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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尊利增强A(002720)

国寿安保尊利增强: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国寿安保 尊利 增 强 回 报债 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内容 摘 要 
 
 
 
 
 
 
基金管理人: 国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零一六 年 四 月 
 
 
 
 
 
 
 2 
 
目


录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 3 二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 5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 12 四 、基 金份收 益分 配原则 、执 行方式 ..................................................................... 20 五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作 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 21 六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 23 七、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 29 八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 30 九 、争 议的处 理 ......................................................................................................... 32 十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 33 3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耿馨雅 成立时间:2013 年10 月29 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88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4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 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 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 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5 二、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6 (16)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 理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7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8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9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者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0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并按照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 召集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1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 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地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2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的 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3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 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 、 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14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15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6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 三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 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 他 非书面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17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18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19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0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 5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21 五、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作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 方 式与比 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本基金从 C 类基金 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账户开户费用和 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8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2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5% 。本基金 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35%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 费划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 划出,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3 六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 过主要投资于债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适时配置 权益资产,以及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 力 争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超 越 业 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和债券类资产,其 中债券类资产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 资 券 、 政 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 证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同业存单、 可转让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 相关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 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通过主动管理投资策略,在主要配置债券资产的前提下, 适当配置权益类资产,达到增强收益的目的。 24 1、 资产配置策略 (1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通过对国内外宏观 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 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预测各类资产在长、中、 短期收益率的变化情况,进而在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货币资产之 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 势,判断证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 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 收益差异、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2、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策略 (1 )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而 投资者的期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对收 益率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方法为:在对经济周期和 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 为:参考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 者的期限偏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景分析 结果,提出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2 )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中长期内的宏观经济波动趋势,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 向的预期,在一定范围内适当对资产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当预期收益率曲 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增强投资组合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 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带来的风险。 (3 )个券选择策略 25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主体所在行业发展以及 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在此基础上,结合债券 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的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同时参考 债券外部评级,对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用风险细致甄别 , 做 出 综 合 评 价 , 并 着重挑选资质良好及信用评级被低估的券种进行投资。 (4 )分散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当分散行业选择和个券配置的集中度,以降低个券及行业信用 事件给投资组合带来的冲击。 (5 )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 结合起来,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 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6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 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 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 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7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在此基础 上重点分析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 处阶段,研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 影响,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 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次,对中小企业 私 募 债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管 理 、 发 展 前 景、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私募债的票面利 率、剩余期限、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8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26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3、权益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优选行业中的绩优股票。本基金将通过全球 视野选择在行业中具备竞争优势、成长性良好和估值合理的股票。在价值取向 上,采用合适的股票估值模型与分析系统选股模型,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行业 股票,构造投资组合。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着眼于全球视野,综合考虑经济结构调整、行业景气程度、行业 生命周期、行业定价能力等因素,进行股票资产在各细分行业间的动态配置。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对上市公司竞争优势的定性分析,以 及 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 的 定 量分析,挑选 出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3)权证投资策略


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一致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适度进行谨慎 的权证投资。 基金对权证投资的目标首先是控制并降低组合风险, 其次是令基金 资产增值。本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包括:


1) 采用市场认可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并根据研究人员对公司基本面等因素 的分析,形成合理的对权证的定价;


2) 对标的股票进行价值判断, 结合权证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 决策权证的 买入、持有或沽出操作;


3) 本基金权证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27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延展;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5) 本基金持有的单 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限制。 28 除上述条款另有约定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9 七、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30 八、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31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32 九、 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33 十、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