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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汇阳债券A(002701)

东方红汇阳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1 东 方红汇 阳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上 海 东方证券 资产管 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 ○一六 年四月 二十 五日 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2 重要提示 1、东 方红 汇阳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的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 证监会 2016 年4 月 11 日证 监许 可 【2016】738 号文 准 予注 册 。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 称 “ 中 国证 监会 ” ) 对 本基 金的注册 并 不代 表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的 风险 和收 益 做出 实质 性 判断、 推荐 或者 保证 。 2、本 基金 是契 约型 、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代码为 002701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代码为 002702。 4、 本基 金的 管理 人为 上海 东方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本 公司 ” 或 “东 证 资管” ) , 本 基金 的 基 金注 册登记 人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登 公 司” ) , 基金 托管 人为 中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 中国 银行 ” )。 5、 本基 金的 发售 对象 为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 人、机 构投资 人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 投资人 。 6、 本基 金将 自2016 年4 月28 日 至2016 年 5 月 20 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机 构 (包括 直销 和代 销机 构) 公开发 售。 7、 本基 金的 发售 渠道 为本 基金的 直销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为 本公 司 直 销中 心 和网 上 交易系 统[ 包括 直销 网站 (www.dfham.com ) 和管 理人 指定电 子交 易平 台] , 代销 机构 为 东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东方 证券 ” ) 、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浦发 银行 ” ) 、 上海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上海 银行 ” ) 、 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天 天基 金” )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盈 米财富 ” ) 。 8、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应使 用中登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若投 资者 已经 开立 中登 的开放 式 基金账 户, 则无 须再 另行 开立基 金账 户, 直接 以此 基金账 户办 理认 购申 请即 可。未 开立 基 金账户 的投 资者 可通过 本 基金直销 机构 、 代销 机构 办理开 立基 金账 户的 手续 。 9、投 资者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 基金募 集期 间形 成的 利息 归投资 者所 有, 如基 金合 同生效 , 则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 入投 资者的 账户 ,利 息和 具体 份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10、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机 构 认购 , 单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 最低认 购金 额 为 1000 元 人 民币 (含 认购费 ) , 实 际操 作中 , 对 最低认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以各代 销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投 资人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3 在直销 中心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50 万元 人民 币 (含 认购费 ) , 追 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 含认 购费) 。 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基金 认购 业务 的不 受直 销 中心 单笔 认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认 购 最低金 额为 单 笔 1,000 元 ( 含认购 费) 。 本 基金 募集 期 间对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最 高累 计认 购金额 不设 限制 。 11、本 基金 不设 募集 上限 。 12、销 售机 构( 包括 本公 司的直 销机 构 、 代销 机构 )对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表示 对该申 请 的成功 确认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受 了认 购申 请,申 请的 成功 确认 应以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确认 登记 为准 。 当 日 (T 日 ) 在规 定时 间内 提 交的申 请 , 投 资者 通常 可 在 T+2 日到 网点查 询交 易情 况, 在募 集截止 日 后4 个 工作 日内 可以到 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 书。 13、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份 额发售 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说 明,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金 的 详细情 况, 请详 细 阅 读刊 登在 2015 年10 月 28 日 《 中国证 券报 》 和 《上 海证 券 报》 上 的 《 东 方红汇 阳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及本公 告将 发 布在本 公司 网站 (www.dfham.com ) , 投资 者亦 可通 过 本公司 网站 下载 有关 申请 表格和 了解 基金募 集相 关事 宜。 14、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以及开 户认 购等 事项 的详 细情况 请向 各代 销机 构咨 询。 15、在 募集 期间 , 除 本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及招 募说 明书 所 列的 代销 机构 外, 如增加 或 减少 其 他代 销机 构, 本公 司将及 时公 告 。 16、 投 资者 可拨 打本 公司 的客户 服务 电 话4009200808 咨 询认 购事 宜, 也 可拨 打其他 代 销机构 的客 户服 务电 话咨 询认购 事宜 。 17 、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 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 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808 咨询认购 事 宜。 18、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况 对募 集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19、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作为 债 券型 基 金, 本基 金预 期收 益及预 期风 险水 平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低 于 混 合型 基金和 股票 型 基金, 属于 较低 预期 收益 和预期 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 种。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和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对认 购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做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者在 获得 基金 投资收 益的 同时 ,亦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可能 包括 :证券 市场 整体 环境 引发 的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大 量赎 回或 暴跌 导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经 营过 程中 产生的 操作 风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4 险等。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原 则, 在 投 资者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责 。 20、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证 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本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5 目录 一、本 次募 集的 基本 情况 ....................................................... 6 二、发 售方 式及 相关 规定 ...................................................... 10 三、个 人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 10 四、机 构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 12 五、清 算与 交割 .............................................................. 14 六、基 金的 验资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14 七、本 次募 集当 事人 及中 介机构 ................................................ 15 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6 一 、 本 次 募 集 的基 本 情 况 (一) 基金 名称 基金名 称: 东方 红汇 阳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 基金 简称 和代 码 基金简 称: 东方 红汇 阳债 券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简 称 为 东方 红汇 阳债 券 A , 代 码:002701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简 称 为 东方 红汇 阳债 券 C , 代 码:002702 (三) 基金 类型 和运 作方 式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契 约型 开 放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五) 基金 份额 面值 初始面值为 1.00 元 人民 币 。 (六)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人 、 机构 投资 人及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七)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直销 中心 名称: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 黄 浦区 中山 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37 层 授权代 表 : 陈光 明 联系电 话: (021 )33315895 传真: (021 )63326381 联系人 :廉 迪 客服电 话:4009200808 公司网 址:www.dfham.com (2) 网上 交易 系统 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7 网 上 交易 系 统包 括 管理 人公 司 网站 (www.dfham.com ) 和 管 理 人 指定 电 子交易 平 台。 个人投 资者 可登 陆本 公司 网站 (www.dfham.com ) 和 管理人 指定 电子 交易 平台 , 在 与本 公司 达成网 上交 易的 相关 协议 、 接受 本公 司有 关服 务条 款、 了 解有 关基 金网 上交 易的具 体业 务规 则后,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 办理 开户 认购 等业 务。 2、代 销机 构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东 方证 券” ) 、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浦 发银 行” ) 、 上 海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上 海银 行” ) 、 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天 天基金 ” )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盈米 财富 ” ) 。 上述销 售机 构或 网点 的联 系方式 见本 公告 的第 七部 分。 (八) 基金 募集 期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1、 本基 金 自 2016 年 4 月 28 日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 面向投 资者 发售 。 基 金募 集期如需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将 及时 公告, 并且 募集 期 最 长不 超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三个 月。 2、基 金备 案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户 数不 少 于 200 户 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法律 法 规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 报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基 金合 同生 效 基金募 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在收 到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 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 以公告 。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基金 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 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 所 有。 4、基 金募 集失 败 如果《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责 任: (1)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2)在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人 已 缴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款利 息; (3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 销售机 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 基金管 理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8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5、如 遇突 发事 件, 以上 基 金募集 期的 安排 可以 适当 调整。 (九) 认购 方式 与费 率 1、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 值为 1.00 元, 本基 金认 购 价格 为 1.00 元/ 份 。 2、认 购费 率 本基金对 通过基 金管理 人 直销中心 认购本 基金 A 类份额的 养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外的 其 他投资 者实 施差 别的 认购 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企业 年金理 事会 委托 的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计划 以及 企业 年金养 老金 产 品。 如 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 养老 金客 户指除 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认购本 基 金 A 类 份额的 养 老金客 户的 认购 费率 如下 : 认购 金 额(M ) 费率 M <100 万 0.24% 100 万≤M <500 万 0.15%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 认购 金 额(M ) 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500 万 0.4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费 率 本基 金 C 类份 额不 收取 认 购费,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3、认 购价 格及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金额计 算 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9 基金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计 算公 式为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当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一: 某投 资人 (非 养老 金 客户) 投 资 10,000 元认购 A 类 基金 份额 , 认 购费 率 为 0.6% , 假定募 集期 产生 的利 息 为 5.50 元 ,则 可认 购基 金份 额为: 认购总 金额=10,000 元 认购净 金额 =10,000/ (1+0.6%)=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 940.36 =59.64 元 认购份 额= (9, 940.36 +5.50 )/1.00 =9,945.86 份 即: 该 投资 人 (非 养老 金 客户) 投资 10,000 元 认购 A 类 基金 份额 , 假 定募 集 期产生 的 利息 为 5.50 元 ,可 得到 9,945.86 份 A 类基 金份额 。 (2) 当投 资者 选择 认购 C 类基金 份额 时,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二: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假 定募 集期 产生 的利 息 为 5.50 元,则 可认 购 C 类 基金 份 额为:


认购份 额= (10,000 +5.50 )/1.00=10,005.50 份


即: 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 额, 假 定募 集期 产生 的利 息为 5.50 元,可 得 到 10,005.50 份 C 类基金 份额 。 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10 二 、 发 售 方 式 及相 关 规 定 1 、本 基金 在发 售期 内面 向 投资者 发售 。 2 、认 购的 限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认购 ,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最低 认购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含认 购 费) ,实 际操作 中, 对最低 认购限 额及交 易级差 以各 代销机 构的具 体规定 为准 。 投资 人在直 销中心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50 万元 人民 币 (含 认购 费) , 追 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 通过 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包 括 直销网 站 (www.dfham.com) 和管理人指 定电子 交易 平台 ] 办 理基 金认购 业务 的不 受直 销中心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认 购最 低金 额为单 笔 1,000 元 (含 认 购费)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对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最高 累计认 购金 额 不设限 制。 3、 募 集期 投资 者可 以多次认购本 基金 , 单个 投资 人 的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 认 购费 率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 4、 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 已 经 正式受 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得 撤销 。 当 日(T 日 )在 规定时 间内 提交的 申请 ,投 资者 通常 可在 T+2 日 到网 点查 询 交易情 况, 在募 集截止 日 后4 个 工作 日内 可以到 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 书。 5、本 基金 不设 募集 上限 。 三 、 个 人 投 资 者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序 (一) 注意 事项 个人投 资者 认购 基金 可以 在东方 证券 、 浦 发银 行、 上海银 行、 天天 基金 、 盈 米财富 等指 定基金 代销 网点 以及 上 海 东方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直销 机构 办理 , 直销 中心 柜台认 购的 起 点为 50 万 元( 含 认 购费 ) 。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包括 直销 网站 (www.dfham.com) 和 管理人 指定电 子交易 平台] 办理基 金认购 业务的 不受 直销网 点单笔 认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认 购最低 金额 为单 笔1,000 元(含 认购 费) 。 (二) 发售 机构 开户 与认 购办理 流程 1、通 过直 销机构 办 理个 人 投资者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如果个 人客 户认 购金 额 在 50 万元 (含 50 万元 )以 上,可 以选 择到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办 理。 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11 (1) 业务 办理 时间 : 本 基 金份额 发售 日 的 9:30-15:00 (周 六、 周日 、 法 定 节假日 不 营业) 。 (2) 个人 客户 办理 开户 申 请时, 应亲 赴直 销网 点 , 并提供 下列 资料 : 1)客 户有 效身 份证 件( 身 份证、 军官 证、 中国 护照 等 )原 件及 复印 件; 2)指 定银 行账 户的 证明 原 件及复 印件 ; 3) 填妥的《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 评估问卷(个人版 ) 》 、 《开 放式基金账户类业 务 申请书 (个 人) 》和 《权 益 须知》 。 注: “ 指定 银行 账户 ” 是 指 : 在 本直 销网 点认 购基 金 的客户 需指 定一 银行 账户 作为客 户 赎回 、 分 红等 资金结 算汇 入账户 。 此账 户可为 客户 在任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账 户, 账户 名称 必 须与客 户名 称严 格一 致。 账户证 明是 指银 行存 折、 借记卡 或信 用卡 等。 (3) 认购 资金 的划 拨程 序 : 1) 个 人客 户开 户后 , 在 办 理认购 手续 前 , 应 将足 额 资金通 过银 行系 统汇 入东 证资管 指 定的银 行账 户: 户名: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户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 卢湾 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大额支 付号 :103290028025 2)汇 款时 ,客 户必 须注 意 以下事 项: a. 客户 务必 在 “汇 款人 ” 栏 中完整 填写 其在 东证 资管 直销系 统开 户登 记的 客户 全称, 汇 款的账 户必 须与 开户 时预 留的银 行账 户一 致 ; b.汇款 完成 后, 客户 应尽 快 将加盖 银行 业务 受理 章的 汇款单 回单 联传 真至 上海 东方证 券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4) 个人 客户 办理 认购 申 请时, 应提 供以 下资 料: 1)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 印件、 银行 卡原 件及 复印 件 ; 2)填 妥的 《基 金风 险确 认 单》和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 2、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 统办理 个人 投资 者开 户和 认购的 程序 个 人 投资 者 可登 陆 本公 司网 站 (www.dfham.com ) 和 管 理人 指 定电 子 交易 平台 , 在与 本公司 达成 网上 交易 的相 关协议 、 接 受本 公司 有关 服务条 款、 了解 有关 基金 网上交 易的 具体 业务规 则后 ,通 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 理开 户认 购等业 务。 网上交 易系 统在 本基 金 募 集期 间 7×24 小 时受 理客 户认购 申请 。 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12 3、其 他销 售机 构的 开户 与 认购程 序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4、投 资者 提示 (1) 请有 意认 购本 基金 的 个人投 资者 尽早 向直 销机构 或代 销机构 网 点索 取开 户和认 购 申请表 。个 人投 资者 也可 从本公 司网 站 www.dfham.com 下载有 关直 销业 务表 格,但 必须 在 办理业 务时 保证 提交 的材 料与下 载文 件中 所要 求的 格式一 致。 (2) 直销 机构 与代 销机构网点的 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个人投 资者 请勿 混用 。 四 、 机 构 投 资 者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序 (一) 注意 事项 1、机 构投 资者 在 认 购本 基 金前应 在注 册登 记机 构 开 设基金 账户 。 2、 机构 投资 者认 购本 基金 可以在 代销 机构 指定 的基 金代销 网点 认购 , 单 个基 金账户 单 笔最低 认购 金额 为1,000 元(含 认购 费) 。 如 果认 购 金额 在 50 万 元( 含 50 万 元)以 上, 还 可到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办理 , 但已在 直销 中心 有认 购 本 基金记 录的 投资 人不 受上 述认购 最低 金 额50 万元 的限 制 。 3、投 资者 不能 以现 金方 式 认购 在直销 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 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 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 今后投 资者 赎回 、 分 红及 无效认 (申 ) 购 的资 金退 款等资 金结 算均 只能 通过 此账户 进行 。 在 代 销 网 点 认 购的 机 构 投 资者 应 指 定 相 应的 代 销 银 行结 算 账 户 或 在券 商 处 开 立的 资 金 账 户作 为投资 基金 的唯 一结 算账 户。 (二) 发售 机构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1、通 过直 销 中 心柜 台 办 理 机构投 资者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如果机 构客 户认 购金 额 在 50 万元 (含 50 万元 )以 上,可 以选 择到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办 理。 (1) 业务 办理 时间 : 本 基 金份额 发售 日 的 9:30-15:00 (周 六、 周日 、 法 定 节假日 不 营业) 。 (2) 机构 客户 办理 开户 申 请时, 应由 指定 经办 人提 供下列 资料 : 1) 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企业 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 件及 副本 原件 ,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 体或其 他 组织提 供民 政部 门或 主管 部门颁 发的 注册 登记 证书 原件及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 2)加盖单位公章的 组织 机构代码证、税务登 记 证复印件; 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13 3)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业务 授 权委托 书; 4)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法定 代 表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 5)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及复 印件 (加 盖单 位公章 ) ; 6)机 构客 户 印 鉴卡 一式 两 份 (加 盖单 位公 章) ; 7) 指定 银行 账户 的银 行 《 开户许 可证 》 或 《 开立 银 行账户 申请 表》 原 件及 复 印件 ( 或 指定银 行出 具的 开户 证明 ) ,加盖 单位 公章 ; 8) 填 妥的 《机 构投 资者 风险 承受能 力评 估问 卷》 、 《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业务 申请 表 (机 构) 》、 《传真 交易 协议 》和 《权 益须知 》 , 并加 盖单 位公 章 。 注: “ 指定 银行 账户 ” 是 指 : 在 本直 销网 点认 购基 金 的客户 需指 定一 银行 账户 作为客 户 赎回 、 分 红等 资金结 算汇 入账户 。 此账 户可为 客户 在任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账 户, 账户 名称 必 须与客 户名 称严 格一 致。 (3) 认购 资金 的划 拨程 序 : 1) 机 构客 户开 户后 , 在 办 理认购 手续 前 , 应 将足 额 资金通 过银 行系 统汇 入 东 证资管 指 定的银 行账 户: 户名: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户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 卢湾 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大额支 付号 :103290028025 2)汇 款时 ,客 户必 须注 意 以下事 项: a. 客户 务必 在 “汇 款人 ” 栏 中完整 填写 其在 东证 资管 直销系 统开 户登 记的 客户 全称, 汇 款的账 户必 须与 开户 时预 留的银 行账 户一 致; b.汇款 完成 后, 客户 应尽 快 将加盖 银行 业务 受理 章的 汇款单 回单 联传 真至 上海 东方证 券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4) 机构 客户 办理 认购 申 请时, 应提 供以 下资 料: 1)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 2) 填 妥的 《 基金 风险 确认 单》 和 《 开放 式基 金交 易 业务申 请表 》 , 并加 盖预 留 印鉴章 。 2、其 他销 售机 构的 开户 与 认购程 序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3、投 资者 提示 (1) 请 机构 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 中 心柜 台 或 代销 网点 索取开 户和 认购 申请 表。 投资者 也 可从本 公司 网 站 www.dfham.com 下载直销业 务申 请 表格, 但必 须在 办理 业务 时保证 提交 的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14 材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 的格式 一致 。 (2) 直销 机构 与代 理销 售 网点的 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机构投 资者 请勿 混用 。 五、清算与交 割 1、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全部 被冻 结在 本基 金募 集专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投 资者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 的 利息 归投 资者 所有, 如基 金合 同生效 ,则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入 投资 者的 账户 ,具 体份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2、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注 册 登记机 构在 募集 期结 束 后 完成。 六 、 基 金 的 验 资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效 1 、本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 之日起3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 基金募 集金额 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 且基金 认购 户数 不少 于200 户的条 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 并 在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起10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2 、基 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 条件的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事 宜 予以公 告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时 , 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利 息 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人所 有 。 3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责 任: (1)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30日 内返 还投 资人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 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机 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15 七 、 本 次 募 集 当事 人 及 中 介 机 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 黄 浦区 中山 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31 、37、39、40 层 授权代 表 : 陈光 明 联系电 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981 联系人 :廉迪 公司网 址:www.dfham.com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三) 销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名称: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 黄 浦区 中山 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37 层 授权代 表 : 陈光 明 联系电 话: (021 )33315895 传真: (021 )63326381 联系人 :廉 迪 公司网 址:www.dfham.com 2、代 销机 构 (1)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16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电 话: (021 )63325888 联系人 :胡 月茹 客服电 话: (021 )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2)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电 话: (010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吴 斌


客服电 话: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3)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 :汤 征程 客服电 话:95594 公司网 站:www.bankofshanghai.com (4)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公司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天 华信 息科 技园南 区 3C 座 7 楼( 天天 基金)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 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17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胡 阅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5)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黄 敏嫦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任 瑞新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层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18 联系人 :孙 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六)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沈兆杰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上海东 方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二○ 一 六年 四 月 二十 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