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兴业定期开放A(000546)

兴业定期开放: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0 兴 业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 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 :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 2014 年 1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8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 年3 月1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拟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 金是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的 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益预期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 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3 月12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 审计) 。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 目





录 一 、绪 言 ........................................................................................................................................ 3 二 、释 义 ........................................................................................................................................ 4 三 、基 金管理 人........................................................................................................................... 9 四 、基 金托管 人.........................................................................................................................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2 六 、基 金的募 集......................................................................................................................... 30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1 八 、基 金份额 的封 闭期和 开放 期 ......................................................................................... 32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3 十 、基 金的投 资......................................................................................................................... 43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 52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 53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54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9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61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3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4 十 八、 风险揭 示......................................................................................................................... 69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2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74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90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03 二 十三 、其它 应披 露事项 .................................................................................................... 104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06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 107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1 月29 日证监许可 【2014】180 号文 准予募集 注册。


本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兴 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指 《 兴业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就本 基 金签 订之 《兴 业 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兴 业 定期 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指 《兴 业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5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6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 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日。 第二个封闭期的 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结束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日, 依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5、 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 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6、 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历年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该年 度对月的最后一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业 务规 则》 :指《 兴 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 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7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额 赎回 :指 本 基金 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 净赎 回 申请(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5、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8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 类基金份额: 指 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并不再收取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明路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卓新章先生, 董事长, 本科学历。 曾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副行长、 行长, 兴 业银行总行信贷审查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 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行 长,兴业银行基金业务筹建工作小组负责人,兴业银行总行基金金融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兴业 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 杨吉贵先生, 董事, 硕 士学位。 曾任广州海运 (集团) 有限公司 会计 科副科 长, 深圳船务公司财务部经理, 广州海运 (集 团) 有限公司供贸事业部总会计师,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总经理助理、 财务金融部总经理 等职。 现任 中国远洋海运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0 集团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管理本部总经理 。 汤夕生先生, 董事, 硕士学位。 曾任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办公室负责人, 兴业 银行上海分行南市支行行长,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等职。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利民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学位。 曾任国家体改委试点司主任科员、 副处 长、 处长, 国家体改委下属中华股份制咨询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副 局长、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主任 、 兼投资者教育办公室主任 ,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监事会主席等职。 黄泽民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曾任华东 师范大学商学院院长 , 第十届、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等职。 现任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 博导、 国际金融研究所 所长, 兼任上海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 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 中国国际金融学 会理事, 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常务理事, 全国日本经济学会副会长, 第 十二届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曹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曾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农研室国务院农村 发展研究中心农业部研究室副主任,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 云南大学副校长, 北京大学供应链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中国都市经济研究基地首席专家等职。 现任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资源、 环境与产业经济学系 主任, 兼任北京大学数字中国 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绿色金融分会主任, 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评论 员, 北京大学供应链研究中心顾问, 互联网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 广州市、 西安 市、哈尔滨市、厦门市和青岛市金融咨询决策专家委员,云南省政府经济顾问 。 2、监事会成员 顾卫平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学位。 曾任上海农学院农业经济系金融教研 室主任、 系副主任, 兴业银行上 海分行副行长, 兴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 兴业银 行广州分行行长等职。 现任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 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 刘冲先生, 监事, 本科 学历。 曾任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海 (海 南) 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中海集团资金管理部主任、 中海集装箱运 输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等职。 现任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海集团租 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骏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学位。 曾任渣打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主任, 海富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1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理。 赵正义女士, 职工 监事, 硕士学位。 曾任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生 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助理总经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稽核经理、 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卓新章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银华女士, 督察长, 本科学历。 历任中信银行杭州天水支行行长, 中信银 行杭州分行信用审查部、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副行长。 现任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兴业银行厦门 分行鹭江支行行长、 集美支行行长, 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 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兴 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 行长助理, 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兴业 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 理。 庄孝强先生, 总经理助理, 本科学历。 历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计划财会部副 总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审计部福州分部业务二处副处长、 上海分部业务二处副处 长, 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总经理助理, 兼任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顺国先生, 总经理助理, 本科学历。 历任泰阳证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 理,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 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深圳发 展银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 静安支行 行长、 上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总经 理助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兼任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上海兴 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鸣女 士, 硕士 学位。14 年证 券行 业从 业经 验,先 后任 职于天 相投 资顾问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2 有限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公司、 太 平养老保险公司从事基金投资、 企业年金投资 等。2009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09 年 6 月至 2013 年 7 月担任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6 月至 2013 年 7 月担任申万菱信添 益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至 2013 年 7 月担 任申万菱信可转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8 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13 日起 担任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2 月12 日起担任兴业 年年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5 月21 日起担任兴业聚 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5 月29 日起担任兴业收益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腊博先生, 硕士学位。11 年证券从业经验。2003 年7 月至2006 年4 月, 在 新西兰ANYING 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担任货币策略师;2007 年1 月至 2008 年5 月, 在新西兰FORSIGHT 金融研究有限公司担任策略分析师; 2008 年5 月至2010 年8 月,在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策略研究员;2010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 职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中 2010 年 8 月至2012 年1 月担任宏观、 策略研 究员,2012 年1 月至 2013 年8 月担任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新 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信 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8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5 月14 日起担任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5 月21 日起担任兴业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8 日起担 任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7 月 24 日起担任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2 月3 日起任兴业聚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2 月19 日起任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18 日起任兴业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周鸣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总监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3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以 下简 称“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以 下违 反《基 金法 》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4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5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 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 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 险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 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 风险控制监控体系、 风险控 制执行体系、 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 其中, 风险控制执行 体系是在风险 控制决策、 监控、 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 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 关系 如图1 所示: 图 1、 风险控 制体 系 示意 图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6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 风险管理总部 负责, 风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 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 屏蔽 保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 2、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 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 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 控制; 事中风险控制主要 指交 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事后风险控制主要 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 跟踪 。 ①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 主要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 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 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 对此, 本公司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 投 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 ,并有效执行, 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②投资决策的 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 险。 对此, 本公司 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 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 如 建立严格的 投资备选库 制度, 严格的投资 权限审批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 险 评估等。 ③基金交易的 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 基金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公司 严格执行集 中交易制度, 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 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 与公平 性 ,交易部独立于 基金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④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 进行实时监控, 并按月、 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 以加强 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风险管理总部 每月对 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 并将评估报 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 报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 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 ; 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或投资 主管 的要求, 不定期对基金 投资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 并提交相关 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7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 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 负责评价与完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 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8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 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 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 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发钞 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 国有股 份制商 业银 行, 总部设 在上海 。2005 年6月, 交通银 行在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挂牌上 市,2007年5 月 在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 根据2014 年《 银 行家》 杂志 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9 位 , 跻 身 全 球 银 行20 强;根据《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位列第217 位。2014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评选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截至2015 年9 月30 日, 交通银 行资 产总 额达 到 人民币7.21 万 亿元 ,实 现净利 润人民币520.4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 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 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 创新、 奋发 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 任本行 董事 长、执 行董 事、行 长,2009 年12 月至2013年5月 任本行 副 董事长 、执 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 获硕士 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 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 年11 月 起 任 本 行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2013 年10 月 起 任 本 行 行 长; 2010 年4月至2013 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 2004 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 行长 助理;2001 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 齐分行副行 长、 行长, 南宁分行行长, 广州分行行长。 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 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 年8 月 起 任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总 裁 ;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年12月至2007 年12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 处 长助理、 副处长, 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 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 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5 年 9 月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9 只。 此外, 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 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 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1 1、合 法性 原则: 托管 中心制 定的 各项制 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及 监管 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 面性 原则: 托管 中心建 立各 二级部 自我 监控和 风险 合规部 风险 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 立性 原则: 托管 中心独 立负 责受托 基金 资产的 保管 ,保证 基金 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 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 衡性 原则: 托管 中心贯 彻适 当授权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从 组织 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 效性 原则: 托管 中心在 岗位 、业务 二级 部和风 险合 规部三 级内 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 益性 原则: 托管 中心内 部控 制与基 金托 管规模 、业 务范围 和业 务运作 环节的风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 , 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2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 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与赎回 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明路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3 联系人:郭玲燕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95559 联系人:汤嵩彥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代销机构 1. A 类基金份额 代销机构 (1)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2)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4 邮政编码:200041 联系人:柳澍 电话:021-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人:高莹 电话:96668 网址:www.cmbc.com.cn (4)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人:张颢



































































































































电话:010-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邮政编码:100004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5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邮政编码:100818 联系人:陈洪源 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A 类、C 类基金份额 代销机构 (1)名称: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邮政编码:310012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2)名称: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陆家嘴软件园10 号楼 7 楼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6 号3C 座9 层 邮政编码:200235 联系人:朱玉 电话:4001818188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6 网站:www.1234567.com.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邮政编码:518028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4006-788-887 网站:http://www.zlfund.cn (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邮政编码:510308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66 网站:http://www.yingmi.cn (6)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法定代表人: 董浩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A 座16 层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人:牛亚楠 电话:400-068-1176 网站:http://www.jimufund.com (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邮政编码:200120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7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 楼 邮政编码:200082 联系人:张裕 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邮政编码:200001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0)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 SOHO7 栋23 层01、04 号 法定代表人: 陶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 SOHO7 栋23 层01、04 号 邮政编码:430000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7006003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四)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联系人:徐湘芸 咨询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2)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 ”或者“cibfund” (五)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明路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4 月17 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曹国军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七)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9 执行事务合伙人:陶坚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0377 联系人:吴凌志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陶坚、吴凌志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0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4 年 1 月 29 日中国证 监 会证监许可 【2014】180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14 年2 月24 日至2014 年 3 月10 日进行发售。 募集期间, 本基 金共募集3,237,092,005.5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5,345 户。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31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4 年3 月1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2 八 、基 金份额 的封 闭期和 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日。 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 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结 束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下一 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日, 依此类推。 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即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下 一 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 二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开放 期 的具体 时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公告为 准, 且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3 月 1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 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下一 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日,即 2014 年 3 月 1 日至 2015 年 2 月 27 日,首个封 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5 年 3 月2 日, 假设首个开放期时间为 10 个 工作日, 由于2015 年3 月7 日、2015 年 3 月8 日均为非工作日 , 则首个开放期 为自2015 年3 月 2 日至2015 年3 月13 日;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 结束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前的倒 数第二日,即2015 年3 月14 日至2016 年 3 月12 日,以此类推。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3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差异,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其中,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并不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 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 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 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 调 整 实 施 之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述调整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 住所等信息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中“ ( 一)销 售机 构” 的相关 描述。 投资 者可 以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34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 年3 月12 日至2015 年3 月28 日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等业 务。 在确定申购开 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即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下一 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 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 ” 原 则, 即开放 期内 的有效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决 定本基 金的 总规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的 限额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35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除外) 的销售网点首次申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首次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 (杭 州数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除外) 的销售网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 购费) ,通 过杭 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36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将 其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赎 回,机 构投 资者 每次赎 回份额 申请 不得 低于 500 份基金 份额, 个人投 资者 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0 份,个人投资 者在销 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份,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上述 余额 的, 余额部 分基金 份额 在赎 回时需 同时 全部赎回。 3、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 需交 纳申购费用,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0.0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率相同 。 (1)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赎回费率为 1%; (2) 认购 或在某 一开 放期申 购并 在下一 个及 之后 的 开放 期赎回 的份 额 ,赎 回费率为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37 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 份额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 该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 金额 为 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当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 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 申购份额=申 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1: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0.6%,假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38 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701.79=298.21 元 申 购 份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49,701.79 /1.016 =48,919.08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 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6 元,则可得到 48,919.408 份基金份额。 例 2:假设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060 =94,339.6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 94,339.62 份C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1: 某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1 万份,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是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120=11,200.00 元 如果该客户适用的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11,2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基金份额 1 万份,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是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200.00 元。 例2: 某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1 万份,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120=11,200.00 元 如果该客户适用的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11,2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基金份额 1 万份,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39 净值是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200.00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两类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 延。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40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 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 支付: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最 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41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于重 新开放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42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3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对影响市场各类要素的分析以及投资 组合的积极主动管理,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收益。 (二)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通过主 动管理和有效的风险控制, 实现风险与收益的优化平衡。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 行票据 、金融 债、 地方 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可 转换债 券( 含可 分离交 易可 转换债 券)、 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据 、资 产支 持证券 、次级 债券 、集 合债券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 包括 协议存 款、定 期存 款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货币市 场工 具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 离债 券而产生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的申购或增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 应开放 期流 动 性需要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每 个开 放期开 始前 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基金 持有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低于 5% , 在 封闭期 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 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44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 等) 和期限 (长期、 中 期、 短期等) ,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 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 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 的权威 性和代表性、 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本基金选 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 的基金 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但 应开 放期流 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三个月 至开放期结束 后 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 开放 期内,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6)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45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 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1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46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利率走势、 资金供求、 信用风险状况、 证券市场走 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 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 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久期策 略、套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 波动趋势, 判断 债券市场的未 来 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 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 收益率 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 还 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 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如 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 ,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 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 (3)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 国债之 间利差 (可 转换 债券为 期权调 整利 差(OAS)) 变化分 析与 预 测 ,确 定不 同类属债券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 (4)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赋等因素,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 如可转换债券 等, 本基金还将结合 公司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5)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 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47 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着力 分析个券的实际信用风险, 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 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管理 人将对个券信用 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企业性质、 所 处行业、 资产负债状况、 盈利能力、 现金流、 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 进而预测 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 成和质量等因素, 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8)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本基金将对回购 利 率与债券收益率、 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 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 从而确定 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 动性风险。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宏 观经 济发 展态 势 、微观 经济 运行 环境 、 证券市 场走 势、 政策 指向 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采 用利率 模型、 信用 风险 模型及 期权调 整利 差(OAS)对 普通债 券和 含 权债券 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 3) 构建投资组合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48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 投研 会议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 令 形 式 向 中 央 交 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 金 经理 负责 向 投资决 策 委员 会汇 报 基金 投资 执 行情 况 , 监 察稽 核部 对 基 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 风险管理员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 基金经 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 总结评估 , 对基金投资组 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


3、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 1.报 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49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373,105,473.58 77.99 其中: 债券


2,347,105,473.58 77.14








资产 支持 证券


26,000,000.00 0.85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6,587,467.90 1.20 8 其他资 产


633,043,094.09 20.81 9 合计





3,042,736,035.57





100.00


2.报 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3.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4.报 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692,354,776.78 77.6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19,066,500.00 23.80 6 中期票 据 108,570,500.00 4.98 7 可转债 27,113,696.80 1.24 8 其他 - - 9 合计 2,347,105,473.58 107.62


5.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2777 11 吴 中债 1,000,000 107,770,000.00 4.94 2 124376 13 渝 物流 1,000,000 106,360,000.00 4.88 3 124037 PR 渝 江北 1,200,000 99,540,000.00 4.56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50 4 122780 PR 长 高新 968,900 71,708,289.00 3.29 5 1280284 12 石 狮国 投债 800,000 68,472,000.00 3.14





6.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序 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23580 宁公 交02 100,000 10,000,000.00 0.46 2 123579 宁公 交01 200,000 10,000,000.00 0.46 3 119110 徐新 盛02 40,000 4,000,000.00 0.18 4 119111 徐新 盛03 20,000 2,000,000.00 0.09


7.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报 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本 期 国债 期货 投资政 策 注: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本 基 金不参 与国 债期 货交 易。 9.2 报 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注: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9.3 本 期 国债 期货 投资评 价 注: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本 基 金不参 与国 债期 货交 易。 10. 投 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0.1


报告期内, 本 基 金 投 资 决 策程 序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要 求, 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 期出现 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 内受到 公开谴责 、 处 罚的情 形。 10.2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股票。 10.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4,340.4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70,000,000.00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5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2,968,753.6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33,043,094.09


10.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0.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流 通受 限股 票。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2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12 月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 (2014 年3 月13 日) 起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期 间 10.20% 0.09% 4.68% 0.11% 5.52% -0.02% 2015 年度 10.45% 0.13% 4.19% 0.08% 6.26% 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 (2014 年3 月13 日) 起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期 间 21.72% 0.12% 9.07% 0.10% 12.65% 0.02% 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2、2014 年度统计数据期间为 2014 年 3 月 13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不满一年 。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3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4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55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 小企 业私募 债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56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57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 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58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9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60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1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62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 0.4% ,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由 基金管理人代收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7 项、第 9 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 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3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4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 是界定 《基金合同 》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65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66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67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 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68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2) 本基 金将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9 十 八、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险 。随 着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 率风 险。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 货膨 胀风险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得 的收 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 证券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 投资 风险。 再投 资风 险 反映 了利率 下降 对固定 收益 证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 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70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1、本 基金 为 债券 型 基 金,在 具体 投资管 理中 ,本基 金可 能因投 资债 券类资 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也可能因投资信用债券而面临较高的信用风 险。 在任一开放期到期日日终,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少于200 人; 或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 以上份额, 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届时投资者将面临基金资产变现及其清算等带来的不确定性风 险。 2、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封闭期后开放 5-20 个工作日的申购赎 回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 在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3、本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中小企 业私 募债是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 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 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八)其他风险


1、在 符合 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 新 型 投资工 具出 现和发 展 后 ,如果 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 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71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2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后方 可执 行,自 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如 在本 基金任 一开 放期到 期日 日终出 现如 下情形 ,基 金合同 将终 止并根 据本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以上份额。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73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4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A.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75 B.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76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 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77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 限于: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78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 资 金账 户、证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79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80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A.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销售服务费率 ; (2)法律法规要求 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81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在任一开放期到期日日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 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以上份额。 B.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82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C.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D.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83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及 本人身 份证 明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84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85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 知载 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G.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86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I.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87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破 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破 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如在 本基金 任一 开放期 到期 日日终 出现 如下情 形, 本基金 合同 将终止 并根据本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③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以上份额。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88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②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⑥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⑦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89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上 海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0 二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明路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卓新章 成立时间:2013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特定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 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91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 行票据 、金融 债、 地方 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可 转换债 券( 含可 分离交 易可 转换债 券)、 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据 、资 产支 持证券 、次级 债券 、集 合债券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 包括 协议存 款、定 期存 款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货币市 场工 具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 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的申购或增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 应开放 期流 动 性需要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每 个开 放期开 始前 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基金 持有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低于 5% , 在 封闭期 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资产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 但应 开放 期流动 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92 三 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开 放期 内,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4、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当 期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1、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93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 制或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 准。


基 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 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 1)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 名单。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名单 后 2 个 工作日 内电话 或回 函确 认收到 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94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 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 遵守 《关于 规范 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 市公 司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 资料书 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作 日内,以 书面或 其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述资料。


4)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95 要求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但 不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件 、发 行证券 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 期,基 金拟 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 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 间等。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述 信息的 真实 、完 整,并 应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工 作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发 至基金 托管 人, 保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5)基金托管人应 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 投资 出现风 险的,有 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就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明,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 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应遵守 《关 于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 。 2)基 金管 理人应 将经 董事会 批准 的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对资 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 况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应根据 《托 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 议的约定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 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如果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 述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投 资出现 风险,有 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在投 资中期 票据 前就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补 充书 面说 明,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风 险管 理部门 就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料 的权 利。 否则, 基金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96 托管人 有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 的原则,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 以规范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基金管理 人 已 将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相 应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及 决 策 流 程 提 供 给 基 金 托管人, 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决策流程、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 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 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议 规定 的行 为,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97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 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 对 基 金 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资 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 规定的 ,应及 时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98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 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99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 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进行资 金支付 ,并 使用 交通银 行企业 网上 银行 (简称 “交通 银行 网银 ” )办 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 《 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 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 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 集 资 金 经 验 资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 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 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 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00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 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 规定 对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01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 基金管理人于 《基 金合同》 生效日及 《基 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管理人于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 上述 约定时 间外 ,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商议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02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 被依法 取消 基金托 管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 被依法 取消 基金管 理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 法》 、 《销售 办法》 、 《 运 作办 法》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规定的义务 ,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3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由 于投 资者提 供的 电子邮 箱不 详、错 误、 未及时 变更 、通讯 故障 等原因 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 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的联系方式。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账户资料修改、服务投诉等专项服务。 (三)微信服务 通过基金公司微信号:cibfund,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投 资人 可以通 过本 公司微 信号 在线就 基金 投资、 交易 操作、 微信 活动中 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2、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均 可通过 公司 微信绑 定账 户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信 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四)网站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ib-fund.com.cn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如下服 务: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均 可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实现基 金交 易查询 、账 户信息 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2、投 资者 可以利 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获取 基金 和基金 管理 人的各 类信 息,包 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五)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00-95561(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cib-fund.com.cn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4 二十 三 、其它 应披 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刊登的与本基金 相关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代销 机构以 及参 加代销 机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 年10 月13 日 2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代销 机构以 及参 加代销 机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 年10 月16 日 3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代销 机构以 及参 加代销 机构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 年10 月26 日 4 兴业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3 季 度 报告 2015 年10 月27 日 5 兴业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2 号) 2015 年10 月28 日 6 兴业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更新)(2015 年 第 2 号) 2015 年10 月28 日 7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 通过 直销机 构申 购、赎 回数 量限 制的 公告 2015 年11 月11 日 8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代销 机构 以及参 加代 销机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 年11 月16 日 9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代销 机构 以及参 加代 销机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 年11 月16 日 10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兴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 年11 月23 日 11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在代 销渠 道认( 申) 购金 额下 限的 公告 2015 年12 月9 日 12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代销 机构 以及参 加代 销机构 费率 优惠 活动 并开 通定期 定额 投资 及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2015 年12 月12 日 13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聘任 总经 理助 理的 公告 2015 年12 月26 日 14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开放 时间 的公告 2015 年12 月31 日 15 兴业基金 2015 年 12 月 31 日净值 (收 益) 2015 年12 月31 日 16 兴业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4 季 度 报告 2016 年1 月22 日 17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6 年 2 月 2 日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05 18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董事 、监 事、 高级 管理人 员以 及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任职 务及 领薪 情况 的公 告 2016 年 2 月 4 日 19 兴业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1 次 分 红公告 2016 年3 月10 日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6 二 十四 、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ib-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7 二十 五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第 (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外, 其他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