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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富(168102)

九泰锐富: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管理 人: 九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登 记 结算 机构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 市 地点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 时间 :2016 年 5 月4 日 
公 告 时间 :2016 年 4 月28 日 
 
 目 录 
 
一 、重 要声明 与提 示 .................................................... 1 
二 、基 金概况.......................................................... 1 
三 、基 金的募 集和 上市交 易 ............................................... 2 
四 、持 有人户 数、 持有人 结构和 前十 名持有 人 .................................. 4 
五 、基 金主要 当事 人简介 ................................................. 5 
六 、基 金合同 摘要 ...................................................... 8 
七 、基 金财务 状况 ...................................................... 8 
八 、基 金投资 组合 ..................................................... 10 
九 、重 大事件 揭示 ..................................................... 12 
十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 13 
十 一、 基金托 管人 承诺 .................................................. 13 
十 二、 备查文 件目 录 ................................................... 13 
附 件: 九泰锐 富事 件驱动 混合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摘要 .................. 15 






一、 重要 声明 与提 示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 (以 下简 称 “本 公告 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 内容与格式>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的规定编制, 九泰 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管理 人保 证本 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本基金 上市交易 及有关事项的 意见 , 均不 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 。 二 、 基 金概 况 1、基金名称: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 混合 型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 内 ( 含第五年) 场内份额 不开放申购 、 赎回 业务 , 但 可上 市交 易。 场外份额每年 定期 开放一次申 购 、 赎回 业务 , 此 开放 日 为受限开放 日, 受限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 采取部分确认 的方式确保本 基金 份额 申购与 赎回后 总份额基本 保持不变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第五 个 年度对日 起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并更名 为九泰锐 富事件驱 动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并 继续 上市 交易 。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 开放 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 , 不开 放系 统内 转托 管 业务。 4、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5、 基金 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五年内(含第五年)








































































































上市交易公告书 2 场内份额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但可上市交易; 场外份额每年定期开放一次申 购、 赎回 业务 , 投资 者办 理本 基金 场外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为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 销网点和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 6 、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6 年 4 月 26 日 ,基金份额总额 为 626,013,152.34 份 。 7、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 即 2016 年 4 月 26 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01 元 。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场内 简称 : 九泰锐 富 9、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 :168102 10、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385,064,410.00 份 。 11、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2、上市交易日期:2016 年 5 月4 日 13、基金管理人: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5、 本次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深圳分公司 三 、 基 金的 募集 和 上市 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 可[2015]1134 号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五年 内 ( 含第五年) 场内份额 不开放申购 、 赎回 业务 , 但 可上 市交 易。 场外份额每年 定期 开放一次申 购 、 赎回 业务 , 此 开放 日 为受限开放 日, 受限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 采取部分确认 的方式确保本 基金 份额 申购与 赎回后 总份额基本 保持不变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第五 个 年度 对日 起 ,本 基金 转为 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并更名 为九 泰锐 富事件驱 动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接 受 场内 、场 外申 购与 赎 回等 业务 ,并 继续 上市 交易 。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 开放 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 , 不开 放系 统内 转托 管 业务。











































































































上市交易公告书 3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本基金发售日期: 2016 年 1 月 13 日至2016 年 1 月 29 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份额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发售机构 (1 )本基金场外 发售 机构: 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 直销 中心 和 场外 代销机构 。 场外 代销机 构包括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九州 证券 有限 公司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杭州 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 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2 )本基金场内 发售 机构: 本基 金场 内发 售 的机 构 为具 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并 经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和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详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 (二)基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自2016 年1 月13 日起 公开 募集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29 日, 基金 募集 工作已顺利结束。经 北京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 验资, 此次募集扣 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 ( 不含利息 ) 为人民币 625,902,475.80 元,确认 份额 (不 含利 息转 份额 )625,902,475.80 份, 利息 结转 份 额110,676.54 份, 总 确认份额为626,013,152.34 份。











































































































上市交易公告书 4 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已于2016 年2 月 4 日全额划入本基 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0,218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 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626,013,152.34 份,已全部 计 入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其 中 , 场 外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241,193,912.30 份;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384,819,240.00 份。 发起资金提供 方认购本基金的份额为10,151,381.63 份。 本基金已于2016 年 2 月 4 日验 资完 毕,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了验 资报 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6 年 2 月4 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 起正式生效。





(三) 基金上市 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深证上【2016 】 237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6 年 5 月 4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本次 上市交易的 基金 份额场内简称及代码 :九泰 锐 富,168102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85,064,410.00 份 6、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复核。 本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 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给 深圳证券 交易所 ,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于 下个工作日 通过 行情系统揭示 九泰 锐 富的基金份额净值 。 7、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对于托管 在场 外的 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 通过 跨系统转托管转至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场内 后可 上市交易 。





四 、 持 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 和前 十名 持有 人 (一 )持有人 户数 截至2016 年 4 月26 日 ,本基金 持有人 总户数 为 10,192 户, 其中场内持有








































































































上市交易公告书 5 人总户数 为 6,127 户 ,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62,847.14 份 , 场外持有人总 户数为4,065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9,273.98 份 。 (二 )持有人 结构 截至 2016 年 4 月 26 日,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 交易的基金份额为 2,235,121.00 份, 占 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 为 0.5805% ;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382,829,289.00 份 , 占 上 市 交 易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为 99.4195%。 (三 )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占 上市 总 份 额 比例 (% ) 1 陈守旺 4,000,077.00 1.04 2 黄承 山 3,008,058.00 0.78 3 刘敏 2,500,048.00 0.65 4 徐波 2,000,311.00 0.52 5 李君宜 2,000,233.00 0.52 6 谢瑞金 2,000,097.00 0.52 7 张燕芳 2,000,038.00 0.52 8 何华 1,985,154.00 0.52 9 李海香 1,587,308.00 0.41 10 邓金莲 1,520,117.00 0.39 合计


22,601,441.00 5.87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 司深圳 分公 司提供 的持有 人信息 编制。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 比例分 项之和 与合 计可能 有尾差 。 五、基金 主要 当事 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 号金泽大厦西区6 层 设立日期:2014 年 7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650 号











































































































上市交易公告书 6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总经理: 卢伟忠 联系人: 王海滨 咨询 电话:010-52601666 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110000306414003X 注册资本: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1 昆吾九鼎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6% 2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5% 3 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 4 九州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24% 合计 100% 3、组织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 规范 , 能够 切实 维护 基金 投资 人 的利 益。 股东 会为 公司 权力 机构 , 由全 体股 东组 成, 决定 公司 的经 营方 针以 及选 举和 更换 董事 、 监事 等事 宜。 公司 章程 中明 确公 司股 东通 过股 东会 依法 行使 权利 ,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 决策 机构 , 对股 东会 负责 , 并向 股东 会汇 报。 公司 董事 会由 6 名董 事组 成, 其中3 名为 独立 董事 。 根据 公司 章程 的规 定 , 董事 会行 使 《公 司 法》 规定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的 决策 权、 对公 司基 本制 度的 制定 权和 对总 经理 等经 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 执行监事2 名 , 执行 监事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监事会议, 负责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的职权代表股东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运作。 4、人员情况 截至2016 年 3 月31 日 , 本公司有员工247 人, 其中 113 人具 有硕 士 (及 以








































































































上市交易公告书 7 上)学历,203 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信息披露负责人 谢海波 6、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开 运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监事 。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助 理, 昆吾 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合伙人助理。 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 工商银行 ”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55号 注册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 】3 号 联系人: 洪渊 电话: (010 )66105799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 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98 人,平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 服务 以来 ,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 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 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上市交易公告书 8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15 年12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资基金 522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 内地《证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 优良 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 广泛 好 评。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的信息 无 (四 )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 号北环中心110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 号北环中心1107 室 执行事务 合伙人 :王全洲 联系人: 刘会 林 联系电话:010-82254077 传真:010-82254437 经办注册会计师: 刘会林、陈跃华 六 、 基 金合 同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 基 金财 务状 况 1、本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情况 深圳证 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 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认购 费率 收取认购费。 2、本 基金发售后至 本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3、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截至2016 年 4 月 26 日资 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 项





目 2016 年 4 月 26 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524,870,365.61


结算备付金








19,891,304.35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44,648,869.72





其中:股票投资








44,648,869.72














债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00,0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38,199,995.46


应收利息














97,092.32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1,027,707,627.4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400,000,000.00


应付管理人报酬











667,391.18


应付托管费











111,231.84


应付交易费用























-





其他负债














76,248.78


负债合计





400,854,871.80


所有者权益























-





实收基金





626,013,152.34


未分配利润











839,603.32


所 有 者 权益 合计





626,852,755.66


负 债 和 所有 者权 益总 计


1,027,707,627.46


基 金 份 额总 额 (份 ) 626,013,152.34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基 金 份 额净 值 1.001 八 、 基 金投 资组 合 截止到2016 年 4 月 26 日,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组合如下: (一)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4,648,869.72


4.34


其中:股票 44,648,869.72


4.34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00,000,000.00


38.92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44,761,669.96


53.01


6 其他资产 38,297,087.78


3.73


7 合计 1,027,707,627.46


100.00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 市值 占净值比





A 农 、 林 、牧 、渔 业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44,648,869.72


7.12% D 电 力 、 热力 、燃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供 应业


E 建筑业


F 批 发 和 零售 业


G 交 通 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H 住 宿 和 餐饮 业


I 信 息 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L 租 赁 和 商务 服务 业


M 科 学 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N 水 利 、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P 教育


Q 卫 生 和 社会 工作 业


R 文 化 、 体育 和娱 乐业


S 综合








合计 44,648,869.72


7.12% (三)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证券名称 证券代码 数量 公允 价值 (元 ) 占资产净值比例(%) 良信电器 002706 1,209,341 44,648,869.72


7.12%























(四)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截至2016 年 4 月 26 日未持有债券。 (五) 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16 年 4 月 26 日未持有债券。 (六)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截至2016 年 4 月 26 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截至2016 年 4 月 26 日未持有贵金属。 (八 )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截至2016 年 4 月 26 日未持有权证。 (九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 截至2016 年 4 月 26 日无股指期 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 截至2016 年 4 月 26 日无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记录, 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8,199,995.46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97,092.32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其他


8 合计














38,297,087.78


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截至2016 年 4 月 26 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截至2016 年 4 月 26 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 重 大事 件揭 示 截至2016 年 4 月26 日 , 本基金暂无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十 、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 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 真实 、 准确 、 完整 和及 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 息披 露文 件, 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 ) 在知 悉可 能对 基金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任 何公 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 一 、 基金 托管 人 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和约定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 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 ) 根据 《基 金法 》 及其 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和约定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行 为违 反 《基 金法 》 及其 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将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在 限期 内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二 、 备查 文件 目 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 (二 ) 《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 《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四 ) 《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五 )关于 九泰 锐富 事 件驱 动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募 集之 法 律意 见 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 年四 月 二十 八日











































































































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附件: 九泰 锐富 事 件驱 动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 期货 经纪 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关资料20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 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割事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因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2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 案。 4、基金合同生效满3 年之日(指自然日)起,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 的, 作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事 由之 一, 不得 通过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届时, 本基金即进行清算,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基金资产的清算。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 之一 )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 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








































































































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采用 网络 、 电话 、 短信 等其 他非 书面 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具体 授权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基 金可 采用 网络 、 电话 、 短信 等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非 现场 方式 与现 场方 式结 合的 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九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前五 年内 (含 第五 年)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6 次,每年不得少于1 次,年度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 ; 在本 基金 转为 上市 开 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 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 (含第五年) 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 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在不违反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费用,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 的相关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为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 管理 费之 和。 其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本 管理 费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附加 管理 费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1 )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本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基本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基本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基本 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含第五年) ,每日附加管理费余额按照如 下公式计算: E=max ﹛S×(P -1.275 )×15% ,0 ﹜ 其中,E 为当日附加管理费余额; S 为附加管理费提取对应日的基金份额; P 为每日基金计提附加管理费前累计份额净值 (含截止前 一日计提的附 加管理费的余额) 。 基金附加管理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 (含第五年) 每日计提, 在 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附加管理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的 附加 管理 费余 额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第 五个 年








































































































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度对日起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 项费 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 小板股 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央 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货币 市场 工具 ,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含第五年) ,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0%-95% ;投资事件驱动类公司的证券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股票资产的0%-10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金。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0%-95% ;投资事件驱动类公司的证券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的期货交易账户内应当保持不 低 于期货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同时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五 年内 (含 第五 年)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10%-95% ,投资事件驱动类公司的证券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上市交易公告书 34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股票资产的0%-100% ;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 金(LOF )后,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10%-95% ,投资事件驱动类公 司的证券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20% ; (2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五 年内 (含 第五 年)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金。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上市交易公告书 35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五 年内 (含 第五 年)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6 )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含第五年)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200% ;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 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7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含第五年)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上市交易公告书 36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上市交易公告书 37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另有 规定的除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价格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 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上市交易公告书 38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上市交易公告书 39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但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上市交易公告书 40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上市交易公告书 41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 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 由此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的事由与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 3 年之 日 (指 自然 日) ,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于 2 亿元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上市交易公告书 42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上市交易公告书 43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 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