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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定投宝(519677)

银河定投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4月)查看PDF公告

 
 
 
 
 
 
 
银 河 定 投 宝中 证 腾 安 价值 100 指 数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更新) 
 
 
 
 
 
 
 
 
 
基金管 理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零一 六年四 月


























【重要提示 】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关于 核准 银河定 投 宝 中 证 腾 安 价 值 100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证监许可 【2013】1654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1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5 年 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为准。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38 七、基金合同生效 ...................................................................................................... 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39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49 十、基金的投资 .......................................................................................................... 50 十一、基金财产 .......................................................................................................... 61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2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67 十四、基金的费用 ...................................................................................................... 69 十五、基金税收 .......................................................................................................... 7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八、风险揭示 .......................................................................................................... 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 8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2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其 他有 关 规定及 《 银 河定投 宝中证 腾安 价 值 100 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的 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资 决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投 资人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存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 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明 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解释 。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基金 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银 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银河 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银河定投宝中 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银河定 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银河定投宝中证 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 售机 构:指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 业务 而 引起 基金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42、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 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 定媒 体: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体 51、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2、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3、 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 人固有 资金、 基金 管理 人高级 管理人 员和 基金 经理( 指公司 内具 有基 金经理资 格人员,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 54、 发起资金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进行锁定,其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 终止的情况除外) 55、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基金合同而 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国 际司处 长、东 京代 表处 代表、研 究局调 研员、 金融 稳定 局体改 处处长 ,中 央汇 金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建 行股权管 理部主 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中国银 河金 融控 股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董事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 。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工作 ,历任 金融 研究 所国内 金融研 究室 助理 研究员 ,研究 局资 本市 场处主任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 2008 年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工作, 曾任股 权管理 运营 部总 经理、 银河保 险经 纪公 司董事 、战略 发展 部总 经理、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王志强先生, 中共 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二届 董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 事会、 第四届 董事 会连 任。历任 上海机 电(集 团) 公司 科长、 处长、 总会 计师 ,上海 久事公 司计 财部 副总,上 海市城 市建设 投资 开发 总公司 计财部 副总 经理 、副总 会计师 等职 。现 任上海市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 二届董 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事 会、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曾 任职 于湖南人 造板厂 进出口 公司 、湖 南省广 电总公 司、 湖南 电广传 媒股份 有限 公司 。现任深 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 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 年 10 月被选举 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三届董 事会董 事,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历 任中 国船舶工 业总公 司综合 计划 司投 资一处 科员, 金飞 民航 经济发 展中心 项目 经理 ,首都机 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卢丽平女士,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9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董事会 董事。 历任 中国 石油天 然气集 团公 司劳 动工资局 劳动组 织处副 处长 、社 会保险 中心副 主任 ,苏 丹大尼 罗河石 油作 业公 司人力资 源部高 级主管 ,中 油国 际(苏 丹)劳 动 工 资部 部门经 理,中 国石 油天 然气集团 供公司 人事劳 资部 劳动 组织处 处长、 中国 石油 天然气 集团公 司资 本运 营部专职 董事。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 高级工程师。2002 年6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一届 董事会 独立 董事 ,第二 届、第 三届 、第 四届董事 会连任 。历任 北京 大学 教师, 国家地 震局 副司 长,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部门总经 理,中 国人保 信托 投资 公司副 董事长 ,深 圳阳 光基金 管理公 司董 事长 等职。现 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 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届董 事会独 立 董 事。 历任国 家建设 委员 会干 部,国家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经济委 员会外 事局 干部 ,国家 计划委 员会 工业 经济联 合会国 际部 干部 ,日本野 村证券 株式会 社总 部投 资及咨 询顾问 ,全 国律 协会员 法律助 理, 现任 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 央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中央 财经大 学中 国银 行业研究 中心主 任。亚 洲开 发银 行高级 顾问、 中国 人民 银行货 币政策 委员 会咨 询专家、 中国银 监会外 聘专 家、 中国支 付清算 协会 互联 网金融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 中共党 员, 经济师。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 任;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办 公室副 主任、 主任 ;中 央汇金 投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 李立 生先生 ,中 共党员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历 任建 设部标 准定 额研 究所助 理研究 员, 中国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研 究发展 部副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中心 综合研 究部 副经 理,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备 组成员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管 理部总 监、 基金 经理、金 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 洪先 生,中 共党 员,经 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师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华东 分部总 经理、 远东 房地 产公司 总经理 ;银 河证 券上海总 部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公司纪 检委员 ;亚 洲证 券(银 河证券 党委 派任 )总裁、 党委书 记;银 河保 险经 纪公司 总经理 、董 事长 等职, 现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监事会 监事。 先后 任职 于北京 城建华 城监 理公 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 刘立 达先 生, 中 共党员 ,英 国威 尔士 大 学(班 戈) 金融 MBA 。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 究员, 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等职。2008 年6 月进 入中国 银河金 融控 股有 限责任 工作, 曾任 股权 管理运 营部总 经理 、银 河保险经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副总经 理陈 勇先生 ,中 共党员 ,大 学本科 学历 。历任 哈尔 滨证券 公司 友谊 路证券 交易营 业部 电脑 部经理 、和平 路营 业部 副总经 理,联 合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哈尔 滨和平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联合 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总部 高级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 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 (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工作) , 期 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 (兼),中国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执行总经理,现兼任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 董伯 儒先生 ,中 共党员 ,博 士研究 生学 历。历 任中 国东方 信托 投资 公司经 理,中 国银 河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基 金部 高级经 理,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支持保障部总监等职。现兼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罗博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11 年证券行业从业经历。 曾就职于华夏银行、 中信万 通证券 有限 公司 ,期间 从事企 业金 融、 投资银 行业务 及上 市公 司购并等 工作。2006 年2 月起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产品设计经理、 衍生品 数量化投资研究员、行业研究员。2009 年 12 月起担任银河沪深 300 价值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3 月起担 任银河沪深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3 月起担任银河定投宝中证滕安价值 100 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楼华锋 先生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历 ,6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先后 就职 于东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究 所分析 师、 光大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信用 业务高级 经理、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生分析师。2015 年8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担任 数量 与指 数工作 室负责 人, 负责 量化和 指数类 产品 的投 资、研究 工作。2016 年1 月起担任银河定投宝中证滕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 刘立 达先生 ,总 经理助 理兼 股票投 资部 总监钱 睿南 先生, 总经 理助 理兼市 场部总 监兼 战略 规划部 总监吴 磊先 生, 研究部 总监刘 风华 女士 ,股票投 资部基 金经理 张杨 先生 ,股票 投资部 基金 经理 神玉飞 先生, 固定 收益 部总监助 理韩晶先生。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 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仓等 手段 操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行有效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 不泄 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 管理人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 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 位管理系统等。 其中, 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 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 和检查、 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 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 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 部风险控制, 包括公司章程、 内部控制指引、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管理暂行办法 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 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 点、 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 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 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 对内部风险控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 从而进一步防 范风险, 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 1、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并下设督察长 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 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指导公司监察部 的日常工作。 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 每 季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分 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财务管理制度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与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严 格 区 分 。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主 要 通 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 制度和准则, 如实、 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 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 与此同时,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 计岗位工作手册, 根据全面性、 独立性、 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 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 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 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为此,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 标准化的聘用、 培训、 考评、 晋升及淘汰制度 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 的员工队伍。 4、投资控制制度 (1)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 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 策略、 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 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 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2)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 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行; (3)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 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 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 对投资比 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 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 前的某一数值时, 系统自动预警, 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4)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 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 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 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5)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 输入交易系 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 行; (6)多重监控和反馈。 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 控制和禁止性控制) 。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 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5、会计控制制度 (1)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 务有章可循; (2)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 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3)为了防范基金 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 理制度; (4)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的 安全 稳定运 行, 公司对 硬件 设备的 安全 运行、 数据 传输 与网络 安全管 理、 软硬 件的维 护、数 据的 备份 、信息 技术人 员操 作管 理、危机 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 股份制 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 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年6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182,192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8.81% ; 客户贷款 和垫款总额101,571 亿元,增长7.20%;客户存款总额136,970亿元,增长6.19%。 净利润1,322亿元, 同 比增长0.97%; 营业收 入3,110亿元, 同比增 长8.34% , 其中, 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6.31%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5.76% 。 成 本 收 入 比 23.23% ,同比下降0.94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14.70%,处于同业领先地位。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 展。总 行成 立了 渠道 与 运营管 理部 ,全 面推进 渠道整 合; 营业网点 “三综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网点 达到1.44万个, 综合营销 团队达 到19,934 个、 综 合柜员 占比 达到84% , 客户可 在转 型网 点享 受 便捷舒 适的 “一站式” 服务。 加快打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建设, 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 转型,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4.32%, 较上年末提高6.29个百 分点; 个人 网上 银行客 户、企 业网 上银行 客户 、手机 银行 客户分 别增 长8.19%、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10.78% 和11.47%; 善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 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 “建行善融 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 年6 月 末 , 累 计 承 销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2,374.76亿元, 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金 托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 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理 人;多模式现金池、票据池、银联单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现金管理品牌 “禹道” 的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 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代 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 在同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 现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 “鑫存管” 证券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客 户数3,076万户,管理资金总额7,417.41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年上 半年 ,本 集团 各方 面 良好 表现 ,得 到 市场与 业界 广泛 认可 , 先后荣 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多项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2015 年 “世界 银行1000 强排 名”中 , 以一级 资本 总额继 续位 列全球 第2 ;在美 国《 福布斯 》杂 志2015年 全球 上市 公司2000强排 名中 继续 位列 第2; 在美 国《 财富 》 杂志2015年 世界500强排名第29 位, 较上年上升9位; 荣获美国 《环球金融》 杂志颁发的 “2015 年中国最佳银行” 奖项; 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 构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 , 下设 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证 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 处、监 督稽核 处等9 个 职能处 室,在 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210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 部连续 聘请 外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总经 理, 曾先后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郑州市 分行 、总 行信贷 部、总 行信 贷二 部、行 长办公 室工 作, 并在中 国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营 业部、 总行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职 务,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青岛 分行 、中 国建设 银行总 行零 售业 务部、 个人银 行业 务部 、行长 办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业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建筑 经济 部、信 贷二部 、信 贷部 、信贷 管理部 、信 贷经 营部、 公司业 务部 ,并 在总行集 团客户 部和中 国建 设银 行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长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集团 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 理经验。 黄秀莲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办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 严格履行 托管人 的各项 职责 ,切 实维护 资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高质 量的托 管服务 。经 过多 年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 银行托 管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托 管业务 品种不 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证 券投 资基 金、社 保基金 、保 险资 金、基本 养老个 人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业 务体系 ,是 目前 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5 年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 托管 556 只 证券投 资基金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 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 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监 管规章 和本 行内 有关管 理规定 ,守 法经 营、规 范运作 、严 格监 察,确保 业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有 风险 与内控 管理 委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行 检查 指导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专门 设置了监 督稽核 处,配 备了 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建 立了 管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流 程,可 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业务人 员具备 从 业 资格 ;业务 管理严 格实 行复 核、审 核、检 查制 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 中控制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像 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 法》及 其配 套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利用自 行开 发的 “托管 业务综 合系 统 ——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 严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投资范 围、投 资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 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报送中国 证监会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和 核算服 务环 节中 ,对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查 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 过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 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 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 的划款 指令后 ,对 涉及 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 作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 各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性 、投资 独立 性和 风格显 著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报 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 术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邮编:200122)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网址: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服热线: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 (021)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张鸿 、赵冉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院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天 河 路 1 号 锦 绣 联 合 商 务 大 厦 25 楼 2515 室( 邮 编:510075)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 1 号新世纪广场 B 座805 室(邮编:210002 )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西路 17 号赛格景苑 2 楼(邮编:518048 )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3 ) 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80 网 址 :www.psbc.com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 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服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网址:www.95579.com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 (010)84683893


传真: (010)8468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1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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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 、19、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 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 www.gf.com.cn (1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网址:www.cicc.com.cn (1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1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www.jijin.txsec.com (2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www.pingan.com (23)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杨晓天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2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宗瑞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山 29 层 法人代表:吴永良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2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2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 、16、18、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30)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 、16、18、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3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 路613 号6 幢551 室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 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 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201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 leadfund.com.cn (7)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00500 网址: www.rffund.com (8)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91fund.com.cn (1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cn (1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4)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pjfortune.com (15)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6)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网址: www.jinqianwo.cn (1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20)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 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21)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 路1 号1 号楼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22)奕丰科技服务(深圳)前海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2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开 放式基 金销 售 系统 办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购 、申 购、 赎回和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 具体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最新公布 名单为准。 ( 二)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律 师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200120)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明 经 办 会 计 师 : 徐 艳 、 濮 晓 达


电 话 :(021)22288888


传 真 :(021)22280000


联 系 人 : 蒋 燕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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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六、基 金的募集 ( 一)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3【1654】号 注册日期:2013 年12 月31 日


( 二) 基金类 型与 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股票型发起式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 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 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3 月 1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决方 案 ; 《基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 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 《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 一) 基金份 额申 购和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场 内、 场外两 种方 式进行 。场 外申购 赎回 场所 为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机 构及场 外代销 机构 的销 售网点 ;场内 申购 赎回 场所为通 过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金 销售系 统办 理相 关业务 的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单 位。具 体的销 售 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 告中列 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据 情况 变 更或增 减 代 销机 构,并 另行公 告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构开 通电话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方 式,投 资人 可以 通过上 述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 条。 投资人 可以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 开放 日,投 资者 提出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时间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与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当日 收市 时间( 目前为 下午 3:00) 之前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视为当 日的交 易申 请; 如果投 资者提 出的 申购 、赎回 申请时 间在 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与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当 日收市 时间之 后,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视为 下一开放 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的,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 资人 交付申购 款 项,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申购 成 立;登 记机 构确 认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递 交赎回申 请,赎 回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确 认赎 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 人赎 回申请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 或 基金合 同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时 ,款 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交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故 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则赎回款项顺延至 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若申 购不 成功,则 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购 与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场外交易时, 投资者 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场内交 易时 , 投资 者通 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首 次申 购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 且每笔申购金额 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同时单笔 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 元。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 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 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单 笔赎回最多 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若 某投 资者托 管的 基金 份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 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投资 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4、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5、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 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将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收 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保 留到整 数位 ,剩余 部分 按每份 基金 份额申 购价 格折 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 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某投资人投资 4 万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00/1.040=38,461.54 份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数为 38,461.54 份;如果投资人是 场内申 购,申购份额为38,461 份,其余0.54 份对应 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金 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 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3、 本基金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 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日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证监会同意后,基金份额净值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针 对投资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在 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 相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 七)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 购和赎回申请, 在当日 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 加权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 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予以 公告 。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 、 (2) 、 (3) 、( 5) 、( 6)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 理。 2、 发生下列情形时 , 基 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 形,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场外未能 赎回部 分,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部分 顺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额 的限制 。 对 于场 内赎回 部分,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赎回申 请将 自动 视为取消 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的开放日做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 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基金 的非 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他 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或者以 其他 方式 处分 。办 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 十二)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单 位( 席位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 赎回业 务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应 依照 销售 机构( 网点) 规定 办理 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 赎回的 会员单 位( 席位 )时, 应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系 统内 进行 基金份 额转托 管的 ,按 照《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全 面指定交 易制度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2、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 十三)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时 发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确 定。 投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四)基金 的冻 结、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基金 份额被 冻结的 ,被 冻结 基金份 额所产 生的 权益 一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十、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力求对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进行有效跟 踪, 在严格 控制跟 踪偏 离和 跟踪误 差的前 提下 追求 跟踪误 差的最 小化 。力 争控制本 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权 证、 股指期 货、货 币市 场工 具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定)。股 票 投资包 括中 证 腾安价值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等。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90% -95%, 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且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 证、 股指期 货以及 其他 金融 工具的 投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三) 投资策 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被 动式 指数 投资策 略,原 则上 采取 以完全 复制为 目标 的指 数跟 踪方法, 按照成份股在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原则 上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权 重的 变动 而 进行 相应调 整。 但因 特殊情况 (如成份股长期停牌、 成份股发生变更、 成份 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化、 成份股 公司行 为、 市场 流动性 不足等 )导 致本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按 照标 的指数构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成及权 重进行 同步 调整 时,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拟 替代成 份股内 选取 替代 成份股进 行替代投资,并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 将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对 跟踪误 差及 其相 关指标 进行动 态管 理, 根据 结果对 基金投 资组 合进 行相应 调整; 并将 定期 或不定 期对数 量化 模型 进行优化 改善, 力求减 少跟 踪误 差,期 望改进 指数 跟踪 效果。 力争控 制本 基金 的净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之 间的日 均跟 踪偏离 度的 绝对值 不超 过 0.35%, 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4%。 2、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基 金流动 性管 理和 有效利 用基金 资产 的需 要,本 基金将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国债 、央 行票据 等债券 ,所 投资 的债券 的信用 评级 级别 应在 BBB 以上 (含BBB) 。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 货币政策、 证券市场变化等分析 判断未来利率变化,结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 基差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 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 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 四) 标的指 数与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为: 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收益率*95% + 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5% 若本基 金标的 指数 发生 变更,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随之 变更。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 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同 意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组 成 和 权 重。若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涉及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的 实质 性变 更,则基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金管理 人应就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指 定媒体 公告 。若 变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对基 金投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无实质性 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股票 型指 数基 金,预 期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货 币市场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 六)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资 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导 向 、 微 观 经 济 运 行 环 境 和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 (3)投资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等。 2、投资决策程序 (1) 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 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 货币政策和证券市场情 况的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 运用风险模型及 监测指标对市场 风险实 施监控 。市 场部 根据每 日基金 申购 赎回 的数据 ,提供 分析 报告 ,供基金 经理参考。 (2)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 的研究 分析, 制定 基金 的投资 策略, 在其 权限 范围内 进行基 金的 日常 投资组合 管理工作。 (3)交易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 易室发 出交易 指令 。中 央交易 室依据 投资 指令 具体执 行买卖 操作 ,并 将指令的 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 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监察部对基金投 资进行 日常监 督。 绩效 与风险 评估小 组定 期对 基金投 资进行 绩效 评估 和风险分 析,并 通过监 察部 呈报 给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及督察 长办 公室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基 金经 理及 相关人 员。在 监察 部和 绩效与 风险评 估小 组提 供的绩效 评估和 风险分 析报 告的 基础上 ,基金 经理 定期 对证券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投资阶段 成果和经验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3、交易机制 基金经 理在授 权的 范围 内,通 过交易 系统 或书 面指令 形式向 中央 交易 室发 出交易 指令。 中 央 交易 室负责 交易执 行和 一线 监控。 通过严 格的 交易 制度和实 时的一 线监控 功能 ,保 证基金 经理的 投资 指令 在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高效 的执行。 (七) 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股 票的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90% -95% , 其 中标的 指数成 份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股票资 产的 90% 、且 占 非现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金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其中 ,有 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90%-95%;


5)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调整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限制。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九) 基金 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截止 2015 年 12 月31 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 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81,880,171.24 90.39 其中: 股票 581,880,171.24 90.3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5,244,551.19 8.58 7 其他资 产 6,628,143.59 1.03 8 合计 643,752,866.02 100.00


2 报 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04,634,904.62 65.17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28,039,277.67 4.5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7,650,314.86 2.8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5,951,798.14 7.4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39,730,041.74 6.40 J 金融业 11,756,669.95 1.89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6,244,512.66 1.0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6,748,526.40 1.0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1,123,696.37 3.40 S 综合 - - 合计 581,879,742.41 93.71 2.2 报 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428.83 0.00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D 电力、 热 力 、燃 气及 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 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 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28.83 0.00 3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3.1 报 告 期末 指数 投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202 金风科 技 353,900 8,065,381.00 1.30 2 600195 中牧股 份 344,703 7,369,750.14 1.19 3 002662 京威股 份 327,049 7,195,078.00 1.16 4 002444 巨星科 技 333,500 6,903,450.00 1.11 5 002394 联发股 份 363,791 6,777,426.33 1.09 6 002033 丽江旅 游 383,439 6,748,526.40 1.09 7 300165 天瑞仪 器 256,890 6,709,966.80 1.08 8 002099 海翔药 业 281,071 6,703,543.35 1.08 9 601566 九牧王 289,155 6,610,083.30 1.06 10 300258 精锻科 技 363,261 6,484,208.85 1.04 3.2 报 告 期末 积极 投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1 601238 广汽集 团 19 428.83 0.00 4 报 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 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报 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 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注:报 告期 内, 未进 行股 指期货 的投 资。 9.2 本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注:报 告期 内, 未进 行股 指期货 的投 资。 10 报 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 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注:报 告期 内, 未进 行国 债期货 的投 资。 10.2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注:报 告期 内, 未进 行国 债期货 的投 资。 10.3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注:报 告期 内, 未进 行国 债期货 的投 资。 11 投 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1.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本报 告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11.2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中 没有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11.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 1 存出保 证金 927,067.3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856.96 5 应收申 购款 5,688,219.3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628,143.59


11.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11.5.1 报告期末 指 数投资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资 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 11.5.2 报 告 期 末积 极 投资 前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资 前五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 ( 十一 )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有关业 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2014.03.14-2014.12.31 33.40% 0.88% 35.45% 1.12% -2.05% -0.24% 2015.01.01-2015.12.31 36.28% 2.83% 57.14% 2.70% -20.86% 0.1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今 81.80% 2.18% 112.85% 2.14% -31.05% 0.04% 注: 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中证腾 安价 值100 指 数收 益率*95% + 银 行活 期存 款 利率 ( 税后) *5% 。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十一、 基金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基 金应 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 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股 指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 交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 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 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 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 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 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权 日当天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四、 基金的费用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仲裁费 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 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 11、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定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 ( 三)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 账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金 管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遇 法定节假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5%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 账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金 管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 账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金 管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的 标的 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与 中证 指数有 限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用 许可协 议的 约定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标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从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开 始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按 季支付。本基金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1 万 元, 即标 的指数 季度 许 可使 用 费 为当季 度每日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的逐日 累计 值与 收取下限 之间的较大值。如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 则收取下限以每季度人民币 1 万元为 基准根 据实际 天数 按比 例计算 ,即该 计费 期间 标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为 实际计提 金额与按比例计算的收取下限之间的较大值。 标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的 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划付 指令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 每年1 月、4 月、7 月 、10 月的前10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 定的账 户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 五) 费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降低 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管 费 或 销售 服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指数 使用许 可协 议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对标 的指 数使用 费的计 提方 式进 行合理 的变更 ,并 按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指定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媒体进行公告,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十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法 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以 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 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中 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币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 界 定《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的 规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应披 露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 份额、期限等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中应 披露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 费 和 销售服 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10、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指 标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交 易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得 早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 八)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露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3) 出现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属于 会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估 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十八、 风险揭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风险 包括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管理 风险、 合规 性风险 、操 作风 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受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使基 金财 产面临 潜在 的风 险。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市场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因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和产业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经济政 策发 生变化 ,导 致证 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投资收 益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受 到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的影响 ,也呈 现周 期性 变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市场利 率的 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市 场的 价格变 动, 同时也 将影 响企 业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现金 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虽然本 基金可 通过 分散 化投资 减少这 种非 系统 性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该种 风险。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因债券 收益 率曲线 非平 行移动 ,导 致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不 能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存在。如果基金债券组合在期限配置上不当,将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7)再投资风险 因市场 利率 下降, 导致 债券组 合的 利息收 入再 投资的 收益 率下降 ,将 影响 基金投资收益。 8)提前偿付风险 基金投 资资 产支持 证券 品种时 ,证 券 化的 信托 财产中 债务 人提前 还款 会造 成信托 财产的 现金 流量 失衡, 从而与 设计 的现 金流量 规划不 同, 影响 基金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收 益。 除受债 务人自 身的 财务 状况影 响外, 市场 利率 的变化, 其他融 资成本 的变 化等 因素都 将影响 债务 人提 前还款 。由于 影响 因素 多且不确 定,因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2)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足 ,导 致证券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转 变为 现金的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还包 括由 于本 基金出 现投资 者大 额赎 回,致 使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现金 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3)信用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由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交 易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2、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 于标 的指 数调整 成份股 或变 更编制 方法 ,使本 基金 在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发生 配股 、增发 等行 为导致 成份 股在标 的指 数中的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由于成份股停牌、 摘 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 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及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 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 技术手 段、 买入 卖出的 时机选 择等 ,都 会对本 基金的 收益 产生 影响,从 而影响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6)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 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 制及其 他工 具造 成的指 数跟踪 成本 较大 ;因基 金申购 与赎 回带 来的现金 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因 标 的 指 数 的 编 制 与 发 布 等 原 因 , 导 致 原 标 的 指 数 不宜继 续作为 本基 金的 投资标 的指数 及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 金可 能变 更标的指 数,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随之调 整,基 金的 收益 风险特 征 可能 发生 变化 ,投资人 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 发起资金认购的份额锁定期届满赎回的风险。 发起资金认购的份额在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 可以赎回。如果发起资金认购的份额 3 年期满 后短时间 内大比 例甚至 全部 赎回 ,本基 金需短 期内 变现 部分资 产应支 付赎 回款 ,由此可 能产生一定的投资亏损和冲击成本,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5)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时基金 合同终 止的 风险 ,且无 法通过 召开 持有 人大会 延期。 基金 合同 若因此立 即终止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承担额 外的 变现 成本和 清算成 本, 最后 所分配的 基金财产价值可能低于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所持 基金份额 的资产净值。 3、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对宏 观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有误、 获取的 信息 不完 全等因 素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都可能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4、操作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制 存在 缺陷或 者人 为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规 程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合规性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金 融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理 商违 约等 超出基金 管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 是,基 金并 不是 代销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也没 有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者背 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 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理 申购 、 赎回 和转 换 申 请;


12)依 照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 择、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 格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15)依 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的 基金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 及投 资所需 的其 他账 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 加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 临 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2 亿元时,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形除外,下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 或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登记 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认 购、申 购、赎 回、 转换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 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则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或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 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会 议召 集人在基 金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话或其 他方式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二 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有人 参加 ,方 可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持 有人 的基金 份额 低于上 述规 定比例 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席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 ,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报中国证监会 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执 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 按除 权日当 天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四) 与基金 财产 管理、 运用 有关费 用的 提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与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 按照 国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 账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金 管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5%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 账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金 管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 账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金 管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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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的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与 中证 指数有 限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用 许可协 议的 约定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从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开 始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按 季支付。本基金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1 万 元, 即标 的指数 季度 许 可使 用 费 为当季 度每日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的逐日 累计 值与 收取下限 之间的较大值。如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 则收取下限以每季度人民币 1 万元为 基准根 据实际 天数 按比 例计算 , 即该 计费 期间 标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为 实际计提 金额与按比例计算的收取下限之间的较大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的 支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付 指令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 每年1 月、4 月、7 月 、10 月的前10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 定的账 户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 - (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 议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执行。 5、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降低 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管 费 或 销售 服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 使用许可协议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对标 的指 数使用费的计提方式进 行合理的变更,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 媒体进行公告,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五) 基金财 产的 投资方 向和 投资限 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权 证、 股指期 货、货 币市 场工 具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定)。股 票 投资包 括中 证 腾安价值 100 指数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90% -95% ,其中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产的 90% 、 且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 证、 股指期 货以及 其他 金融 工具的 投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规和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的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90% -95% ,其 中 标的指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且占非现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其中 ,有 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④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90%-95%;


⑤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调整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本 基金 合同约 定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限制。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 交易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 或 与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同》而 产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北 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用 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 机构一 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06 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 权证、 股指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股票投资包括中证腾安 价值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且占非现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80%; (2)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5)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8)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9)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占基金资产的 90%-95%;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7、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 予以 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托管人 的营 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 发起资金的提供方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 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3) 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管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基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 下,基 金托 管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 账户卡 的保 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 构在本 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人共同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 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与 合 同 原件核 对一致 的加 盖公 章的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协 商一致 ,合 同原 件不得转 移。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减 去负 债后的 金额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交易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债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当 发生净 值计 算错误 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果行业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 的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果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 制季度报告 、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树立并 倡导 “以客 户为 中心 ” 的服 务理念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至上 ” 的企 业价 值观, 致力于 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供 完善 的理 财服务解 决方案 和 卓越 的 服 务体 验实践 。 基金 管理 人 通 过完善 服务过 程,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创 造价值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专 业 和 优质的 理财服 务体 验。 基金管理 人 根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需求、 业务发 展和 技术 变迁, 不断完 善服 务内 容,提升 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共 性 需 求 ,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利 用 两 个 公 共 接 触 点 : 网址 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 来提供公共服务;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个性化 需求与 隐性需 求,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服 务定 制的 方式以 及通过 专业 的理 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持 续 完 善 服 务 。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料寄 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申购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将现金 收益 转换 基 金份 额申购 的服 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事 先选择 将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益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基金 份额申 购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基金管理 人 将支付现金。 ( 三) 基金转 换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提 供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以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四) 呼叫中 心及 网站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预设 基金查 询 密 码,预 设的 基金 账 户查 询的 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 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 特殊字 符或中 文,该 位 字符以 “0” 替换) 。为 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账户的安 全和隐 私权不 受侵 犯,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其 知晓基 金账号 后, 及时 拨打基金 管理 人 呼 叫 中 心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400-820-0860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 改 基金 查询 密码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电 话 和 网 站 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 基 金 管理 人 呼 叫 中心(400-820-0860) 自 动语 音系 统 提供 7*24 小 时 账户 余 额、交易等信息 的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 到各种 网上在 线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基金平 台可 以进 行 自助开 户、 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 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和呼 叫中心 全国 统一客 服电 话进 行 服务定制。 ( 五) 投诉和 建议 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 中心人 工座席 、书 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代 销机 构所提供 的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以 通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电话 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在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上刊 登公告如下: 1.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所 持有 股票因 长期 停牌变 更估 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9.22 ) 2.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新 增诺亚 正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9.29) 3.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新 增海银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0.16)


4.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在 京东 电子商 务平 台进行 申购 费率 优惠的公告(2015.10.16)


5.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在 中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开通 定投业务的公告(2015.10.19)


6.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在 中信证 券(山东) 有限 责 任公 司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2015.10.19) 7.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所 持有 股票因 长期 停牌变 更估 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0.20) 8.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所 持有 股票因 长期 停牌变 更估 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0.21) 9.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3 季报 (2015.10.24) 10.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0.26)


11.银河 定投 宝中 证腾 安价值 100 指 数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更新摘要)(2015.10.28) 1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长量基金 销 售 投 资 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10)


1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10 )


1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11.10)


1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10 ) 1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为 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10 )


17.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12) 1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13) 1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14) 20.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17) 2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有 股 票 因 长 期 停 牌 变 更 估 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19) 2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27) 2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30)


2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济安财富 (北京) 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2.10)


2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2.15)


2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2.22) 27.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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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2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2.25)


2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2015.12.29) 30.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12.29)


3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 放时间的公告(2015.12.31) 3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发生指数熔断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 的公告(2016.1.5) 3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场内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暂停申购赎 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2016.1.6) 3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奕丰 科技服务 (深 圳) 前 海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1.8)


3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 1 月 7 日指数熔断期间调整旗下部 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2016.1.8) 3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1.9) 37.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银 河定 投宝 中 证腾安 价值 100 指 数 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2016.1.9 ) 3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1.12) 3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1.14) 40.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1.15) 4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1.18) 4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1.19) 43.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2015 年 4 季 报(2016.1.22) 44.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对账单服务形式的公告(2016.1.23) 4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1.29) 4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2.2) 47.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2.6) 4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2.16) 49.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任职的公告(2016.2.19) 50.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估值调整的提示性公 告(2016.2.23) 5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智联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开通直销平台基金转换和补差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2.29) 5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3.10) 5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6.3.11)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二十五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 注册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阅 或下 载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协议 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 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