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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鼎元A(000958)

东吴鼎元: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东 吴 鼎 元 双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东吴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录 一 、 基 金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 3 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 原则 ......................................................................................... 4 三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 4 四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 务核 查 ................................................................................... 11 五 、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12 六 、 指 令的 发 送、 确 认和 执行 ....................................................................................................... 15 七 、 交 易及 清 算交 收 安排 ............................................................................................................... 17 八 、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 20 九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24 十 、 基 金信 息 披露 ........................................................................................................................... 25 十 一 、 基金 费 用............................................................................................................................... 26 十 二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 管 ............................................................................................... 28 十 三 、 基金 有 关文 件 档案 的保 存 ................................................................................................... 29 十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更换 ....................................................................................... 29 十 五 、 禁止 行 为............................................................................................................................... 32 十 六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 33 十 七 、 违约 责 任............................................................................................................................... 35 十 八 、 争议 解 决方 式 ....................................................................................................................... 36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效 力 ........................................................................................................... 37 二 十 、 其他 事 项............................................................................................................................... 37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签订 ....................................................................................................... 37 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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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鉴 于 东吴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责任 公司, 拟募 集 东 吴鼎元 双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或“基金”); 鉴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拟 担任 东吴鼎 元双 债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拟 担任 东吴 鼎元双 债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东吴 鼎元双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 东 吴鼎元 双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 中 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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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9 号(20013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9 号(200135)


法定代表人:王炯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4]132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销 售、 资产管 理、 中国证 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1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 长宁区仙霞路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备案设 立机 关及 备案 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国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 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备案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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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备案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东 吴鼎元 双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权证 、债 券类资产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公 司债、 次级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中期 票据、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短期 融资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等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固定收益投资侧重双债, 双债是指信用债和可转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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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其中信 用债包 括企 业债 、公司 债、非 政策 性金 融债、 地方政 府债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务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履行。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信用债 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包括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5.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0.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2.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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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应投资于债项评级为 AA 以上(含 AA)的信用债(短融不受此限 制,本基金投资于短融评级为 A-1 及以上)。 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债 项评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 卖出; 16.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不可展期;; 18.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期 间,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时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投资 组 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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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7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并 经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监 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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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建 立定期 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协议 ,明 确双 方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传 递、保 管等流 程中 的权 利、义 务和职 责, 以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 全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管 理、利 率管 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的监 督 1.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 规范基 金 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证券 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 受限 证券, 包括由 《 上 市公 司证 券 发行管 理 办 法》 规范 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 上 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备案 的 有关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备案的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包 括但 不 限 于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资 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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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 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法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文 件 、 发行 证 券数 量、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基 金拟 认 购的 数 量、 价格 、总 成 本 、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 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 金 划付 时 间等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 实、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指 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 上述 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 认 为 上述 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 投资 出 现风 险的,有 权 要求 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就该 风险 的消 除 或防 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 面说 明,并 保留 查看 基 金 管 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的 权 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 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 成 基 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 管理 人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 监管 部门的 规定 ,本着 审慎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针 对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投资, 制定 了相 关风险 控制制 度及 决策 流程,以 规范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已将经 董事 会 备案 的相 应风险 控制 制度及 决策 流程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若基 金管 理人 对相关 制度进 行修 订, 应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 应依据 届时 有效 的制度 文件及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是 否遵守 相关 制度 、决策 流程、 流动 性风 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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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 (8)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 基 金 管理 人投资 中期 票据进 行监 督。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应遵守 《关于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2) 基金管理人应将经 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 资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 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 协议的约定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 付的金额等执行指 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如果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 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 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 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 (9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督 。 (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认、 基 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 行 监督 和核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 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材料 上,则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有 权在 发 现 后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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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1 ( 三)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 改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及 债券托管 账户, 是否及 时、 准确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是否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 是否 按照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 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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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2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限期内纠正。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规定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和债 券托 管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账 日基金 资产没 有到 达 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 的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 二) 基金合 同生 效时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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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3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规 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到 的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托管 人为基 金开立 的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中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相关证 明文件 。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 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进行 资金支 付, 并使 用交通 银行企 业网 上银 行(简 称“交 通银 行网 银”)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 民币银 行账户 结算 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实施细 则》 、《 人民币利 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 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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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4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 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 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 通过后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及 银 行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并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及 资金的清 算。在 上述手 续办 理完 毕后, 由基金 托管 人向 人民银 行进行 报备 。 基 金管理人 负责申 请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易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国外 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 产投 资的有 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 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其中实 物证券 也可 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或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的 本基 金资产 不承 担保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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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5 管责任。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合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各 自 文件 保管 部 门 15 年以 上。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书面 通知( 以下 称“授 权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发送 指令的 人员名 单、 签字 样本、 预留印 鉴和 启用 日期, 注明相 应的 权限 ,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令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有 权 发 送 人 员 身 份 的 方 法。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 授权 通知 应加盖 公章。 基金 管理 人发出授 权通知 后,以 电话 形式 向基金 托管人 确认 ,授 权通知 自其上 面注 明的 启用日期 开始生 效,在 此后 三个 工作日 内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授权 通知的 正本 送交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通 知后, 将签 字和印 鉴与 预留样 本核 对无误 后, 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 二) 指令的 内容 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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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6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 额、 账户、 大额支付号 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 ,加盖预留印鉴。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发送人 应按 照其 授权权限 发送指 令。指 令由 “授 权通知 ”确定 的有 权发 送人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 传真的方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发送后 基金管 理人 及时 通过电 话与基 金托 管人 确认指令 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付款指令 并确保基金银 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的 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 金不足 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保 证 完成 划付 。如 基金管 理人要 求当 天某 一时点到 账, 必须至少提前2 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基金管 理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未能留 出 足 够的 执行时 间,致 使指 令未 能及时执 行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导致的 损失 。基 金管理 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令 时,应 确保基 金银 行账 户有足 够的资 金余 额, 对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金的 情况下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可不予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为 不执行 该指 令而 造成损 失的责 任。 基金 管理人应 将 银行间市场成交单 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授权 通知” 规定 的方 法确认指 令的有效 后, 方可 执行 指令 。 指令执 行完 毕后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仅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授 权文 件对指 令进行 表面 相符 性的形式 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 。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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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7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 有关基金的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 易未生效, 则不予 执行并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 令, 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 身原 因 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应 在发现 后及时 采取 措施 予以弥 补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对 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员 的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员或 改变 被授权 人员 的权限 ,必 须提前 至少 三个 工作日 ,使用 传真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加盖 公章 的被授 权人变 更通 知, 注明启用 日期, 同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管 人。被 授权 人变 更通知 自 其上 面注 明的 启用日期 起 开始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对授 权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自 启用日 期起 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 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 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 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代表 基金 与被选 择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租 用协 议。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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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8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 基金 交易 单元 号 、佣 金费 率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 法 定信 息披 露公告 中披露 相关 内容 。因相关 法律法 规或交 易规 则的 修改带 来的变 化以 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和 相关 交易规则 为准。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 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对超 头寸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管 人通 过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 如因 基金托 管人的 自身 原因 在清算 上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而造成 基金投 资清算 困难 和风 险的,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 金托管 人应给 予必 要的 配合,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通知 的事 项后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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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9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日进 行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前,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簿 上的 交易 记录完全 一致。 如果交 易记 录与 会计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造成基 金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不真 实,由 此导致 的损 失由 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承担 。 基金 管理人 每一 交易 日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在 当日 全部 交易结 束后, 将编 制的 基金资 金、证 券账 目传 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 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 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 基金托管人应按 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 账目核对。 ( 四) 申购、 赎回、 转 换 开放 式基金 的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 序及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的责 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 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对传 递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数据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负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况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前将申购净额 (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 户。如 申购净 额未 能如 期到账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由 责任 方承 担。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责任方追 偿基金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 基 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3 日 (包含赎回 产生的应付费用) 划至 基金管理人 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若赎回金额未能 如期划拨,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 五) 基金 收 益分 配 的清 算交 收安排 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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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 (1) 基金管理人决定 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分发 现金 红利的 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依 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 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 划款时间。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关于 证券投 资基金 执 行<企 业会计 准则> 估值 业务及 份额净 值 计价 有 关事项的 通知 》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 以 约定 方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 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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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1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3) 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全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或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全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或 估值全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中 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以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发现方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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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2 应及时 通知对 方, 以约 定的方 法、程 序和 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以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金 管理人 。 如 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对基 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 中估值 方法 的 第(1 ) -(6 )进行 处理时 , 若基 金 管理人 净值计 算 出错, 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没 有发现 ,且造 成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照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率 的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责 任 ;


(2)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


(3)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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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3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 行;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损 害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 三)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 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五)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六)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 半 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 公章后 , 以 传真方 式将 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表完成 当日, 以 约定 方 式将有关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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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4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反 馈给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 给基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双 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以 双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准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益 根据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数 量按 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分配 应该 符合 基金合 同中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具 体规 定如下: (1)当基金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2)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5) 本基金收益分配 采取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指将现金红 利按分 红权益 再投资 日经 过除 权后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基 准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行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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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5 再投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选择现 金方 式或 红利再 投资方 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 (6) 在符合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 基金收益每年 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收 益分配 最低 比 例为 10%。 基金收 益分 配 比例应 当以期 末可 供分 配利润为 基准计 算。期 末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期末 资产 负债 表中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7) 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 分红权 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在 至 少一 家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下 达收益 分配的 付款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按指 令将 收益分配 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的 指 定账 户 , 并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分 配。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须载 明基 金收 益的范 围、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 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公开披露 前的基 金信息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 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 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 命令 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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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6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 基 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及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六)款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公告 ,必须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和 《证 券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出具 基金托 管情 况报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 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率为年费率0.65%。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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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7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 费率0.2%。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 三)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35%,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四) 由于本基金为开 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 或市场发生变化时,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 此项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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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8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 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 、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 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 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 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 登 记机构 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 间 外,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 登记 机构 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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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9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 不少于15 年。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 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 (含 10%) 基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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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0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并公告: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 托 管人在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 5)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 时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 交手 续, 新基 金管理 人 或者 临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及 时接 收。 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基 金 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 务 所对 基金 财产 进行审 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 告, 同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 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 管理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失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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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1 原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并公告: 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 表 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召 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起 五 日内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5)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 业 务资 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 移交 手续 , 新 基 金 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 务 所对 基金 财产 进行审 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 告, 同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前 ,原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需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原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按 上述程 序职 责终止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需 在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新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 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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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2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 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并公告: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五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5)交接: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 基金管 理业 务的 移交手 续,新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 理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新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金托 管人应 当及时 接收 。 新 任基金 管理人 与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和净 值。 (6)审计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财产进 行审计 ,并 将审 计结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 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 一) 《 基金 法》第 二十 一条 、第三 十九 条禁止 的行 为。 ( 二)除 非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托 管协 议当事 人不 得用基 金财 产 从 事《 基金法 》第 七十四 条禁 止的投 资或 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身和 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四)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运 作过程 中任 何尚未 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的 方 式公 开披露 的信 息,不 得对 他人泄 露。 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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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3 ( 五)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资金 头寸不 足的 情况下 ,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令 。 ( 六)在 资金 头寸充 足且 为基 金托管 人执 行指令 留出 足够时 间的 情况下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的 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 执行 。 ( 七) 除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或《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动 用 或处 分基金 财产 。 ( 八)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为同 一 机构 , 不得 相互 出资或 者持 有股 份。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行政上 、财务 上互 相独 立,其 高级基 金管 理人 员 或 其他 从业人 员 不 得相互 兼职 。 ( 九) 《 基金 合同》 投资 限制 中禁止 投资 的行为 。 ( 十)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 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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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4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 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 进行 必要 的 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 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 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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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5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期限不少于15 年 。 十 七、 违约责 任 ( 一)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应 当 承担 违约责 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 基金 法》 规 定 或者 本托管 协议 约定, 给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分 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担 赔偿 责任;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造成 损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 ,对 损失 的赔 偿,仅 限于直 接损 失 ,一 方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后 有 权 根 据 另 一 方 过 错 程 度 向 另 一 方 追 偿 。 但 是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当 事人可 以免 责: (1) 基金管 理人 和/ 或 基金托 管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或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或规章、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托管人对存 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 证券公 司、期 货公 司等 其他机 构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基金 资产( 包括 但不 限于期货 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 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机构欺诈、 故 意、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 (4)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协 议当 事人 无法全 部履行 或无 法部 分履行本 协议的 任何不 可抗 力事 件,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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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6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交 易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中国人 民银 行结 算系统 故障 、 计算 机系 统故障、 网络故 障、通 讯故 障、 电力故 障、计 算机 病毒 攻击及 其他非 基金 托管 人故意造 成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 于本 协议一 方当 事人( “违 约方”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资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造成损 失, 而另 一方当 事人( “守 约方 ”)赔 偿了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基 金资 产 或 基金投资 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托 管协 议当事 人违 反托 管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 ( 四)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大 限度 地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本 协 议。 ( 五) 本协议 所指 损失均 为直 接损失 。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 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上 海,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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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7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提交 的基 金托管 协议 草 案 ,应 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字 ,协议 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 意见修 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的 文本为 正式 文本。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成立之 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生 效。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 三) 基金托 管协 议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约 束力。 ( 四) 基金托 管协 议一式 6 份, 除上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各 1 份 外,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持 有 2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二 十、 其他事 项





本 协 议未 尽事 宜,当 事人 依据基 金合 同、有 关法 律法规 等规 定协商 办理。 二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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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8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东吴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