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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160628)

房地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4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零一 六年 四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4 年 1 月 26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关于核准鹏华 中证 800 地产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批复》 (证 监 许可[2014]150 号文) 注册,进 行募 集。 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9 月 12 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 正 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 流 动 性风险、 信用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包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 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作 为分级基金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等。 本基金单笔场内认购/ 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五万元。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更新部分 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3 月11 日,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 年12 月31 日( 未 经审计)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7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16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19 六 、 基 金份额 的 分 级 ......................................................... 35 七 、 基 金份额 的 净 值计算 ..................................................... 35 八 、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 38 九 、 基 金份额 的 上 市与交 易 ................................................... 38 十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 39 十 一 、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冻 结 与解冻 ................................. 49 十 二 、 基金份 额 的 配对转 换 ................................................... 50 十 三 、 基金的 投 资 ........................................................... 52 十 四 、 基金的 业 绩 ........................................................... 61 十 五 、 基金的 财 产 ........................................................... 62 十 六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 63 十 七 、 基金的 收 益 分配 ....................................................... 67 十 八 、 基金份 额 的 折算 ....................................................... 67 十 九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75 二 十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77 二 十 一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 78 二 十 二 、风险 揭 示 ........................................................... 82 二 十 三 、基金 的 终 止与清 算 ................................................... 86 二 十 四 、基金 合 同 的内容 摘 要 ................................................. 87 二 十 五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 104 二 十 六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 114 二 十 七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 115 二 十 八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 119 二 十 九 、备查 文 件 .......................................................... 119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 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或 “ 基金” ) 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 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鹏华 中证 800 地产指数 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 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 鹏华 中证 800 地产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按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鹏华 地产 份额持有人、鹏华地产 A 份额 持有人及鹏华 地产 B 份额持有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 构: 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4、 场内: 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5、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 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 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 注册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登记 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28、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29、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标的指 数:指 中证 800 地产指数 32、基金份 额:指鹏华 地产份额、鹏华 地产 A 份额和/ 或鹏华地产 B 份额 33、鹏华地产 份额:指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34、鹏华地产 A 份额:指鹏华 中证 800 地产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即低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 额 35、鹏华地产 B 份额:指鹏华 中证 800 地产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即高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36、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9、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期期限 40、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41、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43、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上市交易 : 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 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鹏华 地产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 地产份额、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华 地产 B 份额)的 10% 50、配对转 换:指鹏华 地产份额与鹏华 地产 A 份额、鹏华地产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 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1、分拆: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持有的 鹏华 地产份 额按 照 2 份鹏华 地产份 额对 应 1 份鹏华地产 A 份额与 1 份鹏华地产 B 份额的比 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2、合并: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 地产 A 份额 与鹏华 地产 B 份额按照 1 份 鹏华地产 A 份额与 1 份 鹏华 地产 B 份额对应 2 份鹏华地产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3、 折算 : 指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一 定比例调整鹏华地产份额净值、鹏华 地产 A 份额参考净值和/ 或鹏华地产 B 份额参 考净值, 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相应变化的行 为,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54、 定期折 算: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的行为 55、不定期 折算:指当鹏华 地产 份额净值、鹏华地产 A 份 额参考净值和/ 或鹏华地产 B 份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行为 56、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8、 系统内转 托管: 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9、 跨系统转 托管: 指投资者将持有的鹏华 地产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0、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 元:指 人民币元 62、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 基金份 额净值: 指 每一份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按基金份额的不同, 可 区分为鹏华地产份额净值、鹏华地产 A 份额净值、鹏华地产 B 份额净 值 66、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根据 《基金 合同》 给定的计 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 按基金份额的不同, 可区分为鹏华 地产 A 份额参考净值、 鹏华地产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7、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8、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9、 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1 、名称: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3 、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 、法定代表 人:何如 5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 、电话: (0755)82021233








传 真: (0755)82021155 7 、联系人: 吕奇志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8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9 、股权结构 : 出 资 人 名称 出 资 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委书记, 深圳发展银行 行 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员、 副董事长、 行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士, 讲师,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 员、 中国证监会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 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 香港深业 (集团) 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顾问。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 学硕士研究生, 国 籍: 中 国。 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 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执行官, 欧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 欧利盛 AI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AI SGR ) 首席执行官。 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董事、VUB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 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 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籍: 意大利。 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师, 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品开发部, 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治理与股权部工作,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 现在现任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公司 事务部总监,意大利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秘书、监事会秘书、及独立委员 会秘书、Epsilon 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Epsilon SGR ),Epsilon 资 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 )董事会秘书、监事会秘书、及独立委员会秘书。 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安徽大学讲师、 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国籍: 中国。 曾任新疆军区干事、 秘书、 编辑, 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 主任, 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 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 理和 运营, 项目 涉及制 造业 、能源 、电 信、跨 国并 购;2007 年 加入曼 达林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公司、 正大财务公司工 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SANDRO VESPRINI 先 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 出 纳 部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菲 亚 特 汽 车 发 动 机 和 变 速 器 平 台 管 控 管 理 团 队 工 作 、 圣 保 罗 IMI 资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 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 负责人。 陈冰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国籍: 中国。 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 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 资金财务部财 务科副经理、 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 资金财务部 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 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 现任国信证券资 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 师事务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 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 职工监事, 大专学历, 国籍: 中国。 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硕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毕 马威 (中国 ) 管理顾问 公 司 咨 询顾问,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 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 、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 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 基金裕泽基金经理、 基金裕隆基金经理、 股票 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邢彪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士、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 员,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 股权资产部 (实 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 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 主板发审委专职委 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 、 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 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 秘书处副处级秘书、 发行监管部副处长、 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处 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王咏辉 先生 ,国籍 英国 ,工程 和计 算机专 业硕 士,18 年证券基金 从业 经验。 曾担 任伦 敦摩根大通(JPMorgan)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分析师, 汇丰投资基金管理公司(HSBC) 高级分 析师,伦敦巴克莱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部门负责人,巴克莱资本公司 (BarclaysCapital) 部门负责 人, 泰达宏利基金公司国际投资部副总监、 产品与金融工程部副总 经理及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基金、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 QDII 基 金、 泰达中证 500 基 金基金经理等职;2012 年 11 月加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12 月起担任鹏华中证 500 指数(LOF )基金基 金经理,2014 年 9 月起兼任鹏华地产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起兼任 鹏华沪深 300 指数(LOF )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兼任鹏华创业板分 级 基金、 鹏华互联网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现同时担任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王咏辉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英国基金经理从业资格(IMC )。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其他基金情况: 2013 年 12 月 起担任鹏华中证 500 指 数(LOF ) 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兼任鹏华沪深 300 指 数(LOF )基 金基金经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2015 年 6 月 起兼任鹏华创业板分级基金、鹏华互联网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及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 鹏华双债增利债券、 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 冀洪涛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专户投资经理 。 王宗合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 鹏华消费优选混合、 鹏华金 刚保本混合、鹏华品牌传承混合、鹏华养老产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王咏辉 先生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量化 及衍 生品投 资部 总经理 , 鹏 华中证 500 指数 (LOF ) 、 鹏 华地产分级、 鹏华沪深 300 指数 (LOF ) 、 鹏华创业板分级、 鹏华互联网分级 基金基金经理。 梁浩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鹏华新兴产业混合、 鹏华动力增长混 合(LOF) 基 金基金经理。 阳先伟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 鹏华丰收债券、 鹏华 双债 保利债券、鹏华可转债债券基金基金 经理。 陈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二部副总经理, 鹏华中国 50 混合、鹏华 消 费领先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募 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 金法》 、 《销 售办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 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 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 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 成份; (13)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 )不得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 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 益原则 :公 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 合 规性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内控制 度应 当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 )全面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应 当涵盖 基金 管理人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制定应 当随 着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调整 和基金 管理 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内部控制 体系 (1 )董事 会 下设合 规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主要 负责制 定基 金管理 人风 险控制 战略 和控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 )公司 督 察长负 责对 基金管 理人 各业务 环节 合法合 规运 作进行 监督 检查, 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 )公司 经 营管理 层、 督察长 、监 察稽核 部、 公司各 部门 总经理 定期 召开会 议对 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 讨论, 并 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措施。 (4 )监察 稽 核部负 责对 基金管 理人 各部门 的风 险控制 情况 进行检 查, 定期不 定期 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5 )业务部 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 ) 员 工 :依 照 公 司 “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全 员 风 险控 制 ” 的 理 念, 公 司 每 个员 工 均 负 有 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 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 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1 )公司通 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 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 )管理层 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 )建立并 不断 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序、 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 )建立健 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 规章等, 从 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 )建立了 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 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 )建立健 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 )构建风 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 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 而识别、 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 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 、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 )建立自 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 对投资比例限制、 “ 禁止买 入股票名单 ” 、 交叉交易等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 不断 强化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 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 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 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 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 )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10 月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939) , 于 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 代码 601939) 。 2015 年 6 月 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2,192 亿元 , 较上年末增长 8.81% ; 客 户贷款和垫款 总额 101,571 亿元,增 长 7.20% ;客 户存款总额 136,970 亿元 ,增长 6.19% 。净利润 1,322 亿元,同比增长 0.97% ; 营业收入 3,110 亿元,同 比增长 8.34% ,其中,利息净收入同比增 长 6.31% ,手 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 5.76% 。 成本收入比 23.23% ,同比 下降 0.94 个百 分点。资本充足率 14.70% ,处于同业 领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总行 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 全面推进渠道整合; 营业网 点 “三综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网点达到1.44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达到19,934个、 综 合柜员占比达到84% ,客 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一站式”服务。加快打造电子银 行的主渠道建设, 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转型,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 达94.32% , 较上年末提高6.29 个百 分点; 个人网上银行客户、 企业网上银行客户、 手机银行 客户分别增长8.19% 、10.78% 和11.47% ;善融商务 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 “建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 年6 月 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374.76亿 元, 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金托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 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理人; 多模式现金池、 票据池、 银联单 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现金管理品牌“禹道”的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 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代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 在同业中首 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现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 “鑫存管”证券客户保证金第三 方存管客户数3,076 万户 ,管理资金总额7,417.41亿元,均为 行业第一。 2015 年上半 年, 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获国内外知 名机构授予的40 多项重 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 ; 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 年全球上 市公司2000强排名 中继续位列第2 ;在美国 《财富》杂志2015 年世 界500 强排名 第29 位,较 上年上升9 位 ;荣获 美国 《环球金融》 杂志颁发的 “2015 年中 国最佳银行” 奖项; 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 年 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 权市场处 、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 管 处、清算 处 、核算处 、 监督稽核 处 等9 个职 能处室 ,在 上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备 份中 心,共 有员 工210余人。自2007年起 ,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56 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 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 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 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 综 合系统—— 基金监督 子 系统” ,严 格 按照现行 法 律法规以 及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 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场外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1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502 室 电话:(010 )88082426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大 厦 801B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武汉 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电话:(027 )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 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 )38927993 传真:(020 )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 )银行销 售 机构





1 )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王未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2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3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 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4)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杨涓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6 )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7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秀宇


联系电话:010 -66105799 网址:www.icbc.com.cn 9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上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联系人:汤征程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3 )券商销 售机构 1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16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6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4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 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郭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 )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6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 )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03、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04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线: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8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刘阳 网址:www.cgws.com 9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 :梁 薇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021-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0)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1)华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68716150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12)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4)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线: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6)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400-8888-666 / 95521


联系人:朱雅崴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网址:www.gtja.com


17)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8)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9)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张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20)湘财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1)天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22)华鑫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23)西部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24) 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5)开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联系人:黄芳


网址:www.kysec.cn 26)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14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4 )期货公 司销售 机构 1 )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B , 名义层 11-A ,8-B4,9-B 、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联系电话:023-86769742 联系人:谭忻 网址: www.cfc108.com 2 )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 洪诚 联系电话:0755-23953913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5 ) 第 三方 销售机构 1 ) 北京恒 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5 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 -786 -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2 )北京增财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联系人:罗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 )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 )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5 ) 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扬 联系电话:021-208358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 )诺亚正行 (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何菁菁 网址:www.noah-fund.com 7 )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大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陶怡 网址:www.ehowbuy.com 8 )上海陆金 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联系电话:021-20662010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com 9 )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刘琼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11)深圳市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2)深圳众 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3)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网址:www.txsec.com 14) 万银财 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毛怀营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5)珠海盈 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珠海 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 、场内发售 机构 (1 )本基 金 的场内 发售 机构为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2 )本基 金 募集结 束前 获得基 金 销售 资格 的深 交所会 员单 位可新 增为 本基金 的场 内发 售机构。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联系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 会 计 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熹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级 ( 一 ) 基金份 额 结 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鹏华 地产份额、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华 地产 B 份额。根据对 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鹏华地产 A 份额与鹏华地产 B 份额 的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 比率不变。 ( 二 ) 基金份 额 分 级规则 1 、基金份额 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份额发 售结束后, 场外认购的全部份 额将确认为鹏华地产份额; 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 1 :1 的 比例确认为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 鹏华地产 B 份额。 2 、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本合同生效后,鹏华地产份额接受场外、场内申购和赎回,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鹏华 地产 B 份额 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 、基金份额 的配对转换 本合同生效后,鹏华地产份额与鹏华 地产 A 份 额、鹏华 地产 B 份额之间可以按约定 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 地产份额按照 2 份 鹏华 地产份额 对应 1 份鹏华地产 A 份 额与 1 份鹏华 地产 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合 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鹏华地产 B 份额 按照 1 份鹏 华 地产 A 份额与 1 份鹏华地产 B 份额对应 2 份鹏华地产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 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 场外份额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值 计 算 ( 一 ) 基金份 额 的 净值计 算 规 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鹏华 地产份额、鹏华地产 A 份额、鹏华地 产 B 份额具 有不同的风险收益 特性,体现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1 、鹏 华地产 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净 值 计算 日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以 基金 份 额总数,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其中基金份额总数为鹏华地产份额、鹏华 地产 A 份额、鹏华地产 B 份 额的份额数之和。 2 、鹏华地产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鹏华 地产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之和。 鹏华地产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鹏华 地产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净值计 算日鹏华地产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定。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鹏华 地产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3 %” , 同 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在年度,鹏华地产 A 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 %” 。年基准 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 计算。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鹏华 地产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 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鹏华 地产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 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3、每 2 份鹏 华 地产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鹏 华 地产 A 份额与 1 份鹏 华 地产 B 份额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鹏华 地产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 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情况下,鹏华 地产 A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 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 基 金 份 额的净 值 计 算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在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日分别计算鹏华地产份额、鹏华 地产 A 份额、鹏华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 、鹏华地产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鹏 华 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鹏华 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T 日收市 后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总 数为 T 日鹏 华 地产份额、鹏华地产 A 份额、鹏华地产 B 份 额的份额数之和。 鹏华地产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鹏华地产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 公告。如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2 、鹏华地产 A 份额与鹏华 地产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鹏华地产 A 份 额与鹏华 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鹏华 地产 A 份额和鹏华地产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其中, N 为 T 日当年实际天数; t=min{ 自年初至 T 日,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 为 T 日鹏华 地产份额净值; 为 T 日鹏华 地产 A 份额净值; 为 T 日鹏华地产 B 份额 净值; R 为 鹏华 地产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鹏华地产 A 份额净值与鹏华 地产 B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 点后第 9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 额 参 考净值 的 计 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鹏华 地产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设 T 日为鹏华地产 A 份额与鹏华 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则鹏华 地 产 A 份额与鹏华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其中,N 为 T 日当年实际天数; t=min{ 自年初至 T 日,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 为 T 日鹏华 地产份额净值; 为 T 日鹏华地产 A 份额 参考净值; 为 T 日鹏华地产 B 份额参考净值; R 为鹏 华 地产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鹏华地产 A 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 地产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T 日的鹏华地产 A 份额 参考净值与鹏华 地产 B 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 +1 日公 告。如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八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金的 募 集 与基金 合 同 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1 月 26 日 证 监 许 可[2014]150 号文注册。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258,601,782.82 份基金份 额, 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 105,245.19 份基金份 额。 有效认购 户 数为 1,716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9 月12 日正式生效 。 ( 二 ) 基金运 作 方 式和类 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 三 ) 基金的 存 续 期间 不定期 ( 四 ) 基金存 续 期 内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数 量和资 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与 交 易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 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鹏华地产 B 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鹏华 地产 A 份 额与鹏华地产 B 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部分中, 如无特别说明, 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鹏华 地产 B 份额。 ( 一 ) 上市交 易 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 ) 上市交 易 的 时间 鹏华地产 A 份额与鹏华地产 B 份额于 2014 年 9 月 23 日开始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 三 ) 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1 、鹏华地产 A 份额与鹏华地产 B 份 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本基金上 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 四 ) 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 五 ) 上市交 易 的 行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六 ) 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 暂 停上市 、 恢 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七 ) 其他事 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 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基金合同》 生效后, 鹏 华地产份额接受投资者的场外、 场内申购与赎回。 场外认购或 申购的鹏华地产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或申购的鹏华地产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章中, 如无特别说明, 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鹏华地产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特指鹏华 地产份额净值。 本基金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起开始办理 鹏华地产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 一 ) 基金份 额 的 场外申 购 与 赎回 1 、申购和赎 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于 2014 年 9 月 18 日起每个开放日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日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时除 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者转换。 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公告。 3 、申购和赎 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 赎 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者 认购 、申购 、转 托管时 基金 份额 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 的 场外申 购与 赎回申 请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场 内申 购与 赎回申请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场内 申 购与赎 回业 务遵循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务规定; (6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并 在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质 利益 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 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 通过其它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通 过基金管 理 人基金网 上 交易系统 申 购本基金 暂 不受此限 制) ; 各销售 机 构可根据 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 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人民 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 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2 ) 本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余额为 5 份基 金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 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时, 该 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 否 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 赎回 。 (3 )本基金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限制 。 (4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对申 购的 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2 %,且随投 资者申购金额的增加而减 少。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 % 1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 100 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0.50% , 且随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 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1 年为 365 日 )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 <1 年 0.50 % 1 年≤Y <2 年 0.25 % Y ≥2 年 0.00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其中 赎 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 金财产, 其 余用于支 付 市场推广 、 注册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3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申购份 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计算公式如 下: 1 )当申购费 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 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由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 对应 的申购费率为 1.2 %。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386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 +1.2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 /1.386 =35,647.27 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6 元, 则可得到基金份额 35,647.27 份。 (3 )赎回金 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 回 金 额 为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场外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持 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2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483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483 =148,300.00 元; 赎回费用=148,300.00 ×0.25 %=370.75 元; 净赎回金额=148,300.00 -370.75 =147,929.25 元。 即, 若该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483 元, 则可得到 147,929.25 元 。 8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 +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基金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9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发生本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 )基金 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可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10、暂停赎 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 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 )因市场 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 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鹏 华 地产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鹏华 地产份额、 鹏华 地产 A 份额、 鹏华 地产 B 份额 ) 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 回的处理方式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 :当 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 地产份额、鹏华 地产 A 份 额、鹏华 地产 B 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 )当出现 巨 额赎回 时, 场内赎 回申 请按照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3 )巨额赎 回 的公告 : 当 发生上 述延 期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过邮 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含 2 周 ) ,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 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 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二 ) 基金份 额 的 场内申 购 与 赎回 1 、申购和赎 回场所 投 资 者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销售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办理本基金场内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投资 者 应当在开 放 日办理申 购 和赎回申 请 。开放日 的 具体业务 办 理时间为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申购和赎 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 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内申 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 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5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并 在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质 利益 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 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 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 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申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 (2 )基金 管 理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 投资者可以 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 0.50 %,不按 持有期限设置分段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其中 赎 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 金财产, 其 余用于支 付 市场推广 、 注册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3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 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7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申购份 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计算公式如 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由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弃, 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 资金账户 (返还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 余额计 入基金资产) 。 例: 某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 对应 的申购费率 为 1.2 %。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386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 +1.2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 /1.386 =35,647 份; 实际净申购金额=35,647 ×1.386 =49406.74 元; 实际申购金额=49406.74 ×(1 +1.2 % )=49,999.62088 元; 实际申购费用=49,999.62088 -49406.74 =592.88088 元; 返还金额=50,000 -49,999.62088 =0.37 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6 元, 则可得到基金份额 35,647 份,申购资 金返还 0.37 元。 (3 )赎回金 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 回 金 额 为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额。 场内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赎 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383 元,则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383 =138,300.00 元; 赎回费用=138,300.00 ×0.50 %=691.50 元; 净赎回金额=138,300.00 -691.50 =137,608.50 元。 即, 若该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3 元, 则可得到 137,608.50 元。 8 、其他 有关场内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法、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的转换、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等内容请参见基金合同中关于 “基金份额的场 内申购与赎回” 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 三 ) 基金的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 四 ) 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一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冻 结 与 解 冻 (一)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 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理 鹏华 地产份 额赎 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鹏华地产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 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鹏华地 产份 额场 内赎回或鹏华地产 A 份 额与鹏华地产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鹏华 地产 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场内 份 额跨系 统转 托管至 场外 后,持 有期 限将重 新计 算,赎 回时 按变更 后的 持有 期限计算适用赎回费率。 (3 )鹏华地 产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3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登 记机构 或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可视 情况 对上述 规定 作出调 整, 并在 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份额 的 冻结和 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二、 基 金 份 额 的 配 对 转 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为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基金份 额的配对转换是指鹏华地产份额与鹏华 地产 A 份额、鹏华地产 B 份额之间的转换,包括基 金份额的分拆与合并。 鹏华地产份额的场内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分拆与合并, 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 后方可申请分拆与合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 一 ) 配对转 换 场 所 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办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本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 配对转 换 的 开放日 及 时 间 本基金已于2014年9 月18 日起开通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时除外) , 业务办理 时间为上午9 ∶30-11 ∶30 和下午1 ∶00-3 ∶00 。 在 此时间之外不 办 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三 ) 配对转 换 的 原则 1 、配对转换 以份额申请; 2 、申请进行 分拆的鹏华 地产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为偶数; 3 、 申请进行 合并的鹏华地产 A 份额与鹏华地产 B 份额必须 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份额 数必须为整数且相等; 4 、鹏华地产 份额的 场外 份额如 需申 请进行 分拆 ,须跨 系统 转托管 为鹏 华 地产 份额 的场 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配对转换 应遵 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 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 实施前 2 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四 ) 配对转 换 的 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 五 ) 暂停配 对 转 换的情 形 1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基 金 登记 机构 、配对 转换 业务办 理机 构因异 常情 况无法 办理 该业 务的情形; 2 、基金管理 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该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 六 ) 配对转 换 费 用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 机 构 可 对 该 业 务 的 办 理 酌 情 收 取 一 定 的 费 用 , 具 体 见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 七 ) 其他事 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 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基金合同》 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十三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 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 %以内,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 内。 (二)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含中小 板 、创业板 股 票及其他 中 国证监会 核 准上市的 股 票) 、 债券 、 股指期货 、 权证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 应调整。 ( 三 ) 标的指 数 中证 800 地 产指数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适当程序更换标的指数: 1 、 如果标的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导致其不能很好地反映沪深两市 属于地产行业的 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 或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未来出现了更合理、 更具 代表性的反映该类股票走势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 2 、当标的指 数出现下列问题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1 )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 据、限制其从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 )标的指 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 (3 )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4 ) 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 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点位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 指数使用授权; (5 ) 标的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 (6 ) 存在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的商业纠纷或法律诉讼, 且此类纠纷或诉讼 可能对标的指数或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若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涉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变 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 实质性影 响 (包括但 不 限于标的 指 数供应商 变 更、指数 更 名等) ,则 无 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标 的 指 数 更 换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需 要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标 的 指 数 相 关 的 商号或字样。 ( 四 )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 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 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 基 金 力 争 鹏 华 地产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不 超 过 0.35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 、股票投资 策略


(1 )股票投 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 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 在力求跟踪误 差最小化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 以降低买入成本。 当遇到成份股停牌、 流动性 不 足 等 其 他 市 场 因 素 而 无 法 依 指 数 权 重 购 买 某 成 份 股 及 预 期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即 将 调 整 或 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研究分析, 对基金财产进行适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 )股票投 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变化, 对其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鹏华地产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 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 代。 由 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 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 基金将会采用 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 )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 )不定期调 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 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 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 本 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 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2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可以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 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 本基金 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分析、 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 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3 、股指期货 、权证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 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 投 资 审 批 事 项 , 同 时 针 对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等 制 度 并 报 董 事 会 批 准。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 价差 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 五 ) 业绩比 较 基 准





中证 800 地产指数收 益率×95 % +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 中证 800 地 产指数从中证 800 指数 样本股中挑选 属于地产行业的公司股票组成样本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可以综合反映沪深两市属于地产行业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 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标 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取得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需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及时公告。 ( 六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 收益的品种。 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通过跟 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鹏华 地产 A 份额为 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鹏华 地产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 七 )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 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7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2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13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15 )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16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 八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股东 权 利 及债权 人 权 利 的处 理 原 则及方 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权 利,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4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九 )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已于 2016 年1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截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454,260,967.68 91.16 其中:股票 454,260,967.68 91.1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2,379,238.29 6.50 7 其他各项资产 11,677,763.06 2.34 8 合计 498,317,969.03 100.00 2 、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 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433,434,991.31 89.2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780,448.44 0.9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16,045,527.93 3.30 合计 454,260,967.68 93.53 (2 )报告期 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 期 末指数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1 000002 万


科A 4,055,748 97,297,394.52 20.03 2 600048 保利地产 3,547,617 37,746,644.88 7.77 3 001979 招商蛇口 1,220,103 25,451,348.58 5.24 4 600649 城投控股 985,253 22,818,459.48 4.70 5 600340 华夏幸福 581,873 17,875,138.56 3.68 6 600383 金地集团 1,236,874 17,068,861.20 3.51 7 600895 张江高科 425,781 12,275,266.23 2.53 8 600663 陆家嘴 223,988 11,230,758.32 2.31 9 600158 中体产业 371,094 9,678,131.52 1.99 10 600503 华丽家族 704,700 9,654,390.00 1.99 (2 )报告 期 末积极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 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10、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31,852.3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579,100.4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425.17 5 应收申购款 2,156,385.0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677,763.06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 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0002 万


科A 97,297,394.52 20.03 重大事项 2 600649 城投控股 22,818,459.48 4.70 重大事项 (6 )报告期 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7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十 四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4 年 9 月12 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1.30% 1.92% 45.78% 1.89% -4.48% 0.03% 2015 年 1 月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9.99% 2.84% 39.16% 2.65% -9.17% 0.19%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83.68% 2.65% 102.87% 2.49% -19.19% 0.16% 2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注1 :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 地产指数收益率*95%+ 商 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 后)*5% ; 注 2 :本基金 基金合同 于 2014 年9 月12 日生效; 注 3 :基金业 绩截止日为 2015 年12 月31 日。 十 五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 六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交易 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和配 股,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 )首次 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股指期 货 合约, 以估 值日结 算价 估值; 估值 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 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 五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拒 绝进行 赔偿 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 出 现估值 错误 的当事 人未 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 规定,基 金 管理人自 行 或依据法 院 判决、仲 裁 裁决对受 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 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 况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2 、由于证 券 交易所 、登 记结算 公司 或标的 指数 供 应商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 七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金的 利 润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 收益分 配 原 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鹏华 地产份额、 鹏华 地产 A 份额、 鹏华 地产 B 份额) 不进 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折 算 ( 一 ) 定期份 额 折 算 在鹏华 地产 A 份额、鹏华地产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 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 、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 华地产 A 份额、鹏华地产份额。 3 、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 、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鹏华地产 B 份额按照本 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 “基金份 额的净值计算” 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对鹏华 地产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鹏华地产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 : 1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的比例。对于鹏华地产 A 份额的约 定应得收益,即鹏华 地产 A 份额每 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 分, 将折算为场内鹏华 地产份额分配给鹏华 地产 A 份额 持有人。鹏华地产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 2 份鹏华地产份额将按 1 份鹏华 地产 A 份 额获得新 增鹏华地产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外鹏华 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 增场外鹏华地产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鹏华 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 得新增场内鹏华地产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鹏华 地产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调整为 1.000 元,鹏华 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鹏华 地产 A 份额和鹏 华地产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鹏华地产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鹏 华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即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 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 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因持有鹏华 地产 A 份额而新增的场内鹏华 地产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 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 地产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 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 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定期份额折算后的鹏华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2 )鹏华地产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鹏华 地产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即 (3 )鹏华地产 份额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鹏 华 地产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等 于 定 期 折 算 前 鹏 华 地产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与 新 增 的鹏华地产份额的份额数之和,即 鹏华 地产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鹏华 地产份额数为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 地产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 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 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同上。 5 、定期份额 折算示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 2 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鹏华 地产份 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 8,659,000,000 元。当 天场外鹏华 地产份额、场内鹏华 地产份额、 鹏华地产 A 份额、鹏华地产 B 份额 的份额数分别为 55 亿份 、10 亿份、20 亿份、20 亿份。 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鹏华地产 A 份额资产净值为 1.065 元 ,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 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 地产 A 份额和鹏华 地产份额, 即 20 亿份 和 65 亿份。 (1 )鹏华地产 A 份额持有人 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鹏华 地产 A 份额为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因持有鹏华 地产 A 份额而新增的场内鹏华 地产份额的份额数为 鹏华 地产 A 份额持有人在定期折算后总共持有 20 亿份鹏华地产 A 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000 元 ;新增持有 100,000,000 份 鹏华 地产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 (2 )鹏华地产 份额持有人 鹏华 地产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鹏华 地产份额数为 鹏华地产份额持有人在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鹏华 地产份额为 ( 二 ) 不定期 折 算 除 以 上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 即 当 鹏 华 地产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时或 当鹏华 地产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时。 1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 地产份额、鹏华地产 A 份额、鹏华 地产 B 份 额。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3 、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 时,本基金将分别对鹏华 地产份额、鹏华 地产 A 份额、鹏华地 产 B 份额进 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 鹏华 地产 B 份额的比 例为 1 :1 , 份额折算后鹏华 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鹏华 地产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1 )当鹏华 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时 ,鹏华 地产份额、鹏华 地产 A 份额、 鹏华地产 B 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鹏华地产 A 份额 ① 份额折算 前鹏华 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鹏华 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即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 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 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 前鹏华 地产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新增场 内鹏华地产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 地产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 地产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 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 地产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鹏华地产 B 份额 ① 份额折算 前鹏华 地产 B 份额的份 额数与 份额折算后鹏华地产 B 份额 的份额数相等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 地产 B 份 额的份额数,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 地产 B 份 额的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 前鹏华 地产 B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 地产 B 份额与新增 场 内鹏华地产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 地产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 地产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 地产 B 份 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 地产 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3 )鹏华地产 份额 鹏华地产 份 额 持 有 人 份 额 折 算 前 后 所 持 有 的 鹏 华 地产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不 变 。 场 外 鹏 华 地产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鹏华 地产份额, 场内鹏华 地产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 后获得新增场内鹏华地产份额。 鹏华 地产份额持有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鹏华 地产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 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 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 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2 ) 当鹏华 地产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时 , 鹏华 地产份额、 鹏华 地 产 A 份额、鹏华 地产 B 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鹏华地产 B 份额 份额折算前后鹏华 地产 B 份额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即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 地产 B 份 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 地产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 地产 B 份 额的份额数。 2 )鹏华地产 A 份额 ① 份额折算 后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鹏华 地产 B 份 额的份额数保持 1 :1 配 比,即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 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 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 地产 B 份 额的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 前鹏华 地产 A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 地产 A 份 额与新增场内 鹏华地产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 地产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 地产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 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 地产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 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3 )鹏华地产 份额 鹏华地产 份 额 持 有 人 份 额 折 算 前 后 所 持 有 的 鹏 华 地产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不 变 。 场 外 鹏 华 地产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鹏华 地产份额, 场内鹏华 地产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 后获得新增场内鹏华地产份额。 鹏华 地产份额持有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鹏华 地产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 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 算前鹏华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 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5 、不定期份 额折算示例 (1 )鹏华地产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 设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鹏华 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 地产 A 份 额与 鹏华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 折算后, 鹏华 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鹏华地产 A 份额与鹏华地产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则各持 有鹏华 地产份额、 鹏华 地产 A 份额、 鹏华 地产 B 份额 10,000 份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变化如下表所示: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值 份额数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值 份额数 鹏华地产 份额 1.53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5,360 份鹏 华 地产份额 鹏华地产 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鹏 华 地产 A 份额 +280 份鹏华 地产份额 鹏华地产 B 份额 2.044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鹏 华 地产 B 份额 +10,440 份 鹏华 地产份额 (2 )鹏华地产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设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鹏华 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 地产 A 份 额与 鹏华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 折算后, 鹏华 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鹏华地产 A 份额、鹏华地产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则各持 有鹏华 地产份额、 鹏华 地产 A 份额、 鹏华 地产 B 份额 10,000 份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变化如下表所示: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值 份额数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值 份额数 鹏华地产 份额 0.617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170 份鹏华 地产份额 鹏华地产 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鹏华 地产 A 份额+ 8,220 份鹏华 地产份额 鹏华地产 B 份额 0.20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鹏华 地产 B 份额 ( 三 ) 基金份 额 折 算余额 的 处 理方法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份 额 折 算 后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部分舍弃,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基金份额的份额数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余额的处 理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 登记机构 的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 四 ) 基金份 额 折 算期间 的 基 金业务 办 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届时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鹏华地产 B 份额的上市交易、鹏华 地 产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鹏华地产份额与鹏华 地产 A 份额、 鹏华 地产 B 份额的份额配对转换 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五 ) 基金份 额 折 算结果 的 公 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若 在 某 一 会 计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本 基 金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可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 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 七 ) 其他事 项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基 金 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 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 》 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十 九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 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基金的 上市费和年费;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 计提。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当季不足 50,000 元 的, 按 50,000 元计算) ,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10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供应商。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 基金 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 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二十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金的 会 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 人每月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审 计 1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二十 一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信息披 露 法 律依据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 二 )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 三 ) 信息披 露 禁 止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信息披 露 形 式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 所在地的 中 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报 送 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 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鹏华地产 A 份额与鹏华地产 B 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 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5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鹏华地产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或鹏华 地 产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鹏华地 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地产 A 份额与鹏华地产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鹏华地产 A 份额与鹏华地产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或鹏华地产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 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鹏华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鹏 华地产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 鹏华 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地产 A 份额与 鹏华 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鹏华地产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鹏华 地产 A 份额与鹏华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鹏华地产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11 )涉及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 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 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重新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28)本基 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9)本基 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0)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 、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 ,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金融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 六 ) 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鹏华 地产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 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二十 二 、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的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通 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鹏华 地产 A 份额为 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 低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鹏华 地产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 高风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本 基金特有风险 (包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 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 作为分级基金的风险) 及 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 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 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使得基金的收益产生变化。 5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 购买力风险 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 下降。 (二)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 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操作风 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 交易、 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四)流动性 风 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五)信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六)投资本 基 金 特有的 风 险 1 、作为指数 基金存在的风险 (1 )标的指 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 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 如 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本基金将变 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 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 )基金投 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 1 )由于标 的 指数调 整成 份股或 变更 编制方 法, 使本基 金在 相应的 组合 调整中 产生 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标 的 指数成 份股 发生配 股、 增发等 行为 导致成 份股 在标的 指数 中的权 重发 生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成份股 派 发现金 红利 等将导 致基 金收益 率超 过标的 指数 收益率 ,产 生正的 跟踪 偏离 度; 4 )由于成 份 股停牌 、摘 牌或流 动性 差等原 因使 本基金 无法 及时调 整投 资组合 或承 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由于基 金 投资过 程中 的证券 交易 成本, 以及 基金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存在, 使基 金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 )在本基 金 指数化 投资 过程中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能 力, 例如跟 踪指 数的水 平、 技术 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7 )其他因 素 ,如因 受到 最低买 入股 数的限 制, 基金投 资组 合中个 别股 票的持 有比 例与 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 踪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 由此产 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作为上市 基金存在的风险 (1 )暂停上 市或 终止上市的风险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在《基金合同》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鹏华 地产 A 份额 和鹏华 地产 B 份 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 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鹏华地产 A 份额和 鹏华 地产 B 份额通过份额配对转换转为鹏华 地产份额并转托管至场外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 本基金存在 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 )基金份 额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鹏华地产 A 份额 和鹏华 地产 B 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基金份 额净值, 从 而 产生折价 或 者溢价的 情 况, 虽然份 额 配对转换 套 利机制设 计 已将基金 份 额折溢价 的风险降至较低水平, 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3 、作为分级 基金存在的风险 (1 )分级机 制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 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但由于本基金存在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 分级机制令两类基金份额 具 有 不 同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从 而 带 来 不 同 于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指 数 基 金 的 风 险 : 鹏 华 地产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 的特征;鹏华 地产 B 份额为积极 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 的特征。 (2 )份额折 算风险 1 )本基金 份 额折算 时, 投资者 所持 基金份 额可 能发生 变化 ,形成 与之 前所持 基金 份额 组合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从而产生风险; 2 )本基金 份 额折算 时, 场外份 额数 保留至 小数 点后两 位, 场内份 额数 保留至 整数 位, 剩余部分舍弃并计入基金资产。该尾差处理原则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从而产生风险; 3 ) 当投资者 通过不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买卖基金份额时, 可能无法赎回份额折算后新增的基金份额,从而产生风险。 (3 )配对转 换风险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办 理鹏华地产份额与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华 地产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配对转换业务的办 理可能改变鹏华地产 A 份额和鹏华 地产 B 份额 的市场供求关系, 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 从而产生风险;该业务也可能出现暂停办理或申请无法确认的情形,从而产生风险。 (4 )基金的 收益分配风险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 的 A 份额和 B 份额实施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 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七)其他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 及 销 售 代 理 机 构 等 机 构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有 影 响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的 风 险。 二十三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完 成备案 手续 后方可 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本基金 合 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 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鹏华地产份额、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华 地 产 B 份额各 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向鹏华 地产份额、鹏华地产 A 份额、鹏华地产 B 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十四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权 利与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权利包括 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义务包括 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 集 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确定鹏华地产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全部募集 费 用,将已 募 集资金并 加 计银行同 期 存款利息 在 基金募集 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 金商业秘 密 ,除《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鹏华地产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鹏华地产份额、 鹏华地产 A 份额、鹏华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 鹏华地产份额、鹏华地产 A 份额、鹏华地产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 应 的法律 法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或登 记机构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发生变 动而 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7 )按照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单独或合 计持有 鹏华地产份额、鹏华地产 A 份额、鹏华地产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 鹏华地产份额 、 鹏华地产 A 份额、鹏华地产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 、单独或合 计持有 鹏华地产份额、鹏华地产 A 份额、鹏华地产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 鹏华地产份额、鹏华地 产 A 份额 、鹏华地 产 B 份额各 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依 法 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以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 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 鹏华 地产份额、鹏华地产 A 份额、鹏华地产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鹏 华地产份额、 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华地产 B 份额各 自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鹏华地产份额、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华地产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鹏华地产份额、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华地产 B 份额各 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鹏华地产份额、鹏华地产 A 份额、鹏华地产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鹏华地产份额、 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华地产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 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鹏华地产份额、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华地产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鹏 华地产份额、 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华 地产 B 份额各 自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鹏 华 地 产 份额、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华地产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鹏华地产份额、 鹏华地产 A 份额、鹏华地产 B 份额各自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鹏华 地产份额、鹏华地产 A 份额、鹏华地产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及 委托人的 代 理投票授 权 委托证明 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 托 管人、与 其 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 及《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 证 明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 权 的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 名(或单 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鹏华地产份额、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华地产 B 份额在其对应 的份额类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鹏华地产份额、 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华地产 B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鹏华地产份额、 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华地产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 会 议主持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 结果。 (4 )计票 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执 行 方法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鹏华地产份额、 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华地产 B 份额) 不进 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基 金财产 管 理 、运用 相 关 费用的 提 取 、支付 方 式 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基金的 上市费和年费;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 计提。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当季不足 50,000 元 的, 按 50,000 元计算) ,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10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供应商。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 基金 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 、 基 金财产 的 投 资方向 和 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含中小 板 、创业板 股 票及其他 中 国证监会 核 准上市的 股 票) 、 债券 、 股指期货 、 权证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 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2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7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2)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3)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15)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16)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计算 方 法 和公告 方 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鹏华地产 A 份额与鹏华地产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或鹏华地 产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鹏华地 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地产 A 份额与鹏华地产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鹏华地产 A 份额与鹏华地产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或鹏华地产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或 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鹏华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鹏华地产 A 份额与鹏 华地产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 鹏华 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地产A 份额与鹏华地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自然日) 的 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鹏华地产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鹏华地产A 份额与鹏华地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七 、 基 金合同 变 更 和终止 的 事 由、程 序 以 及基金 财 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完 成备案 手续 后方可 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鹏华地产份额、鹏华地产 A 份额 、 鹏华地 产 B 份额各 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向鹏华地产份额、鹏华地产 A 份额、鹏华地产 B 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八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人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二 十 五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12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同》 明 确约定基 金 投资风格 或 证券选择 标 准的,基 金 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含中小 板 、创业板 股 票及其他 中 国证监会 核 准上市的 股 票) 、债券 、 股指期货 、 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 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5.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8.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10. 本基金持 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14.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 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1.本基金 投 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 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 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 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 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发 行人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或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 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的建 立与 完善 情况。 (3 )有关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 露情况。 6.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的 规 定,应及 时 以电话提 醒 或书面提 示 等方式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及其 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时 以 书面形 式 通 知基金托 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 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 计师事务 所 进行验资 , 出具验资 报 告。出具 的 验资报告 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 理 基 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或票 据 营业中心 的 代保管库 , 保管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 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与 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每一份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合同》 中约定的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计 算鹏华地产份额、鹏华地产 A 份额 、鹏华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的基础上计算鹏华地产 A 份额 与鹏华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鹏华地产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鹏华地产 A 份额参考净值、鹏华地产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鹏华地产 A 份额净值、鹏华地产 B 份额净 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 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 法》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 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 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争 议解决 方 法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 止事项。 二十六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服务内容, 由基金管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 一 ) 营销创 新 及 网上交 易 服 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 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 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基 金交 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同时, 投 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帐 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 , 快速实 现净值查询功能, 绑定个人账户之后, 还可实现账户查 询功能和交易功能。 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 为投资者提供 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 二 ) 交易资 料 的 寄送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且基金管理人持有其真实、 准确、 完整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新开户欢迎信、交易对账单、 《鹏友 会》等资 料。 ( 三 ) 信息定 制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等渠 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手机短信可定制的 信息包括: 月度短信账单、 公司最新公告、 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 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 鹏 友会周刊、 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 需要和实际情况, 适时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内容。 ( 四 ) 在线咨 询 服 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查询, 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 (或证件号码) 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 享有交易查询、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 对账单打印、 理财刊物 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 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自动语 音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 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 :30-21:00 的 座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六 ) 客户投 诉 受 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 呼叫中心人工 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信、 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信箱、 网络服务 。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 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 七 ) 客户专 家 团 为持续改进客户服务工作, 基金管理人建立 “ 客户 专家团 ” 机制, 邀请客户对客户服务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 七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9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场内 申购费率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9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9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9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2015 年 9 月 22 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9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9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0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0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0 月 13 日 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0 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0 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通旗 下部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0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0 月 21 日 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0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珠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0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0 月 26 日 2015 年第三 季度报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0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1 月 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1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1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1 月 16 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11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1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1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1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 海 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1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1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2 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2 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2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开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2 月 23 日 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 折算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2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平安 银行基金定投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 工商银行“2016 倾 心 回馈 ”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相关类别公募基金开放时间调整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 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 月 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海 2016 年 1 月 5 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 份额折算业务期间地产 A 份额停复牌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 月 5 日 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 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 月 6 日 鹏华中证 800 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 折算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场内基金在指数熔 断期间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 月 16 日 2015 年第四 季度报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016 年 2 月 17 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2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及赎回持有最低份额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2 月 24 日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金亚科技 (300028 ) 估值调整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2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2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2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3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3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光大 证券网上交易和手机客户端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3 月 10 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5 年9 月12 日至 2016 年 3 月11 日止。 二十八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 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 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 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九 、 备 查 文 件 ( 一 ) 备查文 件 包 括: 1 、 《关于 核 准鹏华 中证 800 地产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2、《 鹏华中证 800 地产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 鹏华中证 800 地产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 二 ) 备查文 件 的 存放地 点 和 投资人 查 阅 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