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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新机遇混合A(002057)

中银新机遇混合:开放转换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中银 新 机遇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开放转 换业 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 年 4 月 28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 称 中银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简 称 中银新 机遇 混合 基金主 代码 002057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5 年 11 月 19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中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中银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的有关 约定 转换转 入起 始日 2016 年 4 月 28 日 转换转 出起 始日 2016 年 4 月 28 日 下属分 级基 金的 基金 简称 中银新 机遇 混 合 A 中银新 机遇 混 合 C 下属分 级基 金的 交易 代码 002057 002058 该分级 基金 是否 开放 转换 是 是 2. 日常转换业务 2.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 换费用由 转出基 金的赎回 费用加上 转出与 转入基金 申购费用 的补差 两部分 构 成, 具体 收取 情况 视每 次 转换时 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 差异情 况和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而 定 。 基 金 转换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1)基金 转换申购 补差费 :按照转 入基金与 转出基 金的申购 费的差额 收取补 差费。 当









































































































































2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低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时 , 补 差费 为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和 转出 基金的 申购 费 差额; 当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高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时 ,补差 费为 零。 (2)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按 转出基 金正 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率 收取 费用 。 2、基 金转 换的 计算 公式 A=[B× C× (1-D)/(1+H)+G]/E F=B× C× D J=[B× C× (1-D)/(1+H)]× H 其中, 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 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 C 为 转换 当日 转出 基金 份 额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赎 回 费率; E 为 转换 当日 转入 基金 份 额净值 ; F 为转出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 G 为 转出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 未支付 收益 ,若 转出 基金 为非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 则 G =0; H 为申 购补 差费 率, 当转 出基金 净金 额所 对应 的申 购费率 ≥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时 , 则 H=0 ;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赎回费 按照 转出 基金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比例 归入 转出 基金资 产, 转出 金额 以四 舍 五入的 方 式保留 至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转 出基 金的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 转 入份额 以四 舍五 入的方 式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在 转入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例如 : 某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超过 30 天 不到 6 个 月的 100 万 份中 银新 机遇 A 基金 份额转 换 到中银 机构 货币 ,则 这部 分中银 新机 遇混 合 A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费率 为 0.5% , 假设转 换日 的 中银新 机 遇 A 基 金和中 银 机构货 币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元和 1.000 元 , 因 转换 入金 额介于 100 万和 200 万元 之间, 对应 中银 新机 遇 A 基金和 中银 机构 货币 的申 购费率 分别 为 0.6% 和 0,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 0。 则基 金转 换的 计算 结果如 下: B=1,000,000 份 C=1.200 D=0.5% E=1.000









































































































































3 G=0 H=0 A=[B× C× (1-D)/(1+H)+G]/E


=[1,000,000.00× 1.200× (1-0.5%)/(1+0)+0]/1.000= 1,194,000.00 份 F= B× C× D =1,000,000.00× 1.2000× 0.5%=6,000 元 J=[B× C× (1-D)/(1+H)]× H =[1,000,000.00× 1.200× (1-0.5%)/(1+0)]× 0= 0 元 即,该 投资 者承 担 6,000 元转换 费( 含 6,000 元 赎 回费和 0 元 申购 补差 费) 后,将 获得 1,194,000.00 份 中银 机构 货 币 。 注: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 销售机 构进 行 , 且 该销 售 机构应 当能 够同 时办 理拟 转出基 金与 拟转入 基金 的销 售业 务。 转 换费的 计算 方法 参照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最新 业务规 则进 行 。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各基 金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 更改上 述公 式并 公告 。 2.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 项 1、办 理时 间 本次开 放转 换的 具体 时间 为 4 月 28 日, 本 基 金转 换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基 金管理人 公告暂 停基金转 换业务时 除外) 。 由于各销 售 机 构系统 及业 务安 排等 原因 , 开 放日 的具 体交 易时 间 可能有 所不 同 , 投 资者 应 参照相 关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 2、适 用基 金 本基金转换 业务适 用于与 中银机构现 金管理 货币市 场基金 (002195 )之间 的 相互转换。 基金管理人今后发行 的开 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 情况 确定是否适 用 于 基 金转 换业 务 并 另 行 公 告。 3、办 理机 构 投资者 目前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中心 ( 包括 直 销柜台 、 电子 直销 平台 ) 及中国 银行 的营业 网点 办理 本基 金转 换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情况 , 调整 业务 办理 机 构, 届时 将按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4、(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与相 关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交 易 时间段 内 提出基 金转 换申 请。 (2)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4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以 收到 基金转 换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基金转 换申 请日 (T 日) , 并在 T+1 工作日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者可 在 T+2 工 作日 及之 后到 其提 出 基金转 换申 请 的网点 或网 站进 行成 交查 询。 5、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本基金 按照 份额 进行 转换 , 申 请转 换份 额精 确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 单笔 转换 份 额不得 低于 1000 份。 6、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1)基金 投资者提 出的基 金转换申 请,在当 日交易 时间结束 前可以撤 销,交 易时间 结 束后即 不得 撤销 。 (2) 基金 持有 人申 请基 金 转换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 T+1 工 作日 为基 金持有 人 办理相 关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3)基金 管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上 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 公 告。 3. 基金销售机构 3.1 场外销售机构 3.1.1 直销机构 1)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徐 琳 2)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5 联系人 :张 磊 3.1.2 其他场外销售 机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











宋亚 平 2)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坚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联系人 :











宁 博宇 3.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4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开 放 基金份 额转换 业 务的 有关 事项予 以说 明; 2.投资者 欲了解本 基金的 详细情况 ,请详细 阅读 《 中银 新机 遇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中银 新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等法律 文件 。 投 资 者 亦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21-38834788 / 400-888-5566 或 登 陆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cim.com 了解相关 情况。 3.风 险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职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投资者 投资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 最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法律 文件 , 了 解拟投 资基









































































































































6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并 根 据自身 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 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 等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者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匹配 。 特此公 告。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