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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颐达保本(519197)

万家颐达保本: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万家颐 达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万 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兴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六年 四月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2 
重 要提 示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793 号文注册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投 资本基 金可能 遇到的风 险包括 :证券 市场整体 环境引 发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担保风险; 基金
投资 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 期权
等金融衍生品、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品种, 可能给本基金
带来额外风险等。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
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此外,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
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3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4 
第二部分释义........................................................................................................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第九部分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41 
第十部分基金保本的保证.................................................................................. 47 
第十一部分基金转换.......................................................................................... 51 
第十二部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5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53 
第十四部 分基金的投资...................................................................................... 5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财产...................................................................................... 68 
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69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6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8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79 
第二十一部分风险提示...................................................................................... 85 
第二十二部分保本到期周期.............................................................................. 89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4 
第二十四 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6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2 
第二十六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4 
第二十七部分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6 
第二十八部分备查文件.................................................................................... 137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4 
第 一部 分绪 言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与 格式> 》等有关 法律法 规以及 《万家 颐 达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5 第 二部 分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基金 合 同》 :指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 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万家颐 达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万家颐 达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万 家颐达 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6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 担保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担保人, 指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或基金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保本担保人 22、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或由担保人为 本基金的 保本提 供连带 责任保证 ,或由 保本义 务人为本 基金承 担保本 偿付责任, 具体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进行相关公告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直销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非直 销销售 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 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7 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保本周期: 即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如无特别 指明即指当期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个周 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止;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 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 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 时间 36、 触发收益率: 指本 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提 前到期的参考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 日达到 或超 过预设的 触发收 益率, 则基金管 理人将 在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8 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37、保本 周期到 期日或 到期日: 指保本 周期届 满日。在 非提前 到期情 形下,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其后各保 本周期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提前到期情形下, 指达到触发收益 率之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 (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 如无特别 指明,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到期日 即指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8、 保本金额: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 值 39、 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 分红款 项之和 计算的 总金额低 于其保 本金额 ,差额部 分即为 保本赔 付的差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40、 保本赔付差额: 指根据基金合同,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的差额 41、 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 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是指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 42、 保证: 指担保人为 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担保 43、 保证合同: 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保证合同》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9 44、 过渡期: 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 (不含该日) 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 (不 含该日) 之 间的一段时间, 具体时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 到期处理规则中确 定 45、 过渡期申购: 投资 者在过渡期内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 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6、 份额折算日: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 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47、 基金份额折算: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 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0、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51、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 《业 务规则 》 :指 《 万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7、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8、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0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1、元:指人民币元 62、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8、 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 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 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9、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1 第 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浦 电 路 360 号陆 家嘴 投资 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8 月23 日正式成立,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 币。 目前管理 二十四 只开放式基金, 分别为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万家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基金、 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2 资基金、 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万家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 大学本科, 学士学位, 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 中国 证监会系统、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2014 年10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4 年 12 月 起任公司董事,2015 年 2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马永 春先生, 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 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 长, 新疆通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新疆对外经贸集团总经理, 新疆天山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事袁西存先生,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工商管理学硕士, 曾任莱钢集团财务 部科长, 副部长, 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黄磊先生, 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 经济学博士, 教授, 曾任贵州财 经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 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 山东省政协常委, 现任山 东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 山东金融产业优化与区域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副主任、 山东省人大常委、 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 教育部高校金融类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独立董事张伏波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任上海申佳船厂科员、 浙江省经济建 设投资公司副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海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亚太 资源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玖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独立董事朱小能先生, 中共党员, 哲学博士, 教授。 曾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 院讲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教 授 、 博士生导师。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3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李润起先生, 硕士学位, 经济师。 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 艺路营业部客户主管、 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监事张浩先生, 中共党员, 管理学博士, 先后任职于山东东银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山东省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现任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 合部(党委办公室)部长(主任) 。 监事李丽女士, 中共党员, 硕士, 中级讲师, 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 分行、济南卓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2008 年 3 月起加入本公司,现任 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监事蔡鹏鹏女士, 本科, 先后任职于北京幸福之光商贸有限公司、 北方之星 数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路通资讯香港有限公司,2007 年 4 月起加入本公 司,现任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 监事陈广 益先生 ,中共 党员,硕 士学位 ,先后 任职于苏 州市对 外贸易 公司、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 年 3 月起任职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运营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 李杰先生, 硕士研究生。 1994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从事行政管理、 机构客户开发等工作;2003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兴安证券, 从事 营销管理工作;2007 年至 2011 年任职于齐鲁证券, 任营业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 等职。2011 年加 入本 公司, 曾任 综合 管理 部 总监、 董事 会秘 书、 总 经理助 理, 2013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 兰剑先生, 法学硕士, 律师、 注册会计师, 曾在江苏淮安知源律师 事务所 、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 年 10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 年4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唐俊杰: 基金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1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4 年 9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高翰昆: 基金经理, 英国诺丁汉大学硕士。 2009 年 7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助理、 交易员、 交易部总监助理、 交易部副总监, 现任公 司万家新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万家现金宝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万家瑞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黄海 委


员:莫海波、李文宾、白宇、卞勇 黄海先生,投资总监。 莫海波先生, 投资研究部总监、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万家行业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万家新兴蓝筹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文宾先生,研究总监助理。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卞勇先生, 量化投资部总监、 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中证红利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万 家中证创业成 长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和万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方一天 委


员:陈工文、唐俊杰、苏谋东 、白宇、陈广益 方一天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工文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专户投资经理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5 唐俊杰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 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万家恒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 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万家添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基金基金和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陈广益先生,基金运营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取 得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现行有 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6 2、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证券 法》 、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 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 漏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 定履行职责;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 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 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 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 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 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7 (13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 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 “合法合规、 全面、 审慎、 适时” 的要求, 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 坚持基金运作 “安全性、 流动性、 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必 须 渗 透 到 公 司 的 不 同 决 策 和 管 理 层 次 , 贯 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 工作岗位和风险点, 不能 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 有 效 性 原 则 。 各 种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法 律 、 法规及规章, 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任何 人不得拥 有超越 制度或 违反规章 的权力 。公司 的经营运 作要真 正做到 有章必循, 违章必究。 (3)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固 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各 项 制 度 必 须 体 现 公 司 关 键 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和 关 键 的 工 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 相互制衡的原则, 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 必须与 执行部门分开, 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 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8 责; 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 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 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 多 重 风 险 监 管 原 则 。 公 司 为 了 充 分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做 好 事 前 风 险 控 制 , 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 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 层级的控制; 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 风险控制。 (6)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 则。 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 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 公司设立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 顺 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 立 一 线 岗 位 的 第 一 道 内 控 防 线 。 属 于 单 人 、 单 岗 处 理 业 务 的 , 必 须 有 相应的后 续监督 机制, 各岗位应 当职责 明确, 有详细的 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承 担 责 任 。 (2) 建 立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约 的 工 作 程 序 作 为 第 二 道 内 控 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 业 务 文 件 签 字 的 授 权 。 (3) 成 立 独 立 的 风 险 控 制 部 门 , 从 而 形 成 第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 各职 能 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公 司 合 规 控 制 委 员 会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对 公 司 整 体 运 营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并 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环境风险控制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9 1)制度风险 —— 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 —— 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 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 变 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20 第 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62159217 2、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处、 运营管理处、 稽核 监察处、 科技支持处、 市场处、 委托资产管理处、 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 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 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 截 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 兴业银行已 托管开放式基金 53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2093.37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 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管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21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 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制必 须覆盖 基金托 管部的所 有处室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管部 设立独 立的稽 核监察处 ,该处 室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各处室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 火墙原 则:托 管部自身 财务与 基金财 务严格分 开;托 管业务 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体 系同所 处的环 境相适应 ,以合 理的成 本实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 )审 慎性原 则。内 控与风险 管理 必 须以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托管 资产的安 全与完 整为出 发点;托 管业务 经营管 理必须按 照 “内 控优先 ”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 任追究 原则。 各业务环 节都应 有明确 的责任人 ,并按 规定对 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 度建设 :建立 了明确的 岗位职 责、科 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的 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22 (3 )风 险识别 与评估 :稽核监 察处指 导 业务 处室进行 风险识 别、评 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 对独立 的业务 操作空间 :业务 操作区 相对独立 ,实施 门禁管 理和音 像监控。 (5 )人 员管理 :进行 定期的业 务与职 业道德 培训,使 员工树 立风险 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5、应急 预案: 制定完 备的《应 急预案 》 ,并 组织员工 定期演 练;建 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等进行监督。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23 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该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 (名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李忆莎 电话:(021)38909771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95538 转 6 投资 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 及赎回 等业务 ,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wjasset.com/ 2、非直销销售机构 (1 )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2 )场内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 格,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电话: :( 010)50938888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24 传真: (010)58598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大成 (上海)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15/16 层(200120 ) 负责人: 王汉齐 经办律师:华涛 、夏火仙 电话: (021)5878 5888 传真: (021)5878 6866 联系人:华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200120) 联系电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 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骏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25 第 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4 月 14 日证监许可 [2016]793 号文注册 。 一、基金名称 万家 颐达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期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 (不含募集期利息) , 规模控制方案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 可通过 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26 募集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当地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场内发售渠道为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转托管 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具 体名单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除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 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认购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 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 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 请参阅基金份额发 售 公告。 4、认购限制 (1)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者 认购 基金份 额采用全 额缴 款的认 购 方式。投 资者 认购时 , 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 募集期 间, 本基金 对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和 数量不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27 设上限限制。


(6) 投资人认购时, 通过本基金的网上直销系统及代销机构认购时, 原则上, 首次认购 的单笔 最低限 额为人民 币 10 元 ,追 加认购单 笔最低 金额为 人民币 10 元;通过本基金的直销中心认购时,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 易差级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7)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多 次 认 购 的 , 按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费。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8) 以上认购金额均含认购费。 十、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即 1.00 元/ 份 3、认购费用 (1 )本 基金对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的直销 中心认 购的 特定 投资群 体 与除 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企 业年金 单一计 划以及集 合计划 ) ,以 及可以投 资基金 的其他 社会保险基 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 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 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 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 本基金 的特定投资群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 购金 额(含 认购 费) 认 购费 率 100万元以下 0.10%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 0.06%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28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02% 500 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 者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 购金 额(含 认购 费) 认 购费 率 100万元以下 1.00%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 0.60%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20% 500 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 )本 基金认 购费由 认购人承 担,认 购费不 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 投资者多次认购时,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 场外认购均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 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对应认购的份额和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 份额。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 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净认购金额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 位, 小数点后部分截位, 截位部分对应的金额返还给投资者;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费 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本金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例: 某投资者 (非养老 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对应认 购费率 为1.0%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29 认购金额=1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 (1+1.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本金认购份额=9,900.99/1.00=9,900.99 份 利息折算份额=5.00/1.00=5.00 份 认购份额=9,905.99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905.99 份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认购,则该投资者实得认购份额为 9,905 份,其余 0.99 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 者。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 款项在 募集期 内产生的 利息折 合成基 金份额归 投资者 所有。 其中, 场外认购 利息折 算的基 金份额精 确到小 数点后 两位,小 数点两 位以后 部分截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 小 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计算并确 认的结果为准。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 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30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31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 式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场外非直销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 具体场内、 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网点) 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非直 销 销 售 机 构 另 行 公 告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 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32 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者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基 金管理 人按后 进先出的 原则, 对该持 有人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后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先 确认的份 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变 更为非 保本基 金,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 “ 先进先出 ” 原则,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6、本基 金的申 购、赎 回等业务 ,按照 登记机 构的相关 业务规 则执行 。若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 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 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33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可对 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款项, 申购成 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 赎 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办理。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1)) 投资者申购时, 通过本基金的网上直销系统及代销机构申购时, 原则上, 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投资人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时, 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实际操作中,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 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2)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1) 本基金不设场外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3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 调整上述第1 至 3 项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生效日 3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申购基 金份额 的投资 者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 承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企 业年金 单一计 划以及集 合计划 ) ,以 及可以投 资基金 的其他 社会保险基 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 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 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 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100万元以下 0.12%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 0.08%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04% 500 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00元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35 其他投资者的 申购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如下: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 0.8%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4% 500 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过渡期内申购费率不超过 5% ,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应符合届时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保本周期到期后,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转型为 “万家颐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转型后的申购费率及收费方式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者, 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365 天 2% 365 天≤N<730 天 1.5% 730 天≤N<1095 天 1% 1095 天≤N


0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若保本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转为变更后的 “万家颐 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赎回费率不超过 5% , 具体费率 以届时公告为 准,但应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在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36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调高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最新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计 划,针对 基金投 资者定 期 和不定 期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在履行相关必要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 同的 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 优惠活动。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若有)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若有)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采用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 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销售机构返还给投资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若 有) , 计算结果 采用四 舍五入 的方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 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37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 为1.2%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若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 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0=9,410.88 份 若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 则该投资者实得申购份额为 9,410 份, 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410×1.0500=9,880.50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80.50-118.58=0.92 元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0.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若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 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12%)=9,988.01 元 申购费用=10,000-9,988.01=11.99 元 申购份额=9,988.01/1.0500=9,512.39 份 若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 则该投资者实得申购份额为 9,512 份, 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512×1.0500=9,987.60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87.60-11.99=0.41 元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为 1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38 赎回总额=10,000 ×1.05=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2%=21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210=10,29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29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净值为 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计算 日发行在 外的基 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登 记机构 可以对 上述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39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登记机 构、销 售机构、 支付结 算机构 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40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本 金将退 还给投 资者。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 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 金的资 产组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 生暂停 交易或其 他重大 事件, 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其他 情形时 ,可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41 第 九部 分 保 本和 保本 保障 机制 一、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止;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 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届时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 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 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 到或超 过当期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15 个工作日当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 本周期提前到期。 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 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 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超过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且 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其中, 第一个保本周 期的 “触发 收益率 ” 为21%, 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 告中披露 ,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增长率=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 —1) /1×100%。 (二)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则基金管 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下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 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 本金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或风险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42 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 (即保本赔付差额) 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 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 收入之和。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或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 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期 并持有 到期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 为“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或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的;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或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3、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提供保 证或保 本义务 人未书面 同意承 担保本 偿付责 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本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 日)基 金份额发 生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 减少; 7、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合 同》条 款,可能 加重担 保人保 证责任 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 外 ;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43 8、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 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二、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 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担保人, 为 基金管 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 的额度,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 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 合同, 披露各 保本周期 的保证 合同或 风险买断 合同的 主要内 容及全文。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承 诺继续对 下一个 保本周 期提供担 保或担 任保本 义务人的, 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的有关资质情况、 新 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 应当另行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三、 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44 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提出处理办法 , 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 持续监督、 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更 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后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四、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1、更换担保人


(1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 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 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表决通过。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自新 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 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 应 继 续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45 由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 此项担保人更 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 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有权 提名新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 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 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 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50% 以 上(含50%)表决通过。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本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最晚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表决通过之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与 新担保人 签署保 证合同 ,并将该 保证合 同向中 国证监会报 备。 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 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 保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 告。


(2 )当 期保本 周期结 束后,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更换下一 个保本 周期的 保本义 务人, 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 此项保本义务 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 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46


3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 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更换保 本保障 机制的 事项进 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 保障 机制的 决议需经 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 权的 50% 以上(含50%)表决通过。 ③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更 换保本保 障机制 的决议 须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


基金管理 人应自 更换保 本保障机 制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经表决 通过之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与 新保本义 务人签 署风险 买断合同 或与新 担保人 签署保证合 同, 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担 保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2)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 机制, 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 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47 第 十部 分 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由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担保人。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1、担保人名称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2、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22 层、23 层 3、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22 层、23 层 4、法定代表人 陶军 5、成立时间 1994 年12 月29 日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 353870.3245 万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 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9、 担保人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 ,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规模为519.95 亿元人民币, 其中融资担保 67.35 亿元、 保证担保 370.91 亿元, 保本基金 71.28. 亿元 、专户担保 10.41 亿元。 10、 公司基本情况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 “高新投集团” ) 成立于 1994 年 12 月, 是国内 最早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 高新投集团目前注册资本 353870.3245 万元人民 币, 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 深圳市远致投 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深圳市海能达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远致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48 富海三号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 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高新投集团的核心业务: 保证担保、融资担保、金融产品担保、创业投资。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深 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 82.02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 63.96 亿元 人民币。 二、 担保人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由担保 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范围为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按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计 算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 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 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支 付的本 基金保本 赔付差 额总额 、基金管 理人已 自行偿 付的金额 、 需担保人 清偿的金额 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账户信息。 担保人应在收 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 管理人将该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 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 一进行清偿。 四、 除本合同第 九部分所指的 “担保人更换后,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 金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以及下列除外责任 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49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但在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前 (不包 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提供保 证,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保本 周期内 申购或 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5、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基 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 担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任何一方无法按 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 迟履行义务的(视 不可 抗力事件的影响程 度而 定) , 该 方 将 免 于 承担责 任 , 但 应 及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不可抗力事 件是指无 法预见 、无法 避免并无 法克服 的客观 情况,包 括但不 限于地 震、台风、 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六、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符合法 律法规 有关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资质 要求、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 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 同时本 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本基金将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的, 双方另行签署合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50 同。 如无新担保人或新保本义务人提供担保的, 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万家 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担保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七、保证费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 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认 购并持有基金份额所对 应的基 金资产净值× 0.2%÷ 当年 天数。 保证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 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 任之日或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51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52 第 十二 部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53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 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非交易过户 , 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54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严格控制风险, 在控制本金损失风险的前提下 ,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 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主板 、创业 板、中小 板以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 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 、中小 企业私 募债、次 级债、 中期票 据、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 券、可 交换债 券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权证、国 债期货、 股指期货、 期 权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按照 CPPI 和 TIPP 策略对各类金融 工具的 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其中, 股票 、 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 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现金等 固定收益类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1 )CPPI 策略及配置 策略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 组合安全垫 (即基 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 的大小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与风险资产 投资的比例, 通过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 通过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 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 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55 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 100% )和合理的贴现率(初期 以三年期 国债的 到期收 益率为贴 现率) ,设定 当期应持 有的固 定收益 类资产的最 低配置比例,即设定基金价值底线; 第二步, 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根据组合安全垫和风险资产风险特 性, 决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风险乘数, 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当期 可持有的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第三步, 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结合市场实际 运行态势制定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 上的保值增值。 (2 )TIPP 投资策略 当保本期间基金资产上涨时, 投资者的需求不仅是保证本金的安全, 而且还 要求将基金的收益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锁定, 使期末得到的 回报回避其后市场下跌 的风险。因此,在 CPPI 策略的基础上引入 TIPP 策略。 TIPP 的投资策略是改 进 CPPI 中安全底线的 调整方式, 当投资组合的价值 上升时, 安全底线随着收益水平进行调整, 即每当收益率达到一定的比率, 则将 安全底线相应提高一定的比例。 这样无论以后市场如何变化, 当前投资者所获的 部分收益在期末都能得到保证。 TIPP 在操作上大致与 CPPI 相同, 唯一不同 的是动态调整安全底线, 并且 这种调整一般只在投资组合是盈利的情况下使用。TIPP 策略相比 CPPI 策略可 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相应减少 , 因此多头行情期间获取潜在收益的能力会有所 降低。总体来说,TIPP 策略是一种较 CPPI 更为保守的策略。 2、 固定收益类资产 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货币财政政策变化, 预测未来市场 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 综合考虑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集 中度风险等, 构造债券组合。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久期配置、 类属配置、 期限结构 配置与个券选择四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1 )在 久期配 置方面 ,本基金 将对宏 观经济 走势、经 济周期 所处阶 段和宏 观经济政策动向等进行研究, 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 并据此积极调 整债 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例如,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56 时, 本基金将适当延长债券的平均久期;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 本基金将适 当缩短债券的平均久期。 (2 )在 类属配 置方面 ,本基金 将对宏 观经济 周期、市 场利率 走势、 资金供 求变化, 以及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 根据各债券类属的风险收益 特征, 定期对债券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债券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3 ) 在期限结构配置方面, 本基金将对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进行研判,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之间进行配置, 适时采用子弹型、 哑铃型或梯型策 略构 建投资组合,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4 )在 个券选 择方面 ,本基金 将根据 发债主 体的资产 流动性 、盈利 能力、 偿债能力等, 和具体发债项目等因素研究个券风险收益特征, 挑选溢价较高的个 券进行投资, 提高组合收益。 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另外,本 基金还 将对市 场资金面 和债券 市场基 本面进行 综合分 析的基 础上, 比较存款利率、 债券收益率和融资成本, 判断利差套利空间, 积极参与债券回购 交易,放大组合收益。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重点投资于具备内生性增长基础或具备外延式扩张能力的价值 创造型企业。根据 CPPI 和 TIPP 策略,在股 票投资限额之下,发挥基金管理人 主动选股能力,控制股票资产下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股票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 “自下而上” 的主动选股能力, 结合对宏 观经济状况、 行业成长空间、 行业集中度、 公司内生性增长动力的判断, 选择具 备外延式扩张能力的优势上市公司, 结合财务与估值分析, 深入挖掘盈利预期稳 步上升、 成长性发生根本变化且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同时 通过选择流动性高、 风险低、 具备中期上涨潜力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 投资, 动 态优化股票投资组合, 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集中性风险, 保证股票组合的稳定性和 收益性。 (2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 以不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57 改变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 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 估,谨慎投资。 (3 )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 跃的个股。 本基金力争利用融资业务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调整所带来的交 易成本、提高基金财产的运用效率,从而更好的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4、 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1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 约进行交易, 以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 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2 )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交 易, 以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 的冲击成本等。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 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3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避市场风险。 故国债期货空头 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 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4)本基 金将关 注其他 金融衍生 产品的 推出情 况,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 许基金投 资前述 衍生工 具,本基 金将按 届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和 监管机 构的规定, 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 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 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4、随着 市场的 发展和 基金管理 运作的 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改 变投资 目标的 前提下, 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公告。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58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 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现金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6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 基 金参 与融资 业务后,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融 资买入 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4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59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 略和投资目标, 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 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9 )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60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3、 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买卖管 理人、 托管人 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组合 限制或 禁止 行为 规定, 本基金 可不受 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 本 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 保本周期原则上为三年, 以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 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在投资期限上较为类似, 并且能够使本基金投资 者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 (税后) 采用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 则本基金自调整生效之 日起使用新的 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 经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取得基 金托管 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应及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61 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 转型为 “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投资目标、 范围、 策略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 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 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及组合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主板 、创业 板、中小 板以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 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 、中小 企业私 募债、次 级债、 中期票 据、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 券、可 交换债 券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权证、国 债期货、 股指期货、 期 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本基金 为混合 型基金 ,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比例为 0%-95% 。本 基 金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 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因素、 估值及流动性因素、 政策 因素等分析,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类别的配置比例。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62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 虑: (1)宏观经济走势,主要通过对 GDP 增 速、 工业增加值、 物价水平、 市场利率水平等宏观经济指标的分析, 判断实体经 济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 (2) 市场估值与流动性, 紧密跟踪国内外市场整体 估值变化, 货币供应量增速变化及其对市场整体资金供求的可能影响; (3) 政策 因素, 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与产业经济层面相关政策的政策导向及其变化对市 场和相关产业的影响。 2、股票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以下因素, 对各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 从而确定 并动态调整行业配置比例。 1)行业景气度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 家相关产业政策、 规划动态, 并结合行业数据持续跟踪、 上下游产 业链深 入进行 调研等方 法,根 据相关 行业盈利 水平的 横向与 纵向比较, 适时对各行业景气度周期与行业未来盈利趋势进行研判, 重点投资于景气度较高 且具有可持续性的行业。 2)行业竞争格局 本基金主要通过密切跟踪行业进入者的数量、 行业内各公司的竞争策略及各 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来判断公司所处行业竞争格局的变化, 重点投资于行 业竞争格局良好的行业。 (2 )个股投资策略 1)公司基本面分析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满足基金管理人以下分析标准的 公司: 公司经营 稳健, 盈 利能力较强或具有较好的盈利预期; 财务状况运行良好, 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合理, 财务风险较小; 公司治 理结构合理、 管理团队相对稳定、 管理规范、具有清晰的长期愿景与企业文化、信息透明。 2)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及公司本身的特点, 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 方法。 可供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 (P/E ) 、 市净率法 (P/B ) 、 市盈率-长 期成长法(PEG ) 、 企 业 价 值/ 销售收入(EV/SALES) 、企业价值/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63 利润法 (EV/EBITDA ) 、自由 现金流 贴现 模型 (FCFF ,FCFE )或股 利贴现 模型 (DDM ) 等 。 通 过 估值 水 平 分 析 , 基 金 管 理人 力 争 发 掘 出 价 值 被 低估 或 估 值 合 理的股票。 3)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在行业分析、 公司基本面分析及估值水平分析的基础上, 进行股票组 合的构建。 当行业、 公司的基本面、 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 本基金将 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3 )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 跃的个股。 本基金力争利用融资业务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调整所带来的交 易成本、提高基金财产的运用效率,从而更好的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4 )债券投资策略 1) 在债券投资方面, 本 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 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 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供求变化等因素 的综合分析, 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 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 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变化趋势、 货 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实施积极主动 的债券投资管理。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 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 式将 增加债券投资盈利模式,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 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 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2)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 确定投资决策。 此外, 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 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适当 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 进行投资, 主要采取分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64 散 化投资 策略, 控制个债持有比例。 同时, 紧密跟踪研究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 变化, 并据此调整投资组合, 控制投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自 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公司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 运用 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流动性风险 溢价、 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 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 自下 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公司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 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 配置。 (5 )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 约进行交易, 以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 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2)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交 易, 以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 的冲击成本等。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 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3)权证投 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 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4)本基 金将关 注其他 金融衍生 产品的 推出情 况,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 许基金投 资前述 衍生工 具,本基 金将按 届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和 监管机 构的规定, 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 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 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6 )随 着市场 的发展 和基金管 理运作 的需要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 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 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公告。 4、投资 组合限制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65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本 基 金参 与融资 业务后,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融 资买入 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66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规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 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 )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67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50%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 取沪 深 300 指数和上 证国 债指数 作 为业绩比 较基 准的主 要 原因如 下: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指数样本选取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共 300 只股票, 覆盖了大 部分流通市值。 成份股 为市场代表性好、 流动 性高、 交易 活跃的主流投资股票, 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情况, 使沪深市场整体走势 的最具代表性的跨市场指数, 所以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 基准。 在混合型基金中, 债券资产部分的投资主要用于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 所 以本基金选择成份券流动性较好, 且风险较低的上证国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准, 该指数选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 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指数或更改指数名 称、 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经基金托管人 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公告,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 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68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 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69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 衍生工具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可转 换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 债券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3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 易所 市 场挂牌 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私募债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70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 券,按 成本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小 企业私 募债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期货 合约, 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无 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如有 充足理 由认为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7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错误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72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方法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73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故 的任何 情况,导 致基金 管理人 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交易 所、登 记结算 机构及存 款银行 等第三 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74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 2、保本 周期内 ,本基 金仅采取 现金分 红一种 收益分配 方式, 不进行 红利再 投资。 转型为 “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转成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只 能选择 一种分 红方式, 如投资 者在不 同销售机 构选择 的分红 方式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份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75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保本周期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 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代为支付; 转型为 “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 规则》执行。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76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清算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77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基 金在到 期操作 期间(除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和过 渡期内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 情况,并 根据法 律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调 整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78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79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 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80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81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者 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或 变更保 本保障 机制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82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保本周期即将到期或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者本基金转 为“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7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8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附件, 随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一同公告。 11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 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登载以上债券品种投资情况公告, 披露所投 资以上债券品种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以上债券品种的投 资情况。 12、 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 投资国债期货投资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披露其所管理的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 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 投资期权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期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84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 等文件中披露期权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 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六)参与融资业务的公告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85 第 二十 一部 分风 险提 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和个 股业绩变化、 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动, 将 对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宏观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 而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发生波动, 从 而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情况下, 我们 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为零, 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而未来市场 利率的变化可能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 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下降, 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7 )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上市 公司的 经营状 况受多种 因素影 响,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86 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直接影响其对经济形势走势、 证券价格波动判断, 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基金存在由于基金管理人管 理不善而导致收益不佳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效不高; 二是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或者变现成本高; 三是投资者在大额 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 四是证券投资中出现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 造成流动 性风险的原因主要是市场整体流动性不平衡,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 动性非常 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这种整体上的不平衡导致建仓成本 高昂、变现能力差、巨额赎回损失大。 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担保风险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 投资 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2 )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 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作出适时的、 连续的调整, 而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 速下跌这两方面的原因影 响到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保本功能, 由此产生 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3 ) 在保本周期内, 如 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 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 则本基金的当期保本周期将会提前到期。 因此 本基金存在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风险。 (4 )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担保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日不 能偿付本金, 由此产生担保风险。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87 换管理人, 而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本基 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或在保本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 力或保本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产状况、 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 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5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风险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如发生 《基金合同》 约 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投资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6 )到期操作期间未知价风险 保本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投资人进行到期操作,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的到期操作期间按照公告规定方式进行到期操作。 当保本 期到期日 (不含 该日) 之后至赎 回或转 换的实 际操作日 (含该 日) , 基金资产净 值可能受证券市场波动, 产生未知价风险。 (2) 本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仅适用于 投资者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不适用于投资者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7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包括证 券公司 短期公 司债券, 由于证 券公司 短期 公 司债券非 公开发 行和交 易,且限 制投资 者数量 上限,潜 在流动 性风险 相对较大。 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 受流动性所限, 本 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 利影响或损失。 (8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包括中 小企业 私募债 ,由于该 类债券 采取非 公开方 式发行和交易, 并不公开各类材料 (包括招募说明书、 审计报告等) , 外部评级 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这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 而影响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另一方面, 由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发行主体 资产规模 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 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或 损 失 。 (9 )本 基金可 投资于 国债期货 、 股指 期货, 期货作为 一种金 融衍生 品,主 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 风险: 是指期 货合约价 格和标 的指数 价格之间 的价格 差的波 动所造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88 成的风险。 4)保证 金风险 :是指 由于无法 及时筹 措资金 满足建立 或者维 持期货 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 风险: 因期货 采用保证 金交易 而存在 杠杆,基 金财产 可能因 此产生 更大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 风险: 是指由 于内部流 程的不 完善, 业务人员 出现差 错或者 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5、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因 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电 脑等技 术系统的 故障或 差错产 生的风 险。 (2 )因 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导 致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 )因 金融市 场危机 、代理商 违约、 基金托 管人违约 等超出 基金管 理人自 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 )因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主 要在场 外市场 进行交易 ,场外 市场交 易现阶 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89 第 二十 二部 分保 本到 期周 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 保本保障, 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 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本 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的, 担保人与 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否则, 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投资、 基金费率、 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 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时间及处 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4 个工作日(含 第 4 个 工作日) 。 2、在本 基金的 到期操 作期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将 持有的 部分基 金份额 或全部基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 )赎回基金份额; (2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可转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3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或 转型为“ 万家颐 达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进行公告。 3、 到期 操作期 间, 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 择赎回 时无需支 付赎回 费用; 选择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补差费用; 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和转型为 “万家颐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 申购/认购费用。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90 4、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如基金份 额持有 人没有 作出到期 选择, 本基金 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保本周期到期 后, 如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型为 “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 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 5、为了 保障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基金 管理人 可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到期前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并提前公告。 6、在本 基金的 到期操 作期间, 本基金 接受赎 回、转换 转出申 请,不 接受申 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7、基金 赎回或 转换 转 出采取“ 未知价 ” 原则 ,即赎回 价格或 转换转 出的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8、本基 金的 到 期操作 期间,除 暂时无 法变现 的基金财 产外, 基金管 理人应 使基金财产至少50% 保持为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不含本 日)之 后,认 购、或过 渡期申 购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无论 选择赎 回、转换、 转入下一 保本周 期还是 转型为“ 万家颐 达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在 第 一个 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基金管理人未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差额的,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应当 载明 基 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的本基 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 本基金在 基金托 管人处 开立的账 户信息)后的 五个工作 日内主 动将 《 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金额 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91 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 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 工作日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保本 周期到期 后第二 十一个 工作日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按 基金合 同《争 议的处理》 章节的相关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请求解决。 3、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的下一日 至其实 际操作 日(含该 日)的 净值 波动 风险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 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 过渡期 内申请 购买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称为 “过渡 期申购 ” 。在 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 )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担保人 提供的 下一保 本周期保 证额度 或保本 偿付额 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 )过 渡期申 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 渡期申购 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 该日) 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在届时的 《招募说明书》 中 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过 渡期申 购的日 期、时间 、场所 、方式 和程序等 事宜由 基金管 理人确 定并提前公告。 (6 )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7 )过 渡期内 ,除暂 时无法变 现的基 金财产 外,基金 管理人 应使基 金财产 至少50% 保持为现金形式 (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 如在过渡期内具 备变现条件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安排 变现)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收该期间的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92 五、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 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过渡期 申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六、下一保本周期 折算日的下一日为下一保本周 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 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后,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 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七、下一保本周期资产的形成 从当期保本周期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 额在基金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八、转型后的“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本 基金转 型为 “ 万家颐 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应 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 周期届 满,如 本基金转 型为 “ 万家颐 达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管理人将开放申购, 申购的 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保本 周期届 满,如 本基金转 型为 “ 万家颐 达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93 金” ,对 于投资 人在本 基金募集 期内认 购的基 金份额、 申购的 基金份 额(含过渡 期申购的 ) ,选 择或默 认选择转 为转型 后的“ 万家颐达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的, 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 “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在 “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九、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业务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到期的上述事宜进 行公告。 公告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方式的有关业务规则、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 为 “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有关法律文件、 申购赎回安排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94 第 二十 三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95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96 第 二十 四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回 款项 及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 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97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 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 业务规则;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98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99 15) 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00 1)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01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1、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 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但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除外 ;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02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在保 本周期 到期后 在基金 合同规定 范围内 变更为 “万家颐 达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并按基金合 同约定的 “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 基金类 别 ,但 在保本周 期到期 后在基 金合同规 定范围 内变更 为“万 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但在保 本到期后 在基金 合同规 定范围 内变更为 “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万家 颐达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在某一保本周期内,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但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 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能力的情况除外; 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 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 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基 金 合 同 另有 规 定 的除外) ; 14)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03 质不利影响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 全部 或部分 份额类 别 的申购费率、调低 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某一 保本周 期到期 后更换下 一保本 周期的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或变 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6)保本 周期内 ,当确 定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出现歇业 、停业 、被吊 销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 7)某一 保本周 期结束 后更换下 一保本 周期的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或 变更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8)基金 管理人 、登记 机构、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 、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或减少份额类 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11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2)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并由此 变更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 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分红方式; 13)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04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05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及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的 有关 证明文 件 、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示 的委 托人 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及有关证 明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 2)经核 对, 到 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 代表 的有效 的 基金份 额不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06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 有关证明文件 、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示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及 有 关 证 明 文件 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的前 提下,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网 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 并表决的 ,授权 方式可 以采用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07 书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08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与 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09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更的 ,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10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11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12 第 二十 五部 分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 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浦 电 路 360 号陆 家嘴 投资 大厦 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8 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13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 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箱 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 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 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包括主 板、中 小板、创 业板以 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次级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 券、可 交换债 券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权证、国 债期货、 股指期货、 期 权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在投资于期权、 国债期货实物交割、 融资之前, 管理人须与托管人签 订补充协议,约定具体操作流程。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按照 CPPI 和 TIPP 策略对各类金融 工具的 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其中, 股票、 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 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现金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其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参与融资业务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补充协议,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14 明确约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中的交易结算模式, 包 括双方在交易执行、 资金划拨、 资金清算、 会计核算、 担保品存管等业务中的权 利和义务, 以及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监督、 核查和风险控制流程等。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 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现金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6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 基 金参 与融资 业务后,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融 资买入 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15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 略和投资目标, 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9 )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转型为 “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后,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16 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本 基 金参 与融资 业务后,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融 资买入 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17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规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 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 )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章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18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 联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 性。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 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19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按 照有关法 规规定 ,与基 金托管人 、存款 机构签 订相关 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 知》 、 《关于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知》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20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 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 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 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 的销售 协议复 印件、缴 款通知 书、基 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 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 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21 (八)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有关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十 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22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23 7.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构的基金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 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 能达到 《基金合同 》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 基 金的基金托管专户, 也 称为资 金账户,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 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登公司 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 辅助账户, 以办 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基金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24 4.基金 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 托管专户 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四) 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 投资定 期存款 在存款机 构开立 的银行 账户,包 括实体 或虚拟 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 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 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 款: “存 款 证实 书不得 被质押或 以任何 方式被 抵押,并 不得用 于转让 和背书;本 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等) ,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 (六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25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执 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理人 应当代 表本基 金,按照 相关规 定开立 期货结 算账户、 期货资金账户, 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 期货结算账户名 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八)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 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26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 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可转换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和私募 债券除 外) ,选 取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的净价 进行估值; 2)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27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5)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 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债券 ,按成 本估值。 (6 )期 货合约 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无 结算价 的,且 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9 )本基金投资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28 (10 )如有 充足 理由认 为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按估值 方法的 第(10)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登记结 算公司 及存款 银行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29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30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31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 上海市, 按照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32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33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 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34 第 二十 六部 分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非直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 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非直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 要 求 提 交 成 交 确 认 单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 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向订制客户寄送。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 主要有电子邮件账单 (季度) 和短信账单(月度)两类,均向订制客户免费发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wjasset.com ) 、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 信息订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可 订制的内容如下: 1、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 手机 短信: 短信对 账单、账 户交易 确认、 基金交易 确认、 持 有基 金 周末 净值、生日祝福等 。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 咨询、 账 户信息查询、 定制资讯、 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95538 转 6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35 2、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 “客服” — “服务中心” — “留言 咨询” 栏目中, 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了账户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等服务 栏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36 第 二十 七部 分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 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


万家颐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申 请材 料 — 招募说 明书 137 第 二十 八部 分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许可本基金注册募集的文件 2、《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8、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万 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零一 六年 四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