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银华量化(000062)

银华量化: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银华 量 化 智 慧 动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银 华 量 化 智 慧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银 华 中 证 成 长 股 债 恒 定 组 合 30/70 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转型而来 。 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 15:00 起,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17:00 止 , 银华中 证成 长股债恒 定组合30/7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以通讯方 式召开 ,大会 审 议并通过 了 《关于修 改银 华中证成 长股债 恒定组 合 30/7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有 关事项的 议案》 ,内容 包 括银华中 证成长 股债恒 定 组合 30/7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名 称 、 修 改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收 益 分 配 方 式和修订 基金合 同等事 项 。 基金管 理人已于 2016 年 4 月25 日披露 了 《关 于银华中 证成 长股债恒 定组合30/7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的 公 告 》 ,自公 告之日起 , 《银 华中证 成 长股债恒 定组合30/7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失效且 《银 华量化智 慧动力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同 时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国证 监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备 案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风险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市场前 景等作 出实质 性 判断或者 保证。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不能 保证投 资人获 得 收益,也 不是替 代储蓄 的 等效理财 方式。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收益 风 险 。 一 般 来 说 ,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 高 , 投 资 人 承 担 的 收益 风 险 也 越大。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较 高 的 品种,其 风险和 预期收 益 水平高于 债券型 基金和 货 币市场基 金,低 于股票 型 基金。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资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基 金 运 作 风险、 其 他 风 险 以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单个开 放日基 金的净 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 请份额总 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 过前 一开放日 基 金总份额 的百分 之十时 , 投资人将 可能无 法及时 赎 回 持有的 全部基 金份额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投资 经验、 资产状 况 等判断基 金是否 和 投资 人 的 风险承 受能力 相适应 。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当 投 资 人 赎 回 时 , 所 得 可能 会 高 于 或 低 于 投 资 人 先 前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投资人 自行负 担。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相 关 公 告。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目


录 .................................................................................................................................................... 3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9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9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2 六 、 基 金的 历 史沿 革 和存 续 ................................................................................................................ 38 七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40 八 、 基 金的 投 资 .................................................................................................................................... 49 九 、 基 金的 财 产 .................................................................................................................................... 54 十 、 基 金资 产 估值 ................................................................................................................................ 55 十 一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60 十 二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61 十 三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63 十 四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64 十 五 、 风险 揭 示 .................................................................................................................................... 68 十 六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71 十 七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73 十 八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86 十 九 、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 务 ........................................................................................................ 94 二 十 、 其他 应 披露 事 项 ........................................................................................................................ 95 二十 一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96 二十 二 、备 查 文件 ................................................................................................................................ 97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 一、绪言 《 银华量 化智慧 动力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以下 简称 “ 招募 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 明 书”)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法》”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证 券 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银华 量 化智慧 动 力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 编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银华 量 化 智 慧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投资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作 出 投 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招 募 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 书中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明 书作任 何解释 或 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 章为必 要 条件。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 按照 《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 金合同 。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 文意另有 所指, 下列词 语 或简称具 有如下 含义: 1 、基 金或本 基金: 指银华 量化智 慧动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本基 金由 银华中证 成长股 债恒定 组 合 30/7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转型而 来 2、基金管 理人: 指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3、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 金合同 或 《基 金合同 》: 指 《银华 量化智 慧动 力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 充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由 《 银华中证 成 长股债恒 定组合30/7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修订而 成 5 、托 管协议 :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银华 量化智 慧动 力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 补 充,本基 金 托管协议 由 《 银华中 证成 长股债恒 定组合30/7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 修订 而成 6 、招 募说明 书或本 招募说 明书 : 指《银 华量化 智慧 动力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新 ,本基 金招募 说 明书由 《银华 中证成 长股 债恒定组 合 30/70 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修 订而成 7、基金转 型实施 日:指 基金管理 人公告 的银华 中 证成长股 债恒定 组合 30/7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转 型为银 华 量化智慧 动力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的实 施 日期。 《银 华量化智 慧动力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经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加 盖公章以 及双方 法定代 表 人或授权 代表签 章,自 基 金转型实 施日起 生效, 《 银华中证 成 长股债恒 定组合30/7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自同一 日起失 效 8 、法 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 规、规 范性文 件、 部门 规章、地 方性法 规、地 方 政府规章 和其制 定机构 不 时做出的 修改、 补充和 有 权解释 9 、《 基金法 》: 指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3 、中国 证监会 :指中 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14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 指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或其 他经国务 院授权 的监管 机 构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律主体 ,包括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 额持有人 16 、个人 投资者 :指依 据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投 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 的自然 人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续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 准 设立并 存续的 企业法 人 、事业法 人、社 会团体 或 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 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 投资人 的 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转换 、转托 管及定 期 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直销 机构: 指 银华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23 、 基金 销售 机构: 指本 基金的直 销机构 以及符 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为办理 本基金 销售业 务 的机构 24、基金 销售网 点:指 基金 销售机 构的销 售网点 25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为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特别行 政区及 台湾地 区 26 、 注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 业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交 易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 利、建 立并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办 理非交易 过户等 27 、 注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册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银 华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银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委 托 代为办理 注册登 记业务 的 机构 28 、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 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29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变 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 户 30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指 《银华 量化智 慧动力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的生 效日, 《 银 华中 证成长股 债恒定 组合 30/7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同一 日失效 3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完毕, 清算结 果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 以公告 之 日 32 、存续 期: 指 《银华 中 证成长股 债恒定 组合 30/7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至 《银华 量化智 慧动 力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终 止之 间的不定 期 期限 33、工作 日:指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的正常交 易日 34、T 日 :指销 售机构 在 规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业 务申请 的 工作 日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 35、T+n 日: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6、开放 日: 指 基金销 售 机构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或其 他业务 的工作 日 37、开放 时间: 指基金 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业 务的工 作 日 38、 《业务 规则》 : 指 《银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人共同 遵守 39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0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以 及基金销 售网 点 规定的 手 续要求 将 本基金 基金份 额 兑换为现 金的行 为 41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件, 申请将其 所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已开通 基金转 换业务的 开放式基 金(转出 基金)的 全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同一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已开通 基金转换 业务的 其 他开放式 基金(转 入基金) 的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2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份额销 售机构 的操作 43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完成扣 款及基 金申购 申 请的一种 投资方 式 44 、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10% 45、元: 指人民 币元 46 、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 后的余 额 47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应收款 项及其 他投资 所 形成资产 的价值 总和 48 、基金 资 产净 值: 指 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 后的价值 49 、基金 份额净 值: 指 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计 算日基金 份额总 数所得 价 值 50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过程 51 、日/ 天 :指公 历日 52 、月: 指公历 月 53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媒介 54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 行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件、证 券交易 所非正 常 暂停或停 止交易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 监会 批 准 设 立 文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成 立于 2001 年5 月 28 日 , 是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 (证 监基金 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 全国性资 产管理 公司。 公 司注册资 本为 2 亿 元人民 币,公司 的 股权结构 为西南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出资 比例 49% )、第一 创业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出 资比例 29%) 、东北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出资比 例 21% )及山 西海鑫 实业 股份有限 公司 (出资比 例1% ) 。公 司的 主要业务 是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产管 理及 中 国 证监会许 可 的其他业 务。公 司注册 地 为广东省 深圳市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和 “ 薪 酬 与 提 名 委 员 会 ”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 有 针 对 性 地 研 究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相 关 情 况 , 制 定 相 应 的 政 策 , 并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职能,切 实加强 对公司 运 作的监督 。 公司监事 会由4 位监 事组 成,主要 负责检 查公司 的 财务以及 对公司 董事、 高 级管理 人员的行 为进行 监督。 公 司 具 体 经 营 管 理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设 置 投 资 管 理 一 部 、 投 资 管 理 二 部 、 投 资 管 理 三 部 、 量 化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市 场 营 销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 国 际 合 作 与 产 品 开 发 部 、 境 外 投 资 部 、 交 易 管 理 部 、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运 作 保 障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互 联 网 金 融 部 、 投 资 银 行 部 、 公 司 办 公 室 、 人 力 资 源 部 、 行 政 财 务部、深 圳管理 部、监 察 稽核部、 战略发 展部 等 22 个职 能部门 ,并设 有北 京分公司 、 青 岛 分 公 司 和 上 海 分 公 司 。 此 外 , 公 司 设 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作 为 公 司 投 资 业 务 的 最 高 决 策机构 ,同时 下设“ 主动 型 A 股投 资决策 、固定 收益投 资决策 、量化 和境 外投资 决 策 ” 三 个 专 门 委 员 会 。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确 定 公 司 投 资 业 务 理 念 、 投 资 政 策 及 投资决策 流程和 风险管 理 。 (二)主 要人员 情况 1. 基金管 理人董 事、监 事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 员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 王 珠 林 先 生 :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甘 肃 省 职 工 财 经 学 院 财 会 系 讲 师 ; 甘 肃 省 证 券 公 司 发 行 部 经 理 ; 中 国 蓝 星 化 学 工 业 总 公 司 处 长 , 蓝 星 清 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董 事 会 秘 书 , 蓝 星 化 工 新 材 料 股 份 公 司 筹 备 组 组 长 ;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此 外 , 还 曾 先 后 担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投 资 银 行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 重 庆 市 证 券 期 货 业 协 会 会 长 、 盐 田 港 集 团 外 部 董 事 、 国 投 电 力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上 海 城 投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等 职 务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银 华 国 际 资 本 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长、银 华 财富资本 管理 (北京 ) 有 限公司董 事、西 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董 事 , 兼 任 中 国 上 市 公 司 协 会 并 购 融 资 委 员 会 执 行 主 任 、 中 国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促 进 会 副 理 事 长 、 中 证 机 构 间 报 价 系 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中 航 动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董事、 财政部 资产评 估 准则委员 会委员 、北京 大 学公共经 济管理 研究中 心 研究员。 钱 龙 海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北 京 京 放 投 资 管 理 顾 问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佛山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 总 裁 , 兼 任 第 一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第 一 创 业 摩 根 大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还 担 任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第 五 届 理 事 会 理 事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委 员 会第五届 副主任 委员, 深 圳市证券 业协会 副会长 。 李 福 春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研 究 生 , 高 级 工 程 师 。 曾 任 一 汽 集 团 公 司 发 展 部 部 长 、 吉 林 省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吉 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长 春 市 副 市 长 、 吉 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主 任 、 吉 林 省 政 府 秘 书 长 。 现 任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事长、 党委书 记。 常 忠先 生:董 事,中 共党员 ,EMBA 硕士 。曾 任宁夏 大元 化工股 份有限 公司董 事会 秘 书 , 宁 夏 沙 湖 旅 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副 总 经 理 , 宁 夏 农 垦 局 产 业 处 副 处 长 , 汇 中 天 恒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助 理 。 现 任 海 鑫 钢 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建 龙 钢 铁 集团有限 公司投 资总监 。 王立新先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科 员 ; 南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部 副 处 长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开 发 部 、 市 场 拓 展 部 总 监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代 总 经 理 、 代 董 事 长 。 现 任 银 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 总经理、 银华财 富资本 管 理 (北 京)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银华 国 际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 郑 秉 文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后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曾 任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培 训 中 心 主 任 , 院 长 助 理 , 副 院 长 。 现 任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美 国 研 究 所 党 委 书 记 、 所 长 ; 中 国 社 科 院 世 界 社 会 保 障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社 科 院 研 究 生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享 受 者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劳 动 人 事 学 院 兼 职 教 授 , 武 汉 大 学 社 会 保 障 研 究 中 心 兼 职 研 究 员 ,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保 险 学 院 暨 社 会 保 障 研 究 所 兼 职 教 授 , 辽 宁 工 程 技 术 大 学客座教 授。 王 恬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行 长 , 深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 圳天骥基 金董事 ,中国 国 际财务有 限公司 ( 深圳) 董事长, 首长四 方 (集团 ) 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现任 南方国 际 租赁有限 公司副 董事长 , 首长四方 (集 团) 有 限公 司副董事 总 经理。 陆 志 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 士 , 律 师 。 曾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律 系 副 主 任 , 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国 际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 海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合 伙 人 , 浩 天 信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 现 任 北 京 天 达 共 和 律 师 事 务所合伙 人、律 师。 刘 星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管 理 学 博 士 , 重 庆 大 学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会 计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享 受 者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 员 、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理 事 、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对 外 学 术 交 流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教 育 分 会 前 任 会 长 、 中 国 管 理 现 代 化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中 国 优 选 法 统 筹 法 与 经 济 数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周 兰 女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货 币 银 行 学 专 业 研 究 生 学 历 。 曾 任 北 京 建 材 研 究 院 财 务 科 长 ; 北 京 京 放 经 济 发 展 公 司 计 财 部 经 理 ; 佛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长 及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长 及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委员。 王 致 贤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曾 任 重 庆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办 公 室 秘 书 、 重 庆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一 处 秘 书 、 重 庆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秘 书 、 重 庆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企 业管理 三处副 处 长。现任 西南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办 公室 (党委 办公 室) 主 任、 证券事务 代表。 龚 飒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财 务 负 责 人 ;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稽 核 经 理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作 保 障 部 总监。 杜 永 军 先 生 : 监 事 , 大 专 学 历 。 曾 任 五 洲 大 酒 店 财 务 部 收 款 主 管 ; 北 京 赛 特 饭 店 财 务 部 收 款 主 管 、 收 款 主 任 、 经 理 助 理 、 副 经 理 、 经 理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行政财务 部总监 助理。 封树标先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学 硕 士 。 曾 任 国 信 证 券 天 津 营 业 部 经 理 、 平 安 证 券 综 合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平 安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经理、 广发基 金机构 投 资部总经 理等职 。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曾 担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职 务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同 时 兼 任 公 司 投 资管理二 部总监 及投资 经 理。 周 毅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美 国 普 华 永 道 金 融 服 务 部 部 门 经 理 、 巴 克 莱银行量 化分析 部副总 裁 及巴克莱 亚太有 限公司 副 董事等职 。2009 年 9 月 加盟银华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担 任 银华全球 核心优 选证券 投 资基金 、 银华沪 深300 指 数证券投 资 基金 (LOF) 及 银华抗 通 胀主题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和公司 总经 理助理职 务。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公 司 量 化 投 资 总 监 、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监 以 及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 境外投资 部总监 、银华 财 富资本管 理 ( 北京) 有限 公司董事 、银华 国际资 本 管理有限 公 司 总经理 ,并同 时兼任 银 华深证10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 中证800 等权重指 数 增强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职 务。 凌宇翔先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机 械 工 业 部 主 任 科 员 ;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及银华 国 际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 杨文辉先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博 士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市 水 利 经 济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证监会。 现任银 华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督察 长。 2. 本基金 基金经 理 张凯先生 :CFA, 硕士学 位,毕业 于清华 大学。2009 年7 月加盟银 华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 曾 担 任 量 化 投 资 部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等 职 。 现 任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监助理, 自2012 年11 月14 日起任 “银华 中证等 权重9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自2013 年11 月5 日起任“ 银华中 证800 等 权重指数 增强分 级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 , 自 2016 年 1 月 14 日起任 “银华 全球核 心 优选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 经理,自 2016 年4 月 7 日起担 任 “ 银华 大数据灵 活配置 定期开 放 混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 。 3. 公司投 资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委员会主 席:王 立新 委员:封 树标、 周毅、 王 华、姜永 康、王 世伟、 郭 建兴、倪 明、董 岚枫 王立新先 生:详 见主要 人 员情况。 封树标先 生:详 见主要 人 员情况。 周毅先生 :详见 主要人 员 情况。 王华先生: 硕 士 学 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 员 。 曾 任 职 于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司 。2000 年10 月 加盟银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筹) ,先后 在研究 策 划部、 基金 经 理 部 工 作 , 曾 任 银 华 保 本 增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富 裕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银 华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银 华 逆 向 投 资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公司总 经 理助理、 投资管 理一部 总 监及A 股基 金投资总 监。 姜永康先 生 : 硕 士学位 。2001 年至 2005 年曾 就职 于中国平 安保险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司, 历任研 究员、 组 合经理等 职。2005 年 9 月加盟银 华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曾 任 养 老 金 管 理 部 投 资 经 理 职 务 。 曾 担 任 银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保 本 增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永 祥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中 证 转 债 指 数 增 强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管 理 三 部 总 监 及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投 资 总 监 以 及银华财 富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 限公司 董事, 并同 时担任银 华增强 收益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银 华永泰 积极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 王世伟先生 : 硕 士 学 位 , 曾 担 任 吉 林 大 学 系 统 工 程 研 究 所 讲 师 ; 平 安 证 券 营 业 部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3 总 经 理 ; 南 方 基 金 公 司 市 场 部 总 监 ; 都 邦 保 险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金 元 证 券 资 本 市 场 部 总 经理。2013 年 1 月加盟 银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曾担任银 华财富 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现任银 华 财富资本 管理( 北京) 有 限公司总 经理。 郭建兴先 生 : 学 士学位 。 曾在山西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原山 西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从 事 证 券 自 营 业 务 工 作 , 历 任 交 易 主 管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监 理 等 职 ; 并 曾 就 职 于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 曾 担 任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职 务。2011 年 4 月加 盟银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银华优 质增长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 倪明先生: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在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研 究 分 析 工 作 , 历 任 债 券 信 用 分 析 师 、 债 券 基 金 助 理 、 行 业 研 究 员 、 股 票 基 金 助 理 等 职 , 并 曾 任 大 成 创 新 成 长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职 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 华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现 任 银 华 核 心 价 值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领 先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银 华 战 略新兴灵 活配置 定期开 放 混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 。 董岚枫先 生 : 博 士学位 ; 曾任五矿 工程技 术有限 责 任公司高 级业务 员。2010 年 10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部 助 理 研 究 员 、 行 业 研 究 员 、 研 究 部 副 总 监。现任 研究部 总监。 4. 上述人 员之间 均不存 在 近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理 人的 权 利 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 募集资金 ;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4)销售 基金份 额; (5) 按照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律规 定,应 呈报中 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 并采取必 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 人 的 利 益; (7)在基 金托管 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 (8)选择 、更换 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 的相关行 为进行 监督和 处 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费 用 ; (10)依 据《基 金合同 》 及有关法 律规定 决定基 金 收益的分 配方案 ; (11)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 停 受理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申 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 使股东权 利,为 基金的 利 益行使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4 因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 依 法为基金 进行融 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5)选 择、更 换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期货 经纪 商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 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 托 管 等业务 的规则 ; (17)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前 提 下,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后, 决定和调 整除调 高管理 费 率、托管 费率之 外的基 金 相关费率 结构和 收费方 式 ; (18)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 (5)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账,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 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 接受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 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的价 格; (9)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10)编 制季度 、半年 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 投资意向 等。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5 基金收益 ; (14)按 规定受 理申购 与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 支 付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会计 账 册、报表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 人 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 料在规定 时间发 出,并 且 保证投 资 人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间 和方式 ,随 时查阅到 与基金 有关的 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 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 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参 与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 益时,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 理人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 应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 基 金事务 的行为承 担责任 ; (23)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全部募 集 费用,将 已募集 资金并 加 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税后 ) 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 后30 日 内退还基 金认购 人; (25)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6)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7)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四)基 金管理 人承诺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及限制全 权处理 本基金 的 投资。 2. 本基金 管理人 不从事 违 反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的 行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反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法 》行为 的发生 。 3. 本基金 管理人 不从事 违 反 《基 金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下 列行为 的 发生: (1)以基 金的名 义使用 不属于基 金名下 的资金 买 卖证券; (2)动用 银行信 贷资金 从事证券 买卖;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6 (3) 违反 规定将 基金资 产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 保 ; (4)从事 证券信 用交易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5)以基 金资产 进行房 地产投资 ; (6)从事 有可能 使基金 承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7)从事 证券承 销行为 ; (8)违反 证券交 易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 行为来操 纵和扰 乱市场 价 格; (9)进行 高位接 盘、利 益输送等 损害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 的行为 ; (10)通 过股票 投资取 得 对上市公 司的控 制权; (11) 因基金 投资股 票而 参加上市 公司股 东大会 的 、与上市 公司董 事会或 其 他持有 5% 以 上 投 票 权 的 股 东 恶 意 串 通 , 致 使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结 果 侵 犯 社 会 公 众 股 东 的 合 法 利 益; (12)法 律、法 规及监 管 机关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 行为。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 规及行 业规范 ,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以下 行为: (1)越权 或违规 经营, 违反基金 合同或 托管协 议 ; (2)故意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他基 金相关 机 构的合法 利益; (3)在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的材料 中弄虚 作假; (4)拒绝 、干扰 、阻挠 或严重影 响中国 证监会 依 法监管; (5)玩忽 职守、 滥用职 权 ,不按 照规定 履行职 责 ; (6)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活动 ; (7)其他 法律、 行政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 会禁止 的 行为。 5. 基金经 理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大利 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 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易活动 ; (4)不以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 行证券 交 易。 (五)基 金管理 人的 风 险 管理体系 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1. 风险管 理体系 本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 声 誉 风 险 和 外 部 风 险 。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 险 , 本 公 司 建 立 了一套完 整的风 险管理 体 系,具体 包括以 下内容 :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7 (1) 建立风 险管理 环境。 具体包 括制定 风险管 理战 略、目 标,设 置相应 的组 织 机 构,配备 相应的 人力资 源 与技术系 统,设 定风险 管 理的时间 范围与 空间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 险。辨 识组织 系统与 业务流 程中存 在什 么样的 风险, 为什么 会存 在以 及如何引 起风险 。 (3)分析 风险。 检查存 在的控制 措施, 分析风 险 发生的可 能性及 其引起 的 后果。 (4) 度量风 险。评 估风险 水平的 高低, 既有定 性的 度量手 段,也 有定量 的度 量手 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 标 , 测 量 其 数 值 的 大小。 (5) 处理风 险。将 风险水 平与既 定的标 准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别 较低的 风险 ,则 承 担 它 , 但 需 加 以 监 控 。 而 对 较 为 严 重 的 风 险 , 则 实 施 一 定 的 管 理 计 划 , 对 于 一 些 后 果极其严 重的风 险,则 准 备相应的 应急处 理措施 。 (6) 监视与 检查。 对已有 的风险 管理系 统要监 视及 评价其 管理绩 效,在 必要 时适 时加以改 变。 (7) 报告与 咨询。 建立风 险管理 的报告 系统, 使公 司股东 、公司 董事会 、公 司高 级管理人 员及监 管部门 了 解公司风 险管理 状况, 并 寻求咨询 意见。 2. 内部控 制制度 (1)内部 控制的 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制度覆 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 员, 并渗 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 反馈等各 个 经营 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 独立的 督察长 与监察 稽核 部门, 并使它 们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与权 威性。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 门和岗 位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过 切实 可行 的相互制 衡措施 来消除 内 部控制中 的盲点 。 4 )有 效性原 则。公 司的内 部风险 控制工 作必须 从实 际出发 ,主要 通过对 工作 流程 的控制, 进而达 到对各 项 经营风险 的控制 。 5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的投 资管理 、基金 运作、 计算 机技术 系统等 相关部 门, 在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 序 和 监督处罚 措施。 6 )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部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制定 ,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部环境 的改变 及时进 行 相应的修 改和完 善。 (2)内部 控制的 主要内 容 1)控制环 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了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针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控 制 制 度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可 依 据 其 职 权 , 在 上 报 董 事 会 的 同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8 时,对公 司业务 进行一 定 的干预。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了有效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等 发 表专业意 见及建 议。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发 生 重 大 风 险事件时 向公司 董事长 和 中国证监 会报告 。 2)风险评 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 度 及 可 能 性,并将 评估报 告报公 司 董事会及 高层管 理人员 。 3)操作控 制 公司内部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核 对 、 相 互 牵 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以减 少舞弊 或差错 发 生的风险 ,各工 作岗位 均 制定有相 应的书 面管理 制 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 存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4)信息与 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 信 息 及 时送达适 当的人 员进行 处 理。 5)监督与 内部稽 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其 中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定 期 出 具 监 察 稽 核 报 告,报公 司督察 长、董 事 会及中国 证监会 。 (3)基金 管理人 关于内 部控制制度 的声 明 1 )基 金管理 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 是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 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 承诺 将根据 市场环 境的变 化及 基 金管 理人 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9 四、基金托管人 (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 况 名称: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建 设银行)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仟 伍佰亿 壹 仟零玖拾 柒万柒 仟肆佰 捌 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 银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是一 家国内 领 先、国际 知名的 大型股 份 制商业 银行,总 部设在 北京。 中 国建设银 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 港联合 交易所 挂 牌上市(股票 代码939) ,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挂 牌 上市(股票 代码 601939) 。 2015 年6 月末 ,本集 团资 产总额182,192 亿元 ,较 上年末 增长8.81% ;客户 贷款和 垫款总额 101,571 亿元 , 增长 7.20%;客 户存款 总 额 136,970 亿 元,增 长 6.19% 。净 利 润 1,322 亿元 ,同比增 长 0.97% ;营业 收入 3,110 亿元, 同比增 长 8.34% ,其中, 利息 净收入同 比增长6.31%, 手续费及 佣金净 收入同 比 增长 5.76% 。成本 收入比23.23%,同 比下降0.94 个百 分点。 资本充足 率 14.70% ,处 于同业领 先地位 。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 协 同 发 展 。 总 行 成 立 了 渠 道 与 运 营 管 理 部 , 全 面 推 进 渠 道 整 合 ; 营业网点 “三综 合”建 设 取得新进 展,综 合性网 点 达到 1.44 万 个,综 合营 销 团队达 到 19,934 个、 综合柜 员占比 达到 84% ,客户 可在转型 网点 享受便 捷舒适 的“一 站式 ”服 务 。 加 快 打 造 电 子 银 行 的 主 渠 道 建 设 , 有 力 支 持 物 理 渠 道 的 综 合 化 转 型 , 电 子 银 行 和 自助渠道 账务性 交易量 占 比达 94.32% ,较 上年末 提高 6.29 个百分点 ;个 人网上银 行客 户、企业 网上银 行客户 、 手机银行 客户分 别增 长8.19% 、10.78% 和11.47% ; 善融商务 推 出精品移 动平台 ,个人 商 城手机客 户端“ 建行善 融 商城”正 式上线 。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 年 6 月 末 , 累 计 承 销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2,374.76 亿元, 承销 金额 继续 保持同 业第一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只数 和新发 基金 托管 只 数 均 列 市 场 第 一 , 成 为 首 批 香 港 基 金 内 地 销 售 代 理 人 中 唯 一 一 家 银 行 代 理 人 ; 多 模 式 现 金 池 、 票 据 池 、 银 联 单 位 结 算 卡 等 战 略 性 产 品 市 场 份 额 不 断 扩 大 , 现 金 管 理 品 牌 “ 禹 道 ” 的 市 场 影 响 力 持 续 提 升 ; 代 理 中 央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业 务 、 代 理 中 央 非 税 收 入 收 缴 业 务 客 户 数 保 持 同 业 第 一 , 在 同 业 中 首 家 按 照 财 政 部 要 求 实 现 中 央 非 税 收 入 收 缴 电 子化上线 试点。 “鑫存 管 ”证券客 户保证 金第三 方 存管客户 数3,076 万 户, 管理资金 总 额7,417.41 亿元 ,均为 行业第一 。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0 2015 年 上半年 ,本 集团各 方面 良好表 现,得 到市场 与业 界 广泛 认可, 先后荣 获国 内外知名 机构授 予的 40 多项重要 奖项。 在英国 《 银行家》 杂 志 2015 年“ 世界银行1000 强排名” 中,以 一级资 本 总额继续 位列全 球第 2 ; 在美国 《福 布斯》 杂 志 2015 年全球 上 市公司2000 强排 名中继 续位列第2;在 美国 《 财 富》 杂 志 2015 年世界500 强排名 第 29 位,较上 年上升 9 位; 荣获美国 《环球 金融》 杂 志颁发的 “2015 年 中国 最佳银行 ”奖 项 ; 荣 获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授 予 的 “ 年 度 最 具 社 会 责 任 金 融 机 构 奖 ” 和 “ 年 度 社 会 责 任 最佳民生 金融奖 ”两个 综 合大奖。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处、 理财信 托股权 市场 处、QFII 托 管处、 养老 金托管 处、清 算处、 核算 处、监 督 稽核处等9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海设 有投资 托管服 务 上海备份 中心, 共有员 工21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 部连 续聘请外 部会计 师事务 所 对托管业 务进行 内部控 制 审计,并 已 经成为常 规化的 内控工 作 手段。 2、主要人 员情况 赵 观 甫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 总 行 信 贷 部 、 总 行 信 贷 二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 并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北 省 分 行 营 业 部 、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和 内 部 审计等工 作,具 有丰富 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 管理经 验 。 张 军 红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务管理 等工作 ,具有 丰 富的客户 服务和 业务管 理 经验。 张 力 铮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建 筑 经 济 部 、 信 贷 二 部 、 信 贷 部 、 信 贷 管 理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并 在 总 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 工 作 , 具 有丰富的 客户服 务和业 务 管理经验 。 黄 秀 莲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 事托管业 务管理 等工作 , 具有丰富 的客户 服务和 业 务管理经 验。 3、基金托 管业务 经营情 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产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 2015 年末, 中国建 设银 行已托管 556 只 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建 设银行 专 业高效的 托管 服务能力 和业务 水平, 赢 得了业内 的高度 认同。 中 国建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 今连续五 年 被国际权 威杂志 《全球 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最佳 托 管银行” 。 (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内 部 控制制度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1 1、内部控 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2、内部控 制组织 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职 权和能力 。 3、内部控 制制度 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 止人为事 故的发 生,技 术 系统完整 、独立 。 (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 进行监 督 的方法和 程序 1、监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监督所托 管基金 的投资 运 作。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各基金 费用的 提取与 开 支情况进 行检查 监督。 2、监督流 程 (1) 每工作 日按时 通过基 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例 控制指 标进 行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行情况 核实, 督促其 纠 正,并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2) 收到基 金管理 人的划 款指令 后,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 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合 规 性监督。 (3) 根据基 金投资 运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立性 和风格 显著性 等 方面进行 评价, 报送中 国 证监会。 (4) 通过技 术或非 技术手 段发现 基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并及 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 1. 直销机 构 (1) 银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北京 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 长安街1 号东方广 场东方 经贸城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网上 直销交 易系统 网上交易 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 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 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具 体交易细 则请参 阅基金 管 理人网站 公告。 2.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1号 法定代表 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 复兴门 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 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 国门内 大 街69 号 法定代表 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建红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3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2号 法定代表 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 市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建一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 浦东南 路500号 法定代表 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太平 桥大街25号中国光 大中心 法定代表 人 唐双宁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 西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新 城区东 四 路35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西省 客服电话 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12 )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街 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 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 阳门北 大 街8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 常振明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4 ) 包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 头市钢 铁大街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刘芳 客服电话 95352 网址 www.cbhb.com.cn (15 )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马 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 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4 (16 )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东 城区鸿 福 东路2 号 法定代表 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7 )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46 号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客服电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8 ) 吉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经 开区东 南 湖大路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www.jlbank.com.cn


(19 ) 青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香 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 人 郭少泉 联系人 腾克 客服电话 96588 ( 青 岛 ) 、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 www.qdccb.com (20 )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 银城中 路8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表 人 胡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客服电话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21 ) 广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 山市顺 德大良 新 城区拥翠 路2 号 法定代表 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22 ) 哈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 道里区 尚志大 街160号 法定代表 人 郭志文 联系人 遇玺 客服电话 95537 ; 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23 )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 开发区 第 二大街42 号写字 楼101室 法定代表 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5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24 )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会 展 路129 号 大 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A 座- 大连 期货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5 )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 街15 号 桐 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表 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6 )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树财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27 )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街5 号新盛大 厦B座12 、15层 法定代表 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28 )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 直门南 大 街3号国华 投资大 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 人 常喆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9 )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 市新城 区 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 人 庞介民 联系 人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30 )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 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 厦4楼 法定代表 人 李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31 )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街8 号 法定代表 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32 )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6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青 羊区陕 西 街239号


法定代表 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33 )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 市香坊 区 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4 ) 开源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 业路1 号 都市之门B 座5层 法定代表 人 李刚 联系人 黄芳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5 )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 省惠州 市惠城 区 江北东江 三路广 播电视 新 闻中心


法定代表 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36 )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 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玮 联系人 马晓男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37 )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 市新城 区锡林 南 路18 号 法 定代表 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38 )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 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39 )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 国 际贸易中 心东塔 楼 法定代表 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40 )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 融街19 号 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 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7 (41 ) 新时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 三环西 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 人 田德军 联系人 田芳芳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42 )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 市口大 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 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43 )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 四环中 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 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44 )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街35号国际企 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5 )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7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 人 金立群 联系人 蔡宇洲 客服电话 010-85679238 ; 010-85679169 网址 www.ciccs.com.cn (46 ) 中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 阳市和 平区光 荣 街23 号甲 法定代表 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47 )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 立路66 号4号楼 法定代表 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48 )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大 厦A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郑慧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49 )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 圳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 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 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8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50 ) 爱建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 纪大道1600 号32楼 法定代表 人 钱华 联系人 王薇 网址 www.ajzq.com (51 )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牛冠兴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52 ) 财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 州 市 杭 大 路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201 、501 、502 、1103 、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 人 沈继宁 客服电话 95336;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53 )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道6008 号特区 报业大 厦16、17层 法定代表 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54 )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客服电话 95579 ;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55 ) 德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区曹 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法定代表 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6 )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 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 厦20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n (57 ) 东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可园 南路1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运勇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9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58 )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 陵西路23号投资广 场18层 法定代表 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 ;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59 )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 阳街5 号 东吴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60 )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丰 盛胡同28号太平洋 保险大 厦11层 法定代表 人 雷杰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1 )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话 95525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62 )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 江西路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 塔19层、20 层 法定代表 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微 客服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63 )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64 )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北 京西路88号(江信 国际金 融大厦 ) 法定代表 人 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65 )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 验区商城 路618号 法定代表 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66 )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0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 岭中路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16-26 层 法定代表 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67 )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 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68 )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点 咨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69 )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 务文化 新 区天鹅湖 路198号 法定代表 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客服电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 国) 网址 www.hazq.com (70 )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 世纪大 道100号57 层 法定代表 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71 )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 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 福 建 省 外 请 先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72 ) 华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 田路178 号华融大 厦5 、6 楼 法定代表 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客服电话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400-188-3888 ; 全 国 统 一 电 话 委 托 号码: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73 )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228 号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 人 吴万善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74 )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75 ) 南京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大 钟亭8 号 法定代表 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76 ) 平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 区金田 路4036 号荣 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77 ) 长城国瑞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 前西路2 号莲富 大厦17楼 法定代表 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78 )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 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 人 龚德雄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79 )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 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 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0 )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81 ) 太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青 年路389 号志远大 厦1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2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82 ) 五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 田路4028 号荣超经 贸中心 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立功 联系人 王鹏宇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83 ) 西藏同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 区拉萨 市北京 中 路101号 法定代表 人 贾绍君 联系人 曹亦思 客服电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84 ) 湘财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 心区湘 府 中路198号 新南城 商务中 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 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欣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85 )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 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86 )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 田路江 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客服电话 400-8888-11;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87 )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 与福中 路 交界 处荣 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 元 法定代表 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88 )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 区红谷 中 大道1619 号国际 金融大 厦A 座41楼 法定代表 人 王宜四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89 ) 中山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 技中一 路 西华强高 新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 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90 )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3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 北座13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皓


联系人 洪诚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91 ) 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 园路物 资 控股置地 大厦8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 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92 )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 浦东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93 )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德 胜门外 华 严北里2号 民建大 厦6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 址 www.myfund.com (94 )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 江区江 南 大道3588 号恒生 大厦12 楼 联系人 徐昳绯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 址 www.fund123.cn (95 )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 浦东南 路1118号鄂 尔多斯 国际大 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 址 www.ehowbuy.com (96 )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 西 湖区文 二 西路1号元 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97 )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 田路195 号3C座9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 www.1234567.com.cn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4 址 (98 )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 陆家嘴 银 城中路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8 楼801 联系人 方成 客服电话 400-821 -5399 网 址 www.noah-fund.com (99 ) 97)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 京浦项 中 心A座9层04-08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wy-fund.com (100)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北 京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 国路88 号SOHO现代 城C 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01)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街35号国际企 业大厦C 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02) 深圳腾元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 田路2028 号皇岗商 务中心 主楼4F (07)单元 联系人 叶健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103)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外 大街22 号泛 利 大厦10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104)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 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05)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 科 技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车 公庄大 街 9 号五 栋大楼C 座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06) 北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海 淀南路13 号楼 6 层 616 室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5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07)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 国路 91 号金地中 心 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8)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 三环中 路20号乐成 中心A 座23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09) 中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麦 子店西 路 3 号新 恒基国 际大厦15 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110)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 丰胡同31 号 5 号楼 215A 联系人 齐廷君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111)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 东方路1217 号陆 家嘴金 融服务 广 场 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12)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金 钟路 658 弄 2 号楼B 座6 楼 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13) 北京微动 利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 景山区 古城西 路 113 号 景山财 富中 心 金 融商业楼341 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14) 北京君德 汇富投 资咨询 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18 号恒 基中心 办公楼 一座 2202 室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115) 北京乐融 多源投 资咨询 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西 大望路1 号 1 号楼16 层1603 室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6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116) 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1333 号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17) 大泰金石 投资管 理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建 邺区江 东 中路 222 号奥体 中心 (西 便门) 文体 创业 中心 联系人 朱海涛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118)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 洲大道 东1 号保利国 际广场 南 塔12 楼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19) 上海凯石 财富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 安东路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联系人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以上排名 不分先 后。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法 》 和基 金合同 等 的规定, 选择其他 符合要 求的机 构 销售本基 金,并 及时履 行 公告义务 。 (二)登 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 福 田区 深 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大 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 长安街1 号东方广 场东方 经贸城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 具法律 意见书 的 律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市通 力律师 事务所 住所及办 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安冬、孙睿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7 (四)审 计基金 财产的 会 计师事务 所 名称 德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 特殊普通 合伙) 北京分 所 住 所及办 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 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方 经贸城 西 二办公楼 8 层 10 室 法定代表 人 崔劲 联系人 吕静 电话 010-85207331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吕静、姜 金玲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8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基 金的历 史沿革 银 华 量 化 智 慧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银 华 中 证 成 长 股 债 恒 定 组 合 30/70 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转型而来 。 银华中证 成长股 债恒定 组 合 30/7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经 2013 年 1 月 5 日中 国证监 会证监许 可【2013 】9 号 文核准募 集,基 金管理 人 为银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 人为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经中国 证监会 书 面确认, 《银 华中证 成长 股债恒定 组 合30/7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于2013 年5 月22 日 生效。 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 15:00 起, 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 17:00 止,银 华中证 成 长股债 恒定组 合30/7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以通讯 方式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大 会表决通 过 了 《关 于银华 中证成 长股 债恒定组 合 30/70 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转型 有关事 项 的议案 》 , 同意银华 中证成 长股债 恒 定组合30/7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变 更基金 名称、 投 资目标、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投 资 限 制 、 基 金 的 估 值 、 基 金 的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部 分 条 款 , 授 权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本 次 基 金 转 型 及 基 金 合 同 修 改 的 有 关 具 体事宜。 基金管 理人已 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了《关 于银华 中证成 长 股债恒定 组合 30/7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生效的公 告》, 自公告 之 日起,《 银 华中证成 长股债 恒定组 合 30/7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失效且 《银 华量化智 慧动 力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同时生 效 , 银华中 证成长 股债恒 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正式 变 更为 银华 量化智 慧动力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 (二)基 金的类 型及存 续 期间 1 、基金的 名称 银华量化 智慧动 力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的 类别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3、基金的 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 放式 4、基金的 投资目 标 综 合 使 用 多 种 量 化 策 略 指 导 资 产 配 置 和 选 股 ,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前 提 下,追求 超越业 绩比较 基 准的投资 回报, 力争实 现 基金资产 的中长 期稳健 增 值。 5、基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和资 产 规模 《银华量 化智慧 动力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后,连 续 20 个 工作日出 现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 元情形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定期 报 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 述情形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说 明 原因和报 送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作 方式、 与其他 基 金合并或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9 者终止基 金合同 等,并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另 有 规定的, 按其规 定办理 。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 赎回 ( 一)申 购和赎 回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投资 人可以 通过上 述 方式进行 申购与 赎回。 (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开 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基金销售 机构公 布时间 为 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2、申购、 赎回开 始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实施基 金 转型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本基金 转型后 办理申 购 与赎回的 开始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且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赎回 的价格 。 (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原 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赎 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原则 ,即申 购以金 额 申请,赎 回以份 额申请 ; 3 、赎 回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份额 登记日 期先后 次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4. 当日的 申购与 赎回申 请 可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 时间以内 撤销。 5.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后 , 申 购 申 请方为有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在新规 则开始 实施前 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 介上公 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程 序 1、申购和 赎回的 申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1 或赎回的 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可 用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成交。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在 遵守 基金合 同和招 募 说明书规 定的前 提下, 以 各销售机 构的具 体规定 为 准。 2、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 本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 效 性进行确 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 请,投 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 确认情况 , 否 则, 如 因申 请未得到 基金管 理人或 注 册登记机 构 的确认而 造成的 损失 , 由 投资人自 行承担 。 基 金销 售机构对 申购申 请的受 理 并不代表 申 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 实接收 到申请 。 申购与赎 回的确 认以注 册 登记机构 或 基金管理 人的确 认结果 为 准。 因 投资人 怠于履 行该 项查询等 各项义 务, 致使 其相关权 益 受损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 不承担由 此造成 的损失 或 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按 照有关 规定公 告 。 3 、申 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额 缴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投 资 人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登 记机构及 其相关 基金销 售 机构 在 T +7 日(包 括该 日 ) 内将 赎回款 项 划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银 行 账 户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时 除 外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基金合 同有关 条款处 理 。 ( 五)申购 份额 和赎回 金额 的 限制 1. 在 本 基 金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申 购 时 , 每 个 基 金 账户首笔 申购的 最低金 额 为人民 币 10 元(含 申购 费) ,每 笔追加 申购的 最 低金额为 人 民币 10 元 ( 含申购 费) 。直销机 构的直 销中心 仅 对机构投 资者办 理业务 , 基金管理 人 直 销 机 构 或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其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但 不 得 低 于 上 述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投 资 人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再 投 资 时 , 不 受 最 低申购金 额的限 制。 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销 售 机构办理 赎回时 ,每笔 赎 回申请的 最低份 额为500 份基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某笔 赎回业务 时或办 理某笔 赎 回业务后 在单一 销售机 构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少 于500 份时 , 余额部分 基金份 额必须 一 同赎回。 3. 投 资 人 将 所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金额的 限制。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2 4. 本基金 不对单 个投资 人 累计持有 的基金 份额上 限 进行限制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额和赎 回份额 的数量 限 制。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 整 生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费 用 及其用途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由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登记 等各项 费用, 不 列入基金 财产。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资人实 施差别 的申购 费 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非养老 金客户 指 除养老金 客户外 的其他 投 资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所适 用的特 定申购 费 率 按申购 金额的 大小分 档 , 如下所 示: 申购费率 申 购 金 额(M, 含 申购 费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0.45% 50 万元≤M <100 万元 0.36%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18%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除 前 述 养 老 金 客 户 以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所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按申 购金额的 大小分 档, 如 下 所示: 申购费率 申 购 金 额(M, 含 申购 费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0% 50 万元≤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2. 赎回费 率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赎 回 费 用 在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赎 回本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对持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 的投资人 收取的 赎回费 , 将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大于 等于30 日但 少 于3 个月 的投资 人收取 的 赎回费, 将赎回 费总额 的75%计入基 金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3 财产;对 持续持 有期大 于 等于3 个月但 少于6 个月 的投资人 收取的 赎回费 , 将赎回费 总 额的 50% 计入基 金财产 ; 对持续持 有期大 于等 于 6 个月的投 资人, 将赎回 费 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 财产。 未计入 基 金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注 册登记费 等相关 手续费 。 本基金基 金份额 赎回费 率 按持有期 限的长 短分档 , 具体如下 :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Y <7 天 1.50%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50%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注:3 个 月指 90 天,6 个 月指 180 天 ,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费率按 单笔分 别计算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等相 关 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 刊登公 告。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赎回 费率, 并另行 公 告。 ( 七)申 购金额 与赎回 金 额的计算 方式 1. 申购和 赎回数 额、余 额 的 处理方 式 (1) 申购的 有效份 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用 后,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计算, 申 购份额计 算结果 保留到 小 数点后2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后的 部 分舍去, 舍去部 分所代 表 的资产归 基金所 有。 (2) 赎回金 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 用后的 余额, 赎回金 额计 算结果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舍 去,舍去 部分所 代表的 资 产归基金 所有。 2. 申购份 额的计 算: 基金的申 购金额 包括申 购 费用和净 申购金 额,其 中 : 净申购金 额=申购 金额/ (1+申购费 率) (注:对 于适用 固定 金 额 申购费的 申购,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金 额- 固 定申购 费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 额-净 申 购金额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4 (注:对 于适用 固定金 额 申购费的 申购, 申购费 用=固定申购 费金额 )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1:某投 资人( 非养老 金客户) 投资 6,000 元申 购本基金 份额, 其对应 的 申购费 率为 1.50% ,假 设申 购当日 本基 金单位 份额 净值为 1.060 元 ,则 其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 为: 净申购金 额=6,000/ (1 +1.50%)=5,911.33 元 申购费用 =6,000 -5,911.33 =88.67 元 申购份额 =5,911.33/1.060 =5,576.72 份 即:投资 人 ( 非养老 金客 户) 投 资 6,000 元申 购本 基金份额 ,假设 申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1.060 元,则 其 可得到 5,576.72 份本基 金份额。 3. 赎回金 额的计 算: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方法如 下 : 赎回总金 额=赎回 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 额=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2:某投资 人赎回 本基 金份额 10,000 份,持 有 时间为一 年三个 月,对 应 的赎回 费率为0.25% , 假设赎 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148 元,则 其可得 到的净 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 额= 10, 000×1 . 148=11,480.00 元 赎回费用 = 11,48 0.00× 0 .25% =28.70 元


净赎回金 额=11,480.00 -28.70=11,451.30 元


即:某投 资人持 有 10,000 份本 基金份 额一年 三个 月后赎回 ,假设 赎回当 日 本基金 份额净值 是1.148 元, 则 其可得到 的净赎 回金额 为 11,451.30 元。 4.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公式如 下: T 日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 闭市后的 基金资 产净值/T 日基金 份额的 余额数 量 本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 保留到小 数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第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基金申 购、赎 回 开放日(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在 当 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 , 经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 适当延迟 计 算或公告 。 (八)基金 份额的 登记 投资人申 购基金 成功后 ,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 资 人登记权 益并办 理登记 手 续, 投 资人自T+2 日( 含该日 ) 后有权赎 回该部 分基金 份 额。 投资人赎 回基金 成功后 ,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 资 人办理扣 除权益 的登记 手 续。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 但不得 实质影响 投资人 的合法 权 益,并依 照《信 息披露 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 介公告。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5 (九)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 理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1. 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无 法正常运 作。 2. 因特殊 原因 (包括 但不 限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或依 法 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3.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时 。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6.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因 技 术 故 障 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无 法 正 常运行。 7.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之 一 (第4 项除 外) 且 基金 管理人决 定拒绝 或暂停 接 受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 业务的办 理。 (十)暂 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1. 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管 理人不能 支付赎 回款项 。 2. 因特殊 原因 (包括 但不 限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或依 法 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3. 连续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开 放日发生 巨额赎 回。 4.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5.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被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延 期 支 付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额赎回 ,对已 接受的 赎 回申请可 延期支 付赎回 款 项,延续 期限最 长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 , 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理并依 照有关 规定在 至 少一家指 定媒介 上予以 公 告。 (十一)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 赎 回的认 定 若 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 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6 转 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 ,即 认为是 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赎 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因 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基 金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 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日 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照相关 的业务 规则及 届 时开展转 换业务 的公告 。 (3) 暂停赎 回:连 续 2 个 开放日以 上(含本 数)发 生 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得超过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 介上进行 公告。 3. 巨额赎 回的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同时 在指定 媒介上 刊 登公告。 ( 十二 ) 暂停申 购或赎 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的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规定的 期 限在 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公告 。 2.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 况消除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于重新开 放日公 布最 近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1) 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 介 ,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2) 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一 天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7 值。 (3) 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两 周,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对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进 行 调 整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或 其 他 相 关 媒 介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日公 告 最近一个 开放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有关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开放的 公告。 (十三)基 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 换 费 率 等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制定并公 告。 ( 十四 ) 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 转 的主体必 须是依 法可以 持 有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投 资 人。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注 册 登记机构 受理上 述情况 下 的非交易 过户, 其他销 售 机构不得 办理该 项业务 。 (十五)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构可以 按照规 定的标 准 收取转托 管费。 ( 十六 ) 定期定 额投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所规定 的定期 定额投 资 计划最低 申购金 额。 ( 十七 ) 基金份 额的冻 结 和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8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来 决 定 是 否冻结 。在国家 有权机关 作出决 定之前, 被冻结的 基金份 额产生的 权益( 权 益为现 金 红 利部分 ,按照红 利再投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先 行一并 冻结 。被冻 结 基金份额 仍然参 与收益 分 配与支付 。 (十八)基 金份额 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应根据 基金管 理人公 告 的业务规 则办理 基金份 额 转让业务 。 ( 十 九)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 调 整 , 或 安 排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依 法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或 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质 押 等 相 关 业 务 , 届 时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审议但 须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并提 前公告 。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9 八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综 合 使 用 多 种 量 化 策 略 指 导 资 产 配 置 和 选 股 ,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前 提 下,追求 超越业 绩比较 基 准的投资 回报, 力争实 现 基金资产 的中长 期稳健 增 值。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股票 、创业板 股票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 的股票 ) 、 债券 (包括 国 债、 金 融债券 、 企业 债券 、 公司 债券、 央行票 据、 中期票据 、 短期 融资券 、 超短期融 资 券、 次级债 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可转 换公司 债券及 分离交易 可转债、 可交换 债券以及 其 他中国证 监会允 许投资 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包 括协议存 款、 定 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现金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 本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本基 金 的投资范 围, 其 投资比 例 遵循届时 有效 的 法律法 规 和相关规 定。 本基金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股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为 0%-95% ;权证 投资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为 0%-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变更投 资品种 的投资 比 例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调 整上述 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 例。 待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的 相 关 规 定 颁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 策 略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参 与 该 类 业 务 , 以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及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 届 时 ,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具 体 参 与 比 例 限 制 、 费 用 收 支 、 信 息 披 露 、 估 值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 将 按 照 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及其他 相 关法律法 规的要 求执行 。 (三)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 投资的 过程中 , 将量化策 略贯彻 到资产 配 置和选股 中。 1、资产配 置策略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密 切 关 注 反 映 宏 观 经 济 走 向 的 相 关 数 据 , 包 括 货 币 供应量 、流动 性、先 导行 业景气 度、库 存周期 、PMI、 工业生 产增速 、通胀 水平等 。 在 此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运 用 量 化 模 型 对 上 述 各 项 指 标 的 时 间 序 列 与 股 票 市 场 指 数 时 间 序 列 的 领 先 、 滞 后 关 系 进 行 检 验 , 选 出 其 中 关 系 显 著 、 稳 定 且 符 合 经 济 学 、 金 融 学 原 理 的指标, 作为能 较好判 断 股市预期 表现的 指标。 此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通 过 量 化 的 手 段 , 对 表 征 市 场 情 绪 和 资 金 流 向 的 诸 多 指 标 的 时 间 序 列 与 股 票 市 场 指 数 的 时 间 序 列 的 领 先 、 滞 后 关 系 进 行 检 验 。 这 些 指 标 包 括 基 金 平 均仓位、 期指高 频数据 、 股票账户 活跃度 、分析 师 多空情绪 等。





在 综 合 考 虑 上 述 两 方 面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将 对 权 益 类 资 产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0 和 现 金 等 各 类 金 融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进 行 实 时 动 态 的 调 整 , 力 求 实 现 投 资 组 合 动 态 管 理 最优化。 2、股票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股 票 投 资 过 程 中 , 运 用 量 化 模 型 和 多 种 量 化 选 股 策 略 进 行 信 息 采 集 和 处 理 , 从 而 提 高 对 于 上 市 公 司 盈 利 变 化 、 成 长 性 变 化 、 特 殊 事 件 等 投 资 信 息 利 用 的 效 率,提高 投资收 益率。 1)价值成 长策略 通 过 量 化 模 型 抓 取 上 市 公 司 发 布 的 财 务 公 告 数 据 , 按 照 反 映 估 值 水 平 的 指 标 和 反 映 成 长 性 的 指 标 分 别 对 股 票 进 行 排 序 , 选 出 同 时 在 估 值 和 成 长 性 两 方 面 都 表 现 较 好 的 股票,并 构建组 合。 2)超跌反 转策略 本基金将 通过量 化模型 对 在过去一 段时间 区间内 跌 幅靠前的 股票进 行排序, 选取公 司财务基 本面指 标表现 较 好的股票 ,力图 选出基 本 面稳定但 股价超 跌的股 票 进行投资, 等待其估 值的修 复。 3)盈利惊 喜策略 通过量化 模型关 注上市 公 司最新的 财报数 据, 将业 绩增速超 过过往 财报期 平 均业绩 增速的百 分比幅 度进行 排 序, 选 取其中 排序靠 前的 股票, 从而选 出业绩 增长 超预期的 股 票进行投 资。 4)分析师 精选策 略 优 秀 的 基 本 面 分 析 师 对 股 票 的 推 荐 通 常 与 股 票 的 上 涨 有 较 强 相 关 性 , 一 方 面 来 源 于 优 秀 分 析 师 对 股 票 的 深 入 研 究 和 挖 掘 , 另 一 方 面 来 源 于 分 析 师 的 市 场 影 响 力 。 基金 通 过 量 化 的 方 式 将 卖 方 分 析 师 的 长 期 模 拟 组 合 业 绩 进 行 排 名 , 将 排 名 靠 前 的 分 析 师 当 前 所 推 荐 的 股 票 予 以 汇 总 , 按 照 股 票 当 前 同 时 被 多 少 位 分 析 师 推 荐 进 行 排 序 , 选 取 同 时被最多 分析师 推荐的 股 票,在进 行风险 调整后 来 构建投资 组合。 5)事件驱 动策略 个 股 的 突 发 性 事 件 如 股 权 激 励 、 高 管 增 减 持 、 定 向 增 发 、 高 送 转 、 纳 入 调 出 重 要 指 数 等 都 将 会 带 来 股 票 的 短 期 交 易 性 机 会 。 量 化 的 投 资 方 法 可 以 通 过 对 全 市 场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的 股 票 进 行 快 速 扫 描 分 析 , 找 到 那 些 预 期 被 正 面 事 件 驱 动 上 涨 的 股 票 构 建 组 合。 3、固定收 益类品 种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投 资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风 险 防 御 及 现 金 替 代 性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投 资 将 坚 持 安 全 性 、 流 动 性 和 收 益 性 作 为 资 产 配 置 原 则 , 采 取 久 期 调 整 策 略 、 类 属 配置策略 、收益 率曲线 配 置策略, 以兼顾 投资组 合 的安全性 、收益 性与流 动 性。 4、股指期 货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通 过 对 证 券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的 估 值 水 平 , 与 现 货 资 产 进 行 匹 配 , 通 过 多 头 或 空 头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 套 期 保 值 等 策 略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系 统 性 风 险 、 对 冲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如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等 ; 利 用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杠 杆 作 用 , 以 达 到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的 目 的。 5、资产支 持证券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考 量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提 前 偿 还 率 、 违 约 率 、 资 产 池 结 构 以 及 资 产 池 资 产 所 在 行 业 景 气 情 况 等 因 素 , 预 判 资 产 池 未 来 现 金 流 变 动 ; 研 究 标 的 证 券 发 行 条 款 , 预 测 提 前 偿 还 率 变 化 对 标 的 证 券 平 均 久 期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影 响 , 同 时 密 切 关 注 流 动 性 变 化 对 标 的 证 券 收 益 率 的 影 响 , 在 严 格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暴 露 程 度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信用研究 和流动 性管理 , 选择风险 调整后 收益较 高 的品种进 行投资 。 (四)业绩 比较基 准 中证800 指数收 益率×50%+中国 债券总 指数收 益 率×50% 中证 800 指 数是由 中证指 数有限公 司编制 ,从上 海 和深圳证 券市场 中选取 800 只A 股 作 为 样 本 的 综 合 性 指 数 ; 样 本 选 择 标 准 为 规 模 居 前 、 流 动 性 良 好 的 股 票 , 目 前 中 证 800 指数样本 覆盖了 沪深 市场近八 成左右 的市值 , 综合反映 沪深证 券市场 内 大中小市 值 公司的整 体状况 ,具有 良 好的市场 代表性 。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是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 其 选 样 是 所 有 流 通 的 符 合 指 数 设 计 原 则 的 记 帐 式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和 政 策 性 银 行 债 , 是 综 合 反 映 境 内 利 率 类 债券整体 价格走 势情况 的 债券指数 。 本 基金 是混合 型基 金,基金 在运 作过程 中将 维持 0%-95%的 股票 资产, 其余资 产主 要投资于 权证、 债券、 货 币市场工 具、资 产支持 证 券等金融 工具。 因此, “ 中证800 指 数 收 益 率×50 % +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收 益 率 ×50 % ” 是 衡 量 本 基 金 投 资 业 绩 的 理 想 基 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业 绩 基 准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五)风险 收益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较 高 的 品 种,其风 险和预 期收益 水 平高于债 券型基 金和货 币 市场基金 ,低于 股票型 基 金。 (六)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0%-95% ; (2)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市值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6)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 证,不得 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9)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11)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12)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 ,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告 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 部卖出; (13)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 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 本基金 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中的 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 债券回购 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5)当 本基金 持有股 指 期货时, 遵循以 下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 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不 含质押 式回购 ) 等; 3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 理人应 当按照 中 国金融期 货交易 所要求 的 内容、 格式与 时限向 交易 所报告 所交易和 持有的 卖出期 货 合约情况 、交易 目的及 对 应的证券 资产情 况等; 4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 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股 票投资比 例的有 关约定 ;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16)本 基金基 金资产 总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40% ; (17) 本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 与基金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 托管人在 基金托 管协议 中 明确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 券的比例 , 根 据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人应 制定严 格的投 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 控制制 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 作 风险等各 种风险 ; (18)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投 资比例 限制。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 上述 期间内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同的 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 查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 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或以变 更 后的规定 为准。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 用于下列 投资或 者活动 : (1)承销 证券; (2)违反 规定向 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 (3)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6)从事 内幕交 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7)法律 、行政 法规和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8)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或 变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本 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或 以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 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 者承销期 内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 资策略 ,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优 先原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 建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制 和 评估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价格 执 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金托 管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联交 易 应提交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 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董 事 会应至少 每半年 对关联 交 易事项进 行审查 。 ( 七)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行使相关 权利的 处理原 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或债权 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的 控 股,不参 与所投 资上市 公 司的经营 管理; 3.有利于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与增值; 4.不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人 牟取任 何不当利 益。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 九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款项以 及其他 投资所 形 成资产的 价值总 和。 (二)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 值 。 (三)基金 财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和 注 册登记机 构自有 的财产 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 财产账 户 相独立。 (四)基金 财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结、扣 押和其 他权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清算的 ,基金 财产不 属 于其清算 财产。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处 分 外,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 基金财产 本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财 产强制 执 行。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 十、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 目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 并 为 基 金份额提 供计价 依据。 (二)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工 作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净 值 的非工作 日。 (三)估值 方法 1、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 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 未发生 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公允价 值; (2) 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 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值 ; (3) 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 公允价 值; (4) 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 值。 2、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 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交易 的,以 最近一 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 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 协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允 价 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以 第三 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价 格数据 估 值。 4、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 按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 值。 5 、本 基金持 有的回 购以成 本列示 ,按合 同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日 计提应 收或 应付 利息。 6、本基金 持有的 银行存 款和备付 金余额 以本金 列 示,按相 应利率 逐日计 提 利息。 7 、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 约,一 般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易 日结算 价 估值。 8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 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 9 、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 最新规定 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查明原 因,双 方协商 解 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投资等 资产和 负债。 (五)估值 程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估 值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量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四位四 舍五入 。国 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每个估值 日计算 基金资 产 净值及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公 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人对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 估值复 核与基 金 会计账目 的核对 同时进 行 。 (六)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性、及 时性。 当基金 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3 位 以内(含第3 位)发 生差错 时, 视为基金 份 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应按 照 以下约定 处理: 1. 差错类 型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原 因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差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水平 不能预 见、不 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 不 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 执 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利的当 事人仍 应负有 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错处 理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错已得 到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差 错的有关 直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责 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错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 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差错的 正 确情形的 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过程中 产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费 用,从 基 金资产中 支付。 (6) 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 受的直 接 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 他原则处 理差错 。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 3. 差错处 理程序 差错被发 现后, 有关的 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 行处理 , 处理的程 序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差 错的 责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差 错造成的 损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差 错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注 册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注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 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认 。 4. 基金份 额净值 差错处 理 的原则和 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 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采 取合理 的措施 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3) 因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给 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基 金管 理人先行 赔付, 基金管 理 人按差错 情形, 有权向 其 他当事人 追偿。 (4)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结 果为准 。 (5)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处理。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会 导 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资 产的; 4.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 认定的其 它情形 。 (八)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净 值 予以公布 。 (九)特殊 情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8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9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 除或减 轻 由此造成 的影响 。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0 十一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后的余 额;基 金已实 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 允 价值变动 收益后 的余额 。 (二)基金 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三)收益 分配原 则 本基金收 益分配 应遵循 下 列原则: 1. 本基金 的每份 基金份 额 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2.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再 投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份额 ; 3. 本基金 收益每 年最多 分 配 12 次,每 次基金 收益 分配比例 不低于 收益分 配 基准日 可供分配 利润的10% ; 4. 若基金 合同生 效不满3 个月则可 不进行 收益分 配 ; 5.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再 投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红 利 再 投 资 方式免收 再投资 的费用 ; 6.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 作日; 7.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于面值 ; 8.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四)收益 分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 等内容。 (五)收益 分配的 时间和 程 序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依 照《信 息披露 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在至少 一 家指定媒 介上公 告; 2.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付。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1 十二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 3. 基金财 产拨划 支付的 银 行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的基 金 信息披露 费用; 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费 用; 6.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 金 有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 、仲裁费 和诉讼 费; 7. 基金的 证券/期货 交易费 用(包 括但不 限于经 手费 、印花 税、证 管费、 过户 费、 手 续费、 经纪商佣 金、权证 交易的 结算费、 证券/期 货账户 相关费用 及其他类 似性质 的 费用等) ; 8. 基金的 开户费 用、账 户 维护费用; 9. 依法可 以在基 金财产 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从 其 规定。 (三)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 计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自 基金 转型实 施日起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年 管理费 率÷当 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自 基 金 转 型 实 施 日 起 ,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管理人 核对一 致的财 务 数据,自 动在月 初5 个工 作日内按 照指定 的账户 路 径进行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应 及 时 联 系 基 金 托管人协 商解决 。 2. 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自基金转 型实施 日起, 基 金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E×年 托管费 率÷当 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自 基 金 转 型 实 施 日 起 ,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管理人 核对一 致的财 务 数据,自 动在月 初5 个工 作日内按 照指定 的账户 路 径进行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2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应 及 时 联 系 基 金 托管人协 商解决 。 3. 除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的规定 ,按费 用支出 金 额支付, 列入或 摊入当 期 基金费用 。 (四)不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本 基 金 由 银 华中证成 长股债 恒定组 合30/70 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转型而来 ,基金 转型实 施 日前所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按 照 《 银 华 中 证 成 长 股 债 恒 定 组 合 30/70 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的相 关约定 处 理。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必须按 照相关 法律法 规 的要求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 介上刊登 公告。 (六)基金 税收 基金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根 据国家法 律法规 的规定 , 履行纳税 义务。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3 十三 、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 的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 理人为 本基金 的 会计责任 方; 2. 本基金 的会计 年度为 公 历每年的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 的会计 核算以 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计制 度执行 国家有 关 的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 独立建 账、独 立 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制基金 会计报 表;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认; 8.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对 基金会计 政策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二)基金 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相互独立 。 2. 会计师 事务所 更换经 办 注册会计 师时, 应事先 征 得基金管 理人同 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就 更 换 会 计师事务 所,基 金管理 人 应当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介 上 公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4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 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在规定 时间内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媒介 披露。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 不得有下 列行为 : 1. 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 述 或者重大 遗漏; 2. 对证券 投资业 绩进行 预 测; 3. 违规承 诺收益 或者承 担 损失; 4. 诋毁其 他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或者 基金份 额 发售机构 ; 5. 登载任 何自然 人、法 人 或者其他 组织的 祝贺性 、 恭维性或 推荐性 的文字 ; 6. 中国证 监会禁 止的其 他 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人应 保证两 种文本 的 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 歧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 准 。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 用阿拉伯 数字; 除特别 说 明外,货 币单位 为人民 币 元。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 (一)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由 银华中 证成长 股 债恒定组 合30/70 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转型 而来, 经 中国证 监会变更 注册后 ,基金 管 理人按照 《 基金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编制并 在 本 基 金 正 式 实 施 转 型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 站上,将 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摘要登 载 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 人将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证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内容的截 止日为 每6 个 月 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 站 上 。 本 基 金 由 银华中证 成长股 债恒定 组 合30/7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转型而 来,经 中国证 监 会变更注 册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本 基 金正式实 施转型 前,将 基 金合同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 介上。 (三)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 人将在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在 指定媒 介上登 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四)基金 资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额 净值公 告、基 金 份额累计 净值公 告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5 2.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3. 基金管 理人将 公告半 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 易日 ( 或自然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上述 市场交 易 日 (或 自然日 ) 的次 日, 将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登载在 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 (五)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 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销 售 网点查阅 或者复 制前述 信 息资料。 (六)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 半年度报 告、基 金季度 报 告 1.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年 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露; 2.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上 半 年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在 网 站上,将 半年度 报告摘 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并将 季度报 告登载 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 上; 4. 基金合 同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本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不编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 备案。 (七)临时 报告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大影响 的事件 时,有 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召开及决 议;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的法定 名称、 住所发 生 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 东及其 出 资比例发 生变更 ; 7.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托管部 门负责 人 发生 变 动; 8.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在 一 年内变更 超过 50% ; 9.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 业 务人员在 一年内 变动超 过 30%;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6 10. 涉及基 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 务 的诉讼或 仲裁; 11.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受到 监管部 门的调 查 ; 12. 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基金 托管人 及其基 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 行政处罚 ; 13. 重大关 联交易 事项; 14. 基金收 益分配 事项; 15. 管理费 、托管 费等费 用计提标 准、计 提方式 和 费率发生 变更; 16. 基金份 额净值 计 价错 误达基金 份额净 值 0.5% ; 17. 基金改 聘会计 师事务 所; 18. 基金变 更、增 加或减 少基金销 售机构 ; 19. 基金更 换注册 登记机 构; 20. 本基金 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1. 本基金 申购、 赎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式 发生变 更 ; 22.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期办 理; 23. 本基金 连续发 生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 24. 本基金 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 请后重 新接受 申 购、赎回 ; 25.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 务; 26. 中国证 监会规 定或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 他事项 。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 行公开 澄 清,并将 有关情 况立即 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并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 定予以 公 告。 (十)股 指期货 的信息 披 露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投资政 策和投 资目标 等 。 ( 十一 ) 资产支 持证券 的 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券市值 占基金 净资产 的 比例和报 告期内 所有的 资 产支持证 券明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值占基 金净资 产的比 例 和报告期 末按市 值占基 金 净资产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 明细。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7 (十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信息 (十三)信 息披露 文件的 存 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上述文 件复制 件或复 印 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至 少一家指 定媒介 上公告 。 本基金的 信息披 露将严 格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进 行。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8 十五、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证 券 价 格 受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的 影 响 会 产生波动 ,从而 对本基 金 的投资产 生潜在 风险, 导 致本基金 的收益 水平发 生 波动。 1、政策风 险 政 策 风 险 是 指 国 家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而导致的 本基金 投资对 象 的价格波 动,从 而给投 资 人带来的 风险。 2、经济周 期风险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动 而 变 动 , 本 基金所 投资 的权 益类和/ 或固定 收益类 相关 投 资工 具的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从 而 产生风险 。 3、利率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不仅直接影响着 债 券的价 格和收益 率, 还 影 响着企 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基 金投资于 权益类和/或固 定 收益类相 关投资 工具 , 其 收益水平 可能会 受到利 率 变化的影 响。 4、购买力 风险 基 金 的 一 部 分 收 益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 买 力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响而下 降,从 而给投 资 人带来实 际收益 水平下 降 的风险。 5、再投资 风险 市场利率 下降将 影响固 定 收益类证 券利息 收入的 再 投资收益 率。 6、债券发 行人提 前兑付 风险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拥 有 提 前 兑 付 权 的 债 券 发 行 人 往 往 会 行 使 该 类 权 利 。 在 此 情 形 下 , 基 金 经 理 不 得 不 将 兑 付 资 金 再 投 资 到 收 益 率 更 低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上 , 从 而 影 响 投 资组合的 整体回 报率。 7、公司经 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行 业 竞 争 、 市 场 前 景 、 技 术 更 新 、 财 务 状 况 、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上 市 公 司 还 可 能 出 现 难 以 预 见 的 变 化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分散这 种非系 统风险 , 但不能完 全避免 。 8、信用风 险 信 用 风 险 是 指 金 融 工 具 的 一 方 到 期 无 法 履 行 约 定 义 务 致 使 本 基 金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者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本息等 情况, 从而导 致 基金资产 损失。 9、通货膨 胀风险 由于通货 膨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际 投资价 值会 因 此 降低。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9 10 、法律 风险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 原 因 , 某 些 市 场 行 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 导 致 了 基金资产 损失的 风险。 (二)基 金运作 风险 1、管理风 险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本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业 操 守 和 道 德 标 准 同 样 都 有 可 能 对 本 基 金 回 报 带 来 负 面 影 响 。 因此,本 基金可 能因为 基 金管理人 的因素 而影响 基 金收益水 平。 2、操作或 技术风 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因素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导 致 本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诈、交 易错误 等。 在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中 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等等。 (三)其 他风险 1、技术风 险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显示产 生净值 、基金 的 投资交易 指令无 法及时 传 输等风险 ; 2 、金 融市场 危机、 行业竞 争、代 理机构 违约、 托管 行违约 等超出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控 制能力 之外的 风 险,可能 导致本 基金或 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受 损; 3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 素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 4、因人为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如 内幕交 易、欺 诈 行为等产 生的风 险; 5、对主要 业务人 员如基 金经理的 依赖而 可能产 生 的风险; 6、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四)本 基金的 特有风 险 1、混合型 基金特 有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将 根 据 资 本 市 场 情 况 灵 活 选 择 权 益 类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及 策 略 , 因 此 本 基 金 将 受 到 来 自 权 益 市 场 及 固 定 收 益 市 场 两 方 面 风 险 : 一 方 面 如 果 固 定 收 益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爆 发 或 对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金 融 工 具 的 选 择 不 准 确 都 将 对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表 现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 另 一 方 面 , 对 股 票 市 场 的 筛 选 与 判 断 是 否 科 学 、 准 确 , 基 本 面 研 究 以 及 定 量 分 析 的 准 确 性 , 也 将 影 响 到 本 基 金 所 选 券 种 能 否 符 合 预 期 投 资目标。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0 2、投资股 指期货 的风险 (1)基差 风险 在 使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市 场 风 险 的 过 程 中 , 基 金 财 产 可 能 因 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与 标 的 指数价格 波动不 一致而 遭 受基差风 险。 (2)系统 性风险 组 合 现 货 的 β 可 能 不 足 或 者 过 高 , 组 合 风 险 敞 口 过 大 , 股 指 期 货 空 头 头 寸 不 能 完 全对冲现 货的风 险,组 合 存在系统 性暴露 的风险 。 (3)保证 金风险 产 品 的 期 货 头 寸 , 如 果 未 预 留 足 够 现 金 , 在 市 场 出 现 极 端 情 况 时 , 可 能 遭 遇 保 证 金不足而 被强制 平仓的 风 险。 (4)合约 展期风 险 组 合 持 有 的 主 力 合 约 交 割 日 临 近 , 需 要 更 换 合 约 进 行 展 期 , 如 果 合 约 的 基 差 朝 不 利的方向 变化或 流动性 不 足 ,展期 会面临 风险。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1 十六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 合 同变更的 内容应 经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同意 。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于 决 议 生效之日 起2 日 内在至 少 一家指定 媒介公 告。 (二)基金 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 合同将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定终止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当 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 接其原 有 权利义务 ;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当 的 托 管机构 承接其 原有权 利 义务; 4.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 情况。 (三)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 基金清 算 。 (2)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 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 清算程序 主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止 后,发 布基金财 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 同终止 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统一接 管 基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8) 参加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产 清算结 果;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2 (10)对基 金剩余 财产进 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6 个月。 3.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清 算 组优先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 。 4. 基金财 产按下 列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 (2) 交纳所 欠税款 ; (3) 清偿基 金债务 ; (4)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 分 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5. 基金财 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 合同终止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6. 基金财 产清算 账册及 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15 年以上 。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3 十七、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2 )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3) 依法 募集资 金并销 售基金份 额; (4) 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申购 、赎回 、转 换和 非交易过 户等的 业务规 则 ; (5) 依据本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保护投 资人的 利益; (6) 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 申购和赎 回申请 ; (7)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 依 法为基金 进行融 资; (8) 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费 用; (9) 选择 、更换 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 的相关行 为进行 监督和 处 理; (10) 选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 供服务 的外部机 构; (11) 在 基金托 管人更 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 (12) 按 照规定 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3)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 基金收 益 的分配方 案; (14)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 使股东权 利,为 基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 利; (15)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6) 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 利。 2 、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 宜; (2) 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4 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 (5)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账,进 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的价 格; (9) 按规 定受理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 支 付赎回款 项; (10) 进 行基金 会计核 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11) 编 制季度 、半年 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 (12)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 义务; (13)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露; (14)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分配收 益;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合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记录 、 会计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8)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 失或损 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权 益 时,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20) 监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 管人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偿; (二)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5 (1) 依基金 合同约 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 (2 )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 产 ; (3) 在基 金管理 人更换 时,提名 新任基 金管理 人 ; (4)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中国证 监会, 并采取 必 要措施 保 护投资 人的利 益 ; (5)提议 召开或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期货 交易资 金清算 ; (7)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 利 。 2 、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 管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专 职 人员,负 责基金 财产托 管 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 划 拨、账册 记录等 方面相 互 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6) 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根 据基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 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 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 (8) 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行为 , 还应当说 明基金 托管人 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 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 上 ; (10) 办 理与基 金托管 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 项 ; (11) 复 核、审 查 基金 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 (12)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监 督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13)按 规定制 作相关 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 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益 和 赎回款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6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6)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 ,应承 担 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免除 ; (17)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基 金管 理人因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18) 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19) 面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和 银行 业监督管 理 机构 ,并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20) 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定 ; (21) 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22)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和义 务 投资人持 有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 对 《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人 自依据 《 基金合 同》 取 得基金份 额,即 成为本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事 人,直至 其不再 持有本 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作 为 《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并 不 以在《基 金合同 》上书 面 签章或签 字为必 要条件 。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 合法权益 。 1 、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分享 基金财 产收益 ; (2)参与 分配清 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 依照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的 规定 申 请赎回 或 转让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 规定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者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或仲 裁; (9)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缴纳 基金申 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费 用 ; (2) 在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 金亏损 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 任 ; (3) 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7 (4)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定 ; (5)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 当得利 ; (6) 认真 阅读并 遵守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 信 息披露文 件 ; (7)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自主做出 投资决 策,自 行 承担投资 风险 ; (8) 关注 基金信 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 务 ; (9)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 一基金份 额具有 同等的 投 票权。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 设日常机 构 。 ( 一) 召 开事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10%以上( 含10% , 下同)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基 金管理人 收到提 议当日 的 基金份额 计 算,下同) 提议时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终止基 金合同 ; (2)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3) 变更基 金类别 ; (4)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略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议事 程序和 表决程 序 ; (6)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8)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9)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 其他事项 ; (10)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 情形。 2.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费 和其他 应由基 金 承担的费 用; (2)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 前 提 下 , 在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或在中 国证监 会允许 的 条件下调 整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必 须对基 金合同 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的 修改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 重大变 化 ; (5)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影 响; (6)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 前 提 下 , 在 不 提 高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适 用 的 费 率 的 前 提 下 , 设 立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级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8 别,增加 新的收 费方式 ; (7)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 前提下, 基金推 出新业 务 或服务; (8)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基金申 购、赎 回、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 业务的规 则; (9)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用 的收取 ; (10)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 金合同规 定无需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 形。 (二) 召 集人及 召集方 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规 定 召集或者 不能 召 集时, 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 2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并告 知基金 管 理人,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配 合 。 3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 的,应当 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当自收 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4、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 集的,单 独或合 计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 , 并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配 合,不 得阻碍 、 干扰。 ( 三)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 间、通 知 内容、通 知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 必须 于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介 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通知须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出席 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 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 式;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9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权益登 记日; (6)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期 限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和 必须履 行的手 续 ; (10)召集 人需要 通知的 其 他事项。 2 、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表 决意见 提交的 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的,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 果。 ( 四)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允许的 其他 方 式召开 , 会议的召 开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定 。 1. 会议方 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场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及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 其他方 式 开会。 (2) 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不派代 表出席 的,不 影 响表决效 力。 (3) 通讯方 式开会 指按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以召 集人通 知的 非现场 方式( 包括 邮寄、网 络、电 话或其 他 方式) 进行表 决,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 项 的投票以 召 集人通知 的非现 场方式 在 表决截至 日以前 提交至 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或系统 。 (4) 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出席会 议并表 决。 (5)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召 集人确定 。 2.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条件 (1) 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 现场会议 方可举 行: 1)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额应占 权益登 记日基 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若到 会者在 权 益登记日 代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0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2)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注册登 记资料 相符。 (2) 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 通讯会议 方可举 行: 1) 召集人 按本基 金合同 规 定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 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 ,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 额占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以 上。 若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 见 或授权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 ,召集 人可以 在 原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应当有 代表三 分之一 ( 含三分之 一) 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有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见或授 权 他人代表 出具表 决意见 ;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定,并 与注册 登记机 构 记录相符 。 (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事由所 涉及的 内 容。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或 合计持 有权益 登记 日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表决的 提案。 (3)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召 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1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 定的程 序进行 审 议。 (4) 单独或 合计 持有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其时间 间 隔不少于6 个月 。法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提 案进 行 修改, 应当在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 的 召开日期 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 少与公 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业的律 师见证 后形成 大 会决议。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主持大 会,则 由出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以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 数选举产 生一名 代表作 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持人 。 召 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 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身 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 数量、委 托人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等 事项。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 决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在 所通知 的 表决截 止日期后 第2 个工作 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督 人的监 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 表决并形 成 决议。如 监督人 经通知 但 拒绝到场 监督, 则在公 证 机关监督 下形成 的决议 有 效。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 得对未事 先公告 的议事 内 容进行表 决。 ( 六) 决 议形成 的条件 、 表决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 平等的 表 决权。 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分为一 般决议 和特别 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 须经出 席会议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2 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 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方式、 终止基 金合同 、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必 须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 效。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定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 告。 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采 取记名方 式进行 投票表 决 。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 表决。 ( 七)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出席, 则大会 主持人 可 自 行选举 三名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担任监 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 票结果。 (3) 如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重新清 点并公 布重新 清 点结果。 重新清 点仅限 一 次。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 督 人经通知 但拒绝 到场监 督 ,则大会 召集人 可自行 授 权3 名 监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 机 关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 ( 八)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的公告时 间、方 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通 过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 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 事项自表 决通过 之日起 生 效。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3 2.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应自生 效之日 起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介 公告。 ( 九)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 合 同变更的 内容应 经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同意 。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于 决 议 生效之日 起2 日 内在至 少 一家指定 媒介公 告。 (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本 基 金合同将 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定终止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当 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 接其原 有 权利义务 ;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当 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 原有权 利 义务; 4.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 情况。 (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 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 清算程序 主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止 后,发 布基金财 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 同终止 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统一接 管 基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 计;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4 (6)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8) 参加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产 清算结 果; (10)对基 金剩余 财产进 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6 个月。 3.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清 算 组优先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 。 4. 基金财 产按下 列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 (2)交纳所 欠税款 ; (3) 清偿基 金债务 ; (4)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 分 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5. 基金财 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 合同终止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6. 基金财 产清算 账册及 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 金合同 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有 关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 解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的 ,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 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 届 时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 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事人 均 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 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 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本基金合 同受中 国法律 管 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一)本基 金合同 由 《银华 中证成长 股债恒 定组 合30/7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修订而来 ,经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加 盖公章 以 及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 代表签章, 自基金转 型实施 日起生 效 。自基金 转型实 施日 即 2016 年 4 月 25 日起, 《银 华量化智 慧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5 动力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 , 《银华中 证成长股 债恒 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同一 日起失 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该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之 日止 。 (二)本基 金合同 自生效 之 日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 内的基金 合同各 方当事 人 具有同等 的法律 约束力 。 (三)本基 金合同 正本一 式 八份,除 中国证 监会和 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各持 两 份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各持有两 份。每 份均具 有 同等的法 律效力 。 (四)本基 金合同 可印制 成 册, 供投资人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册登 记机构 办公场 所 查阅,但 应以基 金合同 正 本为准。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6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或 简 称“管理 人”) 名称: 银华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 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6008 号 特区报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长安街1 号东 方广场 东 方经贸城C2 办公 楼 15 层 法定代表 人:王珠 林 成立时间 :2001 年 5 月28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 监 会 批准设立 文号: 证监基 金 字 [2001 ]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亿 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产管 理、中 国 证监会许 可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管 人 (或 简 称“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建 设银行)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 大 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成立日期 :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仟 伍佰亿 壹 仟零玖拾 柒万柒 仟肆佰 捌 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 债券;代 理发行 、代理 兑 付、承销 政府债 券;买 卖 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 买卖、 代理买 卖外汇; 从事银行 卡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 等 监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 标 准的,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统,对 基金实 际投资 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择 标准的 约定进 行 监督,对 存 在疑义的 事项进 行核查 。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7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A 股股 票 (包括中小 板股票 、创 业板股票 及其他 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 包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及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券 以及其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投资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 存 款 (包 括协 议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 银行存款) 、 现金、 权证 、股指期 货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 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 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其 投 资 比 例 遵 循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规定。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比例为 0%—95% ;本 基金 持有全 部权证的 市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 ,可以 调整上 述 投资品种 的投资 比例。 2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 托 管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整 期 限进行监 督: (1)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0%-95% ; (2)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3)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市值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在本 基金托 管人处 托管 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6)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 证,不得 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8)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10%; (9)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11)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12)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之日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 部卖出; (13)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 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 量;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8 (14)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40% ; 本基 金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中的 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5)当 本基金 持有股 指 期货时, 遵循以 下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2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 证券指 股 票、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权 证、资 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不 含质押 式回购 ) 等; 3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的2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所交易 和持有 的卖出 期 货合约情 况、交 易目的 及 对应的证 券资产 情况等 ; 4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 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股 票投资比 例的有 关约定 ;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16)本 基金基 金资产 总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40%; (1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流通受限 证券, 其公允 价 值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18)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投 资比例 限制。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 期 货 公 司 三 方 一 同 就 股 指 期 货 开 户 、 清 算 、 估 值 、 交 收 等 事 宜 另 行 签 署 协 议 《 期 货 投 资 托 管 操 作 三 方 备 忘 录》。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 查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 后,则 本基金 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或以 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 (二) 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 基 金业绩表 现数据 等进行 复 核。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9 (三) 基金托 管人在 上述 第 (一) 、 (二 ) 款的 监 督和核查 中发现 基金管 理 人违反 上述第 (一) 、 (二) 款 约定,应 及时提 示基金 管 理人,并 依照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向中 国 证监会报 告。基 金管理 人 收到提示 后应及 时以 书 面 形式回复 基金托 管人并 改 正。 (四)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违 反 法律法规 、本协 议的规 定 ,应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本 协 议 规 定 的,应当 及时基 金管理 人 ,并依照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及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五) 根据法 律法规 有关 基金从事 关联交 易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和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 责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名 单 发 送 给 对 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履 行 信 息 披露义务 。 (六)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的 监督和核 查,包 括但不 限 于: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提 供 相 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 进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 基金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露 和监督 基 金投资运 作等行 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定 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 金托管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 管理人 并 改正。 (三)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 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 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由 , 拒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0 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行有 效 监督,情 节严重 或经基 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 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固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 3、基金托 管人按 照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 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基金的 任何资 产 (不包 含基金托 管人依 据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结算数据 完 成场内交 易交收 、开户 银 行或登记 结算机 构扣收 结 算费和账 户维护 费等费 用 )。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 到账 日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及时 通 知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 进 行催收 。 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负责向 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 金财产 的 损失,基 金托管 人对此 不 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二)基 金合同 生效前 募 集资金的 验资和 入账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 集专户 ”。该 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 开立并 管 理。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管 理人宣 布停止 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基金管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的验资 报告应 由参加 验 资的 2 名 或 2 名 以上 中 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 方为有 效 。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三)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 设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账 户,并 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2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 务以外 的 活动。 3、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构 的有关 规定。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1 4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 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基 金证券 账户和 结 算备付金 账户的 开立和 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本基 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基 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收取按 照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规 定 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述关于 账户开 立、使 用 的规定执 行。 (五)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 基金的 名 义申请并 取得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共同代表 基金签 订全 国 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 券回购 主 协议。 (六)其 他账户 的开立 和 管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并 管 理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本基 金被允 许从事 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开 立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有 关规则 使用并 管 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 关规定 对 相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 (七)基 金 财产 投资的 有 关有价凭 证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管 库,保管 凭证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约 定 办 理 。 基金托管 人对由 基金托 管 人以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 制 的资产不 承担保 管责任 。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2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 同的签署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由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或 双 方 同 意 的 其 他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托管人 , 并 在三十 个工 作日内将 正本送 达基金 托 管人处 。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为基 金 合同终止 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复核 (一) 基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 的金额。 基金份 额净值 是 按照每 个估值日 闭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四位 四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 值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并按规定 公告。 如遇特 殊 情况,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或 公 告。 (二)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 每个估值 日对基 金资产 估 值后,将 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约规定 对外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 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则按 相关法 规承担 责 任。 在基金托 管人要 求或编 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资 料送交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无 故拒绝 或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的 真实性 、 准确性和 完整性。 基金 托管人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或 有权机关 另有要 求的除 外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当 事 人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3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协 议 的变更应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二)基金 托管 协议终 止 出现的情 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 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 基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 3、基金管 理人解 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 基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 权; 4、发生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的 终止事 项 。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4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增 加 、修订这 些服务 项目。 主要服务 内容如 下: (一)资 料寄送 1. 基金投 资人对 账单 对 账 单 服 务 采 取 定 制 方 式 , 未 定 制 此 服 务 的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互 联 网 站 、 语 音 电 话 、 手机网站 等途径 自助查 询 账户情况 。纸质 对账单 按 季度提供 ,在每 季度结 束 后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该 季 度 内 有 交 易 的 持 有 人 寄 送 。 电 子 对 账 单 按 月 度 和 季 度 提 供 , 包 括 彩 信、电子 邮件等 电子方 式 ,持有人 可根据 需要自 行 选择。 2. 其他相 关的信 息资料 (二)咨 询、查 询服务 1. 信息查 询密码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用 于 投 资 人 查 询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账 户 和 交 易 信 息 。 投 资 人 请 在 知 晓 基 金账号后 ,及时 登录公 司 网站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 查询密 码,为 充 分保障投 资 人信息安 全,新 密码应 为 6-18 位 数字加 字母组 合 。 2. 信息咨 询、查 询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了 解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进 行 咨 询、查询 。 客户服务 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 :www.yhfund.com.cn (三)在 线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己 的 网 站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投 资 资 讯 及 基 金 经 理 (或投资 顾问) 交流服 务 。 (四)电 子交易 与服务 投 资人可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的 基金网 上直销 交易系 统进 行网上 直销交 易, 详情请 查 看 公司网站 或相关 公告。 ( 五)如 本招募 说明书 存在 任何您/ 贵 机构无 法理解 的内容 ,请通 过上述 方式 联系 基金管理 人。请 确保投 资 前,您/ 贵 机构已 经全面 理解了本 招募说 明书。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5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6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 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述文件 的复制 件或复 印 件,但应 以本基 金招募 说 明书的正 本为准 。 投 资 人还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 管 理人 的网 站(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 下载 招 募 说明书。 银华 量化智慧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7 二十二 、备查文件 1.中国证 监会准予 将银 华 中证成长 股债恒 定组 合30/7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变 更注册 为 银华量 化智慧 动力 灵 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文件; 2.《银华 量化智 慧动力 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3.《银华 量化智 慧动力 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 议》; 4.关于申 请 银华 中证成 长 股债恒定 组合30/7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变 更注册 为 银华 量 化智慧动 力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法律 意 见; 5.基金管 理人业 务资格 批 件和营业 执照; 6.基金托 管人业 务资格 批 件和营业 执照; 7.中国证 监会要 求的其 他 文件。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存 放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基 金 合 同 、 托管协议 及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 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