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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中国互联股票人民币(001767)

华宝中国互联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宝 兴业 中 国互 联 网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华 宝兴 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 据 2015 年 7 月 8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15] 1531 号的 注册 , 进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华 宝兴 业中国 互联 网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 以 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 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境 内和境 外 上 市的 互 联网 主 题相关 的 中 国公 司 。受 国 际政治 环 境、 宏观和 微观 经济 因素 、国 家政策 、投 资人 风险 收益 偏好和 市场 流动 程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变 化 , 本基金 的资 产将 有可 能存 在以下 风险 : 政治 风 险、 境外 市场 风险 、 政 府管 制风 险、 汇 率风 险、 法律风 险、 利率 风险 、 税 务风险 、 境 外上 市公 司经 营风险 、 税 务风 险、 集中 投资某 个国 家或 地区的 风险 等 。 同时, 投资 本基金 的风 险还 包括 : 本 基金特 有的 投资 风险 (股 票型基 金风 险、 主题型 基金 风险)、 股指 期货投 资风 险 、 其他 衍生 品 投资 的风险 、 证券 借贷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风 险、 操作 或技 术风险 、合 规性 风险 、交 易对手 的 信 用风 险 、 大宗 交易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是一 只 主动 投 资的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属于 证 券 投资 基 金中 的 预期风 险 和预 期收益 都较 高的 品种 , 其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混 合型基 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场 基 金 。 投 资 有 风险 , 投资 者 在进行 投 资 决策 前 ,请 仔 细阅读 本 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 书及基 金 合同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 并 根据 自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判断 基金 是否 和 投资 者 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应 ,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 , 自 主做出 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 投资风 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构 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 证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6 年 3 月 23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 数据 截 止日 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基 金 管 理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金 投 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出 投 资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担。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风 险揭 示 ................................................................................................................................... 6 四、基 金的 投资 ............................................................................................................................. 11 五、基 金的 业绩 ............................................................................................................................. 24 六、基 金管 理人 ............................................................................................................................. 25 七、基 金的 募集 ............................................................................................................................. 34 八、基 金合 同生 效 ......................................................................................................................... 34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5 十、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46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8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49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4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6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7 十六、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2 十七、 基金 托管 人 ......................................................................................................................... 64 十八、 境外 托管 人 ......................................................................................................................... 68 十九、 相关 服务 机构 ..................................................................................................................... 69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4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9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2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4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5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6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行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试行办 法》 ” ) 、 《关于 实施<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办 法>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以下 简称 “ 《通知》 ” ) 、 其他有关规 定及《 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 了 华宝兴 业中 国互 联网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 、 费率等 与 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 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由 本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 证 监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二、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华 宝 兴业中 国互 联网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 理人 :指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境外 托管人 :指符 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 条件, 根据 基金托管 人与 其签订 的合 同,为 本 基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 管服 务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5 、基金 合同: 指《 华 宝兴 业中国互 联网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宝 兴业中 国互 联网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7 、招募 说明书 或本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华 宝兴业 中国 互联网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8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华宝兴 业中 国互联 网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9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 过 ,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 并自2013 年 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1、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4、 《试 行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 同 年7 月5 日 实 施的 《合 格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境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管 理 试 行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5 、 《通 知》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 布、 同 年7 月5 日 实施 的 《关于实 施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 证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16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外 管局 :指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或其 授权 的代 表机 构 19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0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1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2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3 、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以 人民 币、 美元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 相 应币 种份额 的其 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2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5、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6、 销 售机 构: 指 华 宝兴 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7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8、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9、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0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导致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31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2015 年9 月 23 日 32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8、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即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以 及境外 主要 投资 市场 同时 开放交 易的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时除 外, 其中 境外主 要投 资市 场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和 更新 ) 39、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申请 的时 间段 40 、 《业 务规 则》 : 指 《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者 共同 遵 守 41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者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者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4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5、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6、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47、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8、基金 份额 类别: 指本 基金根据 认购/ 申购、 赎回 所使用的 货币 的不同 ,将 基金份 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 以 人民 币计价 并进 行认 购、 申购 、 赎回 的份 额类 别, 称为 人民币 份额 ; 以 美元计 价并 进行 认购 、申 购、赎 回的 份额 类别 ,称 为美元 份额 49 、基 准货 币 : 指基 金资 产估值 的记 账本 位币 。本 基金的 基准 货币 为人 民币 50 、人 民币 :指 中国 法定 货币及 法定 货币 单位 51 、美 元: 指美 国法 定货 币及法 定货 币单 位 52 、元: 如 无特 指, 指人 民币元 53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4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5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6 、 基 金份 额净 值: 人 民币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以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基 金份额 余额 后得 出的 单位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 计算 日基 金份额 余额 为计 算日 各币 种基金 份额 余 额的合 计数 ; 美元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以 人民 币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础 , 按照 计算 日 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的人 民币 对美元 汇率 中间 价进行 计算 57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8 、 公 司行 为信 息: 指 证券 发行人 所公 告的 会或 将会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的价 值及 权益的 任 何未完 成或 已完 成的 行动 , 及其 他与 本基 金持 仓证 券所投 资的 发行 公司 有关 的重大 信息 , 包 括但不 限于 权益 派发 、配 股、股 本变 动等 信息 59 、 指定 媒 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60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三、风险揭示 ( 一) 全球 投资 的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境 内和 境外上 市的 互联 网主 题相 关的中 国公 司 。 受国 际政 治环境 、 宏 观和微 观经 济因 素、 国家 政策 、 投 资人 风险收 益偏 好和市 场流 动程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变化 , 本 基金的 资产 将有 可能 存在 以下风 险:


1 、政 治风 险


政治风 险是 指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国 家出 现大 的政 治变 化, 例如 政府 更迭 、 国 内 动乱 、 政 策 调整、 对外 政 治 关系 发生 危机等 , 以 及财 政、 货币、 产业和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宏 观政策 发生 变 化等, 这些 事件 甚至 可能 造成市 场剧 烈波 动, 从而 带来投 资风 险, 影响 基金 的投资 收益 。 2 、境外 市 场风 险 境外市 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市 场因素 如基 础利 率、 汇率、 股票价 格和 商品 价格 的变 化或由 于 这些市 场因 素的 波动 率的 变化而 引起 的证 券价 格的 非预期 变化 ,并 产生 损失 的可能 性。


由于本 基金 除投 资境 内证 券市场 外, 也 将 投资 于美国 和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证券 市场, 因此 一方面 基金 净值 会因 美国 、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证券 市 场的整 体变 化而 出现 价格 波动 ; 另一 方面 美国 、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所 特有的 政治 因 素 、 法 律法 规、 市 场状 况、 经济 发展 趋势等 也将 对基 金的业 绩产 生影 响。 另外 由于美国 、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对 每日 证券交 易价 格并 无涨跌 幅上 下限 的规 定, 使得证 券的 每日 涨跌 幅空 间相对 较大 。 以 上所 述因 素可能 会带 来市 场的急 剧下 跌, 从而 导致 投资风 险的 增加 。


3 、政 府管 制风 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 家政 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 法律 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 手段 对社会经 济行为 实施 直接 控制 而使 基金资 产有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 在 境外 证券 投资 过程 中, 基 金所 投资 的国家/ 地 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 是 美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 制措 施, 如 资本 或 外 汇管 制、 对公司 或行 业的 国有 化、 没收资 产以 及征 收高 额税 收等, 造成 相应 的财产 受损 、交 易延 误等 相关风 险,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以及 基金 资产 带来 不利 影响。 4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每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以人 民币 计价 , 但本 基金 所投资 的资 产部 分以 美元 或港元 计 价,因 此当 美元 、港 元 与 人民币 汇率 发生 变动 时, 将会影 响到 人民 币计 价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 。


5 、法 律风 险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由于美国 、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所适 用法 律法 规与 中国 境内法 律法 规有 所不 同, 可能导 致本 基金的 某些 投资 行为 在美国 、 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受到 限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从而 使得 基金 资产面 临损 失的 可能 性。


6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可投资 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 收益水 平可 能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7 、境 外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境外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 市 场前 景、 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8 、税 务风 险 本基金 在美国 、 香港 特别 行政区 进行 投资 时, 需按 照 当地 税务 法律 法规 就股 息、利 息 、 资本利 得等 收益 向税 务机 构缴纳 税金 , 包 括预 扣税, 该行为 可能 会使 得资 产回 报受到 一定 影 响。 美国 、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税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可 能变化 , 或 者加 以具 有追 溯力的 修订 , 所 以可能 须向 该国 缴纳 本基 金销售 、估 值或 者出 售投 资当日 并未 预计 的额 外税 项。 9 、集 中投 资某 个国 家或 地 区的风 险 本基金 可在 投资 范围 内, 根据市 场情 况 , 在某 一时 间集中 投资 某个 国家 或地 区, 由此 产 生相应 的投 资风 险。 ( 二) 基金 投资 风险 1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作为 股票 型基 金, 在投资 管理 中会 至少 维 持80%的 股票 投资 比例, 具有 对股票 市 场的系 统性 风险 , 不 能完 全规避 市场 下跌 的风 险和 个股风 险, 在市 场大 幅上 涨时也 不能 保证 基金净 值能 够完 全跟 随或 超越市 场上 涨幅 度。 本基金 属于 主题 投资 型股 票基金 , 存 在主 题轮 动风 险, 即 集中 投资 于目 标主 题股票 的业 绩表现 不一 定领 先于 市场 平均水 平。 2 、股 指期 货投 资的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投资 于 股 指期 货 ,因 此本 基金 可能 面临 如下风险 : (1)杠杆 风险 : 因股 指期 货采用保 证金 交易而 存在 杠杆,基 金财 产可能 因此 产生更 大 的收益 波动 。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2) 流动 性风 险: 由于 股 指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 所带来 的风 险。 (3)基 差风险 :是指 股指 期货合约 价格 和指数 价格 之 间的价 格变 动方向 不同 所造成 的 风险 。 因 存在 基差风 险 , 在股指 期货 合约 展期 操作 时, 基金 资产 可能因 股指 期货合 约之 间价 差的异 常变 动而 遭受 展期 风险。 (4) 保证 金风 险: 股指 期货 采取 盯市 结算 制度 , 如果 未能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保证 金, 可能面 临被 强制 平仓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6)操 作风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 或者疏 漏 、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3 、其他 衍 生品 投资 的风险 本基金 还可 投资 于期 权以 及外汇 远期 合约 等其 他 衍 生品 。 尽 管本 基金 将谨 慎地 使用衍 生 品 进行 投资 ,但 衍生 品仍 可能给 基金 带来 额外 风险 ,包括 杠杆 风险 、交 易对 手的信 用风 险 、 衍 生 品 价 格 与其 基 础 品 种的 相 关 度 降 低带 来 的 风 险等 , 由 此 可 能会 增 加 基 金净 值 的 波 动幅 度。 本 基金 衍生 品 的 投资 将仅用 于避 险和 进行 组合 的有效 管理 。 4 、证 券借 贷 、 正回 购/ 逆 回购风 险 证券借 贷 、 正回 购/ 逆回 购的主 要风 险在 于交 易对 手风险 , 具 体讲 , 对 于证 券借贷 , 作 为证券 借出 方, 如果 交易 对手方 (即 证券 借入 方) 违约, 则基 金可 能面 临到 期无法 获得 证券 借贷收 入甚 至借 出证 券无 法归还 的风 险 , 从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发 生损 失 ; 对于 正回购 , 交易 期 满时 , 可能 会出 现交 易对 手方 未 如约 卖回 已买 入证 券未如 约支 付售 出证 券产 生的所 有股 息 、 利息和 分红 的风 险 ; 对于 逆回购 , 交易 期满时 , 可 能会出 现交 易对 手方 未如 约买回 已售 出证 券 的风 险 。 (三) 一般 风险 1 、管 理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及境外 托管 人等 相关 当事 人的业 务发 展状 况、 人员 配备 、 管 理 水平与 内部 控制 等对 基金 收益水 平存 在影 响。 2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国债 的信 用风 险可 以视为 零, 而其 它债 券的 信用风 险可 按专 业机 构的 信用评 级确 定 , 信用等 级的 变化 或市 场对 某一信 用等 级水 平下 债券 利率的 变化 都会 迅速 的改 变债券 的价 格 , 从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3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操作失 误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致 投资 者 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 人、登 记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4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5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 场流 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 几个 方面:基金资产不能 迅速 转变成现 金, 或变 现成 本很高 ; 不 能应付 可 能 出现 的投 资人 大额赎 回的 风险 ; 证 券投 资中个 券和 个股 的流动 性风 险等 。这 些风 险的主 要形 成原 因是 :


(1)市 场整体 流动性 相对 不足。证 券市 场的流 动性 受到市场 行情 、投资 群体 等诸多 因 素的影 响, 在某 些时 期成 交活跃 , 流 动性 非常 好, 而在另 一些 时期 , 则 可能 成交稀 少, 流动 性差 。 在 市场 流动性 相对 不足时 , 交易 变现都 有可 能因流 动性 问题 而增 加变 现成本 , 对本 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不 利影 响。这 种风 险在 发生 大额 赎回时 表现 尤为 突出 。 (2)证 券市场 中流动 性不 均匀,存 在个 股和个 券流 动性风险 。由 于流动 性存 在差异 , 即使在 市场 流动 性比 较好 的情况 下, 一些 个 股 的流 动性可 能仍 然比 较差 , 这 种情况 的存 在使 得本基 金在 进行 个股 和个 券操作 时, 可能 难以 按计 划买入 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 或买 入卖 出行 为对个 股和 个券 价格 产生 比较大 的影 响, 增加 个股 和个券 的建 仓成 本或 变现 成本。 这种 风险 在出现 个股 和个 券停 牌和 涨跌停 板等 情况 时表 现得 尤为突 出。 另外, 本基 金可 投资 于 境 外证券 市场 , 由 于境 外市 场的交 易日 、 交 易时 间、 结算规 则等 与国内 存在 一定 的差 异, 本基金 有关 申购 、 赎 回的 开放与 交易 确认 的安 排不 同于国 内一 般开 放式基 金。 本基 金赎 回款 项到达 投资 者指 定账 户需 要更长 的时 间。 6 、会 计核 算风 险 主要是 指由 于会 计核 算 及 会计管 理上 违规 操作 形成 的风险 , 如经 常性 的串 户 , 账务记 重, 透支、 过失 付款 , 资 金汇 划系统 款项 错划 , 日 终轧 帐假平 , 会 计备 份数 据丢 失, 利 息计 算错 误等。 通过双 会计 制以及 基金会 计核算 、托管 方会 计复核 的方法 可以有 效控 制会计 核算风 险。 7 、大 宗交 易风 险 大宗交 易是 指单 笔交 易规 模远大 于市 场平 均单 笔交 易规模 的交 易 。 大 宗交 易价 格的形 成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并非完 全是 由市 场供 求关 系决定 的, 可能 与市 场价 格存在 一定 差异 , 从 而导 致大宗 交易 参与 者的非 正常 损益 。 8 、交 易结 算风 险 基金在 证券 交割 或现 金交 割过程 中, 由于 交易 对手 违 约而引 发的 风险 。 9 、金融 模型风 险:模 型风 险指由于 使用 不恰当 的模 型来分析 有价 证券而 引起 损失的 风 险。导 致模 型失 败的 原因 有以下 几点 : (1) 数据 录入 时可 能出 错 ; (2) 模型 参数 的估 计错 误 ; (3) 模型 错误 ; (4) 错误 地运 用模 型。 10 、其 他风 险 (1)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2)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3)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4)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从 而 带来风 险;


(5)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四)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销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是 销售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销售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销售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四、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把握中 国互 联网 相关 行业 在中国 境内 外资 本市 场的 投资机 会,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追 求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报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等金 融工具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具 体包 括: 股 票 (包 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 其 他依 法 上市的 股票 ) 、 股指期 货、 权证 、 债 券 (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公 司) 债 、 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央行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 中期票 据等 ) 、 资 产支 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以及 现金 ; 已 与中 国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或 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的 股票 、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具 、回 购 、 证券借 贷 ; 证 监会认 可的 国际金 融组 织发 行的 证券 ;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 已 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 双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家 或地 区证 券监 管机 构登记 注册 的公 募基 金( 包括 ETF);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的 境 外 交 易所 上 市 交 易 的金 融 衍 生 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互联网 主题相关股 票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 投 资 于全 球市 场, 包括境 内市 场和 境外 市场 , 其 中境 外市 场包括 : 美 国和中 国香 港特别 行政 区 。 其 中 , 投 资 各个市 场股 票及 其他 权益 类证券 市值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上 限如 下: 境内市 场 为 95% ,美 国为 95% ,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为 95% 。 (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于全 球市 场, 包括境 内市 场和 境外 市场 。 本 基金 将通 过宏观 策略 研究 , 构 造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适当的 量化 模型 ,对 相关 资产类 别的 预期 收益 进行 动态跟 踪, 从而 决定 全球 资产配 置 比 例 。 在全球 资产 配置 过程 中, 本基金 主要 考虑 以下 几类 指标: (1) 宏观 经济 方面 :GDP 增速 、消 费价 格指 数、 采购经 理人 指数 、月 度工 业增加 值 、 工业品 价格 指数 、月 度进 出口数 据以 及汇 率等 ; (2) 宏观 经济 政策 方面 : 财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等; (3) 境内 外市 场流 动性 方 面:境 内外 市场 的资 金流 动趋势 和供 需等 ; (4)境 外和境 内市场 的相 对估值方 面: 境内和 境外 股票市场 的相 对市盈 率, 市净率 , 净资产 收益 率等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在 境内 和境外 上市 的互 联网 主题 相关的 中国 公司 。 对 于股 票投资 , 本 基金将 主要 采用 基于 基本 面研究 、 成长 导向的 主动 性管理 策略 , 自下而 上地 选择个 股 , 同 时 兼顾行 业变 化。


(1) 互联 网主 题的 界定 本基金 所涉 及的 互联 网主 题是 指 移动 通信 技术 与互 联网技 术、 平台、 商业 模式 和应用 相 结合的 公司 ,包 括但 不限 于设备 制造 商、 通信 服务 商、应 用服 务商 、内 容提 供商等 。 伴随着 “ 互联 网+ ” 行动 计 划的正 式确 立 ,互 联网 技 术今后 必然 将不 断加 深与 传统行 业 的融合 。在 此过 程中 ,部 分传统 行业 公司 因与 互联 网技术 相结 合, 会带 来商 业模式 的改 进 , 生产效 率的 提升 与增 长, 从而获 得新 的成 长驱 动力 。 本基 金也 会将 此类 公司 纳入互 联网 主题 的涵盖 范围 。 (2) 子行 业配 置策 略 互联网 主题 相 关 子行 业主 要包括 : 网 络搜 索、 网络 平台、 网络 社交 、 网 络游 戏、 电 子商 务及为 达成 上述 目的 所需 要的网 络设 备、 网 络 通信 及衍生 应用 等 。 由于 互联 网主题 相关 的各 个子行 业所 处的 商业 周期 不同, 面临 的上 下游 市场 环境各 不相 同, 各个 子 行 业表现 也并 非完 全同步 ,在 不同 子行 业之 间进行 资产 配置 有助 于提 高组合 的总 体收 益 。 传统行 业利 用互 联网 技术 、 思维 方式 或商 业模 式对 自身进 行改 造升 级, 也是 本基金 重点 关注的 对象 。目 前传 统行 业涉足 互联 网的 主要 有教 育、医 疗及 文化 娱乐 等, 未来工 业制 造 、 农业及 能源 等行 业也 均有 可能出 现与 互联 网结 合的 成功商 业模 式 , 对 此本 基金 也会给 予密切 跟踪。 本基金 在行 业 配 置过 程中 需要考 虑的 具体 因素 包括 : 1 )行 业的 生命 周期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不同子 行业 所处 的行 业生 命周期 的阶 段不 同, 所蕴 含的成 长机 会也 不同 。 通 常位于 行业 生命周 期初 期阶 段的 企业 未来发 展空 间较 大。 2 )行 业内 部的 竞争 结构 不同子 行业 的内 部竞 争结 构不同 , 导 致企 业收 益的 稳定性 和成 长性 也有 所不 同。 通 常行 业集中 度高 、竞 争者 较少 的行业 较少 价格 战的 风险 ,利润 率比 较稳 定。 3 )政 策因 素 互联网 各子 行业 本身 具有 弱经济 周期 的特 性, 很多 情况下 与政 府政 策高 度相 关。 比 如移 动支付 、 移动 社交 、 移 动 游戏等 子行 业都 受到 政府 政策的 高度 影响 。 本 基金 将密切 关注 政府 政策因 素的 变化 ,提 前做 出预判 ,积 极配 置于 政策 受益大 的子 行业 。 4 )商 业模 式 的 变化 传统行 业与 互联 网结 合后 , 将 对原 有模 式进行 变革 , 从 而起 到提 升效率 , 提 高资产 收益 的目的 。 3 、个 股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依 靠定 量与 定性 相结合 的方 法 , 自下 而上 地精选 个股 。 定量的 方法 包括 分析 相关 的财务 指标 和市 场指 标, 选择财 务健 康 , 成长 性好 , 估 值合 理 的股票 。具 体分 析的 指标 为: 1 )成 长指 标: 预测 未来 两 年主营 业务 收入 、主 营业 务利润 复合 增长 率等 ; 2 )盈 利指 标: 毛利 率、 净 利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等; 3 )价 值指 标:PE 、PB 、PEG 、PS 等。 定性的 方法 则是 结合 本基 金研究 团队 的案 头研 究和 实地调 研 , 深 入分 析企 业的 基本面 和 长 期发 展前 景, 及短 期重 大影响 事件 ,精 选符 合以 下一项 或数 项定 性判 断标 准的股 票: 1) 公司 的商 业模 式比 较独 特,难 于被 竞争 对手 复制


2) 公司 产品 或服 务的 用户 粘性高 ,用 户不 易被 竞争 对手抢 夺 3) 公司管理层的战 略思考和执行能力突出,能够在不确定的竞争环境中不断做出正 确 的战略 方向 选择 4) 公司 治理 结构 健全 、信 息披露 透明 ,与 投资 者沟 通坦诚 、顺 畅。 本基金 可以 同时 投资 境内 市场和 境外 市场 , 不 同市 场均有 其自 身的 市场 特征 , 因此 在个 股选择 上也 会考 虑这 些特 征, 采 取差 异化 的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会根 据不 同市 场发展 的不 同阶 段,及 时调整 投 资策 略, 尽可能 最大 化组 合的 投资 收益。 4 、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工具 投 资策略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将投 资于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和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 投 资的 目的 是保 证 基金资 产流 动性 , 有 效利 用 基金资 产,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 投资收 益。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国 内外 宏观经 济走 势与 我国 财政 、 货币政 策动 向 , 预 测未 来利 率变动 走势 , 自上而 下地 确定 投资 组合 久期 , 并 结合 信用 分析 等自 下而上 的个 券选 择方 法构 建债券 投资 组 合。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依 据法 律法 规并 根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参与 股指期 货投 资 。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证 券 市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采用 流动性 好 、 交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 达 到管理 投资 组合 风险的 目的 。 基金管 理人 将充分 考虑 股指 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运用 股指 期 货对冲 系统 性风 险、 对冲 特殊情 况下 的流 动性 风险 , 利 用金 融衍 生品的 杠杆 作用 , 以 达到 降 低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的 目的。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 综 合运 用资 产配 置、久 期管 理、 收益 率曲 线、信 用管 理和 个 券 α 策 略等策 略 , 在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基础 上 , 进行 资产 支持证 券产 品的 投资 。 未来 , 随 着证 券市场 投资 工具的 发展 和丰 富,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和更 新相 关 投 资策略 , 并 在更新 招募 说 明 书中 公告 。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 投 资于 互联 网 主题相 关 股票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金持 有同一 机构 (政府、 国际 金融组 织除 外)发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同一机 构 发 行的 具有 投票 权的 证 券, 不超过 该 证券的 10%( 同一 机构境 内外上市 的总 股本将 合并 计算,同 时全 球存托 凭证 和美国存 托凭 证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 将一 并计算 ,并 假设 对持 有的 股本权 证行 使转 换 )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 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6) 本基 金 在 境内 投资 中, 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依 据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 20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17 )基金持有同 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其中境外投资中 , 银 行 应 当 是 中资 商 业 银 行在 境 外 设 立 的分 行 或 在 最近 一 个 会 计 年度 达 到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的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银行, 但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款 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18) 本基 金在 境外 投资 中, 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 中持有 任一 国家 或地 区市 场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19 )本基金持有 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 的 10% 。前述非流动性资产 是 指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 (20 )本基金持有 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净值 的 10% 。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 (21)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任 何一 只境 外基金 , 不 得超 过该 境外 基金总 份额 的 20% ; (22) 为应 付赎 回、 交 易清 算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3 ) 本 基金 境外投 资中 , 投 资衍 生品 应当仅 限于 投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 不 得用 于 投机或 放大 交易 ,同 时应 当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 初始保证 金、 投资期 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① 所有 参与交 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② 交易 对手方 应当 至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③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④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本基 金会计年 度结 束后 60 个 工作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⑤ 本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24) 本基 金境 外投 资中 ,可以 参与 证 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2 ) 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 )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① 现 金; ② 存 款证 明; ③ 商 业票 据; ④ 政 府债 券; ⑤ 中资 商业银 行或由 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 评级 的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 )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25 ) 本 基金 可以根 据正 常市场 惯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交 易, 并且 应 当遵守 下列 规定: 1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基 金根 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买方 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 期内及时 向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 本 基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或 处置 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基金 参与证券 正回 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26 ) 基 金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 已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所 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 的 50% 。前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 与 证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而持 有的 担保 物、 现金 不得计 入基 金总 资产 。 (27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2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组合 限制 政策 作出 强制 性调整 的 , 本 基金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的规 定执 行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 组合限 制政 策的 调整 或修 改对本 基金 的 效力并 非强 制性 的, 则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协商 一致后 , 可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调整 或修改 后的 组合 限制 政策 执行, 而无 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决 定, 但基 金管理 人在 执行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调 整或 修 改 后 的 组合 限 制 政 策前 , 应 向 监 管机 关 更 新 本基 金 注 册 或备 案,并 在实 施前 向投 资者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 托管协 议 》 对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和 检查 , 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 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购买 不动 产; (5)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6)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购买 实物 商品 ; (8)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临 时用 途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0)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12)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3)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15)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本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 并 履行信 息披 露义务 , 建 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 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行 。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 予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证 互联 网指 数×50%+ 中证海 外中 国互 联网 指数 ×50%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变更业 绩 比较基 准,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及时 公告 ,而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主 动投 资的 股票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都 较 高的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和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有 关规 定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有 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八) 代理 投票 基金管 理人 应作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代理 人, 行使 所投资 股票 的投 票权 。 基 金管理 人将 本着维 护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勤 勉尽 职地 代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 在履行 代理 投票 职责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操作 需要 , 委 托境 外资产 托管 人或 其他 专业 机构提 供代 理投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票的建 议、 协助 完成 代理 投票的 程序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代理 机构 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 并承担 相应 责任 。 ( 九) 证券 交易 管理 1 、经 纪商 选择 标准 (1)交 易执行 能力: 能够 公平对待 所有 客户, 实现 最佳价格 成交 ,可靠 、诚 信、及 时 成交, 具备 充分 流动 性, 交易差 错少 等; (2)研 究支持 服务: 能够 针对本基 金业 务需要 ,提 供高 质量 的研 究报告 和较 为全面 的 服务, 包括 举办 推介 会、 拜访公 司、 及时 沟通 市场 情况、 承接 专项 研究 、协 助交易 评 价 等 ; (3)财 务实力 :净资 产、 总市值、 受托 资产等 指标 处于行业 前列 ,或具 有明 显的安 全 边际; (4)后 台便利 性和可 靠性 :交易和 清算 支持多 种方 案,软件 再开 发的能 力强 ,系统 稳 定安全 等; (5)组 织框架 和业务 构成 :具有战 略规 划和定 位, 能够积极 推动 多边业 务合 作,最 大 限度地 调动 整体 资源 ,为 基金投 资赢 取机 会; (6)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 、交 易量 分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对经 纪商 进行 综合 考察 , 选取 最 适合 基金 投资 业务 的经纪 商 合作, 并根 据综 合考 察结 果分配 基金 在各 个经 纪商 的交易 量。 3 、佣 金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经 纪商 提供的 服务 内容 和服 务质 量 , 按照 最佳 市场 惯例 原则 确定佣 金 费率。 交易 佣金 如有 折扣 或返还 ,应 归入 基金 资产 。 (十)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所 载的数 据截 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据 未经 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5,613,123.70 59.34 其中: 普通 股 32,557,424.18 54.25 优先股 - - 存托凭 证 3,055,699.52 5.09 房地产 信托 凭证 - -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23,964,683.25 39.93 8 其他资 产 436,423.27 0.73 9 合计 60,014,230.22 100.00


2、 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分 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中国 30,505,621.00 55.37 中国香 港 1,474,392.27 2.68 美国 3,633,110.43 6.59 合计 35,613,123.70 64.64


3、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非日常 生活 消费 品 3,639,374.47 6.61 工业 6,800,521.00 12.34 公用事 业 873,600.00 1.59 金融 1,927,200.00 3.50 信息技 术 19,342,428.23 35.11 医疗保 健 2,242,800.00 4.07 原材料 787,200.00 1.43 合计 35,613,123.70 64.64 注:本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采 用全 球行 业分 类标准 (GICS ) 进行 行业 分类。


4、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资 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 英 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代 码 所在 证券 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元 )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1 JIANGSU LINYANG ENERGY CO -A 林洋 能源 601222 上交 所 中国 50,000 1,836,500.00 3.33 2 BEIJING VRV SOFTWARE CORP-A 北信 源 300352 深交 所 中国 25,000 1,560,000.00 2.83 3 MIG TECHNOLOGY INC-A 明家 科技 300242 深交 所 中国 30,000 1,498,800.00 2.72 4 WUXI BOTON TECHNOLOGY CO - A 宝通 科技 300031 深交 所 中国 46,000 1,444,400.00 2.62 5 BEIJING TRUST&FAR TECHNOLO-A 银信 科技 300231 深交 所 中国 50,000 1,344,000.00 2.44 6 YGSOFT INC -A 远光 软件 002063 深交 所 中国 60,000 1,268,400.00 2.30 7 XILINMEN FURNITURE CO LTD-A 喜临 门 603008 上交 所 中国 50,000 1,245,000.00 2.26 8 SUMAVISION TECHNOLOGIES CO-A 数码 视讯 300079 深交 所 中国 100,000 1,212,000.00 2.20 9 WANGSU SCIENCE & TECHNOLOG-A 网宿 科技 300017 深交 所 中国 20,000 1,199,800.00 2.18 10 WUHAN ZHONGYUAN HUADIAN-A 中元 华电 300018 深交 所 中国 33,300 1,177,821.00 2.14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 级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明细 报告 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基金。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1)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发 现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在报 告期 内被 监管部 门立 案 调查, 也没 有在 报告 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 罚, 无 证券 投资 决策 程序 需 特别说 明。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25,751.6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476.01 5 应收申 购款 407,195.6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6,423.2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公司名 称 (英文 )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242 明家科 技 1,498,800.00 2.72 临时停 牌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5 年12 月31 日, 所列 数据 未经审 计 。 1 、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09/23-2015/12/31 4.90% 1.20% 27.40% 1.58% -22.50% -0.38%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 华宝兴 业 中 国互 联网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累计份额 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15 年9 月 23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注:1.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基金基 金 合同生 效未 满一 年。 2.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自基金 成立 日期 的 6 个月 内达到 规定 的资 产组 合,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 金尚 处于建 仓期 。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六 、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 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 51% 的 股份,外方股东领先资产管 理 有限公 司持 有 49%的股 份。 (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人 员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 事长 ,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 资部 经理、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副 总经 理 、 南方证 券公 司研 究所 总经 理级副 所长 、 华 宝信 托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总裁、 董事长 。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华宝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中 国太 平洋保 险(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 TD Securities 公司 金 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务 总监 。2003 年 5 月 加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 任 公司营 运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副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Lionel PAQUIN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曾在法 国财 政 部、 法国 兴业 银行 、 领 先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从事 监察 、风 险管 理和专 户平 台等 业务 ,现 任领先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Alexandre Werno 先生 ,董 事,硕 士。 曾在 法兴 集团 从事内 审监 察及 国际 业务 战略风 险 管理工 作; 曾任 法国 兴业 银行全 球市 场执 行董 事、 中国业 务发 展负 责人 。2013 年 5 月 加入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公 司任 总经理 高级 顾 问 。现 任公 司常务 副总 经理 。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 硕 士。 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国集 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信 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 上海 胡光律 师事 务所主 任 、 首 席 合伙人 。 尉安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助理 研究 员 , 世界 银行 农业经 济学 家 , 荷兰 合作 银行东 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管 , 新希 望 集团常 务副 总裁 , 比 利时 富通银 行中 国 区 CEO 兼 上 海分行 行长 , 山 东亚 太中 慧集团 董事 长。 现任上 海谷 旺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陈志宏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 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合 伙人,苏 黎世金融服 务集团 中国区董事长 。现任华彬 国际投资(集 团)有限公 司高级顾 问。 2 、监 事会 成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士 , 监 事, 硕士 。 曾 任普 华永 道总 监, 杰 米尼咨 询 金融机 构业 务副 总裁 , 索 尔文国 际副 总裁 , 法 兴集 团人力 资源 高级 执行 副总 裁兼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现任 法兴 集团 中国 区负责 人, 集团 管理 委员 会委员 。 欧江洪 先生 , 监 事, 本科 。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 部主 办、 宝 钢集 团成 本管 理处 主管、 宝钢 集团办公 室(董事会办公室)主管/ 高级秘书、宝钢集团办公 厅秘书室主任。现任华 宝 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贺桂先 先生 , 监事 , 毕 业 于江西 财经 大学 。 曾 任华 宝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公司 营运 副总 监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Alexandre Werno 先生 ,常 务副总 经理 ,简 历同 上。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助 理 、 南方证 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经 理 , 华 宝信 托投 资责 任有限 公司 发展 研究 中心 总经理 兼投 资 管理部 总经 理、 华宝 信托 投资责 任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董 事会 秘书 , 华 宝证 券经纪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2007 年 8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华宝 兴业行 业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总监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 部任职 。2002 年加入 华宝 兴业基 金公 司参与公 司的 筹建工 作, 先后担任 公司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清算登 记部 总经 理、 营运 副总监 、营 运总 监。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刘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兴 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周晶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 先后 在美 国德州 奥斯 丁市 德亚 资本 、 泛太 平洋 证券 ( 美国) 和汇丰 证券 (美国) 从事 数量分 析、 另类投 资分 析和 证券 投资 研究工 作。2005 年至 2007 年在 华宝 兴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内 控审 计风险 管理 部主 管, 2011 年再次 加入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策略 部总 经理 兼首 席策 略分析 师, 现任 国际 业务 部总经 理。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11 月 任 华宝兴 业成 熟市 场动 量优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9 月 起兼任 华宝 兴业 标普 石油 天然气 上游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 2015 年 9 月兼 任华宝 兴业 中国 互联 网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3 月 任华 宝兴 业标普 美国 品 质消费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 目 前兼任 华宝 兴业 资产 管理 (香港 ) 有 限 公司策 略研 究部 经理 。 周欣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 曾在 德意 志银行 亚洲 证券 、 法 国巴 黎银行 亚洲 证券、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 部从事 证券 研究 投资 工作 。2009 年 12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曾 任海 外投 资管 理部总 经理 。2009 年 12 月 至今担 任华 宝兴 业海 外中 国成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9 月兼 任华 宝 兴 业 中国互 联网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目 前兼 任华 宝兴 业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投资部 经理 。 5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刘自强 先生 , 投资副 总监 、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合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 宝兴 业 高端制 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兴业 国策导 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闫旭女 士 , 助 理投资 总监 、 国 内投 资部 总经理 、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 兴业 稳健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范红兵 先生 , 助理投 资总 监、 华宝 兴业 医药生 物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胡戈游 先生 , 助理投 资总 监、 华宝 兴业 宝康消 费品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兴 业 品 质生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宝 兴业 核心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 法 募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 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 手 续; 3 、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 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基于谨 慎的 原则 ,控 制基 金资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保 证基金 资产 正常 运作 ; 4 、 配 备 足够 的 具有 专 业资格 的 人 员进 行 基金 投 资分析 、 决 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 控制、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理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各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交易数 据符 合 《基 金法 》 、 《试 行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并 保证 该数 据真 实、准 确、 完整 ; 10 、 确 保基 金管 理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的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数 据符合 《 基金法 》 、 《试行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并保 证该 数据的 真实 、准 确和 完整 ; 11、委 托境 外 证 券服 务机 构代理 买卖 证券 的, 应当 严格履 行受 信责 任, 并按 照有关 规 定对投 资交 易的 流程 、信 息披露 、记 录保 存进 行管 理 ; 12、 与境 外证 券服 务机 构 之间的 证券 交易 和研 究服 务安排 , 应当 严格 按照 《试 行办法 》 第三十 条规 定的 原则 进行 ; 13、进 行境 外证 券投 资, 应当遵 守当 地监 管机 构、 交易所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14、如 需在 基金 托管 人选 择的机 构之 外保 管、 登记 基金财 产, 应严 格审 查, 保证基 金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财产的 安全 ,以 及相 关资 产收益 准确 、按 时归 入基 金财产 ; 1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16、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7、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8、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9、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20、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21、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22、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3 、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 产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会 计 账 册、 报 表 、 记 录 和其 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24、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25、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6、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7、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8、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9、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30、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31、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 计银 行同 期 存 款 利息 在 基 金募 集期 结 束 后 30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32、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3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34、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 基 金法》 、 《 中国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 关规定 , 并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规 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有 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 务便 利 获取的 未 公 开信 息 、利 用 该信息 从 事 或者 明 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代 理人 、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第 三 人牟取 不 当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 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的资 产将 有可 能存 在以下 风险 : 政治 风险 、 境外市 场风 险 、政 府管 制 风险 、汇 率风险 、法 律风 险、 利率 风险、 税务 风险 、 境 外上 市公司 经营 风险 、税 务风 险、集 中投 资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某个国 家或 地区 的风 险等 。同时 ,投 资本 基金 的风 险还包 括: 本基 金特 有的 投资 风 险( 股 票型基 金风 险、 主题 型基 金风险 )、 股指 期货 投资 风险 、 其他 衍生 品 投 资的 风险 、 证券 借 贷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风险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合规 性风 险、 交易 对手 的信用 风险 、 大宗交 易风 险等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 (1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 资源 、 开 发适 用的 技术 支 持系统 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 析风 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 制 措施 , 分析 风 险发生 的 可 能性 及 其引 起 的后果 并 将 风险归 类。 (4 )度 量风 险 。评 估风 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 风 险水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相 对 比,对 于 那 些级 别 较低 、 在公司 所 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 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 视与 检 查。 对 已有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进 行 实时监 视 , 并定 期 评价 其 管理绩 效 ,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 报 告与 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统 , 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 董事 会 、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维护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市 场营 销 等相关 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 规定 ,并 在此基 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惯 例制 订;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 由 公司总 经理 提名 , 董事 会 聘任 , 并 应当 经全 体独 立 董事同 意。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 按 照所规 定 的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 责调查 、 评价公 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各 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性 ,对 内 控制度 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进 行日 常风 险监 控工 作;协 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况 ;负 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审 查在 内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书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管 理 人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七 、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证监许 可 [2015 ]1531 号 《关于 准予 华宝兴业 中国 互联网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注册 的批 复》 注册 , 由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募集 期从 2015 年 8 月 24 日起 , 至 2015 年 9 月 18 日止, 共 募集 276,501,195.48 份 基金 份额 , 有 效认购 户数 为 912 户。 八 、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 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 生效 。 本 基金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 (美 元份 额所 对应的 基金 资 产净值需 按计 算日中 国人 民银行公 布的 人民币 对美 元汇率中 间价 折算为 人民 币)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本基金 同时 设立 人民 币份 额和美 元份 额。 人民 币份 额以人 民币 计价 并进 行申 购、赎 回 ; 美元份 额以 美元 计价 并进 行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情况 下 , 增设以 其它 销售 币种 计价 的基金 份额 以及 接受 其它 销售币 种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其他 销 售币种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原 则、 费用 等届 时由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并提 前公 告。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机 构或 有不 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和本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境外 市场 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作 日 为本基 金的 开放 日, 投资 者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如本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境外 市场 遇节 假日、 休市 或暂 停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将决 定本 基金 是否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5 年 10 月 12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对应 份额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对应份 额类 别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 原则,即 按照 投资者 认购 、申购 、 转托 管时基 金份 额登记 的 先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5 、“分 币种申 赎”原 则, 即以人民 币申 购获得 人民 币份额, 赎回 人民币 份额 获得人 民 币赎回 款, 以美 元申 购获 得美元 份额 ,赎 回美 元份 额获得 美元 赎回 款, 依此 类推。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10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如遇 外 管局相 关规 定有 变更 、 本 基金所 投资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暂停 交易 、 延 迟支 付赎 回款项 或交 易清 算规则 发生 变更 等特 殊情 况, 赎回 款项 支付时 间可 相应调 整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 项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2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资 者 应 在T+3 日后 ( 包括该 日 )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者。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业务的 确认 及办理 的时 间和程 序 进行调 整, 并提 前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 量 限制 1 、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e 网金 和其他 销 售机 构申 购本 基金 人 民币 份额 时, 单笔 最低金 额 为 1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申 购 美元 份额 时, 每 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美元( 含 申 购 费)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首 次申 购 本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 万 元人民 币 ( 含 申购费 )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每 笔 100 元 人民 币 ( 含申购 费) 。 已 在基 金管 理 人直销 柜台 购 买过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投 资者 , 不 受直 销柜台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但 受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各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申 购 美 元份 额 的投 资 者需注 意 , 在现 钞 申购 的 情况下 , 投 资者 应 将美 元 资金从 现 钞 账 户转入 现汇 账户 , 相 应费 用 (若 有)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由于 美元 资金 的划 款时间 较长 , 投 资者申购 美元 份额 时 ,其 申购申 请的 提交 日和 申购 申请受 理日 可能 有所 不同 。 其 他销 售机 构的 投资 者欲转 入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进 行交 易, 要受 直销 柜台最 低金 额 的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2 、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 本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人 民币份 额单笔 赎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人民币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 人民 币份额 余额不 足 100 份的 ,在赎 回时 必须 一次 全部赎 回。 美元份额 单笔 赎回份 额不 得低于 1,000 份。 美 元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美元 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0 份 的, 在 赎 回时必须 一 次全 部赎 回。 3 、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 单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上 限限 制。 4 、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投资 者 每 个基 金交 易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限制 、 单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等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资 者在一 天之 内如 有多 笔申 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1) 人民 币份 额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的 申购 费率 表 如下 : 申 购金 额 (M ) (人 民币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1.00%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50% M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美元 份额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美元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表如下 : 申购金 额 (M ) ( 美元 ) 申购费 率 M <10 万美 元


1.50% 10 万 美元≤M <30 万 美元


1.00% 30 万 美元≤M <60 万 美元


0.50% M ≥60 万美 元


按笔收 取,200 美元/ 笔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 承 担,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人民 币份 额和 美元 份额 的 赎回 费率 表如 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 于 7 日, 小 于 30 日 0.75%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大于等 于 30 日 ,小 于 1 年 0.50% 大于等 于 1 年, 小 于 2 年 0.25% 大于等 于 2 年 0 注:此 处一 年 按365 日计算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对 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 期少于 30 日 的投 资者 的赎 回费,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全 额计入 基金 财 产。对 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 期长于 等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月的 投资 者的 赎回 费, 基金管 理人 将 不低于 其总 额 的75% 计入 基金财 产 。 对 于收 取的 持 续持有 期长 于等 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者 的赎 回费 , 基 金管 理人将 不低 于其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长 于 6 个 月的投 资者 , 应 当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25% 计入 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结 算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注:此 处1 个月 按 30 日计算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 赎 回金 额 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1) 申购 人民 币份 额的 计 算方式 申购本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均 采用金 额申 购的 方式 ,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 额 。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 情形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人民 币份额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人民 币 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人民 币 份 额净 值 申购人 民币 份额 的计 算按 截尾法 ,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申 购费 用、 净申 购金额 的计 算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资 产承担 。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1.50%, 假 定 申购当 日人 民币 份额 净值 为 1.086 元 ,该 投资 者可 得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 100,000/ (1+1.50% )=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 = 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 = 98,522.17/1.086 = 90,720.23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假 定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86 元,可 得 到90,720.23 份 人民币 份额 。 (2) 申购 美元 份额 的计 算 方式 申购本 基金 美元 份额 采用 金额申 购的 方式 ,申 购金 额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 情形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美元 份额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美元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美元 份额 净值 申购美元 份 额的 计算 按截尾 法,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 承担。 申购 费用 、 净 申购 金额的 计算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资产 承担。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美 元申 购本 基金 美 元份 额 ,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1.50%, 假定 申购当 日美元 份 额净 值 为0.183 美元 ,该 投资 者可 得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 10,000/ (1+1.50%)= 9,852.22 美 元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申购费 用 = 10,000-9,852.22 = 147.78 美 元 申购份 额 =9,852.22/0.183 = 53,837.26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10,000 美 元申购 本基 金 美 元份 额 , 假 定申购 当日 美元 份额 净值 为 0.183 美 元, 可得 到53,837.26 份美元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赎回 均采 用份 额赎 回的方 式。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本基 金 人 民币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一 年三 个月 ,对 应的赎 回 费率 为0.25% , 假设 赎回 当日 人 民币 份额 净值 是1.152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1.152=11,520 元 赎回费 用=11,520 ×0.25%=28.80 元 赎回金 额=11,520-28.80=11,491.2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本基金 人民 币 份 额, 持有 期限为 一年 三个 月, 假设 赎回当 日 人民币 份额 净值 是1.152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1,491.20 元。 3 、本基 金分别 计算人 民币 份额和美 元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人民 币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美 元份 额净值 精确 到 0.0001 美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的 收 益 或 损 失由 基 金 财 产承 担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应当 在 估值日后 2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1 、投 资 者 T 日申购 成功 后,正 常情 况下 ,登 记机 构在 T+2 日 为投 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3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2 、 投 资者T 日 赎回 成功 后 , 正 常情 况下 , 登 记机 构 在 T+2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登记 手续 。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登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并最迟 于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 3 、 本 基金 投资 所处 的 证 券 交易所 或外 汇市 场正 常或 非正常 停市 , 可 能影 响本 基金投 资, 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出现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境外 证券投资 基金 的资产 规模 达到监管 机构 核定的 本基 金管理 人 境外证 券投 资额 度。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3 、5-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购 申 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3 、基金 投资所 处的 证 券交 易所 或外 汇市 场正常 或 非 正常停市 , 可 能影响 本基 金投资 , 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在 计算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量 所代表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赎 回申 请总 量所 代表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时 , 美 元份额 所代 表部 分依 据当 日适用 的汇 率 折算为 人民 币 。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份 额总数的10%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 延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受理 部分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 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 介 上 刊登公 告。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 过1 日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自 行确 定在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基 金暂 停公 告的 次数 , 并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估 值日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除 非基 金管 理人 在未 来条 件成熟 后另 行公 告开 通相 关业务 , 本基 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别 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者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 十八)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 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十 、 基 金 的 费 用与 税 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含境外 托管 代理 行收 取的 费用;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税务 顾问 费 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 基 金的 证券交 易 或 结算 而产生 的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在 境外 市场 开户 、 交 易、 清 算、 登记、 存管 等各 项费 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和 外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用 ; 8 、 基 金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应当缴 纳的 、 购 买或 处置 证 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 征 费、 关 税、 印花税 、 交 易及 其他 税收 及预扣 提税 (以 及与 前述 各项有 关的 任何 利息 、 罚 金及费 用) 以及 相关手 续费 、汇 款费 、基 金的税 务代 理费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自 身原 因而 导致 的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及 基 金 资 产 由原 任 基 金 托管 人 转 移 至 新任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及 由 于 境外 托 管 人 更换 导 致 基 金资 产转移 所引 起的 费用 ; 11 、 为应 付赎 回和 交易 清 算而进 行临 时借 款所 发生 的费用 ; 12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 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5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 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次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5% 的 年费率 计提。 境 外托管 人 的托管 费从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中扣 除。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3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 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次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12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 金 管理人 应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基金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 金管理 人 对最终 税务 的处 理的 真实 准确负 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除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疏 忽、 故意 行为 导致 的基金 在税 收方 面造 成的 损失外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 和 境外市 场的 规定 执 行。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十 一 、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其 他专用 账户。基金托管人 可委托境外托管人根据基 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规则 、市 场惯 例以及 其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的协 议为 本基 金在 境外 开立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 境外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 独 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或 境外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的 管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 的 财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管 理费 、 托 管费以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费 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产 行使 请 求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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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的开放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 金净 值 的 非 交易日 。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基金 、 债券 、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 存 托凭证 、ETF 基金等) , 以 其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 (2) 交易 所上 市 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债 券, 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和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以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估 值 。 4 、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 在估值日 公布 的净值 进行 估值,开 放式 基金未 公布 估值日 净 值的, 以估 值日 前最 新的 净值进 行估 值 。 5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证,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若 配股 权证可 以 在交易 所交 易 , 则按 照 1 中确定 的方 法进 行估 值 ; 不能在 交易 所交 易的 配股 权证 , 如 果收 盘 价高于 配股 价 , 则按 收盘 价和配 股价 的差 额进 行估 值, 如果 收盘 价低于 或等 于配股 价 , 则 估 值为零 。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6 、基金 持有的 衍生品 等其 他有价证 券, 上市交 易的 ,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未 上市 交易 的,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停 止交 易、 但未行 权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7 、汇 率 本基金 外币 资产 价值 计算 中, 所涉 及人 民币 对 主 要外 汇 的汇 率应 当以 基金 估值 日中国 人 民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民 币汇 率中 间价 为准 。 8 、税 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对于非 代扣 代缴 的税 收 , 基 金管理 人可 聘请 税收 顾问 对相关 投资 市场 的税 收情 况给予 意 见和建 议。 境外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示 具体 协调基 金在 海外 税务 的申 报、 缴 纳及 索取 税收返 还等 相关 工作 。 基 金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投资 所在 地的 法律 法规 规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对 最终 税务的 处理 的真 实准 确负 责。 除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疏 忽、 故意 行为 导致 的基金 在税 收方 面造 成的 损失外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9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第 1-8 项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10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 四) 估值 程序 1 、本基 金分别 计算并 披露 不同币种 基金 份额对 应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人民 币份 额净值 的 计算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美 元份额 净值 精确 到 0.0001 美元 , 小 数点 后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金 日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进行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 估值 日 的下 一工作 日内 计算估 值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并 将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 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3 、在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允许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各 自委托 第 三方机 构进 行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不 改变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各自 承担 的 责任。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人民 币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三位 以内( 含第 三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 或美 元份额 净值 小 数点后 四位 以内( 含第 四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 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 外汇 市场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估值 时间 点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9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对于 因税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原因 导致 基金实 际交 纳税金与 基金 按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 、由于 时差、 通讯或 其他 非可控的 客观 原因, 在本 基金管理 人和 本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 致的时 间点 前无 法确 认的 交易, 导致 的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影响 , 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4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登 记结 算公司或 数据 供应商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 等原 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 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可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每份 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3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对 某一 基金份 额类 别,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自 行选 择收 益分配 方式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金 红利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现金分 红形 式, 则美 元份 额以美 元进 行现 金分红 , 人民 币份额 以人 民币进 行现 金分 红; 如果 选择红 利再 投资 形式 , 则 同一类 别基 金 份 额的分 红资 金将 按除 息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 分红 公告为 准) 该类 别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转 成相 应的同 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人 民币 份额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人民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对于 美元 份 额, 由 于汇 率因 素影 响, 存 在收益 分配 后美 元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低 于对 应的 基金份 额面 值 的可能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15 个 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 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 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 明基 金 产 品 的特 性 等 涉 及 基金 投 资 者 重大 利 益 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 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 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估值日 后 2 个工作 日 内 ,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场 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各类 基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的 计 算 方 式及 有 关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 在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 、临 时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分 别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的中 国 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境外 托管 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 的 法定 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增 设除 人民 币、美 元以 外币 种的 基金 份额; (27)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 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 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季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 基金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指 标 等 , 并 充分 揭 示 股 指期 货 交 易 对 基金 总 体 风 险的 影 响 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 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 的资产支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基 金季 度 报 告 中 披露 其 持 有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明细。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 开 披露 的 相 关 基金 信 息 进 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 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 上披 露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需 要在 其 他 公 共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 七) 信息 披 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供 公众 查 阅、复 制。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十 六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 公告 ,并在 决议 生 效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 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十 七 、 基 金 托 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5 年10 月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939) , 于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股 票代 码 601939) 。 2015 年6 月末 , 本 集团 资 产总 额 182,192 亿元 , 较 上年末 增 长 8.81% ; 客户 贷 款和垫 款 总额 101,571 亿元 ,增 长 7.20% ;客 户存 款总 额 136,970 亿元 ,增 长 6.19% 。 净利 润 1,322 亿元, 同比 增长0.97% ; 营业收 入 3,110 亿元 ,同 比增长 8.34% , 其中 ,利 息净收 入同 比增 长 6.31% ,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入 同比 增长 5.76% 。 成本收 入比 23.23% , 同比 下降 0.94 个百 分点。 资本 充足 率14.70% ,处于 同业 领先 地位 。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总 行成 立了 渠道与 运营 管理部 , 全面 推进渠 道整 合; 营业 网 点“三 综合 ”建 设取 得新 进展, 综合 性网 点达 到1.44 万 个, 综合 营销 团队 达 到 19,934 个、 综合柜 员占 比达 到84% , 客户可 在转 型网 点享 受便 捷舒适 的 “一 站式 ” 服务 。 加 快打 造电 子 银行的 主渠 道建 设, 有力 支持物 理渠 道的 综合 化转 型, 电 子银 行和 自助 渠道 账务性 交易 量占 比达94.32% , 较上 年末 提 高 6.29 个 百分 点 ; 个 人网 上银行 客户 、 企业 网上 银 行客户 、 手机 银行客 户分 别增 长8.19% 、10.78% 和11.47% ; 善融 商 务推出 精品 移动 平台 , 个 人商城 手机 客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户端“ 建行 善融 商城 ”正 式上线 。 转型重 点业 务快 速发 展。2015 年 6 月末 ,累 计承 销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2,374.76 亿元, 承销 金额 继续 保持 同业第 一;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只 数和 新发 基金 托管 只数均 列市 场第 一, 成 为首 批香 港基 金内 地销售 代理 人中 唯一 一家 银行代 理人 ; 多 模式 现金 池、 票 据池 、 银 联单位 结算 卡等 战略 性产 品市场 份额 不断 扩大 , 现 金管理 品牌 “ 禹道 ” 的 市 场影响 力持 续提 升; 代理 中央 财政授 权支 付业务 、 代理 中央非 税收 入收缴 业务 客户 数保 持同 业第一 , 在同 业 中首家 按照 财政 部要 求实 现中央 非税 收入 收缴 电子 化上线 试点 。 “鑫 存管 ” 证 券客户 保证 金 第三方 存管 客户 数3,076 万户, 管理 资金 总 额7,417.41 亿元 ,均 为行 业第 一 。 2015 年 上半 年,本 集团各 方面良好 表现 ,得到 市场 与业界广 泛认 可,先 后荣 获国内 外 知名机 构授 予 的40 多项 重 要奖项 。 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 2015 年 “世 界银 行 1000 强 排名” 中,以 一级 资本 总额 继续 位列全 球第 2; 在美 国《 福布斯 》杂 志 2015 年 全球 上市公 司 2000 强排名 中继 续位 列 第2 ; 在美国 《 财富 》 杂志2015 年世 界500 强排 名 第29 位 , 较 上年 上升 9 位; 荣 获美 国 《环 球金 融 》 杂志 颁发的 “2015 年 中 国最佳 银行” 奖项; 荣获 中国银 行业协 会授予 的 “ 年度 最具 社会 责任金 融机 构奖 ” 和 “年 度社会 责任 最佳 民生 金融 奖” 两 个综 合大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 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 处、 监督 稽核处 等 9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 210 余人 。自2007 年 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 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 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5 年末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 托管 55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 中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 今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全 球托 管人 》评 为“ 中国最 佳托 管 银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 控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后 ,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 八 、 境 外 托 管人 (一) 境外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况


名称: 道富 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 表人 :Joseph L. Hooley


成立时 间:1891 年4 月 13 日


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度 (截 止 到 2015 年12 月31 日) 所 有者权 益 (Shareholders ’ Equity ) : 211.03 亿 美元


(二) 托管 资产 规模 、国 际信用 评级 和托 管业 务


道富银 行的 全球 托管 业务 由美国 道富 集团 全资 拥有 。 道富 银行 始创 于1891 年 , 自1924 年 成 为 美 国 第一 个 共 同 基金 的 托 管 人 后, 道 富 银 行已 成 为 一 家 具有 领 导 地 位的 国 际 托 管银 行。截 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托 管和 行政 管理 资产 总额已 达到27.51 万 亿美 元,一 级资 本 比率 为 15.4% 。道富 银行 长期存 款信 用评 级 为 AA- (标准 普尓 ) 及 Aa2 (穆 迪投资 )。 道 富 银行在 全 球30 个国 家或 地 区设有 办事 处 ,2015 年12 月 31 日道 富拥 有超 过3 万 2 千多 名富 有经验 的员 工为 客户 提供 全方位 的托 管服 务。 在亚 洲开设 了四 个全 方位 的营 运中心 :香 港 、 新加坡 、 东 京及 悉尼 , 提 供 全球托 管、 基金 会计 、 绩 效 评估、 投资 纲领 监察 报告 、 外汇交 易、 证券出 借、 基金 转换 管理 、受托 人和 注册 登记 等服 务。


(三) 境外 托管 人的 职责


1 、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2 、计 算境 外受 托资 产的 资 产净值 ;


3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 、按照 相关合 同的约 定和 所适用国 家、 地区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开 设受托 资产 的资金 账 户以及 证券 账户 ;


5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 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 、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 、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 九 、 相 关 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 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网 上交 易 直销 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 基金的 认/ 申购、 赎回 、 转 换 等 业务, 具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网 站公告 。 网 上 交易网 址:www.fsfund.com 。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3)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建 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传真电 话:021-5097950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11-3 公司网 址: bank.pingan.com (6)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1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市 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姚磊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0)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1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 :宋 明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免 长 途费)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崔 少华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奚 博宇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14)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东吴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zq.com.cn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15)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16)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38637436 公司网 址: http://www. stock.pingan.com (1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 二期 北座 )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18)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咨 询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 :www.citicssd.com (19)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服热 线:400-820-9898 ,021-38929908 总部总 机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20)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21)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胡 天彤 电话:022-28451991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22)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基金代 销业 务联 系人 :罗 春蓉 、陈 曦、 康楠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23)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4)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5)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刘 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26)国 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少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7)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862168761616-8507 传真:862168767981 (28)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400-80-96518 (全 国) (29)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0)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31)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 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2)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 圳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座第 0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客服 电话 :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3)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591-38162212 联系人 :黄 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3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35)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36)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魏 庆华 基金销 售联 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公司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37)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38)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 高新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 :王君 (39)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黄 婵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40)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1)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电话: 021-2083578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42)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 杨懿 电





话: 010-83363099 传





真: 010-83363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43)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 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44)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





话:


021-60897840 传





真: 0571-26697013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45)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 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46)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6800423 传真:0571-88910240 网址:www.5ifund.com 客服:4008-773-772 (47)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人名 称: 沈伟 桦 销售网 站: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48)中 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人代 表名 称: 徐福 星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1 号楼 1 层 电话:010-68998820 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网站:www.bzfunds.com


(4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00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好买基 金交 易网 :www.ehowbuy.com (50)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 表: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公司网 站: 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2)其 它销售 机构情 况详 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及基 金管理人 届时 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 构 的相关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章希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张勇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二十、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 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检查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开 通人 民币 、 美 元之 外 的其他 销售 币种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等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业务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基于谨 慎的 原则 ,控 制基 金资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保 证基金 资产 正常 运作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 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确 保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交易 数据符 合《基 金法》 、 《试行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并 保证 该数 据真实 、准 确、 完整 ; (10 ) 确 保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的基 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数据 符合 《基 金法》 、 《试行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并保 证该 数据的 真实 、准 确和 完整 ; (11 ) 委 托境 外 证券 服务 机构代 理买 卖证 券的 , 应 当严格 履行 受信 责任 , 并 按照有 关 规 定对投 资交 易的 流程 、信 息披露 、记 录保 存进 行管 理 ; (12) 与境 外证 券服 务机 构 之间的 证券 交易 和研 究服 务安排 , 应 当严 格按 照 《试 行办法 》 第三十 条规 定的 原则 进行 ; (13) 进行 境外 证券 投资 ,应当 遵守 当地 监管 机构 、交易 所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14) 如需 在基 金托 管人 选择的 机构 之外 保管 、 登 记基金 财产 , 应 严格 审查 ,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以 及相 关资 产收益 准确 、按 时归 入基 金财产 ;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1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16)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7)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8)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9)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20)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21)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22)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3)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24)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25)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6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7)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8)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9)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30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31)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3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3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3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 可以 保 管的 基 金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 外托管 人; (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 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 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 基金托 管人 可授 权境 外托 管人代 为履 行其 承担 的受 托人职 责。 境外托 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 因 本身 过错 、 疏 忽 等原因 而导 致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承担 相应 责任 ; (23)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按 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 实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 外管局 报告 ; (24 ) 安 全保 护基金 财产 , 准 时将 公司 行为信 息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确保 基金 及时收 取 应 得收入 ; (25 ) 每 月结 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情况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26) 办理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售 汇、 收汇 、付 汇和 人民币 资金 结算 业务 ; (27) 保存 基金 的资 金汇 出、 汇 入、 兑 换、 收 汇、 付汇、 资金 往来、 委托 及 成交记 录等 相关资 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不 少 于20 年; (28)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确保 基金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目 标和 限制 进行 管理; (29 ) 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算 、 交 割事宜 ; (30) 确保 基金 的份 额净 值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31) 确保 基金 按照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申 购、 认购、 赎回 等日 常交易 ; (32) 确保 基金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确定 并实施 收益 分配 方案 ; (33 ) 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以 及外 管局根 据 审 慎监管 原则 规定 的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职责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 设日常 机构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约 定 的除外 )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在 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变 更收 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 且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本 基 金通过 指定 的销 售机 构开 通除人 民币 、 美 元 以 外的 其他销 售币 种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 ;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 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 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 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基金份 额应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 以会 议通 知载明 的 形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约 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两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不小 于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 意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意 见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小 于 在 权 益登 记 日 基 金总 份 额 的 二分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之一 ,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 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意 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与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 基金亦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或者 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程 序比 照 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 程 序进 行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4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 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 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 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按照 《基 金法》 第八 十七 条的 规定 表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 、基 金合 同解除 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 公告 ,并在 决议 生 效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可通 过 友好协 商 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能 以 协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按 照其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 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二 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2 法定代 表人 : 郑 安国 成立日期 :2003 年3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基 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 亿壹 仟零 玖拾 柒万 柒仟 肆佰捌 拾陆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办 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门 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 行监 督。 《 基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 标准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 《 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等金 融工具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具 体包 括: 股 票 (包 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 其 他依 法 上市的 股票 ) 、 股指期 货、 权证 、 债 券 (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公 司) 债 、 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央行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 中期票 据等 ) 、 资 产支 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以及 现金 ; 已 与中 国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或 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的 股票 、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具 、回 购 、 证券借 贷 ; 证 监会认 可的 国际金 融组 织发 行的 证券 ;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 已 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 双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家 或地 区证 券监 管机 构登记 注册 的公 募基 金( 包括 ETF);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的 境 外 交 易所 上 市 交 易 的金 融 衍 生 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互联网 主题相关股 票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 基金 投资 于全 球市 场,包 括境 内市 场和 境外 市场, 其中 境外 市场 包括 :美国 和中 国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 其 中, 投 资各个 市场 股票 及其 他权 益类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上限 如 下:境 内市 场 为 95% ,美 国为 95% ,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为 95% 。 2 、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 组合 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其中 , 投 资于 互联 网主 题相关 股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票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有 同一机 构( 政府、国 际金 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9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本 基金 在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 的债券 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 展期; 12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3 )本 基金 在境 内投 资中 ,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依据 下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a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b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c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 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 股票总市 值的 20 %; d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e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 股 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14 )本基金持有同 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其中境外投资中 , 银 行 应 当 是 中资 商 业 银 行在 境 外 设 立 的分 行 或 在 最近 一 个 会 计 年度 达 到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银行, 但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款 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15 ) 本 基金 在境 外投 资中, 持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国 家或地 区 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 持有任 一国 家或 地区 市场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16 )本基金持有非 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净值 的 10% 。前述非流 动性资产是 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17 )本基金持有境 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 的 10%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可 以不受 上述 限制 ; 18 ) 为应 付赎 回 、 交 易清 算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9 ) 本基 金境 外投资 中 , 投资衍 生品 应当 仅限 于投 资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 理, 不得用 于投 机或放 大交 易, 同时 应当 严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a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b )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 初始保证 金、 投资期 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c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① 所有 参与交 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② 交易 对手方 应当 至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③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④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本基 金会计年 度结 束后 60 个 工作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⑤ 本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 实 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20 )本 基金 境外 投资 中, 可以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并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 定: a )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 信用评级 机构评 级;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b ) 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c )借方应当在 交易期内及 时向本基金支 付已借出 证 券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 息 和分红。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d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① 现 金; ② 存 款证 明; ③ 商业 票 据; ④ 政 府债 券; ⑤ 中资 商业银 行或由 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 评级 的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e )本基金有权 在任何时候 终止证券借贷 交易并在 正 常市场惯例的 合理期限 内 要求归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f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基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21 ) 本基 金可 以根据 正常 市场惯 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 交易 , 并 且应 当 遵守下 列规 定: a )所有参与正 回购交易的 对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 除 外)应当具有 中国证监 会 认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b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基 金根 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c )买方应当在 正回购交易 期内及时向本 基金支付 售 出证券产生的 所有股息 、 利息和分 红; d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 本 基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或 处置 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e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 参与证券正回 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中发 生的任何 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22 ) 基金 参与 证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 所有 已 借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或所有 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 的 50% 。前述 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 券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23 )本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 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 2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期货 公司 三 方 一同 就股指 期货 开户、 清算 、估 值、 交收 等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组合 限制 政策 作出 强制 性调整 的 , 本 基金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的规 定执 行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 组合限 制政 策的 调整 或修 改对本 基金 的 效力并 非强 制性 的, 则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协商 一致后 , 可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调整 或修改 后的 组合 限制 政策 执行, 而无 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决 定, 但基 金管理 人在 执行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或修改 后的 组合 限制 政策 前, 应并 向监 管机 关更 新本 基金注 册或 备 案,并 在实 施前 向投 资者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 托管协 议 》 对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和 检查 , 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七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进行 监督。 4 、 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本 条 第 2 项及 第 3 项监 督义 务的 方式为 事后 监督 。 于 估值 日结束 且 相关数 据齐 备后 , 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交 易后 的投 资监 督和 报告。 即基 金托 管 人 履 行 上 述监 督 义 务 的方 式 仅 限 于 在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已 经 执 行完 毕 的 投 资指 令 违 反 上述 约定后 ,按 照本 协议 约定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 监管 部门。 5 、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 并事 先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6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7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作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合理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9 、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0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 行 为。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试行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 不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保 管于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或同 意存 放的 机构 处。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4)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并按指 令进 行结 算,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7)基 金托管 人在因 依法 解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告 清盘 或破产 等原 因进行 终 止清算 时, 不得 将托 管证 券及其 收益 归入 其清 算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理 解现 金于 存入现 金账 户时 构成 基金 托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的等 额债务 , 除 非法 律法 规及 撤销或 清盘 程序 明文许 可该 等现 金不 归于 清算财 产外 , 该等 现金 归入 清算财 产并 不构 成基 金托 管人违 反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 (8)基 金托管 人自身 ,并 尽商业上 的合 理努力 尽量 确保境外 托管 人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托 管证 券。 (9)除 非根据 基金管 理人 书面同意 ,基 金托管 人自 身,并应 尽商 业上的 合理 努力尽量 确保境 外托 管人 不得 在任 何基金 资产 上设 立任 何担 保权利 , 包括 但不限 于抵 押、 质押 、 留 置 等,但 根据 基金 财产 所在 地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而 产生 的担保 权利 除外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托管 人的 营业机 构开 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试行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 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 办理退 款等 事宜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以 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金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基金 托管人 可委托 境外托 管人 开立资 金账户 (境外 ) ,境 外托管 人根据 基金托 管人 的指令 办理境 外资金 收付 。 (2)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或地区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4)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委托 境外 托管 人在境 外, 根据 当地 市场 法律法 规规 定, 开立 和管 理基金 证券 账户。 5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在 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委 托机 构根 据投资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开立有 关账 户。 (2)投 资所在 国家或 地区 法律法规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 理。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境外 有关 实物证 券 、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委托 境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外托管 人存 放于 保管 库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 管责任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银 行存 款 的保管 责任 与风 险提 示 (1)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对本 基金 存款 银行 的评估 与研 究,建立 健全 银行定 期存 款的业 务 流程、 岗位 职责 、风 险控 制措施 和监 察稽 核制 度, 切实防 范有 关风 险。 1 )基金 管理人 负责控 制信 用风险。 信用 风险主 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 级、 存款银 行 的支付 能力 等涉 及到 存款 银行选 择方 面的 风险 。因 选择存 款银 行不 当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基金 管理人 负责控 制流 动性风险 ,并 承担因 控制 不力而造 成的 损失。 流动 性风险 主 要包括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全 部提前 支取 、 部分 提前 支取 或到期 支取 而存 款银 行未 能及时 兑付 的 风险、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不能满 足基 金正 常结 算业 务的风 险、 因全 部提 前 支 取或部 分提 前支 取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等 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的 风险 。 3 )基金 管理人 须加强 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的建设 。如 因基金管 理人 员工的 个人 行为导 致 基金财 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4 )基金 管理人 投资银 行存 款时,应 就相 关事宜 在更 新招募说 明书 中予以 披露 ,进行 风 险揭示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对本 基金 银行定 期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审查 、 复 核相 关 协议 、 账 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 实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 职责 。 (2)基 金管理 人在投 资银 行存款之 前, 需与存 款银 行总行( 本基金 托管人 除外)或其授 权分行 签 订 总体 合作 协议 。 如 将资 金存 放于存 款银 行总行 , 则应 与其签 订具 体存款 协议 ; 如 将资金 存放 于其 授权 分行 书面指 定的 分支 机构 , 则存 款银行 总行 应出 具承 诺函 确认对 存款 承 担偿付 义务 , 承 诺函 中需 明确定 期存 款的 金额 、 期 限、 利 率、 具体 存款 银行 名称等 与基 金定 期存款 有重 要关 系的 事项 , 并由 存款 银行 签订 具体 存款协 议。 具体 存款 协议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内 容: 1 )存款 账户必 须以基 金名 义开立, 并加 盖本基 金公 章和基金 管理 人公章 ,账 户名称 为 基金名 称。 2 ) 协议 须约 定存 款类 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 起止 时间, 存款 银行 经 办行名 称、 地址及 进款 账户 。 3 )协 议须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 经办行 名称 、地 址和 账户 ,且本 基金 账户 为唯 一回 款账户 。 4 )资金 汇划须 通过人 民银 行支付结 算系 统,存 款银 行经办行 须满 足基金 托管 人的查 询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要求, 在查 复内 容中 须明 确资金 到账 时间 、金 额、 所入账 户名 称、 账号 。 5 )定期 存款存 续期间 ,存 款银行经 办行 须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实时 查询定 期存 款余额 的 途径并 确保 查询 。 6 )未 支取 存款 受损 责任 由 存款银 行承 担。 7 )如办 理定期 存款凭 证挂 失,须由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分 别授权 的人 员持授 权 委托书 共同 办理 。 8 )为防 范特殊 情况下 的流 动性风险 ,存 款银行 须提 供部分提 前支 取时的 支付 保证承 诺 和利息 计付 等具 体安 排。 9 )需要 由存款 银行提 供上 门送、取 单服 务的, 应在 存款协议 中明 确,存 款银 行对存 款 证实书 的真 实性 负责 , 并 承担移 交过 程中 由于 存款 证实书 丢失 、 损毁 、 被 人 为调换 等所 引发 的一切 后果 。 (3)办 理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开户 、全 部提前 支取 、部分提 前支 取或到 期支 取,可 采 取以下 方式 : 1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 表持授 权委 托书共同 全程 办理, 基金 管理人 上 述事项 被授 权人 员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洽谈 存款 事宜 并签订 存款 协议 的人 员不 能为同 一人 。 2 )由存 款银行 提供上 门送 、取单服 务。 存款银 行要 事先指定 经办 人员, 提供 经办人 员 的姓名 、身份 证号码 。在 上门送 、取单 时,存 款银 行经办 人员应 携带单 位介 绍信/授 权书 以 及个人 身份 证件 ,以 便资 产托管 人进 行核 查。 (4)本 基金投 资于银 行存 款后,基 金管 理人全 部提 前支取、 部分 提前支 取或 到期支 取 时, 需 提前 发送 投资 指令 到基金 托管 人处 ,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履 行相应 的业 务操 作程序 。 如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支取 或部 分提 前支 取定 期存款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补足已 提取 资金 部分的 息差(即 本基 金已 计 提的资 金利 息和 提前 支取 时收到 的资 金利 息差 额) 。 如发生 逾期 支 取,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相 应利息 损失 及逾 期支 取手 续费。 (5)本 基 金投 资定 期存 款 的期限 不得 超过 一年(含一年), 且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6)本 基金投 资于银 行存 款时,应 本着 便于基 金的 安全保管 和日 常监督 核查 的原则 , 尽量选 择基 金托 管人 营业 地址所 在地 的分 支机 构。 (7)基 金管理 人选择 的存 款银行应 当是 具有证 券投 资基金托 管人 资格、 证券 投资基 金 代销业 务资 格或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银 行。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大 合同 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 《基 金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基 金管理 人与 期货 经纪 商签 订的有 关金 融衍 生产 品的 合同, 应该 发 送复印 件给 基金 托管 人,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完整 的基金 档案 资料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 基金 资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的金 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估 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 人 民币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美元份 额净 值精 确到 0.0001 美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五 入。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 复核 程序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估 值日 估值 时间 点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外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除非 法律 法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规另有 规定 ,有 权机 关另 有要求 。 ( 七 ) 争议 解决 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 争议 , 可 通过 友好 协商解 决 , 但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二十 二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者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负责 寄送以 下资 料: 1 、基 金 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度结 束后的3 个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了 电子 对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如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因特 殊原因 需要 获取 指定 期间 的纸质 对账 单 , 可拨打 基金 管理 人 客 服电 话400-700-5588 (免 长途 话费) 、021-38924558 , 按 “0” 转 人工 服 务, 提 供姓名 、 开户 证件 号码或 基金 账号、 邮寄 地 址、 邮政 编码 、 联系 电话 , 客服人 员核 对 信息无 误后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免费 邮寄 纸质 对账 单。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者 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时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 以选择 将所 获红利再 投资 于本基 金,登 记机构 将 其所获 红利 按 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投 资者 可通 过固 定的渠 道, 采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份 额。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具体 实 施时 间和 业务规 则将 在本 基金 开放 申购赎 回后 公告 。 ( 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五)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基金投资 者 提 供网 上 查询、 网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上资讯 服务 。 ( 六)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 基 金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该 电话 可 转人工 座席 。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七)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 书信 、 电 子邮 件、 传真 等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资 者 还 可以 通过 销 售机 构的 服 务电话 对该 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八)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请联 系 基金 管理 人 客户 服 务热线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二十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一) 本报 告期 内, 无涉 及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的诉讼 ; 基 金未 进行 收益 分配;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未受监 管部 门的 稽查 与处 罚。 (二 ) 本 报告 期内 , 本基 金在 指 定媒 介刊 登的 公告 如下 :2015 年 8 月 20 日 刊登了 《 关 于调整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基金网上直销汇款交易和官方淘宝店认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 年 9 月 24 日 刊登 了 《 华宝 兴业 中国 互联 网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2015 年 10 月 10 日刊 登了 《 华宝 兴业 中国 互联 网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购 、赎 回 业务的 公告》、 2015 年 10 月 17 日 刊登 了《 华宝 兴业 中国互 联网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人民 币参加 部分 代销 机构 定期 定额投 资及 电子 渠道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提示 性公 告》及《 华宝 兴 业中国 互联 网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的公 告》、 2015 年 10 月 20 日 刊登 了《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参 加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申购 及 定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 年 11 月 21 日刊 登 了 《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位数 变更 及修 改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的 公告》、 2015 年 11 月 30 日刊 登了 《 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 上海陆 金所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6 年 1 月 4 日刊登 了 《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关于因 指数 熔断 调整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 放时 间的 公告》、 2016 年 1 月 6 日刊 登了 《 华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 部 分 开 放式 基 金 参 加国 都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申购 费 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 年 1 月 7 日刊 登 了 《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因 指数 熔断调 整公 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 放时 间的 公告》、 2016 年 1 月 21 日 刊登了 《 华 宝兴 业中 国互 联网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6 年 1 月 27 日刊登 了 《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渤 海银 行申 购及 定投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二十 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宝兴业 中国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二十五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者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华 宝兴业 中国 互联 网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 注册 的 文件 (二) 《 华 宝兴 业中 国互 联 网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三) 《 华 宝兴 业中 国互 联 网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查阅 或下载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 管 协议及 基金 的各种 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