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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ETF联接(110026)

创业板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5月)查看PDF公告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
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管理 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〇 一 六 年五 月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重要 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1 年 5 月 19 日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关于 核准易方 达 创业板 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及 其联接基 金募集的 批复 》 (证监许可 【2011】740 号) 和 2011 年 7 月25 日 《关 于 易方达 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及其联 接基金募 集时间安 排的 确认函》 (基 金部函[2011]545 号) 的核准, 进 行 募集。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准 确、 完整。 基 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 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 明 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 券市场 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 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 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 获得基金 投资收益,亦 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 :证券市 场整体环境引 发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 险,大量赎 回或暴跌 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基 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操 作风险,因交 收违约和 投资债券引 发的信用 风险, 创 业板市场的特 殊风险 , 基金投资对象 与投资策略引 致的特有 风险等等 。 基金管理 人提醒 投 资者 基金投资 的“买者 自负”原则, 在 投资者 作出 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者自行 负责。 本基金的主 要投资标 的是 创业 板 ETF 、 创业板指 数成 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 , 面临创业 板市 场的特殊风险 ,包括但 不限于:规 则差异风 险、上市 公司退市风险 、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 股价大幅波 动风险 、 技术失败 风险等, 请投资者 特别 注意。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在本基金目标 ETF 创业板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未能 符合基金 备案条件 时, 本基金将不 能设立, 面临募集 失败的风 险。 本基金与目 标 ETF 的 联系与区 别 本基金为创 业板 ETF 的联 接基金, 二者既有 联系也 有区别: (1 )在基金 的投资方 法方 面,创业板 ETF 采取完全 复制法 , 直接投资 于标的 指数的成份 股;而本 基金则采 取间接的 方法,通过 将绝大部 分基金财 产投资于 创业 板 ETF, 实现对业绩 比较基准 的紧密跟 踪。 (2) 在交易方式 方面, 创业 板ETF 的投资 者既可 以像买卖 股 票一样在交 易所市场 买卖创业板ETF,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也可以申购或 赎回创 业板 ETF ; 而本基 金则像普 通的 开放式基金 一 样, 通 过基金销售 机构 按 未知价法进 行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与创 业板 ETF 业绩 表现可能 出现差异 。可能 引发差异的 因素主要 包括: (1 )法 规对投资比 例的要求 。创业板 ETF 作为一种 特殊的 基金品种, 可 将全部 或接近全 部的基金 资产 ,用于跟 踪标的指 数的表现 ; 而本基金 作为普通 的开放式基金 ,仍需将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资产 投资于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2)申 购赎回的 影响。创 业板 ETF 场内申 购、赎回 采取实物 申赎的方 式,申 购赎回对基 金净值影 响较小; 发生场外 申购、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收取 一定 费用 并归入基 金资产作为场 外现金申 购、赎回对基 金资产可能造 成的影响 的补偿,因 此申购、 赎回可能 对基金净值影 响较小。 而本基金申赎 采取现金方 式, 大额 申赎可能 会对基金 净值产生 一定 影响 ,该影 响可能无 法得到补 偿 。 本 招募 说明 书 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除非另有 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 日 为 2016 年3 月 20 日 , 有关财 务数据 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 2015 年 12 月31 日 。 (本报 告中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一)基金 管理人基 本情况........................................... 6 (二)主要 人员情况 ................................................ 6 (三)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10 (四)基金 管理人的 承诺............................................ 10 (五)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一)基金 托管人基 本情况.......................................... 15 (二)主要 人员情况 ............................................... 15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15 (四)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 15 (五)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一)基金 份额销售 机构............................................ 19 (二)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66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66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 66 六、基金的募集 .................................................... 68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69 (一)基金 合同的生 效.............................................. 69 (二) 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 6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70 (一)基金 投资者范 围.............................................. 70 (二)申购 、赎回的 场所............................................ 70 (三)申购 、赎回的 时间............................................ 70 (四)申购 、赎回的 原则............................................ 70 (五)申购 、赎回的 程序............................................ 71 (六)申购 、赎回的 数额限制........................................ 71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II (七)申购 、赎回的 费率............................................ 72 (八)申购 份额、赎 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 73 (九)申购 、赎回的 注册登记........................................ 74 (十)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 74 (十一) 拒 绝或暂停 申购、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 75 九、基金转换 ...................................................... 78 (一)基金 转换开始 日及时间........................................ 78 (二)基金 转换的原 则.............................................. 78 (三)基金 转换的程 序.............................................. 78 (四)基金 转换的数 额限制.......................................... 79 (五)基金 转换费率 ............................................... 79 (六)基金 转换份额 的计算方 式 ...................................... 79 (七)基金 转换的注 册登记.......................................... 81 (八)基金 转换与巨 额赎回.......................................... 81 (九)暂停 基金转换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 82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冻结与解冻 .......................... 83 (一)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83 (二)转托 管 ..................................................... 83 (三)基金 的冻结与 解冻............................................ 83 十一、基金的投资 .................................................. 84 (一)投资 目标 ................................................... 84 (二)投资 范围 ................................................... 84 (三)投资 理念 ................................................... 84 (四)投资 策略 ................................................... 84 (五)投资 决策 ................................................... 84 (六)投资 限制 ................................................... 84 (七)业绩 比较基准 ............................................... 86 (八)风险 收益特征 ............................................... 86 (九)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所投资 证券产生 权利 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 86 (十)基金 的融资融 券.............................................. 86 (十一) 基 金投资组 合报告(未 经审计) ................................ 86 十二、基金的业绩 .................................................. 91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III 十三、基金的财产 .................................................. 92 (一)基金 资产总值 ............................................... 92 (二)基金 资产净值 ............................................... 92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92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92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93 (一)估值 目的 ................................................... 93 (二)估值 日 ..................................................... 93 (三)估值 对象 ................................................... 93 (四)估值 程序 ................................................... 93 (五)估值 方法 ................................................... 93 (六)基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和 估值错误 的处理 .......................... 94 (七)暂停 估值的情 形.............................................. 96 (八)特殊 情形的处 理.............................................. 96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7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97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97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97 (四)收益 分配方案 ............................................... 97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 97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 9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8 (一)与基 金运作相 关的费用........................................ 98 (二)与基 金销售有 关的费用........................................ 99 (三)基金 税收 .................................................. 10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1 (一)基金 会计政策 .............................................. 101 (二)基金 年度审计 .............................................. 10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2 十九、风险揭示 ................................................... 107 (一)市场 风险 .................................................. 107 (二)本基 金特有的 风险........................................... 107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IV (三)流动 性风险 ................................................ 108 (四)管理 风险 .................................................. 109 (五)其他 风险 .................................................. 10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10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10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110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10 (四)清算 费用 .................................................. 111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 111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111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 111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2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 112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 114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 116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17 (五)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23 (六)基金 合同的终 止............................................. 124 (七)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24 (八)争议 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 律 ..................................... 125 (九)基金 合同的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2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7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人............................................. 127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 127 (三)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 133 (四)基金 财产保管 .............................................. 133 (五)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 核 ..................................... 135 (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 137 (七)争议 解决方式 .............................................. 137 (八)托管 协议的变 更与终止....................................... 13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0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V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5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 一、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 与格式>》 等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 易方 达 创业板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 基 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 其 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 投资者自 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 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有 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 《 易方 达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基 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的修 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 和国(仅为 《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 括香港 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 中 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 规 范性文件以 及对于该 等法律文 件的不时 修改和补 充 《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 过的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6 月9 日颁布 并于 2011 年10 月1 日起实 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及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运作办法 》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 证监会公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及不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不时作 出的 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 币人民币 元 基金或本基 金 依 据《 基金 合同 》所 募集 的易 方达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目标ETF 、创 业板 ETF 易方达创业 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易方 达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的《 易方 达创 业板 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发售公告 《 易方 达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业务规则 》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银行监管机 构 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 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 的机 构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根 据《 基金 合同 》及 相关 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 投 资者 非直销销售 机构 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 协议 , 办 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 非 直销销售 机构 基金销售网 点 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 点及基金 非直销销 售机构 的 销售 网点 注册登记业 务 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 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 基 金 账户 管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认 、 发 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 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办 理 基 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 基金 合同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 义 务 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中 国 合 法 注册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 立的 并存续 的 企 业法人、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 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合法 募集 的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中国 境外 的 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证 券公 司以及 其 他 资产管理机 构 投资者 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 的 总称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 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基金管 理 人聘 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获得 中 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3 个月的 期限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 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交 易日 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等 业务的 工 作日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 或 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 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 日(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投 资者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申购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 的 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 申 购自《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间开 始办 理 赎回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 的 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 的日 常 赎 回自《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间开 始办 理 巨额赎回 在 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日本 基 金 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 形 基金账户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 用于 记录 投资 者持有 基 金 管理人管理 的开放式 基金份额 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各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 基金交易所 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同 一基 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从 某一交 易 账 户转入另一 交易账户 的业务 基金转换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 基金 合同 》和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有 效 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申 请将 其所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 开放 式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某 一 开放式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 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 指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 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 扣 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 值 基 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和 基金 应收的 款 项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计 算日基金份 额总数的 数值 基金资产估 值 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过 程 货币市场工 具 现 金; 一年 以内(含 一年)的 银行 定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剩 余 期 限在 三百 九十 七天 以内(含 三百九 十七 天) 的债 券;期 限 在 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债券 回购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 中 央银 行票 据;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他 具 有 良好流动性 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 报刊和互 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不能预 见、 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 人: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3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30号 广州 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 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 晋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 关及文号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证 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经 中国 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2、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 托有限公 司 1/4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1/4 盈峰投资控 股集团有 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 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 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 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 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詹 余引先生 ,经济学 硕士,董 事长。曾 任中国平 安保险 公司证券 部研究咨 询室总经 理 助理; 平安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研 究咨询部 副总经理 ( 主持工作) 、 国债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 资产管 理部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中国 平安保险 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管 理部副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理事会投 资部资产 配置 处处长、 投 资部副主 任、 境 外投资部 主 任、投资部主 任、证券 投资部主任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易方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 刘 晓艳女士 ,经济学 博士,副 董事长、 总裁。曾 任广发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投资理财 部 副经理、基金 经理,基 金投资 理财 部副总经 理、基金 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易 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 员、监察 部总经理、 市场部总 经理、总 裁助理、公司 副总裁、 常务副总裁、 董事。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 长、总裁 ;易方达资产 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 董事长;易 方达国际 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 秦 力先生, 经济学博 士,董事 。曾任广 发证券投 资银行 部常务副 总经理、 投资理财 部 总经理、资金 营运部总 经理、规划 管理部总 经理、投 资自营部总经 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现 任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常务副 总经理,广发 控股(香 港)有限公司 董事,广东 金融高新 区股权交 易中心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杨 力先生, 高级管理 人员工 商管理硕 士(EMBA ), 董事 。曾任美 的集团空 调事业 部技 术主管、企划 经理,佛 山顺德百年 科技有限 公司行政 总监,美的空 调深圳营 销中心区域经 理,佛山顺德 创佳电器 有限公司董 事、副总 经理,长 虹空调广州营 销中心营 销总监,广东 盈峰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 公司战略总 监、董事 、副总裁 。现任盈峰投 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董 事,盈峰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 王海 先生, 经济学、 工商管理 (国际) 硕士 ,董 事。曾 任 工商银 行江西省 分行法律 顾 问室科员,工 商银行珠 海分行法律 顾问室办 事员、营 业部计划信贷 部信贷员 、 办公室行长 室秘书、信贷 管理部业 务主办、资 产风险管 理部经理 助理兼法律室 副主任、 资产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 法律室主 任、资产风 险管理部 总经理, 招商银行总行 法律事务 部行员,工商 银行珠海分行 资产风险 部总经理兼 特殊资产 管理部负 责人、公司业 务部总经 理、副行长、 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 公司业务 部副总经 理 (主 持工作 ) 、 总 经理, 工商银行 韶关分行 行长、 党委书记 。 现任广东 粤财信托 有限公司 总经理。 刘 韧先生, 经济学硕 士,董事 。曾任湖 南证券发 行部经 理助理, 湘财证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助理 ,财富证 券投资银行 总部副总 经理,五 矿二十三冶建 设集团副 总经理、党委 委员。现任广 东省广晟 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资本运营部 部长,兼 任佛山市国星 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新 晟期货有 限公司董 事, 佛 山电器照明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广晟有 色金属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 朱征夫先生 , 法学 博士 , 独立董 事。 曾任广东 经济贸 易律师事务 所金融房 地产部主 任, 广东大陆律师 事务所合 伙人,广东 省国土厅 广东地产 法律咨询服务 中心副主 任。现任广东 东方昆仑律 师事务所 主任。 忻 榕女士 , 工商行政 管理 博士 ,独立董 事。曾任 中科院 研究生院 讲师,美 国加州高 温 橡胶公司市场 部经理, 美国加州大 学讲师, 美国南加 州大学助理教 授,香港 科技大学副教 授,中欧国 际工商学 院教授, 瑞士洛桑 管理学院 教授 。现任 中欧 国际工商 学院教授 。 谭 劲松 先生 , 管理学 博士(会 计学) , 独立董事 。曾任 邵阳市财 会学校教 师,中山 大 学管理学院 助教、讲 师、副教 授 。现任 中山大学 管理 学院教授 。 陈 国祥先生 ,经济学 硕士,监 事会主席 。曾任交 通银行 广州分行 江南西营 业部经理 , 广东粤财信托 投资公司 证券部副总 经理、基 金部总经 理,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 、总裁助 理 、市场 总监。现 任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主席。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 李 舫金先生 ,经济学 硕士,监 事。曾任 华南师范 大学外 语系党总 支书记, 中国证监 会 广州证管办处 长 、广州 市广永国有 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广州 股权交易 中心有限公司 董事长 、立根 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董 事长。现 任广州金 融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副 董事长、总经 理,万联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广州银 行副董事 长 ,广州汽车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广州金 控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广州中盈 (三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广永期货有 限公司董 事 ,广州 立根小额 再贷款股 份有 限公司董事 长 。 廖 智先生, 经济学硕 士,监事 。曾任广 东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基金 部主管, 易方达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理 、人力资 源部副总 经理、 市场部 总经理、 互联网金融部 总经理。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任 广东粤财互 联网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 张优造先生 , 工商管 理硕士(MBA) , 常 务副总裁 。 曾 任南方证券 交易中心 业务发展 部经 理;广东证券 公司发行 上市部经理 、深圳证 券业务部 总经理、基金 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副 总裁。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常务副 总裁;易 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 事;易方 达资产管 理(香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陈 彤先生, 经济学博 士,副总 裁。曾任 中国经济 开发信 托投资公 司成都营 业部研发 部 副经理、交易 部经理、 研发部经理 、证券总 部研究部 行业研究员;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 部主管 、 基金科 瑞基金 经理、 市场部华 东 区大区销售 经理、 市场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分公司总 经理、成 都分公 司总 经理、上 海分公司 总经理、总裁 助理、市 场总监。现任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马骏先生, 高 级管理人 员工商管 理硕士 (EMBA ) , 副 总裁。 曾任君 安证券有 限公司营 业 部职员;深圳 众大投资 有限公司投 资部副总 经理;广 发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研 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 现金 管理部总 经理、 总 裁助理 、 固定 收益投资 总监、 固定收益首 席投资官 、 基金科 讯基金经 理、 易 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达 深证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基金基 金经理。 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兼固定收 益总部总经理 ;易方达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易方 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 人民 币合格境 外投资者 (RQFII )业务 负责人、 证券交易 负责人员 (RO ) 、就证券 提供意 见 负责人员(RO ) 、提供 资产管理 负责人员 (RO)、 RQFII/QFII 产 品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中 债资信评估 有限责任 公司独立 董事。 张 南女士, 经济学博 士,督察 长。曾任 广东省经 济贸易 委员会主 任科员、 副处长; 易 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部 副总经理 、监察部 总经理。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 , 工商管 理硕士(MBA) , 首席产 品官 。 曾任中 国工商银行 深圳分行 国际业务 部 科员; 深圳证 券登记结 算公司办公 室经理、 国际部经 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北 京中心助理主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 任、上市部副 总监、基 金债券部副 总监、基 金管理部 总监。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产品官 ;易方达 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 、另类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2 、基金经理 王 建军先生 ,经济学 博士。曾 任汇添富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数量分 析师、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量 化研究员 、基金经理 助理。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指数 与量化投资部 总经理助理 、易方达 深证 1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0 年 9 月 27 日起任 职) 、易方达 深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 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0 年 9 月 27 日起任职) 、 易方达创 业板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1 年 9 月 20 日起任职) 、 易方达 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 理 (自 2011 年9 月 20 日起任职) 、 易方达中 小板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自 2012 年 9 月 20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并购 重组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6 月3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生物科 技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5 年 6 月 3 日起 任职) 、 易方达银 行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自 2015 年 6 月 3 日起任职) 。 成 曦先生, 经济学硕 士。曾任 华泰联合 证券资产 管理部 研究员,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集中交易 室交易员 、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 指数基金 运作专员。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易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基金经 理 助理、易方 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 易方达创 业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 、易方达 创业板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易 方达中小板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助理、易 方达并购重组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 、易方达 生物科技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 理、易方 达银行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 。 3 、指数与量 化 投资决 策委员会 成员 本公司指数 与量化投 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包括:林 飞先 生、罗山先 生 、张胜 记先生。 林 飞先生, 经济学博 士。曾任 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 究员、基 金经理助 理,易方 达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 总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副总 经理、易方 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达深 证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基 金基金经理、 易 方达 5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达 沪深 300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 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 融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指 数与量化投资 部总经理 ,兼易方达 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就 证券提供意见 负责人员(RO ) 、提供 资产管理 负责人员 (RO) 、 证券 交易负责人 员(RO) 、RQFII / QFII 产 品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 罗 山先生, 天体物理 学博士。 曾任巴克 莱银行纽 约分行 衍生品交 易部董事 、新加坡 分 行信用产品交 易部董事 ,苏格兰皇 家银行香 港分行权 益及信用产品 部总经理 ,加拿大皇家 银行香港分行 结构化产 品部总经理 ,诚信资 本合伙人 ,五矿证券公 司副总裁 ,安信证券资 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易 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指数及 量化投资部资 深 基金经 理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指数及量 化投资部 副总经理 、易 方达沪深 300 量 化增强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兼易方达 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基金 经理 。 张 胜记先生 ,管理学 硕士。曾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经 理助理、 基金经 理助 理、行业研 究员、易 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原易 方达沪深 3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指数 与量化投 资部总经理助 理、 易方 达上证中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上证 中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恒 生中国企 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 方达恒生 中国企业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 理、 易方达 5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易方达标普 全球高端 消费品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 兼易方达 资产管理 (香 港)有限公 司基金经 理 。 4、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8、 办理与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9、 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 行有效的 相关法 律、 法 规、 规章 、 基金 合同和中 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有 关规定的行 为发生。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 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 将其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 同于基金 财产从事 证券 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 待其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 产 或者职 务之便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 第三人谋取 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收 益或者承 担损失; (5 ) 侵占、挪用 基金财产 ; (6 ) 泄露因职务便 利获取的未 公开信息 、利用该 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 事 相关的交易 活动; (7 )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 定履行职 责; (8 )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 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 范,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不从 事以下活动 : (1 ) 越权或违规 经营; (2 ) 违反基金合 同或托管 协议; (3 ) 故意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 关机构的 合法 利益; (4 ) 在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的资料中 弄虚作假 ; (5 ) 拒绝、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响 中国证监 会依法监 管; (6 )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 (7 ) 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 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8 ) 违反证券交易 场所业务规 则,利用 对敲、倒 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9 ) 贬损同行, 以抬高自 己; (10) 以不正当手 段谋求业 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 德,损害 证券投资 基金人员 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 披露和广 告中故意 含有虚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13)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 以及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行为 。 4、 基金经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法律 、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 律、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 同 和 中国 证 监 会的 有 关 规定 ,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 保证公司 规范化运 作,有效 地防范和 化解经营 风险, 促进公司 诚信、合 法、有效 经 营,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维 护公司及 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 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 系。 1、 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 营管理活 动的合法 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 犯; (3) 实现公司稳 健、持续 发展,维 护股东权 益; (4) 促进公司全 体员工恪 守职业操 守,正直 诚信,廉 洁自 律,勤勉尽 责; (5) 保护公司最 重要的资 本:公司 声誉。 2、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 须覆盖公 司的所有部 门和岗 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 普遍适用 于公司每 一位职员 ; (2) 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 核心是有 效防范各种 风险, 公司组织体系 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 (3) 相互制约原 则:公司 设置的各 部门、各 岗位权责 分明 、相互制衡 。 (4)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 务的需要 设立相对独 立的机 构、部门和岗 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 (5) 有效性原则: 各种内部管 理制度具 有高度的权 威性, 应是所有员工 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 内部管理制 度不能有 任何例外, 任何人 不得拥有超越 制度或违反规 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 具有前瞻 性,并且必 须随着 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 化和国家 法律、法规 、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 善; (7)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 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 的控制成 本达到 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 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 系 公 司制定了 合理、完 备、有效 并易于执 行的制度 体系。 公司制度 体系由不 同层面的 制 度构成。按照 其效力大 小分为四个 层面:第 一个层面 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 面是公司内部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3 控制大纲,它 是公司制 定各项规章 制度的基 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 是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 是公司各 机构、 部门根 据业务需 要制定 的 各种制度及 实施细则 等。 它们的制 订、 修改、 实 施、 废止应该 遵循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不得与 其以上层 面的内容 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 度的持续 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 展、法规 及监管环境的 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 的要求,不 断检讨和 增强公司 制度的完 备性、有 效性 。 4、 关于授权 、研究、 投资、交 易等方面 的控制 点 (1 ) 授权制度 公 司的授权 制度贯穿 于整个公 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和管理层 必须充分 履 行各自的职权 ,健 全公 司逐级授权 制度,确 保公司各 项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 程序必须 遵从管理层 制定的操 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 一项工作 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 行。公司 重大业务的 授权必须 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 应当明确 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 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 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 立有效的评价 和反馈机 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 权。 (2 ) 公司研究业 务 研 究工作应 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 部门及个 人的不 正当影响 ;建立严 密的研究 工 作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 究方法; 建立投资 产品备选库制 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 研 究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 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 投资的业 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 交流渠道 ;建立研 究报告质 量评价体 系, 不断提高研 究水平。 (3 ) 基金投资业 务 基 金投资应 确立科学 的投资理 念,根据 决策的风 险防范 原则和效 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 的 决策程序;在 进行投资 时应有明确 的投资授 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 的投资禁止 和投资限 制制度, 保证基金投资 的合法合 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 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 资限制在 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 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 理业绩评 价体系。 (4 ) 交易业务 建 立集中交 易室和集 中交易制 度,投资 指令通过 集中交 易室完成 ;应建立 交易监测 系 统、 预警 系统和交 易反馈系 统, 完善相关 的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 进行审 核, 建立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 度,确保各 基金利益 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 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 保管;同 时应建立 科学的投 资交易绩 效评 价体系。 (5 ) 基金会计核 算 公 司根据法 律法规及 业务的要 求建立会 计制度, 并根据 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 统,对于不同 基金、不 同客户独立 建账,独 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 制度、凭 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 估值程序 等会计措施 真实、完 整、及时 地记载每一笔 业务并正 确进行会计核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4 算和业务核 算。同时 还建立会 计档案保 管制度, 确保 档案真实完 整。 (6 ) 信息披露 公 司建立了 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保证 公开披露 的信息 真实、准 确、完整 。公司设 立 了信息披露负 责人,并 建立了相应 的程序进 行信息的 收集、组织、 审核和发 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 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 的信息符 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同 时加强对 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 问题及时 提出改进 办法。 (7 ) 监察稽核 公 司设立督 察长,经 董事会聘 任,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根据公司 监察稽核 工作的需 要 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 可以列席公 司相关会 议,调阅 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 部 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 履行检查 、评价、报 告、建议 职能。督 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 行情况, 董事会对 督察长的 报告进行 审议 。 公 司设立监 察部开展 监察稽核 工作,并 保证监察 部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公 司明确了 监 察部及内部 各岗位的 具体职责 ,严格制 订了专业 任职 条件、操作 程序和组 织纪律。 监 察部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通 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 查内部 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促使 公 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 的规范运 行。 公 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充分重视 和支持监 察稽核工 作,对 违反法律 、法规和 公司内部 控 制制度的, 追究有关 部门和人 员的责任 。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 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 露真实、 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公 司业务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制度 。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5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640,625.71 万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 年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198 人 , 平 均 年 龄30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 务的先 行者,中 国工商银 行自1998 年在国内 首家提供 托管服 务以 来,秉承“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 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 营运系统和 专业的服 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 管理机构和 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 的托管服 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 影响力。 建立了国 内 托管银行 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 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托资产 、 保险资 产、 社 会保障基 金、 安 心 账户资金、 企业年 金基金、QFII资 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 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 、商 业 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 化、基 金公司特 定客户资 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 全 的托管产品体 系,同时 在国内率先 开展绩效 评估、风 险管理等增值 服务,可 以为各类客户 提 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 务。 截至2015 年12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522只。 自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的4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 立以来, 各项业务 飞速发 展,始终 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 业 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 的取得,是 与资产托 管部“一 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 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 的。资产 托管部非常 重视改进 和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工 作,在积 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 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力 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 险控制机制,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6 强化业务项 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 工作来做 。 继2005 、 2007 、 2009 、2010 、 2011 、2012 、 2013 年七次 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 内部控制 和安全措 施是 否充分的最 权威的SAS70 ( 审计标准 第 70 号) 审阅后,2014年中 国工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第 八 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 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 控制及有 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 第三方对 我行托管服务 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 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 制能力已经与 国 际大型托 管银行接 轨,达 到国际先 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为年 度化、常 规 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 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规 则,强化 和建立守 法经营、 规 范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风格,形 成一个运 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 险,保证托 管资产的 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 的权 益; 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 有效、稳 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中 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中 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 控合规部、内 部审计局)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制 处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 制定全行风 险管理政 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 置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 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 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 导下,依照 有关法律 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 立行使稽 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 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 合法 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 国家法律 法规 及 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 求, 并贯 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 ) 完整性原 则。 托管业务 的各项经 营管理活 动都必 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 约;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 ) 及时性 原则。 托管 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 在发生时 能准确及时 地记录; 按 照 “内控 优 先”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 ) 审慎性 原则。 各项 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 防范风险 , 审慎经营, 保 证基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有效 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 营管理的 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 ,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 ) 独立 性原则。 设立专门 履行托管 人职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 员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 的检查、 评价部门 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部 门。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7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 实施 (1 ) 严格 的隔离制 度。 资产 托管业务 与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离 , 建立了 明确的岗 位职 责、科学的业 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 手册、严 格的人员 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 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 度,能够确 保资产独 立、环境 独立、人员独 立、业务 制度和管理独 立 、网络独 立。 (2 )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 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 定者 和管理者,要 求下级部 门及时报告 经营管理 情况和特 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 方面的进 展,并根 据检查情 况提出内 部控 制措施,督 促职能管 理部门改 进。 (3 ) 人事控 制。 资产托 管部严格 落实岗位 责任制, 建 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 防线” 、 “监 控防线”三道 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 考核和激 励机制, 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 控文化,增强 员工的责任心 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 精神和核 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 定期、定 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 诺书,使 员 工树立 风险防范 与控 制理念。


(4)经营 控制。资 产托管部 通过制定 计划、编 制预算等 方法开展 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内部 风险管理 。资产托 管部通过 稽核监察 、风险评 估等方式 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 定期或不定期 地对业务 运作状况进 行检查、 监控,指 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 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 施,排查 风险隐患 。


(6 ) 数据安 全控制。 我 们通过业 务操作区 相对独立 、 数据和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 ) 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 业务建立 专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 用、操作、环 境四个层 面的完备的 灾难恢复 方案,并 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 使演练更加接 近实战,资产 托管部不 断提高演练 标准,从 最初的按 照预订时间演 练发展到 现在的“随机 演练” 。从演 练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全 有能力 在 发生 灾 难 的 情况 下 两 个小 时 内 恢复 业 务 。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 ) 资产 托管部内 部设置专 职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直 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 律规章,全 面贯彻落 实全程监 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2 ) 完善 组织结构 , 实施全 员风险管 理。 完 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 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 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 制度和措 施才会全 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 控制责任 落实到具体 业务部门 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 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 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 部门制的 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 同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 结构。


(3 ) 建立 健全规章 制度。 资 产托管部 十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设 , 一贯坚 持把风险 防范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8 和控制的理念 和方法融 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 设和工作 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制 度,包括 :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 流程、稽 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等,覆盖 所有部门和 岗位,渗 透各项业 务过程,形成 各个业务 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


(4 ) 内 部风险控 制始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 一, 保 持与业务发 展同等地 位。 资 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 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 之日起就特别 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 风险防范和 控制体系 作为工作 重点。随着市 场环境的 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 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 管理放在 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 置,视风 险防范和 控制为托 管业务生 存和 发展的生命 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和 有关基 金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基金的投 融 资、基金的禁 止投资行 为、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基金资产 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金 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 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 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 资金的划 付、基金 收益分配 等行为的 合法 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在规定的期 限内进行整 改,并且 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 金托管人如 果对基金 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相关约 定存在疑义, 应及时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做出解 释、澄清或 纠正。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9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 点信息: (1)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广州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 海萍 (2)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世 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 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 楠 (4)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网上交易 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直销销 售 机构 (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中国工 商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0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杨 菲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 行 住所:北京 市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宋 亚平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建 设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王 未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 业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李 紫钰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1 联系人:王 硕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6) 交通银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张 宏革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商银 行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包商银 行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 头市钢铁 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 头市钢铁 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户服务电话:内蒙古及北京地区:96016 ;宁波、深圳地区:967210 ;成都地区: 028-65558555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9) 北京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2 联系人:孔 超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渤海银 行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 东区海河 东路 218 号渤海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 话:9554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11) 长安银 行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 高新四路13 号1 幢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 高新四路13 号 法定代表人 :毛亚社


联系人: 闫石 客户服务电 话:96669 、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12) 成都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成都市武 侯区科华 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 新区交子 大道 177 号 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萍 联系人:杨 琪 联系电话:028-85315412 客户服务电 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13) 德州银 行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 州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 州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3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联系人:王 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4-96588 公司网站: www.dzbchina.com (14) 东莞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东莞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杨 亢 客户服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5) 东莞银 行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陈 幸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务电 话:96228 (广东省 内) ;40011-96228 (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6) 福建海 峡银行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晋安 区六一北 路 158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晋安 区六一北 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黄 钰雯 电话:0591-83967183 传真: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9999 公司网站:www.fjhxbank.com (17) 富滇银 行 注册地址: 昆明市拓 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 昆明市拓 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 :夏蜀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4 联系人:戴 秋娟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33 公司网站: http://www.fudian-bank.com/ (18) 广发银 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9) 广州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黎 超雄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户服务电 话:020-961111 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 (20) 广州银 行 注册地址: 广州市广 州大道北195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广 州大道北195 号 法定代表人 :姚建军 联系人:唐 荟 客户服务电 话:广州 :96699 ; 全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1) 贵阳银 行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 阳市中华 北路 77 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 阳市中华 北路 77 号 法定代表人 : 陈宗权 联系人: 孙泓 电话:0851-86851664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5 传真:0851-86851953 客户服务电 话:40011-96033 公司网站:http://www.96033.cn (22) 哈尔滨 银行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 道里区尚 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道里区尚 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遇 玺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户服务电 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23) 杭州联 合银行 注册地址: 杭州市建 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建 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晨 联系人:胡 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户服务电 话:96592 公司网站:www.urcb.com (24) 杭州银 行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508 、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5) 河北银 行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6 法定代表人 :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2-9999 公司网站:www.hebbank.com (26) 恒丰银 行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 台市芝罘 区南大街24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333 号东 方汇 经大厦 756 法定代表人 :蔡国华 联系人:汪 岛 电话:021-20501975 传真:021-20501978 客户服务电 话:95395 公司网站:www.egbank.com.cn (27) 华夏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王 者凡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95577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8) 华兴银 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汕 头金砂路92 号嘉信 大厦 1-2 楼 部分和 5 楼 全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天河 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泽荣 联系人:刘 涛 电话:020-38173038 传真:020-3817385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308001 公司网站:www.ghbank.com.cn (29) 吉林银 行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7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东南湖 大路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东南湖 大路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666 公司网站: www.jlbank.com (30) 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 平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 平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包 静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 话:96005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c (31) 江西银 行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金融大街699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金融大街699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晓明 联系人:陈 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户服务电 话:96266 公司网站:www.nccbank.com.cn (32) 金华银 行 注册地址: 金华市光 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金华市光 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雅清 联系人:何 赛丽、陈 霞 电话:0579-82178270 传真:0579-82178321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8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1-6668 公司网站:www.jhccb.com.cn (33) 晋商银 行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万柏 林区长风 西街一号 丽华 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万柏 林区长风 西街一号 丽华 大厦 法定代表人 :上官永 清 联系人:董 嘉文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 话:9510-5588 公司网站:www.jshbank.com (34) 昆仑银 行 注册地址: 新疆克拉 玛依市世 纪大道 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1 号B 座 法定代表人 :蒋尚军 联系人:张 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96569 公司网站:www.klb.cn (35) 乐清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 清市城南 街道伯乐 西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 清市城南 街道伯乐 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 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yqbank.com (36) 龙湾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 州市龙湾 区永强大 道衙前段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 州市龙湾 区永强大 道衙前段 龙湾 农商银行大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少云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9 联系人: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96596 公司网站:www.lwrcb.com (37) 鹿城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547 号信合 大厦 A 幢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547 号信合 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 :陈宏强 联系人:潘 宜南 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务电 话:96526 公司网站: http://www.lcrcbank.com/ (38) 洛阳银 行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 阳市开元 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 阳市开元 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郭 文博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38595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公司网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39) 民生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王 继伟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40) 南充市 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 四川省南 充市顺庆 区涪江路1 号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0 办公地址: 四川省南 充市顺庆 区滨江中 路一段 97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光伟 联系人:李 俊辉 电话:0817-7118079 传真:0817-7118079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96869 公司网站:www,cgnb.cn (41) 南海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 山市南海 区桂城街 道南海大 道北2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佛 山市南海 区桂城街 道南海大 道北2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宜心 联系人:吴 泳施 电话:0757-86369512 传真:0757-86250627 客户服务电 话:96138 公司网站:www.nanhaibank.com (42) 宁波银 行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 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43) 攀枝花 市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攀枝花市 炳三区机 场路 88 号 办公地址: 攀枝花市 炳三区机 场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宗林 联系人:刘 斌 电话:0812-5791295 传真:0812-5791295 客户服务电 话:4001096998 ( 全国) 、96998 (四 川) 公司网站:http://www.pzhccb.com (44) 平安银 行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1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张 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 bank.pingan.com (45) 浦发银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高 天、姚磊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46) 齐商银 行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 店区中心 路 105 号 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 店区中心 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 :杲传勇 联系人:郭 媛媛 电话:0533-2178888-9591 传真: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96588 公司网站:www.qsbank.cc (47) 青岛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 岛市崂山 区香港东 路 109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 岛市崂山 区香港东 路 10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仲生 联系人:李 洪姣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66957229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2 客户服务电 话:96668 、4001196668 或 4008896668 公司网站: www.qrcb.com.cn (48) 泉州银 行 注册地址: 泉州市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董 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站: www.qzccbank.com (49) 日照银 行 注册地址: 山东省日 照市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日 照市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森 联系人:刘 慧贤 电话:0633-8081290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96588 (全国)0633-96588 ( 日照) 公司网站: 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50) 瑞丰银 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 兴市柯桥 区笛扬路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绍 兴市柯桥 区笛扬路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孟 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34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borf.cn (51) 上海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8 号中融碧 玉蓝天大 厦 15 -20,22-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8 号中融碧 玉蓝天大 厦 15 -20,22-27 层 法定代表人 :侯福宁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3 联系人:李 晨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 、 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52) 上海银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汤 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95594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53) 顺德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翠路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联系人:杨 洁莹 联系电话:0757-22386489 客户服务电 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 www.sdebank.com (54) 苏州银 行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 州市吴中 区东吴北 路 143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 州市工业 园区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熊 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 话:96067 公司网站:www.suzhoubank.com (55) 天津银 行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4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袁福华 联系人:卢 梦圆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56) 威海市 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 威海市宝 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 威海市宝 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 谭先国 联系人: 刘 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户服务电 话:山东 省内 96636 ,中国 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站:www.whccb.com ,www.whccb.com.cn (57) 潍坊银 行 注册地址: 山东省潍 坊市奎文 区胜利东 街 5139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潍 坊市奎文 区胜利东 街 5139 号 法定代表人 :史跃峰 联系人:潘 学正 电话:0536-8051910 传真:0536-80519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6588 公司网站:www.wfccb.com (58) 浙江稠 州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 乌市江滨 路义乌乐 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延安 路 128 号 耀江广厦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冯 捷 电话:0571 —87117604 / 18072722098 传真:0571 —87117607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5 客户服务电 话:0571 —96527 公司网站:http://www.czcb.com.cn/ (59) 浙商银 行 注册地址: 浙江杭州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杭州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唐 燕/王盈虚 电话:0571-87659056/0571- 88267825 传真:0571-87659954 客户服务电 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60) 郑州银 行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 州市商 务 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 州市商务 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天宇


联系人: 焦 明飞 电话:0371-67009917 传真:0371-67009917 客户服务电 话:967585 (河南) ,4000-967585 ( 全国 ) 公司网站: http://www.zzbank.cn/ (61) 中国光 大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外大街6 号光大 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金融 街 F3 大厦(中国 光大中心 )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朱 红 联系电话:010-63636153 客户服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62) 中信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6 联系人:廉 赵峰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63) 重庆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洋河 东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洋河 东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 刘建忠 联系人:范 亮 联系电话:023-67637962 客户服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 www.cqrcb.com (64) 珠海华 润银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吉大 九洲大道 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吉大 九洲大道 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蒋伟 联系人:李 阳 联系电话:4008800338 客户服务电 话:96588 (广东省 外请加 拨 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65) 安信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66) 渤海证 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7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958 网址:www.bhzq.com (67) 财达证 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马 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68) 财富证 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35316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69) 财通证 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夏 吉慧 联系电话:0571 -87925129 客户服务电 话:95336 (浙江) 、40086-96336 ( 全国 ) 网址:www.ctsec.com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8 (70) 长城国 瑞证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 前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 前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赵 钦 联系电话:0592-5161642 客户服务电 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71) 长城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刘 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72) 长江证 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奚 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73) 大通证 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 大连市沙 河口区会 展路 129 号大连 国际金融中 心 A 座-大 连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 连国际金融 中心 A 座-大 连期货大 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红光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9 联系人:谢 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74) 大同证 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街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4192803 网址:www.dtsbc.com.cn (75) 德邦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区曹杨 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福 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朱 磊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76) 第一创 业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话: 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7) 东北证 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0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78) 东海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梁 旭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79) 东莞证 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唐 俊 联系电话:0769-22119348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9532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80) 东吴证 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方 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5588021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1 网址:www.dwzq.com.cn (81) 东兴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汤 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82) 方正证 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 二段华侨 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 二段华侨 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其聪 联系人:徐 锦福 联系电话:010-68546765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83) 光大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 晨、李芳 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84) 广州证 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林 洁茹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2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 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85) 国都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黄 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86) 国海证 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光 大银行大 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牛 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87) 国金证 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00109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88) 国盛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大厦)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3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 西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曾小普 联系人:俞 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89) 国泰君 安证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或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90) 国信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91) 国元证 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国元大厦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寿春 路 179 号 国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李 蔡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9557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92) 海通证 券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4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93) 华安证 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范 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 话:95318 、400-80-96518 ( 全国)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94) 华宝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联系电话:021-6877879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68777992 网址:www.cnhbstock.com (95) 华福证 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088 号 招商 银行大厦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郭 相兴 联系电话:021-20655175 客户服务电 话:0591-96326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5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96) 华龙证 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富中 心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富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李 昕田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9-8888 、0931-9666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97) 华融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李 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8-9999 传真:010-85556153 网址:www.hrsec.com.cn (98) 华泰证 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 场、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99) 华鑫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A01、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6 联系人:杨 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202 客户服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 54967293 网址: www.cfsc.com.cn (100) 华信 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00 号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 丹 客户服务电 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101) 江海 证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周 俊 联系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02) 金元 证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 口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联系人:马 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03) 九州 证券 注册地址: 西宁市城 中区西大 街 11 号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7 法定代表人 :曲国辉 联系人:刘 中华 联系电话:010-63889326-8044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43218 传真:010-63889326-8043 网址:www.jzsec.com (104) 开源 证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付 琦 联系电话:029-8188706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 www.kysec.cn (105) 联讯 证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 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路惠 州广 播电视新闻 中心三、 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 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路惠 州广 播电视新闻 中心三、 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彭 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113 客户服务电 话:95564 公司网站:http://www.lxsec.com (106) 民族 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 5 号 院。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A 座F40-43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李 微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07) 南京 证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大钟 亭 8 号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8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孙 秀玉 联系电话:025-83367888-410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108) 平安 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周 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09) 日信 证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锡林南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陈 文彬 联系电话:010-839917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110) 瑞银 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冯 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www.UBS-S.com (111) 山西 证券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9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12) 上海 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 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 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许 曼华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13) 申万 宏源西部 证券 注册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李 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14) 申万 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曹 晔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0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15) 天风 证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大厦 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杨 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http://www.tfzq.com/ (116) 万联 证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甘 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om.cn (117) 西南 证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张 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18) 新时 代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田德军


联系人:田 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19) 信达 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20) 兴业 证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民 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柯 延超 联系电话:0591-38507950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21) 银河 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邓 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2) 招商 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38 —45 层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2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23) 浙商 证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纪广 场 A 座6/7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陆 云 联系电话:021-64318677 客户服务电 话:95345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124) 中航 证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史 江蕊 联系电话:010-6481830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125) 中金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写字 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杨 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1-8088 网址:www.cicc.com.cn (126) 中山 证券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3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罗 艺琳 客户服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27) 中泰 证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马 晓男 联系电话:021-20315255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传真:021-20315137 网址:www.qlzq.com.cn (128) 中天 证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 阳市和平 区光荣街23 甲 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 阳市和平 区光荣街23 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王 力华 电话:024-23280810 传真:024-23280834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http://www.stockren.com/ (129) 中投 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30) 中信 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4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95587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31) 中信 证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顾 凌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2) 中信 证券(山 东)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 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33) 中银 国际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39-40 层 法定代表人 :钱卫 联系人: 王 炜哲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34) 中原 证券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5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


范 春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135) 长量 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36) 创金 启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张 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137) 大泰 金石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359 号国睿大 厦一 号楼 B 区 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朱 真卿 电话:18616752315 传真:021-22268089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6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公司网站:www.dtfunds.com (138) 泛华 普益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成华 区建设路9 号高地 中心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锦江 区下东大 街 216 号喜 年广场 A 座1502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邓 鹏 联系电话:028-867454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88-588 传真:028-82000996-805 公司网址:www.pyfund.cn (139) 富济 财富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 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苑 南路高新 南七道惠 恒集 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刘 勇 电话: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务电 话:0755-83999926 公司网站:www.jinqianwo.cn (140) 海银 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 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 16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刘 艳妮 电话:021-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141) 好买 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7 联系人:张 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42) 和讯 信息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143) 恒天 明泽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20 号乐成 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 :梁越 联系人:马 鹏程 电话:010-57756074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80-618 公司网站: www.chtfund.com (144) 汇付 金融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虹梅 路 1801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站:fund.bundtrade.com (145) 积木 基金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8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西大 望路 1 号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西大 望路 1 号 温特莱中 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牛 亚楠 电话:010-56580666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8-1176 公司网站:www.jimufund.com (146) 济安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财富 中心A 座46 层 济 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5-6663 (济安财 富官网)


400-071-6766 (腾讯财 经)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147) 金观 诚 注册地址: 杭州拱墅 区登云路43 号金诚 集团( 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拱墅 区登云路55 号金诚 集团( 锦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联系人: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148) 久富 财富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莱 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民 生路 1403 号上海 信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 : 赵惠蓉 联系人: 徐 金华 电话:021-68685825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务电 话:400-021-9898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9 公司网站: www.jfcta.com (149) 凯石 财富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 1 号 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 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150) 利得 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联系人: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76266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151) 联泰 资产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座3 楼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152) 陆金 所资管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宁 博宇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0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153) 诺亚 正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杨浦 区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张 裕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154) 钱景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丹 棱 SOHO 大厦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丹 棱 SOHO 大厦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高 静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155) 深圳 新兰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 http://8.jrj.com.cn (156) 晟视 天下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 柔区九渡 河镇黄坎 村 735 号03 室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甲 6 号万通 中心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 蒋煜 联系人:徐 长征、周 超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站: www.shengshiview.com (157) 数米 基金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文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黄龙时 代广场 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58) 天天 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潘 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9) 同花 顺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余杭 区五常街 道同顺街18 号同花顺大 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2 (160) 万银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A 座32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王斐 联系人:付 少帅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站: http://www.wy-fund.com (161) 鑫鼎 盛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务电 话:0592-3122716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基金销售网 站:www.dkhs.com.cn (162) 新浪 仓石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四 环西路 58 号理想 国际 大厦 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四 环西路 58 号理想 国际 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张琪 联系人:付 文红 客户服务电 话:010-62675369 邮箱:fund@staff.sina.com.cn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63) 一路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车公 庄大街 9 号五栋大 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外大街2 号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3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164) 宜投 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鲤鱼 门 街 1 号前海深港 合作区管 理局综合 办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商 务中 心 2405


法定代表人 :华建强 联系人:刘 娜 电话:0755-23919658 传真: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55-811 公司网站:www.yitfund.com (165) 宜信 普泽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 : 沈伟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166) 盈米 财富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167) 增财 基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 室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168) 展恒 基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王 琳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 www.myfund.com (169) 中国 国际期货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孟 夏 电话:010-59539861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站:http://www.cifco.net/ (170) 中经 北证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车公 庄大街 4 号 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车公 庄大街 4 号 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李 美 电话:010-68292745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0-0030 公司网站:www.bzfunds.com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5 (171) 中期 资产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 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新 联系人: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站: www.cifcofund.com (172) 中信 建投期货 注册地址 : 重庆市 渝中区中 山三路 107 号上站 大楼平 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刘 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公司网站:www.cfc108.com (173) 中信 期货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 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 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http://www.citicsf.com/ (174) 中证 金牛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 台区东管 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 讯中心 A 座5 层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6 法定代表人 :彭运年 联系人:陈 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站:www.jnlc.com (175) 众禄 金融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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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上海源 泰律师事 务所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浦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银行 大厦14 层 负责人: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梁丽金、 刘佳 联系人:廖 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 所: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伙)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7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陈 玲、沈兆 杰 联系人:沈 兆杰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8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 、 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 于 核准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及 其 联接基金 募集的批 复》 (证监 许可[2011]740 号 )核 准募集。 本基金为 契 约型开放 式 股票型 联接基金 。基金 的 存续 期间 为不定 期 。 本基金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份额 的 初始 面 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 期自 2011 年 8 月 15 日至 2011 年 9 月 14 日。募集对象 为 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9 七、基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 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 本基金管 理人 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连续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0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及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者。 (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 网 上交易系 统 ;





2、各非 直销销售 机构 开办 开放式基 金业务 的营 业网点。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基金的 销售机构 ,并 按规定予以 公告。 投资者还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或者 指定的基金 销售 机构 以电话或互联 网等其他 电子交易 方式进行申 购、赎回 ,具体以 各销售机 构的规定 为准 。 (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11 月21 日 开始办理 日常申 购和 赎回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 所同时开放 交易的工 作日为本基金 的开放日 (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 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 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的交 易时间。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或 交易所交易时 间更改或 其它原因,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原则视情 况进行相应的 调整并按 照《信息披 露办法》 或其他相 关规定在实施 日前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申请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时 间所在开放 日的价格 。 (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 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当日 业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销 , 在当日 的业务办 理时 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时, 除指定 赎回外, 基 金管 理人按 “ 先进先 出 ” 的原则, 对该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账户 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 的基金份 额进 行处理, 即先确认 的 基金 份 额先赎回 , 后确认的基金 份额后 赎回,以 确定所适 用的赎回 费率 ; 5、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 情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 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 则。基金 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 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1 (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 须根据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规定 的手续,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 , 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购资 金; 提交 赎回申请 时, 帐户中必须 有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否 则所提交 的申 购、赎回的 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 交。 2 、申购、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 的申请, 正常情 况下,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对 该 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 日) 投资者 应向 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购 与赎回的 成交情况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 请。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基 金注 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 果为准。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 不成功或无 效,投资 者已缴付 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 退回 投资者账户 。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 请成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通 过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 销售 机构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 按照《基金 合同》的 有关条款 处理。 (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 的金额限 制 投资者通过 非直销销 售机构 或 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 统首 次申购的单 笔最低金 额为10 元人 民币 , 追加申 购单笔最 低金额 为 10 元人民币 ; 通过直销 中心首次 申购的单 笔最低金 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 单笔最 低金额均为 1000 元人民币。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前提 下, 各销售 机构对 最低申购 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 其他规 定的,需同时 遵循该销 售机构的 相关规 定 。 (以上金 额均含申 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 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 购基金份额 或采用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不 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 制。 投资者可多次 申购,对 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 份额不设 上限限制。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2 、赎回的份 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 赎回 。单笔赎 回或 转换不得少 于 10 份(如该帐 户在 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单 只基金余 额不足 10 份, 则必须 一次性赎回 或转出该 基金全部 份额); 若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 资者在销 售机构托 管的单只 基金 余额不足 10 份时 ,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将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2 投资者在该销 售机构托 管的该基金 剩余份额 一次性全 部赎回 。在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前提 下, 各销售 机构对赎 回份额限 制有其他 规定的, 需同 时遵循该销 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 3、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 或调整上 述申购 、 赎回的 程序及有 关限制 , 但应 按 照《信息披露 办法》或 其他相关规 定在调整 生效前至 少在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费率 本基金对通 过本公司 直 销中心 申购的 特 定投资群 体与 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 率。 特定投资群 体指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依 法设立的 基本 养老保险基 金、依法 制定的企 业 年金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 的企业补 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 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 合计划) , 以 及可以投 资基金的 其他社会 保险基金。 如将 来出现可 以投资 基金的 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 优惠的个人 养老账户 、经养老 基金监管部门 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 理人可将 其纳入特 定投资群 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的特定投 资群 体申购费率 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12% 100 万≤M<500 万 0.05% 500 万≤M<1000 万 0.01% M≥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为: 申购金额M(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500 万 0.50% 500 万≤M<1000 万 0.10% M≥1000 万 1000 元/笔 赎回费率为 :


持有时间 (天) 赎回费率


0-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以上 0%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3 在申购费按金 额分档的 情况下, 如果投资者 多次申购 ,申购费适用 单笔申购 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 整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 ,调整后 的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 在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 中列 示。上述 费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 管理人 还应按 照《信息披露 办法》或 其他相关规 定 于新的 费率实施 前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 定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 投资者定期 和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 费 率,或 针对特定 渠道、特定投 资群体开 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 (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其中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数=净 申购金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对于1000 万 元(含) 以上的申 购,净申 购金额= 申购 金额-绝对数 额的申购 费金额 举例说明: 例一:某投 资者(特 定投资群 体)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 直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0 元 0.12% 99,880.14 元 119.86 元 1.0000 元 99,880.14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9,999,000 份 例二:某投 资者(非 特定投资 群体)申 购本基金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2% 9,881.42 元 118.58 元 1.0000 元 9,881.42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9,999,000 份 申购费用以人 民币元为 单位,四 舍五入,保 留至小数 点后二位; 申 购费用由 基金申购 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申 购份数采取 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 留小数点 后二位, 由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 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4 赎回费用=赎 回份额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 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 净 赎回金额 10,000 1.0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以人民币 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 ,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3、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 况,经中 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其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日基 金总 份额 4、 投资 者可将其 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 。 赎回费用由 基金赎回 人承担 , 在投 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 时收取, 其中赎 回费总额 的 25% 归入基金财 产, 其余 部分用于 支付注 册 登记费等相 关手续费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另 有规定的除 外。 (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 者申购基 金成功后 , 正 常情况下 ,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 加权 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 续,投资 者自 T+2 日(含该日 ) 后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额。 2、 投资 者赎回基 金成功后 , 正 常情况下 ,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 理扣 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 施前 2 个 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请 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 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时,即 认为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本基金 当时的 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 部分顺延赎 回 。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5 (2 ) 部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 可能会对 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期 予以办理 。 对于 单 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 申请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总 份额的比 例,确定 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投 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除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办理 部分予以 撤 销外,延 迟至下一 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 格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 不享有赎回优 先权,并 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 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 额的限制。 (3 ) 巨额 赎回的公 告: 当发 生巨额赎 回并顺延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2 日内通 过指 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的 公司网站或 基金 销售 机构的网 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向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 邮寄、传真 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式 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并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 上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 十一 )拒绝或暂停申购 、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1、除非 出现 如下情形 ,基金管 理人不得 拒绝或 暂停 接受基金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 ) 证券交易 场所在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或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 导 致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无法计算 ; (3 ) 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可 能对基金 业绩 产 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4 )目标 ETF 暂停估 值,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5 ) 目标 ETF 暂停 申购、 暂 停上市或 目标 ETF 停牌 ,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暂停 本基 金申购的; (6 )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的 情况; (7 ) 本基金的 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生 暂停交易 或其他重大 事件, 继续接 受申购 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 (8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 销售 机 构或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因技 术故障或 人员 伤亡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或基金 注册登记 系统或基 金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时; (9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可 暂停 申购的情形 ; (10)基金 管理人认 为会有损 于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发 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或拒绝 基金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的 ,申购款 项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6 将全额退还投 资者。发生 上述(1 )到(9 )项暂停 申 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该 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 按规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 基金管理人 拒绝或暂 停接受申 购的方式 包括: (1 )拒绝接 受、暂停 接受某笔 或某数笔 申购申 请; (2 )拒绝接 受、暂停 接受某个 或某数个 工作日 的全 部申购申请 ; (3 )按比例 拒绝接受 、暂停接 受某个或 某数个 工作 日的申购申 请。 2、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拒绝 接受或 暂停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或 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 款项; (2 ) 证券交易 场所在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或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 ) 因市场剧 烈波动或 其他原因 而出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 赎回, 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难; (4 )目标 ETF 暂停估 值,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5 ) 目标 ETF 暂停 申购、 暂 停上市或 目标 ETF 停牌 ,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暂停 本基 金赎回的; (6 )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的 情况; (7 ) 本基金的 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生 暂停交易 或其他重大 事件, 继续接 受 赎回 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 (8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 销售机构 或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因技 术故障或 人员 伤亡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或基金 注册登记 系统或基 金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时; (9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拒绝接 受或暂停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 缓 支付赎回款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 日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 理人将足额支 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 支付的, 可延期支 付部分赎回款 项,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 回申请量 占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 支付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按 照发生的 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 理办法在 后续 开放日 予以 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 述第 (3) 款的 情形时, 对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 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暂停基金的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刊登暂 停赎回公 告。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7 在 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 业务的办 理,并依 照有关规 定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3、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如 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天,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开放 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刊登 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 近一个 工 作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 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按 照《信息 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 关规定于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 前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 申购或赎 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如 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 公 告一次。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或其 他相关规定于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日前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 个工 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8 九、 基金 转换 (一)基金转换 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11 月21 日 开始办理 转换 业 务, 具体实施办 法参见相 关公告。 本 基金转换 业务的开 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 圳证券 交易所同 时开放交 易的工作 日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 停转换时除 外) 。 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 办 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 时间更改 或其它原因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原则视 情况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 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 》或其他 相关规定在实 施日前在 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转 换申请 的,其基 金份额转 换价格为 下 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转 换的价格 。 (二)基 金转换的原则 1、 基金转 换以份额 为单位进 行申请。 投资者可 以发 起多次基金 转换业务 , 基金转 换费 用按每笔申请 单独计算 。转换费用 以人民币 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 位。 2、 当日的转换 申请可以 在当日交 易结束时 间前撤销 , 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 后不得 撤 销。 3、 基金转 换采取未 知价法, 即基金的 转换价格 以转 换申请受理 当日各转 出、 转入 基金 的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4、 基金转换只 能在同一 销售机构 进行。 转换 的两只 基金必须都 是该销售 机构代理 的同 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在同一 注册登记 机构注册 登记 的基金。 5、 投资者 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 时, 转出 方的基金 必须 处于可赎回 状态, 转 入方的基 金必 须处于可申 购状态。 6、 转换业务遵 循 “先进先 出” 的业务规 则, 即份额 注册日期在 前的先转 换出, 份额 注 册日期在后的 后转换出 ,如果转换 申请当日 ,同时有 赎回申请的情 况下,则 遵循先赎回后 转换的处理 原则。 7、 基金份额在 转换后, 转 入的基金 份额的持 有期将 自转入的基 金份额被 确认之日 起重 新开始计算 。 基 金管理人 可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 况下更 改上述原 则, 但应 在调整生 效 前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 予以公告 。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金转换 的申请方 式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9 基 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规定的 手续,在 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 时 间提出转换 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 换申请时 ,账户中 必须有足 够可用的 转出 基金份额余 额。 2、 基金转换 申请的确 认 正 常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以在 规定的基 金业务办 理时间 段内收到 基金转换 申请的当 天 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 日(T 日) ,并在 T+1 工 作日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投 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 之后查 询成交情 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 成另 一只基金, 本基 金单笔转 出申请 不得少于 10 份 (如该账 户在该销 售机构托 管的该 基 金余额不 足 10 份,则必 须一次性 赎回 或转出该基 金全部份 额) ; 若某笔转 换导致投 资者在 销售机构托 管的该基 金余额不 足 10 份 时,基金管 理人有权 将投资者 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 的该 基金剩余份 额一次性 全部赎回 。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或调整 上述基金 转换的 程序及有 关限制, 但 应在调 整 生效前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 体上予以 公告 。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 金转换费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由 转出基金 赎回费 用及基金 申购补差 费用构成 , 其中赎回费 按照基金 合同、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及最新 的相关公告 约定的比 例归入 基 金财产 , 其余部分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相 关手续费 , 具体实 施办法和转换 费率详见 相关公告。 转 换费用以人 民币元为 单位,计 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 入方 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 位。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上述 费率 。上述费 率如发生 变更,应在 调整生效前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 予以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 投资者定期 和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 费率,或 针对特定 渠道、特定投 资群体开 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 =[B×C×(1-D) / (1+G)+F ]/E H = B×C×D J = [B×C×(1-D)/(1+G)] ×G 其中,A 为转 入的基金 份额; B 为 转出的基 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 当日转 出基金的 基 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 基金的对 应赎回 费 率,G 为对 应 的申购补差 费率; E 为 转换申请 当日 转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 净值;F 为货币市 场基金全 部转 出时账户当 前累计未 付收益 ( 仅限转 出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0 基金为易方达 货币市场 基金、易方 达天天理 财货币市 场基金、易方 达财富快 线货币市场基 金、易方达天 天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 、易 方达 龙宝货币 市场基金 、易 方达增金 宝货币市场基 金和易方达现 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 )或者短 期理财基 金转出时对应 的累计未 付收益(转出 基金为易方达 月月利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和易方 达双月利理财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H 为转出基金 赎回费 ;J 为申 购补差费 。 说明: 1 、基金转换 费用由转 出基金赎 回费用及 基金申 购补 差费用构成 。 2 、 转入 基金时 , 从申 购费用低 的基金向 申购费用 高的 基金转换时 , 每次 收取申购 补差 费用; 从申购费 用高的基 金向申 购费用低 的基金转 换 时,不收取申 购补差费 用。 申购补 差费 用按照转换金 额对应的 转出基金与 转入基金 的申购费 率差额进行补 差,具体 收取情况视每 次转换时两 只基金的 申购费率 的差异情 况而定 并 见相 关公告 。 3 、 转出基金 时, 如 涉及的转 出基金有 赎回费用 , 收取 该基金的赎 回费用。 收取的赎 回 费 按照基金合 同、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及最新 的相关公 告约定的比例 归入基金 财产 ,其余部 分用于支付 注 册登记 费等相关 手续费。 4 、 投资 者可以发 起多次基 金转换业 务, 基金转换 费用 按每笔申请 单独计算 。 转换 费用 以人民币元 为单位, 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 留小数点后 两位。 举例说明 : 假定某 投资者在T 日转 出 10,000 份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联接基 金至 易方 达策 略成长二号 混合型基 金 份额, 转 出基金 T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为 1.1000 元, 转 入 易方达 策略 成长二号混 合型基金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1.020 元, 假设该转出 基金的赎 回费率为0.5% , 申购补差费 率为 0.8% ,则 可获得转 入基金的 易方达 策略成长二 号混合型 基金 基金 份额计算 如下: 转换金额= 转出基金 申请份额 ×转出基 金份额净 值=10,000×1.10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 赎 回费=转换 金额×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11,000.00×0.5%=55.00 元 申购 补差费=(转换 金额 — 转 出基金 赎 回费 )× 申购补差 费率 ÷( 1+ 申购 补差费率 ) =(11,000.00-55.00 )×0.8% ÷(1+0.8%)=86.87 元 转换费=转 出基金赎 回费+申购 补差费=55.00+86.87 =141.87 元 转入金额=转换 金额— 转换费=11,000.00-141.87=10,858.13 元 转入份额=转 入金额 ÷ 转入基金 份额净值=10,858.13 ÷1.020=10,645.23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份额净值 转换金额 转换费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 份 额净值 转入份额 转出基金 赎 回费 申购补差费 10,000 份 1.10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86.87 元 10,858.13 元 1.020 元 10,645.23 份 注: 本 基金转出 至易方达 平稳增长 基金 、 易方达 策略 成长基金 、 易方 达 50 指数 基金、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1 易方达积极成 长基金、 易方达货币 市场基金 、易方达 稳健收益债券 型基金时 ,转入份额的 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 数点两位 以后舍去 ,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 产归基金财产 所有;本基金 转出至易 方达价值精 选 混合型 基金、易 方达策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 基金、易方 达价值成长 混 合型 基金 、易方达科 讯 混合型 基金、易 方达增强回报 债券型基 金、易方达中 小盘 混合型基 金、易方 达科汇灵活 配置混合 型基金、 易方达科翔 混 合型 基金 、易方达行业 领先企业 混 合型 基金 、易方达 沪深 300ETF 联接基 金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 接基金、 易方 达上证中盘 ETF 联接 基金、 易方达 消 费行业 股票型 基 金、 易方达医疗 保健行业 混合型 基 金、 易方达安心回 报债券型 基金 、易方 达资源行 业 混合型 基金、易方达 双债增强 债券型基金 、 易方达纯债 债券型基 金 、易方 达沪深 300 量 化增强 基金、 易方 达天天理 财货币市 场基金 、 易方达信用 债债券型 基金 、 易方达 裕丰回报 债券型 基 金 、 易方达高等 级信用债 债券型基 金、 易方达投资级 信用债债 券型基金 、 易方达新 兴成长灵 活配置混合型 基金 、易 方达裕惠回报 定期开放式混 合型发起 式基金、易 方达月月 利理财债 券型基金、易 方达双月 利理财债券型 基金、易方 达财富快 线货币市 场基金、 易方达天 天增 利货币市场 基金、易 方达纯债 1 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 基金 、易 方达龙宝货 币市场基 金 、易方 达增金宝货币 市场基金 、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 融 ETF 联接基金、 易方达创 新驱动混 合 型基金、 易方 达新经济 混合型基 金、易 方达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 基金 、易方 达裕如混 合型基金 、易方达新收 益混合型 基金、易方达 改革红利混合 型基金、 易方达新常 态混合型 基金、易 方达新利混合 型基金、 易方达新鑫混 合型基金、易 方达新丝 路混合型基 金、易方 达安心回 馈混合型基金 、易方达 新享混合型基 金、易方达新 益混合型 基金、易方 达国防军 工混合型 基金、易方达 瑞享混合 型基金、易方 达瑞景混合 型基金、 易方达恒 久添利 1 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基金 、易方达 裕祥回报 债券型基 金 时,转入份 额的计算 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产 生的收益 归基 金财产所有 。 (七)基 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 日 申请基金 转换成功 后, 注 册登记机 构将在T+1 工作日 为投资者 办理减少 转 出基金份额 、 增加转 入基金份 额的权益 登记手 续, 一 般情况下, 投资者自T+2 工 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 部分的基 金份额。 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 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并 应在 调整生效前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 予以 公告。 (八)基金转换 与巨额赎回 当 发生巨额 赎回时, 基金转出 与基金赎 回具有相 同的优 先级,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 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 额转出或部 分转出, 并且对于 基金转出和基 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 除 另有公告 外 );在转 出申请得 到部分确 认的情况下, 未确认的 转出申请将不 予以顺延。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2 (九)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转 换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受理 投资者 的转 换申请。 2、 证券交易 场所交易 时间临时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4、 基金财 产规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种 ,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的情形。 5、 基金连续 发生巨额 赎回,根 据本基金 合同规 定, 可以暂停接 受转换申 请的情况 。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 1 到 6 项暂停基金 转换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 人网站刊登 相关公告 。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3 十、 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 及 冻结与解 冻 (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 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赎回等基 金交易方 式,将 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 定 规则从某一 投资者基 金账户转 移到另一 投资者基 金账 户的行为。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 执行和 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符 合 法律法规及 国家有权 机关要求 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 交易 过户。 其中 , “继承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 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 体的 情形; “司法强 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 构 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 织。无论 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 的主体应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投 资者的条 件。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受 理上述情 况下 的非 交易过户 ,其他 销售机构 不得办理 该项业务 。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业 务规则》 的有 关规定办理 并有权收 取一定的 费用。 (二) 转托管 本 基金目前 实行份额 托管的交 易制度。 投资者可 将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 户 转入另一个交 易账户进 行交易, 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 转托管费 。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业 务规则》 的有关规 定以及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业务规则。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注 册登记机 构、办理 转托管的 销售机 构出现技 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 出 于其它合理 原因,可 以暂停转 托管业务 或者拒绝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转托管 申请。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金 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基金 注 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符 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基 金份额被 冻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先行 一并冻结 。被冻结 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 收益 分配与支付 。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4 十一、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 绩比较基 准,追求 跟踪偏离 度及跟踪 误差 的最小化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 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 创业板 ETF 、 创业板 指数成份 股及 备选成份股、 新股(一 级市场初次 发行 或增发)、货 币 市场工具、 权 证、 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本 基金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 还可以投资 于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未来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 本基金资产 中投资于 创业板 ETF 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90% ;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5%。 (三)投资理念 指 数化投资 具有低成 本、管理 透明及分 散化程度 高等优 点,能稳 定地获得 与标的指 数 相近的回报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创 业板 ETF 的 联接基金 。创业 板 ETF 是采 用完全复制 法实现对 创业板指 数紧 密跟踪的全 被动指数 基金,本 基金主要 通过投资 于创 业板 ETF 实现对 业绩比较 基准的紧 密 跟踪,力争 将 日均跟 踪偏离度 控制在 0.35% 以内, 年 化跟踪误差 控制在 4%以 内。在投 资运 作过程中,本 基金将在 综合考虑合 规、风险 、效率、 成本等因素的 基础上, 决定采用实物 申赎的方式 或证券二 级市场交 易的方式 进行创业 板 ETF 的买卖。 本基金可以 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 , 但必须 根据风险 管理 的原则,以 套期保值 为目的 。 (五)投资决策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2) 对证券市 场发展趋 势的研究 与判断。 2、 投资决策 流程 (1) 基金经 理拟定资 产配置计 划,按照 公司制度 提交 审议并实施 ; (2) 基金经 理 采取实 物申赎的 方式或证 券二级市 场交 易的方式进 行创业板ETF 的 买卖; (3) 投 资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对投资 组合 与业 绩比较基 准 的 偏离度 和 跟踪误差 进行跟 踪和 评估 。 (六)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5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 ) 承销证 券; (2 ) 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 ) 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本基金 投资目标ETF 或 者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 ) 向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 或债券; (6 ) 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但 本基金投 资目标 ETF 除外 ;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 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8)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本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 2、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基金 资 产中投资 于目标 ETF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0%; (2)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40%,在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 到 期 后不 展 期 ; (3) 本基 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 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所 申 报的股票数 量不得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4)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 同》关于 投资范 围和 投资比例的 约定; (5) 本基金投 资于股指 期货的, 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其 中, 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 购) 等 ; 基金 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不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6 持有同一权 证的比例 不超过该 权证的 10% 。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 的, 遵从 其规定;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规定的 其它投 资限 制。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 上述限制 性规定, 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不 受上述 规 定的限制 。 如 有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允 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 他品种, 投资比例 将遵从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的 规定。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 导致 的 投资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比 例 , 不在限 制之内, 但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 整,以达到 标准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 同的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开始 。 (七)业绩比较基准 创业板指数 收益率X95%+ 活期 存款利率( 税后)X5% 。 如果创业板 ETF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或创业 板 指数 编制单位变 更或停止 创业板 指 数的 编制及发布 或 授权 、或 创业板 指数 由其他指 数替代、 或 创业板指数 编制方法 发生 重大变更 导致 基金管理 人认为该 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 业 绩比较基 准的组成部分 , 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 , 变更本 基金基金 名称 、调整 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 告。 (八)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创 业板 ETF 的联 接基金, 其预期风 险收益 水平高于混 合型基金 、债券基 金和 货币市场基 金; 本基 金 主要通 过投资创 业板 ETF 追踪 业绩比较 基准 ,具 有与业绩 比较基准 相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 使所投资 证券产生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述或 重 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 个别及连带 责任。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7 本 基金的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复核 了本报告 的 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 者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 报告有关 数据的期 间为 2015 年 10 月1 日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 。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2,741,064.49 0.27 其中:股票 2,741,064.49 0.27 2 基金投资 924,494,606.70 90.73 3 固定收益投 资 2,199.93 0.00 其中:债券 2,199.93 0.00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86,100,815.83 8.45 8 其他资产 5,627,810.10 0.55 9 合计 1,018,966,497.05 100.00 2、 期末投资 目标基金 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 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易方达创业 板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股票 型 交易型开放 式(ETF )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924,494,606.70 92.44 3、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1 )报告期 末按行业 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32,018.00 0.00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8 B 采矿业 14,652.00 0.00 C 制造业 1,206,489.55 0.12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14,640.00 0.00 E 建筑业 26,052.00 0.00 F 批发和零售 业 7,920.00 0.00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975,111.94 0.1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45,663.00 0.00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17,213.00 0.00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72,478.00 0.01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74,598.00 0.01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254,229.00 0.03 S 综合 - - 合计 2,741,064.49 0.27 4、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300104 乐视网 2,400 141,120.00 0.01 2 300059 东方财富 2,700 140,481.00 0.01 3 300027 华谊兄弟 2,000 82,960.00 0.01 4 300024 机器人 1,200 82,200.00 0.01 5 300070 碧水源 1,400 72,478.00 0.01 6 300017 网宿科技 1,036 62,149.64 0.01 7 300182 捷成股份 2,100 50,400.00 0.01 8 300148 天舟文化 2,800 49,280.00 0.00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9 9 300124 汇川技术 977 46,114.40 0.00 10 300058 蓝色光标 3,100 45,663.00 0.00 5、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2,199.93 0.0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199.93 0.00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23001 蓝标转债 22 2,199.93 0.00 7、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9、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10、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股指 期货。 11、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国债 期货。 12、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0 (1 )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 本期没有 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情形。 (2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 票库。 (3 )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00,134.83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769.01 5 应收申购款 5,110,906.2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627,810.10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 说明 1 300104 乐视网 141,120.00 0.01 重大事项停 牌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1 十二、基 金的业 绩 基 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不 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的过往 业 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 为 2011 年9 月 20 日, 基 金合同生 效以来 (截 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 ) 的投资业绩 及与同期 基准的比 较如下表 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 (1)-(3) (2)-(4) 基金合同生效 至2011 年12 月 31 日 -7.09% 0.54% -13.91% 1.91% 6.82% -1.37%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21% 1.47% -1.84% 1.67% 0.63% -0.20%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71.42% 1.85% 77.74% 1.89% -6.32% -0.04%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0.98% 1.47% 12.33% 1.50% -1.35% -0.03%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51.62% 3.21% 79.96% 3.03% -28.34% 0.18% 基金合同生效 至2015 年12 月 31 日 164.78% 2.06% 203.65% 2.10% -38.87% -0.04%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2 十三、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和基金应 收的款项 以及其他 投 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 立资金结 算账户和 托管专 户用于基 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 并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 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 户、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并报 中国人民 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销售 机构和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 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销售 机构的财 产,并由 基金托管 人 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 财产归入 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 、 运用 或其他 情 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益, 归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 除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 销;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3 十四、基 金资产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地反 映基金资 产是否 保值、增 值,依据 经基金资 产 估值后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是计算 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 格的基础 。 (二)估值日 本 基金的估 值日为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 业日以 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基金、债 券、权证 和银行存 款本 息等资产和 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 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基金 管理人完 成估值 后,将估 值结果以 双方认可 的 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 误后,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股 票、 权证, 以 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 ) 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 ,确定公 允价格。 (3 )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日所 采用的净 价,确定 公允 价格。 (4 ) 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4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价格 估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 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 交易所 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 值价格估 值;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 创业板 ETF 按估 值日该基 金份额净 值估值, 如该 基金未公布 基金份额 净值, 则 按其 最近公布的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 4、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的权 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5、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6、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7、 期货合约 以结算价 格估值。 8、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 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9、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当估 值或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 实际发生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当错误 达到或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当估 值错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因 基金估值错误 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有 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 理,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按照 以下约定 处理 :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5 1、差错类型 本 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 基 金 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 差错遭受损 失的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 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 料申报差 错、数 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 术原因引 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 拒,则属 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 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误 处理 或造 成其他差 错,因不 可 抗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其 他当事人 承担赔偿 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1 ) 差错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错 责任方承 担;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 ) 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 “ 受损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 分支付给差 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 偿时, 如 果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如果因基 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除基 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 失,并拒 绝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追 偿过程中产生 的有关费用 ,由责任 方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费用项 目。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 行政法规 、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 院判决、仲裁 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6 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 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 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 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 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停市时 ;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本基金所 投资的目 标 ETF 发 生暂停估 值与暂 停公 告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 形; 4、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5、 法律法规 规定、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8 项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 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7 十五、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 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 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 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额每 次分配比 例不得低 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 每份 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 润的 10% ; 若基 金 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4、 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 于 面值; 5、基金收益 分配的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6、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 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 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8 十六、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由于本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时为 创业板 ETF 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为避 免重复收费 ,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对本 基金 财产中的 ETF 部 分计提管 理费、托 管 费。本基金 制定了以 下的收费 标准。 (1 )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 按调 整后的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年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H= E×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调整后的 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调整后的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前一日 本基金持 有的创业 板 ETF 公 允价值, 金额 为负时以零 计 基 金管理费 每 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公休 日 等,支付日期顺 延。 (2 )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 调 整后的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 的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调整后的 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调整后的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9 值-前一日 本基金持 有的创业 板 ETF 公 允价值, 金额 为负时以零 计。 基 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 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1. 基 金费用 的 种类” 中 其他各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基金 费用 ,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计师 和律师费、 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 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4、 费 用 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根据基 金发展 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 金 托管费率。 调 高基金管 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 费率,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调 低基金管 理 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 ,无须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人 必须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或其他相 关规定 在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在至少 一 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 、 赎回费 的费率水 平、 收取方式 及计算公 式详见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中的“ ( 七)申购 、赎回的 费率” 、 “ (八) 申购 份额、赎回 金额的计 算方式” 的相关 规定。 2、 转换费率 目 前,基金 管理人已 开通了本 基金与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 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 ,具体实 施 办法和转换费 率详见相 关公告 。基 金转换费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由转出 基金赎回费用 及基金申购补 差费用构 成,其中赎 回费 按照 基金合同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及 最新的相关公 告约定的比例 归入基金 财产 ,其余 部分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相关 手续费。 转换费用以人 民币元为单 位,计算 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保 留小 数点后两位 。 3 、投 资者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 (www.efunds.com.cn )进行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 交易费率, 请具体参 照我公司 网站上的 相关说明 。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0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约定调 整 上述费率 或收费方 式 。 上述费 率 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或 其他相关规定 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前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 网站公 告。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 投资者定期 和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 费率,或 针对特定 渠道、特定投 资群体开 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1 十七、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及其 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2 十八、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 (二)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本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规 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指 定媒体披露, 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 四) 本基 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 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金 合 同》 、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1 ) 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 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 、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 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载 在指定媒体 上 。 (2)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 系,明确 基金份 额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3 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 特性等 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 件。 (3 ) 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 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并在 披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体上 。 3、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 同》 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 媒 体上登载 《基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告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述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 基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 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报备采 用电子文 本方 式。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4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 日报中国 证监会 或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 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或 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 ) 终止《 基金合同 》 ; (3 )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 )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 )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 ) 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 ) 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 ) 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 )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 之三十; (11) 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 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变更 销售机构 ; (20) 更换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 (21) 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 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5 (25)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 同》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 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 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 召集人 应当至少 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 式、审议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等事 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法 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 务。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 披露事务 管理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 管理制 度,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国 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 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 媒体上披 露信息 外,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 公 共媒体披露信 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 于指定媒 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报 告、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6 阅、复制。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7 十九 、风 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 金主要投 资于证券 市场,而 证券市场 价格因受 到经济 因素、政 治因素、 投资者心 理 和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产 生波动, 从而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 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的风险 因素包括 : 1、 政策风险。 因 财政政策、 货 币政策、 产 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 策等国家 宏观政策 发生 变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影 响基金收 益而产生 风险 。 2、 经济周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资的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 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 导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益 率的变动 。 利率直 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 率,影响着 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 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 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可能 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 影响。 4、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状 况受多种 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 力、 行业 竞 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 新、新产品 研究开发 等都会导 致公司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 跌,或者 能 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 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 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 样化来分 散这 种非系统风 险,但不 能完全避 免。 5、 购买力 风险。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收益 将主要通 过现 金形式来分 配, 而现 金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 买力下降, 从而使基 金的实 际收 益下降。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创业板指 数波动的 风险 创 业板指数 成份股的 价格可能 受到政治 因素、经 济因素 、上市公 司经营状 况、投资 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 而 波 动, 导 致 指 数波 动 。 由于 本 基金 主 要 投 资于 创 业 板 ETF ,基金收 益水平 会 发生变化 ,产生风 险。 2、 创业板市 场的特殊 风险 本基金的主 要投资标 的是 创业 板 ETF 、 创业板指 数成 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 , 面临创业 板市 场的特殊风 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规则差 异风险 创 业板市场 发行、上 市等业务 规则与现 有的主板 、中小 企业板市 场的相关 业务规则 存 在一定差别 。 (2 )上市公 司退市风 险 创 业板市场 上市公司 退市制度 设计较主 板市场更 为严格 ,与主板 市场相比 ,可能导 致 创业板市场上 市公司退 市的情形更 多,退市 速度可能 更快,退市以 后可能面 临股票无法交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8 易的情况, 购买该公 司股票的 投资者将 可能面临 本金 全部损失的 风险。 (3 )上市公 司经营风 险 与 主板市场 上市公司 相比,创 业板市场 上市公司 一般处 于发展初 期,经营 历史较短 , 规模较小,经 营稳定性 相对较低, 抵抗市场 风险和行 业风险的能力 相对较弱 。此外,创业 板市场上市公 司发展潜 力虽然可能 巨大,但 新技术的 先进性与可靠 性、新模 式的适用面与 成熟度、新行 业的市场 容量与成长 空间等都 具有较大 不确定性,投 资者对创 业板市场上市 公司高成长 的预期并 不一定会 实现,风 险较主板 大。 (4 ) 股价大 幅波动风 险


以下原因可 能导致创 业板市场 上市公司 股价发生 大幅 波动: 1) 公司经营 历史较短, 规模较小, 抵抗市 场风险和 行业风险的 能力相对 较弱, 股价 可 能会由于公 司业绩的 变动而大 幅波动; 2) 公司流通 股本较少 ,盲目炒 作会加大 股价波 动, 也相对容易 被操纵; 3) 公司业 绩可能不 稳定, 传 统的估值 判断方法 可能 不尽适用, 投资者的 价值判断 可能 存在较大差 异。 (5 )技术失 败风险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高科 技转化为现实的 产品或劳 务具有不确定性, 相 关 产 品和 技 术 更新换代较 快,存在 出现技术 失败而造 成损失的 风险 。 3、 指数编制 机构发布 数据错误 的风险 如果指数编 制机构发 布的成份 股数据出 现错误, 创业 板 ETF 的资产净 值可能受 到不利 影响。由于 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 创业板 ETF ,本基 金资 产净值也将 受到不利 影响。 4、 基金收益 率与业绩 基准收益 率偏离的 风险, 主要 影响因素包 括: (1 ) 创业板 ETF 对创业 板 指数的 跟踪误差: 本基金 主要通过投 资于 创业 板 ETF 实 现对 业绩比较基 准的紧密 跟踪, 创 业板 ETF 对创 业板指数 的跟踪误 差会影响 本基金对 业绩 比较 基准的跟踪 误差; (2 )本基金 发生申购 赎回、管 理费和托 管费收 取等 其他导致基 金跟踪误 差的情形 。 5、 由于本 基金在投 资限制、 运作机制 和投资策 略等 方面与创业 板ETF不同 , 因此 本基 金具有与 创 业板ETF不 同的风险 收益特征 及净值 增长 率。 6 、本基金 属于联 接基金, 主要投资 于目标ETF ,因此目 标ETF 面临 的风险可 能直接 或 间接成为本 基金的风 险。 7、 在本基 金目标ETF 创业板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未能 符合基金 备案条件 时, 本基金将不 能设立, 面临募集 失败的风 险。 (三)流动性风险 基 金的流动 性风险主 要表现在 三个方面 :一是基 金管理 人建仓或 进行组合 调整时, 可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9 能由于市场 流动性相 对不足而 无法按预 期的价格 将 创 业板 ETF、 股票或债 券买进或 卖出; 二 是为应付投资 者的赎回 ,基金管理 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难,被迫在 不适当的 价格大量抛售 创业板 ETF、 股 票或债 券; 三是 创 业板 ETF 暂停赎回 或暂停在二 级市场交 易, 导致基 金管理 人出现现金支 付困难, 基金管理人 因此暂停 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 。以上情 形均可能给本 基金带来不 利影响。 (四)管理风险 1 、在基金 管理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经验 、判断、 决策、技 能等,会 影 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以 及对经济 形势、证 券价格走 势的 判断,从而 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 因素的 变 化也会影 响基金收 益 水平。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 、因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导 致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销售 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 常 工作,从而 影响基金 的申购、 赎回按正 常时限完 成的 风险。 3 、因金融 市场危机 、代理商 违约、 基金托管 人违约等 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 身控制能 力 的因素出现 ,可能导 致基金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受损的风险 。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0 二十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按照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对 《基 金 合同》 的变更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内容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并依法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2 、上述对 《基金合 同》的变 更事项自 中国证监 会核准之 日起生效,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3、 但出现 下列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 内变更 收费方式, 或 调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 率、调低赎 回费率 ;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 ) 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4、法律法规 对《基金 合同》变 更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 工作人 员。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1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后,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 基金合同 》 终止情形发 生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2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内 容摘要 (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 (1 ) 依法募集基 金;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 理 基金财产; (3 )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 他费用; (4 ) 销售基金份 额; (5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 )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托 管人; (8 ) 选 择、委 托、更 换基金 代销机 构,对基 金代销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 处 理;


(9 )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 业 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理 申购 与赎回申请 ;


(12)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前提 下 , 制订和调整 《业务 规则》 , 决定 和调整除调 高管理费 率和托管 费率之外 的基金相 关费 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3)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为 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 基金 进行融资融 券;


(15)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6)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 外部机构;


(17)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 不 限于 : (1 )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3 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如 认为基金 代销 机构违反 《基金 合同》 、 基 金销售与 服 务代理协议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2 ) 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 (3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 产; (4 )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 财产; (5 )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8 )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11) 严 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 务; (12) 保 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及时、足 额支付赎 回款 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16) 按 规定保 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要 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时 间发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随时 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4 (18) 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 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 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当 基金管 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应 当对第三 方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 的行为承担责 任;但因 第三方责任 导致基金 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 损失 ,而基金 管理人首先 承担了责 任的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向 第三方追偿 ; (23)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 件,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 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 务和全部 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金投 资者;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定期或 不定期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 基 金财产;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 他收入; (3 )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 现基金 管 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 )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联 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 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5 ) 以基金托管 人名义开 立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 交易资金清 算;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5 (6 ) 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托 管账户 ,负责 基金 投资债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算 ; (7 )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管 理人; (9 )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 不 限于 : (1 )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 持有并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 (2 )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 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 宜; (3 )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 独立; (4 ) 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 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按 照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 )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10)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 金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 同》规 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 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年 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 (13) 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 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 对; (14) 依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支 付基金 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15) 按 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运作 ;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6 (17) 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8) 面 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 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19)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 承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 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义务。 (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 )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 产 ; (3 ) 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 (4 )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本 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本基 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 决权 ; (6 ) 按照 目标ETF 基金合同 的约定出 席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目标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并对目标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7 )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资料 ; (8 )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9 )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代销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 诉讼; (10)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 ) 遵守《基金 合同》 ; (2 )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款 项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3 )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 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 责 任; (4 )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的活动 ; (5 )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及代 销机 构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7 处获得的不 当得利; (6 )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7 )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义务。 (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 法授权代 表有 权在授权范围 内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行使权 利。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 权。 鉴于本基 金 是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金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所 持有的本 基金 份额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目 标 ETF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 参与表决 ,其持有 的享有表 决权的基金 份额数和 表决票数 为:在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 益登记日 ,本基金 持有目标 ETF 份 额的总数 乘以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本基 金份额占 本基金总 份额的比 例。计算结 果按照四 舍五入的 方法,保 留到整数 位。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身 份行使表 决权,但 可接受本基 金的特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委托 以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理人的身 份出席目 标 ETF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并参 与表决 。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 议召开或召 集目 标 ETF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 照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召开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提议 召开或召 集目 标 ETF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由 本 基金基金管 理人代表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议召 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2、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 ) 提高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 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基金 管理人代 表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议 召开或召集 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8 有人大会; (12)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3)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4)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 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3、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 ,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变更 收费方式, 或 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 费 率、调低赎 回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 )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 务; (7 ) 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基金 代销机构 在法律法 规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 关基金交 易、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 则; (8 ) 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4、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 ) 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人自行 召集。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 应当向 基金托管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9 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 合 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 (6 )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 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 记日。 5、会议通知 (1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和会议 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形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 )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 方式,并在会 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提交 的截 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 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 会议 的 方式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通讯 开会方 式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但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 会 方式召开。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0 (1)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 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会 议者出具 的身份证 明及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 身 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 投票授权委 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提 供的的登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 地址。通 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 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会 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 决意见 ; 基金托 管人或基 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3)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50%(含 50%); 4) 上述 第 3)项 中直接出 具书面表 决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同 时提交的身 份证明、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书面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 的身份证 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 录相符, 并 且委托 人出具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采 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 交符合会 议 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 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表 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1 (3 ) 在法 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亦可采用网 络、 电话 等其他非 现场 方式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对其代表进 行授权或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或通讯 开会。 7、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 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决 定 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 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 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 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 (含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 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至 少 35 天前 提交召集 人并由 召集 人公告。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召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 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的临 时提案进 行审核, 符 合条件的应 当在大会 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 召 集人 应 当 按 照以 下 原 则对 提 案 进行 审 核 : 1) 关联性 。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及 事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 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上 进 行解 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涉 及的程序 性问 题做出决定 。 如将提 案进行分 拆或 合并表决,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并 按照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 如果需 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 修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 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2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 下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 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如 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 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基金份 额、 委托人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等事项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 督 下 形成 决 议 。 8、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 一般决 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通 过 方可做出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明 ,提交符 合会议通 知 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 投资者,符合 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 面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逐 项 表决。 9、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3 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不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 清点。监 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 )通讯开 会 在 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 式为: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 权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10、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如 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均 有约束力。 ( 五)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按照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对 《基 金 合同》 的变更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内容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并依法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2 、上述对 《基金合 同》的变 更事项自 中国证监 会核 准之 日起生效,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4 3、 但出现 下列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变更 收费方式, 或 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 费 率、调低赎 回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 ) 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4、法律法规 对《基金 合同》变 更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六)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 七)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 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后,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5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6、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7、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 基金合同 》 终止情形发 生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 行公告。 8、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 争议 的处理 和 适用的法 律 各 方当事人 同意,因 《基金合 同》而产 生的或与 《基金 合同》有 关的一切 争议,如 经 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 北京,仲裁 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 九)基金 合同的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事 人之间、 基金与基 金当事 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 件。 1、《 基金 合同》经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 授权代 表 签字并在募集 结束后经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 。 2 、 《基金 合同》的 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止。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6 3 、 《基金 合同》自 生效之日 起对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金合 同》各方 当事人具 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正 本一式六 份,除上 报有关监 管机构一式 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各持 有二份, 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 律效力。 5 、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代 销机构 的 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 阅;投资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 容应以《基 金合同》 正本为准 。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7 二十二 、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广东 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 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488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 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 范 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8 本基金资产 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 括 创业板ETF 、 创 业板指数 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 新股(一 级市场初次 发行 或增发)、货 币 市场工具、权 证、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本 基金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 还可以投资 于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未来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 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 )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 资比 例进行监督 : 1)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基 金的投资资 产配置比 例为: 本 基金 资产 中投资于 创业板ETF 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90% ;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的5%。 因 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述 规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 理 的期限内调 整基金的 投资组合 ,以符合 上述比例 限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2)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 投 资 组合 遵 循 以下 投 资 限制 :


a.基金 资产 中投资于 目标ETF 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90%; b.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 c. 本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所申 报的金额 不得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量不 得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 量; d.本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 资范围和 投资 比例的约定 ; e. 本基金投 资于股指 期货的,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0%,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 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 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20% ; 在 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f.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不 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0.5% ,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3% 。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 遵从其规定 ; g. 本基金持 有单个流 通受限证 券,其市 值不得 超 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 之三;本 基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9 金持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 分之十; 因流通受限证 券价格波动、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无 法控制的 因素导致上述 比例被动 超标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停 止主动买 入流通受限 证券或在 流通受限 期结束后卖出 流通受限 证券。经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协商 ,可对以 上比例进 行调整; h.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 他投资限 制。 《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的 ,履 行适当程 序后,基 金 不受上述限 制 。 3)法规允许 的基金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由 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 投 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 不 在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人应 在10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 至少 提前2个 工作日正 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函说明基 金可能变 动规模和 应对措施 ,便 于基金托管 人实施交 易监督。 4)本基金可 以按照国 家的有关 规定进行 融资融 券。 5)相关法律 、法规或 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起 开始。 (3 )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 禁止 行为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本 基金投 资目标ETF 或 者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除 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但本 基金投资 目标ETF 除 外;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8)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基 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 制。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30 (4 ) 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 资限 制进行监督 。 根 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 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机 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新 , 加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 供的关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 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 管真实、 完整、全面 的关联交 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 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发 送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回函 确认已知 名单的变 更。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 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 违规进行 关联交易,并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关 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 的关联方进行 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 提醒并协 助基金管 理人 采取必要 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 发生,若基金 托管人采 取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联 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 所场内已成 交的违规 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 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规则的 规定进行 结算,同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5 ) 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 督。 1) 基金托 管人按以 下方式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时面临 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 险控 制措施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 标准的 银行间市 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审慎的 风险控制 原则在该名 单中约定 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 单后2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 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 不定期对 银行间市 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 更新,名 单中增加 或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时须向基 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于2个工作 日内 回函确认收 到后, 对 名单进行 更新。 基 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 后,被确 认调整的 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仍 应按 照协议进行 结算。 如 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应 及 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 交易,经提 醒后基金 管理人仍 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发生此 种情形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 2)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 和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 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进 行交易。 如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 信用风险 控制的交易 方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 确定交易 方式,经提 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 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31 担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 核心交易 对手 为中国工商 银行、 中 国银行 、 中国 建设银行、中 国农业银 行和交通银 行,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 调整核心 交易对手名 单。基金 管理人有 责任控制交易 对手的资 信风险,在与 核心交易对手 以外的交 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 失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其 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 偿,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上述 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 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 损失 ,不承担赔 偿责任。 (6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信 用等级、 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 力 等涉及到存 款银行选 择方面的 风险。 本基金 核心存 款 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商 银行、 中国银 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 业银行和交 通银行, 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 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 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的 损失时, 先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 偿,之后 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 偿,如果 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过 程中遵循 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 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引起 的损 失, 不承担赔偿 责任。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 银行名单 进行调整 。





(7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 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 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2) 流通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配 售 部 分 等在 发 行 时 明 确一 定 期 限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证 券, 不 包 括由 于 发 布 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 关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 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 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 投资额 度和 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 投资指令 之前两个 工作日 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 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 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 资料 。 4)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 的有 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 限于拟发行 证券主体 的中国证 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 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 ,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已持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32 有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资金划 付 时间等。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完 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 令前两个 工作日将上述 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5) 基金托管 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 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 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情况 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 说明,并 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如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应及 时上报 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如果 基 金托管人切 实履行监 督职责, 则不 承担任何 责任。 如 果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 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 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 2、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3、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及其他运 作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 个工作日及 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 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基金 管 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要 求基金管 理人赔偿 因其违反 《基 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 损失。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关法 律法规 规定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并 向中 国证监会报 告。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投 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查 ,必须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 金 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33 基 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或采 取 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托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托 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根据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 为。 基 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 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未执 行 或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 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 改正,并 予协助配 合。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 偿基金因 此所遭受 的损失。 基 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 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基 金管理人 定期或不 定期地对 基金托管 人保管的 基金财 产进行核 查。基金 托管人应 积 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 并改正。 基 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人 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或采 取 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管理人 进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 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指 令,不得 自行运用 、 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 何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 )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 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 理,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 对于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 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 如 基金托管 人无法 从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34 公开信息渠道 获取到账 日期信息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 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基金 管理人进 行追 偿,但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2、 募集资金 的验证 基 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募集结束 后,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 的资产托 管专户中,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确认文 件。由基 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名以 上(含2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 方为 有效。 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 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 退款等事宜 。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基 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 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 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设资 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 金的银行 存款。该资产 托管专户 是指基金托管 人在集中托管 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 的基金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进行一级结算 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 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 产托管专 户进行。 资 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 户的管理 应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基 金托管人 应严格管 理基金在 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 的银行 存款账户 、及时核 查基金银 行 存款账户余 额。 4、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 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开 设证券账 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开立 基金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用 于证券清 算。 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书面同意 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35 5、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 格,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基 金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 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2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 基金对 外签订全国 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 购主 协议,正本 由 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保存 副本 。 6、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在 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 合法律 法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如 果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 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金 托管人的 保管库; 其中实物 证 券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 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及 银行定期 存款存单等有 价凭证在基金 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 承担保管责 任。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 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 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 正本,以 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 在合同签署 后10 个工 作日内通 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 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 基金托管 人处。合同 原件应存 放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 自文件保管部 门15年以上 。 对 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 的 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 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 约定范围 内, 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五)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 核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基金 份额总份 额后的数值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 入。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36 基金 管理人应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估值原则 应符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 法》及其 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 。用于 基 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 金份额资 产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 后,签署 确认并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 布。 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因此, 本基金的 会计责任 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 值。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因 此,就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计问题, 本 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 是基金管 理人, 如 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2、估值差错 处理 当 估值或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实 际发生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纠 正,并采 取合理的 措 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当错误 达到或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当估值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 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 任,有权 向差错责 任方追偿 。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的, 由此造成的投 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 额,由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由 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 的信息错 误 ,另一 方当事人 在采取 了必要合 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 发 现该错误,进 而导致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 后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 而引起的 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 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当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 金托管人 的计算 结果不一 致时,双 方应本着 勤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37 勉尽责的态度 重新计算 核对,如果 最后仍无 法达成一 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 此造成的 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 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赔偿责 任,基金 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 任。 (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 日、12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目 前相关规 则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 形式。保 管期限为15 年。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下 列日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 日、每年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其 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内提 交; 《基金合同》生效 日、 《基金合同》终 止日等涉 及 到基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 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并定期 刻成光盘 备份,保 存 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若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 七)争议 解决方 式 双 方当事人 同意,因 本协议而 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 一切争议 ,除经友 好协商可 以 解决的,应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 北京,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双方 均有 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 议处理期 间,双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继续忠 实、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 八)托管 协议的变 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的内 容进行 变更。变 更后的托 管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38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 ) 《基金 合同》终 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39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 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以下是主 要的服务 内容,基 金 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 权增加、修 改这些服 务项目: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投资交 易确认服 务 注册 登记机构 保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上 列明的所 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 交易记录。 基 金管理人 直销 网点 应根据在 基金管理 人直销网点 进行 交易的投 资者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认单。 基金非直 销销售机 构应根据 在销售网 点进行 交易的投资 者的要求 提供成交 确认单。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交易记 录查询服 务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 客户服务 中心 查询历史 交 易记录。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对 账单 服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登录本公 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 )查阅 对账单。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 可向本公 司定制纸 质、 电子 或短 信 形 式 的定 期 或 不定 期 对 账单 。 具体查阅和 定制账单 的方法可 参见本公 司网站或 拨打 客服热线咨 询。 (四)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 金管理人 可利用 非 直销销售 机构网点 和本公司 网上交 易系统为 投资者提 供定期定 额 投资的服务 (本 公司网上 交易系 统的定期 定额投资 服 务目前仅对 个人投资 者开通) 。 通 过定 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投资 者可以通过 固定的渠 道,定期 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 ,具 体实施方法 见 相关公告 。





(五)资讯 服务 1、 客户服务 电话 投 资者如果 想了解申 购与赎回 的交易情 况、基金 帐户余 额、基金 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 , 或 反馈投资 过程中需 要投诉 与建议的 情况, 可 拨打如下 电话:4008818088 (免长途 话费) 。 投资者如果认 为自己不 能准确理解 本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的 具体内容,也 可拨打上述 电话详询 。 2、互联网站 及电子信 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40 二十四、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济安财富 为销售机构 的公告 2015-9-2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新浪仓石 为销售机构 、参加新 浪仓石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5-9-2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估值 调整情况的 公告 2015-9-2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盈米财富 为销售机构、 参 加盈米财 富申购与 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 告 2015-10-1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积木基金 为销售机构、 参 加积木基 金申购与 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 告 2015-10-1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降低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 金在直销中 心赎回、转 换转出及 最低持有 份额的数 额限制的 公告 2015-10-1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西南证券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5-11-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联泰资产 为销售机构、 参 加联泰资 产申购与 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 告 2015-11-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设立大连 分公司的 公告 2015-11-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在 民族证券开 通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并参加民 族证券定 期定额投 资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11-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鹿城农商 银行为销售 机构、 参加鹿 城农商银 行申购与 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告 2015-11-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长量基金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5-11-1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积木基金 2015-11-11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41 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易方达创 业板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参加安信 证券定期 定额投资 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5-11-1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宁波银行 为销售机构 的公告 2015-11-1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凯石财富 为销售机构、 参 加凯石财 富申购与 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 告 2015-11-2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南充市商 业银行为销 售机构的 公告 2015-11-2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福建海峡 银行为销售 机构的公 告 2015-11-2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估值 调整情况的 公告 2015-11-2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估值 调整情况的 公告 2015-11-28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联讯证券 为销售机构 的公告 2015-12-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福建海峡 银行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5-12-3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在官方京 东店开展 基金 申购费率优 惠的公告 2015-12-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估值 调整情况的 公告 2015-12-1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易方达创 业板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估值调 整情况的 公告 2015-12-18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众禄金融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5-12-18 关于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 中心办公 地址 变更的公告 2015-12-18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大泰金石 为销售机构 、参加大 泰金石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5-12-21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4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在指数熔 断情况下 调整 旗下部分基 金开放时间 的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东莞银行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5-12-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平安银行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5-12-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浦发银行 定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苏州银行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5-12-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浙商银行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5-12-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国工商 银行“2016 倾心回馈 ”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国农业 银行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个 人网上银 行和手机 银行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在深圳新 兰德开通 旗下 部分开放式 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及 转换业务、 参 加深圳新 兰德定期 定额投资费 率 优惠活动的 的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因指数熔 断调整旗 下部 分基金开放 时间的公告 2016-1-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估值 调整情况的 公告 2016-1-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因指数熔 断调整旗 下部 分基金开放 时间的公告 2016-1-7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估值 调整情况的 公告 2016-1-1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估值 调整情况的 公告 2016-1-13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估值 调整情况的 2016-1-14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43 公告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平安证券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6-1-2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昆仑银行 为销售机构 的公告 2016-1-2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中经北证 为销售机构、 参 加中经北 证申购与 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 告 2016-1-28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中证金牛 为销售机构、 参 加中证金 牛申购与 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 告 2016-1-28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提醒投资 者及时更 新身 份证件或者 身份证明文 件的公告 2016-1-28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估值 调整情况的 公告 2016-2-2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恒丰银行 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6-2-29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德州银行 为销售机构 的公告 2016-3-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估值 调整情况的 公告 2016-3-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富济财富 为销售机构、 参 加富济财 富申购与 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 告 2016-3-8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青岛农商 银行为销售 机构的公 告 2016-3-9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在大同证 券推出旗 下部 分开放式基 金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的公告 2016-3-10 注:以上公 告披露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44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基 金 销售 机 构住所, 投资者可 在 营业时间免费 查阅,也 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 证 其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45 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1、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易方达 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募集的 文件 ; 2、 《易方达 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 3、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 4、 《易方达 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托管 协议》 ; 5、 法律意见 书; 6、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7、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016 年 5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