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诺德周期(570008)

诺德周期: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4月)查看PDF公告

 
 
诺 德 周 期 策略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 
 
(2016 年 4 月) 
 
 
 
 
 
 
 
 
 
 
 
 
 
 
 
 
 
 
 
 
基 金 管理 人 : 诺德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重要 提示】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9 日证监许可 【2011】1597 号文核准 募集 。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3 月 21 日正式成立。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关于 实施〈 公 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有关问 题的 规定 》及各相 关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经协 商相关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 “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 “诺德周期 策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并相应 修订 基金 合同部 分条款 。因 上述 变更基金 名称及 基金类 别事 宜, 基金管 理人对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 相关条款 进行了 相应修 改。 此次 变更基 金名称 并修 订基 金合同 的事项 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无重大 实质 影响 ,亦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重大权 利义 务变 化,依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约 定,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就前 述修 改变更事 项,本 基金管 理人 已按 照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履 行了 相关手续 及各项信息披露工作。 详见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8 日披露的 《 关 于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股 票 型 基 金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并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的 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依 照恪 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投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全 面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券 价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 别证券特 有的非 系统性 风险 、由 于基金 投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人 认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6 年 3 月 20 日,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 止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5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4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16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35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36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36 九 、 基 金的 转 换 .................................................................................................................................... 44 十 、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与 转托 管 ........................................................................................................ 44 十 一 、 基金 份 额的 冻 结、 解冻 及 质 押 ................................................................................................ 45 十 二 、 定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 45 十 三 、 基金 的 投资 ................................................................................................................................ 45 十 四 、 基金 的 业绩 ................................................................................................................................ 59 十 五 、 基金 的 财产 ................................................................................................................................ 61 十 六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62 十 七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66 十 八 、 基金 的 费用 和 税收 .................................................................................................................... 67 十 九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69 二 十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69 二 十 一 、风 险 揭示 ................................................................................................................................ 73 二 十 二 、基 金 合同 的 终止 和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 76 二 十 三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78 二 十 四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92 二 十 五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03 二 十 六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05 二 十 七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07 二 十 八 、备 查 文件 .............................................................................................................................. 108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诺德周期策略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 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德周期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指《 诺德 周期 策略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 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诺德 周期 策略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及 其定期更新;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发售公告: 指《 诺德 周期 策略 股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托管协议: 指《 诺德 周期 策略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及 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反洗钱法》 指 2006 年 10 月 31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反洗钱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 作 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 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 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 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不 时 作 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诺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 基金 登记 、存 管、清 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体内 容 包 括 投资者 基 金账 户管 理、基 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认 、发 放红 利、建 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 等;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注 册 登 记 机构为 诺德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 接受 诺德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 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 投 资 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有 关 法律 法规 可以 投资于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国 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 或经 有权 政府 部门批 准 设 立 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 法 》 及 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法 募 集 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 按 照基 金合 同第 九部分 之 规定 召集 、召 开并由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 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中 载明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份 额募 集期 限,自 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募 集结 束, 基金 募集的 基 金份 额总 额、 募集金 额 和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 金 法》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 备 案 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 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申 请 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 期间 ,投 资者 申请购 买 本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赎回: 指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 期间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按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要求基 金 管理 人购 回本 基金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金 管 理人 规定 的条 件,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基 金 账户 内的 某一 基金的 基 金 份 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 基 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财 产进 行投 资时 ,向基 金 托 管 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 取 得 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并接 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 办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和 互 联 网 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基金投 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 动 情 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 业务而 引 起 的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封闭期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办理 申 购、 赎回 的工 作日, 最 长 不 超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T 日: 指 销 售机 构受 理投 资者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 的 开 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 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已 实 现的 合法 收入 以及因 运 用 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节约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持 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应 收 申 购 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 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算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余 额 所 得 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估 基金 资产和 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现行有 效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 规 章 及 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及 对 于该 等法 律法 规的不 时 修 改 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 本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见 、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服 的 客 观 事件; 流通受限证券: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 管理 办法 》规 范的 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网 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 号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募集、 发起设立基 金;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张 欣 联系电话:021-68879999 股权结构: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51% 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 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 兴业投资管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和 国 家 会 计 学 院 客 座 教 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志伟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亚洲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05 年8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今, 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薛嘉麟先生, 董事, 华中理工大学工学学士, 北京邮电大学工学硕士。 现任 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曾任朗讯科技 (中国) 有限公司贝尔实验室高级 研究员, 中关村 科技软件有限公司咨询服务总监、 副总裁、 总裁, 北京通软联合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中国通关网首席运营官, 启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总经理,启迪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业务总监。 唐宁先生, 董事, 美国 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经济学学士。 现任宜信惠 民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华创资本 (CGC ) 董事长, 宜 信 (香港) 控股董事长, 富安易达 (北京)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喆 颢资产 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总经理。 曾任美国 DLJ 投资银行部 (DLJ Investment Bank ) 投资分析师,亚信(Asia Info )战略投资部总 监。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侯琳女士, 董事, 北京 大学法学学士、 硕士。 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Qian Jun 先生,董事,浙江大学学士,美国 The University of Toledo 硕士, 美国 Duke University 博 士。 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 曾任新华通讯社(北京)工程师,杭州高等专科院校教师,美国债券软件公司 (Bond-Tech ) 金 融 软件 工 程 师, 美 洲 银行 (美 国 ) 交易 结 构 团队 负责 人 , 摩 根 士丹利(香港/ 中国)亚太地区的团队负责人, 华宝信托总经理。 陈达飞先生, 独立董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Law School 硕士。 现任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岚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法国巴黎商学院 (Paris School of Business) 及美国华盛顿 大学(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访问学者。 现任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创始合 伙人等职务 。 许亮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文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哈佛商学院 MBA 。 现任合一资本创始管理合伙人、 光影工场董事长, 兼任北京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 会长, 科技部产业化促进会理事, 哈佛大学北京校友会副会长, 清华企业家协会 (TEEC) 北京分会副主席 , 曾任永新视博早期共同创始人, 英特尔( 中国) 公司高级 财务分析师、 战略项目经理, 鼎晖投资从事风险投资工作, 永新视博公司执行副 总裁、首席财务官,博纳影业集团首席财务官、集团副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大伟先生, 监事, 西 安交通大学学士, 国防科技大学硕士, 清华大 学硕士。 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曾任北京军区自动化站主任, 北京市天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宜信汇才商务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渠 道总监。 薛雯女士,监事,苏州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 现任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控业务总监, 曾任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资产 运营中心投资经理、 建纬 (北京) 律师事务所 律师、 苏州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静女士, 监事。 清华大学 本科毕业, 现任职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 管理部,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 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 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 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 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志伟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亚洲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05 年 8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今, 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张欣先生, 督察长, 清 华 大学学士, 美国 Wayne State University 经济 学硕士, New York University 工 商管理硕士,曾任美国 AllianceBernstein L.P. 固定收益研 究部副总裁、MONY Capital Management, Inc. 董事投资经理和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分析师。 罗凯先生, 副总经理, 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江苏省交通产业集 团投资发展处。2007 年 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华北区渠道 经理、 华北区总监、 市 场总监助理、 市场副总监兼 专户理财部负责人、 市场总监。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罗世锋先生,2008 年 6 月起一直任职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研 究部从事投资管理相关工作, 历任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职务, 具有 6 年以上从 事投资管理工作的经历。罗世锋 先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赵滔滔先生、 投资副总监朱红先生、 研究副总监罗世锋 先生。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申 请并募 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收益; 7、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根据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 金管 理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及 其他 法律法 规的 行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 金财产 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 资或 者买 卖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以基金财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11) 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及有关法律法规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其他 第三人 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得从事损害 基金资产的行为。 (5)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 公司经 营运 作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 和化解 经营 风险, 提高 经营管 理效 益,确 保经 营业务 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2、内部控制的原则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 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 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 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 合法 合规性 原则 。公司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各 项规定。 (2)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 性原则 。制 定内部 控制 制度应 当以 审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为 出发点。 (4) 适时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定 应当 随着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 完备严密的系统。 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本部门的内部控制,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 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 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 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稽核部对 总经理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并定期向中国证 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 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 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并负责建立、 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 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 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 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 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 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 在国 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1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390 只,QDII 基金 28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 国银 行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会 计 师事务 所开 展托 管业 务 内部 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等国际 主流 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的 审阅 报告。2014 年 ,中国 银行同 时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应 当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 孟晓君 网址:www.nuode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网址:http://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陈铭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9557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长网网址:www.95579.com (7)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7-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357 联系人:姜健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兰荣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邮政编码:20013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兴业证券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群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电话:400886633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中信建投证券客户咨询电话:4008888108


(1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 李飞


电话:0551-2246298


传真: 0551-220796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邮编: 230001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公司网址:http://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400-8866-567 (18)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邮政编码:570206 法定代表人: 陆涛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客服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 马贤清 业务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公司网站:www.jyzq.cn (1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2470244 联系人:张瑾 客服电话:021-962518 或4008918918(全国) 业务联系电话:021-5351988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2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555500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https://jijin.txsec.com (22)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公司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23)华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邮政编码:230069 公司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话:96518( 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站: www.ecitic.com (2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开放式基金业务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6)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朱科敏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姓名:李涛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联系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8588 (27)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1.7 亿


法定代表人 岳献春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联系传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址 www.mszq.com


(2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2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266061)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3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3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客户服务或投诉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3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3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http://www.zlfund.cn 及http://www.jjmmw.com (3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58870011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传真: 68596916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3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基金网站:www.fund123.cn 数米基金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3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3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网站:www.ijijin.cn 客服电话:95105885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40)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电话:0472-5109729 传真:0472-5176541 联系人:刘芳 公司网址:www.bsb.com.cn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4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4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4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47)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 -59393074 联系人:高晓芳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4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49)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8-5095


公司网站:www.niuji.net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50)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 021-33606760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http://www.lxzq.com.cn/ (51)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5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联系人电话:021-505835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5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联系人电话:028-86135991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5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57)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58)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5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0)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62-2 网址:www.cifcofund.com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61)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网址:www.xds.com.cn (62)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63)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6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 张 欣 网址:www.nuodefund.com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曹阳 经办会计师: 单峰、曹阳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自2012 年2 月13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2012 年3 月16 日募集工作 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2,496 户, 本次募集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募集资本金额共计人民币567,721,306.99 元, 认购资金利息共计人民币195,101.99 元, 上述金额已于2012 年3 月20 日全额划入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资金及 其利息根据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人民币1.00 元折合为567,916,408.98 份基金份额, 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于2012 年3 月21 日 生效。 本基 金为契 约型开放式 混合型基金 , 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 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 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具体开 始办理 时间 最 迟于 申购 或赎回 开始前 3 个 工 作日 在 本基金 开放 申购 公告中 规定 并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 。 3、基 金管 理人开 始办 理申购 、赎 回业务 时应 当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公 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4、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 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 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 则, 即基 金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价 格以 受 理 申 请 当日 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 金采 用金额 申购 和份额 赎回 的方式 ,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3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人 按先 进先出 的原 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 份额进行处理时, 认/ 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 认/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业 务办 理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 金管 理人在 不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的情况 下可 更改上 述原 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 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 ,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 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 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 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支付。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人申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基 金 投 资 者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转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最 低 申 购 金 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 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 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巨额赎回 、 基金转换 等原因 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0 份之情况, 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性全部赎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定单 个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上限 ,具 体规定 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 根据单次申 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 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A <50 1.5% 50 ≤ A < 200 1% 200 ≤ A <500 0.5% A ≥500 每笔 1000 元 注:上表中,A 为投资者 申购金额。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如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1 年 0.5% 大于等 于 1 年, 小 于 2 年 0.25% 大于等 于 2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 25% 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 当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适用于比例费率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0=8,210.18 份 2)当 申购 金额( 含申 购费) 适用 于固定 金额 费用时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的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 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 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 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0,000 份, 持有期不到 1 年,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00 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 1.200=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 0.5% =6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次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 位, 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列支。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 经 基 金销 售 机 构同意 , 基 金 投资 人 提 出的申 购 和 赎 回申 请 , 在基金 管 理 人 或代销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 +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起(含该日)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3、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在法律 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对 上 述 注 册登 记 办 理时间 进 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上 予以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 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接 受全 额 赎 回:当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有能力 兑 付 投 资者 的 全 部赎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延 期 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兑付投 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 或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 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 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3 ) 当 发生 巨 额 赎回并 延 期 办 理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通过 邮 寄 、传真 或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 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以上发生 连 续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 证 券交 易 场 所交易 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 计算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 资 产 规 模过大 , 使 基 金管 理 人 无法找 到 合 适 的投 资 品 种,或 其 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数笔申购。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 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 (1)到(5 ) 项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时, 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 、 在 以 下情 况 下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暂 停 接受投 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或延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 券交 易 场 所交易 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 计算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3 ) 基 金连 续 发 生巨额 赎 回 , 根据 基 金 合同规 定 , 可 以暂 停 接 受赎回 申 请 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除非发 生巨额赎回,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 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暂 停 申购 或 赎 回期间 结 束 , 基金 重 新 开放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依法公 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 如 果发 生 暂 停的时 间 为 一 天, 基 金 管理人 将 于 重 新开 放 日 ,在至 少 一 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2 ) 如 果发 生 暂 停的时 间 超 过 一天 但 少 于两周 (含 两 周) , 暂 停结束 , 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 果发 生 暂 停的时 间 超 过 两周 , 暂 停期间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每两周 至 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两 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三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 、基 金的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开 放 式 基金 份额的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适 当 时 候 将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 最 迟 应 于转 换 业务 开始 前 2 天 至少 在 一种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媒 体上 刊 登 公 告 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与 转托 管 (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包括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 及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它行为 , 或符 合法律法规或按照国家有权机 关要求方式进行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1 、“ 继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承。 2 、“ 捐赠”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 强制执行” 是 指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据 生 效 的 法 律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 、 其他组织或者以其 他方式处理 。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申 请人按基金 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解冻 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二)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二、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和公告为准。 十 三、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基于经济周期和政策导向的关系研究, 采取 “自上而下” 的宏观经济研究与 “自下而上” 的微观个 股选择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主动型资产配置、 行 业配置和股 票选择,追求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 A 股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分别为: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60-95% ;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包含央行票据) 。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在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周期的运行规律、 把握经济周期与行业轮动关系 的基础上, 通过在通货 膨胀阶段重点配置抗通胀的行业和个股, 在通 货紧缩阶段 重点配置抗通缩的行业和个股, 通过行业轮动和精选个股抵御通货膨胀和通货紧 缩,实现基金资产长期保值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 行业、 个股等三重纬度的基本面研究, 对当前经济周期 演变形势下的行业前景和公司盈利进行详细跟踪和评判, 并由此挖掘出具备核心 竞争力、 有能力把握行 业成长机遇的优质个 股, 最终在充分考虑风险 因素的基础 上, 构建投资组合进行集中投资, 力争抵御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 获取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全球经济发展趋势及其周期变化规律、 中国经济发展趋势 及其行业景气轮动规律、国内政策取向以及 A 股市场环境等因素,在深入研究 经济周期、 政策取向、 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分析股票、 债券、 现金等大类资产的 预期风险收益特征, 动态调整各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力争抵御通货膨胀和 通货紧缩,获取超额收益。 (1)经 济周期 :如 何区 分通 货膨胀 和通 货紧缩 经典的经济周期理论认为, 经济的繁荣和衰退是 有规律的, 经济周期主要分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为四个阶段: 复苏、 繁 荣、 滞涨和衰退。 针对 不同经济发展阶段, 物价形势和政 策取向差别较大。 在经济繁荣和滞胀时, 经济处于通胀上行期, 对应紧缩性质的 政策取向; 在经济衰退和复苏时, 经济处于通胀下行期, 即通货紧缩期, 对应宽 松性质的政策取向。 表 1 经济 周期 的划分与 相应 经济特 征 阶段 经 济周 期 经 济特 征 通货膨胀阶段 (政策偏紧) 繁荣 经济增长 通胀上升 滞胀 经济下滑 通胀上升 通货紧缩阶段 (政策偏松) 衰退 经济下滑 通胀下降 复苏 经济增长 通胀下降 (2 )投 资时钟 :经 济 周 期与 资产配 置之 间的理 论基 础 经济周期理论认为对应经济周期的每个阶段, 应当有不同的大类资产配置策 略。 投资时钟 理论就是一种将经济周期与资产 配置 联系起来的方法, 最早是 美林 证券根据经济周期理论 在超过 30 年的数据统计分析中 发现的。 当经济处于复苏期时, 通胀处于温和期, 政策较为宽松, 大类资产的配置首 选是股票资产, 商品是次优选择; 当经济处于繁荣期时, 通胀进入加速期, 政策 开始趋于紧缩, 商品资产成为配置首选, 股票是次优选择; 当经济进入滞胀期时, 通胀仍处于高位, 政策依然难以放松, 但经济已经开始下滑, 此时现金成为配置 首选;当经 济进入衰退期时,政策虽然放松,但是通胀和经济均处于下行趋势, 债券成为配置首选。 图 1 经济 周期 与大类 资产 配置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数据来源:诺德基金 (3)本 基金的 大类 配置 策略 : 立足 抵御 通货膨 胀和 通货紧 缩 基于经典的投资时钟, 结合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制, 本基金特别制订了一套 适合自身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以实现抵御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投资目的。 首先, 本基金将建立一套经济周期的跟踪指标体系。 利用工业增加值的变化 作为衡量经济 增长情况 的主要指标, 利用居民 消费价格指数 (CPI ) 的变 化作为 衡量通货膨胀趋势的主要指标。 此外还采用衡量各种商品在不同的生产阶段的价 格 变 化情 形的 生 产者 物价 指 数(PPI ) 、 反 映国 内 所有 最终 生 产活 动价 格 的国 内 生产总值缩减指数作为辅助指标。 对于价格走势的研判, 一般结合同比变动幅度 以及环比变动幅度共同进行分析。 其次, 本基金将宏观政策、 流动性以及行业前景等更多变量纳入到经济周期 的分析框架中, 对经济周期不同阶段的宏观政策取向、 市场流行性以及行业盈利 趋势进行跟踪,从而对大类资产配置进行辅助决策。 第三, 本基金基本遵循投资时钟, 但考虑到投资品种的限制, 我们微调了大 类资产配置策 略。 当宏观经济处于复苏期, 通胀处于上行初期, 政策取向较为宽松, 我们将加 大股票配置比例, 降低债券配置比例; 当宏观经济进入繁荣期后, 通胀处于加速 上行期, 政策取向趋于 紧缩, 我们将继续维持 较高的股票配置比例和较低的债券 经济周期阶段 复苏 繁荣 滞胀 衰退





经济增 长 上升 上升 下降 下降 物价水 平 下降 上升 上升 下降 大类资 产配置 股票 商品 现金 债券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配置比例, 以抵御较高的通货膨胀; 当宏观经济进入滞胀期后, 经济已开始下行, 但政策受制于通胀高位, 依然保持偏紧, 我们将降低股票配置比例, 留出部分现 金进行仓位控制; 当宏观经济进入衰退期后, 通胀和经济同步下行, 政策虽有放 松迹象, 但行业盈利前景恶化, 我们将继续维持较低的股票配置比例, 并重点加 大债券配置比例,以 抵御通货紧缩。 2、行业配置策略 (1)立足经济周期的行业轮动 行业配置方面,投资时钟也为了行业配置提供了较强的理论支撑。 基于经济周期的行业轮动规律较为明显。 经济 周期的繁荣期, 表现为 实体经 济增长的同时伴随着通货膨胀上升, 上游资源品等周期类品种是此时较好的行业 配置选择; 衰退时期, 通货膨胀继续上升但实体经济已开始出现下滑, 此时应控 制好仓位,行业配置以非周期行业中能有效抵御通胀的防御型行业为主。 萧条时期, 实体经济继 续下滑且通胀亦掉头下行, 固定收益类品种为 较好选 择, 此时的行业配置应 精选具备稳定现金流的行业; 当通 胀下行到一 定阶段且实 体经济开始掉头增长时, 将再度进入复苏周期 , 此时的投资适宜配置 金融地产等 国民经济先导型行业。 因此, 针对经济周期不 同阶段下的 行业轮动现象, 本基金制订了相应 的 行业 投资策略: 1 ) 在 通 货膨 胀 阶 段,本 基 金 将 加大 抗 通 胀行业 的 配 置 ,精 选 与 通胀相 关 性 较高的行业, 通过投资 于抗通胀行业抵御通货膨胀的风险, 同时提高 股票仓位分 享通胀时期资产价格的上涨。 2) 在通货紧缩阶段, 本基金将加大抗通缩行业的配置, 在实际投资过程中, 可能同时考虑在通缩阶段有政策大力扶持的主题型产业, 政策支持能够保证公司 在通货紧缩阶段也能有 稳定的现金流,同时控制股票仓位在较低水平。 3 ) 本 基 金将 通 过 定性分 析 ( 上 市公 司 调 研)与 定 量 分 析( 财 务 数据分 析 、 量化分析等) 相结合的方式深入研究行业中盈利能力稳定且成长性优异的上市公 司进行跨周期配置, 这 类公司股票能够在通货紧缩阶段具备防御价值、 在通货膨 胀阶段具备充分的上升空间,具有长期持续投资价值。 (2)选择具备充足安全边际的行业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本基金希望在具备足够安全边际的情况下投资相关行业。 这个安全边际包括 两层含义: ①不至于为 市场关注度高而支付过高的代价, 以保证一定 的盈利空间; ②尽可能降低财务风险。一个可行的分析手段 是通过行业当前的市盈率(PE )、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PEG ) 和企业价值倍数 (EV/EBITDA ) 等 三个指标来 评估基金投资支付的代价, 通过行业当前的流动比率和资产负债率两个指标来评 估行业的财务风险,在这个评估中,这五个指标被赋予相等的权重。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根据当前通货膨胀 (或通 货紧缩) 形势精选行业中受益于通货膨胀 (或通货紧缩) 主题、 成长 性好且估值 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我们将关注上市公司的资源优势、 产品优势、 行业 地位等,并同时考虑估值的合理性。 1)资源优势 不论科技发达程度如何, 地球上的自然资源总 是有限的, 资源瓶颈常 常会制 约经济发展的速度。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 拥有上游的资源是至关重要的。 具有资 源优势的公司往往也能够获取超过行业平均的利润水平。 尤其当通货膨胀来临的 时期, 资源价格的上涨 速度往往要快于通货膨胀的上涨速度, 从而成 为抗通胀的 优秀投资标的。 具有自然资源优势的行业主要有: 拥有土地资 源、 水资源或者生物资 源的农 林牧渔业; 拥有或开采 矿产及能源资源的采掘业; 拥有基础原材料基 地的制造业; 对水资源进行开发的水电、 自来水行业; 对土地资源、 水资源进行开发的交通设 施行业; 对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的房地产上市公司; 对旅游资源进行经营、 开发的 旅游业等。 2)产品优势 具备产品优势的公司,往往已经具备了各个方面的竞争力,管理水平优秀、 技术水平卓越、 装备水 平先进等等, 因此这样 的公司通常具备长期的市场竞争力, 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企业的产品优势可以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产品 的使用价值; 二是产品 的具体 形态 (如产品的花色、 式样、 包装等) ; 三是产品的销售服务、 品牌商标等; 而 具 有 优 势 的 产 品 就 是 在 以 上 三 方 面 中 任 何 一 个 方 面 有 别 于 竞 争 产 品 且 更 受 者 青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睐。 3)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 本基金认为,当景气周期处于上升期 时,行业龙头企业会获得更多的利润, 业绩增长会更快; 即使 当景气周期拐头时, 行 业龙头企业也能更好地抵御周期性 波动和宏观调控带来的负面影响。 因此, 本基 金将重点关注公司的行业地位与竞 争优势, 并考察公司治理结构、 团队管理、 发展战略、 市场开拓能力等重要指标。 行业龙头企业, 一般指在该行业里股本、 市值、 规模、 市场占有率居 前的代 表性企业。 这些企业由于规模巨大, 市场占有率高, 所以其自身发展对全行业有 重大影响,往往引领全行业的发展方向和兴衰。 4)合理估值 对 于 上 市 公司 的 估 值,我 们 同 时 参考 三 种 方法进 行 评 估 :1 、 资 源评估 法 , 即参 照 当前 资 源的 市 场价 格 , 评估 其 所拥 有 自然 资 源 的期 权 价值 ;2、市盈率估 值, 本质上是考察公司 将资源转化为产品的能力, 也是体现其深加工 优势的强弱。 3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的比率(PEG )估值,本质上是考察公司未来的成长能 力和当前的估值水平是否匹配。 4、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及 部 分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在 通 货 紧 缩 背 景 下 实 现 资产的保值增值。 当经济进入萧条阶段, 即通货紧缩且经济下行之时, 股票市场 风险可能显著增大, 本 基金将降低股票投资的仓位, 增加对货币市场 工具和债券 的投资, 在保证资产安全性、 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一定收 益。 除此之外, 本基金 还可投资于可转债, 结 合对股票走势的判断, 积极把握合理投资风险下的获利机 会。 债券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 并及时调整债券组合使其保 持对利率波动的合理敏感性。 本基金将首先根 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 分析 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 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 其次, 在判断利率变动趋势 时, 全面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 债券市场政策趋势、 物价水平变 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在利率合理预期的基础上, 通过自上而下价值分析, 采取久期管理, 期限结 构配置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积极投资策略 , 稳健 地进行债券投资, 控制 债券投资风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险。 1)久期控制策略 久 期 作 为 衡 量 债 券 利 率 风 险 的 指 标 , 反 映 了 债 券 价 格 对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敏 感 度。 本基金通过建立量化模型, 把握久期与债券价格波动之间的关系, 根据未来 利率变化预期, 以久期 和收益率变化评估为核心, 严格控制组合久期 的目标久期。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 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减小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 下降的风险。通过久期控制,合理配置债券类别和品种。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结合收益率曲线策略进行利率期限结 构配置,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 券间进 行配置, 并从相对变化中获利。 适时采用哑铃型、 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 最大 限度规避利率变动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通过合 理期限安排, 保持组合 较高的流动 性, 既能满足投资者的 流动性需求, 又能避免 组合规模的变化对投资策略实施的 影响。 3)信用风险评估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 发债主体自身经营状况和现金流是影响个 券信用变化的重要因素。 本基金将通过信用债 跟踪评级制度, 通过对 公司治理结 构、 股东背景、 管理水 平、 经营状况、 财务状 况、 融资能力等经营管理和偿债能 力等指标的分析, 对个 券的信用风险 进行严谨评价, 从而发掘价值低 估债券或规 避信用风险。 5、其他投资策略 除股票和债券资产外,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还主要包括权证等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将以 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 在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 充分利 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 收益的目的; 此外, 还将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投资权证将遵 循基金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投资比例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80% +金融同业存款利率×20%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有更权威 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 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证 监会备案后 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 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 构建流程 以及市 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 我们选定沪深 300 指数作为本基金 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 现金部分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能够反 映基金资产的现金部分实际获得的收益。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 60%-95%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 下,基 金的预期平均 股票仓位约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所以, 业绩基准中 的这一资产 配置比例可以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出 资 或 者买卖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 照法 律 、 行政法 规 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定, 由 国 务 院证 券 监 督管理 机 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总 和,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3 ) 进 入全 国 银 行间同 业 市 场 进行 债 券 回购的 资 金 余 额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 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超 过 上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包括央行票据) ; (6)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 本 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 指 同 一信 用 级 别)资 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规 模的 10 % ;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 一 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本基金只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60%-95% ;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他 投资比例 限制。 3 、 若 将 来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 会的 相 关 规定发 生 修 改 或变 更 , 致使本 款 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 独立 行 使 股东及 债 权 人 权利 , 保 护基金 投 资 人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内容节选自 《 诺德周 期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2015 第 4 季度) 》 ,报告截至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21,185,677.91 86.73 其中:股票 121,185,677.91 86.73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171,274.12 13.01 7 其他资产 367,850.94 0.26 8 合计 139,724,802.97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4,198,215.00 3.03 C 制造业 103,291,040.05 74.6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70,500.00 0.2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8,500.00 0.1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012,255.00 4.3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4,400.00 0.1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930,767.86 5.0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1,185,677.91 87.59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300146 汤臣倍健 294,886 11,353,111.00 8.21 2 000920 南方汇通 467,000 11,222,010.00 8.11 3 002516 旷达科技 750,000 10,800,000.00 7.81 4 601012 隆基股份 759,906 10,372,716.90 7.50 5 601222 林洋能源 250,007 9,182,757.11 6.64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6 600651 飞乐音响 590,000 8,702,500.00 6.29 7 002003 伟星股份 400,000 7,088,000.00 5.12 8 300015 爱尔眼科 219,467 6,930,767.86 5.01 9 600535 天士力 159,962 6,545,645.04 4.73 10 600887 伊利股份 370,000 6,079,100.00 4.39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不存在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 金本 报告期 内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投 资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8,909.8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053.30 5 应收申购款 74,887.8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7,850.9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 四、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3 月 21 日,基金 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1、 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截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生 效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8.00% 1.04% -1.58% 0.96% -6.42% 0.08%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4.46% 1.70% -5.68% 1.12% 20.14% 0.58%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4.73% 1.49% 40.15% 0.97% 4.58% 0.5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51.12%


3.29%


5.88% 1.99%





45.24%


1.30%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注: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 数×80% + 金融 同业 存款利 率×20%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 益率 变动的 比较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 3 月 2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注:" 诺 德周 期策 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成 立 于 2012 年 3 月 21 日 , 图 示时 间段 为 2012 年 3 月 2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金 建仓 期间 自 2012 年 3 月 21 日至 2012 年 9 月 20 日, 报 告期 结束 资产 配置比 例 符 合本基 金基 金合 同规 定。"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十 五、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 诺德 周 期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营 业 机 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诺德 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 管 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 备 付金账户;以基金托 管 人和“ 诺德 周期策略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开 立证券账户、 以“ 诺德 周期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上述基金 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 本 基 金财 产 独 立于基 金 管 理 人及 基 金 托管人 的 固 有 财产 , 并 由基金 托 管 人保管。 2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因 基金 财 产 的管理 、 运 用 或者 其 他 情形而 取 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 基金 注 册 登记机 构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以其 自 有 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 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宣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 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六、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 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应按 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 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 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 证 券交 易 所 市场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按估 值 日 收 盘净 价 估 值,估 值 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证 券交 易 所 市场未 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券按 估 值 日 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 自债券计 息起始日 或上一起息日至 估值当 日的利息) 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 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未 上市 债 券 采用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靠计 量 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在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 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交 易所 以 大 宗交易 方 式 转 让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 同 一债 券 同 时在两 个 或 两 个以 上 市 场交易 的 , 按 债券 所 处 的市场 分 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类同权证处理方 式的, 采用估值技术进 行估值。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2)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认 购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认 购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回购以 成 本 列 示, 按 合 同利率 在 回 购 期间 内 逐 日计提 应 收 或应付利息。 5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银行存 款 和 备 付金 余 额 以本金 列 示 , 按相 应 利 率逐日 计 提 利息。 6 、 如 本 基金 投 资 金融衍 生 产 品 ,将 按 法 律法规 及 中 国 证监 会 的 有关规 定 予 以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 序进行复 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2 、 因 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 使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以双方 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再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 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将 采取 必 要 、适当 合 理 的 措施 确 保 基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四 )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的影响。 十 七、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的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 允价值的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采用现 金 方 式 或红 利 再 投资方 式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自 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 方式为现金 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 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减去每 单 位 基 金份 额 收 益分配 金 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20 次; 每次 基金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 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7 、 投 资 者的 现 金 红利和 红 利 再 投资 形 成 的基金 份 额 均 保留 到 小 数点后 第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 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不足支付 前述 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经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为基金份额。 十 八、 基金的 费用 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 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管 理 人 。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 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托管 人。 3、 本条第 (一) 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 九、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 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保留完 整 的 会 计账 目 、 凭证并 进 行 日 常的 会 计 核算, 按 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独 立 的、 具 有 从事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等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行审计; 2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 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 经基 金 托 管人同 意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二十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 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 基 金 募集 申 请 经中国 证 监 会 核准 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 份额发 售 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就基 金 份 额 发售 的 具 体事宜 编 制 发 售公 告 , 并在披 露 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基 金 合 同 生效 的 次 日在指 定 媒 体 上登 载 基 金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 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 前,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 少 每周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 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代销 机构的 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 一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 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 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 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 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 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 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 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 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 了 克 服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将 在 坚 持 分 散 化 投 资 和 精 选 个 股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 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销 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 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主动管理的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投资 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基金具有如下特有风险: 1、大类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 股票投资部分业绩基准比例为 沪深 300 指数的 80% 。 因此当股票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 本基金将可能面临较高 的净值波动风险。 2、行业配置风险 本基金通过分析通胀、 通缩等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的特征与成因, 精选 受益行 业 并进行重点投资, 在这种投资模式下, 如果行业选择错误或者调整不及时, 可 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3、个股投资风险 在 特 定 的 市 场 时 期, 可 能 出 现 股 票 价 格 显 著 偏 离 价 值 的 情 况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业绩表现在短期内落后于大市。 4、其它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投资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基金具有许多其它的特有风险。 比 如本基金把权证作为辅助性投资工具, 权证是 高风险投资工具, 权证 市场的波动 也可能给基金带来风险。 (八)其他风险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1 、 因 基 金业 务 快 速发展 而 在 制 度建 设 、 人员配 备 、 风 险管 理 和 内控制 度 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 战 争 、自 然 灾 害等不 可 抗 力 因素 的 出 现,可 能 严 重 影响 证 券 市场运 行 ,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和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后,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职 责终 止 , 在六个 月 内 没 有新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情形发 生 后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按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有 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 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成 员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负 责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清 理 、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基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 金 财 产 未按 前 款(1)、(2 )、 (3) 项 规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给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对于基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其进行调整 后才能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 根据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独 立 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 根 据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本基 金 的 相 关费 率 结 构和收 费 方 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在 本合 同 的 有效期 内 , 在 不违 反 公 平、合 理 原 则 以及 不 妨 碍基金 托 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 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 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根 据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选 择 、委 托 、 更换适 当 的 代 销机 构 并 有权依 照 代 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 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同时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2) 按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 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 面的业务规 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于: (1 ) 依 法申 请 并 募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 委 托经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机构 认 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销售 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 以诚 实 信 用、勤 勉 尽 责 的原 则 管 理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 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 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己及 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 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 、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及其他相 关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人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 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于: (1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 依据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安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2 ) 依 照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以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收入 ; (3 ) 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运 作 ,如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基金管理人 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 并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 具有 符 合 要求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够的 、 合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以 基金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4) 对所托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和独立;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5 ) 按 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 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 按 照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 保 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根 据法 律 法 规及本 合 同 的 约定 , 办 理与基 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 息 披露事项; (9 ) 对 基金 财 务 会计报 告 、 半 年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 告 的 相关 内 容 出具意 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0)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1)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7) 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售机 构 损 害 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 和仲裁;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 在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亏损 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 止的有 限 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获得的不当得利;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由 本 基金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其合 法 的 代理人组成。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 提 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但 根 据法 律 法 规的要 求 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 在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变更 本 基 金 的申 购 费 率、 收费方 式或 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除 法律 法 规 或基金 合 同 规 定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以外的 其 他 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 法 规 或基金 合 同 另 有约 定 外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基金 管 理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人召集。 (2 ) 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基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10%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就同 一 事 项 书面 要 求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召 集人 负 责 选择确 定 开 会 时间 、 地 点、方 式 和 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 ) 如 采用 通 讯 表决方 式 , 还 应载 明 具 体通讯 方 式 、 委托 的 公 证机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 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 止日以及表 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出席 ;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和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2 ) 经 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 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 50%, 下同)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规 定 公 布会 议 通 知后, 在 两 个 工作 日 内 连续公 布 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 本 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 直 接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或受 托 代 表 他人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 作日后) ,且 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资 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2 款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 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代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3 ) 对 于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提 交 的 提案 , 大 会召集 人 应 当 按照 以 下 原则对 提 案 进行审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 程 序 性。 大 会 召集人 可 以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提 案 涉及 的 程 序性问 题 做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得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 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 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1)现场开会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为 召 集 人授权 出 席 大 会的 代 表 ,如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督 员(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为 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 金 托管 人 担 任 ;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 共同 担 任监 票 人; 如 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自 行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三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 票 人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表 决 后 立即进 行 清 点 并由 大 会 主持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大会 主 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 表决 结 果 有怀疑 , 可 以 对所 投 票 数进行 重 新 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 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 清 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持有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担任 召 集 人的情 形 下 , 如果 在 计 票过程 中 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10、生效与公告 (1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按 照 《基 金 法 》有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表 决通过 的 事 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应当 自 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或出 具 无 异议意 见 后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2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 如 果采 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时 ,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 金 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本合同 约 定 应 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 但 如因 相 应 的法律 法 规 发 生变 动 并 属于基 金 合 同 必须 遵 照 进行修 改 的 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职责 终 止 ,在六 个 月 内 没有 新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情形 发 生 后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 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成员 由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 具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负责 基 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 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 告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 律师 事 务 所对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 ) 项规定清 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1、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之 间 因 基 金合 同 产 生的或 与 基 金 合同 有 关 的争议 可 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 除 争 议所 涉 内 容之外 , 基 金 合同 的 其 他部分 应 当 由 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继 续 履行。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合 同 条 款 及 内 容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二十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潘福祥 成立时间:


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8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募集、 发起设立基金;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 发 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建立 相 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 对 基金 的 投 资范围 、 投 资 对象 进 行 监督。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将 拟投资 的 股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票库、 债券库 、 投资风格股票 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 对 基金 投 融 资比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管人 按 下 述 比例 和 调 整期限 进 行 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总 和,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


(3 ) 进 入全 国 银 行间同 业 市 场 进行 债 券 回购的 资 金 余 额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 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超 过 上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包括央行票据) ; (6)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 本 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 指 同 一信 用 级 别)资 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规 模的 10 % ;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 一 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本基金只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8)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60%-95% ;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投资比例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 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 ) 对 基金 禁 止 从事的 关 联 交 易进 行 监 督,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 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 基 金管 理 人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其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易 的 交 易对手 库 , 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 高的交易对 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 以更新和调 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 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 基 金如 投 资 银行存 款 , 基 金管 理 人 应根据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 (7) 对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根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对 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 第 1、 2 款的监督和核 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 、 《基金合同 》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 法 律 法规 和 其他 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 、本 协 议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 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在 《 托管 协 议 》的有 效 期 内 , 在 不 违 反公平 、 合 理 原则 以 及 不妨碍 基 金 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基金托 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理 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 擅自 挪 用 基金财 产 、 未 对基 金 财 产实行 分 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本协 议 有关 规 定 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3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积极配 合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核查行 为 , 包 括但 不 限 于:提 交 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安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 未经基 金 管 理 人的 合 法 合规指 令或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及 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 ,不 得 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 配 基 金 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托 管 人 对所托 管 的 不 同基 金 财 产分别 设 置 账 户, 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 完整与独立。 (5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法 律 法 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 金募 集 期 满或基 金 管 理 人宣 布 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2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将属 于 本 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 划 入 在基 金 托 管人处 为 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托 管 人 以本基 金 的 名 义开 设 本 基金的 银 行 账 户。 本 基 金的银 行 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 但不限于投 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行。 (3 ) 本 基金 银 行 账户的 开 立 和 使用 , 限 于满足 开 展 本 基金 业 务 的需要 。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代 表 本 基 金, 以 基 金托管 人 和 本 基金 联 名 的方式 在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 基金 证 券 账户的 开 立 和 使用 , 限 于满足 开 展 本 基金 业 务 的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托 管 人 以自身 法 人 名 义在 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开 立 结 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5 ) 法 律法 规 等 有关规 定 对 相 关账 户 的 开立和 管 理 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 办理。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 基 金资 产 净 值是指 基 金 资 产总 值 减 去负债 后 的 价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资 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相 关 的 证 券交 易 场 所的正 常 营 业 日以 及 国 家法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净值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 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 相关 法 律 法规或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估 值 方 法 不能 客 观 反映基 金 资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估 值违 反 《 基 金合 同 》 订明的 估 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 内发 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 价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 误 达 到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 0.5%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的 同 时 并 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 由 于基 金 管 理人对 外 公 布 的任 何 基 金净值 数 据 错 误, 导 致 该基金 财 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 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 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 计算的净值 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 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 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 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 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 赔偿金额, 则 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 于证 券 交 易所及 其 登 记 结算 公 司 发送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其他 不 可 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的 复 核 结 果与 基 金 管理人 的 计 算 结果 存 在 差异, 且 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 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 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 到 后应 3 个 工 作 日内 进 行复 核, 并 将 复 核结 果 书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 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 人 之 间因 本 协 议产生 的 或 与 本协 议 有 关的争 议 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 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 服务形式为 账单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根据个人需求, 选择获得账单的形式。 本公司将根据 投资者定制的对账单服务方式提供对账单。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选择对账单服务形式:


1、 通过拨打本公司热线电话 4008880009-0 转人工坐席, 告知客服专员选择 的对账单服务方式。 2、通过本公司网站(www.nuodefund.com ) “ 客户服务”页面,输入 开户证 件或基金账号登录基金账户 (初始密码开户证件后六位) 进入 “服务定制” 栏目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进行定制。 3 、 投 资 人 也 可 直 接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到 本 公 司 客 服 邮 箱 (service@nuodefund.com ) , 在邮件中注明开户证件号码、 姓名、 持有基金名称、 手机号码或 E-mail 地址,定制短信对账单或邮件对账单(二者可一并定制) 。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 当 时 候 将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间 的 转 换 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 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 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 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 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nuodefund.com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 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 每笔交易确认查询、 每月账 户余额与损益 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 基金净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 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021-68604888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526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公司网站, 以电子邮件、 信件、 传真来访等形式, 进行投诉, 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 专人处理; 普通投 诉一个工作日内答 复, 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 应及时答复进 展状况。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诺德基金及其合作机构将为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 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二十 六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诺 德 基 金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的公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5-9-29 2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好 买 基 金 网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5-10-16 3 诺 德 周 期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2015 年第3 季度报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5-10-27 4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5-10-28 5 诺 德 周 期 策 略 混 合 型 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摘要 (2015 年10 月)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5-11-04 6 诺 德 周 期 策 略 混 合 型 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10 月)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5-11-04 7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5-11-28 8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5-11-28 9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2015-11-28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参 加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站 10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降 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赎回、 转换及最低账面份 额数额限制的公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5-12-09 11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相 应 开 通 转 换 业 务 及 参 与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5-12-31 12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指 数 熔 断 机 制 实 施 后 旗 下 基 金开放时间调整的公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5-12-31 13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5-12-31 14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2016 年 1 月 4 日指数熔断期 间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放 时 间的公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6-01-04 15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2016 年 1 月 7 日指数熔断期 间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放 时 间的公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6-01-07 16 诺 德 周 期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2015 年第4 季度报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6-01-21 17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加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6-01-26 18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下限业务的公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6-02-16 19 诺德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相 应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和 转 换 业 务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6-02-19 20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6-03-08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构 并 相 应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和 转 换 业 务 及 参 与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1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中 期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相 应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和 转 换 业 务 及 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6-03-08 22 诺德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相 应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和 转 换 业 务的公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6-03-11 23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相 应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和 转 换 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6-03-11 24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增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相 应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和 转 换 业 务 及 参 与 费 率 优 惠 的 公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6-03-12 25 诺德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定 投 及 申 购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三 大 证 券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6-03-16 注: “ 三大 证券 报” 指上 海证 券报、 中国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 公司 网站 ” 指 www.nuodefund.com 。 二十 七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人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进行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 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 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二十 八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 诺德周期策略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 证监许可 【2011】1597 号); (二)《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诺德周期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诺德周期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五)《 诺德周期策略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诺德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二〇一 六 年四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