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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鑫安A(002565)

创金鑫安: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创金合信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 创 金合 信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六年 四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6 年 3 月10 日证 监许 可[2016]488 号文 注册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注 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金 的投资 价值、 市 场 前景 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对 认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 独立决 策 , 获 得 基金投 资收 益 , 亦 承担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投 资本 基金 可能 遇到 的 风险 有 : 与本 基 金 的保 本运 作方 式相 关的 特有风 险 (包 括 采 用恒 定 比例组 合保 险策 略 、 采用开放式 运作 方式 及 采用 的保 本保 障机 制 相 关的风 险 ) 及 与特 定 的 投 资品种 相关 的特 有风 险 ( 包括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债 与股指期 货 品种 相关的风 险 ) ,和 市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基 金管理 风险 、运 作 风 险、 不可 抗力 风险 等一 般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及一般 风险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 风险 揭 示” 部分 。 此外 , 本 基金 以 1 元 初始 面值 进行 募集 , 在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的 影 响下 , 存 在单 位 份额净 值跌 破1 元初 始面 值的风 险。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收 益 率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非保 本 的混合 型基 金 , 高 于货 币 市场基 金 。 投 资者 投资 于 保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放 在银 行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保 本 基金在 极端 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金 损失 的 风险。 投资 人购 买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视为 同意 保证 合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的约 定。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 金份额 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基金 的 《 招募 说明书 》 及 《基金 合同 》 等信 息披 露 文件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 资价值 ,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 资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 策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 目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 理人 ....................................................................................................................... 8 四、 基金托 管人 ..................................................................................................................... 19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5 六、 基金募 集 ......................................................................................................................... 27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32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33 九、 保本、 保本 的保 证及 保本 周期到 期 ............................................................................. 43 十、 基金的 投资 ..................................................................................................................... 56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64 十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 65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69 十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70 十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72 十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3 十七、 风险揭 示 ..................................................................................................................... 78 十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82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4 二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7 二十一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10 二十二 、 其它应 披露 事项 ...................................................................................................... 112 二十三 、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13 二十四 、 备查文 件 .................................................................................................................. 114


1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关 于保 本基 金 的指导 意见 》 (以 下简 称 “ 《 指导意 见》 ” )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及《 创 金合信 鑫安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2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创 金 合信鑫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创金 合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保证 人、担 保人: 指与 基金管理 人签 订保证 合同 ,为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保本 金额 承担 的保 本清 偿义务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的机 构 。 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 期由 北 京首 创融 资担 保有 限公司 作为 保证 人 , 为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提供不 可撤 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5 、保本 义务人 :指与 基金 管理人签 订风 险买断 合同 ,为本基 金的 某保本 周期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除 外) 承担 保本 偿付责 任的 机构 6 、基金 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创 金合 信 鑫安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7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创金 合信鑫 安保 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8 、 招 募说 明书 、 《招 募说 明书 》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 指《 创 金合 信鑫安 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9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 《 发售 公告 》 :指 《 创金 合信 鑫安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10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1 、 《 基金 法》 : 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 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修 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3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1 、 投 资人 、 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等 业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 创 金合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5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 委 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7、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业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9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终 止 日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4 33 、A 类 基金 份额 : 指在 投 资人认 购 、 申 购基 金时 收 取前端 认购 费 、 前 端申 购 费, 并在 赎回时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持 有期 限收 取赎 回费 ,但不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34 、C 类 基金 份额 : 指 不收 取认购 费 、 申 购费 , 而是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 费的基 金份 额类别 35、 保 本周 期: 指基 金管 理人提 供保 本的 期限 。 除 提前到 期情 形外 , 本 基金 以两年 为一 个保本 周期 , 第 一 个 保本 周期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两个 公历 年后 的对 应日 止 (如 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或无 该对应 日, 则顺延 至下一 个工作 日, 下同) ; 此后各 保本 周期自 本基金 公告的 保本周 期起 始日 起至 两个 公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在提 前到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的保本 周期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或 公告 的保 本周期 起始 日起 至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的 提前 到期 日止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 告到 期处理 规则 , 确定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起始 时间 。 如 无特别 指明 , 基 金合同 中的 保本 周期 即指 当期保 本周 期 36 、 目标 收益 率: 指本 基 金在各 保本 周期 内适 用的 、 触 发该 保本 周期提 前到 期的参 考收 益率 。 在 任一 保 本周 期内 , 若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连续 五个 工作日 ( 记第 五 个工作 日 为R 日 ) 达 到或 超过适 用于 该保 本周 期的 目标收 益率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确 定提 前到 期日, 并自R 日起 十个 工作 日内公 告本 基金 该保 本周 期提前 到期 (提 前到 期日 不 超过R+20 个 工作日 ) 37、 保本 周期 起始日 :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为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 其后 各保 本周期 起始 日以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为准 38、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 指 保本周 期届 满或 达到 目标 收益率 后的 提前 到期 日, 《 基金合 同》 中若无 特别 所指 即为 当期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39 、 持 有到 期: 在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其认 购的 基金 份额至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行 为; 自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指后续 各保 本周 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 其过渡 期申 购 、 过 渡期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或 过渡 期转 换入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至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 行为 40 、到 期操 作: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或达到 目标 收益 率后 的提 前到期 后 , 选择赎 回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或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开放式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 或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行 为 41 、 到 期操 作期: 指本 基金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及到 期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到期 操作的 期 间。 本基 金的 到期操 作期 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含 第5 个 工作日 ) , 共计 6 个工 作日 ;本 基金 在到 期操作 期开 放赎 回和 转换 转出业 务, 不开 放申 购和 转换转 入业 务 42 、 过 渡期 : 指 到期 操作 期截止 日次 一工 作日 (含 该日) 起至 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日 前一 工作日 ( 含该 日 ) 的 时间 , 最 长不 超过20 个工 作 日; 本基 金在 过渡 期内 只 可进行 过渡 期申 购和转 换转 入业 务( 份额 折算日 除外 ) , 不开 放赎 回 、转换 转出 业务 43、 过 渡期 申购: 指投 资者 在过渡 期的 限定 期限 内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 5 请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4 、 折算 日: 指本 基金 第 一个 保 本周 期后 各保 本周 期起始 日的 前一 工作 日, 即过渡 期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45 、 基 金份 额折 算: 指在 折算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进 行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 过渡 期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和 过渡期 转换 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在其 所代表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保 持不变 的前 提下 , 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折算 调整 为1.000 元, 基金 份 额数额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46、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含 募集 期利 息转 换份额 ) 并 持有到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的 基金 份额 47、 认 购保 本金 额: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 投资金 额( 包括 该类 基金 份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和 ) 48、 过 渡期 申购 保本 金额: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过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在 当 期份额 折算 日的 资产 净值 及其申 购费 用之 和 49 、 过 渡期 转换 入的 保本 金额: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过渡 期转 换转 入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在 当期 份额 折算 日的 资产净 值及 其转 换转 入费 用之和 50 、 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的 保本金 额: 指选 择或 默认 选择转 入某 一保 本周 期并 得到基 金管 理人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在该 保本周 期开 始前 一工 作日 (即份 额折 算日) 所对 应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


51 、 保 本金 额: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的保 本金 额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募集期 内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投 资金 额 (即 认购 保本 金额 , 包 括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费 用及募 集期间 的利 息收入 之和)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后 各保本 周期 的保本 金额为 过渡期 申购 保本 金额 、 过 渡期转 换入 的保 本金 额和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金额。 如发 生基 金合同 约定 的不 适用 保本 条款情 形的 ,相 应基 金份 额不适 用本 条款 52 、 可赎 回金 额: 指根 据 基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的 可赎 回金 额, 即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 或 过渡 期申购 、 或过 渡期转 换入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乘 积 53 、 保本 : 在 第一 个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其认 购保本 金额 , 基 金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并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 (含第 二十 个工作 日 ) 将 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渡 期申 购 、 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或 于过渡 期转 换入 本基 金并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回 金 额 加 上该 等 基 金 份 额在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内 的 累 计分 红 款 项 之和 低 于 其 过渡 期申购 保本 金额 、 过 渡期 转换入 的保 本金 额和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金额 , 则由 当期 有效 的 《基 金合 同》 、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约定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将该 差额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 54 、 保证 : 指 保证 人为 本 基金保 本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 本基 金的 第一个 保本 周期由 北京 首创 融资 担保 有限公 司为 本基 金保 本提 供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保证 范围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在 保 本周 期 到 期 日 的可 赎 回 金 额加 上 其 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其认 购 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 保 证期限 为本 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起六个 月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 涉及 的基金 保本 的 保证,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保 证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届 时签 订的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决 定, 并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开始 前公 告 55 、 保本 赔付 差额 : 指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在 当期 保 本 周 期内 的 累 计 分 红金 额 之 和 低于 其 保 本 金额 的差额 部分 56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57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 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58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n 为自 然数 59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60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61 、 《业 务规则》 :指 《 创 金合信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62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3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64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65 、 保 证合 同、 《 保证 合同 》 : 指 基金 管理人 和保 证人 签订的 《创 金合 信鑫 安保 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保 证合 同》 66 、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 指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有关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资 质要 求 、 并经 基金 管理人 认可 的其 他机 构, 为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本 保障 ,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 下一 保本周 期签 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合 同 , 同 时本 基金 满足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存 续要求 67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8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69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7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70 、元 :指 人民 币元 71 、 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72 、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基金 份额 净值 与当 期保本 周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额 之和减 去1 后的 数值 乘 以100% 73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7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75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76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77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78 、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8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学民 成立日 期:2014 年7 月9 日 联系电 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 : 王 晶晶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7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 深圳市 金合 信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30% 总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公司董 事会 共 有7 名 成员 ,其 中 1 名 董事 长,3 名 董事,3 名 独立 董事 。 刘学民 先生, 董事 长, 研 究生, 国籍: 中国。 历任 北京市 计划 委员 会外 经处 副处长、 北 京京放 经济 发展 公司 总经 理、 佛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第一 创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第一 创业摩 根大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 深圳第 一创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国泰 一新 (北 京) 节水 投资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法 定代 表人。 苏彦祝 先生 , 董 事, 硕士, 国籍: 中国 。 历 任南 方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 投资部 执行 总监 、 投 资部 总监 、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兼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现 9 任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黄越岷 先生, 董事, 硕士 , 国籍: 中国。 历任 佛山 市计量 所工 程师、 佛山 市 诚信税 务师 事务所 副经 理、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总 经理 助理 、清 算托 管部副 总经 理 、 资产管 理部 运营 与客 服负 责人 , 现 任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公司 副总经 理 、 分 管 基金运 营部 、 信 息技 术部 、综合 部。 刘红霞 女士, 董事, 本科 , 国籍: 中国。 历任 广东 省香江 集团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中 国建材 集团下 属北新 家居/ 易好家 电器连 锁有限 公司 人力资 源总监 、顺丰 快递 集团人 事处总 经理,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第一 创业 摩根 大通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长, 深圳 市透 镜科 技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法 定代 表人,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董 事 。 杨豫鲁 先生, 独立 董事, 本科, 国籍: 中国。 历任 北京市 计划 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北京 市 综合投 资公 司处 长、 常务 副总经 理、 在北 京市 能源 (集团 )有 限公 司领 导专 项工作 。 陈基华 先生, 独立 董事 , 硕士, 高级会 计师, 国籍 : 中国。 历任 中国诚 信证 券评估 有 限 公司经理 、红 牛维他 命饮 料有限公 司财 务总监 、ALJ (中国) 有限 公司财 务总 监、吉通 网络 通讯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财务 总监、 中国 铝业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副总 裁、 财 务总 监、 农银汇 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中 铝海 外控 股有 限公司 总裁 、 中 国太 平洋 保险 ( 集团 )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现任 北京 厚基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奥 瑞金 包装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 董 事 。 潘津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 于1970 年 12 月-1975 年 3 月服 役;1975 年4 月 起历 任北 京照 相机 总厂职 工, 北京 经济 学院 劳动经 济系 教师 , 北 京市 西城区 委办 公室 干部、 副总 主任 , 北 京市 委办公 厅副 处长 , 北 京市 政府休 改办 调研 处、 研究 室处长 , 建 设银 行信托 投资 公司 房地 产业 务部总 经理 、 海南 代表 处主 任、 海南 建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信达信 托投 资公 司总 裁助 理、 总 裁办 主任 兼基 金部 总经理 , 信 达投 资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兼总 裁办主 任。2003 年 5 月起 历任中 润经 济发 展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董事 长、 党 委委员 、党 委书 记。2014 年12 月起 在中 润经 济发 展 有限责 任公 司提 任名 誉董 事长。 2 、监 事基 本情 况 公司不 设监 事会 ,设 监事 一名。 杨健先 生, 监事, 博士 , 国籍: 美国。 历任 华北 电 力设计 院 ( 北京) 工程 师 ,GE Energy (通用 电气 能源 集团 ) 工 程师,ABB Inc. 项目 经理、 新英格 兰电 力交 易与 调度 中心首 席分 析 师、 通用 电气 能源投 资公 司助理 副总 裁 、 花旗 集团 高级副 总裁 , 现任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人、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本情 况


10 刘学民 先生 ,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简历 同前 。 苏彦祝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前 。 梁绍锋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 中 国国际 贸易 促进 委员 会深 圳分会 法务 主管、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合 规专 员、 第一 创业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法 律合 规部副 总经 理 、 现任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黄先智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湖南浏 阳枫 林花 炮厂 销售 经理、 第 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部高 级投 资助 理、 固定收 益部 投资 经理 、 资 产管理 部产 品研 发与创 新业 务部 负责 人兼 交易部 负责 人。 现任 创金 合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分 管产 品开发 部、 机构 业务 部和 交易部 。 黄越岷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前。 刘逸心 女士 , 副 总经 理, 学士, 国籍 : 中 国。 历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个人金 融业 务部项 目经 理、 上投 摩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北 方区 域渠 道业 务总 监、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市场 部负 责人 , 现 任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分管 市场部 、客 户服 务部 。 张雪松 先生, 副总 经理,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广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信 贷员、 南 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养 老金 及机构 理财 部总 监助 理、 基金经 理 、 养 老金业 务部 总监 、 机 构业 务 部总监 、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私 募业务 战略 规划 组负 责人 , 现任 创金 合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分 管私 募创 新部 。 4、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程志田 先生 ,金 融学 硕士 ,2006 年 7 月加 入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高 级研 究经理 。 2009 年 7 月 加入 国海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任 金融 工程 总监。2011 年 7 月加 入摩 根士丹 利华 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2011 年11 月15 日至 2013 年 4 月 15 日 担任 大摩 深 证300 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2013 年9 月 加入 泰康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任量 化投 资总 监。2015 年 5 月加 入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量化 投资 部总 监。 王一兵 先生 , 四川大 学 MBA 。1994 年 即进 入证 券期 货 行业 , 作 为公 司出市 代表 任海南 中 商期货交 易所 红马甲 。1997 年进入 股票 市场, 经历 了各种证 券市 场的大 幅涨 跌变化, 拥有 成熟的 投资 心态 和丰 富的 投资经 验。 曾历 任第 一创 业证券 固定 收益 部高 级交 易经理 、 资 产管 理部投 资经 理 、 固 定收 益部 投资副 总监 。 现任 创金 合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负 责人 。 熟悉债 券市 场和 固定 收益 产品的 各种 投资 技巧 , 尤 其精通 近两 年发 展迅 速的 信用债 , 对 企业 信用分 析、 定价 有深 刻独 到的见 解。


11 5、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 苏彦祝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陈玉辉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一部 总监。 曹春林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资管 投资 部副总 监兼 研究 部副 总监 。 王一兵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 张荣先 生, 创 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基金 经理 。 薛静女 士,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机 构业 务部 总监兼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监 。 程志田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量化 投资 部总监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和转 换 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2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 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3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14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 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15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 信于 社会 为宗 旨 , 按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 或利 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公 司风 险管理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 公 司基 金财 产 、 自 有资 产、特 定客 户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3)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的 机 制,建 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体 系; (4) 定性 和定 量相结 合原 则: 建 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体 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 适当 性原 则 : 产品 的 设计、 推广 、运 作应 遵循 风险与 客户 承受 能力 适当 的原 则 。 2 、风 险管 理体 系组 织架 构


16 董 事 会 总 经 理 风 控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督 察 长 监 察 稽 核 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风 险 控 制 办 公 会 各 职 能 部 门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公司建 立四级风险管 理体系,第 一层级为董事 会下设的风 控与审计委员 会,第二层 级 为经营 管理 层下 设的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和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第三 层级 为监 察稽 核部, 第四 层级 为各业 务或 职能 部门 , 采 取 “自 上而 下” 和 “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 理念 , 即 “自上 而下 ” 风 险管理 政策 的传 达和 执行 ,“自 下而 上” 的风 险汇 报与处 置。 各层 级分 工明 确,职 责 如 下 : (1 ) 风 控与 审计 委员 会: 负责对 监察 稽核 、 合规 和 风险 控 制的 重要 事项 进行 总体把 控, 对重大 决策 的风 险及 其解 决方案 进行 评估 并提 出意 见,对 董事 会负 责;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 责对客 户资 产的 投资 管理 工作进 行研 究 、 评 估、 决 策, 督导 重大投 资决 策的 执行 ,并 对总经 理负 责; (3) 风险 控制 办公 会 : 负 责对公 司业 务开 展和 经营 管理过 程中 的重 大事 项进 行风险 揭 示、 评 估, 提出 应对 措施 建议, 对重 要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 查, 并 对总 经理 负责; (4) 监察 稽核 部: 负 责监 督检查 基金 、 特 定客 户资 产与公 司经 营管 理的 合规 合法及 内 部控制 的有 效性 ; 负 责公 司各类 风险 的识 别、 防范 和控制 ; 负 责公 司的 信息 披露工 作; 负责 公司制 度体 系的 建设 和维 护; 定 期提 交监 察稽 核报 告 (季 报、 年报) 等法 定报 告及定 期或 不 定期出 具其 他各 种报 告 ; 并 负责法 律事 务管 理 、 稽 核和 审计事 务及 处理 重大 客户 投诉等 工 作 ; (5 ) 各 职能 部门 : 为 公司 风险控 制措 施的 主要 执行 者, 对各 自范 围内 的风 险 进行管 理, 确保公 司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得以有 效实 施。


17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综 述 (1) 内部 控制 大纲 内部控 制大纲是公司 经营管理的 纲领性文件, 是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基 础和依据, 公 司内部 控制 的目 标是 保证 公司经 营管 理的 合法 合规 性、 保 证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资产委 托人 的 合法权 益不 受侵 犯, 实现 公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 维 护股东 权益 , 促 进公 司全 体员工 恪守 职业 操守, 正直 诚信 , 廉 洁自 律, 勤 勉尽 责; 保护 公司 声誉。 公司 实行 内部 控制 的主要 内容 包括 确立加 强内 部控 制的 指导 思想, 营造 有利 于加 强内 部控制 的文 化氛 围, 健全 公司治 理结 构 , 完善公 司组 织体 系 , 对 公司 基本业 务的 风险 控制 提出 指导性 要求 , 建立 层次 分明 的制度 体系 , 并建立 对制 度本 身的 管理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合理 性、有 效性 实行 持续 检验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公司风 险控制的目标 为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行 政规章、行业 自律规范和 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 建 立有效 的基 金 管 理和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业 务风险 控制 机制 , 将 各种 风险严 格控 制在 规定 范围 内, 实 现业 务稳 健、 持 续发 展; 不断 提高 风险控 制水 平, 保证 客户 合法权 益不 受侵 犯; 维护 公司信 誉, 保持 公司的 良好 形象 。 针 对公 司面临 的各 种风 险, 包括 治理结 构和 业务 行为 风险 、 员 工道 德和 法 律风险、 投资 与交易 风险 、注册登 记与 基金清 算风 险、IT 风险等 ,分 别制定 相应的风 险防 范措施 ,并 制定 相应 的管 理制度 和业 务流 程。 (3) 监察 稽核 制度 监察稽 核工作是公司 内部风险控 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督 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督察 长 全面负 责公 司的 监察 稽核 工 作 , 可 在授 权范 围内 列席 公司任 何会 议 , 调 阅公 司任 何档案 材料 , 对基金 资产 运作 、 内 部管 理、 制 度执 行及 遵规 守法 情况进 行内 部监 察、 稽核 , 出具 监察 稽核 报告 , 报 公司 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 会 。 如 发现公 司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 应立 即向 公司董 事会 和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监察稽 核部具体执行 监察稽核工 作,并协助督 察长工作, 是风险控制办 公会的日常 办 事机构 。 监 察稽 核部 具有 独立的 检查 权、 独立 的报 告权、 知晓 权和 建议 权, 具体负 责审 查稽 核公司 各项 制度 制定 、 运 行的合 规性 和有 效性 ; 负 责公司 信息 披露 的统 筹工 作; 负责 公司 反 洗钱的 管理 工作 ; 负 责公 司、 基 金及 其它 资产 管理 运作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调 查处理 公司 、 员 工的违 法违 规事 件; 负责 员工的 离任 审计 、协 调外 部审计 事宜 等。 (4) 内部 会计 制度 建立了 基金会计的工 作制度及相 应的操作控制 规程,确保 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按照 相 18 互制约 原则 ,建 立了 基金 会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 以及 与托管 行相 关业 务的 相互 核查监 督机 制 ; 为了确 保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公 司严 格规 范基金 清算 交割工 作 , 并 在授权 范围 内, 及时 准确 地 完成基 金清 算;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 事后 监督 和考核 制度 ;为 了防 止会 计数据 的毁 损 、 散失和 泄密 ,制 定了 完善 的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4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 立 、 健 全内控 体系 , 完 善内 控制 度 。 公 司建 立、 健全 了内 控结 构 , 各 层级关 于 内控有 明确 的分 工, 确保 各项业 务活 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授 权, 确保 监察 稽核 工作是 独立 的 , 同时建 立并 完善 风险 管理 手册, 梳理 各业 务条 线所 涉及的 风险 点及 建立 相应 的管控 措施 , 做 到公开 、透 明, 并不 定期 根据监 管政 策变 化以 及业 务发展 情况 适时 更新 ; (2) 建立 相互 分离 、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 公司 建 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 到基金 经 理分开 、 投 资决 策分 开、 基金交 易集 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 从 制度 上减少 和防 范风 险; (3) 建立 、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公司 建立 、 健 全了 岗 位责任 制 , 使 每个 员工 都 明确自 己 的任务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报 ,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 建立 风险 分类 、 识 别 、 评估 、 报 告、 提示 程序 。 公司 建立 了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对 公司业 务开 展和 经营 管理 过程中 的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揭示 、 评估 , 提 出应 对 措施建 议 , 对 重 要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检查 ; 公 司建 立了自 下而 上的 风险 报告 程序, 对风 险隐 患进行 层层 汇报 ,使 各个 层次的 人员 及时 掌握 风险 状况, 从而 以最 快速 度做 出决策 ; (5) 建立 内部 监控 系统 。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系统 , 如投 资监 控系 统 , 能 对可 能出现 的 各 种风 险进 行全 面和实 时的 监控 ; (6)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 采取 数量 化、 技 术化的 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分析 模型 , 用 以提示 市场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的 风险 , 以便公 司及 时采取 有效 的 措 施,对 风险 进行 分散 、控 制和规 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7) 不定 期的 业务 、 风 险 管理和 合规 培训 。 公司 制 定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 为 所 有员工 提 供足够 和适 当的 培训 ,使 员工明 确其 职责 所在 ,控 制风险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确知建立 、维护、维 持和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及经营 管 理层的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特别声 明 以 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 、 准确 , 并 承诺将 根据 市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19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5 年 9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05 人 ,平 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 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 的 宗旨 , 依 靠 严密 科 学 的 风 险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运 系 统 和 专 业的 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 托 管 人 职责 , 为 境 内外 广 大 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理 机 构 和 企 业客 户 提 供 安全 、 高 效 、 专业 的 托 管 服务 , 展 现 优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影 响 力 。 建立 了 国 内 托 管银 行 中 最 丰富 、 最 成 熟 的产 品 线 。 拥有 包 括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年金基金、QFII 资 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 业银 行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产 品 体 系 ,同 时 在 国 内 率先 开 展 绩 效评 估 、 风 险 管理 等 增 值 服务 , 可 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截至 2015 年 9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资 基金 496 只。 自2003 年 以来 ,本 行连续 十一 年获 得香 港 《 亚洲货 币 》 、 英国 《 全球 托管人 》 、香 港 《财资 》 、 美国 《 环球 金 融》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等境 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的 49 项 最佳 托管 银行 大奖; 是获 得奖 项最 多的 国内托 管银 行, 优良 的服 务品质 获得 国 内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泛 好评 。 (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的 内 容


20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21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五)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 自成立以来,各项业 务飞 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 托管行业 的 优 势 地 位 。这 些 成 绩 的取 得 , 是 与 资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展 , 一 手 抓内 控 建 设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的 。 资 产 托管 部 非 常 重 视改 进 和 加 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 各 项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的 力 度 , 精心 培 育 内 控 文化 ,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 年 七次 顺利 通 过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SAS70 (审计 标准 第70 号) 审阅 后,2014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 管部第 八次 通 过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留 意 见 的 控制 及 有 效 性 报告 , 表 明 独立 第 三 方 对 我行 托 管 服 务在 风 险 管 理、 内 部 控 制 方 面的 健 全 性 和有 效 性 的 全 面认 可 。 也 证明 中 国 工 商 银行 托 管 服 务的 风 险 控 制能 力已经与 国际 大型托 管银 行接轨, 达到 国际先 进水 平。目前 ,ISAE3402 审 阅 已经成为 年度 化、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 经营、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思 想 和 经 营风 格 , 形 成 一个 运 作 规 范化 、 管 理 科 学化 、 监 控 制度 化 的 内 控体 系 ; 防 范 和 化解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托 管 资产 的 安 全 完整 ; 维 护 持 有人 的 权 益 ;保 障 资 产 托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部 内 部 设 置专 门 负 责 稽 核监 察 工 作 的内 部 风 险 控 制处 , 配 备 专职 稽 核 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 理的 直 接 领 导下 , 依 照 有 关法 律 规 章 ,对 业 务 的 运 行独 立 行 使 稽核 监 察 职 权。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2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内 控 制 度 的 检查 、 评 价 部门 必 须 独 立 于内 控 制 度 的制 定 和 执 行部 门。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务 流 程 、 详细 的 操 作 手 册、 严 格 的 人员 行 为 规 范 等一 系 列 规 章制 度 , 并 采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墙 隔 离 制 度, 能 够 确 保 资产 独 立 、 环境 独 立 、 人 员独 立 、 业 务制 度 和 管 理独 立、网 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求 下 级 部 门及 时 报 告 经 营管 理 情 况 和特 别 情 况 , 以检 查 资 产 托管 部 在 实 现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改 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防 线 ” 三 道控 制 防 线 , 健全 绩 效 考 核和 激 励 机 制 ,树 立 “ 以 人为 本 ” 的 内控 文 化 , 增 强 员工 的 责 任 心和 荣 誉 感 , 培育 团 队 精 神和 核 心 竞 争 力。 并 通 过 进行 定 期 、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签订承 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经 营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 对 业 务 运作 状 况 进 行 检查 、 监 控 ,指 导 业 务 部 门进 行 风 险 识别 、 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 操 作 、 环境 四 个 层 面的 完 备 的 灾 难恢 复 方 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期 演 练 。 为使 演 练 更 加接 近 实 战 , 资 产托 管 部 不 断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按 照 预 订 时 间演 练 发 展 到现 在 的 “ 随机 23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 险控制 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全 面 贯彻 落 实 全 程监 控 思 想 , 确保 资 产 托 管业 务 健 康 、稳 定地发 展。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 制 制 度和 措 施 才 会全 面 、 有 效 。资 产 托 管 部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 理 , 将 风 险控 制 责 任 落实 到 具 体 业 务部 门 和 业 务岗 位 , 每 位 员工 对 自 己 岗位 职 责 范 围内 的 风 险 负 责 ,通 过 建 立 纵向 双 人 制 、 横向 多 部 门 制的 内 部 组 织 结构 , 形 成 不同 部 门 、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和 方 法 融 入岗 位 职 责 、 制度 建 设 和 工作 流 程 中 。 经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 管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作 流 程 、 稽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等 , 覆 盖 所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业 务 过 程 , 形成 各 个 业 务环 节 之 间 的相 互制约 机制 。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行 新 兴 的 中间 业 务 , 资 产托 管 部 从 成立 之 日 起 就 特别 强 调 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 为 工作 重 点 。 随 着市 场 环 境 的变 化 和 托 管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不 断 出现 , 资 产 托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 理 放 在与 业 务 发 展同 等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展 的生 命线 。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 象、 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上 述监督 内容 的约定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4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能 在通 知 期 限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5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销 机 构: 创金 合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传真:0755-25832571 电话:0755-23838923 联系人 : 龙 小伟 客服电 话:400-868-0666 网站:www.cjhxfund.com 2、其 他销 售机构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调 整非 直销 销售 机构的 公告 。 3、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 具 体名单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或 相关 业务 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和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学 民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23838333-8922 联系人 : 吴 东海


(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26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峰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奇 联系人 :安冬 (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 :边 晓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曹 翠丽 、边晓 红


27 六、 基金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并经中 国证 监 会2016 年3 月 10 日证 监许 可[2016]488 号 文 注册 。 (一) 基金 基本 情况 1 、基 金的 类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4 、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 收 取 费用 的差 异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为 不同 的 类 别 。 在 投 资 人认 购、 申 购 基 金时收取前端认购费、前端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A 类基金份 额 ; 不 收 取 认购 费 、 申 购费 , 而 是 从 本类 别 基 金 资产 中 计 提 销 售服 务 费 的 基金 份 额 类 别为 C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和C 类 基金份 额分 别设 置代 码。 由于基 金费 用不 同, 本基 金不同 类 别的基 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公式 如下 : T 日 某类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余 额总 数 投资人在 认购/ 申购基 金份 额时可自 行选 择基金 份额 类别。本 基金 不同基 金份 额类别 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 具体 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在招 募说 明书中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增 加 新 的基 金 份 额 类别 、 或 调 低 现有 基 金 份 额类 别 的 费 率 水平 、 或 者 停止 现 有 基 金份 额类别 的销 售等 ,调 整实 施前基 金管 理人 需及 时公 告。 5 、基 金保 本周 期及 目标 收 益率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 金以两年为一个保本 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 合同生效 日 起 至 两 个 公历 年 后 的 对应 日 止 ( 如 对应 日 为 非 工作 日 或 无 该 对应 日 , 则 顺延 至 下 一 工作 日,下 同 ) , 此后 各保 本周 期自本 基金 公告 的保 本周 期起始 日起 至两 个公 历年 后对应 日 止 。 本基金保本周期最长 为两 年,在各保本周期内 均设 置该保本周期的目标 收益 率,在保 28 本周期内 ,如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增 长率 连续五个 工作 日(记 第五 个工作日 为 R 日) 达到 或超 过适 用于 该 保本周 期的 目标 收益 率,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确定 提前 到期日 ,并 自 R 日起十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本 基金该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提前 到期 日不 超过 R+20 个工作 日 )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 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 为 18% , 此 后 每 个 保本 周期 的 目 标 收益率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个过 渡期 前在 相关 公告 中 披露 。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结 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收 益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 保 本 周 期提 前 结 束 前的 变 现 操 作 以及 证 券 市 场的 浮 动 等 因 素, 可 能 导 致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实 际收 益小 于或 大于 上述标 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届 满时,在符合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下,本基金继 续存 续并转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该 保 本 周期 的 具 体 起 讫日 期 、 保 本和 保 本 保 障 安排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第 一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前 公 告 的 为准 ; 如 保 本 周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未 能 符合 保 本 基 金存 续 条 件 ,则 本基金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入清 算程 序并 终止 。 ( 二) 募集 期 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具 体发 售时 间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三)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 四) 募集 目标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为 15 亿元 人民 币( 不包括 募 集期利 息) 。本 基金 募集 期 内规模 控制 的具 体办 法详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 情况与担保人协商后 确定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之 后各保本 周期的 份额 规模 上限 ,并 提前公 告。 ( 五) 募集 方式 通过各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 的具 体名 单详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或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 相 关公告 。 (六)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1 、认 购时 间


29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确 定 并公告 。 2 、认 购程 序 认购时 间安 排、 认购 时投 资者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等内 容详 见 《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 3 、认 购方 式及 确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用“ 金 额认购 ,份 额确 认” 的方 式。 (2) 投资 者当 日 (T 日) 在规定 时间 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就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者应 在T+2 日 到原认 购网 点查 询交 易情 况。 (3)本 基金认 购采取 全额 缴款认购 的方 式。投 资者 认购时, 需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 备足认 购的 款项 。 (4)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认购 一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5)销 售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6)若 投资人 的认购 申请 被确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将 投资 者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 本金退 还投 资者 。 6 、认 购金 额限 制 投资者 通过 各销 售 机 构认 购本基 金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见 《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 各销售 机 构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需同 时遵循 该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本基 金募 集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累 计认 购金 额不 设限 制。 ( 六) 认购 费用


1 、认 购费 率 (1) 认购 费率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认购金 额 认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2% 10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0.6%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2% 500 万 元( 含) 以上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笔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认购 费, 而是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30 (2) 投资 人重 复认 购, 须 按每笔 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分 别计 费。 (3)基 金认购 费用不 列入 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4) 各销 售机 构销 售的 份 额类别 以其 业务 规定 为准 ,敬请 投资 者留 意。 2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 面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2)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份 额的计 算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 式。 1 )当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1+认购 费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利息折 算份 额= 利息/ 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总 份额 =认 购份 额+ 利息折 算份 额 2 )当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利息折 算份 额= 利息/ 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总 份额 =认 购份 额+ 利息折 算份 额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认购 利息 折算 的基 金份额 按截 位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第 三位 以后 部分 舍去 归基金 财产 。认 购费 用不 属于基 金 财 产 。 举例说 明: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 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对 应费 率为 1.2%,在 募集期 间产 生利 息50.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计算 方法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0/(1 +1.2%) =98,814.23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 额=98,814.23/1.00 =98,814.23 份 利息折 算份 额=50/1.00 =50.00 份 认购总 份额 =98,814.23 +50.00 =98,864.23 份 即: 该 投资 者投 资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 加上 认购 款项 在认 购期间 获得 的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可得 到 98,864.23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3)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份 额的计 算


31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采用 “金 额认 购” 方式 , 投 资者认 购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认 购 费。C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份额计 算方 式 与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份额 计算 方式 相同。 举例说 明: 某投 资人 投资 10 万元 认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 , 假 定该 笔认 购资 金在认 购 期间产 生利 息 50 元 ,对 应 认购费 率 为 0% ,则 其可 得 到的认 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0%)=100,000.00 元 认购份 额 = (100,000+50 )/1.00 =100,050.00 份 即:该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C 类 基金 份额 ,加上 认购 款项 在认 购期 间产生 的 利息 50 元 ,可 得到100,050.00 份C 类基 金份 额。 ( 七) 募集 期利 息 的 处理 方式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投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门 账户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利 息转 份额以 基金 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32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否则 《 基 金合同 》 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 者已 缴纳的款 项,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 款利息 ;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售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连 续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 告 并 提 出解 决 方 案 , 如转 换 运 作 方式 、 与 其 他基 金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33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机构 将 由 基 金 管理 人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关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变 更 或 增 减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 若出 现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或 其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申 购,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 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换。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且 登 记 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该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34 4 、赎回 遵循 “ 后进先 出 ” 原则,即 对基 金份额 进行 赎回处理 时, 认购、 申购 确认日 期 在先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认购、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5 、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 违反 法律 法 规 的 情 况 下 , 对上 述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 成立。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赎回 申请 不成立 。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如遇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数 据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统 故 障 、 银行 数 据 交 换 系统 故 障 或 其它 非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基 金 托管 人 所 能 控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务 处 理 流 程, 则 赎 回 款 项的 支 付 时 间可 相 应 顺 延 。 在 发 生 巨 额赎 回 或 基 金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暂 停 赎 回 或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 情 形时 , 款 项 的 支付 办 法 参 照 基金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到 销售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 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 赎回 申 请 的 确 认以 登 记 机 构的 确 认 结 果 为准 。 对 于 申购 、 赎 回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 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可对 上述 程序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应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购金 额限 制


35 投资者 通过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首次 申购 本基 金的 单笔 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 ( 含申 购费, 下 同) ,追 加申 购单 笔 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中心 首次 申购 的单笔 最低 金 额为100,000 元 ,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各 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其 他规 定的 ,需 同时 遵循该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 额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赎 回份 额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某笔 交易 类业 务 (如 赎回 、基金 转 换、转托 管等 )导致 单个 交易账户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少于 100 份 时,余 额部分 基金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在 调 整 实 施 前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介 上公 告。 (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 两类 。其 中,A 类 基金份 额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产 中 收 取 认购 费 、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并 不 再 从 本 类别 基 金 资 产中 计 提 销 售服 务费;C 类 基金 份额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不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费 。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申 购费用由 申购 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赎 回 费 由 赎 回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承 担。 2 、申 购费 率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费率 投资人 申 购A 类 基金 份额 时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0.8%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3% 500 万 元( 含) 以上 固定费 率1,000 元/ 笔 (2)在 申购费 按金额 分档 的情况下 ,如 果投资 者多 次申购, 申购 费适用 单笔 申购金 额 所对应 的费 率。 (3)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取 申购 费。


36 2 、赎 回费 率 (1)A 类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365 日 以下 2% 365 日 (含 )-730 日( 不 含) 1% 730 日 (含 )以 上 0 投资者可 将其 持有的 全部 或部分 A 类基 金份 额赎回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对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不 含)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收 取赎回 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有期 在 30 日 以上( 含) 且少 于 90 日 (不 含)的 A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 回费用 总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有 期在90 日以 上( 含) 且少 于 180 日 (不 含) 的A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所收 取赎 回费用 总额 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 持有期 180 日以 上( 含)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收取赎 回费 用 总额 的25% 计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市场 推广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 (2)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365 日 以下 2% 365 日 (含 )-730 日( 不 含) 1% 730 日 (含 )以 上 0 投资者可 将其 持有的 全部 或部分 C 类基 金份 额赎回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赎 回费 用全 额 计 入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申购费 率和 赎回费 率, 并最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 实施 日 前 依 照 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公 告, 调 整 后 的申 购 费 率 和赎 回费率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4 、申购 费用由 基金申 购投 资人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要 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登记 结算 等各 项费 用。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基 金 投 资 人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投 资者开 展不 同的 费率 优惠 活动。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37 1 、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的 费用 后,以 申购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本 基金分 为 A 类和 C 类 两 类基金 份额 , 两类 基金 份 额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 金 份额净 值。 申购 涉及 金额、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2)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申 请当日该 类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赎回 费用 、 赎 回 金额的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投资 者选 择申购 A 类 基金份 额时 1 )当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2 )当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举例说 明: 某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100,000 元 ,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1.5% ,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100 元, 则其 申购 手续 费、 可得到 的申 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 /1.1100 =88,758.71 份 即, 该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100,000 元, 假设申 购当 日 的A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1100 元 , 可得 到 88,758.71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2) 投资 者选 择申购 C 类 基金份 额时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T 日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举例说 明: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C 类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40=96,153.85 份 即, 该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100,000 元, 假设申 购当 日 的 C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40 元, 可得 到 96,153.85 份 C 类 基金份 额。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38 投资者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需缴纳 一定 的赎 回费 用。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费 =赎 回份 额×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赎 回费


举例说 明: 某投 资者 持 有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380 日 后决 定赎 回,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1% ,假 设赎 回当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1320 元 , 则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 ×1.1320 ×1%=113.2 元


净赎回 金额 =10,000 ×1.1320-113.2 =11,206.80 元


即,该 投资 者持 有 10,000 份基础 份额380 日后 赎回 ,假设 赎回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1320 元 ,则 可得 到的 净 赎回金 额 为 11,206.80 元 。 某投资 人赎 回10,000 份C 类基金 份额 , 假 设该 笔份 额持有 期限 为 50 日, 则对 应的赎 回 费率 为2% ,假 设赎 回当 日C 类份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 ×2% = 203.2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 203.20 =9,956.8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C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赎回 当 日 C 类份 额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9,956.80 元。 (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1 、本基 金申购 与赎回 的登 记业务按 照登 记机构 的有 关规定办 理。 正常情 况下 ,投资 人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 资人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结算手 续, 投资 者人T +2 日起 (含 该日 )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2 、 投 资者T 日 赎回 成功 后 , 正 常情 况下 , 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人扣 除 权益并 办 理相应 的登 记结 算手 续。 3 、登记 机构可 在不违 反法 律法规的 前提 下,对 上述 登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基 金 管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接 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出现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39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结算机构 因技 术故障 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绝 , 被 拒 绝的 申 购 款 项 将退 还 给 投 资人 。 在 暂 停 申购 的 情 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复 申 购 业 务的 办 理 。 过 渡期 内 发 生 暂停 申 购 情 形 的, 该 过 渡 期可 相 应 顺 延, 具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公 告为 准。 (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 、为保 障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基金 管 理人 可 视 情况 在各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30 个工 作日内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 赎回 和 转换 转出 业务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当 日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已 确 认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 按 基 金 合同 的 相 关 条款 处 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在 申 请 赎 回 时可 事 先 选 择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以 撤 销 。 在暂 停 赎 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 恢 复 赎回 业 务 的 办理 并公告。如在 到期操作期 发 生 暂 停 赎 回情 形 的 , 该 到期操作期 可相 应 顺 延 ,具 体 时 间 以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为准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40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 回 申请 , 应 当 按 单个 账 户 赎 回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 撤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时 未 作 明 确 选择 , 投 资 人未 能 赎 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真 或 者 招 募说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 交易日 内通 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法, 并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规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 登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 告; 也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 基 金转 换 可 以 收取 一 定 的 转 换费 , 相 关 规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 知 基 金 托管 人 与 相 关机 41 构。 (十四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 件具 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 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 过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易 场 所 或 者交 易 方 式 进 行份 额 转 让 的申 请 并 由 登 记机 构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过户 登 记 。 基 金 管理 人 拟 受 理基 金 份 额 转 让业 务 的 , 将提 前 公 告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应 根 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 形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规 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 十六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解冻 与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基 金 份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益 分配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十八 )其 他 当技术 条件 成熟 , 本基 金管 理人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可 根据 具体情 况对 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安 排进 行补 充和调 整 , 或 者安排 本基 金的一 类或 多类 基金 份额 在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申购和 赎回 , 届 42 时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但须 提前 公告 。


43 九、 保本 、 保 本 的 保证 及 保 本 周 期 到期 ( 一) 基金 的保 本 1 、保 本周 期及 目标 收益 率 除提前 到期 情形 外, 本基 金以两 年为 一个 保本 周期 ,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至两 个公 历年 后的 对应 日止( 如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或无 该对 应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 下同 ) ,此 后各 保本 周期 自本基 金公 告的 保本 周期 起始日 起至 两个 公历 年后 对应日 止。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最长 为两 年, 在 各保 本周 期内 均设 置该保 本周 期的 目标 收益 率, 在 保本 周期内 ,如 本基 金A 类基 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连 续五个 工作 日( 记第 五个 工作日 为 R 日) 达到或 超过 适用 于该 保本 周期的 目标 收益 率, 则 基 金管理 人将 确定 提前 到期 日, 并 自 R 日起 十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本 基金 该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提 前到期 日不 超 过R+20 个 工作日 )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首 个保本 周期 的目 标收 益率 为 18% , 此后 每个 保本 周期 的目标 收 益率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个过渡 期前 在相 关公 告中 披露。 保本 周期 提前 结束 的, 基 金管 理人 并不保 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实际 收益 达到 上述 标准 , 保本周 期提 前结 束前 的变 现操作 以及 证 券市场 的浮 动等 因素 ,可 能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实际收 益小 于或 大于 上述 标准。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并转 入下 一保 本 周期 , 该 保本 周期 的具体 起讫 日期 、 保 本和 保本保 障安 排以 基金 管理 人在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 的为 准; 如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未能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则 本基 金 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入清算 程序 并终 止。 2 、保 本条 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的 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金额 (即 认购 保本 金额 , 包 括 该类基 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用 及 募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 之和 ) ,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后各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金额 为过渡 期申 购 保本金 额、 过渡 期转 换入 的保本 金额 和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的保 本金 额。 如发 生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不适 用保 本条 款情 形的 ,相应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本 条款。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可赎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基 金 份 额 累计 分 红 金 额 之和 低 于 认 购保 本 金 额 , 则基 金 管 理 人应 补 足 该 差额 (即 “ 保本 赔付 差额 ”) , 并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20 个工 作日 内 ( 含第 20 个 工作日 ) 将 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渡 期申 购 、 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或 于过渡 期转 换入 本基 金并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回 金 额 加 上该 等 基 金 份 额在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内 的 累 计分 红 款 项 之和 低 于 其 过渡 期申购 保本 金额 、 过 渡期 转换入 的保 本金 额和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金额 , 则由 当期 有效 的 《基 金合 同》 、 《保 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或保 本义务 人将 保本 44 赔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3 、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对于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 本周期 而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2)对于 本基 金 第 一 个保 本周期后 的各 保本周 期, 在当期保 本周 期到期 操作 期,对 于 过渡期 申购 ( 含过渡 期转 换转入 ) 、 从 上一 保本 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无论 选择赎 回 、 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 期 或本基 金进 入清 算程 序的 ,均适 用保 本条 款。 4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在 第一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的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与相 应 基金份 额于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不 低于 其认购 保本 金额 ; 在第 二个 保本周 期起 的 后续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 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或 于 过 渡 期 转 换入 本 基 金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 可赎 回 金 额 加 上该 等 基 金 份额 在 当 期 保本 周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不低 于其 过渡 期申 购保 本金额 、 过渡 期转 换入 的保 本金额 和转 入 当期 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金额 ;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但在 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在 保本周 期 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或 保本义 务人 不同 意继 续承 担保本 偿付 责任 ;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或 保 本义务 人无 法按 约定 履行 全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 迟履 行义务 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 形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8)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且可能加 重担 保人保 证责 任的, 根 据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外 ; (9) 保证 期间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未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主 张权 利; (10)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从本基 金上 一个 保本 周期 结束后 默认 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 、 过 渡 期 申 购 或过 渡 期 转 换转 入 的 基 金 份额 所 代 表 的资 产 净 值 总 额超 过 保 证 人提 供 的 当 期 保 本周期 担保 额度 或保 本义 务人提 供的 当期 保本 周期 保本额 度的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比例 确认 的 可享受 保本 条款 的基 金份 额之外 的其 他基 金份 额。 5 、保 本举 例 假设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该 笔认 购按 照 100% 比 例全部 予 以确认 , 并 持有 至 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为 50 元, 持有 期间 基金 累计分 红 0.08 45 元/A 类基 金份 额 , 且在 保 本周期 内不 存在 第 4 点中 (2)- (10 )中 的情 形。 经计算 得出 : 净认购 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3+50 )/1.00=98,864.23 份 (1) 若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0.900 元 认购保 本金 额= 100,000+50 =100,050.00 元 可赎回 金额=98,864.23 ×0.900=88,977.81 元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98,864.23 ×0.08=7,909.14 元 总金额=88,977.81+7,909.14=96,886.95 元 即:总 金额<认购 保 本金 额 保本赔 付差额为3,163.05 元 ( 即 :100,050.00-88,977.81-7 ,909.14=3,163.05 元 )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20 个 工作日 内( 含该 日) 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 若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80 元 认购保 本金 额=100,000+50 =100,050.00 元 可赎回 金额=98,864.23 ×1.380 =136,432.64 元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98,864.23 ×0.08=7,909.14 元 总金额=136,432.64+7,909.14=144,341.78 元 即:总 金额 >认购 保 本金 额 故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 ( 二)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 为确保 履行 保本 条款 ,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与担 保人 签订保 证合 同或与 保本 义务 人签 订风 险买断 合同 , 由担 保人 为本 基金的 保本 提供 连带 责任 保证或 者由 保 本义务 人为 本基 金承 担保 本偿付 责任 , 或 者通 过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其他 方式 , 以保 证符 合条 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时可 以获 得保 本金额 保证 。


本部分 所述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责任 仅适 用于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后 各 保本周 期涉 及的 基金 保本 的保障 事宜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担 保人 、 或 保本 义务 人届时 签订 的保 证合同 或风 险买 断 合 同决 定,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本 周期 开始 前公 告。 1 、担 保人 基本 情况 (1)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由 北京 首创 融资担 保有 限公司 作 为担 保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的保本 义务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担 保人 有关信 息如 下: 担保人 名称 :北 京首 创融 资担保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 院长 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46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院长 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法定代 表人 :马 力 成立时 间 :1997 年 12 月5 日 工商登 记号:110000005120019 住所及 邮政 编码 :北 京市 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院 长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100031 ) 电话:010-58528653 传真:010-58528448 历史沿 革 及 股权 结构 : 首创担 保前 身 为1997 年12 月成 立的 北京 首创 信保 投资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 是 北京市 政 府为了 扶持 北京 市中 小企 业发展 、 解决 中小 企业 融资 过程中 的担 保问 题而 推动 成立的 政策 性 担保公 司, 初始 注册 资本2,500 万元, 由北 京首 都创 业集团(以 下简 称 “首 创集 团”) 全资 持 有。2003 年11 月更 名为 “ 北京首 创投 资担 保有 限责 任公司 ” 。2003 年7 月经 北京市 人民 政 府批准 进行 战略 重组 , 注 册资本 增 至 2.07 亿 元, 其 中 1.50 亿 元增 资为 公司 受 托管理 的由 北 京市政 府出 资设 立的 中小 企业担 保基 金, 经市 政府 同意划 转为 公司 的注 册资 本, 并 由首 创集 团代为 持有 。2005 年5 月 注册资 本增 加 到 3.07 亿元。2012 年注 册资 本增 至10.02308 亿 元, 公司更名 为“ 北京首 创融 资担保有 限公 司”, 其中 第一大股 东首 创集团 持股 比例 71.74% , 第二大 股东 北京 市国 有资 产经营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股 比例 21.54% 。 (2) 主营 业务 情况 : 1 )经 营范 围 首创担保 是北 京市政 府为 扶持当地 中小 企业发 展,解 决中小企 业融 资过程 中担 保问题 而 组建的 一家政 策性担 保机 构, 经营 范围主 要包 括为中 小企业 提供贷 款、融 资租 赁及其 他经济 合同的 担保 及担 保信 息查 询。 2 )业 务及 财务 情况 首创担 保是 是北 京市 中小 企业融 资担 保的 主渠 道之 一, 同时 也是 全国 中小 企业 信用担 保 体系试 点担 保机 构。 首创 担保在 发展 过程 中得 到了 北京市 及区 县政 府、 北京 市财政 局 、 北 京 市发改 委等政 府部门 的大 力支持 ,并受 托管理 各类 政府投 入资金, 包括 由北京 市政府 出资设 立的专 项担保 资金( 主要为 北京市 中小企 业担保 资金 、北京 市出口 和旅游 企业 担保金 和北京 市下岗 失业 人员 小额 贷款 担保基 金) 以及 各区 县的 合 作担保 资金 。 截止 到2014 年 末, 公 司总 资产 40.40 亿元 , 净 资产26.60 亿元,2014 年公 司实 现经营 业务总 收 入 27028.26 万元 ,实现 利润 总 额 22703.23 万元, 实现 净利 润13576.11 万 元, 担 保余 额199.05 亿元。 公司 对外提 供的 担保 资产 规模 为净资 产总 额 的 7.44 倍, 符合保 本基 金 中关于 担保 公司 已经 对外 提供的 担保 资产 规模 不应 超过其 净资 产总 额的 二十 五倍的 要求 。 另 外公司 已担 保的 保本 基金 资产规 模为 43 亿 元, 符合 保本基 金资 产规 模不 超过 其净资 产总 额 47 的十倍 的要 求。


(3) 担保 人对 外承 担保 证 责任的 情况 1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北京 首创 融资 担保 有限 公司已 经对 外提 供的 担保 资产规 模 为244.03 亿元, 不超 过其2014 年度 经审 计净 资产 ( 人民 币 26.60 亿 元) 的25 倍; 截 至 2015 年9 月30 日为 共3 只保 本 基金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总金 额为 43 亿 元, 不超 过其2014 年度 经审 计净资 产 的10 倍。 2 )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各保本 周期 的担保 人或 保本义务 人对 外承担 保证 责任或 保 本偿付 责任 的情 况及 其为 本基金 提供 的保 本保 障额 度,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开始 前 公告。 2 、保 证合 同主 要内 容 (1) 保证 的范 围和 最高 限 额 1 )认 购保 本金 额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 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各类基 金份 额提 供的 保本 金额 (即 认 购保本 金额 ) 为 : 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用 (如有 ) 及 募集 期间的 利息 收入 之和 。本 基金的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为 15 亿 元人 民币 (不 含募 集期利 息) 。 担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 高限额 为 16 亿 元人 民币 。 2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 范围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可 赎回 金额 ) 加上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分 红金额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认 购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该 差额 部 分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3 ) 担保 人在 本基 金项 下承 担保证 责任 的最 高限 额不 超过按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确认的 各 类基金 份额 所计 算的 认购 保本金 额。 4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是保 本周期 届满 或达 到目 标收 益率后 的提 前到 期日 ,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 如无 特别 指明 , 保本 周期 为本 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为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 除提前 到期 情形 外, 本基 金的保 本周 期为 两年,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至 两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或 无该 对应 日,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 但 在保 本周 期 内 , 若 本基 金A 类 基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增长 率连 续五 个工 作日 (记第 五个 工作 日为R 日) 达到或 超过 适用 于该 保本 周期的 目标 收 益率,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自R 日起 十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本基金 该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 (提 前到 期日 不超过 R+20 个 工作 日) 。其中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目标 收益 率为 18% ,“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长 率 ” 指按 照如 下公 式计算 的比 率 : 基 金份 额净 值与当 期保 本周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累计 分 红额之 和减 去1 后的 数值 乘以 100% 。 (2) 保证 期间


48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3) 保证 的方 式 在保证 期间 ,担 保人 在保 证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 的 连带保 证责 任。 (4) 除外 责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或将 免除 保证 责任: 1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按A 类基 金份 额和/或C 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与 到 期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乘 积 加上 其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累 计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算 的 总 金 额不 低 于 本 基 金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该 类 基 金 份额 提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 但在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转换 出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 金份额 ;


4 )在 保本 周期 内 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 ) 因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金 投资 亏损 ; 或 因不 可抗力 事件 直接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免 于 履行保 本义 务的 ; 8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合 同 条 款,可 能加 重担保人 保证 责任的 ,根 据法律 法 规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9 )保 证期 间,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未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主张 权利 。 (5) 责任 分担 及清 偿程 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于 此同 意授权 基金 管理 人作 为其 代理人 代为 行使 向担 保人 索偿的 权 利并办 理相关 的手续(包括 但不限 于向担 保人发 送《 履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及 代收相 关款项 等)。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A 类基 金份 额和/或C 类 基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的 可 赎 回 金额 与 相 应 基 金份 额 的 累 计分 红 金 额 之 和低 于 该 类 份额 的 认 购 保本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全 额履 行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后5 个工 作日 内, 向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 履行 保证 责 任通 知书 》 ( 应当 载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或 C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的 该类 份额 保本 赔付 差额、 基金 管 理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 需 担保人 支付 的代 偿款 项以 及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本基 金在基 金托 管 人处开 立的 账户 信息 )。 2 ) 担保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 履行 保证 责 任通知 书 》 后 的5 个工 作 日内 ,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任 通 知 书 》载 明 的 代 偿 款项 划 入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基 金托 管 人 处 开立 的 指 定 账户 49 中,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代 偿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保 人将 上述 代偿 金额全 额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指定 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履 行了 保证 责 任 , 担保 人无须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代偿 。 代偿 款项 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担保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3 )基金 管理人 最迟应 在 保 本周期 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内将 A 类基金 份额 保本 赔付 差额 与 C 类 基金 份额 保本 赔付 差额支 付给 相应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4 )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A 类基金 份额 和/ 或 C 类基 金 份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的 可 赎 回 金额 与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相应 基 金 份 额 的累 计 分 红 金额 之 和 低 于该 类份额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 基 金管理 人及 担保 人未 履行 基金合 同及 保证 合同 上述 条款中 约定 的 保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 的, 自保本 周期 到期 后第 21 个 工作日 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根据 基 金合同 第二 十二 部分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 约定 , 直 接向 基金 管理 人或 担保人 请求 解 决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事宜 , 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向 担保人 追偿 的 , 仅 得在 保证 期间内 提 出 。 (6) 追偿 权、 追偿 程序 和 还款方 式 1 )担保 人 履行 了保证 责任 后,即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归还担 保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支 付 的全部 款项 ( 包括但 不限 于担保 人按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所 载明金 额支 付的实 际代偿款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保 人要 求代 偿 并 已实 际支付 的金 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通过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向 担保 人 要 求 代 偿 并 已 实 际 支付 的 金 额 及 担保 人 为 履 行保 证 责 任 支付 的其他 金额 , 前 述款 项重 叠部分 不重 复计 算) 和自 支付之 日起 的利 息以 及担 保人的 其他 费用 和损失 , 包 括但 不限 于担 保人为 代偿 追偿 产生 的律 师费、 调查 取证 费、 通讯 费、 诉 讼费 、 保 全费、 评估 费、 拍卖 费、 公证费 、差 旅费 、抵 押物 或质押 物的 处置 费等 。 2 )基金 管理人 应自担 保人 履行保证 责任 之日起 一个 月内,向 担保 人提交 担保 人认可 的 还款计 划 , 在 还款计 划中 载明还 款时 间 、 还款 方式 , 并 按担 保人 认可的 还款 计划归 还担 保 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全 部款项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 他 费 用和损 失 。 基 金 管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 定提 交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 , 或未 按还 款计 划履 行还 款义务 (如 分期 还款而 未履 行任 一期 还款 义务) 的, 担 保人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立即 支付 上述 款项及 其他 费 用,并 赔偿 给担 保人 造成 的损失 。 (7) 担保 费的 支付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担 保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 费从基 金管 理人 收取 的本 基金管 理费 中列 支, 按本 条第 3 款 公式每 日计 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收到 基金管 理费 之后 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支付担 保费 。 担保 人 于 收到 款项后 的 五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管 理人 出 具合法 发票 。 3 )每日 担保费 计算公 式 : 每日担保 费=( 担保费 计提 日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0.2% )/ 当年日 历天 数。


50 担保费 用计 算期 间为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至 担保 人解除 保证 责任 之日 或保 本周期 到 期日中 的较 早者 止, 起始 日及终 止日 均应 计入 期间 。 3 、影 响担 保人 担保 能力 或 保本义 务人 偿付 能力 情形 的处理


保本周 期内 , 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出 现足 以影 响其 担保能 力或 保本 偿付 能力 情形的 , 应 在该情 形发 生之 日 起3 个 工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接到 通 知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将 上述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提出 处理 办法 。 在确 信担 保人或 保本 义 务人已 丧失 继续 履行 担保 责任能 力或 保本 偿付 能力 的情况 下 (包 括但 不限 于担 保人或 保本 义 务人歇 业、 停业 、 被 吊销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宣告 破产等 )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尽 快确 定新 的担 保人 、 保 本义 务人 或保本 保障 机制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接到担 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 上述通 知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上 述情形 。 4 、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或 保本保 障机 制的 变更 (1)发 生下列 情形时 ,担 保人或保 本义 务人的 变更 无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新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的资 质情 况、 新签 订的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等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备, 并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1 )保本 周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根据基 金合 同约定 在原 有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之 外增加 新 的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2 )保本 周期内 ,因担 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 歇业、 停业 、被吊销 企业 法人营 业执 照、宣 告 破产或 其他 已丧 失继 续履 行担保 责任 能力 或保 本偿 付能力 的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担保 人 、 保本义 务人 或保 本保 障机 制;


3 )保本 周期内 ,因担 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 发生合 并或 分立,由 合并 或分立 后的 法人或 者 其他组 织承 继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4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在符 合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的情 况下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基金管 理 人相应 更换 担保 人、 保本 义务人 或保 本保 障机 制。


(2) 除上 述第 1 款以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外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担 保人 、保本 义 务人或 保本 保障 机制 必须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此 种情 况下, 具体 的更换 程序 如 下:


1 )更 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 人


?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提名 新担保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 被 提名 的新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应当 符合保 本基 金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的 资 质条件 ,且 同意 为本 基金 提供 保 本保 障。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的 新任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形成 决议 ,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 51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1/2 以 上 (含1/2 ) 表 决通 过 , 并 自表 决通 过 之日起 生效 。


?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任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决议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 管理人 应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签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更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决议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 与新任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签订 保 证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自新 的保 证合 同或风 险买 断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2 )更 换保 本保 障机 制


? 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 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名,被 提名 的新担 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 应当符 合保 本基金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的 资质 条件 ,且同 意为 本基 金提 供保 本保障 。 ?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变 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 以及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 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人 形成 决议 ,该 决议 需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1/2 以上( 含 1/2 ) 表决通 过, 并自 表 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变更 保本保 障机 制的 决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管 理人应 自 决议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签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变更保 本保 障机 制的 决议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与 新保 本保障 机制 下的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 人签订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自新 的保 证合 同或风 险买 断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3)新 增或更 换的新 任担 保人或保 本义 务人必 须具 有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担 任基 金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资 质和 条件 ,并 符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担 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 更换后, 原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承 担的 所有与 本基 金保证 责 任或保 本偿 付责 任相 关的 权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承 担; 在新任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接任 之前 , 原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应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或 保 本偿付 责任 。


52 原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职 责终止 的 , 原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业 务 资料, 及时 向基 金管 理人 和新任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办理 保证 业务 资料 的交 接手续 , 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应及 时接 收。 (三) 保本 周期 到期 1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 存续形 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符 合法 律法规 有关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资质 要求 、 并 经基 金管理 人认 可的其 他机 构, 为本 基金 下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 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下一 保本 周期 签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基金存 续要 求 , 本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具体 起讫 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 告为准 。 如保本 周期 到期 时, 本基 金未能 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 则 本基金 将根 据本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入清 算程 序并终 止。 2 、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 (1) 本基 金到 期操 作期 为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及之 后 5 个工作 日( 含第5 个 工作 日), 共 6 个 工 作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 告到期 操作 期的 具体 起止 时间及 处理 规 则,并 提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此 期间 内进 行到 期操 作。


(2)在 到期操 作期内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可就其 持有 的部分或 全部 基金份 额选 择如下 到 期操作 方式 :


1 )赎 回基 金份 额;


2 )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已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其他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 3 )在 本基 金符 合保 本基 金 存续条 件的 情况 下, 将基 金份额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到 期操作 期内 未选 择赎 回或 转换转 出 , 则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基 金 到期存 续形 式视 其默 认选 择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进 入清算 程序 , 默认 操作 日期 为到期 操作 期 的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3)在 到期操 作期 内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选择赎 回基 金份额的 ,对 于适用 保本 条款的 基 金份额 无需 支付 赎回 费用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转 换转出 的, 对于 适用 保本 条款的 基金 份额 无需支 付赎 回费 用, 但需 根据其 所转 入基 金的 费率 体系支 付申 购补 差费 用 。 (4)在 到期操 作期内 ,本 基金仅接 受赎 回和转 换转 出申请, 不接 受申购 和转 换转入 申 请。 基 金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采取 “ 未知 价” 原则, 即赎 回价格 或转 换转 出价 格以 申请当 日收 市 后本基 金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5) 为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可 视情况 在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30 个工 作日内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 赎回 和 转换 转出 业务 ,并 提前公 告 。 (6)在 到期操 作期, 除暂 时无法变 现的 基金财 产外 ,基金管 理人 应使基 金财 产保持 为 53 现金 、 银 行存 款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无法变 现的 基金 财产 , 如 在到期 操作 期 内 具备变 现条 件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安排 变现 )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收该 期间( 除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7)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 基金份 额的 确认 在到期 操作 期截 止日 , 按 照该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或默 认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保 本 周 期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大 于 保 证 合同 或 风 险 买 断合 同 约 定 的本 基 金 下 一保 本周期 的保 本额 度上 限,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转入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比例 确认 , 并 及时公 告确 认比 例的 计算 结果。 发生 上述 情形 时, 本基金 将不 开放 过渡 期申 购。 3 、保 本周 期到 期公 告


保本周 期到 期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就上 述到 期相 关事 宜进行 公告 。 公 告内 容包 括但不 限于 保本周 期到 期处 理的 业务 规则 、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进入清 算程 序的 相关 法律 文件及 其申 购 赎回安 排等 。 4 、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保本 条 款 (1)认 购、或 过渡期 申购 (含过渡 期转 换转入 )、 或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无 论选择 赎回 、 转换到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或者选 择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保 本 周 期 的基 金 份 额 或 由于 基 金 不 符合 保 本 基 金 存续 条 件 而 进入 清 算 程 序的 基金份 额, 其认 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 含过 渡期 转换 转入)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的 基金 份额 都适 用保 本条款 。 (2)若 认购、 或过渡 期申 购(含过 渡期 转换转 入)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 周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选择在 到期 操作 期赎 回基 金份额 、 转 换到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或 者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或 由于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 件而进 入清 算程 序的 基金 份额 , 而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其 持 有期间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低 于其认 购保 本金 额、 过渡 期申购 保本 金额 、 过 渡期 转换入 的保 本金 额或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的 保本金 额,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补足 该差 额, 并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 含第 二十 个工作 日, 下同 )将 该差 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3)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后的 下一日至 其实 际操作 日( 含该日) 的净 值波动 风险 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5 、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赔付 (1)在 发生保 本赔 付 的情 况下,基 金管 理人在 保本 周期到期 日后 二十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履 行保 本差 额的支 付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 保本 差额 支付义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发 出书 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或 C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该类份 额保 本 赔付差 额、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 担保 人支付 的代 偿款 项以 及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本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账 户信 息) 并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赔 付款 到账 日期。 担保 人收 54 到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书面 通知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 将需 代偿的 金额 划入 本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托 管人处 开立 的指 定账 户中 。 (2)在 基金管 理人不 能全 额履行保 本差 额支付 义务 、由担保 人代 偿的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查收 资金 是否 到账。 如未 按时 到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履行 催付 职责 。 资金到 账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3) 发生 赔付 的具 体操 作 细则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 告。 6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处 理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若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将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1) 过渡 期和 过渡 期申 购 的前提 条件 1 )过 渡期 到期操 作期 截止 日次 一工 作日起 (含 该日) 至下 一保 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 作日 ( 含该日 ) 的时间 为过 渡期 , 过 渡期 最长不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具体日 期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保本周 期到 期 前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 。 本 基金 在过渡 期内 只可进 行过 渡期 申购 、 转 换转入 业务 , 不 开放赎 回、 转换 转出 业务 。 2 )过 渡期 申购 的前 提条 件 投资者 在过 渡期 内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称为“ 过渡 期申 购” 。在 过渡期 内 , 投资者 转换 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视同 为过 渡期 申购 。 在到期 操作 期截 止日 , 按 照该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或默 认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保 本 周 期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小 于 保 证 合同 或 风 险 买 断合 同 允 许 的本 基 金 下 一保 本周期 的保 本额 度上 限,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开放 过渡 期申购 。 (2) 过渡 期申 购 1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担保 人或者保 本义 务人提 供的 下一保本 周期 担保额 度或 保本偿 付 额度确 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申 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制 的方 法。 2 )过渡 期申购 采取“ 未知 价”原则 ,即 过渡期 申购 价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本 基 金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3 )投资 者进行 过渡期 申购 的,其持 有相 应基金 份额 至过渡期 最后 一日( 含该 日)期 间 的净值 波动 风险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4 )过 渡期 申 购 费率 过渡期 申购 费率 在《 招募 说明书 》中 列示 。 过渡期 申购 费用 由过 渡期 申购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5 )过渡 期申购 的日期 、时 间、场所 、方 式、程 序、 比例确认 等事 宜由基 金管 理人确 定 并提前 公告 。 6 )过 渡期 内, 本基 金不 办 理赎回 、转 换出 业务 。


55 7 )过渡 期内, 除暂时 无法 变现的基 金财 产外, 基金 管理人应 使基 金财产 保持 为现金 、 银行存 款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无 法变 现的基 金财 产, 如在 到期 操作期 内具 备变 现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情 况安 排变 现) , 期间 收益 计入 基金 资产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收 该期 间( 除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的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8 )基 金管 理人 在过 渡期 内 对本基 金进 行每 日估 值并 公告。 9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收 该期 间的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3) 下一 保本 周期 基金 资 产的形 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 周期 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 内默 认选择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期 的 基 金 份额 以 及 过 渡 期申 购 的 基 金份 额 在 下 期 份额 折 算 日 所对 应 的 基 金资 产净值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 为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 在 基 金份额 折算 日 , 得到 基 金 管理人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 ( 包括投 资者 过渡 期申 购、 转换转 入并 得 到 确认的 基金 份额 、 上一 个保 本周期 结束 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并得到 确认 的 基金份额)所代表的 资产 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 前提 下,变更登记为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00 元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数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 持 有期的 计算 仍以投 资者 认购 、 申 购 ( 包括转 换转 入)或 者过 渡期 申购 基金 份额的 实际 操作 日期 计算 ,不受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影 响。 (5) 开始 下一 保本 周期 运 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 期保 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 选择 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 周期并得 到确认 的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并 得到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适 用下一 保本 周 期的保 本条 款。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 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和基金 转换 等业务 。


56 十、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通过运用投资 组合 保险技术控制本金损 失的 风险,并力争实现基 金资 产的稳健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板 及 其 他 经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资 的 股 票 ) 、 权证 、 股 指 期货 、 各 类 债券 ( 包 括 国 债 、央 行 票 据 、地 方 政 府 债 、金 融 债 、 企业 债 、 公 司 债、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 次级 债 、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可 转 换 债券 、 可 交 换债 券 以 及 经 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许 投资的 其他 债券 类金 融工 具)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 券回购 、 货 币市 场工 具、 银行存 款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依照恒定比例 保本 策略对安全资产与风 险资 产进行投资, 安 全 资产 包括 各类债 券 、 货 币 市 场工 具 和 银 行存 款 , 风 险 资产 包 括 股 票、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以 及 符合 基 金 管 理人 风险资产 投 资标 准 的 债 券品 种 , 安 全 资产 与 风 险 资产 具 体 品 种 见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人 可根据 市场 变化 情况 进行 更新。 安全资 产 为 国内 依法 发行 交易的 债券 (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据 、地 方政 府债 、金 融债、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次 级 债 、中 期 票 据 、 短期 融 资 券 、到 期 收 益 率 ≥1% 的 可 转 换债 券 和 可 交换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货 币市 场工 具、 银行存 款和 现金 等; 风险 资产 为 有债 项 评级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到期收益 率<1% 的可 转换债 券 和可交 换债 券 、股 票、 权证、股 指期 货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 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风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 ; 安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60% , 其中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者 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致使本款 前述 约定的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制 被 修 改 或者 取 消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依法 履 行 相 应 的程 序 后 , 本基 金 可 相 应调 整投资 限制 规定 。 ( 三) 投资 策略 1 、保 本周 期内 的投 资策 略


57 本基金采用 恒定比例 组合 保险策略(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即 CPPI 策 略) 。基金 管理人 主要通过 数量 分析, 根据 市场的波 动来 调整和 修正 安全垫放 大倍 数 (即 风险 乘数) ,动 态调 整安全 资产 与风 险资 产的 投资比 例, 以确 保基 金 在 一段时 间以 后 其价值 不低 于事 先设 定的 某一目 标价 值, 从而 实现 投资组 合的 保本 增值 目标 。 (1) 基于CPPI 的资 产配 置策略 根据 CPPI 策略 原 理, 本基 金将根 据市 场波 动、 组合 安全垫 (即 基金 资产 净值 超过基 金 价值底 线的 数额 ) 的大 小动 态调整 安全 资产 与风 险资 产 的投 资比 例, 通过 安全 资产 的 增值 实 现 保 本 周 期 到期 时 投资本金 的 安 全 , 通过 风 险 资 产的 投 资 力 争 保本 周 期 内 基金 资 产 的 稳健 增值。 本 基金 对安 全资 产和 风险 资产的 配置 过程 具体 可分 为以下 三步 : 1 )确定 安全 资 产的 最低 配 置比例 根据保 本周 期期末 投 资组 合的最 低目 标价 值 ( 即 最低 保本金 额, 本基 金的 最低 保本金 额 为投资本 金的 100% )和合 理的 贴现 率, 设定当 期 应 持有 的安全 资产 的最 低配 置比例 , 即设 定基金 的价 值底 线。 2 )确 定 风 险资 产的 最高 配 置比例 根据投资组合现 时 净值 超过 价 值 底 线 的 价 值 计算 组合 安全垫,并 通 过 对宏 观经 济 和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状况 和 趋 势 的判 断 , 结 合 基金 的 风 险 收益 情 况 , 决 定安 全 垫 的 风险 乘 数 , 进而 根据安 全垫 和风 险乘 数 计 算当期 可持 有的 风险 资产 的最高 配置 比例 。 3 )动 态调 整安 全 资 产和 风 险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根据投资组合中安全 资 产与 风 险 资 产 的 实 际 投资 配比 , 结 合 市 场 实 际 运行 情况 制 定 风 险资产 投资 策略 ,进 行投 资 组合 管理 ,力 争基 金财 产在本 金安 全的 基础 上实 现保值 增值 。 计算缓 冲额 度Ct :Ct=At-Ft


计算投 资风 险敞 口 Et :Et=M ×Ct=M ×(At-Ft)


计算投 资于 安全 资产 的额 度:Bt=At-Et


其中,Et 表示 t 时 刻投 资 于风险 资产 的额 度 M 表示 风险 乘数


At 表示 t 时刻 投资 组合 的净资 产 Ft 表示 t 时 刻 的 保 险底线 或 最 低 保 险 额 度 , 保 险底 线 表 示 保 本 到 期 时 基 金资 产 必 须 保 证 的 资 产 总值 按 合 理 的利 率 贴 现 得 到的 在 该 时 刻的 现 值 。 越 接近 保 本 到 期日 , 保 险 底线 越接近 要保 的本 金。 (At - Ft )为 最大 止损 额 ,又称 为安 全垫 。 (2)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遵循久期控制 、相 对期限匹配的原则, 将通 过大类资产配置、类 属资 产配置和 个 券 选 择 三 个层 次 自 上 而下 进 行 安 全 资产 的 投 资 管理 , 力 求 在 实现 保 本 目 标的 基 础 上 适当 58 捕捉稳 定收 益机 会。


大类资产配置主要是 通过 对宏观经济趋势、货 币金 融政策和利率走势的 判断 确定稳健 资 产 在 利 率 类、 信 用 类 和货 币 类 资 产 之间 的 配 置 比例 , 同 时 也 对银 行 间 市 场和 交 易 所 市场 进行选 择 性 配置 。


类属资产配置主要通 过分 析债券市场变化、投 资人 行为、品种间相对价 值变 化、债券 供 求 关 系 变 化和 信 用 环 境等 进 行 具 体 券种 的 配 置 。除 了 传 统 的 利率 类 、 信 用类 和 货 币 类品 种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综 合 考 虑 风 险 和 收 益 的 基 础 上 审 慎 进 行 可 转 换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品种 的投资 。 1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可转换债券同时具有 债券 、股票和期权的相关 特性 ,结合了股票的长期 增长 潜力和债 券 的 相 对 安 全、 收 益 固 定的 优 势 , 并 有利 于 从 资 产整 体 配 置 上 分散 利 率 风 险并 提 高 收 益水 平 。 本 基 金 将重 点 从 可 转换 债 券 的 内 在债 券 价 值 (如 票 面 利 息 、利 息 补 偿 及无 条 件 回 售价 格) 、保 护条 款的 适用 范围 、期权 价值 的大 小、 基础 股票的 质地 和成 长性 、基 础股票 的流 通 性 等 方 面 进 行研 究 , 在 公司 自 行 开 发 的可 转 换 债 券定 价 分 析 系 统的 支 持 下 ,充 分 发 掘 投资 价值, 并积 极寻 找各 种套 利机会 ,以 获取 更高 的投 资收益 。 2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 募债 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 期、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 方面 展开。久 期 控 制 方 面 ,根 据 宏 观 经济 运 行 状 况 的分 析 和 预 判, 灵 活 调 整 组合 的 久 期 。信 用 风 险 控制 方 面 , 对 个 券信 用 资 质 进行 详 尽 的 分 析, 对 企 业 性质 、 所 处 行 业、 增 信 措 施以 及 经 营 情况 进 行 综 合 考 量, 尽 可 能 地缩 小 信 用 风 险暴 露 。 流 动性 控 制 方 面 ,要 根 据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整 体 的 流 动 性情 况 来 调 整持 仓 规 模 , 在力 求 获 取 较高 收 益 的 同 时确 保 整 体 组合 的 流 动 性安 全。 3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 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 益率曲线、个券选择 和市 场交易机 会 捕 捉 等 积 极 策 略 , 在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基 础 上 , 通 过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 理,选 择经 风险 调整 后相 对价值 较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以 期获 得长 期稳 定收 益。


个券选择方面,本基 金将 首先根据保本周期尽 可能 地投资于剩余期限匹 配的 固定收益 工 具 并 持 有 到期 , 以 最 大限 度 控 制 组 合利 率 风 险 和流 动 性 风 险 、实 现 本 金 保障 ; 其 次 ,本 基 金 还 将 通 过利 率 趋 势 分析 、 投 资 人 偏好 分 析 、 收益 率 曲 线 形 态分 析 、 信 用分 析 和 流 动性 分析等 ,筛 选出 流动 性良 好、到 期收 益率 有优 势且 信用风 险较 低的 券种 。 (3)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采取定性与定 量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 股 票选 择,进而在 整 体 风 险 预算 的框 架 下 , 基于 多 因子 模型 进行 股票 组合构 建。 从定性角度来看,本 基金 将综合运用 “ 自 上 而下 ”和 “ 自下而上” 的 投资 方法 进 行 个 59 股选择, 重 点考 虑 宏 观 经济 和 行 业 景 气度 以 及 上 市公 司 成 长 前 景, 对个股的 预期 超 额 收益 进行判断 ; 从定 量 的 角 度来 看 , 本 基 金将 主要 从 基本 面 因 子 、 技术 因 子 、 分析 师 因 子 等因 子的角度 出 发, 根 据 各 种因 子 适 用 的 市场 条 件 和 因子 的 实 际 表 现, 适 时 调 整各 因 子 类 别的 具体组 合及 权重 ,对 股票 的超额 收益 进行 预测 。 在超额收益预测的基 础上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 股票 超额收益预测值、股 票投 资组合整 体市场 风 险 暴露 度 、 交 易成 本 、 冲 击 成本 、 流 动 性以 及 投 资 比 例限 制 等 因 素, 通 过 投 资组 合优化 ,构 建风 险调 整后 的最优 投资 组合 。 (4)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1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 理的 原则,主要选择流动 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 货合 约进行交 易 , 以 对 冲 投资 组 合 的 系统 性 风 险 、 有效 管 理 现 金流 量 或 降 低 建 仓 或 调 仓 过程 中 的 冲 击成 本等。 2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 投资 工具。权证的投资原 则为 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 制下跌风 险、实 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3 )本基 金将关 注其他 金融 衍生产品 的推 出情况 ,如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基金投 资 前 述 衍 生 工 具, 本 基 金 将按 届 时 有 效 的法 律 法 规 和监 管 机 构 的 规定 , 制 定 与本 基 金 投 资目 标 相 适 应 的 投资 策 略 和 估值 政 策 , 在 充分 评 估 衍 生产 品 的 风 险 和收 益 的 基 础上 , 谨 慎 地进 行投资 。 (5)未 来,随 着市场 的发 展和基金 管理 运作的 需要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改 变投资 目 标 的 前 提 下 ,遵 循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 相应 调 整 或 更新 投 资 策 略 ,并 在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中公 告。 2 、到 期操 作期 和过 渡期 内 的投资 在到期操作期和过渡 期内 ,除暂时无法变现的 基金 财产外,基金管理人 应使 基金财产 保持为 现金 、银 行存 款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无 法变 现的 基金 财产 ,如在 到期 操 作期内 具备 变现 条件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安排 变现 )。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风险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不高 于 40%; 安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60% ; (2)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投 资于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 ; (3)本 基金 持 有的 净 敞口 ( 持有的 股票 、权证 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之 60 和,买 入和 卖出 轧差 计算 )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 于 40%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保 本 策略 和 投 资 目 标, 且 每 日 所持 期 货 合 约 及有 价 证 券 的最 大 可 能 损失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 用于保 本部 分资 产后 的余 额 ;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 基金 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超 过本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 场 波动 、 证券发行人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61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3 、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 者 与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 其 他 重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审 批机 制 和 评 估机 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 理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同 意, 并 按 法 律法 规 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交 易 应 提 交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 独 立董 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应 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4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组 合限 制、禁 止行 为规定的 条件 和要求 ,本 基金可 不 受 相 关 限 制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对 上述 组 合 限 制、 禁 止 行 为 规定 的 条 件 和要 求 进 行 变更 的 , 本 基 金 可以 变 更 后 的规 定 为 准 。 经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依 据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直 接对 基金合 同进 行变 更, 该变 更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2) 以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准则; (3)国 内宏观 经济发 展态 势、微观 经济 运行环 境、 证券市场 走势 、政策 指向 及全球 经 济因素 分析 。 2 、投 资管 理程 序 (1) 备选 库的 形成 与维 护 对于债券投资,分析 师通 过宏观经济、货币政 策和 债券市场 的 分 析 判 断, 形成 基 金 债 券投资 备选 库。 对于股票投资,分析 师通 过宏观经济、行业前 景与 政策和个股基本面的 分析 判断,形 成基金 股票 投资 备选 库。 (2) 资产 配置 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 开资 产配置会议,讨论基 金的 资产组合以及各投资 标的 配置,形 成资产 配置 建议 。 (3) 构建 投资 组合


62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 金合 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 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 置方 案,并审 批重大 单项 投资 决定 。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 委员 会的授权下,根据本 基金 的资产配置要求,参 考资 产配置会 议 、 投 研 会 议讨 论 结 果 ,制 定 基 金 的 投资 策 略 , 在其 权 限 范 围 进行 基 金 的 日常 投 资 组 合管 理工作 。 (4) 交易 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 操作 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 或书 面指令形式向集中交易 室发 出 交 易 指 令 。 集中交 易 室 依 据 投 资 指 令 具 体 执 行 买 卖 操 作 , 并 将 指 令 的 执 行 情 况 反 馈 给 基 金 经 理。 (5) 投资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 决策 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 执行 情况,监察稽核部对 基金 投资进行 日 常 监 督 , 完成 内 部 的 基金 业 绩 和 风 险评 估 。 基 金经 理 定 期 对 证券 市 场 变 化和 基 金 投 资阶 段成果 和经 验进 行总 结评 估,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不断 进行调 整和 优化 。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是 : 两年期 人民 币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 后)+1% 上述“ 两年 期人 民币 定期 存款利 率 ( 税 后) ”指 当 期保本 周期 起始 日 ( 若为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则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两 年期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存款 基准 税 后利率 。 本基金 选择 “两 年期 人民 币定期 存款 利率 ( 税后 ) +1%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原 因如 下 :


本 基 金 为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产 品 , 保 本 周 期 为 两 年 。 以 “ 两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 ( 税后)+1% ”作为 本基金 的业绩比 较基 准,能 够使 本基金的 保本 受益人 能够 理性判断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合理 地衡量 比较 本基 金的 业绩 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中国人民银 行调 整或停 止 该 基 准 利 率的 发布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普 遍 接 受 的 业绩 比 较 基 准推 出 , 或 者 市场 上 出 现 更加 适 合 用 于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较 时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依 据 审 慎 性原 则 和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的 原 则 变 更 本 基金 的 业 绩 比较 基 准 , 并 依据 市 场 代 表性 、 流 动 性 、与 原 标 的 的相 关 性 等 诸多 因素选 择确 定新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 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基金 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 致并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并 在 中国 证 监 会 指定 媒 介 上 公 告, 而 无 需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63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 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 的低 风险品种,其预期风 险与 预期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非保 本的混 合型 基金 ,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 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放 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 ,保本基 金在极 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 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及 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64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 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65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股指 期货合 约、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的 不含 权和含 权固 定收益品 种(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 (3)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可 转换债 券, 选取 每日 收盘 价作为 估值 全价 。 (4)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 的资产 支 持证 券和中 小企 业私募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66 (5)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债 券, 按成 本估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股指 期货合 约以估 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各类 份额净 值按照 每个 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 当日 该类 基 金份 额的余 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约 定 对 外公 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 估值 错 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67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68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各类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错误偏 差达 到各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期货交 易 所 及其登 记结 算公司及 存款 银行等 第三 方机构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等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 响。


69 十三、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仅采取 现金 分红 一种 收益 分配方 式,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资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任 一类 基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任一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该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3 、 由 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 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4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不足 部分 由基 金管理 人 垫 付 。


70 十四、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保本周 期内 , 本基 金的 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2% 年费率 计提。 管理费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 于 次月 前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 假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本 基金 在到 期操作 期( 除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和过 渡期 内不 收取 管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保本周 期内 , 本基 金的 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 的年费 率计提 。托管 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71 方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人 协商 一致的方 式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公 休日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 本 基金 在 到期操 作期 ( 除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和 过渡 期内不 收取 托管 费。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8%。 基金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的 0.8%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0.8%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划 出, 由登 记机构 代收 , 登 记机 构收 到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金 销售 机构 等。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4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中 第 4 -10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 销售服 务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提 高上述 费率 需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的 除 外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于 新的 费率实 施 日2 日 前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72 十五、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 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 双方 认 可的 方 式确 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73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74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7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或变 更保 本保 障机 制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 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业务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任一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估值 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分 之零 点五 ;


76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 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27) 与保 本周 期到 期相 关事项 的公 告;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 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11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信息 披露 基 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12 、投 资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13 、保 证合 同


保证合 同作 为保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明 书的 附件 , 随 基金 合同 、 招 募 说明书 一同 公告。


77 1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或XBRL 电 子方式 复核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78 十七、 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中 可能 出现的 风险 包括 特有 风险 、 市 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及不可 抗力 风险 等。 (一)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 、与 本基 金的 保本 运作 方 式相关 的特 有风 险 投资人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保本 基 金在极 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1)本 基金采 用恒定 比例 投资组合 保险 机制在 理论 上可以实 现保 本的目 的, 但其中 的 一 个 重 要 假 定是 投 资 组 合中 风 险 资 产 与安 全 资 产 的仓 位 比 例 能 够根 据 市 场 环境 的 变 化 作出 适时的 、 连 续的 调整, 而在 现实投 资过 程中 可能 由于 流动性 或市 场急 速下 跌这 两方面 的原 因 影 响 到 恒 定 比例 投 资 组 合保 险 机 制 的 保本 功 能 , 由此 产 生 的 风 险为 投 资 组 合保 险 机 制 的风 险。 (2)本 基金在 过 渡期 将暂 停赎回和 基金 转换转 出业 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到期, 但 未在 到 期操 作期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 将 无法 在过渡 期内 变现 或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3) 保证 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保证人 机制 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 发生 而导致保本周期到 期日 不能 偿 付 本 金, 由 此产 生担 保风 险。 这些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 保本 周期 内本 基金 更换 管理人 , 而 保证 人不同 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或 发生 不可 抗力 事件, 导致本 基金 亏损 或保 证人 无法履 行保 证 责任;或在 保本 周 期 内 保证 人 因 经 营 风险 丧 失 保 证能 力 或 保 本 周期 到 期 日 保证 人 的 资 产状 况、财 务状 况以 及偿 付能 力发 生 不利 变化 而无 法履 行保证 责任 等。 (4)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风 险 不适用 保本条款的情形:如发生 《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 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投资 人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亦存 在无法 收回 本金 的可 能性 。 (5) 到期 操作 期 未 知价 风 险 保本周 期 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 提前公告并提示 投资人进 行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 有 人可在 届时 公告 的 到 期操 作期 按 照公 告规 定方 式进 行到期 操作 。 当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不 含该 日)之 后至赎 回或转 换的 实际操 作日( 含该日 ) ,基 金资产 净值可 能受证 券市 场波动 ,产生 未知价 风险 。 2、与 特定 的投 资品 种相 关 的特有 风险 (1) 与投 资于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相 关的 特有 风险


79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非 上 市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行 的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信 用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市场 风险 等。 信用 风险指 发债 主体 违约 的风 险, 是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最 大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是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交 投不 活跃 导致 的投 资者被 迫持 有到 期的 风险 。 市场风 险是 未 来市场 价格 ( 利率、 汇率 、 股票 价格、 商品价 格等 ) 的不确 定性 带来 的风 险 , 它影响 债券 的 实际收 益率 。这 些风 险可 能会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一定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2) 与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相 关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股 指期 货作 为一种 金融 衍生品 , 具备 一些特 有的 风险点 。 投 资股指 期货 所面 临的 主要 风险是 市场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基差 风险、 保证 金风 险、 信 用风 险、 和操作 风险 。具 体为 :


1 )市场 风险是 指由于 股指 期货价格 变动 而给投 资人 带来的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股指期 货 投资中 最主 要的 风险 ;


2 )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 股 指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 所带来 的风 险;


3 )基差 风险是 指股指 期货 合约价格 和标 的指数 价格 之间价格 差的 波动所 造成 的风险 , 以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限价 差风 险;


4 )保证 金风险 是指由 于无 法及时筹 措资 金满足 建立 或维持股 指期 货合约 头寸 所要求 的 保证金 而带 来的 风险 ;


5 )信 用风 险是 指期 货经 纪 公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 险;


6 )操作 风险是 指由于 内部 流程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 出现差错 或者 疏漏, 或者 系统出 现 故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以上 所述 因素 可能 会给 本 基金投 资带 来特 殊交 易风 险。 (二)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引 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一 定 的影响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证 券市 场是国民 经济 的晴雨 表, 而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同时直 接影 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水平 。因 此基 金投资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 影 响 。 4 、购买 力风险 。如果 发生 通货膨胀 ,基 金投资 于证 券所获得 的收 益可能 会被 通货膨 胀 80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 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6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现 违 约、拒 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导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 益 率 。 (三) 基金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者 不能 应付 可能 出现的 投 资者大 额赎 回的 风险 。 此 外, 在 本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五) 运作 风险 1 、操作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 因素造成 操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规程 等引 致的风 险, 如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 等。此外 ,因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主要 在场外 市场 进行 交易 , 场外 市场交 易现 阶段 自动 化程 度较场 内市 场 低,本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可 能面 临操 作风 险。 2 、技术 风险。 在本基 金的 各种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可 能因 为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 者差错 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来 自基 金 81 管理公 司、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六) 不可 抗力 风险 1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约、 基金 托管人 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82 十八、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 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83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84 十九、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 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85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86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 基金开设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 需账户 、为 基金办 理 证券 、 期货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87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88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 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 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同 一类 别 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 投票权 。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设 立日 常机 构。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或 销售 服务费率 ,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89 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或 销售服 务费 率的 除外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单 独 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 在某 一保 本周期 内 , 更换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或变更 保本 保障 机制 , 但 保证人 或保 本义务 人因 歇业 、 停 业 、 被吊销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 宣 告破 产或 其他足 以影 响继续 履行 担保 责任能 力的 情况 除外 ; 或 者因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 合并 或分立 后的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承 继保 证人 或保本 义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情 况除 外; 13)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 14)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 在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 增 加、 减少 、 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或 分类 规则,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 修改 ;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不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6 )保本 周期内 ,当确 定保 证人或保 本义 务人出 现歇 业、停业 、被 吊销企 业法 人营业 执 照、 宣 告破 产或 其他 足以 影响继 续履 行保 证责 任能 力的情 况, 或者 因保 证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发 生合并 或分 立 ,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的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承继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新的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7 )某一 保本周 期结束 后更 换下一保 本周 期的保 证人 或保本义 务人 或变更 下一 个保本 周 期的保 本保 障机 制; 8 )保 本周 期内 ,基 金管 理 人增加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9 )基金 管理人 、登记 机构 、基金销 售机 构,在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有 关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规 则;


90 10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 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91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 的 有关证明 文件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示 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 权委托 证明 及有 关 证 明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


4 ) 上 述第 (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92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 有 关证明 文件 、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示 的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及有关 证明 文件 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 的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 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93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 含 二分 之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通 知为 准。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94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其 他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 导致 相关内 容被 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三) 基金 合同 变更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95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96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97 二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成立时 间:2014 年7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4]651 号 注册资 本:1.7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23838333-8900


联系人 :王 晶晶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98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 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国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股 票) 、权 证、股 指期 货、各 类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 府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司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次级 债、 中 期票据 、 短 期融资 券、 可 转换 债券、 可交换 债券 以及 经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其 他债券 类金 融工具)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 、货 币市场 工具、 银行存 款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本基金依照恒定比例 保本 策略对安全资产与风 险资 产进行 投 资 , 安 全 资产 包括 各类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和 银行 存款 , 风险 资产 包括 股票 、 权证 、 股 指期 货以 及符 合基金 管理 人风 险资产 投资 标准 的债 券品 种, 安 全资 产与 风险 资产 具体品 种见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场 变化 情况 进行 更新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 ) 风 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不 高 于40% ; 安 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60%,其 中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者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 致 使本 款前 述约 定的投 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被 修改 或者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相 应的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投 99 资限制 规定 。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 、风 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不 高 于40% ;安 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b 、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 投资 于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5% ; c 、 本 基金 持有的 净敞 口 ( 持有的 股票 、 权 证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之 和, 买入和 卖出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


d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e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 基金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f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g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 基金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该 权 证 的 10 %; h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i 、本基 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j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k 、本基 金 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 l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 基金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 m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n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o 、本基 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 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p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q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超过 本 基金净 资产 的200% 。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但 100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施 交易监 督。 4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六个 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 (4)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人 按以下 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 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 的核 心交易 对手 为中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中 国 101 建设银 行 、 中 国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 基金管 理人 在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 市 场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在与 核 心 交易 对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时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 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 间 进行 审核。 5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102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03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 于因基 金认( 申) 购、基金 投资 过程中 产生 的应收财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 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责任 。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由基 金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104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 集 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账 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应一 起负 责为基 金对 外签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105 并管理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 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会计 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各 类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该 计 算 日 基金 份 额 总 份 额后 的 数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保 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2)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双 方认 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106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股指 期货合 约、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a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b 、交易 所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的不 含权 和含权 固定 收益品种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 c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可 转 换债券 ,选 取每 日收 盘价 作为估 值全 价。 d 、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 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和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b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d 、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 上市或未 挂牌 转让的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e 、对 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 且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价 格的 债券 ,按 成本 估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股指 期货合 约以估 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107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公 告 的,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以 及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资 者或 基 金的损 失, 由提 供错 误信 息的当 事人 一方 负责 赔偿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6)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 , 或证 券 、 期货交 易所 、 证券登 记结 算机构 及存 款银 行等 第三 方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 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此 造成 的 影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4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108 5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 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保存 期 限自基 金账 户销 户之 日起 不得少 于 20 年。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 分 109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如经 友好协 商 未 能解决 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除 非仲裁 裁决 另有 决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110 二十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 内容 如下 : (一) 信息 查询 服务 通过客 服热 线 的IVR 自动 语音等 方式 向客 户提 供自 助信息 查询 服务 。 查询 信息 包括基 金 账户信 息等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通 过 IVR 自动 语音 或转 人工 座席 等方式 获取 账户 信息 查询 服务 。 账 户 信息查 询服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份额 余额 、交 易流 水、 交易确 认、 分红 记录 、净 值查询 等 信 息 。 客户可 登陆 基金 管理 人 官 方网站 很方 便地 查询 到公 司信息 和基 金信 息。 (二) 信息 咨询 服务 通过客 服热 线和 网站 等方 式提供 咨询 服务 , 客户 可通 过客服 热线 或网 站留 言等 途径咨 询 产品等 问题 ,基金 管 理人 还将安 排经 验丰 富的 业务 人员为 客户 提供 基金 咨 询 服务 。 (三) 投诉 处理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呼叫 中心 提供 电话投 诉、 信件 和电 子邮 件投诉 等多 种投 诉渠 道。 客户投 诉实 行分级 管理 、限 期处 理。 呼叫中 心负 责跟 踪投 诉处 理的全 过程 ,并 将处 理结 果答复 客户 。 (四) 资料 寄送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定 期或 不定 期向客 户寄 送有 关资 料,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对账单 、 公 司宣传 推广 资料 等。 (五) 各类 讲座 、推 介会 、座谈 会和 巡回 路演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举办各 类讲 座 、 推介 会 、 座谈会 和巡 回路 演, 及时 与投资 者分 享国内 外经 济和 市场 最新 动态, 介绍 公司 旗下 基金 的最新 信息 。 (六) 基金 经理 座谈 会 基金管 理人 不定 期举 办基 金经理 座谈 会, 邀请 机构 客户与 基金 经理 进行 沟通 , 与投 资者 111 分享基 金投 资理 念, 分析 国内外 经济 形势 、金 融政 策及投 资机 会。 (七)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络 方式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8-0666


传真:0755-25832571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http://www.cjhxfund.com 电子信 箱:cjkf@cjhxfund.com (八)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请通 过上述 方式 联系基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112 二十二、 其它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暂无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113 二十三、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售 机构 的 住所 , 投 资 人 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114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本 基金注册 的 文件 (二) 《创 金合 信鑫安 保本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创 金合 信鑫安 保本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创 金合 信鑫 安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五)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 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