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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慧盈利货币(002733)

上银慧盈利货币: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上银 慧盈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 年 四 月上银慧盈利货币市 场基金




























































































托管协议


目录 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第六部分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5 第七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第八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4 第九部分基金收益分配 ......................................................................................................... 27 第十部分基金信息披露 ......................................................................................................... 29 第十一部分基金费用 ............................................................................................................. 31 第十二 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3 第十三部分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4 第十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5 第十五 部分禁止行为 ............................................................................................................. 37 第十六部分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8 第十七部分违约责任 ............................................................................................................. 40 第十八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 41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效力 ................................................................................................. 42 第二十部分其他事项 ............................................................................................................. 43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签订 ............................................................................................. 44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 场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 公司, 按 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具备 担任基金 管 理 人的资格 和能力, 拟募集发 行上银慧 盈利货币 市场基金 ; 鉴于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存续的 银行, 按 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具备 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资 格 和能力; 鉴于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上 银 慧 盈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金管理 人, 兴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拟担任上 银慧盈利 货币市场 基 金 的基金托 管人; 为 明 确 上 银 慧 盈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权利义 务关系 , 特制订本 协议。 除非另有 约定, 《 上银慧盈 利货币市 场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 称 “基金 合同” ) 中定义的 术语在用 于本托管 协议时应 具有相同 的 含 义;若有 抵触应以 《基金合 同》为准 ,并依其 条款解释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 场基金




























































































托管协议


1 第一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 :胡友联 成立日期:2013 年 8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 以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上银慧盈利货币市 场基金




























































































托管协议


2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 第二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 协 议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 作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管理办法》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与《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上 银 慧 盈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上 银 慧 盈 利 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基金合同》 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第三部分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 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 (1 )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 ) 中国证 监 会 、中国 人 民 银行认 可 的 其他具 有 良 好流动 性 的 货币市 场 工 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 ,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 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 同一机 构 发 行的债 券 、 非金融 企 业 债务融 资 工 具及其 作 为 原始权 益 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 货币市 场 基 金投资 于 有 固定期 限 银 行存款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上银慧盈利货币市 场基金




























































































托管协议


5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5% 。 (4 )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 票据、 政 策 性金 融 债 券 占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比 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5 )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 票据、 政 策 性金融 债 券 以及五 个 交 易日内 到 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6 )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上的 逆 回 购、银 行 定 期存款 等 流 动性受 限 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7 ) 除发 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 (8 ) 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 与 由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 他 基金持 有 一 家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 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10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1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2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 用 评 级 , 且 其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的 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 除上述(4 ) 、 (13 )外, 因 证 券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 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 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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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履行上述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关 联 方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 面 性。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上银慧盈利货币市 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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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应当与 存 款 银行建 立 定 期对账 机 制 ,确保 基 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按照 有 关 法规规 定 , 与基金 托 管 人、存 款 机 构签订 相 关 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 等 的各项规定。 4 、 基 金投资 银 行 存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根据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上银慧盈利货币市 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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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 基 金管理 人 在 投资中 期 票 据前, 应 当 对投资 中 期 票据业 务 进 行研究 , 认 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 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 资 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 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下简称 “ 《制度》 ” ) , 以 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 如 未来有 关 监 管部门 发 布 的法律 法 规 对证券 投 资 基金投 资 中 期票据 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 、 基 金托管 人 有 权监督 基 金 管理人 在 相 关基金 投 资 中期票 据 时 的法律 法 规 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上述 投 资 限制对 基 金 投资中 期 票 据的行 为 进 行监控 。 基 金托管人如认真履行了上述监督责任, 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的 风险不承担责任。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 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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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 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0 第四部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1 第五部分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4 、 基 金托管 人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基金 财 产 分别设 置 账 户,确 保 基 金财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基 金 合 同》和 本 协 议的约 定 保 管基金 财 产 ,如有 特 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 对 于因为 基 金 投资产 生 的 应收资 产 , 应由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 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 除 依据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外, 基 金 托管人 不 得 委托第 三 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 金募集 期 间 募集的 资 金 应存于 基 金 管理人 在 具 备基金 销 售 业务资 格 的 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 立的 “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募集 期 满 或基金 管 理 人宣布 停 止 募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 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 行 验 资,并 出 具 验资报 告 , 出具的 验 资 报告应 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 (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 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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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属于 本 基 金财产 的 全 部资金 划 入 在基金 托 管 人处为 本 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4 、 若 基金募 集 期 限届 满 , 未 能达到 《 基 金合同 》 生 效的条 件 , 由基金 管 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 人 的名义 开 设 资产托 管 专 户,保 管 基 金财产 的 银 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财 产 在 内 的 所 有 托 管 资 产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 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 、 本 基金银 行 账 户的开 立 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开 展 本 基金业 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基 金 托 管 人 办 理 本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 销户、 变 更工作, 本基金资金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体 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 3、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 在 符合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 条 件下, 基 金 托管人 可 以 通过基 金 托 管人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代表 本 基 金,以 基 金 托管人 和 本 基金联 名 的 方式在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 基金证 券 账 户的开 立 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开 展 本 基金业 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托管 人 以 自身法 人 名 义在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 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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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4 、 在 本托管 协 议 生效日 之 后 ,本基 金 被 允许从 事 其 他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 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六)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 原则, 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任何的定期 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 存款证实书 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 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 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得划入其 他任何账户’ 。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 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 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财产已计提的资 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上银慧盈利货币市 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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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5 第六部分 指 令 的 发 送 、 确 认 及 执 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到授 权 文 件原件 并 经 电话确 认 后 ,授权 文 件 即生效 。 如 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 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 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 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对授权 文 件 负有保 密 义 务,其 内 容 不得向 被 授 权 人 及 相 关 操 作 人 员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泄 露 。 但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 基 金管理 人 发 给基金 托 管 人的指 令 应 写明款 项 事 由、支 付 时 间、到 账 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 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 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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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 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 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 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 还需给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 审批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 令, 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 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 (包括付款人、付 款账号、 收款人、 收款账号、 金额 (大、 小写 ) 、 款项事 由、 支付时间) 准确无 误、 预留印鉴相符、 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指令传输不及 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答复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确认 电话。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 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 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基金托管人对 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 出 具 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在及时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 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上银慧盈利货币市 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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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并加盖业务用章五、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 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 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 有效指令,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托管 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 授权通知的变更 1 、 基 金管理 人 若 对授权 通 知 的内容 进 行 修改, 应 当 提前至 少 三 个工作 日 电 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 在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确认。 变更授权通知文件于载明的生效日期 生效, 原授权同时失效 。 基金管理人 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 若基金托管人收 到的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 2 、 基 金托管 人 更 改接受 基 金 管理人 指 令 的人员 及 联 系方式 , 应 至少提 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 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 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 否则, 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8 第七部分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1 、 基 金管理 人 应 设计选 择 代 理证券 买 卖 的证券 经 营 机构的 标 准 和程序 。 基 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 金的交易单元,并与其签订证券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时将 本 基 金财产 证 券 交易单 元 号 、佣金 费 率 等基本 信 息 以及变更情况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 、 基 金管理 人 应 配合基 金 托 管人在 基 金 财产开 始 进 行场内 交 易 前办妥 专 用 交易单元合并清算手续。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 关 于基金 资 产 在证券 交 易 所市场 达 成 的符合 中 国 结算公 司 多 边净额 结 算 要求的证券交易业务: (1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 理 人应共 同 遵 守双方 签 订 的《托 管 银 行证券 资 金 结算协议》。 (2 ) 基金托 管 人 遵照中 登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和中 登 公 司深圳 分 公 司备付 金 、 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确定和调整该基金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 证金限额, 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 结算保 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 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 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 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基金财产支付利息。 (3 )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基金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司 深圳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 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头寸, 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 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4 )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 , 结算备 付 金 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 因此, 基金 合同终止时, 基金财产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以及 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 对上述款项, 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 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 基金 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基金财产的结算备付金以及交易保证金,上银慧盈利货币市 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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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 以便基金托管 人履行交收职责。 (5 ) 根据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 , 结算备 付 金 账户内 的 最 低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 因此,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可能 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 的利息等款项。 对上述款项, 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 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 基金合同终止后, 中登 根据结算规则, 调增基金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 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6 ) 基金管 理 人 签署本 协 议 ,即视 为 同 意基金 管 理 人在构 成 资 金交收 违 约 且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 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 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 账户内相应证券, 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 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2、 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0 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 ) 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 (如中小企 业私募债、 股票质押式回购、 深圳公司债大 宗交易、 资产支持证券等) , 管理人 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同时将 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以保证当 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 若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有关交易信息, 基 金托管人有权 (但并非确保) 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 主动将基金 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 交收,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2 ) 鉴于目 前 中 国结算 公 司 仅对前 述 部 分交易 品 种 采取可 由 托 管银行 指 定 不交收的模式,并且中国结算公司对 T+0 资 金划款的时效性要求高,因此,为 确保基金托管人各托管产品交易交收的顺利完成, 管理人在此申明如下: “一旦 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 管理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托管人。 对于中国结 算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 的取消交收指令; 对于中国结算公司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 管理人知悉并同上银慧盈利货币市 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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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 主动将基金托管账户中 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管理 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 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3 ) 若管理 人 未 及时出 具 交 易应付 资 金 划款指 令 , 或管理 人 在 基金托 管 账 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 并最终占用基金托管人所托管其他产品在中国结算公 司 的 备 付 金 而 交 收 成 功 的 , 管 理 人 应 在 日 终 前 补 足 交 收 款 项, 并 承 担 可 能 造 成 的 损失; 若 是占 用 了基 金托 管 人其 他托 管 产品 存放 中 国结 算公 司 的备 付金 而 导致 基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其 他 产 品 交 收 失 败 的 , 所 有 损 失 将 由 管 理 人 承 担 。 同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留 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4 ) 管理人 已 充 分了解 托 管 行结算 模 式 下可能 存 在 的交收 风 险 ,管理 人 承 诺若由于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过错而导致本基金交易交收失败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但应协助基金管理人向相关责任方主张权利 (5 )对于基金采用 T+0 非担保 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 )方式完成实时交 收的收款业务,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00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 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 人, 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基金托管 账户。 3、 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N 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完 成基金资金清算交收。 若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 并且中国结算公司 的业务规则允许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 管理人应于交收日前一 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4、银行间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 ) 基金管 理 人 负责对 交 易 对手的 资 信 控制, 按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的交 易 规 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 ) 基金管 理 人 应在交 易 结 束后将 银 行 间同业 市 场 债券交 易 成 交单加 盖 预 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银慧盈利货币市 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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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 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 (3 ) 基金管 理 人 发送有 效 指 令(包 括 原 指令被 撤 销 、变更 后 再 次发送 的 新 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 易 结 算 指令需 提 前 2 个 工 作 小时发 送 , 并进行 电 话 确认。 指 令 、成交 单 传 输 不 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 基金管 理 人 向基金 托 管 人下达 指 令 时,应 确 保 基金财 产 托 管专户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余 额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没 有 充 足 资 金 的 情 况 下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指 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 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 资金备足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 ) 银行间 交 易 结算方 式 采 用券款 对 付 的,托 管 专 户与该 产 品 在登记 结 算 机构开立的 DVP 资 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 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 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基 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 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 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 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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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 、 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的 确 认、清 算 由 基金管 理 人 或其委 托 的 登记机 构 负 责。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每个 开 放 日的申 购 、 赎回、 转 换 开放式 基 金 的数据 传 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保证本 基 金 (或本 基 金 管理人 委 托 )的登 记 机 构每个 工 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数 据 和 盖 章 生 效 的 纸 制 清 算 汇 总 表) , 如 因 各 种 原 因 , 该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发 送 , 双 方 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定保存。 5 、 如 基金管 理 人 委托其 他 机 构办理 本 基 金的登 记 业 务,应 保 证 上述相 关 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 对 于基金 申 购 过程中 产 生 的应收 款 , 应由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 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时, 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 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 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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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基金托管账户与 “ 基金清 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 的原则,每日(T 日:资金交收 日 , 下 同) 按 照 托 管 账 户 应 收 资 金 与 应 付 资 金 的 差 额 来 确 定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收 额 或 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在 T 日 15: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 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 、 在 本基金 与 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的其 它 基 金开展 转 换 业务之 前 , 基金管 理 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 基 金托管 人 将 根据基 金 管 理人传 送 的 基金转 换 数 据进行 账 务 处理, 具 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 、 本 基金开 展 基 金转换 业 务 应按相 关 法 律法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进 行 公告。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2 、 基 金管理 人 投 资银行 存 款 或办理 存 款 支取时 , 应 提前书 面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4 第八部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 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 相关法 律 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估值 方 法 不能客 观 反 映基金 财 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发现基 金 估 值违反 《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估 值 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 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 当基金资产净值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当计 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计 价错误达到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6 、 由 于基金 管 理 人对外 公 布 的任何 基 金 数 据错 误 , 导致该 基 金 财产或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 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上银慧盈利货币市 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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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 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 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 于证券 交 易 所及其 登 记 结算公 司 发 送的数 据 错 误,或 由 于 其他不 可 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如 果基金 托 管 人的复 核 结 果与基 金 管 理人的 计 算 结果存 在 差 异,且 双 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 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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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 后 应 3 个 工 作日内 进 行 复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 书 面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7 第九部分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 每 日 分 配 、 按 月 支付 ”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 月 进行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 、 本 基金根 据 每 日收益 情 况 ,将当 日 收 益全部 分 配 ,若 当 日 已 实现收 益 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 月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投 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在收益支付时, 其净收益大于 零,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净收益为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 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净收益小于零,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 回基金款中扣除;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净 收益大于零或其剩余的基金份额足以弥补其收益为负时的损益时,不结转收益, 但剩余基金份额不足抵扣净值收益小于零部分的, 则就剩余不足扣减部分从投资 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 当 日申购 的 基 金份额 自 下 一个交 易 日 起,享 有 基 金的分 配 权 益;当 日 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 案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 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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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 每 月例行对当期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 再另行公告。 四、 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 十八部分。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9 第十部分 基金信 息 披 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的 义务所必要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 并且应当 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为遵守 和 服 从法院 判 决 、仲裁 裁 决 或中国 证 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经相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临时报 告、 澄清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各 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 、 本 基金信 息 披 露的所 有 文 件,包 括 《 基金合 同 》 和本协 议 规 定的定 期 报 告、 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 、 基 金年度 报 告 中的财 务 会 计报告 必 须 经具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 务资格 的 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 4 、 本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应 通 过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 介 进行;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 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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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将招募 说明书、 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并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 基金份额 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 、 对 于因不 可 抗 力等原 因 导 致基金 信 息 的暂停 或 延 迟披露 的 ( 如暂停 披 露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在 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1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 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出具书面 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银 行账户维护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 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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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以及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七、 违规处理方式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 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3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 妥 善保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保 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4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为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 基 金管理 人 签 署重大 合 同 文本后 , 应 及时将 合 同 文本正 本 送 达基金 托 管 人处。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时将 与 本 基金账 务 处 理、资 金 划 拨等有 关 的 合同、 协 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5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 议: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在基 金 管 理人职 责 终 止后 六 个 月 内对被 提 名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 、 临 时基金 管 理 人: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 产 生之前 , 由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 告:基 金 管 理人更 换 后 ,由基 金 托 管人在 更 换 基金管 理 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 接:基 金 管 理人职 责 终 止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妥 善保管 基 金 管理业 务 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上银慧盈利货币市 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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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 计:基 金 管 理人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按照法 律 法 规规定 聘 请 会计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 基 金名称 变 更 :基金 管 理 人更换 后 , 如果原 任 或 新任基 金 管 理人要 求 ,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 议: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在基 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 止后 六 个 月 内对被 提 名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 、 临 时基金 托 管 人:新 任 基 金托管 人 产 生之前 , 由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 告:基 金 托 管人更 换 后 ,由基 金 管 理人在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 接:基 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妥善保 管 基 金财产 和 基 金托管 业 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 计:基 金 托 管 人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按照法 律 法 规规定 聘 请 会计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 提 名: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时更 换 , 由单独 或 合 计持有 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 告: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 和 新任基 金 托 管人应 在 更 换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7 第 十 五 部 分 禁止行 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 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行 政 上 、 财 务 上 不 独 立, 其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 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 承 销证券;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 买 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 向 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6、 从事内幕 交 易 、 操纵证 券 交 易价格 及 其 他 不正 当 的 证券交 易 活 动;7 、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 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8 第 十 六 部 分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二、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 金管理 人 解 散、依 法 被 撤销、 破 产 或由其 他 基 金管理 人 接 管基金 管 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 成立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在基金 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各 自 履行职 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负 责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 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 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 场基金




























































































托管协议


39 (4 )编制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0 第 十 七 部 分 违 约 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 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导致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 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 导致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 当事人违约,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 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 基 金管理 人 由 于按照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投资原 则 投 资或不 投 资 造成的 直 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 四、 当事人违约, 非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 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 财 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 第 十 八 部 分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 海 国 际 仲裁中 心 ) ,仲裁 地 点 为 上海 市 , 按照 上 海 国 际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上 海国际仲裁中心)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 第 十 九 部 分 托 管 协 议 的 效 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 基金托管协议 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协 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 本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 协议双方各执贰份, 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贰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3 第 二 十 部 分 其 他 事 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 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协 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4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托 管 协 议 的 签 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 并加盖公章、 及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理 人 签 字(或 盖 章 )并加 盖 公 章(或 合 同 专用章 ) , 并注明 基 金 托管协 议 的 签 订 地点和签订日期。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 订 地 点 :上 海 签 订 日 : 二〇 一 六 年 四月 二十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