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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日添利A(001175)

山西证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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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票简称: 山西证券








股 票代码:002500


编 号: 临2016-019 山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关于第 三届董 事会第 十 二次 会议决 议的公 告 一 、 董 事 会 会 议 召 开 情 况 公 司于 2016 年 4 月 10 日以 电子邮件 结合电话 提示的方 式, 向公 司第三 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发 出 了 召 开 第 十 二 次 会 议 的 通 知 及 议 案 等 资 料。2016 年 4 月 20 日, 本次会议 在山西省 太原市召 开。 会 议 由 公 司 董 事 长 侯 巍 先 生 主 持 ,11 名 董 事 全 部 出 席 ( 其中 , 因工 作 原 因 , 王 拴 红 董 事 书 面 委 托 侯 巍 董 事 长 、 傅 志 明 董 事 书 面 委 托 赵 树 林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 。 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 会 议 。 会 议 召 开 及 表 决 程 序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和 《 公 司 章 程 》 的 有 关 规 定 , 会 议 合 法 有 效 。 二 、 董 事 会 会 议 审 议 情 况 本 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 了以下事 项: ( 一 ) 审 议 通 过 《 公 司 2015 年 度 经 营 工 作 报 告 及 2016 年 工 作 部 署 》 。 表 决结果:11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 二 ) 审 议 通 过 《 公 司 2015 年 度 董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 , 并 提 交 公司 2015 年度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表 决结果:11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 三 ) 审 议 通 过 《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报 告 及 其 摘 要 》 , 并 提 交 公 司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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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同 意公司根 据 《上市 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小 企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业 务 备 忘 录 第 2 号:定 期报告披 露相关事 项(2016 年 1 月 15 日修 订) 》 、 《 公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 号-- 年 度 报 告 的 内 容 与 格式 (2015 年修订) 及 《证 券公司年 度报告内 容与格式 准则 》 (2013 年 修订) 的 要求所编 制的 《公 司 2015 年 年度报 告及其摘 要》, 并 公开 披 露。 表 决结果:11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 公司 2015 年年 度报 告》 、 《公 司 2015 年 年度报 告摘要》 与 本决 议 同日公告 。 ( 四 ) 审 议 通 过 《 公 司 2016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 同 意公司根 据 《上市 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股 票上市规 则》 等法 律、 法规 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 定及 《 公 开发行证 券 的 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 规则 第 13 号—— 季 度报告内 容与格式 特别规 定 (2014 年 修订 ) 》 的要求 所 编制的《 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 第 一季度报 告 》, 并 公开披露 。 表 决结果:11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 公司 2016 年第 一季 度报告》 与本决议 同日公告 。 ( 五 ) 审 议 通 过 《 公 司 2015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 , 并 提 交 公司 2015 年度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2015 年 度 , 母公司 实现净利 润为 1,327,336,958 元。 根据相关 规 定 ,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132,733,695 元 、 交 易 风 险 准 备 金 132,733,695 元、一 般风险准 备金 132,733,695 元, 公司 2015 年度 实 现的可供 现金分配 的利润为 876,082,472 元 。 综 合考虑公 司发展和 股东利益 等因素, 公司 2015 年度 利润 分配 3


预 案为: 以 2016 年 3 月末总 股本 2,828,725,153 股为基 数,向全 体 股 东每10 股 派发现 金红 利2 元 (含 税) , 共派发现 金红 利565,745,031 元, 本 次分 配后剩余 未分配利 润 947,580,873 元 转入以后 年度可供 分 配 利润。 公 司将于股 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 日起两个 月内派发 现金红利 。 表 决结果:11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 六 ) 逐 项 审 议 通 过 《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日 常 关 联 交 易 执 行 情 况 及预计 2016 年日常 关 联 交 易 的 议 案 》 , 并 提 交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进 行 逐 项 表 决 。 1 、 在 审 议 公 司 与 山 西 国 信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 公 司 与 山 西 金 融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关联董 事柴宏杰 先生回避 表决。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2 、 在 审 议 公 司 与 太 原 钢 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关 联 交易事项 时,关联 董事周宜 洲先生回 避表决。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3 、 在 审 议 公 司 与 山 西 国 际 电 力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关 联 交易事项 时,关联 董事傅志 明先生回 避表决。 表 决结果:10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4 、 审 议 公 司 与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担 任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人员的, 除上市 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等 其 它关联方 发生的关 联交易事 项时, 关 联董事王 拴红先生、 独立董 事 朱 海武先生 、容和平 先生、王 卫国先生 、蒋岳祥 先生回避 表决。 表 决结果:6 票同意 、0 票反 对、0 票弃 权。 5 、 审 议 公 司 与 德 意 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 公 司 与 具 有 《 深 交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10.1.5 条 规 定 情 形 的 关 联 自 然 人 、 公 司 与 过 去 十 二 个 月 内 , 曾 具 有 《 深 交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10.1.3 条或 4


10.1.5 条 规 定 情 形 之 一 的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的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 无 关 联 董 事,全体 参会董事 进行表决 。 表 决结果:11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公 司保荐机 构对公司 预计 2016 年度 日常 关联交易 事项出具 了专 项 核查报告 。 核 查报 告与 《关 于 2015 年 日常关 联交易执 行情况及 预 计 2016 年 日常关联 交易的公 告》与本 决议同日 公告。 ( 七 ) 审议通 过 《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度 自 有 资 金 用 于 业 务 投 资 额 度 的 议 案 》 。 同 意公 司 2016 年 各业 务的投资 规模额度 为: 1 、 信用 业务 总规模上 限不超过 公司净资 本的 3 倍( 在 各项 风险控 制 指 标 不 超 过 公 司 预 警 线 的 情 况 下, 公 司 动 态 调 配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 约 定 购 回 式 证 券 交 易 业 务 及 股 票 质 押 式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规 模) 。 同 时 转 融 通 业务规模 不超过融 资融券业 务规模。 2 、 以自 有资 金投资本 公司理财 产品不超 过 10 亿元 ( 货币 市场基 金 规模不限) 。 3 、 自 营业 务使用自 有资金最 大规 模 60 亿元 ,其 中: (1 ) 权益 类业务 ( 含港股) 最大规模 30 亿元, 风险限 额不超过 实 际投入 规 模的 10% ;


(2 ) 金融 衍生品业 务保证金 占用规模 不超 过 1 亿 元(不 含套保 业 务) ,风 险限额不 超过实际 投入规模 的 10% ; (3 ) 固 定收 益业务使 用自有资 金最大规 模 20 亿 元, 风险 限额不 超 过实际投 入规模的 5% 。








4 、 委 托 中 国 证 券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的 收 益 互 换 产 品 规 模 授 权 管理层根 据相关文 件确定。 在 总规模之 内,投资 额度可由 高风险业 务向低风 险业务转 移配 置 ;自有资 金用于业 务投资的 进度由管 理层根据 公司风险 控制指标 及 流动性状 况动态调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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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述额度不 含公司因 承销业务 所发生的 被动型持 仓; 上述 自营 业 务 投 资 额 度 及 风 险 限 额 有 效 时 间 为 本 次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日 至 下 次 董 事 会 作出调整 决定前。 表 决结果:11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 八 ) 审 议 通 过 《 公 司 2015 年 度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 。 表 决结果:11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 九 ) 审 议 通 过 《 关 于 续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议 案 》 , 并 提 交 公 司 2014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同 意继续聘 任 毕马威 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 ( 特殊普 通合伙) 为 公 司 2016 年度 财务报告 审计机构 及内部控 制报告审 计机构, 聘期 1 年。 审 计费 用 120 万元。 表 决结果:11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十 )审议通 过《公司 2015 年 度 合 规 报 告 》 。 表决 结果:11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十 一 ) 审 议 通 过 《 公 司 2015 年 度 风 险 控 制 指 标 情 况 的 报 告 》 。 表 决结果:11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十 二 ) 审 议 通 过 《 公 司 2015 年 度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 。 通 过对公司 2015 年 度内部控 制情况的 综合评价 ,公司董 事会 认 为 : 公 司严 格按照 《 证券 法》 、 《公 司法 》 、 《 企业 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 》 、 《 证券公司 内部控制 指引》 和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 司 规 范运作指 引》 等法 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 , 建立了 规范的法 人 治 理结构, 建 立健全 了内部控 制体系及 相关制度, 实现了 内部控制 体 系 的有 效运 作。 公司 的内部控 制在总体 上是有效 的, 在内 部控制机 制 和 内部控制 制度方面 不存在重 大缺陷 。 表 决结果:11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 公司 2015 年度 内部 控制评价 报告》与 本决议同 日 刊登于 巨潮 6


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十三) 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的议 案 》 。 表 决结果:11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 公司内部 控制规则 落实自查 表》 与本 决议同日 刊登于 巨 潮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 (十四 ) 审 议 通 过 《 公 司 董 事 2015 年 度 薪 酬 执 行 情 况 及 2016 年 度 薪 酬 发 放 方 案 》 , 并 提 交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表 决结果:11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2015 年 度 薪 酬 执 行 情 况 及2016 年 度 薪 酬 发 放 方 案 》 与 本 决 议 同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十 五 ) 审 议 通 过 《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2015 年 度 薪 酬 及 考 核 情 况 专 项 说 明 》 , 并 提 交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表 决结果:11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 十 六 ) 审 议 通 过 《 公 司 2015 年 薪 酬 执 行 情 况 报 告 》 。 表 决结果:11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 十 七 ) 审 议 通 过 《 修订<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议 案 》 ,并 提 交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表 决结果:11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与 本 决 议 同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 十 八 ) 审议 通 过 《 修 订<公司 内 部 稽 核 审 计 制 度> 的 议 案 》 。 表 决结果:11 票 同意 、0 票 反 对、0 票 弃权 。 《 公 司 内 部 稽 核 审 计 制 度 》 与 本 决 议 同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 十 九 ) 审 议 通 过 《 公 司 信 用 业 务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议 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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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决结果:11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关于公司 信用业务 会计估计 变更的公 告 》与本 决议同日 公告 。 (二十 ) 审 议 通 过 《 关 于 公 司 部 门 设 置 调 整 的 议 案 》 。 为 有效配置 资源, 提 升经营管 理效率, 公 司董事 会审议通 过对 公 司 部分部门 设置调整 如下: 1 、 新 设 国 际 业 务 部, 为 公 司 一 级 部 门 。 负责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山 证 国 际金融控 股有限公 司业务对 接、 监管 对接和管 理对接, 打 通国际 业 务 境内外资 金通道, 确保公司 国际业务 政策、 制 度、 方案 的落地和 实 施 ,并实现 公司国际 业务的较 低成本发 展。 2 、调 整资 产管理业 务架构, 将原资产 管理 部 门 调整为: 1 ) 资 管 一 部 : 负 责 资 本 市 场 投 资 相 关 的 业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新 股产品、 二级 市场 投资 、 定 向增发等 ) ; 私募业 务和新三 板业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私 募 FOF、 第 三 方 投 顾 、 新 三 板 投 资 等 业 务 ) ; 通 道 及 定 向业务; 2 ) 资 管 二 部 : 负 责 类 固 定 收 益 业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证 信 合 作 业 务、股权 质 押业务 等) ;通 道及定向 业务; 3 ) 资 管 三 部 : 负 责 资 产 证 券 化 和 实 业 投 资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企 业 资 产 证 券 化 、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实 业 融 资 等 业 务 ) ; 通 道 及 定 向 业 务;


4 ) 资 管四 部:负责 资管业务 的运营支 持。 表 决结果:11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 二 十 一 ) 审 议 通 过 《 山 西 证 券 日 日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016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表 决结果:11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 二 十 二 ) 审 议 通 过 《 山 西 证 券 公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2016 年 第 一 季 度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表 决结果:11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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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十 三 ) 审 议 通 过 《 关于召开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议 案》。 公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将 以 现 场 会 议 方 式 召 开 , 召 开 时 间 为 2015 年 5 月 13 日 14:30 , 召开 地点为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 易 中心三楼 。 表 决结果:11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 关于召开 2015 年 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 》 与本决 议同日公 告。 本 次会议听 取了 《公 司独立董事2015 年度述职 报告 》 、 《 公司2015 年 度内部审 计工作报 告及2016 年 度内部 审计工作 计划 》 及 《公司2016 年 第一季度 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 》 。 特 此公告 山 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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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对 照 表 原条款 修改条款 第一条 为 了 规 范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募集资金的 管 理 和 使 用 , 切 实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 简称 “ 《公司 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 、 《山 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 “ 《公司章程 》 ” )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并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 规范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 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公 司 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以 下简称“ 《证 券法》 ” ) 、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以下 简称 “ 《监管 指引 2 号 》 ” ) 、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 简称 “ 《股票 上市规则》 ” ) 、 《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 称 “ 《规 范运作指引》 ” ) 、 《山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 《 公 司 章程》 ” ) 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结合 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募 集 资 金 是 指公 司 通 过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首 次 发 行 股 票 、 配 股 、 增 发 、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等 ) 以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方 式 向 投 资 者 募 集 的 用 于 特 定 用 途的资金。 募 投 项 目 通 过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 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募 集 资 金 是 指 公 司 通 过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 包 括 但 不限于首次发行股票、 配股、 增发、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 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 权证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实施的,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公司 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 及 时 披 露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 加 强 对 募 集 资 金 的 监 督 , 保 证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五条 公司 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 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 加强对募集资金 的监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上市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参与、 协 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增加 第六条 保 荐 机 构 在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应 当 对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事 项 履 行保荐职责, 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 、 《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及本章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放 遵 循 集 中 存 放 、 便 于 监 督 管 理 的 原 则 。 为加 强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的 监 督 , 公 司 实 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第七条 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遵循集中存放、 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为加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 度,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 称“专户” )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 第七条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在 具 体 存 放 时 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 ( 一 ) 专 用 账 户 的 设 立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 在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一 个 月 第八条 公司 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在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 一个月内, 公司将专用账户的设立情况及相关协议与申报材料一并 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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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 公 司 将 专 用 账 户 的 设 立 情 况 及 相 关 协 议 与 申 报 材 料 一 并 报 证 券 交 易 所 备案。 ( 二 )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应 及 时 办 理 验 资 手 续 , 由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验 并 出 具验资报告; 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 三 ) 募 集 资 金 数 额 较 大 时 ,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 可 在 一 家 以 上 银 行 开 设 专 用 帐 户 , 但 应 确 保 同 一 投 资 项 目 的 资 金 须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 (四) 公 司 存 在 两 次 以 上 融 资 的 , 应 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 五 ) 公 司 因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个 数 过 多 等 原 因 拟 增 加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数 量 的 , 应 当 事 先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交 书 面 申请并征得证券交易所同意。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不 得 存 放 非 募 集 资 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二) 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设立专用 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三) 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时, 经董 事会批准, 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 设 专 用 帐 户 , 但 应 确 保 同 一 投 资 项 目 的 资 金 须 在 同 一 专 用 帐 户 存 储。 (四)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五)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额 (以下简称 “超募资 金” )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六)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多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 户数量的, 应当事先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证券交易所 同意。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增加 第九条 公 司 应 当 在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一 个 月 内 与 保 荐 机 构 、 存 放 募 集 资 金 的 商 业 银 行 按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的 监 管 协 议 要 求 签 订 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 。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和期限; (三)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一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 ,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 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 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市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应当由公司、 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 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 11


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 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计 划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 出 现 严 重 影 响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计 划 正 常 进 行 的 情 形 时 ,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公告。 第十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对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进 行 充 分 论 证,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计 划 使 用 募 集 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 应 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 司 不 得 将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质 押 、 委 托 贷 款 或 其 他 变 相 改 变 募 集 资 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原 则 上 应 当 用 于 主 营 业 务 。 公 司 不 得 将 募 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 司 应 当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全 面 核 查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进展情况。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年 度 实 际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与 最 近 一 次 披 露 的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 的, 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 在 募 集 资 金 年 度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中 披 露 最 近 一 次 募 集 资 金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 目 前 实 际 投 资 进 度 、 调 整 后 预 计 分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以 及 投 资 计 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 十 三 条 公 司 应 当 每 半 年 全 面 核 查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进 展 情 况。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实 际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与 最 近 一 次 披 露 的 募 集 资 金 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 的,公司应 当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 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公 司 可 以 用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暂 时 用 于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 但 应 当 符 合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二 ) 不 得 影 响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计 划 的 正常进行; ( 三 ) 单 次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时 间 不 得 超 过六个月; ( 四 ) 单 次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金 额 不 得 超 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 ( 五 ) 已 归 还 前 次 用 于 暂 时 补 充 流 动 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 ( 六 ) 保 荐 机 构 、 独 立 董 事 、 监 事 会 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 司 使 用 暂 时 闲 置 的 募 集 资 金 可 进 行 现 金 管 理 , 投 资 产 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 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安全性高, 满足保本要求, 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 行投资, 并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 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 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 第九章、 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 东 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 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 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且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如适用) 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 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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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包括但不限 于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 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 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 所投资的产品面 临亏损 等重大不利因素时,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提示风险, 并披露 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 司 用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的 , 应 当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 以 上 的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时 , 还 应 当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并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表 决方式。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到 期 日 之 前 , 公 司 应 将 该 部 分 资 金 归 还 至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 并 在 资 金 全 部 归 还 后 二 个 交 易 日 内 公 告。 第十八条 公 司 可 以 用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暂 时 用 于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 但 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 监事会、 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 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 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 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 申购, 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 交易。 增加 第十九条 公 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 导致 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 从事风险投资的情况以 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 不 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 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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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 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 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增加 第 二 十 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 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 应当在 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 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 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保荐机构、 独立董事应 当出具专项意见, 依照 《股票上市规则》 第九章、 第十章规定应 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应当按照 《股 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增加 第 二 十 二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 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 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不进行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 披露; (三) 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 每 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 第十七条 募 集资金的支付须严格按 照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使 用审批手续。 第 二 十 三条 募集资金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应当确保在 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公司聘请的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 司 以 发 行 证 券 作 为 支 付 方 式 向 特 定 对 象 购 买 资 产 或 者 募 集 资 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 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 相关承诺。 第十八条 公 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 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 二 十 四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 14


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增加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 会 应 当 审 慎 地 进 行 拟 变 更 后 的 新 募 集 资 金 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公 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 一 ) 原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及 变 更 的 具 体 原因; ( 二 ) 新 项 目 的 基 本 情 况 、 可 行 性 分 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 ) 新 项 目 已 经 取 得 或 尚 待 有 关 部 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 五 ) 独 立 董 事 、 监 事 会 、 保 荐 机 构 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 六 )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尚 需 提 交 股 东大会审议 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 二 十 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 独立董事、 监事会、 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 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 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的, 还应当比照 相关规 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增加 第 二 十 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说明改变情况、 原因、 对 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单 个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完 成 后 , 公 司 将 该 项 目 节 余 募 集 资 金 ( 包 括 利 息 收 入 ) 用 于 其 他 募 集 资 金 投资项目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 荐 机 构 发 表 明 确 同 意 的 意 见 后 方 可 使用。 节 余 募 集 资 金 ( 包 括 利 息 收 入 ) 低 于 50 万 元 人 民 币 或 低 于 该 项 目 募 集 资 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 以豁免履行前 款 程 序 , 其 使 用 情 况 应 当 在 年 度 报 告 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 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包 第三十条 单 个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完 成 后 , 公 司 将 该 项 目 节 余 募 集 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 100 万元 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 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 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非 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 (包括补充流动资金) 的, 应 当按照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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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十 九条、第二十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 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全 部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完 成 后 , 节 余 募 集 资 金 ( 包 括 利 息 收 入) 占募集资金净额 10% 以 上的, 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 余 募 集 资 金 ( 包 括 利 息 收 入 ) 低 于 募集资金净额 10% 的, 应 当经董事会审 议 通 过 、 保 荐 机 构 发 表 明 确 同 意 的 意 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万元人 民币或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 1%的,可以 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 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全 部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完 成 后 , 节 余 募 集 资 金 ( 包 括 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 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 万元人 民币或低于募集资 金净额1%的 , 可以豁免履行 前款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 增加 第三十二条 公 司 全 部 募 集 资 金 项 目 完 成 前 , 因 部 分 募 集 资 金 项 目 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 拟将部分募集资 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 三 ) 按 照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变 更 的 要 求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四)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 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 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 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应 当 对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设 立 台 账 , 详 细 记 录 募 集 资 金 的 支 出 情 况 和 募 集 资 金 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应 当 至 少 每 季 度 对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检 查 一 次 , 对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的 真 实 性 和 合 规 性 发 表 意 见 , 并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第 三 十 三 条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应 当 对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设 立 台 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应 当 至 少 每 季 度 对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检查一次, 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并及时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 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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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 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 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 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 司 当 年 存 在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的 , 董 事 会 应 当 对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出 具 专 项 报 告 , 并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对 董 事 会 专 项 报 告 的 编 制 情 况 及 募 集 资 金 实 际 存 放 、 使 用的情况提出鉴证结论。 第三十四条 公 司 当 年 存 在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的 , 董 事 会 应 当 对 半 年 度 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 并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 公司应当 解释具体原因。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公司 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 签约方、 产品 名称、期限等信息。 会 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规范运 作指引》 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 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的情况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 、 “否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就 鉴 证 报 告 中 注 册 会 计 师 提 出 该 结 论 的 理 由 进 行 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 二 十 七条 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 人履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持续督 导职责。 第 三 十 六条 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人履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持续督导职责。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保荐机构应 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保留结论” 、 “否定结论” 或者 “无 法提出结论” 鉴证结论的, 保荐机构还应当 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 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 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