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平安保本(700004)

平安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平 安大华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第1 期 
 
 
 
 
 
 
基 金管理人 : 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平安 大 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 【重要提示 】 平安大华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 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566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2012 年 9 月1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 《 平安大华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 集的 核 准 ,并 不表 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 价 值和收益 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 资 , 降低 投资 单 一证 券 所带 来的 个 别风 险 。基 金 不 同于 银行 储 蓄和 债 券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收 益预 期 的金 融 工具 , 投资人 购 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 有份 额 分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 能承 担基 金 投资 所 带来 的 损 失。 投资 人 应当 充 分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 和 零存 整 取等 储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 投资 是 引导 投 资人 进行 长 期 投 资、 平均 投 资成 本 的一 种简 单 易行 的 投资 方 式 。但 是定 期 定额 投 资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投 资所 固 有的 风 险, 不能 保 证 投资人 获 得 收 益, 也不 是 替代 储 蓄的 等 效 理财方式。 投资人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投 资人 投资 本 基金 仍 然存 在本 金 损失 的 风险 。 投 资人 购买 本 保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视 为同 意 保证 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要 求 保 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基 金 分 为股 票 基金 、 混合 基 金、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 基金 等 不同 类 型, 投资 人 投 资 不同 类型 的 基金 将 获得 不同 的 收益 预 期, 也 将 承担 不同 程 度的 风 险。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 高,投资人 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0 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净 值 会因 为 证券市 场 波 动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 金 前, 需 充分 了解 本 基金 的 产品 特 性 ,充 分考 虑 自身 的 风险 承 受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 能 力 ,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 承担 基金 投 资中 出 现的 各 类 风险 ,包 括 市场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 流动 性风 险 、合 规 性风 险、 操 作和 技 术风 险 。 巨额 赎回 风 险是 开 放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一 种风 险 ,即 当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超 过前 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 额 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 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 在进 行 投资 决 策前 , 请仔 细 阅读 本 基金的 招 募 说明 书 及基 金 合同 , 了 解 本 基 金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 ,并 根据 自 身的 投 资目 的 、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 验、 资 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以 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 勉 的 原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资 产 , 但 不保 证本 基 金一 定 盈利 ,也 不 保证 最 低收 益 。 本基 金的 过 往业 绩 及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预 示其 未 来业 绩 表现 。基 金 管理 人 所管 理 的 其它 基金 的 业绩 并 不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绩 表现 的 保证 。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 投 资人 基 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 运营 状况 与 基金 净 值变 化 引 致的 投资 风 险, 由 投资 人 自 行负担。 投资人 应当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或具 有 基金 代 销业务 资 格 的其 他 机构 购 买和 赎 回 基 金 , 基金 代销 机 构名 单 详见 本招 募 说明 书 、本 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以 及 相 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期)所载内容截止 日期为 2016 年 3 月 10 日,其 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5 年12 月31 日。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 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 年 4 月 7 日对本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1 期 ) 进行了 复核。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3 目 录 一、 绪言 4 二、 释义 5 三、 基金管理人 13 四、 基金托管人 25 五、 相关服务机构 30 六、 基金的募集 51 七、 基金合同的生 效 52 八、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53 九、 基金转换和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 64 十、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转托 管及冻结与 解冻 65 十一 、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基 本情况 66 十二 、基金的保本 和保本保障 机制 68 十三 、保本期到期 80 十四 、基金的投资 87 十五 、基金的业绩 112 十六 、基金的财产 114 十七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115 十八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121 十九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123 二十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126 二十 一、基金的信 息披露 127 二十 二、风险揭示 132 二十 三、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38 二十 四、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142 二十 五、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201 二十 六、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221 二十 七、其他应披 露事项 223 二十 八、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部 分的说明 226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4 二十 九、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227 三十 、备查文件 228 附件 :保证合同 229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平安大华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 招 募 说明 书 阐述 了 平安 大 华 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的 投 资目 标 、策 略 、 风 险 、 费率 等与 投 资人 投 资决 策有 关 的全 部 必要 事 项 , 投 资人 在 作出 投 资决 策 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其 真实 性 、准 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 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 据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 理人 没 有委 托 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 供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基 金 投资 人 自 依 基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 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利 、承 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人 欲了 解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和 义 务,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平 安 大 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指 《 平 安 大 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议 : 指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就本基 金 签 订之 《 平安 大 华保 本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 募 说明 书 或本 招 募说 明 书 : 指《 平 安 大华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 律 法规 : 指中 国 现 行 有 效并 公 布实 施 的法律 、 行 政法 规 、规 范 性文 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 国 人 民代 表大 会 常务 委 员会 第三 十 次会 议 修订 的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 基 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指 导 意 见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 公 布 并 施 行 的 《 关 于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6 保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4.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担 保 人 :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保 本 金 额 承 担 的 保 本 义 务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由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担 保 人 , 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18. 保 本 义 务 人 :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为 本 基 金 的 某 保 本 期 (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除 外 )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的 机 构 19.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指 依 据《 指 导 意 见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与 担 保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与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由 担 保 人为本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保 本 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 基 金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 或 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 以 保 证 符 合 条 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时 可 以 获 得 保 本 金 额 。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由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担 保 人 , 为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提 供 连 带 责任保证。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本期后各 保 本 期 涉 及 的 保 本 保 障 事 宜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决 定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开 始 前 公 告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注 册登 记 并存 续 或经 有关 政 府部 门 批准 设 立 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 人:指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7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 指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代 销 业 务资 格并 与 基金 管 理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 基金 销 售 业务的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建 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 注册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平安 大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或 接受 平安 大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委托 代 为办 理 注册 登 记 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人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办理 基金 备 案手 续 完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 监会 书 面确 认 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8 得超过3 个月 37.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 定期期限 38. 保 本 期 : 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期 每 三 年 为 一 个 周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3 年 后 对 应 日 的 前 一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的 前 一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期 自 本 基 金 公 告 的 保 本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对 应 日 的 前 一 日 止 的 期 间 , 如 该 对 应 日 的 前 一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 基 金 合 同 中 若 无 特 别 所 指 , 保 本 期 即 为 当 期 保 本 期 39. 到 期 期 间 : 指 本 基 金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的 时 间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期 间 为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及 之 后 5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5 个工 作 日 ) ; 本 基 金 在 到 期 期 间 开 放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 不 开 放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业务 40. 过 渡 期 : 指 到 期 期 间 截 止 日 次 日 起 至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的 时 间 为 过 渡 期 , 最 长 不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在 过 渡 期 内 只 可 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 不 开 放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和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41. 过 渡 期 申 购 : 指 投资人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投资人 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 按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投 资 金 额 确 认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并 适 用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42.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 指 根 据 基 金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从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以及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于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 43. 保 本 金 额 : (1 )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包 括 该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和 募 集 期 间 的 认 购 利 息 ) ; (2 ) 从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转 入 的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9 产净值 ; (3 )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44. 保 本 :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后20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20 个 工 作 日 ) 内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于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 45. 折 算 日 : 指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后 各 保 本 期 开 始 日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 即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46.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指 在 折 算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投资人 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00 元的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47. 保 证 合 同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签 署 的 《 平 安 大 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48. 持 有 到 期 :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认 购 本 基 金 、 从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及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一 直 持 有 前 述 基 金 份 额 (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 指 折 算 后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至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的 行 为 (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及 从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于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 49.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中 若 无 特 别 所 指 即 为 当 期 保 本 期 届 满 日 ( 自 当 期 保 本 期 开 始 之 日起至 3 年 后 对 应 日 的 前 一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的 前 一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50.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保 本 期 届 满 时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资 质 要 求 、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同 意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 并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 保 证 合 同 》 或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0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求 51.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续 形 式 : 指 保 本 期 届 满 时 ,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 否 则 ,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基 金 名 称 相 应 变 更 为 “ 平 安 大 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如 果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对 基 金 的 存 续 要 求 , 则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终 止 52.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 指 在 本 基 金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在到期期间默认选择 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 作日 55.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日 (不包 含T 日) 56.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5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8. 《 业务规则》: 指《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 的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注 册 登 记方 面的 业 务规 则 ,由 基 金 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59.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 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0.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 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62.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 定 的 条件 ,申 请 将其 持 有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转 换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1 63.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4.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65.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66.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67.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 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73.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指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含一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含一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74. 日/ 天 : 指 公 历 日 75. 月 : 指 公 历 月 76.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基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2 金 合 同 由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签 署之 日 后发 生 的 ,使 本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分 履行 本 基金 合 同的 任何 事 件, 包 括但 不 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灾 害 、 战 争、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用 、 没收 、 恐怖 袭 击 、传 染病 传 播、 法 律法 规 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3 三、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 5 楼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1 月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尹延君 联系电话:0755-22621438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 名称 出资 额(万元) 出资 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新加坡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 部 干 部 ,平 安保 险 集团 办 公室 主任 助 理、 平 安人 寿 广 州分 公司 副 总经 理 、平 安 人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4 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 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 平安人寿 北 京 分 公司 总经 理 、平 安 大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兼 总经 理 。现 任 平安 大 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CEO 及兼任深圳平 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 曾任R.J.Michalski Inc. (美国)养老 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国) 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精算师、 中国平安保险 (集 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 副总 精 算师 、总 经 理助 理 等职 务 , 现任 中国 平 安保 险 (集 团 ) 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师; 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平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平安 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董事 长 ;中 国平 安 保险 ( 集团 ) 执 行委 员会 执 行顾 问, 现任集 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从 事 运 营规 划, 现 任平 安 保险 (集 团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人力 资源 中 心薪 酬 规划 管 理 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王世荣先生,董事,学士,1950 年生,新加坡。曾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金融 机 构 ( 银行 )部 业 务高 级 经理 ;新 加 坡贴 现 公司 ( 大 华银 行的 子 公司 ) 总经 理 ; 大 华 银 行有 限公 司 政府 证 券及 债券 部 第一 副 总裁 ; 大 华银 行有 限 公司 黄 金及 期 货 部 和 外 汇资 金服 务 部高 级 副总 裁; 大 华银 行 有限 公 司 国际 银行 业 务执 行 副总 裁 ; 现任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环球金融与投资管理业务高级执行副总裁。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及 首席 执 行长 , 新加 坡投 资 管理 协 会执 行 委 员会 委员 。 历任 新 加坡 政 府 投 资 公 司“ 特别 投 资部 门 ”首 席投 资 员, 大 华资 产 管 理有 限公 司 组合 经 理 ,国际 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曹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54 年生,新加坡。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5 研 究 所 发展 研究 室 副主 任 ;澳 大利 亚 工业 研 究院 研 究 员; 新加 坡 南洋 理 工大 学 南 洋 商 学 院讲 师, 南 洋理 工 大学 亚洲 商 业与 经 济研 究 中 心, 中国 经 济研 究 部研 究 主 任 ; 南 洋理 工大 学 南洋 商 学院 ,管 理 经济 学 硕士 项 目 副主 任; 现任 南 洋 理工 大 学 南 洋 商 学院 副院 长 、副教授 、 南京 大 学特 聘 教授 ; 瑞 丰生 物科 技 (新 加 坡上 市 企 业)独立董事。 刘茂山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35 年生。曾任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干部学 校干部; 中央林业部人事司干部; 南开大学经 济学 系政经教研室主任兼支部书记; 南 开 大 学金 融学 系 副主 任 、主 任; 南 开大 学 风险 管 理 与保 险学 系 系主 任 ;中 国 平 安保险集团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 郑学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 深 圳 市 财政 局会 计 处公 务 员; 深圳 市 注册 会 计师 协 会 秘书 长; 深 圳天 健 信德 会 计 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 。 黄士林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54 年生。 现任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首席 合伙人兼主任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理事长,兼职教授。历任国家劳动 人事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副处长,深圳法学研究服务 中心主任兼深圳市振昌律师 事务所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云平: 监 事 会主 席 ,学 士 。曾 任 河北 财 经学院 财 政 系教 师 、河 北 省税 务 局 河 北 税 务学 校教 师 、深 圳 市义 达会 计 师事 务 所职 员 、 深圳 市招 信 金融 设 备有 限 公 司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职员、 中 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部室主任/部门负责人、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 有 限公 司 合规 部 专业 合规 负 责人 、 中 国 平安保 险(集团)股 份 有限 公司 合 规部 副 总经理 (主持工作) , 现任平安数据科技 (深圳) 有限公司反洗钱监控中心高级稽 核经理 。 冯方女士,监事,硕 士,1975 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 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 鼎崴资本管理公司。 于 2013 年加 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毛晴峰先生,监事,硕士,1986 年生。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法律岗;现任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级律师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6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 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 (3)公司高管 罗春风: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 部干部, 平 安 保 险集 团办 公 室主 任 助理 、平 安 人寿 广 州分 公 司 副总 经理 、 平安 人 寿总 公 司 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 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 司 总 经 理、 平安 大 华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副 总 经理 、 平 安大 华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CEO 及兼任深圳平安大 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 总经理 ,学士,1970 年生。曾任 职于中国证监会 系统、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 学士和荣誉学位,新 加 坡 籍 。曾 任新 加 坡国 防 部职 员, 大 华银 行 集团 助 理 经理 、电 子 渠道 负 责人 、 个 人 金 融 部投 资产 品 销售 主 管、 大华 银 行集 团 行长 助 理 ,大 华资 产 管理 公 司大 中 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硕士学位。曾任海赛宁国 际 贸 易 有限 公司 销 售经 理 、汇 丰银 行 上海 分 行市 场 代 表、 新加 坡 华侨 银 行产 品 经 理 、 渣 打银 行产 品 主管 、 宁波 银行 总 行个 人 银行 部 总 经理 助理 、 总行 审 计部 副 总 经 理 、 总行 资产 托 管部 副 总经 理、 永 赢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督察 长 、宁 波 银行 总 行 资产托管 部 副总 经 理。 现 任平 安大 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深 圳 平安 大 华 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4)督察长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 理 , 龙 华支 行副 行 长、 龙 岗支 行副 行 长、 布 吉支 行 行 长、 深圳 分 行信 贷 风控 部 总 经 理 、 平安 银行 深 圳分 行 信贷 审批 部 总经 理 、平 安 银 行总 行公 司 授信 审 批部 高 级 审 批 师 、平 安银 行 沈阳 分 行行 长助 理 兼风 控 总监 。 现 任平 安大 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孙健先生,基金经理,硕士,1975 年生。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7 理 总 部 投资 经理 , 中国 太 平人 寿保 险 有限 公 司投 资 部 、太 平资 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 组 合 投 资 经理 ,摩 根 士丹 利 华鑫 货币 市 场基 金 基金 经 理 ,银 华货 币 市场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 任 投 资 研究 部固 定 收益 研 究员 ,现 担 任“ 平 安大 华 添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 安 大 华 新鑫 先锋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 平安 大 华 智慧 中国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 平安 大 华鑫 享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平 安 大华 鑫 安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享 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3、投资 决策 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 基金经理孙健先生, 基金经理 胡昆明 先生。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 加 坡 籍 。曾 任新 加 坡国 防 部职 员, 大 华银 行 集团 助 理 经理 、电 子 渠道 负 责人 、 个 人 金 融 部投 资产 品 销售 主 管、 大华 银 行集 团 行长 助 理 ,大 华资 产 管理 公 司大 中 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先生,基金经理,硕士,1975 年生。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资产管 理 总 部 投资 经理 , 中国 太 平人 寿保 险 有限 公 司投 资 部 、太 平资 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 组 合 投 资 经理 ,摩 根 士丹 利 华鑫 货币 市 场基 金 基金 经 理 ,银 华货 币 市场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 任 投 资 研究 部固 定 收益 研 究员 ,现 担 任“ 平 安大 华 添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 安 大 华 新鑫 先锋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 平安 大 华 智慧 中国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 平安 大 华鑫 享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平 安 大华 鑫 安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享 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胡昆明先生,基金经理,硕士,1970 年生。曾任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 研究员、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行业研 究经理。2009 年加入平安 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现担任平安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8 大华行业先锋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 管 理 的基 金财 产 和管 理 人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 所 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 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 不得 为 自己 及任 何 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 息 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保 密 ,不 得 向 他人泄露; 15 、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案 ,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分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9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的损 失 或损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 同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 应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产 时 , 及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 被投 资 公司行 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 金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 保证 合同》 中关于保本和保本条款的各项约定。 保 本期 到 期日 若发 生 需要 保 本赔 付的 情 形, 基 金管 理 人 应于 保本 期 到期 日 后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履 行保 本 差额 的 支付 义 务 ;基 金管 理 人不 能 全额 履 行 保 本 差 额支 付义 务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保本期 到 期 日 后五 个工 作 日内 向 担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人 发出 载 明需 担 保人 或保 本 义务 人 代偿 金 额 的书 面通 知 ,要 求 担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人 在接 到 基金 管 理人 书面 通 知及 相 关数 据 资 料后 五个 工 作日 内 一次 性 将 需 代 偿 的金 额划 入 本基 金 在托 管银 行 开立 的 账户 。 如 相 应 款项 未 按时 到 账,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2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0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 会 的 有关 规定 , 建立 健 全内 部控 制 制度 , 采取 有 效 措施 ,防 止 违反 现 行有 效 的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 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 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 证 券交 易 场所 业 务规 则 ,利 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 段 操纵 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1 (11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 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 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 开的 基 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 效 经 营, 保障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维 护 公司 及 公 司股 东的 合 法权 益 ,本 基 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5)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6)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 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2 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公司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 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应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 守 的 行动 指南 ; 执行 内 部管 理制 度 不能 有 任何 例 外 ,任 何人 不 得拥 有 超越 制 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理 念 等内 部 环境 的变 化 和国 家 法律 法 规 、政 策制 度 等外 部 环境 的 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 金 投 资 研究 、决 策 、执 行 、清 算、 评 估等 部 门和 岗 位 , 应 当在 物 理上 和 制度 上 适 当隔离 。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 司 制 定了 合 理、 完 备、 有 效并 易 于执 行 的制度 体 系 。公 司 制度 体 系由 不 同 层 面 的 制度 构成 。 按照 其 效力 大小 分 为四 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 公司 内 部控 制 大 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 括 风 险控 制制 度 、投 资 管理 制度 、 基金 会 计制 度 、 信息 披露 制 度、 监 察稽 核 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 度、 资 料档 案 制 度、 业绩 评 估考 核 制度 和 紧 急 应 变 制度 ;第 三 个层 面 是部 门业 务 规章 , 是在 基 本 管理 制度 的 基础 上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职 责、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 任 、操 作 守则 等 的 具体 说明 ; 第四 个 层面 是 业 务 操 作 手册 ,是 各 项具 体 业务 和管 理 工作 的 运行 办 法 ,是 对业 务 各个 细 节、 流 程 进 行 的 描述 和约 束 。它 们 的制 订、 修 改、 实 施、 废 止 应该 遵循 相 应的 程 序, 每 一 层 面 的 内容 不得 与 其以 上 层面 的内 容 相违 背 。公 司 重 视对 制度 的 持续 检 验, 结 合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3 业 务 的 发展 、法 规 及监 管 环境 的变 化 以及 公 司风 险 控 制的 要求 , 不断 检 讨和 增 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 司 的 授权 制 度贯 穿 于整 个 公司 活 动。 股 东会、 董 事 会、 监 事会 和 管理 层 必 须 充 分 履行 各自 的 职权 , 健全 公司 逐 级授 权 制度 , 确 保公 司各 项 规章 制 度的 贯 彻 执 行 ; 各项 经济 经 营业 务 和管 理程 序 必须 遵 从管 理 层 制定 的操 作 规程 , 经办 人 员 的 每 一 项工 作必 须 是在 业 务授 权范 围 内进 行 。公 司 重 大业 务的 授 权必 须 采取 书 面 形 式 , 授权 书应 当 明确 授 权内 容和 时 效。 公 司授 权 要 适当 ,对 已 获授 权 的部 门 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 究 工 作应 保 持独 立 、客 观 ,不 受 任何 部 门及个 人 的 不正 当 影响 ; 建立 严 密 的 研 究 工作 业务 流 程, 形 成科 学、 有 效的 研 究方 法 ; 建立 投资 产 品备 选 库制 度 , 研 究 部 门根 据投 资 产品 的 特征 ,在 充 分研 究 的基 础 上 建 立 和维 护 备选 库 。建 立 研 究 与 投 资的 业务 交 流制 度 ,保 持畅 通 的交 流 渠道 ; 建 立研 究报 告 质量 评 价体 系 ,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 金 投 资应 确 立科 学 的投 资 理念 , 根据 决 策的风 险 防 范原 则 和效 率 性原 则 制 定 合 理 的决 策程 序 ;在 进 行投 资时 应 有明 确 的投 资 授 权制 度, 并 应建 立 与所 授 权 限 相 应 的约 束制 度 和考 核 制度 。建 立 严格 的 投资 禁 止 和投 资限 制 制度 , 保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合法 合规 性 。建 立 投资 风险 评 估与 管 理制 度 , 将重 点投 资 限制 在 规定 的 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 立 集 中交 易 室和 集 中交 易 制度 , 投资 指 令通过 集 中 交易 室 完成 ; 应建 立 交 易 监 测 系统 、预 警 系统 和 交易 反馈 系 统, 完 善相 关 的 安全 设施 ; 集中 交 易室 应 对 交 易 指 令进 行审 核 ,建 立 公平 的交 易 分配 制 度, 确 保 各基 金利 益 的公 平 ;交 易 记 录 应 完 善, 并及 时 进行 反 馈、 核对 和 存档 保 管; 同 时 应建 立科 学 的投 资 交易 绩 效 评价体系。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4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 司 根 据法 律 法规 及 业务 的 要求 建 立会 计 制度, 并 根 据风 险 控制 点 建立 严 密 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 证 制 度、 合理 的 估值 方 法和 估值 程 序等 会 计措 施 真 实、 完整 、 及时 地 记载 每 一 笔 业 务 并正 确进 行 会计 核 算 和 业务 核 算。 同 时还 建 立 会计 档案 保 管制 度 ,确 保 档 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 司 建 立了 完 善的 信 息披 露 制度 , 保证 公 开披露 的 信 息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公 司 设 立了 信息 披 露负 责 人, 并建 立 了相 应 的程 序 进 行信 息的 收 集、 组 织、 审 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 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 司 设 立督 察 长, 经 董事 会 聘任 ,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根 据 公司 监 察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和 董事 会 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 列席 公 司相 关 会 议, 调阅 公 司相 关 档案 , 就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情 况 独立 地履 行 检查 、 评价 、 报 告、 建议 职 能。 督 察长 定 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 监 察 稽核 部 开展 监 察稽 核 工作 , 并保证 监 察 稽核 部 的独 立 性和 权 威 性。 公司明确了 监察稽核部 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 察 稽 核部 强 化内 部 检查 制 度, 通 过定 期 或不定 期 检 查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 司 董 事会 和 管理 层 充分 重 视和 支 持监 察 稽核工 作 , 对违 反 法律 法 规和 公 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5 四、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 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是一家国 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 额182,192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8.81% ;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101,571 亿元,增长7.20%; 客户存款总额136,970 亿元,增长 6.19%。 净利润1,322 亿元, 同比增长0.97% ; 营业收入3,110 亿元, 同比增长8.34%, 其中, 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6.31%,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5.76% 。 成本收 入比23.23%, 同比下降0.94 个百分点。 资本 充足率14.70%, 处于同业领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全面推进渠道整 合; 营业网点 “三综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 综 合性网点达到 1.44 万个, 综合营销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6 团队达到19,934 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4%, 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 “一站式”服务。加快打造电子银行的 主渠道建设,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 转型,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4.32%, 较上年末提高6.29 个百 分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 8.19%、 10.78% 和11.47% ;善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建行善融 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 年6 月末,累计 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374.76 亿元,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金 托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理 人; 多模式现金池、票据池、银联单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现金管理品牌“禹道”的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 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在同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 现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 “鑫存管” 证券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客户 数3,076 万户,管理资金总额7,417.41 亿元 ,均为行业第一。 2015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 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 多项重要奖项。 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 年“世 界银行1000 强排名” 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 续位列全球第2 ;在美国《福布斯》 杂志2015 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排名中继续 位列第2; 在美国 《财富》 杂志2015 年世界500 强排名第29 位, 较上年上 升9 位;荣获美国 《环球金融》 杂志颁发的 “2015 年中国最佳银行”奖项;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年度最具社会责任 金融机构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监督稽核处等9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 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 员工210 余人。 自2007 年起 , 托管部连续聘请 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7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5 年末,中国建 设银行已托管556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 国建设银行自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 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8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 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 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 日常为基金投 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9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30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1 月7 日 客服电话:400-800-4800 直销电话:0755-22621438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平安大华基金 网上 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服电话:400-800-4800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010-67596084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31 客服电话:95533 传真:010 -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滕涛 联系电话: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陈洪源 联系电话:010-66592194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32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218022 传真:021-62569070/62569187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北 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客服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33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传真:0574-87050024 网址:www.nbcb.com.cn


(9)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 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1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 号保利 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英



















































































电话:021 —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1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34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朱晓超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dmin.leadfund.com.














































































































(15) 深圳市前海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35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粤兴二道6 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 楼B815 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 号智慧 广场B 座1302 法定代表人:季文 联系人:何世勇 电话:18667151595 传真:0755-086000755-8067 客服电 话:400-006-7599 网址:http://www.fhcaifu.com/ (1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联系电话:13521165454 客服电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17)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 号五栋 大楼C 座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万 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8)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 弄 2 号楼 B 座6 楼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36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 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fund.bundtrade.com (20)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 阳区西大望路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张婷婷 联系电话:18510450202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box.com


(21)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刘昊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37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22)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3)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市江东中路35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 号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021-22267995/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2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
























































办公地址:广州 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38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葳 联系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2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39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60223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9)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 、19、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传真:020-87557689 网址:www.gf.com.cn (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 号京城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84588888 客服电话:95558 传真:010-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3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4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3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3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 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服电话:9556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 (3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41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 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 黄兴中路63 号中山 国际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8503 客服电话:400-888-1551、95532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3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 深圳市深南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24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42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传真:025-51863323 (南京) ;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www.htsc.com.cn (3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4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服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4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43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4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 段华侨国际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 段华侨国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刘丹 联系电话:010-57398059 客服电话:95571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4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 春芳 联系电话:0755-835160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 -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4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5)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44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 广场A 座6/7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 广场A 座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许嘉行 联系电话:0571-87901912 客服电话:967777 传真:0571-87902090 网址:www.stocke.com.cn (4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755-22637436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4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 层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4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45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910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49)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397954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5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46 联系电话:021-2031511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5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 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0755-25838701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 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话:95335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scstock.com (5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 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47 (55) 中国中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至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56)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文思婷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客服电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57)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 三、四层 办公地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 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陈思 电话: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48 (5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180105621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5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 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60)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4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 张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 号韦伯 时代中心C 座1910 负责人:曹斌(执业证号:11101200110651368 ) 电话:010-68938188 传真:010-88578761 经办律师: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 王月贤(执业证号:11101201011310452 ) 联系人: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50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 心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 (021 )2323 8800 联系人:边晓红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曹翠丽、边晓红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51 六、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相关规定 , 经中国证监会2012 年 4 月26 日 《关于核准平 安大华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2 】566 号)核准募 集。 自2012 年8月13日至2012 年9月7日, 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同时发售,共募集1,019,276,286.73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10,545 户。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52 七、基金 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2 年 9 月1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 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53 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 公告。 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 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 。投 资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0 月 29 日开始办理日常 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 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54 基 金 管 理人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不超 过 三个月 开 始 办理 赎 回 , 具 体业 务 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 始 时间 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申购 、 赎回 开 放日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后进先出” 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若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变更为 “平 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金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55 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 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 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 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人 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金额最低1000 元 (已认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首次申购金额的限制) ,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 500 元。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 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 可多次申购,对单个 投资人 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人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500 份(如 该 账户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56 该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人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 部 赎 回 。各 销售 机 构对 赎 回份 额限 制 有其 他 规定 的 , 以各 销售 机 构的 业 务规 定 为 准。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 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 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为: 申 购 金额 M (万元) ( 含申购费) 申购费 率 M <50 1.20% 50 ≤ M <200 0.80% 200 ≤M <500 0.40% M ≥500 每笔1000 元 赎回费率为(其中一年为365 天) : 持有 年限(年) 赎回 费率 N <1 2.00% 1 ≤ N <2 1.50% 2 ≤N <3 1.00% N ≥3 0 2、 如保本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平安大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为: 申 购 金额 M (万元) ( 含申购费) 申购费 率 M <50 1.50% 50 ≤ M <200 1.00% 200 ≤M <500 0.40% M ≥500 每笔 1000 元 赎回费率为(其中一年为365 天)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57 持有 年限(年) 赎回 费率 N <1 0.50% 1 ≤ N <2 0.20% 2 ≤N <3 0.10% N ≥3 0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 投资人 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 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 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还应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 投资人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 投 资人 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5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 金额 举例说明: 例一:某 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 保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58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88 份 即: 投资人 投资10,000 元申购本 保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 对应申购费率为1.2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 得到9,410.88 份基金份额。 例二 :某 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保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 - 1,000=4,999,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50=4,760,952.38 份 即: 投资人 投资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 应申购费率为1,000 元,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 4,760,952.38 份基金份额。 例 三 : 若本 保 本基 金 保本 期 到期 后 ,由 于 未能符 合 保 本基 金 存续 条 件, 变 更 为“ 平安大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某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 平 安大华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 份 即: 投资人 投资10,000 元申购 申购 “平安大华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 对应申购费率为1.5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 则 可得到9,383.07 份基金份额。 例 四 : 若本 保 本基 金 保本 期 到期 后 ,由 于 未能符 合 保 本基 金 存续 条 件, 变 更 为“ 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某投资人 投资5,000,000 元申购 “平 安 大 华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 - 1,000=4,999,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59 申购份额=4,999,000/1.050=4,760,952.38 份 即: 投资人 投资5,000,000 元申购 “平安大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 对应申购费率为1,000 元 ,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 则可得到4,760,952.38 份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采 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例五:某 投资人赎回本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10,000 份, 持有时间为 两年一个 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0%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1.0%=114.8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114.80=11,365.20 元 即: 投资人 赎回本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10,000 份,持有时间为 两年 一个月,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为11,365.20 元。 例 六 : 若本 保 本基 金 保本 期 到期 后 ,由 于 未能符 合 保 本基 金 存续 条 件, 变 更 为“ 平安大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某 投资人赎回100,000 份 “平安大 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 赎回 费率为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60 赎回总金额 =100,000×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 用 =121,300.00 ×0.5% = 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 元,则其可得到 的 净赎回金额为120,693.50 元。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 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 不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 日 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61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保本期到期前6 个月内 ,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存续规模以及下一个保本期 担 保 人 可能 提供 的 担保 规 模上 限有 合 理理 由 认为 继 续 接受 申购 ( 含转 换 转入 ) 可 能导致下一个保本期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超过担保规模上限 的。 7、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 金管理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 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 8、因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暂 停 申购 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 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 还给 投 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62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当日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已接 受 的赎 回 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 不能 足 额支 付 , 应将 可支 付 部分 按 单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分配 给赎 回 申请 人 ,未 支 付 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 并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依据 计算 赎 回金 额 。若 连 续 两个 或两 个 以上 开 放日 发 生 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 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 申 请 赎 回时 可事 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能 未 获受 理 部分 予 以 撤销 。在 暂 停赎 回 的情 况 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 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 基 金份 额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 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基 金 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而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 可能 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 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 的赎 回 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 户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 确定 当 日受 理 的赎 回 份 额; 对于 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人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时 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 取消 赎 回 。选 择延 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个 开放 日 继续 赎 回, 直到 全 部赎 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 的, 当 日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 销。 延期 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 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请 一 并处 理 , 无 优 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 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 推, 直 到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63 全 部 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 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 确 选择 ,投 资 人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 受基 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 经 接受 的 赎 回申 请可 以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但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 期 办理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通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 2 周,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64 九、基金转 换和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一)基金转换 本基金于2012 年10 月29 日开放基金转换业 务。 本基金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 办理时间、 办理机构及相关事项详见2012 年10 月25 日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 (二)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 基 金 推出 的 “定 期 定额 投 资业 务 ”是 基 金申购 业 务 的一 种 方式 。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售 机构 提 交申 请 ,约 定每 期 扣款 时 间、 扣 款 金额 及扣 款 方式 , 由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扣 款 日在 投 资者 指定 资 金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扣 款及 基 金申 购 申请 的 一 种长期投资方式。本基金于2012 年10 月29 日开放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的具体办理时间、 办理机构及相关事项详见2012 年 10 月25 日《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公 告 》 、《 平 安 大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平 安大 华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参加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及相关公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65 十、基金的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冻 结与解冻 (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受理继 承 、 捐赠 和 司法 强 制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过 户 以及 注 册登 记机 构 认可 、 符合 法 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 易 过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 体必 须 是依 法 可 以持 有本 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 投 资人。 继 承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由 其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福 利性 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法 机构 依 据生 效 司法 文 书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制 划转 给 其他 自 然人 、法 人 或其 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要 求 提供 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 合条 件 的 非交 易过 户 申请 按 基金 注 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 份额 在 不同销 售 机 构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有 权 机关 依 法要求 的 基 金份 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66 十一、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人基 本情况 (一)名称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二)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 楼9 层 (三)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 楼9 层 (四)法定代表人 刘新来 (五)成立日期 1993 年12 月4 日


(六)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七)注册资本 3,521,459,934 元人民币 (八)经营范围 投 资 担 保; 投 资及 担 保的 评 审、 策 划、 咨 询服务 ; 投 资及 投 资相 关 的策 划 、 咨 询 ; 资产 受托 管 理; 经 济信 息咨 询 ;人 员 培训 ; 新 技术 、新 产 品的 开 发、 生 产 和 产 品 销售 ;仓 储 服务 ; 组织 、主 办 会议 及 交流 活 动 ;上 述范 围 涉及 国 家专 项 规 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公司基本情况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投保” ) 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 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 管 理 局 注册 成立 的 国内 首 家以 信用 担 保为 主 要业 务 的 全国 性专 业 担保 机 构。 中投 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 5 亿元,2000 年中投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67 保注册资本增至6.65 亿元。2006 年, 经国务 院批准, 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 资公司, 注册资本增至30 亿元。2010 年 9 月 2 日, 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 方 式 , 从国 有法 人 独资 的 一人 有限 公 司, 变 更为 中 外 合资 的有 限 责任 公 司, 并 通 过向投资者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 亿元。 2011 年,中投保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 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 AA+。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中投保净资产 为 516144.15 万元人民币;截至 2011 年 12 月底, 中投保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711 亿 元人民币; 截至2012 年 3 月底, 中 投保为 11 只保本基金提供担保,实际承担的基金担保责任金额为 212.18 亿元人 民币。 (十)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仝晗 联系电话:010 - 88822888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68 十二、基金 的保本和 保本保障 机制 (一)基金的保本 1.保本条款 在 保 本 期到 期 日, 如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 到期的 基 金 份额 的 可赎 回 金额 加 上 其 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在 当期 保本 期 内的 累 计分 红 款 项之 和低 于 其保 本 金额 的 , 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 差 额 支 付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过 渡 期内 申 购或 从 上 一个 保本 期 结束 后 默认 选 择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的可 赎 回金 额 :指 根 据基金 保 本 期到 期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可赎 回金 额 ,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认 购 、 从 上 一 个保 本期 结 束后 默 认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保 本期 以及 在 过 渡期 内申 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份 额与 保 本期 到 期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乘积 ( 在过 渡 期内 申购 或 从上 一 个保 本 期 结束 后默 认 选择 转 入下 一 个 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 保 本 金 额: (1) 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认 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金 额 (包 括 该基 金份 额 的净 认购 金 额、认 购 费用 和 募集 期间 的 认购 利 息) ; (2 ) 从上一个保本期转入的保本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 保 本 期并 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 在基 金份 额 折算日 所 代表 的 资产 净值 ; (3 ) 过渡 期 申 购 的 保本 金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过 渡期 申 购并 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在 基金 份 额 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 保 本 期 :基 金 管理 人 提供 保 本的 期 限。 本 基金的 保 本 期每 三 年为 一 个周 期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 应 日 的 前一 日为 非 工作 日 ,则 顺延 至 下一 个 工作 日 ; 本基 金第 一 个保 本 期后 的 各 保 本 期 自本 基金 公 告的 保 本期 起始 之 日起 至 三年 后 对 应日 的前 一 日止 的 期间 , 如 该 对 应 日的 前一 日 为非 工 作日 ,则 顺 延至 下 一个 工 作 日。 基金 管 理人 将 在保 本 期 到 期 前 公告 的到 期 处理 规 则中 确定 下 一个 保 本期 的 起 始时 间。 基 金合 同 中若 无 特 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而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69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 保本期而言,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 渡 期 内 申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从本 基金 上 一个 保 本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择 转入 下 一个 保 本期 的基 金 份额 ( 进行 基 金 份额 折算 的 ,指 折 算后 对 应 的基金份额) ,按照基金合同第十 四章第(二)条第 1 款第 3 项第二段约定未获 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 其 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保 本 期内 的 累计 分 红 款项 之和 不 低于 其 保本 金 额 的 ( 在 过渡 期内 申 购或 从 上一 个保 本 期结 束 后默 认 选 择转 入下 一 个保 本 期并 持 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上 一 个 保 本期 过渡 期 内申 购 或者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从 本 基 金上 一个 保 本期 结 束后 默 认 选 择 转入 下 一个 保 本期 的, 但 在基 金保 本 期到期 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回 或 转换 转 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 (5) 在保本期内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不同意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 (6)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 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 理 人 无法 按约 定 履行 全 部或 部分 义 务或 延 迟履 行 义 务的 ;或 依 据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的; (7) 在保本期到期 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 的任何形式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少;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70 (二)基金保本保障机制 为 确 保 履行 保 本条 款 ,保 障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 基 金管 理 人通 过 与担 保 人 签 订 保 证合 同或 与 保本 义 务人 签订 风 险买 断 合同 , 由 担保 人为 本 基金 的 保本 提 供 连 带 责 任保 证或 者 由保 本 义务 人为 本 基金 承 担保 本 偿 付责 任, 或 者通 过 中国 证 监 会认可的 其 他方 式 ,以 保 证符 合条 件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 保本 期 到期 时 可以 获 得 保本金额保证。 1.担保人、担保范围及担保额度 (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作为担保人, 为基金管 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 保 人 为本 基 金第 一 个保 本 期提 供 不可 撤 销的连 带 责 任保 证 。本 基 金第 一 个 保 本 期 的保 证范 围 为: 在 保本 期到 期 日,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认购 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赎 回金 额 加上 认 购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在 当期 保本 期 内累 计 分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该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 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 额 度 ,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 期保 本期 开 始前 公 告。 本 基 金第 一个 保 本期 后 各保 本 期 的 保 本 保障 机制 按 届时 签 订的 保证 合 同或 风 险买 断 合 同确 定。 本 基金 第 一个 保 本 期 后 各 保本 期的 保 本保 障 范围 为: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在 折 算日 登 记在 册 的 并 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 可赎 回金 额 加上 其 在折 算 日 登记 在册 的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当 期保 本 期内 的 累计 分红 款 项之 和 低于 其 在 折算 日登 记 在册 的 并持 有 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的差额部分。 2.保证合同 基 金 管 理人 与 担保 人 签署 保 证合 同 ,担 保 人就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第 一 个保 本期 内 认购 并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所 承 担 保本 义务 的 履行 提 供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责 任保 证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购买 基 金份 额 的 行为 视为 同 意上 述 保证 合 同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71 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 《平安大华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保证 基金 合 同中 相 关内 容的 约 定与 保 证合 同 的 约定 相符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于 此 授 权基 金管 理 人作 为 其代 理人 代 为行 使 向担 保 人 通知 履行 保 证责 任 , 并办理 相 关 的 手续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向担 保 人发 送 《履 行 保 证责 任通 知 书》 以 及代 收 相 关款项等) 。 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同》 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 金 管 理 人、 担保 人 和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投资 人 自 依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 即 成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保 证合 同 》的 当 事人 , 其 购买 基金 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①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保本金额即认购保本 金额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包 括 该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和 募 集 期 间 的 认 购 利 息 ) 。 ②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在保本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与 保 本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 乘积 (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的可 赎回 金 额) 加 上其 认 购 并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内 的累 计 分红 款 项之 和低 于 认购 保 本金 额 的 差额 部分 ( 该差 额 部分 即 为 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③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转入, 以及在保本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 的 部 分 不在 保证 范 围之 内 , 且 担保 人 承担 保 证责 任 的 最高 限额 不 超过 按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④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是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3 年后对应日的前 一日止,如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72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① 在 保本期 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的 乘 积加 上 其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累 计分 红 款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低 于本 基 金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提 供 的认 购 保 本金额 ; ②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 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③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④ 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 ; ⑤ 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⑥ 在 保本 期 到期 期间 的 最后 一 个工 作 日 之 后( 不 包 括该 日 ) , 基金 份 额发 生 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⑦ 未经担 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根 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⑧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 人 无 法按 约定 履 行全 部 或部 分义 务 或延 迟 履行 义 务 的; 或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 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① 如 果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额 与相 应 基金 份 额的 累计 分 红款 项 之和 低 于 认购 保本 金 额, 基 金管 理 人 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 向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支付 的 本基 金保 本 赔付 差 额总 额 、 基金 管理 人 已自 行 偿付 的 金 额 、 需 担保 人支 付 的代 偿 款项 以及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 金 托管 人处 开 立的 指 定账 户 信 息)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73 ②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 日 内 , 将《 履行 保 证责 任 通知 书》 载 明的 代 偿款 项 划 入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 金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指 定账 户 中, 由 基金 管理 人 将该 代 偿款 项 支 付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担 保 人 将 上 述代 偿金 额 全额 划 入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 金托 管 人 处开 立的 指 定账 户 后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保 证责 任 ,担 保 人无 须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 偿 款项 的 分 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③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 个 工作日 (含第20 个工作日 ) 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④ 如 果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额 与相 应 基金 份 额的 累计 分 红款 项 之和 低 于 认购 保本 金 额, 基 金管 理 人 及 担 保 人未 履行 基 金合 同 及本 合同 上 述条 款 中约 定 的 保本 义务 及 保证 责 任的 , 自 保本期到期日后第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章 “ 争 议 的处 理” 约 定, 直 接向 基金 管 理人 或 担保 人 请 求解 决保 本 赔付 差 额支 付 事 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①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 责 任 支 付的 全部 款 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 担保 人 按《 履 行 保证 责任 通 知书 》 所载 明 金 额 支 付 的实 际代 偿 款项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直 接向 担 保 人要 求代 偿 的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通 过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向 担 保人 要 求 代偿 的金 额 及担 保 人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支 付的 其 他金 额 ,前 述款 项 重叠 部 分不 重 复 计算 )和 自 支付 之 日起 的 利 息 以 及 担保 人为 履 行保 证 责任 而 支 出 的其 他 费用 和 损 失, 包括 但 不限 于 担保 人 为 代 偿 追 偿产 生的 律 师费 、 调查 取证 费 、诉 讼 费、 保 全 费、 评估 费 、拍 卖 费、 公 证 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② 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担保人提交担保 人 认 可 的还 款计 划 ,在 还 款计 划中 载 明还 款 时间 、 还 款方 式, 并 按担 保 人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归 还担 保 人为 履 行保 证责 任 支付 的 全部 款 项 和自 支付 之 日起 的 利息 以 及 担 保 人 的其 他费 用 和损 失 。基 金管 理 人未 能 按本 条 约 定提 交担 保 人认 可 的还 款 计 划 , 或 未按 还款 计 划履 行 还款 义务 的 ,担 保 人有 权 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立 即 支付 上 述 款项及其他费 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74 上 述 保 证合 同 的全 文 详见 本 基金 合 同的 附 件。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购 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在 本 基 金第 一 个保 本 期结 束 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根 据 第 一个 保 本期 结 束后 各 保 本 期 的 保本 保障 机 制、 担 保人 或保 本 义务 人 情况 和 届 时签 署的 保 证合 同 或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披 露各 保 本期 的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 买 断合 同 的 主要 内容 及 全文 。 担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人 承诺 继 续对 下 一个 保本 期 提供 担 保或 担 任 保本 义务 人 的, 与 基金 管 理 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3.担保费用及支付方式 担 保 人 为本 基 金提 供 担保 收 取的 担 保费 用 不从基 金 财 产中 列 支。 担 保费 用 的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协商确定。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协商确定的担保费的年费率为 0.24% ( 千 分之 二 点四 ) 。 基 金管 理 人每 日 应付的 担 保 费按 前 一日 本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0.24%(千分之二 点四)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4%÷当年天数 担 保 费 计算 期 间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至担保 人 解 除保 证 责任 之 日或 保 本 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担 保 费 从基 金 管理 人 收取 的 本基 金 管理 费 中列支 ,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4.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 本 期 内, 担 保人 或 保本 义 务人 出 现足 以 影响其 担 保 责任 能 力或 偿 付能 力 的 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 处 理 办 法, 包括 但 不限 于 加强 对担 保 人或 保 本义 务 人 担保 能力 或 偿付 能 力的 持 续 监 督 、 在确 信担 保 人或 保 本义 务人 丧 失担 保 能力 或 偿 付能 力的 情 形下 及 时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等。 在 确信 担保 人 或保 本 义务 人 丧 失担 保能 力 或偿 付 能力 的 情 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 到通知之日起60 日内 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就 更 换 担 保人 或保 本 义务 人 、终 止基 金 合同 、 基金 转 型 等事 项进 行 审议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75 上述情形。 5.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 (1)更换担保人 ① 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 新 担 保 人, 被提 名 的新 担 保人 应当 符 合保 本 基金 担 保 人的 资质 条 件, 且 同意 为 本 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2)决议 出 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就 更 换 担保 人 的事 项 进行 审 议 并 形 成 决议 。相 关 程序 应 遵循 基金 合 同第 八 章“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约定 的 程 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表决通过。 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 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生效后 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 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 同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 备, 新 保证 合同 自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之日 起生 效 。自 新 保证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 ,原 担 保人 承 担的 所有 与 本基 金 担保 责 任 相关 的权 利 义务 将 由继 任 的 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 起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② 当期保本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期的担保人, 由更换 后 的 担 保人 为本 基 金下 一 个保 本期 的 保本 提 供保 证 责 任, 此项 担 保人 更 换事 项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但 是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将 涉 及新 担 保人 的 有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76 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 证监会报备。 ③ 本基金变更担保人的,应当另行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2)更换保本义务人 ① 保本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 新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2)决议 出 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就 更 换 保本 义 务人 的 事项 进 行 审 议 并 形成 决议 。 相关 程 序应 遵循 基 金合 同 第八 章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约 定 的程序规定。 更 换 保 本义 务 人 的决 议 需经 参 加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含50%)表决通过。 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 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保本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 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 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并 将 该 风险 买断 合 同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 备, 新 风险 买 断 合同 自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之日 起 生 效 。自 新风 险 买断 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原 保本 义 务 人承 担的 所 有与 本 基金 保 本 责 任 相 关的 权利 义 务将 由 继任 的保 本 义务 人 承担 。 在 新的 保本 义 务人 接 任之 前 , 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② 当期保本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义务人, 由 更 换 后 的保 本义 务 人为 本 基金 下一 个 保本 期 提供 保 本 ,此 项保 本 义务 人 更换 事 项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77 无 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 但 是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将 涉及 新 保本 义 务 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③ 本基金变更保本义务人的,应当另行与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① 保本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 新 保 本 保障 机制 下 的保 本 义务 人或 担 保人 , 被提 名 的 新保 本义 务 人或 担 保人 应 当 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出 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就 更 换 保本 保 障机 制 的事 项 进 行 审 议 并形 成决 议 。相 关 程序 应遵 循 基金 合 同第 八 章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约 定的程序规定。 更 换 保 本保 障 机 制的 决 议需 经 参加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含50% )表决通过。 3) 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 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保本保障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 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 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 与 新 担 保人 签署 保 证合 同 ,并 将该 风 险买 断 合同 或 保 证合 同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 备 , 新 风 险 买断 合同 或 保证 合 同自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之 日 起 生效 。在 新 的保 本 义务 人 或 担保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 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② 当期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并 另 行 确定 保本 义 务人 或 担保 人, 此 项变 更 事项 无 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78 但 是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将 涉 及新 保本 义 务人 或 担保 人 的 有关 资质 情 况、 新 签订 的 风 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③ 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 应当另行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 偿付责任的履行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 如果符合本章第(一)条第 2 款下“适用保 本 条 款 的情 形” 的 基金 份 额的 可赎 回 金额 加 上其 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在 当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计 分红 款 项之 和 低于 其保 本 金额 的 (在 过 渡 期内 申购 或 从上 一 个保 本 期 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 期) , 基金管理人 应补足该保本差额,并在 保本期 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保 本 差 额 支付 给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 人 未能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全 额履 行 保 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 行保证 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 赔 付 差 额总 额、 基 金管 理 人已 自行 偿 付的 金 额、 需 担 保人 支付 的 代偿 款 项以 及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 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 的 代 偿 款项 划入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 开立 的 指 定账 户中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将 该 代 偿 款项 支付 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 担保 人 将上 述 代 偿金 额全 额 划入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管 人处 开 立的 指 定账 户后 即 为全 部 履行 了 保 证责 任, 担 保人 无 须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逐一 进 行代 偿 。 代 偿款 项 的分 配 与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 担保 人 对 此不承担责任。 在 保 本 期到 期 日, 如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 到期的 基 金 份额 的 可赎 回 金额 加 上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 在 过 渡期 内申 购 或从 上 一个 保本 期 结束 后 默认 选 择 转入 下一 个 保本 期 并持 有 到 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 基 金 合 同及 保证 合 同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中约 定 的保 本 义 务及 保证 责 任的 , 自保 本期 到期后第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章 “争议的 处 理 ” 约定 ,直 接 向基 金 管理 人、 担 保人 或 保本 义 务 人请 求解 决 保本 赔 付差 额 支 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79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各 保 本期 涉 及的 担 保人履 行 保 证责 任 事宜 或 者保 本 义 务 人 履 行保 本偿 付 责任 事 宜, 由基 金 管理 人 与担 保 人 届时 签订 的 保证 合 同或 与 保 本 义 务 人届 时签 订 的风 险 买断 合同 确 定, 并 由基 金 管 理人 在当 期 保本 期 开始 前 公 告。 7.担保人的免责 除本章第(二)条第 2 项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中“除外责任”所列明的免责情 形 以 及 未来 新签 署 并公 告 的保 证合 同 所列 明 的免 责 情 形外 ,担 保 人不 得 免除 担 保 责任。 在 本 基 金第 一 个保 本 期后 各 保本 期 ,担 保 人或保 本 义 务人 的 免责 情 形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担 保人 届 时签 订 的保 证合 同 或与 保 本义 务 人 届时 签订 的 风险 买 断合 同 决 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80 十三、保本 期到期 (一)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 基 金 保本 期 届满 时 ,符 合 法律 法 规有 关 担保人 或 保 本义 务 人资 质 要求 、 并 经 基 金 管理 人认 可 的担 保 人或 保本 义 务人 同 意为 本 基 金下 一个 保 本期 提 供保 本 保 障, 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 《保证合同》 或 《 风险买断合同》 ,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存 续要 求 ,本 基 金 继续 存续 并 进入 下 一个 保 本 期,该保本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 保 本 期到 期 后, 本 基金 未 能符 合 保本 基 金存续 条 件 ,则 本 基金 将 按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变 更为 非 保本 的 混合 型基 金 ,基 金 名称 相 应 变更 为“ 平 安大 华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 变更后的 “ 平安 大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 金 投资 及基 金 费率 等 相关 内容 也 将根 据 基金 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 作相 应 修改 。 上 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 果 本 基金 不 符合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对 基金的 存 续 要求 , 则本 基 金将 根 据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 基 金 保本 期 到期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将提 前 公告保 本 期 到期 的 处理 规 则并 提 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期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30 个工作日内视 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并提前公告。 1.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期到期日及之后5 个工作日(含第5 个工作日) 。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保本期到期操作选择: (1)赎回本基金份额; (2) 将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 金份额(基金转换业务参见《业 务规则》中关于基金转换的相关规定) ; (3)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 (1) 、 (2 ) 到期选择, 且本基金符合保 本 基 金 存续 条件 , 则基 金 管理 人将 根 据届 时 的公 告 默 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持 有 的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81 本基金基金份额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无需支付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申购费 用) ; 若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从 本基 金 上一 个 保本 期 结束后 默 认 选择 转 入下 一 个保 本 期 的 基 金 份额 所代 表 的可 赎 回金 额总 和 超过 担 保人 提 供 的下 一个 保 本期 担 保额 度 或 保 本 义 务人 提供 的 下一 个 保本 期保 本 额度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将先 按 照下 一 个保 本 期 担 保 额 度或 保本 额 度确 定 本基 金在 下 一个 保 本期 享 受 保本 条款 的 总基 金 份额 数 , 按照 “ 比例 确认 ” 的原 则 确认 每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 下一 个保 本 期享 受 保本 条 款 的基金份额。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4)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 (1) 、 (2 ) 到期选择, 且本基金未能符 合 保 本 基金 存续 条 件并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变 更为 非 保 本“ 平安 大 华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公告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转 为 变更 后 的“ 平安 大 华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的基 金 份 额(无需支付基金转换费用)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 1 中的四种 处理方式 之 一 , 也可 以选 择 部分 赎 回、 转换 转 出、 转 入下 一 个 保本 期或 继 续持 有 转型 后 的 “ 平安大华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基 金 赎回 或 转换 转 出采 取 “未 知 价” 原 则,即 赎 回 价格 或 转换 转 出的 价 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4.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上述 1 中(3)、( 4)到期操作的日期 为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 在 到 期期 间 ,本 基 金接 受 赎回 、 转换 转 出申请 , 不 接受 申 购和 转 换转 入 申 请。 6.在到期期间 (除保本期到期日)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期到期日 (不含保本期到期日)至实 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7. 本 基 金在 到 期期 间 应使 基 金资 产 保持 现 金形式 , 在 到期 期 间( 除 保本 期 到 期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82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于 其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认 购 本 基 金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在 本基 金过 渡 期内 申 购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以 及从 本基 金 上一 个 保本 期 到 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适用保本条款。 2. 募 集 期认 购 本基 金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 在本 基 金过 渡 期内 申 购 并 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及 从 本基 金 上一 个 保 本期 到期 后 默认 选 择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期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在到 期 期 间赎 回基 金 份额 、 转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且 已开 通 基金 转换 业 务的 其 他基 金 份 额、 默认 选 择转 入 下一 个 保 本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 平安大华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其 相 应 基金 份额 在 保本 期 到期 日所 对 应的 可 赎回 金 额 加上 当期 保 本期 内 的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 低于 其 保本 金 额的 (在 过 渡期 限 定期 限 内 申购 或从 上 一个 保 本期 默 认 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 基金管理 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 支付 给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担 保 人或 保本 义 务人 应 依据 基 金 合同 、保 证 合同 或 风险 买 断 合同承担责任。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本 期 由 中 国 投融 资 担保 有 限公司 对 基 金管 理 人的 保 本义 务 承 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方案 本 基 金 保本 期 届满 时 ,符 合 法律 法 规有 关 担保人 或 保 本义 务 人资 质 要求 、 并 经 基 金 管理 人认 可 的担 保 人或 保本 义 务人 同 意为 本 基 金下 一个 保 本期 提 供保 本 保 障, 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 《保证合同》 或 《 风险买断合同》 ,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存 续要 求 ,本 基 金 继续 存续 并 进入 下 一个 保 本 期。 1.过渡 期 到 期 期 间截 止 日次 日 起至 下 一个 保 本期 开 始日前 一 工 作日 的 时间 为 过渡 期 , 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起止 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2.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 在过 渡 期内 申 请购 买 本基 金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称 为过 渡 期申 购 。 投资人 在 过 渡 期内 申请 购 买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 的, 按 其申 购 的 基金 份额 在 折算 日 所代 表 的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83 投资 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1)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 将根据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 一 个 保 本期 担保 额 度或 保 本额 度, 确 定并 公 告下 一 个 保本 期的 基 金管 理 人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承担 保 本 责 任的 最 高金 额, 过 渡期 申 购的 规 模 控制 的具 体 方案 详 见当 期 保 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2) 过渡期申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渡 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相关公告中列示。 过 渡 期 申购 费 用由 过 渡期 申 购的 投 资人 承 担,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主 要用 于 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 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 日期、 时间、 场 所、 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过 渡 期 内, 本 基金 将 暂停 办 理日 常 赎回 和 基金转 换 业 务。 在 过渡 期 最后 一 个 工作日将进行份额折算,本基金在该日暂停办理过渡期申购业务。 过 渡 期 内, 基 金管 理 人应 使 基金 资 产保 持 现金形 式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 投资人 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6)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 基 金 份 额的 保本 金 额超 过 或可 能超 过 担保 人 或保 本 义 务人 提供 的 下一 个 保本 期 担 保额度或保本额度,基金管理人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3.下一个保本期基金资 产的形成 (1)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 在上 一 个保 本 期结 束 后默 认 选择 转 入下一 个 保 本期 的 ,按 其 默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个 保本 期 的基 金 份额 在折 算 日所 代 表的 可 赎 回金 额确 认 下一 个 保本 期 的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84 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 在过 渡 期内 申 购本 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 ,按其 申 购 的基 金 份额 在 折算 日 所 代表的 投资 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4.基金份额折算 下 一 个 保本 期 开始 日 的前 一 工作 日 (即 过 渡期最 后 一 个工 作 日) 为 折算 日 。 对 在 折 算日 登记 在 册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包 括 从上 一 个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认 选择 转 入下 一 个保 本期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和 投资人 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 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的 基 金 份额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数 额 按折 算 比例 相 应 调整 。具 体 折算 规 则由 基 金 管理人通过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5.进入下一个保本期运作 折 算 日 的下 一 个工 作 日为 下 一个 保 本期 开 始日, 本 基 金进 入 下一 个 保本 期 运 作 。 从 上一 个保 本 期结 束 后默 认选 择 转入 下 一个 保 本 期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和投资人 进 行 过渡 期申 购 的基 金 份额 , 经 基金 份额 折 算后 , 适用 下 一 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后, 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业务。 自 本 基 金下 一 个保 本 期开 始 后, 本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 根 据投 资 组合 管 理需 要 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具 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五)转为变更后的“ 平安大华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 本 期 届满 时 ,若 本 基金 不 符合 保 本基 金 存续条 件 而 依据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从 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 转为变更后的“ 平安大华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则按“ 平安 大华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在 本 基金 转 型为 “ 平 安大华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前 一工 作 日 所对 应的 可 赎回 金 额作 为 转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85 入变更后的“ 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本 基 金 变更 为 “ 平 安 大华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 保 本 期届 满 时, 在 符合 保 本基 金 存续 条 件下, 本 基 金将 继 续存 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就 本 基金 继 续存 续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到 期操 作 及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保 本 期届 满 时, 在 不符 合 保本 基 金存 续 条件下 , 本 基金 将 变更 为 “ 平安大 华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 “ 平安大华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 在 保 本期 到 期前 , 基金 管 理人 还 将对 到 期时间 和 到 期处 理 安排 进 行提 示 性 公告。 (七)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1. 如 果 在第 一 个保 本 期到 期 日,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 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金 额加 上 认购 并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在 该 保 本期 内累 计 分红 款 项之 和 低 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保本 周 期到 期 日后 二十 个 工作 日 内向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履行 保 本差 额 的 支付义务。 2. 基 金 管理 人 未能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全 额履行 保 本 义务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 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 当 载 明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 的本 基 金 保本 赔付 差 额总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行 偿付 的 金额 、 需担 保人 支 付的 代 偿款 项 以 及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 金托 管 人 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 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 , 将 《履 行保 证 责任 通 知书 》载 明 的代 偿 款项 划 入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 金 托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定 账户 中 ,由 基 金管 理人 将 该代 偿 款项 支 付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担 保 人 将 上 述 代偿 金额 全 额划 入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 金 托管 人 处 开立 的指 定 账户 后 即为 全 部 履 行 了 保证 责任 , 担保 人 无须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逐 一 进行 代偿 。 代偿 款 项的 分 配 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86 基 金 管 理人 最 迟 应在 保 本期 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作 日 内 将保 本 赔 付差 额 支付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 果 在 第一 个 保本 期 到期 日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额 加上 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在该 保 本 期内 的累 计 分红 款 项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本 金额 , 基金 管 理人 及担 保 人未 履 行基 金 合 同及 本合 同 上述 条 款中 约 定 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 以 根 据 基金 合同 第 二十 四 章“ 争议 的 处理 ” 约定 , 直 接向 基金 管 理人 或 担保 人请 求 解 决 保本 赔付 差 额支 付 事宜 ,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直 接向 担保 人 追偿 的 ,仅 得 在 保证期间内提出。 3.第一个保本期之后的各保本期的赔付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87 十四、基金 的投资 本 基 金 在当 期 保本 期 内或 保本 期 到期 自 动转 为下 一 个 保本 期 ,基 金的 投 资策 略如 下: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采用 投 资组 合 保险 技 术, 以 保本 期 到期时 本 金 安全 为 目标 , 通过 稳健 资产 与 风险 资产 的 动态 配 置和 有效 的 组合 管 理, 力争实现 基金 资 产的 稳 定增 长 和 保本期 收益的最大化。 (二)投资理念 本 基 金 遵循 保 本增 值 的投 资 理念 , 在 风 险 资产 投 资 比 例限 制 范围 内 ,通 过 多 种 投 资 策略 的灵 活 运用 , 力争 在精 确 控制 投 资风 险 的 前提 下实 现 基金 资 产的 保 本 增值。 (三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 融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 行交 易 的 债券、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 、 货 币 市 场工 具以 及 法律 法 规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但 须 符合 中 国证 监 会 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将按 照 恒定 比 例组 合 保险 机 制将 资 产配置 于 稳 健资 产 与风 险 资产 。本 基 金 投 资的 稳健 资 产 为 国 内依 法发 行 交易 的 债券 ( 包 括国 债、 金 融债 、 地方 政 府 债 券 、 企业 债券 、 公司 债 券、 中期 票 据、 央 行票 据 、 短期 融资 券 、 超 级 短期 融 资 券、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 、 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等。 本基金投资的 风险资产 为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 证等 。 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投资 稳健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基金保留的现 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投资风 险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基金持有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3%。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88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 其他品 种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 稳健资产 和风险资产 的投资比例, 以保证在保本 期 到 期 时基 金资 产 净值 不 低于 事先 设 定的 目 标, 并 在 此基 础上 实 现基 金 资产 的 稳 定增值。 (1) 基于CPPI投资策略的资产配置 遵 循 恒 定比 例 组合 保 险策 略 原理 , 本基 金 将依据 证 券 市场 的 波动 、 组合 的 安 全 垫 ( 即基 金净 资 产超 过 价值 底线 的 数额 ) 的大 小 动 态调 整 稳 健 资产 与 风险 资 产 的 配 置 比例 ,通 过 对 稳 健 资产 的投 资 实现 保 本期 到 期 时保 本金 额 的安 全 ,通 过 对 风险资产 的 投资 寻 求保 本 期间 资产 的 稳定 增 值。 本 基 金对 稳健 资 产 和 风 险资 产 的 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 稳健资产 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 据 保 本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本 值 为 保 本 金 额 的 100% ) 和合理的贴现率 (初期以三年期金融债的到期收益率为贴现率) , 设定当期 应持有的 稳健资产 的最低配置数量和比例,即投资组合的价值底线。 ? ? ? ? t T r r r t e P P PV P ? ? ? ? 其中: t P 为当期稳健资产 现值, r P 为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r为贴 现率,T为到期时间,t为当前时间。 第 二 步 : 计算 投 资组 合 的 安全 垫 (Cushion ) ,即 投 资 组 合净 值 超过 价 值 底 线 的数额。 t t t P V C ? ? 其中: t C 为组合安全垫, t V 为当期投资组合净值。 第三步:确定 风险资产 的最高配置比例。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89 根据组合安全垫和 风险资产 风险特性, 决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风险乘数, 然 后 根 据安 全垫 和 风险 乘 数计 算当 期 可持 有 的 风险资产 的 最高 配 置比 例 ,其 余 资 产投资于 稳健资产 。 ? ? t t t t P V m mC E ? ? ? 其中: t E 为当期持有的 风险资产 上限,m为放大倍 数。 其 中 放 大倍 数 主要 根 据当 期 股票 市 场的 估 值情况 、 宏 观经 济 运行 情 况、 债 券 市场收益率水平、基金资产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步:动态调整 稳健资产 和风险资产 的配置比例。 根 据 安 全垫 水 平、 市 场估 值 情况 , 并结 合 市场实 际 运 行态 势 制定 风 险资 产 投 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增值。 (2) 放大倍数的调整范围 根 据 恒 定比 例 组合 保 险策 略 ,基 金 按照 安 全垫以 一 定 倍数 放 大后 的 额度 用 于 风险资产 投 资。 该 乘数 越 大基 金资 产 波动 越 大, 从 而 基金 的风 险 水平 越 高, 从 而 基金实现保本目标的不确定性也越高。 本基金根 据 对 股票 市 场中 长 期发 展 趋势 的 判断决 定 放 大倍 数 的调 整 ,在 股 市 持 续 震 荡时 适当 缩 小放 大 倍数 ,当 市 场情 况 较为 乐 观 的情 况下 , 可适 当 增大 放 大 倍 数 , 以在 牛市 持 有相 对 较多 权益 类 资产 , 在熊 市 中 持有 相对 较 多 稳 健 资产 ,充 分 捕 获 市场 波动 机 会, 提 高组 合收 益 水平 。 在实 际 投 资管 理中 , 本基 金 对风 险 乘 数设定区间为[0,5]。 (3) 资产组合比例的调整频度 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中, 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在一定时间内是保持恒定的。 在 放 大 倍数 恒定 , 稳健 资 产 和 风险 资 产 市 值 不断 变 化 的情 况下 , 就需 要 对 稳健资 产 和 风险资产 的比例进行调整。 在 实 际 应用 中 ,如 果 要 保 持 安全 垫 放大 倍 数的恒 定 , 则需 要 根据 投 资组 合 市 值 的 变 化随 时调 整 稳健 资 产 和 风险 资 产 的 比 例, 但 是 ,这 将给 基 金带 来 较高 的 交 易费用和冲击成本。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90 本 基 金 为降 低 资产 组 合比 例 调整 可 能造 成 的交易 费 用 与冲 击 成本 , 将设 立 调 整阀值 (即 稳健资产 和风险资产 的比例变化所能接受的容忍值) , 根据调整阀值来 确定调整的最佳时点, 以降低交易费用。 调整 阀值的大小将根据风险资产的质量、 市 场 环 境的 变化 和 现有 组 合预 期波 动 率的 大 小等 来 具 体设 定。 当 风险 资 产投资损 益接近调整阀值时,进行资产组合比例的相应调整。 2、稳健资产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采 用 宏观 环 境分 析 和 微 观 市场 定 价分析 两 个 方面 进 行债 券 资产 的 投 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基于保本基金的特点, 本基金构建组合久期与基金保本期相匹配的债券组合, 以 保 证 组合 收益 的 稳定 性 ,有 效控 制 债券 利 率风 险 , 保证 本基 金 的 稳 健 资产 组合 收 益 的 稳定 性。 在 确定 组 合久 期的 基 础上 , 本基 金 投 资将 根据 不 同期 限 的市 场 收 益 率 变 动情 况 , 在 长期 、 中期 和短 期 债券 间 进行 配 置 ,适 时采 用 子弹 型 、哑 铃 型 或梯型策略构建投资组合,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具 体 久 期目 标 的确 定 将视 利 率 期 限 结构 变 化方向 而 定 ,例 如 在预 计 利率 期 限 结 构 可 能变 的更 加 陡峭 时 ,不 久的 将 来长 期 债券 的 价 格可 能会 由 于长 期 利率 的 上 升 而 下 跌, 短期 债 券的 价 格可 能会 由 于短 期 利率 的 下 降而 上涨 , 因此 可 制定 适 量 降低组合久期的目标,增加对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在 目 标 久期 的 执行 过 程中 , 需要 特 别注 意 对信用 风 险 、流 动 性风 险 及类 属 资 产配置的管理,以使得组合的各种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内。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 据 不 同债 券 资产 类 品种 收 益与 风 险的 估 计和判 断 , 通过 分 析各 类 属资 产 的 相 对 收 益和 风险 因 素, 确 定不 同债 券 种类 的 配置 比 例 。主 要决 策 依据 包 括未 来 的 宏 观 经 济和 利率 环 境研 究 和预 测, 利 差变 动 情况 、 市 场容 量、 信 用等 级 情况 和 流 动 性 情 况等 。通 过 情景 分 析的 方法 , 判断 各 个债 券 类 属的 预期 持 有期 回 报, 在 不 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91 在 类 属 资产 配 置层 面 上, 本 基金 根 据市 场 和类属 资 产 的信 用 水平 , 在判 断 各 类 属 的 利率 期限 结 构与 国 债利 率期 限 结构 应 具有 的 合 理利 差水 平 基础 上 ,将 市 场 细 分 为 交易 所国 债 、交 易 所企 业债 、 银行 间 国债 、 银 行间 金融 债 等子 市 场。 结 合 各 类 属 资产 的市 场 容量 、 信用 等级 和 流动 性 特点 , 在 目标 久期 管 理的 基 础上 , 运 用修正的均值-方差等模型,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 化配置和调整, 确 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2) 个券选择策略 在 个 券 选择 过 程中 , 本基 金 将根 据 市场 收 益率曲 线 的 定位 情 况和 个 券的 市 场 收 益 率 情况 ,综 合 判断 个 券的 投资 价 值, 选 择风 险 收 益特 征最 匹 配的 品 种, 构 建 具体的个券组合。 1)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 信 用 债的 选 择方 面 ,本 基 金将 通 过对 行 业经济 周 期 、发 行 主体 内 外部 评 级 和 市 场 利差 分析 等 判断 , 并结 合税 收 差异 和 信用 风 险 溢价 综合 判 断个 券 的投 资 价 值 , 加 强对 企业 债 、公 司 债等 品种 的 投资 , 通过 对 信 用利 差的 分 析和 管 理, 获 取 超额收益。 本 基 金 还将 利 用目 前 的交 易 所和 银 行间 两 个投资 市 场 的利 差 不同 , 密 切关注 两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2)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公司 债 券的 资 产特 性 即包 含 一个 看 涨期权 和 无 风险 债 券资 产 ,对 可 转 换债券的分析过程可将其拆分成债券和与其相对应的看涨期权所构建的投资组 合 , 以 控制 资产 组 合下 行 风险 。当 基 础股 票 价格 远 低 于转 股价 时 ,本 基 金可 选 择 将 可 转 换公 司债 券 持有 到 期, 享受 债 券本 息 收益 ; 当 基础 股票 价 格远 高 于转 股 价 时 , 本 基金 可选 择 将可 转 换公 司债 券 转换 为 股票 , 然 后卖 出股 票 ,享 受 股票 差 价 收 益 。 因此 ,在 此 策略 下 ,投 资可 转 换公 司 债券 下 行 风险 可控 , 上行 可 享 受投资 收益。 在 具 体 的投 资 过程 中 ,将 综 合分 析 可转 换 公司债 券 的 股性 特 征、 债 性特 征 、 流动性、 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 采用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 定 价 模 型等 数量 化 估值 工 具评 定其 投 资价 值 ,选 择 其 中安 全边 际 较高 、 发行 条 款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92 相 对 优 惠、 流动 性 良好 , 并且 其基 础 股票 的 基本 面 优 良、 具有 较 好盈 利 能力 或 成 长 前 景 、股 性活 跃 并具 有 较高 上涨 潜 力的 品 种, 以 合 理价 格买 入 并持 有 ,根 据 内 含 收 益 率、 折溢 价 比率 、 久期 、凸 性 等因 素 构建 可 转 换公 司债 券 投资 组 合, 获 取 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 外 , 通过 分 析不 同 市场 环 境下 可 转换 公 司债券 股 性 和债 性 的相 对 价值 , 通 过 对 标 的转 债股 性 与债 性 的合 理定 价 ,力 求 选择 被 市 场低 估的 品 种, 来 构建 本 基 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 入 分 析资 产 支持 证 券的 市 场利 率 、发 行 条款、 支 持 资产 的 构成 及 质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风险 补 偿收 益 和市 场流 动 性等 基 本面 因 素 ,估 计资 产 违约 风 险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并根 据 资产 证 券化 的收 益 结构 安 排, 模 拟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本 金偿 还 和 利 息 收 益的 现金 流 过程 , 辅助 采用 蒙 特卡 罗 方法 等 数 量化 定价 模 型, 评 估其 内 在 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3、风险资产 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股 票 原则 : 通过 选 择高 流 动性 股 票,保 证 组 合的 高 流动 性 ;通 过 筛 选 成 长 估值 合理 的 股票 , 保证 组合 的 收益 性 ;通 过 分 散投 资、 组 合投 资 ,降 低 个 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在 构 建 股票 投 资组 合 时, 积 极挖 掘 和利 用 市场中 可 行 的投 资 机会 , 以实 现 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其 中, 优 势主 题策 略 和成 长 精选 策 略 是基 金在 股 票投 资 组合 构 建 中 的 两 个主 要策 略 ,在 基 于自 上而 下 的优 势 主题 分 析 框架 下, 精 选未 来 具有 高 成 长 速 度 、广 阔成 长 空间 、 较好 成长 模 式并 且 成长 估 值 相对 合理 的 个股 进 行重 点 投 资。 1)优势主题策略 基 于 “ 自上 而 下” 的 原则 对 市场 的 投资 主 题进行 挖 掘 ,通 过 运用 定 量和 定 性 分 析 方 法, 深入 挖 掘市 场 发展 的内 在 驱动 因 素以 及 潜 在的 投资 主 题, 从 中筛 选 出 未来的优势主题,并选择那些受益于优势主题的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93 具体步骤如下: ①主题发掘。 从制度变革, 产业调整, 技术创新, 区域振兴等各个角度出发, 分析和挖掘导致这些行业产生变化的根本驱动因素,提前发现值得投资的主题。 ② 主 题 遴选 。 在发 现 这些 主 题因 素 后, 对 其进行 全 面 的分 析 和评 估 。根 据 这 些 主 题 因素 对上 市 公司 经 营绩 效传 导 的路 径 和影 响 程 度、 受益 于 该投 资 主题 的 行 业 与 产 业之 数量 、 受益 于 该投 资主 题 的上 市 公司 之 数 量与 质量 、 持续 时 间 的长短 等等,遴选出未来具有比较优势的主题。 ③ 主 题 投资 。 根据 这 些优 势 主题 所 关联 的 行业及 主 题 板块 , 找出 与 主题 投 资 关联度较高的公司,再做进一步的研究,以确定投资标的。 ④ 主 题 转换 。 密切 跟 踪主 题 投资 的 变化 情 况,在 主 题 投资 开 始转 换 时逐 步 退 出原有的投资主题,并发现和挖掘新的投资主题。 2)成长精选策略 采用GARP (成长- 价值) 选 股 策 略 精 选 股 票 进 行 投 资 。GARP(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 是指在合理价格投资成长性股票,追求成长与价值的平衡。即 将 不 同 成长 类型 的 股票 进 行成 长性 分 析, 提 早发 掘 其 成长 潜力 或 者看 到 其被 低 估 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成长性股票: ? 传统成长(Classic growth ) :优先挑选具有持续、稳定的业绩增长历史, 且预期盈利能力将保持增长的公司; ? 新兴成长(Rising growth ) :对于部分处于成长阶段没有盈利的行业,优 先考虑营业收入能够保持增长、且成本控制基本合理的公司; ? 周期成长(Cyclical growth ) :对于周期类公司,优先考虑市场份额能够 保持增长的公司。 ? 并购成长(Merging growth ) :适当考虑并购和重组类机会。 在运用GARP (成长-价值) 选股策略时, 重点关注①成长速度: 重点选择营业 收 入 和 营业 利润 在 行业 中 未来 将保 持 相对 领 先增 长 速 度的 公司 。 ②成 长 空间 : 通 过 分 析 公司 所处 的 行业 前 景, 行业 集 中度 和 在行 业 中 的地 位, 选 择服 务 和产 品 未 来 具 备 广阔 成长 空 间的 公 司。 ③成 长 模式 : 通过 对 公 司的 竞争 壁 垒、 内 部管 理 能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94 力 、 行 业属 性等 进 行定 性 分析 ,选 择 业绩 增 长具 有 合 理基 础, 在 未来 能 够持 续 的 公司。④成长估值:重点关注PEG<1或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2) 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对权 证 资产 的 投资 主 要是 通 过分 析 影响权 证 内 在价 值 最重 要 的两 种 因 素 —— 标的 资产 价 格以 及 市场 隐含 波 动率 的 变化 , 灵 活构 建避 险 策略 , 波动 率 差 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1)买入权证对股票投资组合中相应的正股进行套期保值 结 合 正 股的 基 本面 以 及市 场 表现 情 况, 对 正股进 行 估 值, 并 结合 权 证市 场 上 整 体 隐 含波 动率 情 况, 选 择合 理的 隐 含波 动 率水 平 利 用权 证定 价 模型 对 权证 进 行 定 价 , 选择 估值 合 理的 权 证对 正股 进 行避 险 。在 避 险 策略 的选 择 上, 根 据正 股 市 场表现的判断, 灵活选择到期完全对冲策略以及Delta 动态对冲等避险策略。 如果 认 为 正 股上 涨 可能 性比 较 大, 可 以保 持 正股 与权 证 的 组合Delta 值大 于0 享 受正 股 上涨带来的超额收益; 如果认为正股下跌可能性比 较大, 可以保持组合Delta 值小 于0 , 享受正股下跌带来的超额收益; 如果对正股短期走势把握不清, 可以保持组 合Delta 中性, 对正股价格变化的不确定性进行完全动态对冲。 在选择动态对冲策 略 的 同 时考 虑 权 证的Gamma 值, 选 择能 受 利于市 场 环 境变 化 的 权证 构 建Gamma 对冲 策略,获取一定的超额收益。 2)根据市场隐含波动率趋势判断构建波动率差组合 波 动 率 对权 证 价值 产 生重 要 的影 响 ,根 据 对市场 隐 含 波动 率 水平 的 变化 趋 势 的 判 断 ,以 及对 隐 含波 动 率期 限结 构 以及 偏 度结 构 曲 线的 变化 分 析, 采 用波 动 率 差策略, 构建各种不同的正 (负)Vega 组合,并保持组合Delta 中性, 在规避正股 价格风险的同时获取波动率变化带来的超额收益。 3)构建套利策略获取无风险套利收益 由 于 权 证市 场 中非 理 性行 为 的存 在 ,正 股 与权证 之 间 不同 行 权方 向 、不 同 到 期 期 限 以及 不同 行 权价 格 间权 证的 定 价关 系 通常 会 背 离其 理论 定 价关 系 ,通 过 构 建各种套利策略来捕捉市场定价关系向理论定价关系回归带来的套利机会。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将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权证投资的相关规定。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95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 并以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投资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 精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结合投资研究部对证券市场、 上 市 公 司、 投资 时 机的 分 析, 拟订 所 辖基 金 的具 体 投 资计 划, 包 括: 资 产配 置 、 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 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 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集 中交易室执行。 (6)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 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 并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识别、 防范、 控制基金 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 尤 其 重 点关 注基 金 投资 组 合的 风险 状 况; 基 金绩 效 评 估岗 及风 险 管理 岗 重点 控 制 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业 绩 比较 基 准为 每 个保 本 期起 始 日的三 年 期 银行 定 期存 款 税后 收 益 率。 本 基 金 为保 本 混合 型 基金 , 保本 期 为三 年 ,保本 但 不 保证 收 益 。 在 目前 国 内 金 融 市 场环 境下 , 银行 定 期存 款类 似 于保 本 定息 产 品 ,因 此, 本 基金 以 三年期银 行 定 期 存款 税后 收 益率 作 为本 基金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 可以 合理 的 衡量 本 基金 保 本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96 的有效性,能够使 投资人 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 果 今 后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或 者 有更 权 威的、 更 能 为市 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推 出, 或 者是 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 合 用于 本 基 金业 绩基 准 的指 数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 ,在 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后 变 更业 绩 比较 基 准 并及时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属于 证 券投 资 基金 中 的低 风 险品 种 ,预期 收 益 和预 期 风险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和一般混合基金。 (八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投 资 策略 上 兼顾 投 资原 则 以及 开 放式基 金 的 固有 特 点, 通 过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 的 非系 统 性风 险, 保 持基 金 组合 良 好 的流 动性 。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 ) 本基 金 在保 本 期内 投 资 稳 健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不 低于60% ,投 资 风 险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97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 本基 金 应 投资 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 为BBB 以上 ( 含BBB ) 的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基 金 持 有资 产支 持 证券 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 级下 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本 基 金所申 报 的 金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 上 一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5% ;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5 ) 本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事 先 根据 中 国证 监 会相 关 规 定 , 与 基金 托管 人 在本 基 金托 管协 议 中明 确 基金 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的 比 例, 根 据 比 例 进 行投 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制订 严 格的 投 资决 策 流 程和 风险 控 制制 度 ,防 范 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本 基 金合 同 约定 投 资组 合 比例限 制 进 行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 基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 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的 有关 约 定。 过 渡期 结束 , 本基 金 进入 下 一 个保 本期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自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开 始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保 本 期内 投资 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的投 资 的 监督 与检 查 自本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98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 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9)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理 人 按照 国 家有 关 规定 代 表基 金 独立行 使 股 东权 利 ,保 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关 联 交易 为 自身 、 雇员 、 授权 代 理人或 任 何 存在 利 害关 系 的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 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 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99 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20,139.94 0.00 其中:股票


20,139.94 0.00 2 固定收益投 资


390,118,670.95 63.36 其中:债券


390,118,670.95 63.36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220,348,387.69 35.79 7 其他资产 5,264,462.16 0.85 8 合计 615,751,660.7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11,570.00 0.00 C 制造业 7,055.70 0.00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 软件和 信息技术 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1,514.24 0.0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00 S 综合 - - 合计 20,139.94 0.00 3.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1 600988 赤峰黄金 1,000 11,570.00 0.00 2 601877 正泰电器 130 3,352.70 0.00 3 600312 平高电气 100 1,950.00 0.00 4 002348 高乐股份 100 1,753.00 0.00 5 000712 锦龙股份 52 1,514.24 0.00 4. 报告 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25,020,000.00 4.2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93,634,027.40 15.89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120,387,000.00 20.43 6 中期票据 149,434,000.00 25.35 7 可转债 1,643,643.55 0.2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90,118,670.95 66.19 5.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80165 11 佛山公 控债 300,000 33,528,000.00 5.69 2 101551025 15 均胜电 子 MTN001 300,000 30,879,000.00 5.24 3 1182146 11 凯迪 MTN1 300,000 30,465,000.00 5.17 4 1382188 13 吉利 MTN1 300,000 30,282,000.00 5.14 5 136006 15 鲁星01 300,000 30,165,000.00 5.12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01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 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9.2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0.2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0.3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02 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3,148.48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005,190.21 5 应收申购款 26,123.4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264,462.16 11.4 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 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 明 1 600988 赤峰黄金 11,570.00 0.00 重大事项 2 000712 锦龙股份 1,514.24 0.00 重大事项 11.6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本基 金在到期期间 和过渡期内 时,基金的 投资适用 如下约定: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到 期 期间 和 过渡 期 内 使 基 金资产 保 持 现金 形 式,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在 到期 期 间( 除保 本 期到 期 日) 和 过 渡期 内应 免 收基 金 管理 费 和 基金托管费。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03 若本 基金保本期到 期后变更为 “ 平安大华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则 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 基准和风险收 益特征适用 如下: (一)投资目标 通 过 捕 捉股 票 市场 、 债券 市 场不 同 演变 趋 势,把 握 在 不同 行 情中 可 行的 投 资 机 会 , 以超 越业 绩 比较 基 准表 现为 首 要投 资 目标 , 并 以追 求基 金 资产 的 中长 期 稳 健 回报为最终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 融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 行交 易 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票 据、 央 行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 超级 短 期融 资 券、 商 业 银行 次级 债 券、 货 币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 券 、股 指期 货 、定 期 存款 等 银 行存 款 以 及 法律 法 规允 许 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 其他品 种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80% , 除股票 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 权证投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3%,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三)投资理念 在资产配置和股票、 债券种类 选择上注重数量化分析和模型构建。 依据股票、 固定收益类证券、 金融衍生产品等不同市场的风险-收益预期, 灵活合理配置大类 资产,捕捉不同市场的超额收益机会。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基于 宏 观经 济 环境 、 微观 经 济因 素 、经济 周 期 情况 、 政策 形 势和 证 券 市 场 趋 势的 综合 分 析, 结 合经 济周 期 理论 , 形成 对 不 同市 场周 期 的预 测 和判 断 , 进行积极 、 灵活 的 资产 配 置, 确定 组 合中 股 票、 债 券 、现 金等 资 产之 间 的投 资 比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04 例。 本基金通过平安大华大类资产配 置评价体系(TAES)( PINGAN-UOB TACTICAL ASSET EVALUATION SYSTEM )系统化管理各大类 资产的配置比例。平安大华大类资 产 配 置 评价 体 系(TAES) 分 析因 素 具体 包 括:宏 观 经 济因 素 、政 府政 策 因素 、 盈 利 因 素 、估 值因 素 、流 动 性因 素和 行 为因 素 六个 方 面 ,并 将各 子 因素 的 细分 指 标 划分为先行指标、同步指标和预警指标三类。 本基金严谨衡量不同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 评估股票市场相对投资 价值 。在实际投资运作中,不同时期或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如下: (1) 预期股票市场将趋势上涨, 或整体股票市场处于低估值的安全区域, 本 基 金 将 通过 高仓 位 配置 股 票资 产, 低 配或 者 少配 债 券 资产 ,以 增 加获 取 股票 市 场 潜在收益的可能性。 (2)股票市场处于震荡阶段、方向不明确时,本基金将动态调整股票资产、 债 券 资 产比 例, 以 波段 操 作策 略为 主 。重 点 选择 被 市 场低 估的 或 因市 场 情绪 变 化 而大幅下跌的行业中的优质个股进行波段操作,追求投资组合的正阿尔法收益。 (3) 预期股票市场将趋势下跌, 或整体股票市场处于高估值的风险区域, 本 基 金 将 及时 降低 股 票资 产 配置 比例 , 最低 可 至股 票 资 产最 低比 例 。同 时 适度 增 加 债 券 资 产配 置比 例 ,严 格 控制 投资 组 合风 险 ,避 免 或 减少 可能 给 投资 人 带来 潜 在 的资本损失。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秉持自下而上的投资理念, 在股票投资策略中, 通过QV 选股标准 (品 质- 价值选股模型) 精选个股。 同时, 针对目前中国经济和证券市场不确定性的特 点, 采用成长与价值动态均衡投资(GVDBI)策略 发掘主题轮动的投资机会。 (1)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 在此基础上,通过 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 股模型) 对入选股票进行基本 面 的 分 析, 以从 中 挑选 出 质地 优良 、 具有 投 资价 值 的 股票 。QV 选 股标 准 (品 质- 价值选股模型) 筛选主要包括以下 几个 方面: ? 品质 评估(Quality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05 ? 商业模式(Business Model ) :商业模式清晰,有前途。 ? 公司治理(Management ) :公司有良好治理结构,包括管理层水平、 战略眼光、执行能力和公司运作架构等方面。 ? 财务状况 (Financial) : 财务状况健康。 包 括较高的ROE , 低负债 水平,高毛利或低成本,资本开支政策严格。 ? 估值 评级(Valuation ) ? 未来盈利: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进行预测,并评估内在价值。 ? 合 理 价 格 : 投资 股 票 的策 略 持 续有 效 的 基 础是, 可 以 用 合 理价 格 买 到 有 吸 引 力 的股 票 。 如果 买 入 一家 优 秀 企 业的股 票 而 支 付 了过 高 价 格,这将抵消这一优秀企业未来几年所创造的价值。 本 基 金 的股 票 精选 库 股票 需 要有 内 部深 度 研究报 告 支 持或 基 金经 理 投资 报 告 支持 ,并通过 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 型) 筛选股票构成本基金的股票精 选 库 。 本基 金精 选 库每 季 度调 整一 次 ,具 体 股票 数 目 将根 据中 国 证券 市 场的 发 展 同步调整 。 (2)成长与价值动态均衡投资(GVDBI) 根据“ 平安 大 华大 类 资产 配 置评 价 体系 ” 对证券 市 场 走势 进 行预判, 采用 成 长与价值动态均衡投资 (GVDBI) 策略:在 看多后市的前提下, 主要从成长股票中 构 建 基 金组 合 , 追 求获 得 更多 超额 收 益 ; 反 之, 看 空 后市 则主 要 从价 值 股票 中 构 建 基 金 组合 ,追 求 落袋 为 安的 投资 正 回报 ; 调整 行 情 中, 根据 市 场多 空 双发 力 量 强弱和持续时间,采用灵活权重调整策略,平衡 基金组合的风险与预期收益 。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可投 资 的债 券 品种 包 括国 债 、 中 期 票据、 央 行 票据 、 金融 债 券、 企 业 债 券 、 公司 债券 、 短期 融 资券 、超 级 短期 融 资券 、 商 业银 行 次 级 债券 、 政府 机 构 债、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 债 券回购、 定 期存 款 等银 行 存款 等。 综 合考 虑 宏观 经 济 运行 状况 、 金融 市 场环 境 及 利率走势,采取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 结合的投资策略积极选择和配置债券资产。 本 基 金 在具 体 债券 组 合构 建 时, 以 利率 预 期策略 、 类 属资 产 配置 和 久期 策 略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06 为主, 以品种选择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债券置换策略为辅, 在控制利率风险、 信 用 风 险以 及流 动 性风 险 的基 础上 , 构建 能 获取 长 期 、稳 定收 益 的固 定 收益 类 投 资组合。 (1)利率预期策略 首 先 根 据对 国 内外 经 济形 势 的预 测 ,分 析 市场投 资 环 境的 变 化趋 势 ,重 点 关 注 利 率 趋势 变化 。 通过 全 面分 析宏 观 经济 、 货币 政 策 与财 政政 策 、物 价 水平 变 化 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2)类属资产配置 在 类 属 资产 配 置层 次 ,根 据 市场 和 类属 资 产的风 险 收 益特 征 ,在 判 断各 类 属 的 利 率 期限 结构 与 交易 活 跃的 国家 信 用等 级 短期 券 利 率期 限结 构 应具 有 的合 理 利 差 水 平 基础 上, 将 市场 细 分为 交易 所 国债 、 交易 所 企 业债 、银 行 间国 债 、银 行 间 金 融 债 等子 市场 。 结合 各 类属 资产 的 市场 容 量、 信 用 等级 和流 动 性特 点 ,在 此 基 础上运用修正的均值-方差等模型,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3)久期策略 根 据 对 利率 期 限结 构 变化 的 预判 , 对债 券 组合的 久 期 和持 仓 结构 制 定相 应 的 调 整 方 案, 以降 低 可能 的 利率 变化 给 组合 带 来的 损 失 。具 体久 期 目标 的 确定 将 视 利 率 期 限结 构变 化 方向 而 定, 例如 在 预计 利 率期 限 结 构可 能变 的 更加 陡 峭时 , 不 久 的 将 来长 期债 券 的价 格 可能 会由 于 长期 利 率的 上 升 而下 跌, 短 期债 券 的价 格 可 能 会 由 于短 期利 率 的下 降 而上 涨, 因 此可 制 定适 量 降 低组 合久 期 的目 标 ,增 加 对 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在 上 述 基础 上 利用 债 券定 价 技术 , 进行 个 券选择 , 选 择被 低 估的 债 券进 行 投 资,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权 证 的投 资 作为 提 高基 金 投资 组 合收益 的 辅 助手 段 。根 据 权证 对 应 公 司 基 本面 研究 成 果确 定 权证 的合 理 估值 , 发现 市 场 对 股 票权 证 的非 理 性定 价 ; 利 用 权 证衍 生工 具 的特 性 ,通 过权 证 与证 券 的组 合 投 资, 来达 到 改善 组 合风 险 收 益特征的目的。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07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秉持稳健投资原则, 综 合 运 用久 期管 理 、收 益 率曲 线变 动 分析 、 收益 率 利 差分 析和 公 司基 本 面分 析 等 积 极 策 略, 在严 格 控制 风 险的 情况 下 ,通 过 信用 研 究 和流 动性 管 理, 选 择风 险 调 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 基 金 参与 股 指期 货 投资 时 机和 数 量的 决 策建立 在 对 证券 市 场总 体 行情 的 判 断 和 组 合风 险收 益 分析 的 基础 上。 基 金管 理 人将 根 据 宏观 经济 因 素、 政 策及 法 规 因 素 和 资本 市场 因 素, 结 合定 性和 定 量方 法 ,确 定 投 资时 机。 基 金管 理 人将 结 合 股 票 投 资的 总体 规 模,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的 相 关限 定 和 要求 ,确 定 参与 股 指期 货 交 易的投资比例。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充分 考 虑股 指 期货 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 及 风险 性 特征 , 运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系 统性 风 险、 对 冲特 殊情 况 下的 流 动性 风 险 ,如 大额 申 购赎 回 等; 利 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 金 管 理人 在 进行 股 指期 货 投资 前 将建 立 股指期 货 投 资决 策 部门 或 小组 , 负 责 股 指 期货 的投 资 管理 的 相关 事项 , 同时 针 对股 指 期 货投 资管 理 制定 投 资决 策 流 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 相 关 法律 法 规发 生 变化 时 ,基 金 管理 人 期货投 资 管 理从 其 最新 规 定, 以 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40%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08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投 资 策略 上 兼顾 投 资原 则 以及 开 放式基 金 的 固有 特 点, 通 过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 的 非系 统 性风 险, 保 持基 金 组合 良 好 的流 动性 。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80%, 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本 基 金所申 报 的 金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 上 一交 易 日基 金 资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09 产净值的0.5%; (14 ) 本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事 先 根据 中 国证 监 会相 关 规 定 , 与 基金 托管 人 在本 基 金托 管协 议 中明 确 基金 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的 比 例, 根 据 比 例 进 行投 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制订 严 格的 投 资决 策 流 程和 风险 控 制制 度 ,防 范 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有 的 买入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值 ,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有 的 买入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与有 价 证券 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有 的 卖出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按 照中 国 金融 期 货交 易 所要求 的 内 容、 格 式与 时 限向 交 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 ) 本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 票 市值 和 买入 、 卖出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值 ,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内交 易 (不 包 括平仓 ) 的 股指 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 )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 基 金 在开 始 进行 股 指期 货 投资 之 前, 应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 股 指期 货 开户 、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本 基 金合 同 约定 投 资组 合 比例限 制 进 行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 基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10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 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的 有关 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 投资 的 监 督与 检查 自 本基 金 转型 之 日 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理 人 按照 国 家有 关 规定 代 表基 金 独立行 使 股 东权 利 ,保 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11 4. 不 通 过关 联 交易 为 自身 、 雇员 、 授权 代 理人或 任 何 存在 利 害关 系 的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12 十五、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基 金一 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 益 。基 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 表 其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2012 年9月11日) 至2015年12 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9.11-2012.12.31 2.20% 0.05% 1.32% 0.01% 0.88% 0.04% 2013.1.1-2013.12.31 2.35% 0.20% 4.20% 0.01% -1.85% 0.19% 2014.1.1-2014.12.31 13.58% 0.36% 4.00% 0.01% 9.58% 0.35% 2015.1.1-2015.6.30 17.59% 0.87% 1.72% 0.01% 15.87% 0.86% 2015.7.1-2015.12.31 -10.38% 0.49% 1.35% 0.01% -11.73% 0.48%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今 25.20% 0.45% 13.14% 0.01% 12.06% 0.44% 注:业绩比较基准:每个保本期起始日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13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 年 9 月11 日 正式生效, 截至报告期末 已 满三年; 2、 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 使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截 至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已 完 成建 仓 。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14 十六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 券、银 行 存 款本 息 、基 金 应收 申 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财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 立 银行 存 款账 户 ,以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名义 开 立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金 的结 算 备付 金 账户 ,以 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 基 金联 名的 方 式开 立 基金 证 券 账 户 ,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 立银 行间 债 券托 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 用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和 注册 登 记机 构 自 有的 财产 账 户以 及 其他 基 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 金 财 产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代销 机 构 的固 有 财产 , 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 基 金财 产 的 管理 、运 用 或者 其 他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入 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 按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理 费、 托 管费 以 及其 他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费 用 。基 金财 产 的债 权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固有 财产 的 债务 相 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 的债 权 债务 , 不 得 相 互 抵销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以 其 自有 资 产 承担 法律 责 任, 其 债权 人 不 得对基金 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 散、 被 依法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15 十 七、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的 证 券交 易 场所的 正 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 包括 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 所 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 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以 最 近交 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如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市 的资 产 支持 证 券,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该 日无 交 易的 , 以 最近 一日 的 市价 ( 收盘 价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16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同 一股 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公 开 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 的, 采用 最 近交 易 日结 算 价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估 值 违反基 金 合 同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或者 未能 充 分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应 立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基 金的 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 人担 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的 意 见,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权证 、 债券 和 银行 存 款本息 、 应 收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 (四) 估值程序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17 1. 基 金 份额 净 值是 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 产 净值 除 以当 日 基金 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理 人 应每 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 值。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将 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果 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 月末 、年 中 和年 末 估值 复 核 与基 金会 计 账目 的 核对 同 时 进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取 必 要、 适 当、合 理 的 措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性 、 及时 性 。 当 基金 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3 位 以内 ( 含第3 位) 发生 差 错时 ,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 或 代 销 机构 、或 投 资人 自 身的 过错 造 成差 错 ,导 致 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 于该 差错 遭 受损 失当 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限 于 :资 料 申报差 错 、 数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系 统故 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于 因 技 术原 因引 起 的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技 术水 平 不能 预 见、 不能 避 免、 不 能克 服 , 则属 不可 抗 力, 按 照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可 抗力 原 因出 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 事 人承 担赔 偿 责任 , 但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18 及 时 进 行更 正, 因 更正 差 错发 生的 费 用由 差 错责 任 方 承担 ;由 于 差错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任 方对 直 接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差 错责 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 事人 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对 更 正的 情 况向 有 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应 对差 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人 不返 还 或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 额的 范围 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 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如 果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 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 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经 获 得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当 得利 返 还的 总 和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向 基 金管 理 人追 偿 ,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 人 过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 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 金 管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外 的第 三 方造 成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 并拒 绝 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方 追偿 ; 追偿 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 费 用, 应 列 入基 金费 用 ,从 基 金资 产 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或 其他 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 行或 依 据法 院 判 决、 仲裁 裁 决对 受 损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任 ,则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向 出 现过 错 的当 事 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 要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19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 偏 差 达到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0.25%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报 基 金托 管 人 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错误 偏 差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 不 可抗 力 或其 它 情形 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无 法 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 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相 当 比例 的 投资 品 种的 估 值出 现 重大转 变 , 而基 金 管理 人 为保 障 投 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20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 每个 开 放 日交 易结 束 后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并发 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果 复 核确 认 后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 于 不可 抗 力原 因 ,或 由 于证 券 交易 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 或 国 家 会计 政策 变 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 等,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 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 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积 极采 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21 十 八、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 允价值 变 动 收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基金未 分 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保本期内, 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如本基金变更为 “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则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 为 现 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 资 , 投 资人 可 选择 现 金红 利 或 将现 金红 利 按红 利 再投 日 的 份 额 净 值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 额进 行再 投 资, 若 投资 人 不 选择 ,变 更 后的 “ 平安 大 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 自行承担。 在 保本期 内 , 当投 资 人的 现 金红 利 小于 一 定金额 , 不 足以 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 其 他手续费用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项费用。 如 基 金 转型 为 平安 大 华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当投资 人 的 现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金 额, 不 足以 支 付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 时,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 除权后的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4. 本 基 金收 益 每年 最 多分 配12次 ,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 比例 不 低于 收 益分 配 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10%;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基 金 红利 发 放日 距 离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 即可供 分 配 利润 计 算截 止 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22 7. 基 金 收益 分 配后 每 一基 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 低于面 值 , 即基 金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 案 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以及 该 日 的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 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 则 、分 配时 间 、分 配 数额 及 比 例、 分配 方 式、 支 付方 式 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拟订 , 由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益 分 配 方案 公 布后 , 基金 管 理人 依 据具体 方 案 的规 定 就支 付 的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划 款 指令 ,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基 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及 时 进行 分 红 资金的划付。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23 十 九、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 上述 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 管理 人 在法 律 规定的 范 围 内参 照 公允 的 市场 价 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付 。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24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付 。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若 保本期 到 期 后, 本 基金 不 符合 保 本基 金 存续条 件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将 所 持 有 本 基 金份 额转 为 变更 后 的“ 平安 大 华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的基 金 份 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同上 ,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本 基 金 在到 期 期间 ( 除保 本 期到 期 日) 和 过渡期 内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 除 管 理费 和 托管 费 之外 的 基金 费 用, 由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 其 他有 关 法规 及 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履 行 或未 完 全履行 义 务 导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以 及 处理 与 基金 运作 无 关的 事 项发 生 的 费用 等不 列 入基 金 费用 。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前 所 发 生的 信 息披 露费 、 律师 费 和会 计 师 费以 及其 他 费用 不 从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根据 基 金发展 情 况 调整 基 金管 理 费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六)基金税收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25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26 二十、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 管理 人 保留 完 整的 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进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 金 托管 人 定期 与 基金 管 理人 就 基金 的 会计核 算 、 报表 编 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理 人 聘请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会 计 师事 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金 年度 财 务报 表 及其 他规 定 事项 进 行审 计 。 会计 师事 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认 为有 充 足理由 更 换 会计 师 事务 所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金 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 更 换会 计 师 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27 二十 一、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其 他 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应当 依 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其 他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按 规定 将 应予 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事 项在 规 定时 间 内通 过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全 国性 报刊 ( 以下 简 称“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 简称 “网 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中 文 文本 。 如同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拉 伯 数字 ; 除特别 说 明 外,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保证合同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28 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报 刊 上。 基 金管 理 人 将在 公告 的15日 前 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 并就 有 关更 新 内容 提 供 书面 说明 。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保 证 合 同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按照 《基 金 法》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 ,就 基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编 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明 书的 当 日登 载 于指 定 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的 次 日在 指 定报刊 和 网 站上 登 载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 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 开 始办 理 基金份 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前 ,基 金 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金 份 额发 售 网点 以及 其 他媒 介 ,披 露 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累计 净值; 3.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公 告 半年 度 和年 度 最后 一 个市场 交 易 日 ( 或 自然 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29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 同、 招 募说明 书 等 信息 披 露文 件 上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式 及 有关 申 购、 赎 回 费率 ,并 保 证投 资 人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每年 结 束 之日起90 日 内,编 制 完 成基 金 年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正 文登 载 于网 站 上, 将年 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 年度 报 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上半 年 结束 之 日起60 日内, 编 制 完成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每个 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5. 基 金 定期 报 告应 当 按有 关 规定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 保 本 期届 满 时, 在 符合 保 本基 金 存续 条 件下, 本 基 金将 继 续存 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就 本 基金 继 续存 续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到 期操 作 及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保 本 期届 满 时, 在 不符 合 保本 基 金存 续 条件下 , 本 基金 将 变更 为 “平 安 大 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 “平安大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 则。 3. 在 保 本期 到 期前 , 基金 管 理人 还 将对 到 期时间 和 到 期处 理 安排 进 行提 示 性 公告。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 下 可能 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30 公 告 ,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 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长、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理 人 员 、基 金 经理 和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 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31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 会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 任何 公 共媒 体 中出现 的 或 者在 市 场上 流 传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 份额 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影 响 或者 引 起较 大 波 动的 ,相 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 季 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 告等 定 期报告 和 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 充 分 揭示 股指 期 货交 易 对基 金总 体 风险 的 影响 以 及 是否 符合 既 定的 投 资政 策 和 投资目标等。 (十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招 募 说明 书 或更 新 后的招 募 说 明书 、 年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季 度报 告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公 告等 文 本文 件 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 放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在 地、 基 金托 管 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 工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 指 定的 网 站上 进 行查阅 。 本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事 项 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32 二十二 、风 险揭示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 基金 ” )是 一 种长期 投 资 工具 , 其主 要 功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 低投 资 单一 证 券所 带来 的 个别 风 险。 基 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 和 债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定 收益 预 期的 金 融工 具, 投 资人 购 买基 金 , 既可 能按 其 持有 份 额分 享 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临 各 种风 险 ,既包 括 市 场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风 险、 技 术风 险 和合 规风 险 等。 巨 额赎 回 风 险是 开放 式 基金 所 特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单 个 交易 日 基金 的净 赎 回申 请 超过 基 金 总份 额的 百 分之 十 时, 投 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 资 人 应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定 额 投资 和 零存 整 取 等 储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投 资人 投资 本 基金 仍 然存 在本 金 损失 的 风险 。 投 资人 购买 本 保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视 为同 意 保证 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要 求 保 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基 金 分 为股 票 基金 、 混合 基 金、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 基金 等 不同 类 型, 投 资 人 投 资 不同 类型 的 基金 将 获得 不同 的 收益 预 期, 也 将 承担 不同 程 度的 风 险。 一 般 来 说 , 基金 的收 益 预期 越 高, 投资 人 承担 的 风险 也 越 大。 因拆 分 、封 转 开、 分 红 等 行 为 导致 基金 份 额净 值 变化 ,不 会 改变 基 金的 风 险 收益 特征 , 不会 降 低基 金 投 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净 值 会因 为 证券市 场 波 动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 金 前, 需 充分 了解 本 基金 的 产品 特 性 ,充 分考 虑 自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 承担 基金 投 资中 出 现的 各 类 风险 ,包 括 市场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 流动 性风 险 、合 规 性风 险、 操 作和 技 术风 险 。 巨额 赎回 风 险是 开 放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一 种风 险 , 即 当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超 过前 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 额 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33 投 资 有 风险 , 敬请 投 资人 在 投资 基 金前 认 真阅读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 明书 等基 金 法 律 文件 ,了 解 基金 的 风险 收益 特 征, 并 根据 自 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 资 期限 、 投 资 经 验 、资 产状 况 等判 断 基金 是否 和 投资 人 的风 险 承 受能 力相 适 应。 投 资人 应 根 据 自 身 的风 险承 受 能力 , 选择 适合 自 己的 基 金产 品 。 建议 基金 投 资人 在 选择 本 基 金 之 前 , 通过 正 规 的途 径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客户 服 务 热 线(400-800-4800 ),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 )或者通过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 详细的了解。 本 基 金 由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和 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募 集 ,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核 准, 并 不表 明 其对 本 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在认购期以 1 元初始面值发售,在市场 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 资有可能出现亏损,导致基金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以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 和 运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基 金的 过 往 业绩 及其 净 值高 低 并不 预示 其 未 来 业绩 表现 。 基金 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人 基 金投 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 做 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 市场风险 基 金 主 要投 资 于证 券 市场 , 而证 券 市场 价 格因受 到 经 济因 素 、政 治 因素 、 投 资 心 理 和交 易制 度 等各 种 因素 的影 响 而产 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 金 收益 水 平发 生 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 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运 行 的周 期 性变 化 ,证 券 市场 的 收益水 平 也 呈周 期 性变 化 ,基 金 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34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利 率 的波 动 会导 致 证券 市 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动 。 利率 直 接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格 和收 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 成 本和 利 润 。基 金投 资 于债 券 和股 票 ,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 术 更 新、 财务 状 况、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 都 会导 致 公 司盈 利发 生 变化 。 如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上 市公 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 价格 可 能下 跌 , 或者 能够 用 于分 配 的利 润 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 降 。上 市公 司 还可 能 出现 难 以 预见 的变 化 。虽 然 基金 可 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 金 投 资的 目 的是 基 金资 产 的保 值 增值 , 如果发 生 通 货膨 胀 ,基 金 投资 于 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 券 收 益率 曲 线变 动 风险 是 指与 收 益率 曲 线非平 行 移 动有 关 的风 险 ,单 一 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 场 利 率下 降 将影 响 固定 收 益类 证 券利 息 收入的 再 投 资收 益 率 , 这 与利 率 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 信用风险 基 金 在 交易 过 程中 可 能发 生 交收 违 约或 者 所投资 债 券 的发 行 人违 约 、拒 绝 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 管理风险 基 金 管 理人 的 专业 技 能、 研 究能 力 及投 资 管理水 平 直 接影 响 到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 、 分 析和 对经 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 判 断, 进 而 影响 基金 的 投资 收 益水 平 。 同 时 ,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 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 理和 内 部 控制 制度 是 否健 全 ,能 否 有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35 效 防 范 道德 风险 和 其他 合 规性 风险 , 以及 基 金管 理 人 的职 业道 德 水平 等 ,也 会 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 流动性风险 在 某 些 情况 下 如果 基 金持 有 的某 些 投资 品 种的流 动 性 不佳 、 交易 量 不足 , 将 会 导 致 证券 交易 的 执行 难 度提 高, 例 如该 投 资品 种 的 买入 成本 提 高, 或 者不 能 迅 速、低成本地变现,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本 基 金 的运 作 方式 为 契约 型 开放 式 ,基 金 规模将 随 着 基金 投 资人 对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而 不 断波 动 。若 由于 基 金出 现 巨额 赎 回 ,导 致本 基 金的 现 金支 付 出 现 困 难 ,或 被迫 在 不适 当 的价 格大 量 抛售 证 券, 将 会 使基 金资 产 净值 受 到不 利 影 响。 五、 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 金 的 相关 当 事人 在 各业 务 环节 的 操作 过 程中, 可 能 因内 部 控制 不 到位 或 者 人 为 因 素造 成操 作 失误 或 违反 操作 规 程而 引 致 风 险 , 如越 权交 易 、内 幕 交易 、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 外 , 在开 放 式基 金 的后 台 运作 中 ,可 能 因为技 术 系 统的 故 障或 者 差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正 常进 行 甚至 导 致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受 到 影响 。这 种 技术 风 险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注册 登 记人 、 销售 机 构 、证 券交 易 所和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机构等。 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1、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本 基 金 采用 恒 定比 例 投资 组 合保 险 策略 在 理论上 可 以 实现 保 本目 的 ,但 其 前 提是假定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作 出 适 时 的 、 连 续的 调整 , 而在 现 实投 资过 程 中可 能 由于 流 动 性或 市场 急 速下 跌 等原 因 影 响 到 恒 定比 例投 资 组合 保 险机 制的 保 本功 能 ,由 此 产 生的 风险 为 投资 组 合保 险 机 制的风险。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36 2、担保风险 本 基 金 在引 入 担保 机 制下 也 会因 下 列情 况 的发生 而 导 致保 本 期到 期 日不 能 偿 付 本 金 ,由 此产 生 担保 风 险。 这些 情 况包 括 但不 限 于 :在 保本 期 内本 基 金更 换 管 理 人 , 而担 保人 不 同意 继 续承 担保 证 责任 或 保本 义 务 人不 同意 承 担偿 付 责任 ; 或 发 生 不 可抗 力事 件 ,导 致 本基 金亏 损 、担 保 人无 法 履 行保 证责 任 或保 本 义务 人 无 法 履 行 偿付 责任 ; 或在 保 本期 内担 保 人因 经 营风 险 丧 失保 证能 力 ,在 保 本期 内 保 本 义 务 人因 经营 风 险丧 失 偿付 能力 , 在保 本 期到 期 日 担保 人或 保 本义 务 人的 资 产 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等。 3、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净值波动风险 为 降 低 本基 金 在到 期 期间 和 过渡 期 内的 净 值波动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到期 期 间 和 过 渡 期内 保持 基 金资 产 的现 金形 式 ,且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在 到期 期 间 ( 不 含 保本 期到 期 日) 和 过渡 期内 免 收基 金 管理 费 和 基金 托管 费 。但 在 到期 期 间 和 过 渡 期内 本基 金 的投 资 运作 仍在 进 行, 基 金净 值 仍 是变 动的 。 由于 本 基金 在 到 期 期 间 (不 含保 本 期到 期 日) 和过 渡 期非 保 本, 仅 在 折算 日( 为 下一 个 保本 期 开 始 日 的 前一 工作 日 )对 登 记在 册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以 折算 日 的 可 赎 回 金额 为基 础 折算 为 下一 个保 本 期的 基 金份 额 , 因此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包 括过 渡 期申 购的 基 金份 额 和上 一 个 保本 期结 束 后默 认 选择 转 入 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将会面临净值波动风险。 4、过渡期赎回和转换转出风险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须 在 本基 金 到期 期 间进行 到 期 操作 , 即在 到 期期 间 选 择 赎 回 本基 金份 额 、或 将 本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已 开通 基 金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基 金份 额 ,如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未 进 行上 述 选 择, 则到 期 期间 结 束后 本 基 金 将 进 入下 一个 保 本期 的 过渡 期或 按 照基 金 合同 约 定 转为 非保 本 的“ 平 安大 华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由 于 在下 一 个保 本 期 开始 前的 过 渡期 内 ,本 基 金 不 开 放 赎回 和转 换 转出 业 务, 因此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会 面临 在 过渡 期 内无 法 赎 回 本 基 金份 额或 无 法将 本 基金 份额 转 换为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已 开 通基 金 转换 业 务 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风险。 这 些 特 有的 风 险因 素 可能 使 投资 人 投资 于 本基金 并 不 等于 将 资金 作 为存 款 存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37 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 投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八、 其他风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38 二十三 、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 合同 变 更内 容 对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 产 生重 大 影响 的 ,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 但在保本期届满时 本基金 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情 况 下 按照 基金 合 同约 定 变更 为“ 平 安大 华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除 外 ;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略 , 但在保本期届满时本基金在 不 符 合 保本 基金 存 续条 件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按 照基 金 合 同约 定变 更 为“ 平 安大 华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并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 平安 大华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 围 和投 资 策略 执 行 以及 法律 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保本期 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 但因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 或 分 立 ,由 合并 或 分立 后 的法 人或 者 其他 组 织承 继 担 保人 或保 本 义务 人 的权 利 和 义务的除外 ;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在保本期届满时本基金在 不 符 合 保本 基金 存 续条 件 的情 况下 按 照基 金 合同 约 定 变更 为“ 平 安大 华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并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 平安大华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的管 理费 率 和托 管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和 托管 费 的 以及 根据 法 律法 规 要求 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39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保本期 届满后, 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7) 保本期 届满后, 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执行; (8) 某一个保本期结束后, 更换下一个保本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 变更 保本保障机制; (9) 按照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 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合同条款,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并经担保人书面确认,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3.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40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 合同的 有 关 规定 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 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41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在 进 行基 金 财产清 算 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后 ,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42 二十 四、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 管等 业务 的 规则 , 在法 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或 有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 基 金财 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 造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形 ,应 及 时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 采 取必 要 措 施保 护基 金 及相 关 当事 人 的 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择 、 更换 律 师、 审 计师 、 证券 经 纪商或 其 他 为基 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 部 机构;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43 (12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的 基金 财 产和 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不得 泄 露基 金 投资计 划 、 投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44 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织 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 时 ,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 的利 益 对被 投 资公司 行 使 股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基 金财 产 投资 于 证券 所产 生 的权 利 ,不 谋 求 对上 市公 司 的控 股 和直 接 管 理; (27 )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中关于保本和保本条款的各项约定。 保本期 到期 日若 发 生需 要 保本 赔付 的 情形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于 保本期 到 期 日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内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履行 保 本差 额 的支 付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 不 能全 额 履 行 保 本 差额 支 付 义 务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 保 本期 到 期 日后 五个 工 作日 内 向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务 人发 出 载明 需 担保 人或 保 本义 务 人代 偿 金 额的 书面 通 知, 要 求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务 人在 接 到基 金 管理 人书 面 通知 及 相关 数 据 资料 后五 个 工作 日 内一 次 性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45 将 需 代 偿的 金额 划 入本 基 金在 托管 银 行开 立 的账 户 。 如相 应款 项 未按 时 到账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2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 合 同 或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行为 , 对基 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 造 成重 大 损 失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护 基金 及 相关 当 事人 的 利 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46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方 面的 运 作是 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 资 指令 , 及时 办 理清 算 、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 审查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或 有 关规 定 向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6 ) 按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合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金 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 失 时, 应 为基 金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偿; (19 )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20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47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 投资人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 投 资人 自依 据 基金 合 同取 得基 金 份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 为当 事人 并 不以 在 基金 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 为必 要 条件 。 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符合 《基金合同》 规定保本范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 本周期到期 后要求履行保本条款的权利;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48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组 成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 的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 出 现或 需 要决 定 下列 事 由之 一 的, 经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或持 有 基 金份额10%以上 (含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 但在保本期届满时本基金 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的 情 况 下 按照 基金 合 同约 定 变更 为“ 平 安大 华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除 外 ;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略 , 但在保本期届满时本基金在 不 符 合 保本 基金 存 续条 件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按 照基 金 合 同约 定变 更 为“ 平 安大 华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并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 平安 大华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 围 和投 资 策略 执 行 以及 法律 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保本期 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 但因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 合并 或 分 立 ,由 合并 或 分立 后 的法 人或 者 其他 组 织承 继 担 保人 或保 本 义务 人 的权 利 和 义务的除外 ; (8)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在保本期届满时本基金在 不 符 合 保本 基金 存 续条 件 的情 况下 按 照基 金 合同 约 定 变更 为“ 平 安大 华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并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 平安大华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49 基 金 ” 的管 理费 率 和托 管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和 托管 费 的 以及 根据 法 律法 规 要求 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9)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 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 (12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保本期 届满后, 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7) 保本期 届满后, 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执行; (8) 某一个保本期结束后, 更换下一个保本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 变更 保本保障机制; (9)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 律法 规 或本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 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50 2. 基 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应 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 3.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 要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 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集 ,并 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同 一 事 项要 求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 、 地 点、 方式 和 权益 登 记日 。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人必 须 于会 议 召 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51 (7) 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 通讯 方 式 开 会 并进 行 表决 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 人 决定 通 讯方 式 和书 面 表 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 通知 中 说明 本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 公证 机关 及 其联 系 方式 和联 系 人、 书 面表 决 意 见寄 交的 截 止时 间 和收 取 方 式。 3.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 , 还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 托管 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对 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 派代 表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 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 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52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及 授权 委 托代 理 手续 完 备 ,到 会者 出 具的 相 关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及 会议 通 知的 规 定, 并 且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与 基 金 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或/和 基 金 管理 人 (分 别或 共 同 称 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经 通知 拒 不到 场 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 提 交 的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授 权 委托 书 等文 件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在 大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前 就召 开 事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53 关 联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提案涉 及 事 项与 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 不 超出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职 权 范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于 不 符合 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 如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案提 交 大会 表 决, 应 当 在该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提 案 涉 及的 程 序性 问 题做 出 决 定 。 如 将其 提案 进 行分 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 征 得原 提 案 人同 意; 原 提案 人 不同 意 变 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 程序 性问 题 提请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做 出决 定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提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提 案 ,未 获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 提案 再 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 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及时 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大 会 主持 人 按照规 定 程 序宣 布 会议 议 事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基 金 管理 人 为召集 人 的 ,其 授 权代 表 未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如 果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代理 人 以所 代 表的 基 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当 制 作出 席 会议 人 员的 签 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加 会 议人 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54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 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 决 并 形成 决议 。 如监 督 人经 通知 但 拒绝 到 场监 督 , 则在 公证 机 关监 督 下形 成 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须 经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或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人 ) 所 持表 决 权的 三 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定 的事 项 ,应 当 依法报 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 , 并予以公告。 4. 采 取 通讯 方 式进 行 表决 时 ,除 非 在计 票 时有充 分 的 相反 证 据证 明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律 法规 和 会议 通 知规 定的 书 面表 决 意见 即 视 为有 效的 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矛 盾 的视 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案 内 并 列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55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推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 的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但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 授 权代 表未 出 席, 则 大会 主 持 人可 自行 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大 会 主持 人未 进 行重 新 清点 ,而 出 席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 代理 人 对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的 表决 结 果有 异 议, 其有 权 在宣 布 表决 结 果 后立 即要 求 重新 清 点,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票 方 式为 : 由大会 召 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 监票 人 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 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或 备案 后 的公 告 时间 、 方 式 1.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通 过 的一 般 决议 和 特别决 议 , 召集 人 应当 自 通过 之 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并执行 。 2. 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对全 体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 束 力。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 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时 ,必 须 将公 证 书全 文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56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的保本和 保本保障机 制 : (一)基金的保本 1.保本条款 在 保 本 期到 期 日, 如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 到期的 基 金 份额 的 可赎 回 金额 加 上 其 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在 当期 保本 期 内的 累 计分 红 款 项之 和低 于 其保 本 金额 的 , 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 差 额 支 付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过 渡 期内 申 购或 从 上 一个 保本 期 结束 后 默认 选 择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的可 赎 回金 额 :指 根 据基金 保 本 期到 期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可赎 回金 额 ,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认 购 、 从 上 一 个保 本期 结 束后 默 认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保 本期 以及 在 过 渡期 内申 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份 额与 保 本期 到 期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乘积 ( 在过 渡 期内 申购 或 从上 一 个保 本 期 结束 后默 认 选择 转 入下 一 个 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 保本金额: (1)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包 括 该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和 募 集 期 间 的 认 购 利 息 ) ; (2 ) 从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转 入 的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 (3 )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 保 本 期 :指 本 基金 的 保本 期 限。 本 基金 的 保本期 每 三 年为 一 个周 期 。本 基 金 第一个保本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应日的 前 一 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 顺 延至 下一 个 工作 日 ;本 基 金 第一 个保 本 期后 的 各保 本 期 自 本 基 金公 告的 保 本期 起 始之 日起 至 三年 后 对应 日 的 前一 日止 的 期间 , 如该 对 应 日 的 前 一日 为非 工 作日 , 则顺 延至 下 一个 工 作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保 本 期到 期 前 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期的起始时间。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 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57 (1)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而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保本期而言,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 渡 期 内 申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从本 基金 上 一个 保 本期 结 束 后默认 选择 转入 下 一个 保 本期 的基 金 份额 ( 进行 基 金 份额 折算 的 ,指 折 算后 对 应 的基金份额) ,按照基金合同第十 四章第(二)条第 1 款第 3 项第二段约定未获 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 其 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保 本 期内 的 累计 分 红 款项 之和 不 低于 其 保本 金 额 的 ( 在 过渡 期内 申 购或 从 上一 个保 本 期结 束 后默 认 选 择转 入下 一 个保 本 期并 持 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上 一 个 保 本期 过渡 期 内申 购 或者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从 本 基 金上 一个 保 本期 结 束后 默 认 选 择 转入 下 一个 保 本期 的, 但 在基 金保 本 期到期 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回 或 转换 转 出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 (5) 在保本期内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不同意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 (6)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 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 理 人 无法 按约 定 履行 全 部或 部分 义 务或 延 迟履 行 义 务的 ;或 依 据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的; (7) 在保本期到期 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 的任何形式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少;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58 (二)基金保本保障机制 为 确 保 履行 保 本条 款 ,保 障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 基 金管 理 人通 过 与担 保 人 签 订 保 证合 同或 与 保本 义 务人 签订 风 险买 断 合同 , 由 担保 人为 本 基金 的 保本 提 供 连 带 责 任保 证或 者 由保 本 义务 人为 本 基金 承 担保 本 偿 付责 任, 或 者通 过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其 他方 式 ,以 保 证符 合条 件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 保本 期 到期 时 可以 获 得 保本金额保证。 1.担保人、担保范围及担保额度 (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作为担保人, 为基金管 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 保 人 为本 基 金第 一 个保 本 期提 供 不可 撤 销的连 带 责 任保 证 。本 基 金第 一 个 保 本 期 的保 证范 围 为: 在 保本 期到 期 日,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认购 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赎 回金 额 加上 认 购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在 当期 保本 期 内累 计 分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该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 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 额 度 ,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 期保 本期 开 始前 公 告。 本 基 金第 一个 保 本期 后 各保 本 期 的 保 本 保障 机制 按 届时 签 订的 保证 合 同或 风 险买 断 合 同确 定。 本 基金 第 一个 保 本 期 后 各 保本 期的 保 本保 障 范围 为: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在 折 算日 登 记在 册 的 并 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 可赎 回金 额 加上 其 在折 算 日 登记 在册 的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当 期保 本 期内 的 累计 分红 款 项之 和 低于 其 在 折算 日登 记 在册 的 并持 有 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2.保证合同 基 金 管 理人 与 担保 人 签署 保 证合 同 ,担 保 人就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第 一 个保 本期 内 认 购 并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所 承 担 保本 义务 的 履行 提 供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责 任保 证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购买 基 金份 额 的 行为 视为 同 意上 述 保证 合 同 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 《平安大华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 基金管理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59 人 应 当 保证 基金 合 同中 相 关内 容的 约 定与 保 证合 同 的 约定 相符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于 此 授 权基 金管 理 人作 为 其代 理人 代 为行 使 向担 保 人 通知 履行 保 证责 任 ,并 办 理 相关的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 向担保人发送《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以及 代收相关 款项等) 。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主要内容如下: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同》 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 金 管 理 人、 担保 人 和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投资 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 即 成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保 证合 同 》的 当 事人 , 其 购买 基金 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①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保 本 金额 即认 购 保本 金 额为 :认 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份 额的 净 认购 金 额、 募 集 期间的认购利息及认购费用之和。 ②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在保本期 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与 保 本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 乘积 (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的可 赎回 金 额) 加 上其 认 购 并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内 的累 计 分红 款 项之 和低 于 认购 保 本金 额 的 差额 部分 ( 该差 额 部分 即 为 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③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转入, 以及在保本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 的 部 分 不在 保证 范 围之 内 ,且 担保 人 承担 保 证责 任 的 最高 限额 不 超过 按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④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是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3 年后对应日的前 一日止,如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60 ① 在 保本期 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的 乘 积加 上 其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累 计分 红 款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低 于本 基 金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提 供 的认 购 保 本金额 ; ②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 金保本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 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③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④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 ⑤ 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⑥ 在 保本 期 到期 期间 的 最后 一 个工 作 日 之 后( 不 包 括该 日 ) , 基金 份 额发 生 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⑦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根 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⑧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 基金管 理 人 无 法按 约定 履 行全 部 或部 分义 务 或延 迟 履行 义 务 的; 或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 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① 如 果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额 与相 应 基金 份 额的 累计 分 红款 项 之和 低 于 认购 保本 金 额, 基 金管 理 人 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 向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支付 的 本基 金保 本 赔付 差 额总 额 、 基金 管理 人 已自 行 偿付 的 金 额 、 需 担保 人支 付 的代 偿 款项 以及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 金 托管 人处 开 立的 指 定账 户 信 息) 。 ②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 日 内 , 将《 履行 保 证责 任 通知 书》 载 明的 代 偿款 项 划 入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 金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指 定账 户 中, 由 基金 管理 人 将该 代 偿款 项 支 付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担 保 人 将 上 述代 偿金 额 全额 划 入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 金托 管 人 处开 立的 指 定账 户 后即 为 全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61 部 履 行 了保 证责 任 ,担 保 人无 须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 偿 款项 的 分 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③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 个 工作日 (含第20 个工作日 ) 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④ 如 果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额 与相 应 基金 份 额的 累计 分 红款 项 之和 低 于 认购 保本 金 额, 基 金管 理 人 及 担 保 人未 履行 基 金合 同 及本 合同 上 述条 款 中约 定 的 保本 义务 及 保证 责 任的 , 自 保本期到期日后第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第二十四章 “ 争 议 的处 理” 约 定, 直 接向 基金 管 理人 或 担保 人 请 求解 决保 本 赔付 差 额支 付 事 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① 担保人履行了 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 责 任 支 付的 全部 款 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 担保 人 按《 履 行 保证 责任 通 知书 》 所载 明 金 额 支 付 的实 际代 偿 款项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直 接向 担 保 人要 求代 偿 的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通 过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向 担 保人 要 求 代偿 的金 额 及担 保 人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支 付的 其 他金 额 ,前 述款 项 重叠 部 分不 重 复 计算 )和 自 支付 之 日起 的 利 息 以 及 担保 人为 履 行保 证 责任 而支 出 的其 他 费用 和 损 失, 包括 但 不限 于 担保 人 为 代 偿 追 偿产 生的 律 师费 、 调查 取证 费 、诉 讼 费、 保 全 费、 评估 费 、拍 卖 费、 公 证 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② 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担保人提交担保 人 认 可 的还 款计 划 ,在 还 款计 划中 载 明还 款 时间 、 还 款方 式, 并 按担 保 人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归 还担 保 人为 履 行保 证责 任 支付 的 全部 款 项 和自 支付 之 日起 的 利息 以 及 担 保 人 的其 他费 用 和损 失 。基 金管 理 人未 能 按本 条 约 定提 交担 保 人认 可 的还 款 计 划 , 或 未按 还款 计 划履 行 还款 义务 的 ,担 保 人有 权 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立 即 支付 上 述 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上 述 保 证合 同 的全 文 详见 本 基金 合 同的 附 件。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购 买 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视为 同意 上 述保 证 合同 的主 要 内容 及 保证 合 同 的约 定。 担 保人 授 权基 金 管 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双方签署的《 保本基金保证合同》 。 在 本 基 金第 一 个保 本 期结 束 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根 据 第 一个 保 本期 结 束后 各 保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62 本 期 的 保本 保障 机 制、 担 保人 或保 本 义务 人 情况 和 届 时签 署的 保 证合 同 或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披 露各 保 本期 的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 买 断合 同 的 主要 内容 及 全文 。 担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人 承诺 继 续对 下 一个 保本 期 提供 担 保或 担 任 保本 义务 人 的, 与 基金 管 理 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3.担保费用及支付方式 担 保 人 为本 基 金提 供 担保 收 取的 担 保费 用 不从基 金 财 产中 列 支。 担 保费 用 的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协商确定。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协商确定的担保费的年费率为 0.24% ( 千 分之 二 点四 ) 。 基 金管 理 人每 日 应付的 担 保 费按 前 一日 本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0.24% (千分之二点四)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4%÷当年天数 担 保 费 从基 金 管理 人 收取 的 本基 金 管理 费 中列支 ,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4.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 本 期 内, 担 保人 或 保本 义 务人 出 现足 以 影响其 担 保 责任 能 力或 偿 付能 力 的 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 处 理 办 法, 包括 但 不限 于 加强 对担 保 人或 保 本义 务 人 担保 能力 或 偿付 能 力的 持 续 监 督 、 在确 信担 保 人或 保 本义 务人 丧 失担 保 能力 或 偿 付能 力的 情 形下 及 时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等。 在 确信 担保 人 或保 本 义务 人 丧 失担 保能 力 或偿 付 能力 的 情 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 日内 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就 更 换 担 保人 或保 本 义务 人 、终 止基 金 合同 、 基金 转 型 等事 项进 行 审议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上述情形 。 5.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 (1)更换担保人 ① 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63 新 担 保 人, 被提 名 的新 担 保人 应当 符 合保 本 基金 担 保 人的 资质 条 件, 且 同意 为 本 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2)决议 出 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就 更 换 担保 人 的事 项 进行 审 议 并 形 成 决议 。相 关 程序 应 遵循 基金 合 同第 八 章“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约定 的 程 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表决通过。 3) 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 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生效后 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 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 同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 备, 新 保证 合同 自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之日 起生 效 。自 新 保证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 ,原 担 保人 承 担的 所有 与 本基 金 担保 责 任 相关 的权 利 义务 将 由继 任 的 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 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 起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② 当期保本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期的担保人, 由更换 后 的 担 保人 为本 基 金下 一 个保 本期 的 保本 提 供保 证 责 任, 此项 担 保人 更 换事 项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但 是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将 涉 及新 担 保人 的 有 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③ 本基金变更担保人的,应当另行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① 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提名 新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64 ② 决议 出 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就 更 换 保本 义 务人 的 事项 进 行 审 议 并 形成 决议 。 相关 程 序应 遵循 基 金合 同 第八 章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约 定 的程序规定。 更 换 保 本义 务 人 的决 议 需经 参 加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 持 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含50%)表决通过。 ③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④ 保本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 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并 将 该 风险 买断 合 同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 备, 新 风险 买 断 合同 自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之日 起 生 效 。自 新风 险 买断 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原 保本 义 务 人承 担的 所 有与 本 基金 保 本 责 任 相 关的 权利 义 务将 由 继任 的保 本 义务 人 承担 。 在 新的 保本 义 务人 接 任之 前 , 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⑤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当期保本 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义务人, 由 更 换 后 的保 本义 务 人为 本 基金 下一 个 保本 期 提供 保 本 ,此 项保 本 义务 人 更换 事 项 无 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 但 是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将 涉及 新 保本 义 务 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本基金变更保本义务人的,应当另行与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 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 新 保 本 保障 机制 下 的保 本 义务 人或 担 保人 , 被提 名 的 新保 本义 务 人或 担 保人 应 当 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 决议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65 出 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就 更 换 保本 保 障机 制 的事 项 进 行 审 议 并形 成决 议 。相 关 程序 应遵 循 基金 合 同第 八 章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约 定的程序规定。 更 换 保 本保 障 机 制的 决 议需 经 参加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含50% )表决通过。 ③ 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 ④ 保本保障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 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 与 新 担 保人 签署 保 证合 同 ,并 将该 风 险买 断 合同 或 保 证合 同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 备 , 新 风 险 买断 合同 或 保证 合 同自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之 日 起 生效 。在 新 的保 本 义务 人 或 担保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当期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 保障机制, 并 另 行 确定 保本 义 务人 或 担保 人, 此 项变 更 事项 无 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但 是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将 涉 及新 保本 义 务人 或 担保 人 的 有关 资质 情 况、 新 签订 的 风 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 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 应当另行与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履行 在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期 到期日, 如果符合本章第(一)条第 2 款下“适用保 本 条 款 的情 形” 的 基金 份 额的 可赎 回 金额 加 上其 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在 当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计 分红 款 项之 和 低于 其保 本 金额 的 (在 过 渡 期内 申购 或 从上 一 个保 本 期 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 期) , 基金管理人 应补足该保本差额,并在 保本期 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保 本 差 额 支付 给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 人 未能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全 额履 行 保 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66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 赔 付 差 额总 额、 基 金管 理 人已 自行 偿 付的 金 额、 需 担 保人 支付 的 代偿 款 项以 及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 管理人发出 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 的 代 偿 款项 划入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 开立 的 指 定账 户中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将 该 代 偿 款项 支付 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 担保 人 将上 述 代 偿金 额全 额 划入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管 人处 开 立的 指 定账 户后 即 为全 部 履行 了 保 证责 任, 担 保人 无 须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逐一 进 行代 偿 。代 偿款 项 的分 配 与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 担保 人 对 此不承担责任。 在 保 本 期到 期 日, 如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 到期的 基 金 份额 的 可赎 回 金额 加 上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 在 过 渡期 内申 购 或从 上 一个 保本 期 结束 后 默认 选 择 转入 下一 个 保本 期 并持 有 到 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 基 金 合 同及 保证 合 同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中约 定 的保 本 义 务及 保证 责 任的 , 自保 本 期 到期后第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章 “争议的 处 理 ” 约定 ,直 接 向基 金 管理 人、 担 保人 或 保本 义 务 人请 求解 决 保本 赔 付差 额 支 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各 保 本期 涉 及的 担 保人履 行 保 证责 任 事宜 或 者保 本 义 务 人 履 行保 本偿 付 责任 事 宜, 由基 金 管理 人 与担 保 人 届时 签订 的 保证 合 同或 与 保 本 义 务 人届 时签 订 的风 险 买断 合同 确 定, 并 由基 金 管 理人 在当 期 保本 期 开始 前 公 告。 7.担保人的免责 除本章第(二)条第 2 项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中“除外责任”所列明的免责情 形 以 及 未来 新签 署 并公 告 的保 证合 同 所列 明 的免 责 情 形外 ,担 保 人不 得 免除 担 保 责任。 在 本 基 金第 一 个保 本 期后 各 保本 期 ,担 保 人或保 本 义 务人 的 免责 情 形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担 保人 届 时签 订 的保 证合 同 或与 保 本义 务 人 届时 签订 的 风险 买 断合 同 决 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67 四 、 基金收益分配 的原则及执 行方式: (一)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 允价值 变 动 收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基金未 分 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保本期内, 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如本基金变更为 “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则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为 现 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 资 , 投 资人 可 选择 现 金红 利 或 将现 金红 利 按红 利 再投 日 的 份 额 净 值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 额进 行再 投 资, 若 投资 人 不 选择 ,变 更 后的 “ 平安 大 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 自行承担。 在 保本期 内 , 当投 资 人的 现 金红 利 小于 一 定金额 , 不 足以 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 其 他手续费用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项费用。 如 基 金 转型 为 平安 大 华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当投资 人 的 现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金 额, 不 足以 支 付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 时,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 除权后的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4. 本 基 金收 益 每年 最 多分 配12次 ,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 比例 不 低于 收 益分 配 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10%;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基 金 红利 发 放日 距 离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 即可供 分 配 利润 计 算截 止 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68 7. 基 金 收益 分 配后 每 一基 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 低于面 值 , 即基 金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以及 该 日 的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 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 则 、分 配时 间 、分 配 数额 及 比 例、 分配 方 式、 支 付方 式 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拟订 , 由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益 分 配 方案 公 布后 , 基金 管 理人 依 据具体 方 案 的规 定 就支 付 的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划 款 指令 ,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基 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及 时 进行 分 红 资金的划付。 五 、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 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 上述 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 管理 人 在法 律 规定的 范 围 内参 照 公允 的 市场 价 格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69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付 。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付 。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若 保本期 到 期 后, 本 基金 不 符合 保 本基 金 存续条 件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将 所 持 有 本 基 金份 额转 为 变更 后 的“ 平安 大 华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的基 金 份 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同上 ,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70 大会。 本 基 金 在到 期 期间 ( 除保 本 期到 期 日) 和 过渡期 内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 除 管 理费 和 托管 费 之外 的 基金 费 用, 由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 其 他有 关 法规 及 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履 行 或未 完 全履行 义 务 导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以 及 处理 与 基金 运作 无 关的 事 项发 生 的 费用 等不 列 入基 金 费用 。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前 所 发 生的 信 息披 露费 、 律师 费 和会 计 师 费以 及其 他 费用 不 从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根据 基 金发展 情 况 调整 基 金管 理 费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六 、 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向和投 资限制 本 基 金 在当 期 保本 期 内或 保本 期 到期 自 动转 为下 一 个 保本 期 ,基 金的 投 资策 略如 下: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采用 投 资组 合 保险 技 术, 以 保本 期 到期时 本 金 安全 为 目标 , 通过 稳健 资产 与 风险 资产 的 动态 配 置和 有效 的 组合 管 理, 力争实现 基金 资 产的 稳 定增 长 和 保本期 收益的最大化。 (二)投资理念 本 基 金 遵循 保 本增 值 的投 资 理念 , 在 风 险 资产 投 资 比 例限 制 范围 内 ,通 过 多 种 投 资 策略 的灵 活 运用 , 力争 在精 确 控制 投 资风 险 的 前提 下实 现 基金 资 产的 保 本 增值。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71 (三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 融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 行交 易 的 债券、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 货 币 市 场工 具以 及 法律 法 规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但 须 符合 中 国证 监 会 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将按 照 恒定 比 例组 合 保险 机 制将 资 产配置 于 稳 健资 产 与风 险 资产 。本 基 金 投 资的 稳健 资 产 为 国 内依 法发 行 交易 的 债券 ( 包 括国 债、 金 融债 、 地方 政 府 债 券 、 企业 债券 、 公司 债 券、 中期 票 据、 央 行票 据 、 短期 融资 券 、 超 级 短期 融 资 券、 商业银行 次级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 、 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等。 本基金投资的 风险资产 为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 证等。 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投资 稳健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基金保留的现 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投资风 险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基金持有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3%。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 其他品 种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 稳健资产 和风险资产 的投资比例, 以保证在保本 期 到 期 时基 金资 产 净值 不 低于 事先 设 定的 目 标, 并 在 此基 础上 实 现基 金 资产 的 稳 定增值。 (1) 基于CPPI投资策略的资产配置 遵 循 恒 定比 例 组合 保 险策 略 原理 , 本基 金 将依据 证 券 市场 的 波动 、 组合 的 安 全 垫 ( 即基 金净 资 产超 过 价值 底线 的 数额 ) 的大 小 动 态调 整 稳 健 资产 与 风险 资 产 的 配 置 比例 ,通 过 对稳 健 资产 的投 资 实现 保 本期 到 期 时保 本金 额 的安 全 ,通 过 对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72 风险资产 的 投资 寻 求保 本 期间 资产 的 稳定 增 值。 本 基 金对 稳健 资 产 和 风 险资 产 的 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 稳健资产 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 据 保 本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本 值 为 保 本 金 额 的 100% ) 和合理的贴现率 (初期以三年期金融债的到期收益率为贴现率) , 设定当期 应持有的 稳健资产 的最低配置数量和比例,即投资组合的价值底线。 ? ? ? ? t T r r r t e P P PV P ? ? ? ? 其中: t P 为当期稳健资产 现值, r P 为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r为贴 现率,T为到期时间,t为当前时间。 第 二 步 : 计算 投 资组 合 的 安全 垫 (Cushion ) ,即 投 资 组 合净 值 超过 价 值 底 线 的数额。 t t t P V C ? ? 其中: t C 为组合安全垫, t V 为当期投资组合净值。 第三步:确定 风险资产 的最高配置比例。 根据组合安全垫和 风险资产 风险特性, 决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风险乘数, 然 后 根 据安 全垫 和 风 险 乘 数计 算当 期 可持 有 的 风险资产 的 最高 配 置比 例 ,其 余 资 产投资于 稳健资产 。 ? ? t t t t P V m mC E ? ? ? 其中: t E 为当期持有的 风险资产 上限,m为放大倍数。 其 中 放 大倍 数 主要 根 据当 期 股票 市 场的 估 值情况 、 宏 观经 济 运行 情 况、 债 券 市场收益率水平、基金资产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步:动态调整 稳健资产 和风险资产 的配置比例。 根 据 安 全垫 水 平、 市 场估 值 情况 , 并结 合 市场实 际 运 行态 势 制定 风 险资 产 投 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增值。 (2) 放大倍数的调整范围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73 根 据 恒 定比 例 组合 保 险策 略 ,基 金 按照 安 全垫以 一 定 倍数 放 大后 的 额度 用 于 风险资产 投 资。 该 乘数 越 大基 金资 产 波动 越 大, 从 而 基金 的风 险 水平 越 高, 从 而 基金实现保本目标的不确定性也越高。 本 基 金 根据 对 股票 市 场中 长 期发 展 趋势 的 判断决 定 放 大倍 数 的调 整 ,在 股 市 持 续 震 荡时 适当 缩 小放 大 倍数 ,当 市 场情 况 较为 乐 观 的情 况下 , 可适 当 增大 放 大 倍 数 , 以在 牛市 持 有相 对 较多 权益 类 资产 , 在熊 市 中 持有 相对 较 多 稳 健 资产 ,充 分 捕 获 市场 波动 机 会, 提 高组 合收 益 水平 。 在实 际 投 资管 理中 , 本基 金 对风 险 乘 数设定区间为[0,5]。 (3) 资产 组合比例的调整频度 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中, 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在一定时间内是保持恒定的。 在 放 大 倍数 恒定 , 稳健 资 产 和 风险 资 产 市 值 不断 变 化 的情 况下 , 就需 要 对 稳健资 产 和 风险资产 的比例进行调整。 在 实 际 应用 中 ,如 果 要保 持 安全 垫 放大 倍 数的恒 定 , 则需 要 根据 投 资组 合 市 值 的 变 化随 时调 整 稳健 资 产 和 风险 资 产 的 比 例, 但 是 ,这 将给 基 金带 来 较高 的 交 易费用和冲击成本。 本 基 金 为降 低 资产 组 合比 例 调整 可 能造 成 的交易 费 用 与冲 击 成本 , 将设 立 调 整阀值 (即 稳健资产 和风险资产 的比例变化所能接受的容忍值) , 根据调整阀值来 确定调整的最佳时点, 以降低交易 费用。 调整 阀值的大小将根据风险资产的质量、 市 场 环 境的 变化 和 现有 组 合预 期波 动 率的 大 小等 来 具 体设 定。 当 风险 资 产投资损 益接近调整阀值时,进行资产组合比例的相应调整。 2、稳健资产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采 用 宏观 环 境分 析 和微 观 市场 定 价分析 两 个 方面 进 行债 券 资产 的 投 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基于保本基金的特点, 本基金构建组合久期与基金保本期相匹配的债券组合, 以 保 证 组合 收益 的 稳定 性 ,有 效控 制 债券 利 率风 险 , 保证 本基 金 的 稳 健 资产 组合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74 收 益 的 稳定 性。 在 确定 组 合久 期的 基 础上 , 本基 金 投 资将 根据 不 同期 限 的市 场 收 益 率 变 动情 况 , 在 长期 、 中期 和短 期 债券 间 进行 配 置 ,适 时采 用 子弹 型 、哑 铃 型 或梯型策略构建投资组合,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具 体 久 期目 标 的确 定 将视 利 率期 限 结构 变 化方向 而 定 ,例 如 在预 计 利率 期 限 结 构 可 能变 的更 加 陡峭 时 ,不 久的 将 来长 期 债券 的 价 格可 能会 由 于长 期 利率 的 上 升 而 下 跌, 短期 债 券的 价 格可 能会 由 于短 期 利率 的 下 降而 上涨 , 因此 可 制定 适 量 降低组合久期的目标,增加对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在 目 标 久期 的 执行 过 程中 , 需要 特 别注 意 对信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及类 属 资 产配置的管理,以使得组合的各种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内。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 据 不 同债 券 资产 类 品种 收 益与 风 险的 估 计和判 断 , 通过 分 析各 类 属资 产 的 相 对 收 益和 风险 因 素, 确 定不 同债 券 种类 的 配置 比 例 。主 要决 策 依据 包 括未 来 的 宏 观 经 济和 利率 环 境研 究 和预 测, 利 差变 动 情况 、 市 场容 量、 信 用等 级 情况 和 流 动 性 情 况等 。通 过 情景 分 析的 方法 , 判断 各 个债 券 类 属的 预期 持 有期 回 报, 在 不 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在 类 属 资产 配 置层 面 上, 本 基金 根 据市 场 和类属 资 产 的信 用 水平 , 在判 断 各 类 属 的 利率 期限 结 构与 国 债利 率期 限 结构 应 具有 的 合 理利 差水 平 基 础 上 ,将 市 场 细 分 为 交易 所国 债 、交 易 所企 业债 、 银行 间 国债 、 银 行间 金融 债 等子 市 场。 结 合 各 类 属 资产 的市 场 容量 、 信用 等级 和 流动 性 特点 , 在 目标 久期 管 理的 基 础上 , 运 用修正的均值-方差等模型,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 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2) 个券选择策略 在 个 券 选择 过 程中 , 本基 金 将根 据 市场 收 益率曲 线 的 定位 情 况和 个 券的 市 场 收 益 率 情况 ,综 合 判断 个 券的 投资 价 值, 选 择风 险 收 益特 征最 匹 配的 品 种, 构 建 具体的个券组合。 1)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 信 用 债的 选 择方 面 ,本 基 金将 通 过对 行 业经济 周 期 、发 行 主体 内 外部 评 级 和市 场 利差 分析 等 判断 , 并结 合税 收 差异 和 信用 风 险 溢价 综合 判 断个 券 的投 资 价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75 值 , 加 强对 企业 债 、公 司 债等 品种 的 投资 , 通过 对 信 用利 差的 分 析和 管 理, 获 取 超额收益。 本 基 金 还将 利 用目 前 的交 易 所和 银 行间 两 个投资 市 场 的利 差 不同 , 密切 关 注 两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2)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公司 债 券的 资 产特 性 即包 含 一个 看 涨期权 和 无 风险 债 券资 产 ,对 可 转 换债券的分析过程可将其拆分成债券和与其相对应的看涨期权所构建的投资组 合 , 以 控制 资产 组 合下 行 风险 。当 基 础股 票 价格 远 低 于转 股价 时 ,本 基 金可 选择 将 可 转 换公 司债 券 持有 到 期, 享受 债 券本 息 收益 ; 当 基础 股票 价 格远 高 于转 股 价 时 , 本 基金 可选 择 将可 转 换公 司债 券 转换 为 股票 , 然 后卖 出股 票 ,享 受 股票 差 价 收 益 。 因此 ,在 此 策略 下 ,投 资可 转 换公 司 债券 下 行 风险 可控 , 上行 可 享受 投 资 收益。 在 具 体 的投 资 过程 中 ,将 综 合分 析 可转 换 公司债 券 的 股性 特 征、 债 性特 征 、 流动性、 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 采用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 定 价 模 型等 数量 化 估值 工 具评 定其 投 资价 值 ,选 择 其 中安 全边 际 较高 、 发行 条 款 相 对 优 惠、 流动 性 良好 , 并且 其基 础 股票 的 基本 面 优 良、 具有 较 好盈 利 能力 或 成 长 前 景 、股 性活 跃 并具 有 较高 上涨 潜 力的 品 种, 以 合 理价 格买 入 并持 有 ,根 据 内 含 收 益 率、 折溢 价 比率 、 久期 、凸 性 等因 素 构建 可 转 换公 司债 券 投资 组 合, 获 取 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 外 , 通过 分 析不 同 市场 环 境下 可 转换 公 司债券 股 性 和债 性 的相 对 价值 , 通 过 对 标 的转 债股 性 与债 性 的合 理定 价 ,力 求 选择 被 市 场低 估的 品 种, 来 构建 本 基 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 入 分 析资 产 支持 证 券的 市 场利 率 、发 行 条款、 支 持 资产 的 构成 及 质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风险 补 偿收 益 和市 场流 动 性等 基 本面 因 素 ,估 计资 产 违约 风 险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并根 据 资产 证 券化 的收 益 结构 安 排, 模 拟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本 金偿 还 和 利 息 收 益的 现金 流 过程 , 辅助 采用 蒙 特卡 罗 方法 等 数 量化 定价 模 型, 评 估其 内 在 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76 3、风险资产 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股 票 原则 : 通过 选 择高 流 动性 股 票,保 证 组 合的 高 流动 性 ;通 过 筛 选 成 长 估值 合理 的 股票 , 保证 组合 的 收益 性 ;通 过 分 散投 资、 组 合投 资 ,降 低 个 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在 构 建 股票 投 资组 合 时, 积 极挖 掘 和利 用 市场中 可 行 的投 资 机会 , 以实 现 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其 中, 优 势主 题策 略 和成 长 精选 策 略 是基 金在 股 票投 资 组合 构 建 中 的 两 个主 要策 略 ,在 基 于自 上而 下 的优 势 主题 分 析 框架 下, 精 选未 来 具有 高 成 长 速 度 、广 阔成 长 空间 、 较好 成长 模 式并 且 成长 估 值 相对 合理 的 个股 进 行重 点 投 资。 1)优势主题策略 基 于 “ 自上 而 下” 的 原则 对 市场 的 投资 主 题进行 挖 掘 ,通 过 运用 定 量和 定 性 分 析 方 法, 深入 挖 掘市 场 发展 的内 在 驱动 因 素以 及 潜 在的 投资 主 题, 从 中筛 选 出 未来的优势主题,并选择那些受益于优势主题的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具体步骤如下: ①主题发掘。 从制度变革, 产业调整, 技术创新, 区域振兴等各个角度出发, 分析和挖掘导致这些行业产生变化的根本驱动因素,提前发现值得投资的 主题。 ② 主 题 遴选 。 在发 现 这些 主 题因 素 后, 对 其进行 全 面 的分 析 和评 估 。根 据 这 些 主 题 因素 对上 市 公司 经 营绩 效传 导 的路 径 和影 响 程 度、 受益 于 该投 资 主题 的 行 业 与 产 业之 数量 、 受益 于 该投 资主 题 的上 市 公司 之 数 量与 质量 、 持续 时 间的 长 短 等等,遴选出未来具有比较优势的主题。 ③ 主 题 投资 。 根据 这 些优 势 主题 所 关联 的 行业及 主 题 板块 , 找出 与 主题 投 资 关联度较高的公司,再做进一步的研究,以确定投资标的。 ④ 主 题 转换 。 密切 跟 踪主 题 投资 的 变化 情 况,在 主 题 投资 开 始转 换 时逐 步 退 出原有的投资主题,并发现和挖掘新的投资主题。 2)成长精选策略 采用GARP (成长- 价值) 选 股 策 略 精 选 股 票 进 行 投 资 。GARP(Growth at a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77 Reasonable Price) 是指在合理价格投资成长性股票,追求成长与价值的平衡。即 将 不 同 成长 类型 的 股票 进 行成 长性 分 析, 提 早发 掘 其 成长 潜力 或 者看 到 其被 低 估 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成长性股票: ? 传统成长(Classic growth ) :优先挑选具有持续、稳定的业绩增长历史, 且预期盈利能力将保持增长的公司; ? 新兴成长(Rising growth ) :对于部分处于成长阶段没有盈利的行业,优 先考虑营业收入能够保持增长、且成本控制 基本合理的公司; ? 周期成长(Cyclical growth ) :对于周期类公司,优先考虑市场份额能够 保持增长的公司。 ? 并购成长(Merging growth ) :适当考虑并购和重组类机会。 在运用GARP (成长-价值) 选股策略时, 重点关注①成长速度: 重点选择营业 收 入 和 营业 利润 在 行业 中 未来 将保 持 相对 领 先增 长 速 度的 公司 。 ②成 长 空间 : 通 过 分 析 公司 所处 的 行业 前 景, 行业 集 中度 和 在行 业 中 的地 位, 选 择服 务 和产 品 未 来 具 备 广阔 成长 空 间的 公 司。 ③成 长 模式 : 通过 对 公 司的 竞争 壁 垒、 内 部管 理 能 力 、 行 业属 性等 进 行定 性 分析 ,选 择 业绩 增 长具 有 合 理基 础, 在 未来 能 够持 续 的 公司。④成长估值:重点关注PEG<1或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2) 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对权 证 资产 的 投资 主 要是 通 过分 析 影响权 证 内 在价 值 最重 要 的两 种 因 素 —— 标的 资产 价 格以 及 市场 隐含 波 动率 的 变化 , 灵 活构 建避 险 策略 , 波动 率 差 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1)买入权证对股票投资组合中相应的正股进行套期保值 结 合 正 股的 基 本面 以 及市 场 表现 情 况, 对 正股进 行 估 值, 并 结合 权 证市 场 上 整 体 隐 含波 动率 情 况, 选 择合 理的 隐 含波 动 率水 平 利 用权 证定 价 模型 对 权证 进 行 定 价 , 选择 估值 合 理的 权 证对 正股 进 行避 险 。在 避 险 策略 的选 择 上 , 根 据正 股 市 场表现的判断, 灵活选择到期完全对冲策略以及Delta 动态对冲等避险策略。 如果 认 为 正 股上 涨 可能 性比 较 大, 可 以保 持 正股 与权 证 的 组合Delta 值大 于0 享 受正 股 上涨带来的超额收益; 如果认为正股下跌可能性比较大, 可以保持组合Delta 值小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78 于0 , 享受正股下跌带来的超额收益; 如果对正股短期走势把握不清, 可以保持组 合Delta 中性, 对正股价格变化的不确定性进行完全动态对冲。 在选择动态对冲策 略 的 同 时考 虑 权 证的Gamma 值, 选 择能 受 利于市 场 环 境变 化 的 权证 构 建Gamma 对冲 策略,获取一定的超额收益。 2)根据市场隐含 波动率趋势判断构建波动率差组合 波 动 率 对权 证 价值 产 生重 要 的影 响 ,根 据 对市场 隐 含 波动 率 水平 的 变化 趋 势 的 判 断 ,以 及对 隐 含波 动 率期 限结 构 以及 偏 度结 构 曲 线的 变化 分 析, 采 用波 动 率 差策略, 构建各种不同的正 (负)Vega 组合,并保持组合Delta 中性, 在规避正股 价格风险的同时获取波动率变化带来的超额收益。 3)构建套利策略获取无风险套利收益 由 于 权 证市 场 中非 理 性行 为 的存 在 ,正 股 与权证 之 间 不同 行 权方 向 、不 同 到 期 期 限 以及 不同 行 权价 格 间权 证的 定 价关 系 通常 会 背 离其 理论 定 价关 系 ,通 过 构 建各种套利策略来捕捉市场定价关系向理论定价关系 回归带来的套利机会。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将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权证投资的相关规定。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 并以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投资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 精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结合投资研究部对证券市场、 上 市 公 司、 投资 时 机的 分 析, 拟订 所 辖基 金 的具 体 投 资计 划, 包 括: 资 产配 置 、 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 并形成决策纪要。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79 (5) 根据决策纪要, 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集 中交易室执行。 (6)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 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 并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识别、 防范、 控制基金 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 尤 其 重 点关 注基 金 投资 组 合的 风险 状 况; 基 金绩 效 评 估岗 及风 险 管理 岗 重点 控 制 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业 绩 比较 基 准为 每 个保 本 期起 始 日的三 年 期 银行 定 期存 款 税后 收 益 率。 本 基 金 为保 本 混合 型 基金 , 保本 期 为三 年 ,保本 但 不 保证 收 益。 在 目前 国 内 金 融 市 场环 境下 , 银行 定 期存 款类 似 于保 本 定息 产 品 ,因 此, 本 基金 以 三年期银 行 定 期 存款 税后 收 益率 作 为本 基金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 可以 合理 的 衡量 本 基金 保 本 的有效性,能够使 投资人 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 果 今 后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或 者 有更 权 威的、 更 能 为市 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推 出, 或 者是 市 场上 出 现 更 加适 合 用于 本 基 金业 绩基 准 的指 数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 ,在 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后 变 更业 绩 比较 基 准 并及时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属于 证 券投 资 基金 中 的低 风 险品 种 ,预期 收 益 和预 期 风险 高 于货 币 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和一般混合基金。 (八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投 资 策略 上 兼顾 投 资原 则 以及 开 放式基 金 的 固有 特 点, 通 过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 的 非系 统 性风 险, 保 持基 金 组合 良 好 的流 动性 。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80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 ) 本基 金 在保 本 期内 投 资 稳 健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不 低于60% ,投 资 风 险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 本基 金 应 投资 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 为BBB 以上 ( 含BBB ) 的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基 金 持 有资 产支 持 证券 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 级下 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本 基 金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 上 一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5% ;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5 ) 本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事 先 根据 中 国证 监 会相 关 规 定 , 与 基金 托管 人 在本 基 金托 管协 议 中明 确 基金 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的 比 例, 根 据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81 比 例 进 行投 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制订 严 格的 投 资决 策 流 程和 风险 控 制制 度 ,防 范 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6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本 基 金合 同 约定 投 资组 合 比例限 制 进 行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 基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 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的 有关 约 定。 过 渡期 结束 , 本基 金 进入 下 一 个保 本期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自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开 始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保 本 期内 投资 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的投 资 的 监督 与检 查 自本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82 (9)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理 人 按照 国 家有 关 规定 代 表基 金 独立行 使 股 东权 利 ,保 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 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关 联 交易 为 自身 、 雇员 、 授权 代 理人或 任 何 存在 利 害关 系 的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本基 金在到期期间 和过渡期内 时,基金的 投资适用 如下约定: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到 期 期间 和 过渡 期 内使 基 金资产 保 持 现金 形 式,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在 到期 期 间( 除保 本 期到 期 日) 和 过 渡期 内应 免 收基 金 管理 费 和 基金托管费。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83 若本 基金保本期到 期后变更为 “平安大华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则 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 基准和风险 收 益特征适用 如下: (一)投资目标 通 过 捕 捉股 票 市场 、 债券 市 场不 同 演变 趋 势,把 握 在 不同 行 情中 可 行的 投 资 机 会 , 以超 越业 绩 比较 基 准表 现为 首 要投 资 目标 , 并 以追 求基 金 资产 的 中长 期 稳 健 回报为最终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 融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 行交 易 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票 据、 央 行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 超级 短 期融 资 券、 商 业 银行 次级 债 券、 货 币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 券 、股 指期 货 、定 期 存款 等 银 行存 款 以 及 法律 法 规允 许 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 其他品 种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80% , 除股票 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 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3%,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三)投资理念 在资产配置和股票、 债券种类 选择上注重数量化分析和模型构建。 依据股票、 固定收益类证券、 金融衍生产品等不同市场的风险-收益预期, 灵活合理配置大类 资产,捕捉不同市场的超额收益机会。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基于 宏 观经 济 环境 、 微观 经 济因 素 、经济 周 期 情况 、 政策 形 势和 证 券 市 场 趋 势的 综合 分 析, 结 合经 济周 期 理论 , 形成 对 不 同市 场周 期 的预 测 和判 断 , 进 行 积 极、 灵活 的 资产 配 置, 确定 组 合中 股 票、 债 券 、现 金等 资 产之 间 的投 资 比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84 例。 本基金通过平安大华大类资产配 置评价体系(TAES)( PINGAN-UOB TACTICAL ASSET EVALUATION SYSTEM )系统化管理各大类 资产的配置比例。平 安大华大类资 产 配 置 评价 体 系(TAES) 分 析因 素 具体 包 括:宏 观 经 济因 素 、政 府政 策 因素 、 盈 利 因 素 、估 值因 素 、流 动 性因 素和 行 为因 素 六个 方 面 ,并 将各 子 因素 的 细分 指 标 划分为先行指标、同步指标和预警指标三类。 本基金严谨衡量不同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 评估股票市场相对投资 价值。在实际投资运作中,不同时期或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如下: (1) 预期股票市场将趋势上涨, 或整体股票市场处于低估值的安全区域, 本 基 金 将 通过 高仓 位 配置 股 票资 产, 低 配或 者 少配 债 券 资产 ,以 增 加获 取 股票 市 场 潜在收益的可能性。 (2)股票市场处于震荡阶 段、方向不明确时,本基金将动态调整股票资产、 债 券 资 产比 例, 以 波段 操 作策 略为 主 。重 点 选择 被 市 场低 估的 或 因市 场 情绪 变 化 而大幅下跌的行业中的优质个股进行波段操作,追求投资组合的正阿尔法收益。 (3) 预期股票市场将趋势下跌, 或整体股票市场处于高估值的风险区域, 本 基 金 将 及时 降低 股 票资 产 配置 比例 , 最低 可 至股 票 资 产最 低比 例 。同 时 适度 增 加 债 券 资 产配 置比 例 ,严 格 控制 投资 组 合风 险 ,避 免 或 减少 可能 给 投资 人 带来 潜 在 的资本损失。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秉持自下而上的投资理念, 在股票投资策略中, 通过QV 选股标准 (品 质- 价值选股模型) 精选个股。 同时, 针对目前中国经济和证券市场不确定性的特 点, 采用成长与价值动态均衡投资(GVDBI)策略 发掘主题轮动的投资机会。 (1)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 在此基础上,通过 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 股模型) 对入选股票进行基本 面 的 分 析, 以从 中 挑选 出 质地 优良 、 具有 投 资价 值 的 股票 。QV 选 股标 准 (品 质- 价值选股模型) 筛选主要包括以下 几个 方面: ? 品质 评估(Quality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85 ? 商业模式(Business Model ) :商业模式清晰,有前途。 ? 公司治理(Management ) :公司有良好治理结构,包括管理层水 平、 战略眼光、执行能力和公司运作架构等方面。 ? 财务状况 (Financial) : 财务状况健康。 包 括较高的ROE , 低负债 水平,高毛利或低成本,资本开支政策严格。 ? 估值 评级(Valuation ) ? 未来盈利: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进行预测,并评估内在价值。 ? 合 理 价 格 : 投资 股 票 的策 略 持 续有 效 的 基 础是, 可 以 用 合 理价 格 买 到 有 吸 引 力 的股 票 。 如果 买 入 一家 优 秀 企 业的股 票 而 支 付 了过 高 价 格,这将抵消这一优秀企业未来几年所创造的价值。 本 基 金 的股 票 精选 库 股票 需 要有 内 部深 度 研究报 告 支 持或 基 金经 理 投资 报 告 支持 ,并通过 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 选股模 型) 筛选股票构成本基金的股票精 选 库 。 本基 金精 选 库每 季 度调 整一 次 ,具 体 股票 数 目 将根 据中 国 证券 市 场的 发 展 同步调整 。 (2)成长与价值动态均衡投资(GVDBI) 根据“ 平安 大 华大 类 资产 配 置评 价 体系 ” 对证券 市 场 走势 进 行预判, 采用 成 长与价值动态均衡投资 (GVDBI) 策略 : 在看多后市的前提下, 主要从成长股票中 构 建 基 金组 合 , 追 求获 得 更多 超额 收 益 ; 反 之, 看 空 后市 则主 要 从价 值 股票 中 构 建 基 金 组合 ,追 求 落袋 为 安的 投资 正 回报 ; 调整 行 情 中, 根据 市 场多 空 双 方 力量 强弱和持续时间,采用灵活权重调整策略,平衡 基金组合的风险与预期收益 。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可投 资 的债 券 品种 包 括国 债 、 中 期 票据、 央 行 票据 、 金融 债 券、 企 业 债 券 、 公司 债券 、 短期 融 资券 、超 级 短期 融 资券 、 商 业银 行 次 级 债券 、 政府 机 构 债、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 债 券回购、 定 期存 款 等银 行 存款 等。 综 合考 虑 宏观 经 济 运行 状况 、 金融 市 场环 境 及 利率走势,采取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 结合的投资策略积极选择和配置债券资产。 本 基 金 在具 体 债券 组 合构 建 时, 以 利率 预 期策略 、 类 属资 产 配置 和 久期 策 略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86 为主, 以品种选择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债券置换策略为辅, 在控制利率风险、 信用 风 险以 及流 动 性风 险 的基 础上 , 构建 能 获取 长 期 、稳 定收 益 的固 定 收益 类 投 资组合。 (1)利率预期策略 首 先 根 据对 国 内外 经 济形 势 的预 测 ,分 析 市场投 资 环 境的 变 化趋 势 ,重 点 关 注 利 率 趋势 变化 。 通过 全 面分 析宏 观 经济 、 货币 政 策 与财 政政 策 、物 价 水平 变 化 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2)类属资产配置 在 类 属 资产 配 置层 次 ,根 据 市场 和 类属 资 产的风 险 收 益特 征 ,在 判 断各 类 属 的 利 率 期限 结构 与 交易 活 跃的 国家 信 用等 级 短期 券 利 率期 限结 构 应具 有 的合 理 利 差 水 平 基础 上, 将 市场 细 分为 交易 所 国债 、 交易 所 企 业债 、银 行 间国 债 、银 行 间 金 融 债 等子 市场 。 结合 各 类属 资产 的 市场 容 量、 信 用 等级 和流 动 性特 点 ,在 此 基 础上运用修正的均值-方差等模型,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3)久期策略 根 据 对 利率 期 限结 构 变化 的 预判 , 对债 券 组合的 久 期 和持 仓 结构 制 定相 应 的 调 整 方 案, 以降 低 可能 的 利率 变化 给 组合 带 来的 损 失 。具 体久 期 目标 的 确定 将 视 利 率 期 限结 构变 化 方向 而 定, 例如 在 预计 利 率期 限 结 构可 能变 的 更加 陡 峭时 , 不 久 的 将 来长 期债 券 的价 格 可能 会由 于 长期 利 率的 上 升 而下 跌, 短 期债 券 的价 格 可 能 会 由 于短 期利 率 的下 降 而上 涨, 因 此可 制 定适 量 降 低组 合久 期 的目 标 ,增 加 对 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在 上 述 基础 上 利用 债 券定 价 技术 , 进行 个 券选择 , 选 择被 低 估的 债 券进 行 投 资,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权 证 的投 资 作为 提 高基 金 投资 组 合收益 的 辅 助手 段 。根 据 权证 对 应 公 司 基 本面 研究 成 果确 定 权证 的合 理 估值 , 发现 市 场 对股 票权 证 的非 理 性定 价 ; 利 用 权 证衍 生工 具 的特 性 ,通 过权 证 与证 券 的组 合 投 资, 来达 到 改善 组 合风 险 收 益特征的目的。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87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秉持稳健投资原则, 综 合 运 用久 期管 理 、收 益 率曲 线变 动 分析 、 收 益 率 利 差分 析和 公 司基 本 面分 析 等 积 极 策 略, 在严 格 控制 风 险的 情况 下 ,通 过 信用 研 究 和流 动性 管 理, 选 择风 险 调 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 基 金 参与 股 指期 货 投资 时 机和 数 量的 决 策建立 在 对 证券 市 场总 体 行情 的 判 断 和 组 合风 险收 益 分析 的 基础 上。 基 金管 理 人将 根 据 宏观 经济 因 素、 政 策及 法 规 因 素 和 资本 市场 因 素, 结 合定 性和 定 量方 法 ,确 定 投 资时 机。 基 金管 理 人将 结 合 股 票 投 资的 总体 规 模,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的 相 关限 定 和 要求 ,确 定 参与 股 指期 货 交 易的投资 比例。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充分 考 虑股 指 期货 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 及 风险 性 特征 , 运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系 统性 风 险、 对 冲特 殊情 况 下的 流 动性 风 险 ,如 大额 申 购赎 回 等; 利 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 金 管 理人 在 进行 股 指期 货 投资 前 将建 立 股指期 货 投 资决 策 部门 或 小组 , 负 责 股 指 期货 的投 资 管理 的 相关 事项 , 同时 针 对股 指 期 货投 资管 理 制定 投 资决 策 流 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 相 关 法律 法 规发 生 变化 时 ,基 金 管理 人 期货投 资 管 理从 其 最新 规 定, 以 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40%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88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投 资 策略 上 兼顾 投 资原 则 以及 开 放式基 金 的 固有 特 点, 通 过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 的 非系 统 性风 险, 保 持基 金 组合 良 好 的流 动性 。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 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本 基 金所申 报 的 金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 上 一交 易 日基 金 资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89 产净值的0.5%; (14 ) 本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事 先 根据 中 国证 监 会相 关 规 定 , 与 基金 托管 人 在本 基 金托 管协 议 中明 确 基金 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的 比 例, 根 据 比 例 进 行投 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制订 严 格的 投 资决 策 流 程和 风险 控 制制 度 ,防 范 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有 的 买入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值 ,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有 的 买入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与有 价 证券 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有 的 卖出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按 照中 国 金融 期 货交 易 所要求 的 内 容、 格 式与 时 限向 交 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 ) 本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 票 市值 和 买入 、 卖出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值 , 合计 (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内交 易 (不 包 括平仓 ) 的 股指 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 )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 基 金 在开 始 进行 股 指期 货 投资 之 前, 应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 股 指期 货 开户 、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本 基 金合 同 约定 投 资组 合 比例限 制 进 行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 基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90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 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的 有关 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 投资 的 监 督与 检查 自 本基 金 转型 之 日 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 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理 人 按照 国 家有 关 规定 代 表基 金 独立行 使 股 东权 利 ,保 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91 4. 不 通 过关 联 交易 为 自身 、 雇员 、 授权 代 理人或 任 何 存在 利 害关 系 的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七 、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式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的 证 券交 易 场所的 正 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 包括 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 所 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 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以 最 近交 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如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市 的资 产 支持 证 券,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 靠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92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该 日无 交 易的 , 以 最近 一日 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同 一股 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公 开 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 的, 采用 最 近交 易 日结 算 价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估 值 违反基 金 合 同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或者 未能 充 分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应 立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基 金的 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 人担 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的 意 见,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93 (三)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权证 、 债券 和 银行 存 款本息 、 应 收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 (四) 估值程序 1. 基 金 份额 净 值是 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 产 净值 除 以当 日 基金 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理 人 应每 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 值。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值 后 ,将 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果 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 月末 、年 中 和年 末 估值 复 核 与基 金会 计 账目 的 核对 同 时 进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取 必 要、 适 当、合 理 的 措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性 、 及时 性 。 当 基金 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3 位 以内 ( 含第3 位) 发生 差 错时 ,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 或 代 销 机构 、或 投 资人 自 身的 过错 造 成差 错 ,导 致 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 于该 差错 遭 受损 失当 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限 于 :资 料 申报差 错 、 数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系 统故 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于 因 技 术原 因引 起 的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技 术水 平 不能 预 见、 不能 避 免、 不 能克 服 , 则属 不可 抗 力, 按 照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94 错 , 因 不可 抗力 原 因出 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 事 人承 担赔 偿 责任 , 但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更 正, 因 更正 差 错发 生的 费 用由 差 错责 任 方 承担 ;由 于 差错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任 方对 直 接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差 错责 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 事人 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对 更 正的 情 况向 有 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 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应 对差 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人 不返 还 或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 额的 范围 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 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如 果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 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 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经 获 得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当 得利 返 还的 总 和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 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向 基 金管 理 人追 偿 ,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 人 过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 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 金 管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外 的第 三 方造 成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 并拒 绝 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方 追偿 ; 追偿 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 费 用, 应 列 入基 金费 用 ,从 基 金资 产 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或 其他 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 行或 依 据法 院 判 决、 仲裁 裁 决对 受 损 方承担 了 赔 偿 责任 ,则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向 出 现过 错 的当 事 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 要求 其 赔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95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 偏 差 达到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0.25%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报 基 金托 管 人 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错误 偏 差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 可抗 力 或其 它 情形 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无 法 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 产价值时;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96 3. 占 基 金相 当 比例 的 投资 品 种的 估 值出 现 重大转 变 , 而基 金 管理 人 为保 障 投 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 每个 开 放 日交 易结 束 后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并发 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果 复 核确 认 后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 于 不可 抗 力原 因 ,或 由 于证 券 交易 所 及登记 结算公 司 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 或 国 家 会计 政策 变 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 等,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 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 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积 极采 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 、 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事 由、程序以 及基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 合同 变 更内 容 对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 产 生重 大 影响 的 ,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 基金类别, 但在保本期届满时本基金 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情 况 下 按照 基金 合 同约 定 变更 为“ 平 安大 华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除 外 ;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略 , 但在保本期届满时本基金在 不 符 合 保本 基金 存 续条 件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按 照基 金 合 同约 定变 更 为“ 平 安大 华 灵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97 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并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 平安 大华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 围 和投 资 策略 执 行 以及 法律 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保本 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 但因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 或 分 立 ,由 合并 或 分立 后 的法 人或 者 其他 组 织承 继 担 保人 或保 本 义务 人 的权 利 和 义务的除外 ;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在保本期届满时本基金在 不 符 合 保本 基金 存 续条 件 的情 况下 按 照基 金 合同 约 定 变更 为“ 平 安大 华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并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 平安大华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的管 理费 率 和托 管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和 托管 费 的 以及 根据 法 律法 规 要求 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保本期 届满后, 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98 (7) 保本期 届满后, 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执行; (8) 某一个保本期结束后, 更换下一个保本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 变更 保本保障 机制; (9)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 基 金 管理 人 变更 基 金合 同 条款 , 应及 时 通知担 保 人 并经 担 保人 书 面确 认 ,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3.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 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可 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99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 合同的 有 关 规定 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 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在 进 行基 金 财产清 算 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后 ,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报 中 国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00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九 、 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 因 基金 合 同的 订 立、 内 容、 履 行和 解 释或与 基 金 合同 有 关的 争 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应尽 量 通过 协 商、 调解 途 径解 决 。不 愿 或 者不 能通 过 协商 、 调解 解 决 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 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应 恪守 各 自的职 责 , 继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 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管辖。 十 、 基金合同存放 地及查阅方 式 本 基 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 册, 供 投资 人 在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代 销机 构 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平安 大 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01 二十 五 、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的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杨秀丽 成立日期:2011 年1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02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放 短 期、 中 期、长 期 贷 款;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承 兑与 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 债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 供 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及 代 理保 险 业 务; 提供 保 管箱 服 务;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 之间的业务 监督、核 查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 基金 投 资 范 围 、 投资 对象 进 行监 督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 定基 金 投 资风 格或 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托 管人 要求 的 格式 提 供投 资 品 种池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 际投 资是 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 约定 进 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本基金在当期保本期内或保本期到期自动转为下一保本期,投资范围为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 融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 行交 易 的 债券、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 货 币 市 场工 具以 及 法律 法 规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但 须 符合 中 国证 监 会 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将按 照 恒定 比 例组 合 保险 机 制将 资 产配置 于 稳 健资 产 与风 险 资产 。本 基 金 投 资的 稳健 资 产 为 国 内依 法发 行 交易 的 债券 ( 包 括国 债、 金 融债 、 地方 政 府 债 券 、 企业 债券 、 公司 债 券、 中期 票 据、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 超 级 短期 融 资 券、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 、 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等。 本基金投资的 风险资产 为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 证等。 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投资 稳健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基金保留的现 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投资风 险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基金持有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03 值的3%。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 其他品 种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在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时,基金的投资适用如下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 3. 若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变更为 “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则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 融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 行交 易 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票 据 、 央 行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 超级 短 期融 资 券、 商 业 银行 次级 债 券、 货 币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 券 、 股 指期 货 、定 期 存款 等 银 行存 款以 及 法律 法 规允 许 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 其他品 种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80% , 除股票 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 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3%,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在当期保本期内或保本期到期自动转为下一保本期, 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04 (4)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投资 稳健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投资风 险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资 产支 持 证券 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 级下 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 上 一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5% ; (11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 ) 本基 金 持有 的 所有 流 通受 限 证券 , 其公允 价 值 不得 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 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3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本 基 金合 同 约定 投 资组 合 比例限 制 进 行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 的 规定为 准。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 基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 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的 有关 约 定。 过 渡期 结束 , 本基 金 进入 下 一 个保 本期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05 当 自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开 始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保 本 期内 投资 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的投 资 的 监督 与 检 查 自本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2. 若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变更为 “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则基金的 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 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 (5)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 上 一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5%; (11 ) 本基 金 持有 的 所有 流 通受 限 证券 , 其公允 价 值 不得 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 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06 (12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有 的 买入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值 ,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有 的 买入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与有 价 证券 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有 的 卖出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按 照中 国 金融 期 货交 易 所要求 的 内 容、 格 式与 时 限向 交 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5 ) 本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 票 市值 和 买入 、 卖出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值 , 合计 ( 轧 差计算)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16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内交 易 (不 包 括平仓 ) 的 股指 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 )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 基 金 在开 始 进行 股 指期 货 投资 之 前, 应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 股 指期 货 开户 、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本 基 金合 同 约定 投 资组 合 比例限 制 进 行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 基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的 有关 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 投资 的 监 督与 检查 自 本基 金 转型 之 日 起开始。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07 ( 三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 本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条 第九 款 基金 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行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通 过 事后 监 督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投 资禁 止 行为 和关 联 交易 进 行监 督 。 根据 法律 法 规有 关 基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交 易的 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事 先相 互提 供 与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东 、与 本 机构 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 的公 司 名 单及 有关 关 联方 发 行的 证 券 名 单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有 责 任确 保 关联 交 易 名单 的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与 关 联交 易 名单中 列 示 的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从 事的 关 联交 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时 提 醒 基金 管理 人 采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金 托 管人 有权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 基 金管 理 人 已成 交的 关 联交 易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无 法 阻 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发 生 ,只 能 进行 事 后 结算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投 资运 作 之前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合 法律 法 规及 行 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 选择 的 、 本基 金适 用 的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 各交 易对 手 所适 用 的交 易 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 理 人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对 手名 单 的范 围 在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选择 交 易 对手 。基 金 托管 人 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否 按事 前 提供 的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对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单 及 结算 方 式 进行 更新 , 新名 单 确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除 的交 易 对手 所 进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 结 算。 如 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 手 的资 信 控制 , 按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负 责解 决 因交 易 对手 不履 行 合同 而 造成 的 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成 的任 何 法律 责 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 约的 交 易 对手 在基 金 托管 人 与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的 时 间 前 仍未 承 担违 约责 任 及其 他 相关 法 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先 行予 以 承担 , 然后 再向 相 关交 易 对手 追 偿 。基 金托 管 人则 根 据银 行 间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08 债 券 市 场成 交单 对 合同 履 行情 况进 行 监督 。 如基 金 托 管人 事后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先 约定 的 交易 对 手或 交易 方 式进 行 交易 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人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应 事先 根 据中国 证 监 会相 关 规定 , 明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 的比 例 ,制 订严 格 的投 资 决策 流 程 和风 险控 制 制度 , 防范 流 动 性 风 险 、法 律风 险 和操 作 风险 等各 种 风险 。 基金 托 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 是 否遵 守 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 基 金投 资 的受 限 证券 须 为经 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的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下 配售 部 分等 在 发行 时明 确 一定 期 限锁 定 期 的可 交易 证 券, 不 包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 息或 其 他原 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证 券 、已 发 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 交易 中 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受限 证 券限 于 可由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或 中 央国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负 责登 记和 存 管, 并 可在 证 券 交易 所或 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受限 证 券应 保 证登 记 存管 在 本基金 名 下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实 和协 调 ,并 确 保基 金托 管 人能 够 正常 查 询 。因 基金 管 理人 原 因产 生 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 批 准 。风 险处 置 预案 应 包括 但不 限 于因 投 资受 限 证 券需 要解 决 的基 金 投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基金 流 动性 困 难以 及相 关 损失 的 应对 解 决 措施 ,以 及 有关 异 常情 况 的 处 置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首 次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前 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 受 限证 券 的流 动 性风险 负 责 ,确 保 对相 关 风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的 措施 , 在合 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 决 基金 运 作 的流 动性 问 题。 如 因基 金 巨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09 额 赎 回 或市 场发 生 剧烈 变 动等 原因 而 导致 基 金现 金 周 转困 难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额 现金 确 保基 金 的支 付结 算 ,并 承 担所 有 损 失。 对本 基 金因 投 资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流 动性 风 险,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 任 何责 任 。 如因 基金 管 理人 原 因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损 失致 使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连 带赔 偿 责任 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赔 偿 基金 托 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 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基 金管 理 人应至 少 于 投资 前 三个 工 作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 交有 关 书面 资 料, 并保 证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的 有关 资 料真 实 、准 确 、 完 整 。 有关 资料 如 有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提 供 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 述 书面 资 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媒体 披露 所 投资 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的 名 称、 数 量 、总 成本 、 账面 价 值, 以 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关 投 资受 限 证券 比 例如 违 反有 关 限制规 定 , 在合 理 期限 内 未能 进 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 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10 ( 六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 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关 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 推介 材 料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数 据 等进 行 监 督和核查。 ( 七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上 述 事 项及 投 资 指令 或 实际 投 资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 ,应 及 时 以电 话提 醒 或书 面 提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 和 核 查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书 面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 工作 日 前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证 ,说 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 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内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 正 。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 金 管 理人 有 义务 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 托管人 依 照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议 对基 金 业务 执 行核 查。 对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间 内答 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议 的 要求 需 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 基 金监 督 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 纠正 ,并 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 理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 根据 本托 管 协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权 ,或 采 取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 督, 情节 严 重或 经 基金 托 管 人提 出警 告 仍不 改 正的 ,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托 管 职责情 况 进 行核 查 ,核 查 事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人 安全 保 管基 金 财产 、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 金 账户 和证 券 账户 、 复核 基 金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11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擅自 挪 用基金 财 产 、未 对 基金 财 产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未 执行 或 无故 延 迟执 行基 金 管理 人 资金 划 拨 指令 、泄 露 基金 投 资信 息 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 托 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并 以书 面 形式 给 基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函 ,说 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 保证 在 规 定期 限内 及 时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内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托 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理 人核 查 托管 财 产的 完整 性 和真 实 性, 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 金 管理 人 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 纠正 ,并 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 根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有 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 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基 金 托管 人 应安 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但 对 期货合 约 和 期货 等 保证 金 账户 中 的 资金不承担保管责任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 托管 人 对所 托 管的 不 同基 金 财产 分 别设置 账 户 ,确 保 基金 财 产的 完 整 与独立。 5. 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 议的 约 定保管 基 金 财产 , 如有 特 殊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协 商解 决 。基 金 托管 人未 经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 不得 自 行运 用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金 的任 何 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 托管 人 依据 中 国 结算 公司 结 算数 据 完成 场 内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12 6. 对于因为 基 金投 资 产生 的 应收 资 产, 应 由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 与有 关 当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账 日基 金 财产 没 有 到达 基金 账 户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采取 措施 进 行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产 造 成损 失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 事 人追 偿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对 此不 承 担任 何 责 任。 7. 除 依 据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外 , 基金托 管 人 不得 委 托第 三 人托 管 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集 期 间募 集 的资 金 应存 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基 金 托管 人 的营 业 机构 开 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 募集 期 满或 基 金停 止 募集 时 ,募 集 的基金 份 额 总额 、 基金 募 集金 额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金 财产 的 全部 资 金划 入基 金 托管 人 开立 的 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 时 在规 定 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 金募 集 期限 届 满, 未 能达 到 基金 合 同生效 的 条 件, 由 基金 管 理人 按 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管 人 可以 基 金的 名 义在 其 营业 机 构开 立 基 金 的银 行 账户 , 并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合 法合 规 的指 令 办理 资金 收 付。 本 基金 的 银 行预 留印 鉴 由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和使用。 2. 基 金 银行 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 用, 限 于满 足 开展本 基 金 业务 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 任何 其 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 定的 条 件下 ,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通 过基 金 托管 人 专用 账 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13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管 人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上 海 分公 司 、深 圳 分公 司 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 用, 仅 限于 满 足开展 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出 借或 未经 对 方同 意 擅自 转 让 基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 户,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 立和 证 券账 户 卡的 保 管由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账 户资 产 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 在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账 户, 并 代表 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 与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一 级法 人 清算 工作 , 基金 管 理人 应予 以 积极 协 助。 结 算 备付 金、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证 监 会或 其 他监 管 机构 在 本托 管 协议订 立 日 之后 允 许基 金 从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资 业 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 的开 立 、使 用 的 ,若 无相 关 规定 , 则基 金 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中国 人 民银行 、 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有 关规 定 ,在 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债 券 托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 进行 银行 间 市场 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共 同代 表 基金 签 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等 有 价凭 证 由基金 托 管 人存 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 的 保 管 库 ,也 可存 入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14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签 署 ,由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 别 由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 署的 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 年 度审 计合 同 、基 金 信息 披 露 协议 及基 金 投资 业 务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保 证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至少 各 持有 一 份正 本 的 原 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重 大合 同签 署 后及 时 以加 密 方 式将 重大 合 同传 真 给基 金 托 管 人 , 并在 三十 个 工作 日 内将 正本 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重 大合 同 的保 管 期限 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四、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 以基 金 份额总 数 ,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金 资 产净 值 及基金 份 额 净值 , 经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 后,将 基 金 份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 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金 会 计 核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方 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经 相 关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15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权证 、 债券 和 银行 存 款本息 、 应 收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 包括 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 所 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 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以 最 近交 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如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市 的资 产 支持 证 券,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该 日无 交 易的 , 以 最近 一日 的 市价 ( 收盘 价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16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同 一股 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公 开 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 的, 采用 最 近交 易 日结 算 价 估值。 f、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估 值 违反基 金 合 同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或者 未能 充 分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应 立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f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 第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 额 净 值错 误; 基 金份 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 托 管人 ,并 采 取合 理 的措 施防 止 损失 进 一步 扩 大 ;错 误偏 差 达到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17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 此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 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 金管 理 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 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根 据实 际 情况 界 定 双方 承担 的 责任 , 经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 尚不 能 达成 一 致 时, 按基 金 管理 人 的建 议 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 金 托 管人 未对 计 算过 程 提出 疑义 或 要求 基 金管 理 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损失 的, 应 根据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对 投资人 或 基 金支 付 赔 偿 金 , 就实 际向 投 资人 或 基金 支付 的 赔偿 金 额,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 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 和 核 对, 尚不 能 达成 一 致时 ,为 避 免不 能 按时 公 布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情 形, 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 公布 ,由 此 给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基金 造 成的 损 失,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 导 致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 算错 误而 引 起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 于 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 而 造成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 采取 必 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18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 资 人 的利 益, 已 决定 延 迟估 值; 如 果出 现 基金 管 理 人认 为属 于 紧急 事 故的 任 何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人 进 行基 金 会计 核 算并 编 制基 金 财务会 计 报 告。 基 金管 理 人独 立 地 设 置 、 记录 和保 管 本基 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 会 计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歧 ,应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处 理 方法 为 准。 若 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 时 无法 查 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收到 基 金管 理 人编 制 的基 金 财务报 表 后 ,进 行 独立 的 复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应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共 同查 出 原因 , 进 行调 整, 直 至双 方 数据 完 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1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完 成 报 表 编制 , 将有 关 报表提 供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 双方 的报 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 八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编 制 季度 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 度 报告 之 前及 时 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五、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 应 包括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名 称和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由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 编制 和 保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 半 年报 和 年报 前 ,基金 管 理 人应 将 有关 资 料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得 无 故拒 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 保 证其 的 真 实性 、准 确 性和 完 整性 。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议 提 交中 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 仲 裁 地 点 为北 京市 , 按照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恪 守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20 忠 实 、 勤勉 、尽 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 协议 规 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议的修 改 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可 以对 协 议进行 修 改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有 任何 冲 突。 基 金托 管 协 议的 变更 报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 或备案后生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21 二十 六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提供 一 系列的 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保 留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上列 明 的 所有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基金交易记录。 基 金 管 理人 直 销中 心 应根 据 在基 金 管理 人 直销中 心 进 行交 易 的 投资人 的要求 提 交 成 交确 认单 。 基金 代 销机 构应 根 据在 代 销网 点 进 行交 易的 投 资人 的 要求 提 交 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帐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方式之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 基金管理人网 站(www.fund.pingan.com )查 阅对账单。 2、 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 电子或短信形 式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或不定 期对账单。 (四)基金间转换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按照 基 金管 理 人的 有 关规定 在 其 所管 理 的基 金 间进 行 转 换,具体实施以有关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人 利 用代 销 机构 网 点和 本 公司 网 上交易 系 统 (目 前 仅对 个 人投 资 者 开通)为 投 资人 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资 的 服务 。 通过 定 期 投资 计划 , 投资 人 可以 通 过 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22 (六)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 如果 想 了解 申 购与 赎 回的 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余额 、 基金 产 品与 服 务 等信息,可拨打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23 二十七、其 他应披露 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 二 ) 最近 半 年本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及高 级 管 理人 员 没有 受 到任 何 处 罚。 (三)2015 年9 月11 日至2016 年3 月10 日 发布的公告: 1、2015 年9 月16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恒 泰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 2、2015 年9 月18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 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3、2015 年9 月23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 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 4、2015 年9 月23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兴 业银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5、2015 年9 月24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天 风证券为销售机构 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 6、2015 年10 月23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过渡期折算结果及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公告; 7、2015 年10 月26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珠 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8、2015 年10 月29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9、2015 年11 月6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大 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 开通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0、2015 年11 月10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2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11、2015 年11 月20 日,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日常申购、 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2、2015 年11 月23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国金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3、2015 年11 月26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第一创业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 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2015 年12 月18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2015 年12 月31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对旗 下公募基金业务规则影响的公告; 16、2015 年12 月31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5 年12 月31 日基金 净值公告 ; 17、2016 年1 月4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指数熔断 期间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 18、2016 年1 月5 日,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 安银行申购与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9、2016 年1 月5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 国农业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2016 年1 月7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指数熔断 期间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 21、2016 年 1 月20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 安证券费率优惠调整的公告 ; 22、2016 年1 月21 日,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25 23、2016 年1 月22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 24、2016 年1 月23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5、2016 年 2 月26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 信期货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 (四) 《招募说明书》 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 以本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26 二十八 、对 招募说明 书更新部 分的说 明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依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2012 年8 月9 日公布的 《平安 大 华 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进行 了 更 新, 并根 据 本基 金 管理 人 对 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三、基金管理人 ”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四、基金托管人 ”部分。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五、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


4、 “ 十四 、 基金的投资 ”中, 根据最新资料 , 更新了“ (十一) 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 ” 的内容。


5、根据最新资料, 更新 了“十五 、基金的业绩”的内容。 6、在 “二十 七、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部分, 更新 了2015 年 9 月11 日至2016 年3 月10 日期间涉及本基金的公告。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27 二十九 、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 式 本 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存 放于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办公 场 所、 注 册登 记 机 构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处, 投 资人 可在 营 业时 间 免费 查 阅 。基 金 投资人 在 支 付工 本 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取 得 招募 说明 书 的复 印 件。 对 投 资人 按上 述 方式 所 获得 的 文 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pingan.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28 三十 、备查 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平安大华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平安大华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4、 《平安大华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5、 《平安大华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6、关于申请募集平安大华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 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4 月24 日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29 附件:保证 合同 基金 管理人: 平安 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基金管理 人 ”) 住所 地: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路 星河发展中心 5 楼 法定 代表人: 杨秀 丽 电话 :0755-22622817











传真:0755-23997878











邮编 :518048





担保 人: 中国投融 资担保 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担保人 ”) 住所 地:北京市海 淀区西三环 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写字楼 9 层 法定 代表人: 黄炎 勋 电话 :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 :100048 鉴于 :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约定 了基金管理人 的保本义务 (见基金合同第 十三部分)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 照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担保 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关 于保 本 基金 的指 导 意见 》等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 和 担保人 在平 等自 愿 、诚 实 信用 、充 分 保护 基 金投 资 者 及相 关当 事 人的 合 法权 益 的 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 “ 本 合同 ” 或“ 《保证合同 》 ” ) 。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 二 个保本期 (本合同中, 如无特别 标 注 , 保本 期或 当 期保 本 期即 指本 基 金第 二 个保 本 期 ) 内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保本 期过 渡 期申 购 并持 有到 期 、或 从 上一 保 本 期转 入到 当 期保 本 期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额 所 承担 保 本义 务的 履 行提 供 不可 撤 销 的连 带责 任 保证 。 担保 人 保 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同 》为准。 《 保 证 合同 》 的当 事 人包 括 基金 管 理人 、 担保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基 金 投 资者自依 《 基金 合 同 》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保 证 合同 》 的 当 事 人 ,其 购买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本 身 即表 明 其对 《 保 证合 同》 的 承认 、 接受 和 同 意。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30 除 非 本 《保 证 合同 》 另有 约 定, 本 《保 证 合同》 所 使 用的 词 语或 简 称与 其 在 基金合同中的 “释义部分 ”具有相同含义。 一、 保证的范围和 最高限额 1、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期 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以下简称 “保本金额 ”) 为: (1) 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 费用之和; (2) 从上一保本 期 转 入 的保 本金 额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从上 一 保本 期 转 入当 期保 本 期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2、 担保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 金额即 保证范围为 : 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过 渡期 申 购并 持 有到 期以 及 从上 一 保本 期 转 入当 期保 本 期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的 可赎 回 金额 加 上该 部分 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 保 本期 内的 累 计分 红 款项 之 和 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 除上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 以及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 期 保 本 期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之 外 ,保 本 期内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申购 或 转换 入 , 以及 在 保本 期到 期 日前 ( 不包 括该 日 ) 赎 回 或转 换 出 的部 分不 在 保证 范 围之 内 , 且 担 保 人承 担保 证 责任 的 最高 限额 不 超过 按 第二 个 保 本期 起始 之 日确 认 的保 本 金 额 。 4、 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第二个 保本期为 三年 , 自 第二 个 保本 期起 始 日起 至 三个 公 历 年 后 对应 日 的前 一 日止 , 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 第二个 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 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31 1、 在保本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 本 期 保 本期 转入 第 二个 保 本期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可 赎回 金 额加 上 该部 分 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 但在 基金第二个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或因投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小 于一 定 金额 , 不足 以支 付 银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 《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 的情形; 5、 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 在 保本 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 包 括该 日 ) , 基 金份 额 发 生的 任 何形 式的 净 值 减 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 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 人 无 法按 约定 履 行全 部 或部 分义 务 或延 迟 履行 义 务 的, 或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 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 行保本义务的; 8、 未经担保人 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 可能 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根 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 责任分担及 清 偿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 索 偿 的 权 利 并 办 理 相 关 的 手 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向 担 保 人 发 送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及代收相关款项 等)。 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 期 以 及 从上 一保 本 期转 入 当期 保本 期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份 额的 可 赎回 金 额与 该部 分 基 金 份额 在当 期 保本 期 内 的 累计 分 红金 额 之和 低 于 保本 金额 , 基金 管 理人 未 能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日内, 向 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 向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支付 的 本基 金保 本 赔付 差 额、 基 金 管理 人已 自 行偿 付 的金 额 、 需 担保 人 支 付的 代 偿款 项 以 及 基金 管 理人 指 定的 本 基 金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 开立 的 账 户 信息)。 2、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32 日 内 , 将《 履行 保 证责 任 通知 书》 载 明的 代 偿款 项 划 入基 金管 理 人 指 定 的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管 人处 开 立的 账 户中 ,由 基 金管 理 人将 该 代 偿款 项 支 付 给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担保 人 将上 述 代偿 金 额全 额划 入 基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本 基金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后 即为 全 部履 行 了保 证责 任 , 担保人无 须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逐 一进 行 代 偿。 代偿款项 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 个 工作日 (含第20 个工作日) 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 期 转 入 当期 保本 期 并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 可赎 回 金 额与 该部 分 基金 份 额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的 累计 分 红金 额 之和 低于 保 本金 额 , 基 金 管 理人 及担 保 人未 履 行基 金 合 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 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 个工 作 日 起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 同 第二 十 四 章“ 争议 的 处理 ” 约定 , 直 接 向 基 金管 理人 或 担保 人 请求 解决 保 本赔 付 差额 支 付 事宜 ,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直 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 追偿权、追偿 程序和还 款方式 1、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 责 任 支 付的 全部 款 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 担保 人 按《 履 行 保证 责任 通 知书 》 所载 明 金 额 支 付 的实 际代偿款项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直 接向 担 保 人要 求代 偿 的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通 过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向 担 保人 要 求 代偿 的金 额 及担 保 人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支 付的 其 他金 额 ,前 述款 项 重叠 部 分不 重 复 计算 )和 自 支付 之 日起 的 利 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 调 查 取 证费 、 通 讯 费、 诉 讼费 、 仲 裁 费、 保 全费 、 评 估费 、拍 卖 费、 公 证费 、 差 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 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担保人提交担保 人 认 可 的还 款计 划 ,在 还 款计 划中 载 明还 款 时间 、 还 款方 式, 并 按担 保 人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归 还担 保 人为 履 行保 证责 任 支付 的 全部 款 项 和自 支付 之 日起 的 利息 以 及 担 保 人 的其 他费 用 和损 失 。 基 金管 理 人未 能 按本 条 约 定提 交担 保 人认 可 的还 款 计 划 , 或 未按 还款 计 划履 行 还款 义务 的 ,担 保 人有 权 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立 即 支付 上 述 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33 七、 担保费的 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 担保费 支付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本 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 收 到 基 金管 理费 之 后的 五 个工 作日 内 向担 保 人支 付 担 保费 。担 保 人 于 收 到款 项 后 的 五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 担保费 计算公 式= 担保费 计 算日 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 2. 4‰× 1/ 当年天 数。 担 保 费 计算 期 间自 基 金第 二 个保 本 期起 始 之日起 , 至 担保 人 解除 保 证责 任 之 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 适用法律及争 议解决方式 本 《 保 证合 同 》适 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法 律 。发生 争 议 时, 各 方应 通 过协 商 解 决 ; 协 商不 成的 , 任何 一 方 均 可向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提起 仲 裁,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且 仲 裁裁 决 为终 局, 并 对各 方 当事 人 具 有约 束力 , 仲裁 费 由败 诉 方 承担。 九、 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2、 本 《保证合同》 自双方法 定代表人 (或其授 权 代表) 签字 (或加盖人名章) 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起始 之日起生效。 3、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 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 本基金下一 个保本期提供 保本保障 的, 基金管理人、 担 保人另行签署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