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持久增利(162105)

持久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 
【重要提示】 
金鹰持 久回 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本 基金 ” ) 根据 2012 年 1 月 21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关于 核准金鹰 持久回 报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募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2 】111 号 ) 和2012 年 2 月 13 日 《 关于金 鹰持 久回 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集时间安 排的确 认函》 ( 基金部函[2012]133 号) 核准, 进 行募集 。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2 年 3 月 9 日正 式生 效。 根 据《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金 鹰持 久
回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3 年 后届满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名 称 已 变更 为 “金 鹰持 久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
金鹰持 久回 报A , 回 报B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份额 , 并 于2015 年3 月
20 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 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 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特 有
的风险 等等 。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自 负 ” 原 则, 在投 资 者作出 投资 决策
后,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 
投资有 风险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 建议投 资
人根据 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选 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并且 中长 期持 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和 基金 业绩 中的 数据已 经本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除 非 另
有说明 ,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6 年3 月9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截 止日 为2015 年12 月
31 日,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5 年12 月31 日 ,本 报告 中 财务数 据 未 经审 计。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2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 50 
七、基金份额的分级 ........................................................ 53 
八、基金份额折算 .......................................................... 56 
九、基金的募集 ............................................................ 59 
十、基金合同的生效 ........................................................ 60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60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 73 
十三、非交易过户、 基金 的冻结与解冻 ......................................... 73 
十四、基金的转换、 转托 管 .................................................. 74 
十五、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 易 .................................................. 75 
十六、基金转型后的 基金 转换 ................................................ 77 
十七、基金的投资 .......................................................... 79 
十八、基金的业绩 .......................................................... 92 
十九、基金的财产 .......................................................... 94 
二十、基金财产的估 值 ...................................................... 95 
二十一、基金的收益 与分 配 ................................................. 101 
二十二、基金的费用 和税 收 ................................................. 103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 与审 计 ................................................. 106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 披露 ................................................... 107 
二十五、风险揭示 ......................................................... 113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8 
二十七、基金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121 
二十八、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37 
二十九、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46 
三十、其它应披露事 项 ..................................................... 148 
三十一、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56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3 
三十二、备查文件 ......................................................... 156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以及 《 金鹰持 久回 报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编 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 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
部必要 事项 ,投 资人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金鹰持久 回报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或 名称变更 后的金鹰 持
久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 《金鹰持 久回报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LOF 基金 
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3 年期届 满之后 ,转型而 成的 金鹰 持
久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说 明书 
指 《金鹰持 久回报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金 鹰持 久回 报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 《金鹰持 久回报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2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机 构 ;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
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反洗 钱法 》 
指2006 年10 月31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二
十四次 会议 通过 , 自2007 年 1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反洗钱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由中 国证 监会 公布 并 于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 于 2004 年7 月 1 日起 实
施并 于2014 年7 月7 日 修 订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业务 规则 》 
指 《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 管
理 人所管理 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注 册登记 方面的业 务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投 资者 共同遵 守;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指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金登 记、存 管、清算 和交收业 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 基
金 账户管理 、基金 份额注册 登记、清 算及基 金交易确 认、发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本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本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 者、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3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证券投 资基金 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境 内合法注 册登记 并存续或 经政府有 关部门 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机构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 管理办法 》及其他 相
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 可投资于 中国证券 市
场,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 第十二部 分之规定 召集、 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 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不得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集 期结束 后达到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 条
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收到 其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 ,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基金份 额分 级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划 分为 回报 A 、回报 B 两 级份 额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两 者的 份额 配比 原则上 不超 过7:3 ; 
回报A 
金鹰持 久回 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回报 A 份 额。回 报 A 根
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获得预期 收益,并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 满
6 个月 开放 一次 ,接 受申 购与赎 回; 
回报B 
金鹰持 久回 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回报 B 份 额。回 报 B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封闭 运作 ,封闭 期为 3 年。 本基 金 在扣除 回报 A
应计收 益后 的全 部剩 余收 益归回 报 B 享有 ,亏 损以 回报 B 的资 产
净值为 限由 回 报B 承 担; 
回报A 的开 放日 
回报 A 的 开放 日为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起 每 满 6 个月 的 最后一 个工 作
日(若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生 效, 则 满 6 个月的 最后 一
个工作 日为 2012 年 9 月 25 日, 满 12 个月 的最 后 一个工 作日 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4 
2013 年3 月 25 日, 如此 类推) ; 
回报B 的封 闭期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3 年后的 对应 日止 (对 应 日是指 对应 日
期,如 2012 年 3 月 26 日的 3 年后 的对 应日 应为 2015 年的 3 月
26 日) 。若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3 年期
届满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后的 对应 日( 对应 日是 指对应 日期 ,
如2012 年3 月26 日的3 年 后的对 应日 应为2015 年的3 月26 日 ) 。
如 该对应日 为非工 作日,则 顺延至下 一个工 作日。基 金合同生 效
后3 年 期届 满日 与回 报B 的封闭 期届 满日 相同 ; 
折算日 
为开放 日 (不 包括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满36 个月 的开 放 日) 或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3 年期 届满 日 。 在开放 日 (不 包括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满 36
个月的 开放 日) ,根 据净 资产不 变的 原则 ,将 回报 A 的基金 份额
折算为 份额 净值 等于 1 元 的回报 A 的 份额 若干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期届 满日 , 根 据净 资产不 变的 原则 ,将 回报 A、回报 B 的
基金份 额折 算为 份额 净值 等于 1 元的 金 鹰持 久增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份额 若干 ; 
回报A 的申 购与 赎回 份
额 
在回报 B 的 封闭 期内 ,回 报 A 每 隔半 年开 放一 次申 购赎回 ,回 报
A 的申 购赎 回采 用 “已 知 价原则 ” (价 格为1.0000 元) ,采 用金
额申购 、份 额赎 回的 方式 , 回报 A 申购 与赎 回的 份 额皆指 折算 后
的份额 ;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3 年期
届满时 的基 金转 型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 满,本 基金 将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转 型
为 开放式基 金(LOF ) 的行为 。转型后 的基金 名称变更 为: “ 金鹰
持久增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金鹰 持久 回报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回 报 B 份额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 及 《 金鹰 持久 增 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 ; 
上市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上市交 易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基金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5 
申购 指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赎回 
指 在基金存 续期内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将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兑 换成 现金 的行 为 ; 
巨额赎 回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内,在 回报 A 的单个 开放 日,回 报 A 的
基 金份额净 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
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前一 日回报 A 总份 额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
了巨额 赎回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 本基 金 转型为 上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 后, 在 单 个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申 请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
申 请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
本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情 形;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按照本基 金合同和 基金管 理人届时 有效的业 务
规 则进行的 本基金 份额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由同一 注册登记 机
构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 
场内 
指 通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内的 会员单位 利用交 易所开放 式基金交 易
系 统办理基 金份额 认购、申 购、赎回 和上市 交易的场 所。通过 该
等 场所办理 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 称为场内 认购、场 内
申购、 场内 赎回 ; 
场外 
指 通过基金 管理人 或代销机 构办理基 金份额 认购、申 购和赎回 的
场 所。通过 该等场 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赎 回也称为 场
外认购 、场 外申 购、 场外 赎回; 
会员单 位 
指 具有开放 式基金 代销资格 ,经深圳 证券交 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 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认可的、 可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 销
售 系统办理 开放式 基金的认 购、申购 、赎回 和转托管 等业务的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注册登 记系 统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系统 ;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 
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持有 的同一基 金账户 下的基金 份额全部 或
部分从 一交 易账 户转 移到 另一交 易账 户的 行为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6 系统内 转托 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注册 登记系统 内不同交 易 账 户之间或 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 会员单 位(席位 )之间进 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注册 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指令 指 基金管理 人在运 用基金财 产进行投 资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 资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金的宣 传推介 、认购、 申购、赎 回、转 换、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代销机 构 指 符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代 销 业务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代 为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 直销机 构 指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 金鹰 E 路 通网 上交 易平 台 及代销 机构 的 代销网 点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 资者通过 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日 、扣款金 额 及 扣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日 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 账 户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 指定媒 体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 露的报 刊、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 基金账 户 指 注册登记 机构为 基金投资 者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 销售机构 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 录基金 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 机 构办理 交易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 开放日 指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工 作日 ; T 日 指 销售机构 在规定 时间受理 基金投资 者申购 、赎回或 其他基金 业 务申请 的工 作日 ;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7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 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如果估 值日 (T 日) 为非 开放日 且非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日,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的基 础上 , 采 用 “虚 拟清 算” 原则, 即假 定该 日为 本基 金在回 报 B 封 闭期 内的 提 前终止 日, 本 基 金按照基 金合同 约定的份 额收益分 配和资 产分配规 则进行资 产 分配从 而计 算得 到 T 日 本 基金两 级基 金份 额的 估算 价值。 基金 份 额 参考净值 是对两 类基金份 额价值的 一个估 算,并不 代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获得 的实 际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评估 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施 的法律、 行政法 规、司法 解释、部 门 规 章、地方 性法规 、地方政 府规章及 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 束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对该 等法律 法规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 不可抗 力 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 免且不 能克服, 且在本基 金 合 同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签署 之日后 发生的, 使基金合 同 当 事人无法 全部或 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 同的任 何事件, 包括但不 限 于 洪水、地 震及其 他自然灾 害、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 没 收、法律 法规变 化、突发 停电或其 他突发 事件、证 券交易所 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8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28 号 越秀 金融 大 厦 30 层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 凌 富华 联系人 :潘 晓毅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股权结 构: 发起人 名称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例 广州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12250 49% 广州白 云山 医药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 5000 20% 美的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 20% 东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及监事 凌富华 先生 , 董事 , 经 济 学学士 、 会计 师, 历任 苏 州航空 工业 部长 风机 械总 厂财务 处会 计、广州 大同精密 机械有 限公司会 计部经理 ,广西 北海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所 属城市信 用社 、 营业部 、 信贷 部经 理助 理 , 香 港大 同机 械企 业有 限 公司驻 国内 企业 会计 主任 , 广 东省 联谊 信 诚贸易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广州 营业 部财 务经 理 、 总部财 务中 心综 合部经 理 、 广 州营 业部 拟 任总经 理 , 广 州恒 运企 业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副经理 、 财务 部 经理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 财 务总监 兼任 财务 负责 人 ,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监 兼任 财务 负责人 。 现任 广州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 任财 务总监 、 财务 负责 人。


经公司 第五 届董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9 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401 号核准,自 2015 年1月 起, 担任 金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刘岩先 生 , 董 事, 金融 学 博士 , 历 任中 国光 大银 行 总行投 行业 务部 业务 主管 , 中 国光 大 银行总 行财 富管 理中 心业 务副经 理 , 广 州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等 职 。 经 公 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 三十九 次会议审 议通过, 并报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自2014 年8月至今 ,担 任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王毅先 生 , 董 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经济 师 , 历 任广 州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营业 部经理 、 营 业部总经 理助理、 营业部 副总经理 ,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全 面工作) 、合规总 监、董事 会 秘 书。现 任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兼 任董 事会 秘书、 首席 风险 官、 合规 总监。 程宁女 士 , 董 事 , 注 册会 计师 、 注 册税 务师 , 历任 广州白 云山 制药 总厂 财务 科科员 、 广 州白云 山宝 得药 厂财 务科 副科长 , 兼任 广州 白云 山 兽药厂 财务 科科 长 、 广 州 白云山 制药 股份 有限公 司经 营部 结算 科科 长、 结算 中心 会计 出纳 科 科长 、 财 务部 副部 长、 监 事会成 员兼 监事 会秘书 、 广州 白云 山企 业集 团有限 公司 资财 处代 理处 长、 处长 、 广州 医药 集团 财 务部副 部长 、 财务部 部长 。 现任 广州 医 药集团 副总 经理 、 财务 总 监、 财务 部部 长, 广州 白 云山医 药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广 药白 云山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召集人 。 王静女 士 , 董 事, 企业 管 理硕士 。 历任 美的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本 运营 项目 助理 , 资产 重组经 理 , 现任 美的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重 组高 级专员 。 温婉容女 士,董事 ,商科 毕业。历 任德盛安 联资产 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 市场及 传媒经理 、 景顺投 资管 理亚 洲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区 域销 售 总监、 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 高 级副总裁 、德盛安联资 产管 理香港 有限公司行 政 总裁、 香港 财务 策划 师学 会行政 总裁 等职 。2011 年 7 月 加入 东亚 联丰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 现任东 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行政 总裁 。 吴晓球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国民经 济管 理学 博士 。 历 任江西 省余 江县 商业 局秘 书、 中国 人 民大学 经济 研究 所主 任 、 中 国人民 大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副院长 、 中国 人民 大学 研究 生院副 院长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校 长助 理、 财政 金融 学院 常务 副 院长 、 金 融与 证券 研究 所 所长 、 教 授、 博 导。 刘国常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 会计 学) 博士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曾 在 郑州航 空工 业管理 学院 、 暨南 大学 管 理学院 任教 。 现任 广东 财 经大学 会 计 学院 教授 , 兼 任暨南 大学 管理 学院博 士生 导师 、广 东省 审计学 会副 会长 、广 州市 审计学 会副 会长 等。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0 谢石松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教 授, 历任 广 州中山 大学 法学 院讲 师 、 副教授 , 现 任中山 大学 法学 院教 授 , 国 际法研 究所 所长 。 兼任 武汉 大学法 学院 、 西北 政法 大学 兼职教 授 , 中国国 际私 法学 会副 会长 ;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及 专家 咨询 委员会 委员 , 华 南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员 , 上海 、 广州 、 长 沙 、 深 圳、厦 门、 珠海 、佛 山、 肇庆、 惠州 等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等。 曾巧女 士 , 监 事, 管理 学 学士 。 历 任佛 山会 计师 事 务 所审 计助 理 、 美 的集 团 审计部 审计 经理 、 美的 集团 审计 监察 部副部 长, 现任 美的 集团 审计监 察部 总监 。 陈家雄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研究生 , 历任 东莞 证券 资 产管理 部投 资经 理 、 广 州 证券资 产管 理部产 品总 监, 现任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 品研 发部总 监。 姜慧斌 先生 , 监事 , 管理 学硕士 。 曾任 宇龙 计算 机 通信科 技 (深 圳 ) 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组织 发展 经理 ,现 任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部 总监 。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刘岩先 生 , 总 经理 , 金 融 学博士 , 历任 中国 光大 银 行总行 投行 业务 部业 务主 管, 中国 光 大银行 总行 财富 管理 中心 业务副 经理 , 广州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等职。经 公司第 四届 董事 会第 三十 九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 并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014 年8月7 日起 担任 公司总 经理 。 李云亮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研 究生 , 先后 于重 庆 理工大 学 、 中 国证 监会 重 庆监管 局任 职, 历任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证券 资管 部总 经理 等职 。 经 公司 第五 届董 事 会第四 次会 议审 议通过 ,并 已按 规定 报中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 会备 案,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 起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 现兼 任子 公司 (深 圳前海 金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 董事 长。 。 苏文锋 先生 , 督察 长, 经 济学硕 士 。 历 任广 州市 经 济管理 干部 学院 外贸 经济 系党支 部书 记, 南方 证券 广州 分公 司 研究发 展部 总经 理 , 南 方 证券广 州分 公司 大德 路营 业部总 经理 , 南 方证券 广州 分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南 方证 券广 州分 公 司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 华 鼎担保 投资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等 职 , 金 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 展部副 总监 等职 。 经公 司 第二届 董事 会第 二十一 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2008 年9 月 起担 任公 司督 察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涛先 生 , 北 京大 学金 融学 硕士 。 历 任光 大银 行总 行资 金部货 币市 场自 营投 资业 务主管 、 中银国 际证 券研 究部 宏观 研究员 、 广州 证券 资产 管 理总部 投研 总监 。2014 年11 月 加入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 固定收 益部 副总 监职 务 及 金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鹰持 久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1 增利债券 型(LOF )证券 投 资基金、 金鹰元安 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金鹰 元丰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鹰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黄艳芳 女士 , 清华 大学 硕 士研究 生 。 历 任天 相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分 析师 , 中 航证券 资产 管理分 公司 投资 主办 , 量 化投资 负责 人 , 广 州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投资主 办 。2015 年 5 月加 入金鹰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任指数 及量化 投资部数 量策略研 究员, 现任金鹰 中证 5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及金 鹰持 久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 经理。 4、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 决 策制度 本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相关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有: (1 )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刘岩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席 ,总 经理 ; 曾长兴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总经 理助 理; 何晓春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于利强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研究 部总 监 , 基金经 理 ; 李涛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 监,基 金经 理。 (2 )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刘岩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席 ,总 经理 ; 曾长兴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总经 理助 理; 何晓春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王喆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权 益投 资部 副总 监,基 金经 理; 于利强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研究 部副 总监 ,基金 经理 。 (3 )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刘岩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席 ,总 经理 ; 曾长兴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总经 理助 理; 李涛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 监,基 金经 理; 张俊杰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基金 经理 ;





刘丽娟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监, 基金 经理 。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 近亲属关系。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2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 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与债 权人 权利 ,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 、 期 货经 纪机 构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3 (17 )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除 调高基 金托 管费 、 基金 管 理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4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 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 ,防止违法行为发行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销 售办法》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5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指 导意见 》 等法 律法 规的 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行 为的发 生。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 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以 下禁止 性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依照 法律、行 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 为及基 金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6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倒 、 对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 性 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 , 并 履行 信 息披露 义务 。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能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不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 投资内 容 、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7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组成 。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 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明确 了内 控目 标、 内控 原则、 控制 环境 、内 控措 施等内 容。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度 、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绩 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变 制度 。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了以 下原 则: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8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适时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 制度的 制定 应当 随着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调整 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系统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 相互 牵制 、 完备严 密的 系统 。 公司 董 事会对 公司 建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 各个业 务部 门负 责本 部门 的内部 控制 , 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检 查公司 的内 部控 制措 施 的 执行情 况 。 具 体而 言, 包括 如下组 成 部 分 : (1)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大纲,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负 完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 (2) 督察 长 负责公 司及 其业 务运 作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 对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查 。 督 察长对 董事 会负 责 , 将 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 并 定期 向中 国 证监会 呈送 督察 长评 估报 告。 (3)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监察 稽核 部对 总 经理负 责 , 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 业务 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 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及其他规定的 执行情 况进 行检 查, 适时 提出修 改建 议, 并定 期向 中国证 监会 呈送 监察 稽核 报告。 (4) 业务 部门 内部控 制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责 任 。 各 部门 总监 对 本部门 的内 部控 制负 直接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负 责建 立、 执行 和维 护本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措施 。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 制的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事 会 承担最 终责 任 ; 基 金管 理 人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 真实 、 准 确,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3 月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570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09 】673 号 联系人 :王 瑛 联系电 话:010 -68858126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 (成立 于2007 年3 月 6 日 )于2012 年 1 月 21 日 依 法整体 变更 为中 国邮 政储 蓄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依 法承 继原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全部 资 产、 负债 、 机 构、 业务 和人 员, 依法 承担 和履 行原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 责任 公 司在 有关 具 有法律 效力 的合 同或 协议 中的权 利 、 义 务, 以及 相 应的债 权债 务关 系和 法律 责任 。 中 国邮 政 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坚 持服务“ 三农” 、 服务中小 企业、服 务城乡居 民的大 型零售商 业 银 行定位 , 发挥 邮政 网络 优 势, 强化 内部 控制 , 合 规 稳健经 营 , 为 广大 城乡 居 民及企 业提 供优 质金融 服务 ,实 现股 东价 值最大 化, 支持 国民 经济 发展和 社会 进步 。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行 设托 管业 务部 , 下 设资 产托 管处 、 风 险 管理处 、 运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20 营管理处 等处室。 现有员 工 20 人 ,全部 员工拥 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 及基金 从业资格 ,80% 员工具 有三 年以 上基 金从 业经历 ,具 备丰 富的 托管 服务经 验。 (三)托管业务经营 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委员 会联 合批 准 , 获 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 是我国 第 16 家 托管 银行 。2012 年 7 月 19 日,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经 中国保 险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准 , 获得 保险 资金 托 管资格 。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坚持 以客 户为 中心 、 以 服务 为基 础的 经 营理念 , 依托 专业 的托 管 团队 、 灵 活的 托 管业务 系统 、 规范 的托 管 管理制 度 、 健 全的 内控 体 系、 运作 高效 的业 务处 理 模式 , 为 广大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众多 资产 管理机 构 提 供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全面 的托 管服 务, 并获得 了合 作 伙伴一 致好 评。 截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托 管的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44 只 , 包 括 中欧 行 业成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原中欧 中小盘 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166006) 、 长信纯 债壹 号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原 长信 中短 债 证券投 资基 金 )(519985) 、 东 方保 本混 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400013 ) 、 万家 添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161908 ) 、 长 信利 鑫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163003 ) 、 天 弘丰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164208 ) 、 鹏 华丰泽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160618 ) 、东 方 增长中小 盘混合型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400015 ) 、 长 安宏 观策 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740001 ) 、 金 鹰持 久增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162105 ) 、 中欧 信用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166012 ) 、 农 银汇理 消费 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660012 ) 、 浦银 安盛 中证 锐联 基本 面4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519117)、 天 弘 现 金 管 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420006 ) 、 汇 丰 晋 信 恒 生 A 股 行 业 龙 头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40012 ) 、 华 安安 心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40036 ) 、 东 方强 化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400016 ) 、 中 欧纯 债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166016 ) 、 东方 安心 收益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400020 ) 、 银河 岁岁回 报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519662 ) 、 中欧纯 债添 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166021 ) 、 银河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519656 ) 、 天 弘通 利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000573 ) 、 中加纯 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000552)、 南方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00563 ) 、 中邮 货币 市场基 金 (000576) 、 易方 达财富 快线 货 币市场 基金 (000647 ) 、 天 弘瑞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000774 ) 、 中 邮核 心科技 创新 灵 活配置 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 (000966 ) 、 中信 建投 凤凰 货币市 场基 金 (001006 ) 、 景顺长 城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194 ) 、 南 方 利 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21 (001183 ) 、 易 方达 新收 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01216 ) 、 易方 达改 革红利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001076 ) 、 天弘新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001250 ) 、 易方 达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001249 ) 、 易 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001285 ) 、 天 弘互 联网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001210 ) 、 天 弘惠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001447 ) 、 易方达 新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001314 ) 、 方 正富 邦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431 ) 、 易 方 达 瑞 景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433 ) 、 南 方利 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01570)、 广发 安富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002107)。 至今,中 国邮政储 蓄银行 已形成涵 盖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公 司特定 客 户资产 管理计划 、 信托计划 、银行理 财产品 (本外币) 、私募 基金、证 券公司资 产管理计 划、保 险资金、 保 险 资产管 理计 划等 多种 资产 类型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托 管规模 达 22,508.33 亿元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 确 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 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设 有 风 险与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室, 配备 专职 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 部具备系 统、完 善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立 了管理制 度、控制 制度、 岗位职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保 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格 ; 业务 管 理严格实 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 作实行 集中控制 ,业务印 章按规 程保管、 存放 、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 封 闭 管理 , 实 施音 像 监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 信 息披露 人员 负责 , 防止 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人 为事 故 的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22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严格 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围 、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 对 违 法违规 行为 及时 予以 风险 提示 , 要 求其 限期 纠正 , 同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 金投 资 运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基 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行 检查 监督 。 2、监督流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 各基 金投 资 运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 行监控 , 发现投资 比例超标 等异常 情况,向 基金管理 人 发出 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 进行情况 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基 金管理 人的划 款 指令后,对 涉及各 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及交 易对手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通过技 术或非 技术手 段 发现基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书面 要求管 理人进 行解释或 举证, 要求 限期 纠正 ,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28 号 越秀 金融 大 厦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凌 富华 总经理 :刘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23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潘 晓毅 联系电 话:020-83282950 传真电 话:020-83283445 客户服 务及 投诉 电话 :4006-135-888 电子邮 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 先 后) (1) 场外销 售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查 樱 电话:010-66105662 客服电 话:95588 ( 全国 )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田 青 电话:010-67595096 客服电 话:95533 ( 全国 ) 网址:www.ccb.com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24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9 号 东方 文化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赵 树林 电话:010-65556960 客服电 话:95558 ( 全国 ) 网址:www.bank.ecitic.com 5)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 东银 大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吴 斌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http ://www.spdb.com.cn 6)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 客服电 话:95568 ( 全国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25 网址:www.cmbc.com.cn


7)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文 彦娜 电话:010-66421200 客服电 话:95580 ( 全国 )


网址:www. psbc.com 8)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发 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周 晓霞 电话:0755-22166212 客服电 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9)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陈 晖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0) 浙江民 泰商 业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浙江省 温岭 市三 星大 道 168 号 法宝代 表人 :江 建法 联系人 :戚 玉林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26 客服电 话:0571-81915305 网址:www.mintaibank.com 11)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南城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黄 飞燕 电话:0769-23394102 客服电 话:0769 -961122





网址:www.dgrcc.com 1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朱 雅崴 电话:021 -38676767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http ://www.gtja.com 13)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圆


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27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容 榕 电话:0755-82130504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5)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 话:95565 ( 全国)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6)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服电 话:95575 ( 全国 ) 网址:www.gf.com.cn 17)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服电 话:0755-23835888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2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8)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 颜


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汪 小蕾 电话:021-23219689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0)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世 纪商贸 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 话:021-96250500


网址:http ://www.swhysc.com 21)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崔 少华 (代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2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1-63219781 客服电 话: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22)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3)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沙 市天心 区湘 府中 路198 号 新南城 商务 中 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鑫 电话:021-6863451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http://www.xcsc.com 24)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中山 二 路 18 号电 信广 场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30 25)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16 号19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6)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江 东中 路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易( 代)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7)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西 省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国 际 贸易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孟 婉娉 电话:0351-8686703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8)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31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9)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 新盛大 厦)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客服电 话:010-66555835


网址:www.dxzq.net 30)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苏州 工业园 区翠 园路 181 号 商 旅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 0512-62938521 客服电 话: 0512-96288 网址: www.dwzq.com.cn 31)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三 里河 东 路5 号 中商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 张志 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493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2)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大 厦 22-24 层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32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 话:95571 ( 全国 ) 网址:www.foundersc.com


33)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21-22169089 联系人 :李 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客服电 话:95525 ( 全国)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35)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广州 市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33 36)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7)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网址: www.962518.com 38)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9)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12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34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40)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7-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 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 0510-82588168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41)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韵 电话:021-64718888-2024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42)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4036 号荣超 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 武 电话:021-20667181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35 43)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阜 南 路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44)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王 宁基 电话:0755-82047857 客服电 话:0771-5539032 网址:www.ghzq.com.cn 45)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 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蕾


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 话:0731 -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46)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36 联系人 :孙 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服电 话:0769-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47)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 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李 弢 电话:010-84183331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8)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联系人 :霍 晓飞 电话:021-50586660-8644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0519-88166222 ( 常州 地区 ) 、021-52574550 (上 海地 区) 、





0379-64902266 (洛 阳地 区 ) 网址:www.longone.com.cn 49)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 霖 电话:0531-68889157 客服电 话:95538 ( 全国 ) 网址:www.qlzq.com.cn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37 50)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755-83199599-8246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51)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市 鲁木 齐市高 新区(新 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王 君 联系电 话:0991-2310927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 www.swhysc.com 52)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 510 号 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电 话: 021-68761616 联系人 :刘 熠 联系电 话: 021-68761616-8076 客服电 话: 95353 网址: www.tebon.com.cn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38 53)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 安 市东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 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http ://www.westsecu.com 54)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 路157 号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郭 相兴


电话:021-20655175


客服电 话: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55)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黄 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0755-8319 5000 网址:www.cicc.com.cn 56) 财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 务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章 力彬 电话:0571-87825100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39 客服电 话:0571-95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57)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大 厦 47 、48 、4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王 鹏宇 电话:0755-83219194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8)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64376936 客服电 话: 4008-888-999 网址: www.cfsc.com.cn 59)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 心 A 座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60)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中 心 29 层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40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业务联 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 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61)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自治 区内 蒙古 呼和 浩特 市锡林 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62)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 0752-2119700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63)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 高悦 铭 联系电 话:0451-82337802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41 64) 九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城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北京运 营总 部: 北京 市朝 阳区安 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 东一 门 2 号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强 联系人 :张 靓雅 电话: 010-57672000 0755-33331188-8807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65)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8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66)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电 话:010-59355900 联系点 人: 李小 雅 联系电 话:010-59355930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42 67)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东 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 代表 人: 余磊 联系人 :陈 璐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68)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人 民南 路二 段十 八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杨 磊 电话:028-86199041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69)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云南 省昆明 市青 年 路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唐 昌田 电话:010-88321717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 ://www.tpyzq.com 70)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43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71)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址:www.new-rand.cn 72)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陈 虹 电话: 021-2083580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 和讯 理财 客(http ://licaike.hexun.com ) 73)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B 座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38509735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4)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4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www.zlfund.cn ) 、基 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 75)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天天 基金 网(www.1234567.com.cn ) 76)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600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 好买 基金 网(www.ehowbuy.com ) 77)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办 公地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 江区江 南 大 道 3588 号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45 网址: 数米 基金 网(www.fund123.cn ) 78)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沈 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长量 基金 销售 网(www.erichfund.com) 79)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 - 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网 (www.5ifund.com ) 80)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8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陆 家嘴 软件 园 10 号楼12 楼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46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dmin.leadfund.com.cn/ 82)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46 层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余 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3)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 礼士 路 66 号 建 威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昌庆 联系人 :李 皓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6097


客服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84)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马 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客服电 话: 4008980618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47 网址: www.chtfund.com 85)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城门 内大 街 2 号万 通大 厦 22 层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电话:010-883128877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86)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 关村 西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盛 海娟 联系电 话: 010-57418813 客服电 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87)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88)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48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 021-33323999*8318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网站:https ://tty.chinapnr.com/ 89)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90)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温 特莱 中 心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于 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91)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集 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陈 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客服电 话:0755 —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49 92)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3)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联系电 话: 0755-23953913 客服电 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 选择其 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 代理销 售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2) 场内销 售机 构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2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50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岭南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广州 市新 港西 路 135 号中 山大 学西 门科 技园601-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 师: 欧阳 兵 、 何官 益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中审 众环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武汉 市武 昌区 东湖 路 169 号众 环海 华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石 文先 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 邮编:4300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兵、 龚静伟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 (金 鹰持 久回 报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于 2012 年 3 月9 日 合同 生 效。根 据 基金合 同 , 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 , 本基 金 转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基金 名称 变更为 “金 鹰持 久增 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51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上市契 约型 开放 式 。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内 ,回报 A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每 满 6 个月 开放一 次, 回报B 封闭 并上 市交 易 , 回报 A 和回 报B 的基 金资 产合并 运作 。 本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3 年 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型为 上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 。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日为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3 年后 的对 应日 (对应 日是 指对 应日 期, 如 2012 年 3 月 9 日的 3 年 后的对 应日 应 为2015 年的 3 月 9 日) 。 如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四)基金份额的分 级 根据运 作方 式和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不同 , 将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分 为回 报 A 、 回 报B 两 级份 额;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 份额 配比 原则 上不 超过7:3 。 回 报A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获得 预 期收益 , 并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每 满6 个月 开放 一 次; 回 报B 在3 年 的封 闭期 内封闭 运作 , 本基金 在扣 除回 报A 的应 计收益 后的 全部 剩余 收益 归回 报 B 享 有, 亏损 以回 报B 的 资产 净 值 为限由 回 报B 承 担。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 期届满 , 本基 金转 型为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 本基金 将 不再进 行基 金份 额分 级。 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3 年期届 满 日 之前 一个 工作 日(即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满36个 月的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 , 回报A份 额的 持有人 可赎 回所 持有 的份 额, 若不 赎回 , 则其 持 有的 回报A份 额将 被 默认转 入“ 金鹰 持久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份 额; 回 报B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 回报B份 额将 被 默 认为 转 入 “ 金 鹰持 久增 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五)基金的封闭期 限 1、回报A 的开放日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 回 报A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每 满 6 个 月开 放一次 , 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与赎 回。 回 报 A 的 第一 次开 放日 为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至 满6 个月 的最后 一个 工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52 作日; 第二 次开 放日 为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至 满 12 个 月 的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以此 类 推。 例 如: 如果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2 年 3 月9 日生 效,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满6 个月 、满12 个月 、 满18 个月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 日分别 为 2012 年 9 月 10 日 (9 月8 日 是星 期六) 、2013 年3 月8 日、2013 年 9 月 9 日 (9 月8 日 是星 期日 ) , 以此 类 推。 回报 A 的 开放日 以及开 放 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 务的具 体安排以基 金管理 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为准 。 如因 不可 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 放日 为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2、回报B 的封闭期及上市 交易 回报B 的封 闭期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至3 年后 对应 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 日, 则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内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规 定 的上市 条件 的前 提下 ,回 报B将 申请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后3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规 则转 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份额, 转型 后的 基金 份额 将继续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 六)基金的投资目 标 在严 格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 获取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 回报。 ( 七)基金的最低募 集份 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 ( 八)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认/申购费用、赎回费 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回 报 A 份额、 回 报B 份 额的 初始 面值均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不收 取认/申 购费 用 ; 在 回报B的 封闭 期内 , 若 回报A 的份 额持 有人 于回 报A的开 放 日赎回 所持 有的 回报A的 份 额, 不收 取赎 回费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期 届 满后 , 本 基金 转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 回 人承担 ,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5% 。 (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53 七、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 级 根据运 作方 式和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不同 , 将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分 为回 报 A 、 回 报B 两 级份 额;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 份额 配比 原则 上不 超过7:3 。 自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3 年 内,回 报A 和回 报B 的基 金资产 合并 运作 。 (二)基金份额的运 作 1、回报A、回报B 运作方 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 回 报A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每 满 6 个 月开 放一次 , 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与赎 回 。 回报 B 封闭 运作 , 封闭 期 内不接 受申 购与 赎回 。 回 报B 的 封闭 期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3 年后 对应 日止 , 若该 对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2、基金份额配比与规模 控 制 回报 A、 回报 B 的 份额 分 开募集 、资 产合 并运 作。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回 报 A、回 报 B 的份额 配比 原则 上不 超 过 7:3。 在每 一个 开放 日(T 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 即 T+1 日, 所有 经确认 有效 的回 报A 的赎 回申请 全部 予以 成交 确认 , 所 有经 确认 有效 回报A 的申购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历 史累 计申 购份额 数不 超过 历史 累计 赎回份 额数 的原 则进 行成 交确认 。 具体规 模控 制及 其控 制措 施见 招 募说 明书 、 发 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在指 定媒 体上发布 的其他 相关 公告 。 (三)回报A、回报 B 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规则 回报 A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获取 约定 收益 ,其 收益 率将在 每个 开放 日设 定一 次并公 告 。 计算公 式为 : 回报A 的年 收益 率( 单利 )=1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1.1% 回报A 的年 收益 率采 用四 舍五入 法保 留到 以百 分比 表示的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当 日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届 时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 、 该 日适 用 的金融 机构 人民 币1 年期 银行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设 定回 报 A 的 首次 年收 益率 ; 在回 报 A 的每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54 个开放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该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执 行的 、 该日 适用 的 金融机 构人 民币 1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基准 利率重 新设 定下 一个 半年 内适用 的 、 回 报A 的年 化 约定收 益率 , 并 于次日 执行 新的 约定 收益 率。 第 5 个开 放日 (即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满 30 个 月的 最后一 个工 作 日)设 定的 回 报A 的 年化 约定收 益率 执行 至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日( 含)止 。 如届时 法律 法规 及其 他规 定对 1 年期 银行 存款 利息 征收利 息税 ,则 回报 A 的 年收益 率 (单利) 的计算公 式中“1 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利率 (税后) ” 指征税 后的利率 。例如: 假 设 某一开 放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 1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率 为 2.75% , 利息 税 为5%,则 1 年期 银行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 后 ) 为2.75%×(1 -5% )=2.61% 。 本 基金 的净 资产 将优 先支付回报 A 的本金 及约 定收 益 , 在 扣 除回 报 A 的 应计 收益 后的 全部剩 余收 益归 回 报B 享 有; 如本 基金 的 净资产 等于 或低 于回 报A 的本金 及其 约定 应得 收益 的总额 , 则 本基 金净 资产 全 部分配 予回 报 A 后, 仍存 在额 外未 弥补 的回 报 A 本 金及 约定 收益 总和的 差额 ,则 不再 进行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回 报 B 的 封闭 期满 时回 报 A 份 额持 有人 的约 定应 得收益 , 即 如果在 回 报B 的 封闭 期末 本基金 资产 出现 极端 损失 的情况 下, 回报A 仍 可能 面 临无法 取得 约 定应得 收益 乃至 投资 本金 损失的 风险 。 (四)基金份额销售 回报A 、回 报B 将分 别通 过各自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独立 进行 公开 销售 。 (五)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式 如下 : T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年 内,T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为 回报A和 回报B 的份额 总 额;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年 期满 并转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后,T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 数量为 该LOF 基 金的 份额 总 额。 在 开放 日( 不包 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满36个 月的 开放日 )或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3 年期 届满 日 , 折 算前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8 位, 小数 点后第9位 及第9 位之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满36个 月的 开放 日 , 非 开 放日且 非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3 年期届 满日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第5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55 (六)回报A 和回报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计算 在非开 放日 且非 基金 合同 生效后3年 期届 满日,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的 基 础 上,采 用“ 虚拟 清算 ”原 则计算 并公 告回 报A 和回 报B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在 回报B封 闭期 间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 两级基 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 估算, 并不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获得 的 实际价 值。 回报A 和回 报B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 内与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 值一同 公告 。如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设估值 日( 即T 日, 以下 简 称该日 ) 非 开放 日, 也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3年 期届 满 日 ,该 日介于 回报B的 封闭 期内 第i个开 放日 与第i +1 个开 放 日之间 (i =0~5;若i=0 ,第0 个开 放 日并非 真正 的开 放日 ,而 是指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若i=5 ,则i+1 =6 ,第6 个开 放日为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3 年期 届满 日之 前 一个工 作 日 ) ,NAVt 为该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NAVa,t 为该 日回报A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Ea 为该 日回报A的 份额 余额 ,NAVb,t 为该 日回 报B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Eb 为该日 回报B的 份额 余额 ,E为该 日回 报A与 回报B的 份 额之和 ,NAVa 假想 为该 日回 报A的 基金 份 额在上 一个 开放 日份 额净 值(折 算为1.0000 元 )的 基础上按 照年 化单 利 i r 增 长的 假 想净 值; Ti 为自 第i 个开 放日 以来 的 天数 ( 不包 括第i个 开放 日 ) , 运 作当 年实 际天 数是 指 回报A 上一 次 开放日 (如T日 之前 回报A 尚未进 行开 放, 则为 基金 成立日 )所 在年 度的 实际 天数, i r 为第i 个开放 日 设 定并 于次 日执 行的、 下一 个半 年内 适用 的、 回 报A 的年 化约 定收 益 率 ,NAVa,i 为第 i个开 放日 回报A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则 : 1.0000 (1 ) i i a T NAV r ? ? ? ? 假 想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日 (即T 日) , 回报A 和回 报B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1、若NAV ≤NAVa假想 ×Ea/E ,则T 日回 报A和 回报B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为: NAVa,t =NAV ×E/Ea ; NAVb,t =0; 2、若NAV> NAVa假想 ×Ea/E ,则T 日回 报A和 回报B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为: NAVa,t=NAVa假想 ; NAVb,t=(NAV ×E-NAVa ×Ea)/Eb ; 在非开 放日 且非 基金 合同 生效后3年 期届 满日, 回报A和回 报B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及 第5位 之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56 (七)折算前回报A 和回 报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计算 按照上 述本 基金 资产 及收 益分配 规则 , 在 开放 日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3年 期届 满 日, 对回 报A与 回报B 单独 进行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并按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进行 资产分 配。 假设NAV 为 开放 日或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3 年期 届满 日 (即T日, 以下 简称 该日) 折算 前本基 金份额 净值 ,Ea 为该 日回 报A的 份额 余额 ,NAVa 为 该 日折算 前回 报A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Eb 为该 日回报B的 份额 余额 ,NAVb 为该日 折算 前回 报B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E为 该日 回报A 与回报B的份 额之和 ,NAVa假想 为该 日回 报A的 基金 份额 在上 一个 开 放日份 额净 值( 折算 为1.0000 元 )的 基 础上按 照年 化单 利 i r 增长的 假想净 值, Ti 为 自第i个 开 放日以 来的 天数 (不 包括 第i个 开放 日) , 为第i 个开 放日 设定 并于 次 日执行 的、 下一 个半 年内 适用的 、回 报A 的年 化约 定收 益 率 , 则: 1.0000 (1 ) i i a T NAV r ? ? ? ? 假 想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开放日 或基 金合 同生 效后3 年期届 满日 , 折 算前 回报A 和回报B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的计算 公式如 下: 1、若NAV ≤NAVa假想 ×Ea/E ,则该 日折 算前 回报A和回报B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NAVa =NAV ×E/Ea ; NAVb =0; 2、若NAV> NAVa假想 ×Ea/E ,则该 日折 算前 回报A和回报B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为 : NAVa=NAVa假想 ; NAVb=(NAV ×E-NAVa ×Ea)/Eb ; 在开放 日 ( 不包 括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满36 个月 的开 放日 ) 或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期 届 满日 , 折算前 回报A与 回报B 的份 额参考 净值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第8位 ,小 数点 后第9 位及第9位 之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 在 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满36 个月 的开 放日 , 不 进行 折算 , 回报A 与回报B的 份额 参考净 值均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4 位, 小数 点后 第5位 及第5 位之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 入;由 于四 舍 五入所 产生 的计 算误 差归 入基金 资产 ,并 由基 金管 理 人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对账 务进行 调整 。 八、基金份额折算 在开放 日 , 根 据净 资产 不 变的原 则 , 将 回报A的 基金 份额折 算为 份额 净值 等于1 元的回 报 A的 份 额若 干 , 但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满36 个月 的开 放日 不进行 折算 ;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后3年 期届 满日, 根 据净资 产不变的 原则,将 回报A、 回报B的 基金份额 折算为 份额净值 等于1元的 金鹰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57 持久增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份 额若 干 。 (一)回报A 的开放日( 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后满36 个月的开放日)之份额 折算 1、计算方法 假设: E1 为折 算后 回报A的 基金 份 额数量 ; Ea 为折 算前 回报A的 份额 数 量; NAVa 为 折算 前回 报A 的份 额 参考净 值; λa 为回报A的折 算比率 —— 折算前1份回 报A的 份额 折算为 λ份折 算后的 回报A 份额; λa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第8 位, 小数 点 后第9 位及 第9位 之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则: λa = NAVa/1.0000 E1=Ea ×λa 在计算 过程 中 , 回 报A 的份 额采用 截位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第2位 , 小数 点第3 位 及第3 位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如,在折 算日,折 算前 某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10000 份、份额 参考净值 为1.22000000 元回报A的 基金 份额 ,则 折 算后该 基金 投资 者持 有12200.00 份回 报A的 基金 份额 。 2、折算日回报B 的暂停交 易 为保证 折算 日本 基金 的平 稳运作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 务规定暂 停回报B 的上市交 易等业务 ,详见基 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 的 相关公 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日的份额折 算 1、回报A 的份额折算 假设: E1为回 报A 份额 折算 后得 到 的金鹰 持久 增利 债券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份 额 的数量 ; Ea为折 算前 回报A的 份额 数 量; NAVa为 折算 前回 报A 的份 额 参考净 值;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58 λa为 回报A 的折 算比 率; 则: λa= NAVa/1.0000 E1=Ea ×λa 在计算 过程 中 , 回 报A 的份 额采用 截位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第2位 , 小数 点第3 位 及第3 位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如 , 折 算前 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10000 份 回报A 的基金 份额 , 回报B封 闭期 截止日 回报 A的份额参考 净值为1.22000000 元, 则折算后 该基金 投资者持有12200.00份 金 鹰持久增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份 额, 不再 持有 回报A 的基金 份额 。 2、回报B 的份额折算 假设: E2为回 报B 份额 折算 后得 到 的金鹰 持久 增利 债券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份 额 的数量 ; Eb为折 算前 回报B的 份额 数 量; NAVb为折 算前回 报B的份 额 参考净值 ;λb保 留到小数 点后第8位 ,小数 点后第9 位及第9 位之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λb为 回报B 的折 算比 率; 则: λb= NAVb/1.0000 E2=Eb ×λb 在计算 过程 中 , 场 内份 额 采用截 位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场 外份 额采 用截 位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第2 位, 小数 点第3 位及 第3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如, 折算 前, 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10000 份 回报A 份额, 10000 份 回报B 份额 ( 场内) , 折算日 回报A的 份额 参考 净 值为1.22000000 元 , 回 报B 的份额 参考 净值 为1.78000000 元 , 则折 算后该 基金 投资 者持 有12200.00 份金 鹰持 久增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场 外 份额 、 17800 份金鹰 持久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场内 份 额,不 再持 有回 报A 与回 报B的份 额。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日之后 (不含基金合 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 额净值=T 日基 金资产净 值/T日金 鹰持久 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59 金份额 4、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日回报B 的暂停交易 为保证 折算 日本 基金 的平 稳运作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定 暂停 回 报B 的 上市 交易等 业务 , 详 见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发布 的 相关公 告。 (三)基金份额折算 的公 告 1、基 金管 理人 须最 迟于 基 金份额 折算 方案 实施 日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和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 额折算 结束 后 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上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九、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1 月21 日 证监许 可【2012 】111 号 文核准 。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与运 作方 式 本基金 类型 为债 券型 基金 。 本基金 的运 作方 式为 契约 型。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回 报 A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每满 6 个 月开放 一次 ,回 报 B 封 闭 运作并 上市 交易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3 年 期届满 ,本 基 金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60 (四)募集期限 回报B 自2012 年2 月20 日起 公开募 集, 并于2012 年3 月2日募 集结 束; 回报A 自2012 年3月5 日起公 开募 集, 于2012 年3 月6日 提前 结束 。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 份额 的发 售对 象为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六)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认购价格、费用及 认购 份额计算公式 回报 A、 回报 B 份额 初始 面值均 为 1.00 元人 民币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为回 报 A 与回报 B 的份额 之和 ,故 而, 本基 金份额 的初 始面 值 为 1.00 元人民 币 。 十、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2年3 月9日 正式 生效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 本 基金 管 理 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如果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原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办 理。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 赎回 自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内, 投资 者可 在 回报 A 的 开放 日对 回 报 A 进行申 购 与赎回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型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投 资者 可 通过场 外或 场内 两种 方式 对本基 金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一)回报A 的申购与 赎 回 1、回报A 的开放日 回报 A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内 每满 6 个月 的开 放 日(T 日) ,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与 赎 回申请 。 开放 日的 具体 安 排见 基 金合 同 “四 、 基 金 份额的 分级 ” 中有 关回 报A 的运 作方 式的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61 相关内 容 。 因 不可 抗力 或 其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放 回 报 A 的 申购 与赎 回的 , 开 放日 为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回报 A 的 开放日 以及开 放 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 务的具 体安排以基 金管理 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为准 。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 回报 A 的申 购 、赎回应使 用经本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及基金 管理人 认可的账 户(账 户开 立、 使用 的具 体事宜 见相 关业 务 公 告) 。 3、申购与赎回场所 回报A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和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投 资者应 当 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售 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回报 A 的申购 与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情况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交易 业务 的 , 基 金 投资者 可以 以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交易 等形 式进行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法 另行 公告 。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已知 价” 原 则, 即在 回报 A 的每 一个 开放 日, 回报 A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 1.0000 元; (2)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份 额 赎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回报 A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时 ,除 指定 赎回 外,基 金管 理人 按“ 先进 先出” 的 原则 , 对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确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回 ,确 认日 期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 (4)当日 的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间以 内撤销。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不 损害 回报 A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 情况下 可 更改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 在 新的原 则实 施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予 以公告 。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62 投资者在申 购回 报 A 时 须 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 方式备 足申购资金 ,投资 者在提 交回报 A 的赎回 申请 时 ,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 交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在每一 个开 放日 (T 日 ) 的 下一个 工作 日 (T+1 日) , 回报 A 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对投 资 者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进行 有效性 确认 和成 交确 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 投资者 应及 时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成 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 法对 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成 交确认 原则 在每一 个开 放日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 即 T+1 日 , 所有 经 确认有 效的 回 报A 的 赎回 申请全 部 予以成 交确 认 , 所 有经 确 认有效 回 报 A 的 申购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历史 累 计申购 份额 数不 超过历 史累 计赎 回份 额数 的原则 进行 成交 确认 。 如 果 对回 报A 的 全部 有 效 申购 申请进 行确 认 后, 回报A 的 累计 申购 份 额数小 于或 等于 累计 赎回 份额数 ,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 全部有 效申 购申 请进行 成交 确认 ; 如果 回 报 A 的 累计 申购 份额 数大 于累计 赎回 份额 数 , 则 对 全部有 效申 购申 请按比 例进 行成 交确 认。 回报 A 每 次开放 日的申 购 与赎回申请 确认办 法及确 认结果见基 金管理 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回 报 A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 代表销 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回 报A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回报A 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4)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基金 投资 者, 由此 产生的 利息 等损 失由 基金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 在 T + 7 日 (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金 合同 有 关条款 处理 。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对于 本基金同 一费用 类别,投 资者通过 各代销 机构申购 的(含定 期定额 申购)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63 申购最 低金 额调 整为 10 元 ,超过 部分 不设 最低 级差 限制。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平 台 申购的 ( 含定 期定 额申 购 ) , 申 购最 低金 额调 整为100 元 , 超 过部 分不 设最 低 级差限 制 。 投 资者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柜台申 购的 , 首次 申购 最 低金额 为 10000 元 , 超 过 部分不 设最 低级 差限制 。 (2) 投资 者通 过各 代销 机 构赎回 的, 赎回 最低 份额 调整为 1 份 ,基 金份 额余 额不得 低 于1 份 , 赎回 后导 致基 金 份额不 足 1 份的 需全 部赎 回。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 上交易 平台 赎回 的, 赎回 最低 份额 调整 为 100 份 , 持 有基 金份 额不 足100 份 时发 起赎 回需 全部 赎回 。 投 资者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 心 柜台 赎回时 没有 最低 赎回 份额 限制。 (3)基金 管理人可 以规定 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 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具体 规定请 参见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以上 申购 金额 、 赎 回份额 及最 低持 有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 并于调 整 前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7、申购、赎回费用 (1) 回报A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2) 回报A 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3)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合 同》的相 关约定 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 式,基 金管理 人 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施 日前 2 个工作 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 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 计算 (1) 回报A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回报 A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1.00 例 1: 在回 报 A 的 开放 日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 元 申购回 报 A 并获 得成 交确 认,则 其 可得到 的回 报A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份 额=10,000/1.00 =10,000 份 (2) 回报A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金 额计 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1.00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64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 2: 在回 报 A 的 开放 日 ,某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回报 A ,持 有期 限为 一个 开放周 期,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00 =10,000 元 赎回费 用=10,000 ×0=0 净赎回 金额 =10,000 -0 =10,000 元 (3)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具 体计算 公式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六 部分 。 (4)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方式 回报 A 的 申购 份额 按实 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除 以 1.00 元确 定。 回 报 A 的申 购 份额计 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5)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回报 A 的 赎回 金额 按实 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 以1.00 元为 基准, 赎回 金额 计算结 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 产 。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 记 回报A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业 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办 理。 投资者 申购 回 报A 份 额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办 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依 法对 上述 相关 规定予 以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上公告 。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 管理人不得 暂停或 拒绝基 金投资者对 回报 A 的申 购 申请 ,此 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提 交 的将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转换 为回 报A 基金 的转入 申请 可 按同样 的方 式处 理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65 (4)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利 益; (5) 根据 申购 规则 和程 序 导致部 分或 全部 申购 申请 没有得 到成 交确 认;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7)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 (1 ) 到 (6 ) 项 暂停申 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对回 报A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此 时, 回 报A 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转 出申 请可 按同 样的方式 处理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回报A 在 开放 日巨 额 赎回,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出 现困 难;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和基 金管理 人 网站上 公告 , 已确 认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 时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 照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办 法在 后续 工作 日予 以支付 。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内 , 回 报 A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 一 日回 报A 总份 额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支 付全部 赎 回款项 或延 缓支 付部 分赎 回款项 。


1) 支付 全部 赎回款 项 :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资 者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


2) 延缓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为 支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66 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可能 会对基金 的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波动 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 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的前 提下 , 对其余 已经 接受 的有 效赎 回申请 可以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对 于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 赎回份额 占当日 申请赎回 总份额的 比例, 确定该单 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 理的 赎回份 额。


3) 巨额 赎回 的公告 : 当发 生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2 日 内 通过指 定 媒体或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生 效 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 转型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及 时间 自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之日 起不 超 过30 日 , 开 始办 理上 市开 放式 基 金 (LOF ) 的申购 、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的 具体日 期 前2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互联 网网 站上 (以下 简称 “网 站” )公 告 。 申购 和赎回的开 放日为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 公告暂停申 购或赎回时除 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 或另行 公告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 可对申 购 、 赎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整 应在 实施 日 前2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2、申购与赎回场所 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 的 场外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 理人直销机 构和基 金管理 人委托的 代销 机构 , 场外申 购的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份 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下; 场内销售 机构 为具有相 应业务资 格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 场内申购 的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下。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 基金代 销机 构, 并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若基金管 理人或代 销机构 开通电话 、传真或 网上交 易业务的 ,基金投 资者可 以以电话 、 传真或 网上 交易 等形 式进 行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法 另行 公告 。 3、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账户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67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具体 事宜见 相关 业务 公告 )。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原 则,即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时,除指 定赎回外 ,基金 管理人按 “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处理 , 即 确认 日期 在 先的基 金份 额 先赎回 ,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内撤 销; (5)基金 管理人、 注册登 记机构或 证券交易 所在不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 下 可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 最迟 应 在新的 原则 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予以公 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必 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 赎回的 申请 。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 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T 日规定时 间受理 的申请 ,正常情况 下,注 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 该 日)为基 金投资 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基金 投资 者 可在 T+2 日 后 (包 括该 日 ) 到 销售 网点 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接收到 申 购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基金 投资 者已 缴付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退 还给基 金投 资者 ,由 此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 由基 金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68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 在 T + 7 日 (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合同 有关 条 款处理 。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在代销 机构 的首 次单 笔 最低申 购金 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追加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为 人民 币 5,00 元; 本 公司直 销网 点的 首次 单笔 最低申 购金 额 为人民 币1,000 元, 追加 申购的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人民 币 5,00 元。 各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 定 为准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 其全部 或部 分 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 赎回 , 单 笔赎回 不 得少 于500 份。 某笔 赎回 导 致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某一 销售机 构全 部交 易账 户的 上市开 放式 基 金(LOF ) 份额 余额 少于 500 份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强制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全 部赎回 其在 该 销售机 构全 部交 易账 户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3) 本基 金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不作限 制。 (4)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对申 购的金 额 和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生效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至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 金不 收取 申购 费 用。 (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本基 金的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 具 体赎回 费 率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期 限(T) 赎回费 率 T<90 天 0.1% T≥90 天 0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 为0.1% 。 (3)本基 金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 收取,扣 除用于市 场推广 、注册 登 记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归 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 (4) 本 基金 由原 有回 报 A 、 回报 B 份 额转 入的 场外 份额不 收取 赎回 费; 由 原 有回 报 A、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69 回报 B 份 额转 入的 场内 份 额赎回 费率 为 0.1% 。 (5)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合 同》的相 关约定 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 式,基 金管理 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 2 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 计算 (1)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3: 某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投 资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定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申购份 额=10,000 /1.050 =9,523.81 份 (2)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 采用 “ 份额 赎回” 方式, 赎 回价格 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4 : 某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持有 时间 为80 天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1%,假 设赎回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050 =10,5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 ×0.10% =10.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500 -10.5 =10,489.50 元 (3)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计算 T日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 额净 值=T 日闭 市后 的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资 产净值 / T日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T 日 的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遇 特 殊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4)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方式 场外申 购时 , 申购 的有 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申请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场 内申 购时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70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 保留 到整 数 位, 不足 一份 基金 份额 部 分的申 购资 金零 头由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返还 给基金 投资 者 。 例5 : 如 例3 , 某 投资 者通 过场外 投 资 10,000 元申 购 本基金 , 假定 申购 当日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9,523.81 份。 如果该 投资 者选 择通 过场 内申购 , 则因 场内 份额 保 留至整 数份 , 故投 资者 申 购所得 份额 为9,523 份 ,不 足1 份部 分对应 的申 购资 金返 还给 投资者 。计 算方 法如 下: 实际净 申购 金额 =9,523 ×1.050 =9,999.15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999.15 =0.85 元 (5)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赎回 金 额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 记 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 申 购与赎回的 注册登 记业务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2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依 法对 上述 相关 规定予 以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此 时,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提交的 将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的转入 申请 可按同 样的 方式 处理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资 产净 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资产 估值 情况 ; (4)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71 或可能 对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从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 (1 ) 到 (5 ) 项 暂停申 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 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证券 交易场所 依法决 定临时停 市,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资 产净 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的 现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上公 告 , 已 确认 的赎 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时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 可支 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 发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法 在后 续工 作日 予以 支付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同时,在 出现上述 第(4 ) 款的情形 时,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期支 付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投 资 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赎 回公 告。 在暂 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 , 并 依照 有关 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72 在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单个开放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总 数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 超 过 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式 当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 当时的 资产组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顺延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部分顺 延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支 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 期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 的, 当日 未获 赎回 的部 分 申请将 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 如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 回处理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2 日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 基 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上 或代 销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并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3 个 工作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连续2 个开 放日 以上 ( 含 本数 )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进 行公 告。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有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第 2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刊登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最 近 1 个工作 日的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份额 净值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 日但 少于2 周 (含2 周 ) , 暂停 结束,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73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刊登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工作 日的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暂 停结束, 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 回时,基 金管理 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上刊 登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工 作日 的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份额净 值。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为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 实 施方法 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十三、非交易过户、 基金 的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的 规定从某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 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 户的 行为或者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国家 有权 机关另 有要 求的 方式 进行 处理的 行为 , 包括 继承 、 捐赠 、 司 法强 制 执行 , 以 及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认 可的 其它 行为 。 无 论在何 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合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者 ,但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者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在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期限 内办 理,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注 册登 记机 构负 责受 理上述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 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项 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二)基金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74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 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 或基金 份额 被 冻结的 , 被冻 结基 金份 额 所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或 法院判 决 、 裁 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被 冻结 部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其他 相 关机构 应 拒 绝该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赎 回申请 、转 出申 请、 非交 易过户 以及 基金 的转 托管 申请。 十四、基金的转换、 转托 管 (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合同 的规 定决定 开办 本基 金 (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3 年 内 , 为 回 报 A )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换 费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 、 业 务规 则 及转换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及 时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二)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3 年内的转 托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回报A 的 基金 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将持 有的 回报 A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不 同销 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进行 转 托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变更办 理回 报 A 赎回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 网 点)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回 报 A 的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业 务规 则 》 的有关 规定 以及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 回报B 的转 托管 与以 下“ 本基金 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的转 托管 ” 相同。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 放 式基金(LOF )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 外转 入或 申 购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 ; 场 内转 入 、 申购或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证 券账 户下 。 登 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既 可 以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也 可以 直接 申请 场 内赎回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 系统中 的基 金份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75 额可申 请场 外赎 回。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 系统 内转 托管 1)系统内 转托管是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2)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变更办 理基金赎 回业务 的销售 机 构(网 点)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变 更办理上 市交易 或场内 赎 回的会 员单 位( 席位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2) 跨系 统转 托管 1)跨系统 转托管是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2)本基金 跨系统转 托管的 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相 关规定 办 理。 3)回报B自2012 年3 月23 日 起开通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详见 本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公告 。 十五、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3 年内 ,在 回 报 B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定 的 上市条 件的 情况 下 , 回 报 B 的基 金份 额将 申请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回 报B 上市 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回报 B 份额可直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的回报 B 份额 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 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 ,再 上市 交易 。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3 年 期届 满 , 本 基金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 及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规则转型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份额,转型后 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 基 金上市 后,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 交易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可 通过 办理 跨系统 转托 管业 务将 基金 份额转 托管 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再 上市交 易。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76 (二)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三)上市交易的时 间 回报 B 于 2012 年3 月 28 日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 详 见本 基金 管理 人发布 的 公告。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 , 本 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则 转 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起 30 日内恢 复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上 市交 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 则 1 、回 报B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参考 价为 其前 一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2 、 本基 金转 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 本基 金 上市首 日的 开盘 参考 价为 前一个 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4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5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 人民 币 ; 6 、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相 关规 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3 年 内, 指回 报 B)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相关 规则 及有 关规 定执行 。 (六)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3 年内 ,指回报 B )在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行 情通 过行 情发 布系 统揭示 。 行 情发布 系统 同 时揭示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内, 为回 报B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77 (七)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与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 终止上市 本基金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3 年内,指回报 B ) 的 停复 牌与 暂停 、 终止上 市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规 定执 行。 (八)基金合同修改 相关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内容 进 行调整 的,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十六、基金转型后的 基金 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 基金 存续形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 期届满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自 动转 型为 上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 本 基金 名 称变更 为 “ 金 鹰持久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 回报A、 回报B 的基 金份 额将 以各 自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 根据净 资产 不变 的原 则, 折算为 上市 开 放式基 金(LOF )份 额, 并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本基金 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基 金份 额 仍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二)基金转型时回 报 A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 期届满 日之 前一 个工 作日 (即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满36 个月的 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回 报A份 额的持 有人 可赎 回所 持有 的份额 ,若 不赎 回, 则其 持有的 回报A份 额将被 默认 转入 “ 金 鹰持 久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份额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日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 (三)基金转型时的 份额 折算规则 1、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日回报B 的暂停交易 为保证 折算 日本 基金 的平 稳运作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定 暂停 回报B的 上市 交 易等业 务,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 相关公 告。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78 2、折算方法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期 届满 日 终 , 将 回报A 、 回 报 B 按 照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折 算 成 面值 为1.0000 元的 上市 开 放式基 金(LOF )后 的基 金 份额若 干。 具体折 算方 法, 详见 本合 同“五 、基 金份 额折 算” 。 在进行 份额 折算 时, 回 报 A、回 报 B 的 场外 份额 将 折算成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场 外 份额, 且均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下; 回报 B 的 场内 份额将 折算 成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场 内份额 ,仍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下。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 回报 A 份额 ( 或回 报B 份 额) 的折 算比 率、 回报 A ( 或回 报 B)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转 型后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份额 的 具体计算 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3、份额转型后的基金运 作 回报A 、 回 报B 的份 额全 部折算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份额 之日 起30 日 内, 本 基金 将上市交 易,并接 受场外 与场内申 购和赎回 。份额 折算后,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上 市 交 易、开 始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的具体 日期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4、份额折算的公告 (1)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 日前 30 个 工作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 就 本基金 进 行基金 折算 的相 关事 宜进 行提示 性公 告。 (2)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期届 满 时 ,本 基金 将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就 本基 金进 行基金 折算 的相 关事 宜进 行公告 ,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回报 A 、 回报 B 进行 份额折 算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四)基金转型后基 金的 投资管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型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投 资理 念、 投资范 围、 投资 限制 、投 资管理 程序 等保 持不 变。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79 十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前 提下, 力争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获取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资 回 报。 (二)投资理念 坚 持 “ 前 瞻 性 研 究 、 理 性 决 策 、 主 动 管 理 、 严 控 风 险 ” 的 投 资 理 念 , 在对投资组 合安 全性、流动性 与收益性审 慎权衡的前提 下, 努 力 把 握 投 资 机 会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据 、 金融 债 ( 含商 业 银行依 法发 行的次 级债 )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可转 债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短期融 资券 、 回购 、 货 币等 固定 收益 类 品种 ,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股票 ( 包括 中小 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权证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80% ; 对 股票 、 权 证等其 它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其 中, 权证 投资 的比 例范 围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0 ~3% 。 至少 于回 报 A 的开放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 期届 满日 前4 个工 作日起 至回 报 A 的开 放日 (含 ) 或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3 年期 届满 日 ( 含) 止 , 以 及本 基金 转型 为金鹰 持久 增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并开 放申购赎 回之后 ,为维持 投资组合 的流动 性,持有 现金 和到期日 不超过一 年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其他 时段, 本 基金持有 现金 和到期 日不 超过 一年 的政 府债券 可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内 , 本 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 场买入 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 类资产 , 但 可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 、 新 债的申 购或 增发 , 或持 有 因可转 债 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所 持股 票 所派发 的权 证以 及因 投资 可分离 债券 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 票 和权证 等资 产 , 本基金 将在 其可 交易 之日 起 90 个 交易 日内 卖出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3 年 期届 满 ,本基 金可 直 接在二 级市 场买 卖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80 (四)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依据 (1) “ 自上 而下 ”为 主, “ 自下而 上” 为辅 本基金 的可 投资 标的 基本 上可以 划分 为三 大类 —— 债券类 、 权益 类、 货币 类 , 在其他 条 件不变 的情 况下 , 未来 名 义利率 的变 动 、 投 资组 合 的加权 平均 久期 是影 响上 述三大 类资 产预 期收益 与风 险的 两个 关键 变量。 未来名 义利 率的 预测 、 投 资组合 加权 平均 久期 的确 定 , 都离 不开 “自 上而 下” 的分析 视 角 。所谓 “自上而 下” ,是 指基金管 理人在 审 慎分析 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 、货币 政策、财 政 政 策运行趋 势的基础 上, 定 量与定性 相结合, 对利率 尤其是中 短期利率 的变化 趋势进行 预测 ; 根据预 测结 果 , 决 定本 基 金对于 固定 收益 类各 子类 资产 ( 债 券与 央票 , 现金 、 存 款 、 回 购等 资产 ) 的 配置 比例 、 期限 结构与 品种 构成 。 而 “自 下而上 ” 是指 当某 子类 资 产的投 资收 益率 持续上 升或 下降 时 , 本 基 金将审 慎研 判 : 此 种上 升 或下降 是否 有基 本面 因素 的支持 , 是否 可 持续。如 果研判的 结果认 为该子类 资产投 资 收益率 持续上升 或下降具 有基本 面因素的 支撑 , 可持续 , 本基 金将 “ 自下 而上 ” 地 重新 调整 个券 、 子类资 产 、 大 类资 产的 配 置比例 与期 限结 构。 (2) 安全 性、 流动 性与 收 益性的 权衡 就债券 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风险 偏好 而言 , 大致 可 分为两 类 : 风 险偏 好程 度 较低的 投资 者与风险 偏好程度 较高的 投资者。 风险偏好 程度 较 低的投资 者购买债 券型基 金之目的 在于 : 获取稳 健的 投资 收益 , 而 不必承 担过 高的 投资 风险 ; 风 险偏 好程 度较 高的 投 资者购 买债 券型 基金之 目的 在于 :规 避未 来一段 时间 内其 他高 风险 资产的 下跌 风险 。 1)在 回报B 的 封闭 期内 , 安全性 优先 ,兼 顾流 动性 与收益 性 显然, 对于 上述两 类投 资 者而言 , 基 金资产 的安 全 性都是 第一 位的; 考虑 到 回报 B 具有 3 年的封 闭期 ,故 而, 在回 报 B 的 封闭 期内 ,基 金资 产的流 动性 与收 益性 是第 二位的 。 2)回 报B 的封 闭期 届满 之 后,安 全性 与流 动性 优先 ,兼顾 收益 性 封闭期 届满 之后 , 本基 金 转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为此 , 本基 金坚 持安 全性与 流 动性优 先、 兼顾 收益 性的 投资原 则。 2、资产配置策略 (1) 大类 资产 的配 置策 略 1)确 定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的目标 区间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81 本基金 借鉴 投资 时钟 的分 析框架 , 结 合国 内外 政治 经济 环 境、 政策 形势 、 未 来利率 的 变 化趋势 、 股票 市场 估值 状 况与未 来可 能的 运行 区间 , 确 定债 券类 、 权 益类 、 货 币类资 产配 置 比例的 目标 区间 。





当 宏观 经济 处于 投资 时钟 “衰 退” 象限 , 但 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已 趋于 放 松或预 期将 放 松并预 期 “衰 退” 即将 结 束、 “ 复苏 ” 象 限且 未见 过 热苗头 、 “ 过热 ” 象 限但 政 府并未 采取 紧 缩性政 策且 在可 预见 的未 来亦不 会采 取紧 缩性 政策 , 以 及股 票市 场的 上行 阶 段, 将本 基金 权 益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维持 在较高 水平 , 债 券类 、 货币 类资产 配置 的目 标区 间随 之而定 ; 在 “ 过 热”象限 且政府已 采取或 预期将采 取紧缩性 政策、 “ 滞胀”象 限但 财政 政策、 货币政策 处 于 偏紧态 势或 预期 将转 入偏 紧态势 并预 期滞 胀状 态仍 将持续 的情 况下 , 将债 券 类、 权益 类资 产 的配置 比例 均维 持在 较低 水平 , 货 币类 资产 配置 的 目标区 间随 之而 定 ; 在 “ 滞胀 ” 象 限并 预 期将滑入 “衰退” 象限、 “ 衰退”象 限,根据 财政政 策与货币 政策的取 向、股 票市场的 估 值 水平与 运行 状况 , 确定 权 益类资 产配 置的 目标 区间 , 同 时, 将债 券类 资产 的 配置比 例维 持在 较高水 平, 货币 类资 产配 置的目 标区 间随 之而 定。 2)审 视考 量大 类资 产的 流 动性, 确定 大类 资产 的最 终配置 比例 考虑到 某些 债券 品种 的流 动性严 重不 足之 现实 , 必 须 考虑本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 情 况及其 变 化趋势, 对本基金 投资组 合的流动 性进行审 慎考量 ,最终确 定本基金 大类资 产品种的 比例 , 并随着 大类 资产 预期 收益 与风险 的变 化, 动态 合理 地调整 大类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3) 确 定固 定收 益类 (包 括 债券与 货币 )资 产加 权平 均久期 之目 标区 间 在其他 条件 不变 的情 况下 , 加权 平均 久期 越长 , 则 投资组 合的 利率 敏感 性越 大。 本基金 根据宏 观经 济走 势及 其所 处投资 时钟 的象 限、CPI 与利率 变化 趋势 以及 预测 值、未 来 1~12 个月 央 行可 能的 加减 息幅 度, 通过 审慎 分析 与测 算 , 确定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加权 平均 久 期的 目 标区间 。 一般 而言 , 当预 期利率 下降 时 , 适 当提 升 久 期 , 以 分享 债券 的上 涨 收益 、 增 大存 款 类资产 收益 率调 整的 时滞 ; 当 预期 利率 上升 时, 适 当降低 久期 , 以规 避债 券 的下跌 风险 、 缩 短存款 类资 产收 益率 调整 的时滞 。 必须针对拟配置的债券市 值相对于利率变化的敏感 性进行严格的压力测试与 情景模拟, 根据压 力测 试与 情景 模拟 的结果 ,制 定审 慎的 配置 方案。 (2) 债券 类资 产的 配置 策 略 1)债 券类 资产 的期 限配 置 在确定 了债 券类 的配 置比 例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加权 平均久 期之 目标 区间 后, 根 据本基 金 对于未 来利 率的 预测 值, 借助投 资时 钟的 分析 框架 ,确定 久期 为 1 年以 下 、1~2 年 、2~3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82 年 的债 券品 种之 市值 占本 基金债 券总 市值 的相 对比 例。 一般而 言, 当预 期利 率下 降时, 适当 提升 久期 较长 的债券 的市值 占比 ;反 之, 则 反是 。 2)债 券类 资产 的子 类配 置 通过对未 来利率的 变动趋 势、宏观 经济所处 投资时 钟的象限 、回报B的 封闭期 是否届 满 以及回 报B 的封 闭期 内回 报A的申 购与 赎回 情况、 股票 市场的 运行 状况 等定 性与 定量因 素的 综 合分析 , 确定 国债 、 央 票、 金融债 、 企业 债与 公司 债 这四个 子类 债券 市值 占本 基金债 券总 市 值的相 对比 例 。 基 金申 购 与赎回 的情 况需 要重 点关 注: 如果 基金 连续 处于 净 赎回状 态 , 则 应 提高国 债、 央票 、金 融债 配置的 相对 比例 ,以 提升 资产组 合的 流动 性。 在确定了 各子类债 券配置 的相对比 例后,本 基金将 根据各子 类债券的 流动性 、换手率 、 债券类 资产 加权 平均 久期 的目标 区间 以及 基金 净申 购与净 赎回 的情 况, 进一 步 确定各 子类 债 券的期 限构 成。 3)债 券品 种选 择 A、国 债与 央票 对于国 债与 央行 票据 , 本 基金原 则上 采取 买入 并持 有的投 资策 略 , 但 在持 有 过程中 会结 合利率走 势、到期 收益率 、换手率 、投资组 合的加 权平均久 期之目标 区间、 回报B的封 闭 期 是否届 满以 及回 报B 的封 闭 期内回 报A 的申 购与 赎回 情 况, 在 不同 剩余 期限 的国 债 与央票 之间 选取适 当的 品种 。 另外 , 本基金 将审 慎评 估回 购收 益率与 国债 、 央票 的到 期 收益率 之间 的利 差,选 择到 期收 益率 高于 回购收 益率 或者 预期 收益 率有下 降空 间的 国债 、央 票品种 。 B、金 融债 本基金将 根据未来 利率的 变化趋势 、金融债 各品种 的到期收 益率、换 手率、 外部评级 、 投资组 合的 加权 平均 久期 之目标 区间 等因 素, 审慎 筛选具 有比 较优 势的 金融 债品种 。 C、普 通企 业债 与公 司债 本基金 根据 债券 市场 收益 率数据 , 运 用债 券定 价模 型对单 个债 券进 行估 值, 并结合 债 券 的信用评 级(外部 评级, 以及本基 金视乎必 要性所 进行的内 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 税 赋、提 前偿 付与 赎回 等因 素,选 择具 有 比 较优 势 的 债券品 种进 行投 资。 D、含 权债 券的 选择 含权债 券主 要有 两类 :含 赎回或 回售 选择 权的 债券 ;含可 转换 为股 本选 择权 的债券 。 本基金 利用 债券 市场 收益 率数据 , 运 用相 关定 价模 型, 计 算含 赎回 或回 售选 择权的 债 券 之期权 调整 利差 (OAS ) , 作为此 类债 券估 值的 主要 依据。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包含 了股 票买入 期权 , 投 资者 既可 以获得 债券 投资 的固 定收 益, 又 可 在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83 一定期 限之 后转 换为 股票 以分享 公司 股票 价格 上涨 所带来 的投 资回 报。 本基 金 在对债 转股 条 款、 发债 公司 基本 面进 行 深入分 析的 基础 上 , 利 用 到期收 益率 来判 别可 转债 的纯债 价值 , 选 择纯债 价值 被低 估的 可转 债以提 升本 金投 资的 安全 性; 通 过对 发债 公司 未来 经 营业绩 的预 测 、 股票估 值模 型 、 未 来宏 观 经济所 处投 资时 钟的 象限 以及股 票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判断 , 来 鉴别 可 转债的 期权 价值 。 当预 期 宏观经 济与 股票 市场 的下 行周期 即将 结束 或者 上行 周期当 中 , 优 先 选择期 权价 值被 低估 的可 转债, 以获 取投 资收 益。 E、资 产支 持证 券 通过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之 基础性 资产 池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将 审慎 测算 其 基础性 资 产的违 约风 险 、 提 前偿 付 风险 , 根 据资 产证 券化 的 收益结 构安 排 , 模 拟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本金 偿还和利 息收益的 现金流 支付,并 利用合理 的到期 收益率对 资产支持 证券进 行估值。 同时 , 本基金 还将 充分 考虑 资产 支持证 券之 到期 收益 率的 风险溢 价与 流动 性溢 价, 严 格控制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投 资风 险。 F、回 购 结合利 率走 势 、 回 购收 益 率、 交易 对手 的信 用状 况 , 综 合评 估 其 收益 性与 违 约风险 , 审 慎分析 品种 间收 益率 的期 限结构 , 以短 期品 种为 主, 选择收 益率 相对 高的 回购 品种进 行 投 资 。 G、债 券综 合评 价 为了综 合评 价债 券品 种的 比较优 势 , 本 基金 根据 债 券品种 的流 动性 、 区间 收 益率 、 信 用 评级 、 历 史上 的违 约记 录 、 到 期收 益率 , 以 及本 基 金的资 产规 模等 因素 , 定 量分析 与定 性研 判相结 合, 为债 券品 种的 筛选提 供定 量参 考。 (3) 、货 币资 产的 配置 策 略 根据投资组 合的加 权平均 久期的目标 区间、 未来利 率的变化趋 势,债 券市场 、股票 市 场的运行 情况, 回报B的 封 闭期是否 届满以 及回报B 的 封闭期内 回报A 的 申购与 赎 回情况, 各 期限货 币资 产的 流动 性 、 收益率 的变 化 , 确 定本 基 金在不 同期 限货 币资 产上 的配置 额 占 本基 金货币 资产 总额 的相 对比 例。 在确定 各期 限货 币资 产配 置的相 对比 例时 , 必 须对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流 动性 进行 严格的 压 力测试 , 根据 压力 测试 的 结果 , 制 定审 慎的 配置 方 案, 并随 着前 述决 策变 量 的变化 , 实时 动 态地调 整配 置的 相对 比例 ,严格 控制 货币 资产 的加 权平均 剩余 期限 。 (4) 股票 资产 的配 置策 略 1)股 票一 级市 场申 购策 略 本基金可 参与一级 市场新 股申购或 增发。本 基金将 利用定量 与定性分 析相结 合的方式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84 对新股 所属 行业 属性 与成 长空间 、 新股 的基 本面 做 出定量 分析 , 采用 适当 的 估值模 型对 新股 的投资 价值 进行 评估 , 结 合二级 市场 的平 均估 值水 平、 并参 考类 似新 股上 市 之后的 平均 溢价 率, 给出 合理 的询 价; 根 据新股 发行 价 , 估 算新 股 上市后 的合 理定 价 ; 根 据 二级市 场的 运行 情况 、 新 股发 行的 频度 、 近期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的平 均资 金规 模 、 拟 参 与申购 的新 股之 实际发 行规 模 , 估 计中 签 率, 并据 此测 算该 次新 股 申购的 预期 收益 率与 风险 , 作 出是 否参 与 该次新 股申 购的 决定 。 2)股 票二 级市 场投 资策 略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 期届满 后) A、行 业配 置 在宏观 经济 与股 票 市 场的 上行周 期内 , 本基 金将 重点 配置强 周期 行业 、 政策 扶持 的行业 、 成长性 预期 较高 的行 业 、 高贝塔 值的 行业 以及 新兴 产业 ; 在 宏观 经济 与股 票 市场的 下行 周期 内, 本基 金将 重点 配置 弱 周期行 业 (比 如: 生活 必 需品行 业 ) 、 低估 值的 行 业、 生物 医药 行 业。 本公司 结合 若干 量化 指标 与定性 研判 , 为本 基金 的 行业配 置提 供定 量化 依据 , 力 求避 免 行业配 置的 盲目 性与 随意 性。 B、个 股选 择 基于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在拟 重点 配置 的行 业内 筛选投 资标 的。 为了对 个股 的基 本面 情况 与投资 价值 进行 综合 评价 , 本公 司综 合若 干企 业评 价指标 , 可 为本基 金的 个股 选择 提供 定量化 依 据 , 力求 避免 个 股选择 的盲 目性 与随 意性 , 以 期提 升个 股 选择的 有效 性。 (5) 权证 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因 为上 市公 司进 行增发 、 配 售以 及投 资分 离 交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等 原因被 动 获得权 证, 或者 在进 行套 利交易 、避 险交 易以 及权 证价值 严重 低估 等情 形下 将投资 权证 。 本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将在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进行 基本面 研究 及估 值的 基础 上, 结 合 股 价波动 率等 参数 , 运用 数 量化期 权定 价模 型 , 确 定 其合理 内在 价值 , 从而 构 建套利 交易 、 避 险交易 组合 以及 合同 许可 投资比 例范 围内 的价 值显 著低估 的权 证品 种。 (6) 其它 创新 或者 衍生 产 品的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将根 据 公募基金的特点 和要求, 结合创新或者衍 生产品的 特征,在进行充 分风 险控制 和充 分遵 守法 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定合 适的 投资策 略进 行该 类产 品的 投资。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85 (五)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中 国债 券综 合指 数( 财富) 增长 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中 国债 券综 合指 数( 财富) 增长 率×95% +沪 深 300 指数 增长率 ×5% 。 本基金 选择 中国 债券 综合 指数 (财 富 ) 作 为业 绩比 较基准 , 主要 理由 是: (1 ) 样 本债 券 涵盖的 范围 广。 中国 债券 综 合指数 是由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 制的 中国全 市场 债 券指数 , 除了 美元 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和部 分在 交易 所发行 上市 的债 券以 外 , 其他所 有债 券均 纳入样 本债 券范 围 , 且 待 偿期在 一年 以内 的债 券亦 进入指 数样 本券 , 能够 较 好地反 映债 券市 场整体状 况。中国 债券综 合指数样 本债券涵 盖的范 围与本基 金可投资 的债券 类属基本 一致 。 (2)时间 序列完 整。其起 始时间点 为2002 年1月4日 ,较长的 时间序列 有利于 本基金更 加 深 入地研 究和 分析 债券 市场 。 本基金 采用 沪深300 指数 作 为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主要 理由 是: (1 ) 沪深300 指数是上 海和深圳 证券交 易所第一 次联合发 布的、 反映A股市 场整体 走势的指 数,指数 样 本 覆盖了沪 深市场六 成左右 的市值, 具有较强 的独立 性、代表 性和良好 的流动 性;(2)沪深 300 指数是 一只符 合国际 标 准的优良 指数,该 指数体 现出与市 场整体表 现较高 的相关度 ,且 指数历 史表 现强 于市 场平 均收益 水平 , 风险 调整 后 收益也 较好 , 具有 良好 的 投资价 值 ; (3 ) 沪深300指 数编制 方法的 透 明度较高 ;且具有 较高的 市场认同 度和未来 广泛使 用的前景 ,使 基金之 间更 易于 比较 。 随着我 国资 本市 场的 发展 , 将 来如 有更 适合 作为 本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指数 推出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变更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并及 时公 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3年 内 , 本 基金 的份 额由 回报A 、 回报B 构成 , 回报A 的预期 收 益稳定 、 风险 较低 , 回 报B 由于具 有一 定的 杠杆 倍数 , 其 预期 收益 与风 险较 高; 《基 金合 同》 生效3 年期 届满后 ,本基金 转型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为积 极配置 的债券型 基金,属 于 证券投 资基 金当 中 风 险较 低的品 种 , 其 长期 平均 风 险与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 混合 型 基金, 但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86 (七)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 金投资于 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 具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80%; 对股票 、 权证等 其它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至 少于 回报A 的 开放日 、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3 年 期届 满日 前 4 个 工作 日起 至回 报A 的开放 日 (含 ) 或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日( 含)止, 以及本 基金转型 为金鹰持 久增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并开放 申购 赎回之 后 , 为 维持 投资 组 合的流 动性 , 持有 现金 和 到期日 不超 过一 年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本基金 转 型前,在 其他时段 ,本基 金持有现 金和到期 日不超 过一年的 政府 债券可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3)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并按 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4)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本 基金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同 一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87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定 ; (6)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的债券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7)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9)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本基 金持有 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 券,其 公允价 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13)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14)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 禁止行为或投资限制 修 改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时 ,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 不受上 述投 资组合 限制 并相 应修 改限 制规定 。 (八)投资组合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本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各项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调 整完毕 。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 比例的监 督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 原则 和方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88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 未 经 审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 国 邮政 储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已 复 核了本 报 告中的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数据 来源 : 本基 金 的2015 年4 季 报)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4,244,300.00 5.57 其中: 股票 4,244,300.00 5.5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9,114,697.00 90.76 其中: 债券 69,114,697.00 90.7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11,334.25 1.72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482,481.27 1.95 8 合计 76,152,812.52 100.00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89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13,100.00 2.5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958,400.00 1.5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672,800.00 2.6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244,300.00 6.76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90 1 000042 中洲控 股 80,000 1,672,800.00 2.66 2 000078 海王生 物 40,000 958,400.00 1.53 3 002037 久联发 展 30,000 832,800.00 1.33 4 002096 南岭民 爆 30,000 780,300.00 1.24 注:本 基金 期末 公持 有4 只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9,993,000.00 15.9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49,146,697.00 78.2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9,975,000.00 15.89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9,114,697.00 110.0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22540 12 宁 浦口 200,000.00 16,844,000.00 26.82 2 122633 12 嘉 经债 200,000.00 16,710,000.00 26.61 3 122394 15 中 银债 150,000.00 15,147,000.00 24.12 4 019518 15 国债 18 100,000.00 9,993,000.00 15.91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91 5 1282153 12 川 煤炭 MTN1 100,000.00 9,975,000.00 15.89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贵 金属投 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权 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股 指期货 投资 。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无 (2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国 债期货 投资 。 (3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无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92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 本基 金报 告期 内基 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3 )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4,112.2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24,369.01 5 应收申 购款 114,000.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82,481.27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2 年3月9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 以来 (截 至2015 年12 月31日) 的投 资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93 业绩及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3.9-2012.12.31 7.53% 0.13% 2.96% 0.06% 4.57% 0.07% 2013.1.1-2013.12.31 -0.15% 0.23% -0.47% 0.09% 0.32% 0.14% 2014.1.1-2.14.12.31 25.89% 0.38% 10.34% 0.11% 15.55% 0.27% 2015.1.1-2015.12.31 8.11% 0.29% 8.54% 0.14% -0.43% 0.15% 2012.3.9-2015.12.31 46.13% 0.28% 22.72% 0.11% -23.41% 0.17% 金鹰持 久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累计 净值 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史 走 势对比 图(2012 年3 月9 日至2015 年12 月 31 日) 注: (1)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为2012 年3 月9 日。 (2 )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80% ; 对 股票 、 权 证等 其它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不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20% , 其中, 权证 投资 的比 例范 围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3% 。 (3)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3 年内 :中 国债 券综 合 指数( 财富 )增 长率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3 年期 届满 : 中国债 券综 合指数 (财 富) 增长 率 × 9 5% +沪 深300 指 数增 长率 × 5%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94 十九、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代 销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 以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以其 自有 财产 承担 法律责 任 , 其 债 权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95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二 十、基金财产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1)首次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估 值; 2)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96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价格进 行估 值; 3)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 估值日 在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价 格进 行估 值; 4)非公开 发行的且 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股票,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1) -(2)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且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 估值日 无交 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且 未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 的净价 估值 ; 如果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3)首次 发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1) -(6)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6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在 综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97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 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 持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权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1) -(3)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3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 按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本 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对 基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或其 他方 式报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无 误后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予以 公布 。 月末 、 年中 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 时进行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98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基 金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差错 的责 任人 ( “ 差 错责任 方” )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按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 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基 金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 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 责任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直接 当事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向受 损方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已 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99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向差 错责 任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 由差 错责 任方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项目 ;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差错 责任 方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 理 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 基金管 理公 司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处理 ,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 行赔付 , 基金 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2)当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行 赔偿 : 1)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 就实际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管 理费 与托 管费的 费率 比 例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00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 (3)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 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 做法,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如果出 现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故的 任何情 况,会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 或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情形 时;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4)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变 化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 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01 二十一、基金的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损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损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3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 不 进行 收益 分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 放 式基金(LOF )后的收益分 配原则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6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20% ; (3)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为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场 外转入 或申购的 基金份额 ,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 机构的 不同 交易 账户 可选 择不同 的分 红方 式; 场内转 入 、 申 购和 上市 交 易的基 金份 额的 分红 方式 为现金 分红 , 投资 者不 能 选择其 他的 分红方 式, 具体 收益 分配 程 序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相关 规定 ; (4)分红 权益登记 日申请 申购的基 金份额不 享受当 次分红, 分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享受 当次 分红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02 (5)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期末 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6)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由基金 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在分配 方 案公布后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就支 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划 款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金 的划 付。 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当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照 《业 务规 则 》 执行。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03 二十二、基金的费用 和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 关的 费用 1、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 用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诉 讼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费 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本 基 金 终止清 算时 所发 生费 用 , 按实际 支出 额从 基金 财产 总值中 扣除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时从 其规 定。 2、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 用 之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7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的0.70%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0.7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起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法 定节假 日 、 公 休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04 日结束 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 或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3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2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的0.20%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起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托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法 定节假 日 、 公 休 日结束 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 或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3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基金 的营 销 费用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 等。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年 费率 0.35% 。 本基金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0.35%的 年费 率计 提。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 务 费 划款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3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划出 ,由基金 管 理 人按相 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销 售机 构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支付日期 顺延至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结束 之日起3个 工作日 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 消 除 之日起3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 (4) 、 本 条第 (一 ) 款 第4 至第9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0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其他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 期间所 发生 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 费和 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金 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调 高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等 费率 的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依 照 有关规 定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上刊登 公告 。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本基金 申购费、 赎回费 的费率水 平、计算 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 式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 十一 、 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中 的 “ ( 二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3 年 期届满 并进 行 基金转 型后 的申 购与 赎回 ”中的 “7 、申 购费 用和 赎 回费用 “相 关规 定。 2、转 换费 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原则 另行 制定并 公告 。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上 述费率。 上述费率 如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调 整后 的上 述费 率还 应在最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 ) 等进 行基 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与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者 调低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其他 的费用 , 并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06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进行公 告或 备案 。 (四)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分别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经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 计师事 务所 需 在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07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披露依据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二)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指 定 媒体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 信息资 料。 (三)禁止行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在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时,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代销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披露文本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08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披露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额 发 售 3 日 前 ,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 基金 合 同、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基 金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本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 人在公 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 (2)基金 合同是界 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 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托管 协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发 售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 日 登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 获准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后 , 基 金管 理 人最迟 在上 市 前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09 一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 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回 报B 上市 交易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以 及回 报 A 和回报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在回 报A 的首 次开 放日 后 或者回 报B 上 市交 易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销 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 披 露 基金份 额净 值 、 回 报A 和 回报B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以及 各自 的基 金份额 累计 参考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以 及回 报 A 和回 报 B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并 于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回报A 和回报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以及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累计 参考净 值登 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型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 额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10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基 金定 期报 告 中应公 告回 报A 的年 收益 率、 回报A 和回 报B 的 份额 配比 。 8、临时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 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11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销 售代 销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回报 A 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回报 A、 回报B 进 行基金 份额 折算 ; (23)回报 A 的 收益 率设 定及其 调整 ; (24)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 时的 基金 转型; (25)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 基金 转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的 上市交 易以 及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6)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7)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8)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9)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30)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3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 案,并 予以公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 。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12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应 当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包括定 期报 告和 临时 报告 ,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披露 信 息前 , 应 当 在第一 时间 将公 告文 稿和 相关备 查文 件报 送本 基金 上市的 证券 交易 所。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回报A 的 年收益 率、 回报 A 和 回报B 的份 额配 比、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 、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 息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销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本基金 的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公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 金管理 人和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的证 券 交易所 ,以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基金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1) 不可 抗力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13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占基 金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 变,而基 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4)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会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 故 的任何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二十五、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政策风险 因政府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 发生 变 化,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 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从 而产生 风险 。 例如 在利 率 上升时 ,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类资产 价格 将会 下降 , 若 基金组 合加 权平 均久期 过长 ,则 将给 基金 资产带 来较 大的 损失 。 4、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 胀风 险也 称购 买力 风险 。 基 金持 有人 的收 益 将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如果 发 生通货 膨胀 ,现 金的 购买 力会下 降,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14 上市公司 的经营好 坏受多 种因素影 响,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 况、市场 前景、 行业竞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也不 能完 全规避 。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相 关的 风险 。 由 于不 同 期限债 券 的收益 率变 动程 度不 同 , 各期限 债券 的价 格变 动也 会不同 ; 基金 组合 单一 的 加权平 均久 期指 标将不 能充 分反 映这 一债 券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 带来的 风险 。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带来 的价 格风 险 (即 利 率风险 ) 互为 消长 。 具 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 基金 从 投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所 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资 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的 收益 率。


8、信用风险 主要指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 票据 等发 行主 体信 用 状况恶 化 , 到 期不 能履 行 合约进 行兑 付; 以及 债券 发行 人出 现 违约 、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 资质降 低导 致债 券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约 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9、资产支持证券的提前 偿 付风险 基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品 种时, 证券 化的 信托 财产 中 债务人 提前 还款 会造 成信 托财产 的 现金流 量失 衡 , 从 而与 设 计的现 金流 量规 划不 同 , 影响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收益 。 除 受债务 人自 身的 财务 状况 影响外 , 市场 利率 的变 化 , 其他融 资成 本的 变化 等因 素都将 影响 债 务人提 前还 款 。 由 于影 响 因素多 且不 确定 , 因此 债 务人提 前还 款的 时间 和数 量都很 难准 确预 计。 10、股价波动风险 由于本基 金可投资 于权益 类资产( 含新股申 购) ,本 基金所投 资的权益 类资产 在持有 期 内价格 的波 动将 会对 基金 收益率 产生 影响 ; 本基 金 进行新 股申 购时 , 由于 资 金的占 用 、 中 签 率和首 日开 盘价 的不 确定 性, 以 及某 些申 购成 功的 新 股因锁 定期 而在 一段 时间 内丧失 流动 性 而带来 的风 险 , 也 将会 对 基金资 产的 收益 造成 影响 ; 另 外基 金投 资的 衍生 品 资产 (包 括含 权 债券) ,其 内在价 值也会因 标的资产 价格的波 动以及 距离到期 的时间而 变化, 进而给基 金 组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15 合的收 益带 来影 响。 11、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 购为 提升 整体 基金 组合收 益提 供了 可能 , 但 也存在 一定 的风 险 。 债 券 回购的 主要 风险包 括信 用风 险 、 投 资 风险及 波动 性加 大的 风险 , 其 中, 信用 风险 指回 购 交易中 交易 对手 在回购 到期 时 , 不 能偿 还 全部或 部分 证券 或价 款 , 造成基 金净 值损 失的 风险 ; 投 资风 险是 指 在进行 正回 购操 作时 , 回 购利率 大于 融入 资金 的投 资收益 率 , 或 者逆 回购 操 作时 , 回 购利 率 小于融 出资 金潜 在的 投资 收益率 而导 致的 风险 , 以 及由于 正回 购操 作导 致投 资总量 放大 , 致 使整个 组合 风险 放大 的风 险; 而波 动性 加大 的风 险 是指在 进行 正回 购操 作时 , 在 对基 金组 合 收益进 行放 大的 同时 , 也 对基金 组合 的波 动性 ( 标 准差 ) 进 行了 放大 , 即 基 金组合 的风 险将 会加大 。 正回 购比 例越 高 , 风险暴 露程 度也 就越 高 , 对 基金净 值造 成损 失的 可能 性也就 越 大 。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 人 为因 素 、 管 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策风险 决策风 险指 基金 投资 的投 资策略 制定 、 投资 决策 执 行和投 资绩 效监 督检 查过 程中 , 由 于 决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 产造 成的可 能的 损失 ; 2、操作风险 操作风 险指 基金 投资 决策 执行中 , 由于 投资 指令 不 明晰 、 交 易操 作失 误等 人 为因素 而可 能导致 的损 失; 3、技术风险 技术风 险是 指公 司管 理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 可能造 成的 损失 。 (三)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 的 损失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16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同 时 在开放 式基 金交易 过程 中 , 可 能会 发 生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 致流动 性风 险, 甚至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六)投资管理风险 本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 金 融市 场环 境及 利率 走势的 综合 判断 , 在控 制利 率风险 、 信用风 险以 及流 动性 风险 等基础 上, 采取 主动 的自 上 而下的 投资 策略 和自 下而 上的品 种选 择 相互结 合 , 力 争为 投资 者 实现更 多的 资产 增值 , 但 同时也 不可 避免 地给 组合 的风险 控制 带来 一定的 困难 。 在基 金投 资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 基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 证券市 场态 势的 判断有 误 、 获 取的 信息 不 全等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同时 , 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管 理水 平、手 段和 技术 等对 基金 收益也 存在 影响 。 (七)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1、投资风险 本基金 结合 定量 分 析 与定 性研判 以辅 助投 资决 策, 若 策略效 果不 佳或 存在 基金 管理人 事 先未能 识别 的错 误 , 则 可 能会导 致本 基金 资产 配置 失当 , 进 而影 响投 资业 绩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实际 投资 过程 中, 不断 地改进 与优 化策 略方 法, 以期为 投资 决策 提供 更为 有效的 支持 。 2、回报A 的特有风险 (1) 流动 性风 险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满6个 月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为回报A的 开放 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只能在该 日赎回回 报A的份 额;而在 非开放日 ,因不 能赎回而 出现流动 性风险 。另外, 因 不 可抗力 等原 因, 回报A的 开 放日可 能延 后, 导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能 按期 赎回 而出现 风险 。 (2) 约定 收 益 率变 动的 风 险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17 在回报A的 约定收 益率每半 年调整1次 ,如果 金融机构 人民币1年 期银行 定期存款 基准 利 率 下调 , 则回 报A的 约定 收 益率将 相应 下调 ; 另外 , 如果在 回报A的 非开 放日 , 金融机 构人 民 币1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基 准 利率 利 率上 调 , 而 回报A的 约定收 益率 不能 立即 进行 相应调 整 , 从 而出现 利率 风险 。 (3) 极端 情形 下约 定收 益 不能实 现以 及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一般而 言 , 回 报A的 预期 风 险较低 、 预期 收益 较为 稳 定; 但是 , 回 报A 的约 定收 益并非 保 证收益, 在极端情 况下, 如果本基 金在短期 内发生 大幅度的 投资亏损 ,则回 报A的约定 收 益 可能无 法实 现, 甚至 其本 金亦 有 可能 受损 。 3、回报B 的特有风险 (1) 杠杆 机制 风险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3 年 内,回报B 存在杠 杆倍数, 因此,回 报B在可 能获取较 高预 期 收益的同 时,也将 承担基 金投资的 全部亏损 ,极端 情况下, 回报B的 持有人可 能会面临 损 失 全部本 金的 风险 。 (2) 收益 分配 格局 调整 的 风险 在回报A的 每一 个开 放日 , 回报A 的约 定收 益将 重新 确 定, 故而 , 回 报A 与回 报B 之间的 收 益分配 格局 将发 生调 整。 (3) 上市 交易 风险 以及 折/溢价 的风 险 回报B的封 闭期为3 年,封 闭期内上 市交易。 回报B 上 市交易后 可能因信 息披露 导致基 金 停牌 , 投 资者 在停 牌期 间 不能买 卖回 报B 份额 , 产 生 风险 ; 回 报B上 市后 也可 能 因成交 不活 跃 而给其 持有 人带 来流 动性 风险。 另外,回 报B的交易 价格将 受市场供 求关系的 影响, 而与其份 额参考净 值之间 可能发 生 偏离从 而出 现折/溢 价的 风 险。 4、杠杆倍数变动的风险 (1) 份额 配比 变化 导致 杠 杆倍数 变动 的风 险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回报A 、 回 报B 的 份额 配比 不超 过7 ∶3, 由于 回报A 、 回报B 独 立发售 , 该日两 级份 额的 实际 配比 可能会 低于7∶3 , 存在 不 确定性 ; 另外 , 在 回报A的 开放日 , 回报A 的持有人 可申购或 赎回回 报A 的份额 , 基金 管理人按 照历史累 计申购份 额数不 超过历史 累 计 赎回份 额数 的原 则对 申购 进行成 交确 认 , 但 该日 回报A 的 净申 购未 必等 于0 , 从而可 能导 致此 后两级份 额的实际 配比发 生变动; 而两级份 额配比 的不确定 性将导致 回报B的 杠杆倍数 发 生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18 变化。 (2) 回报B 的份 额净 值变 化导致 杠杆 倍数 变动 的风 险 在两级 份额 配比 保持 不变 的情况 下 , 回 报B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越高 , 回报B的 杠杆倍 数 越低, 收益 放大 效应 减弱 。 5、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 特 征错配的风险 基金合同 生效3年期 届满后 ,本基金 将转型为 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转型后 的 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并不包 含 杠杆机制 ,且其 风险收益 特性与回 报A、回 报B皆不 相同。回 报A、 回报B 的份 额持 有人 之风 险 偏好可 能与 转型 后的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的 风险 收益特 性之 间 存在错 配。 6、折算风险 在回 报A 的 开放 日 (不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满 36 个 月的开 放日 ) , 本 基金 将根 据净资 产 不变的 原则 , 对回 报A 的 份额进 行折 算 , 折 算后 , 回报 A 份额 数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 在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3 年 期届满 日, 本基 金将 根据 净资产 不变 的原 则, 对回 报 A、 回报B 的 份额进 行折 算 , 回 报A 折 算为场 外 LOF 份 额 , 回 报B 折算 为场 内 LOF 份 额 , 场 外LOF 份额 数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而 场内 LOF 份 额数 采用 截位 法保留 到整 数位 。 上述折 算过 程可 能存 在的 计算误 差将 影响 回 报A、 回报 B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八)其他风险 (1)因基 金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 人 员配备 、风险管 理和内控 制度等 方面不 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 (2) 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争 压力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3)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可能 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 运行, 导致基 金 资产损 失; (4)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对基 金合同 的变更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19 会的,基 金合同变 更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并依 法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 自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之 日起 生效。 2、但出现 下列情况 时,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调低 基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费 、基金销 售服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或 收费方 式、调 低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7)经中 国证监会 的允许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 构在法 律法规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规 则; (8)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二)本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而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基 金合 同约 定或 相关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之 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清算 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中 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20 (2)基金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 清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时,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财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9)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1)本 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3 年 内清 算时 的基 金清算 财产 分配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 如 果本 基金 发 生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情 形 , 则依据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 将优先 满足 回 报A 的 本金 及应计 收益 分配 , 如有 剩 余部分 , 则由 回 报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2)本 基金 转型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后的 基金 清 算财产 分配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21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型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如果 发 生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情 形 , 则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 金债务 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立 后2 日内 应就 清算 小组 的成 立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清 算 过程中 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做 出 的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 律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 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 2)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独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3)依照本 基金合同 获得基 金管理人 报酬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5)根据本 基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对 于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 应 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 并 采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当事 人的 利 益; 6)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前提 下,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决 定 基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和管 理费之 外的 费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22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8)自行担 任注册登 记机构 或选择、 更换注册 登记机 构,并对 注册登记 机构的 代理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销 售代理协 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对其 行为进 行必要 的 监督和 检查 ; 10)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2)依 照有 关规 定 为 基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 金融资 、 融 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5)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2)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3)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4)配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和 相应的技 术设施进 行基金 的注册登 记或委托 其他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 委托经 由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 宜; 9)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23 10)按 规定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2)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及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4)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8)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9)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0)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1)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2)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 上;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26)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7)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9)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3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24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法 律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以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和深圳 分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5)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以基金 的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开设 银行间债 券托管账 户,负 责基金 投 资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算 ; 7)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6)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7)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0)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25 11)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2)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3)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4)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5)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6)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18)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履行 其义 务 , 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2)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代 销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 诉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26 讼;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费用 ;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 交易 及业 务规则 ; 7)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及 基金管 理人的 代 理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8)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1)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3 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 项应 分别由 回 报 A、 回报 B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独立 进行 表决 。回 报 A 、 回报 B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份基 金份 额在 各自 份额 级别内 拥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2)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自 动 转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的投 票权 。 2、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但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 满时 转型 为上 市 开放式 基 金(LOF ) 除外 ;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 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27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依据 基金 合同 享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提议 权 、 自行召 集权 、 提案 权、 会 议表决 权 、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提名 权的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类 似表 述均 指“单 独或 合计 持有回 报 A、 回报 B 各 自 的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其类似 表述 。 11)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2)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 变 更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或收 费方式 、调低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本 基金 推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经中国 证监会的 允许,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 代销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交 易、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规则 ; 8)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28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自 行 召集 并 确定 会议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书 面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应 当向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5)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 得 阻碍 、 干 扰 。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 (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40 日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授权委 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29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 议的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本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以通 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在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情况 下, 在符 合会 议通 知载 明 形式的 前提 下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也可 以采 用网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表决。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具 体召开的 方式由召 集人确 定,但决 定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 的事 宜,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A、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 上(含 50% ,下 同) , ( 本基 金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3 年内, 指 “ 有效 的回 报A 和回 报B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分 别合 计不少 于该 级基 金份额 的50%(含 50% ) ” ; B、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 并 且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 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和 地点 ,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A、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30 上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B、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经 通知 拒不 参加收 取和 统计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C、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含 50% ) ,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3 年内 ,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回 报A 和回报 B 各 自的 基金份 额分 别合 计均 不小 于在权 益登 记 日该级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 ” ; D、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表 ,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授 权委 托 书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与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E、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件达不到上 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 行确定并 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 应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且 确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变。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 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的 投资 者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 其 表 决符合 法律 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内 容为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事 由所涉及 的内容 以及会 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 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就 召开事由 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 议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临时 提 案,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35 日 提交 召集 人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 会 议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至 少与 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包 括临 时提 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 下原则 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 法规和 基金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31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 交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决 定 。 如 将其 提案 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开会 议的通 知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议事 程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50% 以上 (含50%)(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之 日 起 3 年内 , 指 “出席 大会 的回报 A 和回报 B 各自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 )选 举 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不 影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等 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32 期第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 决 方式、程序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 权。但在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3 年 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审 议事 项应 分别 由回 报 A 、 回 报 B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独 立 进行表 决 , 且 回报A 、 回 报 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份 基金 份额 在其 对应 的基金 份额 级 别 内享有 平等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 会议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 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 (含 50% )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内 , 指 “参 加大 会 的回 报 A 和回报 B 各 自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50% ) ” ) 通 过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 (2 ) 所规定 的须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 ( 含 三分之 二 )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内 , 指 “参 加大 会 的回 报 A 和回报 B 各 自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本基 金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时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LOF )除 外) 、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 予 以公告 。 (4)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 表决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票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33 (1) 现场 开会 1)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 结果 。 2)监票人 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会议 主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 的 监督 下 进行计 票 , 并 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不 派代 表监 督计 票的 , 不 影响 计 票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 但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至少 提前 两个 工作 日通 知召集 人 , 由 召 集人邀 请无 直接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方担 任监 督计 票人 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并 在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2)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34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4)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三)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 法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对 基金合 同的变更 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并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自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之 日起 生效。 (2)但出 现下列情 况时,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同意 变更 后公 布经 修订 的基金 合同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基金销售 服务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 围内变 更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或收 费方式 、调低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3)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经中国 证监会的 允许,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交 易、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规则 ; 8)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 月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承 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定 或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情 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35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清算小 组 , 基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 金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 行保 护基金财产安 全的职 责。 2)基金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清 算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 金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财 产; 2)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财 产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8)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9)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A、本 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3 年 内清 算时 的基 金清算 财产 分配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 如 果本 基金 发 生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情 形 , 则依据 基金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36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 将优先 满足 回 报A 的 本金 及应计 收益 分配 , 如有 剩 余部分 , 则由 回 报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B、本 基金 转型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后的 基金 清 算财产 分配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型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如果 发 生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情 形 , 则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 金债务 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立 后2 日内 应就 清算 小组 的成 立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清 算 过程中 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做 出 的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 律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 基金合同 产生或 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 通过协商 、 调解途 径解 决 。 不 愿或 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 由 败诉 方承担 。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本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及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 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37 二十八、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28 号 越秀 金融 大 厦 30 层 邮政编 码:510100 法定代 表人 : 凌 富华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或 其授 权机 构批 准的 其 他 业务 。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3 月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570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6 】484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09 】673 号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38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 (成立 于2007 年3 月 6 日 )于2012 年 1 月 21 日 依 法整体 变更 为中 国邮 政储 蓄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依 法承 继原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全部 资 产 、 负债 、 机 构、 业务 和人 员, 依法 承担 和履 行原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 责任 公司在 有关 具 有法律 效力 的合 同或 协议 中的权 利 、 义 务, 以及 相 应的债 权债 务关 系和 法律 责任 。 中 国邮 政 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坚 持服务“ 三农” 、 服务中小 企业、服 务城乡居 民的大 型零售商 业 银 行定位 , 发挥 邮政 网络 优 势, 强化 内部 控制 , 合 规 稳健经 营 , 为 广大 城乡 居 民及企 业提 供优 质金融 服务 ,实 现股 东价 值最大 化, 支持 国民 经济 发展和 社会 进步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融 资、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2) 对基 金的 投资 限制 进 行监督 。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 进 行监督 。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4、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 联投资 限制进 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 基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更新 。 5、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39 6、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7、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8、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9、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 10、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 制度 等。 11、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法 、 违 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 同 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及 时、 准确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 、 回 报 A 与回 报B 的 基金份 额 (参 考 ) 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且 如遇 到问题 应及 时反 馈、 相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是否 对非 公 开信息 保密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40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 因,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定 限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金 管 理人 有 义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3、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 同 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将 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和基 金认购 、申购过 程中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 财产没 有到 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并有 义务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 基 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6)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提前结束 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41 (2)验资 完成,基 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 托管人 开 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相关 证明文 件。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 备 付 金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 和运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 规定开设 、使用并 管理; 若无相关 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 和 管理 (1)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 行、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 户并 报中国 人民 银 行备案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申请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由基金 管理 人 在 中国 外汇 交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易 账户 。 (2)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 签订全 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 回购主 协议, 协 议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1)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在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 议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42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有 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其中 实物 证券 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保 管库 , 应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开 保管 ; 也可 存入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代 保管 库 。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此 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 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相关 业务 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 除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重 大合 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10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对 于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加盖授 权业 务章 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价值。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的数 值。 基金 管 理人每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 份额净 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按 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人每 个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 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43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2)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 和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 更新并 公告一 次,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 在每个 季度 结 束之日 起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予 以公 告 ; 半年 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4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60 日内 编 制 完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 了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20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 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专用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专用 章的 复核 意见书 ,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按 照 其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 记日、回报 A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44 的开放 日、 回报 B 封闭 期 届满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应 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由注 册登记机 构编制, 由基金 管理人审 核并提交 基金托 管人保管 。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提 供任意一 个交易 日或全部 交易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 回 报 A 的开 放日 、 回 报B 封闭 期届 满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 本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45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自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 织 成立 清算 组 , 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在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根据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财 产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 5)制 作清 算报 告 ;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8)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9)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5)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6) 基金 财产 按如 下顺 序 进行清 偿: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46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缴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剩 余基 金财 产分 配: A、本 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3 年 内清 算时 的基 金清算 财产 分配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 如 果本 基金 发 生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情 形 , 则依据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 将优先 满足 回 报A 的 本金 及应计 收益 分配 , 如有 剩 余部分 , 则由 回 报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B、本 基金 转型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后的 基金 清 算财产 分配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型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如果 发 生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情 形 , 则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 金债务 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二十九、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账 户确 认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对 账单 基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包括 季度对 帐单 和年 度对 账单 。 其 中 , 季 度对 账单 在每 季 结束后 的 20 个工作 日内向 有交易 的 持有人以 书面或电 子文件 形式寄送 ; 年度对 账单在 每年度结 束后 25 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持 有 人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如投资 人需 要更 改寄 送方 式或寄 送频 率, 请致 电本 公司客 服中 心或 登陆 公 司 网站。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47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基金间转换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 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业 务规 则及 转换费 率在 基金 转换 公告 中列明 。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 理人将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代 销网点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的 服 务。 通过 定期 投资 计划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 该定期 投资 计划 的有关 规则 另行 公告 。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 投资 资讯 、 理 财 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 息, 投资 人 可以根 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方 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制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 交 易明细 查询 、 对账 单寄 送 方式或 频率 设置、 修改 查询 密码 等服 务。 公司网 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 管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 户服 务 中心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 、 E-MAIL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 制的信 息, 内容包 括 : 每 笔交 易确 认 查询 、 每 月账 户余 额与 损 益查询 、 最近 季度 的基 金 投资组 合 、 分 红 提示、 公司 最新 公告 、新 产品信 息披 露、 基金 净值 查询等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48 (六)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投 资 人提 供服 务, 投资人 可 以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客服电 话: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 以拨打金 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 服务中 心电话或 以书信、 电子邮 件等方式 ,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提所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作 日期间受 理的投 诉,以“ 及时回复 ”为处 理原则, 对于不能 及时回 复的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2 个工 作日之 内对 投资 人的 投诉 做出回 复 。 对 于非 工作 日 提出的 投诉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八)网上开户与交 易服 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金鹰 基 金及其 合作 机构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方便 快捷 的网 上在 线开户 交 易服务 。 三十、其它应披露事 项 (一)本基金在本报 告期 内公开披露的信息内 容 披露内 容 披露媒 体 披露日 期 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整长 期停 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9-15 2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证券时 报等 2015-9-15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49 开通定 投 、 转 换业 务及 参 加申购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3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诺 亚 正 行 基 金 销 售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9-17 4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从 业 人 员 在 深 圳 前 海 金 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兼 职 情 况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9-21 5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构并 参加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9-21 6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君 德 汇 富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9-22 7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通定 投 、 转 换业 务及 参 加申购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9-23 8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旗 下 部 分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修改 基金合 同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9-23 9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9-23 10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嘉 实 财 富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转换 、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9-25 1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升级暂 停服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9-30 12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证券时 报等 2015-10-16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50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下限 的公 告 13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升级暂 停服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0-16 14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汇 付 金 融 为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0-19 15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转 换 业 务 以 及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0-19 16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国 都 证 券 费 率 优 惠 并 开 通 转 换 业 务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0-20 17 金 鹰 持 久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摘 要2015 第2 号.pdf 证券时 报等 2015-10-21 18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定 投 、 转 换 业务以 及参 加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0-21 19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陆 金 所 资 管为旗 下部 分基 金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0-21 20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5 年第3 季 度报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0-27 2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国 都 证 券 费 率 优 惠 并 开 通 转 换 业 务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0-29 22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与国 金证 券开 通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1-2 23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证券时 报等 2015-11-13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51 构的公 告 24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加中 国银 行网 上银 行 、 手机银 行基 金申 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1-13 25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陆金所 资管 认购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1-16 26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1-23 27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定 投 、 转 换 业务以 及参 加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1-23 28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南 充 市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1-25 29 关 于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新 增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定投 、 转换 及参 与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1-26 30 关 于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新 增 浙 商 证 券 为 旗 下部分 基金 的代 销机 构并 开通基 金定 投 、 转 换及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1-26 31 关 于 金 鹰 基 金 新 增 一 路 财 富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通基 金定 投 、 转 换及 参 与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1-26 32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1-28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52 33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天 津 滨 海 农 商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及 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1-28 34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并开通 定投 、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2-8 35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2-15 36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2-16 37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2-18 38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升级暂 停服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2-18 39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并 开 通定投 、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2-22 40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醒 投 资 者 及 时更新 已过 期身 份证 件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2-29 4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2-29 42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指 数 熔 断 机 制 实施后 调整 旗下 基金 开放 时间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2-31 43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醒 投 资 者 及 时更新 已过 期身 份证 件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2-31 44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改 聘 证券时 报等 2015-12-31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53 会计师 事务 所公 告 45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2-31 46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2-31 47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12-31 48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资产 净值 等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4 49 关 于 指 数 熔 断 期 间 场 内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安排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4 50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指 数 熔 断 实 施 后调整 旗下 基金 开放 时间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4 5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6 52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指 数 熔 断 实 施 后调整 旗下 基金 开放 时间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7 53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醒 投 资 者 及 时更新 已过 期身 份证 件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8 54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惠并 开通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13 55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惠并 开通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13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54 56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醒 投 资 者 及 时更新 已过 期身 份证 件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18 57 关 于 金 鹰 基 金 新 增 东 兴 证 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通转 换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19 58 关 于 金 鹰 基 金 新 增 东 兴 证 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通转 换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19 59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包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19 60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与申 万宏 源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19 6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与申 万宏 源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19 62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银 行 网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0 63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银 行 网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0 64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成 都 分 公 司 负 责人变 更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1 65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5 年第4 季 度报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1 66 金 鹰 智 慧 生 活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托管 协议 证券时 报等 2016-1-21 6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海通 证券 、 华鑫证 券 、 国 金证 券 、 中 信 建投 、 招 商证 券、 君 德 汇 富 为 金 鹰 智 慧 生 活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2 6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浙商 证券 、 证券时 报等 2016-1-25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55 国海证 券 、 天 相投 顾为 金 鹰智慧 生活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69 关 于 安 信 证 券 新 增 为 我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的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定投 、 转 换及 参与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6 70 关 于 安 信 证 券 新 增 为 我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的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定投 、 转 换及 参与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6 7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8 72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8 73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华 金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8 74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华 金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8 75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渠 道 转 换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8 76 关 于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钱 景 财 富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及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9 77 关 于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钱 景 财 富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及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1-29 78 关 于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金 元 证 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2-2 79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华 安 证 券 证券时 报等 2016-2-2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56 为 金 鹰 智 慧 生 活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80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与平 安证 券定 投及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2-17 81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证 券 为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2-23 (二)其他应披露事 项 1、 由 于原 为公 司公 司旗 下 基金提 供审 计服 务的 会计 师事务 所中 审亚 太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通 合伙)并 购的原 因,从2015 年12 月31日起 旗下基金 事务所由 原来的 中审 亚太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通合 伙 ) 变 更为 中审 众 环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 通合伙 ) , 该事 项已获得 董事会同 意,于2015 年12月31 日 在证监会 指定媒体 公告,并 按规定 向证 监会备 案。 2 、本公 司于2016 年3 月28日 搬迁到新 地址办公 ,变更 后办公地 址为:广 州市天 河 区珠 江东路28 号越秀金融大厦30层,相 关变更手续已按 证监会规 定程序办理,并 在证 监会指 定媒 体披 露。 、 三十一、招 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基 金招募说 明书、定 期报告 、临时报 告与公告 等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 查阅。投资人也 可以 直接 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进 行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印 件。对投资人按 此种方式 所获得的文件及 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三十二、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 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金 鹰 持 久 回 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证 监 许 可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6 年第 1 号 157 【2012 】111 号 ); (2) 《金 鹰持 久回 报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金 鹰持 久回 报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金 鹰持 久回 报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 (5) 《金 鹰持 久回 报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6) 法律 意见 书; (7)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8)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9) 《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10)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 咨询电 话:400-6135-88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年4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