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东吴鼎元A(000958)

东吴鼎元: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重要 提示 】 ........................................................................................................................... 1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2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7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8 九、基 金的 投资 ..................................................................................................................... 38 十、基 金财 产 ......................................................................................................................... 44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5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50 十三、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52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4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5 十六、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60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3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5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4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97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9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0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01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根据 【2014】年【4】月【3】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关 于同 意东 吴鼎元 双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批 复》 (证 监基 金字 【2014】 【367 】号 )的 注册 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东 吴鼎 元双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招 募说 明书》 ” 或“本 《招 募说明 书》 ” )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 者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 基 金运 作风 险等 等 。 此 外, 本基 金以 1 元初始 面值 进行 募集 , 在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存在 单位 份额 净值 跌破 1 元初 始面 值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市 中 小企业 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债 券。 相对 而言,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存 在较 高的 流动性 风险 和 信用风 险。 尽管 本基 金将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比例控 制在 一定 的范 围内 , 但仍 然提 请投 资者关 注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存在的 上述 风险 及其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 基金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 在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 请 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 招募 说 明书 》 及 《 基 金合同 》 。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基 金投 资者 有可 能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也有 可能 损失本 金 。 投资者 投资于 本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对认 购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 《 招 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其他有 关规 定及《 东吴鼎 元双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本 基金合 同” 或“ 基金 合同 ”)编 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 述了 东吴鼎 元双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风 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 资者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 《 招募 说明 书》 所 载明 资料 募集。 本 《 招募说 明书 》 由 本基 金管 理人解 释。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对未 在本 《 招募说 明书 》 中 载明 的信 息 , 或对 本 《招 募说明 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投 资者 取得 依基金 合同 所发售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 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东 吴 鼎元双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东 吴鼎 元双债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东吴 鼎元双 债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东 吴 鼎元双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东吴 鼎元 双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十 四 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 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2 、 销 售机 构: 指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 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则》 :指 《东 吴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1 、不 可抗 力: 指 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 深路 279 号(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 金 字【2004 】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钱巍 电话: (021 )50509888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免 长途 话费 ) 、021-50509666 公 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1. 股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00 70% 上海兰 生( 集团 )有 限公 司 3000 30% 合计 10,000 100% 2. 简要情 况介 绍: 公司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 总经理 负责 制 , 公司 总经 理下设 投资 决策 、 风 险管 理、 产品 开 发、 专 户投 资四 个专 门委 员会; 公司 设有 固定 收益 部、 绝 对收 益部 、 权 益投 资部、 专户 业务 事业部 、 研究 策划 部、 集 中交易 室、 营 销管 理部、 上海营 销中 心、 北 京营 销 中心、 广 州营 销 中心、 苏州 分公 司、 产 品 策略部 、 基 金事 务部 、 信 息技术 部、 财务 管理 部、 综合管 理部 、 合 规风控 部 共 17 个部 门。 二、主要人员情况 范力先 生, 董 事长, 硕士 , 高级 经济师 , 中共 党员 。 历任苏 州团 市委 常委、 办公室 主 任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兼事业 部部 长, 苏州 证券 公司投 资部 副经 理、 办公 室主任 、 人 事部 总经 理; 东吴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总裁 助理 、 董 事会 秘书、 经纪 分公 司总 经理 、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 副总 裁;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常务副 总裁 、 副 董事 长。 现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总裁 。 陈辉峰 先生 , 副董 事长 , 大 学学历 , 高级 国际 商务 师, 中共党 员 。 历 任上 海轻 工 国际 (集 团) 有限 公司 五金分 公 司 总经理 、 上海 轻工国 际发 展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上 海兰生 股份 有 限 公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上 海兰 生 ( 集团) 有 限公司 营运 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任 上海 东浩 兰生国 际服 务贸 易( 集团 )有限 公司 投资 发展 部总 经理。 王炯先 生, 董事, 硕士 研究 生、 经 济师, 中共 党员。 历 任苏州 市统 计局 综合 平衡 处科员 , 东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 机 构客 户部 总经理 、 总 裁助理 ,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冯恂女 士, 董 事, 博 士研 究生, 经济师 , 中共 党员 。 历任东 吴证 券研 究所 研 究员, 国 联 证券研 究所 所长 、总 裁助 理兼经 管总 部总 经理 、副 总 裁, 东吴 证券 总规 划师 兼研究 所所 长 , 现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规 划师 兼资 产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冯玉泉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研究生 , 经 济师 , 中 共党 员。 历 任东 吴证 券苏 州石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 东 吴证 券客户 资产 存管中 心总 经理 、 风 险管 理总部 总经 理 、 合规 副总 监兼风 险合 规 总 部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兼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全卓伟 女士 , 董 事, 硕士 研究生 , 历 任上 海市 国有 资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综合 处、 规 划发 展处副 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企 业改 革处 副处 长。 现任上 海东 浩兰 生国 际服 务贸易 (集 团 ) 有限公 司资 本运 营部 副总 经理、 上海 东浩 资产 经 营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贝政新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 学, 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历 任苏州 大学 商学 院财 经学 院讲师 、 副教授 。现 任苏 州大 学商 学院财 经学 院教 授。 袁勇志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历任 苏州大 学管 理学 院教 师、 苏州大 学人 文社科 处处 长、 苏州 大学 党委研 究生 工作 部部 长, 现任苏 州大 学出 版社 副总 编。 陈如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专学 历, 中共 党员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新疆 人民 银行巴 州中 心支行 科员 , 新 疆农 业银 行巴州 及自 治区 分行 科长 、 处长, 交通 银行 上海 分行 处长、 副行 长, 交通银 行广 州分 行行 长, 交通银 行香 港分 行总 经理 等职。 2 、监 事会 成 员 顾锡康 先生, 监事 会主 席 , 硕士 学位, 高级工 程师 、 经济师 , 中 共党员 。 历 任苏州 电子 计算机 厂工 程师 、 室 主任 , 苏州 人民 银行 科技 科硬 件组组 长, 苏州 证券 电脑 中心经 理、 技术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总监 , 东 吴证 券技术 总监 兼信息 技术 总部 总经 理,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合 规总监 、 监事 会 主席。 王菁女 士, 监事 , 本 科学 士学位 , 会 计师 , 中 共党 员。 历 任东 吴证 券经 纪分 公司财 务经 理、东 吴证 券财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副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经理 。 沈清韵 , 员 工监 事, 本科 , 学士 学位 , 中 共党 员。 历任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高级 审计员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 理,现 任 合 规风 控部 总经 理 。 3 、高 管人 员 范力先 生, 董 事长, 硕士 , 高级 经济师 , 中共 党员 。 历任苏 州团 市委 常委、 办公室 主 任 兼事业 部部 长, 苏州 证券 公司投 资部 副经 理、 办公 室主任 、 人 事部 总经 理; 东吴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总裁 助理 、 董 事会 秘书、 经纪 分公 司总 经理 、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 副总 裁;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常务副 总裁 、 副 董事 长。 现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总裁 。 王炯先 生, 总经 理, 硕士 研究生 、 经 济师 , 中 共党 员。 历 任苏 州市 统计 局综 合平衡 处科 员, 东 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机构 客户 部总 经理 、 总裁 助 理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徐军女 士, 督察 长, 大 学 , 会计 师、 审 计师, 中共 党员。 历任 苏州 市审 计局 财政、 金融 审计处 科员 、 副 处长 , 东 吴证券 财务 部总 经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 负责人 、 公 司总 裁助理 等职 务, 现任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4. 基金 经理 杨庆定 , 博士 , 上 海交 通 大学管 理学 专业 毕业 。 历 任大公 国际 资信 评估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研 究员 与结 构融 资部总 经理 、 上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高级 经理 、 太 平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投 资经 理;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期 间任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助理;2013 年 4 月再 次加 入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担 任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其 中 自 2013 年 6 月 25 日起 担任东 吴鼎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4 年 5 月 9 日起 担任 东吴 中证 可转 换债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4 年 6 月 28 日起 担任东 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5 年 8 月 19 日 起担 任东吴 配置 优化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王炯


公司 总经 理; 杨庆定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陈宪





研 究策 划部 总经 理; 戴斌





权 益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王立立


权 益投 资部 副总 经理兼 研究 策划 部副 总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由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人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 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按照招 募说 明书列明 的投 资目标 、理 念、策 略 及限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 、基金 管理人 严格 遵守《 证券法》 、 《基 金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以下 《基金 法》及 有关 法规禁 止的行 为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承销 证券 ; (6)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7)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8)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9) 向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10)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1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12)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限 制 另 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3 、基金 管理人 将加强 人员 管理,强 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对倒 、对仓等 手段 操纵市 场价 格,扰 乱 市场秩 序;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中 故 意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理念 (1) 风险 管理 是业 务发 展 的保障 ; (2) 最高 管理 层负 最终 责 任; (3)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 制 的组织 结构 是前 提; (4) 制度 建设 是基 础; (5) 制度 执行 监督 是保 障 ; 2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必须覆 盖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督 察长 和 合规风 控部 ,各风 险控 制机构 和 人员具 有并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监察 和 稽 核 ; (4)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内部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必 须权责分 明、 相互制 约, 同时强 化 合规风 控部 对各 部门 的监 察稽核 职能 ; (5)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 金投资业 务和 公司自 有资 金投资业 务应 在空间 上和 制度上 适 当隔离 , 投资 决策和 交易 清算应 严格 分离 。 对 因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对 其相 应 行为制 定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和过失 处罚 措施 。 (6)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制 度的 制定应 具有 前瞻性, 并且 随着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 经 营管理 等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而及 时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 完善 。 (7)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合 规风 控部 负责监 察公 司的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风险管 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言 ,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风 险管理 负完 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2)风 险管理 委员会 :作 为总裁领 导下 的专门 委员 会之一,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负责协 助 经营管 理层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保证 公司 内控 制度适 应业 务发 展的 需要 , 制定 公司 的业 务风险 管理 政策 , 主 持重 大业务 的可 行性 论证 , 协 助经营 管理 层处 理其 他有 关内部 控制 方面 的重大 事项 。 (3)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按季 向风 险控制 委员 会提交 独 立的风 险管 理报 告和 风险 管理建 议。 (4) 合规 风控 部 : 合规 风 控部 负 责公 司内 控机 制与 制度的 建立 、监 察、 评估 和建议 。 (5)业 务部门 :风险 管理 是每一个 业务 部门最 首要 的责 任。 部门 经理对 本部 门的风 险 负全部 责任 , 负责履 行公 司的风 险管 理程 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 护,用 于识 别、 监控 和降 低风险 。 4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建 立内控 结构, 完善 内控制度 :公 司建立 、健 全了内控 结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 有明确 的分 工 , 确保 各项 业务活 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 管人员 的支 持, 同时 置备 操作手 册, 并定 期更 新。 (2)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 制衡的内 控机 制:建 立、 健全了各 项制 度,做 到基 金经理 分 开, 投 资决 策分 开, 基金 交易集 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 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防 范风 险。 (3)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 制:建立 、健 全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个 员工都 明确 自己的 任 务、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 报,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的 委员 会,使 用 适合的 程序 , 确认和 评估 与公司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公司建 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告 程序 , 对 风险隐 患进 行层 层汇 报, 使各个 层次 的人 员及 时掌 握风险 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作 出 决 策 。 (5) 建立 有效的 内部 监控 系统; 建立 了足 够、 有效 的内部 监控 系统 , 如 电脑 预警系 统、 投资监 控系 统, 能对 可能 出现的 各种 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时 的监 控。 (6)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 理手段: 采取 数量化 、技 术化的风 险控 制手段 ,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模型 ,用 以提 示指数 趋势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效 的措 施 , 对风险 进行 分散 、控 制和 规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 (7)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制 定了完整 的培 训计划 ,为 所有员工 提供 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使员工 明确 其职 责所 在, 控制风 险。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汤 嵩彦 电


话:95559 交通银 行始建于 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的发 钞行之 一。 1987 年 重新 组建后 的交行 正式对外 营业 ,成为 中国 第一家全 国性 的国有 股份 制商业银 行, 总部设 在上 海。2005 年 6 月交通 银行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2007 年 5 月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 。根 据 2015 年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 发布的 全球 千家 大银 行报 告,交 通银 行 一级资 本位 列 第 17 位, 较 上年 上 升 2 位 ;根 据 2015 年 美国 《财 富》 杂志 发 布的世 界 500 强公司 排行 榜, 交通 银行 营业收 入位 列 第190 位, 较上年 上 升 27 位。 截至报 告期 末 , 交通 银行 资产总 额为 人民 币 71,553.62 亿 元。 报告 期内 , 交 通 银行实 现 净利润(归 属于 母公 司股 东)人民 币665.28 亿元 。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下文 简称 “托 管中心 ” ) 。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年基 金 、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备基 金从 业资格 , 以及 经济师 、 会 计师 、 工 程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技 术 职 称, 员工 的学 历层次 较高 ,专 业分 布合 理,职 业技 能优 良, 职业 道德素 质过 硬 , 是一支 诚实 勤 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 今 任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行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行 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 本行 副董 事长 、 执行董 事、 行 长。 牛 先生1983 年毕 业于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系 , 获 学士学 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滨 工业 大 学管理 学院 技术 经济 专业 ,获硕 士学 位,1999 年 享 受国务 院颁 发的 政府 特殊 津贴。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 生2013 年11 月 起任 本 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 起任 本行 行 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9 月 任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执 行 董事、 总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本 行执 行董事 、副 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本 行副 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 本行董 事、 行长 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6 月任 本行 行长 助 理;1994 年至2001 年历 任 本行乌 鲁木 齐分 行副 行长 、 行 长, 南宁 分行行 长, 广州 分行 行长 。彭先 生 1986 年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研究 生部 获经 济学 硕士学 位。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袁女 士2015 年8 月 起任 本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8 月, 历 任本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本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中心 副总 裁;1999 年12 月至 2007 年12 月 , 历 任本 行 乌鲁木 齐分 行财 务会 计部 副科长 、 科长 、 处长 助理 、 副 处长 , 会计 结算部 高级 经理 。袁 女士 1992 年 毕业 于中 国石 油大 学计算 机科 学系 ,获 得学 士学位 ,2005 年于新 疆财 经学 院获 硕士 学位。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146 只。 此 外, 交通 银行还托 管了基 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计划 、 证券公 司客 户资产 管理 计划 、 银 行理 财产品 、 信托 计 划、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 资金、全国社保基 金、养 老保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 金基金、QFII 证券投 资资 产、RQFII 证 券投资 资产 、QDII 证券 投 资资产 和 QDLP 资金 等产 品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 行业 规章及 行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 加强 内部 管理 , 保 证 托管中 心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通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监控 , 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管控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1 、合法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制定的各 项制 度符合 国家 法律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 、全面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建立各二 级部 自我监 控和 风险合规 部风 险管控 的内 部控制 机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制, 覆 盖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 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行 、 监督 、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建 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机 制。 3 、独立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独立负责 受托 基金资 产的 保管,保 证基 金资产 与交 通银行 的 自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受 托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4 、制衡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贯彻适当 授权 、 相互 制约 的原则, 从组 织结构 的设 置上确 保 各二级 部和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 并通 过有 效 的相互 制衡 措施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 5 、有效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在岗位、 业务 二级部 和风 险合规部 三级 内控管 理模 式的基 础 上,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内部 控制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通 过行 之有 效的控 制流 程 、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6 、效益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内部控制 与基 金托管 规模 、业务范 围和 业务运 作环 节的风 险 控制要 求相 适应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目标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托管 中心 制 定了 一整套 严密 、 高 效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保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的 规范、 安全、 高效 , 包括 《 交通 银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管理 暂行 办法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业 务风险 管理 暂 行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信 息披露 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保 密工作 制度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守 则》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 制度 》 等 , 并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基 金业 务的 发展 不断 加以完 善 。 做 到 业务分 工合 理, 技 术 系统 完整独 立, 业务 管理 制度 化, 核 心作 业区 实行 封闭 管理, 有关 信息 披露由 专人 负责 。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 托管 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 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 措施 实现全流 程、 全 链条 的风 险控 制管 理, 聘 请国 际著 名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进行 国际 标准 的内部 控制 评审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根 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 提和支 付、 基金的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 与 赎回 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行 为,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予以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进行调 整。 交通 银行 有权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交 通银 行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及 时纠正 的 , 交 通 银行须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须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四、其 他事 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 责基 金托管 业务 的 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联系人 :钱巍 直销电 话: (021 )50509880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免 长途 话费 )、 (021 )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2 、代 销机 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增 加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和基 金合同 等的 规定,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告 义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279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源深 路279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联系人 :钱巍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免 长途 话费 ) 、021 -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北京 市君 泽君 律师 事务所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9 号金 融街 中心 南 楼 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心 南楼 6 层 负责人 :王冰 电话:010-66523388 传真:010-66523399 经办律 师: 余红 征、 林袁 袁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 江苏 天衡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正 洪 街 18 号 东宇 大厦 8 楼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正 洪 街 18 号 东宇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瑞玉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谈 建忠 魏娜 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16883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 经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证 监许 可 【2014 】 367 号 文备 案。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 期间 1. 基 金的 类别 :债券 型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 申 购费 用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在投资 者 认 购、申 购基 金时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的, 称为 A 类 基金份 额; 不收 取认 购、 申购费 用, 而 是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 C 类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C 类基金 份额 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 金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四、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公开 发售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发 行时 间以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为 准 , 请 投资 者就 发行和 认购 事宜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人 、 机构 投资 人和 合格 境外机 构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投资人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 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八、募集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 代销 机构 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基金 管理人 、 代 销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的认 购。 基金管 理人 、 代销机 构办 理基金 发售 业务 的地 区、 网点的 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请参 见 本基金 发售 公告 以及 当地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其 他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九、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 认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以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和各销 售机构的规 定 为准。 2 、认购 程序: 投资者 在首 次认购本 基金 时,需 按销 售机构的 规定 ,提出 开立 东吴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和 销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 申请 。 一个投 资者 只能 开立 和使 用一个 基金 账 户,已 经开 立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可 免予 申请 。 3 、认购 原则: 认购以 金额 申请。投 资者 认购基 金份 额时,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 额交付 认购 款项 。投 资者 可以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每次 认购 金额 不得 低于 1000 元 ,累 计 认购金 额不 设上 限。 认购 申请受 理完 成后 ,投 资者 不得撤 销。 4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T 日 规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 常情况 下投 资者 可在 T+2 日通过 本 公司客 户服 务电 话或 到其 办理业 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确认情 况, 打印 确认 单。 投资者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 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手 续由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约定 , 请 投资者 参阅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十 、 认购费用 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 在 认购时 收取 认购 费用 ,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1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以认购 金额 为基 数采 用比 例费率 计算 认购 费用 具体费 率如 下: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认购金额 ( 含认 购费 ) 认购费率 100 万以 下 0.6% [100 万,300 万) 0.4% [300 万,500 万) 0.2% 500 万以 上(含 500 万) 1000 元/ 笔 2 、本基 金认购 费由认 购人 承担,基 金认 购费用 不列 入基金财 产, 可用于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 的处 理方式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其 中利息 转 份额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 算 1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发 售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2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误 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3 、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数=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资 金利 息)/基 金份 额 面值 例一: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假 设 这 1000 元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为 0.46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数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 (1+0.6%)=994.04 元 认购费 用=1000 –994.04=5.96 元 认购份 数= (994.04 +0.46)/1.00=994.5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 元认 购 本基金 , 则加 上募 集期 间利 息后一 共可 以得 到994.50 份基 金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份额。 4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份 数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份 数= ( 认购 金额 +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十三、基金认购金额 的限 制 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 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 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 每 次追 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各销售 机构 对本 基金 最低 认购金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投 资人 在募 集期内 多次 认购的 , 按单 笔 认购金 额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 认 购申请 一经 销售机 构受 理 , 则不 可撤 销。 基金 募集 期 间不设 置投 资人 单个 账户 最高认 购金 额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 整认 购金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四、募集期间的资 金与 费用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 资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不得 动用 。 基 金募集 期间 的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 不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 款利 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 十个 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 从其规 定。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 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申 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即 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 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申 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申请生 效。 投资 人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与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的 确认 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 制 1 、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000 份基 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 购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在 申 购时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具体 申购 费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M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 100 万 ≤M<300 万 0.5% 300 万 ≤M<500 万 0.25% M ≥500 万 1000 元/ 笔 2 、赎 回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赎回费 ,赎 回费 由赎 回人 承担,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C 类 基金 份额 持续 持 有期不 少 于 30 日的 不收 取 赎回费 ,但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 资者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不 收取销 售服 务费的 ,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 资人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 的投 资 人收取 不低 于 0.75% 的赎 回费 ,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期 少 于 3 个 月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 续持有 期长 于 3 个 月但 少 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 低于 0.5% 的 赎回 费, 并 将 不低于 赎回 费 总额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6 个 月的投 资人 ,应 当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未 计入基 金财 产的 赎回 费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1)A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随 基 金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 递减 ,费率 如下 : A 类基 金 份额赎 回费 率 持有时 间T 赎回费 率 T<7 日 1.50%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1 年 0.50%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2)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 率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持有 C 类 基金份 额期 限少 于 30 日 的该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收取赎 回 费,对 于持 有期 限不 少 于 30 日 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不 收取赎 回费 。具 体的 赎回 费率见 下表 :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T ) 费率 T <30 天 0.50% T ≥ 30 天 0 3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最 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 赎 回费用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申购 份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 、 赎 回费率 、 赎回 金额具 体的 计算方 法和 收 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范 围 内 调 整费 率 或 收 费 方式 , 并 最 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 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 (1)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具体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数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或收 益归 入基金 资 产。 例二: 假 定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100 元, 某 投 资者申 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金额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为 3,500 ,000.00 元, 其 对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25%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 数 为 : 净申购 金额=3,500 ,000.00/ (1+0.25% )=3,491,271.82 申购费 用=3,500 ,000.00-3,491,271.82=8728.18 申购份 数=3,491,271.82/1.1000=3173883.47 份 (2)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份 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数= 申 购金 额/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三: 某投 资人 投 资 2,000,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的 C 类基金 份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6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 购份 数为: 申购份 数=2,000,000.00/1.060=1,886,792.45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2,000,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的 C 类基 金份 数 ,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60 元 ,则 其可得 到 1,886,792.45 份 C 类 基金 份 数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1)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的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例 四: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00 份 A 类基 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为 九 个月 ,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148 元,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50% , 则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148=1,148,000.00 元 赎回费 用=1,148,000.00 ×0.5%=5,74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148,000.00-5,740.00=1,142,260.00 元 (2)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例五: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为 15 天, 假设赎 回 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50% , 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00 ×0.50%=6,25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00 -1,250.00 =1,243,750.00 元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 金 1,00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时 间 为 15 天, 假 设赎 回当 日 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243,750.00 元。 3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上述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 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 册登 记 1 、基 金投 资人 当日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以 内可 以撤 销。 2 、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 T +2 日 起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益时。 5 、基金 资 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 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赎 回金 额 。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 并 公 布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4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 停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 2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调 整刊登 公告 的频 率。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的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在 合理 控制 风险 、 保持 适当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通 过主 动式 管理 及量 化分析 追求 稳健的 投资 收益,力 争取 得 超越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债券类资产( 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 、金 融债 、企 业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公司 债、次 级债 、地 方政 府债 券、中 期票 据 、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短期 融资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等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固 定收 益投资 侧重 双债,双 债是 指信用 债和 可转债( 含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其 中 信用债 包括 企业 债、 公 司 债、 非 政策性 金融 债、 地 方政府 债、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资 券 、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等非 国家 信用 的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投资于债券类资产 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投资于 信 用债和 可转 债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投资 于权 益类 资产( 包括中 小板 、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在 控制风 险和 保持 资产 流动 性的前 提下 ,通 过对 债券 组合久 期 、 期限结 构、 债券 品种 的主 动式管 理, 力争 提供 稳健 的投资 收益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自 上而 下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动态 的整体 资产 配置 和类 属资 产配置 。 在 认真研 判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和金 融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基础上 , 根据 整体 资产 配置 策略动 态调 整 大类金 融资 产的 比例 ; 在 充分分 析债 券市 场环 境及 市场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根 据 类属 资产 配置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策略对 投资 组合 类属 资产 进行最 优化 配置 和调 整。 2 、利 率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国 债 、 央行 票据 等利率 品种 的投 资, 是在 对国内 、 国外 经济趋 势进 行分析 和 预 测 基 础 上 , 运用 数 量 方 法对 利 率 期 限 结构 变 化 趋 势和 债 券 市 场 供求 关 系 变 化进 行 分 析 和预 测, 深入 分析 利率品 种的 收益和 风险 , 并据此 调整 债券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 在 确定组 合平 均 久 期后 , 本 基金 对债券 的期 限结构 进行 分析 , 运 用统 计和数 量分 析技 术, 选择 合适的 期限 结 构 的配置 策略 ,在 合理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综合 考虑 组合的 流动 性, 决定 投资 品种。 3 、信 用品 种投 资策 略与 信 用风险 管理 本基金 对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中 期票 据和 短 期融资 券等 信用 品种 采取 自上而 下和 自下而 上相 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自上 而下 投资 策略 指本 基金在 组合 久期 配置 策略 与期限 结构 配 置策略 基础 上 , 运用 数量 化分析 方法 对信 用产 品的 信用风 险溢 价 、 流动 性风 险溢价 、 税收 溢 价等因 素进 行分 析, 对利 差走势 及其 收益 和风 险进 行判断 。 自 下而 上投 资策 略指本 基金 运用 行业研 究方 法和 公司 财务 分析方 法对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风险 进行 分析 和度 量 , 选 择风险 与收 益 相匹配 的更 优品 种进 行配 置。具 体而 言: (1) 根据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各行业 的发 展状 况, 确定 各行业 的优 先配 置顺 序; (2)研 究债 券 发行人 的产 业发展趋 势、 行业政 策、 公司背景 、盈 利状况 、竞 争地位 、 治理结 构、 特殊 事件 风险 等基本 面信 息, 分析 企业 的长期 运作 风险 ; (3)运 用信用 评价系 统对 债券发行 人的 资产流 动性 、盈利能 力、 偿债能 力、 现金流 水 平等方 面进 行综 合评 价, 度量发 行人 财务 风险 ; (4) 利用 历史 数据 、市 场 价格以 及资 产质 量等 信息 ,确定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等 级; (5)综 合发行 人各方 面分 析结果, 确定 信用利 差的 合理水平 ,利 用市场 的相 对失衡 , 选择溢 价偏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4 、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着 重对 可转 债对 应的基 础股 票进 行分 析与 研究 , 对 那些 有着 较好 盈 利 能力或 成 长前景 的上 市公 司的 转债 进行重 点选 择, 并在 对应 可转债 估值 合理 的前 提下 集中投 资, 以分 享正股 上涨 带来 的收 益。 同时, 本基 金还 将密 切跟 踪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 从财务 压力 、 融 资安排 、 未 来的 投资 计划 等方面 推测 、 并 通过 实地 调研等 方式 确认 上市 公司 对转股 价的 修正 和转股 意愿 。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 于该 券种的发行主体资质 相对 较弱,且存在信息透 明度 较低等问 题, 因而 面临 更大的 信用 风险 , 属 于高 风险高 收益 品种 , 未 来有 可能出 现债 券到期 后企 业 不 能按时 清偿 债务 的情 况, 从而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本基金 将从 发行 主体 所处 行业的 稳定 性、 未来 成长 性, 以 及企 业经 营、 现金 流状况 、 抵 质押及 担保 增信 措施 等方 面优选 信用 资质 相对 较强 的高收 益债 进行 投资 。 严格 执行分 散化 投 资策略 , 分 散行 业、 发 行人 和区域 集中 度, 以避 免行 业 或区域 性事 件对 组合 造成 的集体 冲击 。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定价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包括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 的构成 及质 量、 提 前偿 还率 、 违 约率 等。 本 基金 将深 入分 析上 述基本 面因 素, 并辅 助采 用数量 化定 价模 型,评 估其 内在 价值 。 7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本基 金秉 承价 值型 的投资 理念 , 在个 股精 选的 过程中 将以 寻找 价值 被低 估的股 票 为基本 原则 ,在 分享 股价 合理回 归的 收益 的同 时力 求达到 投资 组合 较高 的安 全边际 。 本基金管理人还将采 用定 性和定量的双重标准 对个 股的基本面和投资价 值进 行细致分 析,目 标是 筛选 出被 市场 低估、 安全 边际 较高 的个 股。 1 )定 量指 标 本基金 为实 行价 值投 资策 略的基 金, 因此 在定 量指 标的设 置上 将重 点倾 向于 价值指 标, 包括 净资产 收益 率 、 销 售毛 利 率、 资产 负债 率等 有关 财 务指标 以 及 PE,PB,PCF 等有关估 值指 标, 成长性 指标 和盈 利性 指标 为辅助 考察 指标 ,在 考察 过程中 所占 比重 一般 低于 价值指 标。 2 )定 性指 标 价值投资策略具有安 全边 际较高的 特 点 , 除 因为 其在 定 量 指 标 上 选 择 价格 低估 的 股 票 外, 还 因为 其在 定性 指标 上一般 选择 基本 面良 好股 票进行 持有 , 从 而有 效回 避了上 市公 司自 身经营 出现 问题 而导 致的 投资风 险。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投 资于 信用债 和可转 债 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投 资于 权益类 资产(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4)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债 项评级 为 AA 以上( 含 AA) 的信用 债( 短融 不受 此限 制,本 基 金投资 于短 融评 级 为 A-1 及以上 ) 。 基金 持有 信用 债 期间, 如果 其债 项评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6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7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 到期 后不 可展 期; ; (18)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 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将基 金财 产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 银行 定 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1.5% 三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指同期 中国 人民 银行 网站 上发布 的三 年期 “ 金融 机构 人民币 存 款基准 利率” 。 以上 业绩基 准符合 本基金 的产品 定位 ,且易 于投资 者理解 和接 收,适 合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 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本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而无 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混合 型基 金、 股票 型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十 、基 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者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益 , 归入 基金财 产 ,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的估 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发 行上市 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发行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 全 价减 去 债 券 收 盘价 或 估 值 全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 相 应 品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有 价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中小 企业私 募债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 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并 按规定 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A 类 基金 份额 或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 误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 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4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场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但 由于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 份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十 三、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6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5% , 销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下 :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上述“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费率 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章节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 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 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一)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二) 发生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三)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证监 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十 六、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波 动会 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利率直 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 其收 益水 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 营好坏 受多 种因素影 响, 如管理 能力 、财务 状 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5)债 券市场 流动性 风险 。由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深 度和宽度 相对 较低, 交易 相对较 不 活跃, 可能 增大 银行 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的风 险。 (6)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 利润将主 要通 过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现 金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7)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 风险反映 了利 率下降 对固 定收益证 券利 息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 即利 率风 险) 互 为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益 率。 (8)信 用风险 。基金 所投 资债券的 发行 人如出 现违 约、无法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将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2 、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 资的投资 策略 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 和投 资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 资决策执 行中 ,由于 投资 指令不明 晰、 交易操 作失 误等人 为 因素而 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 、职业 道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工不 遵守 职业操 守, 发生违法 、违 规行为 而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4 、流 动性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投资 管理风 险: (1 )本 基金为债券 型 基金, 其预 期收益和 风险 均高于 货币 型基金 、 而低于 混合 型基 金、 股票 型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的 较 低 风险 的基 金类 型; (2 ) 选 股方 法 的风 险; (3) 基金 经理 主观判 断错 误的 风险 ; (4 )其他 风险 。 7 、其 他风 险 (1)随 着符合 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新 投资 工具的 出现 和发展, 如果 投资于 这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2)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4)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从 而 带来 风 险;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声明 1 、投 资人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基金代 销 机构代 理销 售,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代 销机 构都 不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内 在指 定 媒体公 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它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 深路 279 号(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 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内 合资 ) 注册资 本:1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1-50509888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 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 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审 计、 法律 等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的 除外 ;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 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 一) 、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 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二)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配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 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方式 召开 , 会 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 的,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 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 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3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本 基金 亦可 采 用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方 式与 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序 进行 , 或者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 五)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 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 本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事 由、 召开条件 、议 事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 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但 由于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0.6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5% , 销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下 :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方 向 (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在 合理 控制 风险 、 保持 适当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通 过主 动式 管理 及量 化分析 追求 稳健的 投资 收益,力 争取 得 超越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收益。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债券类资产( 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 、金 融债 、企 业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公司 债、次 级债 、地 方政 府债 券、中 期票 据 、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短期 融资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等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固 定收 益投资 侧重 双债,双 债是 指信用 债和 可转债( 含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其 中 信用债 包括 企业 债、 公 司 债、 非 政策性 金融 债、 地 方政府 债、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资 券、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等非 国家 信用 的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投资于债券类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投资于 信 用债和 可转 债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投资 于权 益类 资产( 包括中 小板 、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三)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投 资于 信用债 和可转 债 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投 资于 权益类 资产(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4)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债 项评级 为 AA 以上( 含 AA) 的信用 债( 短融 不受 此限 制,本 基 金投资 于短 融评 级 为 A-1 及以上 ) 。 基金 持有 信用 债 期间 ,如 果其 债项 评级 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 部卖 出; (16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17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到期 后不 可展 期; ; (18)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将基 金财 产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七、基 金合 同变 更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 算 方式 (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自 决议 生效 后两日 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它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 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上海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 深路 279 号(20013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132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 依法须 经批 准的项 目, 经相 关部 门批 准后方 可开 展 经 营活 动) 。 注册资 本:1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内 合资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邮政 编码 :200336 )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备案设立机关及备案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备 案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 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备 案的 其他 业务 ; 经营 结汇 、 售 汇业务 。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注册资 本:742.62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债券类资产( 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 、金 融债 、企 业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公司 债、次 级债 、地 方政 府债 券、中 期票 据 、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短期 融资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等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固定 收益 投资 侧重 双债 , 双 债是 指信用 债和 可转债 ( 含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 , 其中 信用 债 包括企 业债 、 公 司债 、 非 政策性 金融 债、 地方 政府 债、 中 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等 非国 家信 用的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2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 类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信 用债和 可转债 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权 益类资 产( 包 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5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8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9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910.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2.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4.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5.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债项 评级为 AA 以上( 含 AA) 的 信用债 (短 融不 受此 限制 ,本基 金 投资于 短融 评级 为 A-1 及 以上) 。基 金持 有信 用债 期 间,如 果其 债 项评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6.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7.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到 期后 不可 展期 ; ; 18.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修 改 或 取 消 上述 限 制 规 定时 , 本 基 金 不受 上 述 投 资组 合 限 制 并 相应 修 改 其 投资 组 合 限 制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 )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 对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 金财 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 活动。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 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进行 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应定 期和 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 日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日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 时, 有责任 控制 交易对手 的资 信风险 ,由 于交易 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负 责向 相关 责任人 追偿 。 (5 )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 对基 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 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 账目 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 急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 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 券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首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备案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 股票,基金管 理人还应提 供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 备案的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 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资 额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首 次执 行投资指令之 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资料 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间 进行审核。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 料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 认可的 方 式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4.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 求的有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基金 拟认购的数 量、价 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 限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 金划 付时 间等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整,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 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信息书 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进行审 核 , 基 金 托 管人 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基金投资 出现风险的,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 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 或防 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 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出 具的风险评估 报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 令。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任何 责任,并 有权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如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应 及时上报中 国证监会 请求解决。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 法 规、 监 管部 门的 规定 , 本 着审慎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 针对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 制 定了相 关风 险控 制制 度及 决策流 程, 以规 范对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 风险 控制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签 订 《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风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 基金管 理人 已将 经董 事会 备案的 相应 风险 控制 制度 及决策 流程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若 基 金管理 人对 相关 制度 进行 修订, 应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依 据届时 有效 的制 度文件 及基 金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投 资中 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决策 流程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度 和投 资比 例、 投资 限制进 行 监 督 。 如今后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8)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投资中 期票 据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投资中 期票据 应遵 守《关于 证券 投资基 金投 资中期票 据有 关问题 的通 知》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并与 资产托 管人 签订 《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经 董事 会批准的 相关 投资决 策流 程、风险 控制 制度以 及基 金投资 中 期票据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提供 给资 产托 管人 , 资产托 管人 对资 产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 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 , 应根 据 《 托管协 议 》 及 相关补 充协 议的约 定向 资产托 管人 提供 其托 管基 金拟购 买中 期票 据的 数量 和价格 、 应划 付的 金额 等执 行指令 所需 相 关信息 ,并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准 确、 完整 。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进 行审核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 料可 能导致基金投 资出现风险,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 资中期票据前 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 范措 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并保 留查看基金管 理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基金 投资中期票 据出具的 风险 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金托管 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 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如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应 及时上报中 国证监会 请求解决。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9)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 净 值 计 算、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认 、 基 金收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金 宣 传 推介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数 据 等 进 行 监督 和 核 查。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审核擅 自 将 不 实 的业 绩 表 现数据 印 制 在 宣 传推 介 材 料上, 则 基 金 托 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 中国 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并 改 正 , 就 基 金托 管 人 的疑义 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法 规 要 求需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反馈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规 定,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及 债券 托管 账户 , 是否 及时、 准确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否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是 否按照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进行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基 金管理 人发 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在限期 内 纠 正 。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5)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和基金 申购 过程中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银 行存款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6)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二)基金合同生效 时募 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 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 之 日起 10 日 内,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到 的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存款账 户中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 出具相 关证 明文 件。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等 事宜 ,基 金托管 人应 提供 充分 协助 。 (三)基金的银行存 款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 并根据 中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 基金 收益 ,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3)本 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银行存 款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 申请开 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业 网上 银行 业务 进行 资金支 付,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 称 “ 交通 银行 网 银”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 结算汇 划业 务。 (5)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 管理应符 合《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票据 法》 、 《 人民 币银 行账户 结 算管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 暂行条 例实 施细 则》 、 《人 民币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支 付结 算办 法》以 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四)基金证券交收 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账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管 人处 开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的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托管人 向人 民银行 进行 报备,并 在备 案通过 后 负 责在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及 银 行 间 市场 清 算 所 股份 有 限 公 司 以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债 券托 管账户 ,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及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后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向 人 民 银行 进 行 报 备。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申 请 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拆借 市 场 进 行交 易,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户 。 (2)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回购 主协 议 ,协 议正 本由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六)其他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 款定 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或 银 行 间市 场 清 算 所 股份 有 限 公 司或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本基 金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 未 经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合同 原件 应 存放 于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 门 15 年以 上 。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五、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 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 关 于证券 投 资基金 执行<企 业会 计准 则>估值 业务 及份 额净 值计 价 有关事 项的 通知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以约定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 后 , 将 复核 结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 以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注 册登记 人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负责编 制和 保管 , 并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和准 确性负 责。 基金管理 人 应 根 据 基金 托管 人 的 要 求 定 期 和 不定 期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由注册 登记 人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三)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册 登 记人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四)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如果 确因 业务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致 后 , 由基金 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注 册登 记人 编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被 依法 取消基金 托管 资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被 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 资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 合同 》 和 本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1 )基金 财产清 算组组 成: 基金财产 清算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登记 机构 、 具 有从 事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成 。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职 责: 基金财产 清算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做出 清 算报告 ; 6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7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8 )将 基金 清算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9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 )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小 组成 立 后 2 日 内应 就清算 小组 的成 立进 行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 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托管 协 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 解不 成的, 任何 一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上海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并 对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服 务项 目。 以下 是主 要的服 务内 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注册 登记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注册登 记服 务 。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配 备 安全、 完善 的电 脑系 统及 通讯系 统, 准确 、 及 时地 为基金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账 户、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管理、 托管与 转托 管, 股 东名册 的管 理, 权 益分配 时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 交易 份 额的清 算过 户和 基金 交易 资金的 交收 等服 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 查询 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2 、定 期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客户 服务 部门。 对账 单服 务分 为电 子对账 单服 务和 纸质 对账 单服务 。 每 月度、 季度 、年 度结 束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客户 服务 部门将 通过 邮件 向所 有选 择电子 对账 单 服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发 送电子 对账 单, 记录 该持 有人最 近一 月度 , 或 一季 度或一 年度 内所 有申购 、赎 回、 非交 易过 户等交 易发 生的 时间 、金 额、数 量、 价格 以及 当前 账户的 余额 等 。 每年度 结束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客 户服 务部 门将 向本 年度有 交易 的或 持有 份额 的,且 选择 纸 质对账 单服 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送 该持 有人 最近 一年度 纸质 对账 单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 可 通过基 金公 司网 站下 载电 子对账 单或 拨 打 基金 公司 客服热 线索 取电 子或 纸质 对账单 , 亦可 通 过销售 机构 网点 进行 查询 。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配 所得基 金 收益将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且不 收取 任何 申购 费用。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选择 此项 服务 ,本基 金将 按照 默认 的现 金分红 方式 对红 利予 以发 放。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代 理销售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投资的 服务 。 通 过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固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 额申 购 基金份 额, 具体方 法 另 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 ) 客服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时基金 交易 情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 等信息 查询 。 客服中 心人 工坐 席在 每个 工作日 提供 不少 于 8 小时 的坐席 服务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拨打 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服 务投 诉、 资料 修改 、疑难 解答 、客 户投 诉/意见/ 建议 处理 、 信函补 寄、 基金 信息 的定 制等专 项服 务。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509666 、400-821-0588 六、网络服务 公司网 站可 为为 客户 提供 下列服 务: 信息 定制 、 在 线账户 查询 、 信 息下 载、 专家在 线咨 询、举 办 网 上活 动等 。 客户还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直 接进行 网上 交易 ,享 受一 站式服 务。 公司网 站:www.scfund.com.cn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基金 合同 》如 有未 尽事 宜,由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决 。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地 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并 刊登在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上 。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 阅方 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本 基金 在中 国证 监会 注册备 案的 募集 文件 二、 《 东吴 鼎元 双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 东吴 鼎元 双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东吴鼎元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本页无 正文 ,为 《东 吴鼎 元双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签字 页。 基金管 理人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盖 章) 二零一 六年 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