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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159915)

创业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5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1 年 5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核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 监许可 【2011 】740 号) 和 2011 年 7 月25 日 《关于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其联接基金募集时间安 排的确认 函》 (基金部函[2011]545 号 ) 的核准, 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9 月 20 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 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 风 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创业板市场 的 特殊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基金退市 风 险、 投资者申购/ 赎回失 败的风险、 基金 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场内外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方式、业务规则等不同的风险、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 的风险、第三方机 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 等 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 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 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是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面临创业板市场的特殊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规则差异风险、上市公司退市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 价 大 幅 波 动风险、技术失败风险 等,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6 年3 月 20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12 月 31 日,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7 (二)主要人员情况 ................................................ 7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1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1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 15 (二)主要人员情况 ............................................... 16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 16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16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 19 五、相关 服务机构 .................................................. 19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9 (二)登记结算机构 ............................................... 26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 27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 29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0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 31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3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33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33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4 (四)场内申购赎回的程序 .......................................... 34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五)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 35 (六)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36 (七)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36 (八)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 36 (九)场外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及费用 .................................. 37 (十)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 38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4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45 (十三)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5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 46 (十五)基金转换 ................................................. 46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 46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7 (一)投资目标 ................................................... 47 (二)投资范围 ................................................... 47 (三)投资理念 ................................................... 47 (四)投资策略 ................................................... 47 (五)投资决策程序 ............................................... 47 (六)投资限制 ................................................... 48 (七)业绩比较基准 ............................................... 49 (八)风险收益特征 ............................................... 49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 49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 50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未经审 计) ................................ 50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5 (一)基金资产总值 ............................................... 55 (二)基金资产净值 ............................................... 55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 55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 55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56 (一)估值目的 ................................................... 56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二)估值日 ..................................................... 56 (三)估值对象 ................................................... 56 (四)估值程序 ................................................... 56 (五)估值方法 ................................................... 56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 57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59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 59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60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 60 (三)收益分配方案 ............................................... 61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 61 (五)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6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 62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 64 (三)基金税收 ................................................... 6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一)基金会计政策 ............................................... 65 (二)基金年度审计 ............................................... 6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十九、风险揭示 .................................................... 71 (一)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 71 (二)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 71 (三)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 71 (四)创业板市场的特殊风险 ........................................ 72 (五)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 72 (六)场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 73 (七)退市风险 ................................................... 73 (八)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 73 (九)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 73 (十)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 73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十一)场内、场外申购赎回对价方式、业务规则等不同的风险 .......... 73 (十二)场外申购、赎回费率调整的风险 .............................. 74 (十三)与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清单的制作与设置相关的风险 .............. 74 (十四)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 74 (十五)本基金场外份额暂不可上市交易的风险 ........................ 74 (十六)参考 IOPV 决策 和 IOPV 计算 错误的风险 ........................ 74 (十七)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 74 (十八)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 75 (十九)技术风险 ................................................. 75 (二十)不可抗力 ................................................. 7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6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76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 76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四)清算费用 ................................................... 77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 77 ( 六)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77 (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 78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9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79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3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90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 91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92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94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94 (八)争议解决方式 ............................................... 96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 式; .................. 9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98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98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3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财产保管 .............................................. 104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06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107 (七)争议解决方式 .............................................. 107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0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3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 《招募说明书》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 法律法规 以及《易方达 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说 明书 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编 写 , 并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基金 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 即 成 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和接受 ,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11 年6 月9 日颁布、 并于2011 年 10 月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 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券投资基金

















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易 方 达 创 业 板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 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基金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的其他销售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结算机构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简称" 中 国 结 算" ) 和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登记结算由 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 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 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 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交易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管 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 赎回对价的行为 场外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 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 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用 以 公 告 申 购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等 信 息 的 文件, 适用 于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 申购对价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申购对价指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 对价指现金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 赎回对价




















在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赎 回 对 价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指现金 组合证券




















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本 基 金 跟 踪 的 基 准 指 数 , 是 由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编 制 并 发 布 的 创业板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 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 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现金替代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指 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 《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 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指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 按 T 日收盘 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 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 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 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 赎 回 份 额 的 最 低 数 量 , 在场内申购赎回 方式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的整数倍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内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申 购 、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预估现金部分














在场内申购 赎 回方式下,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 购 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将 投 资 者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变更登记的行为 基金利润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收益评价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本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累 计 报 酬 率 差 额之基准日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 基 金 份 额 折算 , 则 采 用 剔 除 折 算 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首次折算日基金份额净 值之比减去 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收益评价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 首次折算日标 酬率


























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 三、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年4 月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晋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 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 助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国债 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 资产管 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 投资部副主任、 境外投资部主 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 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 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 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 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 副总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 司 董事,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 公司董事长。 杨 力 先 生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 , 董 事 。 曾 任 美 的 集 团 空 调 事 业 部 技 术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 经 理,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 东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董 事,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 问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 办 公 室 行 长 室秘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 理 部副总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 商 银行珠海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 、 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总经理, 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 部总经理助理,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党 委 委 员。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营部部长,兼任佛山市国 星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新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佛山电 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广晟有 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朱征夫先生, 法学博士, 独立董事。 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 东 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 , 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 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 教 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 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 。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拓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 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 广州证管办处长 、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 司 董事长、 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 经 理,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 ,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 董事,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中盈(三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广永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 互 联 网 金 融 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兼任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 董事。 张优造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MBA) , 常务副总裁。 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 股 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市场拓展部主管、 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 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 副总裁。 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 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金管理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 基金科讯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固定收 益总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 ) 业 务 负 责 人 、 证 券 交 易 负 责 人 员 (RO ) 、 就 证 券 提 供意见 负责人员(RO ) 、提供资 产管理负责人员(RO)、 RQFII/QFII 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 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MBA) , 首 席产品官。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 主 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首席产品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2 、基金经理 王建军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 部 总经理助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 年 9 月 27 日起任 职) 、易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 年 9 月 27 日起任职 )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1 年9 月20 日起任职)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1 年9 月 20 日起任 职) 、易方达 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9 月 20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6 月 3 日起任 职) 、 易 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3 日 起任职) 、易 方达银行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6 月 3 日起任 职) 。 成曦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华泰联合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基金运作专员。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易方达深证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易 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银行指数 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3 、 指数与量 化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罗山先生 、张胜记先生。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 总 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 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 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 见 负责人员(RO ) 、提供资 产管理负责人员(RO ) 、 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 ) 、RQFII / QFII 产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 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罗山先生,天体物理学博士。曾任巴克莱银行纽约分行衍生品交易部董事、新加坡分 行信用产品交易部董事,苏格兰皇家银行香港分行权益及信用产品部总经理,加拿大皇 家 银行香港分行结构化产品部总经理,诚信资本合伙人,五矿证券公司副总裁,安信证券 资 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资深基金经理。现任易 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量 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兼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 理、行业研究员、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易 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 证 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 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 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 代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 证 监 会 的 有关 规 定 , 建立 健 全 内 部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施 , 防 止 违反 现 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本 基 金 管理人 承 诺 严格遵 守 《 证券法 》 、 《 基 金法 》 及 有关法 律 法 规,建 立 健 全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 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 便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 明示、暗示 他人从 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 )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加 强人 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 操守 , 督 促 和约 束 员 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务 规则,利用 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9 )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 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 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 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体目标 (1 )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 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 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 内 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 的 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 有 超 越 制 度 或 违 反 规 章的权力; (6 )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 、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 及 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 ,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 3 、 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 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 制 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4 、 关于授权 、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 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 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 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 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 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 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 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 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 、 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 基金会计核算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5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 会 计 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 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 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 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 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 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 金托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 月1 日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6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至2015 年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198 人 , 平 均 年 龄30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 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 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 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5 年12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522 只 。 自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的4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 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 、 2007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年七次 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 计标准第 70号) 审阅 后,2014年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 与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7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 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 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 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 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 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 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立性 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 行部 门。 4 、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格的 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 取 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 独 立、网络独立。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8 (2 )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 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 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 线” 、 “ 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 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 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据安 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 接 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 定地发展。


(2 ) 完善组 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 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 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 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 部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 相 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 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9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 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 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 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 生命线 。 (五)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 投融 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 值 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 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并 且 有 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存 在 疑 义,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做 出 解 释 、 澄 清 或 纠正。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 份 额 销售 机构 1 、 申购、赎 回代办证券公司(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广发证 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 、38、41、42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 安信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 渤海证 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958 网址:www.bhzq.com (4) 长城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5) 东方证 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6) 东吴证 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7) 光大证 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8) 广州证 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9) 国泰君 安证券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或 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10) 国信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1) 海通证 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2) 华泰证 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 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3 网址:www.htsc.com.cn (13) 平安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4) 山西证 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5) 申万宏 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6) 申万宏 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7) 银河证 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招商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9) 中泰证 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联系电话:021-2031525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21-20315137 网址:www.qlzq.com.cn (20) 中投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5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21) 中信建 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8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2) 中信证 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3) 中信证 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6 2 、 二级市场 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3 、 场外份额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2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蕾 (3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 茂大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1 、场内份额 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严峰 电话: (0755 )25946013 传真: (0755 )25987122 2 、场外份额 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4 月17 日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1 8088(免长 途话费) 传真: (020 )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 大厦 14 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联系人:廖海 (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8 六、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 募 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1]740 号) 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 本基金 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1 年 8 月 15 日至 2011 年 9 月 14 日。 募 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9 七、基 金合同 的生效 (一)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0 八、基 金份额 折算与 变更登 记 根据《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的有 关 规定,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确定 2011 年 11 月30 日为 易方达 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当日 创业板指数收盘值为 838.108 点,基金资产净值为 539,288,328.86 元, 折算 前基金份额总额为561,684,800 份, 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0.9601 元。 根据《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折算的公告》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1.14558776 (以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 , 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 643,454,936 份, 折算 后基金 份额净值为 0.8381 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进行了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保 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 投 资者可以自 2011 年12 月2 日起 在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指定的销售机构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投资者持 有 的基金份额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处理的方式和确认的数据 为 准。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1 九、基 金份额 的交易 ( 一) 基 金 份 额 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自 2011 年 12 月 9 日起在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915) ( 二)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业 务 实 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 在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场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在将场外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 三) 暂 停 上 市 交 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 《基金合同》第六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前述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核准后,可恢复 本基金上市。本基金恢复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 ( 四) 终 止 上 市 交 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 《基金合 同》终止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本基金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 五)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与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深圳 证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2 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 算并发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供投资 者 交易、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 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申购、 赎 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 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 、 基金管理 人 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并予以 公告。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3 十、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办法。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1 、 场内申购 赎回 对于在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予以公告。 2 、 场外申购 赎回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有关场外申购赎回的具 体 办法,包括但不限于:适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的条件、开放日场外申购赎回的截止时间 、 业务规则等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停止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在决定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情况下,基金 管 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间 1 、申购、赎 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11 年 12 月 9 日开始办理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已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 开始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2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 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1:00-3:00 ;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投资 者 可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交易截止时间为开放日的 下午 2 :0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以调整, 具体办理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 的 开放时间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 请 的时间。 场外投资 者 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4 放日和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本基金 的 场 内 份 额 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2 、 本基金 场 内份额 的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


3 、 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4 、 场外份额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 场内申购 、 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当日的场外申购、 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 、 场内申购 赎回应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和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 施细则》 的规定;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7 、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 上 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四 ) 场内 申 购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 无 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 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 足 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 、申购和赎 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机构的结算规则。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5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组合证 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 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 人 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 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五 )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划到销售机构 指定的账户上,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场外申购、赎回开放日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 成 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场外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 日起有权 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情 况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6 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申购和赎 回的投资交易 对于 T 日截 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的 净申购金额或净赎回数量,采用算法交易系统,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的原则,在 T 日完成 相应的证券交易。 ( 六 )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投资者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2 、 本基金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为 200 万份,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七 )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投资者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 每次 赎回的单笔最低份额为 100 万份。


2 、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万 份 (如该账户在 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基金全部场外份 额) ; 若某笔 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万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 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 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八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对 价 及 费 用 1 、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 赎 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 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 迟 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赎 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7 4 、 投资者在 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5 %的标准 收取佣金,其中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 九 )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及 费 用 1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2 、 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申购 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 承担。 3 、 赎回金 额 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 相 关 费 用 ( 如 有 )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的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两 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 投资者在 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 印花税等 相关交易成本水平, 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 或赎 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 力争覆盖场外现金申 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 当前的申购、赎回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0.05%


赎回费率:0.1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申购费与赎回费均全部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5 、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 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通用的计算方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T 日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6 、 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 赎回方式上的差异, 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 资 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8 ( 十 )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1 、 申购 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 赎回清单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T 日预估 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 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 、 组合 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投资组合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 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组合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 、 现金 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 现金 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 提高基金运作的效 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 ) 现 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 禁止现金替代( 标志为 “禁止”) 、 可以现金替代( 标 志为 “允许”) 和 必须现金替代( 标志为“ 必须”) 。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 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在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允 许 使 用 现 金 作 为 全 部 或 部 分 该 成 份 证 券 的 替 代, 但在赎回 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 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 可以 现金替代


1 ) 适用情形: 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主要是因当天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 买入的证券。


2 ) 替代 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 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1 +现金替代 保证金 率) 收取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原因是, 对 于 使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在 证 券 恢 复 交 易后买入, 而 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 操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预 先 确 定 现 金 替 代 保 证 金 率, 并 据 此 收 取 替 代 金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高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退 还 多 收 取 的 差 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 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 取欠缺的差额。


3 ) 替代 金额的处理程序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9


T 日 ,基 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 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 简称为 T +2 日) 内, 基金 管理人 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2 日 日终, 若已购 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 包括买入价 格与交易费用)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 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 +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 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 深圳证 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 日, 则 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价 值 的 差 额,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T +2 日 后第 1 个工作日( 若在特 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 金 的清算;T +2 日后第 2 个 工作日( 若在 特例情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2 个交易 日), 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4 ) 替 代 限 制 : 为 有 效 控 制 基 金 的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规 定 投 资 者 使 用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一 定 比 例 。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MCR ) 的计 算公式为: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基金份额 日收盘价 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只替代证券数量 第 现金替代比例 1 1 (%) 1 ? ? ? ? ? ? ? T T i n i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


(3) 必须 现金替代


1 ) 适用 情形: 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主要是因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 或基金管理人出 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 ) 替 代 金 额 : 对 于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公 告 替 代 的 一 定 数 量 的 现 金, 即“申购 替 代 金 额 ” 和 “ 赎 回 替 代 金 额 ” 。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申 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 盘价。


4 、 预估 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 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0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 赎回清单中必须用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 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 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 另外,若 T 日为基 金分红除 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 “T-1 日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 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 、 现金 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 差额在 T +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其计算公 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 申购 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 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 盘价乘积之和)


T 日投资 者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需按 T +1 日 公告的 T 日 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支 付 相 应 的 现 金,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负 数, 则 投 资 者 将 根 据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相 应 的 现 金 ;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时,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正 数, 则 投 资 者 将 根 据 其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相 应 的 现 金,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负 数, 则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其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支 付 相 应 的现金。 6 、 申购赎回 清单的格式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6-03-18 基金名称: 创业板 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915 标的指数代码: 399006 T-1 日信息内 容 现金差额 ( 单位: 元) : 2,463.05 最 小 申 购赎回 单 位 资产净 值 (单位: 元) : 3961784.05 基 金 份 额净值 (单位: 元 ) : 1.9809 T 日信息内容 预 估 现 金差额 (单位: 元 ) : -2170.95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1 最 小 申 购赎回 单 位 (单 位: 份) : 2,000,000 T 日最 小 申购赎 回 单 位分红 金 额 (单 位:元) : 无 是 否 需 要公布 IOPV : 是 是 否 允 许申购 : 是 是 否 允 许赎回 : 是 可 以 现 金替代 比 例 上限 : 42% 当 日 累 计申购 份 额 上限 : 无 当 日 累 计赎回 份 额 上限 : 400000000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 量 现金替 代标志 可以现 金替代 保证金 率 申购替代 金额 赎回替代 金额 挂牌市场 300001 特锐德 必须 37,134.00 37,134.00 深圳市场 300002 神州泰岳 44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03 乐普医疗 22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04 南风股份 12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05 探路者 13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10 立思辰 18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11 鼎汉技术 11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12 华测检测 13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15 爱尔眼科 14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17 网宿科技 20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20 银江股份 19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24 机器人 21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26 红日药业 19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27 华谊兄弟 34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32 金龙机电 13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33 同花顺 8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34 钢研高纳 8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39 上海凯宝 22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43 互动娱乐 必须 37,920.00 37,920.00 深圳市场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2 300052 中青宝 7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53 欧比特 7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55 万邦达 22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58 蓝色光标 58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59 东方财富 50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68 南都电源 18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70 碧水源 26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72 三聚环保 16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75 数字政通 11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77 国民技术 13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79 数码视讯 54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85 银之杰 8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88 长信科技 36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90 盛运环保 26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096 易联众 15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101 振芯科技 16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104 乐视网 必须 252,840.00 252,840.00 深圳市场 300111 向日葵 43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113 顺网科技 7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115 长盈精密 12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122 智飞生物 9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124 汇川技术 21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133 华策影视 18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134 大富科技 11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136 信维通信 18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137 先河环保 13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142 沃森生物 44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144 宋城演艺 22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146 汤臣倍健 12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147 香雪制药 20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152 科融环境 23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156 神雾环保 9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3 300157 恒泰艾普 21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159 新研股份 25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166 东方国信 14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168 万达信息 30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170 汉得信息 27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171 东富龙 11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178 腾邦国际 14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182 捷成股份 20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183 东软载波 9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199 翰宇药业 17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202 聚龙股份 11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203 聚光科技 13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205 天喻信息 10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207 欣旺达 14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212 易华录 9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216 千山药机 11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226 上海钢联 必须 22,910.00 22,910.00 深圳市场 300228 富瑞特装 9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229 拓尔思 8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231 银信科技 11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238 冠昊生物 必须 45,336.00 45,336.00 深圳市场 300244 迪安诊断 7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251 光线传媒 20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252 金信诺 8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253 卫宁健康 17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257 开山股份 15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267 尔康制药 14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271 华宇软件 10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273 和佳股份 21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274 阳光电源 17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276 三丰智能 7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287 飞利信 26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4 300288 朗玛信息 5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291 华录百纳 14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295 三六五网 5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300 汉鼎股份 9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315 掌趣科技 61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324 旋极信息 10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336 新文化 必须 33,600.00 33,600.00 深圳市场 300339 润和软件 7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347 泰格医药 必须 34,320.00 34,320.00 深圳市场 300352 北信源 6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367 东方网力 18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369 绿盟科技 5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408 三环集团 23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413 快乐购 3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431 暴风科技 必须 28,749.00 28,749.00 深圳市场 300433 蓝思科技 3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300498 温氏股份 1200 允许 15%





深圳市场 说明:此表仅为示例。 ( 十 一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视 情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购方式, 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方式的申购) :


1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2 、 深圳证券 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 、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或 者指数编制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5 、基金管理 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某些申购申请将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 7 、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 请 将被拒绝;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5 8 、在发生基 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6 、7 项 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 购业务的办理。


( 十 二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 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和场外两种赎回方式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也可以只针对 其 中一种方式) : 1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接受赎回;


2 、 深圳证券 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 、 在发生基 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可针对场外份额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 、场外份额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发生场外巨额赎回的 情 形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十 三 ) 场 外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场外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场外赎 回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场外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6 (2 )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场 外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占场 外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 场外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 将 被撤销。延期的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 交场外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场外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 四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其 他 业 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 十 五 ) 基 金 转 换 本基金的场外基金份额已开通与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易方达沪深 300 医 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 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 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易方达中证 5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场外基金份额之间的日常转换业务。有关本基金场外份额转换业务的交易时间、费率, 业 务规则、数额限制、办理程序等,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 十 六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及场内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 托管为场内份额,并进行场内赎回、上市交易。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 不 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7 十一、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 目 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 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 , 本 基 金 可 少 量 投 资 于 新股( 一 级 市 场 初 次 发 行 或 增发) 、 债 券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因法 律法 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 投 资 理 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能稳定地获得与标的指数 相近的回报。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的被动式投资方式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有助于 投 资者通过证券市场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 果。 (四)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按照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投 资组合。但是当指数编制方法变更、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调整 而 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配股及增发、股票长期停牌、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 发 生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本基金力争将 日 均 跟 踪 偏 离度控制在 0.2%以内, 年 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 内。 本基金可以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必须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 (五)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1 、 投资决策依据 (1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创业板 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 )对证券 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 、 投资决策流程 (1 ) 基 金 经 理 依 据 指 数 编 制 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 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 (2 ) 当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以 降 低 跟 踪 误 差, 实现 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8 1 )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 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 ) 指数成份 股定期或临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 并判断指数 成份股调整对投 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 ) 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 增发、 配股、 派 发现金股息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 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 ) 法律法规限制、 基金参与新股申购、 股票长期停牌、 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 基金 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 ) 投资风 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 评估; (4 ) 基 金 经 理 参 考 有 关 研 究 报 告 及 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 及 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六) 投 资 限 制 1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8 )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2 、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2 ) 本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本基金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的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9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 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5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 )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 致 的 投 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 限制之内, 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创业板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授权、或创业板指数由其他 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创业板指数不宜继续作 为 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及时公告。





(八)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 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 险 收益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0 3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 基 金 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一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未经审计) 本 基 金 管理人 的 董 事会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 告 所载资 料 不 存在虚 假 记 载、误 导 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 基 金 的托管 人 中 国工商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根据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复核 了 本 报告的 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5 年10 月1 日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 1 、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4,016,732,574.68 97.07 其中:股票 4,016,732,574.68 97.07 2 固定收益投资 3,900,871.75 0.09 其中:债券 3,900,871.75 0.0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4,529,385.23 2.04 7 其他资产 32,870,908.45 0.79 8 合计 4,138,033,740.11 100.00 注:上表中的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而 2 的 合计项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 增值。 2 、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2,408,069.70 1.03 B 采矿业 20,095,706.40 0.49 C 制造业 1,757,434,245.96 42.5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36,851,335.56 0.89 F 批发和零售业 10,061,251.20 0.2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40,404,880.87 37.2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6,777,658.02 2.3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3,890,144.01 0.5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3,845,546.54 2.5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1,238,887.76 2.4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83,802,537.66 6.87 S 综合 - - 合计 4,016,810,263.68 97.23 3 、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104 乐视网 4,009,162 235,738,725.60 5.71 2 300059 东方财富 3,828,515 199,197,635.45 4.82 3 300024 机器人 1,645,534 112,719,079.00 2.73 4 300027 华谊兄弟 2,597,513 107,744,839.24 2.61 5 300070 碧水源 2,005,902 103,845,546.54 2.51 6 300017 网宿科技 1,569,743 94,168,882.57 2.28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2 7 300124 汇川技术 1,633,790 77,114,888.00 1.87 8 300408 三环集团 1,781,711 66,422,186.08 1.61 9 300058 蓝色光标 4,492,994 66,181,801.62 1.60 10 300003 乐普医疗 1,692,579 65,333,549.40 1.58 4 、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900,871.75 0.0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900,871.75 0.09 5 、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3001 蓝标转债 39,010 3,900,871.75 0.09 6 、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3 10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 其他 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33,053.5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1,992,202.8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5,652.0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870,908.45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300104 乐视网 235,738,725.60 5.71 重大事项停牌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4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 9 月 20 日,基 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投 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 (1)-(3) (2)-(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1 年12 月 31 日 -16.20% 1.30% -14.65% 2.01% -1.55% -0.71%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12% 1.74% -2.14% 1.75% 0.02% -0.01%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78.51% 1.97% 82.73% 1.99% -4.22% -0.02%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1.82% 1.55% 12.83% 1.58% -1.01% -0.03%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78.05% 3.30% 84.41% 3.19% -6.36% 0.11% 基金合同生 效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91.52% 2.20% 217.54% 2.21% -26.02% -0.01%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5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总值 是 指 购买的 各 类 有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 本 息和基 金 应 收的款 项 以 及其他 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以基金 托 管 人的名 义 开 立资金 结 算 账户和 托 管 专户用 于 基 金的资 金 结 算业务 ,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 券 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产独 立 于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 财 产,并 由 基 金托管 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因 依 法解散 、 被 依法撤 销 或 者被依 法 宣 告破产 等 原 因进行 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6 十四、 基金资 产估值 (一) 估 值 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 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 值 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 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 值 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权证,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 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7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价格估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 、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期货合约 以结算价格估值。 7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 予以公布。 (六)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和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 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 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因 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 的责任,有权向存在差错的责任人( “责任差错 方” )过错人 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8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 销 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差错方应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 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 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 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 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责 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 中 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不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 ) 如果出 现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9 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 用 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法律法规 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0 十五 、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一)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 场 内及场外份额的 收益分配方式均采用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 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 上,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 、 在符合基 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 4 次 , 收益分配比例 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 额 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 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数 额 的 确 定 原 则 1 、在收益评 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 计报酬率。


基 金 收 益 评 价 日 本 基 金 相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超 额 收 益 率 =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 价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基金份额折算, 则采用剔除折算因素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首次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 ? i 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第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资产净值 注: ? i 为连乘符号。 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N 时, 表示 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 N 份。 公式不考虑基金份额首次折算比例。 标 的 指 数 同期 累 计 报 酬率= 收 益 评价日 标 的 指 数收 盘 值/ 基金份 额 首 次 折算 日 标 的 指数 收盘值-100%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 1%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 、 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 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3 、 每基金份 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 保留 小数点后 4 位, 第 5 位舍去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1 (三)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中 应载 明 截 止 收益 分 配 基 准日 的 份 额 可供 分 配 收 益 、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 ) 场 外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场 外 份 额 收益 分 配 时 所发 生 的 银 行汇 划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由投 资 者 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基金管 理 人垫付。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2 十六 、 基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相 关 的 费 用 1 、 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 )基金的 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 指数使用费; (10 )基金 上市费及年费; (11 )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 基金 费 用计 提 方 法、计 提 标 准和支 付 方 式 (1 )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 )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3 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 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 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收, 计算方法如下: H1=E1 ×0.03% ÷当年天数 H1 为 ETF 每 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1 为前一日 创业板 ETF 基金资产净值 ETF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费, 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下限。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6 万元, 即不足人民币 6 万元则 按照 6 万元 收取。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上述 “1 、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其他各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 不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 息 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费 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4 ( 二 )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本 基 金 申 购费 、 赎 回 费的 费 率 水 平、 计 算 公 式、 收 取 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请 详 见 本 招募 说明书 “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中 “( 八) 场 内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与 “( 九) 场外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及费用”中的相关规定。 ( 三 ) 基 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5 十七 、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6 十八 、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 二 )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 文 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 开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等内容。 《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7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2)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 的法律文件。 (3)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份额 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5 、基金开始 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8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清单 及申购、赎回价格 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场内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场外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 阅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8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9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报备采用电子文本方 式。 10、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 或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 终止《 基金合同》 ; (3 )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三十; (11 )涉及 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9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机构; (20 )更换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 金变更标的指数; (24 )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 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本基 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 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2、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 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 务。 13、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 息披 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0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 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七 ) 信 息披 露 文 件 的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1 十九、 风险揭 示 ( 一 ) 标 的 指 数 回 报 与 股 票 市 场 平 均 回 报 偏 离 的 风 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相对于其他指数,创业板指数的波动性可能相对较大, 因 此本基金的净值波动率可能高于跟踪其他指数的基金。 ( 二 ) 标 的 指 数 波 动 的 风 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波 动, 导 致 指 数 波 动, 从 而 使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发 生 变 化 , 产 生风险。 ( 三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回 报 与 标 的 指 数 回 报 偏离 的 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 由于标的 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 使 ETF 基金 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 使 ETF 基 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 由于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 ETF 基金无法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 、 成 份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 送 配 等 所 获 收 益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率 偏 离 标 的 指 数 收 益 率 , 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5 、 由于基金 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及基 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 在, 使基金投 资 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 、 在 ETF 基 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例 如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 对 ETF 基金 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 响 ETF 基金 对标的 指数的跟踪程度 ; 7 、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发布的指数数据出现错误, 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 收益率也可能发生偏离 ; 8 、 对 于 场 外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布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与 基 金 资 产 因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而 受 到 的 实 际 冲 击 可 能 存 在 差 异 , 两 者 之 间 的 差 异 由 基 金 资 产 承 担 。 因 此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的 估 计 结 果 同 实 际 冲 击 程 度 差 异 较 大 , 本 基 金 也 可 能 产 生 跟 踪 偏 离 风 险 。 9 、 其 他 因 素 产 生 的 偏 离 。 如 因 受 到 最 低 买 入 股 数 的 限 制,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个 别 股 票 的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2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 造 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 四 ) 创 业 板 市 场 的 特 殊 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是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面临创业板市场的特殊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


1 、规则差异 风险 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等业务规则与现有的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则存 在一定差别。 2 、 上市公司 退市风险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设计较主板市场更为严格,与主板市场相比,可能导致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更多,退市速度可能更快,退市以后可能面临股票无法 交 易的情况,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将可能面临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3 、 上市 公司 经营风险 与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一般处于发展初期,经营历史较短, 规模较小,经营稳定性相对较低,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此外,创 业 板市场上市公司发展潜力虽然可能巨大,但新技术的先进性与可靠性、新模式的适用面 与 成熟度、新行业的市场容量与成长空间等都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上 市 公司高成长的预期并不一定会实现,风险较主板大。 4 、 股价大幅 波动风险


以下原因可能导致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股价发生大幅波动: (1 ) 公司经 营历史较短, 规模较小, 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 股价 可能会由于公司业绩的变动而大幅波动; (2 ) 公司流 通股本较少,盲目炒作会加大股价波动,也相对容易被操纵; (3 ) 公司业 绩可能不稳定, 传统的估值判断方法可能不尽适用, 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可 能存在较大差异。 5 、技术失败 风险 创 业 板 市 场 上 市 公 司 高 科 技 转 化 为 现 实 的 产 品 或 劳 务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相 关 产 品 和 技 术 更新换代较快,存在出现技术失败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 五 )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的 风 险 尽 管 可 能 性 很 小, 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如 发生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的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基金名称,并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若 标的指数发生变 更 , 本 基 金 的投资组合届时将相应进行调整,以反映新的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收益特征,即本基金 的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3 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 。 投 资 者 须 承 担因标的指数变更 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 六 ) 场内 基 金 份 额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折 溢 价 的 风 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场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 在 一定范围内, 但 场内 基 金 份 额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价 格 受 诸 多 因 素 影 响, 存 在 不 同 于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情形, 即存在价 格折溢价的风险。 ( 七 ) 退 市 风 险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符 合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条 件 被 终 止 上 市, 或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提 前终止上市, 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 八 ) 投 资 者 申 购 失 败 的 风 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 九 ) 投 资 者 赎 回 失 败 的 风 险 如 果 投 资 人 提 出 场 内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时 持 有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或 未 能 根 据 要 求 准 备 足 额 的 现 金 , 或本基金 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拒 绝 投 资 者 的 场 内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 则投 资者的场内份额赎回申请失败。另 外,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此 可能导致 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 部 赎回, 而只能 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 十 ) 场内 份 额 赎 回 对 价 的 变 现 风 险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 在 组 合 证 券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市 场 变 化 、 部 分 成 份 股 流 动 性 差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者 变 现 后 的 价 值 与 赎 回 时 赎 回 对 价 的 价 值 有 差 异, 存 在变现风险。 ( 十 一 ) 场 内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对 价 方 式 、 业 务 规 则 等 不 同 的 风 险 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 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交易截止时间为开放日 下午 2 :00 ,并遵 循“未知价” 、 “先进先出” 等原则,与场内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不同。 投资者需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 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4 ( 十 二 )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调 整 的 风 险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印花税率等 相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场外份额投资人申购、赎回的成本可能受到影响。 ( 十 三 ) 与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的 制 作 与 设 置 相 关 的 风 险 1 、差错风险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当 日申购 赎 回 清单 内 容 出现 差错 , 包 括组 合证券 名单 、 数 量、 现金 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将 受影响。 2 、与场内申 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相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场内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发的 市场套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极端情况下 申 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 十 四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低 于 面 值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为 使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尽 可 能 贴 近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 报 酬 率 。 基 于 本 基 金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不 以 弥 补 亏 损 为 前 提 , 收 益 分 配 后 可 能 存 在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低 于 面 值 的 风 险 。 ( 十 五 )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暂 不 可 上 市 交 易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采 取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的 方 式 ,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 目 前 场 外 份 额 、 场 内 份 额 之 间 尚 未 开 通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 因 此 场 外 份 额 暂 不 可 转 托 管 至 场 内 , 也 不 可 上 市 交 易 。 ( 十 六 ) 参考 IOPV 决策和IOPV 计 算错 误 的 风 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实时计算并发布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 时的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 能出现错误, 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 投资决策可能导 致损失。 ( 十 七 ) 第 三 方 机 构 服 务 的 风 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 存 在以下风险: 1 、 受多种因 素影响, 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代理申购、 赎回业务 可能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 止, 从而影响 投资者申购 、赎回。 2 、 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 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 对 投资者基金份额、 组合证 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 制度 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5 3 、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他 代 理 机 构 可 能 违 约, 导致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损 。 ( 十八 ) 管 理 风 险 与 操 作 风 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经验等 因素 可能影响基金收益水平。此外,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 操 作 失 误 或 违反操作规程等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交易错误等。 ( 十九 ) 技 术 风 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 交易、 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 交 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代销机构等。 ( 二十 ) 不 可 抗 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和代销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 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6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按照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 上述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 金合同》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 、 但出现下 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 (4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增设新的 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调整场外申购赎回方式、 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8 )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4 、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7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六)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8 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9 二十一 、基金 合同内 容摘要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和义务 (1 ) 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 基金;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 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并 获 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16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 议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0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 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的对价及申购赎回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对价;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1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 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 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投资者。发售代理机构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和义务 (1 ) 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 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 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 或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2 2 )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及申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3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 (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 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 资 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2 )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 金合同》; 2 )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在授权 范围内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包括场内 份 额和场外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4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 但 因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14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事项。 3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 (4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6 )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增设新的 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调整场外申购赎回方式 、 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8 )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5 情形。 4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 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会议通知 (1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6 7 )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 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 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 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 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7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 代 理人出具的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 人 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 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 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 在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 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 开会或通讯开会。 7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 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30 天 前 公 告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1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2 )议事程 序 1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 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 名称)等事项。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8 、表决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 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 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9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 一次为限。重新 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0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执 行 方 式 1 、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 )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 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均采用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 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1% 以上,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 ) 在符合 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 4 次, 收益分配比 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 额 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收 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6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可供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1 ( 四 )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 运 用 有 关 费 用 的 提 取 、 支 付 方 式 与 比 例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 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 )基金的 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 指数使用费; (10 )基金 上市费及年费; (11 )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 支付日期顺延。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2 (3 )基金的 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 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 使用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收, 计算方法如下: H1=E1 ×0.03% ÷当年天数 H1 为 ETF 每 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1 为前一日 创业板 ETF 基金资产净值 ETF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费, 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下限。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6 万元, 即不足人民币 6 万元则 按照 6 万元 收取。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其他各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 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方 向 和 投 资 限 制 1 、投资目标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3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2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以标的 指 数 成份股 、 备 选成份 股 为 主要投 资 对 象。此 外 , 为更好 地 实 现投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可 少 量 投 资 于 新 股( 一 级 市 场 初 次 发 行 或 增 发) 、 债 券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根据相 关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 要 求履行 相 关 手续后 , 还 可以投 资 于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投资标 的 指 数成份 股 及 备选成 份 股 的比例 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95% , 因法 律 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 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4 、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2 ) 本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本基金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的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4 产净值的 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5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 限制之内, 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公 告 方 式 1 、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 七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方 式 1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 按照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 上述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事项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5 (3 ) 但出现 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 4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6 )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增设新的份 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调整场外申购赎回方式、 开 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8 ) 除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4 )法律法 规对基金合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6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 出现《基 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 制作清算 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 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 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 八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由 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7 ( 九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1 、 《基金合 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认后生效。 2 、 《基金合 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 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 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 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内 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二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8 室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 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488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9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 , 本 基 金 可 少 量 投 资 于 新股( 一 级 市 场 初 次 发 行 或 增发) 、 债 券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因法律法 规 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b.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c.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d.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的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e.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f.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个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三 ; 本 基 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因流通受限 证 券价格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上述比例被动超标的,基 金 管理人应当停止主动买入流通受限证券或在流通受限期结束后卖出流通受限证券。经基 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0 g.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 )法规允许 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 限制之内, 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 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 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律 、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对于因上述第 5)、 6 ) 项情形 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 基金管理 人应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4 ) 基金托 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管 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 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 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 向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 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 当 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 与 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 述 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 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 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 行 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 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2 受限证券。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 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 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 信 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金托管 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 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 风 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 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 承担连带责任。 2 、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 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3 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 损 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 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 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 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 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 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 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 不 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 金财产保 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 公开信息渠道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2 、募集资金 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募集结束后,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含募集股票市值)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 募集到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登记结算公司应将网下股票认 购 所募集到的股票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 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确认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股票解冻事宜。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 管 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 算 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 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5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余额。 4 、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投资者申 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 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的结算。 6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 、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 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 用并管理 。 8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 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6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 有 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9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 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10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 部 门 15 年以上 。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 经 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估值差错 处理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7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 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 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双关各方应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 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法 律 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 )争 议解决方 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8 (八 ) 基 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与终止 (1 ) 托管协 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 )基金托 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在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负 责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出现《基 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基 金 清 算 组 作 出 清 算 报 告 ; 5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6 )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 将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8 ) 公 布 基 金 清 算 公 告 ; 9 ) 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配。 (6 ) 清 算 费 用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9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4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三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对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主 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证 券 公 司 提 供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了 解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 进 行 各 类 业 务 咨 询 , 或 反 馈 投 资 过 程 中 需 要 投 诉 与 建 议 的情况 , 投 资 者 如 果 认 为 自 己 不 能 准 确 理 解 本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具 体内容,也可拨打以下电话详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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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四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大连分公司的公告 2015-11-4 关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15-12-1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指数熔断情况下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2015-12-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因指数熔断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 时间的公告 2016-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指数熔断情况下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场内申赎等业务开放时间的公告 2016-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因指数熔断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 时间的公告 2016-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 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016-1-28 注:以上公告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五 、招募 说明书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 其 所 提 供 的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六 、备查 文件 1 、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易方达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 《 易方达 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 《 易方达 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 法律意见 书; 5 、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