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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行业C(002583)

泰信行业:关于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 于 泰 信 行 业 精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增加C 类 基 金 份额 并 修 改 基 金 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公 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人的理财需求,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泰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托管人 ”) 协商一致, 决定自2016年5月5日起对旗下泰信
行业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增加C类基金份
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2016年5 月5日 起,本 基金增加C类基 金份额 并分别设 置对应 的基金 代码,
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 (现有份额) 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
代码进行申购。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目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其基金账户中
保留的本 基金基 金份额 余额为A 类基金 份额。A 类基金份 额和C 类基金 份额销售费
率如下所示: 
(一)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290012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元)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200 万 1.0% 
200万≤M<500 万 0.5% 
M≥500万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2、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2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T<30天 0.75% 30 天≤T<180天 0.5% 180 天≤T<365 天 0.1% 365 天≤T<730 天 0.05% T≥730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30 天 (含) 但少于 90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天 (含) 但少于 180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0 天 (含) 但少于730 天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超过730 天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二)C 类基金份额(新增加的份额),基金代 码:002583 1 、申购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与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相同,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元)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 万≤M<200万 1.0% 200 万≤M<500万 0.5% M≥500万 按笔收取,每笔1000 元 2 、赎回费 本基金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份额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30日 0.50% T≥30日 0.00%


3 对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0.1% ,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 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 如有其他销售机 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详见本公司届时相关 公 告 。 三 、基 金合同 的修 订内容 为确保 泰 信行业 精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增加C类基 金份额 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公司根 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 对《 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 订。 本次 《基金合同》 修订的内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 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的具体 修订内容如下: ( 一) 在《基 金合 同》 “ 第一 部分前 言和 释义 ” 中增 加: “44 、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 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5、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6、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 二) 在《基 金合 同》 “ 第二 部分基 金的 基本情 况 ” 中增加: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其中 ,不从 本类别 基金资产 中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基 金份额 ,称为A类基金份 4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 份 额分别设 置代码 。由于 基金费用 的不同 ,本基 金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三)在《基金 合 同 》 “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 , 修 订 内 容 如 下: 1、“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中,修订前: “4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修订后: “4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2、“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中,修订前: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 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 格以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5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计算, 申购份额 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赎 回金额 计算结果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修订后: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 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 格以T 日该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6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 计算, 申购份 额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2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并扣除 相应的 费用,赎 回金额 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 后2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中,修订前: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2个工 作日在 指定媒 介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 告一次 。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2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修订后: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2个工 作日在 指定媒 介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 7 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 告一次 。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2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四)在《基金合同》 “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之 “三、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中,修 订内 容如下 : 修订前: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修订后: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五)在《基金合同》 “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中, 修 订 内 容 如 下: 1、修订前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修订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 2、 “一 、 召开事由 ”的“1、除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 《 基金合同 》 另有 规定 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 修订前: “(5)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但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修订后: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 3、 “一、 召开事由” 的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8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修订前: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修订后: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金 托管费 或销售 服务费和 其他应 由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 六) 在《基 金合 同》“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中,修 订内 容如下 : 1、“四、估值程序”中,修订前: “1 、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修订后: “1 、各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按照 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均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2、“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中,修订前: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当 估值错 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9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 ,应先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基 金管理人 对不应 由其承 担的责任, 有权向存在差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 ’ )追偿。” 修订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3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 任一类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 实际发 生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估值错 误偏差 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 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存在差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 ’)追偿。” 3、“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中,修订前 : “3 、差错处理程序 (5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修订后: “3 、差错处理程序 (5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任一类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偏差达 到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在《基金合同》 “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之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类 ” 中增 加: “3 、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以下序号依次更改。 (八)在《基金合同》 “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之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支 付方 式 ”中:


10 1、增加内容如下: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 。 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务 费按前 一日C 类基金份 额基金 资产净 值的0.1% 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核 对一致 后,由基 金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2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2、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修订后: “上述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 ,根据有 关法规 及相应 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九 ) 在 《基 金合同 》 “ 第 十四部 分基 金费用与 税收 ” 之 “ 四 、 费用调 整” 中 ,修 订内容 如下 : 修订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11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十 )在《基金合同》 “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之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原则 ” 中, 修订内 容如 下: 修订前: “2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为现 金分 红与红 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 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 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修订后: “2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为现 金分 红与红 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 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 红方式;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 不同销售机构 对同类基金份额 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 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任 一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由于 本基金A类基 金 份额不收 取销售 服务费 ,而C类 基金份 额收取 销售服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 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 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十一 ) 在 《 基 金 合 同 》 “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之 “ 六 、 基 金 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中, 修订内 容如 下: 修订前:


12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修订后: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十二 ) 在 《 基 金 合 同 》 “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之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信息 ”中 ,修订 内容 如下: 1、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中,修订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修订后: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 2、 “(五)临时报告 ”中,修订前:


13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修订后: “16 、 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 3、 “(五)临时报告 ”中,修订前: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修订后: “17 、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十三 ) 在 《 基 金 合 同 》 “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之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务 管理” 中, 修订内 容如 下: 修订前: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修订后: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十四 ) 在 《 基 金 合 同 》 “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中 相 应 进 行 修 订。 重 要提 示: 1、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 《基金合同》 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将在更 新的《泰 信行业 精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更 14 新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中, 对涉及上述修 订的内容进 行相应更新。 3、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本公司将于本 公告 披露 当日, 将修订 后的本基金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 登载 于本公司网 站(www.ftfund.com)。 投资人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等法律文件。 4 、 投 资 人 可 访 问 本 公 司 网 站 (www.ftfund.com ) 或 拨 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59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4 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