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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内地(690008)

民生内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民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零一六 年 四 月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 重 要提 示 民生加银中 证内地资 源主 题指数型 证 券投资基 金经2011 年9月22日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1 】1540 号文 核准 募 集 ,基 金合 同于2012 年3 月8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 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时 ,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 及时赎 回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指数 基金、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来 说 , 基 金 的收益 预期 越高 ,投 资人 承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元 发售, 在市 场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份额净 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 额初 始面 值,投 资人 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民生加 银 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是 指数型 基金 ,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水 平 与股票 型基 金相 近,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高风险 高收 益品 种 。 本基 金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 投资人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 申购 基金 的意愿 、 时 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做出 独立 、 谨 慎决 策, 获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亦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险 等。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文 件,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投资 人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除非另 有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6年3月8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值 表 现截止 日为2015 年12 月31 日(财 务数 据 未 经审 计)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 目








重要提 示........................................................................................................................................... 2 一、绪 言........................................................................................................................................... 5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2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5 六、基 金的 募集 ............................................................................................................................. 41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42 九、基 金的 投资 ............................................................................................................................. 50 十、基 金业 绩 ................................................................................................................................. 58 十一、 基金 财产 ............................................................................................................................. 58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59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4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5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7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7 十七、 风险 揭示 ............................................................................................................................. 71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73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75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75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6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 项 ............................................................................................................. 78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79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79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81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95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 一 、绪 言 《民生加银中 证 内 地 资 源主 题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招募说明 书 ”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民 生加 银 中 证内 地 资源主 题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系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 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完 全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在 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民生 加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 民 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指 《 民 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题 指数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民生 加银 中证 内地 资源主 题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 6. 招募 说明 书 : 指《 民 生加 银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民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 金合同当 事人:指 受基金 合同约束 ,根据基 金合同 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资者 :指依法 可以投 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 合现行有 效的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 中国境 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投资 人:指 个人投资 者、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售业 务:指 基 金管理 人或代销 机构宣传 推介基 金,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 22.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 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代 销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 法》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网点 中心 及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26.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过户 、清算 和 交收 业 务,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交收 、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本 合同中 “ 注 册登 记业 务 ” 也指 “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 ” 27.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为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 民 生加 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合 同中 “ 注 册登记 机构 ”也 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 28.基 金账户 : 指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 人开立 的、记 录其持有 的、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29.基 金交 易账 户:指销 售机构 为投资 人 开立的、 记录投 资 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 金合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2.基 金募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之 日止的期 间,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从基 金合 同 生效日起 至 终止 日止 之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3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业务规则》: 指《 民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同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 遵守 40.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申购 :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赎回 :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基 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 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 由同 一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转 托管: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 售机构 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45.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 人通过向 有关销售 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6.巨 额赎 回:指 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基金 利润: 指 基金利 息收入 、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49.基 金资 产总 值:指基 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基 金资产估 值: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不 可抗 力 :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的客 观事 件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持 股 63.33 %) 、 加 拿大 皇家 银 行 (持 股 30 %) 、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 持 股 6.67 %)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 良翼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 ; 董 事会 下设 专门 委员会 : 审 计委员 会、 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薪酬 与提 名委 员会;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专 门委员 会: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以 及设 立常设 部门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下 设公 募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和专 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常设 部门 包括 : 深 圳管 理总部 、 工 会办 公室 、 监 察稽核 部、 风险 管理部 、 投 资部、 研究 部 、 专户 理财 一部、 专户 理 财二部 、 固 定收 益部、 产 品部、 渠道 管理 部、 市 场策 划中 心、 直销 部、 客 户服 务部 、 电 子商 务部、 运营 管理 部、 交易 部、 信 息技 术部 、 综合管 理部 、国 际业 务部 、渠道 部华 东、 华南 、华 北区。 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2016 年3月8 日,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管 理25 只开 放式基 金 : 民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稳健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内需 增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景气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指 数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信 用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红利 回报灵 活配 置混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平 稳增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民生加 银积 极成长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民 生加银 加盈 理财7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转债优 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家盈 理财 月度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民生 加银 策略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岁岁 增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平 稳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现 金宝 货币 市 场基 金、 民生 加银 城镇 化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 生加 银优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加 银新 动力 灵活 配置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民生 加银 研究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 加银新 战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新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编 辑。 历任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时 报社 记者 部副主 任 , 中国民 生银 行总 行办 公室 公关策 划处 处长 , 主 任助 理、 副 主任 , 企 业文 化部 副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 现 任中 国民 生银 行董事 会秘 书、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 事长 、 民 生加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吴剑飞 先生 : 董 事、 总 经理 , 硕士。15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历任 长盛 基金 管理 公司 研究员 ; 泰达宏 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助理 和基 金经 理; 建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及 投资 部副总 监 ;2009 年至2011 年, 任职 于平 安资产 管理 公司 , 担 任股 票 投资部总 经理 ;2011 年9 月 加入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自2011 年9 月至2015 年5月 担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分 管投 研 ) ; 现任 总经 理、 党 委委 员、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 公募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主席 。 张力女 士: 董事 , 副 总 经 理, 硕 士。 历任 招商 银行 北京分 行支 行行 长助 理; 中国民 生银 行北京 管理 部紫 竹支 行副 行长 、 北 京管 理部 投资 银行 处处长 、 北京 管理 部公 司部 总经理 ; 2008 年10月 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曾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渠 道一 部 总监,2012 年1月至2014 年4月担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2013 年 起担任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2014 年4 月起 担任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Clive Brown 先 生: 董事, 学士。 历任Price Waterhouse 审 计师 、 高 级经 理,JP Morgan 资产管 理亚 洲业 务、JP Morgan EMEA 和 JP Morgan 资产管 理的 首席 执行 官。 现任加 拿大 皇 家银行 环球 资产 管理 (英 国)有 限公 司亚 洲区 和RBC EMEA 全 球资 产管 理首 席 执行官 。 王维绛 先生 : 董 事, 学士。 历任外 汇管 理局 储备 管理 司副司 长及 首席 投资 官、 汇丰集 团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 伦敦总 部及 香港 分行 全球 市场部 董事 总经 理 、 加 拿大 皇家银 行香 港分 行资 本市 场部董 事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镇光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海口 丰信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景 邦经济 咨询 公司总 经理 、 三 峡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投资 银行 部副 经理 、 经理 。 现 任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任淮秀 , 独 立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工业 经济 系讲 师, 基本 建设经 济教 研室主 任、 党支 部书 记, 投资经 济系 副系 主任 , 投 资经济 系副 教授 , 财 金学 院投资 经济 系系 主任, 人民 大学 财金 学院 副院长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委员 会副主 席。 潘敏, 独立 董事 , 博 士后 。 历任 武汉 大学 原管 理学 院金融 系助 教、 讲师 , 商 学院金 融系 副教授 , 武 汉大 学理 论经 济学博 士后 , 武 汉大 学经 济与管 理学 院副 院长 , 金 融学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于学会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 从事过10 年企 业经 营管理 工作 。 历 任北 京市 汉华律 师事 务所律 师、 北京 市必 浩得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律师 。 现任 北京 市众 天律 师事 务所合 伙人 、 律 师。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朱晓光 先生 :监 事会 主席 ,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历 任中国 银行 北京 分行 财会 部副科 长 , 中国民 生银 行总 行财 会部 会计处 处长 , 中 国民 生银 行福州 分行 副行 长, 中国 民生银 行中 小企 业金融 部副 总经 理兼 财务 总监,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现 任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监 事会 主席 、 纪 委书记 、党 委委 员。 徐敬文 先生 : 监 事, 硕士 , 美国 伊利 诺州 注册 会计 师, 美 国注 册管 理会 计师 , 特许 金 融 分析师 。 曾 在加 拿大 皇家 银行从 事战 略发 展与 财务 分析工 作, 其中 包括 加拿 大皇家 银行 资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现 任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公 司亚 洲股 票市 场研 究分析 员。 李君波 先生 : 监 事, 硕士。 历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研 究员 , 三 峡财务 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 、 副 经理 , 现任 三峡 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股权 投资 管理部 副经 理 。 于善辉 先生 : 监 事, 硕士 。 曾任 职于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任分 析师 、 金 融创新 部经 理、总裁 助理 、副总 经理 等职。2012 年加入 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 兼任金融 工程 与产品 部总 监, 现任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专户 理财 二部 总监、 专户 投资 总监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专 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董文艳 女士 : 监 事, 学士。 曾就职 于河 南叶 县教 育局 办公室 从事 统计 工作 , 中 国人民 银 行外管 局从 事稽 核检 查工 作。2008 年 加盟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民生加 银基 金管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负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 申晓辉 先生 : 监 事, 学士。 历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部机 构经 理, 摩根 士丹利 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监 助理 、 北 京中 心总 经理, 光大 保德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益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机 构业 务部 总 经理 。2012 年 加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部(原 机构 一部 )总 监。 3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吴剑飞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简历 见上 。 张力女 士: 董事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简历 见上 。 林海先 生: 督察 长 , 硕士。1995年至1999 年 历任 中国 民生银 行办 公室 秘书 、 宣 传处副 处 长;1999年至2000 年 , 任 中国民 生银 行北 京管 理部 阜成门 支行 副行 长;2000 年至2012 年 , 历 任中国 民生 银行 金融 同业 部处长 、 公 司银 行部 处长、 董事会 战略 发展 与投 资管 理委员 会办 公 室处长;2012 年2月 加入民 生加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12 年5月至2014 年4月担 任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党委 委员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蔡晓先生 , 中 国科学 院半 导体研究 所微 电子与 固体 电子学硕 士,12 年 证券从 业经历 。 曾在中 信建 投证 券、 新华 资产管 理公 司研 究部 担任 研究员 , 在 建信 基金 管理 公司研 究部 担任 总监助理 、策 略组长 、专 户投委会 成员 。2014 年加 入民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现 任研 究部总 监助 理。 自 2016 年 1 月 起至 今担 任民 生加 银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江国 华先 生 , 自 2012 年 3 月起 至 2013 年5 月 担任 民生 加银 中 证内地 资 源主题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黄 一明 先生, 自 2013 年5 月至 2016 年1 月担 任民 生 加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策 委员 会下设 公募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和专 户投 资决策委 员会 ,由8名 成员 组成。 由 吴剑飞 先生 担任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席 、公 募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简历 见上 ;于善 辉先 生 , 担任专 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投资 委员 会委 员, 简历见 上; 杨林 耘女 士,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公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现 任公 司固 定收 益部总 监; 牛洪 振先 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公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专 户投 资委 员会 委员, 现任 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陈 廷国 先生, 公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任 研究 部首 席分 析师 ;宋磊 先生 ,公 募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 专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现任研 究部 总监 ; 张 岗先 生, 公 募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现 任投 资部 总监; 李宁 宁女 士, 专户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现 任专 户理 财一 部总 监。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 属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6 .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4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 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 按 法律 法规、 基金 管理 公司 制度 进行基 金投 资外,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 易;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信 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5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漏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 称公司 ) 为 保证 本公 司诚 信 、 合法、 有效经 营, 防范 、 化 解经 营风险 和所 管理 的资 产运 作风险 , 充 分保 护资 产委 托人、 公司 和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管理 公司 内 部 控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文 件, 以及 《民 生 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章 程》 , 制定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 内部控 制体 系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 证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 充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制 、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操 作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公司 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建 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办法 、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公司 章程 、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管 理制 度、 各项具 体 业 务 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利 益 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2)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 建立 和健 全法 人治 理 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5) 确保 公司 经营 目标 和 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6 2 .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须覆盖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并渗透 到 各项业 务过 程, 涵盖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适 用的 内控程 序, 并适时 调 整和不 断完 善,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的 职责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 盖公司 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 节,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 制环境 构成公 司内 部控制的 基础 ,控制 环境 包括经营 理念 和内控 文化 、公司 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 司管理 层应当 牢固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公 司按 “ 利益 公平、 信息透 明、 信 誉可 靠、 责 任到位” 的基 本原 则制 定 治理结 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监 督职 能, 严禁 不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4)公 司根据 健全性 、高 效性、独 立性 、制约 性、 前瞻性及 防火 墙等原 则设 计内部 组 织架构 , 建 立决 策科 学、 运营规 范、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制 , 包 括民 主、 透明 的决策 程序 和管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7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单 位。 各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据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 定 、 操 作流 程及 内部控 制规 定 , 加 强对 业务 风险的 控制 。 部门管 理层 应定 期对 部门 内风险 进行 评估 ,确 定风 险管理 战略 并实 施, 监控 风险管 理绩 效 , 以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 (5)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 )各岗 位职责 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 位人 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 )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公司 督察长 和内部 监察 稽核部门 独立 于其他 部门 ,对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实 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内 部控制 风险评 估包 括定期和 不定 期的风 险评 估、开展 新业 务之前 的风 险评估 以 及违规 、投 诉、 危机 事件 发生后 的风 险评 估等 。 (7)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 )董 事会 下属 的合 规与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 公司制 度的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进行 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授 权控制 是内部 控制 活动的基 本要 点,它 贯穿 于公司经 营活 动的始 终。 授权控 制 的主要 内容 包括 : 1 )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了解 和履行各 自的 职权, 建立 健全公 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 )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 )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 )公司 重大业 务的授 权必 须采取书 面形 式,授 权书 须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经授权 人 签章确 认后 下达 到被 授权 人,并 报有 关部 门备 案。 5 )公司 授权要 适当, 对已 获授权的 部门 和人员 须建 立有效的 评价 和反馈 机制 ,对已 不 适用的 授权 须及 时修 改或 取消。 (9) 建立 完善 的资 产分 离 制度 ,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资 产、 不同 基金 的资产 和其 他委托 资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8 (10)建 立科 学、严 格的 岗位分离 制度 ,业务 授权 、业务执 行、 业务 记 录和 业务监督 严 格分离 , 投 资和 交易 、 交 易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 司会计 等重 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的 重叠 。 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隔 离 。 (11 )制 定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12)采 用适 当、有 效的 信息系统 ,识 别、采 集、 加工并相 互交 流经营 活动 所需的一 切 信息 。 信 息系 统须保 证业 务经营 信息 和财 务会 计资 料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必 须能 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实 施 。 (13)根 据组 织架构 和授 权制度, 建立 清晰的 业务 报告系统 ,凡 是属于 超越 权限的任 何 决策必 须履 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程 序。 (14)内 部控 制的监 督完 善由公司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督察 长和监 察稽 核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必要 时, 公司 董事 会、 监事会 、 合 规与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总 经理 等均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15)根 据市 场环境 、新 的金融工 具、 新的技 术应 用和新的 法律 法规等 情况 ,公司须 组 织专门 部门 对原 有的 内部 控制进 行全 面的 检讨 , 审 查其合 法合 规性 、 合 理性 和有效 性 , 适 时 改进。 5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 )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 )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建立 投资对 象备选 库制 度,研究 部门 根据基 金合 同要求,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 和维护 备选 库。 4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投资 决策应 当严格 遵守 法律法规 的有 关规定 ,符 合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组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2 )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投资 决策应 当有充 分的 投资依据 ,重 要投资 要有 详细的研 究报 告和风 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 录。 4 )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9 5 )建立 科学的 投资管 理业 绩评价体 系, 包括投 资组 合情况、 是否 符合基 金产 品特征 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因 分析等 内容 。


(3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基金 交易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基 金经 理不得 直接 向交易员 下达 投资指 令或 者直接 进 行交易 。 2 )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 )投资 指令应 进行审 核, 确认其合 法、 合规与 完整 后方可执 行, 如出现 指令 违法违 规 或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 及时报 告 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 4 )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 )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 )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 )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 )建立 严格有 效的制 度, 防止不正 当关 联交易 损害 基金持有 人利 益。基 金投 资涉及 关 联交易 的, 应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相关 部门 批准 。


(4 )基 金清 算和 基金 会计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 )规范 基金清 算交割 和会 计核算工 作, 在 授权 范围 内,及时 准确 地完成 基金 清算, 确 保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2 )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 )对所 管理的 基金以 基金 作为会计 核算 主体, 每只 基金分别 设立 不同的 独立 帐户, 进 行单独 核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名 册登 记、 帐户 设置 、资金 划转 、帐 簿记 录等 方面相 互 独 立 。 4 )公司 应当采 取合理 的估 值方法和 科学 的估值 程序 ,公允反 映基 金所投 资的 有价证 券 在估值 时点 的价 值。 5 )与托 管银行 间的业 务往 来严格按 《托 管协议 》进 行,分清 权责 ,协调 合作 ,互相 监 督。


(5 )基 金营 销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新产 品开发 前应进 行 充 分的市场 调研 和可行 性论 证,进行 风险 识别, 提出 风险控 制 措施。 2 ) 以 竭诚 服务 于基 金投 资 者为宗 旨 , 开 展市场 营销 、 基 金销 售及 客户服 务等 各项业 务,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 )注重 对市场 的开发 和培 育,统一 部署 基金的 营销 战略计划 ,建 立客户 服务 体系, 为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0 投资者 提供 周到 的售 前、 售中和 售后 服务 。 4 )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6 )信 息披 露控 制主 要 内容包 括: 1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建立完善 的信 息披露 制度 ,保证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2 )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 )公司 对信息 披露应 当进 行持续检 查和 评价, 对存 在的问题 及时 提出改 进办 法,对 信 息披露 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见 ,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任 。 4 )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根据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遵循 安全性 、实 用性、可 操作 性原则 ,严 格制定 信 息系统 的管 理规 章、 操作 流程、 岗位 手册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2 )信息 技术系 统的设 计开 发应符合 国家 、金融 行业 软件工程 标准 的要求 ,编 写完整 的 技术资 料 ; 在 实现 业 务电 子化时 , 应设 置保密 系统 和相应 控制 机制 , 并 保证 计算机 系统 的 可 稽性。 3 )对信 息系统 的项目 立项 、设计、 开发 、测试 、运 行和维护 整个 过程实 施明 确的责 任 管理, 信息 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前 ,必 须经 过业 务、 运营、 监察 稽核 等部 门的 联合验 收。 4 )公司 应当通 过严格 的授 权制度、 岗位 责任制 度、 门禁制度 、内 外网分 离制 度等管 理 措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行 。 5 )计算 机机房 、设备 、网 络等硬件 要求 应当符 合有 关标准, 设备 运行和 维护 整个过 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分 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6 )公司 软件的 使用应 充分 考虑软件 的安 全性、 可靠 性、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应具备 身 份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等功 能。 7 )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 )建立 计算机 系统的 日常 维护和管 理, 数据库 和操 作系统的 密码 口令应 当分 别由不 同 人员保 管。 用户 使用 的密 码口令 要定 期更 换, 不得 向他人 透露 。 9 )对信 息数据 实行严 格的 管理,保 证信 息数据 的安 全、真实 和完 整,并 能及 时、准 确 地传递 到各 职能 部门 。 10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 建立 电子 信息 数据 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 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1 12 )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 )信 息技 术系 统应 当定 期稽核 检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保管 等安 全措 施, 进行 排除故 障 、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公司 根据国 家颁布 的会 计准则和 财务 通则, 严格 按照公司 财务 和基金 财务 相互独 立 的原则 制定 公司 会计 制度 、 财 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2 )公司 应当明 确职责 划分 ,在岗位 分工 的基础 上明 确各会计 岗位 职责, 严禁 需要相 互 监督的 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过 程。 3 )建立 凭证制 度,通 过凭 证设计、 登录 、传递 、归 档等一系 列凭 证管理 制度 ,确保 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4 )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 )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 )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 )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 )制定 完善的 会计档 案保 管和财务 交接 制度, 财会 部门应妥 善保 管密押 、业 务用章、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9 )强 化财 产登 记保 管和 实 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 监察 稽核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 )公司 设立督 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 。根 据公司 监察 稽核工作 的需 要和董 事会 授权,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 )督察 长应当 定期和 不定 期向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制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应 当对督 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3 )公司 设立监 察稽核 部门 ,对公司 经营 层负责 ,开 展监察稽 核工 作,公 司应 保证监 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4 )全面 推行监 察稽核 工作 的责任管 理制 度,明 确监 察稽核部 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配 备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严格监 察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条 件,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律 。 5 )公司 应当强 化内部 检查 制度,通 过定 期或不 定期 检查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确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2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效 运行 。 6 )公司 董事会 和管理 层应 当重视和 支持 监察稽 核工 作,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公司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应 当追 究有 关部门 和人 员的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 真 实、 准确。 (2)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5 年10 月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939) , 于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股 票代 码 601939) 。 2015 年6 月末 , 本 集团 资 产总 额 182,192 亿元 , 较 上年末 增 长 8.81%; 客户 贷 款和垫 款 总额 101,571 亿元 ,增 长 7.20% ;客 户存 款总 额 136,970 亿元 ,增 长 6.19% 。 净利 润 1,322 亿元, 同比 增长0.97% ; 营业收 入 3,110 亿元 ,同 比 增长 8.34% , 其中 ,利 息净收 入同 比增 长 6.31%,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入 同比 增长 5.76%。 成本收 入比 23.23%, 同比 下降 0.94 个百 分点。 资本 充足 率14.70% ,处于 同业 领先 地位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3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总 行成 立了 渠道与 运营 管理部 , 全面 推进渠 道整 合; 营业 网 点 “三 综合 ” 建 设取 得新 进展, 综合 性网 点达 到1.44 万个 , 综 合营 销团 队达 到19,934 个、 综 合柜员占 比达 到84% ,客户 可在转型 网点 享受便 捷舒 适的“一 站式 ”服务 。加 快打造电 子银 行的主 渠道 建设 , 有 力支 持物理 渠道 的综 合化 转型 , 电子 银行 和自 助渠 道账 务性交 易量 占比 达94.32% , 较上 年末 提高6.29 个 百分 点; 个 人网 上银 行客户 、 企 业网 上银 行客 户、 手 机银 行 客户分别 增长8.19% 、10.78% 和11.47% ; 善融商 务推 出精品移 动平台 ,个 人商 城手机客 户端 “建行 善融 商城 ”正 式上 线。 转型重点 业务快 速发 展。2015 年6月 末,累 计承 销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2,374.76 亿 元, 承销 金额 继续 保持 同业 第一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只 数和新 发基 金托 管只 数均 列市场 第一 , 成为首 批香 港基 金内 地销 售代理 人中 唯一 一家 银行 代理人 ; 多模 式现金 池 、 票据池 、 银联 单 位结算 卡等 战略 性产 品市 场份额 不断 扩大 ,现 金管 理品 牌 “禹 道” 的市 场影 响力持 续提 升 ; 代理中 央财 政授 权支 付业 务、 代 理中 央非 税收 入收 缴业务 客户 数保 持同 业第 一, 在 同业 中首 家按照 财政部 要求实 现中 央非税 收入收 缴电子 化上 线试点。 “鑫存 管” 证券客 户保证 金第三 方存管 客户 数3,076 万户 , 管理资 金总 额7,417.41 亿 元,均 为行 业第 一。 2015年 上半 年 , 本集 团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 得到 市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 知 名机构 授予 的40 多项 重要 奖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2015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级资 本总 额继续 位列 全球第2 ;在美 国《福 布斯 》杂志2015 年 全球上 市公 司2000 强排名 中继续位 列第2 ;在美 国《 财富》杂 志2015 年世 界500 强排名第29 位 ,较上 年上 升9位; 荣获 美国 《环 球金 融》 杂志 颁发 的 “2015 年中 国最 佳银 行” 奖项 ; 荣 获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授予 的 “年 度最具 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奖”和 “年 度社 会责 任最 佳民生 金融 奖” 两个 综合 大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老 金托管 处、 清算处、 核算 处、监 督稽 核处等9 个职 能处室, 在上 海设有 投资 托管服务 上海 备份中 心, 共有员工210 余 人。 自2007 年起,托 管 部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4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5 年末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 托管 55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同。 中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 今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 为“ 中国最 佳托 管 银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5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 .直 销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6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 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7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侯 燕鹏 电话:010-66594838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户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5)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6)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8 网址:www.cbhb.com.cn (7)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10号 中环 大厦B 座1804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 或 各城 市分 行咨 询电 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8)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 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1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2)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 石 静武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stock.pingan.com


(13)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0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5)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场1号楼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服热 线:95562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1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1 (17)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18)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9)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9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0)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 栋第18层 —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2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1)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38 、39 、41 、42 、43 、44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 地营业 网点 联系人 :黄 岚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0-87555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3 网址: www.gf.com.cn (22)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168 号国 联大 厦6楼-8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23)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街28号 民生 金融 中心A 座16-18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街28号 民生 金融 中心A 座16-18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24)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联系 人: 程月 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25)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95531 联系 人: 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26)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7)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4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8)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人代 表人 : 郝 力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2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0)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5 注册时 间: 2004 年4 月29 日 注 册资 本: 8亿 元人 民币 营业期 限: 永久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1)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公司网 站:www.ydsc.com.cn (32)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 西楼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联系人 :文 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3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6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34)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5)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 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www.fund123.cn (3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7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3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吴 阿婷


电话:0755-82721106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38)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客户电 话:40068877899 网站:www.tenyuanfund.com (39) 日发 资产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66 号1307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66 号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杨 迎雪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502 网站:www.rffund.com (40)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7 号电 子商 务 产业园2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8 传真:0571-86800423 网站:www.10jqka.com.cn (41)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联系人 :朱 亚菲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网站:www.myfund.com (42)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 广场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0 网站:www.bundwealth.com (43)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站:www.lufunds.com (44)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9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路113 号景 山财 富 中心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路113 号景 山财 富 中心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38854009 网站:www.buyforyou.com (45)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 丹棱SOHO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 丹棱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站:www.qianjing.com (46)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1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联系人 :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站:www.yingmi.cn (47)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1 号1号楼16 层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1 号1号楼16 层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0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联系人 :张 婷婷 网站:www.jimufund.com (48)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路360 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508 号北 美广 场B座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网站:www.noah-fund.com (49)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16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网站:http://8.jrj.com.cn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1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 广 场毕 马威 大楼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毕 马威大 楼 8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钟鸣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窦 友明 、王亚 亚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3431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联系人 :吴 钟鸣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 2011 年 9 月 22 日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1】1540 号 文核 准 募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股票 指数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 共募 集 682,579,362.28 份基 金 份额, 募集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为 7,720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2 户。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民生 加银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合 同已 于 2012 年 3 月 8 日正 式生效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 本基金 。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销机 构另行 公告 。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间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 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的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3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2 年 4 月 12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的价 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在当 日的 开放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依法 对上 述原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必 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 准。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4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 .根 据本 基金 管理人 2013 年 9 月 16 发 布的 公告 , 自 2013 年 9 月 17 日 起, 投资者 通 过直销 机构 (包 括本 公司 直销柜 台、 网上 直销 系统 ) 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业务 , 其单 笔申 购申 请最低 限额 为 100 元( 含 申购费 )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 额亦 为 100 元 (含 申购 费 ) ; 超 过最 低 申购金 额的 部分 不设 金额 级差;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比例配 售和 红利 再投 资不 受此最 低申购 金额 规 定限 制 ; 投资 人可 以多次 申购 , 累 计申 购金 额不设 上限 ; 销 售机 构若 有不同 规定 ,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为 准 。 2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3 .本 基金 的投 资人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和最 低赎 回份 额均 为 100 份, 本 基金 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 限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单次 申 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 ≤M <200 万 1.00% 200 万 ≤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按每 笔 1,000 元 收取 投资人 同日 或异 日 多 次申 购, 须 按每 次申 购所 对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 投 资人 申 购费 率按 照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2 .赎 回费 用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5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30% T ≥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 365 天计算。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 所得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登记 之日起计 算。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率 )/ (1 +申 购费 率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 额-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假设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适 用 的 申购 费率 为 1.20% ,T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该 投资人 申购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为 : 申购费 用= (100,000 ×1.20% )÷ (1+1.20% )= 1,185.77 ( 元)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6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85.77=98,814.23 (元 ) 申购份 额=98,814.23÷ 2.000=49,407.12 ( 份)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 设某 投资 人 在 T 日 赎回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时 间 为 100 天 ,适 用 的赎回 费 率为 0. 50%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其 获 得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 赎回费 用=20,000.00 ?0. 50%=100.00 (元 ) 赎回金 额=20,000.00 -100.00=19,900.00 (元 )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3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此 时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向本 基金 的转入 申请 按同 样的 方式 处理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7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3、5 、6 项规 定 的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该退 回款 项产 生的 利息等 损失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此时 , 本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转 出申 请按 同样方 式处 理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按 照规 定公 告 ,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 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投资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8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网站 或短信 等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2 日,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 1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结 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5.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9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基 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本基金 与本 公司 其它 基金 之间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详 见有 关公 告。 (十三 )基 金的 非 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届时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 资 人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以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0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采取 全样 本 复 制法 进行被 动指 数化 投资 , 力求 实现 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的最 小 化, 获 得与 标的 指数 收益 相似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投 资于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 份股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权证 投资 比例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高 于 3% ;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 (三) 投资 理念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的 不断 发展和 成熟 , 市 场效 率逐 步提高 , 主 动投 资管 理策 略战胜 市场 的难度 越来 越大 。 为避 免非 系统风 险 , 并 在中 国经 济不 断增长 的过 程中 获得 相对 稳定的 收益 , 指数投 资逐 步成 为当 前市 场上主 流的 基金 投资 方式 之一 。 本 基金 选择 中证 内地 资源主 题指 数 为投资 标的 指数 ,力 求通 过指数 化、 分散 化的 投资 方式, 坚持 买入 并持 有的 长期投 资策 略 , 谋求中 国资 本市 场和 内地 资源行 业长 期增 长的 收益 。 由于当 前国 内通 胀及 其预 期较为 强烈 , 在 未来 相当 长一段 时期 , 基 金管 理人 较为看 好 上 游资源 品等 受益 于通 胀的 行业 。 因此 在资 产配 置 层 面,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中国 内地资 源品 行业 (包括 有色 、 煤 炭、 石油 石化等 ) 的 股票 作为 投资 标的, 而标 的指 数 “ 中证 内地资 源主 题指 数”很 好反 映了 该投 资理 念。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其对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3、国 家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4、行 业发 展现 状及 前景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 5、股 票市 值及 流通 性;


6、 股票 、债 券等 资产 的 预期收 益率 及风 险水 平。 (五) 投资 策略 1.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全样 本 复 制法 进行被 动指 数化 投资 , 即: 按照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的成 份 股组成 及权 重构 建股 票投 资组合 。 但 是当 以下 情况 发生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投资组 合进 行适 当 调整 ,以实 现本 基金对业 绩比 较基准 的紧 密跟踪:(1) 基金 管理人 预期指 数成 份股 或权重 发生变 化 ; (2) 由于 市场 因 素影响 、 法律 法规限 制等 原因 , 本 基金 无法根 据指 数构建 组合 ; (3) 基金发 生申 购赎 回、 成份 股派发 现金 股息 等可 能影 响跟踪 效果 的情 形。 2.股票 投资 组合 的动 态调 整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当发 生以下 情况 时 , 基金 管理 人将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 以 降低 跟 踪误差 ,实 现对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紧密 跟踪 。 (1)指 数编制 方法发 生变 更。基金 管理 人 将评 估指 数编制方 法变 更对指 数成 份股及 权 重的影 响, 适时 调整 投资 组合。 (2)指 数成份 股构成 定期 或者临时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将对标 的指 数成份 股调 整的可 能 情况做 出预 期和 判断 ,在 此基础 上适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从 而减 小跟 踪误 差。 (3) 中证 内地资 源主 题指 数成份 股出 现股 本变 化、 增发、 配股 、 派 发现 金股 息等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将密 切关 注这 些情形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影响, 并据 此调 整投 资策 略。 (4)基 金发生 申购赎 回、 参与新股 申购 等影响 跟踪 效果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将分析 这 些情形 对跟 踪效 果的 影响 , 据此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相 应调整 。 (5 ) 法 律法 规限 制、 部 分标 的股 票流动 性不 足、 股票 停牌 等因素 导致 基金 无法 根据 标的指 数成 分股 构成 建立 组合。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实 际情 况, 以跟 踪误差 最小 化为 原则 适时 调整投 资组 合。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 .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加强 研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防止投 资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 究员 在熟 悉 基金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的基础 上, 对指 数编 制方 法 、 指数 复制、 风险管 理、 业绩 归因 进行 量化研 究, 并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和基 金经 理定 期或 不定 期 撰写 提供 宏观经 济分 析报 告、 证券 市场行 情报 告、 行业 分析 报告和 上市 公司 及发 债主 体研究 报 告 等 。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 决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2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在充 分讨 论宏 观经济 、 股 票和债 券市 场的 基础 上,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和投 资策 略, 依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确 定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3 .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投资 比例 等决 议, 参 考研 究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根据 基金合 同 , 依 据专业 经验 进行分 析判 断 , 在授 权范 围内构 建具 体的 投资 组 合 , 进 行组 合的 日 常管理 。 4 .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有 独立 的交 易部, 由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方案 的要 求和 授权 、 以 及市场 的运 行特点 , 作出 投资操 作的 相关决 定 , 向 交易部 发出 投资指 令 。 交 易部接 到基 金经理 的投 资 指 令后, 根据 有关 规定 对投 资 指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 确保 投资 指 令在合 法、 合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的 执行 ; 并 对交 易情况 及时 反馈 , 对 投资 指令进 行监 督; 如果 市场 和 个股交 易出 现异 常情 况, 及时提 示基 金经 理。 5 .基 金绩 效评 估 基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 策略 进行评 估, 出具 自我 评估 报告。 金融 工程 部门 就投 资管理 进行 持续评 估 , 定 期提 出评 估报 告, 如发 现原 有的 投资 分析 和投资 决策 同市 场情 况有 较大的 偏离 ,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基 金经 理和 金融 工程部 门的 评 估报告 , 对于 基金 业绩 进行 评估 。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 整 。 6 .基 金风 险监 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 合计 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 常监 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包括 投资集中 度、 投 资组 合比 例、 投资 限制、 投资 权限 等交 易情 况, 风 险控制 委 员会 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 .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对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 证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 ×95%+ 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5% 。 中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是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在 中 证 800 指 数的 基础 上, 选择 属 于资源 性 行业中 具有 代表 性的 股票 作为成 分股 编制 而成 , 能够 综合反 映沪 深证 券市 场中 内地资 源上 市 公司的 整体 表现 。 资 源性 行 业包括 综合 性油 气企 业、 油 气的勘 探与 生产 、 煤 炭与 消 费用燃 料、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3 铝、 黄 金、 多种 金属 与采 矿、 贵 重金 属与 矿石 等行 业; 成 分股 是在 资源 性行 业中选 择市 值规 模排名 居前 、流 动性 较好 、符合 指数 跟踪 的一 般要 求的具 有相 当代 表性 的股 票。 如果中证内地资源主 题指 数的编制单位变更或 停止 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 数的 编制及发 布、 或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 中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编 制方法 发生 重大 变更导 致该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组成 部分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投资 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 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如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 需 事先征 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指 数型 股票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高风险 、 高收 益品种 , 风 险收益 水平 高于混 合基 金、 债券 基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 (九)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1)本 基金投 资于 中 证内 地资源主 题指 数成份 股及 备选成份 股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90% ; (2)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3)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4)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基 金管 理人应 事先 根据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4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直 接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十一 )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 基金 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 资组 合报告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5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5 年12 月31 日, 本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 未 经审 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9,177,302.00 90.83 其中: 股票 59,177,302.00 90.8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657,110.10 8.68 7 其他资 产 320,824.55 0.49 8 合计 65,155,236.65 100.00 2 .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32,209,205.30 50.10 C 制造业 24,000,619.17 37.3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831,536.76 1.2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6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2,135,940.77 3.32 合计 59,177,302.00 92.05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28 中国石 化 931,588 4,620,676.48 7.19 2 000630 铜陵有 色 1,033,817 3,701,064.86 5.76 3 601899 紫金矿 业 1,018,983 3,586,820.16 5.58 4 601857 中国石 油 391,306 3,267,405.10 5.08 5 600111 北方稀 土 215,518 3,021,562.36 4.70 6 601088 中国神 华 193,157 2,891,560.29 4.50 7 601600 中国铝 业 437,925 2,176,487.25 3.39 8 600256 广汇能 源 320,231 2,135,940.77 3.32 9 002203 海亮股 份 180,334 1,983,674.00 3.09 10 000060 中金岭 南 127,982 1,795,587.46 2.79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权证 。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股 指期货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7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本基 金 暂不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本基 金 暂不参 与国 债期 货交 易。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声明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是否有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015年3月17 日 中国 石油 天 然气股 份有 限公 司( 股票 简称 “ 中国 石油 ”, 证券 代码 601857 ,以 下简 称 “ 公司 ”)公 告于2015 年3 月16 日 接到控 股 股 东中 国石 油天 然集团 公司 通 知, 公 司非 执行 董事 、 副 董事长 廖永 远先 生涉 嫌严 重违纪 违法 , 正 在接 受组 织调查 。 本 基金 投资上 述公 司发 行证 券的 决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要 求。 本基金 持有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其余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 金 12,965.25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39.97 5 应收申购 款 306,419.33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0,824.55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8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a. 报 告期 末指数 投资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b. 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 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15年度 -7.88% 2.93% -9.31% 2.68% 1.43% 0.25% 2014年度 30.09% 1.33% 29.11% 1.34% 0.98% -0.01% 2013年度 -37.70% 1.44% -38.78% 1.47% 1.08% -0.03% 2012年度 (2012 年3 月8日至12 月31日) -6.10% 1.23% -10.29% 1.53% 4.19% -0.30%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2015年12月31日) -29.90% 1.89% -35.69% 1.85% 5.79% 0.04% 注: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证 内地资 源主 题指 数*95%+ 活期存 款利 率(税后)*5%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9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 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互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财 产的债 权 、 不 得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固 有财 产的债 务相 互 抵 销;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以 其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0 (2)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 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1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 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销 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 损失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 据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 已 发生 , 但尚 未 给当 事 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 错责 任 方 应及 时协 调 各方 ,及 时 进行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2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对损失 承 担赔 偿责任 ;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 错 的 责任 方 对有 关 当事 人 的 损失 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 失 负责 ,并 且 仅对 差错 的 有关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 差 错 而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负 有及 时 返还 不当 得 利 的义 务。 但 差错 责任 方 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 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 责 任方 拒 绝进 行 赔偿 时 , 如果 因基 金 管理 人过 错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 果 出 现差 错 的当 事 人未 按 规 定对 受损 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 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 差 错发 生 的原 因 ,列 明 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差 错 发生 的原 因 确定 差错 的 责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3 (4) 根 据 差 错处 理 的方 法 ,需 要 修 改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交 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出 现错 误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错误 , 给 基金 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造 成 损失 的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各自 技术 系 统设 置而 产 生 的净 值计 算 尾差 ,以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 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 现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情 况,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的 ;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照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4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本基金 合同 下的 基金 收益 是指基 金利 润。 基金 利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下 同) 资 产负 债表中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人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利 按 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 为基金 份额 ,具 体业 务规 则,请 见招 募说 明书 等相 关公告 ; 3.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6 次 ,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 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至少 应载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5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 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3.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十 四、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划拨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用; 9.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10.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 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 上 述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6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指 数所 有人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签 署的 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 的约定 向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支付 指数 使用 费。 通常 情况下 , 指 数使 用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万 分之 二的 年费 率计 提,且 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5 万元 。计 算方 法如 下 : H=E × 万分 之二/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计 提的 指数使 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从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开 始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每季 一次 支付 。 指数使 用费 的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 季初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 如果指 数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 本基 金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 费率计 算 指数使 用费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按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进行 公告 。 此 项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4.除管 理费 、 托 管费 之外 的 基金费 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 税收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7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 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 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托 管 人( 或基 金 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8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 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编制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并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 将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截 止日 为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9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 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0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1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七、 风险揭 示 (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受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宏 观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 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 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 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2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上 市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 、决策 风险: 指在基 金投 资的投资 策略 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 和投 资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2 、操作 风险: 指在基 金投 资决策执 行中 ,由于 投资 指令不明 晰、 交易操 作失 误等人 为 因素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 、技 术风 险: 是指 由于 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可 能造成 的损 失。 (三)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跟踪 中国 A 股 市场 资源主 题指 数, 主要 投资 中国 A 股市 场上 资源 品行 业(包 括 有色、 煤炭 、 石 油石 化等 ) 的股 票 。 如果 这些 行业 在某个 时期 不景 气, 导致 标的指 数成 分股 价格下 跌, 将可 能使 本基 金 业绩 表现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员 工不 遵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而 可能 导致 的损失 。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同时 在开放 式 基 金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 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规性 风险 是指 在基 金管 理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 或 者基金 投资 违反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的 风险 。 (七) 其他 风险 1.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3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 争、代 理商 违约 、托 管人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 八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要 求 提高 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 以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 、调低 赎 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 中 国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4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6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情形 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组织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 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5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请见 附件一 。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请见附 件二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6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 下一 系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或者委托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注册登记 服务。基金 注 册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 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 基金账户 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管理,权 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选 择红利再投 资形式进行基 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期 分 配所得 基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条件 成熟时,基金 管理人可通 过销售机构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定期 定额投资的 服 务。通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 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 金份 额,该 定期 定额 申购 计划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以另 行公 告为 准。 (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供网上交易平 台。通过先 进的网络通讯 技术,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五)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 理人可以通过 电子邮件、 短信、主动致 电等方式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各项 主 动通知服 务;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 要信息将通过指定媒体发 布。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 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 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需 要提供 纸质 的确 认单 、对 账单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索取 。 (六) 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信 息及投 资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开通 24 小时自动 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等方 式。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 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七) 在线 客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msjyfund.com.cn , 登陆 在线 客 服, 实 现 基金管 理人 与投 资人 网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7 (八)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 料 , 便 于办 理各 种 交易手 续, 同时为方 便基金份额持 有人索取, 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 的资料索取服务,索取途 径多 样,资 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对 外公布文件及 各种相关历 史文件均可向 客户服务人 员索取,客户 服务人员可 通 过传真 、Email 提供;同 时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提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载 。 (九)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一 步提高基金运 作的透明度 ,提升服务品 质,使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 时了解基金 投 资资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 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短信 定制 各种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传真 、Email 、 短信等 多 渠道发 送资 讯 定制服 务。 (十)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 理人拥有一支 训练有素、 专业知识全面 的投资顾问 队伍,基金管 理人的专业 客 户服务代 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 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 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 咨询 服务。 (十一 )投 诉与 建议 的受 理 基金管 理人认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理建议是 基金管理人 发展的动力与 方向。如果 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各 种服 务感到 不满 意或 有其 他需 求, 可 通过 传真、Email 、 信箱、 手机 短 信等各种 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 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 采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议 。 (十二 )客 户互 动活 动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举 办各种互动活 动,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见 面会、理财 讲 座等, 以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 间的 互动联 系。 (十三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市 场状况以及基 金管理人服 务 能力的 变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服 务项 目。 (十四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8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 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 本基 金 2015 年 9 月 9 日至 2016 年 3 月 8 日 发布的 公告 :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2015 年9 月1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变更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9 月29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换 业务 、同 时参 加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10 月1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停牌 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10 月21 日 民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及 摘要 (2015 年第2 号)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10 月27 日 民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3 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10 月3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务 、 同时 参加 申 (认)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11 月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 同时参 加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11 月1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换 业务 、同 时参 加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 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11 月2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同时 参加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12 月1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提醒 投资 者防 范金 融诈骗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12 月1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务 所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5 年12 月3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公募 基金 调整 开放时 间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1 月4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 金 2015 年12 月 31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1 月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由于 交易 所发 生不 可恢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9 复熔断 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放时 间的 公告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1 月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1 月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在指 数熔 断实 施期 间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放 时间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1 月1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停牌 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1 月21 日 民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4 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1 月2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和 转换 业务 、同 时参 加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6 年3 月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停牌 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四) 招募说明书与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内容若 有不一致之 处,以本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为 准。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 公 场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 查阅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 、 营业场所 ,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 (二) 《民 生加 银 中 证内 地 资源主 题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0 ( 三) 《民 生加 银 中 证内 地 资源主 题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执 照 ;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 一 六年 四 月 二十 一日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1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金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非交 易 过 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 的规 则 ,在 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范 围内 决 定和 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 基 金财 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 获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并 对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二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2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 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因 违反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 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3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 照法律法 规为基金 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 利,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 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经 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 悉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 除《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4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16.按 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因 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五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5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 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各方 的权 利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 为依 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 名称 而有所 改 变。 七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 组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 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构 要求 提高 该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6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 项 书 面要 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有权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7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 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限 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效力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8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应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提供 的 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 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9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前至 少 35 天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 集人公 告 。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 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 持有 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0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不影 响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的决 议的 有效 性。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八)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1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可 以对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点 ;如 大会 主 持人未 组织 监票 人进 行重 新清点 ,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持 人宣 布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组织 监票人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 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2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构 要求 提高 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 以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 必须 对 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 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3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基 金 管理人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情形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组织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 继 续 忠实 、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 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4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资人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代销机 构和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5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成立日 期: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08 】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 款 ; 办理 国 内外 结 算;办 理 票据 承 兑 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 债券 ; 代理 发 行、 代理 兑 付、 承 销政 府 债券 ;买 卖 政府 债 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 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 项及 代理 保 险业 务 ;提 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中 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构 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6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 资 对 象进 行 监督 。基 金 合同 明 确约 定 基金 投资 风 格或 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按照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的格 式 提供 投 资品 种 池, 以便 基 金托 管 人运 用 相关 技术 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包 含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 、 资 产 支 持证 券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 合比 例 为:本 基 金 投资 于 中证 内 地资源 主 题 指数 成 份股 及 备选成 份 股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权证 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高 于 3% ;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 融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 中 证内 地资源 主题 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90% ; (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3)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如果法律法 规 对上 述 投资组 合 比 例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以 变 更后 的 规定 为 准。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 、股 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管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7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 三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本 托 管协议 第 十五 条 第 九款 基 金投 资禁 止 行为 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通 过 事后 监 督方 式对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投 资 禁 止行 为 和关 联交 易 进行 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 有关 基 金禁 止 从事 关联 交 易的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 事先 相 互提 供 与本 机构 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 东、 与本 机 构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名 单及 有 关关 联 方发 行 的证 券名 单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 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与 关联 交 易名 单 中列示 的 关 联方 进 行法 律 法规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基 金 管理 人 采取 必 要措 施阻 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发 生 , 如基 金 托管 人采 取 必要 措 施后 仍 无法 阻止 关 联交 易 发生 时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向中 国证 监 会 报告 。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 已 成交 的 关联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 事 前无 法阻 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 四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 与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金 投 资运 作 之前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符 合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 标 准的 、经 慎 重选 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单 , 并约 定各 交 易 对手 所 适用 的交 易 结算 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严格 按 照交 易 对手 名单 的 范围 在 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选 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 管人 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 按事 前 提供 的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 进 行交 易。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每半 年对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手 名 单及 结 算方 式进 行 更 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 已与 本 次剔 除 的交 易对 手 所进 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 按照 协议 进 行 结算 。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 市场 情 况需 要临 时 调整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 进行交 易 ,并 负 责 解决 因 交易 对手 不 履行 合 同而 造 成的 纠纷 及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 由此 造 成的 任何 法 律 责任 及 损失 。若 未 履约 的 交易 对 手在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 管 理人 确定 的 时间 前 仍未 承担 违 约 责任 及 其他 相关 法 律责 任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 相 应损 失 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 交 易对 手 追偿 。基 金 托管 人 则根 据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成 交单 对 合同 履行 情 况进 行 监督 。如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8 基 金 托管 人 事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 按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 或交 易方 式 进行 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 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 理人 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 , 应事 先 根据 中 国证监 会 相 关规 定 ,明 确 基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的 比例 ,制 订 严格 的 投资 决 策流 程和 风 险控 制 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 风险 、 法律 风险 和 操 作风 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 遵守 相 关制 度、 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 行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 在发 行时 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可 交 易证 券 ,不 包 括由 于发 布 重大 消 息或 其他 原 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 发 行未 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 易 中的 质 押券 等流 通 受限 证 券。 本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受限 证 券限于 可 由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 或中 央 国债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受限 证 券应保 证 登 记存 管 在本 基 金名下 ,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相关工 作 的落 实 和 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 托管 人 能够 正 常查 询。 因 基金 管 理人 原 因产 生的 受 限证 券 登记 存管 问 题 ,造 成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安 全保 管 本基 金资 产 的责 任 与损 失 ,及 因受 限 证券 存 管直 接影 响 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 风 险 处置 预 案应 包括 但 不限 于 因投 资 受限 证券 需 要解 决 的基 金 投资 比例 限 制失 调 、基 金流 动 性 困难 以 及相 关损 失 的应 对 解决 措 施, 以及 有 关异 常 情况 的 处置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 基 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受 限 证 券的 流 动性 风 险负责 , 确 保对 相 关风 险 采取积 极 有效 的 措 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 内有 效 解决 基 金运 作的 流 动性 问 题。 如 因基 金巨 额 赎回 或 市场 发生 剧 烈 变动 等 原因 而导 致 基金 现 金周 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提 供足 额 现金 确 保基 金的 支 付 结算 , 并承 担所 有 损失 。 对本 基 金因 投资 受 限证 券 导致 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 任何 责 任。 如因 基 金管 理 人原 因 导致 本基 金 出现 损 失致 使 基金 托管 人 承担 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偿 基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9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 有 关书 面 资料 ,并 保 证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的 有 关资 料 真实 、 准确 、完 整 。有 关 资料 如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 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 体 披 露所 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的名 称 、数 量、 总 成本 、 账面 价 值, 以及 总 成本 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 及时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七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的 上 述事 项 及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 运 作违反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议 的 规定 , 应及 时以 电 话提 醒 或书 面 提示 等方 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查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书面 通 知 后应 在 下一 工作 日 前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 托管 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内 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 定 期限 内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0 ( 八 ) 基金 管 理人 有 义务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 人依照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 管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 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的 书 面提 示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复 并 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 疑 义进 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 托管 协 议的 要求 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 报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 的事 项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 九 ) 若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 程序已 经 生 效的 指 令违 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 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 十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 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规 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 采 取拖 延 、欺 诈 等手 段妨 碍 对方 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 务 核查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履行 托 管职 责 情况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括基 金 托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指 令 办理 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 披露 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擅 自 挪用 基 金财产 、 未 对基 金 财产 实 行分账 管 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在 下 一工 作 日前 及 时核 对并 以 书面 形 式给 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 规定 期 限内 及时 改 正。 在 上述 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 管 理人 的核 查 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 资 料以 供基 金 管理 人 核查 托 管财 产的 完 整性 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 三 )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 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 据本 协议 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对 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1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 方可另 行协 商 解 决。 基 金托 管人 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分 、分 配 本基 金 的任 何资 产 ( 不包 含 基金 托管 人 依据 中 国结 算 公司 结算 数 据完 成 场内 交 易交 收、 托 管资 产 开户 银行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 金财 产 没有 到达 基 金账 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 给基 金 财产 造成 损 失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有 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营 业 机 构 开立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 属于基 金 财产 的全 部 资 金划 入 基金 托管 人 开立 的 基金 银 行账 户, 同 时在 规 定时 间 内, 聘请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 立任 何 其他 银行 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 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2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出借 或未 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 转让 基金 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 托管 的 基金 完 成与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一 级 法人 清 算工 作, 基 金 管理 人 应予 以积 极 协助 。 结算 备 付金 、结 算 互保 基 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 等的 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业 务 ,涉 及相 关 账户 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 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 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中 国 人民 银 行、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 有 关 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 立债 券 托管 账 户, 并代 表 基金 进 行银 行间 市 场 债券 的 结算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共 同 代表 基 金签 订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等 有价 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 存 放于 基 金托 管 人的保 管 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3 圳 分 公司 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的 代 保管 库 ,保 管凭 证 由基 金 托管 人 持有 。实 物 证券 等 有价 凭证 的 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共 同 办理 。 基金 托 管人 对由 基 金托 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 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同 的 签 署,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 由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基 金 签署 的 、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的 原 件分 别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重 大 合同 包括 但 不限 于 基金 年度 审 计 合同 、 基金 信息 披 露协 议 及基 金 投资 业务 中 产生 的 重大 合 同, 基金 管 理人 应 保证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至 少各 持 有一 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重大 合 同签 署 后及 时以 加 密 方式 将 重大 合同 传 真给 基 金托 管 人, 并在 三 十个 工 作日 内 将正 本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及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经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按规 定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 金 管 理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后 , 将基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布 。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担任 ,因 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 意见 的 ,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 估值 方法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4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 包括 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 以最 近 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b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 增股 、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按 监 管机 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c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d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5 f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或者 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e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 基金 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 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或 超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告 ;当 发 生净 值 计算 错 误时 ,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处理 ,由 此 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 基金 造 成的 损失 , 应由 基 金管 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 金 管理 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 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根 据 实际 情 况界 定双 方 承担 的 责任 , 经确 认后 按 以下 条 款进 行赔 偿: ① 本 基 金的 基 金会 计 责任方 由 基 金管 理 人担 任 ,与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 题,如 经 双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讨 论 后, 尚 不能 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 金 管理 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 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 若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 已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确认 后 公告 , 而且基 金 托管 人 未 对计 算 过程 提出 疑 义或 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书 面 说明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出 错 且造 成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损失 , 应根 据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对 投资 人 或基 金 支付 赔 偿金 ,就 实 际向 投 资人 或基 金 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管 理 费和 托 管费 的比 例 各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尚 不 能达 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 不 能按 时 公布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情 形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6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赔 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 未能 发 现该 错误 而 造成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 投资人 的 利 益 ,已 决 定延 迟估 值 ;如 果 出现 属 于紧 急事 故 的任 何 情况 ,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 不 能出 售或 评估基 金资 产时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 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 理人 进 行基 金 会计核 算 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 会计报 告 。 基金 管 理人 独 立地设 置 、记 录 和 保管 本 基金 的全 套 账册 。 若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对 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 分 歧, 应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处 理方 法 为准 。 若当 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 找 到错 账的 原 因而 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7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 在 每年 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金 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 计 报告 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两 个 月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 当 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完 成报表 编 制 ,将 有 关报 表 提供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复 核 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 报表 存 在不 符 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共 同 查明 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 八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编制 季 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 年 度报 告 之前 及 时向基 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础 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 构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编制 和 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 则按 相关 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误 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将 所保 管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用 于 基金 托 管业 务以 外 的其 他 用途 , 并应 遵守 保 密义 务 ,但 是法 律、法 规、 规章 等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 协商、 调 解不 能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8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双 方 当事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职 责 ,各 自 继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