中小企 业、服 务城乡 居 民的大 型零售 商业银 行 定位, 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 强化内部控制, 合规稳健经营, 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8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 下设资产托管处、 风险 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0 人 ,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及基金从业资格,8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 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 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7 月23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2012 年7 月 19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 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 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 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 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 健全的内控体系、 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 全面的托管服务, 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44 只, 包括中 欧行业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原中 欧中小 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166006) 、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 资基金 )(519985) 、东 方保本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400013 ) 、万家 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1908 ) 、 长 信 利 鑫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63003) 、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64208) 、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160618 ) 、 东 方 增 长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00015) 、 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740001) 、 金鹰持 久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162105 ) 、 中 欧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166012) 、 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60012) 、 浦 银安盛中证锐 联 基 本 面 4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19117 ) 、 天 弘 现 金 管 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420006) 、 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40012) 、 华安安心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9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40036 ) 、 东 方 强 化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00016) 、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16) 、 东方安 心收益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20 ) 、 银 河 岁 岁 回 报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19662) 、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21) 、 银 河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56) 、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73 ) 、 中加纯 债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000552 ) 、南 方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000563 ) 、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000576 ) 、 易 方 达 财 富 快 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000647) 、 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774) 、 中邮核 心科技创新灵 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000966) 、 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001006 ) 、 景 顺长城 稳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001194) 、南方 利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183 ) 、 易 方 达 新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216) 、 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076) 、 天弘 新活力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001250) 、易 方达新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001249) 、 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85) 、 天弘互联 网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001210 ) 、 天弘惠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001447) 、 易方达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314) 、 方正富邦 优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001431 ) 、易方 达瑞景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001433) 、 南方利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570 ) 、 广发安 富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002107 ) 。至 今,中 国邮 政储 蓄银行 已形 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产 品(本 外币) 、私募 基 金、证 券公司 资产管 理 计划、 保险资 金、保 险 资产管 理计 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22,508.33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 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 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 同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日 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 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通 过基金 监督 子系统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比 例控 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的划款 指令 后,对 涉及 各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通过 技术 或非技 术手段 发现 基金涉 嫌违 规交易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1 五


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 在深圳、 北京和上海设立的 销 售服务小组 以及网上直销为 投 资者 办理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 免长途通话 费用)、( 0755)26948088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联系电话: (0755 )26948034 传真: (0755)2693513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 免长途通话 费用)、( 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241-1243 室 邮编:100033 联系人:魏艳薇 联系电话: (010 )66190989 传真: (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6 楼 601-602 邮编:200120 联系人:杨雁 联系电话: (021 )38424950 传真: (021)384248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www.rtfund.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层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2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殷洁 联系电话: (0755 )26947856 传真: (0755)26948079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 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杜嘉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 王德森 经办律师: 闵齐双


王德森 电话:075533382888 (总机)


075533389203(直线) 1348098907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3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俞伟敏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4 六


基 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 证监许可[2015]280 号文 准予注册 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运 作方 式: 契 约型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包 括《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三年的期间 内封闭运作。 本合同如无特别指明, 本基金的封闭期 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若三年后对应日的 前一日为非工作日的, 相应顺延。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 上市交易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 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最长不得超过三个 月。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4、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详情见基金份额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5 售公告。 5、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应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时的市场情况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具体限制请参见份额发 售公告。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6、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时 不收取申 购费用、赎回时收取 后端申购费用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的,称为 B 类 基金份额 ; 在投资人 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 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 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 本基金 A 类、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在募集期仅开放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增开 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 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7、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 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B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本基金在募集期仅开 放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即 投资人在认购时 仅能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并 支付认购 费用 。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认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6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 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非养老金 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 为每笔 100 元。 2) 其他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4%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2% 1000 万元≤M 单笔 1000 元 注:M 为认购金额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和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当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 5.5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 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 +5.5)/1.00 =9,945.86 份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7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945.86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 如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 则其认购费用为 100 元, 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 计算 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0=99,900 元 认购份额=(99,900+50)/1.00 =99,950.00 份 即: 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 应前端认购费为 100 元,可得到 99,95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认购时间安排 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 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 若已经在基金管 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 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 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 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 交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 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募集期内,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 募集期间 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两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 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8 4、认购的限额 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 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 认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 (含认购费) 为10 元, 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 通过直销机构 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含 认购费) 为10 万元, 追 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 (含认购费) 为10 万元。 本基金对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认购利息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9 七


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 》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 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本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到 期前,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市场环境、 产品特点等情况综合评估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决定本基金进入开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0 放期或暂停进入开放期,并提前公告,且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1、暂停进入开放期 如本基金决定暂停进入开放期,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如出现暂停进入开放期的情形,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前使基金财产保持为 现金形式。 在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全部基金份额按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 7 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投资人。


基金暂停进入开放期以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开放期的具体 开始日及业务办理的相关安排,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 本基金再进入开 放期。 2、进入开放期 如本基金决定在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直接进入开放期, 则本基金封闭期到期 日的次日开始开放式运作,开放期内: (1) 如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2) 如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本基金暂停运作, 并按 照本部分第三条第 1 款 “暂 停进入开放期”的约定操作,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 基金 暂停进 入开 放期或 开放 期暂停 运作 期间, 基金 合同不 终止 ,本基 金不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基金运作的相关账户继续保留, 本基金 财产不进行清算。 暂停进入开放期或开放期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基金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1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三年的期 间 内封闭运作。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 本基金 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基金投资者方可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在确定本基金的开放期开始时间 (即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约定。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2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和 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 自 动赎 回 的 情 形 除外 ) 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赎 回 基 金 份 额时 遵 循 “先进先出” 原 则, 即 按照 认 购 、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并 在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 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 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3 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和 直 销 机 构 网 上 直 销 申 购 本 基 金 ,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额 (含申购费) 为10 元, 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 (含 申购费)为1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 万元。 (2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不 设 最低 赎回 份额 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申 购 、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调 整 前的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4 ) 申 购 份 额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5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金 额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2 、申购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并采取前端收费 模式; B 类基金份额 在赎回时 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采取后端收费模式; 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基金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柜台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4 为每笔 100 元。 2) 除养老金客户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前端 申购费率如 下:


申购金额(M ) 前端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6% 500 万元 ≤M<1000 万元


0.4% 1000 万元≤M 单笔 1000 元 注:M 为申 购金 额 3)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B 类份额的后端申购费 如下: 持有期限(Y) 后端申购费率 Y <1 年 1.0% 1 年≤Y <2 年 0.8% 2 年≤Y <3 年 0.6% 3 年≤Y <4 年 0.4% 4 年≤Y <5 年 0.2% Y ≥5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在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赎 回 本 基 金 的 , 投 资 者 赎 回A 类和B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赎 回 费 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 <1 年 0.1% 1 年≤Y <2 年 0.05%


Y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对 于 持 有期 限 不少 于30日的C 类基 金 份额 的 赎回 不 收 取赎 回 费, 但 对持 有 期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5 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0—29 天(含) 0.1% 30 天以上(含)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 回 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 不 低 于 赎回 费 总额 的25% 应 归 基金 财 产, 其 余用 于 支 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 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投资者选择申购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 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投 资者 (非 养老金 客 户) 在本 基金 开放期 申购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6,000 元, 前端申购费率 0.8%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200 元,则其获 得的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 (1+0.8% )=5,952.38 元 前端申购费用=6,000-5,952.38=47.62 元 申购份额=5,952.38/1.200 =4960.32 份 即投资者交纳申购款 6,000 元,获得 4960.32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6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申购费用为 1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且该笔申购 全部予以 确认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0=99,900 元 申购份额=99,900/1.050 =95142.86 份 即: 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 应申购费为 1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得到 95142.86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2)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B 类基金份额, 即缴 纳后端申购费用, 则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B 类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7 =98,328.41 份 假定投资者持有 1.5 年后赎回上述份额,则其应缴纳的后端申购费为: 后端申购费用=98,328.41×1.017×0.8%=800 元 (3 )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在本基金开放期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6,000 元,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6,000/1.200 =5,000 份 即投资者交纳申购款 6,000 元,获得 5,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B 类 基 金 份 额 及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方 式 如 下: (1 ) 若投资者赎回A 类基金份额, 即缴纳前端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7 公式为: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申购A 类基金份额, 持有三个月赎回10 万份, 赎回费率为0.1%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7 ×0.1% =101.7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7 -101.7 =101,598.3 元 (2 ) 若投资者赎回B 类基金份额, 即缴纳后端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 公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 某 投资 者 申购B 类 基 金 份 额, 三 个月 赎 回10 万 份 基金 份 额, 对 应的 赎 回 费率为0.1% , 对应 的 后端 申 购 费 率是1.0% , 假设 赎 回 当 日基 金 份 额净值 是1.037 元,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申购费用=100,000 ×1.017 ×1.0%=1,017 元 赎回费用=100,000 ×1.037 ×0.1%=103.7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37 -1,017 -103.7=102,579.30 元 (3 )若投资者赎回C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申购本基 金C 类基金份额, 30 天内赎回10 万份, 赎回费率 为0.1%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7 ×0.1% =101.7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7 -101.70 =101,598.30 元 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 基金 的封闭 期期 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8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 总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 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9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在基金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 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0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 进行延缓支付,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以及相应增加公告次数,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 上暂 停及恢 复基 金申购 与赎 回的公 告规 定,不 适用 于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暂停进入开放期或开放期暂停运作 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1 (十一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2 (十五 )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 六)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3 九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力争获取高 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公 司 债、可 转换债 券( 含分 离型可 转换债 券) 、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 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因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 股票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将于 30 个工作日内卖出。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但在封闭期结束转开 放的前后三个月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主动投资能力和研究决策能力, 对宏观经 济、 财政货币政策、 市 场利率水平及债券发行主体的信用情况等因素进行深入研 究, 根据对利率趋势的预判, 适时规划与调整组合目标久期, 结合主动性资产配 置, 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同时, 提高基金资产流动性与收益性水平, 以追 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4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 不直接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 具。 本基金封闭期的投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剩余期限进行适当匹配。 本基金的具 体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 利率策略、 信用策略、 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等部分。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 积极把握宏观经 济发展趋势、 利率走势、 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 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 优 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 产比例配置。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适时调整组 合久期,以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2、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 进行跟踪和分析, 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 以降 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 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 结构进行预判, 并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 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 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 提高组合的久期。 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 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3、信用策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不 同 信 用 等 级 债 券 与 同 期 限 国 债 之 间 收 益 率 利 差 的 历 史 数 据 比较,并结合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 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 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 益。 本基金还将积极、有效的利用本基金管理 人比较完善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 研究和跟踪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 业务状况、 公司治理结构、 财务状况等 因素, 综合评估发行主体信用风险, 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 有效管理组 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4、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根据券种特点及市场特征, 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 银行间国债、 银行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5 间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央行票据、 交易所国债等子市场。 综合考虑市场的流动 性和容量、 市场的信用状况、 各市场的风险收益水平、 税收选择等因素, 对几个 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 收益 (等价税后收益) 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别债券资 产的配置。 本基金从债券息率、收益率曲线偏离度、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信用分析、 公司研究等角度精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 型对市场上所有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价值评估, 从中选择具有较高息率且暂时被市 场低估或估值合理的 投资品种。 5、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 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 析。本基金还会充分借 鉴基金管理人股票分析 团队及外部研究机构的 研究成果, 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 最终选择 合适的投资品种。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流动性、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 提前偿还率及 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 析、 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 辅以与国债、 企业债等债券品种 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 定期限 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 普遍具有较高收益。 本 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 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投资。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 况,尽力规避风险,并获取超额收益。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6 1、市场代表性 中证综合债指数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该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 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其选 样包括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 2、指数样本与本基金投资范围的一致性 该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指数的成分与本基金投资范围具有较高一致性, 能够 比较贴切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3、公允性和不可操纵性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指数具有较高的市场代表性, 遵循客观的编制规 则,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权威性,保证了该指数的公允性和不可操纵性。 4、易于观测性 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易于观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获得和使用公开的指数数 据,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六 )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7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 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但在 封闭期到 期前 后各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非开放 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中期票据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中期票据规模的 10% ;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中 期票据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8 金资产净值的 10% 。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可对 (8)、( 9) 项 的比例进行 调整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 金投 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剩 余封 闭运作期; (12) 开放期内, 本基金的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 140% ; 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9 十


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0 十一


基 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市 场交易 活跃 且市价 能够 反映该 债券 公允价 值的,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市场报价未能反 映计量日公允价值的, 以调整后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或调整后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市场 交易活 跃且 收盘价 能够 反映该 债券公允价值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如收盘价未能反映计量日公允价值的, 以调整后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调整后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1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中 小企 业私募 债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7、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 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8、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2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3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或其 他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依 据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4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5 十二


基 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 配利润的 9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封闭期内仅设 A 类基金份额,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 增开 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由于本 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 金份 额 每次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分 配基准 日每 份基 金份额 可供 分配利润的 50%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6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 类、B 类以 及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7 十三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8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35%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 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5%÷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 C 类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资 产中 划出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代收 ,注册 登记 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9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等费率 (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费率 标准的 除外 ) ,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0 十四


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应事 先 征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需 在 2 日内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1 十五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的文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2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 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 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3 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4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5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年报、 半年报及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 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6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7 十六


风 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 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8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组 合 中的 各类金融工具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 提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 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券种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基金存在巨额赎回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9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 销售 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 80% ,因此,本基金除 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 公司债等信用品种 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 本基金的封闭期 为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三年的期间 ,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 行申购和赎回。 份额持有人面临 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3、本 基金 开放 期可 能 出现巨 额赎 回, 导致 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进而 出现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4、在封闭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出现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 第 1 款的情况, 或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当日申购、 赎回确认后) 出 现 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 第 2 款第 2 项约定的情况, 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 金 暂停进入开放期或在开放期内暂停运作 ,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 基金份额自动赎 回的风险 。 5、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券 。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外部 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 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0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 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 的负面影响 和损失。 (八)其他风险 1、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 员 配备、 风险 管理 和内控 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 不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可能严 重影 响证 券市场 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1 十七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2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3 十八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 法律法 规和 合同的 规定 在本基 金开 放期申 请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4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5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6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 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7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账 户、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8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9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本基金 封闭 期与开 放期 运作方 式的转变 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基 金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率,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销 售服 务费 和 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 (2)法律法规要求 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且在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变更或增加 收费方式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0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 别; (8) 当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变 更时, 本基 金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可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 (9)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的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1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3 一)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4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 金 合同约定的本基金 封 闭 期 与 开 放 期 运 作 方 式 的 转 变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5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和表决 条件等内容,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6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 无需召开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 配利润的 9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封闭期内仅设 A 类基金份额,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 增开 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由于本 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 金份 额 每次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分 配基准 日每 份基 金份额 可供 分配利润的 50% ;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7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 类、B 类以 及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8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35%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 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5%÷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9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 C 类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资 产中 划出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代收 ,注册 登记 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 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费 率标准 的除外 ) , 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0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公 司 债、可 转换债 券( 含分 离型可 转换债 券) 、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 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因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 股票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 生的权证将于 30 个工作日内卖出。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封闭期结束转开 放的前后三个月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 封闭期到 期前 后各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非开放 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1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中期票据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中期票据规模的 10% ;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中 期票据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可对 (8)、( 9) 项 的比例进行 调整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 金投 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剩 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剩 余封 闭运作期; (12) 开放期内, 本基金的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 140% ; 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2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市 场交易 活跃 且市价 能够 反映该 债券 公允价 值的,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市场报价未能反 映计量日公允价值的, 以调整后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3 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或调整后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市场 交易活 跃且 收盘价 能够 反映该 债券公允价值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如收盘价未能反映计量日公允价值的, 以调整后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调整后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中 小企 业私募 债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7、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4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8、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5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 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6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或其 他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依 据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 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7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完成备 案手 续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8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9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0 十九


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法定代表人:高峰 成立日期:2001 年5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7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王瑛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1 联系电话:010 -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公 司 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 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因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 股票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将于30个工作日内卖出。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封闭期结束转开 放的前后三个月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严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2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在 封闭期到期 前 后各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 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非开放期,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中期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中期票据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中期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8)、( 9)项的比例进行 调整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 运作期; (12)开放期内,本基金的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200% ;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3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 托管人 严格依照监督程序对 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4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 话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 确认,基金托管人于1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但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5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 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 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6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基金的投资 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比 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 投资流程及风险 控 制制度需经董事会授权, 其中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还应批 准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一旦因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出现流动性风险, 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该风险, 具体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 原则,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体的资格证明、 发行证券数量、 定价 依据、 募集资金投向、 承销商、 发 行期限、 流通受限期限, 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划付账号、 划付款项、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 完整, 并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的前两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托管人, 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如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存在疑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并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如 投资运作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改正或补救。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6、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7 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 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 了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 的规定, 应及时以 电话提示或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内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法、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8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时、 准 确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是否对 非公开信息保密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9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 (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 债券 托管账 户 。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和 基金 认购、 申购 过程中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并有义务配合 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 基金 募集期 届满 之日前, 投 资人 的 认购 款项只 能存 入 专门 账户 ,不得 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 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 金募 集期满 或基 金 提前 结束 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基金管理人 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10 2、基 金托 管人可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 金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 基金 银行 账 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 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托 管人以 自身 法人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系 统 中 开 立 二 级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 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 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11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 借市场交易账户 。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 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 机构的代保管库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 工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12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市场 交易活 跃且 市价能 够反 映该债 券公 允价值 的,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市场报价未能反映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 以调整后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或调整后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13 2)交 易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 ,市 场交 易活跃 且收 盘价能 够反 映该债 券公允价值的, 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如收盘价未能反映计量日公允价值的, 以 调整后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调整后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交 易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 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1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 第 2 条第(7)款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 基金 财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三 位内 (含第 三位 )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告中 国 证监会;计价错误达 到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 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15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制并 予以公告;半年度 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度报告编制并 予以公告;年度报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 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16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 业 务 专 用 章 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 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17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合 同终止 ,应 当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基 金财 产进行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18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 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19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20 二十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本公司将向持有人寄送的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 在每个季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向当季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 开放式基金季度对账单 ;在 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人寄送 开放式基金年度对账单 。 将向新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 “ 开户及交易明细通知书 ” 。 2、电子邮件寄送 本 公 司 为 投 资者 准 备 了 “ 证 券 市 场 大 幅 波动 报告 ” 等 投 资 理 财 资讯 ,并 将 及 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持有人定期发送旗下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分红预告及分红公告、以及其他不定期公告等。 投资者如有需要, 可以申请定制 “ 电子对账单 ” 服务, 我们将每月通过电子邮 件形式向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 ( 二) 手机短信服务 本公司将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份额净值 (需客户定制)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 节 日 问 候 等 信 息 服 务 。 您 可 以 拨 打 400-883-8088 、 0755-26948088 转人工或在本公司网站账户资料中留下手机号码,享受此便利服 务。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所有融通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公司网站实现 账户信息查询、 交易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21 细查询、收益 分配查询、联系方式更改等等 。 2、信息资讯服务 客户可以利用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公司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 业绩报告、临时公告及公司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本公司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 凡持有兴业银行借记卡、 浦发银行东 方卡、 中信银行理财宝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已签约网上银行业务的建设银行借 记卡、 农业银行借记卡、 或已关联银联 CD 卡的其它银行卡的投资者均可直接登 录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 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保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的解释权。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1、可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免长途 电话费) 、0755-26948088 2、可登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 发送信函至: 深圳市 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邮编:518053)。 (五)客户投诉与建议受理服务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客户服务中心服务热线、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网络、 信函及其他方式, 将您的投诉与建议反馈给我们。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 原则 上当日答复, 当日未能答复的, 我们也会在当日将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22 二十一


其 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二


招 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


备 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注册融通增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融通增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融通增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 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