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鹏华丰实A(000295)

鹏华丰实: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4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丰实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四月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3 年 7 月 30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下发 的 《 关于 核准 鹏华 丰 实定期 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3]1016 号 文) 核准 ,进 行 募集。 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 本基 金基 金 合同已 于 2013 年 9 月 10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 于该日 起正 式开
始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运 作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系统性 风险 、 非系 统性 风 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本 基金 特定 风险及 其他 风险 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 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 投资 人 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6 年 3 月 9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5 年 12 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5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 金合 同的生效 ............................................. 29 七、基金的封闭期与 开放 期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0 九、基金的投资 ............................................................ 37 十、基金的业绩 ............................................................ 4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 48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 配 ...................................................... 5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5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5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54 十七、风险揭示 ............................................................ 58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6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6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8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 8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86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7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以及 《鹏华 丰实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鹏华 丰实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本基金” 或“ 基 金” )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 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 项, 投资人 在做 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 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 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鹏 华 丰实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或本基 金合同 :指《 鹏 华丰实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鹏华丰实 定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说 明书:指 《 鹏华 丰实定期 开放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 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 鹏 华丰 实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 并经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2、 销售 机构 : 指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 受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 定期 开放 : 指 本基 金 采取的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与 封闭 期之 间 定期开 放的 运作方 式 35、 封闭 期: 本基 金的 封 闭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 含) 起或 自每 一开 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含 ) 起 一年 的期 间。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一 年。 下一 个 封 闭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日 起一 年 , 以 此类 推。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 也不上 市交 易 36、 开放 期 : 本 基金 自封 闭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 ( 含 ) 起 进入 开放 期。 本基金 每 个 开放期 原则 上不 超过 二十 个工作 日 , 开 放期 的具 体 时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 基金 管 理人在 开始 办 理 申购 和赎 回的具 体日 期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上 予以 公告 。 如 发生 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开放 或需 依据 基金合 同暂 停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合理 调整 申购 或赎回 业务 的办 理期 间并 予以公 告 37、开 放日 :指 开放 期内 ,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38、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业务 规则》 : 指《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 遵守 4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 42、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 机 构的 操作 45、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巨额 赎回: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2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54、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名 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华三 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3、设 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5、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福华 三 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 中 心 43 层 6、电 话: (0755 )82021233








传 真: (0755 )82021155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 7、联 系人 : 吕 奇志 8、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 权结 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 欧利 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份 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何如先 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 高 级会 计师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 公 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 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 总 会计 师 、 常 务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 党 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 行 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党委 委 员、 副董 事长 、 行 长、 党 委副书 记 , 现 任国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 先生 , 董事 , 经 济 学博士 , 讲师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 理工 大学 管 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 中 国兵 器工 业总 公 司主任 科员 、 中 国证 监会 处 长、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裁 、党 总支 书记 。 孙煜扬 先生 , 董事 , 经济 学博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贵州 省政 府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 主 任科员 、 中共 深圳 市委 政 策研究 室副 处长 、 深圳 证 券结算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首任 行政 总监 、 香港 深 业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助 理总 经理 、 香 港深 业控 股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中国高 新技 术产 业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行政 总裁、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总 裁 、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顾 问。 周中国 先生 , 董事 , 会计 学硕士 研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曾任 深圳 市华 为技 术 有限公 司定 价中心 经理 助理 ;2000 年 7 月 起历 任国 信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资金 财务 总部 业务经 理、 外 派 财务经 理 、 高 级经 理、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经 理、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总 部副 总经 理、资 金财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至 今任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金 财务总 部总 经 理。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 经济 和商 学学 士。 国籍: 意大 利。 曾在 安达 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 事风险 管 理和 资产 管理 工作 ,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 总 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 席执行 官和 投资 总监 、东 方汇理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CAAM SGR ) 投资 副总 监、 农业 信贷另 类投 资集 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意 大利欧 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 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方 案部 投资 总监 、Epsilon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 官, 欧利盛 资本 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A. ) ( 卢森 堡) 首席 执行 官 、 欧 利盛 AI 资产管 理股 份 公司 (Eurizon AI SGR ) 首席 执行 官。 现任 意大利 欧利 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市场及 业务 发展 总监 ,欧 利盛资 本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 堡 )董事 、VUB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成员。 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 事, 法 学学 士, 律 师, 国 籍: 意 大利。 曾在 意大 利 多家律 师事 务所担 任律 师, 先后 在法 国农业 信贷 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 方汇 理资 产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 务部 、 产 品开 发部 , 欧 利盛 资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治理 与股 权部 工作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监 事会 成员 。 现在 现 任意大 利欧 利 盛资本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公司 事务 部总 监, 意 大利欧 利盛 资 本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董事会 秘书 、监 事会 秘书 、及独 立委 员 会秘书 、Epsilon 资 产管 理 股份公 司(Epsilon SGR ),Epsilon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 司(Epsilon SGR ) 董事 会秘 书、 监事 会秘书 、及 独立 委员 会秘 书。 史际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安 徽大 学讲 师 、 中 国 人民大 学副 教授 ,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 法学院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 兼任中 国法 学会 经济法 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北京市 人大 常委 会和 法制 委员会 委员 。 张元先 生, 独立 董事, 大 学本科 , 国 籍: 中 国。 曾 任新疆 军区 干事 、 秘 书、 编辑, 甘肃 省委研 究室 干事 、 副处 长 、 处 长 、 副 主任 , 中 央金 融工作 委员 会研 究室 主任 , 中 国银 监会 政 策法规 部( 研究 局) 主任 (局长 )等 职务 ;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兼党委 书记 ;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 任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长 兼党 委副书 记。 高臻女 士 , 独 立董 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 国籍 : 中 国 。 曾 任中 国进 出口 银行 副 处长 , 负 责 贷款管理 和运营, 项目涉 及制造业 、能源、 电信、 跨国并购 ;2007 年加入 曼 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现任 曼达 林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执行 合伙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 黄俞先 生 , 监 事会 主席 , 研究生 学历 , 国籍 : 中 国 。 曾 在中 农信 公司 、 正 大 财务公 司工 作,曾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监 事, 现任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SANDRO VESPRINI 先生 ,监事 ,工 商管 理学 士, 国籍: 意大 利。 先后 在米 兰军医 院 出纳部、税务师事务所、 菲亚特汽车 发 动 机 和 变 速器 平 台 管 控 管 理 团 队 工 作 、圣保罗 IMI 资产管 理 SGR 企业 经管 部 、圣保 罗财 富管 理企 业管 控部工 作、 曾任 欧利 盛资 本资产 管理 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 务管 理和 投 资经理 ,现 在欧 利盛 资本 资产管 理股 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财务 负责 人。 陈冰女 士 , 监 事, 本科 学历 , 国 籍: 中国 。 曾 任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资金 财务 部会计 、 上海营 业部 财务 科副 科长 、 资 金财 务部 财务 科副 经 理、 资金 财务 部资 金科 经 理、 资金 财务 部 主任会 计师 兼科 经理 、 资 金财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 资 金财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等 , 现任国 信证 券资 金财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兼资 金运营 部总 经理 、融 资融 券部总 经理 。 于丹女 士 , 职 工监 事, 法 学硕士 , 国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京市 金杜(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加 盟鹏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 稽核部 法务 主管 ,现 任监 察稽核 部总 经 理助理 。 郝文高 先生 , 职工 监事 , 大专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深 圳奥 尊电 脑有 限公 司 证券 基 金 事业部 副经 理、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事 务部 总监;2011 年 7 月 加盟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现 任登 记结 算部 总经理 。 刘嵚先 生 , 职 工监 事, 管 理学硕 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毕 马威 ( 中国 ) 管 理 顾问公 司咨 询顾问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北京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2014 年 10 月 加入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现任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何如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前。 邓召明 先生 ,董 事, 总裁 ,简历 同前 。 高阳先 生, 副总 裁, 特许 金融分 析师 (CFA ) , 经 济学硕 士 , 国籍 : 中 国。 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博时 价值增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基金 裕泽 基金 经理 、 基金裕 隆基 金经 理 、 股 票 投资部 总经 理 , 现 任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邢彪先 生 , 副 总裁 , 工 商 管理硕 士 、 法 学硕 士, 国 籍: 中国 。 历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校 办科 员,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厅 副 处级秘 书 , 全 国社 保基 金 理事会 证券 投资 部处 长 、 股权资 产部 ( 实 业投资 部) 副主 任, 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 期间 担 任中国 证监 会第 16 届 主板 发审委 专职 委 员,现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高鹏先 生 , 副 总裁 , 经济 学硕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法 律 部 监察稽 核经 理,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理 、 监 察稽 核部 总经 理 、 职工 监事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 督察长 ,现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苏波先 生 , 副 总裁 , 管理 学博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深圳 经济 特区 证券 公司 研究所 副 所 长、 投资 部经 理,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渠道 服务 二部总 监助 理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技 术部 总经 理助 理,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机 构理 财部 总经 理、职 工监 事 ,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高永杰 先生 , 督察 长, 法 学硕士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共 中央 办公 厅秘 书局 干部 , 中 国 证监会 办公 厅新 闻处 干部 、 秘 书处 副处 级秘 书、 发 行监管 部副 处长 、 人事 教 育部副 处长 、 处 长,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现 任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戴钢先生, 国籍中 国,经 济学硕士,14 年 证券从 业 经验。曾就 职于广 东民安 证券研究 发展部 ,担 任研 究员 ;2005 年 9 月加 盟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 事研 究分 析工作 ,历 任 债券研 究员 、 专 户投 资经 理等职 ;2011 年12 月至 2016 年2 月 担任 鹏华 丰泽 债券 (LOF)基 金基金 经理 ,2012 年6 月 起担任 鹏华 金刚 保本 混合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2 年11 月起兼 任鹏 华 丰和债 券(LOF )基 金基 金 经理,2013 年9 月 起兼 任 鹏华丰 实 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3 年9 月起 兼任 鹏华 丰 泰定期 开放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10 月起 兼任 鹏华丰 信分 级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同 时担任 绝对 收益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戴 钢先 生具 备基 金从业 资格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其他 基金情 况: 2011 年 12 月至2016 年2 月担任 鹏华 丰泽 债券 (LOF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2 年 6 月起 担任 鹏华 金 刚保本 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2 年 11 月起 兼任 鹏华 丰和债 券(LOF )基 金基 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起 兼任 鹏华 丰 实定期 开放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起 兼任 鹏华 丰 泰定期 开放 债券 基 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0 月起 兼任 鹏华 丰信分 级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邓召明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裁、 党总支 书记 。 高阳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初冬女 士,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社保基 金组 合投 资经 理及 鹏华丰 盛稳 固收 益债 券 、 鹏华双 债增 利债 券 、 鹏 华 双债加 利债 券 基 金基金 经理 。 冀洪涛 先生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权 益投资 总监 、权 益投 资一 部总经 理 , 社保基 金组 合投 资经 理, 专户投 资经 理 。 王宗合 先生 ,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权 益 投资 二部 总经理 , 鹏华 消费 优选 混 合、 鹏华 金 刚保本 混合 、鹏 华品 牌传 承混合 、鹏 华养 老产 业股 票基金 基金 经理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0 王咏辉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 及衍 生品 投资部 总经 理, 鹏华 中 证 500 指数 (LOF ) 、 鹏华 地产 分级 、 鹏华沪 深 300 指 数 (LOF ) 、 鹏 华创 业板 分级 、 鹏华 互联网 分级 基 金基金 经理 。 梁浩先 生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研 究部 总经 理 , 鹏华新 兴产 业混 合 、 鹏 华 动力增 长混 合(LOF) 基金基金 经理 。 阳先伟 先生 ,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执 行总经 理 , 鹏 华丰 收债 券 、 鹏 华双债 保利债 券 、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鹏先 生 ,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权 益投 资二 部副 总经理 , 鹏 华中 国 50 混合、 鹏华 消 费领先 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募 集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 法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 防 止 违法 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1 (5)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故 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基 金管 理人 制 度进行 基金 运作 投资 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 等非法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份 ;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遵 循以下 原则 :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2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合法 合规性原 则:基 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 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 金管理 人经营管 理的各个 环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 随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 和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 系 (1)董事 会下设合 规与风 险控制委 员会,主 要负责 制定基金 管理人风 险控制 战略和 控 制政策 、协 调突 发重 大风 险等事 项。 (2)公司 督察长负 责对基 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 节合法 合规运作 进行监督 检查, 组织、 指 导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监 察稽 核工作 ,并 可向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直接 报告 。 (3)公司 经营管理 层、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公司 各部门总 经理定期 召开会 议对各 类 风险予 以充 分的 评估 和防 范, 对业 务过 程中 潜在 和 存在的 风险 进行 通报 、 讨 论, 并及 时采 取 防范和 控制 措施 。 (4)监察 稽核部负 责对基 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 风险控 制情况进 行检查, 定期不 定期对 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 国家 法律 、 法 规及其 他规 定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检 查 , 并 适 时提出 整改 建议 。 (5) 业务 部门 :对 本部 门 业务范 围内 的业 务风 险负 有管控 和及 时报 告的 义务 。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 制”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 控制 职责 , 负责 把 公司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措 施落实 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 并 负有 把 业务过 程中 发现 的风 险隐 患或风 险问 题及 时进 行报 告、反 馈的 义务 。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公司 通过 不断 健全 法 人治理 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力 争 从源头 上杜 绝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 控制现 象的 发生 , 保护 投 资人 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3 (2)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了 内 控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 并着力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浓 厚的 风险 管理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 公 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建立 了包 括岗 位自 控 、 相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监督 的、权 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三道 内控 防线 。 (4) 建立 并不 断完 善内 部 控制体 系及 内部 控制 制度 :自成 立来 ,公 司不 断完 善内控 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 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 , 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体 系 。 通 过 不断地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进行 修订 和更 新,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不断 走向完 善。 (5) 建立 健全 各项 管理 制 度和业 务规 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 投资 管理 制度 、基 金会计 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等 基 本管理 制度 以及 包括岗 位设 置 、 岗 位职 责 、 操 作流 程手 册在 内的 业 务流程 、 规章 等, 从基 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 流程上 进行 风险 控制 。 (6) 建立 了岗 位分 离、 相 互制衡 的内 控机 制: 公司 在岗位 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离 制 度, 实现 了基 金投 资与 交 易、 交易 与清 算、 公司 会 计与基 金会 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相互 制衡机 制, 从岗 位设 置上 减少和 防范 操作 及操 守风 险。 (7)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 制:公 司通 过健 全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8) 构建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司通 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预警、 报告 、控 制以 及监 督程序 , 并经过 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 定期或 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预警 、 监督 , 从 而识 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司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风 险, 通过 明晰 的报 告 渠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 层 监督、 管理 、 控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即 时把握 风险 状况 并及 时、 快速作 出风 险控 制决 策。 (9)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 制 系统: 公司 启用 了恒 生交 易系统 以及 自行 开发 的投 资指标 监 控系统 等计 算机 辅助 控制 系统, 对投 资比 例限 制、“ 禁止买 入股 票名 单” 、 交 叉 交易等 方面 进 行电子 化控 制, 有效 地防 止了运 作风 险和 操守 风险 。 (10 ) 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 严 格实 施股 票库 制度 : 公司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 加强集 体决 策机制 ,各 基金 的行 业配 置比例 、基 金经 理个 股授 权、基 准仓 位等 由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定 。 同时, 公司 建立 了严 格的 股票库 制度 、禁 止和 限制 投资股 票制 度, 并由 研究 小组负 责维 护 , 所有股 票投 资必 须完 全从 股票库 中选 择 。 公 司还 建 立了契 约风 险评 估制 度 , 定期对 各基 金遵 守基金 合同 的情 况进 行评 估,防 范契 约风 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 部控制 制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4 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住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东方 文化 大厦 北楼 办 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9 号 东方 文化 大厦北 楼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 融债 券; 从 事同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其 他 业 务 。





中 信银 行 (601998.SH 、0998.HK ) 成 立于 1987 年, 原名 中信 实业 银行 , 是中国 改革 开 放中最 早成 立的 新兴 商业 银行之 一 , 是 中国 最早 参 与国内 外金 融市 场融 资的 商业银 行 , 并 以 屡创中 国现 代金 融史 上多 个第一 而蜚 声海 内外 。 伴 随中国 经济 的快 速发 展 , 中信实 业银 行在 中国金 融市 场改 革的 大潮 中逐渐 成长 壮大 , 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 更名 “中 信银行 ” 。2006 年 12 月, 以中 国中 信集 团 和中信 国际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为 股东 ,正 式成 立中 信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同年 , 成 功引 进 战略投 资者 , 与欧 洲领 先 的西班 牙对 外银 行 (BBV A ) 建 立了 优势 互补的 战略 合作 关系 。2007 年 4 月 27 日 , 中 信银 行 在上海 交易 所和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成功 同 步上市 。 2009 年, 中信 银 行成功 收购 中信 国际 金融 控股有 限公 司 (简 称: 中 信国金 ) 70.32%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5 股权 。 经 过二 十多 年的 发 展, 中信 银行 已成 为国 内 资本实 力最 雄厚 的 商 业银 行之一 , 是一 家 快速增 长并 具有 强大 综合 竞争力 的全 国性 商业 银行 。





2009 年, 中 信银 行通 过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订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订 报 告,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 方 对中信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的健 全有 效 性全面 认可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庆 萍, 行长 ,高 级 经济师 。1984 年 8 月至 2007 年 1 月 ,任 中国 农业 银 行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干部、 副处 长、 处长 、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 任 中国农 业银 行广 西分 行党委 书记 、 行 长。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 任 中国农 业银 行零 售业 务总 监兼个 人业 务部 、 个 人信贷 业务 部总 经理 。2009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 , 任中国 农业 银行 总行 零售 业务总 监兼 个人 金融 部总经 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 , 任 中国 中信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2014 年 7 月 , 任中 国 中信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中 信银 行行 长。 杨毓先 生, 中信 银行 副行 长,分 管托 管业 务。1962 年 12 月生 ,2011 年 4 月 起担任 中 国建设 银行 江苏 省分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担 任中 国 建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7 月 在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南 省分 行工作 , 历任 计划财 务处 科员 , 副处 长 , 信阳地 区中 心支 行副 行长 , 党 组成 员 , 计划 处处 长 , 中介处 处长 , 郑州市 铁路 专业 支行 行长 , 党 组书 记 , 郑州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 金水 支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 河南省 分行 副行 长 , 党委 副书记 。





刘 泽云先生 ,现任 中 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资产 托管部总经 理,经 济学博 士。1996 年 8 月进入 本行 工作 , 历 任总 行 行长秘 书室 科长 、 总 行投 资 银行部 处经 理、 总行 资产 保 全部主 管、 总行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 理、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 中信银 行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委 员 会批准 ,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 资格 。 中 信银 行本 着 “ 诚 实信用 、 勤勉 尽责 ” 的 原 则, 切实 履行 托 管人职 责。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中 信银 行已托管 63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证 券公司 资产 管 理产品 、信 托产 品、 企业 年金、 股权 基金 、QDII 等 其他托 管资 产, 托管 总规 模突破 4 万亿 元人民 币。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 :吕 奇志 (2)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9 号 金融 街中 心南 楼 502 室 电话: (010 )88082426-178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 :李 筠 (3)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 花旗 银 行大 厦 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 :李 化怡 (4)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武 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 新世 界国 贸大 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 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0 号富 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 话: (020 )38927993 传真: (020 )38927990 联系人 :周 樱 2、银 行代 销机 构 (1)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客户服 务 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联系人 :王 媛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7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 :刘 秀宇 网址:www.icbc.com.cn (3)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 :杨 涓 传真: (010 )68858117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6)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8 客服电 话:400-889-6666 联系人 :孟 明 网址:www.jlbank.com.cn


(7)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城区南 城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8) 广东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佛山 市顺德 区大 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海恒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9) 江苏 张家 港农 村商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张 家港 市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 朱芳 网址:www.zrcbank.com (10) 中国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陈 洪源


公司网 站:www.boc.cn 3、券 商代 销机 构 (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16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16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9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扬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 :刘 阳 网址:www.cgws.com (3)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68716150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4)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电 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5)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 联系电 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李 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 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 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0985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8)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联系人 :曹 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9)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1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15、16、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04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0)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 梁薇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传真号 码:020-88836654 客服热 线:021-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1)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6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12)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崔 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2 网址:http://www.tfzq.com (13)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4)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楼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6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刘 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15)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写字 楼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写字 楼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 :杨 涵宇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6)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3 联系电 话:023-6378614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7)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联系电 话:029-63387256 联系人 :黄 芳


网址:www.kysec.cn 4、期 货公 司代 销机 构 (1) 中信 建投 期货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重 庆市 渝中 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上站 大楼 平街 11-B , 名 义层11-A ,8-B4,9-B、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联系电 话:023-86769742 联系人 :谭 忻 网址: www.cfc108.com 5、第 三方 销售 机构 (1)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5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术 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5 层512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永伟 联系人 :侯 仁凤 联系电 话:010-57756068 客服电 话:400 -786 -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2)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4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昌庆 联系人 :罗 细安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安苑 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林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 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 泛华 普益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四 川省 成都 市成 华 区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黄 飚 联系电 话:028-84252471 客服电 话: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5)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 京市 朝阳 区朝 外 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5 联系人 :于 扬 联系电 话:021-2083588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何 菁菁 网址:www.noah-fund.com (8)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903 ~906 室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 :陶 怡 网址:www.ehowbuy.com (9)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联系人 :黄 敏儿 联系电 话:020-38788892-823 客服电 话:440-8202-819 网址: https://fund.bundtrade.com (10)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何 雪 联系电 话:021-20662010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6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com (1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联系电 话:020-87599527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刘 琼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13)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华 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 马令 海 联系人 :邓 洁 联系电 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 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4)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华 三路卓 越世 纪中 心 1 号楼1806-181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卓 越世 纪中 心 1 号楼1806-1810 法定代 表人 : 卓紘 畾 联系人 :王 娓萍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7 联系电 话:0755-33376853 客服电 话:4006-877-899 网址:www.dowinfund.com (15)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邓 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6)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 :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17)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 唐宁 联系人 :王 巨明 联系电 话:010-52855650 客服电 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8)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拱 墅区 霞湾 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8 (19)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涛 客服电 话:(0571)56768888 传真:0571-88911818 联系人 : 蒋 泽君 网址:www.10jqka.com.cn (20) 中期 时代 基金 销售 ( 北京)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6 号1 幢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 010-59539888


客服电 话: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21)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珠 海市 横琴 新区 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 肖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要求 , 根据 实情 ,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基 金 或变更 上述 销售 机构 ,并 及时公 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吴 群莉 联系电 话:0755-82021106 传真:0755-82021165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9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 国枫 凯文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 号写 字 楼 A 座 12 层 负责人 :张 利国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 1 号写 字 楼 A 座 12 层 联系电 话: (010 ) 88004488;(0755 )23993388 传真: (010 ) 66090016 ;(0755 )86186205 联系人 :罗雯 经办律 师: 李志 军 、 罗雯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陈熹 六、基 金的募集 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募 集 期 间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384,602,527.70 份 , 利 息 结 转 份 额 229,284.15 份 , 合 计 384,831,811.85 份 ,募 集户数 为 4,605 户。 本基金 是契 约 型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采取 在封 闭 期内封 闭运 作 、 封 闭期 与 封闭期 之间 定期开 放的 运作 方式 。存 续期为 不定 期 。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于 2013 年9 月 10 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 金 数额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0 七 、基 金的封闭期与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含 ) 起 或 自每一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 ( 含) 起 一年的 期间 。 本基 金的 第 一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一年 。 下一 个 封闭期 为首 个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一年 , 以 此类 推。 本基 金封 闭 期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也不 上市 交 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一般情 况下 , 本基 金的 开 放期为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日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 含) 起 不超过 二十 个工作 日的 期间 , 具体 期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封 闭期 结束前 公告 说明 。 开放 期 内, 本基 金采 取 开放运 作方 式 , 投 资人 可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 , 开 放期 未 赎回的 份额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封 闭期 。


如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或需依 据基 金合 同暂 停申 购与赎 回 业务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合理调 整申 购或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期间 并予 以公 告。


(三)封闭期与开放 期示 例


比如, 若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13 年 9 月 6 日生 效 ,则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一年 , 即 2013 年9 月6 日至 2014 年9 月5 日 。 假 设第 一个 开放 期为十 个工 作日, 则第 一个 开放 期为 自 2014 年9 月6 日至 2014 年9 月 19 日 的十 个工 作 日;第 二个 封 闭期为 第一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次 日起 的一 年, 即 2014 年9 月20 日至 2015 年9 月 19 日。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1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每 年开 放一 次申 购和 赎 回。 一般 情况 下, 本基 金 办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的 开放 期为 本基 金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 含 ) 起 不超 过 二十个 工作 日 的期间 。 如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 其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放 或需 依据 基金 合同 暂停申 购与 赎 回业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合理 调整 申购 或赎 回业 务的办 理期 间并 予以 公告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 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 但 若投 资 者在开 放期 最后 一日 业务 办理时 间结 束之 后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 的 , 其申请 将被 拒 绝。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 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注 册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申 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注册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 生效 。 投资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2 人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 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 有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 到 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 申请 。 申 购的 确认 以登 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 投 资人 应及 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否则 ,由 此产 生的投 资 人 任何 损失 由投 资 人自 行承 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本 基金 对 单 个投 资人 不设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 2、 投 资人 通过 销售 机构 申 购本基 金 , 单 笔最 低申 购 金额 为 10 元。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 中心申 购本 基金 ,首 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50 万元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 万元( 通过 本 基金管理 人基金网 上交易 系统等特 定交易方 式申购 本基金暂 不受此限 制 ) 。各 销售机构 可 根 据业务 情况 设置 高于 或等 于本公 司设 定的 上述 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 如果 销售 机 构业务 规则 规 定的最 低单 笔申 购金 额高 于 10 元人 民币 , 以销 售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 投 资者 办 理相关 业务 时, 请遵循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业 务规定 。 3、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份额 时,可申 请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 基金份额 赎回; 账户最 低 余额 为 5 份 基金 份额 , 若 某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人 在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5 份时, 该笔 赎回 业务 应包 括 账户内 全部 基金 份额 , 否 则 , 剩余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将 被 强制赎 回 。 4、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 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2、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申 购费 用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在投资 者认 购 、 申 购时 收 取认购 、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 份额 , 称 为 A 类 ; 在 投资 者认购 、 申 购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 份额,称为 B 类。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3 对于 A 类 基金 份额 , 本 基 金对通 过直 销柜 台申 购的 养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他投 资 人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 划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收 益 形 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等 , 包 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 可 以 投资基 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 金 单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可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 定向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非 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的养 老金 客户 适用 下表 特定申 购 费率, 其他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适 用 下表一 般申 购费 率: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 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0.32% 100 万≤ M <500 万 0.4% 0.1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B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 投 资人 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投资 人 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金 额 包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如: 某 投 资人 (非 养老 金客户 )投资 5 万 元申 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对 应费率 为 0.8%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8% )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0 =47,241.11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 其可 得 到 47,241.11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4 B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份 额 计算公 式为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如: 某投 资人 投资 5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 额, 对 应费 率为 0,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 则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50=47,619.05 即: 投 资人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 其可 得 到 47,619.05 份 B 类基 金份 额。 4、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 <1 个 封闭 期 0.5% Y ≥1 个封 闭期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赎 回费 总额 的 100% 归 入基金 财产 。 5、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 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 某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A 类或 B 类)1 万份 , 持有时 间 为 1 个 封闭 期 ,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06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068=10,680 元 赎回费 用=10,68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0,680-0=10,68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A 类或 B 类)1 万份 ,持 有期限 为 1 个封 闭期 ,假 设赎回 当 日本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6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额 为 10,680 元。 6、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7、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5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暂 停 赎回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6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单个 开放 日出现 巨额 赎回 的, 基金 管 理人对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约 定的赎 回申 请应 于当 日全 部予以 办理 和确 认 。 但 对 于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款 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 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 能会 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赎 回款 项进 行延缓 支付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延缓支 付的 赎回 申请 以赎 回申请 确认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含 2 周 )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 个月 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调整 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 十二)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 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7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三)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四)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五)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 通 过每 年定 期开 放的 形 式保持 适度 流动 性 , 力 求 取得超 越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依法发 行的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交 易的国 债 、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央行票 据、 地 方政 府债、 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可 转 换债券 ( 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资产支 持证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 、次级债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以 及 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本 基金不 直接 买入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金融 工具 , 因 所持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转股 形成的 股票 、 因 投资于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而 产生的 权证 , 在 其可 上市 交 易后不 超 过 10 个交 易日 的 时间内 卖出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资产 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但 在 每次开 放期 前三 个月 、 开 放期内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的 期间 内 , 基 金投 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开 放期 内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三)投资策略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8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将主 要采 取久期 策略 , 同时 辅之 以债 券类属 配置 策略 、 收益 率曲 线策略 、 收益率 利差 策略 、 息差 策 略、 债券 选择 策略 等积 极 投资策 略 , 在 有效 控制 风 险的基 础上 , 通 过每年 定期 开放 的形 式保 持适度 流动 性, 力求 取得 超越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收益。 1、久 期策 略 本基金 将主 要采 取久 期策 略,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组 合 久期管 理策 略 , 以 实现 对 组合利 率风 险的有 效控 制 。 为 控制 风 险, 本基 金采 用以 “ 目标 久期 ” 为 中心 的资 产配 置 方式 。 目 标久 期 的设定划 分为两个 层次: 战略性配 置和战术 性配置。 “目标久 期”的战 略性配 置由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确 定 , 主要 根据 对 宏观经 济和 资本 市场 的预 测分析 决定 组合 的目 标久 期。 “目 标久 期” 的战术性配置由基金 经理 根据市场短期因素的 影响 在战略性配置预先设 定的 范围内进行调 整。 如果 预期 利率 下降 , 本基金 将增 加组 合的 久期 , 直 至接 近目 标久 期上 限 , 以 较多 地获 得 债券价 格上 升带 来的 收益 ; 反 之, 如果 预期 利率 上 升, 本基 金将 缩短 组合 的 久期 , 直 至目 标 久期下 限, 以减 小债 券价 格下降 带来 的风 险。 2、债 券类 属 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以等 价税 后收 益为 基础 , 以 历史 价格 关系 的 数量分 析为 依据 , 同时 兼 顾特定 类属 的基本 面分 析考 察不 同债 券板块 之间 的相 对价 值 , 决定债 券资 产在 类 属 间的 配置 , 并 根据 市 场变化 及时 进行 调整 , 从 而选择 既能 匹配 目标 久期 、 同 时又 能获 得较 高持 有 期收益 的债 券 类 属 配置 比例 。 3、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收益率曲 线的形状 变化是 判断市场 整体走向 的依据 之一, 本 基金将据 此调整 组合长 、 中、 短期 债券 的搭 配。 本 基金将 通过 对收 益率 曲线 变化的 预测, 适 时采 用子 弹式 、 杠 铃或 梯 形策略 构造 组合 ,并 进行 动态调 整。 4、骑 乘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骑 乘策 略增 强组合 的持 有期 收益 。这 一策略 即通 过对 收益 率曲 线的分 析 , 在可选 的目 标久 期区 间买 入期限 位于 收益 率曲 线较 陡峭处 右侧 的债 券。 在收 益 率曲线 不变 动 的情况 下, 随着 其 剩 余期 限的衰 减, 债券 收益 率将 沿着陡 峭的 收益 率曲 线有 较大幅 的下 滑 , 从而获 得较 高的 资本 收益 ; 即 使收 益率 曲线 上升 或 进一步 变陡 , 这一 策略 也 能够提 供更 多的 安全边 际。 5、息 差策 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 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 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 投资于债 券,利 用杠 杆放 大债 券投 资的收 益。 6、债 券选 择策 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结合 信用 等级 、流动 性 、 选 择 权 条 款 、 税赋 特 点 等因 素, 确 定 其 投 资 价值, 选择 定 价 合 理 或 价值 被 低 估的 债 券 进 行 投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9 资。 7、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 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与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券 商紧密合 作, 合理 合规 合格 地进 行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 本基金 在投 资过 程中 密切 监控债 券信 用等 级或发 行人 信用 等级 变化 情况, 力求 规避 可能 存在 的债券 违约 ,并 获取 超额 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经济 运行 态势 和 证 券 市场走 势。


(3) 投资 对象 的风 险收 益 配比。 2、投 资决 策程 序 (1)投资 决策委员 会:确 定本基金 总体资产 分配和 投资策略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定期 召 开会议 ,如 需做 出及 时重 大决策 或基 金经 理小 组提 议,可 临 时 召开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会议 。


(2) 基金 经理 ( 或管 理小 组) : 设计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 设 计和 调整 投资 组合 需 要考虑 的 基本因 素包 括 : 每 日基 金 申购和 赎回 净现 金流 量 ; 基金合 同的 投资 限制 和比 例限制 ; 研究 员 的投资 建议 ;基 金经 理的 独立判 断; 绩效 与风 险评 估小组 的建 议等 。


(3)集中 交易室: 基金经 理向集中 交易室下 达投资 指令,集 中交易室 经理收 到投资 指 令后分 发予 交易 员, 交易 员收到 基金 投资 指令 后准 确执行 。


(4)绩效 与风险评 估小组 :对基金 投资组合 进行评 估,向基 金经理( 或管理 小组) 提 出调整 建议 。


(5) 监察 稽核 部: 对投 资 流程等 进行 合 法 合规 审核 、监督 和检 查。


(6)本基 金管理人 在确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前 提下有权 根据市场 环境变 化和实 际 需要调 整上 述投 资决 策程 序,并 予以 公告 。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利率+0.5% 。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是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一年 期人 民币 存款 基准 利率。 反 映 了居民 闲置 资金 在银 行存 入一年 定期 存款 所能 获得 的年收 益率 , 扣 除利 率税 后 为实际 可得 收 益率 。 该 利率 可反 映本 基 金目标 客户 群体 风险 收益 偏好且 期限 与本 基金 封闭 期一致 , 可以 作 为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 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协 商基 金托 管人后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以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但 不需 要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0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 金 , 其预期 的收 益与 风险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混合 型基 金 , 高 于货 币 市场基 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中具 有较 低风 险收 益特 征的品 种。 (七)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对 债券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 前三个 月、 开放期 内及 开 放 期结 束后 三个月 的期 间内 ,基 金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2) 开放 期内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4 ) 本 基金 封闭 期内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限 ,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 的剩余 封闭 运作期 ;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 内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 不得 超过 投 资日至 下一 封闭 期到期 日的 期限 ;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1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九)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未经审计)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6 年1 月18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 净 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未 经审计 )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2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640,482,460.97 83.39 其中: 债券


1,640,482,460.97 83.3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 付金合 计


64,307,304.86 3.27 8 其他资 产


262,437,415.88 13.34 9 合计





1,967,227,181.71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589,585,460.97 187.2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50,245,000.00 5.92 7 可转债 652,000.00 0.08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40,482,460.97 193.24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3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22409 15 龙湖 02 1,300,860 131,360,842.80 15.47 2 122390 15 龙湖 01 1,230,000 126,726,900.00 14.93 3 122388 15 华 泰债 01 1,096,400 111,218,816.00 13.10 4 112044 11 中泰 01 1,001,740 107,606,910.80 12.68 5 112107 12 云 内债 826,006 86,020,264.84 10.13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围 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围 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围 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5 华泰 G1 发行 主体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公 司) 于 2015 年9 月收 到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行 政处罚 事先 告知 书》 (处 罚 字[2015]72 号) ,由 于未 按照《 关于 加 强证券 期货 经营 机构 客户 交易终 端信 息等 客户 信息 管理的 规定 》 第 六条 、 第 八 条、 第 十三 条,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证 券账 户管 理规 则》 第 五十 条的 规定 对客 户 的身份 信息 进 行审 查 和了 解 , 违 反了 《 证券公 司监 督管 理条 例 》 第二十 八条 第一 款的 规定 , 构 成 《证 券公 司监督 管理 条例 》 第八 十 四条第 ( 四 ) 项 所述 的行 为。 在证 监会 发布 《 关于 清理整 顿违 法从 事证券 业务 活动 的意 见》 ( 证监会 公告[2015]19 号) 之后, 仍未 采取 有效 措施 严格审 查客 户 身份的 真实 性 , 未 切实 防 范客户 借用 证券 交易 通道 违规从 事交 易活 动 。 因 此 证监会 对华 泰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4 券责令 改正 , 给予 警告 , 没收违 法所 得 , 并 处以 罚 款。 上述 处罚 事项 可能 会 给公司 业务 开展 等带来 一定 影响 , 但不 会 从根本 上影 响公 司的 正常 经营 。 公 司将 按照 相关 规 定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 认 真进 行整 改, 并 进一 步 加强 日常 经营 管理 和风险 管理 , 依 法合 规地 开 展各项 业务 。 对该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程序 的说明 : 本基 金管 理人 长 期跟踪 研究 该公 司 , 认 为 公司的 上述 违规 行为对 公司 并不 产生 实质 性影响 。本 次行 政警 示函 对该公 司债 券的 投资 价值 不产生 重大 影 响。该 证券 的投 资已 执行 内部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制 度的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中的其 它证 券本 期没 有发 行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的、 或在 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证 券。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 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7,415.8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38,593,459.6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3,676,540.4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2,437,415.8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投 资组合 报告 中数 字分 项之 和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差。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资 业绩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如 下表 所示 鹏华丰 实定 期开 放债 券 A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5 净值 增长 率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3 年 9 月10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3.80% 0.18% 1.08% 0.01% -4.88% 0.17%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18.52% 0.22% 3.47% 0.01% 15.05% 0.21% 2015 年1 月 1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11.04% 0.50% 2.62% 0.01% 8.42% 0.4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26.61% 0.37% 7.17% 0.01% 19.44% 0.36% 鹏华丰 实定 期开 放债 券 B 净值 增长 率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3 年 9 月10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3.90% 0.18% 1.08% 0.01% -4.98% 0.17%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18.08% 0.22% 3.47% 0.01% 14.61% 0.21% 2015 年1 月 1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10.65% 0.50% 2.62% 0.01% 8.03% 0.4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25.56% 0.37% 7.17% 0.01% 18.39% 0.36% 2、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变动 情况 , 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动 进行比 较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6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7 注 1: 业绩 比较 基准=一 年 期定存 款税 后利 率 +0.5% ; 注2: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13 年9 月10 日生 效; 注 3: 基金 业绩 截止 日为2015 年12 月31 日。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 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8 ( 四)基金财产的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 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9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估 值。如使 用的估值 技术难 以确定 和 计量其 公允 价值 的, 按成 本估值 。 6、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0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给 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1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 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十 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基金的利润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2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A 类和 B 类 基金 份额 之 间由于 A 类不 收取 而 B 类收取 销售 服务 费将 导致 在可供 分 配利润 上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 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可 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 金收益 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当 投资 人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 业务 规则》 执行 。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7%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7%÷ 当 年天 数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3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 日起 第3 个 工作 日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 日起 第3 个 工作 日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B 类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B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5%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0.35% ÷当年 天数 H 为B 类基 金份 额 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B 类基 金份 额 前 一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 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第3 个 工作 日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7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基金税收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4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基金的会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 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5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 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 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 投 资人 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 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6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人 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7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 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8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 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招募说 明书的 显著位置 披露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 性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明 投资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 本 基金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名称 、 数 量、 期限 、 收 益 率等信 息 , 并 在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 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十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十七、 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 系统性 风险 、 非系 统性 风 险、 管理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 特定风 险及 其他 风险 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系统性 风险 是指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政策 风险 、经 济周期 风险 、利 率风 险和 购买力 风 险 等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9 1 、政 策风 险


政策风 险是 指政 府有 关证 券市场 的政 策发 生重 大变 化或是 有重 要的 举措 、 法 规出台 , 引 起债券 价格 的波 动, 从而 给投 资 带来 的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经 济运 行周 期性 的变 化 会对基 金所 投资 的证 券的 基本面 产 生影响 ,从 而影 响证 券的 价格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 响着债 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响 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 并在 一 定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 盈利水 平 。 基 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现金 的 购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带来的 价 格风险 互为 消长 。 在利 率 走低时 , 再投 资收 益率 就 会降低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当利 率上 升 时,债 券价 格会 下降 ,但 是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风 险, 包括 公司 经营风 险、 信用 风险 等。


1 、公 司经 营风 险


公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对 应 的公司 经营 不善 , 能够 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少 , 公司 无法 偿还 债 券利息 的风 险 。 虽 然本 基 金可通 过分 散化 投资 减少 这种非 系统 性风 险,但 并不 能完 全 消 除该 种风险 。 2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无法 按时 还本 付息 , 而 使投 资遭 受损 失 的风险 为信 用风 险 。 这 种 风险主 要表 现在公 司债 券中 , 公司 如 果因为 某种 原因 不能 完全 履约支 付本 金和 利息 , 则 债券投 资就 会承 受较大 的亏 损 。 广 义的 信 用风险 不仅 指企 业的 违约 风险 , 还 包括 市场 信用 利 差扩大 及企 业信 用评级 下降 的风 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基金 的收 益 水平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 术等 相 关性 较大 。 因此 基 金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0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 能面 临基 金资 产不 能迅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 成 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 出现的 投资 人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前者 是 指金融 资产 不能 及时 变现 或无法 按照 正常 的市 场价 格交易 而引 起 损失的 可能 性 。 为 应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 基金 资产 需 保持一 定的 流动 性 , 从 而 在收益 性方 面可 能会有 些损 失 , 影 响基 金 投资目 标的 实现 。 后者 是 指在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 会发 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 赎 回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 导 致流 动性 风 险, 甚至 影响 基 金单位 净值 。 (五)本基金特定风 险


1 、本基金 对债券资产 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80 %, 因此 ,本基金 将无法 完全避 免债券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 此外 , 本 基金 不直 接买 入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金 融 工具 , 因 所持 可转 换公 司 债券转 股形 成的股 票、 因投 资于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 权证 ,在其 可上 市交 易后 不超 过 10 个交 易 日 的时间 内卖 出。 因此 ,本 基金需 要承 担上 述股 票、 权证无 法在 10 个交 易日 的 时间内 卖出 从 而增加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2 、 在 本基 金的 封闭 运作 期 间,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赎回基 金份 额, 因此 , 若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错过 某一 开放 期而 未能赎 回 , 其 份额 将转 入下 一封闭 期 , 至 少至 下 一 开放 期方可 赎 回 。 3、 本 基金 开放 期内 单个 开 放日出 现巨 额赎 回的 , 基 金管理 人对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赎回 申请 应 于当日 全部 予以 办理 和确 认。 基金 经理 会对 可能 出 现的巨 额赎 回情 况进行 充分 准备 并做 好流 动性管 理 , 但 当基 金在 单 个开放 日出 现巨 额赎 回被 全部确 认时 , 赎 回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有 可能存 在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风 险, 未赎 回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仍 有 可能承 担短 期内 变现 而带 来的冲 击成 本对 基金 净资 产产生 的负 面影 响。 4、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风 险 (1) 信用 风险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发 行人 可能 由于 规模小 、 经营 历史 短、 业 绩不稳 定、 内部治 理 规 范性 不够 、 信 息 透明度 低等 因素 导致 其不 能履行 还本 付息 的责 任而 使预期 收益 与 实际收 益发 生偏 离的 可能 性, 从而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 下降 。 基 金可 通过 多样 化 投资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2)流动 性风险: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由于其 转让方 式及其投 资持有人 数的限 制,存 在 变现困 难或 无法 在适 当或 期望时 变现 引起 损失 的可 能性。 (六)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故障 产生的 风险 ;


2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3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1 十 八、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 自完 成备案手 续 后方 可执行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 二)本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 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2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3 (3) 关注 基 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4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5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 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6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7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8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9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之一 ) 。若到 会者在权 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0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之一 ) ;若本 人直接出 具 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 ( 含三 分之 一 ) 以 上基 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 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1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 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2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完 成备 案手 续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 、基金合同变更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 自完 成备案手 续 后方 可执行 , 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3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 投 资人 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成立日 期: 1998 年12 月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8 ]31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4 从事同 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业务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保 ; 代理 收 付款项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结汇 、 售 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 基金 将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依法发 行的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交 易的国 债 、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央行票 据、 地 方政 府债、 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可 转 换债券 ( 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资产支 持证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 、次级债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以 及 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定) 。 本 基金不 直接 买入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金融 工具 , 因 所持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转股 形成的 股票 、 因 投资于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而 产生的 权证 , 在 其可 上市 交 易后不 超 过10 个交 易日 的 时间内 卖出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资产 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但 在 每次开 放期 前三 个月 、 开 放期内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的 期间 内 , 基 金投 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开 放期 内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融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1 ) 本基 金对 债券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 前三个 月、 开放期 内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月 的期 间内 ,基 金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2) 开放 期内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5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14 ) 本 基金 封闭 期内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限 ,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 的剩余 封 闭 运作期 ;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 内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 不得 超过 投 资日至 下一 封闭 期到期 日的 期限 ;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对上述 事项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4.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 联投资 限制进 行 监督。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6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 保所提 供名 单的 真实 性 、 完整性 、 全面 性。 名单 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更 。 名单 变 更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托 管人 回函 确认 的时 间为准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 运作中 严格 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 基 金管 理 人仍违 规进 行交 易 , 并 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止 基金 从事 的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交易 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 人采取 必要 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该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由此 造 成的损 失和 责任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对 于 交易所 场内 已成 交的 违规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 关法律 法规 和交 易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 同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和 责 任。 5.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 原则在 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名 单 后2 个 工作 日内通 过电 话或 回函 与管 理人确 认收 到 该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 名 单 中增加 或减 少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时 须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于 2 个 工作 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后 , 对 名 单进行 更新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 的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应 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 结算方 式的 ,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 决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 进 行交易 ,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 人仍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 行间债 券 市场进行现 券买卖 和回购 交易时,需 按交易 对手名 单中约定 的该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 先约定 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 基金管 理人 与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7 交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3)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按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并负 责解 决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 纷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 对手在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内 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他 相关 法 律责任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相 应损 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 后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流通 受限 证券 指由 《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 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 定期的 可交易证 券,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 息 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2)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 会批准的有 关基金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的 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人 还应提供 基金管 理人董 事 会批准的 流动性 风险处 置 预案。 上述 资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3)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必 要书 面信 息 。 基 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 述 信 息的 真实 、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 (4)基金 托管人应 对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 律法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情 况进行 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就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 补充书 面说 明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令 。 因 拒绝执 行该指 令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的 ,基金 托管人 不 承担任何 责任, 并有权 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8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1)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基 金在投资 中期票据 前,基 金管理人 须根据法 律、法 规、监 管 部门的 规定 , 制定 严格 的 关于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并书 面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额 度和比 例进 行 监督。 (2)如未 来有关监 管部门 发布的法 律法规对 证券投 资基金投 资中期票 据另有 规定的 , 从其约 定。 (3)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情 况 , 有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 额度 、比 例限 制的执 行情 况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 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 并及 时改 正 。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违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切 实履 行监 督职责 , 导致 基 金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担 连带 责任 。 8.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 要求 选 择存款 银行 并及 时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是 否符 合 法律法 规相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 制,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 另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基金托 管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 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 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9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及其 他运作违 反《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应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 或 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配 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或未 在合理 期限 内确 认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0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除依据 法律法 规规定、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约 定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外,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基 金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产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资 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应存 于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托管 人的营业 机构 或 在其他 银行 开 立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 账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注册登 记机 构开 立并 管理 。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 的属于 本基 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本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资金 当 日出具 确认 文件 。 同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 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立基 金的银行 账户,并 根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刻 制、 保管和 使用 。 2.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1 3.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应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的有关 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 的名义 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券 的后 台 匹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 金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间国 债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生 效之 后,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 用 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 托管人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 基金 管 理人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原 件,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30 个 工 作日内 通过 专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2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应 存放 于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对 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上 的正 本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加盖 授 权 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 未经 双 方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 合 同原 件 不得转 移,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 日基 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 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 计 核算办 法 》 及 其他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 用于 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后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各 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2、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进 行更新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3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 全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在 会计 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完 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 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 年度报 告编 制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在 双方约 定的 时间 内完 成基 金年度 报告 的复核。 基 金 托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 规定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 需盖章 确认 或出具 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 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提 交下列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 应遵守保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 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用 、 律 师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4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内 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本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 内容 ,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 正常情 况下 向投 资者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业 务 情况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 场的变 化, 不断 完善 并增 加和修 改服 务项 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 上交 易服务 为丰富 投资 者的 交易 方式 和渠道 ,基 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提 供多 种形 式的 交易 服务。 在营销 渠道 创新 方面 , 本 基金管 理人 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商 务 , 并 已开 通基 金 网上交 易系 统, 投 资者 可登 陆本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 方便、 快捷 地办理 基金 交 易及信 息查 询等 已开 通的 各项基 金网 上交 易业 务 。 同时 , 投 资者 可关 注鹏 华 基金官 方微 信帐 号 ( 微信 号:penghuajijin) , 快 速实 现净 值查 询功 能 , 绑 定个 人账 户之 后, 还 可 实现 账户 查 询功能 和交 易功 能 。 基 金 管理人 也将 不断 努力 完善 现有技 术系 统和 销售 渠道 , 为 投资 者提 供 更加多 样化 的交 易方 式和 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 送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向 发生 交易 且基金 管理 人持 有其 真实 、 准 确 、 完 整联 系方 式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定期 或不 定期 寄送 新开 户欢迎 信、 交易 对账 单、 《 鹏友会 》等 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phfund.com ) 、短信平台、呼叫中心 (400-6788-999;0755-82353668 )等 渠道 提交 信息 定 制申请 ,在 申请 获基 金管 理人确 认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手 机短 信、E-MAIL 等方式为 客户 发送所 定制 的信 息 。 手 机 短信可 定制 的 信息包 括 : 月 度短 信账 单 、 公 司最 新公 告 、 持 有基 金周末 净值 等 ; 邮 件定 制 的信息 包括 : 鹏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5 友会周 刊 、 电 子对 账单 等 信息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业务发 展需 要和 实际 情况 , 适 时调 整发 送 的定制 信息 内容 。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登 录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进行 信息 查询 , 通过输 入基 金账 户号 ( 或证 件号码 ) 和查询 密码 进入 查询 账户 , 享 有交 易查 询 、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 对账 单打 印、 理财 刊物 查 阅等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 短信接 收平 台等 网络 通讯 工具进 行业 务咨 询 , 基 金 管理人 在工 作时间 内有 专人 在线 提供 咨询服 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 ) 自动 语音 系统提 供每 周 7× 24 小时 基 金账户 余额、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 品信息 与服 务等 信息 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工 作日 8:30 -21 :00 的座 席服务 (重 大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咨 询 、 信 息查 询、 服 务 投诉 、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项 服 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直销 和销 售机构 网点 柜台 、 基金 管 理人设 置的 投诉 专线 、 呼 叫中心 人工 热线、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电话 、 电 子邮 件、 书信 、 网 络在线 是主 要投 诉受 理渠 道, 基金 管理 人设 专人 负 责管理 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 箱 、 网 络服 务 。 现 场 投诉和 意见 簿投 诉是 补充 投诉渠 道 , 由 各 销售机 构受 理后 反馈 给本 基金管 理人 跟进 处理 。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 改进 客户 服务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客 户专 家团” 机制 , 邀请 客 户 对客 户服务 工 作提出 意见 和建 议。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内 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 ,并至 少在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丰实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2015 年第 2 次 分红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9 月16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9 月19 日 关 于鹏华丰实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 购和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9 月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015 年9 月28 日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6 公司为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基金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10 月 17 日 鹏华丰实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摘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10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珠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10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10 月 26 日 2015 年第 三季 度报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10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 我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11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开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 我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12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相关 类别 公募 基金 开放 时间调 整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 整旗下 部分 基金 开放 时间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6 年 1 月5 日 鹏华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场 内 基 金 在 指 数 熔 断期间 暂停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提示 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6 年 1 月6 日 2015 年第 四季 度报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6 年1 月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及 赎回 持有 最低份 额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6 年2 月24 日 上述披 露事 项的 披露 期间 自 2015 年9 月10 日至 2016 年3 月9 日 止。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 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销售 机 构等 的办 公 场所 , 投资 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间 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投资 人 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7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的鹏华 丰实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2、《 鹏华 丰实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鹏华 丰实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 投资人查阅方式 : 1、存 放地 点 :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查 阅方 式: :投 资人 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 件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