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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增利A(253020)

国联安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4月)查看PDF公告

国联 安德 盛增利 债券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基金 管理人: 国联安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 托管人: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国 联 安 德 盛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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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要 提 示 】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 12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08]1393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
于认购 (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 ,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
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 本基金特定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风险等。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本基金以一元初始面值募集基金份额,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
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11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国 联 安 德 盛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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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2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4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8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8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9
十 二 、 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6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和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8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1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2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8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1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3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9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7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0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5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6国 联 安 德 盛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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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国 联 安 德 盛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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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 仅 为 《 招募 说 明 书 》 目 的不 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 国 联 安 德 盛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
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
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
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
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国 联 安 德 盛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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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
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
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国联安德盛增
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 《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国 联 安 德 盛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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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国 联 安 德 盛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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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理
巨额赎回 指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 数后的余 额)超过 上一日 本基金总 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国 联 安 德 盛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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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 股息、 债券利息、 票
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 收 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
存 单 ; 剩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十 七 天 以 内 ( 含 三 百 九十
七 天 ) 的 债 券; 期 限 在 一 年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回
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
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国 联 安 德 盛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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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1 )庹启斌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历 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 讲
师、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 、 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 香港公
司研究策划部经理、 研究发展中 心主任、 经纪管理部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 副
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 )A n d r e w D o u g l a s E u (余 义焜 )先 生, 副董 事长 ,工 商管 理硕 士。历国 联 安 德 盛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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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怡 富证 券 投 资有 限 公 司高 级 研 究分 析 员 、投 资 经 理、 董 事 (地 区 业 务) 、 JF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行政总裁。 现任安联环球投资美国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行
政总裁兼公司董事、安联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
(3 )谭晓雨女士 ,公司总经 理,经济学硕士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高 级
经济师。 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 二级研究员及高级研究员;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咨询部总经理及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
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 4 ) 叶 锦华 先 生 ( I P K a m W a h ) , 董事 , 学 士 学位 , 澳 洲 注册 会 计 师 。
历任瑞士银行香港分行会计经理、 财务总监; 瑞士银行集团财务董事、 亚太区财
务变更计划负责人及项目总监; 瑞银环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财务总监
及常务董事; 瑞银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及公司监事; 瑞银环球资
产管理 ( 日本) 有限公司法定核数师;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监事长。
现任安联环球投资亚太区首席财务总监, 安联环球投资亚太有限公司董事, 德盛
安联资产管理公司(日本、新加坡、台湾)董事。
(5 ) 汪卫杰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 会计师职称 。 1 9 9 4 年起进入金融行
业, 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 、 稽核部副总经理、 资金计划部副总
经理、 长沙营业部总经理、 财务总部总经理、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 计划财务
总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 资产负债管理委
员会专职主任委员、 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
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6 ) 程静萍女士, 独立董事 , 高级经济师职称。 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科长、
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上海市物价局局长、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
主任、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 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职委员。 现任上海银行独
立董事。
(7 )王鸿嫔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士。历任 台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怡 富
证券投资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怡富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 中国摩根资产
管理董事总经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上海富汇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国 联 安 德 盛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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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胡斌先生 , 独立董事, 特许金融分析师( C F A ) ,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 ( U I U C )
工 商管 理 硕士 ( M B A ) 、上 海 交通 大 学 管理 工 程博 士 。历 任 纽 约银 行 梅隆 资 产
管理公司 担任 S t a n d i sh M e l l o n 量化分析 师 、 公司副总 裁 , C o e f f i ci e n t G l o b a l 公司
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 2 0 0 7 年1 1 月起 , 担任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 负责人 。 2 0 1 0
年7 月起,于纽银梅 隆西部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担 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现 任
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1)元湉 伟女士,监事 会主席,北京 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工商管理 硕士。历
任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分行出纳、 会计、 信息技术等工作, 1992年担任工商银行信
托公司证券部副主任; 1994年加入君安证券任大连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期间兼任
君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1999年担任国泰君安证券大连西安路营业部副总
经理; 2004年起任大连营业部总经理 ; 2005年起任辽宁营销总部副总经理; 2007
年起任辽宁营销总部总经理; 2009年起担任辽宁分公司总经理; 2012年起任财富
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 庄小慧女士, 监事, 法律硕士。 历任Bell, Temple见习律师、 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大律师 及事务律 师助理、金 杜律师事务
所事务律师助理、 瑞士再保险公司法律顾问。 现任安联环球投资亚太区法律顾问。
(3)朱慧 女士,职工监 事,经济学学 士,历任国泰 证券有限公司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
(4)刘涓 女士,职工监 事,经济学学 士,现任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事务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庹启 斌先生,董事 长,经济学博 士。历任华东 师范大学国际 金融系讲
师、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 、 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 香港公
司研究策划部经理、 研究发展中 心主任、 经纪管理部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 副
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谭晓 雨女士,公司 总经理,经济 学硕士,国务 院特殊津贴专 家,高级
经济师。 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 二级研究员及高级研究员;国 联 安 德 盛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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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咨询部总经理及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
理。现任 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职务。 2015 年8月18日,根据 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同意周浩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督察长职务, 由总经理谭晓
雨女士代行督察长职务。
(3)李柯 女士,副总经 理,经济学学 士。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上海 分行国际
业务部、 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 、 经理、 营运负责人兼内部审
计师、 公司副总经理、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总经理助理, 现担任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魏东 先生,副总经 理,经济学硕 士。曾任职于 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和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2003年1月加盟华 宝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
任交易部总经理、 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部总经理职务。 2009
年6月加入国 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先 后担任总经理 助理、投资总监 的职务。
2009年9月起, 担任国联安德 盛精选混合证 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09年12月
至 2011 年 8 月 , 兼 任 国 联 安 主 题 驱 动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4 年 3
月起, 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担任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 满黎先生, 副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上海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业务总部总经理、
北京总部 高级董事总经 理; 2012年9月加盟国 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担 任市场
总监。自2012年11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1)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广瑜先生, 硕士研究生, 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 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
2005 年 1 月 至 2006 年 8 月 在 晨 星 资 讯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分 析 师 ; 2006年 9 月 至 2009 年 8
月在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国际管理培训生; 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在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债券投资经理, 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在太平资产管理
有限公 司担任债券投 资经理。 20 13 年6 月起加 入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 2013国 联 安 德 盛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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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12月起兼任国
联安信心 增长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5年 3月起兼任 国联安中债信 用
债指数增 强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5年 6月起兼任 国联安睿祺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5 年6月起兼任 国联安信心增 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5 年6月 起兼任 国联安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2)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 理 担任本 基金基金经 理时间
冯俊先生 2009年3月至2015年3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
司总经理、 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 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
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 ( 根据需要) 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谭晓雨(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冯俊(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高级基金经理1 - 2 人( 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国 联 安 德 盛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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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证 券法》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基 金法》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格 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强 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国 联 安 德 盛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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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 用职务之便为 自己、代理人 、代表人、受 雇人或任何其 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泄 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内部
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 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
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 符合现代企业 制度要求的法 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 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 行之有效的风 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的健 康运行与
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 提高经营管理 的效率和效益 ,努力实现公 司价值的最大 化,圆满
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 性原则。内部 控制应当包括 公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 性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 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 性原则。公司 各机构、部门 和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国 联 安 德 盛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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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成本 效益原则。公 司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 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 性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 涵盖公司经营 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 性原则。制定 内部控制制度 应当以审慎经 营、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 性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的制 定应当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的 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 必须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设立 顺序递进、权 责统一、严密 有效的三
道监控防线:
1)建立 以一线岗位为 基础的第一道 监控防线。各 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
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 相关部门、相 关岗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衡的 第二道监控防 线。建立重
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 以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风 险管理部对各 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 风险管理部和监察
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 必须建立科学 的授权批准制 度和岗位分离 制度。各业务 部门和分
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 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
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 必须建立完善 的岗位责任制 度和规范的岗 位管理措施。 在明确不
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 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 , 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国 联 安 德 盛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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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 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 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
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公司 必须真实、全 面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充分 发挥会计的核 算和监督
职能, 健全会计 、 统计、 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 准确报送制度, 确保各种信
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 必须建立严密 有效的风险管 理系统,包括 主要业务的风 险评估和
监测办法、 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
范系统等。 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 , 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 以便堵塞漏洞、 消
除隐患。
(6)公司 必须制订切实 有效的应急应 变措施,设定 具体的应急应 变步骤。
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 失火等非常情况时, 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
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 自觉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质 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
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 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 法》、《金融 企业会计制度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金
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
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 察稽核控
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1 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 5 号
成立时间:1 9 8 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 4 9 , 0 1 8 , 5 4 5 , 8 2 7 元
联系电话: 0 1 0 - 6 6 1 0 5 7 9 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 0 1 5 年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 0 5 人,平均年龄3 0
岁, 9 5 %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 9 9 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 Q F I I 资产、 Q D I I 资产、 股权投资
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 D I I 专户资产、E S C R O 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 0 1 5 年9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4 9 6 只。自 2 0 0 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
国 《 全球 托管人 》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 证券时报》 、 《上1 9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 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 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 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2 0 0 5 、2 0 0 7 、2 0 0 9 、2 0 1 0 、2 0 1 1 、2 0 1 2 、2 0 1 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
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 A S 7 0 (审计标准第 7 0 号)审阅
后, 2 0 1 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 S A E 3 4 0 2 (原S A S 7 0 ) 审阅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2 0
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 S A E 3 4 0 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 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2 1
(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2 2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 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 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3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或 www.vip-funds.com
2、代销机构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662
联系人:查樱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代销机构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代销机构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2 4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0755-83077278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代销机构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6206
联系人: 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6、代销机构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428
联系人:刘军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7、代销机构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2 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金鼎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010)68858101
联系人:文彦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代销机构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11947
联系人:朱海亚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或 962528(上海)
网址:www.nbcb.com.cn
9、代销机构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联系人:芮敏琪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0、代销机构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2 6
办公地址: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038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1、代销机构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福 田 区中 心区 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 大厦 第五 层( 01A 、 02、 03、
04)、17A、18A、24A、25A、26A
办 公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中 心 区中 心广 场香 港 中旅 大厦 第五 层 ( 01A、 02、
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电话:(0755)82493561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lhzq.com
12、代销机构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1 8 3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3 6 、 3 8 、 4 1 、 4 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3、代销机构2 7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29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29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02
联系人:孟婉娉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4、代销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代销机构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 (010)83561149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6、代销机构2 8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1-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1-29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7、代销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8、代销机构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9、代销机构2 9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 6 8 号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 6 8 号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281515
联系人:黄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0、代销机构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21、代销机构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85130579
联系人:张于爱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3 0
22、代销机构
名称: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黄冰
电话:0755-83704098
联系人:曾敬宁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5-505
网址:www.ytzq.net
23、代销机构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18-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或 9 5 5 3 2
网址:www.cjis.cn
24、代销机构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3519888
联系人:王伟力
客户服务电话: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3 1
25、代销机构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6、代销机构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 1 0 - 8 9 9 3 6 6 8 9
联系人:方 爽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27、代销机构
名称: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62171984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3 2
28、代销机构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9、代销机构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61259
联系人:常向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30、代销机构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8211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3 3
31、代销机构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 2 1 - 6 8 7 7 8 0 8 1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2、代销机构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88656100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3、代销机构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田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3 4
34、代销机构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079
联系人:吴少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5、代销机构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
电话:(0755)22197874
联系人:蔡宇洲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36、代销机构
名称: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3 5
37. 代销机构
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8644
联系人:霍晓飞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8.代销机构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办公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26
网址: www.gfhfzq.com.cn
39.代销机构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3 6
40、代销机构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4587
联系人:张建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1、代销机构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2、代销机构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9426
联系人:梁健伟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3 7
43、代销机构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4846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44、代销机构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5、代销机构
名称:中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江西 省 南昌 市红 谷 滩新 区红 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许雄斌
电话:(0791)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3 8
网址:www.scstock.com
46、代销机构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47、代销机构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48、代销机构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58568118
联系人:林长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3 9
网址:www.hrsec.com.cn
49、代销机构
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0、代销机构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 www.tfzq.com
51、代销机构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696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4 0
网址:www.jhzq.com.cn
52、代销机构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6078823
联系人:周妍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5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电话:010-63636235
联系人:张谞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54、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4 1
55、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深圳市罗湖区笋
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 公 地 址: 广东 省 深圳 市福 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8 楼 深 圳市 罗
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联系人:毛诗莉 王立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56、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电话: 021-68761616
联系人:朱磊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7、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4 2
58、代销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59、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60、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1、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4 3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王玉山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2、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练兰兰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3、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宋丽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4、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4 4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5、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66、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68419822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7、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王斐
电话:010-59393923
联系人:付少帅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4 5
68、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5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9、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70、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赵沛然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4 6
70、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1、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电话:400- 898- 0618
联系人:马鹏程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 w w . c h t f und. c o m
72、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73、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4 7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峥
电话:0571-88337529
联系人:邵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4、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电话:021-80133828
联系人:徐烨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75、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A 区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15810206817
联系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76、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4 8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7、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010- 56580666
联系人:张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https://www.jimufund.com/
78、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79、名称: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联系人:朱真卿4 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80、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8312877
联系人:段京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81、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吴煜浩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2、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 8946 05005 0
联系人:项晶晶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电话: (021)38992888
传真: (021)50151880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或 www.vip-funds.com
联系人:仲晓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安冬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电话:(021)53594666
传真:(021)628818895 1
联系人:黎俊文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陈彦君5 2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等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12 月 14 日证监许可 [2008]1393 号文批准募集。募集期为 2009 年 2 月
5 日至 2009 年 3 月 6 日。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募集期 共募集 3,072,182,200.40 份基金份额, 其中 A
类 707,616,125.32 份,B 类 2,364,566,075.08 份。5 3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3 月 11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5 4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与赎回 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见 上 述
“五、相关服务机构”中的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 办理的开放 日及时间
1、申购 、赎回的开放 日:指本基金 为投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申购开始日: 2009 年 3 月 23 日
赎回开始日: 2009 年 3 月 23 日
2、营业时间:
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目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
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下午 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
响,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
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5 5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实 质 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申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投资 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则 申 购 不 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 机构在 T+7 日(包括 该日)内将赎 回款项划往基 金份额持有人 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5 6
(五) 申购与赎回 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
不得低于 10 元 (含申购费) ,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通过直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的,每个基金 账户首次申购 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 申购费 ) ,已在直
销柜台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
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 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
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者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
换出等) 被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申 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并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至少在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2)申购 费用按申购金 额采用比例费 率。基金投资 人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1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前端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 额(含申购 费) 费率
国联安增利债券 A 100 万以下 0.32%5 7
100 万(含)至 300 万 0.20%
300 万(含)至 500 万 0.12%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国联安增利债券 B 全部 0.00%
2 非养老金客户前端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 额(含申购 费) 费率
国联安增利债券 A
100 万以下 0.80%
100 万(含)至 300 万 0.50%
300 万(含)至 500 万 0.30%
500 万(含)及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国联安增利债券 B 全部 0.00%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最新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设置申购金额上限, 但
各银行卡具体的申购上限要遵守各银行网上银行上限标准。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本基金并适时参加相关代销机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
况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该等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相关代销
机构所有, 活动具体规定如有变化, 敬请基金投资人留意相关代销机构的有关公
告。
(3)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用 由投资 者 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 间 费率
国联安增利债券 A
90 天以下 0.30%
90 天以上 0.00%
国联安增利债券 B
30 天以下 0.75%
30 天(含)及以上 0.00%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人5 8
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 、 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
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3)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 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最新 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将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一 种 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七) 申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的 计算
1、本基金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B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B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5 9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假定两笔赎回申请的赎 回 A 类基金份额均为 10,000 份, 但持有时间长
短不同, 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 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份额(份, a)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 b) 1.10 1.30
持有时间 <90 天 ≥90 天
适用赎回费率( c) 0.3%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3,000
赎回费(元,e=c×d) 33 0
赎回金额( 元,f=d-e) 10,967 13,000
(2)当投资者赎回 B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0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3)赎回 费用以 人民币元为单 位,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 数
点后 2 位;赎回 金额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误差 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6 0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与赎回 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应当及时查询基金交易确认信息
并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 交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 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 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6 1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 回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 交易场所依法 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 场剧烈波动或 其他原因而出 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 3)款 的 情形时,对已 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延期支付 赎
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 家指定的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 )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6 2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 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顺延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同时以 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 》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6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 基金的 转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或 全 部 份 额
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
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1、 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 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
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① 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②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③转入基金与 转出基金的申购 补 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 出基金之间申购费 率的
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m a x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
基金的申购费率) ,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
则取零。
前 端 份 额 之 间 转 换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按 转 出 金 额 对 应 转 入 基 金 的申 购 费 率 和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办 理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下 本 基 金 与 本 公 司旗 下 其 他 开
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享受转换费中前端申购补差费
率的优惠, 其他费率标准不变。 在确定基金转换补差费率时, 对于转出基金、 转
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高于0. 6% 的,申购费率按各基金对应 的 4折优惠申购费率
执行, 但优惠申购费率不得低于 0. 6% ; 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等于
或低于0. 6% 的,则依据标准申购 费率计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 并依据相关法规要求进行6 4
公告。
④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转换费率将在开通时另行公告。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①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②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③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④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确定依
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 某投资者于某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将其持有 9 个月的国联安精选
基金 (前 端收费 ) 40, 000 份转换为国联安增利债券基金 A 类。 假设转换申请当
日精选的单位净值为 0.800,增利的单位净值为 1.050。则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400,00*0.8=32,000
(元)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32,000*0.5%=160(元)
补差费 率 =max [(转入 基金申购费 - 转出基 金申购费 ) ,0 ]( 即转入 基金
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 0)
则补差费率=max[(0.8%-1.5%) ,0]=0
申 购 补 差 费 = ( 转 出 金 额 - 赎 回 费 ) *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 ( 1+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 =6 5
(32000-160)*0/(1+0)=0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3,2000-160-0=31,840(元)
转入份 额 =转入金 额 /转入基 金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31,840/1.050=30,323.81
(份)
4、 业务规则:
①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
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②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单位资产
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③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基金转换
业务申请 进行有效性确 认。在 T +2 日后(包 括该日)投资 者可通过本公 司直销
业务平台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④目前, 每次对基金转换业务的申请原则上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如因
某笔基金转出业务导致本基金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基金
管理人将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全额转出。 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
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⑤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与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扣除申
购 申 请 份 额 与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即认为发生了 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
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
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
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⑥目前, 原持有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的, 只能转成其他前端收费模式的
基金份额; 原持有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的, 只能转成其他后端收费模式的基
金份额。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 但最迟应在调整
生效前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6 6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③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最 迟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 重 新 开 放 基
金转换的公告。
(十四 )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之第 (四) 项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十六 )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其 中 , “继承”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 ; “ 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的 情形 ;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自 然
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6 7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 ) 基金的 冻结与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或 者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本 人
自 愿 要 求 的 基 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下 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6 8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 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 资券、资产支 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为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 包括
在新股冻结期限内所发生的送股、 配股、 权证等权益投资,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
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或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
证 等 ,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或 金 融 衍生 工
具。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将在其上市交易或流通受限解
除后的 90 个交易日 之内卖出。本 基金不直接从 二级市场买入 股票或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品种,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的
程序后,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 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通过对宏观经济 、 固定收益市场的深入分析, 尤其是市
场失衡中所蕴藏的投资机会的挖掘, 构建、 调整基本固定收益组合, 稳健实现基
金增值。
在稳健获取固定收益资产收益的基础上, 基于对股票市场的分析, 适当参与
新股发行申购及增发新股申购等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品种,增厚投资收益。6 9
四、投 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 宏观调控政策走向以及普通债券市场、 可转债市场、
股票市场各自风险收益特征及其演变趋势的综合分析、 比较, 首先采用类属配置
策略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 在此基础上, 再根据对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进一
步分析预测,制定各自策略。
1、大类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 货币 、 财政政策走向以及普通债券市场、 可转债市
场、 股票市场风险收益特征及其演变趋势的综合分析 , 在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比例限制内, 设定并不断优化普通债券、 可转债以及权益类资产在基金组
合中的配置比例,力求在较低风险下获得较高组合收益。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未来市场利率可能的
变动方向,并以此为基础设定并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周期以及不同期限券种供求状况等的分析, 判断
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 相应选择子弹型、 哑铃型或梯形策略进行组合
期限的配置,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类属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金融债、 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
大和收窄的分析, 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 降低
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 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
带来的投资收益。
(4)信用策略
根据对债券发行人及债券资信状况的分析,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企业
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在组合中配置具有信用利差优势的券种。
3、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债 券 是 介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之 间 的 投 资 品 种 , 兼 具 股 性 和 债性 的 双 重 特
征。 本基金首先将根据对债券市 场、 股票市场的比较分析, 选择股性强、 债性弱7 0
或特征相反的可转债列入当期转债核心库, 然后对具体个券的股性、 债性做进一
步分析比较,优选最合适的券种进入组合,以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 本基金将与本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 深
入研究,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4、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的股票研究体系, 评估新股、 分离式可转债所含权证的投
资价值、 预测其上市后的合理定价, 同时结合市场资金利率水平和可能的中签率,
预测新股及分离式可转债的申购预期收益率, 进而决定是否参与申购。 申购获得
的新股以及分离债上市分离后产生的权证,则根据对二者未来投资价值的判断,
在上市交易或流通受限解除后 90 个交易日内决定合适的时机卖出。
五、投 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 审定基金资产
配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 理-负责资产 配置、行业配 置和个债 /个股配 置、投资组合 的构建和
日常管理。
3、 投资决策程序
(1)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金融工 程小组运用风 险监测模型以 及各种风险监 控指标,对市 场预期
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 并提供分析报告。 市场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
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投资决 策委员会进行 资产配置政策 的制定。投资 决策委员会定 期召开
会议, 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 ; 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
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结合投 资委员会和风 险管理部的建 议,基金经理 根据市场状况 进行投7 1
资组合方案设计;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 参考上述报告, 制定资
产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 6 )对 投资 方案 进行 合规 性 检查 ,重 点检 查 是否 满足 基金 合同 规 定和 各项
法律法规的规定;
( 7 )基 金经 理进 行投 资组 合 的实 施, 设定 或 者调 整资 产配 置比 例 、单 个券
种投资比例, 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 ;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
略,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 8 )投 资组 合评 价。 风险 管 理部 根据 市场 变 化对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 配置 和调
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 , 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对投资组
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
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六、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投 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7 2
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 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总 和, 不
超过该证券总和的 10%;
3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 的 债券 回购 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7、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因通 过一 级市 场新 股 、分 离式 可转 债 申购 和增 发新 股以 及 购买 可转 换债
券转股所形成并持有的股票和权证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20%;
9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
约定;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应程序,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7 3
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决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八、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隶 属 于 中 债 总 指 数 族 分 类 , 该 指 数 成 份 券 包 含 除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美元债券 、 可转债以外剩余的所有公开发行的债券, 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
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 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 和本基金
投资范围也较为匹配, 因此, 中债综合指数是本基金的一个较好的业绩基准选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债 券指 数
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九、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市场中低风险品种, 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十、基 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 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 基金投 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7 4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 投 资 组合 报 告所 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报告 财 务资 料 未经 审
计师审计。
1 报告期 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 -
其 中 : 股 票 - -
2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3 , 4 0 0 , 8 4 1 , 2 5 0 . 0 8 9 2 . 8 3
其 中 : 债 券 3 , 4 0 0 , 8 4 1 , 2 5 0 . 0 8 9 2 . 8 3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 金 属 投 资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4 7 , 9 8 1 , 2 2 7 . 4 7 1 . 3 1
7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2 1 4 , 6 4 0 , 2 4 3 . 3 0 5 . 8 6
8 合 计 3 , 6 6 3 , 4 6 2 , 7 2 0 . 8 5 1 0 0 . 0 0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2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 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7 5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2 3 3 , 4 8 6 , 0 0 0 . 0 0 9 . 4 8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2 3 3 , 4 8 6 , 0 0 0 . 0 0 9 . 4 8
4 企 业 债 券 1 , 7 7 8 , 0 9 6 , 4 5 4 . 5 5 7 2 . 1 9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4 4 2 , 8 6 3 , 0 0 0 . 0 0 1 7 . 9 8
6 中 期 票 据 9 4 4 , 6 6 8 , 0 0 0 . 0 0 3 8 . 3 5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1 , 7 2 7 , 7 9 5 . 5 3 0 . 0 7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3 , 4 0 0 , 8 4 1 , 2 5 0 . 0 8 1 3 8 . 0 7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5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5 0 4 1 9 1 5 农 发 1 9 9 0 0 , 0 0 0 9 0 , 1 7 1 , 0 0 0 . 0 0 3 . 6 6
2 1 1 2 1 9 6 1 3 苏 宁 债 8 0 0 , 0 0 0 8 5 , 8 0 0 , 0 0 0 . 0 0 3 . 4 8
3 1 3 8 0 0 5 9 1 3 大 石 桥 债 8 0 0 , 0 0 0 8 4 , 7 0 4 , 0 0 0 . 0 0 3 . 4 4
4 1 3 8 0 1 4 9 1 3 营 经 开 债 8 0 0 , 0 0 0 8 4 , 4 4 0 , 0 0 0 . 0 0 3 . 4 3
5 1 0 1 5 6 0 0 7 5
1 5 陕 文 投
M T N 0 0 2
8 0 0 , 0 0 0 8 0 , 0 8 8 , 0 0 0 . 0 0 3 . 2 5
6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
投资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7 6
8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9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9. 1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 2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0. 1 本基金 投资国债期 货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 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 3 本基金 投资国债期 货的投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1. 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1 4 5 , 1 0 2 . 9 5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1 4 4 , 5 6 9 , 6 8 4 . 6 8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6 9 , 8 3 9 , 0 1 6 . 0 6
5 应 收 申 购 款 8 6 , 4 3 9 . 6 1
6 其 他 应 收 款 -7 7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2 1 4 , 6 4 0 , 2 4 3 . 3 0
1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7 8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增利 A
阶 段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① - ③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② - ④
2 0 0 9 1 1 至 2 0 0 9 - 1 2 - 3 1 6 . 5 1 % 0 . 4 2 % 6 . 0 9 % 0 . 1 7 % 0 . 0 5 % 0 . 1 2 %
2 0 1 0 1 至 2 0 1 0 - 1 2 - 3 1 1 2 . 8 4 % 2 . 0 0 % 1 0 . 8 4 % 0 . 2 4 % 0 . 0 7 % 0 . 1 7 %
2 0 1 1 1 至 2 0 1 1 - 1 2 - 3 1 - 2 . 3 3 % 3 . 7 9 % - 6 . 1 2 % 0 . 2 9 % 0 . 0 6 % 0 . 2 3 %
2 0 1 2 1 至 2 0 1 2 - 1 2 - 3 1 9 . 8 1 % 4 . 0 3 % 5 . 7 8 % 0 . 1 4 % 0 . 0 4 % 0 . 1 0 %
2 0 1 3 1 至 2 0 1 3 - 1 2 - 3 1 - 0 . 6 2 % 1 . 7 8 % - 2 . 4 0 % 0 . 1 4 % 0 . 0 5 % 0 . 0 9 %
2 0 1 4 1 至 2 0 1 4 - 1 2 - 3 1 1 2 . 2 4 % 9 . 4 1 % 2 . 8 3 % 0 . 2 0 % 0 . 1 6 % 0 . 0 4 %
2 0 1 5 1 至 2 0 1 5 - 1 2 - 3 1 1 2 . 7 4 % 5 . 4 5 % 7 . 2 9 % 0 . 2 3 % 0 . 0 7 % 0 . 1 6 %
2 0 0 9 1 1 至 2 0 1 5 - 1 2 - 3 1 6 2 . 1 0 % 2 9 . 8 6 % 3 2 . 2 4 % 0 . 2 1 % 0 . 0 8 % 0 . 1 3 %
增利 B
阶 段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① - ③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② - ④
2 0 0 9 1 1 至 2 0 0 9 - 1 2 - 3 1 6 . 1 1 % 0 . 4 2 % 5 . 6 9 % 0 . 1 7 % 0 . 0 5 % 0 . 1 2 %
2 0 1 0 1 至 2 0 1 0 - 1 2 - 3 1 1 2 . 3 4 % 2 . 0 0 % 1 0 . 3 4 % 0 . 2 4 % 0 . 0 7 % 0 . 1 7 %
2 0 1 1 1 至 2 0 1 1 - 1 2 - 3 1 - 2 . 7 9 % 3 . 7 9 % - 6 . 5 8 % 0 . 2 8 % 0 . 0 6 % 0 . 2 2 %
2 0 1 2 1 至 2 0 1 2 - 1 2 - 3 1 9 . 5 2 % 4 . 0 3 % 5 . 4 9 % 0 . 1 4 % 0 . 0 4 % 0 . 1 0 %
2 0 1 3 1 至 2 0 1 3 - 1 2 - 3 1 - 0 . 8 6 % 1 . 7 8 % - 2 . 6 4 % 0 . 1 4 % 0 . 0 5 % 0 . 0 9 %
2 0 1 4 1 至 2 0 1 4 - 1 2 - 3 1 1 1 . 8 7 % 9 . 4 1 % 2 . 4 6 % 0 . 2 0 % 0 . 1 6 % 0 . 0 4 %
2 0 1 5 1 至 2 0 1 5 - 1 2 - 3 1 1 2 . 2 8 % 5 . 4 5 % 6 . 8 3 % 0 . 2 3 % 0 . 0 7 % 0 . 1 6 %
2 0 0 9 1 1 至 2 0 1 5 - 1 2 - 3 1 5 8 . 0 3 % 2 9 . 8 6 % 2 8 . 1 7 % 0 . 2 1 % 0 . 0 8 % 0 . 1 3 %7 9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基 金 的 资 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8 0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8 1
十 二 、 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 以书面形式加 密传真至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 所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 值。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
市 交 易 的 不 含 权债 券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价 估
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8 2
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 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 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
值。
6、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市场参与 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 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 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法律法规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股指 期货合约按照 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 算价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债 期货合约按照 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 算价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如有 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格 估8 3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 额净值的确 认和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 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当估 值 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 、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 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 已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8 4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 的责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 错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 责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如 果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 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 据法律、
行政法规 、 《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依据 法院判决、仲裁 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 差错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 差错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交易数 据的,由8 5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1、与本 基金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易场 所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 管理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6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8 6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收益的 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 、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
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除 的 费 用 后
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全年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3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本基 金同一基金份 额类别内的每 份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收益分 配权,但 由
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8 7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收益分 配中发生的 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权 益登 记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8 8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和 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
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金 的 管理 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 费率 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E×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8 9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等内容详见 “八、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的内容。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等内容详见 “八、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的内容。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等内容详见 “八、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的内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 。 本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将 专 门 用于 本基 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登记结算机构代收, 登记结算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9 0
等。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基金销售费率等
费率或收费方式,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或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或收费方式,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9 1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 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 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 师,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需 在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9 2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基 金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 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9 3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 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9 4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 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9 5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 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 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金合同 》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9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 者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上 披 露 信 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构 ,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9 7
供公众查阅、复制。9 8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使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9 9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
收益率 。
9、 波动性风险 。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 具体表现为可转
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
险。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 , 不能获得转股收益, 从而无法弥补
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三) 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 此外,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 了 克 服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将 在 坚 持 分 散 化 投 资 和 精 选 个 股原 则 的 基 础
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四) 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五) 其他风险1 0 0
1、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可能 严重影响证券 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 本基金投资 策略所特有 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将维持较高的债券持仓比例。 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承担一定信用风险、 具有较高息票率的债券, 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在债券投资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对宏观经济趋势、 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 、 深入, 二是对企
业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 准确。 基本面研究及企业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
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1 0 1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1 0 2
(三)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1 0 3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根 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独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 金 管理 费 以及 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中 国 证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 基金 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 销 机构 , 对基 金 代销 机构 的 相关 行 为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 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 的 机构 担 任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办 理 基金 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 业务规
则》 ,决定和 调整除调高管 理费率和托管 费率之外的基 金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
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1 0 4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 集 基金 ,办 理 或 者委 托 经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如认为基 金代销机构违 反《基金合
同》 、基金销 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 的 人员 进 行基 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 销价 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 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投 资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1 0 5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定 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 业 务活 动 的会 计 账册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 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 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 资料 在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金 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 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1 0 6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依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 基 金托 管 费以 及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 监 管部 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联名 的 方式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 司上 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 基金 的 名义 在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 司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托 管 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1 0 7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订 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 有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金 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 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基 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 有 关规 定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 照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1 0 8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 承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 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销售 机 构损 害其 合 法权 益 的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
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1 0 9
(3) 在 其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 内 ,承 担 基金 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 还在 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 任 何原 因 ,自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与规 则
(一)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申 购费率、 基金销 售服务
费率、赎回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 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1 1 0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本基金 的 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 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 和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1 1 1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 知内容、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 托书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身 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通 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1 1 2
1、现场开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书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料 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利 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 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 召集人 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 人出具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 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 1 3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 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 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 临时提案,临 时提案应当在 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 人 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 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 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以下 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 对于提案涉及 事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 可以对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问 题 做出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1 1 4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 合并持有权利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 (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议的 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 举 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情况下 , 首先 由 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1 1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 议,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 方为有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 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 议,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 额持有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行 重 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1 1 6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 同解除和终 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 金财产清算方 式
(一) 《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1 1 7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1 1 8
四、争 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 而产生的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1 1 9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3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3]42 号
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 021-50478080
传真: 021-50478920
联系人:童鹭榕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2005 年 10 月 2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1 2 0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兼 业 代 理 业 务 ( 有 效 期 至 2008 年 9
月 4 日) ;代理政 策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贷款 业务;保管箱服 务;
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 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
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
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 外汇存款 ;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
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 银行
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为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 包括
在新股冻结期限内所发生的送股、 配股、 权证等权益投资,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
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或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
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
具。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将在其上市交易或流通受限解
除后的 90 个交易日之内卖出。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1 2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 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
例为: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 基金投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
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基金与 由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总和的 10%;
3、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4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1 2 2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7、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的股票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因通 过一级市场新 股、分离式可 转债申购和增 发新股以及 购买可转换
债券转股所形成并持有的股票和权证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20%;
9、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 于 证 券 市场 波 动 、 上市 公 司 合 并 或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原
因 导 致的 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 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 之 内,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资 比例 限制要 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出现 可 预 见 资产 规 模 大幅 变 动 的 情况 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正 式 向 基金 托 管 人发 函 说 明基 金 可 能变 动 规 模和 公 司 应对 措 施 ,便 于 托 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1 2 3
(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 托 管 人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 于 基金 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关 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 律 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1 2 4
(1)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于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间 市 场 交 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 进 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管 理 人 在银 行 间 市场 进 行 现券 买 卖和 回 购 交易 时 , 需按 交 易 对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金 投 资 银行 存 款 的信 用 风 险主 要 包 括存 款 银 行的 信 用等 级 、 存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 本基金投资除1 2 5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资 料 书 面 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 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 完整, 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1 2 6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告 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监 会 请 求 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1 2 7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 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 金财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当指 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1 2 8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与基金 托管人的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与 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基金销售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 基金合同 》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1 2 9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营 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对 外签订全国银 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 库。实物证券 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1 3 0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别 应 由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是 指基 金 资 产 总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 价 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除 以该 计 算 日基 金 份 额总 份 额 后的 数 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计
算 保留 到 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计入 基 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会计 核 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 用 于基 金 信 息披 露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于 每 个工 作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 算 当 日的 基 金 份额 资 产 净值 并 以 加密 传 真 方
式 发送 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净 值计 算 结 果复 核 后 ,签 名 、 盖章 并 以 加
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1 3 1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 股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 从配股 除权日起到配 股确认日止, 如果1 3 2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 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计算 结 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法 律 法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强 制 规 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估 值 错 误 给投 资 者 造 成损 失 的 应先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已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公 告 的 ,由 此 造 成的 投 资 者或 基 金 的损 失 , 应根 据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对 投 资
者 或基 金 支 付赔 偿 金 ,就 实 际 向投 资 者 或基 金 支 付的 赔 偿 金额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 事 人 提供 的 信 息 错误 , 另 一方 当 事 人 在采 取 了 必 要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不 能 发 现该 错 误 ,进 而 导 致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错误 造 成 投
资 者或 基 金 的损 失 , 以及 由 此 造成 以 后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顺延 错 误 而引 起 的 投资 者 或 基金 的 损 失, 由 提 供错 误 信 息的 当 事 人一 方 负 责
赔偿。
由 于 证券 交 易 所 及其 登 记 结 算公 司 发 送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 其他 不 可 抗 力1 3 3
原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发 现 该 错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 积 极 采取 必 要 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 金合同》生效 后每六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1 3 4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利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1 3 5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 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 金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1 3 6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财产 之前,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 行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1 3 7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配
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
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
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 理人设立客户 服务中心。每 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 日内,客户服 务中
心 将 向 该 季 度 发生 过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邮寄 该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季 度 基 金账 户
状况对账 单。 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 工作日 内,客户服务 中心向 所有在册 有 基金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及 第 四季 度 发 生 过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最近 一 季 度 基 金 帐 户 状 况 对 帐
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份额持有人当
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 且不
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客户的分红方式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月扣款时间和扣
款金额, 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1 3 8
基金申购申请。
投 资 者 通 过 国 联 安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本 基 金 可 享 受 前端 定 期 定 额
申购费率优惠, 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相关公告为准。 本基金并适时参加相关代销
机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况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 将不断增加定期定额业务的代理
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五)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 心自动语音查 询系统提供 7*24 小时自 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务, 客户
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 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
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或 www.vip-funds.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
应 借 记 卡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满 足 相 关 条 件 下 ,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gtja-allianz.com)办理 开户手续 ,并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 定投、 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基金投资人还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1 3 9
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定投业务并享受前端定投申购费率优惠。 有关详情可参
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
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 敬请基金投资人留
意相关公告。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 、 邮 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 网上留言 、书信等 主要投 诉受理渠 道对
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1 4 0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 、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自合同 生效以来,本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涉 及托管业务无 诉讼、仲
裁事项。
3 、最近 3 年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期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4、 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告名 称 披露媒 体 披露日 期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相
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5- 09- 1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
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改业绩
比较基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 09- 1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爱康科技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 09- 1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5- 09- 1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相关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 09- 2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
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 09- 281 4 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
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
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
换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5- 10- 19
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3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 10/ 2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参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5/ 1 1/ 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道博股份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 1 1/ 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超图软件、北京银行等股票估
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 1 1/ 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参加长量基金、利得基金及和讯网
等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5/ 1 1/ 13
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 1 1 - 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国药一致、立讯精密股票估值
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 1 1 - 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
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及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5- 1 1 - 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一
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
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5- 12- 011 4 2
投、转换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参加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5- 12- 0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长电科技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 12- 1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
断后旗下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 12- 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参加展恒基金、金观诚财富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5- 12- 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
上直销平台汇款交易方式相关费率优
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5- 12- 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
断后旗下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6- 01- 0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场
内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暂停申购赎回
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公司
网站
2016- 01- 0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万科A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 01- 0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
断后旗下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6- 01- 0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海格通信、深信泰丰股票估值
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 01- 0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天龙集团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 01- 131 4 3
基金所持冠昊生物(300238)股票估
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 01- 1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千方科技(002373)股票估值
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 01- 1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拓维信息、康得新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 01- 16
旗下基金四季报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公司
网站
2016- 01- 2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珠
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及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 01- 2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上海佳豪、暴风科技股票估值
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 01- 2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宁波港等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 01- 2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奕
丰科技服务(深圳)前海有限公司为
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
投、转换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 01- 2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创意信息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 01- 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万方发展、华信国际股票估值
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 01- 301 4 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参加钱景财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 02- 18
基金所持信威集团股票估值调整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 02- 1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中茵股份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 02- 1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慈文传媒等股票估值调整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 02- 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
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及最低持
有金额下限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公司
网站
2016- 02- 2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 03- 02
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B
类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 03- 0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金亚科技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 03- 0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参加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公司
网站
2016- 03- 0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浦发银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 03- 05
国联安基金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
申购金额下限及最低持有金额下限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公司
网站
2016- 03- 15
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 03- 151 4 5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 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者也可以直
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gtja-allianz.com 或
www.vip-funds.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1 4 6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